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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國務院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條(一)的通知》(國資廳評價[2003]53號)。通知規定:
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應納入中央企業清產核資范圍,由中央企業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要求統一組織。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清產核資的專項財務審計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并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股份制企業應當在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同意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應由企業出具董事值勤 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的相關決議報國資委,其中控股企業需經國資委核準后可以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于股份制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若申請以核減權益方工處理的,原則上應由企業的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共同承擔,但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按股權比例核減各自的權益,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由企業在當期損益中自行消化。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國資委沒有批準之前不能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企財01表),不能將清查出的流動資產損失和固定資產損失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中反映,而應在各類資產的原科目占反映;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基本情況表(二)”(企財附04-2表)中,可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類資產損失作為“本年不良資產及掛賬”反映。
債轉股企業開憎愛分明清產核資,對清查出的債轉股前資產損失,經審核同意后可以核減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對于企業申報的“按原會計制度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中未予批準核銷的部分,企業可以繼續收集相關證據,在1年內重新申報1次;若企業繼續收集相關證據有一定的困難,經批準也可以將這部分資產損失轉為“按《企業會計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因違法、違紀(如偷漏稅、走私)等行為而被有關國家權力機構對相關財產進行罰沒處理的資產一律不得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而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資不抵債的企業,按照《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58號)有關規定,也應納入此次中央企業的清產核資范圍。對于這部分企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清產核資報表中暫作為沖減未分配利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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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回復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 國稅函[2003]1239號)中,統一了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如果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后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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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針對各地反映的出口退稅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作了解答。
免、抵、退稅辦法中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按公式:銷項稅額=視同內銷征稅貨物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視同內銷征稅貨物,出口企業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成的,可從成本科目中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即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生產型企業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出口貨物后,企業集團(或總廠)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證明》,由成員企業(或分廠)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通知對許多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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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兩個密集型”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5號)。“兩個密集型”即指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這條優惠政策時,其所生產的主導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制定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0年頒布)范圍,且上述主導產品的當年銷售收入,應超過企業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的50%。對主導產品當年銷售收入沒有超過全年銷售收入50%的年度,該年度不得享受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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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1日,國務院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一)的通知》(國資廳評價[2003]53號)。通知規定:
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應納入中央企業清產核資范圍,由中央企業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要求統一組織。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清產核資的專項財務審計工作可由中央企業委托國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也可由中央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并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股份制企業應當在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同意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應由企業出具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的相關決議報國資委,其中控股企業需經國資委核準后可以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于股份制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若申請以核減權益方式處理的,原則上應由企業的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共同承擔;但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按股權比例核減各自的權益,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由企業在當期損益中自行消化。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國資委沒有批準之前不能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企財01表)中,不能將清查出的流動資產損失和固定資產損失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中反映,而應在各類資產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基本情況表(二)”(企財附04-2表)中,可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類資產損失作為“本年不良資產及掛賬”反映。
債轉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對清查出的債轉股前資產損失,經審核同意后可以核減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對于企業申報的“按原會計制度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中未予批準核銷的部分,企業可以繼續收集相關證據,在1年內重新申報1次;若企業繼續收集相關證據有一定的困難,經批準也可以將這部分資產損失轉為“按《企業會計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因違法、違紀(如偷漏稅、走私)等行為而被有關國家權力機構對相關財產進行罰沒處理的資產一律不得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而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資不抵債的企業,按照《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58號)有關規定,也應納入此次中央企業的清產核資范圍。對于這部分企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清產核資報表中暫作為沖減未分配利潤處理。
2003年11月4日,財政部會計司了關于印發《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31號)。此通知的目的是促進企業嚴格遵循《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舊制度轉換的銜接工作。
就新舊制度銜接時企業的調賬工作,通知規定:企業應當分別按照原制度,即《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清查損失和按照新制度,即《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減值等的規定預計損失,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設置“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在執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及因執行新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通知還對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的會計處理、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的會計處理和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銜接作了詳細規定。
對于執行新制度后企業的賬目,應在核實資產的基礎上,直接轉至新賬或沿用舊賬。對具體各個科目的沿用和會計報表的調整,通知也作了說明。
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的調賬處理,應比照本通知中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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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調查全面摸底
在推進產業改革改制和規范化建設工作之初,工作組遇到諸多困難和問題,首先是原有企業數量龐大,著手慢。
截至2005年6月底,學校共有各類投資或相關企業480余家,其中已關停、歇業企業47家。478家企業中:企業集團150家;后勤集團20家;科技園205家;新宇集團7家;院系企業55家;學校對外投資及其他企業43家(含杭嘉湖技術開發公司)。480家企業中,與浙江大學有資產關系的公司447家,總注冊資本金46.7億元,浙江大學所占股份額為6.9億元。其中學校直接投資的企業103家,浙江大學所占股份額為3.4億元。集體企業及杭嘉湖公司等與浙江大學沒有資產關系但有管理關系的公司33家,總注冊資本金4605萬元。
企業數量多,各項報批和組織實施花費時間很長。清產核資的立項、培訓、實施、核實剛結束,但報批后再審計與資產評估,才進入改制申報程序。另外,部分股權退出,資產處置難。關于冠名權的處理也是個問題,處理不當易留后遺癥。
加強領導周密安排
成立領導小組、制定有效方案
2005年11月30日,學校發文成立了浙江大學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統一規劃和領導本校的產業規范化建設,并以《浙江大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組建方案》的形式制定了本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該方案對組建學校資產經營公司、學校經營性資產的規范管理、規范企業冠用校名行為、企業人事管理等都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該方案已經教育部批準,正在實施中。
成立經營公司
浙江大學于2005年7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改革校辦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通知》(浙大發產業[2005]3號),將浙江大學作為投資主體(除出版社和建筑設計院)的102家企業及企業股權分別無償劃轉到浙江大學企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大學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學后勤投資控股總公司、浙江大學新宇物業發展有限公司4家企業。經上述劃轉后,浙江大學形成以上述4家企業為核心的四大集團。
2005年9月,教育部批復同意組建浙江大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浙大控股),即浙江大學國有獨資的資產經營公司。浙大控股成立后,與浙江大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浙大控股按帳面值協議受讓浙江大學持有4家企業的股權。浙大控股公司注冊資本為1.5億元。
通過以上產業管理模式的變革,浙江大學產業管理已從單純行政管理轉變為資產管理:浙江大學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浙江大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資方代表,行使股東權利;浙江大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學校獨資的資產經營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浙大控股下屬四個集團作為浙大控股的全資子公司分別承擔各自的資產保值增值任務;每個集團以投資收益等多種方式對下屬子企業進行資產管理。
全資企業清產核資
浙江大學制定了全資企業改制計劃:準備關停注銷一批企業,股權置換一批企業,轉制重組一批企業。關停注銷的企業正在辦理稅務審計等手續,股權置換(主要是股權退出)正在辦理評估報批等手續。同時,為了搞好改制,摸清家底,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資產、財務狀況,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和企業改制提供依據,學校于2006年初向教育部、國務院國資委提出清產核資的立項申請。已經教育部、國資委批復同意。2006年3月學校發出《關于對我校所投資企業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浙大經資委[2006]2號),確定浙江大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屬浙江大學企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改名為浙江浙大圓正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大學后勤投資控股總公司、浙江大學新宇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學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及其投資或管理的獨資、控股、有實際控制權的參股企業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共計51家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基準日為2005年12月30日。聘請了浙江萬邦會計師事務所、浙江正一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上述企業進行帳務清理、資產清查、損溢認定,并寫出《企業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目前清產核資報告已上報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確認。
截至5月底,該校已關停企業69家,正在辦理關停手續的企業38家。已改制企業24家,正在辦理改制手續的企業19家。
規范管理冠用校名
浙江大學企業中現有冠名“浙江大學”的全資企業67家,有限責任公司76家,集體企業24家。冠名“浙大”的企業206家。由于校名冠名權涉及到歷史遺留問題和一些法律問題,所以學校制定了兩步走的清理計劃:一是除控股公司、集團和個別企業外一律不再冠用“浙江大學”全稱,擬改為浙江“浙大”,杭州“浙大”作為過渡,此項工作在本年內完成。二是冠用浙江“浙大”、杭州“浙大”的企業,應在浙大名稱后跟隨企業字號并盡量縮短過渡期,盡快取消浙大冠名。2006年2月20日浙大控股發出《關于開展企業冠用校名整頓工作的通知》(浙大控股發[2006]01號),各集團正按照文件要求開展工作。
至2006年5月底已更名的企業18家,正在辦理更名手續的企業37家,承諾下半年更名的企業43家。
穩妥處理企業人事關系
浙大控股公司所屬產業系統共有職工7583人。浙大控股公司成立后,原學校人事處管理的企業人事工作將逐步轉由控股公司歸口統一管理:
企業工作的學校事業編制人員,保留事業編制,學校負責檔案工資的管理;企業工作的參加企業性質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其人事檔案主要是委托校外人才服務機構;控股公司單獨組建產業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委,負責控股公司所屬產業系統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與推薦工作。
改制進展順利企業面貌一新
經過一番風雨,浙江大學校企改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企業規范發展注入了生機和活力,浙大網新集團和浙江大學醫學儀器有限公司等重點企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勢頭。
浙大網新集團是依托浙江大學應用學科綜合優勢,以“高端定位、服務主導、國際路線”為競爭策略而重組的高科技產業集團。業務領域涉及IT業務,機電工程總承包和企業投資并購等。
截至2005年底網新集團及成員企業年合同總額近100億元,年銷售收入接近60億元(含境外銷售收入)。成立五年來上繳稅收共計約8億元。集團旗下有兩家上市公司:網新科技(上海證交所 600797)是中國深滬 300 統一指數和上證50指數的樣本企業;網新蘭德(香港聯交所 8106)是香港聯交所創業板的電信績優四強企業之一。2005年度浙大網新列中國電子百強企業第 43位,中國軟件百強企業第 6 位(浙江第1名)。浙大網新是美國道富銀行、Intel、Microsoft、IBM、Sisco、Dell、Oracle、Siemens、GRAF-WULFF、NOKIA、NEC、M.K、3COM、富士電機、聯想、華為等國內外著名企業的戰略合作伙伴或重要業務伙伴。
一、政策層面:對企業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監管正在進一步加強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負責對各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實施監督。財政部相關部門近年來一直根據法規的規定,對有關企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進行常規檢查,并公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果。與此同時,證監會和保監會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也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所管轄的上市公司、保險公司的年度報告編制或者披露要求作出規范,并實施監督。多年來,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一直是敦促企業單位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提高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質量的重要力量。而在2003年又發生了新的變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和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的成立,加強了對國有資產、銀行的監督管理,這其中包括對國有企業和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監管的加強。而執行什么樣的會計標準對于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深遠,對于國有非企業和銀行企業,財政部已經制定了相應的《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但是在執行時間和范圍上尚有差異。正因如此,2003年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與所執行的會計制度標準休戚相關。
按照中央的部署,所有國有企業在《企業會計制度》后,將用3年左右的時間于2005年完成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工作。為此,國資委在成立后不久,即與財政部聯合了《關于做好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其所管轄的189家大型國有中央企業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隨后,為了保證《企業會計制度》的貫徹落實,國資委發文要求這些企業做好清產核資、摸清家底的工作。具體安排是:(1)對于2002年前已申請執行或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中央企業,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有關工作要求,只需做好有關資金核實工作,直接向國資委申報資產損失處理,可不再組織清產核資工作。(2)對于申請2003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主體工作時間為2003年9一12月,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2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3月底結束。(3)對于申請在2004年或2005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主體工作時間為2004年1~6月,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3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底結束。
由于2003年仍然處于向全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過渡時期,所以,國資委于年末發出通知,就如何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的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企業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組織好企業總部及所屬子企業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合并工作。按照國資委的部署:(1)各企業要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中,結合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認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潛虧掛賬,如實反映遺留問題,經審批后合理消化和處理,并認真經驗和查找原因;(2)企業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中嚴禁出現新的潛虧掛賬;(3)所有境內外各級子企業(含全資、控股)、分支機構都應納入年度財務決算編制范圍;(4)企業所屬經營性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執行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尚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所屬事業單位,應將資產和財務數據并入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中;(5)企業所屬基建工程項目要與企業財務并賬,尚未并賬的應將基建項目的相關財務決算一并納入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6)除特別規定外,年度財務決算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毫無疑問,上述舉措,一方面表明2003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標準等將大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將可望得到進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職能的轉換,財務會計報告正日益成為政府有關部門和出資者獲取企業有關財務信息,籍以評價企業績效、實施監管的重要手段。除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外,我國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改革亦正在進行中,有關法規對于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信息的透明度也正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今年已經生效的《民辦促進法》、即將出臺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均對民辦教育機構、基金會以及其他有關非營利組織要求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作出了嚴格要求,從而會對相關機構、組織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產生較大影響。
二、技術層面:提高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質量
按照我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企業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保證真實、完整。這就意味著任何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至少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提供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其中,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從技術層面上來講,提高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編報質量至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從基本概念角度,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范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定義來確認和計量企業所發生的交易事項,并如實反映于會計報表中。比如,對于那些已經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資產”,實際已經不符合資產的定義,應當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于那些已經發生的現時義務,或者潛在義務已經轉化成現時義務,并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及時確認為負債等。
(二)從信息披露有用性角度,企業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目的是為了反映企業在年末的財務狀況、全年的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等信息,從而一方面可以解脫經營管理者的經管責任,另一方面可以向會計信息使用者傳遞與其決策有用的信息。從這個角度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者應當盡量向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披露充分的信息,這些信息不僅僅包括會計報表本身的信息,還包括會計報表附注信息,從而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本身的信息。關于企業至少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均作了具體規范,中國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附注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也作了規范。另外,從保證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有用性和完整性角度,對于一些有助于理解會計報表內容的信息,即使其沒有在相關準則、制度中明確規范,企業也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予以披露。
(三)從會計規范角度,應當繼續完善我國財務會計報告規范體系。財政部目前正在深入我國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特點和類型、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模型等,根據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來決定企業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正在加緊制定《財務報告的列報》會計準則,對于企業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列報的主要內容作進一步的、詳細的規范。
三、使用層面: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重點關注的內容
前已述及,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目的是為了在會計信息使用者與企業管理層之間建立起一個信息溝通的橋梁,但是由于雙方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和雙方之間可能的利益驅動的不一致,我國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仍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會計信息使用者在使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需要予以特別關注。按照200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有關情況,結合今年的特點,使用者在閱讀和分析200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尤其注意以下幾點:
(一)關注上市公司與關聯方和潛在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盡管財政部已經了《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等規定,對于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損益的情況能夠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基于關聯方交易有可能存在的不公允性,報表使用者仍然應當特別關注上市公司從事關聯方交易的程度、所占的比例以及定價的合理性等。另外,考慮到不少上市公司為了規避政策,采用“關聯方交易非關聯方化”的做法,所以,使用者還應當特別關注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上市公司與潛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
(二)關注企業資產減值的處理及其影響。隨著《企業會計制度》的執行,企業需要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這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較大影響。但是,從最近幾年的年報情況來看,一些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隨意性較大,尤其是對于部分業績較差的企業通過“巨額計提或者核銷”、以待后期轉回的辦法來避免退市或者特別處理。比如,某企業在2002年對應收母公司和其他關聯方的欠款全額計提了壞賬準備,減少當期損益26.90億元;某企業對應收賬款等計提巨額準備,減少當期損益2.67億元。而另一些企業則因調整計提,沖回前期計提的減值準備,而使業績大幅上漲。如某ST公司2002年完成凈利潤278萬元,而其中因沖回前期計提的壞賬準備調增利潤2232萬元;某企業在1999年計提某樓盤存貨跌價準備9331萬元,在2002年又轉回部分存貨跌價準備3086萬元,增加當年利潤,對公司業績影響較大。所以,在2003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使用者應當對于因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繼續予以重點關注。
(三)關注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行為。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可以采用追溯調整法,而會計估計變更只能采用未來適用法,所以其財務是不同的,另外,會計差錯更正則在性質上就與上述兩者不同。在實務中,某些通過混淆三者之間的關系來調節利潤。為此,亦需要予以特別關注。比如,在2002年年報中,有些企業將會計估計變更當作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如某企業將壞賬準備的計提由原來的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變更為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與個別認定法相結合,視同會計政策變更進行了追溯調整處理;有些企業將會計政策變更當作會計估計變更處理,比如某企業將存貨計價方法由后進先出法改為移動加權平均法,作為了會計估計變更處理;有些上市公司將會計差錯更正當作會計政策變更處理,比如某上市公司以前將本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廣告費用按照兩年攤銷,而在2002年更正為將廣告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公司將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等。
[關鍵詞]:國有資產監管、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審計監督
2003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⑴ 該條例的公布,標志著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已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條例》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等幾個方面規范了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該條例也同樣適用于對報業的資產監管。
根據《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而目前,報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手段還不夠完善,存在一些漏洞,給少數別有用心的人造成了可趁之機,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情況還較為嚴重:譬如筆者曾參加了對報社原辦公司的清理審計工作——報社曾在1992年—1994年全國興起大辦公司熱潮時,投資開辦了數十個下屬公司,但清理審計時卻發現,除僅一家公司盈利6萬元外,其余全部虧損,且訴訟纏身,凈虧損額加上法院扣劃損失共計348.28萬元;90年代斥資1000多萬元興建的九江新聞大廈被查明施工單位虛報造價,且至今閑置,不僅不能帶來任何效益,每年還要支出不菲的人員工資、管理費、養護費等;在審計中,還發現九江新聞培訓中心原主任侵吞公款,涉嫌經濟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從被審計期間看,在1990—2000年僅10年時間,國有資產流失金額便高達數百萬元之巨,而審計范圍還未全面鋪開。凡此種種,令人震驚。(注:引自江西日報社《審計報告》)由此可見,報業資產監管勢在必行。如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搞好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堵住國有資產流失的黑洞?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清產核資,搞好國有資產的登記工作
全面清查、核實國有資產。具體來說,就是對各類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遞延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等進行全面清查和登記,查清國有資產價值總額;對單位占用的國家資本,包括所有者權益和未分配利潤,要進行全面核實,以明晰國有資本金確切數額。這是一項基礎性工作,是搞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前提。只有把這項基礎工作做好,才能掌握第一手的準確數據,才能為下一步實行規范化管理創造條件。譬如報社每年都舉辦類似“記者節” 、“讀者節” 、“某某論壇”之類的活動,經常收到諸如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之類的贊助品,價值不菲,而這些贊助品并沒有履行嚴格的登記手續,結果被一些干部當作私人物品使用,甚至離職后都未交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造成流失。因此必須加強國有資產的清查工作,嚴格將其登記備案,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數。如果國有資產所有者弄不清基本情況,掌握不了資產的真實狀況,要想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是不可能的。
二、進行產權界定
因工作需要,國家曾給報社提供了一些房產用于辦公、培訓與宣傳,但其產權并不明確。報社雖然迄今為止仍在使用這些房屋,但房屋產權權屬有的手續不齊全,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辦理任何手續。而且與房屋產權緊密相聯的土地權屬亦是模糊不清,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不知是屬于行政劃撥還是屬于出讓性質。這就給今后留下了隱患,也使得居心不良的人有空子可鉆。因此,當務之急是對其進行產權界定,明確劃分包括房產在內的產權歸屬,從法律上明確國有資產的產權歸屬方。如果手續不全,一定要將該辦的各項手續補齊,以杜絕覬覦者的非份之念。
三、嚴把“評估關”
對擬用于投資、合資、合作的國有資產,應多方考察后,選擇資信好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全面評估,在評估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有關法規,嚴把“評估關” ,特別要注意防止“少評” 、“漏評”和“私評”,并嚴格防范個別人員私自左右評估結果,將國家財產用于人情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四、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體系⑵
基本公式為: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 (期末國有資產總額 / 期初國有資產總額)×100%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于100%為保值,大于100%為增值。
通過建立指標考核體系,可以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能夠促使經營者花大力氣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效益,使國家寶貴的資源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促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此外,根據科學合理的業績考核體系,可以實行優勝劣汰機制,選拔出優秀的人才來進行報業資本化、市場化運作,真正將報業做大做強。
五、大力搞好報業內部控制建設,強化會計監督
必須高度重視報業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問題,強化報社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的控制,嚴格約束報社內部涉及會計的所有人員,保證報社內部涉及會計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嚴把“核銷關”,對在賬面上長期掛賬的大額廣告費欠款,應按照“少核銷,多掛賬,慎剝離”的原則慎重處置,按規定從嚴掌握呆壞賬核銷標準,符合標準的予以核銷,暫不符合標準但確屬不良資產的則實事求是地作掛賬處理,繼續催收,以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六、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實行規范的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審計制
為監督檢查報業國有資產的經營使用情況,審計部門應每年定期對國有資產經營者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離任者還要進行離任審計。審計側重點在于審查國有資產是否安全完整?國家投資是否達到保值增值?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國家應分得的利潤是否及時、足額上交?如果發生虧損,應分析虧損的原因——經營者是否嚴格履行了其職責?是否存在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現象?經營者應承擔哪些責任?審計結束后,提交正式審計報告,反映所存在的問題,敦促整改。如果是離任審計,必須貫徹“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不審計清楚,不得離任就他職,以明晰責任。
七、規范采購體制,大力推行集中采購與招投標管理
物資、設備采購中“回扣”現象由來已久,采購環節中收受回扣和賄賂,損公肥私的現象相當嚴重,不僅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腐蝕了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結果造成一些干部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邪路。因此,要規范采購體制,就應大力推行報社集中采購,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提供同質產品的前提下,由價低者當場中標,這樣可使一些想搞歪門邪道的人無隙可趁,既為報社降低了采購成本,又保護了干部,使其不致滑向違法違紀的深淵。
八、嚴格挑選合作伙伴,精心呵護無形資產
報社有著良好的對外公眾形象,尤其是黨報,在公眾中享有很高的威信。這是一項極富價值的無形資產。有些人看中了報社這塊“金字招牌”,就利用這一點,以與報社的下屬公司合作經營的名義,騙取了報社的信任,然后帶著報社下屬公司的印章到處簽訂合同、大肆對外擔保,貸款,甚至行騙,然后逃之夭夭,結果報社與其合作不但沒有賺到分毫利潤,反而背上了沉重債務,惹上了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訴訟官司,最后還被法院判令強行劃撥款項還債,不但經濟上蒙受損失,且損害了報社的形象,。因此一定要嚴格考察意向合作者的資質與資信,對不誠信的企業,應堅決拒絕與之合作,以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九、加強誠信教育
加入WTO 后,外資和民營企業將會有一個較大,混合經濟的成份會增加,資本市場、資金市場、產權市場會更加開放,出現企業產權的多元化,經濟利益主體的多元化,資產經營委托聯系的多樣化,經營者報酬以現金股份等形式多樣化,經濟資源的流動組合的市場化等情況。為防止腐敗和舞弊,提高經濟效益,維護體制轉型過程的經濟秩序,強化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責任就要加強審計監督,同時要改變計劃經濟模式下企業審計單純查處財務收支中的違法違紀的傾向,將審計的重點放在大型骨干國有企業的經常性審計監督和對重大突出問題的專項審計監督。審計的對象和要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國有企業審計的國際慣例
國際最高審計組織利馬宣言指出“公共資金的管理意味著一種委托關系,因此,有公共財務管理就一定要有審計”。東京宣言指出“隨著公共部門活動和政府為追求發展所用開支的增加,隨著公共企業的發展和地方行政當局自主權的擴大以及某些國家私有化趨勢的加劇,公共責任制的特性、范圍和廣度現在已擴大到更廣的領域”。不同國家的經濟制度和情況盡管不同,但隨著政府為追求經濟發展進行大量投資和公營企業活動的不斷增長,政府更加重視對公營企業的管理,為提高經營效益,其中一個有效的辦法是在明確公營企業與政府投資者的經濟責任、財產權利、經營自主權和績效目標的基礎上,對公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和經營績效進行定期審計監督,審查企業的財務報表,檢查會計和績效標準及法紀的執行情況,評價受托經管公共財產的經濟、效率和效果,以促使公營部門的財務信息和全面經濟責任得到改進。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我國國有企業制度將與國際上的公營企業制度接軌,進一步明確國家對企業以投入資本額為限的財產責任和企業對獨立支配的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完善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和法人財產運營主體之間的責任關系,從過去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向對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的監督轉變,客觀上要求參照國際慣例,一方面政府審計要站在國家出資者的角度,加強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濟責任的全面審計監督。另一方面社會審計組織面向社會公眾以獨立審計的角度鑒證、監督所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公允、合法、一致性。
三、對策
(一)改進企業審計方法國有企業占有、利用國家有限的資源,在進行經營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財經法規,以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和國家權益,更為重要的還要看其對資產經營的有效性,這都是企業經營者及法人代表應承擔的經營責任。當前,我國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偷漏截留國家稅收利潤等違紀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有些企業甚至瀕臨破產,而經營眷卻不承擔經濟責任,有的還易地升官。這與缺乏經濟責任觀念和對經濟責任的有效監督有很大的關系。這就要求政府審計在監督企業財務收支合法性、合規性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審計監督,以促使其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增加資本積累。
要加強對企業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一是結合推行資產經營責任制,使經濟責任人格化,明確企業法人代表及主要經營者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承擔經營責任,改變以往集體負責,實質人人都不愿負責的模糊責任虛置狀態。明確審計的對象是企業的財務收支及法人代表的經濟責任,并在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中予以明確,通過定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形成制度,以加強責任監督,增強責任觀念。二是明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及審計監督的。國有資產包含國家對國有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以及投資收益形成或經依法認定取得的國家所有者權益和其它國有財產。在財務報告中具體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末分配利潤等。國有資產保值是指企業在考核期內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等于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如果期末額小于期初額,實質就是蝕本。國有資產增值是指企業在考核期內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大于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評價保值增值的狀況及實現的途徑和潛力,還應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益指標;凈資產收益率(稅后凈利除以所有者權益);總資產報酬率(稅后凈利加利息支出除以資產總額);成本費用率(利潤總額除以成本費用總額)以及資本結構指標;產權負債比率(負債總額除以所有者權益)。
審計資產保值增值的經濟責任時,首先要通過財務審計審查企業財務報告中反映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是否真實。其次,在財務報告反映信息真實性的基礎上,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和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益指標,并同近期財政部通知的“國有資本金績效評價指標”以及授權監督機構批準的考核標準相對照,確認企業保值增值指標的完成情況,作出評價,提出建議,同時對企業法人代表的經營業績作出評價,并寫進審計報告,以解脫或明確企業法人代表的經濟責任,作為確定其年薪、升降、留任和獎懲的依據。再次,增加審計產權責任的內容,國家審計機關當前對企業審計的重點應放在摸清家底,清產核資,強化對企業產權改革的審計監督,以明晰企業產權關系,促使企業政企分開,促進產權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的發生,核實企業資產、負債、權益的真實性,評價企業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狀況;繼續加強對企業遵守財經法規情況的審計,突出對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數額較多、虧損較大和接受國家財政補貼較多企業的審計監督,檢查有無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邊續兩年虧損或虛盈實虧而虧損額繼續增加的問題和股權轉讓、資產處置、對外投資中的不公平交易隱藏的腐敗和瀆職問題,及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二)加強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再監督隨著產權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客觀要求社會審計獨立、公正地審計、鑒證企業財務報表,需要全面推行注冊會計師對所有企業財務報表審計,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為投資人、債權人服務;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系列服務。
由于我國從計劃轉向市場經濟的經濟轉軌時期較短,事務所缺乏長期觀念,短期經濟利益的驅動促使違背職業道德和原則,中介機構數量繁多,同業惡性競爭,再加上轉制后,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未發揮有效的權力制衡作用,存在“內部人控制”,企業總經理等負責人可能要求事務所欺騙股東,偷漏稅收,審計僅是為應付行政法規的例行要求,審計委托和付費者不是股東,而是企業經營者,拿誰的錢,按誰的意愿辦事。委托業務本身缺乏強制真實性的內在動機。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存在混亂、作假。在目前的經濟轉軌、企業轉制過渡階段,客觀上需要具有高度獨立性、權威性、專業性并和被審計企業無收費利益關系的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織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驗證報告的真實性和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作假違紀問題,到委托企業進行審計調查。代表國家行使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再監督,提高社會審計的質量,維護國家及社會公眾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結合企業改制的新問題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隨著投資形式的多樣化,經濟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分配形式的多樣化,企業資金流轉的環節多,資金關系復雜,財務管理的漏洞多,控制的難度加大,相應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會跟不上,出現傾向性的問題,如多環節、多渠道投資轉移國有資產,截留私分資產收益,利用企業資金炒股,私分收益,虛假上市,私分炒買原始股,低價出售轉移國有產權及資產,幕后交易損公肥私,企業負責人弄虛作假,騙取效益年薪或股票期權,貪污、挪用國有資金等問題。為防止腐敗,加強對企業產權代表和經營者的個人經營行為的監督,就要加強財經法紀的專項審計。為及時調控宏觀經濟,及時發現企業的新問題,提出對策,也要有針對性地對傾向性的問題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正確處理經濟責任審計與傳統財務審計的關系保值增值責任審計是在傳統財務審計基礎上的擴展和審計目標的深化,需要正確處理以下幾種關系:
一是合法性審計與真實性審計相結合。市場經濟下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資金來源渠道的多樣化要求財務信息滿足社會公眾決策的多方面需要,首先考慮的是真實性。但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必須建立在符合統一的財經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因此,當前審計的重點是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要在過去重點對財務收支和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國外的機輔助審計,抽樣審計、性復核、函證查詢、抽盤存貨、倒軋銷貨成本等審計,加強對存量資產的盤存審計和長期投資和投資收益、股權變動等方面的審計。
二是財務審計與效績審計相結合。
按照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要求,一方面企業必須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自主經營;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對國家投入的資源充分利用,高度重視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把經濟效益放在首位,使資金不斷增值。績效審計主要檢查資源利用的經濟性,即節約資源;效率性,即以較少的投入得到較大的產出;效果性,即把使用價值達到預期的經營目標和政府核定的績效指標。所以,對保值增值的經濟責任的監督和經營者業績的評價最終要落實到績效審計上。績效審計只有在通過財務審計核實信息的基礎上才能有效進行,否則會出現虛盈實虧、假數虛算的不良現象,這都依賴于財務審計。目前,需確定績效審計準則和標準,審計部門事前要參與資產管理部門對企業責任指標及考核方法的確定,事中結合資產經營監督機構批準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在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中增加對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審計評價的內容。在具體審計項目別要重視對成本審計,以及實物和股權投資的效益審計,以經營成本和投資成本為龍頭,投入產出和成本效益分析做好資產經營績效審計。事后出具權威性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是財務審計與內控制度審計相結合。
推行資產經營責任制后,圍繞資產增值的經營目標,企業管理將以資金管理和成本管理為中心,更加重視財務控制。企業內控制度是一個完整的財務控制體系,是企業管理的基礎。審計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審計時對內控制度進行測試和評價,確定重點審計范圍并幫助被審企業完善內控制度,加強資金等方面的管理,做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工作,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一、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指導思想:以建立健全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為目標,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轉換企業產權,置換職工身份,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改制原則: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有情操作,可持續發展,前后統一。
二、企業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縣搬運公司是我縣港口唯一一家物流企業,1951年由縣搬運工會成立發展起來的縣辦大集體企業,主要經營港口進出貨物、砂石的中轉堆放以及裝卸運輸業務。曾經是我縣交通行業的骨干企業,為地方經濟建設作出了,一定貢獻。近年來,由于港口進出貨物量急劇下降,貨物搬運裝卸業務嚴重不足,公司主要業務轉為砂石堆放,全員下崗,2009年起公司實行整體租賃經營。縣搬運公司現有土地(包括經營場地)約120畝,房屋8棟4047.74m2,現有職工222人,其中退休職工113人,在冊職工109人,按年齡分,女滿45周歲與男滿55周歲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下同)6人,女45周歲與男滿55周歲以下103人,享受遺補人員50人。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查檔統計,需置換職工身份109人,累計工齡約2750年,女45周歲與男55周歲以上年齡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生活費累計234月。
(二)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情況
根據公司財務帳面反映:
1、資產情況:截止2010年7月31日止,搬運公司帳面反映資產總計為671.6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包括房屋、機械設備低值易耗品)515.9萬元,土地資產評估值待評估,其他應收款47.2萬元。
2、負債情況:截止2010年7月31日,經審計局確認負債總額3.9萬元(其中流動負債3.9萬元)。
3、所有者權益情況:截止2010年7月31日,經審計核定,所有者權益總額為667.6萬元。
企業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情況最后以審計報告為準。
三、資產處置
按照都發文件精神,經評估確認后企業土地、房屋、設備、設施,由縣政府先行收購進入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再按法定程序進行公開掛牌出讓。
四、改制成本籌集
企業土地、房屋、機械設備、設施出讓變現資金,未變現前由政府籌集墊付所需改制成本。
五、債權、債務處理原則
根據清產核資評估報告,企業的債權債務按以下原則處理。
1、銀行債務由政府出面處理。
2、職工拖欠企業的款項,經核實后,在發放安置補償費、生活費款項中扣除或用現金償還。
六、安置辦法
(一)職工身份界定和工齡計算原則
1、職工身份、參加工作時間、年齡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查閱本人檔案確定,若檔案內出現前后時間不一致時,以最早填寫的履歷表為準。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的年齡界定,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集體查檔審查為準。
2、工齡、年齡截止時間2010年12月31日止。
3、在編在崗職工在人事勞動部門無檔案的,由企業和職工個人提供真實有效依據,經縣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勞動部門據實建立個人檔案。
(二)在冊職工安置
1、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不參與身份置換,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1)企業為職工一次性繳足基本養老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限,職工退休后,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享受社保待遇,其退休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2)自20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35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生活費至退休年齡。
(3)不享受身份置換補償金。
(4)先由企業按規定為職工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基數按2009年平均基數確定,每年遞增15.1%(其中企業負擔應繳金額的十一分之九,個人負擔應繳金額的十一分之二。)再由企業在改制時一次性為每人繳納1.6萬元(含大病統籌)醫保費,從2011年1月1日起可終身享受醫療保險。
2、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職工,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1)發放職工身份置換安置補償金,標準為:職工每年工齡按300元補發。工齡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其中企業負擔應繳社保的七分之五,個人負擔應繳社保金的七分之二。企業繳納部分在改制時一次性繳足;個人負擔部分在職工身份置換補償金中一次性扣繳,不足部分由職工個人用現金繳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職工社會保險金繳足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補足15年。1995年以前參加工作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0月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繳足15年。養老金繳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方法、比例同上(企業負擔七分之五,個人負擔七分之二),扣繳身份置換補償金不足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用現金補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繳標準按企業原申報基數測算,沒有申報基數的(含社保未入網人員)按逐年社保繳費基數計算。
(4)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被新的用人單位招用,應續接社保關系,履行繳費義務,以提高退休后的工資待遇。
(5)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職工,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辦理住院醫保。
3、對不愿參加身份置換的職工,由本人寫出書面材料,報改制領導小組批準,可以不置換身份,將其人事檔案轉入縣技工或人才交流中心,不享受單位改制待遇。
4、傷殘人員安置
傷殘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規定,按下列規定享受待遇:
(1)工傷待遇享受對象:
A、被認定為工傷并經市(含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工傷傷殘等級的對象;
B、因公受傷,但未及時辦理傷殘等級鑒定,未認定傷殘等級的,按規定程序補辦工傷認定和其傷殘等級鑒定手續的。(即企業認定是否因公受傷后,再由縣企業改制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縣人事勞動等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申報組織鑒定并確定傷殘等級,此項工作待職工身份置換后進行)。
(2)工傷傷殘補償標準:
A、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10級依次為16、14、12、10、8、6個月的基本檔案工資;
B、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5—10級依次為40、34、28、22、16、10個月的本人檔案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
C、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依次為12、11、10、9、8、7個月的本人檔案工資。
(3)復轉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不再重新鑒定,因舊病復發,本人提出申請經改制領導小組批準可重新鑒定。傷殘補助1—4級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5—10級的對應上述職工傷殘等級標準享受傷殘補助待遇。
(4)非因公負傷,患病的職工不享受上述待遇。
5、退休職工安置
(1)退休職工不再繳納養老保險金,退休金計發標準按基本養老保險計發。發放方式仍然由縣社保局按社會化方式發放。
(2)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金由企業一次性繳納2.3萬元給縣社保局后,從2011年1月1日起,退休職工可終身享受醫療保險。
5、職工遺屬安置
符合國家規定的遺屬補助對象,改制時由企業一次性發放遺屬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為:已故職工未成年子女按2010年12月31日時年齡至18周歲,一次性發放,每人每月發給70元;父母配偶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每人9500元;60周歲以上不滿65周歲的8000元;65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7000元;70周歲以上不滿75周歲的6000元;75周歲以上的4500元。父母的遺補費按其子女供養關系比例承擔(上述中的“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合本數)。
七、職工住房拆遷安置辦法
按照縣房管局制訂的《改制企業職工住房拆遷安置方案》執行。
八、其它相關問題
(一)改制后職工(含退休職工)的人事、工資檔案移交縣改制企業職工托管服務中心。職工戶口、黨、團組織關系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轉移手續,財務帳轉入主管部門管理。
(二)改制后職工確因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可按國家有關政策由民政部門為其辦理低保手續,享受低保待遇。
一、基礎建設
*年是我校各項改革迅速發展的一年,教學、科研、管理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為我們搞好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證。我們審計處認真貫徹落實審計廳、教育廳等上級部門的指示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在做好審計工作的同時,積極配合其它各項工作的開展。堅持"完善自我,提高認識"的原則,努力完善審計制度,健全審計機構,調整人員結構。
1.參與制定了學校物資采購、設備管理及相關規章制度若干項。規范了經濟行為,使審計工作進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2.在學校機構改革后,進一步明確了審計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使內審工作的內部監督職能進一步得到體現,可以更好的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3.調整人員的知識和年齡結構,新增專業審計人員2名(均為應屆本科畢業生),加強了審計隊伍建設,一名同志獲高級會計師資格。經驗豐富的老同志和積極上進的年輕人相互交流、相互學習、以老帶新、新老結合,形成了一支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較為合理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審計隊伍。
二、學習及培訓
強化措施,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使我校每個內審人員都真正成為"思想領先、業務過硬、技能嫻熟、務實高效"的工作高手。
1.派一名同志隨同教育廳考察團赴法國等國外學習考察,獲取了大量審計工作信息及先進工作經驗。
2.與南京大學、華南理工大學、河南大學等省內外高校相互交流,共同探討審計工作新思路。
3.加強自身業務素質的學習,積極進行學術研究和探討,公開發表專業學術論文4篇。
三、參與后勤改革
隨著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改革的深入,我校后勤集團已逐步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我們參與制定了一系列后勤改革的規章和措施,同財務處、后勤管理處一道,對集團每個中心進行了成本核算,并結合外校經驗,根據本校實際,制定了各項定額標準,為推動學校的后勤改革和發展起到了應有的作用。
四、參與校辦產業改革
"科教興國"和"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這一戰略的提出,給以高科技為特征的高校校辦產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但是由于校辦企業的利益和學校的利益并不完全是一致的,企業內某些同志往往會為了個人利益或小團體利益而致學校利益于不顧,很難保證學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面對這一現狀,我們會同財務處、企業管理處一道,參與制定了校辦產業改革工作的相關文件,對校辦每個企業進行了清產核資,摸清了企業家底,改善了經營環境,明確了經濟責任,提高了經濟效益,為領導提供了決策依據,為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做出了貢獻。
五、參與各項招投標工程及政府采購
隨著學校改革的迅速發展,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學校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是與市場緊密相聯的,要實現對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工作的有效控制,就必須用各項規章制度來規范和約束。我們參與制定招投標程序及學校物資采購工作的相關規定并監督實施。在招投標工作中真正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物資采購工作,審計處自始至終全過程參加,充分發揮了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的監督作用。一年來共參與招投標項目及物資采購項目110余項,監督簽訂經濟合同50余份,涉及金額近千萬元,為學校節約資金130多萬元,規范了學校物資采購行為,維護了學校的經濟利益。
六、具體審計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一步搞好內審工作,按照審計署提出的"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穩步推進審計工作深入的開展。
1.開展決算審計2項,通過對*年度學校財務決算和工會經費決算情況進行審計,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進一步規范了學校預決算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2.開展財務收支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4項,提出合理化建議20余條,查處應交未交學校資金共計162萬元(其中家電公司107.6萬元;機械廠29.92萬元;印刷廠16.21萬元;文體用品公司8.23萬元),現基本已全部追回。
3.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其經濟責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障國有資產增值而實行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一年來我們開展經濟責任審計4項,既澄清了廠長(經理)任期內的各項經濟責任,同時又為企業和學校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和措施,促進了企業的經營管理,為校領導提供了決策依據。
4.基建審計:隨著我校辦學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基礎建設項目資金的投入繼續增加,全處同志克服人員少,任務重,審計事項跨度長的困難,以我校自身的利益為出發點,緊抓工程項目審計,從工程的招標、施工到竣工驗收結算的每個環節,實行全面審計,從中發現存在虛列工程項目,多計工程量,高套定額和多結算工程款諸多問題,對查出的問題進行糾正、整改。全年共審計基建、維修、裝飾工程項目340多項,審計金額5000多萬元,審減金額160多萬元。為學校挽回了經濟損失,維護了學校合法權益,有效地規范了工程項目的管理。
5.科研工作是高校發展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工作,我們集中力量加強對科研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使這些資金充分發揮作用和效益。一年來我們開展科研經費審簽11項,促進了科研工作的發展。
6.全面開展審計工作,對全校教職工關心的熱點、重點問題進行審計監督。開展住宅樓工程財務決算審計25項,糾正不合理費用支出2萬多元,并在《后勤通訊》上加以公告,切實維護了廣大教職工的利益,開展專案審計1項,糾正違紀資金12余萬元,建議并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嚴肅了黨紀國法,受到了全校教職工的好評。
7.積極開展對外聯系,經常性的和省內外高校合作,繼續保持與兄弟院校的友好往來,共與兄弟院校合作開展審計項目2項,既查清了問題,又達到了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的目的。樹立了我校形象,提高了我校知名度。
七、工作體會
1.領導的重視與支持是搞好內審工作的關鍵。領導的重視程度越高,內審工作就越有依靠,發揮的作用也就越大。我們在認真做好工作的同時,注重同上級領導的交流,不定期匯報工作情況,爭取領導的信任,取得了領導對內審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校領導對審計工作倍加關注,對審計的組織、人員的調配予以大力支持,對重大問題的定性與處理親自過問,對審計報告認真批閱,及時提出了整改意見和具體要求,為審計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有力保證。
2.健全的審計機構,合理的人員結構及知識結構是做好審計工作的基礎條件。在校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幫助下,審計機構不斷得到完善,辦公環境大大改觀,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審計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專業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的工作。現在我們審計處共有專業審計人員6名,其中高級會計師1名,高級審計師1名,會計師和工程師2名,今年又新引進應屆本科畢業生2名。合理的人員配置和人員結構便于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我校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關鍵詞 國有企業 股權設置 債務重組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在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被列為當年需取得新突破的第二項重要改革,“必須堅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繼續推進”,再次揭示出國企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人們常說“改革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國企改制中,肆意侵吞國資,使國家和職工蒙受損失,這種成本就要不得。事實上,由于股權設置不當和監督不力,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的案例很多,從某種程度上說,股權設置是否具有性與合理性,直接關系到國企改革的成功與否。因此,在深化國企改革的進程中,我們有必要對股權設置的相關問題作如下探討。
1 企業法人股問題
企業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法人財產權為基礎,向其他股份制企業投資所形成的股份。企業法人股的股權表面看屬于企業法人,實際上是屬于法人企業的所有者。
設置企業法人股對股份制企業有效籌資、股份制企業間相互持股、相互控股都是有利的,也符合產權清晰這一項企業制度的核心要求。我國國有企業由于傳統體制,在處理上確實存在部分自有資金的問題,那么,對于企業自有資金應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對于自有資金中屬于國家原始投資增值部分的,產權應歸國家,設為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至于自有資金中屬于勞動者報酬或福利的部分,產權應歸勞動者個人。可以有三種處理:
(1)將其作為債權處理。即將企業自有資金中屬于勞動者個人性質的部分,作為改制后企業的負債,計入有關的負債類賬戶。在沒有實際支付之前,企業可無償使用。筆者認為,將其作為債權比較合理可行:第一,它有利于經營資產與非經營資產剝離,設置職工福利與獎勵基金的目的是要提高職工福利,將其用于投資則混淆了經營與非經營的界限;第二,有利于克服“鞭打快牛”傾向,避免福利費超支者收益,節約者受損的不正常情況發生;第三,有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踐中大部分企業此類資金超支,作為債權處理可保證國有資產不受損失。
(2)將其作為個人股。即將企業自有資金中屬于勞動者個人性質的部分折價入股,并作為個人股,參與企業利潤的分配。
(3)作為職工集體股外投資。即將企業自有資金中屬于勞動者個人性質的部分,以企業的名義對外投資,其投資收益仍屬于職工集體所有。
2 債務重組問題
債務重組與公司改建方式和資產剝離情況是緊密聯系的。在整體改建和合并改建情況下,由于涉及的資產剝離問題較少,因此,往往將改制前企業的全部債務都變成為改制后公司的債務。對于分立式改建,債務如何處理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思路:①全部債務由原企業承擔,改建后公司不承擔原企業債務;②按債務與剝離資產及經營業務關系,在原企業與改建后公司間分攤;③債務按資產剝離比例分攤,即以原企業的債務為基數,進入改制的資產越多,承擔的債務就越多;④債務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承擔,即以改制后公司的預計總債務為基數,各發起人或分立企業,按股權結構承擔相應的債務;⑤債務按償還期長短分攤,一般地說,長期負債可由改組后的公司承擔,短期負債由原企業承擔。
筆者認為,從上看,第一種思路比較合理。因為分立式改建的企業原法人不變,原企業法人以企業法人股的形式進行投資,改建后企業只是原企業的一項長期投資。原企業的債務理應由原企業承擔。至于償債資金來源,一是在改制時變賣部分資產所得,二是從改建后企業分得的股利。但從實踐看,債務的發生往往與經營業務緊密相關,與投入改建資產相關的正常債務由改建后的企業承擔是可行的,這說明第二種思路也是債務重組的現實選擇。如果分立改建是原企業凈資產不足,可考慮適當采用第四種和第五種思路。按第三種思路,如果原企業的債務技術不同,進入改建后企業的債務比例不同,那么債務少的股東將承擔債務多股東的債務風險,這對改制后企業的股東可能是不公平的。
3 債權變股權問題
對于債權變股權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對于銀行債權中由于“撥改貸”形成的債權,如果在產權界定時已將其變為所有者權益,那么股權設置時就成為股權。1995年國務院已決定將1984~1988年國家“撥改貸”的660億元債務全部轉為國家對企業的投資。因此,“撥改貸”這部分債權已經轉為股權,不存在爭議問題。
對其他銀行債權如何處理,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銀行債權變股權對銀行是有利的,而且是可行的,也有人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從銀行借入的貸款,主要是從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手中吸收的存款,這部分資產的產權并不屬于銀行,是銀行的一項負債,如果將這部分貸款轉為對企業的投資,變為股權,其產權關系仍然不清;另外,如果將銀行貸款轉成投資,那么,銀行的流動資金就會沉淀在企業,企事業單位和居民的存款到期時,就沒有還款保證。筆者認為,銀行債權變股權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應慎重處理。從上講,銀行也是一個實體,它可以用自己的自有資金對外投資。因此,在一定的條件下,少量的銀行債權變股權還是可行的有利的。
(1)銀行債權是對改制前的企業而言,股權是對改制后的企業而言。改制的目的是提高經濟效益,資產剝離和債務重組正是要企業輕裝上陣,增強盈利能力。在提高改制后企業經濟效益的前提下,股權比債權更有利。
(2)銀行在權衡理論上風險小的債權與風險大的股權時,應當明確,實際上收不回的債權比股權的風險更大,與其將債權放在改制前企業長期無法收回,倒不如將其投入改制后企業有可能得到收益。鑒于銀行債權變股權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為了控股或參與企業決策,因此可將其變為優先股權。這樣對銀行來說可減少風險,獲得穩定收益;對企業來說擴大了股本,并可獲得財務杠桿收益。另外,在債權變股權時,其折股比例可適當高于正常折股比例。
但是,銀行債權變股權有限定條件,控制規模。原則上應以銀行的資本金為依據,銀行債權變股權的數額不能超過銀行的資本金,以保證存款戶的權益不受損失。同時,銀行債權變股權要堅持雙方自愿的原則,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解決。解決時應考慮的因素主要有:
(1)企業的盈利能力與經營風險。企業盈利能力是最關鍵的因素,如果企業有較高的盈利能力,且盈利能力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則銀行將債權變股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此時企業往往要均衡其收益與風險。在經營風險較小時,企業希望獲得財務杠桿收益,銀行債權變股權的可能性小,反之則可能性大。
(2)企業的規模與潛力。從銀行角度看,企業發展潛力大,則債權變股權是有益的,反之則將受損;從企業角度看,企業處于規模收益遞增時,往往希望加大股權、擴大規模,此時,銀行債權變股權的可能是存在的,否則將是困難的。
(3)債權債務的金額和構成。從銀行角度看,當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大,且長期債權構成大,企業處于發展期時,可將銀行債權變股權;從企業角度看,企業債務負擔重,改制時資本不足,希望銀行債權變股權。
對于其他企業債權變股權,其原則與可銀行債權變股權進行。如果改制企業債務負擔過重,而債權人又不能變股權,可考慮通過債權轉移方式間接變為股權,即債權人A將其擁有的改制企業債權以一定的折扣轉移給B,債權人B將擁有的債權變為股權。
4 股權監督問題
“一抓就死,一放就亂”一直是國有企業的“監管怪圈”。國企改革已歷經20多年,以放權讓利為主導的改革雖然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企業活力,但是同時也放松了國家對企業的監管,導致內部人控制力量大增,窮廟富方丈、國企虧損、賤賣國有資產、銀行壞賬等問題頻頻發生。因此,必須要對國企改革中的股權設置予以監督。
(1)制定相關法規。鑒于近年來,國資委對181家中央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現有相當部分的企業財務狀況沒有進入財務審計報告或不全面的事實。2004年,國資委以《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實施了9個規章,印發了20多個規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國有資產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效果明顯。
(2)推行公司制管理模式。目前,中央企業實現公司制的只有9家企業,其余的都是按照企業法建立的總經理負責制,在這個過渡時期,國資委還得管,包括落實責任、簽訂責任考核意向書、建立公司董事會、選拔管理者等等。一旦企業實現了公司制,實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國資委就只管所有者、不管經營者了,工作就轉移到指導企業董事會工作上來了。
(3)引入“陽光法案”。如制定專門的《國有企業信息公開法》,擴大人民群眾和企業職工的知情權。“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本身就反映出目前的國資監管體制仍然不夠完善、規范。中央企業發生的損失,很大程度上與企業內控機制缺失,監督管理不嚴有關。而企業的不規范行為直接導致了銀行風險加大,形成風險。因此引入“陽光法案”也是一項很好的監督措施。
參考
1 劉永澤.國有企業改制及其相關問題[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2 胡靜林.國有企業改革理論與途徑[M].北京:經濟出版社,2004
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的固定資產管理(含在建工程管理,下同)沿襲著“財政部——總行——各級分行”的計劃管理體制,即財政部作為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國有商業銀行的計劃需求申請,綜合考慮銀行業務發展、物價變動及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等因素,核批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當年的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購建資金計劃。這個計劃是指令性指標,不得突破,對國有商業銀行固定資產管理提出的是總體要求,即絕對額控制。但這種要求是粗放式的,年度計劃的分配、執行及監管、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等均需通過銀行自身的經濟活動得以實現。因此,在銀行內部建立健全各項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從縱向上看,固定資產管理遵循“分級管理、授權有限”的原則。與計劃的逐層分配相適應,固定資產管理在銀行內部實行總行、一級分行(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二級分行(即各地市分行)、三級分行(即各城區、縣支行)共四個層次的分級管理體制,各級機構對自身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固定資產管理具有審批、指導、監督、檢查的權力。由于財政部的考核以總行為單位,出于管理、控制的需要,固定資產的采購、竣工決算、處置、報廢、盤盈、盤虧等審批權限集中于總行。
從橫向上看,固定資產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監督到位”的原則。在各級機構內部,固定資產的管理權集中在財會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組織計劃的編報、執行和監控,完善固定資產的卡片管理與規范會計核算,監督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以及接受稽核部門的監督。行政部門、信息科技部門是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完善固定資產的登記備案及領用制度,監督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各項業務的終端,負責合理確定固定資產計劃需求,妥善使用和保管領用的固定資產,接受財會部門和實物管理部門的監督。
在上述管理體制下,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點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科學配置固定資產購建資金資源,合理安排計劃指標,強化各項固定資產業務的審批,保證計劃管理的有效性;二是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確保其賬務處理的合規性,真實、準確地反映會計信息。為此,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內部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如固定資產的投資管理制度、集中采購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處置管理制度、核算制度與內部考核制度等,這些制度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成為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基本實現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事前、事中、事后各環節的控制與監督工作也得到了日益重視和加強,管理的有序性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根據市場經濟需要,正在抓緊進行股份制改造,把建設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作為發展目標,因此,提高資產質量與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實現計劃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加強監管檢查成為了固定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首要要求。由于管理要求的不斷細化,以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本身的復雜性,一些基于歷史原因以及現有體制不完善之處而產生的問題逐步顯現出來。
(一)賬實不符問題
賬實相符是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真實、準確的基本要求。賬實不符主要表現為有賬無實、有實無賬和賬實不匹配。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一是固定資產采購項目的計劃指標被挪用,形成固定資產虛列;二是利用“小金庫”等賬外資金越權違規購建固定資產,但為逃避監管而不入固定資產賬或部分入賬;三是會計差錯,即已報廢、盤虧的固定資產未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國有商業銀行曾在1995年進行了清產核資,在1999年和2000年開展了賬外并賬檢查,相當于在全轄進行了大盤點,規范了固定資產的入賬核算,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會計信息質量。但由于賬實不符問題來源于多年的積累,并未得到根除。
(二)固定資產年度計劃執行的偏差問題
固定資產購建資金計劃作為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進行管理與控制的工具,是指令性指標,必須做到層層負責、不得突破。但一些分行在計劃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執行的結果與執行的目標出現了偏差,具體表現為超計劃執行、計劃被挪用、擅自購建新項目、擅自換項目等。由于銀行業務本身的特殊性,其資金流入、流出十分頻繁,金額十分龐大,因此,正常情況下銀行固定資產的購建資金來源也就非常充裕,從而需要指令性計劃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加以控制。上述種種計劃執行偏差現象則使計劃失去了嚴肅性與指令性,管理機構的管理意圖未被落實,造成了固定資產計劃管理的失控,如程度嚴重時還將影響到銀行的正常經營。
(三)房地產未確權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要進行股份制改造,要實現上市目標,就必須保證其資產的產權清晰,固定資產中涉及產權問題的項目主要表現是房地產。由于歷史上銀行辦公用地多采用劃撥形式、管理制度的松散造成房地產購建資金來源多元化以及辦證意識淡薄等原因,銀行內部無論是正常入賬還是賬外并賬的一些房地產項目存在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照不全的現象,即未做好房地產的確權工作。這些房地產長期歸銀行使用,雖然不存在第三方對其產權進行要求,但為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這些房地產須補辦相關證照,這往往需要一筆不小的稅費支出。
(四)基建項目竣工決算造價不完整問題
基建項目的竣工決算代表了基建資金循環的終結,決算造價是基建項目成本的準確反映,是入賬原值的確定依據,因此,銀行內部都有一套完整的竣工決算審批操作規程。但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已經辦理竣工決算的基建項目仍需要追加投資的現象,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觀方面的原因,在利益的驅使及基建項目主管機構的干預下,一些獨立審計機構違背職業道德,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掩蓋基建項目中存在的或有債務(如稅務機構口頭承諾的稅費減免),將決算造價從表面上控制在批準的預算總投資內,以逃避監管,可一旦或有債務發生,銀行必須面臨付款問題。二是客觀上的原因,近年來,國家逐步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一些基建項目靠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面臨著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局面,從而需要追加投資。
(五)責任人處罰機制不到位問題
根據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規定要求,銀行應該對造成上述違規現象的責任人進行處罰。但實際上,這種處罰的權力集中在人事部門,而一些責任人往往現任或曾擔任過領導崗位,由于人際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對其處罰往往是象征性的,或者根本不處罰,造成一些責任人長期逍遙“法”外,有關制度成為一紙空文,這也是國有企業監管不利的通病。由于責任人的處罰未得到徹底落實,容易造成有關負責人責任意識差,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不重視,結果形成惡性循環,產生更多的違規現象。此外,責任人處罰不到位的問題也影響到了基建項目決算、閑置固定資產處置等業務的審批。近年來,隨著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三令五申,逐步將固定資產違規現象與有關負責人的職位升遷掛鉤,這種情況已有所好轉。
(六)閑置固定資產的處置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的閑置固定資產是指不需用固定資產,主要表現為閑置房地產及閑置電子設備。閑置固定資產的產生主要源于以下三種因素:一是銀行內部流程整合產生的閑置,在進行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國有商業銀行紛紛推行“減員增效”措施,甩掉歷史包袱,對一些經營效益差、無發展潛力的縣支行以下機構進行了撤并,造成了撤并機構房地產閑置;二是科技進步造成固定資產無形損耗而產生的閑置,這在電子設備的更新換代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三是違規途徑產生的閑置,即一些分行通過各種手段逃避總行監管,購建賬外固定資產卻未實際發生使用效益。這些閑置固定資產屬于非生息資產,占用了銀行大量資金,需要積極加以盤活處置。在處置的過程中要確保程序的公開、透明,最大限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三、健全和完善固定資產管理體制的對策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之所以會存在上述種種問題,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歷史上長期粗放式管理形成的遺留問題積淀,還有一部分源于現有體制的不完善之處。針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筆者認為,國有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資產管理體制,做到“權責分工明確、管理高效有序、過程公開透明、監督檢查到位”,具體對策如下:
(一)完善人事約束機制
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工作歸根到底是由各級機構相關管理人員(即負責人及經辦)的活動完成的,因此必須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機制,以促進管理目標的實現。而目前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或者約束機制得不到落實的狀況是歷史原因形成的通病,是產生各種違規現象的癥結所在。完善固定資產管理方面的人事約束機制必須受到銀行高層的重視與認可,具體措施如:設定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崗位人員的任職資格,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實行競聘上崗;對管理人員實行目標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其發放個人績效獎金的依據;將固定資產違規現象與管理責任人的職位升遷掛鉤,對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合理地進行處罰;將固定資產違規現象與責任人所在機構的人事費用、業務費用掛鉤,按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人事費用、業務費用指標等。
(二)樹立年度計劃的權威性
在目前的計劃管理體制下,年度計劃是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線,必須向各級機構樹立起年度計劃的權威性,防止計劃管理扭曲、失控,實現預期目標。各級機構應形成“沒有計劃、不得執行;執行計劃、不得突破;專項計劃,不得挪用”的觀念;跨年度使用計劃,必須重新申請;當年的固定資產投資必須與批準的計劃相配套。各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轉變思想,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對計劃的執行實施認真有效的監控,同時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細化成本控制,科學、合理地申請、安排計劃,減少超計劃情況的發生。作為處罰措施,對于出現超計劃等違規問題的機構,總行可在處罰責任人的同時,按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違規機構下一年度計劃。
(三)減少管理層次,科學上收固定資產管理權、核算權
管理層次多是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乃至其他各項工作的共同特點,其弊端在于管理效率低下、風險點分散以及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監管難度大。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紛紛推行機構“扁平化管理”政策,即減少管理層次。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上,可以考慮將固定資產的管理權和核算權統一上收至一級分行,由一級分行負責轄內的資本性支出及日常核算等職能,未經一級分行批準,其轄內各機構不能動用固定資產賬戶對外支付款項,轄內固定資產的入賬和計提折舊也全部由一級分行來完成。管理層次的減少將有利于管理目標的實現,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風險,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四)實現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電算化
由于國有商業銀行的固定資產規模龐大,種類繁多,各項管理工作僅靠傳統的手工管理、手工統計已遠不適應工作要求,必須實現管理工作的電算化,即建立起包括計劃管理和核算管理等功能齊備的信息系統,將固定資產的購建、決算、處置、報廢、核算等各項業務全部通過系統加以反映,按照管理權上收的原則設置相應系統管理權限,與文件審批流程同步,實現固定資產的電子化管理與實時監控。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將有助于銀行管理機構實時掌握固定資產信息,提高管理工作的時效性、透明度和效果。同時,在實現核算電算化的前提下,可以取消手工固定資產明細賬和總賬,有利于減少手工勞動,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視固定資產的盤點工作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銀行固定資產應定期或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但在實際工作中,固定資產的盤點往往因為人手少、工作任務重而流于形式,這也是賬實不符等違規現象長期未被發現、整改的直接原因。因此,固定資產的盤點工作必須認真落實,從小、從細抓起,對發現的賬實不符、盤盈、盤虧等歷史遺留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使資產的安全、完整得到充分保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六)加強固定資產的采購管理
固定資產采購是銀行對外付款、發生現金流出的環節,也是逃避計劃管理、風險最大的環節。加強固定資產采購管理的具體措施主要有:積極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對于大額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供應商,項目決策通過集體評議,項目效果進行后評價;電子設備、運鈔車、業務用車、出納機具等固定資產可由總行集中采購,后分配至各一級分行,以進一步節約成本、降低風險;對于在建工程要嚴格落實建設工期,執行投資預算,按期決算并交付使用。
(七)積極盤活閑置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