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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上看,在加拿大化妝品市場上銷售產品似乎有些過分簡單,對化妝品的要求很多基本上與美國一樣。事實上,除了制造商注冊和進口商品要標明經銷商以外,大多數加拿大產品與美國相應的產品非常像,只是要求有法文說明。化妝品市場的規模一直只有它南部鄰居的十分之一大,而傳統的法規多半是早在1938年通過《美國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建立的美國傳統管理辦法的翻版。
雖然自2003年12月12日新任命的保羅?馬丁,從前總理讓?克雷蒂安接任以來,議會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但是很顯然過去幾年中,許多其它勢力和財團已經對推進法規改變產生了影響。由于最近全球對成分安全性的關注、為實現國際協調而進行的不懈努力和歐盟《化妝品規程》的第6和第7次修正案的提出,加拿大衛生部似乎準備穩妥地采取一種新的管理體制。
政府管理和法律許可
在加拿大,化妝品必須遵守《食品與藥物法》和其它一些法令,包括《消費品包裝與標簽法》,包括《消費化學品與容器條例》的《危險品法》中部分I和《檢疫法》。這些由加拿大衛生部健康環境與消費者安全局的化妝品處管理的法規,用來禁止在不衛生的條件下和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的環境中制造化妝品和類似化妝品的藥物。檢查部門也要進行設施調查、樣品收集和可疑違規產品的查封工作。這些法規適用于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不適用于美容院或專業使用的產品。
在1993年修訂《加拿大廣播法》以前,所有的化妝品廣告都需要事先審查和清理以保證訴求的適當性。雖然這項嚴厲的要求取消了,但是現在加拿大廣告標準委員會(ASC)通過加拿大衛生部和加拿大洗化用品與香水協會在2001年了《化妝品廣告與標簽訴求導則》。行業和政府聯合工作組不斷對導則做出重大修改,以解決新的類別和新的訴求,例如最近口腔護理和抗氧化劑產品的問題。
在加拿大,化妝品被定義為任何"為用于清潔、改善或改變面部外觀、皮膚、頭發或牙齒而制造、銷售或提供的物質或物質混合物,包括除臭劑和香水"。每年化妝品銷售額估計超過10億加拿大元,包括美容用品如彩妝、香水、指甲油、護膚霜和護膚水,以及修飾用品如香皂、香波和除臭劑。所有的制造商都必須為投放市場的每一種產品向保健局提交一份《化妝品通知》表格。
被分類為非處方藥的化妝品通常要遵守《第IV 類專論》(Category IV Monograph)的要求,并且在進入市場銷售前必須由治療產品理事會(TPD)予以簡單的核準。藥品公司必須注冊,并且必須持有藥品公司執照。強制性的產品注冊必須包括符合藥品GMP的證書,證明產品不包含違禁物質以及支持性數據對于適用的專論來說是準確和完整的。一旦按加拿大衛生部各導則注冊成功,每一種處方和非處方藥產品都會發給一個藥品確認號(DIN)。治療性產品(藥品)的例子包括防曬產品、止汗劑、氟化物牙膏、去屑香波和醫療性護膚產品。
化妝品標簽要求與美國產品有許多類似之處,預計不久在成分表方面將有明顯的改變。傳統上,對識別警告、警示聲明和危險一直有特殊的要求。與藥品不同,化妝品上不需要標注批號和失效日期。這一法令還要求注明品名以及制造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在外容器上以公制標明凈含量(相應的英制含量也可以標明)。重要的是要指出,最必要的標簽必須同樣顯著地使用英文和法文,而由于實際的原因只有雙語的包裝才允許在加拿大各地銷售。
1998年最初由加拿大衛生部對化妝品成分標簽提出的一項新要求現在已經實行,之前在《加拿大政府公報I》中經歷了一個三階段的公布程序,有大約75天的評議時間,在《加拿大政府公報II》中最后公布,并附有實施細節。經歷了議會新管理機構簽署的短暫延遲,可能早在2003年3月《加拿大政府公報I》中公布,要2006年才生效。
確認成分的過程最初很復雜,與世界上任何這種要求都不同,當時提出在內外包裝上都要有成分表。經過一次折中,許多以前已經自愿印上成分表的制造商受到鼓勵只在(銷售單位產品的)外包裝上印上成分表。其他問題在極大程度上是通過允許使用術語"香味"(aroma)而不是最初建議的"氣味"(saveur)來指明添加的"香料"(flavor)成分獲得了解決。按濃度的遞降順序使用成分的通用INCI名稱,將符合世界大多數管理慣例,包括對植物性成分統一使用拉丁文種的命名法。然而在使用種子油和樹皮提取物等的英文俗稱時,魁北克法語辦公室(OQLF)宣稱,必須包括法文和英文的譯文。過去OQLF曾對當時自愿印出符合INCI的成分表而沒有法文譯文的許多制造商以違反《魁北克法語》為由發出傳票。在加拿大洗化用品與香水協會等行業協會堅持不懈地提出異議之后,由于允許進行聯邦修正,在2005年1月之前,提交魁北克總檢察長的威脅暫時消除。
至于化妝品成分的管理,加拿大衛生部處理原料安全和環境影響評定的方式有相當大的改變。對于化妝品的成分限制在《化妝品條例》的幾個部分中公布,而非處方化妝品藥物的要求出現在《第IV 類專論》中。
化妝品處最近修改了它的《化妝品禁用與限用成分清單》,也稱作"熱表"(Hotlist),它從以前的66種成分增加到接近500種。盡管種數大大增加,但是其中大部分材料不常在化妝品中發現,而現在這個清單與歐盟《化妝品規程》等其它法規控制的范圍更加協調。
在環境方面,1994年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EPA)制定了條例,要求在這個國家制造或進口了新化學物或聚合物時發出《新物質通知》。為了對按特定數量使用的化學品的環境和人類安全做出評定,要求有適當的文件說明。發現不可接受的材料就被當作"CEPA毒物"。
為了歸類和對化學物存量進行分類,加拿大制訂了一份大約包括23,000種物質的《國內物質清單》(DSL)。屬于《食品與藥物法》管轄的新材料要向DSL報告,而DSL的職能之一是確定其可能的存在和對環境的可能影響。
保健立法更新
加拿大《食品與藥物法》的制定可以追溯到1953年,而其目前的法規包括適用于防曬劑等OTC產品的《第IV 類專論》。到2003年6月,正式開始了對整個保健法規的修訂,建立了新的《加拿大保健法》,這項法律做了廣泛的修改,特別是將對產品按照指定的危險程度重新進行分類。危險性大的產品可能受到"總安全要求"(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 GSR)的更嚴格的管制。產品的定義將在適當的法規中解決而不放在這項法律內。同樣,"食品、健康產品(藥品)、天然健康產品"和"化妝品"各類都要修改以反映它們的訴求。提出生理學訴求的化妝品(類似化妝品的藥品,或稱CDL)將按健康產品對待并提出更嚴格的管制要求。
總安全要求程序的優點已經在食品部門應用。據說有助于消除創新和協調障礙的經過修改的法規,仍將繼續強調消費者在產品壽期內的健康和安全。
開始與行業和有關各方協商的漫長的立法過程,預期將在2005年底之前產生草案。再經過在2007年結束的兩年議會審議過程,法規草案可能在接近2010年的某個時候獲得通過。
雖然這些提議和后來的立法過程看起來漫長而乏味,但是有一件事是肯定的。加拿大的保健體系及其化妝品法規正在進行廣泛的技術審查和修訂。
網址鏈接
加拿大衛生部化妝品處熱鏈
hc-sc.gc.ca/hecs-sesc/cosmetics/hotlist_intro.htm
加拿大衛生部(立法更新)
renewal.hc-sc,gc.ca
加拿大衛生部化妝品處
第一條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活動和對廣告活動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廣告管理工作,采取措施,為廣告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衛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廣告審查機關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建設(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廣告審查、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市、縣廣告協會按照本條例及其章程規定開展工作,協助維護廣告市場秩序。
第六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七條廣告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廣告,有權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舉報。
第二章廣告內容
第八條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下列廣告,應當明示有關事項:
(一)涉及優惠內容或者措施的廣告,應當具體標明優惠的商品品種或者服務項目、時限、幅度或者數額;
(二)推銷有專用附件的設備的廣告,應當標明該種設備必須購買的附件;
(三)推銷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的廣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地域范圍和條件;
(四)郵購商品廣告應當在顯著的位置標明廣告主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聯系時間和方式、收到匯款后寄出郵購商品的時限;
(五)廣告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涉及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當標明出處;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應當認定為虛假廣告:
(一)廣告中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廣告中宣傳的商品的生產者、質量、價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產地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內容、形式、效用(效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
(三)廣告中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不兌現的;
(四)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或者授權單位認證合格或者審查批準,謊稱商品或者服務認證合格、獲得榮譽稱號等內容的;
(五)在廣告中使用虛構、偽造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成果、文摘、引用語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的;
(六)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的產品功效、適應癥(功能主治)、適應范圍或者適用人群超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范圍的;
(七)醫療廣告宣傳診療效果、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的,或者宣傳的診療科目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范圍的;
(八)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中宣傳的產品效用或者性能超出國家衛生主管部門批準范圍的;
(九)其他主要信息虛假的。
第十一條廣告內容不得含有下列貶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
(一)片面宣傳或者夸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缺陷的;
(二)利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認定、評比、排序結果,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對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
(三)其他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的情形。
第十二條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不得含有與其他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內容。
第十三條禁止在除國家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上處方藥品廣告。
禁止在除國家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上改善和治療障礙的非處方藥品廣告。
禁止在除國家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上治療艾滋病、改善和治療障礙的醫療器械廣告。
第十四條醫療廣告的內容只能限于下列項目:
(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二)醫療機構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六)床位數;
(七)接診時間;
(八)電話、電子郵件、網址等聯系方式。
禁止前款規定以外內容的醫療廣告。
第十五條消毒產品、保健用品、衛生用品廣告不得含有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該產品或者產品中的某些成份具有治療作用。
第十六條推銷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的廣告以及加工承攬廣告,不得含有對所生產的產品供求情況和經濟效益的預測,不得含有欺騙性的向使用者表示包購其生產產品的承諾。
第三章廣告活動
第十七條廣告主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應當出具國家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建立廣告審核制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認其不致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對無合法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內容不實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服務,廣告者不得。
第十九條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檔案管理制度,并將廣告業務檔案保存一年以上備查。
第二十條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實行明碼標價。實行優惠收費的,還應當標明收費的優惠條件和標準,或者免費服務的項目范圍。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收費標準應當在實施三日之前報同級物價部門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企業、品牌或者產品形象代言人應當加強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消費者的權益,拒絕代言虛假或者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告中以科研機構、醫療機構或者消費者、患者、專家等名義和形象為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制作、含有第二款規定內容的廣告。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不得以通訊、評論、消息、人物專訪、專家訪談、紀實報道、專家咨詢等新聞報道形式廣告。
在新聞報道中標明商品生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詳細地址、郵編、電話、電子信箱、網址等聯系方式的,應當認定為以新聞報道形式廣告。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廣告應當保持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播放廣告的總量、次數和時間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他人網絡廣告的,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廣告經營登記。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擁有的網站或者主頁中不得出現介紹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內容。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廣告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提供有關廣告的信息及數據,協助查處廣告違法行為,采取措施停止違法廣告內容的傳播。
第二十五條未經電子郵件接收者明確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廣告類電子郵件。
第二十六條在公共交通工具、樓宇、商(市)場等戶(室)內電子顯示裝置上廣告的,廣告者應當將廣告作品在三日之前報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統一制定。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證》,并按照核準的登記事項。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應當及時修復、更新陳舊破損的廣告設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其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遮蓋、損壞。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拆除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原廣告設置者,并適當補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經營性互聯網站每年的公益廣告數量不得少于其商業廣告總量的百分之三。
鼓勵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社會公益組織設計、制作、公益廣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
第二十九條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農藥、獸藥廣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并按照批準內容。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公布審查批準的廣告內容(包括成品樣件),方便公眾查閱。
經省外廣告審查機關批準的廣告到本省的,由廣告主在前報本省廣告審查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的廣告,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發現其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要求廣告審查機關復審,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的復審決定。
第三十一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在查處涉嫌違法廣告時,按規定程序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涉嫌違法廣告行為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二)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文件、廣告作品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涉嫌違法廣告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與涉嫌虛假的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有關的財物;
(四)要求涉嫌違法廣告行為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限期提供有效的證據以證實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責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暫停涉嫌違法廣告。
暫停涉嫌違法廣告的期限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對廣告加強監督,發現違法廣告及時移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廣告審查機關。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在認定有關廣告是否為虛假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廣告時,可以要求衛生、食品藥品監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專業機構出具書面意見。
第三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廣告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廣告監測工作,根據消費者和有關單位的要求,為其提供監測資料;根據廣告監督管理、廣告審查等機關的要求,為行政執法提供相關依據。
第三十四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在監測、監督中發現涉嫌違法廣告,應當及時通知廣告者,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建議改正、責令暫停等決定。
第三十五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廣告公告制度。
對涉及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違法廣告,廣播、電視、報刊等主流媒體應當及時在顯著位置或者黃金時段免費刊播違法廣告公告。
第三十六條廣告協會是廣告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為會員提供廣告信息、技術和法律咨詢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廣告協會根據章程可以開展下列工作:
(一)依法制定廣告行業自律準則和廣告設置、制作、的規范;
(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告行業發展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提供咨詢服務;
(四)對廣告審查員開展業務指導和法律培訓;
(五)廣告警示;
(六)根據廣告信用評價辦法,實施廣告信用評價,公布評價結果;
(七)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對有違法廣告活動的會員予以批評指正,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和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和負有責任的廣告者停止,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時間段)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對廣告主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廣告業務。
拒不公開更正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媒介代為公開更正,費用由廣告主、負有責任的廣告者承擔。
虛假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暫停該商品在本省的銷售;虛假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暫停該商品在本省的銷售。
虛假的醫療廣告,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者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有關企業登記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辦理,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廣告者拒不執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暫停涉嫌違法廣告決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每日五千元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農藥、獸藥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準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的;
(二)發現廣告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廣告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依法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辭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準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注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服務,廣告者不得。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制作、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內容摘要:由于廣告管理、法規不健全及滯后、廣告從業人員素質低等原因導致我國目前存在嚴重的廣告道德問題,重點體現在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性別歧視、抄襲、錯誤觀念指導等方面。文章指出,要治理廣告道德問題,應重點從完善廣告法律法規、加強監督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轉變廣告主的觀念等方面著手,進而推動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廣告道德 廣告觀念 名人廣告 廣告管理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數據,2001年到2007年期間,中國廣告市場保持穩定快速增長,年復合增長率達到13.96%。2007年中國廣告市場規模已接近美國的1/12,接近日本的2/5,廣告市場規模在全球排名第五;2008年中國廣告市場受北京奧運會的良好預期拉動,呈現活躍態勢,總投放同比增長15%,達到4413億元人民幣,居全球第二位。伴隨著廣告市場規模的穩定快速增長,廣告業競爭進一步加劇,廣告道德問題日益凸顯,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嚴重問題。
廣告道德的內涵
“廣告的一大目的是提供信息,另一大目的是規勸。今天,很多消費者認為廣告的目的就是規勸他們購買其產品或服務,而且把它視為市場體制的一部分。很多公司提出一些有趣的方式來銷售其產品。但是當公司試圖通知和規勸消費者時,廣告中的道德問題隨之產生了。廣告的雙刃之一便是指由于廣告濫用而引起的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德福藝術設計公司宣傳中心,2009)。廣告對促進需求、引導消費、活躍市場經濟功不可沒。但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利益驅動,以促銷為目標的廣告因片面追求物質利益,而片面強調消費和物欲享受,對整個社會產生了不良的影響(易中華,2005)。
廣告道德使廣告能產生好的或正確的社會效果,它關系到什么是廣告應該做的而不是法律強制必須做的問題。很多人對于不道德廣告的定義是產生了或存在潛在社會危害效果的廣告。
廣告道德的內涵包括以下內容:按照道德行為規范應該怎么做,它受社會道德規范的約束,而不屬于法律約束的范疇;根據我國目前所存在的廣告道德問題,廣告道德又包括廣告主體利用相關廣告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的不完善而故意打“球”廣告,鉆法律及管理漏洞的不道德行為;我國社會目前存在大量故意違法的廣告宣傳,如虛假廣告是廣告法明令禁止的,這種廣告也大部分受到了法律制裁,但是由于懲罰力度小,和廣告主以身試法取得較大的利益相比,廣告主的被懲罰成本非常低,這種故意觸犯法律法規以較低違法成本獲取較大利益的行為反映了相關廣告參與主體的道德缺失問題,也屬于廣告道德研究的范疇。
我國廣告營銷存在的道德問題
(一)名人代言虛假廣告
據調查統計,我國消費者中有85%認為大部分商品不像廣告所宣傳的那樣好;66%認為現階段廣告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失實性。虛假廣告問題已經成為我國廣告業一個嚴重的問題。
目前更為突出的廣告道德問題是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雖然廣告代言人除了名人還包括普通社會大眾,但是由于名人具有極強的社會影響力和宣傳力,名人代言的廣告影響效果會更大,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負面影響也更大。有調查表明,中國有91.8%的公眾對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感覺“憤怒”。然而,長期以來,名人代言立法不完善,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名人代言廣告行為的隨意性和泛濫化,虛假廣告以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突出。由此存在的廣告道德缺失在社會中產生了惡劣影響,是對整個社會誠信的一種挑戰。
(二)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即在廣告中宣揚一種男尊女卑的觀念。目前我國,女性的社會地位達到歷史最高階段,對于女性的社會地位認識既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又受現代文化的影響。在廣告創意艱難的環境下,廣告創意推崇的3B策略(即Beauty、Baby、Beat)成為眾多企業創意廣告的法寶,Beauty也就成為廣告中大量出現的元素,也是廣告抓住視覺產生效果的關鍵元素。所以廣告中出現了大量的女性尤其是美女形象。但是,女性形象在體現其促銷價值、品牌價值與審美價值的同時,也正在走入某種誤區,這對文化時尚及整個大眾文化價值理念的發展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易中華,2005)。如化妝品廣告宣傳女性的幸福系于男人對女性容貌的欣賞;家居廣告中出現的女性的社會價值主要體現在家庭生活領域。雖然性別歧視廣告由來已久,國外廣告中也存在這個問題。但是中國目前大量該類廣告的宣傳結果是,很多人逐漸接受了這一觀念,男性在廣告的教導下歧視女性,而一些女性也相信美貌能帶來幸福而不注重內在修養,這種社會變化與提高和改變女性在社會的地位和形象理念是相悖的。
(三)廣告抄襲
“依葫蘆畫瓢”似乎已經成為眾多廣告公司獲得新思路、新創意的主要途徑。被模仿的對象大到汽車、商品房的宣傳用語,小到飲料包裝的外觀設計,幾乎所有的廣告公司都在借鑒別人的構思來豐富完善自己的廣告創意,尤其是一些廣告公司在模仿別人的廣告時,對被模仿的對象很少甚至不做任何修改。被抄襲的廣告主找不到恰當、有效的方法來保護自己的廣告創意不被侵害,結果只能是用更快的節奏與頻率來更換自己的廣告,以回避抄襲者,這樣就使得廣告的生命周期變短。據估計,我國現在一則電視廣告的平均壽命只有6個月,大大低于上世紀90年代后期1-2年的周期。同時,抄襲的結果是以誠信為代價的,所帶來的道德缺失成為遏制很多廣告主體發展的瓶頸,長期發展令人堪憂。
(四)觀念誤導
廣告的功能之一就是引導消費觀念,消費者不喜歡廣告,但是每個人又毫無疑問的受廣告觀念的影響。正確的健康向上的廣告觀念可以促進社會發展,錯誤的觀念則起到相反作用。目前中國廣告的嚴重問題就是廣告中大量倡導錯誤的觀念,這些觀念包括人生觀、社會觀、價值觀等。如上面提到的廣告中倡導女性的附屬觀、美貌決定一切觀等,已經被部分女性接受并實施。再如在房地產廣告里大肆宣傳享樂主義、貴族化的生活方式等,這種片面的價值觀的誤導,成為物欲的膨脹劑,催化出“商品拜物教”的潮流;兒童產品廣告或有兒童形象出現的廣告都以小皇帝或小公主形象出現,廣告中的形象和廣告語成為孩子模仿的對象;在送禮廣告的狂轟亂炸下,眾多消費者已熟背送禮廣告詞,接受送禮觀念沖擊著社會道德底線。
除了以上幾點外,我國目前廣告道德問題還包括亂用成語、廣告的粗制濫造、簡單重復、節目中廣告時間過長及隱性廣告等問題。但是由于一部分問題已經得到管理,如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國家廣電總局制定并實施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等,使這些廣告道德問題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我國商業廣告道德問題成因分析
我國現在廣告中的不道德現象是由多方面原因形成的,所以需要從多角度進行分析。
(一)廣告主角度
廣告主片面追求私利。隨著廣告主的生存環境越來越困難,一些廣告主違背公正原則,沖破道德界線,漠視他人和社會利益,以低級媚俗、性感、虛假夸大、欺騙失信等廣告來刺激消費者的消費欲望。同時,廣告主對廣告認識不到位。廣告主對廣告盲目崇拜,片面夸大廣告的宣傳促銷作用,缺乏社會責任感,只追求廣告內容能吸引觀眾的目光,提高產品的銷量,而不考慮廣告所帶來的影響,因此有很多廣告雖然吸引了眾多眼球,但是卻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正是廣告主對社會責任感的漠視,才讓大量的惡俗廣告充斥在各種媒體上。同時,由于存在法律漏洞,廣告主以較低成本獲取了較大利益,法律法規不健全、處罰力度低是廣告主漠視社會責任的主要原因。
(二)廣告經營者角度
2008年我國已實有廣告公司數量11.72萬戶,廣告公司從業人員85.65萬人。而規模較大、綜合能力較強的不超過200戶,占我國廣告公司總數的比率很低。所以,我國的廣告公司既多又小而且散,生存競爭非常激烈。同時,我國廣告從業人員每年以近10%的速度增長,20世紀70年代末全國只有10余家專業廣告公司、數千名廣告從業者,如今已是近12萬余廣告經營單位、86萬從業大軍。來勢迅猛的商品經濟大潮,使尚未做好充分準備的廣告人匆忙上陣,廣告從業人員素質不高,這是廣告道德失范的最根本原因,出現了越來越重的廣告作品抄襲之風,不顧社會道德以低級媚俗廣告吸引注意力,甚至把個人的不當社會觀、價值觀在廣告中表現出來,故意夸大宣傳甚至直接做虛假廣告。
(三)廣告法規與管理角度
我國于1982年2月頒布了《廣告管理暫行條例》,標志著國家對廣告經營活動開始了規范化行政管理。在對廣告業實行行政管理的階段,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有關政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廣告審查辦法、審查標準、管理辦法和管理規定,初步規范了廣告市場秩序。1995年2月《廣告法》實施,標志著廣告行業發展步入了法制軌道,對規范廣告市場、促進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現行《廣告法》實行15年以來,已經暴露出明顯的局限性和缺陷,現有廣告法僅有49個條文,60%涉及對廣告真實性的規范,因缺乏具體操作性,導致各執法部門無法可依或各自為政,如對于互聯網廣告、手機短信廣告如何規制等,目前仍是“法律真空”,這也是導致眾多球廣告產生的原因。
雖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對經審查的廣告進行執法監督,但是屬于政府部門的事后監督。這樣多頭審批多層管理的體制,導致職責不清,管理權限分散,易陷于監管的真空。再者,廣告審批不細致,表現為廣告審查的標準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差,虛假廣告多是在后暴露。
另外,廣告媒體作為廣告信息的載體也起著重要的作用,由于廣告費是大多數媒體最重要的收入來源。為了謀求自身利益,廣告媒體遵循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的意愿,致使廣告的真實性和健康性難以得到保證。
廣告道德問題解決對策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出現廣告道德問題的原因是廣告法規滯后、不完善,廣告相關管理制度不合理,廣告從業人員素質低,廣告主存在錯誤的廣告觀念等。所以解決廣告道德問題,就要從源頭抓起,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廣告主及廣告人員素質、轉變觀念。
(一)健全廣告法規且完善廣告管理
健全廣告法規,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特別是經濟罰款力度,使違法成本遠遠大于由于廣告違法帶來的收益,杜絕故意違法以獲得超額利益的廣告道德問題。
針對我國目前的《廣告法》已經嚴重滯后問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修訂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對原有法律體系進行了多項重大調整,對未成年人保護、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互聯網等新媒體廣告規則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而對于我國的廣告監督管理,由于目前廣告的監督管理多是被動的,大多是有投訴才查處,所以要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型廣告監管模式。作為廣告監管部門的工商機關應該加強對廣告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和競爭行為、廣告活動和廣告經營活動的全方位監管,大力加強事前審查和事中監督管理,尤其是要在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方面加強力度,堵塞漏洞。
廣告業內部還必須建立綜合性與專業性相結合的多層次廣告自律組織并改進廣告自律管理方法。雖然目前我國有全國及地方廣告協會,但是廣告自律組織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由中國廣告協會起草的《中國廣告行業自律規則》的是一個很好的開端。
(二)注重廣告道德教育且提高從業者素質
廣告人素質較低是產生廣告道德問題的又一根本原因,提高廣告人素質是一個長期的工程,不是短期就能完成且取得效果的。對于廣告人才的培養,首先,要發展高等廣告教育,培養高層次的廣告專業人才和骨干。現代廣告人已不是單靠職業教育和訓練就足夠,要借鑒國外相關學者的觀點,廣告專業教育中應加強廣告道德知識的傳授,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其次,要建立廣告專業技術資格認證制度和認證機構,爭取廣告從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為與國際廣告市場接軌打好基礎。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文明有序的廣告文化環境,從源頭上消除各種商業廣告道德問題。
(三)廣告主要轉變觀念且提高廣告價值
廣告主作為廣告的主體要正確認識廣告對企業的作用,同時要真正做到以消費者為中心,加強消費者的研究和廣告效果研究。要區別不同產品根據消費者特性來做廣告,如食品廣告、日用品廣告中普通家庭主婦形象要比美女形象更具說服力和親切感。另外,從長期角度看,任何一個廣告主都應該使廣告為企業長遠發展服務,所以在廣告中要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價值觀和使命。這樣,廣告就不僅僅是促進產品銷售為企業帶來短期利益,更重要的是為企業長期發展積聚能量。
同時,還需要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消費者及消費者組織的作用,監督廣告當事人及媒介單位,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對不道德廣告進行公開曝光、批評等。媒體自身也要加強自律,篩選不道德廣告,維護媒體的公信力和影響力,這樣才能保證媒體廣告可信度增加,形成良性循環。
結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廣告道德問題的解決需要多方面主體共同參與才能夠完成。隨著相關問題的逐漸解決,中國廣告的道德問題會有所緩解,但是由于部分原因如廣告從業者素質提高、廣告主觀念轉變都是短期所不能實現的,所以,短期內較有效的辦法是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廣告行為的有效管理,通過“硬”手段加強廣告管理,也使廣告主和廣告從業者能有清醒認識,加速素質提高和觀念轉變。
廣告道德的內涵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按照道德行為規范應該怎么做,它受社會道德規范的約束,而不屬于法律約束的范疇;廣告主體利用相關廣告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的不完善而故意打“球”廣告,鉆法律及管理漏洞的不道德行為;廣告主以身試法,故意觸犯法律法規以較低違法成本獲取較大利益的行為。
在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特殊時期,所存在的廣告道德問題是: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成為2009年最為矚目的廣告道德問題;在廣告中宣揚性別歧視一直是尚待解決的廣告道德問題;廣告抄襲成為了中國目前的時代特色問題;廣告中人生觀、社會觀、價值觀等的觀念誤導問題。還包括亂用成語、廣告的粗制濫造、簡單重復,節目中廣告時間過長及隱性廣告等問題。
我國商業廣告的不道德現象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本文分別從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法規及廣告管理的角度進行了分析,分析結論為我國目前的廣告道德問題的最根本原因是廣告法規滯后、不完善,廣告相關管理制度不合理,廣告從業人員素質低,廣告主存在錯誤的廣告觀念等。所以解決中國的廣告道德問題,就要從源頭抓起,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廣告主及廣告人員素質、轉變觀念。
商業廣告道德問題解決對策為健全廣告法規且完善廣告管理。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特別是經濟罰款力度,使違法成本遠遠大于由于廣告違法帶來的收益,杜絕故意違法以獲得超額利益的廣告道德問題。把提高廣告從業者素質作為一個長期的工程來進行,通過發展高等廣告教育、建立廣告專業技術資格認證制度和認證機構等方法,從源頭上消除各種商業廣告道德問題;廣告主要正確認識廣告對企業的作用,要真正做到以消費者為中心,加強消費者的研究和廣告效果研究;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加強媒體自律。
同時,由于目前中國廣告的道德問題形成比較復雜,本文僅從較宏觀的角度進行了論述,有關廣告道德的具體問題的具體解決辦法尚未論述,還需要進一步的有針對性的研究。廣告道德問題的解決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廣告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及廣告主觀念的轉變,中國的廣告發展會越來越健康。
參考文獻:
1.陳絢.廣告道德與法律規范教程[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Minute E. Drumwright, Patrick E. Murphy . The current state of advertising ethics: industry and academic perspectives. Journal of Advertising, 2009, 1
3.Muel Kaptein . Ethics programs and ethics culture: a next step in unraveling their multi-faced relationship.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9(89)
4.Carol Woodhamsa*, Ben Luptonb and Huiping Xianb. The persistence of genderdiscrimination in China evidence from recruitment advertisement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2009, Vol. 20, No. 10, October
5.Zhihong Gao.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Chinese Recruitment Advertisements: A Content Analysis. Journal of Asia-Pacific Business, 2008, Vol. 9(4)
6.中國廣告年鑒[M].新華出版社,2008
7.Chu, James (1982), Advertising in China: Its Policy,Practice and Evolution, Journalism Quarterly, 59(Sp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