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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 財務報告 審計 思考
財務報告審計是指企業聘請相關人員對其財務報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進行審計驗證,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以便使用者進行正確的決策,監督和控制,現實中,主要有如下意義:
一、財務報告審計相關概念
1. 財務報告的定義
財務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2.財務報告構成
財務報告審計建立在真實、合法、完善的財務報告基礎上,因此,要想做好財務報告審計,必需了解財務報告的構成,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
3.財務報告審計的構成
財務報告審計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報表附注的審計。
二、財務報告審計的具體過程及方法
1.財務報告審計的目標與范圍。①財務審計的目標。審計目標是審計行為的出發點,是審計活動要達到的境地,主要取決于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主要是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以下方面發表審計意見:A.真實性,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變動情況,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符合程度;B.合法性,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要求;C.效益型,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具體是指經濟活動是否做到了節約,效率和效果是否達到了預期目的。②財務報告的審計范圍。 A.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財務報告審計的企業單位,如:各類證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B.審計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被審計單位會計報告期內與財務報告有關的事項,以及影響注冊會計師做出專業判斷的所有方面,如: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承諾、虧損合同、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環境污染整治等常見或有事項;C.被審單位會計報告期內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2.審計計劃。審計主體決定審計計劃,每一類審計都包括準備、實施和終結三個必經階段,在財務報告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事項、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和評價的基礎上,制定出審計計劃,確定審計程序和方法,作為實施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依據,以保證及時、有效地進行審計工作。
3.審計實施。涉及被審計單位和注冊會計師,正確處理好兩者關系,是實施審計的重要保證。①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告審計過程中的主要責任。A.及時提供注冊會計師所要求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B.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隨時介紹有關情況,及時解釋注冊會計師提出的問題。C.按照約定條件向會計師事務所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②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中的要求。A.按照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嚴格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原則。B.一般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必要時采用檢查、監盤、函證、分析復核等方法,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C.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對發現的被審單位會計賬目和財務報告中數據、內容或處理方法方面的錯誤,提出改正意見和調整說明。D.對審計工作認真進行記錄,認真研究并整理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工作底稿及時出具審計報告。
三、財務報告審計內部控制測評
內部控制是由各基本要素組成的,這些要素及其構成方式,決定著內部控制的內容與形式,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等五個方面,主要由如下兩個部分組成:
1.內部控制主要環節
主要包括:崗位責任控制;編制程序的控制;會計稽核控制;報送時間控制和公司治理層面的控制。其中編制程序的控制由結賬控制、對賬控制、試算平衡控制組成,會計稽核控制由報表內容控制、編制方法控制和審核控制組成。
2.內部控制測評
充分運用各種審計方法,通過審閱公司的帳、表或進行實地監察,驗證企業所設計的報表編制程序的健全性及有效性,并檢查各崗位、各環節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分工是否明確,相互間的制約、協調機制是否合理,相關責任制是否得到有效落實和執行等。
檢查編制財務報表的準備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充分、有效,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和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按規定程序,認真進行結賬和對賬,不明原因是否按規定進行調整,是否進行試算平衡等。
四、財務報告審計的意義
1.有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
股東(投資者)主要關注投資的內在風險和投資報酬,企業出具的財務報告審計,能提供有關企業盈利能力、資本結構和利潤分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2.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債權人主要關注的是其所提供給企業的資金是否安全,自己的債權是否能夠如數收回。企業編制的財務報告能著重為他們提供有關企業償債能力的信息。政府相關機構最關注的是國家資源的分配和運用情況,需要了解與經濟政策的制定、國民收入的統計等有關方面的信息。為此,財務報告審計提供有關企業的資源及其運用、分配方面的情況,為國家的宏觀決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3.有利于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企業管理人員最關注的是企業財務狀況的好壞、經營業績的大小以及現金的流動情況。財務報告審計能提供某一特定期間經營業績與現金流量方面的信息,并為以后進行生產經營決策、改善生產經營管理提供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核算
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國科發火[2008]17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凡是滿足申報高新企業條件的企業,可以向各省科技廳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稱號,有效期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為三年。高新技術企業不僅是取得申報國家和地方各部委其他科技項目、申報政府專項資金的資格,還享有高級人才引進政策,并可享受稅收優惠,其中包括:(1)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后享受1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自認定通過年度開始按照15%的稅率征收;(2)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一、研發費用存在的問題
研發費用標準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必要條件之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三項要求:一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二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而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要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研發費用標準實際包括相對標準和絕對標準,是二者合一,但二者又有銜接之處,實際要求很高。企業在申報材料時緊扣指標要求,在相對指標上一般能滿足3%~6%要求,但常會出現以下問題:(1)研發費用絕對值大于管理費用的總額,而無形資產并無增加;(2)研發費用絕對值占管理費用總額的比例過大,超過50%,甚至達到90%以上;(3)企業的機構設置中并無研發部,卻出現研發費用;(4)企業出現研發費用,但在審查年終所得稅匯算時卻未按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反而繳納大量的企業所得稅。
二、研發費用存在的問題的分析
企業人員對研發費用存在的問題解釋為:企業財務人員在核算研發費用未按規范執行,研發費用不僅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也在生產成本及其他項目中列支,研發費用由財務各科目中取數歸集而成,所以金額占管理費用比例過大或大于管理費用;企業雖無獨立的研發部門,研發時抽調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科研項目組;企業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務機關不予批準。
1.研發費用的財務核算問題。
(1)財政部1992年12月31頒布,1993年7月1日執行的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第521號科目――管理費用規定:本科目核算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工資和福利費、折舊、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研究開發費、壞帳損失等。(2)財政部2000年12月29頒布,2001年1月1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不包括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等。(3)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2007年1月1日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1)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2)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3)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均要求研發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增加了在特定情況下計入無形資產的規定,并無在其他科目中核算的規定,因此在財務核算規范的情況下,研發費用作為管理費用的一個明細項目,其總額無論如何也不應大于管理費用(涉及無形資產的應加計),甚至其占管理費用的比例也不應過大,除非其為專職研發企業,但專職研發企業也不符合高新企業評審的條件。如果企業確實發生了研發費用,由于企業未正確進行財務核算從而導致研發費用占比過大或超過管理費用,這種也不符合高新企業的規定,因為財務能正確核算研發費用是加計扣除和申請高新企業的前提。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用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提出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的解釋根本不存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審批項目已取消,納稅人可根據稅收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自主申報扣除的前提是:企業必須賬證健全,能從不同會計科目中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依據稅務政策的規定,如果企業的研發費用未能加計扣除,在正常情況下只能說明企業的核算或研發項目存在問題,不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當然也就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審要求。
三、針對研發費用存在的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高新技術企業擔負著科教興國、科技進步、促進國家經濟持續發展、企業產品更新換代等太多的責任。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了太多的希望,提供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同時對于虛假的高新技術企業也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為了避免風險,達到國家、企業雙贏的局面,針對研發費用存在的問題應采取以下措施:(1)國家有關機構應結合中國企業的實際情況修訂高新企業認定辦法,認定標準應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使之清楚明晰、具體適用、可操作性強,并應符合中國企業的現實,能真正促進企業的研發投入,提供科技發展水平;(2)審計機構應加強自身的職業道德修養,提高業務水平,使審計結果真正做到真實、客觀、公正;(3)企業為了自身的長遠發展和避免風險,應結合自身的產品的特性及發展趨勢,確定自身的研發項目,正確設置賬簿進行財務核算,具體如下:第一,企業的研發項目應編制技術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和技術開發費預算,技術研發專門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第二,正確核算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應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的樣表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編制相關憑證及明細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進行核算。
參考文獻
各B股上市公司:
按照我會新近修訂公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準則第三號 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凡屬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申報事宜、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以及我會和交易所確認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財務報告均需經過審計。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含同時發行了A股的公司)原則上執行該準則,但在中期財務報告審計問題上可按下述規定執行:
一、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公司,可以只進行中期境內審計(指中國注冊會計師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制的財務報告進行的審計,下同),不要求進行境外審計(指會計師依據國際審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審計準則,對公司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會計準則調整的財務報告進行的審計,下同)、審閱;
二、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申報事宜的公司,可以不進行中期境內、境外審計、審閱。但在上報配股申報材料時,須按我會要求提供有效期內的境內審計報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證券監管機構有要求的,還須同時提供有效期內的境外審計報告。
三、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的公司,不要求進行境外審計、審閱。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大圣寒刀”為你整理了這篇關于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審計反饋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開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
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審計反饋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根據紅河州審計局關于《開遠市2019年至2020年7月底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情況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紅審調報〔2020〕8 號)反饋問題,我局高度重視,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整改工作研究及部署會議,責成相關部門及時進行整改,現將整改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關于“重大政策及推動清欠工作措施落實方面存在審核把關不嚴、清欠臺賬不實不細,存在少報欠款行為”問題的整改。
審計調查報告中指出“開遠市住建局清理拖欠款審核把關不嚴、清欠臺賬不實不細,導致少報拖欠款132 250元,影響清欠賬款數據庫的準確性”的問題。
一、原因分析
開遠市住建局與云南朋陽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3月7日簽定《開遠市人居環境提升(二期)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合同,合同價暫定:28 457 000元,質保金5%,即1 422 850元。項目已投入使用但未結算,在未收到結算審核結果前,我局不能確定項目最終結算價,為保證資金安全,按合同規定扣質保金為審定工程總造價的5%后,按暫估的6?000 000元欠款進行清償,待結算審核報告完成后再按結算價支付工程欠款。
二、整改情況
在收到審計調查提出開遠市住建局少報欠款問題后,我局及時整改,于2020年9月8日已籌集資金歸還剩余欠款132250元。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是加強欠款審核力度,嚴格把關,督促盡快完成工程結算審計工作,加快清欠進度;二是設置專人,建立清欠臺賬,完善明細臺賬,確保數據準確性。
你院(90)經請字第2號“關于購銷合同當事人延長履行期限后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關于本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處理意見。
但據所附材料看,本案似為詐騙犯宋孝良借用被保證人單位名義(包括單位合同、公章、帳戶),以簽訂合同為名,騙取債權人貨款。對此,保證人并不知情。如情況屬實,因被保證人出借單位合同、公章及帳戶,使宋孝良得以行騙,給債權人造成的7萬多元經濟損失,應當由被保證人自行承擔,保證人則不應對此承擔保證責任。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購銷合同當事人延長履行期限后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請示
(90)經請字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鹽城市第二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以下簡稱生資公司)訴東臺市安豐多種經營經理部(以下簡稱經理部)、鹽城市化工供銷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購銷合同返還貨款糾紛一案中,對化工公司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現向你院請示。
一、基本案情1988年6月4日,經理部與生資公司簽訂了一份由經理部供給生資公司2500條柴褶的購銷合同。合同規定:貨款總額137500元正;6月13日前交貨,結算方式為銀行匯款或匯票結算。合同還規定了質量標準、驗收方法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化工公司于1988年6月6日為經理部提供了款項擔保。
6月13日前,經理部、生資公司都未履行合同。6月17日,雙方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將合同履行期延長,并在原合同上增加了:“需方貨款匯至供方后,如有損失,則保證單位負責賠償。”6月18日,生資公司向經理部付款137500元,后經理部不能交貨,貨款也不能退還。生資公司起訴要求經理部的保證人化工公司賠償損失。
二、我院意見我院認為:購銷合同中的保證人,只能對經其同意的保證內容承擔保證責任,該案供、需雙方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原合同中的保證人對此而產生的糾紛不負保證責任。
一、稅務管理組織分工
大中型集團公司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隸屬于集團財務部,集團本部及各子公司應設立專職人員負責稅務管理工作。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制定和完善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審核各類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流程;服務、指導、協調、監督各單位的稅務管理工作;對子公司的稅務籌劃工作進行論證并促進實施;建立與稅務部門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和諧的稅企關系;負責集團本部的納稅申報及日常稅務管理工作。子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執行集團公司稅務管理制度及流程,對本單位的各類經濟業務進行稅務審核;負責本單位的稅務登記、稅務核算及申報;負責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及籌劃;負責本單位稅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對本單位各項經濟業務涉稅問題進行把關,在重大經濟業務活動發生前與集團稅務部門協商溝通和匯報,防止出現重大涉稅問題。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業務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制定業務流程中的稅務處理流程,并執行稅務處理流程的規定。
二、稅務登記、稅務核算、納稅申報及發票管理
(一)稅務登記方面
集團新設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前,應及時報告集團稅務管理部門,由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根據稅收征管范圍及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指導子公司選擇合適的地區進行國、地稅登記;子公司因經營場所變動需變更征管范圍時,由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指導、協調辦理;子公司宣布歇業或清算時,原則上應先對清算過程中存在的稅務問題解決完畢,再辦理稅務及工商注銷手續。
(二)稅務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應做好稅務管理基礎工作,依法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避免出現如兼營行為沒有分開建賬導致從高征稅,核算不清導致核定征稅,缺乏有效憑證導致企業所得稅匯算調增損失。子公司應充分考慮稅務成本,事前對發生的各類經濟業務進行稅務審核并積極進行稅務籌劃,事后對納稅情況進行分析并找出稅收異常變動的原因,從而達到合理運用稅收法規節約稅收支出之目的。稅收核算要嚴格按照稅收法規和會計法規開展,當公司稅收籌劃涉及到調整稅收核算的,應按照稅收籌劃要求進行核算;對經濟事項的處理涉及到稅法和會計法中不明確之處,或稅法與會計法之間存在沖突時,應作出一個合理選擇。
(三)納稅申報方面
嚴格執行納稅申報流程。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稅務會計每月依據應交稅金明細賬與相關涉稅科目等資料填制納稅申報表,經主管領導審核無誤后按規定上報,同時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子公司需延期申報時,應按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在集團備案。
(四)發票管理方面
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領取、開具、接收和保管本單位的各類發票。在經濟業務運行中,應按發票使用規定,根據經濟業務的性質開具和取得合規的發票,嚴格杜絕跨期發票或過期發票列支成本費用;避免業務人員人為壓票影響增值稅抵扣和不能按期抄報稅的情況。
三、稅務報告及檔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應建立稅務分析報告制度,加強稅務檔案管理,定期對本單位稅收實現情況進行分析,建立本單位稅負率標桿。當稅負出現異常變動時,應及時分析并向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提交稅務分析報告。子公司應及時整理、裝訂本單位的稅務報表,對每年所得稅匯算中調整的明細事項,應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對每次國、地稅稽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專項整理歸檔。稅務人員工作調動時,應辦理稅務資料、檔案的移交手續,按照會計法規要求,實施監交。
四、財產損失申報和所得稅匯算
集團本部各單位應及時向集團稅務部門提供有關納稅申報的資料,承擔稅款;集團本部單位的各類資產損失(壞帳損失,投資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固定資產處理損失),在年終由集團稅務部門負責收集清單,報董事會申請核銷,經批準后向稅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集團本部各單位在對各類資產進行盤點的基礎上,查明損失原因、分清損失的責任、完備損失的原始手續、資料,準確計算資產損失的計價金額,需做進項稅轉出的按要求轉出。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參與合并納稅的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在年終時按照集團公司財務部統一部署進行所得稅匯算工作,股權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合并納稅條件的,應及時將股權變動情況報告集團公司財務部。子公司進行財產損失申報、所得稅匯算需聘請稅務中介機構時應服從集團統一安排;各單位聘請中介機構作稅務顧問,要將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雙方合作的業務范圍、費用等有關事項報告集團備案。
五、稅務審計及檢查方面
(一)稅務審計方面
原則上由集團稅務部門統一聘請中介機構對各單位進行稅務專項審計。集團公司對審計過程實施監控,子公司審計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與集團溝通;子公司稅務審計報告必須經集團審核確認,正式審計報告要交集團備案。
(二)稅務檢查方面
對子公司稅務稽查事項的規定:對各級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子公司應積極配合;子公司財務主管為稅務檢查時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接受詢問和解釋,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各類資料,應經本單位財務主管審核批準;在得知納稅消息或接到納稅檢查通知書時,應及時報告集團稅務部門,對本單位存在的稅務問題應及早發現并提出解決方案。檢查中,要積極與檢查人員溝通,時刻關注整個檢查進展情況,對涉及到集團層面的涉稅處理事項,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給出答復;檢查后應及時將稽查結果整理歸檔并交集團備案;稅務檢查結束后,子公司應積極取得稅務檢查結論草稿,并組織相關人員討論,復核稅務檢查結論,并制定改進方案。
六、稅務籌劃
子公司財務主管和稅務會計應積極關注和學習各類稅收法規,要認真研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在經濟業務發展過程中積極取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種申報材料。各單位開展的各類稅務籌劃,實施前應征求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意見,籌劃方案應提交集團備案;集團定期組織子公司討論稅收籌劃論證會及舉辦講座,提高稅務人員稅收籌劃意識。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網上聯合年檢;信息共享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4-0119-02 中圖分類號:F830.73 文獻標識碼:A
外商投資企業網上聯合年檢操作系統自2006年正式運行至今已近兩年,在簡化企業年檢程序、科學監測外匯收支整體狀況、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但在年檢實際工作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亟待改進和完善。
一、網上聯合年檢系統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網上聯合年檢操作系統企業注冊登記程序不盡合理,容易給后續主管部門造成年檢工作隱患
系統開通以來,參檢企業在線注冊一直由商務部門主管登記,而不是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行進行注冊,由此給其他年檢審核部門工作造成不便和被動。如商務部門在為企業在線注冊時,在“企業主管部門”選擇中,往往將外匯、財政、工商等八個部門全部一同選擇,從而使一些兩年以上未參檢或其他一些原因而被外匯局注銷了外匯登記的參檢企業,網上聯合年檢系統會出現年檢審核界面,能夠反映出參檢企業所上報的外匯登記證年檢材料,卻無法提供出參檢企外匯登記證編碼信息。
(二)網上聯合年檢系統企業數據上報操作程序設置不夠科學,缺乏相應的刪除或注銷功能
例如在外匯年檢中,外匯局發現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長期不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之后由于外資長期不到位,企業自行解散注銷,不需進行年檢。而在網上聯合年檢系統中因初始申報了相應的年檢材料,無論企業版或是審核部門版均無對企業上報材料具有刪除或注銷功能,從而使這些企業數據一直處于“待審核”狀態,進而給外匯管理等各審核部門年檢工作帶來不便。
(三)網上聯合年檢系統尚未完全實現年檢部門年檢的聯合性和統一性,各部門缺乏不具備參檢企業的“黑名單”曝光平臺或資源共享系統
現行工商部門與商務、外匯等八部門分為兩個年檢操作系統,各個年檢審核部門各自為政、聯而未合,相互間對年檢工作的配合意識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如外匯局缺乏便捷的信息傳遞渠道獲取工商部門注銷企業的信息和商務部門對聯合年檢情況的分類、匯總信息,沒有實現真正的信息共享,而網上聯合年檢系統在審核程序設計上,缺乏各部門審核前對不具備參檢企業的把關審核信息和及時曝光平臺,因而可能使部分企業違規參檢,加大對年檢的難度與工作量。
(四)網上聯合年檢各類報表之間缺乏制約平衡機制,企業填制隨意性較大
一方面,各部門的年檢要求與網上審核不配套,無法通過網上聯合年檢系統獲得完整的年檢材料,系統中聯合年檢報告書報表未包括“外匯收支情況表”,外匯局難以通過網上采集、匯總外匯收支情況。另一方面,網上聯合年檢系統數據分析功能、聯合年檢報告書、財政報表與外匯收支情況表之間缺乏驗算數據平衡的程序,企業各種報表分別是由企業財務、審計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部門出具,因而也無法保證各類報表之間數據是否相符。
(五)網上聯合年檢系統審核界面模式設計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是查詢系統沒有記錄企業歷次年檢的情況,各審核部門無法對參檢企業進一步深入了解,進而無法在聯合年檢過程中形成系統的、統一的認識結論和意見;二是審核系統沒有實現對參檢企業在各年檢部門全部審核通過后才能出具年檢報告書的把關,因此導致部分企業在有關部門缺檢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三是現行網上聯合年檢系統對年檢審核完成指標的設置不夠科學。對各審核部門年檢完成情況僅設置了“參檢企業通過率”一項指標,審核結果模塊中只設置“通過”、“不予通過”、“部門錯誤”、“返回修改”等幾種模塊,沒有對參檢企業年檢審核情況分類細化進行統計,所反映的審核完成情況不能詳盡反映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也無法科學地反映各部門年檢審核通過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同時也未將參檢企業違規等特殊情況考慮進去如何處理。
二、對網上聯合年檢系統存在問題的改進建議
(一)利用行政和科技手段,強化聯合年檢各部門協作機制,真正實現聯合年檢信息共享
建議有關部門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聯合年檢操作規程,并對現行網上聯合年檢系統進行資源共享功能模塊補充,明確各審核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及時向聯合年檢各部門公布信息共享內容,以加強對“三無企業”的過濾和清理,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有效監管。
(二)完善網上聯合年檢系統操作模塊,提高操作便利性
一是在企業注冊登記程序中增加企業“補登記”或“修改”功能,賦予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注冊信息并上報審核部門的功能。二是企業上報年檢材料后,應賦予企業自主刪除的功能。如一些成立后資本金長期不到位的企業,在網上提交年檢材料后又自行申請注銷,不需進行年檢的情況下企業可自行刪除年檢申報信息。三是增加企業年檢歷史記錄的查詢模塊。
(三)增加網上聯合年檢系統審核監督和制約功能,引入“年檢關注企業名單”和“黑名單”模塊
系統應增加對企業的分級管理應用程序,增加關注類和無參檢資格的“黑名單”類企業名錄,實現外匯年檢與外匯監管一體化。
(四)改進系統數據運算功能,實現年檢種類報表數據分析多維化和平衡化
在現有網上聯合年檢數據統計系統的基礎上,增強對企業財務、審計中介機構以及審核部門所掌握數據之間的加工、分析、匯總以及平衡功能,根據部門需要確立年檢審核指標,對企業綜合數據提供多維分析、趨勢分析、數據挖掘等靈活多種的綜合分析手段,從而促進企業、審計中介機構、年檢審核部門的有效制衡互動,提高年檢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進一步豐富網上年檢系統功能,將財務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與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等資料一并納入網上平臺。
一、適用稅率籌劃
所得稅稅率是國家法定的,但對于同一個行業,企業會由于業務性質、所在地區、規模大小的不同而導致稅率有所差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稅率籌劃的思路是: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爭取適用低檔稅率;不滿足條件的,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稅率籌劃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來進行:
(一)針對處于文化轉企改制時期的文化事業單位為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第34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該政策是對處于轉制時期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給予的最大、最直接的稅收優惠,但只有5年的時間,進行稅務籌劃的空間相對較小。因此,擬進行轉企改制的經營性出版事業單位應盡快轉制為企業,以最大限度地享受這一項優惠政策。
(二)適用于出版行業的產業優惠政策近年來,出版行業與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越來越密不可分,數字出版、網絡出版、手機出版等新興的出版和發行形式,成為出版企業的重要發展方向。為鼓勵出版企業從傳統的單一模式向數字化、網絡化方向發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聯合《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件),其中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相關領域內,符合國家高科技企業認定辦法的,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出版企業,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時,首先要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其次要提供企業的研發費用和支出賬目、產品(服務)收入的審計報告,以及知識技術證書、新技術的證明文件等。相關的報告要經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值得注意的是,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必須在未來3年中進行年檢,如果年檢不合格則會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就會失去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待遇。因此,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出版企業,在取得新技術,新產品時要及時向科技主管部門報備立項,形成研發成果歸檔,以保證出版企業順利地持續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三)處于西部民族地區的出版企業新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免征”。 企業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同分享,自2003年起,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處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可以減免屬于地方分享的40%的所得稅,減免權屬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人民政府。此項優惠政策還可以與新稅法中“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的規定相結合,進行稅務籌劃。例如,對于總機構在西部民族地區外,分支機構在西部民族地區且經營業務良好的,可以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立為子公司,使子公司享受此項優惠;而對于總機構在民族地區,需要在民族地區外設分支機構的,就要選擇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使分公司與總公司合并納稅,以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從而減輕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納稅負擔。
二、收入籌劃
稅法規定的收入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從是否納稅的角度來劃分,可分為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出版企業日常的經營收入主要來自編輯出版收入和出版物銷售收入。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當期實現的收入應在當期確認,并結轉相關成本。對收入籌劃的思路是,區分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延期納稅,合法合理的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一)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不納入應稅收入,具體是指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對于轉制改革時期的出版企業,不征稅收入的優惠比較特殊。例如在《關于宣傳文化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 第24號)中就有以下規定:宣傳文化企事業單位按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收入,不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出版企業應仔細甄別哪些收入屬于不應稅收入,進行專戶管理并按規定使用。
(二)免稅收入免稅收入指的是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納稅的收入,具體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轉制后的出版企業必定會在生產經營中涉及籌資、投資等金融活動,利用金融活動也可以達到對所得稅進行籌劃的目的。出版企業對外投資時,可以考慮選擇符合條件的股票、債券直接投資,也可以選擇國債投資,如企業可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國債產生的利息收入可以免收所得稅,從而增加免稅收入。
(三)延期納稅延期納稅并不是當期實現的收入推遲確認,而是通過業務安排達到推遲實現收入的目的。例如發生的年底的大筆收入事項,可以通過推遲銷售事項的發生,將應納稅額推遲到下期,獲得資金的占用時間,從而增加節稅收益。
三、稅前列支費用籌劃
稅前列支的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和虧損。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利用稅前列支費用進行稅務籌劃,是出版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重點,其籌劃的空間非常大。
(一)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與舊制度不同的是,新制度并沒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對于業務招待費,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籌劃思路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盡可能加大據實扣除費用的額度,對于有據實扣除限額的費用應該用足標準,直到規定的上限。 首先,出版企業可以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在整個公司利潤不變的情況下,增大費用扣除的收入基數,從而增加扣除的限額;其次,也可以通過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會務費、差旅費,使會務費和差旅費不計入業務招待費,最大程度地加大扣除費用的額度,從而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但是不能故意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務費和差旅費,否則屬于偷稅,造成稅務籌劃的失敗;再次,出版企業可以通過事先籌劃,將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直接進行合理地轉換,這種做法的前提是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兩種費用一高一低時,通過對出版企業事務的安排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二)損失出版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難免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損失的發生,比如固定資產盤虧、出版物因滯銷導致的庫存積壓,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等,這些損失的發生不利于出版企業的發展。而為幫助出版行業順利度過轉制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31號文件中規定:“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 出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根據上述條款扣除呆滯出版物造成的損失,但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一般而言,呆滯物應在年末處理,即要將損失留到年末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才能取得節稅收益。另外,企業在處理庫存呆滯出版物時,應注意把握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所得稅方面,如果確認為非正常損失,則要按照財產損失申報的相關規定,在規定日期之前向稅務機關進行報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