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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則,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定本行政區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環境噪聲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噪聲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環境噪聲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噪聲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建筑施工噪聲的管理,給廣大市民創造一個安靜舒適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市區建筑施工噪聲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職責分工
建筑施工噪聲管理牽涉到環保、建設、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的職責,各部門需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密切配合,共同協作,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噪聲管理工作。
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進行審批,對市區夜間施工依法進行審核,依法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
規劃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進行布局,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態市建設要求的項目不予規劃定點。
建筑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廣先進的低噪音工藝設備;負責制定防治建筑工地施工噪聲污染的相關規定,對施工噪聲不達標的建筑工地依法責令其整頓;負責對需要進行夜間施工的建筑作業進行前期審查。
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市區市政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對環保不達標的施工工地依法責令其整頓。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市區施工工地現場進行執法監督,協調處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投訴;對場界噪聲超標的施工單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做好各自轄區內建筑施工噪聲的管理工作。
二、嚴格控制源頭
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提出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行施工。
市區建筑施工項目在開工前十五日,施工單位須持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文件向環保管理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市區夜間(晚22時至早晨6時之間)禁止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作業除外)。因生產工藝上的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進行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持相關建筑業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和受該建筑施工項目周圍噪聲影響的社區居民及相關單位的書面協議向環保管理部門申報,經環保管理部門同意,并于施工日前2天公告附近居民和單位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三、加強現場監管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機械和設備,并在施工場地內對其進行合理布置。城區范圍內作業應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環境敏感區進行現場混凝土攪拌作業,不得在現場無防噪措施的情況下,使用切割機等產生高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作業。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特區范圍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特定區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現象。
第三條深圳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特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生產經營活動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機動車輛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工業產品噪聲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商品檢驗部門負責對進口設備實施噪聲檢驗監督管理。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鐵道管理部門、港務監督部門分別負責對航空器、火車、船舶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公安部門依其職責范圍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居民委員會或住宅區物業管理組織應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有對造成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環境噪聲監測與管理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部門劃定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經市政府批準后頒布施行。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環境噪聲質量常規監測和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
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噪聲監測數據,是評價環境噪聲狀況、實施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其管轄范圍內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阻撓、延誤現場檢查。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噪聲污染現場檢查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檢查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八條凡超過環境噪聲標準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第三章生產經營活動噪聲的污染防治
第九條本條例所稱生產經營活動噪聲,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聲音。
第十條禁止在住宅區、居民集中區、文教區、療養區或其他特殊區域內設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經營項目;已設立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未達到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限期遷移或停業。
第十一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和遷建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經營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報經具有該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和進行工商登記。
第十二條建設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經營項目和設施,必須采取配套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原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三條凡裝有空調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音響設施和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必須配置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并報請具有相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驗收。
第十四條向周圍環境排放生產經營活動噪聲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必須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的設施及其噪聲聲源的種類、數量和強度,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有關材料。
噪聲聲源的種類、數量和強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自改變之日起三日內申報。
第十五條建成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保持技術性能良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因更新、維修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應提前十五日向原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環境保護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的七日內予以答復;因事故停止使用的,應立即采取措施,減少或停止噪聲排放,并于二十四小時內向原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生產者和經營者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規定的廠(場)界噪聲標準。沒有明顯廠(場)界標志的,以規劃用地紅線或兩個廠房(場所)之間的中心線為廠(場)界。
用于招徠顧客的音響,不得超過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七條對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由具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
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省以及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的限期治理,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不符合國家或地方噪聲質量標準的工業產品。
生產者對產生噪聲的產品,應在產品銘牌和說明書中如實載明其排放噪聲強度。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章規定。
對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公告四十八小時后,方可進行。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應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業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向對該項目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報,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施工場所和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擬采用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按正常作業時間開始施工,但因混凝土澆灌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沖孔、鉆孔樁成型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中午或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向原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環境保護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的七日內予以批復。
在住宅區、居民集中區、文教區、療養區、旅游區或其他特殊區域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應向對該項目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環境保護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的十日內予以批復;對污染嚴重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限制其施工作業時間。
第二十五條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建筑施工噪聲不能通過治理達到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減小到最低程度,并與受其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協商,達成協議,采取其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第五章交通噪聲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七條行駛的機動車輛,應裝備排氣消聲器和低聲級喇叭,保持車輛技術性能良好,整車噪聲不得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把機動車輛的噪聲污染防治列入機動車輛初檢、年檢和道路行駛抽檢內容。對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行車執照、年檢合格證,或限期修理。
商品檢驗部門應把噪聲檢驗列入進口機動車輛的檢驗項目,對不符合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不予進口。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輛噪聲應列入機動車輛的大修范圍。
凡從事機動車輛大修的經營者必須具備噪聲檢測手段,機動車輛大修經檢驗排放噪聲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出廠。
第三十條凡駛入城市建成區的機動車輛一律禁止鳴笛。
機動船舶和火車,應按規定使用聲響信號。
第三十一條特種車輛需安裝警報器的,應報公安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禁止機動車輛安裝和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防盜報警器。
第三十二條航空器在起飛、降落時產生的噪聲應符合航空器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三條交通路口、車站、車輛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及其他交通樞紐地區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進行調度或管理。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五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因全國性或全市性重大慶典活動需燃放煙花的,必須報經市政府批準,按批準的時間、種類、數量,在指定的地點燃放。
第三十六條禁止中午和夜間在住宅區和居民集中區高聲叫買叫賣。
第三十七條禁止中午和夜間在住宅區、居民集中區、文教區和療養區內從事建筑裝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居民使用家用電器、娛樂器材或進行娛樂及其他活動產生的影響他人的聲音,不得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十九條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工作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影響他人的聲音,不得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四十條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除責令其改正外,可根據不同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拒絕、阻撓或延誤環境噪聲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弄虛作假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拒繳、拖繳、欠繳超標準排污費的,除追繳超標準排污費和滯納金外,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對生產者或經營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經檢查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還營業執照。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建設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建設和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建設項目和設施,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高噪聲設備未配置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或未報請環境保護部門驗收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報、拒報或虛報噪聲污染情況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造成排放噪聲超過標準的,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止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施,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產品銘牌和說明書中如實載明產品排放噪聲強度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責令停止施工作業,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執行環境保護部門限制施工作業時間決定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施工許可證。
(十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扣其駕駛執照。
(十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輛大修竣工未經噪聲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出廠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對機動車輛大修經營者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并責令整改,經檢查達到整改要求的,應予以發還。
(十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交通樞紐地區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十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沒收其未燃放的煙花爆竹外,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罰,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區環境保護部門和區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市環境保護部門及市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或罰款,不免除其承擔消除噪聲危害及其他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嚴重妨礙、阻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關鍵詞】 城市建設 施工 污染 防治
前言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發展進程的不斷推進,以城市基礎設施為骨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斷開發,在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的同時,也推動著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然而,在城市建設事業呈欣欣向榮發展態勢的同時,因建筑施工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如噪聲污染、氣味污染、灰塵污染、光污染、水污染等等亦日趨嚴重,成為當今環保型、集約型社會發展背景下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制約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在城市建設施工項目中,如何合理協調建筑建設的實用性和經濟環保性,在滿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時,最大限度的控制施工引發的環境污染成為建筑施工領域探討的重要課題。
基于此背景,本文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在分析城市建設施工中所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的基礎上,探討了相關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設施工中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
1、揚塵污染
城市建設施工中的揚塵主要來自于:①舊建筑物的拆遷。在新建工程中,需將舊的建筑物拆除,許多施工單位在該過程中未采取揚塵環保措施,大量建筑垃圾任意堆放,造成塵土飛揚。②施工場地的布置、土方開挖。施工項目中在布置施工場地時,都會不同程度的破壞場地的地表和植被,造成土壤,遇風時便會將灰塵刮起,導致揚塵污染。③物料運輸。在施工過程中,運送建筑材料、廢棄土料及施工垃圾的運輸車輛如不采取有效的遮蓋措施,容易沿路遺灑,造成揚塵污染。
2、噪聲污染
相關調查報道指出,在所受理的城市建設施工污染環境問題投訴中,噪聲污染投訴居首,且投訴逐年增加。因此,噪聲污染一直是施工環境污染問題中的熱點和難點。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混凝土攪拌、澆注所產生的噪聲;工地挖掘、堆砌所產生的噪聲;升降機、切割機、電鋸等機械設備運作產生的噪聲以及物料裝卸和運輸所產生的噪聲。
3、廢水污染
建筑施工需水量較多,同時排水量也較多。在施工過程中,若不采取有效的廢水環保處理措施,極易造成廢水污染。如:出窯的干磚潤水后未被磚吸收的廢水隨地流淌造成的污染;消石灰粉加水淋洗造成的污染;施工所使用的泥漿、物料和混凝土清洗造成的污染等等。
4、廢棄物污染
有關研究報道指出,在城市垃圾的整體數量中,城市建設施工垃圾所占的比率高達30% -40%。而這些垃圾則主要指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廢棄物。如: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磚塊、木頭、鐵器、鋼筋、廢棄包裝材料等等廢舊丟棄的材料、泥漿殘渣。這些因建筑施工引發的廢棄物污染成為城市污染問題的主要因素,不僅對人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同時也制約著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的步伐。
二、城市建設施工環境污染問題的防治措施
1、揚塵污染防治
首先,在舊建筑物拆除施工中,嚴格避免野蠻施工,應根據城市施工工地管理規定,堅持自上而下、逐層逐件的拆除原則,盡可能的控制塵土的產生。在拆除高層建筑物過程中,所拆物件需通過專用通道或其他運輸工具吊運,嚴禁凌空拋撒。同時,針對拆除過程中容易產生大量塵土的建筑物,需先進行灑水或噴淋處理,再行拆除施工,避免塵土飛揚。另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停止拆除或爆破施工,控制揚塵污染。
其次,在場地布置、土方開挖施工中,工地內應設置臨時物料堆放場,并在堆放場周圍設置硬質密閉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施工現場,規劃專門空曠地帶,用做儲料場和灰土拌合站,密閉存放水泥、以及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并嚴格保證攪拌機機棚的封閉狀態,必要時配備有效的降塵防塵裝置,盡可能的避免揚塵污染。
最后,在物料運輸過程中,應對施工工地進出道路和物料運輸道路進行灑水、清掃、硬化處理。同時對于運輸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車輛應選用密閉式的裝置車輛,嚴格控制物流運輸過程中因遺灑、刮風引起的揚塵污染。
2、噪聲污染防治
針對城市建設施工中存在的噪聲污染問題,施工單位一是應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如在施工工地周圍加設一隔音罩或隔音網裝置,控制噪聲傳播源;二是在施工設備上,施工單位應盡量選擇有消聲裝置的設備或能夠有效降低噪音的機器進行作,如?采用環保型振動機具,泵車采用電動液壓型。并加強機具保養、,無銹蝕機件運轉,保證“十字”作業運轉。控制機械的使用時間,對噪聲高的設備要分流使用。三是控制打混凝土等強噪音的工作時間,對于混凝土連續澆筑,必須做好周圍居民工作,并向環保局提出書面報告。每月進行三次噪聲監測,監測方法執行《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量方法》。另外,對人為活動噪音應有管理制度,施工人員進入現場不得大聲喧嘩、吵鬧,特別要杜絕人為敲打、叫嚷、野蠻裝卸噪聲等現象,加強教育,使人為噪音減少到最低點。
3、廢水污染防治
首先,在泥漿的污染問題上,應采取相應的人工處理措施,將泥漿及時固結,嚴格控制泥漿流入場外,造成污染。
其次,在砂石料加工系統廢水的處理上,應根據廢水量、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水域功能要求和地形等條件確定。采用自然沉淀法進行處理時,應根據地形條件布置沉淀池,并保證有足夠沉淀時間,及時清理沉淀池;采用絮凝沉淀法處理時,應符合下列技術要求:廢水經沉淀,加入絮凝劑,上清液收集回用,泥漿自然干化,濾池應及時清理。
最后,在干磚潤水作業中造成的廢水污染問題防治上,應合理把握潤水量,嚴格避免肆意潤水造成的廢水隨地流淌污染問題。同時,采取有效的引流措施,將任意流淌的廢水引流至施工場地污水排水口中,避免廢水污染。露天作業中的廢水含有害物質時,應設置集水溝(管)予以收集,導入廢水調節池(庫),并采取相應的廢水處理措施。
4、廢棄物污染防治
在廢棄物污染的防治上,一是要做好廢棄物的回收利用處理,將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磚塊、木頭、鐵器、鋼筋、廢棄包裝材料等等廢舊丟棄的材料、泥漿殘渣進行合理分類,根據各廢棄物的性質進行回收利用,控制廢棄物污染。二是針對施工產生的垃圾和生活垃圾應集中到垃圾堆放點,并做好定時清運工作。三是生活垃圾、廢渣必須統一收集后外運或運送到掩埋場掩埋處理,禁止將生活垃圾較長時間堆放在施工區附近,從而在整體作業中加強建筑施工進程中廢棄物污染的防治,降低環境污染。
三、總結
揚塵污染、噪聲污染、廢水污染、廢棄物污染是城市建設施工中存在的主要環境污染問題。施工單位在開展各項施工作業時,應在滿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建筑施工引發的環境污染,提高建筑建設的經濟環保效益。
參考文獻
一、創建噪聲達標區的范圍及功能分區
根據鎮的總體規劃,建設噪聲達標區的范圍為縣城近期規劃建設區。其對象為一切產生環境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噪聲達標區建設規定,搞好聲源的消音降噪工作,做到達標排放。噪聲達標區范圍內的環境噪聲應控制在國家規定的二類功能區內,噪聲排放的標準均執行二類排放標準,城市交通干道兩側執行四類排放標準。
二、噪聲達標區建設執行的依據和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
(三)《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
(四)《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
(五)《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噪聲部分)》;
(六)《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三、噪聲達標區的建設要求
(一)噪聲達標區內所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施都應達到所在功能區內相應的排放標準。
(二)噪聲達標區內所有的工業企業所產生的噪聲標準應控制在《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Ⅱ類標準以內。
(三)噪聲達標區內的歌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所產生的噪聲均應控制在《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Ⅱ類標準以內。
(四)進入噪聲達標區的機動車輛禁止鳴叫高音喇叭,一律使用低音喇叭。
(五)噪聲達標區內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叫賣等行為。
四、噪聲達標區建設步驟及時間安排
縣城噪聲控制區計劃分1年時間完成。
(一)準備階段(2008年2月底前)
1、縣環保局根據噪聲達標區建設的要求,進行相關的基礎資料調查、收集、整理、制訂和編報《縣鎮噪聲控制區建設工作方案》、《縣鎮噪聲控制區范圍圖》。
2、根據《縣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方案》,對鎮創建噪聲達標區工作進行公告。
(二)調查階段(2008年6月底前)
1、組織對擬達標區內的各種聲源產生狀況及治理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建立信息檔案。
2、組織對達標區內的聲源進行監測,提供監測分析報告。
3、根據噪聲達標區建設的要求,對各超標聲源,各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各項管理措施,擬定《縣鎮噪聲達標區整治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布。
(三)整治階段(2008年7月1日—2008年10月31日)
對照噪聲達標區建設的要求,根據聲源的超標情況,擬定限期治理和整改計劃,將任務分解至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個人,落實整改措施。整治的具體目標和要求是:
1、超標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實行限期治理,對落后的設備進行淘汰更新。
2、達標區內現有的娛樂場所等必須按計劃進行整治,做到達標排放。
(四)總結驗收階段(2008年11月1日—2008年12月30日)
1、組織對達標區內的各點源進行全面監測,提出監測報告,并對噪聲達標區做出科學的準確的分析評價和計算。
2、對噪聲達標區的創建工作、建設過程、主要做法和創建成果進行總結,編制《縣鎮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
3、建立和規范整理噪聲達標區建設檔案,申請市環境保護局核查驗收。
五、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分工
縣環保局負責噪聲達標區建設的技術指導,做好各項基本調查及落實限期治理項目計劃、方案;由縣環保局牽頭,城管、工商、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鎮要配合達標區內超標污染源的綜合整治工作;縣廣播電視局負責噪聲達標區建設的宣傳工作;建設局、城鄉規劃管理局負責達標區內的整體功能布局規劃;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達標區內機動車輛噪聲的整治工作;財政部門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副縣長楊芳德任組長,副調研員張小平、縣政府辦副主任張林生任副組長,環保、公安、工商、城管、建設、技術監督、工業、廣播、財政、鎮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噪聲達標區建設的監管、報審、管理等事務。
【關鍵詞】環境監測;環境工程建設;促進分析
環境監測一直都是環境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內容,對于環境工程的建設以及環境工程的治理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在環境工程措施指導期間,還需要強調環境監測的現實意義,從而督促環境工程日常監測與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
1、環境監測對環境工程建設的作用
1.1推進環境監管工作
隨著工業的高速發展,工業企業超量排污問題日益嚴重。為降低污染度,保證環保設備持續運行,必須重視污染物處理之后的效果。環境監測部門可以在現場檢查時排放口的取樣污染物做監測,并將相應報告打印提交給排污治理部門,以供他們參考。通過環境監測的報告具有針對性的提出限期更換、或者停業改進等要求,提高了環境監管工作的效率,并更加科學、合理的開展環境監管工作。
1.2有效規劃城市環境
我們在重視經濟發展的同時,還要做好保護環境工作,即一手抓經濟,一手抓環境,使兩者協調有序發展。在遇到環境與經濟發展有所沖突時,要及時處理,采用“三同步”與“三同時”原則來處理兩者問題。“三同步”是同步實施、同步發展以及同步規劃,“三同時”是設計、施工和投產三者同時。
2、環境工程建設中主要的污染與控制方法
環境工程的主要內容是對于受到污染的環境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解決,并且提高防治能力從而提高環境質量。在保護環境方面進行了大量關于科學技術的研究。其中在進行環境工程時,十分容易引起環境問題,與此同時環境工程與許多領域都有密切聯系,如在生態學、環境物理學以及環境化學等。環境工程的主要核心內容是解決與防治環境污染問題與污染源。在進行環境工程的工作時,對于生活飲用水源、水體污染等都有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除此之外,還會對工業水進行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控制噪聲污染以及避免產生放射性污染等等。
2.1水體污染的控制
確保水體的水質能夠符合飲用水源的要求,并且能夠保證處于自然狀態。讓水生生物可以在該水質下生存,農業的灌溉工作可以順利進行,對于其它人們日常活動也能正常進行,因此保障水質符合標準是非常重要的任務。與此同時,對于各種工業發展所需要的用水要求也要達標,在水源清潔方面要符合標準。
2.2大氣污染的控制
在制定關于大氣質量的要求時,首先要全方面考慮范圍問題。例如在空曠的區域,那么就要確保大氣質量可以保持自然狀態。但在城區地區,對于空氣質量的要求會更高,而在車間內部空氣質量則會稍微偏低。空氣污染問題,要避免傷害到工作人員以及周圍居民的健康問題。其次,需要對大氣污染進行地區以及局部的劃分,可以使用的方法有很多種,常見的方法有生態污染凈化技術、潔凈燃燒技術等。
2.3固體廢物處理
對于固體廢物的處置通常會采用焚燒、填埋以及加工利用這幾種方式。焚燒需要對灰燼進行處理,然而固體廢物所需要耗費的時間很多,為了可以更有效率的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影響,更多的會使用垃圾填埋的方式進行垃圾處理。
2.4噪聲污染的控制
在生活中,最常遇見的就是噪聲污染,平時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生產運行設備都是主要污染來源。目前控制噪聲污染的方法會采取以下幾種措施,第一種是在進行城鄉建設規劃過程中,需要以科學統籌作為原則,從而對土地的具體使用功能進行區分,并且對于各種布局也要進行合理的規劃,從而才能夠有效的控制噪聲污染。第二,從聲源著手,在使用設備時可以選擇低噪聲設備,且設備需要正常運行,有著良好的運行狀態。第三,可以從轉播途徑減少噪聲污染,主要方法是以噪聲敏感目標達標作為目的,在聲源以及敏感目標間采取相應的隔聲或者消聲的措施。在環境條件允許時,還能夠用天然地形來進行屏障隔離。
3、環境監測對環境工程建設的促進分析
3.1促進環境工程建設對地質狀況的掌握
環境工程的建設工作需要以特定區域內的地質結構為主要的工作基礎,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環境工程建設在施工期間不會受到地質結構的影響,促進環境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例如城市化建設過程中對綠色建筑物的建設需要對建筑物所在區域內的地質構造進行充分的掌握,為后續深基坑的開挖提供有效的依據。對于地質狀況的充分掌握能夠提高環境工程建設的合理有效性,能夠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化配置。
3.2促進環境工程建設對實用性數據的獲取
合理有效的環境監測工作能夠在相應工作人員的勘測環節下進行大規模的實用性數據的獲取,尤其是對于工程所在區域內的氣候環境等方面的變化規律,這些實用性數據的獲取能夠有效推動環境工程建設工作的開展,并能夠合理引導環境工程建設相應規劃的實施,例如環境工程在需要利用不同的園林景觀來對工程所在區域內的生態環境進行美化時,就可以充分的利用天氣和氣候的數據信息來對園林景觀當中的植物進行選擇,并以此作為依據來加強環境工程開展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
3.3促進環境工程建設的施工
環境監測工作能夠通過各方面條件的數據信息獲取來對建設過程的工作進行指導,從而能夠促進工作人員能夠嚴格按照剛才圖紙的相關要求來完成工程建設當中的各項工作,有效推動了環境工程建設的進程,例如在高速公路附近設置相應的隔音帶的同時還可以利用高桿植物的作用效果來降低交通工具產生的噪聲污染等。
3.4促進環境工程建設創新提高
環境工程建設發展是近幾年新的工程,可以借鑒的實例比較少,往往需要走一次彎路,才能找到正確的方式方法,而環境監測數據可以提供環境實時狀況,了解環境癥結所在,通過實際了解及時更新改變環境建設工程中的不足之處,指導環境建設工程不斷完善。
關鍵字:建筑施工噪聲、特性危害、控制防護、合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P733.2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緒論
隨著人們生活品質日益提高,市民對城市環境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解決建筑施工過程中噪聲污染一直是人們致力研究的課題。通過對以宜春市某醫院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噪聲對附近人群的影響的分析和調查,對減噪防噪問題做了一些探討,提出了一些可操作的方案。
目前,隨著人們生活品質日益提高,市民對城市環境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作為傳統的建筑施工生產給人的印象往往是臟、亂、雜、吵。建筑施工工地往往是城市污染的主要源頭之一,所以如何解決建筑施工過程中環境污染一直是人們致力研究的課題。
噪聲的危害
在建筑工地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多種音調,無規律的雜亂聲音,被人們稱為生產性噪音,這些噪音不僅對工作聽覺系統有損害,可以造成職業性難聽(噪聲聾),而且對神經、血管系統也有不良作用,因此,國家把它列為規定的職業病之一。
二、控制施工現場噪音措施:
1、進場前與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取得聯系,在環保部門指導下,訂立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2、貼出“安民告示”主動邀請使用單位代表開會,介紹信、竣工日期和各項環保措施,建立起互相理解信任、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關系;
3、現場施工機具要經常檢查維修,保持正常運轉。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降低噪音強度等級在《建筑施工場界限值》規定的噪場限值等級以內。
4、中午和夜間加班使用噪場源機具施工,要遵守當地政府的規定,提前向環保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5、做好施工作業時間的安排,對噪音較大的施工作業(如攪拌砼等),安排在白天當班的時間進行,盡理降低施工噪聲音,減少擾民,做到不影響周邊人員的生產和生活。
6、噪聲超過55DB的工程一律安排在早上6時至晚上10時進行。各種木材、金屬的切割工作一律在現場的作業棚內進行,作業棚搭成封閉式。混凝土澆筑最遲在下午18時開始,保證4小時內澆完。
7、在施工現場設隔音圍擋,將施工區和生活區分隔開,達到減少施工擾民,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護原有綠地的目的。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從三方面進行控制:噪聲源,傳播途徑,接受者
(一)噪聲源控制
1,消除噪聲發生的根源:改進結構,改進生產工藝,減少機械摩擦,改變噴口形狀
2,采用吸聲,隔聲裝備
(二)從噪聲傳播途徑上控制
1,阻斷傳播途徑
2,改變機器設備的安裝方向
3,原理噪聲源
(三)對接受者的防護
對接受者進行防護,除了減少人員在噪聲環境中的暴露時間外,可采取各種個人防護手段,如佩帶耳塞,耳罩或頭盔等。
1 加強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員環保意識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特點和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采取相應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的預算和決算。
合理制定作業時間
在施工現場超出規定時間帶作業的一般是混凝土連續澆注,支模板等作業。這些噪音的產生在正常作業中是避免不了的,而且這些噪音的強度非常大,如在夜間作業噪音尤為突出。為了有效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就應該嚴格控制作業時間。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強噪聲施工作業時,夜晚作業不超過22 時,早晨作業不早于6 時,在特殊情況下(高考期間) 更應該縮短或暫停施工作業。晝間盡量將施工作業時間與居民的休息時間錯開,當特殊情況下確需連續施工作業的,事先應該與附近居民協商,并上報工地所在地的環保局和有關環保行政執法部門。
減少人為噪音
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進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現場噪聲管理責任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素質培養,盡量減少人為的大聲喧嘩,增強全體施工人員防噪聲擾民的意識。
1.3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噪聲監測
為及時了解施工現場的噪音情況,掌握噪聲值,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噪聲的長期監測。采用專人監測、專人管理的原則,凡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的,要及時對施工現場噪聲超標的有關因素進行調整,力爭達到施工噪聲不擾民的目的。
1.4 提倡綠色施工
綠色施工是可持續發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應用的主要體現,是綠色施工技術的綜合應用。綠色施工涉及到可持續發展的各個方面,如生態與環境保護、資源與能源的利用、社會經濟的發展等。實施綠色施工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如減少場地干擾、尊重基地環境、結合氣候施工。
2合理使用施工機械,改進施工方法
2. 1合理使用施工機械施工
機械和運輸車輛是產生建筑施工噪聲的主要原因。為減少施工期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機械,妥善安排作業時間。施工中應當使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其他輔助施工設備,對高噪聲施工機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藝和施工機械設備。
2. 2積極改進生產技術
(1) 生產作業盡量向現場外部發展,減少現場施工作業量或作業內容。對于產生強噪聲的成品、半成品的機械加工及制作,可以在工廠、車間內完成,減少因施工現場加工制作產生的噪聲。如推廣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攪拌遠離施工現場,減少該作業的噪聲源;采用噪聲比較小的振動打樁法和鉆孔灌樁法等;另外以焊接代替鉚接,用螺栓代替鉚釘等;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鋼筋及其他金屬材料的加工等,也要盡量實現非現場作業。
(2) 積極改進作業技術,采用先進設備與材料,降低作業噪聲的產生量。盡量選用低噪聲或備有消聲降噪聲的施工機械,研制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并推廣使用。如以液壓打樁機取代空氣錘打樁機,在距離15 米處實測噪聲級僅為50 分貝。施工現場混凝土施工使用低噪聲振搗棒、機械刨鑿作業使用低噪聲的破碎炮和風鎬等剔鑿機械,空氣動力性機械,安裝消聲器和彈性支座,或采取有效降低噪聲和振動。
3采取合理措施,在傳播途徑上控制噪聲
3. 1吸聲
利用吸聲材料(如玻璃棉、礦渣面、毛氈、泡沫塑料、吸聲磚、木絲板、甘蔗板等) 和吸聲結構(如穿孔共震吸聲結構、微穿孔板吸聲結構、薄板共振吸聲結構等) 吸收通過的聲音,減少室內噪聲的反射來降低噪聲。
3. 2隔聲
把發聲的物體、場所用隔聲材料(如磚、鋼筋混凝土、鋼板、厚木板、礦棉被等) 封閉起來與周圍隔絕。常用的隔聲結構有隔聲間、隔聲機罩、隔聲屏等,有單層隔聲和雙層隔聲兩種結構。
3. 3隔振
防止振動能量從振源傳遞出去。隔振裝置主要包括金屬彈簧、隔振器、隔振墊(如剪切橡皮、氣墊) 等。常用的材料還有軟木、礦渣棉、玻璃纖維等。
3. 4阻尼
用內摩擦損耗大的一些材料來消耗金屬板的振動能量并變成熱能散失掉,從而抑制金屬伴隨的彎曲振動,使輻射噪聲大幅度消減。常用的阻尼材料有瀝青、軟橡膠和其他高分子涂料等。
3. 5 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施工現場檢查,杜絕噪聲污染的發生
為把施工噪聲控制在允許范圍內,環境監測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施工現場檢查,首先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工作方案和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著力查處違法行為,嚴格控制噪聲污染;其次要增加巡查頻次,加強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場所的檢查,重點加強對學校、居民區周圍的現場監督;最后是把一些違章現象頻繁、違章情況嚴重的單位列入重點整改單位,以“先教育后處罰”方式,督促其有效整改。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作用,加大對施工區及施工影響區的監督力度,采取巡回檢查、抽查等手段,及時發現問題并通知施工方及時改正,把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降低到最小。
3. 6加強施工公示,加強溝通
施工單位應該加強與附近居民住戶的溝通,施工時,應在建筑施工工地顯著處懸掛建筑施工工地環保牌,注明工地環保負責人及工地現場電話號碼,以便公眾監督及溝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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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法制教育與物理知識聯系在一起,既可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又可加強學生的法制觀念。那么,在物理教學中應該如何滲透法制教育呢?筆者根據多年的教學實踐,提出以下做法與各位同仁商榷。
一是利用聲現象與噪聲污染,對學生進行守法教育。人教實驗版物理八年級上冊第一章“聲現象”中,聲的概念為:從物理學角度,噪聲是發聲體做無規則振動時發出的聲音;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凡是影響人們工作、學習、休息的聲音以及對要聽的聲音產生干擾的聲音都是噪聲。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設計規范》中規定:住宅臥室、起居室(廳)內的允許噪聲,晝間應小于或等于50分貝,夜間應小于或等于40分貝。住宅臥室、起居室(廳)宜布置在背向噪聲源的原則。電梯不應與臥室、起居室(廳)緊鄰。凡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時,必須采取隔聲、減振措施。
讓學生來理解噪聲的兩種定義和噪聲污染的相關法律可以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噪聲的定義。同時,學生也更愿意遵守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對學生守法教育有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是利用光的直線傳播規律與采光權,讓學生知道法律制定的意義,進而在生活中自覺遵守法律。人教實驗版八年級物理第二章“光現象”中,在光的傳播中有一個重要的規律:光在同種均勻介質中沿直線傳播。根據這個規律,光遇到不透明的物體在其后會形成陰暗區域,也就是影子。這就涉及了居民的采光權問題。采光權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一方為接受日照而要求另一方限制其建筑物或植物距離或高度的權利。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對“采光權”有明文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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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我們通過光的直線傳播規律與采光權,使學生深刻理解采光權的概念,了解物權法的界定,進而充分理解法律制定的意義,讓他們在生活中自覺遵守法律,也維護好自己合法的權利。
三是利用熱學與熱用戶權利,讓學生知法、守法。熱是可在兩個熱力系之間或熱力系與外界之間因溫度差而傳遞的一種能量形式。
河南省供暖不熱退費標準“細化”為:供熱不達標的室內溫度被劃分為:低于16℃高于14℃(含14℃)、低于14℃高于12℃(含12℃)、低于12℃高于10℃(含10℃)和低于10℃4個區間。對應的退費數額為:相應天數的25%、50%、75%和全部采暖費。
供暖溫度的測試,初測方為熱力公司,如有爭議,用戶可委托法定機構二次測溫。一直以來,采暖及其費用的使用和收繳是一個非常敏感且難以解決的熱點問題,有些居民不愿交納空置費,或因溫度不達標而拒絕交納供暖費,且私自加裝管道泵或者改裝家庭供暖設施的現象比較普遍,造成糾紛不斷、矛盾叢生。通過學習熱學和相關法律,可讓學生知法、守法。
四是利用電磁波與電磁輻射,讓學生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物理學中,電場和磁場的交互變化可產生電磁波,電磁波向空中發射或泄露的現象,叫電磁輻射。電磁輻射是以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特殊形態存在的物質。球本表面的熱輻射和雷電都可產生電磁輻射,如圍繞在我們身邊的天然磁場、太陽光、家用電器等都會發出強度不同的輻射。
國家《電磁輻射防護規定》中對電磁輻射防護限值設有兩類基本限值分:①職業照射,即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于0.1w/kg;②公眾照射,即在1天24h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于0.02w/kg。
通過學習相關物理知識和法律知識,可以讓學生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如電器擺放不過于集中,盡量避免同時使用多臺電器等。
五是利用水與水污染的學習,讓學生樹立合理用水、防止水污染的意識。海洋和地表中的水蒸發到天空中形成了云,云中的水通過降水落下來變成雨,冬天則變成雪。落于地表上的水滲入地下形成地下水;地下水又從地層里冒出來,形成泉水,經過小溪、江河匯入大海。形成一個水循環。
一、從全面貫徹落實的高度認識和抓好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拋棄了那種以人為中心、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發展觀念,并將人與自然相和諧的重要性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1、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和目標
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而堅持又好又快發展則是全面落實的本質要求。所謂又好又快發展,即是要更加注重發展質量和效益,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良好的生態環境。
一方面,資源和環境是又好又快發展的物質基礎。我國是一個資源大國,同時也是一個人口大國,按人均計算,我國的耕地、水、礦產資源的擁有量尚不及世界平均水平。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廣泛而深刻的變化,“中國速度”令世界矚目,經濟總量已位居世界第四位。但由于傳統的粗放型發展和消費模式,我國的經濟發展是建立在高消耗與高污染基礎之上的,據有關資料,我國單位資源產出水平僅相當于美國的1/10、日本的1/20,而單位GDP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則是發達國家的8-9倍。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模式很難長期支撐經濟的發展,更談不上又好又快的發展。資源環境問題,不僅是我們的近憂,更應是我們的遠慮。
另一方面,發展不能以犧牲資源環境為代價,又好又快發展包含著建設和諧良好的生態環境。粗放型的增長方式,不僅造成資源難以為繼,還帶來生態破壞和環境惡化,這樣勢必會抵消部分發展成果、并嚴重制約發展。《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指出,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也就是說,當年10.1%的GDP增長率,扣除污染損失,就只剩了7.05%。又好又快發展是有機統一的整體,保護生態環境、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一項重要內容。
2、人的全面發展離不開和諧的生態環境
以人為本是的核心,人的生存和發展是的基本出發點。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人的全面發展表現為人的活動、需要和能力的全面發展。人的全面發展必須以社會和物質條件為基礎。良好的生態環境是社會生產力發展重要基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則為人們的生存發展創造更多物質財富。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們生存質量不斷提高的重要基礎,生存質量的不斷提高為人的全面發展提供動力和條件。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與自然和諧的體現,也是和諧社會主要內涵,和諧的社會則將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豐富人的發展內涵。試想,一個處在惡劣的環境中、不斷受到污染侵擾的人,其全面發展將從何談起?
3、加強環境保護是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和體現
生態文明以尊重和維護自然為前提,以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為宗旨,以建立可持續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為內涵,引導人們走上持續和諧的發展道路為著眼點。生態文明強調人的自覺與自律,強調人與自然環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處共融。生態文明既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也追求人與人的和諧,而且把人與人的和諧作為人與自然和諧的前提。建設生態文明,一要努力形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改變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發展方式,主動選擇低消耗、少污染、高效率的生產生活方式,努力把經濟開發活動控制在環境可承載的范圍內,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二要大力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體制建設,健全和落實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和嚴格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完善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法律和政策。三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大對節能產業和環保產業的投入,開發和推廣節約、替代、循環利用和減少污染的先進適用技術,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四要加強重點污染防治。
二、加強餐飲娛樂業的污染防治已成為我區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重點
江岸區是一個老城區,地處市中心,人口密度大,資源條件十分有限,產業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改革開放以來,全區經濟快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結構性問題,群眾對環境污染問題的反映突出,尤其是餐飲娛樂業的污染擾民問題比較明顯。餐飲娛樂業的污染防治,直接關系到江岸“兩型社會”建設和現代服務業強區、和諧城區、生態文明城區建設的進程。
1、江岸區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江岸區環境質量的總體情況是:空氣質量基本達標,地表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聲環境質量較好,主要污染物排放逐步削減。具體如下:
——空氣質量考核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三項主要污染物,其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年均值則略超過二級標準0.1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但有下降趨勢。近幾年的空氣污染指數(API)<100的天數(即空氣質量為優或良好)逐年有所提高,年為295天。
——我區地表水體主要包括塔子湖、鯇子湖、長江、朱家河等自然水體,根據監測情況,除長江水質達到III類水體標準外,我區的兩個湖和朱家河的水質分別按IV類和V類水體考核均超標。
——我區域環境噪聲55.7分貝,道路交通噪聲為69.2分貝,均已達標,尤其是自采取禁鳴、道路刷黑等措施后,道路交通噪聲改善明顯。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年的基礎上有較大幅度削減,工業廢水中中化學需氧量(COD)削減29.6%、廢氣中二氧化硫(SO2)削減8.1%,均超過國家規定的削減進度目標。
2、各類生活源已成為我區的主要污染物來源
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我區以工業制造為主的二產業比重已不足30%,而三產業的比重已達到70%以上。通過多年的污染防治,我區的工業污染防治水平已處于較高水平,年,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率為98%,工業廢氣達標排放率為97%。但是,三產業的污染狀況不容樂觀,尤其是其中的餐飲、住宿、娛樂等行業的污染負荷比重較大。
根據年開展的全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2007年,我區復核調查口徑的污染源1524戶,其中工業源361戶(包括制造業、水生產和供應企業),生活源1164戶(包括住宿業454戶、餐飲業522戶以及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醫院等)。
從表中可見,生活源的廢水和廢氣的污染物排放量都遠遠超過工業源的排放量。同時可見,餐飲業無論事從單位數量還是從的廢水污染物排放量,都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生活源中的廢氣污染物主要來自機關事業單位、醫院、浴池等單位的鍋爐。由于噪聲污染源沒有納入此次調查的范圍,因此,主要產生噪聲污染的卡拉Ok、KTV等娛樂業未作調查。
3、餐飲娛樂業污染的環境和社會問題
根據污染源調查和環境管理的工作實際情況,生活污染源的污染防治應作為我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尤其是餐飲娛樂業的污染防治必須加強,應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應加強餐飲廢水的治理,綜合處置餐飲廢油殘渣。由于餐飲經營單位分布廣,且大多數規模較小、場地有限,餐飲廢水大多未進行單獨處理,而是排入排水管網到城市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但是,直接排放的餐飲廢水中含有大量的動植物油、殘渣等有機污染物,不僅造成水體污染、加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負擔,而且易造成排水管網的堵塞,同時,由于管理的不到位,部分餐飲企業的餐飲廢油被不法分子非法回收加工再生食用油、餐飲殘渣用作喂豬飼料,造成了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
二是應加強餐飲娛樂業產生的油煙噪聲污染,減少油煙噪聲擾民現象。由于我區是一個老城區,城市規劃布局新老交錯、功能區混雜,餐飲娛樂行業很難嚴格地與居民區區分開,因此,餐飲娛樂業的油煙噪聲污染擾民問題比較突出。年,我局接受的環境投訴共1081件,其中關于餐飲娛樂業的油煙噪聲投訴為658件,占全部投訴的60.9%。雖然油煙和噪聲擴散和影響范圍有限,但其感官影響明顯,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
三、按照的要求推動和強化我區餐飲娛樂業的污染防治工作
1、加快推進餐飲廢水治理和餐飲廢油殘渣的綜合處置利用。
隨著餐飲業的發展壯大,其對環境的影響日益顯現,尤其是其排放的廢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機污染物,會對水體造成嚴重的污染。由于我市居民的飲食結構及習慣等原因,直接排放的餐飲廢水中含有大量的動植物油,其濃度一般可達到100-500mg/L,最高時可達到1000mg/L以上,是一般生活污水的數倍或數十倍,對水體污染十分嚴重,并在較大程度上增加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負荷、影響其正常運行,容易造成城市排水管網的堵塞。
而且,排放掉的動植物油可回收加工成脂肪酸廣泛應用于提煉生物柴油、生產洗滌劑等行業,具有較高的回收利用價值。因此,要求餐飲企業安裝廢水隔油脫油裝置,對其廢水實施脫油處理,并引進相關企業對廢油進行回收加工,即可較少污染物排放,也可實現資源回收利用。計劃通過2年時間,要求江岸區內有一定規模的餐飲企業安裝廢水隔油脫油設施,并引進相關企業,組建回收網絡、建立加工基地,對餐飲廢油和殘渣進行回收和資源化利用,建立和完善餐飲廢水治理——廢油回收——廢油提煉加工的循環產業鏈。
2、加大餐飲娛樂業油煙噪聲的污染治理力度
一是以街道為單位實施區域整治。根據小餐館多,且大多分布在居民區內的特點,以街道為單位,開展創建油煙噪聲治理達標示范街道活動,并在部分街道進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加以推廣。對街道轄區內的所有餐飲企業,無論有證還是無證,一律要求進行油煙治理。
二是加大財政資金對油煙噪聲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將油煙噪聲治理資金納入年度預算,采取按設備投入比例獎勵的措施,對按要求實施了油煙噪聲治理的經營戶給予資金支持,通過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鼓勵和引導經營業主們開展油煙噪聲治理,從而有效地推動此項工作。
三是加大對占道早點、夜市排擋的整治力度。首先從經營時間和環境衛生予以規范,并逐步予以取締。如對主次干道早點經營戶和攤群要求9:30之前收攤入室,對社區內的早點經營戶和攤群則要求10:30之前收攤入室;對夜市排擋攤群要求確保晚12時以前無占道現象,確保周圍環境衛生。鑒于木炭燒烤的煙霧污染較大,嘗試取締夜市排擋攤群中的木炭燒烤,努力引導經營戶改為電烤。
四是在餐飲油煙噪聲污染的防治中注重區別不同情況、分類治理,對有證照、有一定規模的經營戶,嚴格按照環保法規的要求進行油煙噪聲的治理,安裝和完善油煙凈化設施;對于無證照的經營戶不是簡單地予以取締,而是對具備一定條件的經營戶,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辦理相關證件,促其規范經營,既消除了油煙污染,又防止了可能因此產生的不穩定因素;對存在嚴重污染和占道的經營戶,則堅決予以取締,勸其轉向經營。同時,在實施過程中注意利益平衡,必要時通過行政調解,以項目福利對居民利益予以一定補償,已解決油煙噪聲污染問題。
3、完善和創新餐飲娛樂業污染防治的制度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