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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是憲法賦予的神圣職責,是國家強盛、經濟騰飛不可或缺的武器。審計肩負著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和社會健康發展的神圣使命。二十多年來,審計人把自己最真摯,最熱烈的愛無怨無悔地獻給了審計事業。
回眸信豐縣審計歷程,審計成果的運用效果歷歷在目。1997年針對藥品市場的回扣風進行專題審計調查,縣政府根據審計調查報告的建議,很快出臺了《信豐縣藥品購銷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了藥品市場秩序,遏制了不正之風,全國來人來函索要資料多達11個省22個縣(市)。按縣委、領導的交辦,1998年在對小江水泥廠廠長離任審計中查出該廠會計依法等違紀違法的涉案金額達375萬元,同年查處嘉定鎮同益村烏家嶺村民小組征地費經辦人侵占集體公款應退賠38.1萬元,兩案共移送司法部門偵判3人,從而消除了民眾的疑慮和怨氣,化解了一些矛盾,促進了社會的安全團結;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金融部門以農業專項資金放貸,按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多計收林業供銷兩部門利息達130多萬元,銀行按審計決定已全額退還,挽回了企業資金損失;企業轉制中的2001年,查處贛南水泥廠隱瞞賬外賬14套,收繳賬外資金140多萬元,移送司法部門偵處7人,消除了一起轉制職工集體上訪的重大事件。這一份份切中要害的審計報告,一個個客觀公正的處理決定,一條條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凝聚著審計人多少的心血和汗水!從而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的不斷鞏固和財政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這正是審計人難能可貴的情懷!
歷經26個風雨春秋,走過沼澤泥濘,走過日月星辰,走過陽光彩虹。審計人每天面對是的一堆堆冷漠的憑證,一疊疊呆板的報表,一組組枯燥的數字,以及被審計單位的不理解甚至埋怨;做個審計人,就要耐得住寂寞,頂得住壓力,受得住委屈,經得住清貧。否則,你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經濟衛生,維護審計的公正和權威。雖說審計是一個充滿魅力的職業,但“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新世紀的第一個十年,為國家“十二五”經濟騰飛擂響了新一輪戰鼓,新一代審計人傳承審計界老前輩的奉獻精神,甘為他人做嫁衣。文章千秋事,得失寸心田,審計人甘為寂寞的情懷定會促進審計事業發揚光大。
(作者單位:信豐縣審計局)
關鍵詞:農業科技項目;績效評價;財務評價;社會評價;指標體系
基金項目:本文為廣東省科技計劃農業攻關項目“廣東省農業科技投入效果分析”(項目編號:2012B020315004)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F32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5月7日
科技項目的績效評價一直是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也是近幾年學術界探討較多的話題,但專門針對農業科技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研究的成果非常少。與其他行業相比,農業科技項目有其獨特之處,單純把其他行業的績效評價方法簡單套用在農業科技項目上,確實違背了農業項目的基本規律。這里我們主要研究農業科技項目的特點,并構建了農業科技項目的績效評價體系。
一、農業科技項目的特點
(一)農業科技項目具有很大的社會性。農業科技項目涉及面廣綜合性強。農業科技項目包括農業、林業、漁業、牧業4個領域。以農業產業化項目為例,就涉及種養業、農產品加工、農業資源利用保護和產業服務等方面。農業科技項目的作用旨在幫助農民脫貧致富、增加農業收入,促進農村科技進步,有的還提升了周邊地區農戶的規模化種植,提高了農產品的附加值,延伸了產業鏈,帶動相關貿易、服務、信息等二三產業的發展??梢姡c工業項目相比,農業項目的社會效益更加顯著。
(二)農業科技項目有較強的應用性。與基礎研究相比,農業科技項目具有較強的應用特征。農業項目多數為農、林、牧、漁業產業經營中實際應用問題和亟待解決的技術難題,如2011年廣東省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項目,目的是建設一批農林種苗花卉農業、稻米加工、天然蜂業中蜂健康養殖、水產羅非魚加工、寶桑園果蔬汁飲料、水稻育種技術、百得佳有機先米國資源精深加工、春麟化工磷肥、微補植物營養、鴻威農漁產品加工機械等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培育一大批新產品、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加速以企業為創新中心的建設開發,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三)農業科技項目具有成熟期長、社會影響深遠的特點。農業領域的種植、養殖、加工至少需要1年以上時間,而林業產品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農業科技項目帶來的效益不止是經濟效益,更多的是社會效益。農業項目對當地社會生活、經濟環境及自然環境的影響都是深遠和長期的,其社會影響可能遠遠大于所帶來的經濟效果,包括帶動農民就業、促進農業增收、輻射帶動農戶致富、培訓農民技術進步、調整當地的產業結構、節能減排、促進生態平衡、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
(四)農業科技項目的社會效果很難量化。除大多數的經濟效果可以量化外,農業科技項目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很多是屬于較難量化的,以貨幣計量或者實物計量都艱難。正因為農業項目的社會影響較之經濟效益突出,而社會效益的難以量化特征導致我們很難去對農業科技項目進行社會效益評價。現今,人們對科技項目的社會效益都不是十分重視,要么將之附屬在經濟效益評價,或借用對工業項目的社會評價方法來套用在農業科技項目上,是不符合農業科技項目的發展規律的。
二、農業科技項目績效評價的內容設計
考慮到農業科技項目的上述特點,對農業科技項目的評價就不能只簡單停留在經濟評價這個層面,還應該深入研究其社會評價方法。農業科技項目的評價應包括兩方面:經濟評價和社會評價。
(一)經濟評價。經濟評價包括對財務支出合理合法性的評價和經濟指標實現程度的評價。
1、財務支出的合理合法性。根據項目結題驗收時提供的專項審計報告和其他財務資料,與項目合同預算科目進行對照,逐一審核其合理合法性。
第一,審核所提交的審計報告內容的完整性和數據的正確性。是否有承擔單位提交的審計報告與所附的數據、內容不一致的情況,或因項目負責人缺乏財務知識,或審計人員原因導致的審計報告中項目經費科目與合同書科目不相符等情況。
第二,審核承擔單位提交的附件的真實性與合法合規性。所附的附件至少應包括:(1)項目承擔單位出具并加蓋財務印章的項目經費使用情況表及項目專項經費明細賬。明細賬包括專項經費明細賬和配套經費明細賬。并據以核實科技經費是否專款專用等;(2)項目合作單位出具并加蓋財務印章的項目經費使用情況表及項目明細賬。明細賬也包括兩部分:專項經費明細賬和配套經費明細賬;(3)大額支出的原始憑證復印件。關于大額支出的衡量,沒有統一的標準,應根據項目經費額度的大小來確定。
第三,核對項目的預算支出與項目的實際支出是否相符,凡國家有明確規定的,變更合同支出必須經科技部門批準方可變更的,要查實其是否履行手續及手續的完備性。國家沒有規定的,凡實際支出與合同預算科目差距較大的,應有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具體說明,并分析其合理性。
第四,檢查政府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核查項目的專項經費的使用率、檢查配套資金的到位率以及是否存在虛報配套資金等。
2、經濟指標的完成程度。核對經濟指標時,考慮到農業科技項目的應用性較強,應核對是否有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反映其經濟指標完成與否的證明材料,如銷售合同、應用單位的證明、合作企業的財務報表等。
(二)社會評價。對科技項目做社會評價是分析項目的實施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力。農業科技項目的社會影響力應從以下方面來分析:
1、項目的實施對國家或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
第一,評價項目對國家或地方技術進步的促進作用。分析項目是否完成合同書的要求,包括出版的與項目相關的專著、科研論文、獲得的專利、獲得省部級以上的獎勵、研制成果的應用情況如生產效率的提高程度、科技成果應用的轉化率等,以及項目的成功程度。
第二,如果屬于基礎研究的農業科技項目,即使沒有相關的應用效應,也應當視作項目所從事的工作是其他技術發明的后盾,而具有非常重大的社會意義。
第三,關于科技服務類的農業項目,評價項目的實施對當地關鍵生產活動的重要性。農業科技攻關取得的創新成果,只有應用于農業生產實踐,才能實現其最終價值。對廣東省農業科技下鄉活動計劃,要依據項目所派出的農業科技專家、免費為農民群眾發放的科技資料和技術資料、贈送或者以優惠價格向農民銷售水稻、蔬菜、玉米等種子,贈送肥料、農藥,受益農民等情況來評價。對農村科技特派員行動計劃項目,要依據派出的省農業科技特派員數量,這些特派員在各村鎮、種養殖大戶、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服務點開展的“點對點”技術服務工作來判斷,包括:舉辦技術培訓專場、發放技術資料等。
2、項目的實施對國家或地方其他社會目標的影響和促進作用。分析項目的實施對社會環境的其他影響,如帶動社會就業、收益分配效益、節約自然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等。比如,對廣東省森林生態建設網絡項目進行社會評價,要通過分析項目對定位站的建設,逐步開展不同森林類型的生態效益建設的研究,對促進森林小氣候、森林土壤、森林水文、森林部落、生物多樣性、森林健康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和影響,這些影響往往是長期而深遠的。再如,廣東省在全國率先推進的現代漁業建設,極大地推進了現代漁業產業發展。廣州、梅州、深圳、佛山等地所發展的集垂釣、美食、娛樂、度假、旅游、商務于一體的高層次休閑漁業,每年觀賞魚產值10億元,占全國的60%,該項目所促動的配套漁具產業也迅猛發展起來,有200多家漁具生產企業,銷售收入占全國的60%以上。廣州、東莞、中山等地已成為觀賞魚養殖集散地,產品遠銷港澳臺、東南亞等地。對農業科技項目的社會影響力的評價往往需要大量的定性分析。
三、農業科技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綜上所述,農業科技項目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如表1所示。(表1)
四、案例解析
(一)項目基本情況。該項目課題名稱為“水產安全生產的綜合示范”,承擔單位略,項目執行期間為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該課題研究內容為:在廣東、湖北兩省,圍繞水產安全生產的綜合示范開展重要魚蝦質量安全健康養殖技術研究與集成、有毒有害物質檢測監控技術研究與集成、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機制和模式、重要魚蝦健康食品安全養殖示范與推廣研究。
(二)項目績效評價指標?,F以該項目為例,其績效評價指標計算如表2所示。(表2)
項目除專項資金使用率未達到100%,結余2%即5.39萬元,是因為截至項目驗收日期為止預留資金用于項目驗收使用,符合科技經費財務管理規定。
經過上述評價,案例中的項目無論經濟評價還是社會評價,都較好地完成了項目目標。
科技項目的績效評價還應針對評價內容,給出具體的權數和得分值,在評價實踐中,往往采用專家打分的方法,由評價專家根據評價內容逐一打分,填入評價表,專家評價表的格式、權數及分值,因實務中常常被政府部門采納,這里不再贅述。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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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退耕還林 問題 對策 建議
1我國退耕還林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觀念問題
對退耕還林目的認識不足,規劃和計劃不當,盲目擴大試點范圍,增加了財政壓力與實施難度。退耕還林主要是針對西部的生態改造,國家對退耕者補助糧食、現金、種苗費等,通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來達到使其還林的目的,是“以糧食換生態”,也是對人民既得利益的補償。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還林的生態意義,而是把它理解為國家扶貧措施,當之為“唐僧肉”,擴大范圍,利益均沾,爭奪退耕還林指標。
1.2政策解讀不準
對退耕還林政策把握不準,造林質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態條件惡劣,種苗量不足或質不優,加之“有人栽,無人管”,林糧間作,管護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區,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經濟利益,還林時經濟林、生態林比例不合理,經濟林比例偏高,難以實現生態目標。
1.3基礎設施建設不足
有關配套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利于退耕還林的順利實施。如基層管理不規范,補助兌現環節出現了違法違紀現象。退耕還林資金管理不嚴,存在弄虛作假、虛報“造林實績”冒領補助金現象,發生截留、挪用、擠占、套取和貪污行為,影響了工程建設。
1.4與農村經濟發展不協調
一些地方沒有處理好退耕還林與調整農村經濟結構的關系,不注重發展后續產業,解決長遠生計問題,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在退耕還林過程中若不能統籌考慮和解決好農民的吃飯、燒柴、增收等實際問題,只重眼前的補助,要想“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不反彈”則是一句空話。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須“以人為本”,將農民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結合,將生態目標與農村經濟發展相結合。
1.5地方財政面臨的挑戰
退耕還林(草)農民的利益就算得到了保障,但由于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減少而使財政狀況本來不好的西部地區各級地方財政受到了挑戰。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地方政府的退耕決心,從而影響這項政策有力地貫徹實施。
2對策與建議
2.1關于生態林補助到期后的問題
一是把退耕還林全部納入國家公益林,享受國家公益林補助。但按目前公益林補助標準與退耕還林補助標準相比顯然是太低了,不足以解決退耕還林農戶的生計問題,要提高國家公益林補助標準,地方財政也配套一部分資金等;二是發展退耕還林后續產業。各地方政府號召、扶持退耕還林農戶在不影響退耕地林木生長的情況下發展種植業,如種植藥材、茶葉、花椒、種牧草養畜和其他適合當地條件的經濟林木等,以提高退耕還林農戶的經濟收入;三是加強基本農田建設,不斷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退耕農戶人均留有0.5畝以上基本口糧地,保證退耕還林后農戶用糧需求;四是從實際出發,以農村沼氣建設為重點,積極發展薪炭林、小水電、小光電等,解決好工程區農民的生活用能問題;五是積極探索對生態地位重要、生態脆弱和不具備生存條件地區的農民實行異地安置,實施生態移民;六是在實行封山禁牧的基礎上積極引導退耕農戶發展林草牧模式,大力推行舍飼圈養,壯大畜牧產業,增加農民收入,保護退耕還林成果;七是切實抓好退耕農戶勞動力轉移工作,搞好就業培訓,積極組織勞務輸出,引導農戶從事多種經營和實現非農就業,逐步減少對退耕地和政策補助的依賴;八是推進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促進退耕還林地的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合理流轉;九是鼓勵和支持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技術能力的業主和專業大戶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參與后續產業開發,帶動退耕農戶增收致富。加快科技推廣應用力度,加強示范引導,積極推進退耕還林地的集約經營和精細管理,大力提高退耕林地的生產力;十是在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工作中,將退耕還林戶優先納入低保范疇,使他們享受到低保,最大限度地減輕他們的生活負擔。當然,這些都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扶持措施。
2.2扎實做好政策兌現工作
在每輪政策兌現之前,各鄉鎮都要組織人力,對所有退耕還林地塊認真進行核查驗收,縣上抽派技術干部深入地塊進行逐塊復核,為政策兌現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各林業站對檢查驗收確認的退耕還林面積、栽植樹種、錢糧補助、是否套種和管護等內容張榜公示,公開辦理程序,接受群眾監督,嚴防村組干部、侵害群眾利益現象發生,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對群眾反映有問題的退耕還林村組,暫停政策兌現,并組織人力實地調查處理無誤后再予兌現。為切實搞好政策兌現,確保應兌現的糧錢及時足額兌現到退耕戶手中,嚴禁搭車扣款,對群眾拖欠款應采取收、付兩條線,該收的加大催收力度,該兌現給群眾的政策兌現款分文不少地兌現到群眾手中,決不允許抵扣銀行貸款、拖欠款、車船使用稅等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2.3加大執法力度,確保退耕還林成效
退耕還林已接近尾聲,2000年的經濟林兌現已經結束,下一步的管理難度會更大,今后的工作重心應從技術指導、技術服務向依法管理轉變,加大退耕還林稽查執法力度,對退耕還林工作中出現的(間作套種、平均分配、虛報冒領、毀林復墾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查處,決不姑息遷就,確保調查到位,處理到位,進一步鞏固和提高退耕還林成果。
2.4加強管護,鞏固退耕還林成果
要堅持工程建設與工程管護并重,數量與質量并舉原則。一是切實搞好補植補造工作。因此,各鄉鎮務必在秋冬季造林季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籌集種苗,組織群眾,搶墑造林,搶墑補植,確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達到90%以上,實現退耕一片,造林一片,成活一片;二是狠抓幼林撫育。在秋冬季節要組織退耕農戶對退耕還林地塊進行割草擴盤管護,確保幼苗健壯生長;三是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地塊有人管,林木有人護;四是加大對工程區的封禁管護力度,防止人畜破壞,嚴防森林火災和森林病蟲害發生,確保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成效。
2.5建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長效機制?
對不同類型的項目采取不同模式,加快產權制度改革,明晰產權,落實管護責任,實現責、權、利相統一,充分調動農民群眾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管好用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工程設施的積極性,逐步建立起工程運行管護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重建輕管”問題。
2.6嚴格項目資金管理
各級籌集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財政局要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管理辦法,制訂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對國家、省、地補助資金和縣級配套資金嚴格進行管理。加強項目審計監督力度,項目完工后由縣(市、區)審計部門及時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嚴禁擠占、截留、挪用、轉移項目建設資金。
參考文獻:
[1]姜雪城.生態經濟應在西部率先突破[J].半月談,2003,(4).
「關鍵詞 政府環境審計 現狀 發展趨勢 技術
當環境問題真正開始威脅到人類的生存時,學術界和政府部門都做出了反應。在政府方面,不僅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并且環境保護正日益成為各政府部門共同關注的焦點,很多過去被認為與環境保護關系不大的部門正在逐漸承擔起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職能。在學術界,為了回答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心和對經濟增長前景的擔憂而出現了一門經濟學的分支學科———環境經濟學,已產生了廣泛的,其在、審計學上的促進了這些傳統學科對環境問題的考慮。政府部門在環境保護上職能的加強與環境保護領域理論的發展,促成了政府環境審計的產生與發展。
一、政府環境審計的產生和定義
目前,與世界其他國家一樣,環境保護工作在具有廣泛的性:政府在創建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良性循環中,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原則,將環境保護貫穿到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以及政府各部門中;大量的生產、生活活動都參與到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活動中。
(一)政府環境審計的產生
審計機關作為綜合性經濟監督部門,應該并且能夠參與到環境保護這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中去,是因為政府環境審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和產生條件的成熟。
1 政府環境審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自審計機關成立以后產生并發展了多項政府專項審計,政府環境審計只有具備了其他專項審計沒有的功能,才有產生的必要;又因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促進環境保護的當然部門,政府環境審計還必須發揮這些部門所沒有的作用,才能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具有獨立地位而不是這些部門工作的重復。
(1)促進環境保護資金的有效使用
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國環境保護工作日益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逐年增加。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預計“十五”期間全國環境保護投資共需7000億元,約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1. 3%,比“八五”、“九五”有較大提高(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盡管環境保護投資的絕對數和占國內生產總值的相對數都在逐年增加,但與嚴峻的環境形勢和艱巨的環保任務相比,環保投資仍然是緊張的。這些環保投資大都用于解決緊迫的環境問題、開發關系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的項目上,必須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項目運行的有效性。
雖然負責主管環境保護的政府部門,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林業局等,是監督環保資金使用和效率的主要部門,但僅有這一層面的工作還是不夠的。除資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外,還應該有獨立的第三方對環保資金的有效使用進行監督。審計監督是經濟社會評價資金使用、促進資金管理者和使用者行為的合規、實現資金效益優化的主要方式,在環保資金方面政府審計能夠發揮這些職能。而由于環境保護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的社會公益事業,政府投資占相當大比例,對這些資金的審計主要由政府審計部門承擔。
審計機關對環境保護資金的監督檢查,為實現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客觀評價,就必須突出對環境因素的考慮,這正是環境保護資金審計不同于其他資金審計的地方,也正體現了政府環境審計在環境保護資金的監督檢查上的不可替代性。
(2)促進政府環境政策的落實和完善
政府強化環境保護的措施、行動是通過一系列的環境政策、法規體現的。一方面,環境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直接影響著環境保護的效果,首先必須確保環保政策的執行,審計通過對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能夠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運用審計的監督處理予以糾正,促進環境政策的落實。另一方面,在我國,部分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已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改革、完善這些管理制度勢在必行。環境政策,尤其是環境經濟政策的改革需要政策制定和執行部門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門公允地提供分析資料,尤其是定量分析,政府環境審計可以完成這項工作。此外,目前我國政府的一些環境政策首先是以試點的方式在部分地區實施的,對這些試點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同樣需要審計機關以獨立的身份提供分析材料及建議。
2 政府環境審計產生條件的成熟
我國的政府環境審計不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從實踐看,也具備了開展的條件。
(1)初步建成了政府環境審計的依據
關于環境審計的法律依據,有一個認識的過程。一方面,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海洋、大氣等專項環境保護法規中,都規定“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環境保護資金能夠合規使用,不被非環境保護項目擠占、挪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但由于這些規定沒有直接將審計與環境保護或環境保護資金聯系起來,所以過去很少也很難理解環境審計的法律依據。隨著國際環境審計的興起與發展,我國審計機關逐漸加深了對上述法律依據的理解,為開展環境審計找到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政府其他部門也逐漸認識到了環境審計的作用,在一些新近出臺的法規中,對環境審計有了直接的規定,為環境審計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七條就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防沙治沙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2)審計機關內設立環境審計部門使政府環境審計有了組織保障。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強的一個表現就是在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中,國務院在批準審計署的機構改革方案中強化了環境審計的職能,審計署據此設立了有關環境審計的機構———農業與資源保護審計司,審計署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審計機關也分別設立了從事環境審計的機構。
(二)政府環境審計的定義
環境審計最初是為降低環境風險而自發開展的內部審計,后來一些國家的審計機關逐漸參與其中,直至1992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成立了環境審計委員會,鼓勵各國最高審計機關“關注環境問題”,政府環境審計得以迅速發展。目前,對環境審計的定義尚未有統一定論,參照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提出的定義框架,我們將政府環境審計界定為“為促進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由審計機關對政府和(或)企事業單位等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所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等工作”。
上述定義中界定的政府環境審計關注環境管理和有關的經濟活動,實質是國家環境保護工作,所以,在探索環境審計時,首先需明確環境保護的范圍。環境保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環境保護指污染防治和生態恢復與建設等,廣義的環境保護則在狹義環境保護基礎上涵蓋了資源的可持續開發與利用、人口等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提出“全國實行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方針”,這說明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的范圍與狹義環境保護的范圍是相符的,其他與資源、人口等可持續發展有關的工作則分屬于其他工作之中。與此相適應,目前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范圍是與狹義的環境保護范圍一致的,即設定為污染防治審計和生態建設審計。
定義將政府環境審計目標的界定為“為促進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該目標的提出,既考慮到了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對審計機關涉足環境保護領域的鼓勵,又充分考慮了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特點和政府環境審計未來的發展。1995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十五屆大會發表的《開羅宣言》中指出“鑒于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問題的重要性,國際審計組織鼓勵各最高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責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考慮”,表明政府環境審計的最根本目標是促進各國的環境保護。經過幾年的發展,目前國際政府環境審計越來越強調對可持續發展的考慮,認為最高審計機關應在兩方面促進政府致力于可持續發展,一是促使政府明確其在可持續發展中的承諾,二是促使政府對其承諾負責。雖然我國目前環境保護范圍是偏向狹義的,但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將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目標定義為“為促進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符合國際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針對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的特點,政府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應立足于促進政府在環境保護重點領域工作的加強或改善。近幾年審計機關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都是圍繞該目標進行的。
二、政府環境審計的現狀與發展
(一)政府環境審計的現狀
總的說來,我國的政府環境審計目前處于探索階段。
自1998年以來,審計署在全國范圍組織實施的環境審計項目主要圍繞當前國家環境保護的重點進行,開展的項目主要有:林業生態建設資金審計調查、46個重點城市排污費審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審計機關也針對當地環境保護的特點,開展了一些環境審計或調查。通過幾年的探索,逐步明確了以下一些問題。
1 在審計對象上,以環境保護資金為主。
盡管政府環境審計的對象包括環境保護資金、環境政策、政府部門的有關活動等,我國目前的政府環境審計仍是以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為主。這是因為,首先,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金的審計是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而我國環境保護資金的來源,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中,政府投資占投資總需求的56%,而企業投資所占的44%中有相當部分來源于國有企業,因此我國環境保護資金的大部分都在審計機關的審計范圍內。其次,對環境政策、政府部門活動的審計,在憲法和審計法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審計機關只能通過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反映環境政策、政府部門環境管理方面的問題以促進政府加強環境保護。再次,由于政府部門職責劃分的不同,西方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環境審計時所擁有的一些職責,在我國是屬于其他政府部門的,例如,環境管理方面的職能,在我國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在目前沒有開展與這些部門聯合審計的情況下,審計機關的工作權限受到一定限制。
2 在審計類型上,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
盡管在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這份指導性文件中提到“政府審計的全部內容———財務審計、合規審計和績效審計也應用于環境審計領域”(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2001),但在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具體實踐中,目前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的。
這是因為,首先從法律依據看,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是我國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和權限,政府環境審計也必然要履行這項職責。而雖然法律對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做出了一些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就規定“審計是審計機關……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但僅是在資金的效益方面做出了規定,而績效審計所包含的其它很多內容,如,對政策制定的評價、對政府環境管理績效的評價等,沒有在法律上予以直接規定。
其次,從我國環境保護的形勢看,國家投入的環境保護資金大部分用于加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降低生態環境脆弱度方面,政策、項目、甚至政府部門環境管理的績效首先取決于資金使用各環節的真實、合法。而目前在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這幾年開展的審計都發現在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撥付、使用等環節上,在資金的管理單位、使用單位中,存在違反國家財經規定及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現象,直接影響了有關政策、項目的績效。例如,在2001年審計署組織的對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中,查出違紀違規問題金額2 4億元,占審計資金總額的8 3%.而且,環境保護資金中有很大一部分具有使用的分散性,如退耕還林工程資金中的糧食補助費落實到退耕農戶,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中的安置費落實到森工企業職工,如果資金使用、管理上出現問題,最基層的個體因為保護環境而付出的成本就得不到補償,必然影響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所以,必須首先保證環境保護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
再次,從審計資源看,開展績效審計需要運用環境管理、環境經濟評價領域的一些知識。在目前我國的會計核算在這方面缺乏完整的資料和完善的方法的情況下,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更高。國外審計機關滿足開展績效審計所需審計資源的做法主要是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多樣化和利用外部專家。我國審計機關雖然也努力滿足這項需求,但由于體制、經費、時間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只是很有限地在某些單項方面能夠滿足,離全面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
3 在審計內容上,受上述審計對象和審計類型的影響,目前我國政府環境審計主要包括對環境保護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審計,對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審計,對環境保護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審計等內容。其中的后兩項內容,是以環境保護資金為載體展開的。
(二)中國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
政府環境審計今后的發展,是繼續探索環境審計理論和實踐的過程。一方面,國際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可以說代表著一定的發展趨勢,我們在對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國際環境審計發展的影響。這促使我們在審計對象、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等方面進一步探索擴展,例如,今年在參加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按照會議的分工,我國要提供有關固體廢棄物審計的案例。而在這之前我國各級審計機關均沒有開展過此類審計,為完成所承擔的任務,審計署實施了對北京市醫療垃圾的審計調查,在組織方法、審計內容、審計方法、技術標準等方面進行了初步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還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1 在審計對象和審計上,將逐步增強對環境政策的關注。
國際上政府環境審計從一開始就將環境政策作為主要關注對象。1993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向171個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發送了第一次環境審計問卷,其中的一個就是各國政府是否已經制定綠色規劃或環境方面的法定政策。在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用以指導各國最高審計機關的文件《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中,甚至提出了“對計劃的環境政策進行評估”。對環境政策的重視是因為在環境管理中,將逐漸增強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運用。在1992年我國政府制定的環境與十大對策中,對環境經濟政策做了很充分的闡述:“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要逐步開征資源利用補償費,并開展對環境稅的;研究并試行把資源和環境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使市場價格準確反映經濟活動造成的環境代價;制定不同行業污染物排放的時限標準,逐步提高排污收費標準,促進污染治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要求;對環境污染治理、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公益性明顯的項目,要給予必要的稅收、信貸和價格優惠;在吸收和利用外資時,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同時安排的內容,引進項目時,要切實把住關口,防止污染向我國轉移”(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計劃委員會,1994)。盡管在這之后近十年的發展與改革中,環境經濟政策在我國環境管理中的運用尚沒有完全實現上述規劃的目標,但我國環境管理的趨勢必然是不斷加強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運用。而從另一個角度說,環境經濟政策的兩種最基本功能是行為激勵和資金配置,我國環境保護事業資金供給不足的局面在今后一個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性的改善,政府環境管理將側重于通過發揮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的功能以實現環境保護各項目標。所以,今后環境經濟政策在我國環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不斷增強,并且將突出其資金配置功能。
環境管理的這個特征,對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正好與國際政府環境審計關注環境政策的趨勢是相符的。其一、政府環境審計要關注政策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政府運用環境經濟政策的必然性使其進入了審計機關的工作范圍。其二、對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功能的側重,使得環境經濟政策的目標、操作手段等更強調對資金的考慮,這恰好可以使以環境保護資金為主要審計對象、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要審計類型的我國政府環境審計能夠比較容易地增加對環境經濟政策的評價,逐步過渡到績效審計上。
2 在審計類型上,將逐漸增加績效審計。
國際上審計的發展趨勢已經轉向績效審計,環境問題是績效審計關注的內容之一。以荷蘭審計院為例,在其所制定的工作計劃中強調重點關注以下環境問題:生物多樣性的減少、氣候變化、對自然資源的過量開發、對健康的威脅、對外部安全的威脅、物理環境的退化等。
我國的政府審計要跟上國際發展,必須在審計類型上從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拓展。我國政府環境審計中增加績效審計類型,有以下一些有利的條件。首先,已經積累了一些對單項政策、單項環境保護工程等進行評價的經驗。在近幾年開展的環境專項資金審計中,在審計方案的制定、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等環節上都盡可能地將一些績效評價的內容納入考慮范圍。如,對天然林保護資金、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的審計,通過檢查林木成活率、樹種比例等指標,對工程完成質量進行了檢查;在排污費審計中,通過對排污費征收、管理環節的檢查,提出了完善排污費政策的建議。其次,我們有與專業機構、專業部門合作的條件。即使是在那些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有一定經驗的國家,審計人員也承認:對環境方面的效果進行評價是很困難的,尤其是當技術化程度不斷增強時,有時審計人員從所得到的信息中不能得出任何結論??朔@一困難的做法是聘請外部專家,前提是必須得到相關權威部門,如環境部、資源部等的支持。而經過近幾年審計機關的努力,對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的工作已經引起了國務院及一些部門的注意,在一些新出臺的環境保護或法規中,明確要求審計部門進行監督,盡管這些規定是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作出的,但有助于審計機關通過對資金的監督檢查,建立與其他部門的工作聯系,進而實現與專業機構、專業部門的合作。
需認識到的是,盡管我們已經開始在環境審計中盡量地嘗試做一些績效方面的評價,并且將來的發展方向也是向績效審計靠近,但與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在內容上,我們對環境經濟政策、環境項目等所做的績效評價都是以環境保護資金為載體的,這使得我們的績效審計內容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而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則要廣泛得多,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中列示的績效審計內容包括:對政府監督環境法規合規情況的審計、對政府環境項目的效益進行審計、對其他政府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審計、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項目進行評估等。在現有體制下,我國審計機關如果開展其中的一些審計,有可能造成越權,如對政府環境管理部門的管理績效進行審計??s小與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的差距,應盡快加強與環境管理部門的合作,共同開展對績效的評價。
3 就環境問題開展國際聯合審計
隨著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的深度和廣度的加強,環境問題超越國界,形成和發展為國際環境問題。全球性的氣候變暖、臭氧層的破壞、生物多樣性銳減、酸雨等環境問題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挑戰。并且隨著經濟活動對環境的潛伏性影響不斷顯露,越來越多的環境問題不再是僅依靠一國的力量就可以解決的,應對國際環境問題的是國際環境保護,即各國政府、國際社會、各國民眾共同對環境問題采取措施或行動。審計機關關注環境問題也應該注意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國際化的特點。
事實上,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充分注意到了環境保護越來越趨于國際化的發展趨勢,“鼓勵各國最高審計機關聯合開展環境審計”的觀點散見于委員會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他文件中。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制定的2002至2004年工作計劃表明,目前委員會所關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各國最高審計機關聯合起來對跨國環境問題進行審計,二是對環境政策及相關補充規定進行審計,三是對國際環境協定進行審計。從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已有的指導性工作文件和各區域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情況看,對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是近幾年開展較多的活動。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的第一部正式文件即是《各國最高審計機關如何在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方面開展合作》,在該文件的指導下,一些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聯合開展了對一些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以最高審計機關歐洲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為例,1998年至2002年,主要組織了對國際海洋環境保護公約的審計。如荷蘭、波蘭、挪威、土耳其等8個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聯合開展了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約》(MARPOLConvention)的審計;此外,在歐洲,還聯合開展了對《赫爾辛基公約》(HelsinkiConvention)和《東北太平洋環境公約》(OSPARConvention)的審計。而他們2003年度的工作計劃則將對廢棄物管理方面的國際協議進行審計列上了議事日程。
在對跨國環境問題進行審計方面,我國的地理位置決定了在海域污染、河流污染、土地荒漠化等問題上都需與鄰國共同采取措施治理。這也給我國審計機關與其他國家審計機關聯合進行環境審計提供了條件,而且審計署可以利用其擔任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鼓勵其他亞洲國家最高審計機關開展對跨國環境問題的審計。
在對國際環境保護協議的審計方面,當審計機關對政府執行環境國際公約情況的審計逐漸得到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認可時,對國際環境協議的審計就能夠成為評價本國政府所承擔的國際環境責任的一種有效方式。中國政府始終積極參與全球環境問題的解決,先后簽署和批準了《生物多樣性公約》、《蒙特利爾議定書》、《防治荒漠化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海洋傾廢公約》等國際環境協定,審計機關對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有助于增強世界對我國政府執行協定情況評價的認同性。另一方面,國際環境協議中的一些根本原則是需要締約國制定具體規定來貫徹的,審計機關對政府執行環境國際公約情況的審計,首先要對政府制定具體規定及其實施情況進行審計。我國政府所簽署和批準的國際環境協定,嚴格地限制了我國一些傳統產業或經濟活動的發展,國內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督機構來促進各級政府對協議的遵循,我國的審計機關應該借鑒歐洲國家審計機關在這方面的經驗,開展對國際環境保護協議的審計。
上述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是針對環境審計的長期發展而言的,與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相比,還有很大的距離。但這并不妨礙審計機關在環境審計領域一邊探索一邊發展。
三、政府環境審計的技術環境審計要求
在進行審計活動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可持續發展的三個要素,即經濟增長、環境保護和社會進步。這意味著對審計內容、審計方法的進一步拓展。上文所述的環境審計在內容上的拓展表明還必須在審計方法上有所突破。
一、進一步拓展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空間
1.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允許非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允許不同規模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降至3萬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降至500萬元。除一人有限公司外,允許不同行業、區域和不同企業規模的公司注冊資本分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五年繳足。支持和鼓勵個體私營企業以獨資、參股、控股、合作、聯營等方式,參與水利、交通、能源、電力、公交、供水、供汽、供熱、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建設,在準入條件方面與其他所有制享受同等待遇。
2.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擔保公司和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分開);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各縣(區)企業,可冠市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可冠“”名稱;由擁有省著名商標、省知名商號企業組建企業集團的,其核心企業注冊資本最低可放寬到3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注冊資本可放寬到5000萬元;從事文化、教育、旅游、農產品加工和科技型個體私營企業或外向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鼓勵規模較大的企業和企業集團申請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最少人數由5人降低至2人。
3.擴大股權出資的范圍。允許境內自然人或境內企業以其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向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促進資本自由流轉。既可以省內登記注冊的公司的股權出資,也可以省外登記注冊的公司的股權出資。既可以向改制、重組的內資公司出資,也可以向新設或增資的內資公司出資。允許非貨幣出資比例最高可放寬到注冊資本的70%。
4.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各行政審批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凡設置企業登記前置審批條件的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作出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不得設定前置審批條件。
二、加大對個體私營經濟的金融支持力度
5.進一步加強對個體私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努力改善個體私營企業的金融服務,進一步簡化信貸評估、貸款程序等環節,創新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產業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個體私營企業,經審查、評估,確認資信良好的,在貸款利率上適當給予優惠。
6.鼓勵民間資本創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凡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市注冊、對本市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項目投資總額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資機構,比照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財政獎勵政策。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準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支持信用擔保,對當年達到準入標準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給予10萬元補助,同時按當年平均擔保額3‰給予獎勵。
7.積極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小額貸款業務,設立1年后,經自愿申報、省主管部門審核,可增資擴股;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登記事項、合規經營情況監管,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加強對個體私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加強政府部門與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信息平臺建設,實現企業信息共享。對業績良好、合規經營的優先推薦申報村鎮銀行,盡早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如今后上級出臺相應的政策,按上級政策執行)。
8.擴大股權出質登記的范圍。進一步激活靜態資本存量,放大股權出質融資的功能。允許企業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辦理出質登記。既可以把股權出質給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也可以把股權出質給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從事財產性權利質押業務的典當公司、擔保公司或者一般類企業和自然人。既可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也可以股東人數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
9.鼓勵個體私營企業實行資本運作。積極鼓勵和支持規模優質企業發行債券和在境內外融資。引導企業積極股改上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歷史原因,部分權證不全但無爭議的房產,需補辦房產權證的,有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辦理,辦理過程中涉及的稅費予以免交,只收取工本費。鼓勵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對成功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切實改善和加強對個體私營企業境外融資有關外匯管理的服務。
三、積極扶持個體戶、私營初創中小企業有序發展
10.放寬動產抵押登記范圍。允許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林牧漁服務業等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現有或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抵押,向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間借貸等渠道融資,到工商部門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11.推動家庭工業提升發展。組織家庭工業領頭企業考察發達地區市場需求,承接加工產品,成熟后帶出一批家庭工業企業。推動大企業與相關聯的家庭工業相對接,外地企業或市場與本地家庭工業相對接,鼓勵大型企業與家庭工業企業開展配套協作,開展“傳、幫、帶”,促進家庭工業向專業化、協作化生產發展。
12.積極開展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并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
13.降低初創小企業創業成本。凡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軍人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于工商登記。對農民在農貿市場或者當地政府指定區域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免于工商登記。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股權出質免收登記費用。取消企業登記資料查詢費。
14.放寬網上經營條件。大力鼓勵創新,推進多種模式網上市場發展,實現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的有機融合。對已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網上商品交易和服務的,經營范圍可依申請依法核定;對申請從事網上商品交易和服務的企業,名稱可依其申請使用“電子商務”;對申請從事網上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個體工商戶,不開展實體經營的,名稱可依其申請使用“網店”。
15.積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拓展業務范圍。除開展農產品生產經營外,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的產品;開展成員所需的農產品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咨詢服務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名稱或注冊資本無需再提交驗資報告。
四、提升個體私營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16.建立科技支撐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術研發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積極貫徹我市科技創新和工業經濟發展政策,市科技創新投入、工業發展資金等政府性專項資金要大力支持為區域塊狀經濟、中小企業技術服務的行業技術中心和區域技術中心的培育。個體私營中小企業經市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為科技型企業的,享受市科技型企業相關扶持政策。
17.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支持企業開展技術轉讓,經技術部門認定,報稅務部門備案免征營業稅,對一個財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8.推動企業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建立全市優勢行業企業品牌培育庫,在省著名商標、知名商號認定中,重點扶持高新制造業、外向出口、現代服務業、農業、傳統地方產業等五類企業。鼓勵個體私營企業申報注冊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對獲得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除外)、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省知名商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在境外注冊商標并在該地區有出口實績的外貿企業,按每只商標獎勵1萬元。對新獲“國家級,省AAA級、AA級、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的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出口名牌稱號的外貿企業按照有關文件規定予以獎勵。
19.積極發展中介服務組織。把發展中介服務業作為新興產業和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來培育。著力提高中介服務行業發展規模和服務能力,重點發展咨詢類、鑒證類、評估類、擔保類、類等中介服務。進一步完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標準和監督機制,規范中介服務行為,維護中介服務秩序。大力扶持、提升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經營資質。
五、建立完善個體私營經濟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20.建立完善人才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個體私營企業人文教育素質提升“1+3培訓工程”(人文教育實踐工程與高級經理特訓工程、經營管理業務培訓工程、職業技能培訓工程)。每年選擇一批個體私營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進入國內外大專院校參加學習深造,組織經營者外出考察取經,加快創建企業家俱樂部。鼓勵各類院校、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職業技術培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在當年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至該年度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
21.營造寬松市場環境。實行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告誡制度,對首次輕微違法行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且主觀過錯不大,事后能夠及時消除違法狀態的,先進行提示、警示、告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處罰。對商標權屬爭議、企業名稱爭議等糾紛,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愿,引導和幫助化解爭端,努力化解矛盾。對于上年度7月1日以后出資期限到期的無違法記錄的企業,因資金緊張無法按時繳付出資的,依企業申請,允許延長出資期限至本年度年底。對于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企業成立后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允許其延續至本年度年底。
22.縮小年檢提交審計報告范圍。自2008年度企業年檢開始,除外商投資企業、集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投資、擔保、典當、人才中介及培訓等特殊行業企業以及上年度7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期間新設立的實收資本在200萬及以上的公司外,其它企業一般情況下免予提交審計報告(上級有明確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