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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胡曼莉事件及民間非營利組織基本概念
(一)胡曼莉事件簡介
1989年5月,胡曼莉為武漢鋼鐵公司代養孤兒陳斌、陳燕;1992年9月,創辦中華綠蔭兒童村,該機構在武漢市民政局注冊;1995年9月,中華綠蔭兒童村遷往福州;1999年7月,麗江民族孤兒學校正式成立,同時“麗江媽媽聯誼會”同期成立,此次得到了麗江政府的肯定,美國媽媽聯誼會之后總計捐給“麗江媽媽聯誼會”35萬美金;2001年6月,“美國媽媽聯誼會”會長張春華將胡曼莉及“麗江媽媽聯誼會”告上法庭,從此開始了長達7年的訴訟之路。2007年2月14日,麗江市民政局做出對“麗江媽媽聯誼會”給予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3月12日,麗江市政府做出《關于接管麗江民族孤兒學校的決定》,決定在4月1日以前正式接管由胡曼莉負責的麗江民族孤兒學校。此事件主要涉及的問題組織是“麗江媽媽聯誼會”。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概念
非營利組織(NPO),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公益性或互益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間組織。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統稱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其財務管理目標是,獲取并有效使用資金,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胡曼莉事件中的“麗江媽媽聯誼會”是我國較早成立典型的民間非盈利組織。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屬性
1、非營利性
作為非營利組織,非營利性是它的基本屬性。非營利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這種組織不應具有明確的牟利宗旨或動機。這一屬性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都是被普遍認同的;第二,它不具有利潤分配機制。作為非營利組織,不應有分紅機制,它可以開展經營活動,但經營所得不能通過任何形式轉化為任何人的私有財產。關于這一點,很多國家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非營利組織不得把經營所得分配給所有者。第三,它的財產及其運作財產的收益不歸屬任何個人,而屬于社會。作為非營利組織,其主要的財產應當來源于社會捐贈和其他公益性的資源,不應來源于市場,所以非營利組織的產權基礎不應是私人產權,也不應是國家產權,而應當是基于捐贈等公益資源的公益產權。
2、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也是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屬性,是這類社會組織區別于政府組織的本質屬性。非營利組織的非政府性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它具有自治性,在決策機制上不依賴于政府,在組織上獨立于政府;二是具有草根性,也就是說非營利組織不存在像政府那樣的自上而下的等級體系,不是權力的運作機制,而是面向受益者的社會服務機構,是一種網絡式、扁平式的組織結構;三是不存在壟斷性的權力控制和支配機制,特別是不存在行政壟斷性的權力控制。
3、志愿公益性
志愿公益性也是非營利組織非常重要的一個特征。非營利組織的志愿公益性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其主要資源來源于社會,是通過志愿服務和社會捐贈形成的。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源來源于社會,他們的產權基礎既不應是私人產權也不會是國家產權,而應當是區別于私人產權和國家產權的新的產權形式(即公益產權)。這種公益產權是基于捐贈和志愿服務形成的、面向提供各種公益性或互益的特殊的產權形式,來源于社會并用之于社會,其運作管理要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民間非盈利組織財務管理現狀
1、非營利組織多數規模小、組織不健全、管理滯后
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制度及核算方式選用等情況多種多樣,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的現象普遍存在。“麗江媽媽聯誼會”內部并未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更不用說規范的會計操作了,基本上是胡曼莉在摸索中管理。
2、相關規章制度不完善,尤其是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缺失
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主要體現在捐贈法、審計法、會計法、稅法、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方面,嚴格地講,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有效監督的完善的制度體系,特別是財務監督。現實中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頒布了法規政策,但民間非營利組織也是不按規章辦事。
此外還有,非營利組織的經濟業務類型多,會計人員缺乏項目財務管理經驗和理念,會計研究領域缺少針對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理論研究成果等。
三、民間非盈利組織財務管理問題
1、財務管理與控制制度缺乏
目前,我國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主要參照的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還沒有一套完善的適合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的財務管理制度。胡曼莉事件中,“麗江媽媽聯誼會”內部運轉透露出管理者缺乏專業的管理技能,胡曼莉對馬立超的解釋是她不懂財務知識,但又是由她這個不懂會計的人來管學校的財務工作。
2、會計工作不規范,財務信息缺失透明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不適用于《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企業類的會計制度,長期以來使用的都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地方性社團會計制度等行業性會計制度。財會人員素質低下,以及票據不全:面對馬立超的質疑,胡曼莉解釋說她的會計不懂賬,而為麗江民族孤兒學校做賬的會計就是當年胡曼莉收養的孤兒陳斌,馬立超就派了一名會計去幫她做賬,“幫她做了三個月,會計回來說,她的賬目非常亂,有些賬根本就做不下去”。
3、自律機制和審計制度不健全
由于組織自身的非營利性,不存在利潤指標,使得組織很難對自身的運營活動進行評價,進而缺少組織自律機制,多數組織缺乏公布其資金使用情況的意識,不便于組織進行自律和接受外部監督。同時,登記管理部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審計工作主要是通過年檢報告的形式進行的,但年檢報告的內容不能反映組織的全部財務狀況。在此事件中,麗江地區行署審計局只對“麗江媽媽聯誼會”做了兩次審計工作,都是在張春華強烈要求下推動的。
四、對策探討
1、明確財務管理目標
一個組織的財務管理目標決定于組織本身的目標。民間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的根本區別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為了完成某一具體的社會使命而存在,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他們提供的服務是服從于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的。因此在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和財會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時,一定要讓他們明確自身的使命,從思想上認識到其有別于企事業單位財務的特點。
2、建立內部問責機制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責任體系。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即理事會、監事會;二是會計責任。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戰略目標,資金流動過程,財務管理手段,績效評估機制等。在法定代表人、成員、從業人員、資助者、受益者、支持者、合作者等相關利害者之間建立問責關系和契約關系,比如資助者的回訪機制,資助者和受益者的溝通機制,支持者、合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機制等。通過完善機制的方法來規范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和內控體系。為了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及財務運作,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確保國家法規制度的有效執行,避免或降低各種風險,提高管理效率,實現組織目標,必須做到:一是建立財務會計管理體系,包括財務機構、財務人員、財務制度、財務計劃、財務核算、財務控制、財務分析等;二是建立財務會計控制體系,包括內部牽制制度體系、一般要素控制體系(人、財、物)等方面。
3、加強支出費用的管理
組織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非營利性并不是說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而是指其主要目的不是單純從事營利活動,而是實現非營利宗旨,用企業的運營方式獲取收入,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費用支出所注重的是社會效益,對于費用的管理,應當按費用的用途分為業務活動費用與管理費用分別進行。業務活動費用的管理應當從社會效益出發,通過規劃與監督,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管理費用則應當厲行節約,盡可能控制管理費用占總費用的比重。
4、提高財務報告真實性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三大主表為: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應明確將財務報告向相關的個人、企業和單位提供,并接受社會的監督。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和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建立財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實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制度。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社會公眾可以方便地獲取。財務會計報告要經過內部和外部審計。管理人員的工資與福利要透明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內外各方面進行統一協調,只有加強內外管理監督,才能不斷地提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形象和社會認可度,發揮其重要的社會功能。
【參考文獻】
[1]王昭偉.非營利性組織財務管理研究[J].社團理論研究,2005(07).
[2]李惠萍,俞燕.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績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非盈利財務研究,2010(7).
[3]徐奮.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若干問題探討[J].時代金融,2010(06).
[4]李瓊燕.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有待規范[J].廣西會計,2001(1).
[5]李玉平,王春燕.非營利組織會計的中美比較及趨勢展望[J].齊魯珠壇,2005(06).
[6]李春華.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構建探討[J].財會通訊,2010(01).
[7]宗鳴.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初探[J].財務與管理,2010(07).
[8]吳昭含.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問題探究[J].遼寧經濟,2010(08).
[9]范玉華.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現狀初探[J].中國農業會計,2009(02).
[10]王國生.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中美比較[J].財會月刊,2006(03).
[11]趙宏偉.淺析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問題[J].中國集體經濟,2009(01).
[12]雷淑琴.營利組織與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之比較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8(01).
[13]李定清.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中美比較[J].商業時代,2005(26).
[14]王靜.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問題淺析[J].財務與審計,2011(10).
[15]朱佳.淺析我國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業會計,2011(26).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問題;措施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也在快速發展,但一些商會、協會、學會、基金會等民間非營利組織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上跟不上時展的步伐,使得這些組織在社會上信譽受損,公信力降低,從而制約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未來發展空間。為了適應非營利組織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財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范圍內實施。該會計制度的對規范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于此類組織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從而提高公眾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信任度,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快速、健康、規范的發展。但是,毋庸諱言,民間非營利組織由于種種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擬就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和會計問題進行探討,提出一些解決存在問題的措施。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民間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其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而不取得經濟回報,也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1]但由于民間非盈利組織在中國尚屬新生事物,孕育該類組織的土壤并不成熟,所以從總體來看,中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著許多問題。在諸多問題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問題尤其嚴重。
(一)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管理者缺乏必要的財務知識,沒有意識到建立透明的現代財務制度對組織的長遠發展和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導致他們并不重視所在單位的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建設,造成組織內部控制制度闕如或不健全,或者雖有內部控制制度卻沒有真正有效地予以實施,使得制度形同虛設。而且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理論上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既不在政府和稅務部門的重點監管范圍之內,有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利用政府對其的稅收優惠政策,打著民辦非營利組織的旗號從事營利性活動。[2]也不在社會公眾的監督視野中,客觀上該類組織缺乏外來的財務規范化的壓力,造成該類組織的財務管理的混亂狀態。
(二)會計管理工作不規范
大多數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層及其負責人是兼職工作,他們一般重業務,輕財務,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沒有足夠的認識,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不合理。有的單位為了節約經費,出納、會計崗位由一人擔當;資產登記、資產管理等工作一人全包;物資的采購、驗收及保管一人全負責;銀行印鑒章和財務章、個人印章、支票一人保管;投資計劃與投資論證等由同一部門完成;單位負責人經辦的業務自行審批后直接到財務部門報銷等。這些不規范的做法表明這些非營利組織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沒有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此外,大額經濟業務往來中直接支付現金,重要業務事項無合同或協議,成本核算混亂,支出大于收入,虧損多于盈利,等等。凡此種種都影響了會計核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
在我國,一些非營利組織,特別是規模小的非營利組織,由于經濟來源有限,經營效益不佳,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高,很難聘到業務能力強的會計人員。有的單位為了降低工資成本或照顧關系戶等其他情況,聘用剛畢業的非專業出身的人員擔任會計,或者聘用掛靠單位的與財務經濟管理專業毫無關系的非專業人員兼任。
會計工作是一種專業技術性的工作。由于會計人員素質低,對會計法、會計準則以及會計制度學不透,吃不準,在實際工作中對業務活動的處理就難免出錯。在調研交流中了解到,有的單位在業務處理中將宴請理事或捐贈人士的招待費用計入籌資費用,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62條明確指出:“籌資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1]這表明,有些單位沒有透徹理解其中的“舉辦募款活動”條款。有的將財務費用計入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有的將招待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有的是單位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的余額不符,會計資金賬和出納的日記賬不符,總賬和明細賬不符,更有單位會計人員不按規定建立會計賬,根本不知道需要按規定建賬,只有一堆零亂殘缺的原始單據和白條,到會計期末僅憑估算編制財務報表應付了事。諸如此類的手法很多,不一而足。
二、加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管理的措施
鑒于以上所述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中的種種問題,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來改善此類組織的財務工作。
(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強化領導責任。單位的負責人應負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重要業務事項的決策與審批、執行與監督、經辦與決策相互分離的原則,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對單位的重大決策、重大業務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額資金支付等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避免“一言堂”、“一支筆”等現象。[3]具體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業務程序:
1.規定辦理每項經濟業務時應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員、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部門負責辦理,以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2.資金業務的辦理,應遵守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的相關規定,大額資金業務應通過銀行轉賬,并不能由一人全過程辦理,嚴禁將辦理資金的票據和印章一人保管,加強對現金和銀行存款進行定期和非定期盤點,核對實際庫存和賬面記錄是否相符,對賬實不符,應及時查明。
3.采購業務中的請購申請、采購、驗收、付款等工作的授權審批必須予以分離,使相關人員在各自的授權范圍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不替代。
4.在財產管理上,財產物資的收、領、管要有授權審批,對明細賬要設專人核查,財產使用人或管理人因故離崗或離職時,要由主管領導指定專人接管,并監督辦理移交手續。
5.做好成本費用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對有償服務經營性質的業務工作應堅持收支平衡或收入約大于支出的成本管理原則,避免占用公益性的資金,并加強財務公開。
6.加強合同管理,對外發生的重大業務活動應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降低潛在的風險。
(二)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管理
1.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聘用持有會計證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結合本單位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對會計人員進行合理的分工,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會計職務與出納職務要分離。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使之相互監督和相互制約。對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從事會計業務的中介機構記賬。[4][8]
2.民間非營利組織要依法建立會計賬,對單位的每筆經濟活動都要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取得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審批手續的授權權限是否正確,然后及時、準確地登記入賬,進行會計核算,加強對會計憑證的裝訂和保管工作。
(三)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1.提高會計人員的入行門檻。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操守是會計核算中的關鍵因素,所以要特別重視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掌握專業技能,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資歷、學歷要嚴格要求,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人員的入行門檻。
2.定期組織非營利組織單位的會計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和學習交流,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自從財政部2006年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后,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每年都會自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的培訓,但不論是財政部門還是培訓機構基本上都是針對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來設置培訓內容,而且有的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不盡如人意,如課時縮水、任課教師授課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規模小,兼職人員多,專職人員少,業務性質不同于一般企事業單位,財務人員之間平時相互交流學習的機會很少。所以迫切需要民政部門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具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以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
3.加強會計人員素質教育。素質教育是體現單位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會計人員提高學歷層次,加強業務學習,還應在薪酬分配中體現出與學歷、職稱、業務能力相適應的差別待遇。
(四)加強外部監督
1.加強政府監督。民政部門要嚴格審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過程,對從業人員、場地、投入資金等嚴格把關,年檢別要注意檢驗其非營利性資金的收支情況。[5]財政部門應督促民間非營利組織依法建賬,檢查其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是否合理,對未按規定建賬和會計機構設置不合理以及聘用無會計證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的單位應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6]
2.加強社會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的審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監督應從主要監督過渡到輔助監督,今后真正起主要作用的是市場中的制衡力量。[7]因此,應該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財務監督職能,嚴格履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從而發揮他們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監督作用,以保證經審計后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信息真實、合法。
關鍵詞:民辦高校;會計制度;選擇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9-0243-02
1 我國民辦高校運用會計制度的現狀
民辦高校的財務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樣的會計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明確合理的規定。在實踐當中,一些民辦高校往往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有個別套用《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這樣,就有悖于民辦教育資產的資本運作規律。由于民辦高校采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就造成民辦高校在財務管理上的不科學和不規范。導致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難以到位,不利于對民辦高校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管。民辦高校如何選擇會計制度已經迫在眉睫。
2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運用對民辦高校的意義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該制度的頒布實施,首先,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問題,解決了民辦高校適用會計規范問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含義: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以“民間性”和“非營利性”為基本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正確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社會公益事業,既可以解決公共財政資金在提供公共產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水平。新會計制度的會計核算要求如實和及時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舉辦者和管理者及時掌握財務狀況,實現財務管理的合理化和資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時有利于提高民辦高校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完善民辦高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其會計行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強對民辦高校的外部監督和管理,提升民辦高校在社會的誠信度,促進民辦高校規范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
3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民辦高校的操作及運用
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不同于公辦高校的會計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會計制度,要充分體現“民辦”及“公益性”的特點,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繼續發揮民辦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財務制約機制,實行財務監督機制,厲行節約,充分發揮資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財力,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優勢,結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賬務調整和賬務銜接。
3.1 會計核算基礎由收付實現制改變為權責發生制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收應付制,是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一種時間基礎。要求會計核算應當以收入和費用是否已經發生為基礎,就是確定企業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的劃分原則。這有助于加強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運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如:民辦高校的學費收入是其主要收入來源,一般按學年收取學費,而相關支出卻在上一年度預先發生或在下一年度發生,在收付實現制下,以實際收付貨幣資金確認收入和費用的入賬時間,造成當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實反映民辦高校當年的收支結余,因此,引進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正確核算教育成本確定民辦高校結余的前提條件。
3.2 固定資產核算方法按照企業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相應地調整
《高校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核算和賬務處理中不提折舊,不能如實反映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凈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資產的來源,可能會虛增資產總額和凈資產等會計信息。而固定資產作為重要的物質資源必然要求會計提供其可帶來未來效益的情況,客觀上要求按照企業會計的處理方法予以核算和報告。這樣應將固定資產購入時的歷史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入帳,并將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折損價值通過計提折舊予以反映,從而提供固定資產現有價值及凈資產的真實信息。因此,首先將固定資產支出從以前年度的經費支出調整為資本性的支出,將原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業結余”賬,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調整,同時沖減“固定基金”和“事業結余”賬。其次,新增“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清理”會計科目,主要用來核算固定資產價值的變動情況,其中“累計折舊”會計科目的明細項目與“固定資產”明細項目相對應,主要是便于各類資產價值的清晰化,將原修購基金的賬面金額調整為累計折舊;最后,在固定資產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計入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完成固定資產的賬務調整,調賬后,凈資產總額不變。
3.3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來設置和調整會計科目
結合民辦高校性質,對各會計要素進行設置和相應的調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于資產類帳戶和負債類帳戶,按照新會計制度設置賬戶,分析結轉入如相應的帳戶;對于凈資產類帳戶,在“非限制凈資產”科目下增加 “投入資本”明細會計科目,核算投資者資產投入,以明晰產權;對于收入類帳戶,設置“教育事業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應的明細科目;對于支出類賬戶,設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業支出”科目,增加了業務活動成本“會計科目”和“管理費用”會計科目及相應的明細科目,完成新舊會計制度的賬務銜接。
3.4 按照新的會計制度的要求編制會計報表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報告,新的會計制度要求民辦高校編制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十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1)資產負債表;(2)業務活動表;(3)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改變原來的會計等式“資產+支出=負債+凈資產+收入”為“資產=負債+凈資產”進行編制,使之名副其實,綜合反應民辦高校財務狀況,調整后,會計報表顯示資產、負債及凈資產的總額與調整前保持一致;編制反映盈虧及其分配的業務活動表,相當于企業的“損益表”,如實反映民辦高校的盈虧狀況;增加設置現金流量表,真實反映民辦高校的現金流量。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財務績效;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1-0083-03
一、非營利組織財務績效評價的重要性
1.從微觀上講,建立在合理指標基礎上的財務績效評價,能夠較真實的衡量非營利組織的財務運行狀況,反映資金的配置方向和效率,并以量化指標的形式展現在政府、資金投入者、社會公眾面前,滿足各利益相關者的財務績效訴求;同時,能夠為非營利組織把握財務運轉狀況、分析財務管理問題、改善資金配置效率等提供依據,從而起到戰略上的指導作用,引導財務管理走向合理化、規范化、高效化。
2.從宏觀上講,開展財務績效評價,有利于優化政府的監督與管理,引導社會資源流向和配置的合理化;有助于為非營利組織的公共責任建立一種約束機制,對外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公信度;可以為中國今后的非營利組織評估積攢寶貴的實戰經驗,推動相關理論的發展。
二、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特點
(一)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特點
1.對于捐贈的會計處理。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大多是公益性的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而主要靠其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來吸引社會公眾捐贈,或吸引志愿者提供無償服務。在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組成中,捐贈收入占了相當大的比重。因此,非營利組織在關于捐贈的會計處理上,與營利組織有所差異。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時,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相關憑據,或憑據上的金額與受贈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差較大,應以公允價值作為其實際成本入賬。同時,“捐贈收入”科目下設“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兩個二級科目,以區分一般捐贈和附帶條件捐贈。
2.缺乏利潤指標。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像企業一樣,可以將利潤作為一個量化的績效評價指標,而以資產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作為考核因素。由于沒有一個同行的平均水平作為參照標準,也無法考評各部門的職責履行情況,這無疑加大了非營利組織財務績效評價的難度和抽象度。
3.受托資產的處理。還有一種資產,非營利組織只是以“中介人”的角色,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其轉贈給指定的組織或個人,非營利組織對這部分資產既不擁有控制權,也不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但還要在資產負債表中以“受托資產”科目作為一項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
4.成本費用龐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沒有在“成本費用”下設置相關明細,非營利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下設明細科目,以歸結在管理、分配、處置資產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成本費用。加之非營利組織拿著捐贈人的錢從事著公益性的活動,沒有成本控制意識,導致巨大的成本費用以各種名義出現在賬簿上。
(二)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特點
1.融資的獨特性。非營利組織不能像企業一樣,在資金短缺時,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資金,而多數靠政府和社會大眾的無償捐贈。非營利組織看似擁有資產的所有權,但大部分資產在獲得時帶有附屬條件,即定向的受益對象、使用時間等,使用權受到限制。非特殊情況,非營利組織不得出售或轉讓,而且這些資產往往不能帶來收益。因此,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益產權”的性質。這也決定了非營利組織不進行剩余凈資產的分配。
2.投資活動零收益。非營利組織向受益對象進行資金分配的行為相當于企業的投資活動,不同的是,這些資產在運作時基本上不能給組織帶來經濟上的回報,賺的只是名譽的提高或人氣的提升。但即使像這樣沒有收益的投資,也是存在用資風險的,若資金分配過程中出現嚴重資源浪費,或組織行為嚴重偏離公眾預期目標,就會使組織遭受各種損失,喪失公信力,從而加大籌資難度。
3.著重資金的收支結余,而非盈虧核算。企業進行成本核算的目的,就是要在嚴格控制成本的前提下,以達到利潤的最大化。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和支出一般沒有直接的配比關系,其收支差額不反映經營成果,只反映資金使用的余缺,所以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著重成本的核算,不計算盈虧。
此外,非營利組織在財務管理上還存在著信息化公開程度低、內部控制薄弱、監督機制不力等特點或現狀。
三、基于上述特點的財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一)非營利組織財務績效評價指標的建立
國內外學者借鑒企業財務績效評價框架,對非營利組織財務評價體系進行過多次研究。本文在此基礎上,本著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同時結合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特點,制定了該指標體系。其中一級、二級指標為共性指標,三級為細化指標,指標制定情況(見表1):
(二)相關指標的解釋與應用
1.會計工作情況。(1)財務信息公開度。隨著民主意識和行使知情權意識的日益提高,公眾對非營利組織的資金的來源、流向、用途等信息的獲取訴求不斷增強。例如,因汶川地震捐款去向問題,網上一度引起爭議,民政部、學者以及網民之間拉開了一場“口水仗”,在公眾的輿論壓力下,四川紅十字會了“5?12”汶川地震災害接收社會捐贈資金使用情況公示表,并建立了相應的網絡平臺,任何一個捐贈者可以查到自己的款項。這次事件必然會影響在玉樹地震、舟曲泥石流災害中,有關部門對賑災款項的使用及公示。公眾對信息公開化、透明化的訴求,與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任務相一致。因此可以將財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度作為財務績效評價的一個二級指標,該指標的具體設定(如表2):
表2 財務信息公開度評價指標
(2)其他指標。其他三個二級指標主要考評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水平。當然,指標的設置可能根據所考評的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指標的數目也會有所增減。非營利組織在這三方面的考評與企業有很大的相似度,這里就不再作詳細解釋。
2.財務管理狀況。
(1)籌資能力近些年來,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逐漸放開,并鼓勵其通過自行籌措資金維持生存。如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分得一杯羹,增強籌資能力,關系到非營利組織的長遠發展。
捐贈收入所占比重=
捐贈收入增長率=
非限定性收入所占比重=
總收入增長率=
捐贈收入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收入來源,根據捐贈收入和自創收入的關系,非營利組織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如圖1),大部分屬于結合體類型。但如果捐贈收入比重過大,遭遇投資者后續“撤資”的話,組織隱含著很大的籌資風險;而如果捐贈收入比重過小,就偏離了非營利性和公益性的軌道。
圖1非營利組織分類圖
捐贈收入增長率能體現組織本年籌資能力的增長,但鑒于組織對限定性的捐贈收入和受托資產不具有指控制權,用非限定性收入更能準確衡量組織的籌資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實務中,不少非營利組織經常將受托資產視同捐贈進行會計處理,實際上虛增了捐贈收入和凈資產,不利于真實反映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
(2)價值創造。企業的價值創造一般多以盈余多寡來評估,不少人認為,非營利組織注重的是社會效益而非經濟效益,價值創造無從考量。其實,除了評價投入、產出的績效外,尚需考慮非營利組織的公益行為給受益對象帶來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效益,亦即社會影響,這也就是它存在的價值所在。另外我們也可用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后的結余款來評價,若年度結余款太多,則偏離了公益性的目標,而若沒有結余款,非營利組織就會缺乏持續發展的動力及遠景。
(3)資金配置效率。
公益支出比重=
此指標是組織非營利性的重要體現,同時也能反映資金在配置過程中是否因費用支出過大導致公益支出縮水,從而導致資金的嚴重浪費。指標數值越高,說明組織的財務績效越好,越能體現其非營利性和公益性的特征。
資金供求配置率=
該指標反映了資金配置的供求狀況。比值等于1,說明資金配置屬于理想優化型;比值大于1,說明供大于求,易造成資金的浪費;比值小于1,說明供不應求,難以達到預期行為效果。
資金配置速率=
該指標反映的是資金配置速度。若比值接近或等于1,表明配置時間處于理想優化狀態;比值大于1,表明資金可能因某些原因未按時到位,影響預期進程;比值小于1,雖能按預期進程運行,但一定程度上造成資金時間價值的流失。
(4)預算管理水平。預算管理在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中具有主導性,可以說,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基本都是圍繞預算展開的。目前,大部分非營利組織因財務制度的缺失,預算工作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因此,應將此方面作為一項考核指標,重點從預算編制程序和方法的科學合規性、編制的具體細致程度、與專項資金要求的相符性以及預算執行與計劃的相符程度等幾個方面進行考評。
四、小結
任何一項財務績效評價活動,都很難達到多角度、全方位的評價。要構建一個系統化、合理化的評價指標體系,就要根據指標設計原則,選擇合適的角度或某幾個特定方面,以使評價結果客觀真實的反映出利益相關者最關心的內容。本指標體系從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特點出發,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有機結合,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1]鄧國勝.非營利組織評論[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2]賀毅.非營利組織財務績效評價研究[D].長沙:湖南大學,2007:10.
[3]唐陽玲.非營利組織財務風險管理芻議[J].財務與金融,2008,(3):57-58.
[4]財政部會計司.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若干處理規定及其意義[J].會計研究,2004,(11):8-9.
關鍵詞:公益組織;賬務管理;路徑
1公益組織的界定
我們通常把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資源提供組織稱為公益組織,剩余資產沒有明確的所有權,承擔著委托經濟責任的組織。公益組織的目的不是如同企業一樣為獲取利潤,他們提供的服務都是為了一些公共目的,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一個公益組織在一定范圍的社會服務,即在完成一個特定的社會使命,不是為了自己的生存。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社會,公益組織需要長期發展下去,為社會大眾服務,就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其發展,而如何有效的使用資金就必須有一個完善的財務管理機制。
2公益組織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2.1法律制度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2.1.1法律制度體系不健全
非營利性公共法律系統還存在著缺陷,而不是一套完整的民間公益組織管理法律、法規,而是間插于其他法律、法規中,而且許多都沒有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
2.1.2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財會基礎工作薄弱
對于公益組織來說,雖然有很多人參與,但缺少專職人員,臨時招募的社會志愿者缺乏專業的培訓,缺少專業準備,就會導致以下的財務不規范問題。
2.2缺乏資金和資金利用效率低
2.2.1缺乏資金
對于很多公益組織資金的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來源于各種會費、捐贈和政府支持,社會支持等等。但政府資金由于我國經濟結構的分布還不很成熟,因此,政府在公益組織等方面投資有很大的限制性。
2.2.2資金利用效率低
公益組織認為只要能保證正常業務活動的組織開展,不去關心資金的使用,更加不會讓資金得到最優化的使用,從而造成寶貴的資源的巨大的浪費。
2.3外部監督不力
對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它即不屬于政府部門,也不屬于企業,不受人們的重視,導致多部門監管與社會監管并存實際上造成無監管局面。
3提升我國公益組織財務管理能力的路徑
3.1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
3.1.1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政府相關的法律必須對公益組織作出有效的限制和約束。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工作。第一,建立針對公益組織的法律法規。這是約束該類組織行為的有效依據,通過約束使公益組織健康快速發展。第二,要求公益組織建立組織規范。當前許多公益組織的形式都是類似的,比如各類的學術基金會,希望工程,在開展公益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財務管理問題也是類似的,因此,政府可以作為監管機構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規范和標準。
3.1.2加強資產管理制度
(1)建立資產管理研究組。為該管理小組配備專業的人員,對于固定資產建立管理卡片并進行有序編號,固定資產要設立明細分類賬進行核算,購入的固定資產需要加強管理。(2)集中采購大型的固定資產。在購進大型固定資產時,需要專門人員進行登記和驗收。(3)對固定資產進行財產清查。公益組織必須每年對其所有賬目和資產進行盤點和對賬,看看是否賬目符合,數量和存放地點是否正確,對于存在的賬實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3.1.3加強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收入應該都包括在財務會計中,和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所有款項,需要開具發票,并且登記入賬,不能隨意挪用。(2)費用支出審批。對于任何的資金流出,資金人必須要填寫“支出申請表”,由領導審批后交付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根據相關憑證后才能付錢。(3)往來款項的管理。定期核實賬目中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款項賬實是否相符。對于不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3.1.4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公益組織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加強資金的使用效率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必須對資金的使用進行預算控制,簡化程序,節約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2規范公益組織的融資和投資管理
3.2.1加強公益組織的融資管理
(1)多元化的融資方式。傳統模式和現代模式一起使用,吸引公眾參與融資的過程中,不僅使用銷售義演,廣告,媒體,街道,會議,捐贈等傳統方法,需要更多的融資合作,合資,專業網絡融資方式等如現代化的方法大大提高其籌集資金的能力。(2)科學分析融資成本。公益組織對融資決策應該結合自身的特點和科學預測合理的確定融資規模,努力避免和控制財務風險。(3)選擇最優的融資方案。融資決策,需要確保業務工作開展順利、健康,并確保資金的適度,盡量少占和浪費寶貴的社會資本。
3.2.2加強公益組織的投資管理
公益組織需要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的分析,必須科學的進行投資決策。由于公益組織的最終目標是完成社會使命,在投資活動中,他們將資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不管是對內還是對外投資,都會嚴格的管理,盡量避免風險,使回報和風險達到一個更好的平衡。
3.3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加強監督力度
3.3.1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
財務信息透明是指向大眾公開其財務信息。非營利組織必須提高財務收支的透明度,目的是為了公益組織自身高度重視資本運營,防止金融操縱和腐敗,建立一個社會公信力,促進公益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3.3.2加強對公益組織的監督力度
公益組織幾乎所有的當前社會問題集中在財務問題,減少相關問題的出現,單一依靠公益組織財務制度的完善還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從社會角度建立一套監管體系是十分必要的,該體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從單一監督渠道發展為多元化渠道。公益組織由于其是通過吸納社會資金用于公益事業的使用,一旦產生相關財務問題,就會引起社會對公益組織的不信任。第二,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對公益組織來說,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是第一要務,并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實現財務收支的合理化。最后,財務信息透明建立監督平臺。公益組織可以建立監督平臺,如:電子郵件、微信公眾號、網絡交流平臺等公開透明化內部財務管理,并積極聽取社會監督的反饋信息,以這種方式及時發現問題,予以糾正。
3.3.3建立績效評估,完善權責分工
第一,公益組織在我國建立合理的績效評估體系,嚴格的評估程序。財務績效評估支隊是通過選擇合理的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在一定的時間內各職能部門的績效進行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反映了組織在評估期間的財務業績和財務表現。通過建立績效評估系統,使得資金和績效掛鉤,可以逐步實現對于資金從關注資金的投入到關注支出效果的轉變。第二,公益組織應該全職分離。對于財務需要專人來管理,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做好會計的工作。科學建立會計賬戶及時記賬,算賬,報賬和核算等,需要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及時反映資金的收支狀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制度,規范會計記錄,嚴格的配額來檢查。加強內部審計,發揮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作用,提高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合法性,保證資產的完整性,確保財務活動的合法性。總之,現存的公益組織存在著大量的財務管理問題。而存在的問題都有密切的相關性,每一個問題都有可能引起其他問題,并且某一個問題的解決都會影響到其他問題,問題之間相互影響,相互滲透。從而一個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會引起其他問題的產生,產生惡性循環。所以一定要從最基礎的問題入手,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機制,以解決組織面臨的各種問題。
參考文獻
[1]宗鳴.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初探[J].財會通訊,2010,(07).
[2]劉涵月,盧潔玨,潘客序.我國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與監督[J].經營管理,2011.(05).
[3]劉亞莉,張楠.英國慈善組織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的啟示[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2.(05).
[4]王瑩.關于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J].財經界,2012,(06).
一、基金會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地位
基金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柏拉圖學院的時代,柏拉圖把學院以及學院的農場土地遺贈給其外甥, 同時規定它們應該為柏拉圖的追隨者們的利益服務。此后這種為他人利益管理和使用一項捐贈的傳統不斷發展演化,而對捐贈管理的困難和發生的問題也不斷被發現、認識。1601年,英國通過《慈善使用法》,該法案奠定了慈善基金會的理念基礎,即將私人捐贈通過公開認可的身份轉化為實現公共利益的工具。
現代社會中基金會扮演著多樣的角色。討論對基金會的法律規范問題,需要首先回到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世界上的兩大主要法系, 即大陸法系 (又稱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和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對法人制度有著非常不同的規定。大陸法系對法人最基本的分類是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指依照公法而設立的法人, 又可分為公法社團法人、公法財團法人和公共機構法人;后者指依照私法而設立的法人,又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相對應,指法律上為特定目的財產集合賦予民事權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基金會在大陸法系中的地位屬于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制度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中,還有一些單行法規定一些特殊的財團法人,如對私立學校、醫療機構等,有些國家有專門的法律。
英美法系中沒有區別公法和私法,也沒有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區分,政府、公司和非營利組織在法律形式上都可以注冊為“公司”(Corporation)。英美法系中非營利組織主要法律形式包括非營利公司、協會和信托(Trust),許多基金會都是采取公益信托的形式。信托是一種基于信任而設立的財產關系,信托人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 由受托人進行管理或者處理,但有義務將產生的利益交付給受益人。公益信托是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信托,它與私益信托具有同樣的信托制度特征,但公益信托的特性是其受益人必須為不特定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最重要的是基金會。
概言之,基金會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有兩種不同做法,即在大陸法系下主要采取財團法人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下主要通過公益信托制度實現。 日本有學者認為公益信托是財團法人的變型或簡易型,一般而言,財團法人比信托制度更具有組織性,尤其對規模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業,更為有利。
我國目前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其中定義基金會為“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 歸于社會團體法人。1999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規定,2001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其中第六章專門對“公益信托”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含義還比較模糊,不足以形成基金會的信托制度。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基金會的定位是含混和不恰當的,按照大陸法系的原則,社團法人以組織成員 (人)為存在基礎,將基金會歸屬于社團法人顯然是不合適的,這會造成管理上的缺陷和混亂;按照英美法系的原則,我國又缺少公益信托模式實現的組織和制度保障。 當然,這些不足出與民法中的限制有關,我國法律體系近于大陸法系, 以民法為基礎,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法人只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四種,客觀上制約了基金會的合理定位。民法的規定帶有較強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 已經不能反映多元化社會組織的結構,有待進行修訂。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首先需要進一步澄清其法律地位。
二、基金會的產權基礎分析
基金會無論采取財團法人的形式,還是通過公益信托制度實現,其本質上都是基于捐資資產,為實現公益目的而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捐贈和公益信托盡管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差異,但二者均存在的一個事實是,其中都出現了三方行為主體的分離,即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分離。那么,這筆資產為誰所有?誰對資產的運作、管理負責?從法學概念和經濟學概念上,這筆資產的歸屬權如何?具有什么特征?這些問題對基金會的管理監督是至關重要的。
首先從法律概念上看,在大陸法系中,基金會是通過捐贈行為設立的財團法人,其法律屬性一般認為是單方法律行為,在捐贈發生時,物權遵循大陸法系民法的“一物一權”原則,移轉給受贈人,受贈人成為該客體的所有權人,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捐贈人的意圖通過捐贈章程反映,捐贈章程至少要包括: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產組織和管理方法,受贈人必須將收益用于實現公益捐贈目的,其處分受贈物亦以不影響該目的的完全實施為限。故有人將公益捐贈視為附義務的贈與行為。在信托制度中,英國、美國、 日本、韓國法律普遍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自信托成立之日起發生轉移,即受托人取得財產所有權,但其僅享有占有、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權能,信托財產的利益歸屬于受益人。信托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財產,其處分權也不包括從物質上毀壞信托財產的自由,更不能將信托財產所生的利益歸屬于自己。但這一點從大陸法系傳統看是具有困惑的, 因為受托人享有支配意義上的所有權,或為權利名義人,而受衡平法的限制,所有權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收益權屬于受益人所有,因而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學界對信托資產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一直存在爭議, 歸納起來,有以下說法:第一,信托伴所有權轉移,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受托人成為新的所有權人;第二,信托不伴所有權轉移, 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仍屬于委托人;第三,物權說, 即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受益人;第四,雙重所有權說, 即認為受托人是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信托財產的實際所有人;第五,二元分立說,即認為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分別對應大陸法系的物權和債權,而導致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管理、處分的對物之義務,和忠實地為受益人利益管理、處分信托并支付信托利益的對人之義務的義務“二元性”;第六,條件說,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獨立出來,條件成就前,所有權歸受托人,條件成就后,所有權歸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我國《信托法》中則回避了這一問題。
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主要關注法律行為的主體,但是人們早已發現,經濟資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和事實上的所有權并不總是一樣的,因而經濟學家引入了產權的概念。從現代經濟學意義上講,產權的概念已經遠遠超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實物所有權和債權的范疇。盡管經濟學對產權的定義有多種表述,但總體上,它不再是單一的所有權利,而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一組權力,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支配權等等。為了進一步澄清基金會的產權特性,我們先從基金會設立的法律關系,即公益捐贈或公益信托的行為主體入手,分析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義務。
財團法人的設立以依捐助人意志訂立的“捐助章程”為基礎,如臺灣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設立程序是: 擬定捐助章程――組織董事會――募集資金――向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公益捐贈中的利益相關者包括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其中,捐贈人通常包括個人、企業、家庭、社區公眾等;基金會在這里作為受贈人;公益捐贈的受益人是不特定多數,與受贈人發生分離。另外,除資助型基金會,有些基金會的存在目的不是捐贈而是以管理自己的項目或機構為主要任務,它們稱為運作型基金會,是更為復雜的實體,也更容易受到公眾的置疑。運營型基金會在各國情況不同,在美國它們不足基金會總數的6%,而在臺灣卻構成基金會的主體。公益信托與上述形式類似,但信托制度對信托合約有嚴格的要求,并對以下四個特征更加明確: 第一,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第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第三, 受托人的有限責任; 第四,信托存續的連續性,公益信托以“盡可能類似”的原則延續則不因受托人的變故而終止。
分析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占有權(即法律上的所有權)、使用權(包括處分、管理、經營等)、轉讓權、收益權等,可以得出基金會產權的主要特征:
第一,不存在一個完整產權的擁有者。基金會資產的利益相關者――委托人/捐贈人、受托人/受贈人、受益人三方均不是基金會產權的完全所有者。這里再強調一點委托人與公益信托資產的關系。在公益信托過程中,委托人自愿將這筆自有資產拿出,用于公益事業,同時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等政策。公益信托的設立是自愿的,但在信托設立完成時,這筆資產已經因公共稅收因素的加入而不再具有私有資產的性質,委托人已與資產脫離關系。
第二,所有權界定中的問題。所有權的實質可以理解為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匹配。公有制企業或者大公司同樣存在產權界定的問題,但其根源在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所有權與受益權主體是一致的,即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是匹配的, 因而國有制企業理論上的所有權是明晰的,只是由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造成事實上界定產權的成本,使得實際產權不明晰,周其仁稱之為“沒有最終委托人的人”,導致產生“國家租金”激勵。基金會產權界定困難的關鍵恰恰是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分離。英美法系中的習慣做法是將所有權歸屬受托人, 因為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利益關系中,委托人在轉出資產時已自動放棄了所有權,受益人作為不特定多數,也不能成為擁有所有權的實體,所以這種做法在法律主體意義上具有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它在經濟學意義上或在討論所有權實際狀態時,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受托人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權,那么,對這筆公益性質的資產――當接受廣泛社會捐贈的時候尤其是――受托人是否能夠對它負有最終責任?
第三,使用權的受約性。基金會作為受托人負有對資產的處分、經營、管理等權利,但與一般所有權人不同,基金會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在美國被稱為 “有限的酌情處理權”,即在授權的限度范圍內享有默示的和有時是明示的酌情處理權,但這必須不違反信托事務,
并對信托文件中規定的主要目的的實現起到作用。可以理解為基金會享有一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
第四,沒有自由轉讓權。無論信托人、委托人、受益人,都不享有資產的自由轉讓權。資產管理方法一經確立原則上不能夠變更,在某些法律規定情況下,如特別變故、信托終止等情況下,才可能依據法律規定發生資產的轉讓。公益信托終止時的轉讓原則一般采取“盡量相似的目的”,轉移給其他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五,受益權缺乏明確主體。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會上的不特定人,所以實際受益群體并不是受益權的主體。分析公益信托的原意,受益權的享有者應該是公益信托涉及范圍內的所有可能受益者構成的群體, 即是一個虛擬的主體。剩余索取權主體的虛擬化,必然帶來的問題是這一權利的實現機制。因而,在公益信托中,設立信托監察人制度――信托監察人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對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進行監督,發現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實施法律行為。信托監察人制度為虛擬受益權設立了法律行為主體,但監察人自身也是一個人,所以并沒有真正解決受益權實現的機制問題。
綜上所述,基金會的設立存在著委托權、所有權、使用權、受益權等的多元關系,使得基金會的產權具有如下特征: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分離,受托人擁有規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剩余索取權的主體是由信托涉及范圍內的所有可能受益者構成的虛擬主體。這即不同于所有權明晰的私有產權,也不同于所有權主體為國家、 由人行使使用權的國有產權,為更有效討論基金會的管理,保證其公益責任的實現,我們提出“公益產權”的概念,指代而具有上述獨特的產權特征的產權形式。基金會的產權實際為一種“公益產權”。
三、建立在公益產權基礎上的基金會的治理模式
“公益產權”的性質決定了基金會治理的重要性,有必要探討保證基金設立宗旨,或日其公益目的實現的有效機制。探討基金會治理模式的首要問題是:基金會對誰負責?基金會的公益產權揭示了三個特點, 即受益權與控制權分離造成的所有者的缺位,使用權的受限,以及受益主體的虛擬化。從而基金會需要面對的利益相關者是多元的, 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1.委托人:委托人的產權在信托發生時完全轉讓,委托人與資產脫鉤,但其意旨通過信托文件得以延續。因而委托人不能干涉基金會的運作,但他作為信托宗旨的設立者,保留有一定委托權,主要是對信托實施的監督權。因而基金會有責任按照委托人設立的宗旨履行信托事項, 同時有責任履行委托人的知情權和向委托人報告的義務。
2.受益權人:即公益信托涉及范圍內的所有可能的受益者,是虛擬主體。他們具有剩余索取權,但由于受益權的虛擬性,他們中的成員不能在法律上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享受權利,不過,基金會有責任按照信托規定實現他們的權利。
3.實際受益群體:是虛擬受益權人中實際獲得收益的部分。基金會有義務使其利益得以充分實現。
4.信托資產來源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和社會公眾: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享受了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使信托資產具有公益性質,因此基金會有義務對該社會政府和納稅人作出交待。
5.受益權人所在國家的政府和社會:公益信托的受益行為發生時,得到當地政府的批準, 因而基金會有責任遵守該地的法律法規,按照適當的程序行為。
6.基金會的內部人員:基金會作為一個組織,也具有內部治理的問題,基金會有責任保障良好的內部治理,從而有效實現信托事務。
以上分析了基金會治理結構中需要面對的利益相關主體。基金會由于接受了社會的資產和以稅收優惠等形式獲得的公益資產,前提是做出非營利性宗旨的承諾,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使信托設立的公益宗旨得以實現, 因而基金會是一種公益性很強的非營利組織, 它的治理模式的核心即實現“公共責任”。這也是對基金會實行社會監督機制的根本原因。
通過對基金會產權基礎的分析,可以歸納基金會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原則:
1.獨立運作原則。基金會的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分離,基金會僅享有在規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隨之產生的問題是組織的激勵機制。信托基于信任,公益信托還源于公益宗旨的設立,宗旨激勵是基金會,乃至一般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激勵機制。但其他方面的激勵機制同樣是需要的,其中基金會的獨立運作,給予受托人較充分的控制權,也是一個較重要的激勵機制。
2.社會監督原則。基金會的監督管理即對利益相關人的交待機制,其中社會監督機制是最核心的內容。社會監督機制的首要原則是公開。作為一個非營利組織,基金會沒有權利象企業一樣擁有自己的“企業秘密”,它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財務、活動、管理等方面的信息。需要交待的公共責任包括四個方面:財務責任,即對資金正當使用的責任;過程責任,即正當的作為和工作程序;項目責任, 即對效益負責;優先權責任, 即服務對象的相關性和適當性。基金會對公共責任的交待應該包括被動公開和主動公開兩種形式。前者指任何一個社會公眾對有關數據、信息,包括組織的詳細財務報表,有權隨時索要、查詢、置疑并得以答復;后者指每個基金會要將上述重要信息定期以簡報或者在公共媒體上,需要公布信息的信息程度和具體要求一般依據組織規模不同而有所差異,規模越大的組織其需要公開的數據越多、越要求完善。
具體說來,基金會的監督機制主要包括以下6個方面:
1)行政監督。當地政府或業務、稅務等有關部門,對基金會的業務、財務、人事等實行監督。有時還包括法院監督,如在臺灣,法院負有對財團法人的設立、變更、董事解散、解散法人時清算財產等的監督責任。
2)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基金會治理結構中的重要組成,對防止組織欺詐和濫用優惠政策負有第一道責任。董事會的組成通常包括委托人、相關人員和社會公眾,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可以看作對受益人的剩余索取權要求的代言人。
3)信托監察人制度。虛擬受益權人本身無法對自己的權益作出要求或者實行監督,監察人為維護受益人的權益對基金會實行監督,是虛擬受益人權利的代言人。
4)民間評估和監督組織。如美國有許多監督機構本身即非營利組織,象慈善信息局(NICB)和公益咨詢服務部 (PAS)等, 它們為捐款人提供服務,幫助捐款人對資助的組織或項目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使用不偏離捐款人意愿。這些獨立的監督評估機構對基金會的監督起到重要作用。
5)社會公眾。由于受益權主體的虛擬性,僅憑行政監督、董事會監督和監察人實行監督,都是不夠的。社會公眾監督是實現基金會社會責任的重要保障機制。其機制是社會公眾均享有監督權,使每一個對該組織關心或有疑問的人都可以對它進行檢查、監督,一旦被發現問題,則會受到嚴格的處罰,相當于給了非營利組織一個強烈的自律激勵。所以其操作成本低,實行有效,社會效益好,起到正式監督機制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基金會有責任通過年報向社會公眾說明其宗旨、項目、董事會成員和主要工作人員、主要財務信息等。另外它們每年向政府機構申報的報表,對財務情況、高級管理人員薪資情況等的說明,公眾均可索要,并要求予以說明。
6)新聞媒體。媒體的獨立和輿論監督也是一種重要的模式。 四、基金會的法律政策環境和制度建設
建立基金會良好的治理機制,需要創造基本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環境, 以下提出五點建議。
第一,明確基金會法人地位。對非營利組織的分類體系應當以公益性和互益性作為基本標準,公益性組織可以進一步分為以人為基礎的社團、以資產為基礎運作型的組織――基金會, 以及以資產為基礎實體性的各種公共服務和福利組織(目前法律體系中統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將基金會歸于社團法人是不合適的。基金會法人地位的確立還需要民法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完善非營利組織的登記管理體制。《基金會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基金會, 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即基金會實際上需要接受歸口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的三重監督管理。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聯合發文,按照監管職責分工、上下分別對接的方法, 中國人民銀行將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職責全部移交民政部,從而形成目前由歸口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對基金會進行雙重管理的模式。現行管理模式對設立基金會門檻比較高, 而對基金會資金運作的管理力度又不足,有待進一步改進。
第三,完善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我國目前尚缺乏一套系統、可行的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1999年國家家稅務總局《關于基金會應稅收入問題的通知》對基金會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做了規定。在對捐贈方的優惠方面,1999年國務院公布《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的捐贈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是涉及捐贈方稅收優惠的重要法律。但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仍然不明確、不具體、不系統。稅法中應明確體現出對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對不同類型非營利組織減免的稅種、減免幅度等具體內容。
公益籌款人最為短缺
公益籌款人作為公益行業的一支專業力量,在人力資源配備中屬于剛需,也是目前最為短缺的一類人才。我們常常聽到,公益組織手里的項目這么好,怎么就沒人捐款呢?實際上是他不會賣、不會營銷,他不能拿自己的好項目打動社會人士來支持他。我聽過很多公益人士介紹項目,即便是聽到最后,我也沒聽明白他們講了什么,這說明公益行業非常缺乏專業的人才。
現在,中國處于公益變革的時代,也處于“互聯網+公益”的時代。籌款需要創新的理念、方法和技術,還有法律制度規范和保障。
籌款成本不等于管理費
比方說籌款成本,這關系到制度問題,也關系到人們的觀念問題,很多人根本不知道籌款有獨立成本。非營利組織有四項成本,包括項目成本、籌款成本、管理成本和其他成本。現在很多公益組織在做財務或者審計時,把籌款成本算到管理費里是錯誤的,因為財務制度不是這么規定的,財務制度規定籌款是有獨立的成本。香港樂施會以籌款厲害著稱,他們為籌款支出1元就能籌回6元,即便是這樣,成本也會達到16%。
我們要清楚,籌款是有成本的,而且籌款也需要專業。美國有職業籌款人協會,有專門的籌款公司。我接觸過專門給大學籌款的美國公司,這家公司一年給大學籌了40億美元,收8%的服務費。但如果這筆錢讓大學自己去籌款,它的成本是12%。為什么?因為籌款公司專業、精準、效率高,給學校省了錢,也讓自己賺了錢。但如果放在中國,有人就會質疑,籌款怎么還有8%的回扣?
我還見到一家新加坡的上市公司是專門做籌款的。做籌款還能做到上市,社會怎么看?我覺得,很好,因為上市公司在幫助那些需要募款的機構服務時,提高了后者的透明度和效率,這是非常正面的。而對于社會而言,專門的籌款公司能夠節約社會資源。
中國需要職業籌款人
所以我覺得,中國也需要職業籌款人和專業籌款機構。
[關鍵詞]社團組織;財務管理;問題;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來,社會團體不斷發展壯大,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初步形成了門類齊全、分布廣泛的社團組織體系。據有關部門統計,截止2008年,全國經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達23萬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政府職能的轉變,為社會團體的發展創造了良好外部環境和廣闊空間,社會團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團組織快速發展和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社團組織自身建設特別是財務管理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存在問題
(一)財務制度執行不力
相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而言,社會團體有工作人員少、經濟業務較簡單。會計業務量不大等特點。由于部分社團負責人對財務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認為會計工作無非就是算算賬,財務工作抓不抓無所謂。認識上的偏差,加上部分社團組織的會計人員為兼職,導致社團組織財務制度執行不力。表現為:一是違規聘用會計人員。部分會計特別是出納人員無證上崗或未按規定參加會計繼續教育。二是會計基礎工作薄弱。主要表現在記賬憑證填制及賬簿登記不規范、會計核算不符合規定、會計交接手續不完整或不規范。三是收費不規范。部分社團開展的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托開展的強制性培訓,收費標準未按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隨意性大。即使收費標準經批準,也未嚴格按照標準收費;或未按規定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未按規定將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此外。相關職能部門對經批準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變相收取費用也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個別社團仍以種種理由,向參評單位收費,參評單位由于自身利益需要,不敢抵制,導致個別社團違規收費現象的發生。四是內控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社團組織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并有效實施的為數不多,即使已建立內控制度的社團,也由于不完善或不具有可操作性,使內控制度流于形式,失去應有的嚴肅性和制約性,造成內部牽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未能在會計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實。由于內控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部分社團存在財務管理職責不清、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收坐支、違規使用票據、開支隨意性、報銷手續不完整、資產處置不規范等現象。
(二)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由于社會團體資金來源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外部監督必然存在管理上的“真空”和“漏洞”。按照現行管理體制,民政部門是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是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及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也賦予財政、審計、稅務、價格等部門監督職責。但實際上,大部分政府部門并沒有對社團實施有效的監管,使社團組織游離于外部監督管理之外。
(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
近年來,國家加大了會計、稅制改革力度。出臺了一系列財經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部分會計人員墨守成規,不求上進,缺乏鉆研精神,對財務會計制度內涵理解不深,加上相當部分社團組織會計人員是兼職的,或者是專職的,也由于身兼多職,疲于應付,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未起到參謀助手作用。業務知識的缺陷,必然導致從事財務會計工作不熟悉或力不從心,造成社團財務管理不到位。
二、對策措施
(一)提高認識,強化責任意識
單位負責人是否依法理財將直接影響著各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好壞,提高認識是做好社團財務管理工作的關鍵。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對社團組織負責人進行財經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切實改變單位負責人因社團組織工作人員少、經濟業務較簡單,會計業務量不大而忽視財務管理的錯誤傾向,提高社團組織負責人的單位會計工作第一責任人意識,增強執行《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自覺性,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二)健全法律法規,規范社團管理行為
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社團組織內部管理不嚴有著直接關系,但現行社團管理有關規定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社團組織財務管理弱化的因素。目前,我國規范社會團體的法規主要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建議盡快制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法》,對包括社會團體在內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作出法律規定,同時制定相配套的有關社團財務管理的規定,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行為。
(三)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有效的內部控制是現代管理的基本要求,作為內部控制重要組成部分的內部會計控制,也應充分體現這一基本要求。各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社團組織應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社團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符合社團業務活動特點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明確責任,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將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貫穿于社團財務管理的全過程。
(四)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為扭轉目前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弱化趨勢。各監督管理部門應切實負起責任。密切配合,建立既有分工又合作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對社會團體的財務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既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又達到督促社會團體規范財務管理行為的目的。
促進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面發展
同志們: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民間組織隊伍日益壯大,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支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漸突出。目前,我市共有民辦非企業單位3200多家(其中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282家),專職從業人員6400余人,涉及教育、勞動、科技、體育、文化、衛生、民政、中介服務等多個領域。這些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推動我市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文化繁榮,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等發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全市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協調發展,已成為我市社會公用事業和服務領域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產生和發展的時間不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還不夠健全完善,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法制觀念淡薄,社會責任和社會公益意識不強,營利化傾向較重,內部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組織行為不規范,自律機制不健全,信譽缺失等。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持續發展,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為,提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地位,通過誠信立業、守法經營,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道路,為“平安濟南”的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根據民政部《關于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律和誠信建設活動的通知》精神和前一階段省廳的安排部署,市民政局決定在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中開展誠信建設活動。
一、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是新形勢下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必然要求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民間組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新興的社會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和自律性是其本質特征。培育發展民間組織的一個重要任務,就要引導他們加強自律建設,打造誠信品牌。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誠信建設活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有利于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面發展。不講誠信或者誠信度不高,是當前制約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身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現在,有些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比較薄弱,尚未建立一個完善的管理體制;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制觀念淡薄,以非營利之名行謀利之實,影響了民間組織的整體聲譽;有的缺乏社會責任感,不按章程辦事,缺少社會公信力;有的自律與誠信創業的能力不足,以公益服務回報社會的作用不明顯,等等。同時,社會對民間組織的性質缺乏認知,對其作用缺乏認可。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既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同時還有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身方面的原因。作為公共事業和社會服務領域的執業群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該秉承中華民族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把自己的執業行為與建立公共道德統一起來,把誠實守信的傳統道德與現代信用制度結合起來。從這方面來說,開展誠信建設活動,建立健全誠信體系,不僅是規范和發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必然要求,而且對建立整個社會的信用制度,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面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二)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有利于完善民辦非企業單位市場經濟行為。現代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市場化程度越高,對社會主體誠信的發育程度要求也越高。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之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遵守市場經濟原則,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自律與誠信建設。在質量體系健全的市場,誠信競爭變的越來越重要,有序的市場競爭要依據良好的質量誠信來保證。目前,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總體發展勢頭是好的,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現象和問題,個別單位舉辦活動、廣告嘩眾取寵、弄虛作假,對服務對象沒有實實在在的承諾,能力建設也有待進一步加強。誠信是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市場行為、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的基礎,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有立足長遠,提高社會責任和公益意識,以群眾利益為導向,以誠信為立身之本、發展之道,豎起誠信的大旗,打響誠信品牌,才能在公眾心目中創造良好的社會形象,贏得公眾的信任和支持,得到長足的發展。
(三)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有利于更好地貫徹民間組織管理方針。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是民間組織的管理方針。在構建和諧社會、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過程中,政府逐步把一些管理職能交給民間組織。培育民間組織發展壯大,是時展的必然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有適應形勢要求,通過誠信建設,才能抓住機遇,不斷提升素質和能力,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只有通過誠信建設,向社會公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關活動信息,增加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透明度,才能為社會各界監督其行為提供前提和條件。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是解決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問題的治本之策,有利于把民間組織的管理方針落到實處,逐步建立長效管理的體制。
二、開展誠信建設活動的幾點要求
民政部和省廳把20__年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律與誠信建設活動年”,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和各民辦非企業單位,要充分認識這次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抓好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建設。下面,我談幾點要求:
(一)深化認識,加強領導。前一階段省廳下發了《關于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建設活動的通知》,召開了全省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建設動員會。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學習省廳和這次會議的有關文件精神,在深化認識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加強組織領導,統一部署,周密安排,認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調配工作力量,切實搞好這次誠信建設活動。市里已成立了由市民政局牽頭,教育、勞動、科技、體育、文化、衛生等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參加的協調領導小組。希望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調度情況,及時督查指導,發現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不斷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建設的深入發展。
(二)完善機制,規范行為。開展誠信建設就是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斷加強自律意識,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道德規范,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提高法律意識、公益素質和管理能力。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要積極自覺地參與到這次誠
信建設活動中來,以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為己任,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升綜合能力。一是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組織結構,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要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實行承諾踐諾服務,不斷提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公信力;三是要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檔案,將每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自律情況、經營活動、年檢情況、突出事跡以及重大失信事實等全部記錄備案,作為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并按誠信度劃分等級,向全社會公布。(三)采取措施,確保實效。一是通過今天動員大會,50家不同行業的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向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出倡議,誠信建設活動正式啟動。二是廣泛動員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誠信服務主題活動,采取各種措施鼓勵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公益活動,回報社會。教育、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要積極為下崗職工、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弱勢群體提供教育培訓機會,幫助他們提高文化和職業技能,為實現再就業創造條件;文化、體育類要向社會開放活動場所,組織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演出和健身活動,豐富群眾文化生活;科技類要積極宣傳科普知識,開展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醫療衛生類要通過義診、講座,普及公共衛生知識,提高群眾健康水平;社會福利機構,要為困難老人提供幫助,向社會老人開放活動場所,豐富老年人精神生活。
(四)廣造輿論,強化宣傳。利用多種形式,借助新聞媒體的力量,廣泛宣傳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律與誠信建設活動的重要意義,宣傳在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典型和事跡,通過培育典型,以點帶面,全面提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公眾心目中的社會形象和公認度,提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地位,推動這一活動向縱深發展。
(五)規范執法,整頓市場。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非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活動的執法查處力度,依法維護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規范執法行為,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今年,市民政局已確定,對部分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重點對民辦教育機構和培訓機構進行檢查。各縣(市)區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工作重點和執法方式,進一步加大執法監察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