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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完善我國國債發行與流通的市場機制,推動國債市場發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和《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實施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以下簡稱“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完善我國國債發行與流通的市場機制,推動國債市場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一級自營商,是指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并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審核確認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債一級自營商可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投標國債,并通過開展分銷、零售業務,促進國債發行,維護國債市場順暢運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由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公債。
第二章 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資格條件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可以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
1.除政策性銀行以外的各類銀行。
2.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有價證券經營業務的各信托投資公司。
3.前列1、2項之外的可以從事國債承銷、交易、自營業務的其它金融機構。
第五條 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金融機構需符合的條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3.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在前二年中無違法和違章經營的記錄,具有良好的信譽。
4.在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之前,有參與國債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業務一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績。
第三章 國債一級自營商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 直接參加每期由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性國債承購包銷團。
第七條 享有每期承銷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條 享有在每期國債發行前通過正常程序同財政部商議發行條件的權利。
第九條 企業發行股票一次超過8000萬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由取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主承銷商。
前款所稱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包括各專業銀行及其它無權經營股票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條 優先取得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公開市場操作的資格。
第十一條 自動取得同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等業務的資格。
第十二條 優先取得從事國債投資基金業務資格。
第四章 國債一級自營商須履行的義務
第十三條 必須連續參加每期國債發行承購包銷團,且每期承銷量不得低于該期承銷團總承銷量的1%。
第十四條 嚴格履行每期承購包銷合同和分銷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五條 承購包銷國債后,通過各自的市場銷售網絡,積極開展國債的分銷和零售業務。
第十六條 維護國債二級市場的流通性,積極開展國債交易的和自營業務。
第十七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在開展國債的分銷、零售和進行二級市場業務時,要自覺維護國債的聲譽,不得利用代保管憑證超售國債券而為本單位籌集資金。
第十八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有義務定期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有關國債承銷、分銷、零售以及二級市場上國債交易業務的報表、資料。
第十九條 已獲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金融機構參加某期國債承銷后被取消一級自營商資格的,仍須履行該期承銷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有辦理到期國債券本息兌付業務的義務。
第五章 申請、審查和確認
第二十一條 凡具備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資格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向財政部提出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報表資料。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確認事宜。凡經審查批準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資格證書》,并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公布其名單。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每年對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資格進行一次復審。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因未履行承購包銷合同的,按每期承購包銷合同規定的處罰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利用國債代保管憑證等手段,超售國債為本單位籌資的,沒收其全部超售金額,并處以超售額30?10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違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未履行規定義務,情節嚴重者,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三方共同裁定,有權在一定時間內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及與其相關聯的權利,并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頒布后,有關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標準及確認等的一切管理事項,皆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國內金融機構。外資或中外合資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藥品廣告管理辦法》實施一年來,藥品廣告宣傳的審批、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個別地區還存在審批不嚴、查處不力等問題,造成違反規定制作、藥品廣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出現欺騙性廣告宣傳,嚴重誤導了廣大病患者,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切實貫徹執行《藥品廣告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藥品廣告宣傳的監督管理,請各地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打假”工作部署,在近期對藥品廣告進行一次檢查,并于十二月底以前將檢查整頓情況分別報衛生部藥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司?,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審批廣告內容。對一年來所審批的不符合規定的藥品廣告,要立即進行糾正,并將糾正情況通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藥政管理機構。
二、對未按審批內容制作的藥品廣告,衛生行政部門應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對轄區內各種宣傳媒介違反規定藥品廣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吊銷其藥品宣傳批準文號。并對被吊銷藥品宣傳批準文號的企業、品種等,應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藥政管理機構。
三、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將藥品批準文號列入藥品廣告審批、制作、的內容,與藥品宣傳批準文號同時。對未同時刊播藥品批準文號和藥品宣傳批準文號的廣告,按《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健全和完善體系,強化基礎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120號和內政辦發【*】81號文件精神,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配齊工作人員,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以及政策、法規等知識的學習和培訓。使執法體系、人員素質和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強化基礎工作。
二、加強《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
《糧食流通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并于2月10日以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令165號頒布,5月1日起實施。做好《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工作,是我局今年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內容。
三、加大糧油統計力度,保證糧食安全
加強全社會糧食統計、調查分析,摸清全社會糧食經營者和市區內社會用糧的底數,建立全社會糧食經營臺賬,定期糧情信息,為市政府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確保我市糧食供求總量平衡和價格穩定,保障城鎮居民基本口糧、軍供糧和救災救濟等特需供應糧的糧食安全。
四、建立和完善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
《糧食流通管理辦法》頒布后,為我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糧食行政執法要注意加強上下之間、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協調配合,特別是要加強同工商、質監、物價、衛生等部門之間的協作,按照各自分工共同管好本轄區糧食流通市場,規范糧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五、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庫存糧食和政策性用糧的監管。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范圍內申請結婚登記的公民,必須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其他地區的公民,提倡自愿參加婚前健康檢查。
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行政部門是婚前健康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經批準的婦幼保健單位或醫院承擔本轄區的婚前健康檢查工作。
第四條 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婦幼保健單位或醫院,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分別設置男、女婚前健康檢查室;
(二)有男、女婚前健康檢查衛生技術人員各1至3人;
(三)配有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必要的設備。
第五條 從事婚前健康檢查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并有5年以上醫療臨床經驗;
(二)有市地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三)醫德高尚,醫風正派。
第六條 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條件,申請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婦幼保健單位或醫院,須經縣(市、區)衛生局、民政局審定后,報市地衛生局、民政局批準,發給《山東省婚前健康檢查定點單位》證牌和《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婚前健康檢查工作。證牌和許可證由省衛生廳、民政廳統一印制。
被批準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婦幼保健單位或醫院,由市地衛生局、民政局報省衛生廳、民政廳備案。
第七條 婚前健康檢查的內容,嚴格按照國家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除結婚當事人要求增加的檢查項目外,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婚前健康檢查項目。
第八條 對申請婚前健康檢查的男女雙方,應由同性別的醫生實施檢查。
從事婚前健康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對檢查結果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接受婚前健康檢查時,應如實回答醫務人員的詢問,配合檢查。
負責婚前健康檢查的醫生,應給受檢者以婚育指導,并將檢查結果填寫在《婚前體檢證明》上,然后加蓋單位公章。對患有某些疾病,需暫緩結婚的,應在做好解釋工作的同時,給予及時指導治療。
第十條 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單位,可收取婚前健康檢查費。要嚴格執行由省衛生廳會同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共同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男女雙方持有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并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的予以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并將《婚前體檢證明》存入婚姻檔案。
第十二條 省、市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設立婚前健康檢查技術指導組,負責婚前健康檢查方面的技術指導和疑難病癥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十三條 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婚前體檢證明》15日內向同級婚前健康檢查技術指導組申請復檢;對復檢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婚前健康檢查技術指導組申請鑒定。上一級婚前健康檢查技術指導組應在接到復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技術鑒定。
凡申請復檢或技術鑒定的當事人,應交納復檢費或鑒定費。收取復檢費、鑒定費的標準由省衛生廳會同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共同制定。經過復檢或技術鑒定屬婚前健康檢查單位責任的,不收復檢費或鑒定費。
第十四條 婚前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結婚當事人自理。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行政部門應經常對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單位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發現違背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
第十六條 未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出具的任何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均無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婚檢活動,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對未經婚前健康檢查或婚前健康檢查不合格的當事人給予辦理結婚登記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關于修訂《山東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決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令《關于修訂〈山東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省政府同意,現予施行。
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作如下修訂:
1.第十五條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行政部門應經常對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單位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發現違背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p>
2.第十六條修改為:“未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出具的任何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均無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婚檢活動,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3.刪去第十八條。
第二條中心城市便民市場的設置應依據便民市場及超市布點規劃,由實施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市規劃局對項目選址審查后,報市城市規劃土地建設審查委員會審批。馬路市場、夜市的設置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組織,會同崆峒區人民政府提出設置意見,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三條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崆峒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心城市各類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四條市工商局崆峒分局、工業園區分局按照屬地管轄和市場主體準入原則,負責各自轄區內依法登記的市場及市場周邊50米范圍內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管。
第五條崆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經批準臨時設置的夜市、馬路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各類市場的經營管理主體都要按照監管單位的要求,確定專門的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并報市場監管單位備案。要結合市場實際按要求配備密閉的垃圾收集設備。對市場及其周邊從開市到收市,要實行全天候巡回保潔,做到管理責任明確,保潔及時到位,垃圾日產日清,確保市場內部、市場出入口及市場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
第七條市場內的經營單位、經營戶要遵守市場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自覺服從管理,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做到商品擺放整齊,經營規范有序,不亂堆垃圾,不出市經營。
經批準設置的夜市經營場所和經營人,要自覺遵守夜市經營管理規范,嚴格遵守上市、撤市時間,不得提前上市經營,推后撤市時間。
第八條馬路市場要逐步向規范化市場過渡,對不需要繼續保留設置的馬路市場和夜市,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崆峒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崆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予以取締。
第九條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市場經營單位、經營戶,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提高環境質量,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陜西省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供給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燃氣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建設局是本市燃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技術監督、規劃、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建、消防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
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第七條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招商引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液體石油氣的儲灌站、人工煤氣、天然氣儲配站、輸配廠等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市城市建設局初審后報省建設廳審批,然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九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條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技術監督、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燃氣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凡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及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單位,應按照《陜西省城鎮燃氣企業(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到省、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燃氣生產企業、人工煤氣、天然氣供應企業、石油液化氣儲灌站的資質證書由省建設廳頒發和審驗;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單位、液化氣供應站的資質證書由市城市建設局頒發和審驗;灶具門店的資質證書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和審驗。
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必須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相關許可證。
燃氣生產、儲存、輸配需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證。燃氣計量器具實行強檢制度,因計量問題產生的糾紛由技術監督部門裁定。
取得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鋼瓶間互相倒氣;
(六)按規定定期清理燃氣管道、鋼瓶殘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區傾倒廢氣渣。
(七)遵守服務承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五條管道燃氣供應企業必須設立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該電話必須24小時有人值守;同時還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第十六條嚴禁在鬧市區和居民稠密地區建立鋼瓶庫房。凡設立在居民點附近的燃氣銷售單位和門店,必須另行選擇地點建立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鋼瓶庫房,重瓶、空瓶應分區放置。銷售門店鋼瓶儲存間與營業區必須用防火墻隔開,其間不得開設門窗。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單位和自購燃氣供應職工生活的單位應當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則,對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提供維修、咨詢等服務。
第四章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燃氣生產、儲運、調壓設施、輸送管道以及附屬和各種設備均屬燃氣設施。
第十九條燃氣供應企業應按照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毀壞和覆蓋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凡在燃氣管道及設施1--3米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燃氣供應企業,經雙方商定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燃氣供應企業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
第二十二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凡在燃氣的生產、儲存區進行動火作業,須制定搶險預案。
第二十三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維修和更換,維修費用按產權歸屬承擔。
第二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在處理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修的其它設施,有權采取應急措施,事后應及時恢復原狀,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和處理遺漏問題。
第二十五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五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燃氣報警器具、調壓閥等。
第二十七條凡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必須是經過省建設廳指定的檢測站進行檢測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冊登記后的燃氣器具。經核準銷售的燃氣器具,其生產單位應在本市設立維修點,也可委托本市燃氣器具經營單位維修。
第二十八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用戶購置的未經省建設廳核準的燃氣器具拒絕通氣點火。
第二十九條燃氣鋼瓶經營者,不得經營報廢的鋼瓶、翻新的鋼瓶、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鋼瓶。
第六章燃氣用戶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管道燃氣和增加燃氣設施時必須與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用戶在使用燃氣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第三十一條使用管道燃氣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三十二條產權歸個人或單位所有的庭院、戶內管道部分,根據城市燃氣規劃和用戶發展需要,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其延伸改造,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條飲食服務業及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符合安全消防有關規定,嚴禁在室內亂拉管線,不得盤繞、擠、壓、踩踏燃氣管道;廚房必須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風應良好,燃氣灶不得與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配備適量的滅火器材。
第三十四條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應當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Xx鎮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安排部署行政執法工作,以加強行政執法力度為基礎,以政務、村務公開為契機,努力開創依法治鄉工作的新局面,整體推動全鄉經濟發展的工作思路,扎實有效的開展了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下面將我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落實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加強組織領導。
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由鎮政府鎮長負總責。黨委副書記任組長,黨政辦主任為副組長,鎮司法所所長、鎮計生辦主任、派出所所長、鎮國土所所長、林業站站長為成員,下設辦公室,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辦設在鎮司法所,按職責分工負責承辦各項行政執法工作。鎮行政執法聯絡員由馮炳坤同志擔任。
二、加強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有針對性地實施培訓,不斷提高各執法干部的執法水平。凡新申領行政執法證的,都要進行培訓,考試合格的才予以辦理。
三、把好法律關。嚴格執行各項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鎮各執法部門把好法律、法規關,確保規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要及時備案。
1.業務技術指導職能:即通常所說的狹義的預防保健職能,鄉鎮防保站的這一職能同縣級衛生防疫、婦幼保健機構一樣是現階段的主要職能。《德州地區鄉鎮防保站管理辦法》(德州行署1990年2月)第二條規定,鄉鎮防保站是“監測、科研、培訓相結合的專業機構”、“是當地預防保健業務技術指導中心”。
明瑰了鄉鎮防保站的技術指導職能,即衛生監督監測管理、傳染病預防、婦幼保健、健康教育、業務培訓、鄉鎮衛生管理、愛國衛生技術指導等工作。根據國家有償服務政策,不斷地擴大服務范圍,如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查體、職業病體檢、專病門診、衛生監測、消毒殺蟲滅鼠、健康咨詢、防保系列保償等。在“農村實現2000年人人李有衛生保健規劃目標”的12項初級衛生保健指標中,健康教育普及率、安全衛生水平普及率、衛生廁所普及率、食品衛生合格率、嬰兒死亡率、孕產婦死亡率、兒童4苗接種率、法定報告傳染病發病率等8項指標是預防保健土作指標。
2.衛生監,執法職能:隨著國家衛生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各項衛生工作開始由行政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軌道。近年來,國家頒布實施了《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化妝品衛生監普條例》等,這些衛生法律、法規對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能和醫療保健或其他有關機構的管理職能均有著不同的規定,如《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設立傳染病管理檢查員,鄉鎮防保站據此就設立了傳染病管理檢查員,行使《傳染病防治法》賦予的檢查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職權,在食品衛生監督方面,雖然法定了縣級及以上機構為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但在監督執法實踐中因其執法人員少,監督任務大,衛生監督筱蓋率次較低,甚至根據不能深入到部分鄉鎮、村莊實施衛生監督,這樣就需要增加監督人員加強基層衛生監督。山東、河南等省在鄉鎮衛生機構設立了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統一監督證件和標志,作為縣、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派出人員,執行食品衛生監督任務。其他各項衛生監督也正在逐步擴大到鄉鎮防保機構執法。德州、濟寧等地市“鄉鎮防保站管理辦法”中都明確規定了鄉鎮防保站的衛生監督職能。鄉鎮防保衛生監督執法職能的發揮對廣大農村基層增強衛生法制觀念和意識,提高廣大農民生活衛生質量可起到積極的作用。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項目所需的評標專家,一般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確定所需評標專家的專業和人數,在為本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提供候選的各種專業專家人數與所抽取專家人數的比例應不低于5:1.
第四條不具備《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不得提供抽取評標專家的服務。
第五條參與抽取評標專家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標專家抽取情況,在評標專家到齊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前不得離開評標專家抽取室,有特殊情況確需離開的至少應有一人陪同。
第六條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被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繼續參加評標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監管部門應當責令評標委員會暫停評標活動,更換評標專家后方可繼續評標。更換的評標專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補抽。
第七條評標專家因下列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記錄不良行為:
1、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2、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3、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4、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5、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6、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7、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8、向他人透露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9、其他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評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