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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征收土地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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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法律法規

        第1篇: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再有……天就是2010年“6.25”第x個全國土地日了,非常高興能在這個時候召開國土資源的新聞會,我個人更是十分榮幸能親臨現場參加今天的國土資源的新聞會,這對如何節約集約用地、依法合理用地,解決經濟發展和用地供給日益突出的矛盾,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進行研究和討論,十分必要和及時。

        下面我就我們澤州縣幾年來土地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存在的問題和大家一起探討、研究,懇請在坐的領導和專家提出中肯意見和建議,幫助我們進一步做好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

        澤州縣現有耕地面積72.3萬畝,人均僅1.38畝,且大部分為丘陵梯田,耕地資源相對貧乏。短期內我縣人口多、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少的縣情不會改變。建設占用耕地不斷增加、耕地保有量不斷減少的趨勢不會改變,因此,節約集約用地對我縣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們始終把節約集約用地、依法合理用地當作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我們的具體做法是:

        一是認真落實市、縣、鄉、村、戶五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嚴守基本農田這條“紅線”,多措并舉,大力集約節約用地。

        二是切實保護耕地,實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嚴格按計劃占用耕地,對非農業建設項目批準占用耕地的,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當的耕地,嚴把質量關,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有增無減,質量不下降;

        三是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優勢,大力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幾年來,我們開發復墾整理土地16222.08畝,凈增耕地面積9460畝,耕地保有量穩定在72.3萬畝,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雄厚的耕地資源。

        四是建立執法四級網絡體系,加大國土資源執法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村內信息源網絡,鄉鎮、土辦、企辦網絡,國土所網絡和公檢法、電力、工商等四級網絡體系,四級網絡同時運作,互相聯動、形成合力。

        五是加強土地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宣傳。我們充分發揮基層所的前哨作用,在土地日、地球日深入群眾進行土地法律法規大規模全方位的宣傳,利用廟會、趕集等形式進行平時的小規模宣傳。

        六是實行嚴格的土地使用審查制度。把全縣土地納入統一的規劃序列,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用地審查報批過程中,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嚴格審查,對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能否安排計劃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土地利用計劃的用地報件一律不上報。

        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仍然面臨土地案件執法難、查處難、存量土地盤活難等問題,圍繞節約集約用地,堅守耕地紅線這一主題,我們在以后的工作中,還要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一、通過積極持續的宣傳切實增強我縣人均資源量相對較少的資源國情意識,增強國土資源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效益意識,增強節約資源、保護生態和可持續發展意識,增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法律意識。

        二、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土地市場的深入治理整頓,特別是對少數嚴重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使全社會共同樹立節約集約用地的觀念;嚴格各項土地管理,深入挖掘存量,調節余缺,整合建設用地資源,真正使有限的土地資源保障我縣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提高國土資源參與宏觀調控的能力和水平,積極準確把握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力度和時機,逐步學會運用土地政策為經濟發展“加油門”或者“點剎車”,強化土地供應管理,進一步發揮國土資源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四、加強農村用地規劃和管理,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切實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嚴格征地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地質災害的預防,保護農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做好這些工作來履行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的職責,大力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2篇: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土地資源 可持續利用 法律體系

        我國土地資源利用現狀不容樂觀

        土地資源是最為寶貴的資源,我國農業的發展和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要依靠土地資源、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如果土地資源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那么農業的發展和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也就失去了基礎。

        近年來,我國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和管理工作,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以我國的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為例,我國相關部門將建設質量和管理作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作為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作為優化利用土地資源、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徑,在堅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的同時,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取得了顯著成效。

        根據國土資源部相關數據顯示,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億元GDP地耗下降了37.2%;全面實施了“先補后占”機制和探索“以補定占”機制,實現了補充耕地與占用耕地數量和產能雙平衡。整個“十一五”期間,我國共補充耕地7879萬畝,大于同期的建設占用耕地5809萬畝和災害毀損耕地1477萬畝。除此之外,我國土地資源的其他管理和持續開發利用水平也在總體上有所提高。①在我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總體呈現良好態勢的同時,實際上,我國土地資源利用現狀不容樂觀。

        目前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第一,人均土地資源數量少。我國土地資源十分短缺,人均土地資源僅為1.17畝,和全球人均土地面積3.75畝的水平相差甚遠,并且我國的耕地面積總量目前還在以較快的速度遞減,按照測算,我國到2030年耕地面積減少將近六成,但是那時人口將達到16億人,人均耕地面積更少,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同時,由于必須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土地資源的開發受到明顯限制。第二,我國生態環境和土地資源質量嚴重下降,導致土地的生產力大大降低。我國長期以來對土地資源是掠奪性開發利用,缺乏可持續開發利用戰略,致使土地資源當中的大量元素消失和缺乏。并且,我國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力度還比較弱,水土流失嚴重,導致了耕地質量快速下降,土地的生產能力受到了極大削弱。在我國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導致了城市的污染逐步向農村地區蔓延,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第三,土地資源的浪費十分嚴重。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些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取得了迅猛發展,各項事業建設同樣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在城鎮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的同時,卻造成了我國可以利用的土地資源的急劇下降。特別是近些年來因為項目建設的盲目上馬等諸多原因導致了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且土地資源的利用規劃不完善,亂占土地而不利用的現象較為普遍,更加劇了土地資源的浪費。

        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提出背景

        1990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第一次“國際土地持續利用系統研討會”上,提出了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自此之后,1991年在泰國、1993年在加拿大舉行了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研討會,許多參加會議的專家學者從自然、環境、社會等各方面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的評價指標進行了探討。1993年,聯合國糧農組織頒行了《可持續土地利用管理評價大綱》,提出了土地可持續利用的評價標準,自此,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得到了健全和豐富。

        長期以來,國內對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研究主要是以進行理論性的探討為主。國內學者普遍認為,所謂的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也就是土地資源不斷地被高效益的利用,首先是要從總量一定的土地資源當中盡可能地創造出相應的工業、農業效益,其次是要盡量地延長土地的持續利用周期,不讓土地資源荒廢、中斷甚至變成不可利用的土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也就是要讓土地資源更好和更加有效地利用。除了對土地的可持續發展理論進行探討之外,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有不少人對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對于我國當時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法律制度的現狀、存在問題進行了總結。國務院于1994年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在該議程的第十四章對我國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做出了規定,該議程指出,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要選擇具有中國特色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增長,這是我國的官方文獻對土地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提出的明確主張。

        自此之后,我國眾多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對如何實現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提出了許多具體的對策措施,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認的做法和思路是: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強化宣傳引導,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認真開展好計劃生育政策,將人口控制在一定的規模,著力緩解“人地矛盾”;對建設用地進行嚴格限制,切實保護耕地,守住耕地紅線;切實加強基本農田水利建設,提高耕地的生產能力;不斷對土地資源的布局進行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切實開展好土地整治工作,改善生態自然環境。

        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和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我國在對土地資源管理的過程中,除了通過政策手段調整土地制度之外,高度重視通過法律的途徑對土地制度予以調整。在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深入研究之后,即將可持續發展理論引入到了黨和政府的政策當中,在黨和政府的文獻當中按照可持續發展理論來指導土地政策的制定,在取得一定成功經驗之后,將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長期固定下來。目前,已經形成了相對較為全面的土地法律制度,對土地相關問題進行規定的法律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

        其中,《憲法》確定了我國的土地制度,《物權法》對土地資源的流轉和登記制度進行了規定。對土地資源管理的相關規定最為全面的是《土地管理法》,該法對土地資源的保護、規劃、綜合利用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當前我國土地管理當中最為重要的法律。除了上述三部法律之外,我國的《民法通則》、《刑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法規、自治地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構成了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同時,我國最高法院在全國各級法院審理土地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制定出臺了許多人民法院辦理土地相關案件當中如何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按照我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不屬于法律,但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全國法院審理案件具有約束力,且能夠較好地解決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實際上已經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土地相關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我國土地管理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國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綜上,我國目前的土地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起來,土地管理法律體系的建立為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和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基礎,提供了法治保障。正是因為我國法律對土地資源進行了嚴格的保護,包括我國《刑法》規定對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可以進行相應的刑事處罰,才能夠實現當前的土地資源保護水平和綜合開發水平,否則我國土地資源遭受的破壞程度更是不可想象的。我國的土地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目前的土地法律體系建設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土地管制法律在規范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目前和土地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完善,對我國的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造成了極大的障礙。

        雖然經過了兩輪土地利用規劃之后,我國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在較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具體實施了耕地總量的控制、實施管理、分區控制和城市總體規劃等,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對于土地資源的規劃工作十分滯后,還沒有充分地發揮出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某些地區雖然認真開展了土地規劃,但是政府由于城市建設、項目建設和其他政府工作的需要,甚至是由于政府官員對地區發展思路和觀念的改變而不斷改變土地利用規劃;規劃的科學性不強,許多規劃是為了滿足上級的要求而在短期之內完成并且審批的,即便部分規劃是經過長時間的調查研究之后完成的,也缺乏深入的調查和論證,并且對土地基礎數據的采集存在一定的問題,也沒有統一的統計標準,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規劃本身的科學性;規劃本身也缺乏相應的可操作性,配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完善,甚至政府制定的規劃法規、規章和我國的法律有沖突之處;土地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往往讓路于城市建設、經濟建設和地方行政長官的意志,在城市建設、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利益的驅使,不斷改變規劃和不按照規劃執行的情形常有發生。

        目前,我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已經實行了近13年,通過對土地用途進行管制,有效地保護了我國的耕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設用地規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對提升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水平發揮了十分關鍵的作用。但是,我國的土地用途規劃制度還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針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對各級政府的規劃分工不明確,土地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對土地用途管制的措施單一,注重對農業地轉為非農業地的管制,忽視了對土地開發利用效益的管制和利益的協調;在高度注重土地利用管制的同時,農業地轉為建設用地之后,政策法律措施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力度不夠。

        從當前我國的基本情況來看,農村集體耕地占我國耕地總面積的90%以上,對于農村集體耕地是否能夠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較大程度上關系到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整體水平。但是,目前我國對耕地保護的法律制度卻不夠健全、完善,由于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農戶對于耕地缺乏長期的穩定感,從而影響了農村提高耕地質量的積極性、主動性,影響了農村耕地整體利用效益的提升。據中南財經大學做的一次調查報告顯示,農民對失地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極大的需求,在被訪問的農戶當中,有84.84%的農戶反映需要農民失地保險,有96.57%的農戶反映需要醫療保險,有94.36%的農戶反映需要養老保險。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嚴格、不明確,導致了許多建設項目以公共利益為借口而上馬,造成了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影響了耕地的可持續發展。

        健全完善法律體系提升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水平

        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體系。針對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當中存在的問題,要通過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將土地總體規劃作為對土地資源利用進行規范、調控和引導的重要手段,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開展土地利用的依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科學合理地進行,一旦制定之后便不能輕易改變,不應地方行政長官的意圖而隨意更改,對于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領導堅決嚴肅處理。加強土地總體規劃方法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以新的方法和技術提升規劃的質量和水平,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超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比城鎮建設規劃更重要的規劃,不因城鎮建設規劃而影響土地利用整體規劃,使兩者之間擺正其位置,實現兩者之間的協調。

        切實加強監督制約力度,對違法批地行為嚴肅查處、嚴肅處理,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和領導責任,對于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違法批地行為,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予以刑事責任追究,切實維護土地管理法律的權威性。同時,要突出土地可持續利用主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高度重視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采取科學的技術措施和手段提高土地的質量。

        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土地集約化法律體系。在提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和地位的基礎上,要不斷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土地集約化法律體系。針對目前我國違法審批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相關項目建設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具體實際,要進一步健全法律體系,嚴格執行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明確界定在土地征收征用過程中公共事業的界限,將劃撥土地的范圍嚴格地限定在公共事業上。同時,要在對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事業建設規劃當中廣泛征求民眾的意見建議,切實發揮民眾對公共事業建設的監督力度。嚴格、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及其建設,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土地集約化的指標體系,對城市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充分發揮土地效益,對土地結構進一步進行優化,對為滿足房地產開發的需要而破壞和違反土地利用整體規劃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避免濫用土地資源的現象發生。健全完善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對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行為進行強力監督,避免行政權過分膨脹而影響土地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切實加強對土地使用人的監督制約,確保土地使用符合規劃的要求。

        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農村耕地保護法律體系。農村耕地被非法占用或者合法地占用而侵害民眾利益的事情偶有發生,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農村耕地保護法律體系。要切實加強耕地保護意識,通過立法的形式要求在學校和廣大農村大力宣傳保護耕地的法律法規,形成有利于保護耕地的社會輿論氛圍。對農村耕地的保護要實施綜合治理,減輕農民負擔,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使農民愿意改善耕地的質量和效益。對于農村承包地的使用權流轉要慎重地通過法律予以規制,對于符合條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以便更好地實現土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土地質量保障機制,在法律中明確承包戶對改善土地質量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提高耕地質量。強化對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官員、土地使用者、承包戶進行嚴肅處理。

        【作者分別為吉林大學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吉林大學地球科學學院教授】

        【注釋】

        ①周懷龍:“我國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成效明顯”,《中國國土資源報》,2012年8月3日。

        第3篇: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2007年,土地管理叫得最響的關鍵詞當屬土地執法。土地法律是土地管理秩序的最基本防線。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土地管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依然大量存在。為強化土地執法,2006年我國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2007年,是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后的首個行動年。從清理出的土地違法案件數量、曝光的土地違法案件數量以及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來看,土地執法可謂有聲有色。當然,從我國的國情來看,建立土地管理法律秩序仍然任重道遠,需要持之以恒的不懈行動,也需要不斷改革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土地儲備

        2007年,《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正式出臺,這意味著我國政府土地儲備有了一個基本的規范,土地儲備一詞正式成為我國土地管理中的專門規范術語。數年前,在土地儲備探索起步的時候,政府土地儲備的功能并未被許多人理解和接受,爭論很多。

        而國內外的實踐都說明,對于處于快速城市化階段的國家和地區,政府土地儲備十分必要。保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用地供應,促進土地規劃有效實施,盤活閑置低效利用土地,保證規劃管制性土地增值歸公,增進社會公平,控制土地投機等,都需要政府運用土地儲備手段。我國的土地儲備,從一開始就在這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在規范土地儲備行為的同時,也為今后土地儲備的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耕地占用稅

        2007年末,新修訂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出臺,從明年起耕地占用稅標準提高4倍。1987年開征的耕地占用稅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稅種,其政策目的是約束和控制耕地占用,支持農業開發。過去20年里,經濟在飛速發展,但耕地占用稅一直執行當初的標準。

        第4篇: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授權地方市、縣人民政府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指定地塊以合同約定的條件出讓,受讓者以支付約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費為對價,獲得對指定地塊的開發經營權。自2000年以來,我國的土地市場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以市場為主導的土地出讓制度基本建成,全國各地都已經逐步建立起了由政府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的土地供應機制,地方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逐步提高,土地市場取得了較大程度的發展。以廣西為例,已經初步建成市場化為核心的土地配置機制,未來將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權市場公開交易制度,并配套完善相關決策、審批和操作制度。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積極推進網上交易和網上監管,防止“暗箱操作”,著力解決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中規避招拍掛,違反規定設置出讓條件的問題,構筑公平公正的市場機制。但筆者調查廣西國有土地出讓的市場及法規現狀,發現廣西國有土地出讓法律制度仍存在較多問題,亟需規范。

        一、廣西現行的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現狀及法律制度

        (一)廣西現行的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現狀1.地方政府在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的雙重身份導致造成土地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與其自身的經濟行為不分根據我國當前的管理機制,國家雖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但授權市、縣一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來負責國有土地的出讓。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過程中具有了雙重身份:國家土地所有權人的受托人與對土地出讓行為進行監督的監督者,即常說的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種雙重的身份極易造成土地管理部分根據自己的利益出發,跨界,利用土地管理的權力來損害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既有違公平原則又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還滋生土地腐敗等行為,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2.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程序未真正落實,土地出讓存在人為操縱現象根據規定,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轉讓。但有些地方政府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存在人為操縱土地出讓的現象。例如有的地方表面實行的是“招拍掛”形式,實際卻是按協議方式出讓;有些地方雖然建立了土地交易制度,實行土地出讓信息公開、地價評估和集體決策等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競標過程中存在以各種方式私下操縱土地的招標價格。有的地方違規向用地單位變相減免出讓金。等等現象都表明在土地出讓環節雖然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卻被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經,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方式上背離了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3.不注重實施土地儲備制度,導致存量土地日漸減少調查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因不注重土地儲備和后續開發,導致可用土地存量和耕地面積日漸減少。使得政府對土地的調控能力相當薄弱。同時,土地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在當前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情況下,更應該注重土地的復墾和后續開發,盡可能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提高單位土地產能,但很多縣市都沒有執行這一政策。4.土地出讓金被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成為政府的額外財源2005年,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文,要求將土地出讓金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但調查表明,許多地方政府都將土地出讓金擠占挪用,使其成為政府臨時性支付、預算外支出的主要來源,導致本應用于土地儲備、整理、征地補償的資金不當減少,進而損害到公共利益。

        (二)廣西現有的國有土地出讓的法律制度現狀目前,廣西土地出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少,主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監察條例》,對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主要是通過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的,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考查廣西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規體系,筆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相關單行規范的缺失,如廣西尚未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儲備、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導致廣西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快速發展與機制、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廣西國有土地出讓法律制度的規范

        隨著廣西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的快速發展,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保護土地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廣西土地出讓市場的良性即可持續發展,必須針對廣西現有國有土地出讓制度存在的缺陷,從立法思路、指導思想、具體制度等方面來完善我國現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當前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體系由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組成。《憲法》確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此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操作規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對國有土地出讓的各個方面進行規范調整。從另一角度而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制度應包含三大組成部分: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載體建立的出讓合同法律制度、以國家對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管理職權為基礎建立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以保護土地資源、保持土地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而建立的環境監管法律制度。筆者認為,要構建規范的廣西國有土地法律體系,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5篇: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國土部負責人在介紹相關行動內容時措辭嚴厲,指向明晰。但這次“百日執法”行動,能不能從根本上阻止開發商爭相囤地地行為呢?人們拭目以待。

        2007年9月17日上午10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會,國土資源部介紹開展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等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根據此前記者拿到的《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方案》,該次行動的指向性還是比較明晰的,措辭也較以往更嚴厲。

        整治“以租代征”

        《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方案》主要目的是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來“以租代征”、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工業用地規模、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違法違規案件,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規現象有所上升的態勢,進一步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保證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確保中央土地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

        據介紹,“以租代征”行為已經成為進來土地資源控制中的核心難題,不整治難以開展接下來的工作。“百日執法”重點在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工商企業項目建設的“以租代征”行為。到今年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以租代征”的違法違規問題,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

        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在新聞會上重點抨擊了“以租代征”造成的惡劣后果。

        他說:“‘以租代征’的實質就是農村集體土地規避農用地轉用審批,逃避土地計劃調控,規避土地收益稅費政策的調控,直接進入非農業建設用地的行為。它會帶來三大后果:第一,從世界各國來看,無論土地實行公有制的國家還是土地實行私有制的國家,土地管理的一個通行規則就是用途管制,也就是說,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使用者對自己的土地如何進行使用,按照何種用途使用,是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來進行的。‘以租代征’破壞了國家對土地用途的控制。第二,‘以租代征’規避了國家對農用地轉用的速度、規模、總量的控制,大家知道,從2004年開始,中央決定土地政策是參與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就是從嚴從緊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速度、總量、時序,‘以租代征’行為規避、破壞了國家土地建設用地總量的控制,影響了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第三,從長遠看,‘以租代征’可能最終會損害農民的根本利益,由于土地的交易是自發的,也不受法律保護,交易的雙方,農民始終處在弱勢地位,一旦發生種種法律、經濟的糾紛情況,最終受損害的還是農民。因此,我們決定把‘以租代征’作為這次百日行動的重點。”

        “開發區”一律收緊

        除了針對“以租代征”的違法行為,“百日執法”行動另有兩個主要整治對象。

        一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工業用地規模的行為。重點查處現有已審核公告的開發區擅自突破國土資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的行為;查處以“工業集中區”等名義,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進行工業用地開發的行為。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規劃范圍外以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產業集聚區”等各種名義非法調整規劃。

        二是“未批先用”的行為。重點清查城市批次建設用地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到今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次建設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設項目,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予以處理。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先行動工建設的行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實,分析原因,明確責任,區分不同情況,分類提出處理意見。

        不收“閑置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百日執法”行動雖然意在控制各地違規使用土地的現象,卻沒有涉及處理各地日益嚴重的“閑置土地”行為,令人生疑。

        甘藏春在回答鳳凰衛視記者記者關于“百日執法是否會加大收回閑置土地”的問題時作了如下回答:“2004年年底,全國閑置土地是28105宗,面積是107萬畝。這幾年,在土地市場治理整頓過程當中開展了對閑置土地的處置,應該說取得了成效。至于具體的數據,我們剛剛在全國范圍內布置了對閑置用地的清理,數據出來我再告訴你。對于閑置土地的處理,這次沒有列入百日行動的內容,并不是因為閑置土地不是當前的重要問題,而是因為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已經有了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有專門的規章,也布置了對全國閑置土地的清理。我還要告訴你,國家土地督察廣州局和上海局對幾個地方發現的閑置土地,分別要求在全省范圍內進行清查整頓,這個工作也在進行。”

        第6篇: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農墾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TU1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0-0366-00

        目前,農民對國家關于土地相關法律法規的不了解,給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認識存在著誤區,農村土地權限職責劃分不明,阻撓了政府對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現狀

        1、在廣大農村地區,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覺得自己擁有土地所有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概念認識混淆不清。違法、違規用地在一些地方尤為嚴重,地方領導干部將利用土地審批權謀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權據為己有,私自做主,認為自己擁有土地的審批權。私自經營土地,認為土地管理辦法過于繁雜、程序繁瑣、審批困難。

        2、農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認為被征土地的價格偏低。當征收土地價格與與市場價相差不大時,農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沒有制定或者建立長期有效的保障機制,以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3、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過程中,迫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民的生活面臨艱難的境地。政府沒有及時補償征地所支付給農民的費用。相關政府機構的征地政策得到沒有落實和貫徹。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發給農民征地的補償,農民在失去土地并沒有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會引發農民對政府機構的不滿,給土地管理工作帶來相當大的困難。

        4、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農民在逐步的進行農業結構的調整或升級,調整后的土地產值隨之提高,補償的費用也相對提高。然而土地計算方法不統一、不科學,所以不能準確的計算出土地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潛在價值,對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經濟損失。對土地價值評審的參考因素過于簡單,缺乏相關的土地價值檢測標準。政府制定出的補償標準與農業市場調整后補償標準相差太大。導致政府相關機構對人民群眾沒有信服力,極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執行和貫徹力度。

        5、土地開發缺乏科學的指導規劃。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設會占據大量的土地,這些土地的開發沒有科學的指導規劃,造成對土地破壞和浪費。資本的流向主導著土地的開發,土地開發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業住房、公共建設用地的價格不斷飆漲。普通民眾難以購買土地開發而來的商業住房,不科學規劃又會造成土地閑置和浪費。如果不加以控制,會形成惡性的循環,不利于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6、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權限劃分不明確。相關土地管理辦法在實際的土地管理中顯得相形見拙。從國家土地直接管轄到地方間接管轄的土地,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理問題。如土地的管理權、使用權、經營權等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占據了管理權和經營權,將使用權擴展延伸,完全忽視了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相關所有權。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使土地得到科學的規劃,合理的利用開發土地是確保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保障。使農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確各個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管理權限,明確土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土地管理權等權限的劃分。

        2、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可以安排關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講座,走方基層調查民眾對土地法律法規的了解。注重加強對土地所有權方面的的講解,增強民眾對土地各方面權限的了解與認識。增強民眾對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認識,在土地審批權和土地所有權方面,國家集體意識深入貫徹到民眾當中,增強義務觀念,要做到在民眾中達成形成土地是國家、集體所有的共性認識。為了避免執法人員違規違法,就要加強各級土地管理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政策的培訓。把促進經濟發展與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聯系起來,與時俱進。靈活運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項土地細節管理和土地政策執行工作,讓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3、制定科學使用土地的規范。在土地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管理等方面,應該注意時間和空間上的合理計劃和安排,這些工作都屬于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范疇。為了防止和杜絕建設用地無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要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配套銜接協調工作。以免造成規劃用地不科學、不合理的的規劃,實行科學的管理辦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規劃。土地工作在保證權力的基礎上,也應該履行應盡的責任,責任劃分詳細具體,落實到個人。

        4、依法對使用土地不法行為進行治理,防止一些社會惡意勢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實土地租用政策,在進行土地監測管理過程中,由政府相關領導機構發揮模范帶頭作用,把土地承包給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或者運作效益高的機關單位,這樣收取的租金可以帶來一定的回報。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還可以解決農村人口失業問題,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種植出更多優良的農產品,來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促使地區民眾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平穩健康的發展。

        5、投入更多的資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設置一些專門的土地管理部門。各級政府部門面臨著眾多的土地管理工作,應接不暇,肩負著土地管理的各項職責,每一項土地管理工作都對地區的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在土地管理任務繁多的基礎之上,又牽扯達經濟利益問題的糾紛,給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進行帶來的困難。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針對自身的情況,應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更好的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還可以組織農民成立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機構,減輕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對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監督和促進作用。

        6、統計國家和地區的各類土地信息,創建一套切實有效的土地管理運作機制,以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土地管理專項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對地區的土地盈利上繳入庫基金,由專業的人員進行資金的流動管理,并公開基金收支明細,實行透明化運作。對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來計劃安排使用,由民眾來監督和評審工作。在對土地進行管理工作的同時,還可以修建農村土地種植、土地開發、土地經營的基礎設施,以提高農民的生產水平,促進農業的健康發展,更好的開展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關政府土地管理機構,不得從中收取用于基礎建設的額外費用。

        綜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與民眾的生活、地區的經濟發展有著莫大的關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過程中,必須保證管理工作的信息內容公開化和透明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讓公眾參與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幫助政府履行管理職責,協助政府工作。政府與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能創建出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和機制,保證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馬宏森.淺談我國土地管理中的公眾參與[J].中國科技投資,2013,(36).

        第7篇: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土地流轉

        1 明確產權主體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

        我國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權三體”形式及上下級隸屬關系,導致各腐朽思想都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產權主體不明確。集體土地使用權個體分散性不能充分調動個體的積極性。要確立鄉鎮在宏觀層面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控地位,村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地位,形成鄉鎮村社權屬明晰,主體明確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結構體系。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擴大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范圍,賦予農戶對土地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等部分權利,保證農村土地使用權的長期化市場化,體現出市場對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作用。

        2 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機制,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有序進行

        2.1 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法律體系,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法律保障。按照規范政策,積極引導,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自上而下逐步建立健全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形成由現行的《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法律為支撐,農村土地流轉辦法等專項法規為配套的農村土地法律體系。重點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實施主體,流轉程序,流轉監管等方面加以規范,從法律上逐步實現集體土地國家土地在所有權地位上的平等性。在相關立法中清晰界定農戶所具有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抵押權、股權和轉讓權等多種權利;同時,立法保障農戶的土地使用權不受侵犯,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使用的土地不得隨意收回,為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具有長期性提供保障。

        2.2 完善相關土地管理制度,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是改革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規范土地征收征用行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對現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要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科學界定土地征收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性質,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堅決杜絕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行為的發生,保證土地征收征用地規模適度,從根本上杜絕侵犯農民財產權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為。

        二是貫徹落實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重點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逐步建立健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機制,在保證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對市場條件成熟的區域,貫徹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措施,保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是確保農村建設用地依法審批,完善農村建設用地的審批制度。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審批主要在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等方面。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生產管理用房占地審批問題。無論是轉包、轉讓、租賃、入股和互換等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所必須的生產管理用房的審批,可以通過利用現有農村宅基地、廢棄地復墾轉換來解決,也可以通過申請臨時建設用地的方式來解決。但必須建立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的前提下,按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規范確定的權限逐級審核報批,既要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又要依法審批。

        3 逐步培育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使得農村土地資源資產雙重性得以實現

        搞好農村土地流轉,要大力培養土地流轉市場,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土地流轉市場機制。首先,要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充分實現農村土地的資源性。在不改變土地耕作條件和用途的情況下,發展多種經營,探尋多種模式,加在農業結構調整力度,謀劃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整體局面,實現農村土地的資源性。其次,實施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使用機制,確保土地保值增值。在建立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使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市場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對需流轉的合法農村土地實行招、拍、掛,促使農村土地使用的規模化、集約化,體現農村集體土地的資產性。其三,要根據市場運行機制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發展完善與農村土地流轉密切相關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擴大土地流轉市場范疇。

        4 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運行機制,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性和有序性

        4.1 農村土地流轉包括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兩個層面,要區別對待,分類實施,有機結合,共同發展。首先,對農用地流轉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走適度規模經營的路子。在市場操作層面上要體現公平、公正合理的一面,還要體現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其次,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要在保護耕地,基本農田的前提下,通過土地開發整理,農村宅基地,廢棄地復墾等方式新增耕地來補充新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同時對農村土地流轉范圍內的閑置、空閑地加以利用。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做到“四統一”(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實施,統一建設),保障農村土地流轉基礎設施用地的要求,節約利用。

        4.2 對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綜合流轉,既要保障農用地的農業用途不改變來解決吃飯問題,又要保障鄉鎮企業和農村發展的建設問題,關鍵還要保障“三農”問題的解決,保障土地可持續發展,實現二者的有機統一。實現規模化經營模式,建立健全產業帶動機制,無論哪種模式的土地流轉,根本都要實現農村信紙規模化經營,產生規模效益,帶動周邊區域農村經濟發展,既要保持農用地的用途,可探求“城市觀光農業”發展模式,也要根據實際需要適度進行城市化發展。

        第8篇: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澳大利亞;財稅;油氣;礦業;投資;管理體制

        中圖分類號:F830.59;F810.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4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7-93-02

        雖然石油資源較為匱乏,但近年來澳大利亞已成為一個飛速成長的天然氣生產和出口國。2010年,其LNG液化能力全球排名第六位,中國LNG進口量的43%來自澳大利亞。與此同時,中國也成為澳大利亞的最主要油氣出口地之一。探究其油氣行業發展趨勢、投資營商環境及財稅制度將為我國“走出去”企業拓展澳大利亞能源市場提供借鑒,為公司經營戰略決策提供有力依據。

        一、油氣行業概述

        澳大利亞貧油富氣。2010年,澳大利亞石油儲量為4.55億噸,占世界0.23%,天然氣儲量為3.11萬億立方米,占世界1.65%。同年,新發現的71個油氣田中,氣田占61個,鉆獲3.9億噸油當量新油氣田可采儲量中天然氣可采儲量達3.5億噸油當量,占全國油氣發現量的90%,占比居各國之首。

        逐步擴大的能源消費缺口使其天然氣對外合作需求增大,未來國際石油公司可獲更多機遇。據BP能源統計數據顯示,石油和天然氣消費量逐年上升,而產量呈下降趨勢,未來國內供需缺口將越來越大,如不加大油氣行業勘探開發力度,未來能源安全問題將需要重新評估。預計到2015年,石油消費會達到5600萬噸,石油凈進口量可能至少達到3500萬噸,石油對外依存度預計將從2008年的44%上升至58%。

        澳大利亞90%左右的石油開采活動位于海上,而西北大陸架是當地海上油氣開發的最重要地區,英、美、日等公司已先入為主。當地比較重要的公司如由7家公司合資組成的西北大陸架液化天然氣公司,其擁有西北大陸架天然氣項目的運作權。伍德賽德和桑德斯是兩家最大的澳大利亞油氣公司,埃克森美孚是最大的國外公司,他們構成了澳大利亞石油工業的基礎。石油煉制部門主要有4家,即BP、加德士、美孚和殼牌,共經營著7家煉廠。

        二、財稅營商環境

        1.澳大利亞總體營商便利度名列世界前茅。根據2013年世界銀行對185個國家的開辦企業、獲取施工許可、項目接通電力、財產登記、獲取信貸、投資者保護、納稅、國際貿易、執行合同、破產處理等營商情況進行的排名,澳總體營商便利度排名第10位。

        2.企業總體稅負偏高。2013年澳大利亞常規商業稅率包括30%的企業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稅率相同)、10%的商品服務稅、各州還有邊際稅率為4%-6.75%的轉讓稅及土地稅、4.75%-6.85%的工資稅等,支付給非居民企業(一般為企業海外非法人分部)的利息與股息則預提10%與15%,企業主為雇員承擔的有9%的養老金企業供款、4%的工作保險。平均稅率從2006年的52.8%(毛利潤稅率)降為2013年的47.5%,雖有明顯改善但仍比東亞及太平洋地區國家平均水平高出13%,比OECD國家平均水平高出4.8%,比世界平均稅率高出2.8%。

        近年來,企業稅負有持續增加趨勢。一方面,2012年對礦業新開征MRRT,油氣業PRRT擴圍至陸地及西北大陸架,新開征的碳稅稅率也將從2012年的23澳元每噸逐漸升至2015年的25.4澳元每噸,這都將不斷加大工業企業稅負。另一方面,對居民個人稅收上有所減免,如2012年個稅起征點從0.6萬澳元升至1.8萬澳元,養老金供款計劃逐步從9%升至2019年的12%等,此項改革也間接加大了企業主的稅務責任。

        3.納稅環境較便利。近年來,澳洲不斷簡化稅收征管制度,中等規模公司每年平均上稅11次,花費109小時以上準備納稅文件,優于OECD國家平均水平。納稅便利程度在185個國家中排名48位。

        4.油氣行業整體稅負世界中等略低,但稅率高于本國礦產業。石油生產的對外合作政府收益比為56%-66%,天然氣生產的政府所得為50%-65%,與世界平均的65%相比相等或略低(據Daniel Jonson分析數據),加之澳大利亞巨大的天然氣資源開發潛力,尤其是最近公布的巨大頁巖氣儲量預期,對國際油氣投資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在礦業稅賦中,除針對發電、鋼鐵、礦產及石油公司排放每噸二氧化碳當量都征收24.15澳元外,對于澳礦產業征收的礦產資源租賃稅(MRRT)實際稅率僅22.5%。對于油氣項目,海上油氣開采一般征收40%的石油資源租賃稅(PRRT),陸上油氣開采征收凈進口價值10%-12.5%的礦區使用費,而澳大利亞90%的油氣項目位于海上,所以油氣項目的資源稅率遠高于采礦項目。另外,大部分油氣勘探權還可能涉及1.5%的注冊費。

        三、能源管理體制

        1.礦權管理體制十分完善。澳能源管理體制分為聯邦政府、州或領地政府、地方(市級)政府三級。聯邦政府管理油氣資源的主要部門是澳大利亞工業、旅游和資源部,主要負責制定能源法律法規和監督法律法規的實施,不負責具體的能源勘探和開發事宜。2001年建立的能源部長理事會(MCE)成為能源市場的監管主體,主要負責制定有效的能源政策,并確保政策的可持續發展。州政府一般擁有當地油氣資源開發的實際管理權,比如制定三海里以內的海洋石油監管法規或批準勘探與開發許可證,而三海里以外由聯邦層面負責。由于規模以上油氣儲量大部分在三海里之外,因此澳大利亞海上油氣資源主要還是由聯邦政府監管。另外還有很多與能源資源開發和利用有關的政府、民間機構和科研服務單位,比如對礦權的申請、授予及批準后等事宜提供專家評審意見以供部長或部長代表作出決策的礦權顧問委員會(TAB)、制定儲量、資源和勘探結果報告標準的礦石儲量聯合委員會(JORC)、收集和提供地學信息以幫助外國公司發現礦業資源商機的州級地質處、管理《礦權法》、《石油法》、《地熱能源法》等立法的州級礦權處等。

        2.油氣法律規章龐雜。正是由于采用了三級政府監管體制使礦業開采法律法規繁雜,2006年的《近海石油法》作為石油基本大法涉及到石油生產、銷售、安全、稅費、價格和管理機構等方方面面的內容,但油氣勘探開發還要遵照聯邦和各州陸上、海上多種法規。2011年5月公布的《天然氣法》(National Gas Law)是繼2009年第一版公布后的最終修訂版,各州依據此法又相繼公布了各州的天然氣法。規定能源部長委員會(MCE)負責公布政策法規,澳大利亞能源管理局(AER)負責相關信息搜集管理及報告與指南,澳大利亞能源市場委員會(AEMC)對能源市場實施監管,AEMO負責管理全國電力零售與批發市場并負責電網安全,法案還對管道的覆蓋、廢止、分布、傳輸及資產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四、投資相關法規

        1.投資保護監管苛刻。最重要的直接投資法規《外資收購與接管法1975》規定外國人(美國投資者例外)在收購價值超過2.31億元,或收購澳大利亞企業15%或以上權益之前都需經過逐例審查。

        2.環境保護法規處于世界領先。2012年通過的《碳稅》法案使澳繼新西蘭與歐盟之后,第三個成為引入碳排放交易機制的發達國家或地區。加上聯邦的《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護法》及各州政府的環保評估規章,對礦產企業的環保要求較為嚴格。

        3.土著土地爭端相關法規較完善。大量土著土地的存在是澳大利亞的一大特色,在土著土地區開展礦業活動,需先與土著進行協商和談判,解決土著土地的準入問題。聯邦《土著權法1993》及各州的土地法規明確了處理與采礦權和探礦權申請有關的土著權問題的若干程序。

        參考文獻:

        [1] 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in Australia[R].2013.

        [2] 中國石油集團經研院發展戰略所財稅政策研究中心.國際石油稅制國別報告[R].2013.

        第9篇: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分析;完善

        中國土地制度是從適應中國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需要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來的,既在保護耕地、促進節約用地、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參與國家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出重大作用,但也具有了某種局限性。本文主要從《土地管理法》中有比較明確表述的制度入手,就這些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完善做一粗淺分析。

        1 存在的問題

        1.1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目前,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征地范圍過寬。大量經營性用地和城市規劃區外許多鄉鎮企業的用地,也以“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名義征用,農民感到難以接受。(2)補償太低。政府付給集體和農民的征地費用,與土地的市場價格差距太大,引起農民不滿。(3)對因征地而產生的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缺乏妥善安置。集體與農民的利益分配關系中,對農民的利益保障不夠。

        1.2 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 2 條第 5 款指出“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當前中國土地使用制度離規范化的土地市場尚存在較大差距,具體體現在:(1)土地市場機制不夠完善,劃撥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仍占相當比重;(2)土地市場監測、調控技術手段缺乏,不夠有效;(3)城鄉土地收益分配嚴重失衡。由于農民收益受損、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可能累積許多新的矛盾。

        1.3 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 4 條指出“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設“法制型、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相比,中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的問題有:(1)規劃彈性不足。《土地管理法》規定了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每一塊土地的用途。這樣一來,就沒有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余地了,也就談不上發揮市場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從規定每一塊土地用途轉向限制土地使用權,通過用途管制規則來管理不同分區土地用途。(2)土地利用規劃缺乏法律權威,規劃管制失效、規劃實施缺乏監督、規劃隨意修改、計劃指標屢屢突破的現象普遍。(3)管制目標的實現過度依賴審批方式。目前還存在審批環節多、審批內容重復、審批鏈條長、審批權限設置不合理等問題;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變化的不確定性不相適應,不利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適應經濟社會轉型和政府職能轉變。

        1.4 土地調查統計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 27 條規定“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第 29 條規定“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當前土地調查制度仍存在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方面:(1)土地調查數據已不單是地方土地管理的基礎性數據,更成為地方在耕地保護、規劃編制、計劃指標分配、執法監察等方面謀求利益的工具。這種情況下,很難完全保證數據的真實性。(2)隨著經濟和社會高速發展,要求土地調查及時、快速、準確。而基層調查人員和時間都難以保證,中介機構又良莠不齊,實際工作中規范化管理難度大,成果質量高低不一,很難適應土地調查快速反應的要求。(3)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形勢下,土地質量日益引發關注,土地生態和生活功能越發突出,單純以數量和生產功能為主的調查顯然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急需進一步向土地質量和土地生態狀況調查擴展。

        2 未來中國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思考

        (1)更新管理理念。樹立新型資源觀和資源管理觀。加強土地管理的社會風險、經濟風險防范管理體系和制度設計。加大對土地資產和資本化背景下有關經濟與社會問題的關注,增強土地管理的經濟安全意識、民生保障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和權益保護意識,大力加強這些方面的管理制度創新。

        (2)加強土地基礎制度建設。①產權制度:一方面建立城鄉產權主體明晰,權能明晰的現代土地產權制度,實現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統一登記。同時,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開展土地統一登記試點工作,加快全國宗地統一編碼工作。②規劃制度:一方面改變多部門分頭規劃的現狀,建立以空間約束和功能布局為主要特征的國家空間規劃分級體制。推動《土地利用規劃法》立法,確定規劃的法定地位,保證土地利用規劃的權威性。實現“立法―規劃許可―計劃制度―管制規則”的管理體系。同時,加快國土空間開發的管制體系建設。③土地調查制度:一方面建立國家直屬的土地調查機構,建立專職的土地調查隊伍,從體制機制、人、財、物等保證土地調查的正常開展,提高國家把握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的快速性、全面性和準確性。同時,適應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資源管理觀念轉變,開展土地數量、質量和生態綜合監測與調查,建立產業用地和生態用地調查統計制度。

        (3)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①征地制度:一方面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實現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同時,縮小征地范圍,合理控制征地規模,推進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保護農民權益,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征地補償爭議救濟程序。②審批制度:一方面除國家關乎國際民生、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等重大建設項目由國家審批,逐漸以規劃許可制度代替審批制度。同時,調整各級政府用地審批權限,減少省級以上政府土地審批職能,強化宏觀調控、規劃管制和綜合監管職能;具體審查事項下放到地方,提高整體審批效率。③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一方面結合財稅改革,開征房產稅、土地閑置稅。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土地集約利用,實現社會公平,防止土地投機的土地交易稅費制度。同時,縮小劃撥用地范圍,規范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行為;探索基礎設施、公益用地的有償使用。

        (4)完善土地法制,提高權利保障、市場運行、執法監察的法律保障。一方面通過法律法規制定,保護不同權利主體,構建平等交易制度等。同時,提升征地制度改革、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改革的法律空間。

        參考文獻

        [1] 賈彩彥. 近代城市土地管理制度變革因素分析――對租借地城市的研究[J]. 上海財經大學學報. 2014(02)

        [2] 賈彩彥. 近代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變革及淵源[J]. 貴州社會科學.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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