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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拆遷審計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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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全省審計工作會議精神,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四用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安全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促進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積極服務于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推進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審計項目

        (一)預算執行審計

        緊緊圍繞我區經濟工作大局,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發展、民生、和諧”的審計工作方針,科學立項,依法審計,切實履行審計職責。以規范預算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保障財政安全、提高財政績效水平為目標,進一步規范財政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以深化部門單位預算改革、促進加強部門單位預算管理為目標,繼續加強對重點部門、重點領域、重點資金的審計監督;以服務發展、民生、和諧、效益為目標,開展部分專項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加強惠民資金的管理,確保區委、區政府各項政策措施落實。

        1、對9個部門單位開展預算執行審計。具體單位:區財政局、區地稅局、區教育局、區農業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局、區物價局、區建設局、區發改局等。6個二級預算單位: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區機關事業單位社保中心、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區招生辦、區教師進修學校、區村建站等單位。

        2、對上下聯動涉及審計服務發展和為民辦實事項目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1)省定項目:鐵路(段)征地拆遷補嘗資金審計調查。摸清鐵路(段)征地拆遷總量和征拆補償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關注土地征用手續是否齊備,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否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籌措補償資金,應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發放給農民個人的征地拆遷補償費是否及時足額到位,補償費有無層層拖欠、截留和挪用等問題,深入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促進國家征遷補償安置政策的貫徹落實,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2)市定項目:農村安全飲水“村村通”工程補助資金審計調查。重點調查補助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有無存在擠占挪用、虛報冒領、損失浪費等問題,對資金的使用效益作出評價,提出建議,促進區委、區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的落實。

        (二)省定審計調查項目

        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審計調查。揭示農村信用社經營體制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信貸業務風險隱患,促進其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完善機制制度,規范經營,防范風險。

        (三)財政決算審計

        安排對區東海鎮人民政府年度財政決算進行審計,重點檢查財政經濟政策的執行、核實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及其平衡情況、突出對各項專項資金的跟蹤審計調查,集中反映有關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存在的問題,促進依法理財、規范管理,促進上下級財政體制更加完善、合理。

        (四)財務收支審計

        以規范財務收支管理和全面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為目標,安排對區慈善總會、華林工業園區、濱海大道--年度財務收支以及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政策情況進行審計。

        (五)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區委組織部的委托已完成對團區委、區總工作等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其它項目以區委組織部門、區人事局的委托為準。促進領導干部更好地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依法行政,為區委、區政府及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監督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參考依倨。

        (六)其他審計項目

        區政府專項資金在線監管及其他領導關心、群眾關注等交辦審計事項。

        三、繼續跟蹤檢查年度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和整改情況對年度審計決定、責令糾正的審計意見的落實整改情況和審計報告中要求糾正的事項,要繼續跟蹤檢查。要逐份對照審計決定書、審計報告或審計調查報告、審計建議書、檢查其整改落實情況。對未執行的,要分析具體原因,提出切實可行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對有關單位采納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并建立長效機制的,要評價其各項規章制度的運行情況和成效。

        四、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和協調溝通。要認真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各審計組工作在局統一領導下開展。分管領導在各自分工的職責范圍內,及時協調解決審計中出現的問題,統籌安排和管理審計項目實施。各審計組長要樹立大局意識,注重團結協作。

        (二)嚴謹細致,把好實施方案制定關。各審計組要圍繞既定目標加強審前調查工作,并制定具體、操作性強的審計實施方案,確保審計實施方案符合工作方案的總體要求。

        (三)深入分析,提升審計質量和成果。要注意把握有關問題的本質和規律,深入開展審計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工作,認真查找產生問題的原因,從制度上、體制上、機制上加以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議。要按照規范要求認真提煉、撰寫審計報告,做到內容敘述清楚、法規引用和定性準確、意見和建議可行,成效突出,強化項目質量控制。要及時做好專項報告、信息報送和審計要情專報工作,全面開發利用審計成果。

        第2篇: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審計署頒布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投資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等財政資金的;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第三條市審計局(以下稱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經審計機關統一安排審計,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社會審計機構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5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經審計機關同意后,可由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機構或交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但審計結果必須報審計機關復核、備案。

        第六條對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和社會關注的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應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審計機關制定跟蹤審計具體操作規程,指導和規范跟蹤審計工作的開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條市發改、監察、財政、國土、住建、環保、規劃、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配合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發改、財政、住建等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年度項目計劃、項目投資規模和建設內容等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

        第八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九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審計管轄權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工程質量情況;

        (五)設備、物質和材料采購情況;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七)工程造價和竣工決算情況;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要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二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項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招投標、開工報告等文件是否齊全、真實、合法。

        第十三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概(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合規;內容是否完整、真實;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重大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在中標合同價10%以內的工程變更應由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后給予調整,超過中標合同價10%以上的工程變更,由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應有市主管領導簽批的書面意見,否則審計機關不予審計,財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是否設立基建專戶,使用是否合規,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及時、準確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行;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開展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質量控制體系并有效執行。

        審查項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法;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嚴格履行合同,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十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政府監督單位和施工單位質量控制體系的制定、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物質和材料采購及管理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采購程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的審計,審查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問題。

        第十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的審計,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是否合規、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是否按合同約定方式撥付,有無超付工程款等問題。

        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計劃確定的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審計組應當對審計項目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目標、范圍、內容、重點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依據審計實施方案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依法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應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出具移送處理書,按規定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計決定。

        第二十三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審計機關局長辦公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作出恰當的審計結論,依法進行處理處罰,防范審計風險。

        第四章審計方法及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通過審查工程預算、結算和財務資料,監督盤點有關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積極推廣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專業技術設備輔助審計等先進的審計技術和方法,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專業力量不足或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社會審計機構或外部人員參與項目審計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審計機關應對聘請專業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機構或外部人員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的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人員在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期間,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管理,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必須依照《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機關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并對接受委托項目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用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人員的管理,制定相關工作規范,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加強對聘用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工作督導和業務復核,保證審計質量。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和外部人員所發生的費用,參照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新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制定招標文件及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以專門條款明確以下內容: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在竣工結算或決算審計前,除按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修金外,應預留合同價30%的工程款,待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依據審計結果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事項。

        第三十三條對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審計機關依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責成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建設單位對已簽證多付的工程價款,應根據審計決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要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應及時向政府報告,并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審計機關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的協調溝通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共同建立健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的協作機制。

        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或責任人)存在與財政評審相關規定不符的行為,應當及時將審計掌握的情況連同相關的證據材料移送財政部門投資評審中心。審計機關移送時,應出具審計機關《審計移送處理書》,并附有關證據。財政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發現相關情況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或需要審計機關協助配合的,應及時將情況移送審計機關處理,并出具財政機關移送函,附有關證據。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對雙方移送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后,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報告及審計機關出具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報告等相關文書,應互相抄送,以便于雙方及時了解項目評審與審計結果情況,提高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重視和加強投資審計隊伍建設,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投資審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投資審計業務骨干人才和領軍人才,改善投資審計隊伍的專業結構,逐步提高投資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使投資審計人員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為投資審計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等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四十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落實,并將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一)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定,擅自要求設計部門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

        (二)違反國家招投標法律規定,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改變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四)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的;

        (五)應計、應繳而未計繳建設項目各種稅費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建設管理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應當處罰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依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處以違紀金額20%以下的罰款,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并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抬高工程造價、影響工程質量的,審計部門可通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處理處罰或者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監理合同中列明,由監理簽證認可的工程變更等有關事項,經審計機關審計后發現簽證不實的,由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因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投資損失和工程質量問題的,審計部門應報告市政府并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咨詢造價業務;

        (三)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有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以及出具虛假或偽造工程造價結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審計人員(包括所聘外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消除影響,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3篇: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城鄉建設;增減掛鉤項目;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一、明確重要意義

        大力推進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是解決縣區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大項目建設用地的根本途徑之一,是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業現化代,農村小城鎮和中心村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舉措,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增減掛鉤項目健康、快速、有序推進。

        二、規范項目申報程序

        1、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和城鎮建設體系規劃。

        2、 村級班子強,群眾基礎好,整治潛力大。

        3、項目申報前,村委會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區拆舊建新的初步方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4、鄉鎮政府對舊房拆遷、新居選址、戶型設計、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安置補償等方面按規定程序進行聽證、論證、公示,并征得95%以上村民同意,由鄉鎮政府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縣土地綜合整治辦公室對擬申報項目現場勘查,并走訪群眾,核實上述事項的落實情況,經核查屬實后,縣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立項申請。

        5、鄉鎮政府聘請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對村民房屋進行評估或由村民小組或村民代表自行組織評估,達成意向后,與每戶群眾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對被拆遷戶足額補償并妥善安置。被拆遷戶與村委會簽訂按時退出原宅基地協議。

        6、鄉鎮政府聘請有規劃資質的單位,依據縣國土局提供的安置區勘界定界圖,編制安置區詳規,合理界定住房、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等占地位置、面積,充分考慮村民農機具存放、畜牧養殖、垃圾處理等用地需求,明確安置區規劃居住的戶數、人口,合理預留未來發展用地空間。

        7、堅持“確權在先”原則,凡土地權屬需要調整的,在項目申報時,必須制訂集體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經權屬雙方各95%以上村民同意,報縣政府批準。

        三、加強項目實施措施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加強對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以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縣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定期不定期調度項目區工作進展情況;縣國土部門負責全縣各鄉鎮申報增減掛鉤項目的調查、論證、篩選、組卷上報,并會同縣政府督查室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指導、督導。

        包鄉鎮縣級領導是項目區的責任領導,項目區鄉鎮政府是項目實施的主體,鄉鎮主要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鄉鎮也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明確目標責任,層層抓好工作落實;將舊村拆遷、安置房建設、土地復墾等工作任務細化分解,落實到人。建立以縣政府為主導,鄉鎮政府為主體、國土搭臺、部門配合、群眾積極參與的上下聯動工作機制,確保把安置區建設成為規劃合理、工程優良、配套齊全的生態文明社區;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2、精心組織,規范實施

        在項目實施前,縣國土部門要按照省政府項目實施規劃,對項目安置區四界實地指界定樁,項目區鄉鎮要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在指定的界線內開工建設;安置區建設要嚴格按照詳規設計方案施工,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要齊全,嚴禁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方案;確保工程建設質量,項目區鄉鎮要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對房屋建設全程監管,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的積極帶頭作用,按照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可以制訂一定的拆遷獎勵機制,實現和諧拆遷,堅決杜絕強拆搶建等違規、違法現象的發生;對具備復墾條件的地塊,鄉鎮政府要嚴格按照項目招投標的相關要求,組織招投標工作,并積極組織施工隊伍按照土地復墾標準施工,確保土地復墾質量。

        3、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1)、加強資金收支管理,縣財政設立增減掛鉤專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封閉運行。按照誰用指標誰出資金的意見,縣國土部門與用地者簽訂指標使用協議,由用地者將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一次性撥入掛鉤資金專戶。

        (2)、建立公開透明的資金審核和撥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鄉鎮政府根據項目形象進度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縣國土部門配合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申請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向縣政府提出資金申請,經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簽字后,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按騰出每畝指標15萬元的標準計算,通過市局初驗的撥付資金的60%,通過省廳驗收的撥付資金的80%,項目全部竣工并通過省廳驗收的撥付至資金總額的100%。

        (3)、加強項目資金管理,項目申請驗收時,縣財政、審計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決算審計,并出具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對貪污、挪用項目資金的依法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四、嚴格項目驗收標準

        1、復墾的耕地必須達到《土地開發整理標準》(TD/T1011-1013-2000)要求,復墾土地平整,熟土層厚度達到50厘米以上,田間道路和灌排溝渠等設施齊全,達到優質耕地標準;安置區基礎及公共配套設施要達到詳規設計的要求,否則不予通過驗收。

        2、項目建成后,鄉鎮政府組織人員按照規劃設計進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由鄉鎮提出申請,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自驗,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鄉鎮政府要對反饋的整改意見限期逐項整改,完成后向縣局提交整改報告,自驗合格的由縣局向市局提出驗收申請。

        3、項目驗收時鄉鎮應提交工程招標、監理、施工資料,安置區房屋質量檢查報告、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等。

        第4篇: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1.征地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一是個別地方未制定適應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國家層面出臺的法規僅對房屋的拆遷做了程序性、原則性的規定,因國內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居民生活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別,所以,無法制定全國統一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地方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往往是由當地的政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但個別地方未出臺相應的補償標準或補償標準無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二是現行法律法規僅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做了原則性規定,對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規定基本為空白,導致開展集體土地征拆時無法可依。三是拆遷工作經費相關法規不完善。當前并沒有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經費制定統一的標準,拆遷實施單位及審計部門往往都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中關于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相關規定作為依據,但該規定并不完全符合征地拆遷工作實際。這就造成了拆遷工作經費使用較為混亂,審計部門審計亦無據可依。

        2.審計思路及方法相對落后

        目前,征地拆遷審計正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審計人員在開展征地拆遷審計時往往還停留在傳統的審計思路及使用傳統的審計方法,即收集資料,審查拆遷補償協議、測繪報告、評估報告、拆遷工作方案等,輔以實施前后相關對比圖片等資料進行分析對比,檢查范圍往往限于有無按標準實施拆遷工作、有無按程序開展拆遷工作、拆遷資金使用管理是否合規等常規性方面。這種審計方法往往只能發現一些程序上、資金使用管理上的問題。這種審計思路并未有效整合現有資源,比如利用國土部門地籍數據、遙感影像等多種地理信息、項目測繪圖等相關影像資料,在審計方法上也僅僅限于傳統的分析性符合、重算等手段,未能充分利用GIS系統等創新技術手段,限制了審計成果的提升。

        3.審計風險較高

        拆遷工作中,拆遷實施主體往往委托屬地政府開展征地拆遷具體工作。由于地方政府往往缺少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不足,往往根據征地拆遷工作需要,聘請動遷服務單位、測繪單位、評估單位來負責具體工作。雖然相關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但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存在逐利的動機,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拆遷工作上的失誤,個別單位甚至鋌而走險配合業主等利益主體主動造假,由于動遷、測繪及評估工作的專業性較強,審計人員往往無法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所以,聘請的這些單位為政府帶來方便的同時也為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帶來了非常多的不確定因素。此外,拆遷補償的現場一般都隨著征地拆遷工作的完成而消除,審計介入時往往房屋已拆除、場地已平整,無現場可供審計人員查看或核對。上述因素都導致了較高的審計風險。

        4.審計介入時間晚影響審計效果

        目前,在我國征地拆遷的審計工作一般都是在征地拆遷項目完成后,才會讓審計人員對于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的一系列事項進行審計。一方面,由于征地拆遷工作的特殊性,很多的審計證據會隨著征地拆遷項目的結束而消失;另一方面,進行征地拆遷工作的相關中介機構并不固定,不同地區不同時間段征地拆遷工作的所選用的中介機構往往都不一樣。因此,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的難度相對較大,最終影響審計效果。另外,即使通過審計獲得了審計證據,對于征地拆遷過程中的違法人員進行了有效處罰。但是,由于審計介入的時間晚,對于征地拆遷中由于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已經較難彌補,影響了審計的最終效果,同時還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二、征地拆遷審計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1.不斷完善國家的法律法規

        由于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帶來了很多的不便。因此,我國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對征地拆遷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建立統一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作出適當的調整,但是同一地區的補償標準必須是固定的,且應賦予補償標準一定的剛性,減少隨意調整的做法。與此同時,我國政府應該根據拆遷機構在征地拆遷的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更好的保證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的問題只有從法律的角度給予了確實的保證,才能不斷規范審計的執法行為,避免因為自由裁量權的隨意使用而帶來的一系列的審計問題。

        2.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

        隨著審計環境和內容的不斷變化,審計手段必須要適應新的審計環境。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不但能夠提高審計的工作效率,還能提高審計結果的準確性、降低審計成本。針對于審計手段落后的問題,審計部門應不斷開發探索適應征地拆遷審計系統及審計方法,通過有效的利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讓征地拆遷跟蹤審計的程序更加的規范,盡量減少審計工作的隨意性。如在進行征地拆遷審計的過程中,從作業現場獲取審計中需要的材料,以數字化的形式錄入計算機,建立征地拆遷項目的數據庫,方便審計項目組對于審計工作中相關數據的查詢搜索,全方位的甄選相關信息。通過計算機軟件系統對征地拆遷工作中的相關數據進行橫向比較,從而分析出征地拆遷政策的具體執行情況以及補償款的發放情況,同時還能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可以探索利用地理信息系統(GIS)技術,通過取得國土部門地籍數據、遙感影像等多種地理信息,充分利用拆遷補償項目測繪地形圖、或者Google Earth地圖等地理信息開展審計,以提高審計效率、拓寬了審計思路,取得更好的成效。

        3.嚴格實行復核及業務會制度

        首先,應該落實三級復核制度。審計部門應對審計證據、審計記錄、審計底稿以及審計報告等審計資料按照審計組、審計組所在科室、審理部門3個層次開展復核工作,不同的復核層次負責有分工有重點地開展復核工作,以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審計組應對全部審計事項進行詳細復核,審計組所在科室應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其適用法規進行重點復核,審理部門應對審計查證事項是否清晰、定性是否準確等情況進行復核。對于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的審計項目,也必須要求中介機構進行內部復核,然后再提交審計部門實施相應的復核。其次,落實項目業務會議制度,對重大的征地拆遷審計項目,應召開由審計組及其所在部門、審理部門等部門參加的審計項目業務會議,對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審計法規使用等方面進行討論,確保審計質量。

        4.開展征地拆遷補償跟蹤審計

        第5篇: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摘要:2015年6月28日,審計署了14家央企2013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其中13家均發現違法違紀線索。本文通過分析審計署公布的2013年央企審計結果公告,發現由于內部控制不完善導致的問題金額比例是最大的。央企對于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因此健全與完善央企內部控制制度非常必要。

        關鍵詞:央企 內部控制制度 審計結果公告

        一、有關概念的界定

        (一)央企。中央企業包含以下三類:第一類是由國資委管理的企業;第二類是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管理的企業,主要是金融行業企業;第三類是由國務院其他部門管理的企業,包括鐵路、黃金等行業企業。本文所說的央企是指第一、三類的112家企業。

        (二)內部控制。根據美國COSO的定義,內部控制是由主體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旨在為經營的效率和有效性、財務報告的可靠性、遵循適用的法律法規等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我國財政部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審計署5部委2008年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重新定義了我國的內部控制,認為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二、2011―2013 年審計署審計公告中被審計央企的基本情況

        央企涉及國家重要領域,關系著國計民生,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其獨特性可能在于各種行為實際上是傳遞政府的某種信號,這使得央企追求的目標不單是利潤最大化,還承擔著社會責任和政治責任。2011―2013年審計署央企審計公告共計35 家(其中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分別于2011年和2013年進行了審計公告),其中,2011年10 家、2012 年11 家,2013年14家,均為委托中介機構審計后進行的財務收支審計。被審計央企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主要問題類型。

        1.違規決策。例如,2012年三峽集團下屬三峽新能源逆決策程序操作,出資2億元收購1家擁有30萬千瓦風電項目開發權的公司股權,較評估值超出1.21億元。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該風電項目因接入電網系統外送線路河北段未獲核準而處于停工狀態。2010年至2014年,中電投集團下屬中電投貴州金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經集體決策和中電投集團審批的情況下,向參股公司發放委托貸款8.51億元,貸款收回面臨風險。

        2.少繳稅金。2005年至2013年,國網公司及下屬江蘇電力等12家單位將本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幫扶”資金計入資本公積、將本應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等,造成收入多計108.05億元、少計91.91億元,成本費用多計113.48億元、少計4.24億元,加上合并報表抵銷不充分多計利潤3.39億元,由此導致9年間共計少計利潤89.71億元,少繳稅金22.43億元。

        3.違規招標。2009年至2013年,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下屬二重重裝未嚴格執行公司招投標、比價采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未對單筆采購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11 593個合同進行招標,涉及金額129.49億元(占比98.31%),其中從非合格供方采購78.68億元。此外,二重重裝在外部協作中也存在未按規定招標采購的問題。

        4.違規用地。審計發現,國家電網公司違規將教育科研設計用地用于商業開發。此外,國網公司還存在違規建設樓堂館所問題。2013年9月,在國家要求停止以“學院”“中心”等名義新建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后,國網公司仍批準三期工程立項,投資估算6.94億元,主要建設綜合性多功能廳、學員公寓等,截至2014年6月,已支付設計、征地拆遷等費用2 755.83萬元。

        5.廉潔從業。(1)超標配車。至2013年底,國電集團本部及9家下屬單位,超標準配置公務用車33輛,涉及購置金額1 557.15萬元。(2)違規發福利。2013年,三峽集團總部9名高管人員在國資委核定的年度薪酬方案之外,違規領取購物卡32.04萬元,其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27.54萬元。2013年,三峽集團總部及5家下屬企業組織職工旅游支出426.48萬元。2013年,中國二重集團部分下屬單位違規購買禮品或列支旅游、美容會所消費等支出50.20萬元。(3)違規購禮品。2013年至2014年5月,中電投集團下屬金元集團和成套公司購買單價500元以上的高檔酒,金額合計1 753.66萬元。(4)違規建設裝修。三峽集團總部在人均辦公面積超標的情況下,還于2011年至2012年規劃建設辦公區總建筑面積32.21萬平方米的昆明基地,截至2013年底已投資3.77億元。

        (二)個例分析。本文首先選取《國家電網公司2013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結果》(2015年第7號,總第204號)進行詳細分析。公告分成四部分:一是介紹國網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主要財務數據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類型;二是詳細列示了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三是以前年度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四是審計處理及整改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經營業績、發展潛力及廉潔從業三個方面。經營業績方面又細分為財務收支、貫徹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決策部署及內部管理三方面。按這個標準,國網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中4條財務收支問題涉及金額90.99 億元(涉及利潤計算時,以影響利潤數額為準);6條貫徹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決策部署問題涉及金額72.2 億元;17 條內部管理涉及金額566.83億元;7條發展潛力問題涉及金額285.2億元;3條廉潔從業問題涉及金額1.7億元。共計37 條問題,涉及金額1 016.92億元。

        (三)整體分析。審計公告共列287條問題、涉及金額5 378.08億元,其中:財務收支問題41條、占比4.74%,涉及金額254.67 億元;貫徹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決策部署問題31條、占比7.76%,涉及金額417.43 億元;內部管理問題128 條、占比56.02%,涉及金額3 012.57 億元;發展潛力問題59條,占比29.53%,涉及金額1 587.93億元;廉潔從業問題28條,涉及金額105.48億元,占比1.95%。進一步分析發現,每年管理控制方面的問題有增加的趨勢,可見,內部控制中管理控制是制約央企發展的最重要因素。

        三、完善央企內部控制的建議

        (一)中央企業內部。2010年4月,五部委聯合了18項內部控制指引,分別為《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在2011年會計年度結束后,應隨年度報告一同披露由注冊會計師簽字的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從四年來的實施情況來看,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內控信息披露質量,更好提升了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但也不難發現內部控制自我評價“重形式”而“輕實質”,“重形式”是上市公司為了滿足監管部門的要求,不得不披露本公司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輕實質”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內部控制認定標準不夠科學;內部控制缺陷披露比例較低;內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不充分;上年披露的內部控制缺陷在本年沒有披露具體的應對措施。

        (二)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應堅持客觀公正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獨立性要求,對于違背獨立性原則以及“不能同時為一家企業提供內控咨詢和審計服務”監管要求的內控審計業務,應主動堅決拒絕承接,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對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審計也應客觀真實地提供合理保證,不能因為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與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整合審計而不去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監管部門。對央企建設項目招標來說,最大的問題是很多建設工程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只能走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形式。而同時,這中間又有很多建設項目是找不到主管部門的,這就意味著只能由央企自己對這些工程招標進行非公開招標的審批。但按照審計規定,這就構成了違規。而對非建設項目招標,如采購招標等,問題可能更嚴重一些。

        (四)國家審計署。在公布的35份央企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中,最后一項為“審計處理及整改情況”。其大致內容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某集團具體整改情況由其向社會公告。本次審計發現相關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已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這樣的報告形式不利于被審計企業對所存在問題的重視。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建議采取切實的措施,是真正實現審計目標、改善社會治理的有效途徑。目前我國審計報告中審計建議和整改部分,都是審計署單方面的陳述,報告使用者無法直接知悉被審計單位的接受程度和改進決心。將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建議和整改措施的陳述以及其他說明,作為一個組成部分以附錄形式置于審計報告之中,一方面可以給被審計單位一個表達意見的平臺,從被審計單位的視角給出更多的信息,體現審計報告的客觀和公正;另一方面被審計單位的陳述代表著一種正式的書面承諾,通過審計報告的公開將此顯現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可以促進審計建議的執行和取得整改成果。

        參考文獻:

        [1]羅乾宜.大型央企集團財務治理模式及其制度創新[J].會計研究,2012,(4).

        第6篇: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縣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和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資者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

        (四)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

        (六)政府交辦的其它項目。

        第四條 縣審計局按照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績效審計。

        縣審計局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縣審計局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審計局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縣審計局依法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證據或材料。

        第六條 縣審計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有關規定將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或進行審計公告。縣審計局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加。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審計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審計人員(包括臨時借用、聘用人員,下同)在職期間不得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且不能有直系親屬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本縣造價咨詢、服務工作。

        第八條 縣審計局和審計人員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與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自政府投資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核準、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縣審計局。

        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后30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及項目招投標資料、合同協議等基本情況報送縣審計局。

        財政評審中心應當在評審后7日內將評審結果報送縣審計局。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28日內主動將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縣審計局進行審計。

        對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結論,縣審計局認為有必要審計的,應予以審計。

        縣審計局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按以下規定期限出具審計報告。對情況復雜,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且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當將擬審計的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和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工程結算造價審計不納入計劃,縣審計局根據送審情況合理安排。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 實施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和竣工交付階段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實施情況;

        (二)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三)工程資金管理及財務核算情況。

        第十三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項目投資情況;

        (二)項目合同中與項目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三)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四)工程造價情況;

        (五)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取費用標準;

        (八)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

        (二)項目規模及總投資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項目建設的影響;

        (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及規劃實施情況;

        (四)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費用支出情況;

        (五)招標投標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轉出、核銷情況;建設單位管理費提取和開支情況;

        (七)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

        (九)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情況;

        (十)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情況;

        (十二)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十三)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縣審計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核準)、招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效果性,包括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應加強對隱蔽工程及工程變更事項的現場審計。凡較大變更事項(單項工程變更1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須通知縣審計局進行現場審計監督,縣審計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計監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門的監督成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以及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以下統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局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涉及工程造價審計的,審計人員需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審計組應當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送達《工程造價對審通知書》,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審計組進行對審,逾期不對審的視為無異議;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縣審計局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出具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凡發生影響工程造價的事項,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審計人員到場進行審計監督;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縣審計局以書面形式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及時整改,并按規定出具跟蹤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凡應當報送縣審計局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工程造價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建設單位在訂立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必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最終竣工決算或工程結算;最終結算價款以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為準。”

        縣審計局出具工程造價審計結論之前,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減的以合同調減后價款為準)的75%。

        第二十一條 縣審計局對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的,該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根據縣審計局核查結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投資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中介組織承辦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審計局核查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不良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價款的;(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三)其他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六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按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予以調整。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根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多付或多簽證應付工程價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者提高建筑裝飾、設備購置標準,擅自進行概算外投資的,根據審計署《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聘請的外部人員或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審計局從事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的經費(含跟蹤審計成本和聘請專家及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費用),由縣財政據實安排。

        第7篇: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保重點,確保城大道建設審計監督到位,各項工作規范有序,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產生;確保重點拆遷項目審計監督到位,制定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拆遷審計辦法,保障拆遷審計工作順利、有效實施;確保、街道審計監督到位,銜接好街道辦事處各項審計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實施分級管理,力爭做到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收支的審計監督全覆蓋;確保海國際、保稅物流公司等實體審計監督到位,注重監督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幫助企業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提效率,通過提升素質、加強協作、優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實行辦結承諾制,即拆遷項目審計,從正式送審之日起至出具征詢意見稿,一般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30天,重大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預算與標底項目審計,從正式送審之日起至出具征詢意見稿或出具標底審定書,預算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標底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10天;單項工程結算審計,從正式送審之日起至出具征詢意見稿,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爭取3個月內完成。

        促協調,實施分級管理,協調好審計局和鎮、街道職能部門的關系;強化協作管理,協調好審計局和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的關系;完善統籌管理,協調好自行審計和委托審計的關系;健全考核管理,協調好總目標和責任分工的關系。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發揮好“財政資金使用過濾網,干部拒腐防變防火墻”的作用。

        樹形象,切實提高全體人員的個人修養、業務素質和團隊意識,努力提升部門整體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影響力,樹立“文明禮貌、行為規范、作風硬朗、業務精通、公正廉潔”的部門形象。

        二、工作舉措

        (一)加強溝通力求無縫對接。隨著基礎設施和民生事業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尤其是總投資13億元的城大道開工建設,使年基本建設審計工作面廣量大,這就要求一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凝心聚力,高效運作,以務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全面完成各項審計任務。二要不斷加強與各職能部門和實施單位的溝通協調,尤其是加強與管委會財政局、規劃建設局等部門及各鎮、街道、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增強審計工作計劃性,優化審計工作流程,從而順利推進審計工作。

        (二)多措并舉強化全面覆蓋。一是全過程參與,提高審計覆蓋程度。基本建設方面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審計全覆蓋,拆遷、預算、標底、跟蹤及結算審計全過程參與。二是把握審計側重點,審計與監督相結合。按照“全面監督、突出重點”的方針,或設定限額標準,或設定監督方式,對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基本建設中的預算、標底、跟蹤和結算審計做到“重點覆蓋”和“一般抽審”相結合,逐步覆蓋各街道辦事處,對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全面實施審計監督。三是承諾審結時限,質量與效率同步提升。通過形式上內外并舉、管理上細化程序等辦法,最大程度地提高審計效率,并健全內控制度,強化三級審核力度,有效監督和規范審計過程,千方百計提高審計質量。

        (三)全面參與確保銜接到位。根據《黨工委、管委會關于加強轄區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管理和服務的暫行辦法》(城工委發〔〕23號)的規定,從年1月1日起,各街道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集體)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將接受審計監督;各街道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編制、工程實施及款項結算等接受審計監督;各街道政府拆遷補償、獎勵等資金接受審計監督。審計局要加強工作實施的計劃性和針對性,積極做好溝通和銜接工作,全面參與、街道的拆遷、工程建設審計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等審計,確保有效實施審計監督,服務好街道辦事處財政資金規范管理和有效使用的需要。

        三、工作重點

        (一)財經審計工作

        1、深化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一是開展管委會開發建設資金專項審計調查,完善政府投資管理,提高財政建設資金使用效益。二是開展集裝箱獎勵基金專項審計調查,規范集裝箱獎勵基金的管理使用。三是開展市政公用基本設施配套費專項審計,確保相關規費應收盡收。

        2、加強投資企業審計。對海物流公司、環聯貨代公司、口物流園區投資公司、口發展有限公司及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等企業進行審計,關注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完善相關制度的審計建議,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

        3、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口事務局、保稅物流中心等經濟責任部門負責人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加強相關經濟責任部門在市場化運作中的監督,對經濟責任部門負責人任職期間執行財經法規和政策、重大經濟決策、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以及政府負債等情況進行審計。

        4、開展村級資產負債審計。開展對口辦下屬的等村級資產負債審計,以監督村級財務和任期目標為主線,突出真實性審計;以監督投資決策為重點,突出經濟決策審計;以監督制約村干部個人行為為切入點,突出廉政審計;以監督投資效益為著力點,突出績效審計。

        5、抓好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對管委會行財戶及13個行政事業單位年度和年上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實施審計,對、街道本級年上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實施審計,促進部門預算編制科學化、年度預算執行規范有序,完善單位(部門)相應內控制度。

        (二)拆遷審計工作

        1、農戶住宅房屋拆遷項目,審計局重點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安置房分配、收支明細進行審計。

        2、非住宅房屋拆遷項目,審計局對土地、房屋裝飾裝修、其他附著物補償費、設備搬遷費、停產停業補助費及搬遷獎勵費等補償標準和支付情況實施審計。

        (三)預算與標底審計工作

        本級及各街道、口辦事處財政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等,下同)建設項目,單項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預算和標底,審計局全部實施審計;單項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審計局以下發《審計通知書》形式進行抽審。

        (四)跟蹤審計工作

        1、本級及口辦財政資金建設項目,單項投資估算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及管委會重點項目,由審計局全面實施跟蹤審計。

        2、、街道財政資金建設項目,單項投資估算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項目,由審計局直接實施跟蹤審計;單項投資估算在1000萬元以下項目,由各街道自行選擇實施跟蹤審計。

        (五)結算審計工作

        1、本級及口辦財政資金建設項目,由審計局100%實施結算審計。

        2、、街道財政資金建設項目,確保100%實施結算審計,其中:單項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項目,由審計局直接實施結算審計;單項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項目,由各街道自行組織委托審計,必要時審計局進行抽審或者復審。

        四、其他要求

        1、審計局負責管委會本級、口辦事處基本建設項目和、街道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街道紀工委負責本級所屬一般建設項目的審計管理工作。

        第8篇: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債務產生原因:

        一是城市的擴張。改革開放后,特別是最近幾年,各級領導比較注重經營城市,加上大量的農民進城務工經商的客觀原因,原來的縣、市城區顯然遠遠不夠,絕大多數中、小城市擴張,有的城區面積較過去已經翻番了。城市的擴張,其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的增長,遠遠超過財政收入的增長,欠債是必然的。

        二是城市的改造。城市人口、車子的密度大大增加,老城顯得擁堵不堪,絕大部分城市在近幾年都進行城市改造,拓寬道路,亮化美化街道,以人為本,關注民生,很多城市還進行了棚戶區的拆遷改造,公園的改造興建,修造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資金。

        三是重大公共設施項目建設。例如治污、水、電、氣、文化體育場館等,這些項目的建設都是耗資巨大的。

        四是各類開發區的通電、通水、平整土地等基礎設施建設,這些都是由政府掏錢做的。

        對于城市的擴張,城市的改造、開發區的建設,大多數是惠及民生,百姓叫好,領導贊揚。但不可否定的是,也有少數地方沒有量入為出,追求政績,注重形象。比如,有的開發區,征用了土地,修好了路卻幾年在那里曬太陽;有的城市一任領導一個面貌,街道上的綠化樹剛栽了二、三年,新的領導一來,又換成新的樹種;為追求美觀,好好的路燈全部換掉;街道改造不久,又要改造,管它財政有沒有錢,讓工程隊先墊著,反正大有人愿做工程,欠賬自有后來人還。還有的完全是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耗資巨大。據有關人士分析,有的地方政府的欠債,相當于該地方二三年的財政收入。

        過重債務的影響:

        一是影響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每任領導都留下一屁股的債,一碰上大的自然災害,就無以應對,或是遇上真正好的必需上馬的大項目,也只能干瞪眼。二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承建老板結不到工程款,他必然拖欠職工工錢,拖欠過多,工人找政府,造成不和諧,最終還要政府解決。三是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欠債搞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在人民群眾中影響不好。四是影響國家經濟秩序及中央經濟決策的貫徹落實。

        地方政府的債務不僅關系到全國經濟發展的大局,也影響到領導政績考評的公正、真實,所以地方政府債務在財政預決算審計時,應當納入審計,特別是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更應如此。筆者認為應該從如下幾方面著手:

        (一)調查,調查審計年度內,當地政府做了哪幾項較大的建設,工程款項尾欠情況,資金籌集情況等。這些東西財務報表和賬目上是沒有的,不作調查是無法審計的。

        (二)分析決策、分析地方財力、分析工程建設的必需性及非需性,從而得出決策正確與否的結論。

        (三)概算工程款,咨詢政府籌資的渠道,以及政府支付資金的計劃。

        (四)審計政府的收支賬目,大致確定政府的債務。

        第9篇:拆遷審計報告范文

        委托開發協議范文1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下,經多次認真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開發_______信息網上交流并負責網上交流的運行管理工作,達成如下協議:

        1.項目名稱:_______信息網上交流(以下簡稱信息網)

        1.1信息網應具備的功能

        1.1.1方便的數據錄入、查詢、統計和分析功能。

        1.1.2固定欄目的數據具備導入excel表的功能。

        1.1.3新聞檢索和功能。

        1.2信息網的內容

        1.2.1固定欄目

        成員單位設備管理技術經濟指標(季報、年報),成員單位設備管理及技術改造動態,成員單位設備、備件調劑信息等。

        1.2.2非固定欄目

        國內外設備管理的先進方法及經驗,國內外鋼鐵企業動態,技術改造動態,鋼鐵生產新工藝、新裝備、新產品信息,設備論壇(授權)等。

        1.3網上交流信息實行分級管理,采用加密技術對不同級別的內容加以保密。

        1.4網站穩定運行。

        2.信息網的開發和運行管理

        2.1甲方委托乙方進行設備管理信息網上交流的開發,乙方依托中聯鋼現有網絡條件和系統軟件進行開發。

        2.2信息網具有獨立的域名,使用中聯鋼的網絡平臺、加密服務器、后臺管理系統。

        2.3信息網具有獨立的后臺管理員,后臺管理員的工作委托乙方管理,負責客戶的開通、權限、欄目保密等級的設定。

        2.4信息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在業務上接受信息網秘書處的指導 。

        3.雙方責任及義務

        3.1甲方

        3.1.1提出完整的網站內容需求。

        3.1.2提出主要數據項目和格式。

        3.1.3承擔軟件開發費,每個成員單位陸千元,一次納;系統使用運行費(XX年及以后,每個成員單位每年肆千元),由甲方成員單位按年度提前交納(即每年的12月份一次納下一年度的費用)。

        3.2乙方

        3.2.1根據甲方需求承擔網站系統和系統軟件開發工作。

        3.2.2在甲方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網站的運行。

        3.2.3保證網站的正常運轉和穩定性,定期進行數據備份。其中,固定欄目數據定期轉成excel表,刻成光盤提供給甲方。

        3.2.4保證甲方成員按設備管理信息網上交流管理辦法正常使用信息網。

        3.2.5負責網站的日常運行監督管理,確保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出現損害甲方成員單位名譽形象和其它容易引起法律糾紛的內容。對網站內容的監控,乙方制訂具體細則,交甲方審定后實施。

        4.權益

        4.1乙方在軟件開發、網站運行管理過程中涉及到的甲方技術資料、指標數據等必須向第三方保密。

        4.2乙方為甲方開發的普鋼一組設備信息交流網的版權、經營權等各種權益屬甲方所有。

        5. 協議修改權及終止

        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均必須甲乙雙方同意,經書面確認后方可進行,本協議如需要修改,原則上一年可進行一次;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協議,終止協議方應承擔對方因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6. 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時,應由不能履行協議一方提供公證部門的證明文件,可免除承擔經濟責任。

        7. 仲裁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一切因協議引起的或與協議有關的爭議,如果可能,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仲裁。仲裁地點北京市。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

        8.附注

        8.1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8.2本協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結束前兩個月內雙方不提出終止,本協議有效期自動順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開發協議范文2

        甲方:

        乙方:

        為貫徹落實 精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簽署本委托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一條 土地一級開發的范圍

        本協議所指的土地一級開發范圍: 區的開發用地。(詳見《 區控制性規劃》) 區土地一級開發的實施,須按照甲方制定的土地開發投資計劃進行實施。開發要遵循統一規劃、分區開發、分期實施的原則進行。甲方有權對開發實施方案、開發的具體內容和投資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二條 土地一級開發的開發模式

        甲方就上述開發范圍內的征地批后實施、拆遷和市政配套項目設施建設等以委托方式交由乙方實施。

        土地一級開發的實施方式:

        1、征地批后實施及拆遷:甲方與乙方共同委托區相關有拆遷資質的單位進行拆遷,拆遷協議由甲方與乙方共同與拆遷單位簽訂,拆遷價格由甲方與拆遷單位確定。

        2、市政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由甲方下達設計任務書,乙方委托第三方進行設計。設計完成后,由甲方組織對設計及投資概算進行審查批準。乙方按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重大設計變更(造成投資增加超過 萬以上)報甲方批準。

        第三條 土地一級開發的委托內容

        1、根據本委托協議辦理相關前期手續;

        2、實施征地批后實施工作;

        3、實施拆遷工作;

        4、完成地上物拆除、地下構筑物拆移、渣土清運、圍墻施工、場地平整等工作;

        5、組織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道路、河道、泵站、景觀綠化、供電項目、交管設施、路燈工程、教育文化、公益配套項目及市政府下達的其他項目。

        6、甲方認為其它可由受托人承擔的一級開發工作。

        第四條 土地一級開發的總費用

        土地一級開發總費用包括土地一級開發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土地一級開發的委托開發收益。土地一級開發總費用的最終確認以決算審計報告為準。

        1、土地一級開發的直接成本包括:

        ⑴、一級開發工作的有關前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可研及實施方案的編制、勘查、測繪、釘樁、地上物評估、環評、交評等實際產生的費用;

        ⑵、征地批后實施、拆遷補償費;

        ⑶、土地整理、交付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補償費用;

        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關費用,主要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其中直接費用包括:耗用的材料費用、人工費用、機械使用費及其他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以及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⑸、土地儲備開發供應過程中發生的審計、律師、工程監理等費用以及經同級財政和土地主管部門核準的其它支出;

        2、土地一級開發的間接成本包括:

        ⑴、財務費用;

        ⑵、管理費,按直接開發成本的1%計算;

        ⑶、營業稅及附加。

        3、委托開發收益暫按照土地一級開發直接成本的6%計算。今后若有調整,雙方另行協商。

        4、下列情況引起成本費用的增加部分,不作為實際開發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擔:

        ⑴、各種集資、贊助、捐贈等費用;

        ⑵、應由乙方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罰金等經濟賠償,以及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罰款等費用;

        ⑶、乙方違反規劃要求、建設方案或設計圖紙造成的改正費用; ⑷、工程項目驗收中,發現質量等問題,乙方進行整改所發生的費用;

        ⑸、已減免征收的其他費用;

        ⑹、其他未經甲方認可的費用。

        5、土地一級開發總費用的結算與支付。

        ⑴為滿足財務日常核算的需要,土地一級開發總費用(包括土地一級開發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土地一級開發的委托開發收益)的結算按照月末暫結算、年終預結算和審計最終決算三階段進行。每月末甲、乙雙方財務暫以乙方實際支出的土地一級開發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以及相應的委托開發收益先行確認產值;年末再根據乙方當年實際支出的土地一級開發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以及相應的委托開發收益,經甲方審核后并以工程產值確認書的方式進行預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后再以土地一級開發總費用的決算審計報告進行最終的決算。

        ⑵工程預結算后,甲方在次年內按不低于預結算工程產值的90%支付開發費用,每季度的支付進度不低于預結算工程產值的20%,在辦理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后的三個月內全額將款項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 土地一級開發的驗收

        1、驗收內容

        土地一級開發驗收由甲方組織,分為土地整理驗收和基礎設施及市政管網建設驗收兩種情況:

        ⑴、土地整理驗收

        乙方應按照甲方指定的土地開發投資計劃分期實施分塊整理。場地方面要求宗地達到原自然狀況或自然地坪標高,在宗地四周設臵圍墻(圍欄),并使宗地達到三通一平(即具備施工車輛主要進出道路的路由、施工臨時用水源頭、施工臨時用電源頭接通條件)。

        ⑵、基礎設施及市政管網建設驗收

        乙方應按照甲方指定的基礎設施及市政管網投資計劃分期實施建設,并達到竣工驗收要求。乙方應提供完備的竣工驗收資料。

        2、驗收組織

        乙方完成甲方確定的分期、分塊土地整理計劃達到驗收條件,并提供完備的竣工驗收資料后,應向甲方提出相關驗收申請,甲方在組織驗收后應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或整改意見通知。

        ⑴、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驗收申請,并備齊相關驗收資料。甲方應在收到申請和相關驗收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

        ⑵、甲方在收到申請及齊備的竣工驗收資料后30日內不組織驗收或不出具驗收意見,將視為驗收合格。

        第六條 土地一級開發的監管制度

        1、重大事項或重要環節的審核制度。主要指包括而不限于甲方對征地批后實施方案、拆遷方案、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方案的審核和批準。

        2、資金的使用監督制度。甲方有權對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定期報表制度。主要指乙方應在土地一級開發的過程中完成定期報表的制作。包括一級開發進度報表、資金使用情況報表、手續辦理情況報表等。

        4、招標參與制度。包括甲方參與項目拆遷、市政設計、施工等外包工作招標的評標工作,并對招標評標工作進行監督。

        5、審計制度。在乙方項目實施過程中,由甲方委派審計單位進行跟蹤審計,乙方有義務將合同支付款項憑證、手續辦理批復等資料及時提供給審計單位。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負責制定土地一級開發分期進度計劃,在實施過程中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保證獲得土地一級開發實施的相關批準文件。

        2、確定分段土地整理實施目標和市政設施建設進度計劃并在相應工作完成后積極組織驗收。

        3、甲方有義務為乙方融資提供可能的便利條件,如:乙方融資所需要的新城區開發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出讓情況等相應的證明資料的提供以及貸款所需要信用擔保的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的抵押、應收帳款的質押等。

        4、甲方有權對乙方實施的土地一級開發全過程進行監督,但監督過程本身不應影響開發進度。

        5、積極組織開發成本審計和確認工作并及時或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級開發費用。

        6、鑒于乙方承建的項目均為市政配套設施工程,因此甲方應協助其辦理發票領用及稅收返還工作。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確保土地一級開發所需資金到位,同時依據開發進度,制定資金使用計劃。

        2、負責征地批后實施、拆遷以及基礎設施等土地一級開發具體工作的實施。

        3、接受甲方對土地一級開發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4、按時提供工程驗收和審計資料,并配合甲方做好驗收和竣工審計工作。

        5、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工作,在領取發票后,對已結算價款中的委托開發收益部分向甲方開具發票,對已結算價款中的土地一級開發成本部分向甲方開具收據并根據需要向甲方提供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的復印件。

        6、乙方應及時辦理各工程項目的付款結算審核工作,一旦條件具備應及時辦理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并按照第四條的約定%作為雙方最終的結算金額,當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乙方應向甲方進行項目移交,并配合甲方向南京市建委進行項目的進一步移交工作。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轉讓一級開發項目。

        第九條 違約責任及解除條款

        甲方未能按上述約定及時支付土地一級開發費用時,應承擔導致土地一級開發進度計劃實施遲延的相關責任,并按照應付未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延遲付款逾期超過6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使資金足額到位,造成相關土地一級開發計劃遲延完成的,應按照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協議的終止

        1、如果出現如下情況之一,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⑴、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向第三方轉讓一級開發項目,或乙方的股東向第三方轉讓其在乙方公司所享有的股權的。

        ⑵、根據甲方開發進度計劃,乙方投入的一級開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影響到項目按計劃完成的;

        ⑶、乙方進行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違反規劃條件和要求、不按原定項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實施,或者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設計方案,并且不能及時改正的;

        ⑷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在項目進行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等生產事故和情況,足以導致一級開發無法正常進行的;

        2、因乙方違約,甲方提出終止協議的,協議終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級開發權。雙方即根據實際完成投資情況,乙方在30天內提供驗收和審計資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資料后組織驗收并于收到完整資料后十五天內委托審計機構進行決算審計。并在委托審計機構6個月內付清扣除乙方應付違約金及甲方相關損失后的土地一級開發費用。

        3、因甲方違約原因,乙方提出終止協議的,協議終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級開發權。乙方在30天內提供驗收和審計資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資料后組織驗收并于十五天內委托審計機構進行決算審計。并在委托審計機構3個月內付清土地一級開發費用。

        第十一條 其他

        1、一級開發分期分段實施,雙方另立補充協議。

        2、開發期內,遇到政府政策調整,按政府政策調整后的有關規定執行。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商定。

        4、本協議一式壹拾貳份,每方各執陸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開發協議范文3

        甲方(委托單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單位):

        乙方納稅人識別號:

        地 址:

        為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

        (一)鑒于甲乙雙方已經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時委托乙方為其代征范圍內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

        (二)乙方代開普通發票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1. 代開范圍:

        2.代開普通發票種類:上海市(國稅、地稅)通用機打發票。

        3. 代開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于委托代開發票的規定。有責任對乙方的代開普通發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2. 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并要求終止或修改協議的責任。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安裝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專業市場發票開票軟件,為代征范圍內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不得收取代征稅款之外的其他費用。

        2. 乙方為代征范圍內納稅人代開發票時,應建立代開發票臺帳,核對其核定銷售額與累計發票開具金額孰高,并按照相關規定解繳稅款。

        3.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開普通發票必須的稅收票證。乙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有關憑證。

        4.乙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嚴禁為代征范圍內納稅人或他人違法代開普通發票。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開普通發票的情況。

        (五)違約責任

        1. 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2. 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乙方履行義務,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單方面終止協議。

        3. 違法開具發票的,乙方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出現下列情況,協議終止:

        1. 協議期滿;

        2. 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3. 甲方因某些原因撤銷主體資格的;

        4. 乙方解散、注銷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銷主體資格的;

        5. 乙方有弄虛作假、故意不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6. 協議雙方商定的其他終止協議的情形。

        終止協議的,乙方應向甲方繳銷票證并辦理終止委托代開發票手續。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委托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處理。

        (八)本協議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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