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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大學生的勞動實踐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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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的勞動實踐

        第1篇: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社會實踐;法律問題

        在知識不斷更新、科技不斷進步的現代社會,在校大學生人數不斷增加,社會對人才的要求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大學生想要去進行社會實踐(實習、兼職),將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以鍛煉自己的工作能力,增強自身素養,增加社會閱歷。進行社會實踐的大學生越多,越來越多的權益受損案件也開始進入我們的生活。在大學生社會實踐中會出現哪些法律問題?為什么會產生這些法律問題?我們又能做些什么使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呢?

        一、國內外大學生社會實踐法律背景

        (一)中國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法律背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教育的發展程度也不斷提高,我國大學生總數持續增長。對于大學生來說,社會實踐的機會變得更少,競爭愈發激烈。就業形勢的嚴峻使許多大學生為了盡早就業在選擇單位時條件放低,進而出現了許多用人單位侵害大學生權益的現象。究其原因,和我國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法律背景有著密切的關系。雖然我國已設有許多關于大學生就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但它們之間十分雜亂,在大學生的權益保護方面并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關于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頒布的是政策,法律類的規定分布零散,且分布在許多不同種類的法律中,如:《勞動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社會保險法》等。在大學生社會實踐中,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對大學生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但隨著大學生就業市場的持續發展和我國民主法制的不斷完善,這些法律法規已不能滿足于對我國大學生權益保護的需要,甚至逐漸顯現出其弊端。

        (二)外國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法律背景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大學生社會實踐中的權益保護較早就得到了政府的重視,也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大學生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德國,社會重視大學生在校期間的實踐,在大學生入學后到他們參加工作,會進行幾次實習。這些實習長達幾周或幾個月,且在正式進入工作崗位時還有一段“實習過渡期”。德國于1969年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條例,如《聯邦職業教育法》、《企業基本法》等,旨在使這些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有效保障。各級政府和行業組織也陸續出臺了許多相關的實施條例和辦法。在美國,大學生可通過多種方式參加社會實踐。美國通過《聯邦勞動法》對企業提供的“無薪實習”提出了規定,同時要求企業提供實習培訓的方法,許多大型公立高校一般還會要求實習單位提供基本的工資。即使美國政府出臺了這些法律,但在美國仍有大量學生為了實習的機會還是愿意“無薪實習”,甚至有部分學生向這些企業交錢進行實習。在韓國,年輕人的就業問題愈發嚴重,大學生找不到工作的現象隨處可見,很多大學生都選擇先開始一段長時間的實習。韓國雇用勞動部在對企業的勞動督查時發現,超過一半以上雇用實習生的企業違背了相關規定,他們看準部分缺乏社會經驗的大學生,打著“培訓”的幌子壓榨他們的勞動力。根據這種情況,韓國雇用勞動部出臺了《勞動基準法》,其中規定了禁止企業將實習生作為替代人力,這對企業招收實習生的規模和時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從以上三個國家大學生實習的社會環境中可以看出,他們在大學生權益保護方面根據實際需要頒布或實施了相應的法律,從法律層面上切實保護了大學生權益,也使用人單位市場更加規范化。

        二、大學生社會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大學生對社會實踐的認識不夠充分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有多種原因,對很多大學生來說,參加社會實踐是一種歷練,對自己進入社會后的工作發展有益;但也有部分大學生認為這只是走個過場,對社會實踐并不重視,不去了解社會實踐中的權益保護部分,最后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

        (二)大學生社會實踐缺乏管理和指導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時,學校沒有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許多大學生所屬的大學都未開設相應課程,未告訴大學生進入社會實踐時應注意的問題和相應的解決辦法。同時,政府部門也沒有對這些參與社會實踐的大學生有相應的管理措施,大部分參與社會實踐的大學生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當權益受損時,他們很難尋找到相應的救濟方式。

        (三)大學生對法律的了解不夠大部分大學生對各項在社會實踐中保護自己權益的法律并不熟悉,甚至還有部分大學生完全不了解。許多非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在生活中不會去了解法律,且接觸與自己權益相關的法律較少,這也與學校對于培養在社會實踐中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這方面的不重視有很大關系。

        (四)不法中介組織騙取錢財在大學里,我們隨處可見很多關于兼職或者中介的廣告。有些是讓大學生交中介費,聲稱可以為其提供兼職崗位或實習機會。但很多這種組織并沒有相應的資質,收錢后就銷聲匿跡,造成大學生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五)在社會實踐中大學生的人身安全受到損害在我們分析的案例中發現,大學生在兼職時常受到傷害,可以發現這其中的大學生大部分都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勞動法中沒有規定的部分,只能尋找《民法通則》等其他法律進行救濟,導致救濟的時間效率很低。

        三、為什么會出現這些法律問題

        (一)個人因素:大學生長期待在學校,處于象牙塔中,缺乏社會經驗。剛進社會的大學生在找工作時容易為了一個工作機會被“黑中介”欺騙,也由于缺乏對法律的了解,在實習、兼職時不會主動提出甚至不知道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損害了自己的權益時,也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途徑維權甚至沒有意識到權益受到侵害。

        (二)社會因素:大學生社會實踐在社會中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政府在相關政策規定方面不完善,缺乏對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管理辦法和權益受損后的應對措施;學校也在對大學生的培訓上有欠缺,導致大學生在實習、兼職中不明確自己的權益,也不了解相關保護自己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沒有足夠的社會責任感,在為大學生提供崗位時沒有主動承擔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三)法律因素:(1)立法涉及范圍較小。我國目前立法所涉及的范圍涵蓋不了現有大學生社會實踐中權益保障的內容,也無法跟上當前教育水平的發展。大學生社會實踐中的權益保護應該在大學生的就業服務、就業保障、就業管理等條文中體現,但我國在這些條文上表述模糊、缺失完整規定。國務院、教育部頒布的關于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法規、規章等與我國有關的法律之間是零散的,并沒有形成體系化。(2)沒有規定為大學生提供社會實踐的企業的法律責任。大學生在社會實踐中常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常以各種不正當的理由侵害大學生權益。我國的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為大學生提供社會實踐的用人單位若侵害大學生權益將承擔何種責任,許多用人單位也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對大學生權益進行侵害。(3)實施的體制較薄弱,救濟途徑狹窄。大學生在社會實踐中當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會想到去尋求勞動仲裁機構、法院、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工會的幫助,但有時這些機構之間存在指代不明、各個部門和機構之間互相“踢皮球”的現象。同時,大學生救濟的措施也很單一,許多大學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識,不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在他們權益受損或發生糾紛時難以得到及時的救濟。從調查現狀來看,大學生在社會實踐時仍缺乏一定的自我防范意識,并且,他們中的一部分在進行社會實踐的過程中也遭遇過權益受損事件。當代大學生是社會建設的堅實后備力量,保護大學生在社會實踐時的合法權益是大勢所趨。我們旨在明確保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必要性,通過政府、行業部門、學校及大學生個人等多種途徑為大學生普法,用法律知識武裝他們的頭腦。那我們該怎么做呢?

        四、如何解決

        (一)修改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促使勞動保護力度的提高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闡釋還不明晰,根據《勞動法》規定,年滿16周歲即可成為法律層面上的勞動者。但在現實中,在校大學生雖大多已滿16周歲,但他們仍不被承認為法律層面的勞動者。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在某種層面上就否定了大學生在社會實踐時的勞動主體資格,所以就導致用人單位在聘用大學生從事勞動工作時,不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若大學生在勞動過程中權益受到侵犯,未簽訂勞動合同便成了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正當理由”。雖然仍處于大學生這一特殊階段,但依《勞動法》規定,年滿16周歲就已達到就業的法定年齡條件,在校大學生只是他們的身份而不是不被保護的合理理由。修改、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大學生在勞動中的主體資格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還應明確提出用人單位若侵犯大學生合法權益應受到何種處罰,對用人單位設立約束性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處罰,使大學生處于法律的庇護之下。

        (二)政府部門與行業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在大學生進行社會實踐的前期,部分大學生會選擇中介作為選擇用人單位的途徑,這其中,便存在許多“黑中介”、“假中介”,這些中介利用大學生涉世未深、不懂市場行情的心理,提供虛假信息或與用人單位合謀欺詐大學生,對大學生實施侵權行為。政府部門及行業部門應加強對該類中介的監管,打擊該類違法中介,對該類違法中介進行聯合懲戒。除此以外,大學生在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工作后,還面臨著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超時用工等風險,政府部門與行業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力度,使用人單位在雇傭大學生進行勞動工作的過程中具備充分的主體責任意識,拒絕侵害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健全維權救濟途徑雖說大學生是以個人名義去進行社會實踐,但他們仍丟棄不了自己的“在校大學生”這一身份,學校具有傳授科學知識的責任,當然也有保護學生的責任。在內部,學校可設立社會實踐服務中心,為學生提供社會實踐的有效信息,避免學生盲目進行社會實踐而不小心掉進陷阱之中,若大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學校也可通過社會實踐服務中心為學生提供解決措施;在外部,學校可與相關部門構建社會實踐救濟鏈,在學生發生權益受損事件時,以學校出面與相關部門溝通,為學生提供維權救濟途徑。

        (四)學校開設相關課程,為大學生普法學校是學生學習知識的重要場所,尤其是在大學這一階段,大學生達到了勞動者的法定年齡,想要通過進行社會實踐,在步入社會前進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生活能力與適應能力,提高自身素養,這期間免不了涉及自身權益保護的問題,學校可以開設法律宣講課堂,定期為大學生普及法律知識,使大學生在面臨權益受損事件時有相應的知識儲備與行動能力。

        (五)大學生要以法律知識武裝頭腦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環境,大學生以單純懵懂的狀態進入社會進行實踐,免不了容易落入“敵人”的陷阱,各類中介機構、用人單位良莠不齊,若大學生毫無顧忌的一頭扎入,勢必會造成自身權益的損害。大學生在進行社會實踐之前,應事先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以避免權益受損事件的發生。但是,自身法律知識的充實并不能全靠從學校課堂中實現,大學生還應學會從其他地方獲取法律知識,比如通過學習網站、時事新聞、法律書籍等方式渠道去了解法律知識,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知法懂法的能力,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處于法律保護的羽翼之下。

        五、結語

        由于他們具有“在校大學生”這一特殊身份,我國對在校大學生社會實踐時的權益尚未做出對應的立法保護,大學生在該過程中的法律保護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明確保護大學生社會實踐時權益保護的必要性,使大學生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受到的權益損害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通過社會各界的協力合作增強大學生社會實踐中的法律保障性。

        參考文獻:

        [1]鐘申娟.大學生就業權益的法律保護探討[J].法制與社會,2013(19).

        [2]潘桂梅.大學生法律權利保障問題及建議[J].紡織服裝教育,2019,34(01):7-13.

        [3]羅韜.當地大學生社會實踐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J].經濟與社會發展,2010,8(05):181-183.

        [4]秦梓瀚.淺談大學生實習、兼職過程中的勞動法問題[J].勞動保障世界,2015(1).

        [5]王瑞,張熙.在校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18(27).

        第2篇: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打工;勞動者;雇傭勞動關系;法律權益保護

        隨著高校收費體制改革和目前的社會環境,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走出校門參加各種社會實踐,通過兼職不僅緩解了家庭經濟壓力,增強職業觀念,同時還提升了實踐能力。[1]但是我們也應看在這過程中遭受非法中介詐騙、無故拖欠工資等侵權的事例也層出不窮,2007年曝光的麥當勞、肯德基等洋快餐涉嫌違法用工事件,在社會各界引起軒然大波,因此,保護大學生勞動權益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大學生打工法律關系性質探究

        (一)大學生打工“勞動者”身份的法理分析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即這些打工的大學生是否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出臺的《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在校大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2]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是關于勞動者的定義,即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這里,我們建議不要籠統的用勞動者的概念,因為我國勞動法上對勞動者這一概念規定比較混亂,在一定意義上,上至國家總理,下至普通百姓都是勞動者,但并非所有的勞動者都適用勞動法。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勞動法并未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內。

        (二)大學生打工行為性質的法理分析

        對于此我們不禁要問,大學生的打工難道就不受法律保護了嗎?但事實并非如此,雖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但依然受民法上有關雇傭勞動關系的保護。雇傭關系指雇傭者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雇傭者依約向受雇者支付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3]只要雙方之間存在著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就應當認為存在雇傭勞動關系,從此我們可以看出,校外打工的大學生提供勞務,雇主一方給付報酬,所以兩者之間是存在雇傭勞動關系。[4]事實上,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范圍是很狹窄的,主要是指進入了正規勞動力市場中就業的勞動者,而不將大學生納入這一范圍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學生的本職工作是學習,一旦將學生納入進來,會涉及到很多復雜的問題,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問題都會牽扯進來,在立法還不能解決這么復雜的問題之前,將學生納進來是不明智的,而適用民法上有關雇傭關系進行調整卻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給予更加靈活充分的法律保護。[5]

        二、大學生社會兼職權益保護面臨的困境

        (一)兼職市場秩序混亂,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缺失

        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的過渡階段,與大學生兼職相關的法律法規卻不健全,特別依現有法律規定:“大學生利用課外時間校外兼職不視為就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的保護”,這導致大學生在遇到侵權時,無法可依,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捍衛。

        (二)企業社會責任感與道德誠信意識缺失

        在中國的社會體制和結構沖擊下一些企業喪失傳統的價值觀念,道德誠信缺失,缺乏社會責任感,使還未畢業的兼職大學生處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

        (三)學校的引導和教育力度不夠

        一些高校設置成立了專門的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但作用也不大,主要也是負責一些大學生勤工助學和畢業指導問題,對大學生校外兼職的關注度不夠,很少有專門負責大學生兼職的工作機構。另外,大學生因缺少社會經驗無法正常鑒別校內散布著眾多的招聘兼職小廣告,常常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犯。

        三、進一步規范大學生校外兼職行為的相關建議

        (一)修改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在校大學生作為參與生產實踐的特殊群體,有其自身特點,因此應當通過采取勞動與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發文的方式制定頒布專門針對“大學生打工”的部門規章,作為對已有法律規定的一個補充。[6],其次,應加強對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力度,針對大學生這一特殊勞動群體,建立起一套旨在保護在校大學生的勞動監督體系,對侵害其勞動權益的違反現象嚴加懲處,針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要下大力度予以糾正,保護大學生合法的勞動權益。

        (二)加強對相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力度

        在目前我國企業普遍缺乏社會責任感的大背景下,進一步規范我國勞動力市場顯得尤為必要。工會組織更應當承擔起保護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責任,制定完善中介組織立法,加強管理,凈化中介機構服務環境,使中介市場更加規范,從制度上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7]

        (三)加強高校教育的指導監督力度

        高校利用課堂教育的方式,培養大學生的自我防范與維權意識,利用其社會影響力與企業,勞動行政部門部門建立合作關系,通過學校出面使學生獲得更加穩定工作機會,同時學校應加強與勞動仲裁和保障部門的關系,當學生在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8](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敏,陳霞,姜浩.大學生兼職權益保障調查[N].西華大學管理學院報,2011(10).

        [2]董保華,陸胤.企業雇傭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題探討[J].中國勞動,2007(6):24.

        [3]童彤,阮佳麗,戴玉婷.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問題及勞動法律分析[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報,2010(12).

        [4]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規定的缺陷及其完善—以麥當勞底薪事件為例[J].法學,2007(10).

        [5]韓震,鄭立俊.大學生打工相關問題法理研究.四川干部函授學報[J].2010(1):69.

        [6]韓震,張潔.再論大學生打工的勞動法保護[J].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8).

        第3篇: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自主打工。自主打工,也被稱為校外兼職,是指大學生利用課余的時間,自行在校外聯系用人單位,并通過向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從而獲取一定經濟利益的行為。當前,雖然高校學生從事自主打工的原因各有不同,例如有的是為了賺取生活費,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有的是為了充實課余生活,獲得一份社會經歷,從而為畢業后邁入社會奠定基礎。然而,自主打工在當今高校中已十分普遍則是不爭的事實,高校學生校外從事一些社會有償勞動在人們的觀念中早已不是新鮮事,已有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選擇在課余時間走出校門做兼職。據了解,約有10-15%的在校學生經常打工,70-80%的學生有過打工經驗[2]。同時,由于自主打工無需學校組織,操作上更加靈活方便,因此已成了高校學生有償勞動的首選和典型,理論和實務界也常常以它作為探討相關問題的范本。本文中,除高校組織的校內勤工助學和實習外,其余有償勞動將全部歸入自主打工進行討論。

        高校學生勞動權益保護方法的現狀

        近年來,伴隨著高校大學生勤工助學、實習和自主打工情況的不斷增多,這些有償勞動中大學生到底是何種身份、應受何種法律規范以及具有何種權利等問題,也隨著這些大學生在勞動中遇到糾紛而引發爭議案例的增多日益凸顯出來。與之相適應,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針對大學生在有償勞動中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也展開了相當廣泛的討論,形成了若干的觀點。關于實習中的權益保護,在相關觀點中,大家比較一致。多認為實習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提供勞動,實習的內容決定了大學生是在繼續學習,是學校課堂教學的一種延續,所以實習狀態下的大學生并不是勞動者,仍是大學生身份[3]。即大學生的實習,更多的是為了學以致用,是為了接觸和了解自身的專業領域,他們對知識和經驗的追求是第一位的。尤其對于可以進入與所學專業相對應崗位實習的大學生來說,實習經驗本身就是對實習勞動的最大的回報[4]。而既然實習本質上是勞動的對價交換,其勞動利益的保護也就無需過多關注。基如此,當前理論界對學生實習中勞動權益的保護問題探討得并不多,即便有一些探討,也主要是涉及實習生人身傷害方面的一些內容。實務上,實習發生勞動權益糾紛的情況確實也較少。至于高校學生勤工助學和自主打工中的權益如何保護,理論和實務界的探討則比較多。相關的觀點中,共同之處在于,大多強調對高校學生這種有償勞動行為應進行一體保護。不同之處在于,學者們基于不同的理解和判斷標準,有的人認為應該統一由民法調整,有的人則認為應該統一由勞動法調整。民法調整說認為,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不是勞動,不能成為勞動者,其與用人單位只能建立雇傭關系,應該適用民法調整。理由是,我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該規定,在校生到用人單位從事工作,只能作為參與社會實踐活動處理。同時,在校大學生的主業是學習,期間要受到校方各種管理制度的約束,其行為自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與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也不完全符合[5]。正因為在讀大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著教育管理的關系,所以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也就只能是雇傭合同關系,其權利義務應由民法調整。勞動法調整說則認為,目前我國對勞動者主體適格的法律規定主要限于年齡條件,而大學生的年齡一般在17至23周歲之間,且智力正常,所以在讀大學生完全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符合勞動主體資格的要求[6]。同時,大學生兼職在某些情況下已成為一種謀生的手段,其工作量和工作時間并不比正式員工少,所以也應該享有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等相關待遇的權利。原勞動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于1995年,其中關于大學生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明顯過時,已不能適應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巨大發展變化。既然高校大學生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也不屬于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對象,勞動情況與其他勞動者也基本一樣,因此,其有償勞動中的權利義務理應由勞動法調整。筆者認為,上述關于高校學生勞動權益保護方法的觀點,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足。若僅以大學生的特殊身份為由,將其排除在勞動者的范疇之外,或者只以是否有勞動行為能力作為認定大學生勞動者主體身份的法律理由,這樣的說服力都是不強的。至于將勤工助學、實習與大學生的其他有償勞動行為混為一談,認為須一體保護,這自然不利于實踐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利于根據不同情況充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總之,要實現對高校學生勞動權利的充分保護,還須另覓他途。

        高校學生勞動權益法律保護亂象的原因分析

        第一,某些法律規定的缺位和模糊,直接影響了對學生利益的保護。當前,由于我國法律對雇傭這一關系沒有進行專門的規定,實踐中民事雇傭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會無法明確地界定,其結果必然是既不利于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給司法部門帶來了極大的困惑與不便,使糾紛難以處理。這種狀況,當發生在兼職的大學生身上時,就只會更加復雜和難于處理。還有,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到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學生,發生工傷可以參照試行辦法處理,然而,新的法規中卻沒有了這種工傷待遇的明確規定。所有這些不足,毫無疑問都增加了保護大學生有償勞動中合法權益的難度。

        第二,高校學生有償勞動時身份特殊,地位不確定,也增加了相關部門保護其合法利益的困難。例如,作為學生來說,他雖然參加了勞動,但他的人身檔案關系仍然是在學校里,并不能納入用人單位的正式編制,而且用人單位也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學生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這種學生有償勞動時身份的復雜性和地位的不確定,會直接造成社會關系的不確定;而社會關系的不確定,必然會造成司法和其他實務部門處理問題的無所適從,使得該處理的無法處理。而一旦用人單位侵害了學生的利益卻又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又必將助推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使大學生有償勞動中的合法權益更難獲得保障。

        第三,一體保護的思想混淆了勤工助學、實習與自主打工行為之間的區別,不利于有針對性地依法依規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事實上,大學生三種有償勞動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就實習與自主打工兩者來看,一般來說,實習是大學專業知識學習的一種延續,其目的是為了獲取知識和經驗,所以實習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提供勞動;而大學生自主打工,追求的主要是經濟利益,其從事的勞動與專業不一定有關,所以兩者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從自主打工與勤工助學的比較來看,兩者也存在著差別。我國法規規定,勤工助學活動要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但打工大學生大都未經學校管理機構同意,屬于私自外出打工。同時,勤工助學的資金來源于國家設立的勤工助學基金,它是專門用于支付校內勤工助學活動中的勞動報酬、以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為目的的,而自主打工中的報酬來源則非常廣泛。可以說,勤工助學是學校、社會和國家對貧困學生的一種優撫措施,而大學生私自外出打工則屬個人行為,顯然不在國家優撫政策支持的范圍內[4]。既然三者之間的區別如此之大,因此在一體保護時適用法律遭遇尷尬也就在所難免了。

        第四,高校學生受自身弱勢因素以及勞動崗位少等大環境因素的影響,往往不敢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高校學生資歷較低,職場招聘活動中,部分學生有急于就業、盲目就業的思想,這就使得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的交涉中必然處于劣勢。加上對勞動法律法規并不完全熟悉,自我維權意識和保護能力較弱,會使得一部分學生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這種不敢和不會與用人單位抗爭的情況,也一定程度助長了用人單位侵權的積極性。

        第五,高校的不作為或作為不到位,也是高校學生勞動權益法律保護不周的一個重要原因。有學者明確指出,我國高校對學生兼職打工、勤工助學、實習等活動的制度管理上存在相當的缺陷,缺少詳盡的實習計劃和對學生進行的專項的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7]。事實也正如此,學生的自主打工大多都是盲目的,事先沒有得到任何相關教育。反之,如果有了必要的防范,情況則肯定會不一樣,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自然就會大大減少。而學校其實完全可以有所作為,雖無需學校組織,但學校完全可以通過團委、學生會等機構,對自主打工中可能遇到的風險、應該注意的相關問題以及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和技巧,向學生進行培訓教育。

        高校學生勞動權益法律保護的策略分析

        筆者認為,面對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當前理論與實務界不應該只從大學生這一特定身份出發,強調一種方案解決所有問題,而應該從現有的社會資源出發,針對勤工助學、實習與自主打工等行為的不同特質,尋求一種能夠充分保障各種兼職勞動權益的制度和機制。總體來說,首先應樹立辯證的觀點,要正確處理國家干預和契約自由的關系,例如一些可以協商處理的事項,統一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就是不可取的。因為勞動者是理性的經濟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在簽訂或者履行一份契約時,他們會努力作出明智的選擇,法律沒有必要也不可能代替勞動者作出安排[8]。當然,當用人單位利用了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時,法律的強制力就應該走上前臺了,這從黃茂榮先生闡述雇傭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區別中也可體會出來。“雇傭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區別應從勞工法的意旨探求,勞工法中將那些透過市場機制不能對之提供社會倫理上、健康上等最低保障的法律關系,從民法債編之私法的領域中劃分出來,特別加以規范。”[9]所以,并非有必要將所有的事項都納入勞動法調整,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勞動法的調整。在實踐中該適用何種法律進行調整,關鍵是要看該項關系是如何形成的,怎樣才能收到更好的調整效果,更好地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基于此,在保護高校大學生從事社會有償勞動中的合法權益時,應針對幾種有償勞動在性質上的不同,分別做出處理。

        第一,大學生勤工助學中的權益保護。大學生的勤工助學,是在學校的組織管理下,以工為前提,以學為目的,是學生在課余時間從事的課余活動之一,不是學生的主要任務,所得的收入也不是學生獲取生活費用的唯一途徑,而是帶有補償性質的支付[10]。某種意義上,勤工助學是國家給予相關學生的一種福利。而對于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不但在199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05年和教育部聯合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以及2007年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中有規定,各省市也都有專門的規定。從這些規定的內容看,上述法律法規就大學生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已有著嚴密而完整的規范體系,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基本可以通過這些規定得到有效地保護,所以對大學生勤工助學中的權益保護,完全不需要借助勞動法或是民法的調整。若要加強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權益保護,其實只需要進一步明確教育主管部門在管理學生勤工儉學和保障勤工儉學學生權益方面制定政策的義務和責任,明確學校在組織學生勤工儉學和保護、救濟勤工儉學學生權益方面的責任即可[3]。

        第二,大學生實習中的權益保護。當前,國家立法方面對于學生實習尚無明確的規定,只有《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就實習的規范和管理做出了專門的規定。然而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即使是廣東有規定,其實也存在不足,因為它將實習僅僅界定為學校教學計劃內的實踐活動。而對于大量存在的名為實習工作卻又不同如本條例中所定的按照教學計劃進行的實踐性活動,條例則沒有加以規范。由于立法上的缺陷,這就給了某些不良的用人單位以可乘之機。他們利用法律漏洞和嚴峻就業形勢下學生求職若渴的心理,往往以實習生代替臨時工,使賺取廉價勞動力甚至免費勞動力的情形時有發生。其實,這種情況下的實習,與兼職已經殊途同歸了[11]。既然當前大學生的實習情況已較為復雜,不完全是勞動的對價交換,那么,究竟該如何處理好學生實習中的問題呢?筆者認為應分為兩種情況。對于仍然堅持將實習作為高校教學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知識和經驗的追求放在第一位的,由于實習經驗本身已是最大的勞動回報,所以,其勞動利益的保護確實無需再做關注。而對于將實習生代替臨時工類的實習,由于這種實習已失去了傳統實習的意義,與正式就業幾乎沒有差別,因此必須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保護學生的合法利益。至于這些實習生的工傷問題,鑒于我國原勞動部有過規定,可繼續參考。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考慮到大學生實習是為社會培養后備勞動力,所以該規定有其合理性。大學生實習時的工傷,應該參照61條的規定處理。

        第4篇: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經濟轉型、市場經濟進一步深化的關鍵時期,產業結構發生變化,各企事業單位縮減成本,減少工作崗位。同時,隨著財經類高校的擴招,我國財經類高校畢業生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雖然近年來我國第三產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其中金融、經濟、保險等行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這些行業對財經類大學生的需求不斷增加,但是,財經類大學生的規模龐大,財經類大學生依然存在著諸多的就業問題,財經類大學生的就業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解決財經類大學生就業問題也成為了政府和社會的一大難題。

        從勞動力供給和需求的角度來看,總量失業、摩擦性失業、結構性失業可以解釋我國近年來大學生就業緊張現象。供給總量上的壓力在轉型時期相對存在,是高校擴招行為短期造成的,甚至由于統計指標的局限存在一定的夸大成分;摩擦性失業的影響是間接的,通過完善就業中介、強化就業指導可得到有效緩解;只有結構性失業才是核心原因,畢業生較大的就業能力缺口導致“職位空缺和失業共存的結構性失業狀態”。

        解決結構性失業造成的財經類大學生就業難問題,需要充分研究和分析財經類大學生供需現狀及存在問題,找出解決辦法。

        從大學生總體的就業情況來看,財經類大學生的就業狀況相對較好。以我國5所財經類211高校(中央財經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南財經大學)為例,這5所院校2014年至2016年就業質量報告數據顯示,其畢業生就業率均高達95%以上,遠遠高于我國財經類大學畢業生的整體就業率。但是,高就業率并不意味著就業問題的解決,高就業率背后隱藏著諸多的問題,例如就業行業、就業崗位、能力不匹配等方面的問題。

        以下將從財經類大W生的數量、就業能力和就業去向三個方面,對我國財經類大學生的供給和需求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

        其一,財經類大學生的數量。從供給來看,我國財經類大學生就業規模龐大,2016年約占高校畢業生的36.77%,人數多達281萬人,2017年仍有上升趨勢。從需求來看,勞動力市場對財經類大學生需求旺盛,以2016年第二季度(春招高峰期)為例,根據某招聘網站調查數據顯示,計劃增加大學生招聘雇主有41.6%,高于第一季度的37.2%,對大學生需求最多的行業主要為互聯網、電子商務、金融、投資、證券行業,為財經類大學生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

        總體來看,我國財經類大學生的供需規模數量相對平衡,其就業難問題不是由于供需數量差距過大造成的。財經類大學生的就業難問題,也就是說財經類大學生的不充分就業,即部分財經類畢業生處于失業狀態,這種狀態有可能是一種結構性失業,是由于工作類型與尋找工作的人的匹配產生的。

        其二,財經類大學生的就業能力。從供給來看,財經類大學生的實踐能力相對欠缺。以上海財經大學為例,《2016年度上海財經大學就業質量報告》顯示,該校不同學歷的學生對自己能力和素質的評價較高,尤其是在適應能力、信息收集能力、學習能力、抗壓能力等與學習相關的能力方面,而在組織能力、創新精神、領導能力等與實踐相關的能力方面,自我評價相對較低。

        從需求來看,根據國內5所211高校的大學生就業質量報告顯示,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最為看重學生的六個方面為品行修養、團隊協作精神、專業知識、學習能力、敬業精神、實際工作能力,用人單位對大學生的要求不僅包括專業能力的要求,也包括對其他能力(例如團隊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的要求,用人單位對大學生的綜合能力要求較高。同時,用人單位對市場和銷售類人才的需求較多,此類職位要求應聘者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且具備良好的語言溝通、人際交流能力以及一定的工作經驗。

        總體來看,財經類大學生的就業能力與勞動力市場所需就業能力不匹配,主要體現在實踐能力不匹配。這種不匹配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財經類大學生自身實踐能力的欠缺,財經類大學生具備專業能力、資料分析能力等與學習相關的能力,但是缺乏實踐能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勞動力市場中崗位設置不合理,勞動力市場中的用人單位對財經類大學生實際情況的了解不充分,不能合理地設置崗位。

        第5篇: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勤工助學;法律保護

        [作者簡介]高菲,廣州大學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輔導員,法學碩士,廣東廣州510006

        [中圖分類號]13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3-0117-03

        2007年1月中旬開始,廣東《新快報》派出記者和實習生,對廣州市數十家麥當勞、肯德基、必勝客餐廳使用非全日制員工的情況展開調查。干1小時只有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半、工作4小時才能無薪休息15分鐘、一年下來拿不到勞動協議……肯德基、麥當勞、必勝客等洋快餐店涉嫌違法用工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這些洋快餐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向兼職在校大學生支付報酬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動法》?新的《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打工者的權益日益受到社會的關心和重視,而作為特殊的勞動者群體的大學生也應當成為社會共同關心保護的對象,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權益如何進行法律保護更是人們探討的話題。

        一、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現狀

        所謂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勞動。通過生產實踐,接觸社會,增長才干,勞動所得則作為學習期間的經濟補益。由此可見,勤工助學是以“工”為前提,以“學”為目的,勤工助學只是學生在課余時間從事的課余活動之一,不是學生的主要任務,勤工助學所得的收入并不是學生獲取生活費用的唯一途徑,而只是帶有補償性質的支付。勤工助學在當今高校中已十分普遍,大學生從事勤工助學的原因各異,有的是為了賺取生活費,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有的是為了充實課余生活,獲得一份社會經歷,從而為畢業后邁入社會奠定基礎。

        按照勤工助學的工作場所進行劃分,可以分為校內勤工助學和校外勤工助學兩種類型。校內勤工助學的雇傭者通常是校內各行政部門,學生從事的大多是打字、傳遞文件等輔助行政工作,學生的各種權益均能夠得到較好的保障。但由于財力物力的有限,學校可以提供的勤工助學崗位極其有限,難以滿足廣大學生的要求。同時,相對于校外勤工助學而言,校內勤工助學收入較低,因此更多的大學生選擇了校外勤工助學的方式。根據一份調查結果顯示,63.6%的大學生有過校外勤工助學的經歷,校外勤工助學多集中在家庭教師、技術兼職、商品促銷、市場調查和主持禮儀等領域。其中約有47.8%的大學生遭遇過“打工陷阱”,如欺騙介紹費、拿不到工資、超時工作等等,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而這其中僅有2.2%的大學生向法院,7.4%的大學生通過勞動仲裁或向相關的勞動部門投訴,有37.1%的大學生則采取了其他方法。仍有53.3%的大學生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采取了忍氣吞聲的態度。由此可見,在社會信用制度不健全、中介機構經營不規范,大學生本身信用及法律意識薄弱等條件的制約下,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遭受權利侵害的情況十分嚴重。盡管如此,大學生卻普遍沒有采取正確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大學生在校外勤工助學中的弱勢地位十分明顯。

        二、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就意味著,高校大學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其身份仍然是學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勤工助學行為不適用《勞動法》。許多人提出,《意見》是1995年頒布實施的,當時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情況還不普遍,現在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越來越普遍,其權益遭受侵害的情況日益嚴重,其他法律已不足以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將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將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種特殊形式予以保護。

        但是,根據2007年6月29日通過。并于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68、69條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該條規定僅適用于勞動者,而不適用于學生等其他人員。也就是說,新的《勞動合同法》依然沒有將大學生列入其調整范圍。

        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就不受法律的保護了呢?其實不然。雖然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但是依然受《民法》有關雇傭關系的調整。查看我國法律法規,我們找不到對雇傭關系的說明,也找不到“雇傭關系”這個詞的使用。因而,根據法律法規認定何種關系屬于雇傭關系非常困難。從法律角度對雇傭關系加以界定就難上加難。目前,在我國,我們僅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找到有關雇傭活動的解釋,其第9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同時,我國許多司法解釋均對雇主和雇工責任進行了規定。根據以上司法解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法律法規中但凡涉及雇主與雇工,就可以推定兩者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臺灣地區民法學專家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而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中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篇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中,雙方簽訂的用工協議或口頭約定即可視為雇傭合同,可以認定雙方存在雇傭關系。即使雙方沒有簽訂雇傭合同或進行約定,但只要符合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要件,仍然可以認定雙方存在雇傭關系。因此,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適用雇傭關系的有關法律規定,可以通過雇傭關系予以保護。

        三、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法律保護分析

        由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知,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也是受到民法雇傭關系保護的,為什么人們強調要將大學生勤工助學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呢?事實上,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是有根本區別的。根據法律規定,一旦確立勞動關系,即適用《勞動法》的各項規定,包括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等,而民事雇傭關系則沒有關

        于此方面的規定。由此可見,《勞動法》的保護要比《民法》的保護層面高、力度大。

        但是,是不是所有公民都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呢?其實不然。不但以學生為代表的不以勞動所得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不適用《勞動法》,即使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均不適用《勞動法》。事實上,《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范圍是很狹窄的。一般意義上,勞動者是以勞動所得作為自己生活來源的人,而學生作為消費群體,其生活來源大部分來自家庭的支持,即使部分學生可以通過勤工助學等途徑完全承擔自己的學費和生活費,但關鍵的一點在于,在校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一旦把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將會涉及許多復雜的問題,如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是否均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而一旦適用后,學生是否還是學生的主體身份呢?因此,《意見》的規定是有其合理性的,雖然頒布時間距今已過了十幾年,但只要大學生的主要任務依然是學習,而不是勞動,那么大學生與勞動者就存在質的區別,不能適用《勞動法》的保護。

        那么,《民法》有關雇傭關系的保護是否足以保護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權益呢?就目前的規定而言,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尚未對民事雇傭關系下一個明確的定義,這就給法律適用帶來一定的困難。如何認定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受民事雇傭關系的調整,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不統一的做法。同時,目前法律僅在涉及雇主和雇工責任分擔時才提及雇傭關系,規定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非故意地引起第三人傷害時,由雇主承擔責任,以保護雇工的權益。但是法律對如何更全面地保護雇工本身的權益則有所欠缺,如當雇工本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時則只能適用《民法》有關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這比《勞動法》中有關工傷賠償的標準要低得多,這顯然不利于雇工權益的全面保護。同時,大學生作為參與生產實踐的一個特殊群體,其主要任務仍然是學習,因此,與《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身體健康等權利相比,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行為的法律保護應著重落在對他們健康權利的保護上,如規定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最高工作時間,保障他們不因工作而荒廢學業,顧此失彼。

        由此可見,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行為不適用《勞動法》的保護有其合理性,但是目前我國有關民事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行為的保護明顯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完善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法律保護的建議

        在高等教育迅速發展,教育內容和形式進一步多樣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選擇了勤工助學作為豐富學習內容、開闊視野的重要途徑。但是,由于大學生法律意識薄弱,法律規定存在缺陷等方面的原因,大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十分普遍。我們應當不斷完善法律規定,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予以更全面的保護。

        1 從法律規定而言,有必要加大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保護力度。《勞動法》保護的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除了《勞動法》的保護以外,廣義上的勞動者就沒有其他法律來保護。如公務員雖然不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卻受到《公務員法》的特別法保護。大學生作為參與生產實踐的一個特殊群體,是在校學生,因此,應在特別法,如《高等教育法》中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給予特別法的保護。另外,法律應對民事雇傭關系予以明確規定,統一標準,使各地法院在判斷民事雇傭關系時有法可依。

        2 地方各級政府應重視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行為的保護。從法理上而言,我國法律體系分為憲法、基本法、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等。地方人大有權在不違反上級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部分地方政府有權在不違反上級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因此,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可在權利范圍內,在不違反上級法的前提下,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保護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如北京市教委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地區高等院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規定》,對在校內外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由北京市教委會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規范《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樣式,維護學生在勤工助學中的合法權益。另外,南京市勞動局勞動力管理處有關人士指出,學生打工可以參照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尋求自我保護。溫州市規定,打工學生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可以比照《勞動法》上關于工傷的規定處理。通過這些規定,彌補目前法律規定的不足,使大學生既與《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有所區別,但是其校外勤工助學行為又能參照《勞動法》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

        第6篇: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關鍵詞:酒店管理;大學生畢業實習;權益受損現狀

        近年來,由于國內國外經濟形勢變化多端,我國酒店行業面臨嚴峻形勢,并且由于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和變化性導致高校所開設酒店管理專業與酒店的供求不完全匹配,引發當今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就業難”與酒店企業”高層管理人才稀缺”矛盾沖突的問題。面對這種情況,酒店管理高校越來越重視酒店管理專業學生的畢業實習,大學生也更期望通過畢業實習熟悉酒店環境,提升自身綜合能力、專業素養,以適應當今日益變化的人才需求。

        一、我國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現狀

        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畢業實習是酒店管理高校管理教學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酒店人才培養的必要環節,通過畢業實習,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在掌握本專業基礎知識的基礎上,理論聯系實際,鍛煉自己的實踐能力,為適應今后從事酒店管理工作做好準備。尤其對于這類實操性較強的大學生來說,畢業實習環節更是熟悉酒店環境、學習一線操作技能、提高綜合素質、邁向預期職業生涯的重要教育過程。然而,由于酒店管理專業參加畢業實習的大學生身份特殊,既是學生,又是“勞動者”,實習期間來回往返于校園、社會之間,在畢業實習中所從事的又是一線崗位,如餐飲、客房、前廳等,工作時間長、工作任務繁重,發生工傷、意外的機率較大,盡管不少高校有畢業實習管理相關規定,但多為對學生畢業實習期間的行政和教學管理,學校的權利往往大于義務,對學生在畢業實習期間發生工傷、意外時的保護并沒有明確的責任承擔主體。與此同時,國家和地方先后出臺了不少關于工傷、保險的權益保護條例和行政法規,但幾乎都沒有明確大學畢業實習生的身份歸屬、實習報酬、實習權益等具體問題,也沒有明晰學校、實習單位的責任與義務,由于不具備“勞動者”的身份,不能與實習酒店簽訂勞動合同,縱使與酒店員工同工同勞,畢業實習生們在權益受損的情況下,也無法得到勞動相關法律的保護,在畢業實習期間,酒店管理專業學生一旦發生工傷,并不能找到有力的法律,有力的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爭取自己的民主,在畢業實習期間幾乎處于未被保護狀態。然而事實上,大學生在畢業實習期間也是像真正的勞動者一樣在勞動,一樣在付出,卻沒有得到真正應有的公平的權益保障。因此,分析我國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權益保障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權益受損表現

        面臨著”畢業即失業”嚴峻就業形勢的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們,滿懷著憧憬與期待地盼望著酒店畢業實習期的到來,希望在畢業實習期間能夠將大學中所學習的、所知道的酒店專業知識,專業素養與酒店實際相結合,提高自身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為以后的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然而由于畢業實習生身份的特殊,勞動力市場的不成熟、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等,使得大學生遭受侵權現象屢屢發生,嚴重損害了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也更嚴重挫傷了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畢業實習的激情與熱情。我國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權益受損表現如下:

        1.畢業實習期間勞動報酬得不到保證,往往同工但不能同酬

        由于酒店管理專業畢業實習生并不能與酒店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在法律上,酒店管理專業畢業實習生的身份屬性不明,因此,有的酒店借此壓低酒店管理專業畢業實習生的勞動報酬,將畢業實習生視為廉價勞動力。為了順利通過畢業實習,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在畢業實習期間往往向酒店方妥協,接受酒店各種巧立名目的變相壓榨。由于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參加畢業實習的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與正式員工即使在同一崗位,同樣工作時長,同樣勞動強度,卻與正式員工在薪酬待遇及福利待遇上相差甚遠,嚴重損害了畢業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2.畢業實習期變成“盤剝期”,超時工作,安排高強度工作,實習生心理壓力大

        在酒店畢業實習過程中,有的酒店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變相壓榨學生,讓其超長時間工作,且拒付加班薪酬,安排高強度的工作,給畢業實習生帶來沉重的實習壓力。而酒店管理專業的大學生們為了順利拿到畢業實習證,為了拿到優秀畢業實習生的榮譽稱號,往往忍氣吞聲被迫加班,心理壓力巨大。

        3.勞動保障協議書無法簽訂,發生工傷、醫療等事故,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畢業實習期間的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在法律上的身份屬性不明,無法與酒店簽訂勞動保障協議。同時,部分酒店管理高校管理者尚未意識到大學生畢業實習合法權益保障的重要性,相關配套的學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規尚未健全,這些致使大學生在畢業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醫療等事故時沒有相關的法律可依,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三、我國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權益受損原因分析

        1.酒店勞動力市場原因

        受國內外經濟形勢影響,不少酒店為了在這嚴峻形勢下存活下來,采取裁員措施來應對這一挑戰,甚至有的酒店未能經受住這一考驗,紛紛倒閉,勞動需求由此減少。而近些年來,酒店管理專業在各高校也不斷開設,使得酒店管理專業畢業生數量急劇增加,就業壓力逐漸增大。而由此便帶來的酒店勞動力市場出現供過于求的態勢,這就成為酒店對大學生吹毛求疵的客觀原因。

        2.企業原因

        有的酒店為了追求成本最低化,實現利潤最大化,他們僅僅把畢業實學生作為廉價勞動力,提供高強度的工作,變向加班,并且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有的甚至故意以種種理由克扣畢業實習生工資或者抵押金,想盡一切辦法利用畢業實習生為企業創利創惠。

        3.酒店管理高校原因

        雖然我國各高校基本上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出臺了各自的《實習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但不少高校的制度規定中學校的權力往往大于學校責任和義務的承擔。據調查統計,目前像筆者所在高校有專門的《畢業實習管理條例》和相關《細則》的并不多,而有些高校即使有相關政策措施,但學校給學生的約束和義務往往大于其權力,筆者所在高校的相關政策和制度也是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積累才逐步完善的,但更多的高校卻欠缺這一點。

        4.當前法律、法規體系原因

        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大學生的畢業實習問題屬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帶”。盡管國家和地方先后出臺了不少關于工傷、保險的權益保護條例和行政法規,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的勞動者身份沒有得到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地表示在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學校與酒店應對其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使得大學生畢業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的維護存在一定困難。《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對學生的權利也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的解釋和實施辦法,勞動法的相關法系及其實施辦法中對大學畢業實習生的勞動者身份多是模糊或者回避,酒店管理高校對畢業實習生的管理細則中也更多的是學生應履行的義務和學校行使的權力,企業對畢業實習生的管理細則中也更多的是權力大于義務。這使得酒店管理專業的大學生在畢業實習期間的權益得不到法律上有力的保障。

        5.學生自身原因

        面對僧多粥少就業形勢,毫無工作經驗的大學生的心理是復雜而多變的,涉世不深的大學生深感焦慮。酒店管理專業是一門實操性比較強的專業,學生的畢業實習更具有針對性和專業性,酒店管理專業的大學生表現得更為焦慮和急躁。有的學生為了有更高的畢業實習補助,盲目尋找畢業實習單位、輕信中介機構,而結果卻往往是得不償失。加之大學生缺乏自我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由于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畢業實習期間酒店管理專業大學生與酒店的相比處于劣勢地位,一部分畢業實學生在受到侵害后,礙于學位擔憂,礙于金錢不足,不愿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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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吳義太,鄧有蓮.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現代教育科學,2010(4).

        第7篇: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 勞動權益 保護

        隨著高校收費政策的實施,高校擴招的進一步加劇,就業壓力的繼續攀升,在校大學生中出現了為了能順利完成學業、緩解家庭經濟負擔、提高自身綜合競爭力而從事家教、促銷、派發傳單等工作的打工一族。2007年報道的“大學生金喜梁暑期打工腦死亡,醫藥費無著落”、“洋快餐店非法雇傭大學生事件”已經給我們敲響了保護在校大學生勞動權益的警鐘。

        一、打工大學生的概念界定

        現在大學生打工已經成為了普遍現象,據調查,在校生中有90%的人有過打工經歷。走出校門打工的大學生有部分是因為家庭貧困,打工是為了賺取生活費甚至是學費,以幫助家庭解決經濟負擔。還有部分學生是為了提高核心競爭力,盡早深入了解社會,為畢業找工作積累經驗。本文所稱“打工大學生”是指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提高自身綜合素質而從事工作的高校在校學生。筆者從相關論文與報道中發現,多數人將打工大學生的打工行為稱為“兼職”或者“勤工助學”。筆者認為這樣的界定是不正確也是不全面的。

        所謂兼職,是指在不脫離原組織的情況下,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并取得一定的報酬,或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通過交換,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大學生的身份是學生,主要任務是學習,他們的打工行為并不是從事第二職業,因此,大學生打工行為被稱“兼職”并不正確。

        根據2007年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四條和第六條之規定,所謂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如果學生不在學校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稱為私自外出打工,不在該辦法規定之列。由此可見,勤工助學與私自外出打工的概念是相對的。筆者認為,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是一種打工行為,私自外出打工也是一種打工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勤工助學有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的參與,受《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保護與約束,而私自外出打工不經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的允許,不受《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保護與約束,屬于個人行為。“打工”意即為他人或者機構提供勞動力,獲得收入的一種行為。不管是勤工助學還是學生私自外出打工都是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勞動力以獲得勞動報酬的行為,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打工大學生”包含了勤工助學的大學生與私自外出打工的大學生。

        二、打工大學生勞動權益被侵犯原因

        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打工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貧困學生家庭的經濟壓力,也鍛煉了他們適應社會的能力,提高了學生的綜合能力。但是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也是最容易遭受侵犯的,比如開篇所提金喜梁暑假打工“腦死亡”醫藥費無著落一案,與“洋快餐店非法雇傭大學生”事件,都說明了大學生的勞動權益遭受了侵害卻無法獲得法律保護。筆者認為,打工大學生勞動權益被侵犯有以下原因:

        一是大學生法律保護意識不強。從1986年開始實施第一個五年普法規劃以來,全民普法工作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個年頭,國民法律意識、法律素質普遍提高。在高校也開設了《法律基礎》、《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的課程,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也越來越多。但是從對一份大學生維權意識的調查來看,打工時,有73%的學生想過要與老板簽訂勞動合同和雇傭協議,但覺得麻煩,19%的學生與老板有口頭協議;大學生被侵權后,有51%的同學選擇直接與相關用工單位交涉,42%的同學選擇自認倒霉,忍忍算了。由此看來,不少大學生維權意識十分淡薄。

        究其原因,一是高校對學生法制教育不夠重視。雖說高校都對非法律專業的學生開設了法律基礎課,但在師資力量的配置上,往往讓非法律專業畢業的年輕教師擔任任課教師。由于自身法律專業素養的缺乏,在授課時只是照本宣科。蜻蜓點水一般的教學與實際嚴重脫軌,導致了大學生法律知識的匱乏。特別是近幾年來,法律基礎課與思想道德修養課合二為一,而且所占章節是寥寥無幾,學生學完過后仍舊缺乏基本的法律認識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其二是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對社會人士缺乏足夠的警惕性。在求職時,大學生往往都急于獲得工作機會,對用工方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都可能是全盤接受,這也為大學生勞動權益受侵害埋下了隱患。

        二是高校對打工大學生保護不力。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規定,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設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學校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要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旨在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但從實際來看,很多高校勤工助學體制不健全,不少高校甚至沒有配以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專職教師來管理學生的勤工助學。由于高校對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不夠重視,更受客觀條件的限制,有些高校甚至覺得讓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會產生安全隱患而斷然停止該項工作。《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該辦法規定之列。高校往往以學生私自打工屬于個人行為,出現一切后果由學生及監護人承擔責任來規避學校的責任。以此,更是談不上高校對打工大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是法律對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存有瑕疵。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我國在1995年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同年,勞動部頒發了《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就意味著,高校大學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不在《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內。有人提出,可以將大學生勤工助學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而2008年1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該條規定僅適用于勞動者,依然沒有將大學生列入其調整范圍。從我國目前現行立法來看,還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將在校大學生的勤工助學行為作為調整和保護的對象,有的就是像以上所提的部門規章對大學生的勤工助學有所規定,而這樣的規章內容過于籠統,適用又存在歧義。在實踐中,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勞動仲裁部門均以此為由不認可大學生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無法受到勞動法的保護。而用人單位也利用此瑕疵,以低廉的價格雇傭大學生為他們勞動。

        三、打工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方法

        在高等教育蓬勃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學生進入了高校學習。為順利完成學業,或是提高綜合能力,很多學生邁入社會打工。但是,由于大學生法律保護意識淡薄及我國法律在保護大學生勞動權益方面存在瑕疵等方面的原因,大學生在打工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已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為了保障打工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一)高校應加強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根據當前我國大多數高校的實踐做法,高校的“法制教育”包含在“德育教育”之中,高校法制教育缺乏自身獨立的地位。大學生以接受道德、紀律教育為主,面對實際問題時,就習慣性地用道德、紀律去衡量,而缺乏法律意識。筆者認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該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專職教師任課,在講授課程當中,教師可安排《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與學生權益聯系緊密的法律課程,引導學生用法律思維來考慮問題,提高法律意識。另外,學校可聯系某些司法、行政部門、仲裁等機構為學生們開展有關法律知識的講座,使大學生們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高校應健全勤工助學機制,成為打工大學生權益保護的堅強后盾

        勤工助學工作的全方位開展離不開有效的組織體系,要變學生個體自發型為學校組織型,以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⑦有效的組織體系包括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及制度完善。當前,高校勤工助學工作機構一般下設于學生工作部或是校團委,負責勤工助學的老師通常都身兼數職,工作繁多。為有效開展勤工助學工作,筆者認為各高校應該設置專門的勤工助學工作辦公室,由經驗豐富的教師們全面規劃和開展此項工作,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使勤工助學工作真正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勤工助學辦公室以為同學們提供高質量及數量眾多的工作崗位為己任,使有需要的在校大學生都能獲得工作崗位,就可將所有學生納入《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中。在校大學生在學校組織下進行“打工”,有學校這個龐大的集體作為堅強后盾,用人單位不敢輕易侵害學生利益,即使當大學生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學校可以快速有效地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三)完善立法或者司法解釋,最大限度保護打工大學生勞動權益

        第8篇: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5-0161-02

        近幾年,我國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每年都有五百多萬人,如果加上大中專學生數字更為可觀,就業壓力十分嚴峻,畢業前的實習階段是畢業生就業之前適應社會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學生鍛煉實際動手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企業勞動力短暫補充的一個渠道。但現有的法律對學生實習期間的相關規定不完善,出現實習期的法律“真空”地帶,作為弱勢群體的實習生的基本權益經常受到侵害而無法保障。筆者試從對大學生實習權益被侵害的現狀與處理方法的分析入手,探討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的可行性路徑。

        一、大學生實習權益被侵害的現狀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實習是:“把學到的理論知識,拿到實際工作中去運用和檢驗,以鍛煉工作能力。”畢業實習對于大學生知識的外化、知識水平的運用有著重要的作用,大學生實力也被認為是走向社會的前奏與實踐能力提升的關鍵時期。然而大學生實習在法律上卻存在較大漏洞,不少實例不難看出大學生實習階段權益的受損無法得到保障。大學生在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往往是選擇忍氣吞聲,其中既有維權意識不足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規不足的因素。根據2011年前程無憂網就學生和企業安全和權益維護情況的調查顯示,90%以上的學生在明知權益受損的情況下“忍氣吞聲”。同時也有超過半數(55%)的人力資源經理表示,對管理實習生感到困難。根據筆者調查收集的材料,大學生在實習期被侵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實習求職時權益易被侵犯

        黑中介常以高薪為誘餌騙得求職學生交納中介費、體檢費等等,由于大學生缺乏對人才市場和社會的了解,極易誤入黑中介的圈套。另外,最近傳銷活動仍然較為普遍,大部分學生由于一直在校園中社會經驗不足,當剛步入社會面對“傳銷”或“直銷”的誘惑或煽動,容易陷入迷途,從而走上錯誤的道路或者錢財的損失,然而對于這類事件的發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監護與補救。

        (二)實習權益無保障

        1.實習待遇難保障

        實習作為一個特殊的階段,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定,在校大學生在實習期間的勞動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此實習期間的待遇也就難以保障。在實習期間有些單位采取生活補貼的方式,有些單位承諾后可能出現拖欠、克扣工資,任意延長工時屢見不鮮。然而,對于實習待遇難保障現象的發生,在校大學生也無法依據現行的法律以維護自我的權益。

        2.實習受傷難索賠

        學生在實習中發生工傷事故,有關單位及勞動部門不認定為工傷。所以一旦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由于沒有明文的法律作為依據予以支持,就面臨著賠償責任不明、企業推諉、自身權益很難保障的困境。

        3.實習效果難體現

        目前很多企業對大學實習生的使用不夠重視,大學生去了就像是“打雜”的,將大學生當做廉價勞動力來使用。有的實習單位自身沒有一套健全的實習生管理培訓制度,對于實習生采取的是任其自由發展的培養態度。由此,大學生實習很難達到預期的教學實習效果。

        二、現有大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制度與法律缺位

        (一)實習管理的制度化缺失

        現今國外用人單位普遍實行“實習生制度”,這是一種對用人單位和實習生都有益的人力資源制度安排。它主要是指用人單位有計劃、有目的地安置即將畢業的學生,以及那些不具備專業背景或行業經驗,但有工作愿望和熱情的大學畢業生,給他們提供“實習工作”、“嘗試工作”的機會。它不是個體隨機行為,不是學校和企業之間一種簡單的“對口實習”任務,而是涉及政府、學校、用人單位、大學生,乃至家庭的一種規范、系統的常規化制度行為。但我國由于傳統觀念的慣性作用、企業人才培養戰略不明晰等原因,“實習生制度”在國內尚未成型,也未被大多數中國企業所接受,這就為大學生實習權益被侵犯埋下了隱患。

        (二)實習權益的法律制度缺位

        勞動部文件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仲裁機構和法院也不把學生實習視為事實勞動關系,大學生在身份上也不是勞動者。因此實習期間被侵權,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但是國家有關部門未能及時出臺保護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的規范性文件,以致出現了法律的“真空”。大學生實習的組織展開、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生活補貼、違約責任以及實習的解除、變更與終止等無“法”可依。大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傷害也不會被認定為工傷。原勞動部1996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規定,實習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工傷標準發給一次性待遇。但國務院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此項內容。

        三、構建大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

        鑒于大學生實習的法律保護的“真空狀態”,近期有很多學者和專家呼吁完善大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相關立法。筆者認為大學生實習的權益保障有賴于國家政策、法律制度的健全,其中法律作為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的手段,是最為關鍵的一環。因此,構建保障大學生實習權益的法律制度體系,對維護實學生的合法權益尤為必要。

        (一)大學生實習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實習主要由學生、實習單位、學校三方參與,因此主要涉及三種法律關系: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實習學生與學校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教育服務合同關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質。學生實習是在學校的組織與管理下為完成自己實踐課程而到實習單位實習。雖然學生實踐的地點發生了變化,但是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沒變。

        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建立在實習協議基礎上產生的平等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目前由于我國高校實習基地建設的相對落后,學校無法滿足所有大學生的實習要求,因此現在有“集中實習”和“分散實習”兩類。“集中實習”中,學生由學校統一派出,學校和實習單位是委托關系;“分散實習”中,學生是完成學校的教學環節,因此學校和實習單位是隱性的委托關系。

        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實習合同關系。由于實習學生的身份仍是學生,不是實習單位的勞動者,因此兩者之間不適用于《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者關系。另一方面,從制度管理層面看,實習單位起到了輔助學校對大學生教育管理的作用,實習單位與實習學生之間是準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二)構建大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

        1.國家直接建立法律法規

        在其他法律法規中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上的某些制度為參照,吸納國際上健全的大學生實習的法律規范,進行參照性立法。

        通過法律條例的正式規定,來建立大學生實習制度,并明確責任承擔制。目前我國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旨在促進大學生就業,但應著重增設強化大學生實習制度建設的必要性的相關規定。

        逐漸建立完善實學生人身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如果人身受到傷害,目前現在可以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主要由《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來認定責任。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范是專門作為大學生實習期間人身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應完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并建立實學生人身權益保障法律法規,明確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2.地方結合實際出臺地方性的實習生權益保護現行條例或規定

        各省級人大、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相關規定。例如廣東省正出臺《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見習條例(草案)》,廣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對關于人身傷害的賠償標準、實習規范與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結合實際情況的細則規定。

        3.協議優先原則為關鍵

        實習協議是保障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要通過大學生實習法律法規將實習協議的法律作用確定下來,規范由學校、實習單位、實學生三方簽訂實習協議。在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實習協議必須包含諸如以下內容:大學生實習的內容、崗位、工作職責、實習的時間、地點、實習單位的指導、培訓實習生的具體計劃、學校、實習單位、實習學生三方的權利、義務、違約的責任承擔等具體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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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張志成.大學生實習權益的維護初探[J].湖北函授大學學報,2009,(2).

        [3]崔玉隆.大學生實習相關法律問題的探討[J].法制與社會,2008,(14).

        [4]趙強.高校學生實習中可能涉及的兩個法律問題[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8,(10).

        [5]劉惠芹.高校學生校外實習傷害事故的法律救濟[J].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1).

        第9篇:大學生的勞動實踐范文

        【關鍵詞】勞動經濟學 擇業觀 教學實踐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9682(2011)11-0048-02

        一、引 言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就業制度的改革,我國的就業問題日趨嚴重,而在整個勞動力市場中,大學生的就業問題更是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重點關注。這不僅是該群體就業問題的嚴重性所導致的,更重要的是由這一群體的特殊性所導致的。解決好大學生就業問題對于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都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筆者認為,導致大學生就業困難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不乏一些制度和社會的因素,但很多大學生自身擇業觀的偏差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有些大學畢業生對自身的價值估計過高,面對社會上所提供的工作崗位低不成高不就,時間長了嚴重影響其工作的積極性和熱情。因此,從擇業者自身著手,幫助學生樹立一個正確、積極、健康的擇業觀,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大學生的就業難問題,否則即使社會上提供了足夠多的就業崗位,結構上失衡、選擇性失業、自愿失業等問題依然會存在。

        《勞動經濟學》是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一門核心課程,主要通過對勞動力資源配置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勞動力需求和勞動力供給的行為,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和研究,其中很多內容對于大學生培養健康擇業觀、改善就業狀況具有指導意義。在這門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如果教師針對教學內容進行適時的引導,再配以豐富多樣的教學案例和教學手段,則會對學生健康擇業觀的培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本文將結合筆者在這門課程中的一些教學實踐和經驗,對如何培養大學生健康擇業觀進行探討,希望能夠對廣大教育教學工作者的教學實踐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二、當前大學生擇業傾向分析

        總體來看,對于大部分大學畢業生來講,目前他們的擇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傾向:①選擇較好工作環境的傾向。主要體現為大部分大學生都對工作環境存在過高的預期,一方面喜歡去大中城市尋找工作,據統計在大學本科生中,有82.3%的人選擇去大城市尋找工作,50.5%的人選擇在中小城市尋找工作,而只有3.5%的人選擇能夠接受在鄉鎮工作。[1]另一方面對于同一個地區來講,大部分畢業生也愿意選擇整潔、穩定、健康、體面的工作環境。②選擇高工資率工作的傾向。主要體現為大部分大學生都對薪資存在過高的預期,調查表明62%的大學生的期望月薪在3000~4000之間,20%的大學生的期望月薪在4000~6000之間,而只有2%的大學生選擇初始月薪可以為0。[2]③擇業考慮的因素中功利化趨勢較明顯。大部分大學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考慮更多的是個人發展、經濟收入等因素,大概占了60.7%和41.5%。而對于像個人愛好、社會責任等方面因素考慮的明顯不足。[1]這也導致了盡管政府和社會為大學畢業生提供了很多自主創業、服務西部和基層等就業機會和條件,但對于解決大學生就業問題收效甚微。④擇業的自主性和主動性不強。很多大學畢業生在面臨擇業的時候無論在心理還是行動上都沒有做好充足的準備,部分同學是由于對就業存在盲目樂觀所導致的,認為就業情況沒有那么嚴峻,憑借自己優良的學習成績一定會在社會上找到一個滿意的工作。另外也有一部分同學自身處于茫然狀態,大學四年并沒有認真地進行職業規劃,在面臨擇業的時候很難從容面對。⑤擇業觀念受家庭和社會影響較大。現在社會上還有一部分人受傳統思想的束縛,認為大學畢業生應該從事一些穩定的、體面的、待遇好的職業,而對于像自主創業、艱苦偏遠地區的工作則被認為是就業失敗。種種觀念導致了近幾年來愈演愈烈的“考公務員熱”,同時由于這些所謂“好”職業的職位畢竟有限,因此也導致了“考研熱”的出現。

        總體看來,種種擇業觀的偏頗使我國大學生的就業形勢越發嚴峻,如何使學生在擇業之前就對就業形勢有一個比較真實客觀的了解、切合自身實際進行職業規劃、樹立健康的擇業觀是學校、家庭和社會都應予以關注的內容。

        三、通過《勞動經濟學》教學實踐培養學生健康的擇業觀

        1.供需均衡理論:認清就業形勢的理論基礎

        《勞動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知識便是勞動力的需求、供給以及供需均衡理論,通過這部分的教學可以使學生從原理上理解為什么會出現失業和職位空缺的現象,同時供需失衡不僅存在著總量上的失衡,而且也存在著結構性的失衡。由于目前中國經濟發展相對較落后,經濟增長為社會所創造的就業機會有限,目前全球范圍的經濟危機更是使經濟發展處于低迷狀態,需求水平明顯下降,對于勞動力的需求總量也產生了較大影響。同時,隨著連年大規模的擴招,使我國的大學教育已經逐漸從精英教育轉化為大眾化教育,大學畢業生逐年增加。據統計2008年我國高等院校的畢業生人數為413萬,2009年則達到了610萬,[3]這樣兩種情形的共同作用導致大學畢業生面臨嚴峻的就業形勢是必然的。通過這部分內容的教學,可以使學生從理論上更加清晰地了解目前我國所現存的就業形勢,有助于提高學生擇業的自主性和主動性。另外,在教學過程中還可以結合具體的案例,對我國所出現的勞動力市場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現象進行分析,例如我國很多地區所出現的“技工薪酬超大學生”現象、“東部地區出現用工荒”現象等,通過與學生展開有針對性的討論,不僅使學生學會使用所學習的理論對現實現象進行分析,而且也對他們自身樹立正確的擇業觀起到很好的引導、促進作用。

        2.工資生成和工資差別理論:形成良好的擇業心態

        勞動和普通的商品不同,它的價格――工資不僅受市場中供給和需求關系的影響,而且還有許多非市場因素在起作用。因此,從古典政治經濟學到現代西方經濟學,工資一直是一個重點的研究內容。[4]通過工資生成和工資差別理論的講授,可以使學生了解基本的工資形式、工資的決定因素以及為什么會出現工資差別。勞動力市場的現實是每個勞動者都是不同質的,由于勞動者素質間的差別,必然會導致工資收入的差異。我們每個人總是希望得到收入高、待遇好的職位,因此這些職位便會吸引更多的人進入,這種競爭的必然結果便是勞動力素質由低質向高質轉變。但同時這種高工資水平也不會長久地維持下去,供求關系的變化會使其增長受到約束,保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通過這些內容的了解,可以使學生在面對現存的工資差別時保持一份良好的心態,認識到這是一種必然現象,但這種差距不會長久、無限制地保持下去。對于大學生自身來講,一方面要加強自身的人力資本投資,努力使自己成為高素質人才;另一方面,還要使自己的知識、能力不斷地更新,適應社會的需要,只有這樣才能獲得自己理想的職位。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結合相關內容及現實情況組織學生開展課堂討論,使學生對工資差別現象逐漸形成一個相對理智、現實的想法,并有助于學生從自身著手尋找解決的途徑。例如,在工資指導線制度的講授過程中可以讓學生搜索有關地區所公布的工資指導線,既可以使學生對工資指導線的主要內容有更加深刻形象的認識,而且也對這些地區各類職位的大體薪酬水平有所了解,為學生今后擇業方向的選擇提供指導。

        3.就業和失業理論:指導擇業行動的指南

        就業和失業理論從勞動力市場的宏觀層面考察整個社會的就業和失業水平。在這部分內容的講授過程中,通過對影響就業情況的因素、就業結構、失業的類型及成因分析使學生對就業和失業的原理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例如在大學生失業現象中存在最多的選擇性失業、自愿失業和摩擦性失業,它不是由于勞動力市場就業崗位的不足所導致的,而主要是由于學生擇業觀念偏差、信息渠道不暢通、工作搜尋不充分所導致的。[5]因此,在這部分教學中教師可以鼓勵學生從現在開始就形成一個職業生涯規劃,對自己今后準備在哪些職業、哪一部門工作,這些工作需要哪些技能有一個很好的預期,并學會從現在開始就搜尋與理想職業相關的就業信息,對相關的就業條件、環境、待遇有一個比較客觀的了解。這樣當其大學畢業求職時便會有效地減少選擇性失業、自愿失業以及摩擦性失業的程度,盡快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筆者在教學過程中,要求學生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寫出一份職業生涯規劃,并對學生現在需要做的準備工作提出指導性建議,并給學生提供一些就業信息的平臺及網站,鼓勵學生多進行信息搜尋工作,相信通過這些教學及實踐活動會對學生今后的擇業行動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

        四、總 結

        培養大學生健康擇業觀對其未來形成良好求職行為及提高求職成功率都具有重要作用,而《勞動經濟學》的很多教學內容都有利于大學生健康擇業觀的培養。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如果能夠以擇業觀為聯系的紐帶,則可以很好地將教學內容的學習與解決學生就業難問題結合在一起,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僅以供需均衡理論、工資生成和工資差別理論、就業和失業理論三部分內容為例對于兩者的結合問題進行探討,另外像人力資本投資理論、勞動關系等內容也可以進行相關的教學實踐探索,希望得到眾多的《勞動經濟學》教學工作者和有志于解決大學生就業問題的人士的重視,開展相關的教學實踐活動。

        參考文獻

        1 賈國棟.當前就業形勢下大學生擇業觀現狀及教育對策[D].西南財經大學,2009

        2 孫偉麗.高等教育大眾化態勢下大學生擇業觀教育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11

        3 韓宏華.《勞動經濟學》課程教學對大學生就業能力培養的思考[J].高教論壇,2009(8):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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