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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義務兵安置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義務兵安置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1篇: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和《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并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并享受軍屬待遇。也就是說依規定,每個入伍的公民都應該注銷戶口,其家屬享受軍屬待遇。而以實際操作的情況看,在部分地區戶口是否注銷并不影響軍屬待遇的享受,也不影響你結婚、子女落戶及上學等問題,有時候不注銷還有一些便利,可以多一些選擇。但隨著各項法規制度的健全,各項要求也會進一步嚴格,目前來看,不注銷沒有多大影響!但以后要求必須要注銷時,按規定注銷即可!

        這個問題,其實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章移交和接收中就有了明確的規定: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因戶口凍結和拆遷安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會導致一定的差異,我所能查詢到的比較明確的地方規定為: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濟南市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文件號:濟政發【2011】42號。該意見:第五條規定:被安置人是現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積加算給其直系親屬,本人退伍返鄉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無直系親屬的,暫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本人退伍返鄉后,由代管人將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第八條規定:在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領取結婚登記證但戶口尚未遷入本村的人員,應及時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憑戶口遷入手續,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未領取結婚登記證而以結婚為由將戶口遷入被征收土地范圍的,不予補償安置;在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后,離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但不予補償安置。參考此意見,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一般可認為戶口凍結之日,戶口凍結后,一般不影響因結婚、生育等原因的戶口遷入情況,但會影響到補償安置。也就是說,即使戶口凍結了,但不影響因結婚、生育等原因的戶口遷入情況,但不能享受補償安置待遇。其它省市的也都會有相應的政策法規,如有遇到相似問題的戰友,可以去當地政府官網查詢相關政策!

        第2篇: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1、農村退伍老兵只要年滿60歲,就可以享受國家的老年生活補助,一個月210塊。如果在部隊有過特殊貢獻,或者因為受傷不是正常退役的,可以有每個月500塊的生活補助。

        2、正常退役的農村老一個月可以拿到50000塊補助,非正常退役的有22000塊補助。如果在役期間參加過軍事行動或者戰爭的一個月有550塊生活補助。

        3、農村兵兵役期滿之后,如果不想繼續當兵的,滿足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地方進行安置,不滿足條件的也可以再領兩年補貼。并且一旦安置了的話,之前在部隊待的時間可直接列入工齡工資內部。

        第3篇: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死亡撫恤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后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總政治部批準。

        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三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四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六條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十九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后,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準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并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第三章殘疾撫恤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一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三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四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五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第二十九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條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優待

        第三十一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三十二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四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三十七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F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二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三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五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四十八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4篇: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一、總體目標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理念,不斷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取消戶口遷移中計劃指標的限制,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加快城鄉經濟協調發展。通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戶口遷移基本條件的戶口管理政策,更好地發揮戶籍管理工作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內容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城鄉分割的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及其他性質的戶口類別,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統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

        (二)堅持以經常居住地戶口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的原則。凡在經常居住地通過購買、贈予、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房屋產權的公民,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手續。

        (三)進一步放寬科技人才的戶口遷移條件。凡來我市工作的中級以上(包括中級)專門人才和具有中級以上(包括中級)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準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實際居住地落戶。市內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鎮或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四)積極吸納大學畢業生來我市工作。對自愿來我市就業的大專(全日制國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專)畢業生,根據本人意愿,可將戶口遷移到我市,也可以遷回原籍。如暫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圍內先落戶后找工作。其人事關系由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代為管理,戶口暫落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待其工作單位落實后,可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寬對直系親屬投靠入戶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婚齡、年齡限制,對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落戶手續。

        (六)新生嬰兒(包括超生、非婚生)隨父隨母自愿申報戶口,對非計劃內生育的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戶口登記后,同時,在《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情況統計表》中進行登記,并定期向同級計生部門通報情況。

        (七)凡市內生源考取我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自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學生在校內期間由學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學生畢業后,派出所憑畢業生學歷證書、報到證和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的就業協議書等相關證件將戶口遷至經常居住地。

        (八)妥善解決無戶口人員的落戶問題。對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件的公民,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應準予落戶;不符合政策的,由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予以恢復戶口。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證件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按照原證件的內容予以補發,并注明補況。公民長期外出,農村婦女出嫁戶口被注銷的,原戶口登記機關應予以恢復戶口。其它無戶口人員,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原則,民警調查核實后,經派出所長審核,報區縣戶口管理機關審批同意后,準予落戶。

        三、配套政策

        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確立后,有關部門應對計劃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撫恤優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進行相應銜接,使之與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相適應。

        (一)計劃生育政策。凡在村民委員會登記戶口,依法經營土地,以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居民,適用農村居民的計劃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適用城鎮居民的計劃生育政策。城鎮居民到農村落戶的,不享受農村的計劃生育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戶口在村民委員會的居民,退出現役后,按農村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戶口手續;其他義務兵和士官退出現役后,按《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士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戶口手續。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在社區居委會登記戶口,本人或直系親屬未承包經營農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撫恤優待政策。凡戶口登記在社區居委會且本人或直系親屬未承包經營農村土地的傷殘軍人、軍烈屬、老復員軍人,仍執行當地城鎮撫恤優待補助標準;其他優撫對象執行當地農村撫恤優待補助標準。

        (五)土地承包政策。戶口遷入城鎮的農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六)醫療保險政策。凡戶口在村民委員會登記的居民,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城鎮居民到農村落戶居住的,不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協調解決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區縣政府要制定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意見,并報市公安局備案。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具體負責戶籍管理日常工作,確保新的戶籍管理制度順利推行。

        (二)搞好工作銜接。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戶口登記、人口統計年報等一系列問題。各級公安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充分預計戶口一元化管理可能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按計劃分步驟組織實施,防止出現因戶口一元化管理造成戶口登記、人口統計年報與部、省統計方式不一致的問題。

        第5篇: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轉業士官安置條例內容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防動員和雙擁模范城(縣)考核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承擔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級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 接收與移交

        第六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xx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及時接收部隊移交的退役士兵。

        第七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八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省內跨設區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設區的市內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在接收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一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在退役士兵報到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座談會、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傳國家和本省有關安置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接收部隊移交的退役士兵檔案后,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退役士兵檔案移交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管理。退役士兵個人攜帶檔案移交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拒絕接收。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其接收單位管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其服務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退役士兵檔案進行審核,在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

        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戶口登記。

        第三章 自主就業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

        第十五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應當根據部隊一次性退役金標準、本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相應調整增加。

        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優惠政策。

        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對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稅費等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以及協調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搭建信息平臺等方式,為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時,應當主要從大學生退役士兵中招錄。符合條件的大學生退役士兵參加本省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大學生村官、特崗教師招聘錄用考試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待錄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個人意愿,組織引導其參加短期技能培訓、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內,可以免費參加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教育;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經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內免費參加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參加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服現役期間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后二年內允許其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主選擇調換專業、免修軍事技能訓練,享受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考研、高職升學優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現役后,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具有普通高職(???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習;參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和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二十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工作單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選擇的分立后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工作單位撤銷的,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負責安置。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就業。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區),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制定全省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二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計劃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中央國家機關駐贛單位和省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下達。

        第二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現進行量化評分,公平、公正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超過六個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標準的二倍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二十七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并不得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一個月內,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且超過三十日的;

        (二)在收到安排工作通知后三十日內,未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

        (三)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后未按照規定時間到用人單位報到的;

        (四)其他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第五章 退休與供養

        第二十九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五十五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退休士官安置計劃,制訂下達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移交退休士官的部隊、退休士官本人共同簽訂退休士官移交協議,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續。

        第三十一條 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進行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三)獨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在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前,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隊、殘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協商簽訂殘疾退役士兵供養協議。

        第六章 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等服務,配合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第三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三十五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軍人參保繳費憑證等材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放棄安排工作的,其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按照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相關手續的;

        (四)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拒絕、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權處理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6篇: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出具的經區、縣以上勞動部門鑒證的無業證明;

        3、辦理失業證明需身份證和戶口本,在戶籍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本市各類專業人才和經營類人才的引進力度,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優化發展環境,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對外來人口進市區(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及高新技術產業區,下同)及三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下同)城區落戶條件和辦理程序進行調整和簡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落戶條件

        (一)專業人員落戶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有接收單位的人員可辦理落戶

        (1)年齡40歲以下,具有國內普通大學全日制學士學位人員、經教育部認證取得學士學位以上的留學人員,三區放寬到普通??茖W歷,

        (2)年齡40歲以下,與接收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技師和高級技工,三區放寬到我市緊缺急需工種的中級技工,

        (3)年齡20歲以下(特殊專業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獲得全國性正式比賽前6名、省級正式比賽前3名或達到國家一級運動員標準的人員,

        2.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本人可辦理落戶;配偶有接收單位的可隨遷落戶;未成年子女、病殘成年子女或獨生未婚子女可隨遷落戶

        (1)年齡45歲以下,具有研究生學位者、雙學士學位者、研究生學位以上的留學歸國人員,三區放寬到具有普通本科文憑學歷(具有學士學位)和留學學士學位人員,

        (2)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和省級以上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3)年齡45歲以下,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年齡50歲以下,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三區放寬到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4)年齡45歲以下,與接收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技師,三區放寬到技師,

        (二)投資創業人員落戶條件

        1.在青注冊個體、私營單位的創業人員,配偶有接收單位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病殘成年子女或獨生未婚子女辦理落戶

        (1)當年實際納稅10萬元、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實際納稅20萬元或連續5個納稅年度累計實際納稅30萬元,

        (2)招用青島市城鎮失業人員30人,簽訂3年勞動合同并為職工足額繳納社保費的,

        2.外地來青注冊的各類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允許本公司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簽訂5年勞動合同、在技術或管理崗位工作滿3年以上的業務骨干辦理落戶

        (1)當年實際納稅200萬元、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實際納稅300萬元或連續5個納稅年度累計實際納稅500萬元,可遷入5人戶口,三區落戶條件同比例減半,

        (2)招用青島市城鎮失業人員100人,簽訂3年勞動合同并為職工足額繳納社保費的,可遷入5人戶口,三區落戶條件同比例減半,

        (3)留學回國人員創辦公司當年實際納稅5萬元,可遷入2人戶口,

        (三)組織調動安排落戶條件

        (1)青島市及以上組織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調動者,

        (2)公開招考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

        (3)中央、省駐青單位組織人事調動者。

        (四)復轉退伍軍人及隨軍家屬落戶條件

        第7篇: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一、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情況

        為應對“入世”挑戰,引導農民向非農業和城鎮有序轉移,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人口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動,根據江蘇省的統一部署,泰興市從××年月日起,全面實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戶口、地方城鎮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各種戶口性質,以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統稱“居民戶口”,實行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戶籍制度的改革,對推動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加速城市化建設步伐,具有積極意義。

        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給優撫安置工作帶來的影響

        我國改革前的戶籍制度是社會主義建設和計劃經濟時期逐步建立起來的,退役士兵安置方針政策是在農業、非農業這一戶籍制度大框架下制定形成的。戶籍制度改革,沒有“農業戶口”與“非農戶口”之分,這給做好安置工作帶來了不少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

        ⒈給安置工作的思維模式帶來沖擊

        我國過去戶籍制度已實行多年,無論是廣大人民群眾,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長期習慣于城鎮戶口、農業戶口這種制度思考問題,制定政策,開展工作,即使在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仍然如此。退役士兵安置實行“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城鎮戶口由政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農業戶口的政府不負責安置,只能“從哪里來,回哪里去”。這些政策,退役士兵了解,政府機關熟悉。退役士兵對照政策“對號入座”,政府機關依照政策“定式操作”。戶籍制度改革了,沒有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戶口”之分,退役士兵的欲望思維在調整,政府機關的工作思維不適應。

        ⒉給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提出了新要求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沒有了城鎮戶口、農業戶口之分,市民統稱居民,不少的退役士兵就提出,同為居民,待遇應該均等,農村入伍退役士兵提出,同樣按照法律服兵役,盡義務,但是,城鎮戶口的服役期滿回來,政府安排工作,不安排工作的,享受政府自謀職業補助。因此,他們提出:城鎮戶口、農村戶口退役士兵權益和義務應均等,要統一,不能歧視,一視同仁,不能一個政府兩個政策等。

        ⒊給國家安置方針政策帶來挑戰

        我國現行的優撫安置方針政策是過去長期的歷史時期形成的,它為國家建設、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調控指導作用,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過去以“戶口”性質為依據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方針政策面臨新的挑戰。

        ⒋給國家、地方財政增大了負擔

        戶籍制度改革后,如果按照城市居民權益均等的原則,政府勢必要加大財政投入。退役士兵安置補助金,就是重要的一個面。我們泰興全市每年退役士兵約人左右,城鎮戶口的約人左右(含轉業士官人左右)。從××年開始,我市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行改革,對城鎮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謀職業為主,安置就業為輔的就業辦法,動員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積極自謀職業,政府發給自謀職業補助金。對農村退役士兵發給元的生產生活補助。××年共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和生產生活補助費萬元。如果退役士兵全部按居民戶口即作為城鎮戶口安置,安置數量將會增長。政府每年需增發一次性補償金萬元。這無疑給地方財政帶來更大的負擔。

        三、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新形勢下的安置工作的對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歷來是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的工作,它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法制性、政策性、社會性。做好安置工作,對鞏固國防,促進部隊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難矛盾日趨突出和尖銳。一是安置人數越來越多,二是企業改制,用工制度改革,計劃經濟時期的安置模式已不復存在,三是安置渠道狹窄,政府安置工作的調控手段越來越少。四是即是實行貨幣安置,經濟發達地區由地方財政負擔,另操作,矛盾少,經濟欠發達地區大多實行統籌,這既無法律依據,且統籌難度大;五是貨幣安置的標準不盡統一,產生攀比等新矛盾。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原有的矛盾沒有得到有緩解,新的矛盾接踵而至,從根本上解決安置難的問題已刻不容緩,改革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已迫在眉睫。作為政府安置工作職能部門退役士兵的“娘家”,我們要敢于進言,有新作為,以改革的精神認真做好安置工作,從根本上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我們的粗淺設想是否可從四個方面改革現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⒈取消征兵工作中的農業、非農指標。農業與非農征兵指標的下達是戶籍制度改革前征兵工作的需要,也是減輕政府安置壓力的有效措施。在戶籍制度改革的新形勢下,應取消征兵工作中的農業與非農指標,同時,取消《優待安置證》農業、非農不同的發放對象。

        ⒉統一“城鄉”征兵文化條件?,F行征兵工作中對應征青年確定了城鎮戶口的青年高中文化,農業戶口的初中文化,戶籍制度改革,難以區分城鎮與農村,不應采取不同的征兵文化條件。

        ⒊全面推行自謀職業,實行貨幣安置。戶籍制度改革,取消城鄉戶口性質,其安置工作量必然成倍增加,鑒于目前安置渠道越來越狹窄,調控手續越來越少。因此,全面推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發給自謀職業補助金,實行貨幣安置,這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必由之路。而且,這種辦法已逐步被廣大退役士兵所接受,現在問題的關鍵之所在,是由省級政府依據居住農村和居住城區以有無責任田為依據,統一制定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對居住農村有一份責任田的退役士兵其自謀職業補助金適當低一點,居住城區無責任田的退役士兵略高一點全省統一標準。由縣(市區)級政府統籌發放自謀職業補助金。

        第8篇: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一、認識必須統一

        退伍軍人接受部隊正規的鍛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技能和豐富的實干經驗,是社會的寶貴財富。應該說,我縣大部分鄉鎮、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對這一點認識是高的,近幾年的安置工作做得也比較好,得到了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肯定。但也不排除仍有少數鄉鎮、部門、單位及其領導出于本鄉鎮、本部門利益的考慮,認識尚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不積極主動,甚至有拒收現象。搞好安置工作,不僅事關退伍軍人本身的穩定,也事關現役軍人隊伍的穩定,更是國防建設發展的需要,也是《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及蘇政發[1998]108號文賦予我們的職責。同志曾經指出:“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是黨和政府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笨梢娮龊猛宋榘仓霉ぷ骷仁且豁検謬烂C的政治任務,也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保大局的需要。各部門、各鄉鎮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克服困難,努力做好退伍安置的各方面工作,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任務必須落實

        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要求高。特別是在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企業面臨減員增效、機關、事業單位面臨改革分流等諸多因素影響下,困難可想而知,近幾年安置會議越開越遲也是受這方面的影響。今年,縣退伍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多次召開會議,認真進行研究,根據新形勢出臺了《轉業士官和城鎮退伍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采用積分制的辦法,以市場為導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鼓勵自主擇業,為做好我縣的退伍安置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可以說,縣委、縣政府對退伍安置工作的態度十分堅決,要求十分明確,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堅決執行。一領導要重視。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退伍安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要抓緊時間落實分配方案,早日讓退役士兵上崗到位。二政策要公開。執行政策隨意,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一個重要根源。嚴格按政策規定操作,是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轉業士官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維護退伍安置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要嚴格按照政策積分公布,保證公平公正。三紀律要嚴明,縣退伍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特別是安置辦,要帶頭執行紀律,嚴格按政策要求和有關規定辦事、確保令行禁止,政令暢通。接收單位不得搞集資或隨意降低待遇標準為條件,恣意侵犯退役士官士兵的權利,發現一起,將查處一起。四重點要突出。各部門、各鄉鎮一方面要考慮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接收能力,部門大的、接受能力強的適當多考慮;另一方面要突出功臣模范等積分高的退役士官、士兵的優先安置,體現一種導向,鼓勵現役士兵在部隊立功受獎。

        三、服務必須跟上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退役軍人當作寶貴財富來加以愛護,作為新鮮血液予以吸納。要從政治上關心愛護他們,從工作上支持幫助他們,從生活上關懷體貼他們。要讓他們體會到家鄉的溫暖、組織的關懷和領導的厚愛,激發他們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情懷,為振興家鄉盡力盡責??h退伍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強化對安置對象的思想教育,加強對退役士兵形勢、政策和革命傳統教育,幫助他們正確看待形勢,端正就業觀念,立足灌南實際,樹立艱苦創業的人生觀;要認真做好教育疏導工作,保證退伍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穩定。同時勞動、人事等部門要做好培訓工作,使他們盡快適應新的工作崗位,在新崗位上放光發熱,為我縣的經濟建設服務。

        四、督查必須到位

        第9篇: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自2004年1月1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2003-04-27)》正式施行。它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工傷保險與賠付已從原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與福利待遇的政策處理正式進行了國家法律調整的軌道,這是我國廣大勞動者,企業職工的福音。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對各類企業的職工之外、對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甚至臨時工、民工、失地農民也逐步納入了社保,對這部分人采用“社保綜合險”的方式納入,綜合險中包括了工傷險。但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廣大人員的工傷保險以及處理尚未有相應的規定出臺。誰也不能控制工傷只發生在企業之中,這就迫使我們不得不思考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發生工傷后怎么辦這樣一個現實而嚴峻的問題。

        本文著重分析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的若干問題。

        一、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其適用范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主要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事部門以及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依照國務院、人事部、國務院各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規定負責審核、評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有人又稱“公傷”,大致是“因公而傷亡”的縮稱。這里大概可以概括為國家的人因國家公務或工作中所受傷殘或死亡?!肮笔莻€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體是國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國家”。又如“公訴”以國家公訴人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因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勞動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傷殘、死亡或突發疾病而死亡的應統稱為工傷,而不宜稱之為“公傷”。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發[1994]48號)”應屬于“公傷”之內,但它專指“死亡”,而不包括傷殘。另外,還有“因公殉職”是指的因公犧牲。因公犧牲符合國家規定的由國家授予革命烈士。

        現行企業勞動者工傷包括三個具體形態:(1)、因工負傷、(2)、因工致殘、(3)、因工死亡。對于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均必須經法定機構做出工傷認定,而對于因工致殘還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對于因工死亡還需要進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核定與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而這些在現行事業單位工傷政策中均沒有涉及。

        「本文小結

        1、工傷: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傷殘或死亡的。統一使用“工傷”一詞可以與《工傷保險條例》一致。

        2、烈士:屬于國家民政部的撫恤范圍,由民政部對政策規定超過工傷保險幅度的部分進行撫恤。

        二、原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事故的政策處理

        長期以來,工傷事故處理的政策范圍屬于勞動福利待遇的范疇,企業勞動者傷死處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勞動部、而國家事業單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時調整的特點,以行政機關行政文件的形式下發具有較好執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說現行的職工傷亡政策是經過不斷調整而被執行的。對于企業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制度我國各地早就開始試行,而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現仍執行的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于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對于致殘,按照國家有關優撫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參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89)財文455號)執行。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

        由于國家事業單位長期實行的是公費醫療,那么對于傷者的治療,事業單位人員個人是不承擔醫療費的。

        三、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制度的現狀

        1、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而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過去,自《工傷保險條例》公布之日的2003年4月27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已過去一年又整整2個月,有關部門尚沒有出臺“具體辦法”以及“工傷保險辦法”,在此前還只能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2、實際上,不少地方、地區政府在與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試運行時,開始了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嘗試,作為其配套政策,也出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試行規定,這部分地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際上與企業勞動者實行了同一工傷保險制度。

        四、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存在的問題

        1、至今未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性的工傷保險制度,國家事業單位關于工傷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顯滯后的政策規定。

        2、事業單位現行工傷規定滯后、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規定進行調整的依據,且與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相差懸殊。

        3、職能不同的部門之間、不同行政區域之間、不同的事業單位之間,實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業單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劇這種差別。

        4、對于工傷認定的內容項目、條件、認定機構沒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原政策的狀態下,對于工傷認定實際上是事業單位的主管國家行政機關予以認定,而不論從法律上,還是行政規定上,國家行政機關沒有這樣的職能。即便行政機關具有這項職能,隨著而今后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與進入,這種職能也會隨之消滅。

        5、工傷人員在申請合法權益時,根本沒有認定、實現其主張之門以及相應的程序,事業單位、行政主管機關也根本無法操作。

        6、對于財政事業撥款的事業單位,若欲參加工傷保險其經費從什么項目列支沒有規定。

        7、對于已進行醫療費用改革的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的治療費用如何承擔與支付沒有規定。

        五、國家機關及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的現狀與問題

        「現狀這里的其他事業單位,即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1、對于民辦事業單位、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單位理論上講,不實行財政撥款收支,不實行國家政策調控,理應自行按在參加社保的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或地方工傷保險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2、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也應由事業單位自行參加工傷保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仍按現行政策執行辦理,如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與范圍、傷殘撫恤(保?。┙饦藴省⒀a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組織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4)、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5)、現役軍人(含文職官兵、義務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優撫優恤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評殘范圍、審批程序按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民[1989]優字19號)和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制定的《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供養安置及家屬撫恤等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實際工作中,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受傷由軍隊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問題

        1、國家事業單位在工傷保險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國家機關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國家有具體的、單一的規定,這些問題表現不突出罷了。

        2、從《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看,國務院仍將國家機關放在社會工傷保險制度之外。

        3、由于工傷認定權在國家機關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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