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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

        第1篇: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關鍵詞】 高新技術企業; 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從稅收的角度看比直線法可以增加當年的費用,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做好準備,規劃好企業的經營范圍、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員等關鍵性的技術點。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核算中也要關注細節。在財務核算上,注意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避免將資本性支出變為經營性支出;正確區分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注意不要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在免稅和減稅期內應盡量減少折舊,在正常納稅期內應盡量增加折舊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立足資源優勢,不斷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和產出,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稅收籌劃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2006年修訂.

        [2] 財政部.企業會計制度[M].2006年修訂.

        [3] 蔡昌.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運用技巧操作[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4] 閻靜.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

        第2篇: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一)財稅[2007]31號文件的

        財稅[2007]31號文件明確了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即運用股權投資形式投資沒有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超過2年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依據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且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進行結轉抵扣,也就是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凈利潤。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貫徹落實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采用15%的優惠稅率,并且取消了內外資企業投資方面的不公平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更改為產業稅收政策,從而在較大程度上激勵了創業投資產業的發展。

        (三)新的增值稅條例的頒布實施

        創業投資企業一般是知識密集型的高科技企業,其銷售收入高、原材料消耗小的產業特點使得企業可供抵扣的進項稅少,這會增加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目前,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代替原有的生產型增值稅,允許抵扣企業技術設備的進項稅額,這不僅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助于鼓勵企業進行固定資產的更新。

        二、推動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財稅[2007]31號文件存在不足之處

        一是,該文件沒有將抵扣額與投資期限相銜接,從而不能有效地激勵創業投資企業進行長期投資;二是,當創業投資者為自然人時需要按投資回報交20%的資本利得稅的規定,導致投資者需要重復納稅;三是,《稅收政策通知》中有關創投企業核定交納所得稅抵扣額的規定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的發展。

        (二)新所得稅法相關的稅收優惠太少

        一方面,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中對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實行減免稅的直接稅后優惠和單一的稅率優惠方式,而沒有采用投資抵免、稅收信貸等間接優惠政策,不能很好地滿足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和設備更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沒有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工作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新增值稅條例無法有效解決增值稅負過重的問題

        創投企業存在大量的技術開發和智力投入,而這些投入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稅款申報抵扣,使得消費型增值稅下創投企業的增值稅負擔仍然很重。

        三、制定完善的促進我國創投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進一步完善財稅[2007]31號文件的內容

        第一,將投資期限與抵扣額進行有效的銜接。現有的財稅[2007]31號文件可能導致創投企業的短期投資行為,因此要對投資期限與抵扣額的關系做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第二,為了有效避免個人創業投資者收益分配時存在的重復納稅問題,應當在個人所得稅法中作出合理規定。第三,基于公平原則制定合伙制創投企業與公司制創投企業相同的稅收政策,以充分發揮合伙制模式對創業投資發展的積極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的間接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高新技術創業企業資產的折損速度很快,因此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允許其采用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方法,從而加快企業技術的更新速度和資產損耗的補償速度;通過給予適當的投資退稅優惠政策等制度激勵企業再投資,促進企業資金的循環與積累。

        (三)實行更多的創投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鑒于創業投資具有增加值大、稅負重的特點,可以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按研究開發費用或專利費用的一定比例進行進項稅抵扣;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實行從低稅率;實行按所繳增值稅的一定比例進行稅收返還以推動創投企業增加研發的力度。

        (四)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中關于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從事創業投資的個人投資者按照一個更長時間內該投資者損益相抵后的凈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提高個人投資者的所得稅免征額;提高創業投資高科技人才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并對其轉讓技術成果所得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四、小結

        第3篇: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問題;建議

        高新技術企業在全球經濟競爭戰略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國家經濟發展起著重大的促進作用,在國家的經濟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為了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更好的發展與進步,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對象涉及到科研組織、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高新區和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科技人員等多方面,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鼓勵和促進作用。主要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如下:

        1.流轉稅優惠政策

        比如,進出口稅方面,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和配件等,除有關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增值稅方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按法定17%征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等;營業稅及其他稅方面,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表現在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普遍實行從獲利年度起“三年兩減半”政策,對整體和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符合條件的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等。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享受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以外,也規定了一些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個人所得稅方面,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對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計稅所得額中扣除等。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眾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科技投入,引導和支持了科技的發展,成效是顯著的,但是,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稅收優惠政策目標不系統

        首先,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各項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而缺乏明確的政策目標,雖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多,但大多稅收優惠政策都是針對單一環節、單一問題和單一取向的獨立政策,缺乏系統性,使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很難串聯起來起作用,其次,我國稅收優惠的政策目標不系統還表現在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對經營成果的減免稅,是一種事后的利益讓渡,而針對事前研究開發環節的優惠政策較少,不利于事前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主體的資金來源,也不利于充分調動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的積極性。

        2.稅收優惠政策時效性不強

        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不強指的是制定的優惠政策沒有明確說明優惠的有效期,所以很多企業一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后對積極性的刺激可能會減弱,不能發揮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不斷創新發展的效果。比如,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中規定“根據新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規定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起始,但是沒有界定稅收優惠的有效期限,更沒有規定相關的限制條件,如果企業取得優惠資格后改變經營方向或因其他原因不屬于國家政策扶持范圍時,對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給與處罰等,均沒有明確的說明,這樣無期限的稅收優惠還有可能導致違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初衷,雖然有對高新企業的認定和檢查,但期中有很多人為因素,使到高新企業優惠政策沒發揮到實際作用。

        3.稅收優惠力度較小

        我國現行的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針對流轉稅的優惠政策較少,而我國的稅制結構恰恰是以流轉稅為主體,企業所得稅的地位和作用雖然有不斷提高的趨勢,但是與流轉稅相比還是處于輔助的地位,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有限,實行新稅法后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力度也被削弱,在舊的稅法中,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式優惠達到了18%,實行新稅法后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但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還是按照15%的優惠稅率征收,使得稅率式優惠將至10%,從中可以看出執行新稅法后高新技術企業沒有享受到新稅法改革的成果,在所得稅方面的力度反而小于了原先的稅法。

        4.稅收優惠面較窄

        稅收優惠面較窄體現的是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較為片面,缺乏全面和整體性,首先在產業化方面,我國稅收的稅收優惠政策集中在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上,而對要有的傳統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不夠,其次,目前的稅收優惠重產品、輕投入、重成果、輕轉化,更多的是對高新技術企業取得收益后的優惠,而對研發、推廣、轉化的優惠政策相對較少,導致很多高新技術企業急于出成果,對提高質量、含金量容易忽視,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長遠發展。第三,很多行政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的國有、集體企業稅收優惠明顯,而對全國范圍內的民企或行業優惠較少,這種區域、公司體制的差別產生的弊端愈加明顯。

        5.優惠方式比較單一

        高新技術企業的周期表現為前期初始階段投入巨大、利潤微薄甚至虧損,技術成熟階段后能獲得超高額壟斷利潤,如果無法技術創新容易被趕超從而進入非高新階段,超額利潤慢慢消失,針對高新技術企業這樣一個特征,我們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應該是有所區別、多樣化的,這樣才能更好的鼓勵其發展,然而,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沒有考慮其發展規律,優惠方式單一,導致有些優惠政策規定的不是很合理,這就需要在制定優惠政策的時候要考慮實際情況,不斷豐富稅收優惠方式,使優惠方式多樣化,才能更好的引導高新技術企業的自由發展,才能更好的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完善建議

        研究分析表明,中國現行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很多問題,已經不能很好的適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要求了,有些稅收優惠政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為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能不斷創新,形成良性的可持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亟需改革,借鑒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對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提供如下建議:

        1.協調稅制,加大優惠力度,形成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體系

        首先,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增值稅改革,結合高新技術企業投入大的特點,考慮其研發投入的巨大,鼓勵其引進高科技技術,這樣不僅可以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也可以使其有更多的資金投入自主研發中,對于致力于研發國家鼓勵的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企業對其繳納的增值稅可以給與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優惠,其次三是,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力度,高新技術企業賴以發展的動力是人才,可以制定更多關于津貼與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等等。

        2.拓寬稅收優惠的方式,逐步加強間接稅收優惠方式

        當前我國在適度保持減免稅和低稅率的直接稅收優惠的基礎上,應拓寬稅收優惠的方式,加大間接的稅收優惠方式,一是,實行稅基扣除式優惠,比如加倍扣除前期研發支出,增加科技人員費用扣除范圍等,二是給與延期繳納稅款的優惠,比如有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這些措施企業并沒有少繳稅,只是政府讓渡了部分貨幣的時間價值。

        3.制定靈活的稅收優惠期

        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不能一成不變,尤其是對有效期要有明確的界定,防止高新技術企業一旦獲得稅收優惠后改變經營方向等,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要適時制定,適時終止,對已經落后為不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要及時終止對其的稅收優惠。

        4.建立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投資資金

        風險投資有利于不斷壯大高新技術產業的,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從當今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偏高,影響了其發展,因此建議國家接下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向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傾斜,這樣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能吸收到更多的發展資金,有利于改變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本結構,提高其抵御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孟慶啟: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研究[J].山東經濟戰略研,2007(4).

        [2]傅新民,續淑敏.我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管理經濟研究參考,2006(62).

        第4篇: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是推動經濟增長、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優化經濟結構的主導力量。歐美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體現在前者高新技術大大領先于后者。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催生高新技術企業、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發展,以及幫助高新技術企業降低研發風險,是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為此,我國實施了多種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達到推動我國經濟高效增長的目的。

        一、稅收政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創新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稅收是建立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和激勵創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僅能夠籌集財政資金,為國家直接支持創新體系提供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主力軍。

        首先,稅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科技創新活動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時還具有高風險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經濟主體的收益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如果研發成功,技術創新會給企業帶來較高的利潤;但如果研發失敗,企業也有可能因技術創新的失敗而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對處于經營初創期、更新升級期的企業而言,創新的風險很大,因此需要國家的稅收政策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抗風險能力。

        其次,技術創新對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從技術創新的過程來看,技術創新始于研究開發而終于市場實現,其中涉及研究設計.研究開發、技術管理與組織、工程設計與制造、市場營銷等一系列活動。在這整個活動中,許多環節都涉及稅收政策,例如工資的扣除標準,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技術創新融資的稅收政策,等等。因此,技術創新對國家的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

        最后,技術創新的成果具有社會效應和有可能被侵權,需要稅收優惠支持。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稅收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要而籌集財政資金,并且用于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支出。科學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科學技術具有非競爭性,它的邊際成本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術創新帶來的好處并不會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學技術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過一定的稅收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通過稅收優惠促使技術創新的外部效應內在化,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二、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與作用效果分析

        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法規從多個角度給予企業稅收優惠,從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研發項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轉讓,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技術創新及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稅收支持,其具體的優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創新的導向,有利于企業加大力度對高科技人才的重視與引進,也有利于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升級與發展。

        扣除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即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業的負擔更輕,從而可促使企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業研究開發的風險,對企業培養和穩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勵作用。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是將資金投向創業企業,即中小科技企業,待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資本增值。由于創業企業的成功率很低,導致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很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規定既是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其實也是在間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受稅收優惠的影響,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會集中資金和人力主動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從而極大地調動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熱情,加大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力度。

        減免稅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必將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成果轉讓,推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二)流轉稅優惠

        增值稅優惠。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按法定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稅;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國際上通用的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將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高企業生產效益和競爭力,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可見,增值稅在高科技產品的銷售上給予很大的稅收優惠,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第5篇: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以企業視角來看,首先,知識產權投入和其他投資的關鍵差別在于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往往沒有明確的投入回報比,這也讓知識產權投資成為高風險投資;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在產生后往往會被同行業其他企業簡單模仿,創新成果在行業內外迅速蔓延,瞬間即喪失了技術研發優勢;最后,知識產權投入可能會出現不平等的企業收益和社會收益,當企業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時,高新技術企業自然不會對自主創新活動產生足夠的主動性。因此,通過稅收政策給予企業更多的優惠和扶持將極大幫助高新技術企業解決上述難題。

        2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國,雖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且在不斷的進步之中,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所起到的激勵作用卻尚不明顯。

        2.1稅收政策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門規章或地方性規章,如《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試行辦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發的,其法律位階較低,法律的剛性不足,稅收政策的落實效果十分有限。

        2.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不強

        稅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會浮于形式,并產生政策漏洞,使優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在許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帶”。

        2.2.1缺少科技研發中間環節優惠。通過稅收政策來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活動,一般是在產出研發結果后才給予稅收優惠,但在研發的過程中則較少支持。在這樣的政策影響下,企業必然會只注重先進技術的引進,而對研究開發新產品和建立知識產權創新體系投入不足,我國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熱衷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結果造成“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惡性循環。

        2.2.2缺少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優惠。現行稅收政策將企業本身作為受益人的做法,無法清晰地辨別在企業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識產權相關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稅收優惠政策被盲目執行卻沒有起到預期的效果,這種政策的最大獲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經具備較強實力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對于處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資產專項抵扣優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改革,雖然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但企業購入無形資產(如專利、技術等)以及與知識產權產生密切相關的費用(如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等)均無法抵扣,2011年的“營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調整。這種政策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稅負相對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研發技術專利的熱情。

        2.2.4缺少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優惠。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屬于有形資產收入范疇,而轉讓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成果取得的收入屬于無形資產收入范疇,現行稅制將兩者同樣看待,按相同稅率征收營業稅,忽視了轉讓無形資產的風險遠高于有形資產,極大打擊了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知識產權活動的積極性。

        2.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窄

        雖然政府希望通過稅收優惠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但事實上大多數優惠很難全面覆蓋高新技術企業,往往只是針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同時,由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標準較嚴格且門檻過高,導致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達到標準,進而“沒條件創造條件”地過度包裝,以求可以“搭便車”獲得優惠,卻沒有真正起到激勵知識產權發展的作用。

        2.4稅收政策忽視科研人才

        目前,我國免征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針對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授予的科教文衛事業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或是國外組織頒發并得到國際認可的各類獎勵,對省級以下的同類型獎勵,不論貢獻大小均需征稅,這種級別上的限制不利于激發高素質人才的創新精神,阻礙了知識產權的產生。此外,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所獲得的股息、分紅等收入沒有稅收優惠,對個人轉讓知識產權所得,不論是技術專利還是著作權或商標權,不論在稅率上還是在納稅額扣除標準上,都與勞務、租賃所得一致,打擊了科研人才的創新熱情。

        2.5稅收政策存在盲區

        隨著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興起,諸如互聯網域名、虛構角色名稱等新型知識產權已悄然出現并逐漸成為許多高新技術企業最具價值的財產之一。比如一個域名獲得的市場認知度越高,其能帶來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越多,其對企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電影、電視劇中大家耳熟能詳的角色名稱(如三毛、喜羊羊等)作為企業的宣傳標語、產品商標等,可以通過網絡傳播獲得巨大的市場關注度和商業利益。可見,隨著信息時代到來,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毫無疑問會越來越大,但面對這些與傳統知識產權完全不同的權利時,稅收政策卻鮮見蹤影。

        3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世界范圍來看,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發展,雖然政策內容、執行方式不盡相同,但都產生了較好的效果,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積極的借鑒意義。

        3.1稅收政策的法律位階高

        西方國家由于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較早,知識產權稅收政策較為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促進和規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稅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稅收體系較為完整,如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收法案》《研究開發減稅修正法案》等均是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對知識產權的稅收優惠。

        3.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較強

        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心隨著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不斷調整,對知識產權活動的優惠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在研發環節的優惠、對具體項目的優惠等方面針對性較強,有稅收減免、研究開發費用扣除,加速折舊、特定準備金制度等多種方式,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活動開展前的資金扶持和開展后的風險分擔有機結合,對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給予了雙重保障。

        3.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廣

        在稅收政策的覆蓋面上,西方國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則,在突破行業限制的基礎上,保證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時,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稅收政策申請的審批手續,縮短了審批周期,使企業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3.4稅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員

        西方國家從鼓勵教育和保障利益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養高素質人才,以稅收政策鼓勵教育,在美國,各州政府通過多種多樣的教育性稅收優惠來支持企業的人才培養工作,其中涵蓋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免征特別稅以及在征稅時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返還;另一方面則切實保障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的個人權益,通過降低交易稅率鼓勵知識產權投資。

        4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不足,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加以完善,是我國實現以稅收優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產生、持有、轉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稅收政策立法層級

        與西方社會根深蒂固的“稅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理念仍處于起步階段。要建立一個完善的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體系,保證稅收政策的剛性落實和實施效率,就必須提高稅收政策的立法層級,通過法律法規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對知識產權發展的激勵作用,并將支持自主創新的精神納入稅法,使之成為稅收政策的關鍵性要素。

        4.2加強稅收政策的針對性

        4.2.1加強研發階段的針對性。由于知識產權活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因此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點應放在降低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風險方面。在知識產權研發期——成果轉化期——初步產業化——規模市場化的縱向鏈條中,風險集中于鏈條前端,因此,稅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驅動效應就越明顯;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視前期研發,導致核心技術“空心化”。

        4.2.2加強具體項目的針對性。針對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建議將多種稅收優惠方式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識產權產業投資。對高新技術企業將稅后利潤再用于知識產權投資的給予退稅支持;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攻關項目,擬定相關的風險預估方案并予以稅收補貼,引導社會以集聚資金的方式設立風投企業,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4.2.3加強轉讓交易的針對性。知識產權轉讓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關鍵,為提高稅收政策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轉讓的力度,建議針對轉讓環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均實行較現行稅制更為優惠的稅率或稅前抵扣政策。

        4.2.4加強專項抵扣的針對性。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原則上不允許對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行扣除,這在現實操作中形成了對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雙重征稅,客觀上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不斷擴大創新性投資的步伐,對企業的技術進步產生了抑制作用。建議進一步推行增值稅改革,優先將稅費壓力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作為試行“消費性”增值稅的試點。

        4.3擴大稅收政策的覆蓋面

        擴大稅收政策覆蓋面主要應做到兩點:一是知識產權稅收政策適當弱化對重點扶持行業的稅收優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稅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方面,通過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標準,簡化審批程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高新技術企業了解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流程,主動參與到稅收政策的落實中來。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積極性

        科研人才是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的主力軍,其創造性的發揮程度決定著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建議對高新技術企業里的科研人員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費用,充分調動科研人員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技術并積極應用的主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對于知識產權交易而獲得的投資收益,建議從“效率原則”出發給予稅收優惠,在個人所得稅中適當降低個人轉讓專利、技術所得的稅率,對個人獲得的知識產權提成收入以及進行知識產權研發的各類投資減征個稅等。

        4.5填補稅收政策盲區

        4.5.1填補新型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缺漏。利用稅收手段激勵新型知識產權發展的首要問題是要明確新型知識產權的定價機制,舉例來說,與互聯網關聯度密切的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是否有穩定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因此可以對其固定時段訪問量和廣告投放所帶來的利潤進行樣本統計,然后剔除對樣本客觀性影響較大的特殊事件,取樣本算數平均值計算此新型知識產權的單位收益,據此對新型知識產權進行估價并明確稅基。同時,出于促進新型知識產權發展這一目的,建議規定針對新型知識產權交易的征稅,按其估價和交易價二者中較低的價格進行征收。同時,新型知識產權領域的稅收政策還應具備保護功能,當出現盜用、濫用新型知識產權等侵權行為時,如無法估計實際損失,高新技術企業以征稅時的估價或交易價為憑據,亦可向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4.5.2設置新型知識產權稅收兜底條款。由于新型知識產權同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在征稅方面還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積累了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再考慮固化稅制。鑒于此,建議在稅收政策中添加一項“兜底條款”:“無法窮盡的特殊情況下,如高新技術企業的新型知識產權征稅出現不利于新型知識產權產生和交易之狀況,不排除實時對征稅政策進行調整的可能。”

        第6篇: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高新技術企業應繳納的稅種包括所得稅與流轉稅,流轉稅主要為增值稅與營業稅。

        (一)所得稅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按照享受15%的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

        銷售的計算機軟件產品若為一般納稅企業自行開發并生產的,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但對實際稅收超過3%的部分采取即征即退政策。

        (三)營業稅

        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營改增”以來,企業間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等活動原來征收營業稅,現在改征增值稅,應繳納的稅率為6%。

        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

        (一)所得稅

        1.采購環節

        在采購環節,高新技術企業需合理選擇上游企業。“營改增”實施以前,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轉讓服務會全部計入企業的營業成本中去,因此,是否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影響企業的成本總額。然而“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后,這部分支出涉及的稅額可以從企業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因而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所以,為一般納稅人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上游企業選擇時,應盡可能多地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企業。

        2.技術研發環節

        企業的研發費用更占據著企業支出的很大比例。研發費用核算要核算不同的抵扣方式產生的不同遞延收益,確認研發費用能否進行費用化,減少企業當期利潤,進而減少企業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

        3.生產環節

        在生產環節中,固定資產的購入與折舊方式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進項稅額抵扣。

        首先,固定資產的購入。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利用固定資產進行納稅籌劃,達到一定程度的減稅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采購時要認真考慮商家。如果商家是一般納稅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為17%,可從企業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商家是小規模企業,此時抵扣的稅率為3%,抵扣不足,稅負將增加。

        其次,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選擇。稅法上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可以進行調整的。在合理范圍內,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可以使所得稅的抵稅金額增加。

        4.銷售環節

        高新技術企業在銷售環節中,要特別注意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點,因為大部分的高新技術企業的運營特點導致其經營期間有銷售淡季與銷售旺季的區分。有銷售淡季與銷售旺季的區分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首先可以調整企業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點。企業在銷售旺季可以采取分期簽訂銷售合同,將銷售活動的次數增加、金額減少、權責發生時間拉長,銷售量盡量均勻分布在整個會計期間。這種方法可以有效地解決,高新技術企業因銷售季節導致的短期內因銷售收入高而應納所得稅高的情況。

        (二)增值稅

        根據稅法規定,主要銷售收入來自自產軟件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對分別核算軟件產品成本的,“營改增”之后,對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對嵌入式軟件的成本未進行單獨核算的,應調整為單獨核算方式,這樣可以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當前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無論是從稅基、計稅基礎還是稅率,由于企業業務活動的多樣化,可以從多個角度實現稅收籌劃的目標。從稅基的角度,企業可增加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金額,減少銷售額的方式,減小稅基。從收入的角度,會計核算應盡量剝離非應稅收入,注重價外費用的核算。貨款結算方式的差異會影響收入確認的時間,進而影響稅款支出的時間,采用分期確認銷售收入可延緩稅收繳納時間,獲得遞延收益。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營改增”政策

        “營改增”對高新技術企業稅務核算與財務核算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企業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必須進一步完善其內部財稅核算制度。“營改增”以前繳納營業稅,其計算方法偏簡單,可直接依稅率計算出應繳稅額,但“營改增”后,增值稅的計算方法變得相對復雜,稅制改革影響著企業的財務核算。

        具體而言,健全的財務核算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完善的預算機制

        企業財務部門擁有完善的預算機制,并通過預算機制在期初就對自身的營業收入、成本費用、應繳納的稅金以及凈利潤做出正確范圍的預算,正確的財務預算可以對企業將要面對的稅收負擔提前做好應對準備。企業應根據財務預算不斷更新運營計劃,恰當地規避因“營改增”等因素致使的企業稅收的增加。

        2.更新應交所得稅計算方法

        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部門要更新企業應交所得稅的計算方法,財務工作人員要多學習新的政策。“營改增”對企業財務方面的是多方面的,但最明顯的就體現在企業應交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上。應交所得稅的計算不僅是稅率發生了改變,對于應納稅收入也進行了區分。所以,企業要對收入內容進行劃分,對于繳納不同稅率的收入要分別進行計算。對于繳納不同稅率的收入如果不加以區分,而是全部以高稅率計算,那么不僅是違反了國家政策的規定,更會增加企業自身的稅收負擔。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要盡快更新應交所得稅計算方法。

        3.更新會計處理方法

        “營改增”會改變企業會計核算,帶來會計處理風險,企業只有正確地使用會計處理方法,才能防范或降低“營改增”對會計核算產生的風險。高新技術企業的會計核算因為“營改增”的實施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會計核算的轉變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會計處理出現差錯的風險,企業注意運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營改增”的轉變,降低改變會計核算方法增加的風險。因為,會計核算變化導致的會計差錯,后期差錯更正企業要付出差錯更正成本,為避免此類不必要的差錯更正支出,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尤其注意正確地運用會計處理方法,降低“營改增”的實施改變企業會計核算帶來的風險。

        4.申請國家過渡性財政扶持

        因為高新技術企業也已經實施“營改增”政策,必然面臨著“營改增”對企業稅務管理、財務管理、運營管理等多方面造成的種種挑戰。雖然申請國家過渡性財政扶持不失為一種幫助企業渡過“營改增”挑戰的好方法,但是筆者認為,企業申請國家過渡性財政扶持是不能夠長遠的,隨著“營改增”的繼續深化,國家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是會逐步調整甚至取消的。

        (二)提升稅務核算人員專業能力

        培?B一支高素質的會計核算隊伍,在加強企業稅務管理過程中也是十分關鍵的。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他們需要一批優秀的稅務管理人員,因此,如何加強企業稅務核算人員專業能力也影響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籌劃。高新技術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情況,通過專業人員授課、模擬訓練等各種方式對稅務核算人員教育和培訓。當然,企業會計核算人員的綜合素質與專業能力也需同步加強,企業應增加對其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工作技能等多方面的培訓。

        第7篇: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關鍵詞】軟件企業;稅務籌劃;稅收政策;即征即退;“兩免三減半”

        近年來,隨著國家產業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各行業信息化要求的逐步提高,軟件行業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尤其在北京、深圳等經濟高度發達的城市產生了大批優秀的軟件企業。根據工信部網站公布的數據,我國軟件行業2009年實現業務收入僅為9970億元,2014年實現業務收入37235億元,與2009年相比,增幅達273.47%,年復合增長率為30.15%。受益于國家政策對軟件行業的大力支持和云計算、“互聯網+”模式的興起,預計我國軟件行業仍將保持快速增長。國家出臺了不少軟件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軟件企業的納稅負擔,提高軟件企業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一、稅務籌劃與避稅的區別

        1.避稅

        避稅,是指納稅人在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律法規的差異、疏忽、模糊之處,通過對企業治理結構、經濟活動等涉稅事項進行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

        避稅是鉆法律的空子,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是政府所不提倡的。

        2.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主體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對納稅業務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劃,設計一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以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

        稅務籌劃是合理合法的,這是它區別于偷稅、漏稅和避稅最顯著的特征。由于稅務籌劃是對稅法的深入理解并順應立法意圖,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降低納稅成本的同時,國家也實現了稅收的杠桿調控作用。在法律上國家努力將避稅納入到打擊范圍,而對于稅務籌劃國家是支持與鼓勵的。

        二、軟件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應用

        1.充分利用軟件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1999年開始,國家為了扶持和鼓勵軟件產業的發展,軟件產品銷售便開始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

        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屬于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按17%的稅率繳納了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軟件企業在銷售軟件產品前可提前布局并達到“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所需的條件,從而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

        例如某軟件企業如果某月銷售符合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條件的軟件產品1000萬元(不含稅),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為170萬元,假設當月取得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20萬元,則當月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170-20=150萬元,當月即征即退稅額=150-1000X3%=120萬元,實際稅負為3%。

        2.創造條件使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在我國境內注冊成立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國家相關部門認定后,自第一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為“兩免三減半”。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對《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的解答中明確指出軟件企業可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凡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備案資料。

        因此,軟件企業在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年終匯算清繳前可先創造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所需的條件,并及時按照《通知》(財稅[2016]49號)的規定做好備案工作,享受優惠政策從而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

        3.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在我國境內注冊成立且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

        軟件企業是近年來國家大力扶持和鼓勵的行業,而且屬于技術密集型企業,大多數軟件企業的技術含量都很高。因此,如果軟件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則可向國家相關部門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這樣一來可增強企業的知名度和核心競爭力。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規定,對于即符合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可以選擇按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選擇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不能同時享受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某符合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假設2011年為第一個盈利年度,若選擇按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的適用稅率,則2011-2012年免稅,2013-2015年減半征收;若選擇按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優惠稅率,則2011-2015年所得稅稅率均為15%。因此,該企業2011-2015年應選擇按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2016年起按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提高企業經濟利益。

        4.利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政策降低企業稅負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已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因此,軟件企業在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單獨核算,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加計扣除。

        5.利用其他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稅負

        比如,針對技術轉讓方面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技術所有權的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征收。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雙方共同擁有或屬于委托方的不征收增值稅;對在銷售軟件產品時一并轉讓所有權、著作權的,不征收增值稅。軟件企業在稅務籌劃的過程中應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做到業務與財務的有效融合,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又如,軟件企業申請即征即退所退回的增值稅稅款,如果是由企業設立專項資金賬戶管理并且用于擴大再生產與軟件產品研究開發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因此,企業可以對增值稅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稅款進行單獨核算并規定用途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從而享受所得稅的優惠。軟件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應盡量創造條件靠近那些有利于降低企業稅負的法律法規。

        再如,可利用各地區的不同稅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從國際經濟環境來看,不同國家的稅收政策差異較大,主要有征稅對象差異、稅收征管差異、稅基差異、稅率差異、納稅人差異和稅收優惠差異等。跨國公司可以巧妙地利用各國的稅收差異進行國際間的稅務籌劃。從國內經濟環境來看,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盡相同,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軟件企業可以根據戰略布局的需要選擇在西部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成立子公司,以便達到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目的,為企業的持續發展節約資金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6.在合同簽訂環節控制稅負

        在現代商業模式中,經濟合同的相應條款決定經濟業務流程,經濟業務流程決定稅收負擔,有鑒于此,經濟合同是企業控制稅收風險和降低稅收成本最有效的重要工具之一。因為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涉稅條款,如發票條款、價格條款、質量和數量條款、違約條款和交貨時間條款等,都對企業的稅負成本有重要影響。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分析涉及稅收的相應條款,合理巧妙地運用各種節稅技巧,有效發揮合同控稅的作用。

        比如,軟件企業為客戶提供定制化開發服務的項目合同中含有標準化的自產軟件產品,則可將整個項目按兩份合同來簽訂,定制化開發服務部分簽訂技術開發合同,自產軟件產品銷售部分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定制化開發服務部分,按照技術開發合同相應條款開具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軟件產品銷售部分,按照產品銷售合同相應條款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這樣可以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同時,客戶取得的稅率為6%和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可以進行抵扣,企業與客戶可實現雙贏。

        綜上所述,稅務籌劃做得好與不好,對企業而言至關重要。做得好,則可以為企業節省大量資金;做得不好,則可能造成資金鏈的緊張,甚至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軟件企業既要加強研發團隊與銷售團隊的建設,研發出高品質的軟件產品的同時擴大營業收入,也要提升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在全面掌握稅收法律知識并熟悉企業業務模式的基礎上,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充分利用國家對軟件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科學開展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稅務籌劃。軟件企業即是資金密集型企業也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在企業的發展初期經營風險比較大,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要做好稅務籌劃,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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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湛亞娟.軟件企業納稅籌劃探討[J].中國外資,2012.2.

        第8篇: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關鍵詞】服務外包產業;稅收政策;對策

        服務外包業是現代高端服務業以及國際經貿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合肥市是“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城市”。合肥市以安徽服務外包產業園、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范區和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示范區三個“示范區”為載體,分區域、有重點地發展服務外包人才培訓、信息技術外包和業務流程外包業務。合肥市服務外包基地建設已初具規模,其發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10年,合肥市服務外包業務總額已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其中服務外包出口達到10億美元;從業人員達8萬人。近年來,為了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的良性和快速發展,合肥市施行和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相關稅收政策,對產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現行的這些稅收政策在執行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不斷完善,才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一、服務外包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弱

        1.服務外包業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激勵力度有限

        目前,我國服務外包業獲得的稅收支持政策內容范圍有限。根據國家稅收相關規定,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只有經國家認定的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園區內的外包企業被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五個年度內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未納入北京、天津、上海、合肥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就只能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合肥市,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服務外包企業,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低稅率政策。同時,也可以直接被認定為軟件業企業,按國家相關政策,享受應納稅額“兩免三減半”的直接稅額減免優惠

        除此之外,服務外包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其他方面的優惠政策內容則很少,激勵作用有限。

        2.認定服務外包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標準較高

        目前,服務外包企業只有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才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只有符合相關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由于服務外包業的產品(服務)收入范圍內容和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和服務收入范圍內容是有差別的,如物流業。因此,根據什么標準來認定哪些服務外包企業是高技術企業,確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這個條件,是有一定難度的。同時,根據最新的稅法規定:我國境內經認定的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兩免三減半”政策。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服務外包軟件開發企業,要想獲得軟件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本條件是:“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但這個稅收優惠確認條件,對我國離岸外包服務軟件開發企業存在困難。目前我國許多軟件企業軟件產品研發能力較弱,這些企業所進行的離岸外包服務業務中,相當比例是技術服務性業務外包,僅有少部分是屬于軟件產品開發業務外包,因此,要滿足上述條件要求,使軟件收入占企業年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軟件企業較為困難。實際上,目前合肥市軟件產品開發企業達到這個比例的不多,因而無法真正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激勵政策。

        3.服務外包企業稅額抵免項目少

        服務外包企業在利用稅前費用扣除和應繳稅額扣除方面,范圍有限,扣除的項目內容和一般性企業基本一致。根據規定:服務外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等,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影響了服務外包企業的技術引進的積極性。根據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項扣除比例高于一般企業2.5%的比例。

        根據稅法,服務外包企業多屬居民企業,對來源于境外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所得,在國外已實際繳納了所得稅額,為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國內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這樣的抵免方法存在年度較長,分國分類核算復雜。抵免數額有限問題,對外包企業的激勵作用較小。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缺乏

        目前,服務外包企業享受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較少,合肥市只對服務外包創業和領軍型人才以及關鍵性技術人員和外籍專家個人所得稅方面給與一定稅收優惠,主要是施行創業時期的薪酬三年的免征和作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附加扣除4800元的政策。對人才和專家從國外取的薪酬收入個人所得稅執行國內扣減限額政策,沒有施行當期全額扣除的政策。對于技術人員個人的稿酬、技術轉讓,講學和培訓等獲得的所得在稅額扣除方面內容有限。對人才的吸引、引進效果有限。

        (三)營業稅優惠政策有待完善

        服務外包企業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二是其他業務收入免營業稅,如租金收入。服務外包企業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免征營業稅。三是銷售不動產方面。服務外包企業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服務外包企業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在政策其他一些方面還需要完善。

        1.技術服務出口缺乏稅收激勵政策

        根據目前稅法,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僅限于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出口業務,對于服務外包企業的服務出口不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只實行免稅政策。因此,有較多從事離岸服務外包的合肥企業,為了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在服務形式上不是選擇申報軟件出口,而是選擇申報技術貿易出口形式,因此,導致外包企業大多選擇申報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但是,目前的營業稅沒有對服務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導致其以含稅價格進入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在國際市場上減弱了服務價格優勢,其競爭力明顯受到削弱。

        2.營業稅存在重復征稅,加重了企業稅負

        現行營業稅屬多環節征收的流轉稅,稅負有向下游遞延特點,對分工較細的服務外包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存在累積征稅問題。服務外包企業分工越細,承擔的營業稅稅負越重。由于經濟全球化趨勢,生產外包業越來越具有分工細化和專業強化的特點,分工越來越細,重復征稅問題不可避免。稅負過高,影響了分包和轉包經營積極性,阻礙了服務外包業的發展。

        3.金融保險和物流業服務外包營業稅稅率偏高

        目前,按稅法,服務外包業包含的金融保險業執行5%的營業稅稅率,業、倉儲業、設計、咨詢等業務歸等歸“服務業”稅目,適用稅率也為5%。這兩個行業相對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等其他服務行業3%的稅率相對偏高,增加了發展負擔。另外,伴隨當前企業業務流程重組趨勢,服務外包業務日趨一體化、系統化,許多行業相互聯系起來。如物流業就將運輸、倉儲、包裝、裝卸、配送、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等各環節都密切聯系在一起,現行稅制把物流業各個環節人為地割裂開來,要求按不同環節,不同應稅項目,不同稅率征稅,增加了核算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物流業外包的發展。

        (四)增值稅優惠政策較少

        1.服務外包企業征收增值稅的范圍偏窄

        目前服務外包企業屬征收增值稅的項目有限。多數業務所營業稅范疇,不能享受抵扣,稅負較增值稅偏重。另外,大多數服務外包企業性質屬兼營企業,由于沒有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而是按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購置的固定資產無法當期抵扣,不利于服務外包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給固定資產更新較快的服務外包行業造成了事實的稅收阻礙。比如,安徽省合肥市服務外包企業中的動漫設計業固定資產設備投入較大且要求更新加速,據筆者調查,2008~2010年其年均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達24%。按現行增值稅政策,該行業不僅要繳納3%的營業稅,因無法抵扣,還實際承擔了外購設備價款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稅收負擔加重,阻礙了其快速發展。

        2.服務外包企業混合經營時也多確認為征收營業稅征稅

        部分生產型服務外包企業從事混合經營行為的,在提供技術服務的同時,外包主要提供部分技術產品。由于外包銷售產品占業務比重較大,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應按征收增值稅處理,但由于現行稅法規定為服務業,企業多按營業稅征收,增加這類生產外包企業的發展。

        二、完善服務外包企業稅收政策的對策

        (一)立足長遠,改進稅收政策激勵方式

        目前,各地政府對服務外包企業的稅收政策支持,多采取給予稅率降低,稅額的減免等直接優惠方式,這些激勵政策往往具有時效性和短暫性,服務外包業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會考慮當地當時政府的政策風險,一些投資項目就會被取消或中斷。可見,直接稅收優惠所起的作用有局限性。不利于服務外包業穩定長期的發展。因此,對我國服務外包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盡早由直接優惠為主轉變為以間接優惠為主,對于服務服務外包業的稅收優惠可以更多地采取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多采取能調動服務外包企業積極性的稅收激勵措施,以利于支持政策長期發揮作用。

        (二)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支持力度

        1.放寬高新技術(服務)和軟件企業的認定限制

        建議放寬認定服務外包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者軟件企業方面的條件限制,適度降低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認定時依據的“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60%的比例”、“軟件產品自行開發應達到的50%比例”等條件限制,擴大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享受面。目前,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業務流程外包的企業,可不區分是技術性外包還是勞務性外包,統一作為技術性外包業務,在所得稅方面均統一享受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已取得軟件產品著作權及軟件產品證書,同時,軟件收入符合占企業規定比例的服務外包軟件企業,可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2.加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支持力度

        應加大對服務外包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從企業創業盈利年份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定期稅收優惠,稅收優惠到期后可以繼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所得稅較低稅率。也可象印度等國那樣,對從事軟件行業企業所得稅實行5年減免,后5年減半按12%比例征收,對再投資部分3年減免等優惠政策。并對服務外包企業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扣除可考慮當期全額扣除的做法。加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支持力度,調動離岸外包企業的積極性。

        3.擴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稅前費用扣除范圍

        為促進服務外包企業的發展,對其發生的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應擴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稅前費用扣除范圍,加大稅收支持激勵力度。對于服務外包園區內企業購進的為研究開發項目服務或生產高新產品用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加速折舊法扣除,加快設備的更新,鼓勵采用新設備。提高生產力。同時,應擴大現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費用扣除范圍,提高外包企業的費用扣除標準。為鼓勵促進創新發展,對企業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實驗發生的研究費用以及企業推廣高新產品、高新技術的培訓費用和高端人才、核心員工的工資和職工教育經費等,可考慮在稅前加倍扣除。

        (三)加強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制定

        服務外包企業屬知識密集型企業。為調動服務外包企業員工的穩定性和積極性,應充分認識到個人所得稅政策所起的作用。應對服務外包企業高級主管,核心技術員工的薪酬、稿酬、財產轉讓所得、從事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的培訓師、外籍專家短期勞務所得額等可考慮施行三年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后其短期勞務所得給予一定比例的減讓。對核心人才和專家從國外取的薪酬收入個人所得稅額執行全額扣除抵免政策。

        (四)強化營業稅政策支持作用

        1.爭取服務外包企業出口服務營業稅零稅負或低稅負

        為增強我國服務外包出口企業的競爭力,應借鑒各國普遍對出口服務實行的營業稅零稅負或低稅負政策。爭取將營業稅納入服務外包企業退免稅政策范疇,外包企業服務出口實行營業稅退稅或免稅,積極保證服務外包行業營業稅整體保持0%~3%稅負水平,增強服務出口企業競爭實力,以更好地促進服務外包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2.采用營業凈額征稅方式

        為解決服務外包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可采取對服務外包取得的營業凈額征稅做法,即采用凈差額征稅的辦法,減輕服務外包企業的稅負。為促進企業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積極性,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境內服務外包實行分包和轉包經營的,其服務總承包方在計算營業稅計稅依據時,允許其營業收入扣除轉包、分包服務費用后得到的營業凈額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的。

        3.降低金融保險和物流服務外包適用稅率

        針對金融保險業稅率相對偏高的現狀,建議對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率進行改革,設法將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降低到3%或1%水平,也可嘗試將金融保險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直接征收增值稅。結合物流業一體化的特點,建議修改營業稅目,單獨設立“物流業”稅目,將物流業系統中的運輸、倉儲、包裝、裝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內容統一按3%或1%的營業稅稅率征收,減輕稅負,扶持物流業的發展。

        (五)加大增值稅政策支持力度

        1.逐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征收增值稅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因此,應積極爭取服務外包企業征收增值稅,可減輕稅負。目前從我國服務外包企業的實際征稅情況來看,主要還是按營業稅征稅,不具備服務外包企業全面征收增值稅征稅的條件,但可逐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可先將部分生產業以及內部分工比較發達的消費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如可先考慮在交通運輸業、物流業、房地產業、建筑業、電訊業等行業試行征收增值稅,再逐步推廣到其他外包行業。有些小型服務外包高新企業或可考慮直接明確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確定稅率為3%征收。

        2.實行高端服務進口購入按規定抵免政策

        建議對服務企業在購買諸如專利等高端生產而發生費用時,允許其按照現行增值稅抵扣條件,按一定的比例或全額抵扣進項稅額。此外,當服務外包企業為生產經營而進口所需的固定資產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服務外包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專利費用的,也可實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完善服務外包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我國現階段參與國際服務外包企業出口服務業務的類型不是技術輸出型,主要是勞動供給型,價格因素是這類業務在國際市場上主要競爭手段,面臨著較大的替代壓力。建議對于承接離岸服務外包企業獲得的營業收入,前期發生的研發費用若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可實行全額退免。對于國內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行轉包、分包所發生的流轉稅一律實行完全退稅,實現服務外包出口零稅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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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鄭莉莉.合肥市發展服務外包SWOT分析及其對策建議[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9(4):143-144.

        [7]孟遠.談合肥市服務外包[J].安徽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 (1):48-49.

        [8]汪傳雷,杜綱,張新九.安徽企業發展軟件外包業務的問題與對策[J].情報雜志,2009(8):111-113.

        第9篇: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優惠范文

        一、增值稅轉型的影響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對于裝備工業的影響

        2009年,我國國內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電氣器材、電信設備等設備制造業實現增值稅同比分別增長11.0%、13.0%、12.0%和18.4%,遠高于國內增值稅總體增長3.8%的水平,凸顯了增值稅轉型對機器設備制造業的帶動作用。

        從2009年開始,設備更新一直在以較快的速度增長。2010年設備的增長達到較高的水平,2011年設備增長較2010年有所減緩,但還是在以較快的增長水平上升。

        (二)對一般性企業的影響

        據統計,在2009年,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通過增值稅轉型而實現的減稅規模就達1385億元,占當年5000多億元的減稅中占到四分之一以上。該政策對提高企業機器設備投資及設備的更新換代的積極性起到了較好的推動作用。有利于促進企業技術新設備投入、促進投資、專業化分工等。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導致經濟增長放慢的大背景下,這項改革對于企業減輕壓力、加快工業發展和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企業所得稅減稅的影響

        (一)企業所得稅總體稅負降低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由降到25%,這使得企業的稅率與之前33%相比下降了8%。最重要的是內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實現了公平稅負,使得內資企業能和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對內資企業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高新技術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作為所得稅減稅的收益者,可以體現國家政策對企業自主研發、創新發展的需求。

        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無形資產加計攤銷。但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需要一個過程,因此,這些政策將長期影響企業發展。

        從高技術產業細分行業看,信息化學品制造、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醫療設備及儀器儀表制造業等行業的同期增長明顯較快。說明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應十分明顯。

        低稅率政策,減輕了企業負擔。中小企業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的后續力量,國家的扶持政策使得企業能在激烈的國內和國際競爭中生存下來。為企業做大做強提供了政策支持。促進了企業加速科技研發,更新生產設備。提高企業國際競爭能力。

        三、“營改增”大勢所趨

        2012年1月1日。“營業稅改增值稅”率先在上海進行試點。目前,北京、天津、深圳、南京、廣州等五個城市都已經提出試點申請,很可能成為下一輪試點地區,這意味著增值稅改革試點范圍將迅速擴大。這些體現出國家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促進經濟結構轉型的趨勢。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主要影響

        (一)試點行業的下游行業成本下降

        這是由于原本實行增值稅的下游企業可抵扣進項增加。

        (二)部分試點行業的稅負不降反升,抵扣鏈條不完整制約稅負下降

        由于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善。有小部分行業因為可抵扣進項偏少導致稅負增加。稅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服務以服務型的人員和不動產租金的支出為主,固定資產更新慢,所以企業實際可抵扣項目較少。交通運輸和倉儲等其他物流環節實行11%和6%的稅率,不利于行業“一體化”運作。為解決稅負不降反升的問題,上海擬出臺“營改增”過渡扶持政策,其中將對物流企業增加的稅負部分返還。

        (三)小規模納稅人試點企業稅負降低

        在這次改革試點中,近七成的試點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原來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調整為按3%繳納增值稅,所以小規模納稅人試點企業的稅負明顯降低。

        (四)解決重復征稅問題

        增值稅擴圍進一步解決了貨物和勞務稅制中的重復征稅問題,將推動第三產業快速發展。

        (五)從長遠看,“營改增”的正面效應會更大

        “營改增”將促進第三產業的專業化分工,許多過去依附于制造企業中的服務部門將逐漸獨立壯大;將促進產業鏈的完善,過去增值稅鏈條中斷,制約了中間環節的企業發展壯大。隨著鏈條融合。產業發展也會更順。

        “營改增”是形成以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促進行業結構調整的客觀要求。縱觀全球稅收現狀和發展趨勢,以“營改增”符合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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