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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朝陽,著名特許經營專家,北京燕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主編《特許經營法律實務》、《如何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應用指南》等專著,為特許經營企業提供特許經營戰略、規劃及法律咨詢。
案例
某公司獲得了國際某知名品牌在中國區域的特許經營授權,該公司按照國際總部的模式,在中國發展特許經營時,向加盟店按月收取廣告基金1500元。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和廣告基金管理使用規定,廣告基金的使用范圍為:用于旨在提升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的廣告宣傳和與此有關的市場推廣活動。同時還規定,特許人應在每年初向加盟商提供廣告計劃,年終向加盟商提供廣告基金審計報告和效果分析報告。但是該知名品牌在實際使用廣告基金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向加盟商提供廣告計劃及廣告基金審計報告和效果分析報告。基于廣告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盟商停止繼續支付廣告基金。為此,該知名品牌提起仲裁,要求加盟商補交廣告基金。加盟商以特許人沒有按照規定使用廣告基金,也沒有按規定提交廣告計劃、廣告基金審計報告和效果分析報告為由抗辯。從特許人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來看,廣告基金的實際用途主要用于招募加盟商的廣告與活動。
仲裁認為:特許人履行的廣告宣傳義務并不能代替廣告基金使用情況的告知義務。廣告基金是專項基金,加盟商按月繳納了廣告基金,即享有獲得廣告利益和知曉基金使用情況的權利。最后,仲裁庭裁決特許人向加盟商返還部分廣告費。
分析
廣告基金是解決特許經營體系品牌與業務推廣費用來源的常用模式。在不同的特許經營體系中,需要根據特許經營體系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廣告基金的來源。一般在以產品分銷為主營業務的特許經營體系中,總部通常不收取廣告基金,廣告費用計入產品成本,加盟店在銷售產品的同時,向總部貢獻了廣告費用。在以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特許經營體系中,由于加盟店的銷售收入沒有或者僅有少量源自總部的產品收入,所以需要單獨考慮廣告費用的來源問題。由于廣告費用不是總部獲得的收益,不宜作為特許權使用費一并收取,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負。以廣告基金的方式向加盟店收取費用,是解決服務型特許經營體系廣告費用來源的通常辦法。因為總部的廣告,總部是受益人,加盟店也是受益人,加盟店應當分攤廣告支出。
本案中的特許人,按照其國際總部的要求,向加盟店收取廣告基金,是國際特許經營品牌的成熟做法。特許人在中國已經擁有約1000個加盟店,每年僅廣告基金的收入即達到1200萬元,這是其品牌得以迅速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特許人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完全遵循國際總部的要求,沒有定期向加盟商提交廣告計劃、審計報告和效果分析報告,也沒有嚴格遵循廣告基金的用途。合同條款和廣告管理規定中對廣告基金的用途規定為“用于旨在提升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的廣告宣傳和與此有關的市場推廣活動”,范圍難以具體界定,這是仲裁庭沒有認定特許人違反廣告基金用途的原因。這雖然對特許人免于承擔責任有利,但顯然傷害了廣大加盟商的利益。這也提醒加盟商,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細節。本案中,由于廣告基金用途規定不具體,特許人將廣告費大量使用于招募加盟商的活動,而沒有真正用于提升品牌形象和推廣加盟店的業務,加盟店沒有從中直接受益或者受益不多。嚴格地講,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廣告費用應當由受益人承擔,招募加盟商的廣告與活動,其主要受益人應當是特許人,加盟商獲得的受益是非常間接的。本案仲裁雖然認定了加盟商享有“廣告利益”,但沒有從“廣告利益”的角度界定廣告成本的分擔,這是本案裁決的遺憾之處。
文 - 特約記者 徐會壇 本刊記者 黎宇琳
法律解讀 - 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博士后、慈善法專家 褚鎣
既當基金會理事長,又當企業老板
據北京市民政局資料,李亞鵬是“書院中國”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另據工商登記資料,李亞鵬也是“北京美麗春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李亞鵬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辭去一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職務。
公益與商業界限不清
李亞鵬借“書院中國”之名在云南投了一個名為“麗江雪山書院”的項目,用的是自己的企業“中書控股”,主要建“書院酒店、客棧和別墅”。盡管李亞鵬回應說企業與基金會相互獨立,但周筱赟與不少媒體依然抓住“李亞鵬同是兩者的法定代表人、“兩者一起辦公”等事實不放,強烈質疑。
周筱赟直指李亞鵬涉嫌以“書院中國”的公益名義圈地開發商業房地產。
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公益基金會不得從事商業投資活動。相反,法律規定基金會可以開展“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活動。按照國際通例來看,基金會只要將商業活動所得之收益用于公益目的,且按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開展正常的商業活動。
項目成本高出正常水平
周筱赟根據《嫣然天使基金2012年度審計報告》,算出嫣然基金的人均手術費用為99478.97元,并稱,國內同類公益組織的人均手術成本是5000元。按周的邏輯推算,嫣然基金多花了5000萬元,他認為,嫣然基金 “涉嫌巨額利益輸送”。
(注:上述數字并非官方核算)
“利益輸送”在法律上被稱之為“內部交易”,內部交易并不是必然違法。假設關聯方與基金會開展交易的是按照市場正常價格進行的。利益輸送是否違法,要看是否存在超額利益輸送。目前尚不清楚嫣然基金的手術費用的細目。如果確實存在價格畸高問題的,則應屬于“利益輸送”。但事實上,醫療費用涉及眾多的項目,每一項質量水平的差異都會影響最終的價格,是否超額,很難判斷。
財務透明度低,民間無法監督
事發之前,嫣然基金只公布了2006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基金收入支出情況表、2009年至2011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周筱赟認為,根據已有信息,民間無法了解、監督基金會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也無法確知善款是否涉嫌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為此,周筱赟向民政部發出信息公開申請,請其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公布紅十字會2006年至2012年提交的嫣然基金年度審計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全文。
(注:周要求看到財務報表及附注)
嫣然天使基金隸屬于紅十字基金會,而非紅十字會。按照法律規定,基金會應公開年度工作報告。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尚沒有針對專項基金的法律規定,因此,基金會需要公開的工作報告僅限于紅十字基金會本身,而未細化到嫣然天使基金。所以,紅十字基金會可以自行選擇披露形式。
公益資產產權不明晰
紅十字會聲明稱,撥付了5322萬元善款定向用于嫣然天使兒童醫院建設。但嫣然醫院的注冊資料顯示,嫣然醫院的產權屬于李亞鵬等4個自然人。盡管嫣然醫院是一家明確的民營非營利醫療機構,股東不分紅,但周筱赟對醫院產權發出質疑。
嫣然天使兒童醫院如果確系使用公益資產建設的,則其產權應歸紅十字基金會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持有。
業務范圍有違資助者意愿
嫣然基金官網的“申請須知”,資助原則標明“只負擔唇腭裂患者唇腭裂的功能恢復縫合手術”。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包括處理“包皮過長”等與“唇腭裂”無關的內容。周筱赟質疑,用嫣然基金的善款支付與“唇腭裂”無關的手術費用,與其資助原則有違。
改變捐款用途應告知捐贈人,并取得其同意。除非是無法聯系到捐贈人,或應對“緊急情況”,才可自行決定。
善款去向不明
周筱赟稱,他獲得了嫣然天使基金自2006年11月成立以來至今全部的捐贈清單,共計3217頁原始文件、172294條捐贈記錄。在這份捐贈清單中,找不到此前經媒體報道過的,劉嘉玲、鄧超等明星的捐贈,李亞鵬承諾捐贈的100萬元也不在其中。
摘 要:注冊師審計是一個高風險、高責任的行業。隨著審計環境的變化,我國獨立審計行業逐步感受到了審計風險的壓力,特別是隨著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涉及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與西方國家的會計職業界相似,的審計職業界也將面臨“訴訟爆炸”的挑戰。面對這些,重視和防范審計風險已成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當務之急。
一、審計風險的特征
審計風險的特征主要表現為:第一,客觀存在性。審計風險存在于整個審計過程是一種客觀的現實,它不會因為人的意志而轉移或者消失,因而,審計人員只能采取有效的審計,經過有效的審計程序,去抑制、降低或控制審計風險。第二,不確定性。審計風險的不確定性具體表現為:后果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程度不確定性,審計人員承擔審計責任的大小不確定,等等,因而它也是一種潛在風險。第三,經濟損失的嚴重性。審計風險一旦發生,就會造成嚴重的經濟后果。就會計事務所而言,審計風險的發生,必然會降低其可信度,注冊會計師的形象,嚴重者還會招惹官司。就被審計單位而言,審計風險發生后,某些重大的經濟事項信息必然會被披露,這就可能嚴重影響企業的形象、企業的資信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票價格必然會產生劇烈的震蕩。就社會公眾、廣大投資者而言,他們是審計風險最直接的受害者,他們在不恰當的審計報告的誤導下,可能會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第四,可控性。
二、審計風險的成因
第一,客觀方面。一是政府職能部門對注冊會計師審計進行干預。脫鉤改制后,會計師事務所盡管在形式上實現了與政府部門分離,但實質上與原掛靠部門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政府部門不僅能夠在審計業務的委托、審計收費上對事務所施加影響,而且還能夠干預審計范圍及審計報告的。這樣必然造成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的降低,從而加大審計風險。二是企業經營風險的不斷加大,引起審計風險的增加。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技術的在給企業提供了發展機會的同時,也使企業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商務、信息技術、經濟等新興行業的發展,使企業的競爭環境日趨激烈,企業失利和倒閉的風險逐漸加大;創新又增加了企業的投資風險。這些都使企業的經營風險越來越大。而對高風險企業的審計也就必然增加審計風險。因為,盡管經營失敗并不等于審計失敗,但注冊會計師往往難逃訴訟。三是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變化,導致審計風險的增加。隨著信息系統與網絡技術的發展,企業內部控制的重點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業務部門轉移至電子數據處理部門,財會人員對交易的直接監督減弱,未經授權存取、修改資料可能會不留痕跡。人工作業的減少會導致人工發現錯誤與舞弊的機會變低,所以通過設計、修改程序或系統軟件所發生的錯誤與舞弊可能長時間存在而不被發現。網上無紙交易,更會因缺乏審計線索而成為注冊會計師最大的審計風險。
第二,主觀方面。一是審計人員能力和素質的有限性是影響審計風險的重要因素。審計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活動,很多時候需要依賴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如果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不強或不具備應有的執業能力,在審計過程中未做到應有的謹慎,就有產生審計過失的風險。另外,如果審計人員缺乏職業道德,違反獨立原則、客觀性原則、公正原則和廉潔原則,制造虛假審計報告,就會產生嚴重的舞弊和欺詐風險。二是審計中廣泛采用的抽樣審計方法,是審計風險產生的另一主觀因素。抽樣審計方法是在企業規模日益擴大、注冊會計師受成本和精力所限無法對客戶進行詳細審計的情況下產生的。抽樣審計僅測試一定審計對象總體中的部分項目,而不是測試全部項目,因而樣本性質不能反映總體性質的可能性, 雖然提高了審計效率,但難免會遺漏報表中的一些重大錯誤和舞弊問題,增加了審計風險。三是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不健全,也是審計風險形成的一個主觀原因。審計報告的形成過程中有許多環節,經手人多,工作繁重,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存在漏洞,沒有對審計結果實行必要的監督和復核程序,就可能導致出具的報告質量偏低,形成審計風險。
三、審計風險的控制
第一,控制由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一是凈化執業環境,減少政府干預。政府職能部門的干預是職業界審計風險過高的原因之一。降低審計風險,必須真正切斷政府部門與師事務所的利益聯系。確保職能部門的事務所在人事、財務、業務與名稱等方面真正脫鉤,防止出現“名脫暗掛”、“權力加盟”現象。一旦查出政府部門通過行政干預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而產生權力尋租行為,就應當嚴懲不貸,以形成注冊會計師良好的執業環境。同時,注冊會計師協會也要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嚴格審計質量管理,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行業自律作用。二是深入了解客戶情況,謹慎接受業務委托。隨著審計行業競爭日趨激烈,幾乎每一家事務所都在爭取客戶以謀求自身的壯大。但盲目接受客戶委托,過度追求業務收入會給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帶來極大的審計風險。為規避審計風險,事務所在接受審計業務前必須對客戶的基本情況進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如果發現處于夕陽產業或瀕臨倒閉或存在內部控制極度混亂,管理人員操守不端等情形,事務所應權衡利弊,謹慎接受業務委托。為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事務所對新的客戶必須有所選擇,對于現有客戶的持續審計,也應定期加以評估,最好是能制定書面計劃以規避審計風險。三是審計。互聯網絡的出現,為審計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審計人員可以通過Intemet查詢、追蹤被審計單位的每一筆可疑的業務的來龍去脈,可以更方便地了解企業經濟業務的全貌。同時,通過收發郵件,與有關第三方取得聯系,進行電子函證、電子查詢,可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另外,審計實時報告系統的,也便于審計人員隨時垂詢企業最新的財務報告,比較重大經濟業務事項或異常變動事項,及時生成審計報告,形成審計結論,實現審計的實時跟蹤性。為此,事務所應加大資金投入引進、和開發有效的審計軟件,以適應客戶內部控制系統的變化,降低審計風險。四是增強公眾對審計的了解,縮減期望差距。通過廣泛宣傳,加強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增進公眾對會計審計知識與工作的理解,提高公眾的認識水平。尤其應使公眾理解和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理解由于內部控制的局限性、串通舞弊的特殊性、檢查舞弊的復雜性和較多的成本代價,使得審計人員無法承擔專門檢查舞弊的責任,從而減少對注冊會計師的訴訟。
第二,控制由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一是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和能力,這是規避審計風險的最重要的根本條件。知識經濟,審計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闊,對審計人員的能力的要求也越來越廣泛、全面、多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有深厚的業務知識,還必須有機網絡技術的應用能力、職業判斷能力、綜合控制能力、創新能力和終身的能力,同時還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因此,事務所應重視對審計人員的后續,定期組織審計人員進行經驗交流。注冊會計師也應注重自身能力的培養,主動學習和掌握與審計業務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嚴謹踏實的工作作風,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審計業務,嚴格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以確保業務質量。注冊會計師還應加強風險意識,在審計工作中,不得為降低工作成本而隨意放棄、變更擬定的審計程序,在滿足審計準則中審計程序要求的基礎上,提高對財務報告中欺詐、舞弊或其他錯誤的警惕性。二是廣泛采用分析性復核,以便有效地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分析性復核是風險要素分析的重要手段,應貫穿審計全過程。在制定審計計劃階段,進行分析性復核,可了解客戶基本情況,評價審計風險;在實施審計階段,進行分析性復核,可以明確審計重點,合理分配審計資源,降低審計風險;在審計結束前,通過對工作底稿和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性復核,可以發現審計漏洞和財務報表上的重大錯誤,以確定審計報告類型。三是合理確定細節測試的性質、范圍、時間和抽樣方法,改善證據的客觀性,降低審計風險。審計實踐中,對各類經濟業務、事項和賬戶余額的具體測試所收集的證據,構成審計意見的重要基礎,在這方面所投入的審計資源比重最大。然而,在檢查覆蓋范圍、抽查數量與方法上卻存在很大隨意性,要求的細節測試覆蓋面很高,但實際操作缺乏可行性,存貨盤點工作即是一例。另外,抽查時大多使用隨意抽樣法,若抽到的樣本不易檢查,通常是改抽新的樣本。抽樣的根據缺乏客觀性。在這種狀況下,一旦出現訴訟或其他,注冊會計師很難解除自身的責任。因此,細節測試中樣本的選定,應盡可能采用統計抽樣方法,以提高抽樣檢查結果的客觀性。四是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防患于未然。注冊會計師即使有內部機制的約束,并嚴格執行審計標準,恪盡職守,但其審計行為很難絕對避免出現風險和引起法律訴訟,會計師事務所提高審計風險承受能力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國內多數的事務所只提取職業風險基金,購買職業保險的還較少。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是把審計風險引起的損失平均分攤到各個時期,是在事務所內部化解所遭受損失的辦法,而且大部分事務所目前的職業風險基金對巨額的罰款或賠償可能只是杯水車薪。而參加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是國際上事務所抵御風險的一種通行做法,它可以將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資金積累起來,由全行業共同承擔職業風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發生事故后的賠付能力可以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因此,尚未參加職業責任保險的事務所應盡快投保,這樣不僅可以提高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也是對社會公眾負責的表現。同時也要注意到保險條款中有保險期限、賠償限額和免賠額的規定,保險公司并不能全額賠償事務所的一切損失,事務所決不能參加了保險就放松對審計風險的管理。通過提取風險基金,購買責任保險,盡管不能免除受到法律訴訟,但一旦出現風險,訴訟失敗,就可以及時地補償并避免會計師事務所當期的重大損失。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注冊會計師事業要取得發展權,事務所要爭得生存權,就必須謹慎地對待審計風險,認真及時地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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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力云。審計風險與控制[M].北京:審計出版社,1999.
[2]張艷。淺議獨立審計風險及其控制[J].事業財會,2003,(04)。
[3]謝志華。審計職業判斷,審計風險與審計責任[J]審計研究,2000,(06)。
1 審計責任的概念分析
1.1 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的概念分析
審計責任,指的是審計人員按照審計準則,執行特定審計程序對被審計客體進行審計后,生成并出具的審計報告,并對該報告的真實性和公允性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審計責任包括職業責任和法律責任兩個責任,前者往往會導致后者的產生,而后者的強制性處罰會促進審計人員對職業責任的重視和積極履行責任操守。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有重大錯誤或漏報的問題,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了不恰當、不公允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由于抽樣審計方法應用,審計風險雖可以防控但同樣難以消除。
1.2 審計責任與審計期望的差距分析
審計責任與社會對審計工作的期望兩者的差距是長期性的,社會公眾對資本市場的參與致使公眾對審計工作的期望往往過高。社會公眾往往認為既然會計報告是經過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了,就應當不存在任何誤導性的信息。而在審計實踐中,很多原因導致審計人員也無法保證所審計過的會計報表沒有任何差錯。我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明確指出:審計人員的審計意見不應被認為是被審計課題持續經營及業績的承諾和保障。
1.3 審計責任界定的復雜性分析
現代審計是對被審計客體內控情況抽樣審計基礎上的審計程序,審計人員通過樣本審查來推斷總體特征,然后執行審計程序對會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所以未被抽查到的會計資料,是有可能存在舞弊和會計差錯的,所以無法保證會計報告絕對的可靠和準確。而審計責任的評價是體現在審計人員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然而由于審計業務的復雜性,實際工作中很難判斷審計人員是否盡做到了職業謹慎性。所以應當結合具體審計問題來進行具體的分析,不同時期對審計責任是否良好履行的標準也不一樣。
2 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
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總體上是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審計人員承擔的審計責任越高,審計風險就越大。審計準則的四個方面都涉及了審計風險。如:審計活動的獨立性越高,審計工作揭示的問題可能性就越強,審計風險就越低;審計程序越有效,審計人員素質越高,審計風險會被有效降低。審計人員職業操守越高,審計質量就會提高,審計風險相應降低;審計法律法規越嚴謹,審計人員和機構出具不當審計報告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越大,審計風險相應地就越高。
因為審計責任代表著社會公眾和審計報告使用者對審計主體的期望,市場經濟中金融行業和信息經濟的發展,使得審計報告對于經濟決策越來越重要。如果審計人員沒有良好地履行外界對審計業務的期待,出具的審計報告給審計報告使用者造成了損失,那么審計報告使用者必然會對審計主體提出責任追究,進而產生了審計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①現代審計行為是在市場經濟法律賦予的審計簽證權利下進行的,同樣地也有相應的審計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受托審計責任,市場經濟越發達,審計服務需求就越多,所以審計責任擴展到對政府機構和社會公眾負有提供準確審計報告、維護國家經濟和公眾利益安全的責任。所以審計人員如果因為失察、違約等原因提供了虛假審計信息,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委托人可以依據法律追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應于審計風險中的法律風險。
②現代市場經濟越來越呈現出不穩定的特點,企業間交易日趨繁多和復雜,審計范圍也相應大大擴大,不確定會計事項越來越多,也給財務操縱提供了大量空間,而抽樣審計對此難以發現的概率隨之加大。這些問題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使審計結論與真實情況的偏差概率加大,審計人員對審計結論真實性所要付的責任照比以往更大,相應也增加了審計工作的執業風險。
③市場經濟的成熟使資本市場得到了深入的發展,這使得經濟界對企業財務狀況更加關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被社會所重視,社會公眾對企業財務報告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也越來越關注,依賴審計報告的機構和民眾也越來越多。現代審計已成為金融社會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金融市場上的利益團體都會支付費用來聘請審計人員進行審計來提高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以降低經濟決策風險,一旦在金融市場上因為被審計過的財務信息遭受損失,社會公眾和相關利益團體會采用各種手段從審計人員處索賠。一旦審計失敗,審計人員所承擔的經濟責任更大,這增加了審計工作的經濟風險。
④審計工作中,被審計單位的內外部經營環境、經濟活動特點、內部控制規范程度、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管理層的職業道德等因素,都會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造成影響,從而給審計風險帶來影響。所以固有風險是審計風險模型中首先要考慮的因素,也是現代審計首先要對被審計單位內外部環境進行全盤評估的原因。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擴大到需要對被審計對象整體經營狀況進行審計分析,相應的固有風險和經營風險帶來的審計風險,也會在制定審計費用中加以考慮。
3 基于審計責任的審計風險防控措施
3.1 強化審計質量控制
3.1.1 貫徹有限責任合伙制明確審計責任
有限責任合伙制是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責任承擔范圍限于合伙利益,合伙資產不足償還合伙人債務時,有限責任合伙制中合伙人是不以個人資產償還債務的。有限責任合伙制下審計人員不需承擔其他審計人員犯下的職業性違規責任,即無過錯合伙人不擔負連帶責任。所以有限責任合伙制強調了對審計違規行為的無限責任,保護了客戶的利益,促使合伙人提高審計執業質量;另一方面,也對無過錯合伙人的利益加以保護,明確了審計人員的執業責任。既有約束也有激勵,有利于降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風險。
3.1.2 實施審計責任掛鉤的收入分配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與審計責任相關的收入分配制度,與審計出的違法違紀金額相掛鉤的分配制度,要明確完成項目的獎勵額,也要明確審計責任相關的罰款額,這樣有利于提高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和執業責任心,有利于防控審計風險。
3.2 積極應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
風險導向審計,是以系統的、戰略的觀念來指導審計流程,強調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因為錯報風險來源于被審計單位的舞弊風險、經營風險,這也是審計風險的主要來源。
審計人員應積極應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應當對重大錯報風險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制定總體應對措施,在審計項目小組中要有富有經驗和具有特殊技能的專家、審計人員工作;審計程序制定和選擇時,要注意保密,不能被企業管理層所預知。確定完審計方案選擇實質性還是綜合性之后,審計人員應當認真分析風險的等級,重大錯報發生的概率,結合各類經濟事務、報表特征、賬戶余額等要素,來確定審計程序的范圍、時間和性質。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拋棄了制度導向審計的“管理層善意”的假設,而要求保持合理的職業謹慎和懷疑態度。不僅要對內控制度設計和執行進行審評,還要對管理層的經營道德進行判斷,將職業警覺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中,擴大了審計視野,將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和系統分析評價納入審計范疇,尋找潛在風險點,將風險評估時時貫穿在整個審計過程中。
規范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首先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境、鑒別財務報表的組成并標出重點。接著要分析重大錯報風險,進而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審計程序的時間、范圍和性質。
制度導向模式假設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和員工,在建立并執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都有較高的積極性,相當于把防控舞弊差錯的責任交由被審計單位。而且也假設企業管理層在設計和執行內控制度時是誠實的,但這并不符合現實情況:20世紀后半期,企業管理層的舞弊現象層出不窮,大量的案例表明,內部控制制度是有局限性的,而且即使最完美的內部控制制度,也存在著執行不力造成的內控失效。而且被審計單位也有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的內在動機,風險導向審計對制度審計模式的缺點進行了彌補,按照風險高低來配置審計資源,提高了審計效率和經濟性。該模式下,審計風險模型中,在固有和控制風險不變的前提下,檢查風險與審計風險呈正比,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呈正比,所以如果審計風險期望低,重要性高的話,就應當搜集更多審計證據,擴大實質性測試、追加審計程序等措施。所以在審計人員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還要評估審計風險期望,以提高審計效益。
3.3 積極使用外部資源控制審計風險
3.3.1 應用審計風險基金制度來抵御審計風險
提取執業風險基金是會計師事務所抵御審計風險的有效方式,例如按照年營業額的10%計提職業風險基金,以增強事務所抵御審計風險的能力,以防事務所被索賠時不至于陷入財務困境。
3.3.2 應用審計責任保險機制分散審計風險
事務所也可以考慮投保審計風險商業保險,將審計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轉移到社會,這樣可以減少事務所面臨審計責任導致的法律訴訟失敗的巨額損失,在西方國家責任保險已經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強制保險品種。我國《注冊會計師法》也規定了事務所應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減少審計風險的變現損失,這也是規避審計風險的有效措施。
【關鍵詞】PE基金;合理經營期限
一、問題的提出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LP和GP基于資本增值的共同需求走到一起而成立私募股權基金,也必然會在各自目的實現或者特定情形出現之后而各奔東西。那么,這段共同走過的路應該選擇多久為宜呢?
一般而言,目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經營期限相對較短,一般為五年至八年;而國外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的私募股權基金,其經營期限一般較長,一般為八年至十二年。
私募股權基金的經營期限取決于該基金的投資標的或所屬投資行業的特殊性,以及投資過程中的市場行情變化。具體而言①:
其一:對于傳統私募股權基金,即投資于中早期高新技術企業的私募股權基金,由于此類基金整體上屬于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VC),被投資企業需要較長時間的培育和發展才可能達到上市或被并購的階段。為此,這些傳統私募股權基金就需要較長的經營期限,以滿足其投資于此類目標企業的特殊性。
其二:對于專門投資于擬境內上市(“Pre-IPO”)企業的私募股權基金,由于此類企業的上市時間安排往往在完成新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三年左右②,所以該單一項目的持有時間約為整個上市所需時間加上鎖定期。當然,考慮到中國股市的容量、經濟環境的冷熱、股民情緒的高低、以及股市監管制度的變化等多種因素,我國證監會時而會放緩擬上市企業“過會”③的速度或者提高“過會”的難度,甚至在一段時間內停止審批擬過會企業。這種政策層面的不確定性因素,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時間,進而對于該基金在設立之時就需要確定的經營期限,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其三:對于專門投資房地產行業的私募股權基金,如果其投資于從事土地二級市場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公司,那么其單一投資項目自投資至退出的時間約為房地產開發周期加上銷售回款所需時間;如果其投資于從事土地一級開發的項目公司,鑒于一級開發土地面積較大,且投資回報來源于政府土地出讓金上繳之后的財政撥款④,所以其持有單一投資項目的時間則相對較長。此外,對于單一項目而言,由于開發規模、開發程度、開發強度的不同,對于投資于此類項目的基金退出時間都會產生較大影響。
其四:對于專門從事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項目的私募股權基金,如果其商業模式為針對每個投資項目成立一只項目基金,則其單一基金的投資期限一般為鎖定期即定向增發股票發行結束之日起一年后的一段適當的時間⑤。
二、我國法律關于股權“鎖定期”的相關規定
PE基金的經營期限之所以與LP的利益息息相關,是因為該經營期限與LP實現收益具有直接的關聯,即在經營期限屆滿之時PE基金必須對LP實行分配或者清算。但是,如果被投資企業很快就上市了或被收購了,則LP就可以比較快地獲得PE基金投資該企業所產生的收益;相反,如果一個被投資企業上市遙遙無期或者沒有被其他企業收購的可能,那么LP就需要等待很長時間才有可能獲得PE基金投資于這個企業所產生的收益。而被投資企業上市是目前中國PE基金最希望看到的基金退出被投資企業的方式,而當前中國股市的造富效應也是強烈吸引LP投資于PE基金的主要原因之一。對此,LP需要知曉的是,被投資企業實現上市的時間還不是該PE基金可以退出該企業的時間,因為被投資企業在上市之后還有一個“鎖定期”的問題。所以,如果LP希望準確知曉自己可以從PE基金投資的特定企業中何時可以獲得收益,那么就需要對“鎖定期”的相關知識予以了解與掌握。
整體而言,當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對于“鎖定期”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法》
該法第142條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證券法》
1.該法第45條規定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該法第47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關鍵詞] 薩班斯法案 注冊會計師 誠信
2002年7月30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由國會通過的《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簡稱薩班斯法案),其主要就是美國會計監管委員會的成立,該法案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美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已從行業自律為主轉變為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管理并重。這一變化不僅對美國,而且對其他國家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問題的監管模式及行業發展產生示范效應。“銀廣夏”、“中天勤”等發生的會計造假和審計失敗案件,表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也存在問題。因此,關注并解讀美國薩班斯法案,對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體系的構建、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機制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薩班斯法案在增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方面的新舉措
薩班斯法案是自羅斯福總統以來美國商業界最為深遠的改革法案,其中涉及到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SEC——PCAOB——CPA”的制衡機制,強化對外部審計人員的監管
薩班斯法案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有權對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對上市公司審計進行監管。薩班斯法案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做了規定,禁止會計師事務所為審計客戶提供列入禁止清單的非審計服務,未明確列入禁止清單的非審計服務也要經過公司審計委員會的事先批準;公司內部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外部審計人員(CPA)的聘請及費用;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負責合伙人輪換制度以及咨詢與審計服務不兼容等提高審計的獨立性;對公司高管人員的行為進行限定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等,注冊會計師對公司CEO、CFO出具內部控制的聲明發表鑒證意見,以增進公司的報告責任,從制度上保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誠信。
2.對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新的規定,提高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
薩班斯法案要求高管人員就其持股及其變動情況做出更詳細的披露;其中薩班斯法案有一個主要聲明,即會計事務所(對公司包含在年報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機構)已經對管理當局的財務呈報內部有效性評價意見簽發鑒證報告。財務呈報內部控制的變動,對于任何重大地影響或可以合理預期將重大地影響企業財務呈報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動都予以披露。該項披露要求從2003年8月14日起生效。薩班斯法案加強企業內部控制,使企業財務會計報表信息披露真實可靠,注冊會計師按薩班斯法案對企業財務信息進行鑒證,增強了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水平。
3.建立注冊師事務所的登記制度,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機制
2003年8月7日,會計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公共會計公司登記制度》,該制度的要點是:一是所有準備從事證券審計業務并簽發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向會計監管委員會登記;所有在證券審計工作中擔當重要職能 (但未以自己名義簽發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必須向會計監委員會登記;二是美國以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果簽發的審計報告或參與出具的審計報告在美國證券市場上使用,也需要向會計監管委員會登記。該項登記制度實際上是對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前監管,會計師事務所只有符合規定條件,方可從事上市公司審計,未獲批準者,則不得從事該類業務,通過事前審查和登記,逐步建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誠信機制,有利于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便于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事中和事后監管。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失信的表現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注冊會計師“警察”的形象受到人們的質疑。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失信的表現如下:
1.注冊會計師缺乏應有的誠信水平,違背職業道德
一是不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在實施審計程序時存在重大過失;二是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對客戶出現的舞弊現象沒有高度重視;三是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缺乏審計客戶的相關知識。
2.委托人與受托人(會計事務所)聯手作弊,類似于小偷與警察的合作
明知客戶作假,而愿意出具虛假報告。在一些會計事務所審計的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存在改變募股資金用途、股本金不實、隱瞞3年以上應收賬款、少記負債、不按規定計提應承擔的銀行貸款利息、虛增利潤、隱瞞收入少記利潤、隱瞞投資計入往來、隱瞞投資收益等嚴重問題,而相關注冊會計師卻為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銀廣夏的中天勤曾作為60多家上市公司的審計者,擁有近百名注冊會計師,在我國堪稱超大規模,卻出具了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此為典型的“小偷與警察合作”的丑劇。
3.注冊會計師喪失獨立性
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行業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是經濟發展的基本保證。注冊會計師行業必須通過自律和他律的措施維護和保持這種獨立性,確立行業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環境。但是,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在對上市公司提供外部審計的同時,也對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如提供資產評估、管理咨詢和記賬等。這使得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復雜起來,注冊會計師為客戶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真實性、公允性必然大打折扣。獨立性的喪失是中天勤審計失敗的重要原因。
三、薩班斯法案新視角下的注冊師行業誠信體系的構建
借鑒薩班斯法案,構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體系,我們需要做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快制度創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薩班斯法案加強了對失信上市公司的嚴厲治理。相應的美國證監會、紐約證券交易所等機構也制定了相應的公司治理規則,改革的焦點集中在恢復投資者的信心,健全公司治理的監督與約束機制,完善以股票期權為的激勵機制等,并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構建上述治理機制。對于轉型的我國而言,在國有企業改革深化的過程中,公司治理同樣存在諸多類似:董事會監督機制失衡、對經理層監督虛空、公司信用缺失等。美國公司治理機制的新變革無疑將對構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誠信有重要的借鑒。公司治理結構缺陷是我國注冊會計師誠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們必須從制度設計上消除經營者收買注冊會計師的可能性,增加其收買的成本與難度,從制度上徹底分離所有權和經營權。依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優化公司股權結構,推進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使董事會成為全體股東的代表而不僅僅是控股股東的代表,使審計委托權回歸全體股東,防止造假和隨意變更會計事務所以購買會計原則。同時,加強外部治理,完善證券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其對經營者的控制作用,使企業內部和外部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結合。
2.自律他律“兩手都要硬”,加大監管力度
美國《薩班斯法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對完全依靠行業自律制度的否定,為政府全面介入行業監管進行了有益探索。《薩班斯法案》的頒布與實施表明,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兩者結合是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保證。我國政府與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各司其職,分工合作。作為一個民間組織,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獨立開展工作,做好后續培訓、建立職業道德規范、組織專業技術資格培訓、組織同業互查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等,對于違規的會員,應當加大處罰力度。改變多頭管理的政府管制模式,由審計署、證監會、財政部、工商部門等派專員組成一個監督委員會,行使政府監督職責;在監督方式上,事前預防應與事后處罰相結合,加大抽查量,對造假者處罰堅決,加大造假成本。
3.對會計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經營模式進行創新,增強風險意識、確保審計的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法》規定事務所可以采取有限責任或合伙制,由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遠未發展到以質取勝的階段,市場尚不具備自行檢驗、區分服務質量的能力,不同責任的組織形式未與會計事務所的業務收入直接相關。因此,注冊會計師的理性選擇是采取風險較低、責任有限的有限責任制形式。注冊會計師服務的高價值和事務所的資產知識化決定了如果允許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制形式,可能會引致部分注冊會計師激進的商業行為動機,即為片面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眾利益于不顧,誠信也就無法保證(周昌仕,《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危機:根源與對策》,2002)。為了抑制注冊會計師過激的商業行為傾向和提高執業水準,只允許會計事務所采取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合伙制。合伙人不僅要承擔因自身過失帶來的無限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因其他合伙人的過失產生的連帶賠償責任,可以迫使合伙人增強風險意識,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謹慎執業,全面加強內部質量控制,盡量避免陷入審計失敗當中。
在上市公司審計中,一方面存在著應聘請哪一家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的問題,另一方面審計委托人應該是上市公司中哪一方利益主體的問題。在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是自己出錢審計自己,這是獨立審計不能保證獨立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借鑒薩班斯法案建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做法,進行我國會計事務所經營模式的創新,以解決誰雇用誰的問題。由社會公眾股東(即上市公司中不具備控制能力或力的股東)選舉產生一個獨立于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由它發起并管理一個獨立審計基金,基金款項由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未分配利潤按一定比例轉入,同時它做出聘請會計事務所的決策,而由獨立審計基金支付審計費用。這種模式改變了會計事務所受雇于上市公司經營者的現狀:在聘請事務所的決策上,是由社會公眾股東的代表做出;在審計費用的支付上,等同于公司股東支付,其結果是使得審計的獨立性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證,提高會計事務所行業的誠信。同時,借鑒薩班斯法案 “會計師事務所的主審合伙人,或者復核審計項目的合伙人,為同一審計客戶連續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5年,否則將被視為非法”的做法,強制實行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制,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的監管,避免審計合伙人與審計客戶合作時間過長而影響其獨立性的弊端。
4.引導司法介入,加大失信懲罰力度
司法是將財務報告舞弊法律責任落到實處,特別是將民事賠償責任落到具體個人和利益集團的關鍵。綜觀美、英、德、法等國的法律,最突出的有兩點:一是舉證責任倒置,即原告沒有舉證的責任,而被告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二是集團訴訟制度。因此,我國司法體制必須進行以下改革:一是健全民事賠償機制,發揮制裁機制威懾效應;二是改進訴訟方式,允許集團訴訟和風險訴訟;三是改變舉證責任,降低訴訟成本。
美國《薩班斯法案》加大了對注冊會計事務所的失信處罰力度,即執行證券發行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和復核工作底稿至少應保存5年,任何故意違反此項規定的行為,將予以罰款或判處20年牢獄,或予以并罰。我國《刑法》也規定,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輕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處罰金。然而,我國注冊會計師違反上述條款的案件常有發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處罰力度不夠,無疑助長了部分會計事務所及其人員投機冒險,使其敢于對法律置若罔聞,頂風作案,從而在客觀上助長了造假的泛濫。因此,一方面要嚴格執法,對失信者依法嚴厲制裁;另一方面,在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時,特別是《注冊會計師法》修改時,要進一步明確誠信責任,細化法律制裁的失信行為及制裁力度,便于執法操作。
5.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建立誠信信譽檔案,增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的內在約束
誠信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精髓,是注冊會計師道德準則、道德情操與道德品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體現。完善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是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的內在要求。首先,完善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目前我國只有《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該準則只是職業道德準則體系的總綱,是關于注冊會計師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執業能力和職業責任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規范,還需要有具體的操作規范。建議盡快制定《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暫行規定》,進一步細化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的誠信要求,特別是要突出保持執業獨立性的有關要求,使其成為可操作性的具體行為準則,一方面便于注冊會計師對照遵循,另一方面便于行業自律約束和管理監督。其次,建立行業信用制度,開展信用等級評價。
6.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良好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加強注冊會計師道德建設的重要外部條件。首先,結合“八榮八恥”教育,在全社會進行誠信教育,提高全民誠信道德水平。其次,借鑒西方發達個人信用制度,加快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再次,加強企業聯合征信體系、咨詢評估、信用擔保等相關的制度建設,建立良好的企業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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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漢文、吳益兵、李榮、徐臻真:薩班斯法案404條款:后續進展[J].會計,2005(2) [2]于生生:談審計獨立性[J].財會研究,2005(7)
一、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是一種特珠險種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對象是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其保險責任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在其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能履行其業務上應盡的職責和義務,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直接經濟損失的,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可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的鑒定由“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全體委員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注冊會計師行業專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師1名、保險公司理賠專家2名。
二、推廣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具有現實意義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委托者和事務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與事務所的后顧之憂,意義十分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務所的抗風險能力,加速與國際慣例接軌。事務所脫鉤改制后,成為市場競爭主體,要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面臨的風險很大。通過這項舉措可實現與保險公司互助互保、共擔風險的機制,大大提高事務所的抗風險能力。在一些發達國家,投保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如果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不投保責任保險,在加入WTO后將難以同國外同行競爭。
2、有利于落實《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但是,多年來保險領域一直是一片空白,事務所脫鉤后,仍沿襲原來計提職業風險基金的方法,潛在風險很高。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出現填補了保險領域的空白,使《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得以落實。
3、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雖然,我國法律允許設立合伙制事務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大部分事務所仍為有限責任制。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建立為注冊會計師執業在經濟上提供了保障,可堅定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的決心。
4、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事務所投保后,一方面,其執業風險由保險公司和事務所共同承擔,保險公司為確保自身利益,會對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以防止那些執業水平低、職業道德差的注冊會計師故意轉嫁風險;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成為被保險人后,在某種程度上會對其審計行為起約束作用,加強其規范執業的意識,有助于審計質量的提高。
5、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社會公信力。由于公眾對審計責任的認識并不十分清楚,導致事務所放松了對執業質量的控制,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客觀、公正”性也受到了廣大審計報告使用者的質疑。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推出,進一步落實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報告使用者應負的民事及經濟責任,有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公信力。
6、有利于確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目前,由于相關的法律約束尚不健全,在訴訟中可能會出現司法部門對注冊會計師判罰不當的現象,“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的建立可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進行鑒定,能使判決結果更合理、更科學。
7、有利于資本經營。資本經營是會計服務業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目前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普遍偏小,無法與國際會計公司競爭。通過資本經營,可使一些有實力的事務所以執業責任保險為依托,迅速成長,能早日出現國際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推廣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應解決的幾個問題
雖然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出現具有廣泛的意義,但由于剛剛起步,還處在試點階段,有些問題需要認真解決。
1、“過失行為”的概念模糊,不利于明確保險責任。到目前為止,我國相關法規和《獨立審計準則》尚未對“過失行為”做出明確的界定,許多場合在涉及該問題時,多引用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教材中的有關論述。筆者認為,這至少存在以下問題:首先,作為一本教材,雖在理論界有一定的權威性,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它只對“過失行為”進行了一般性描述,缺乏案例解釋,可信度和說服力差,將其作為評判標準不夠合理。此外,它未明確“推定欺詐”與“重大過失”的關系。“過失行為”相關規定的不夠完備,無疑為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設置了障礙。
2、民事責任確定原則不統一,增加了責任鑒定的難度。目前,職業界和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判定的分歧主要在“過錯”和“因果關系”兩方面。就過錯而言,職業界主張“主觀過錯說”,提倡程序真實;而法律界主張“客觀過錯說”,只要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就應承擔法律責任。就因果關系而言,理論界認為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與客戶在經營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系,可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而法院則認為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與第三者的損失有因果關系。這些不一致,為鑒定審計責任增加了難度,不利于該險種的推廣。
【關鍵詞】 破產清算; 環境污染; 環境侵權責任; 環境審計
【中圖分類號】 F23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7-0090-02
一、引言
我國實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環境保護法》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環境污染。某些環境污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滯后性,污染后果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顯現。在這種情況下,破產公司環境侵權責任的承擔將存在司法困難。首先,新《企業破產法》未能與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對接就破產公司環境侵權責任如何承擔作出明確規定[ 1 ],一旦破產公司走上破產清算程序,其法人主體地位將消失,伴隨而來的是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喪失,破產公司將無法承擔之前因經營遺留下來的未盡環境責任;其次,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破產后股東個人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環境受害人不能以環境侵權為由對其提出賠償要求;最后,雖然破產法規定可要求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所針對的情形并不包含環境侵權。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達到免于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的目的,往往通過破產清算的方式予以逃避,造成環境侵權責任主體缺失,環境受害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為調整經濟結構,我國正在進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努力解決工業產能過剩和“僵尸企業”問題,在此背景下,法院受理的破產清算案件激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2016年7月底全國正在審理的破產案件7 000余件,其中2016年新增2 000余件,而2008年至2015年全國受理的破產案件加總起來也不到兩萬件。破產清算環境審計有其特殊性,目前尚沒有相關研究成果,本文試圖對此進行探討。
二、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現實基礎
(一)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社會基礎
1.貫徹損害擔責原則
我國制定了“誰污染、誰付費”的環境保護原則,公司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環境侵權行為具有間接、因果關系復雜的特點,大多數環境侵權行為是通過環境污染、產品缺陷等給受害者帶來損害;同時環境侵權的損害后果要通過長時間、多因素累積之后才會變得明顯。當環境侵權后果顯現時,破產公司早已因為破產清算而失去清償能力。因此,應在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就開展環境審計,通過環境審計發現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行為,衡量環境侵權帶來的損害后果,并對受害人予以賠償,避免因公司破產而將環境侵權責任轉移給政府和社會。
2.保障環境受害者的權益
《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對于環境侵權受害者而言,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及其損害后果難以預期,一旦破產公司發生環境侵權行為,環境侵權受害者所能期待的只有環境侵權賠償。新《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時其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依次為擔保債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社保、稅款、普通破產債權,并未單獨規定環境侵權責任如何履行。環境侵權行為發生時,受害人可能人身權受到損害,也可能財產權受到損害,為保障環境受害人的權利,應實施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將受害人的環境侵權損失以債權或破產管理費用的形式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3.減少社會交易成本
美國制定了較為全面的企業環境清理責任制度,分別頒布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超級基金修正與再授權法》等重要法案。根法案,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包括直接責任主體、潛在責任主體和其他責任主體[ 2 ],承繼者和破產公司的貸款方等間接方也可能被要求承擔環境治理責任,導致部分潛在交易方因擔心可能承擔破產公司的巨額環境治理費用而放棄交易,加重了社會的交易成本。
(二)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審計基礎
1.環境審計理論和實務有一定發展
環境審計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經過幾十年的不斷探索,環境審計理論和實務有較大發展。學者們對環境審計的概念、特點、目標、主體、職責、審計原則等取得了一定共識。大多數學者認為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的一種工具或手段,是為控制環境不良影響、確保受托環境責任的有效履行、提高環境活動效果而由審計主體對被審計單位環境責任履行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在實務方面,環境審計的范圍已經不再局限于環保資金審計,還包括審計政府的環保政策和規劃、企業的環境管理體系、評價對環境法律和法規的遵循、環境信息披露、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環境訴求的處理、環境事件等,審計范圍已經大大擴展。同時,不斷完善的環境相關法律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為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審計依據和審計標準。
2.環境審計適用于破產清算程序
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負責接管破產公司的財產等資料、調查財產狀況并編制財務報表、管理和處分破產公司的財產、決定其經營和日常開支等管理事務。環境審計在開展時需要尋找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審計,識別公司潛在的環境債務,出具環境審計報告,并將審計報告遞交給人民法院,這些事項與管理人調查財產狀況、編制財務報表、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職責相一致。環境審計報告公告后,環境污染受害人可據此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破產公司就其環境侵權責任進行賠償。
三、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開展
受沒有授權或委托、人力資源不足、審計標準缺乏等的影響,我國環境審計的實施主體主要為政府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參與程度不高;同時我國環境審計的范圍主要集中于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環保政策的執行、環境管理績效等,審計對象也主要是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正常經營的國有企業,而對處于污染行業的非國有企業所開展的環境審計很少。
(一)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目標
環境審計是在環境污染不斷加劇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產生于環境發展,也服務于環境發展。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外在目標是輔助環境保護,通過確保破產公司受托環境保護和管理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方式實現其輔助環境保護的目標[ 3 ]。由于破產公司管理人須調查破產公司的財務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內在目標是評價破產公司環境資產、負債列報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及披露的全面性和環境活動的合法性,監督破產公司全面有效地履行環境責任,而評價破產公司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并提出改進建議等則不是其審計目標。
(二)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委托人
《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公司管理人應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存在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等情形的,可以申請更換,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委托人應為人民法院或法院授權的管理人,由其委托事務所進行審計。如果破產前后的審計業務一竿子到底都由破產公司董事會委托,則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 ]。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為破產財產、破產債務、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提供證據支撐,也是法院裁定破產案件的參考,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應提交給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對法院負責。
(三)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范圍
環境審計的范圍是環境審計監督、鑒證和評價的內容范圍[ 5 ]。從環境審計的本質講,環境審計是對受托環保責任履行過程的監督和控制。受托人需要履行的環保責任包括環境行為責任和環境報告責任,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范圍也應從這兩方面進行考慮。具體來說應包括評價破產公司環境管理體系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各項環境活動的合規性,與不動產剝離有關的環境風險,處理、存放和清理危險存貨所產生的環境負債,環境信息披露是否準確、及時和完整,公司經營所帶來的環境影響。
(四)破產清算環境審計開展的方式
環境審計可采取強制性的方式,也可采取自愿性的方式。美國環保署(EPA)對其1996―2007年采用的鼓勵性自愿環境審計政策效果統計結果表明,采取自愿性的環境審計政策后,不僅實施環境審計并加以披露的企業數量增加了,而且環境處罰的數量大幅下降了(下降了75%)。自愿性環境審計政策有助于企業預防、發現和糾正環境污染行為[ 6 ]。但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下,如果公司破產清算時不及時對其實施環境審計,破產清算后環境責任的履行將無法保障,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應采取強制性的方式。
(五)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的利用
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可在三方面發揮作用。一是用于評價和衡量破產公司是否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及應在多大程度上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實踐證明“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公司在存續時間上也無法實現環境治理目標,應采用“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通過破產清算環境審計衡量破產清算公司應承擔的環境侵權治理費用,并交由第三方專業環境公司完成。二是可作為法院破產裁定的參考。環境侵權涉及人身侵權和財產侵權,其中環境人身侵權會給受害者帶來健康權甚至生存權的損害,法院裁定是否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應考慮該分配方案是否包括了環境侵權賠償,并可要求對環境人身侵權債務予以優先清償。三是可為污染行業環境治理提供參考。同一行業中各公司的環境管理系統、環境風險存在一定的共性,公開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可為其他公司環境治理提供參考和借鑒,也有助于行業協會加強對行業成員的指導。
【主要參考文獻】
[1] 張劍波.美國破產企業的環境清理責任及其啟示[J]. 重慶社會科學,2011(4):81-84.
[2] U. S. EPA.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a summary of superfund cleanup authorities and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act[A/OL].http://epw.senate.gov/cercla.pdf.
[3] 李雪,石玉,王o瑞.對環境審計目標的再認識[J].財會月刊,2011(6):78-80.
[4] 尚洪濤.企業破產審計的回顧與評價[J].會計研究,2011(8):84-87.
關鍵詞:審計風險 識別 控制
一、審計風險及其模型構建
審計風險狹義上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意見表達不當的或然率,包括財務報表總體上已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未公允揭示的風險,或者財務報表未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已公允揭示的風險。通常情況下前者與審計效率相關,會增加審計時間和樣本量,而后者直接關系到審計效果與質量。從實務角度看,審計風險可以更狹義的理解為第二類的風險。廣義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主體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包括狹義審計風險和營業風險。后者是指審計報告雖正確無誤,但審計主體卻因客戶關系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其形成原因來自“深口袋”理論。審計風險一般具有普遍性、可控性、非零性、客觀性、或然性等特點。早期審計主要是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賬項基礎審計(Accountingnumber-basedauditapproach)是審計方法模式發展的第一階段,主要目標是查弊糾錯,比較注重憑證、賬簿、報表的詳細審查,因而較費時費力。制度基礎審計(system-basedauditapproach)在20世紀40年代開始成為審計方法的主流,與賬項基礎審計相比,制度基礎審計將重點放在對制度各個控制環節的審查上,從而減少了直接對憑證、賬表進行檢查和驗證的時間和精力。20世紀60年代后,隨著企業的經營環境和經營活動的日趨復雜,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已不是一般的因會計核算差錯而引起,受利益的驅使企業管理層管理欺詐舞弊活動日益盛行。如為了取得理想的經營業績從而獲得相應報酬或獎勵,或為了達到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業績要求等,蓄意編制欺詐性的財務報表。由于企業內部控制本身就是由企業管理層制訂的,內部控制制度只能控制一般員工,而面對企業高層的欺詐與舞弊活動,一般的內部控制制度便束手無策。在這種環境中,制度基礎審計方法的局限性十分明顯,審計風險被急劇放大,為此產生了風險導向審計(Risk-basedaudit approach)的需求。
傳統審計風險模型是由美國注冊會計師(AICPA)1983年提出的,該模型是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內容。具體表述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由于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在實際操作中日益暴露出缺點,如對審計風險的分析只能定性不能定量、審計風險因素不全面、無法描述道德風險等。因此,自從上個世紀末以來,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就專門成立了審計風險分委員會,著手研究和修訂審計風險模型,并于2003年了ISA200準則,將其修訂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要實施審計程序從會計報表整體層次和賬戶余額層次兩方面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據以確定并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以便把檢查風險降至可以接收的水平。然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直接對象為會計報表,能給注冊會計師帶來審計風險的是有嚴重虛假的會計報表,引起會計報表虛假的因素就應該構成了審計風險模型的基本因子。筆者認為,科學的審計風險模型應該是綜合考慮各種造成審計風險的原因,理論上必須對現有的模型進行架構,使其更好的指導實踐。由此,構建以下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舞弊風險+會計師事務所舞弊風險+錯報風險)×檢查風險×訴訟風險
二、審計風險成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 首先,相關法律不完善,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在涉及到審計工作的法律訴訟中,注冊會計師與法官對法律依據存在分歧及爭執,這將會增加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風險。在我國目前制度環境下,審計風險成本履行的概率極低,很少有會計師事務所因審計失敗被追究民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往往只考慮審計的直接成本,這導致了審計質量沒有保證,審計風險的增大。其次,相關政策的不完善,導致審計風險增大。某些企業的國有資產在改制過程中,通過優惠政策大量讓度或流失。許多政策界限不明,使審計人員在審計時無法界定;一些被審計單位不僅不配合審計工作,反而設置障礙,審計部門在沒有強制手段和政策的情況下,只能不了了之。再次,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所處的地位較薄弱是產生審計風險的原因之一。按照現行審計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方式,大量的審計工作由內部審計部門完成,由于其人財物全部統統歸被審單位管轄,在涉及到部門甚至地方利益時,審計工作常受到行政干預。第四,被審計單位受利益驅動,蓄意阻撓審計工作,增加審計工作的審計風險。在審計過程中有的被審計單位違背原則,不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反而有意阻撓正常的審計工作。最后,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依賴程度和期望越來越高,加大了審計風險。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無論是投資者、企業管理者還是債權人都會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關注報表信息。為了各種目的不惜支付高額費用聘請注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進行鑒證,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潛在的投資人以及社會公眾都對審計鑒證過的財務信息給予了極大的關注,社會上依賴審計報告的人越為越多,致使審計人員承擔的審計責任越來越大,審計風險也由此加大。信息使用人對審計人員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要求審計人員保證查出全部的差錯和欺詐行為,保證財務報表不產生誤導行為。但事實上注冊會計師們不可能達到如此完美的審計效果,注冊會計師們實際能擔負的審計責任比社會公眾的期望要小。正是這種期望使得社會公眾對審計職業界產生不信任感,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內部原因一是會計師事務所貪圖利益,為獲得經濟效益而承擔高風險。某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獲得高利潤,不惜違背審計原則,人為的降低審計成本,或者與審計委托事項的直接關系人串通,通過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來取得非法收益。二是由于受審計成本的限制,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只得采用抽樣的辦法,無形中就產生了一定的審計風險。在審計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只有通過降低審計證據的質量和減少審計證據的搜集數量來降低直接成本。但審計證據的不足可能嚴重降低注冊會計師發現會計報表存在錯誤和舞弊的概率,審計質量下降,審計風險增加,從而會使風險成本大幅度增加。在實際工作中,不少會計師事務所從審計對象中主觀地選擇若干項目,如金額較大項目進行抽查,抽樣得出的審計意見作為對總體的意見,因此,形成的審計結論缺乏科學依據,形成了審計風險。三是審計人員的素質還沒有完全達到理想要求。目前執業的注冊會計師當中,有少數人缺乏理論知識或實際工作經驗,對于日益復雜的會計處理方式和會計作假手段,在專業勝任能力和技術規范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四是業務能力原因。審計是一門技術性、社會性綜合素質要求較高的職業,同時國家不斷制定出新的、更適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審計準則,而審計人員仍
固守原有的觀念和審計方法,技術水平偏低,技術水平偏低,致使不少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對會計資料的真偽難以辨別,只能憑經驗判斷,對工作難以適應,無力抵御審計風險。
三、審計從業人員規避審計風險的策略
(一)改變審計觀念與視野審計從業人員應當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去了解企業的各方面情況,注重審計調查和審計分析。如關注企業的宏觀環境,其所處的行業資訊,經營環境,監管環境;熟悉企業的性質,特別是企業的經營、籌資和投資環節;了解企業的戰略、目標,以及可能導致會計報表重大錯報的相關經營風險等。此外,還應關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狀況,財務報表有無特別導動,會計政策的一貫性,或有事項等。
(二)著力提高業務水平隨著企業經營環境的變化,對審計從業人員特別是對承擔審計責任的注冊會計師要求大為提高。應當具備綜合能力,對企業的生存能力進行分析,識別可能造成會計報表重大錯報的各種因素。同時要經常更新審計知識,了解最新的政策,提高專業判斷能力,平衡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的關系。審計人員還應不斷加強自身的業務水平,深化后續教育,加強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使審計人員不僅成為財務會計方面的專家,而且成為經濟管理、計算機運用、法律法規運用等方面的專家。
(三)強化審計風險意識審計人員應當充分認識審計對象審計風險的普遍性和嚴重性,要時刻樹立起審計風險意識。如審計人員在從事具體審計業務時,必須時時保持審慎的審計態度,以合理懷疑方式對待審計對象提供的所有審計資料,對發現的疑問,不能被審計對象外表所具有的某些假象,或是看似合理的解釋所迷惑,應謹慎地尋找證據支持。
(四)重視審計底稿編制審計從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由于審計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記載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過程和結果,一旦出了問題,監管部門往往依據審計工作底稿追究事務秘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因此,審計從業人員必須高度重視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從形式上和實質上都要執行到位。同時,審計從業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以發現的缺點必須予以證實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只要審計工作底稿完整地記錄了審計人員履行了獨立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序和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即使出現了審計失敗也可能減小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
(五)自覺形成對專業知識學習的良好態度審計人員不僅要熟悉自己的專業知識,同時必須了解和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并且可以向專業的法律人士咨詢必要的常識。審計人員應當了解和掌握與本身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一方面在日常的業務活動中,應當從審計簽約到出具審計報告都以法律的角度規范自己的業務行為,努力使工作紕漏和失誤減少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在工作前應當考慮到工作潛在的風險和威脅,必要時可以與專業的法律人員討論相關事宜,一旦在工作中出現涉及法律責任的跡象,或者與委托方或第三者發生有關部門的爭執時,可以利用自己了解的法律手段或者法律途徑有效的解決問題。
四、會計師事務所控制審計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客戶審計風險評估部門會計師事務所一般都將人力物力用于實質性測試,很少把精力和工作量放在了解公司的宏微觀經營情況以及評估風險上。但審計風險最大的根源是對公司審計風險估計不足,而不是財務報告本身。大量的案例證明,對風險的估計不足將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帶來巨大損失。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業務之前,應將授業公司的經營情況,尤其是潛在的風險了解清楚,并據此決定是否接收該審計項目。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一個新的部門――業務風險評估部門,該部門應當獨立于其他業務部門,直接向公司高層合伙人報告,由其直接管理。該部門要了解被審計企業的發展歷史、企業性質、經營狀況,股東和經營者的情況等,對授業企業存在的審計風險進行有理有據的分析,最終向高級合伙人提交評估結果。
(二)建立客戶檔案數據庫主要針對老客戶,若設立了客戶審計風險部門,這部分工作可以交由該部門負責。客戶檔案應當包含企業的戰略流程、風險評估、業績衡量和持續改進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的審計項目管理制度、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加強審計項目的現場管理,進行持續的業務監督和業務指導,特別要強化審計工作底稿的三級復核制度。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三級復核制度,即項目經理現場全面復核、部門負責人重點復核項目經理復核過的工作底稿、主任會計師或授權的質量監管部門進行分析性復核和重點抽查,以保證審計質量。實踐中各會計師事務所也都相應制定了三級復核的內容及重點,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沒有按照制度的規定去嚴格執行,大多數復核僅是一種程序化的形式,項目經理、部門負責人、主任會計師也僅是在審計工作底稿中簽字,并沒有就具體復核內容及重點予以認真仔細地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提出書面的復核意見。必須進一步完善三級復核制度,明確提出書面的復核意見,明確提出各級復核的內容及程序,并由各級復核人員出具詳細的書面復核報告,從而使復核制度真正落到實處,起到質量把關的作用。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將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具體參與人員。從一線審計人員到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主審部門、主任會計師,明確制定各個崗位負責的具體內容,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一旦哪個崗位沒有履行審計程序出現問題,相應追究哪個崗位人員的審計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