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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從轉變干部作風突出問題入手,著力化解矛盾糾紛和積案,堅決抵制歪風邪氣,大力弘揚新風正氣,全力維護群眾利益,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以實際行動踐行黨的群眾路線。
二、主要任務
(一)切實轉變干部作風。緊密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重點解決“”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重點解決宗旨意識淡薄、不關心群眾冷暖,脫離群眾、疏遠群眾,在位不在崗、責任心不強,遇到矛盾問題繞著走,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落實惠民政策縮水走樣、與民爭利等問題。村級組織主要解決軟弱無力,服務群眾的意識和能力不強,辦事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等問題。杜絕因干部作風不正或工作不到位引發群眾上訪事件發生。鄉紀委牽頭,重點查處黨員干部違法違紀,損害群眾利益、“吃、拿、卡、要”、、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例。
(二)著力化解矛盾糾紛。以村為單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通過排查,詳細了解和掌握本鄉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按照輕重緩急進行梳理歸類、分類建檔,實行動態管理。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以鄉綜治辦為主,整合派出所、司法所、工青婦以及各站所的職能和資源,接待群眾來信來訪。鄉村干部主動深入到戶中幫助化解矛盾糾紛,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調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群眾的作用,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
(三)全力抵制歪風邪氣。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在強調服務群眾、解決群眾困難的同時,做好群眾的教育和引導工作。對于一些法律觀念淡薄、、信鬧、信謠、不信法的群眾要積極引導其知法守法;對于為實現自身利益訴求,纏訪、鬧訪,干擾和影響黨政部門正常工作秩序的現象,依法予以遏制和打擊。
三、方法步驟
(一)征求意見、排查調研階段(3月20日—4月30日)
1、通過設立征求意見箱、征求意見電話和郵箱,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發放書面征求意見函和書面調查問卷等形式,廣泛聽取群眾對黨員干部在作風方面存在問題的反映,并進行歸類匯總,建立整改臺賬。
2、由駐村領導牽頭,駐村干部和村干部負責,全面排查矛盾糾紛,上報鄉綜治辦梳理歸類、分類建檔。努力做到不漏一個家庭、一個問題、一個對象。
3、由綜治辦選定三個具有不同代表性的案例,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組織對案例進行深入調研,撰寫調研報告。
(二)查擺問題、化解糾紛階段(5月1日—8月15日)
1、重點圍繞為民務實清廉要求,對照、廉政準則,對照改進作風要求,對照群眾期盼,對照先進典型,采取群眾提、自己找、上級點、互相幫、集體議等方式,認真查擺和剖析“”問題,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2、對前一個階段未調處好的矛盾糾紛,集中力量,攻堅克難,確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著落。對群眾反映強烈,調處難度比較大,較長時間未化解的;或可能引發民轉刑、和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的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實行掛牌督辦,明確責任領導和辦結時限。對需要縣以上協調指導的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主動提請上級協調督導。查找1-2個為實現自身利益訴求,纏訪、鬧訪,干擾和影響黨政部門正常工作秩序的案例,依法予以打擊,起到警示作用。
3、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深入實施“六五”普法規劃,實現社區農村群眾普法經常化、青少年普法多樣化。按照“缺什么、普什么”的原則,針對不同群體編寫法律知識手冊,在鄉村開設“法律櫥窗”,在小區開設“法制長廊”,教育群眾自覺學法、懂法、用法、守法。強化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和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為廣大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
(四)建章立制、提升總結階段(8月16日—9月30日)
1、由鄉紀委牽頭,查處主題活動中發現的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或,或不作為、亂作為引發群眾糾紛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
2、認真組織“回頭看”,對矛盾糾紛的潛在問題要深入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對策、加強防范、及時總結經驗、查找薄弱環節,做好補缺補漏,不留隱患。
3、在矛盾糾紛化解過程中,樹立正反面典型,組織群眾開展典型案例分析討論,引導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合法途徑表達利益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建立健全系列針對性和指導力強、能長期管用的制度規定。堅決維護制度規定的嚴肅性、權威性,加強對執行制度情況的督促檢查,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無視制度的行為。
四、相關要求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改革發展大局,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堅持有利于暢通渠道,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把群眾反映的問題解決在基層,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有利于把群眾問題解決在苗頭和萌芽狀態,引導人民群眾依法逐級有序;探索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規律,構建新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全面推廣并形成安監系統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以大調解實現社會的大穩定,促進我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責任主體、基本原則
(一)責任主體。調處化解工作事關安全生產工作的穩定,因此機關各股室、執法大隊均列入調解工作的責任單位,其中監督股、綜合股、執法大隊等具有執法職能及具有接待職能綜合辦公室為重點單位,局機關對各股室的調解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二)基本原則。從職能出發,及時研究并配合縣政府解決安全生產和經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堅持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與維護社會穩定相一致的原則,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調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妥善解決矛盾糾紛,自覺維護社會穩定。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在法律框架內開展調解,依據事實,依據法律,釋法明理,分清是非,提高調解的公信力。堅持以德調解的原則,廣泛運用社會主義道德觀、價值觀,按照社會主義榮辱觀的要求,發揚我國的優良傳統,尊重公序良俗,引導和啟發當事人自覺達成和解。堅持群眾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群眾的意愿,引導群眾互諒互讓,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充分尊重群眾的訴訟權利,不強迫群眾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堅持公平效率的原則。嚴格調解工作紀律,完善監督機制,確保調解公正、公平、公開,防止久調不結。
三、工作制度及要求
為真正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落到實處,制定確立5項工作制度和要求:
1、每月進行一次苗頭和隱患排查。每月20日前機關各股室要認真了解掌握有關情況,并形成文字材料,及時參加局排查隱患分析會議和維穩專題調研會;因問題發生或惡性案件的,要立即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排查出的問題,要在認真分析研究基礎上,落實承辦責任制,把問題及時妥善地解決在萌芽階段。對已查出掌握的苗頭隱患,對遲報、漏報、誤報造成嚴重影響的,或因工作不力,出現越級上訪或釀成事端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2、堅持查辦工作制度。對上級領導和領導機關批示交辦的問題,要按照要求及時認真查處,并按時限上報查處結果;對重大查處案件,因情況復雜,不能如期報結的,要提前書面報告查辦進度并提出延期申請,全年不出現退查退辦案件。
3、及時妥善答復。對群眾來信來訪要做到認真調解,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登記歸檔,落實承辦主體。
4、嚴格控制越級上訪。通過對矛盾的排查,爭取將其化解在基層,確保全年不發生進京和到省、市集體上訪,不發生因問題引發的群眾性事件和尋釁滋事事件及惡性問題。
5、加強領導,健全工作網絡。按照我縣社會治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機構、調解網絡等要求,成立我局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小組下設辦公室,確定具體工作人員負責“大調解”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督查考核材料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使我局“大調解”工作有領導、有接待地點、有工作人員、有規范檔案。
一、影響當前社會和諧穩定的主要矛盾糾紛
從調查中看,我縣社會普遍和諧穩定,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經濟持速發展,但仍然還存在著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矛盾糾紛,有些矛盾糾紛在一定程度上還在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山場糾紛增多。從調查的五個鄉鎮看,土地山場糾紛普遍呈上升趨勢。洋港司法所去年調處土地山場糾紛15起。今年元至11月份已調處18起,增長20%。有三個鄉鎮土地山場糾紛占全年調處糾紛的30%以上,其中,三溪司法所今年調處較大糾紛32起,涉及土地、山場、湖泊等權屬糾紛達15起,占49.4%,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大多帶有群體性,處理不及時,極易引起。洋港鎮小港村小失羅組與小泉組因一叫關口,面積約80余畝的山地發生權屬糾紛,雙方經常鬧得劍拔弩張,今年五月又因此引發矛盾,雙方各召集百余人,一場械斗眼看就要發生。司法所得知消息后,迅速趕赴現場,要求雙方都冷靜對待,隨后又通過查找證據找雙方當事人座談,反復做干部群眾思想工作,最終使一場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得以平息。
2、勞務糾紛增長。五個鄉鎮中,勞務糾紛在全年調處的糾紛中都占有很大比重。白沙司法所元至11月份調處糾紛51起,其中勞務糾紛就達21起,占41.2%。這些糾紛大都發生在農民與個體老板之間,他們用工前往往都沒有制訂明確的勞務合同,發生糾紛后,調處難度較大。今年三月份,白沙鎮某采石場。57歲的工人汪某在工作中自己踩翻石頭摔死,汪某家屬要求采石場賠償16萬元,計算標準是死者有子女5人未成家,每人按3萬元計算共15萬元,另安葬費1萬元。采石場老板王某認為賠償太高,后經司法所介入調解。首先通過做死者家屬工作認定汪某死亡不屬單方主要責任事故,其次死者5個小孩中只有1個是18周歲以下。據此計算由采石場一次性賠償死者撫養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6.6萬元,雙方當場簽訂協議,一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3、家庭糾紛突出。五個鄉鎮中家庭糾紛特別是婚姻糾紛明顯增加,洋港司法所去年共調處家庭婚姻糾紛10起,今年元至11月份已調處13起,增長30%。洋港鎮某村甲某因長期外出打工,妻子與同村乙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甲某回家后感到受了及大侮辱,一面與妻子吵鬧,要求離婚,一面將乙某打成輕微傷。乙某妻子因此也與乙某要求離婚,矛盾在兩個家庭中迅速升級,后經司法所調解,才使兩個家庭重歸如好。
4、民間經濟交往中的糾紛明顯增加。今年元至11月份全縣司法所共調處經濟糾紛189起,較去年同期,增加了7%。今年5月5日,楓林鎮楊柳村周家組村民周某經人介紹將一頭母豬以1100元的價格賣給江西省瑞昌市大德山林場村民陳某,陳某買回家一個多月后,以該母豬一直配不上種為由,于6月21日將母豬送還周某要求退錢,周某不同意,陳某糾集同村十幾人將周某的摩托車抬走。周某向有關部門反映得不到處理后,也準備組織親戚朋友到對方家中把摩托車搶回來,一場即將發生。司法所得知訊息后,立即與村調委會聯系,主動上門做周某工作,闡明利害,并表示如果調解不成,通過訴訟程序也能幫助他把問題解決,一連幾天調查取證,掌握充足的第一手材料后,到江西陳某家中進行調解,并邀請陳某所在村的領導參與,終于使雙方達成協議,一場跨省糾紛被成功化解。
5、基層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矛盾糾紛時有發生,并且影響較大。五個被調查鄉鎮都出現過村民與當地政府或政府部門發生過矛盾糾紛。黃雙口鎮海口村因金星湖80余畝湖叉圍湖養殖權屬問題與鎮政府發生矛盾,該村村民揚言不解決將集體到市縣上訪,司法所接受鎮政府指派參與調解后,一方面積極做好上訪群眾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認真查找相關證據在掌握了大量證據以后,拿出了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使所有海口村的干部群眾心悅誠服。
二、產生這些矛盾糾紛的原因。
產生這些矛盾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認為主要是五個方面的原因。
1、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村村民的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遇到問題不能自覺運用法律手段加以解決。三溪鎮柏樹村余某三人合伙承包了該村蔡家安組一處荒山,雙方簽訂了十年的承包經營合同,余某準備投資建苧麻基地時,以蔡家安組組長蔡某為首的一幫村民卻要求收回承包地,余某不服,也糾集了十多人,雙方相互對峙,一場械斗一觸即發。這一事件很明顯,合同一經訂立,應受法律保護,蔡家安組村民因不懂法而要求收回已經承包給余某的土地,而余某也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以暴治暴,后經及時趕到的三溪鎮政府、司法所干部介入調解才得以平息。
2、黨惠農政策的落實,使部分村民在認識上產生偏差。如黨的各項惠農政策落實以后,很多農民過去不愿種田,將土地任意處置,而現在種田不但不收稅費,而且有適當補貼,種田收益大了,又要求收回土地。因此,導致了土地山場糾紛明顯增多。三溪鎮八斗村三組,黨的惠農政策落實以前,外來承包戶劉某,以比較低廉的承包費,承包了該組100畝湖田,承包后劉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以改造,到去年黨的惠農政策落實以后,劉某獲得了較大利益。這時有個別群眾眼紅了,提出要收回湖田,否則將毀壞他的莊稼,讓他也無法耕種,由此產生糾紛。這類糾紛的調處,只能從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入手,使廣大村民從根本上了解黨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從而自覺地遵守。
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經濟交往更加頻繁,用工形式更加多樣,這不可避免地使經濟糾紛,勞務糾紛增多。洋港鎮某學校,將學校圍墻發包給個體包工頭高某,在施工中,高某又請泥匠工吳某幫忙,吳某在施工中,不幸從圍墻上摔下來,摔死了。吳某家屬找包工頭高某要求賠償,可高某認為自己是在為學校建圍墻,是為學校打工,拒絕賠償,而校方認為,吳某不是學校請來的,也不負責任,后來經司法所再三調解這一矛盾才得以平息。
4、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廣大農村社會經濟正發生深刻變化,農民的思想觀念,生產生活方式也在發生顯劇變化,這個變化他體現在機遇與矛盾的并存中。如:“打工經濟”已成為我縣經濟主導產業之一。農民打工既給家庭帶來可觀經濟利益的同時,也給部分家庭埋下了不穩定的種子。前面提到的洋港鎮某村,甲某與妻子的糾紛就是一個典型事例。
5、行政部門及執法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也是造成矛盾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前面提到的楓林鎮楊柳村周某,摩托車被搶走后,他曾向有關部門反映過,但相關部門只是以此案不屬自己的管轄范圍予以推托,而不是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幫助其想辦法或找相關部門幫助解決。致使周某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也組織親戚朋友準備到對方家中把摩托車搶回來,如果不是司法所得到消息,及時與村委會干部一起趕到現場,后果將不堪設想。
三、化解這些矛盾糾紛的措施與建議
我國目前正處在一個社會經濟轉型期,各種體制、觀念和利益的相互激蕩碰撞,導致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增多,而且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許多看似簡單的民間糾紛如果得不到及時化解,就很可能誘發,甚至激化為刑事犯罪,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要預防和減少各種矛盾的發生,及時化解群眾糾紛,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面做好工作。
1、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和基層干部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要借“五·五”普法啟動之機迅速在全縣掀起新一輪法制宣傳教育。要將普法的重點向農村延伸,著力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使廣大村民在日常經濟或勞務活動中,知法、守法、用法。養成事先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良好習慣,為減少和預防矛盾糾紛做準備。在發生矛盾糾紛后要教育廣大村民。不沖動、不盲從,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富池鎮對此有比較深刻的體會。富池鎮經濟活躍,過去各種糾紛,特別是經濟糾紛,勞務糾紛頻繁,直接影響了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近年來,鎮委、鎮政府對此有了較高認識,他們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契機加大了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定期不定期組織村組干部、個體老板學習各類法律、法規,使村組干部個體老板及廣大村民在日常經濟交往和勞務活動中能夠主動依照法律程序辦事,各類矛盾糾紛明顯減少。在富池鎮經濟交往、勞務活動中請司法所參與對合同進行審查已成為一種時尚。
2、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作用。不斷完善鎮村組三級民調組織網絡,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要加強調委會的陣地建設做到有班子、有牌子、有章子、有房子、有制度、有經費,增強村民對調委會的信任感,確保調委會工作高效正常開展。同時要加強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使矛盾糾紛能夠在調委會得到公平、公正,依法解決。楓林鎮在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他們首先從鎮調委會抓起,鎮委書記、鎮長侯建軍親自任調委會主任,隨后對全鎮16個村級調委會,108個民調小組進行了調整充實,制訂了調委會職責,落實了調委會主任待遇。定期邀請縣司法局、鎮司法所干部對全鎮三級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目前,該鎮基本做到了一般糾紛不出村組,大的糾紛不出鎮就能得到有效化解。
20__年以來,__法院認真研究__縣社會矛盾糾紛顯現出的特點,本著服務于民、服務于穩定的思路,經過深入調研,打破觀念上的禁錮,從工作實踐出發,不斷豐富大調解機制建設的內容,實現了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兩種糾紛解決機制的互補和協調發展,與縣司法局就委托調解工作達成了共識,率先在全區大膽嘗試開展委托調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委托調解提出的理念動因
委托調解是法院借助社會力量調處民事糾紛的新舉措,是努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嘗試,是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和為貴”的思想,在當事人雙方即將或者已經對簿公堂的情況下,創造性地通過人民調解和風細雨的工作化解糾紛。
以促進和諧為動因。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和經濟社會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舊有矛盾不斷積累、新生矛盾不斷出現、各種利益訴求層出不窮,并以案件的方式進入法院,法院單一化的訴訟手段已不能滿足解決糾紛的需要,如何依托社會資源,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妥善處理發展中的社會矛盾,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矛盾解決機制成為當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以緩解訴訟壓力為動因。近年來,__縣法院的收案數平均每年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1998年__法院受理各類案件1987件, 20__年1至10月受理各類案件3976件,較20__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編人數卻比10年前少2人。20__年至20__年,__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結案都在100件以上。審判力量嚴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長期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如何緩解案多人少帶來的訴訟壓力,已成為__法院改革的重要課題。
以創新調解理念為動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說明法律手段愈來愈成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訴訟愈來愈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但這些手段和途徑所對應的司法資源卻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攬解決所有的矛盾糾紛。如何平抑社會矛盾、調節利益關系、維護和諧穩定,就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揮人民調解植根基層、熟悉情況的優勢,創造性地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使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二、委托調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諧穩定為目標,以大調解網絡為載體,以良性互動為保障,構建全方位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初步形成了5個鄉鎮、1個街道、6個社區、12個清真寺調委會參與的覆蓋全縣的縣鄉村三級民事糾紛調解網絡。
形成委托調解組織網絡。__縣有人民調解委員會119個,其中鄉鎮級調委會5個,南梁臺子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級調委會61個,社區調委會6個,企業調委會34個,清真寺調委會12個。這些調委會均隸屬于__縣司法局,20__年3月,__縣法院與__縣司法局出臺了《關于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涉訴民事糾紛的實施意見》,確定了委托調解的范圍、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層法庭為基干向三級人民調解組織委托調解案件,在5個鄉鎮設立了委托調解示范點,聘請10名人民陪審員、120名鄉村干部、15名宗教人士作為特邀調解員,通過訴前訴中委托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為基礎,人民調解組織為骨干覆蓋縣、鄉、村三級的委托調解網絡。20__年8月份,在學習上海松江區法院經驗后,對委托調解又進行了完善,在__法院設立“人民調解駐法院”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收費渠道、標準等又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拓展委托調解工作范圍。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委托調解范圍,在糾紛的主體上,__法院不僅將公民與公民之間傳統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還將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對外委托,在糾紛類型上,不僅將婚姻、家庭、相鄰、債務等多發、常見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還嘗試將一般侵權和輕微刑事傷害等案件對外委托。
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在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信息點,人民調解員兼任信息員,在群眾和法院之間架起信息溝通的橋梁,基層法庭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例會,參加鄉鎮組織的綜治工作會議,利用這樣一些平臺,人民調解員和綜治成員單位通報近期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和綜治工作,基層法庭向他們反饋案件的受理及審理情況,使他們隨時掌握這方面的動態,實現信息傳遞互聯互通,對個別影響較大、積怨又深的矛盾,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調解方案,邀請相關部門、宗教人士或當地有威望的人士參加調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始終掌握解決矛盾糾紛的主動權。
促使各方優勢互補。針對調解人員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識不足、調解手段單一的問題,__法院采取缺什么補什么的辦法,由法官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引導,如為其配備法庭專用工具書、講解實體法和程序法、講解針對不同案件及當事人應適用的不同調解方法,講解制作調解協議書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集中旁聽案件審理等,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和素質能力。人民調解員熟悉鄉俗民情、貼近百姓、容易溝通、善做工作等特點,也不斷影響著法官,潛移默化地成為法官增強親民為民意識的不竭雨露。
創新委托調解工作機制。
一是在法院設立“司法局駐法院調解室”。法院為專職人民調解員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等,配備書記員一名。辦理立案庭委托調解的案件,由法院對駐法院調解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向司法局反饋專職調解員的工作情況。
二是對委托調解“以案定補”。對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時清結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辦案包干差旅費,同時要求其不得再向雙方當事人收費,為委托調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經費保障,激發了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
三是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對經人民調解組織或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委員會將調解結案
報告和調解協議書報送法院備案,一方要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院經審查可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規范委托調解流程。一是當事人來法院的,對符合委托調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15天,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二是對已立案但符合委托調解條件的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15天內調解成功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認效力或撤訴;調解不成的,及時回轉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審判。三是法院審判庭、執行庭在訴訟調解案件和執行和解中,可邀請特邀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協助。
三、委托調解取得的效果
委托調解工作的開展,實現了整合資源,優勢互補,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為群眾提供了更為方便快捷經濟的解決途徑,實現了三贏,即: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實現了當事人解決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
推動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進程。__法院的委托調解,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項有益嘗試,通過對委托調解的廣泛實踐,轄區內的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種社會資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規模優勢,共同服務于糾紛的處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動了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進程。20__年3月至20__年10月,共委托調解案件3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8%。調解成功251件,成功率達79.8%。其中,駐法院調解室工作以來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即調解成功38件,成功率達74.5%。
促進了整體司法效益的提升。通過訴前源頭預防、中間環節疏導,過濾掉大量的矛盾糾紛,使審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節約了有限的審判資源,降低了訴訟成本,減輕了法官的辦案壓力,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辦理大、要案和疑難案件,提升質量和效率。20__年1至10月,__法院審判案件結案率達到80.5%,同比上升3.1個百分點,執行案件結案率為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訴率為93.65%,調解率為73.1%,同比分別上升了3.5個百分點和4.2個百分點,上訴率為6.35%,發回、改判率為12.87%,同比分別下降了1.8個百分點和2.1個百分點,案件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依托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員則多是由村委會、居委會的主任、委員兼任,雖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但畢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別是法律知識欠缺,調解的糾紛大多僅限于鄰里吵架之類的瑣事。同時,由于人民調解協議缺乏法律強制力,許多糾紛調解后卻因當事人反悔而宣告無效,加之經費難以保障、調解人員積極性不高等種種因素,使人民調解的影響力越來越低,人民調解制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群眾發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成為首選,人民法院從最后一道防線成了前沿陣地,而人民調解正逐漸失去優勢,被人淡忘。委托調解實踐證明,只要向當事人講明人民調解的便捷和優勢,講明接受委托調解的益處,80%以上的當事人都愿意接受這種方式,人民調解組織通
過辦理大量的委托案件,影響力就能不斷擴大和加深。
減少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首先,以委托調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訴訟程序的一些“”,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鑒定、評估等環節,又為當事人提供了相對“合情合理”的解決辦法,節省了當事人訴訟中鑒定、評估等費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托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即使當事人申請確認協議書法律效力,受理費在200元以內的仍實行免交,實現了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費在200元以上,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法院也會按規定減半收取。初步測算,__縣法院委托調解成功251件案件就為當事人節省了律師費、誤工費、車費等訴訟開支34萬余元,有143件案件實現了零收費,68件案件減半收費,共計免收訴訟費24500元,少收訴訟費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問題
以委托調解為主的聯動機制,是一項需要長期努力、多方協作、創新完善的社會系統工程。目前__法院在完善委托調解工作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觀條件和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可避免的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委托調解工作開展不平衡。個別庭室擔心把容易調解的案件都委托出去會影響本庭調撤指標的完成,剩余下來的案件都是關系復雜、對抗激烈的案件,會影響辦案效率,沒有輕裝上陣、辦大案、疑難案件的勇氣和心理準備。因此,有些庭室開展的較好,個別庭室開展的不盡如人意。
二是人民調解隊伍整體不穩定,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不高。人民調解員多數都由村兩委成員擔任,每一次的村級換屆選舉都會引起村級調解隊伍較大的變動。據統計,變換率約在60%左右,一些調解骨干因此而離開人民調解隊伍。新增補人員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參差不齊,依法調解、規范運作的整體水平不高。
三是當事人對委托調解后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協議的效力認識不足,擔心一方反悔后調委會的調解協議無法履行,仍偏向于用訴訟手段處理糾紛。
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員工作時間不能保證,人民調解員主要由村級人民調解員組成,大多身兼數職,經常忙于村社事務,不能充分保證開展委托調解工作的時間。
五是尚未嘗試設立調解員名冊,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調解員,擴大當事人在調解中的自主選擇權,增強當事人在調解中的主體地位,從而使當事人更愿意選擇以委托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五、今后委托調解工作的思路
今后__縣法院要加強領導,積極發揮委托調解的化解矛盾糾紛,預防矛盾糾紛和法制宣傳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對委托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提高委托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委托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不斷調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舉措。在此基礎上,將委托調解工作納入全院重點工作任務,并將其確定為年終目標考核的內容。量化考核,指標約束,獎懲激發,切實強化干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以及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意識。
要加強指導,促進委托調解和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對調解員高標準嚴要求,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
訓、審理旁聽、專題講座、案卷評析、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分層次對調解員進行法律法規和人民調解工作實務培訓。以爭當“十佳人民調解員”活動為載體,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立足本職、爭創一流,激發調解員的自豪感、責任感,不提升人民調解員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形象。
要強化宣傳,倡導多渠道解決糾紛。通過在電視臺等媒體上開辟專欄、專題報道、發放宣傳冊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在各鄉、鎮(街)、村公告人民調解員的名單,將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等公開,向社會進一步宣傳人民調解工作,擴大人民調解的公眾知曉度,引導廣大群眾選擇最便捷的方式解決糾紛,接受委托調解,營造委托調解的良好社會氛圍,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努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快速健康發展自××年以來,我局認真貫徹落實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四個文件”精神,緊緊抓住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這四個著力點和切入點,規范管理,拓展領域,努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快速健康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截止去年底,全區××個鄉鎮(街道)已全部建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個村(居委、社區)已統一按新的部署要求進行了一次全面整頓,××的鄉鎮(街道)、××的村(居委、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上達到了規范化建設的要求。
一、積極爭取領導重視,建立健全民調工作組織機構
我區地處××市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各類矛盾紛繁復雜,調處難度大,牽扯領導精力多。中辦、國辦批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兩個《若干規定》,確定了人民調解工作在改革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確了加強和改進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要求,對新時期如何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既指明了前進方向,又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說,人民調解工作迎來了發展的春天。為了把握這個發展機遇,局黨組一班人堅持把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議事曰程。同時積極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匯報,從而引起了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近兩年來,每年都由區長親自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專題聽取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部署具體措施。去年初,根據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我們提請區委、區政府以兩辦名義下發了《關于加強我區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對規范和整頓人民調解工作明確了作法,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召開了有各鄉鎮、街道分管政法的領導、綜治辦主任、司法所長、派出所長、法庭庭長參加的全區規范和整頓人民調解工作動員會議,按照“兩辦”文件的要求,進行了全面的動員部署。與此同時,我局也拿出了落實區委、區政府“兩辦”文件精神,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責任與要求,先后多次召開黨組會議、局務會議、中層骨干會議、司法所長會議,就如何落實人民調解各項具體工作進行了精心部署和全面動員。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我們提請成立了由區委分管政法的副書記為組長,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區政府分管政法的副區長為副組長的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司法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街道和區直機關單位也成立了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各村(居委、社區)也成立了相應的機構,全區上下形成了嚴密的組織體系。根據人民調解工作新形勢和上級部門的要求,全區××個鄉鎮、街道全部成立了由分管政法工作的負責同志任主任,綜治辦主任、司法所長、派出所長任副主任,民政、財政、村調委會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全區××個村(居委、社區)和所有100人以上的企業都成立了由村(居委、社區)主任、企業分管負責人牽頭,村民小組長、治安積極分子為成員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全區從上至下四級調解網絡真正形成并得到進一步完善,調解人員達××余人,人民調解員分布在全區城鄉各地,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在解決轄區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真正成為了新時期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堅實可靠的“第一道防線”。
二、采取五項措施,切實加強民調工作規范化建設
一是堅持目標管理,強化工作責任。努力爭取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全區“三個文明”考核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占15分),有效地促進和加強了各鄉鎮、各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與支持。二是堅持以點帶面, 促進工作的落實。我們把龍光橋鎮、滄水鋪確定為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和村級調委會整頓工作的試點單位,兩個單位安排了專項經費,司法局則組織人員協助,及時加強業務指導,規范硬件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在此基礎上,我們組織鄉鎮(街道)司法所長在龍光橋鎮召開了人民調解工作現場觀摩會,起到了抓點促面和典型示范的作用。三是堅持統一標準,規范調解組織。對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建,我們堅持依照“六有四統一四規范”的標準進行指導,即:有人民調解委員會牌子,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有調解室,有調解檔案柜,有調解、回訪、移交等記錄簿,有統計臺帳。統一規范組成人員,統一規范工作制度,統一規范調解程序,統一規范調解文書。對村級和其它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們始終按照“五有四落實”的標準進行整頓,即: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識牌,有相對固定的人民調解工作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有調解、回訪等記錄簿和統計臺帳以及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今年,我們又把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作為強化基層基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著力點來抓,按照“六有”標準(即有三間以上的辦公場地,有相關職能的牌匾,有勝任工作的辦事人員,有齊全的辦公設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規范的工作臺帳)進行建設。在財政沒有資金投入的情況下,我局從十分拮據的機關經費中擠出了3萬余元作為專項資金,重點扶持了××個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局長親自抓,分管副局長具體負責,在一個月時間創建了××、筆架山兩個上檔次的樣板所。四是堅持業務培訓,強化人員素質。我們利用以會代訓、相對集中的辦法對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進行了專門的業務培訓。就矛盾糾紛調解技巧、處理和突發性事件等業務工作,請行家里手授課,并印發了《人民調解工作技巧》小手冊。與此同時,各鄉鎮、街道也組織村、居委、社區的調解員進行集中培訓學習,有效地提高了他們的處事應變能力。通過層層抓培訓學習,全區各級調解員都掌握了一定的調解工作技巧。近年來,我區矛盾糾紛上交率逐年減少。五是堅持領導以身作則,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在無工作模式,財力、人力、物力都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局黨組一班人身體力行,深入到各鄉鎮(街道),加強工作指導,幫助解決實際問題。我們將全區分成四個片,局領導分片包干負責,機關干部包鄉鎮、街道聯系指導工作,局長親自辦點示范。去年至今年上半年我們重點抓了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委會的組織建設、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今年下半年開始著力于人民調解案件質量的提高,××月初,已對全區人民調解案件質量進行了為期××天的督導檢查。務實的作風,扎實的工作,較好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創新調解方式,全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和人員的流轉,各類矛盾糾紛不斷增多。針對這一特點,在每年年初,我們都要對前一年的矛盾糾紛梳一次辮子,從中找出問題,吸取經驗教訓,并對本年可能出現的矛盾糾紛進行一次全面分析,按照“預防為主、教育先導、依法處理、防止激發”的原則和大排查細調處的要求,研究制定相應措施,著力于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就我區而言,目前社會矛盾糾紛主要表現在如下四個方面:一是曰常生產生活類糾紛,如婚姻、鄰里、損害、債務等糾紛;二是改革發展類糾紛,如征地拆遷、工程承包、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糾紛;三是敏感期類糾紛,如春節、“兩會”、清明、端午、國慶等重要時期易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四是類糾紛。對第一類糾紛,因其點多面廣,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曰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在所有矛盾糾紛中所占比例較大,我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交由村、組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負責,對個別疑難糾紛,由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調處,做到小的糾紛不出組,大的糾紛不出村,疑難糾紛不出鄉鎮。對第二、第三、第四類糾紛,因其大多集中在中心城區,涉及的問題疑難復雜、處理棘手、難度大,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因此,我們積極創新調解方式,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確保了全區社會政治大局穩定。
1、做好情報信息和防范工作,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與此同時,我們將春節、“兩會”、清明、端午、國慶等重要節假日列為重要時間點,督促指導各地堅持以調委會為主、部門配合的原則,采取疏導教育方式,搞好矛盾糾紛排查,在排查基礎上,做深入細致的工作。。。。。。。。
汝城縣大坪鎮毗鄰廣東,106國道橫貫鎮區,總人口30010,是全省第二大鐵礦區。2003年下半年以來,由于鐵礦市場看好,外來企業、縣外流動人口增多,涉礦矛盾糾紛驟增,社情復雜,治安形勢嚴竣,維穩任務艱巨。2007年鎮黨委、政府立足鎮情,對癥下藥,制定了爭創“平安大坪”、“先進鄉鎮”的目標,社會治安進一步加強,公眾安全感進一步增強,經濟社會事業進一步發展。得益于從三個方面運力。
一、凝心聚力,切實加大綜治投入
事業成敗,關鍵在人。大坪鎮黨委、政府對政法綜治工作高度重視,毫不吝嗇,“優先保證經費、優先保證人員、優先保證時間”。一是工作經費逐年加大,到2007年僅上半年鎮財政就投入經費18.6萬元,村級投入2.8萬元,企業投入6萬元。二是機構網絡日臻完善,加大了鎮綜治辦、司法所、法律服務所、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建設,在全縣率先組建了大坪鎮治安巡邏隊,現有專職隊8名,均為近年優秀退伍軍人。三是人員素質顯著提高,鎮綜治辦配備了3名綜治專干,皆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全鎮20個行政村都配強了調解員和治安信息員,除城溪、平灣兩個偏遠山區村外,其他18個行政村的調解員均具有高中學歷。近3年來鎮綜治辦每年對村主干、治安員、調解員、鎮治安巡邏隊員進行法律知識、調解技巧、安防技能培訓。
二、重拳出擊,嚴懲違法犯罪分子
大坪鎮對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堅持重點整治、專項整治和集中整治相結合,建立健全了經常性工作機制。一是在礦業秩序整治上常抓不懈。在抓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有序運營的同時,擺在眼前的突出問題是以走牛垅為重點的礦區非法采礦問題。今年,大坪鎮密切配合縣公安部門、礦管部門或者獨立組織整治行動12次,出動人員600人次,對礦點進行嚴厲打擊,控制抓獲了3名違法人員。二是在嚴打整治上常抓不懈。對黑惡勢力堅持露頭就打,嚴防坐大成勢,對以何冬清、李超為首的犯罪團伙殘余分子嚴密控管、窮追猛打。同時充分發動群眾,調動一切社會力量同違法犯罪作斗爭,增強廣大群眾安全感。今年上半年共偵破刑案17起,查處治安案件50起。三是在專項整治上常抓不懈。對地下“”賭博問題發現就抓,對現象進行嚴密控管,開展“四爭四到家”活動,繼續鞏固了無鎮村組的成果,對黃賭現象,緝槍治爆也進行了幾次聲勢浩大的專項查處工作。針對大坪鎮列入禁毒重管鄉鎮的現狀,加強涉毒排查、打擊處理,管理幫教工作,11名涉毒人員落實了“四幫一”的幫教措施,無復吸現象。四是在市場整治上常抓不懈。大坪鎮建立了圩日值班,三輪車、家用車不入內;閑日巡查,車輛不滯留路面的制度,有效地保持了道路暢通和市場正常秩序。五是在重點整治上常抓不懈。對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進行劃分,包片包區、責任到人,對學校及周邊治安的三室兩廳、網吧、出租屋等清查整頓,暫住人口100%簽訂責任書,管理到位。
三、標本兼治,提高整體防控能力
大坪鎮企業多,外來人員多,矛盾糾紛多,企業穩定事關全鎮穩定。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深入礦山企業、村組調研了解情況,找準癥結,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了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群眾安居樂業。一是打造平安礦區,堅持內控與外防相結合,全面提升企業防控能力。內控上全面推行企業綜治“十定十防”(即定人員、定機構、定經費、定制度、定方式、定責任、定熱線、定領導、定星級、定基地;防安全事故、防災情發生、防環境污染、防案件發生、防重大糾紛、防賭毒人員、防車匪路霸、防現象、防、防失控脫管);在外防上,今年大坪鎮安排了8名領導和9名干部組成礦區矛盾糾紛協調服務組,實行領導包案制,對企業糾紛實行了“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四個一”工作模式。半年來共調處企業矛盾42起,實現了企業穩定。二是排查矛盾糾紛,每月進行一次地毯式的摸排活動,加強矛盾糾紛訴求事項、重點人物等摸排,及時掌握預先防范,從小從早從快解決。三是用好“三調聯動”,大坪鎮建立了三調聯動工作機構,健全了三調聯動制度建設,加強了部門協調配合,嚴格按照“四個一”的要求,切實抓好矛盾糾紛調處。今年全鎮調處各類矛盾糾紛68起,人民調解42起,三調聯動26起,調處成功率達99%。2007年2月14日,發生了恒源公司民工意外死亡事故一案,大坪鎮組織了由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組成調處工作組,充分利用各種調解手段,深入細致做工作,取消節假日休息,通過歷時半個月的時間,成功調處了這起案子,消除了隱患。大坪中學5•2發生后,大坪鎮迅速組織了由多個部門組成調處工作組,通過三翻五次的說服教育,協商協調,不到一周時間,就成功地調處到位,排除了重大隱患。同時,三調聯動在礦區遷墳、補償等問題上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我市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堅持“夯實基層、打牢基礎、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勇于創新,大膽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穩步推進。主要體現在:1、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進一步完善。目前,全市共建立了各類人民調解組織867個,其中鄉鎮街調解委員會54個,村(居)民調解委員會720個,企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60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9個,其他調解委員會14個,基本形成了以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和維穩信息員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2、人民調解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一是人民調解工作逐步規范。全市54個鄉鎮基層司法所全部升格為副科級建制,40%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到了有標識、有固定調解室、有印章、有文書檔案、有統一臺帳的“五有”要求。二是人民調解員隊伍不斷充實。全市各縣區都推行了人民調解員選任制和首席調解員制,按照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結合農村兩委換屆的機會,選聘了一批群眾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專職調解員,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調解員5329人、人民調解志愿者2200余人,形成了一支相對穩定的調解員隊伍。三是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注重在“防”字上下功夫,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建立了防控矛盾糾紛的預警機制、重要情況報告制度、每月一次矛盾排查制度、崗位責任制、重大疑難糾紛集體討論、矛盾糾紛信息報告、糾紛調解督辦等一系列制度。
3、人民調解工作方法不斷創新。上栗縣各鄉鎮建立了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題的矛盾調處中心,實行“一個窗口接待、一道程序辦結、一套方案考評”,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的相互推諉、敷衍了事的現象;蘆溪縣以典型促工作,今年縣委縣政府組織了全縣的“十佳調解員”評選活動,將人民調解員與全縣的納稅大戶一起進行表彰;蘆溪縣宣風鎮將人民調解作為自己的一塊品牌,今年2月,成立了全省首家以基層調解員命名的“楊斌圣工作室”,8個月來,接待群眾法律咨詢300余人次,調處各類矛盾糾紛80余起;*縣高洲鄉將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村民遵紀守法意識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將祭祀先人的祠堂作為法制宣傳的基地,將法律搬入祠堂,在潛移默化中將法律知識滲透到群眾心中。
4、“三調聯動”初步形成。“三調聯動”是指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對接聯動的工作方法。我市的“三調聯動”已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將民事糾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侮辱等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納入調解范圍,建立了訴前告知、訴中委托和吸收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等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公安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輕傷害案件、治安處罰案件時,采取輕傷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復雜糾紛實行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等方式,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良性互動。今年1-10月,“三調聯動”共調處糾紛2183起,辦結1969起。
5、調處領域不斷拓展。隨著形勢的變化,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已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宅基地、損害賠償等民間糾紛拓展到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土地承包、環境保護、企業改制、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熱點難點問題,20*年,我市市、縣兩級還組建了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三年來,我市年均調解矛盾糾紛1萬余起,僅今年1-10月,全市各級調解委員會就排查矛盾糾紛8796起,調解成功8604起;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矛盾2442起,調處成功2352起;制止群眾性械斗38起;防止群眾性上訪106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65起,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逐步顯現。
二、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雖然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1、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仍存在不足。總體上看,我市各級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是重視的,但不可否認,有些部門和領導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所面臨的艱巨任務及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線”的重要性仍認識不足。雖然我市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做了大量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也涌現了楊斌圣和安源區青山鎮等一批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和全省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但至今為止,我市尚未召開過專門工作會議,對這些經驗進行總結,對這些先進進行表彰。
2、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仍有待加強。一是管理體制不順。基層司法所是化解矛盾糾紛的主陣地,目前只有蘆溪縣實行了以縣司法局和鄉鎮雙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垂直管理體制,其他縣區司法所的調解人員經常還要從事司法行政工作以外的工作。二是人民調解組織還存在“空檔”和“盲點”。幾乎所有的民營企業都沒有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一些國有、集體企業由于改制等原因,人民調解組織處于癱瘓狀況。三是調解員素質有待提高。懂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缺乏,依法調解、熟悉人民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調解員不多,有些工作還是依靠個人的威望進行調解,一旦出現復雜的涉法糾紛和突發性矛盾糾紛,就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調處。四是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還停留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與基層法院聯合培訓的機制尚未建立。
3、“三調聯動”對接機制仍有待完善。“三調聯動”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僅僅依靠司法部門牽頭、協調難度較大。由于缺乏有力協調和相應的措施,目前司法、法院、公安和等部門開展調解工作更多的還是單打獨斗、各自為政,真正意義上的聯動、對接還沒有形成。
4、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仍較薄弱。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足已成為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是調研中普遍反映的問題。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三部分,盡管國家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要求,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但市、縣兩級財政均未列入預算。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經費也難以得到保障,相對而言,*縣的高洲、*、*等鄉鎮解決得比較好,但也只是從農村村委會干部的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
三、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針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特提出幾點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與宣傳,提高全社會對人民調解的認識。一是要充分認識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有“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之稱的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及時、快捷、經濟、簡便等優勢,有專家稱,人民調解與司法裁判相比,所消耗的人力和物力之比是1:7。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有利于將大量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民間、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民間糾紛的激化,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預防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只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獨特功能和基礎性作用,才能妥善處理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只有做好了人民調解工作,才能推進社會的穩定;只有做好了人民調解工作,黨政領導才有精力抓經濟。二是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在新聞媒體上開設一定的版面和時段,宣傳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宣傳廣大調解員作出的無私奉獻和工作業績,通過宣傳,使人民調解成為群眾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三是要推廣蘆溪縣的做法,在全市范圍內評選“十佳人民調解員”,堅持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結表彰會,宣揚和推廣楊斌圣、廖湘志等一批全國、全省模范人民調解員和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驗,表彰一批人民調解先進單位和個人,激發他們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2、理順管理體制,切實加強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一是逐步理順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體制。基層司法所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施者,建立以縣區司法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有利于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有利于人民調解作用的充分發揮。二是開展以政治理論、法律知識、調解技巧為主要內容的培訓,組織經驗交流、現場觀摩、法院旁聽等活動,提高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質和調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能,積極參與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組織他們旁聽案件審判,安排他們參與庭審前的輔工作,并選擇部分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提高其業務水平。三是改善調解員隊伍結構,廣泛吸收律師、政法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法官和檢察官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逐步培養和造就一支業務能力強、群眾威信高、熱愛調解工作的調解隊伍。四是發展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在消費者協會、大型集貿市場等單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展專業性調解組織,以適應新時期化解復雜性矛盾糾紛的需要。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為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愿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
近期,我們對我市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并重點對瀏陽市的鎮頭鎮、永安鎮,雨花區的奎塘辦事處、高橋鄉,開福區的通太街辦事處、洪山旅游局(原綜合農場)等六個鄉鎮街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不斷發生,涉法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我市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群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企業改制、拖欠工資、職工下崗、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復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干部、個體戶,還有轉業、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復員軍人、傷殘軍人的安置問題,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糾紛參與人數呈現規模化傾向。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四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省里上訪,圍堵沖擊黨政機關,靜坐請愿,罷工罷課,阻塞交通。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為,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為。
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范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目前全市共建立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926個,其中村民調解委員會2786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501個,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508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31個,有調解人員37788名。與此同時,人民調解業務建設也得到了同步發展。全市近五年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1900件,年平均調處36380件。2003年調解糾紛36459件,調解成功35365件,調解率達100%,成功率達96.9%,防止“民轉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維護了省會××的社會穩定與政治安定,促進了全市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查的6個鄉鎮(街)應建鄉鎮(街)調委會6個,已發文成立的2個,但未掛牌、刻章,工作未展開;應建村(社區)調委會9個,已成立9個,無牌無章的7個,無相對固定辦公室的5個,有糾紛登記的3個,文書案卷都沒有歸檔。9個村(社區)雖然都成立了調解委員會,但僅有4個村可以從辦公室墻上得到印證,而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名冊只有一個村可以提供。9個村(社區)應設272個調解小組,唯有瀏陽市鎮頭鎮鎮頭村有調解小組及成員明細表,其它各村(社區)只能是口頭說明,稱調解小組就是村民小組長兼任,社區就是樓棟(片)的糾紛信息員,村民小組長和糾紛信息員混同于調解小組。由此看來調解組織網絡中確有不少的“斷層”與“空檔”。國務院頒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選舉產生,但執行中走樣。調查的7個村(社區)沒有一個調解委員會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會、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設立。
(二)調解隊伍人員數量很大但素質偏低
從全市統計情況看,我市共有調解人員37788人,是全市在編法官人數的31倍。其中60歲以上9447人,占25%,初中以下文化15870人,占42%。接受調查的9個村(社區)調解員,共有1732人,其中50-60歲295人,占17%;60歲以上420人,占24%;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大專以上文化18人,僅占1%;有相關法律知識或經過市級以上專業培訓的138人,占8%。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創新精神,是目前隊伍中主要問題,工作力不從心,效果事與愿違的不乏其人。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客觀上要求調解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文化素質、法律素質與調解工作業務素質,否則,調解工作效果難以得到保證,調解工作潛能難以充分發揮。顯然,目前狀況與新形勢的要求相距甚遠。
(三)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社區)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社區)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從全市統計情況看,3926個調解委員會中專職調解主任300人,占7%。從接受調查的9個村(社區)看,調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個村(社區)由村(社區)支部書記兼任,占90%,由村(社區)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表面上看,調解主任的力量很強,而實際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區)干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干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書、會計、民政、計生、村辦企業法人等職務,可謂一肩挑數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義上的調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調解經費法律有規定但執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職待遇,調解員享受誤工補貼”。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的經費都受制本村(社區)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辦公經費只能是有一點用一點。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了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有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范化建設,構筑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愿,紙上談兵。
(五)業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著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遵循儒家“和為貴、禮為賢”的理念,糾紛發生后,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為貴,折中處理,對于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對于現階段新的人民調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說村(社區)調委會,就是鄉鎮(街道)負責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司法所與司法員對新的人民調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認識上不清,概念上混雜,導致指導上不到位,出現了跟不上形勢、適應不了新要求的情況。從新的人民調解制度實施以來,接受調查6個鄉鎮(街道)、9個村(社區)都沒有正式運作。其內務建設、文書規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異。調查中所接觸的調解員絕大多數人有規范文書格式、加強內務建設的意識,但行動與實踐往往滯后。調查的6個鄉鎮街道雖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個村(社區)一案一卷一檔的沒有一個,有3個村(社區)有案情與處理結果登記,有4個村僅在調解主任隨身攜帶的記錄本中有記錄,還有2個村(社區)美其名及時清結,實際上是塞進了自己的“電腦”,自稱“記住則好,忘記也正常”。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勢在必行,但同時要求廣大人民調解員從理念、認識與行動上與時俱進。
三、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建議
(一)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布面廣,隊伍龐大,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了解、重視與支持,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大力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評范圍,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健全機構,落實調解組織網絡格局
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社區)、鄉鎮(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當前重點是抓好集貿市場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和企業與鄉鎮(街)、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系制度;要規范人民調委會建設,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使矛盾糾紛發生時先有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要認真抓好調解協議質量調研評查工作。
(三)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條件下,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后,調解對象范圍的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為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縣(市)的鄉鎮、城市的社區推行首席(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鄉鎮的首席人民調解員由駐鄉(鎮)的司法員擔任。社區首席人民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招考,即在每個社區范圍內進行公開選聘,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干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首席人民調解員,原來擔任社區調解主任或調解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首席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系等方面實行區、縣(市)司法局為主、社區協助管理。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市司法局發給“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公開選任的具體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統一部署實施。
一、重要意義
當前,國際形勢錯綜復雜,國內矛盾和國際因素相互交織,工作任務艱巨繁重。開展領導干部大接訪活動,是做好工作的重要載體,是檢驗領導干部施政能力的重要一環,有利于促進科學民主決策,規范施政行為,提高執政水平;有利于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了解社情民意,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執政的群眾基礎;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夯實社會和諧穩定基礎。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領導干部大接訪活動,解決一批容易引發突出問題的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解決一批長期積累的問題,解決一批當前發生的突出問題,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為長街鎮營造穩定、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
三、方法步驟
按照公開透明、規范有序、方便群眾、解決問題的原則,抓好“公示、接訪、包案、落實”四個關鍵環節,把定點接訪、重點約訪、帶案下訪、上門走訪、電話聽訪、主動回訪等方式有機結合起來,采取集中性和經常性工作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領導干部通過走訪調研各聯系片、村、分管部門的形式開展大接訪活動,認真排查梳理矛盾糾紛和重點案件,掌握情況、摸清底數,第一時間解決、化解矛盾。
四、活動安排
(一)領導干部大接訪活動時間安排
從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每周一安排鎮領導進行接訪,接訪地點:鎮綜治中心接待大廳。同時領導干部根據實際情況深入所聯片和分管單位、部門進行下訪,每周至少一至二次,有特殊問題及時下訪解決。
(二)參加大接訪活動人員
1、鎮黨政班子成員。
2、鎮屬部門單位負責人。
(三)接訪、下訪的形式
采取全鎮統一時間、統一行動,分散接訪與預約下訪相結合形式,在全鎮范圍公布接訪時間及地點。綜治中心協助領導干部做好大接訪活動的相關材料、臺帳等。
(四)下訪的事項
1、在領導干部集中大接訪活動中接待受理的重要案件。
2、當前排查出的突出問題。
3、疑難復雜的積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要把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訪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必修課,帶著責任和感情做好接訪工作,真誠傾聽群眾呼聲,真情關心群眾疾苦,真心解決群眾訴求,不斷提高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堅持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了解群眾所思、所盼、所想,及時發現政策制定和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及需要改進的方面,使各項決策和工作更加符合實際、體現民意。
(二)著力解決熱點問題。著重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突出問題和利益分配等熱點民生問題。在接訪過程中,能當場解決或答復的問題,要當場解決或答復;不能當場解決或答復的,要責成包案領導組織相關辦公室認真研究解決的辦法,落實責任主體,使突出問題在本地得到妥善處理。
(三)集中化解積案。組織和協調各方面力量攻難點、破難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存量。
(四)認真做好思想疏導。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在嚴格依法按政策解決實際問題的同時,加強有針對性的思想引導,進一步做好解疑釋惑、宣傳教育、疏導情緒等工作。特別是做好重點群體、重點挑頭人的思想工作,耐心細致地解釋相關政策和法律,切實理順情緒,解開心結。要加強對工作的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善于運用社會力量和民間聲音抑制不理性、不合法行為,營造依法、理性、有序進行活動的良好氛圍。在接訪過程中,要廣泛宣傳《條例》和有關的法規政策。要把解決問題的過程變為宣傳法律政策的過程,教育引導群眾以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理性的方式表達個人訴求,自覺維護秩序和社會秩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要充分認識集中開展領導干部大接訪活動的重要意義,并把這項活動納入黨政工作大局,與中心工作統一部署,一同檢查,一同落實,及時作出安排部署,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身體力行,起好示范和帶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