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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以及化學品、農藥等現代科技產品的使用,人類社會向自然環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異常嚴峻。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給嚴重不足,現有立法呈現分散碎片的特征,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我國亟需系統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國土壤生態環境現狀。
土壤是“以母質為基礎,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長期共同作用下,不斷演化而成的土狀物質,它由固相、液相和氣相物質以及生物體四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復雜的體系”。[1]土壤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動植物生長繁育的自然基礎之一。土壤各組成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共同組成了復雜多樣的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內外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變化與交換,保持著結構和功能的動態穩定。土壤結構多樣、功能多元和過程復雜的特性使得土壤對人類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然而,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卻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緩沖性、氧化還原性以及自凈的功能,其能廣泛接觸水、大氣、固體廢物等中的污染物,這就使得土壤極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的凈化能力,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發生變化,從而使土壤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正常功能失調,導致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并產生一定的水和大氣次生污染的環境效應,最終將危及人體健康以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現象。”[2]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 1.5 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 200 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 1/10 以上”[3]。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氣塵埃、工礦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化肥和農藥、工礦廢水灌溉、農家肥、地膜污染等。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富集性、復雜性和不易逆轉性的特點,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嚴重,治理困難、耗資巨大。
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土壤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首先,土壤污染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被農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質通過食物鏈富集于人體內,引發各種急慢性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脅生態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導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種群結構發生改變,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污染還會導致水、大氣、海洋等環境要素的交叉污染,進而影響整個生態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產力和耕地質量下降,導致糧食減產、糧食質量下降,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國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徑。
目前,我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總體可分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及相關法三個部分。首先,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農業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 20 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態環境破壞從水土整治、動植物保護、化學品及農藥安全等方面進行綜合系統防治。其次,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現有與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復墾條例》。2007 年 《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從監督管理、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污染場地的治理及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對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的土壤規定了不同的質量控制標準。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主要涉及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礦產資源法》 等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另外,其他環境保護專門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還有 《環境影響評價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 《節約能源法》、 《農業法》、 《城市規劃法》、 《標準化法》、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等。
然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存在嚴重的結構與功能缺陷,已明顯不能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統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而我國不僅環境保護基本法性質的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相當簡單,而且還缺乏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這既與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極不相適應,也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開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只有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且這些規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無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確詳細規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聯系,無法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對土壤的統一性保護。現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的領域對不同的土壤進行規定,缺乏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化規定。立法的土壤規制對象比較狹窄,偏重規制農業土壤污染,對工業、城市土壤污染重視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制度供給。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為規則原則性、概括性強,明確性不夠,缺乏針對性。最后,立法缺乏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規定。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實行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各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與分工負責的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不清。環保、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無法有效應對復雜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統性工作。
第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結構與功能具有對應關系,結構決定功能,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直接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為了實現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顯的重預防輕治理的結構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預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嚴重的偏重控制點源污染,忽視對農藥、化肥、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復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層次低、適用范圍窄、手段單一,仍無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鑒。
域外國家和地區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實行專門立法、相關立法和綜合立法相結合的模式,實現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立法。
美國早在 20 世紀 30 年代就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保護法》,該法通過防治土壤污染、流失來保護農業生產。之后,美國又從對廢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體廢物處理法》、 《資源保護回收法》、 《危險廢物設施所有者和運營人條例》、 《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 《超級基金增補和再授權法案》 和 《納稅人減稅法》 等法律。此外,美國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潔水法》、水源地保護的 《安全飲用水法》、化學品等有毒物質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質控制法》 和《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英國針對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專門的 《環境保護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國注重對污染的系統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對廢棄物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實行全面系統控制。英國還在對生活垃圾處理的 《生活環境舒適法》、對危險廢物控制的 《有毒廢物處置法》 和 《有毒污水處理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國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國土整治法》、 《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 和 《建設條例》 等。“德國近期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實踐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發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兩個方面。”
[4]同時,德國意識到僅僅依靠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 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夠的,需要將專門的土壤污染保護法律與涉及土壤領域的其他法律結合起來,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化與系統化。德國先后制定 《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護法》、 《基因工程法》、 《聯邦森林法》、《聯邦礦業法》、 《聯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從不同領域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控制。
日本針對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專門的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規則》。
日本多次修訂 《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據該法對農田土壤中鎘、銅、砷等含量進行監測,并對超標土壤予以修復。日本2002 年頒布的 《土壤污染對策法》 以市區的土壤污染為防治對象,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監測制度等進行了詳細系統的規定。另外,日本在 《水質污濁防止法》、 《Dioxine 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規定。
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詳盡的配套法律規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細則》、 《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 《征收種類與費率》 等共18 項法案,這些法案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結合形成了臺灣地區比較完備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四、系統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統化之所以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與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
首先,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要求立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防治。隨著人類對生態環境特性的認識加深,在深刻反思人類中心主義缺陷的同時,逐步確立起整體環境觀,并逐步形成一種全新的理念———生態中心主義來處理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生態中心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5]。生態中心主義強調整體性、內在聯系性,主張人與自然的統一,將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視為最高價值。環境法中的生態中心主義是指將人類和自然作為一個生態整體,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運行,規范人類行為的一種理念。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特點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樣化需要人類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樹立整體環境觀念,通過對土壤污染的多源整體性控制,實現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系統論為系統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方法。系統論是對系統科學的哲學抽象,強調整體性。所謂系統,是“由相互制約的各部分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體”[6]。系統論認為現實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統方式存在和運行的,系統具有多元性、層次性、相關性、整體性等特征,其總是動態運行并保持相對穩定。系統論在土壤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具體運用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體運用是土壤污染系統控制,即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過程的、多種環境介質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與水、大氣等環境要素共同組成完整的生態循環系統,因而,我國進行土壤污染防治還需加強對水、大氣等多環境介質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具有整體性,其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聯系而成為一個和諧的有機整體。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各組成要素在結構上具有層次性、組織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對獨立又密切聯系,共同維護土壤生態系統相對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須遵從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規律,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全過程、多種環境介質的系統控制。
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統化完善需要以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為指導,強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運用系統科學中系統論的方法,來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2.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實現路徑。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進行系統化立法。系統化立法可以實現防治土壤污染、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并最終實現土壤的可持續利用、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保障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的目標。
(1) 修訂 《環境保護法》,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政府職能的轉變、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提出, 《環境保護法》 已嚴重不適應時代環境保護需求,亟需進行系統性修訂。“《環境保護法》 修改的最終目標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國現在還很難實現 《環境保護法》 法典化的目標,目前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先實現該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著 《環境保護法》 可以實現對環境的整體保護、對多污染源的系統控制。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應明確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建立適用于所有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創立有效的對各環境要素的開發、保護與污染防治立法的協調機制。
(2) 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
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雖是環境保護、污染防治領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質制約,該法不可能對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我國還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處于生態污染鏈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對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進行了詳細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無需再將預防類單行法的污染防治內容分解納入。否則,不僅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還會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復。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堅持生態中心主義理念,樹立整體環境觀念,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生態中心主義理念可以加深人類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認識,促進人類對土壤污染實現系統的污染控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從整個生態系統的角度綜合進行土壤污染控制,綜合考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種因素,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的調整機制,實現經濟、社會與土壤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7]。11~12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的法律化實現路徑,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統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確規定土壤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鑒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險制度,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監測預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復和損害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與在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排污許可制度建立鏈接,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備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土壤污染監管體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的支撐和中樞,是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戰略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合理劃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門、地方分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權,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嚴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問責機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土壤污染信息公開是我國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規定政府有責任主動及時公開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注意發揮社區和村委會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區和村委會成員作為兼職監管員,以便及時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建立群眾監督、舉報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饋機制,保障公眾土壤污染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給予百姓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門徑。
(3)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土壤環境法治建設的基礎,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執法、司法的依據。我國應“構建一個以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為基礎的,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準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同時,我國應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應能對包括農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類土壤規定嚴格的質量標準,應能全面綜合管理進入土壤的物質及物質留存土壤期間的狀況和離開土壤的狀況。
五、結論。
系統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結構與功能缺陷。系統化之所以會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的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人類秉持整體環境觀,使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首先,應修訂 《環境保護法》,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其次,應學習域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同時,我國在系統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還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統的綜合協調,避免立法重疊,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第三,我國應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尤其是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另外,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況會嚴重影響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國還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立法,加強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完善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過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引導守法,真正實現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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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對于土壤污染區劃的側重點是根據土壤環境的功能進行劃分。土壤環境功能區的劃分是依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不同地區在土壤類型、土壤環境質量和使用功能上的差異對區域進行合理劃分。當前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在我國存在相關的實踐,沈陽市的土壤環境總共劃分為三個功能分區,其中一級功能分區為四個,并且在一級功能分區的基礎上,根據土壤環境的污染現狀以及其生態敏感性的評價,結合不同區域的生態服務性功能差異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劃分土壤環境的二級功能分區,根據二級功能分區,按照土壤環境的空間和地理的分布差異,劃分三級功能分區。在國內的理論研究上,吳運金等人提出了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的體系和方法,其立足于土壤功能定位和土壤環境的管理,提出了一個三級區劃體系,在土壤環境功能區和土壤環境功能亞區的基礎上劃分出一個土壤環境功能管理區,管理區內分別為監控區、保護區和整治區。筆者從《條例》中得出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大致分為監測、調查評估、公告、風險評估和分區管理等幾個方面,這些規定從具體和條理方面梳理了《條例》中對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區劃的步驟和內容,從而對城市土壤污染的預防和治理提供了更為切實可操作的范例。
二、《條例》中關于土壤污染防治區劃的內容解析通過閱讀《條例》相關內容,筆者對土壤污染區劃的內容做如下梳理:
(一)土壤污染的監測
土壤污染的監測,是指對土壤環境進行監測的方法與標準,具體是指對特定地區土壤里污染物的類型、數量、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污染物的來源和轉移途徑進行監測的一系列手段,其最終目標是檢測各種污染物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從而達到預防和整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土壤污染監測貫穿于整個《條例》中,監測的主體和時機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的三廢處理情況等進行監測,并對建設項目可能對土壤污染的狀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二種是有土壤污染高風險的企業每年開展自身和周邊土壤污染監測,將監測結果報告給環保部門備案。同時引入和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的監測服務。
(二)土壤污染的調查與評估
為掌握土壤污染的狀況,《條例》規定應該對存在污染可能性的土地進行土壤污染調查。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普查,對于修復后的地塊每三年展開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而調查的主體和對象主要包括兩種類型:負有土壤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于可能造成污染的場所和修復后的污染地塊等重點區域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第二種狀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于作為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等建設用地使用的,未評估或者評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土壤污染狀況公告
土壤污染狀況公告是實現公眾知情權的一項內容。對于土壤污染的調查與初步評估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建立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并向社會公開。質量檔案的內容會隨著土壤使用過程中污染事件的變化而變化。而對于已經污染的土壤,應當建立污染者地塊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公眾有權利對于污染地塊的權屬登記事項進行查詢。而土地質量狀況的好壞也直接決定了土地轉讓時的價值,這就用經濟手段促使土地所有者來改善土壤環境狀況。
(四)風險評估進而指定污染區
所謂的場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是污染場地健康風險評估中對土壤的評估部分。風險評估工作的啟動是緊隨于經調查確定存在污染之后,但該工作往往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調查之后一般需要初步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對場地污染進行控制或者修復,如果確定需要修復,則需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生態風險評估等詳盡的評估。評估的目的與修復的定位緊密相連,風險評估是評估生態暴露于污染的環境下或毒性物質中所承受的風險度,而最嚴格的修復制度是發現污染就需要進行修復,并且完全徹底地清除土地污染。在《條例》中,規定相關部門應當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根據評估報告來要求土壤污染的責任人對污染地塊進行控制和修復。
(五)污染土壤的管理
土壤污染的管理是指為了控制或者修復污染土地,以此來恢復土壤功能,是對污染土壤進行的預防、治理和修復活動。《條例》中,對污染土壤的管理分成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土壤污染控制區,是指已經造成了污染,但根據風險評估又未列入修復地塊名單的一類,在該區域內采取調整土地用途、設置圍欄等表明土壤污染的情況、以及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產或者停產等措施來減輕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危害擴大。但其只是治標的過程。第二部分是土壤污染修復區,對于那些可能損害人體健康并影響土地可持續利用,以及不適合單純控制的污染土地,要劃定修復區進行修復治理,從而使受污染的土壤盡量恢復到滿足后續土地用途所需要的狀態才是標本兼治的解決之道。
三、《條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區劃的不足之處
《條例》作為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制度的規定對于更好的實現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并且針對目前我國尚缺少區域尺度的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區劃。從而有利于開展全國性的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整體區劃;基于土壤環境功能區劃是實現土壤環境分類分區管理的重要前提。從而有利于污染土壤的分級分類管理等諸多合理之處,自身也存在著不足:
(一)土壤污染調查的主體受到限制
在《條例》中,土壤污染調查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有一部分是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一方面環保主管部門有能力和技術進行污染調查、第三方機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污染者之外實現公平。但這種主體設定會使環保部門任務艱巨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將土地的使用者或污染者納入到調查主體中來對于減輕政府壓力,提高企業的責任意識產生重要影響。
(二)環境標準體系不完善
1996 年開始實施的《土壤污染質量標準》中的污染物種類比較少,并且在對象、范圍、程序等方面的標準并不完善。這就需要構建一整套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其中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等標準體系。
(三)修復資金缺乏明確來源
土壤污染的預防與治理的資金需求量非常大,在《條例》中對于土壤污染的控制與修復資金來源沒有提及。在目前我國的法律之中,也并無類似超級基金法規定的專門用于修復棕色地塊的資金渠道;對于明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目前沒有專門的配套資金用于這些污染場地的修復與綜合整治;對于那些污染者不明的地塊,《條例》中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土壤污染的修復和控制工作,但是承擔這項工作的資金來源仍然需要解決。
四、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立法重點
于調整對象而言,將農用地和城市用地分開立法,再輔以其他相關的外圍法律,《條例》是一部土壤污染的防治法而非整治法在對象方面,也是包羅萬象,包括農業、工業、城市建筑用地等等。筆者認為,由于土壤污染的污染源非常廣,制定法律只需要一些原則性的預防條款,具體的內容則要在相關專項法律里面給予規定。在國家層面立法中,要著重進行已污染土壤的整治和修復的制度設計。對以防治為主、農工分離的原則作為國家層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重點。
(二)完善調查主體
《條例》中土壤污染調查主體,主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式的調查方式使政府在調查過程中擔負著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土壤污染者更容易逃避污染責任。筆者認為在全國性立法中應明確規定調查主體以及調查費用須污染者自行承擔,政府部門只能是調查結果的監督者和計劃者,并且調查的結果受公眾監督,這樣不僅能夠保證土壤污染者的調查行為真實性、并且有利于政府監督的合理和公平。
(三)建立完善的土壤環境配套法規、標準
《條例》出臺時,我國進行土壤監測的標準大概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是以土地背景值為基礎,只要超過了這個值的上限就會產生污染,以這個為基準產生的污染面積會大一些,還有一個是采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的8 種重金屬,這樣產生的污染面積會小。兩種方式監測的結果不盡相同。因此,在《條例》出臺后,應當將重點放在土壤環境標準的制定上,并制定相應的法律實施細則,一方面有利于《條例》的實施,另一方面為全國性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提供條件。
(四)確立治理和修復基金的來源
日本有關土壤污染治理規定有污染原因者的,污染原因者承擔污染治理費用。政府向土地所有者下達治污命令時,土地所有者承擔治理責任。當沒有污染原因者或原因者不明時,費用由土地所有者負擔。除此之外,對于負有治理責任而能力不足的主體,設立指定支援法人基金,在污染原因者不存在時幫助土地所有者修復土壤。基金主要包括國家的補助金、來自政府以外的個人、組織捐贈的資金。在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之時可借鑒該項制度,實現政府與社會主體共同治理,社會資金廣泛注入的基金模式。
一、風險排查工作組織和開展情況
接到通知后生產保障大隊第一時間成立以生產保障大隊大隊長孫鳳民、黨委書記趙立峰為組長,以主管業務副隊長為副組長的排查領導小組。由各班組負責人排查自己屬地內的土壤污染隱患,由生產指揮中心進行監督并最后復查核對各屬地單位環保隱患。
二、主要風險
生產保障大隊排查了污水儲水池、食堂、廠房、車庫、庫房、廠房、宿舍、電影院、體育館等。
通過對各班組屬地單位排查情況的匯總分析,生產保障大隊現在存在的主要隱患有以下兩點:
1、污水儲水池
污水儲水池池壁脫落,池外四周出現滲水現象,存放污水有外泄污染土壤的隱患。
2、污水儲水池
池壩體水泥護坡下沉,壩體內部沙土流失,存在潰壩污染土壤隱患。
3、車隊罐車
車隊5臺罐車存在罐體漏水情況,未修理。存在外泄污染環境的風險隱患。
三、整改計劃
1、對污水蓄水池周邊使用防雨布進行圍擋,并對池內水進行轉移,防止池內壓力過高,進行維修。
2、針對污水處理系統建設隔聲屏障、上報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解決處理量不足問題。
3、上報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對5臺罐車進行維修。
四、防范措施
1、減少源頭
根據新環保法和各項環保法律法規結合生產保障大隊環保實際,及時發現加以整改。
2、控制過程
通過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理順處理流程,采取高壓態勢,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嚴格考核,最大程度的減少土壤污染隱患。
3、加強監控
加強對廠房、倉庫等周圍的環境監控,及時有效的掌握周圍環境狀態,為合理制定環保規劃,及時規避環保風險,迅速應對環保突況提供準確信息。
4、完善應急
生產保障大隊針對環境突發事件完善更新應急所需設備設施,做到及時、有效的進行土壤污染突發事件處置。
關鍵詞 耕地;土壤污染;現狀;防治措施;黑龍江安達
中圖分類號 X5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11-0178-01
土壤污染是農產品安全問題的源頭,包括重金屬污染、農藥和持久性有機化合物污染、化肥施用污染等多方面。為了全面、系統、準確地掌握安達市耕地土壤污染狀況,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發展生態農業,此次調查以2012年全國重金屬污染普查為依據和樣本,對全市耕地進行污染狀況調查,并據調查情況提出了防治措施,現將調查分析情況報告如下。
1 調查方法及項目
1.1 點位布設
點位布設是調查成敗的關鍵,以科學性、可行性、代表性為前提,按2012年全國重金屬污染普查點位分布進行點位布設,選擇典型區域、典型地塊和典型作物布設調查點,布點密度按照平均每226.67 hm2 1個點位,原則上采用均勻布點法,在相對較大的農產品產地地塊布點,力求覆蓋所有鄉鎮,不留死角。覆蓋安達市14個鄉鎮67個村。
1.2 調查項目及方法
據安達市實際情況,設定9個調查項目,包括調查點位置、農產品種類及產量、耕作制度、化肥種類及使用量、有機肥使用量、除草劑使用量及種類、農藥使用情況及種類、農業生產管理措施、周圍環境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處理情況。成立了3個調查小組,確定調查人、記錄人等工作人員,做好調查工作的分工。優化采樣路線,并采用由遠及近逐個調查的方法。
2 耕地土壤污染現狀
2.1 以化肥、農藥污染為主
安達市以農牧業為主,工業污染相對較少。2012年全國重金屬污染普查結果表明,安達市耕地無重金屬污染,但是此次調查結果顯示安達市耕地普遍受肥、藥污染嚴重,主要是過度施用和使用方法不當造成的。
2.2 部分土壤白色垃圾污染嚴重
雖然塑料農膜的推廣在農業增收方面效果顯著,但農膜污染對農業生產具有潛在威脅。塑料農膜殘留在耕作層,在土壤中會形成隔離層,破壞土壤通透性,惡化土壤結構,減少農作物產量,破壞環境和自然景觀。目前安達市3個蔬菜主產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農膜污染問題。
3 防治措施
3.1 預防措施
3.1.1 合理使用農藥,積極發展高效低殘留農藥[1-3]。依托“玉米螟綠色防控項目”,推廣赤眼蜂和白僵菌防治玉米螟的生物防控措施,減少殺蟲劑使用量;加強對標準施藥機械的推廣,提倡農民使用標準化的藥罐和霧化效果好的噴頭噴施除草劑和殺蟲劑,有效提高農藥利用率,減少農藥使用量[4]。
3.1.2 正確引導農民合理施肥。加大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使農民做到因地施肥,減少肥料浪費;推進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培肥地力。從種植技術、配方施肥到秸稈還田、秸桿綜合利用等進行直觀展示,推廣農業標準化種植,以達到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和提高秸桿綜合利用率的效果,保證各項節能減排環保技術得到有效推廣,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提高農業環保水平。
3.1.3 廣泛宣傳,增強農民的環保意識[5]。通過電視專題宣傳、發放宣傳材料、科技趕集等形式,大力宣傳農業環境保o的重要性,提高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
3.2 治理措施
具體包括:①生物修復。積極推廣使用農藥污染的微生物降解菌劑,以減少農藥殘留量[6]。同時可利用植物吸收去除污染。②化學方法。對于硝態氮積累過多并已流入地下水體的土壤,一是大幅度減少氮肥施用量,二是配施脲酶抑制劑、硝化抑制劑等化學抑制劑,以控制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的大量累積。③增施有機肥。增施有機肥料可增加土壤有機質和養分含量,既能改善土壤理化性質特別是土壤膠體性質,又能增大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凈化能力[7]。④改變輪作制度。實行水旱輪作,減輕和消除農藥污染。⑤換土和翻土。若土壤受輕度污染,可對土壤進行深翻或換無污染的客土;若土壤污染嚴重,可鏟除表土或換客土。⑥實施針對性措施。對于有機污染物的防治,通過增施有機肥料、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劑、調控土壤pH值等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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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以2018年、2020年、2030年、本世紀中葉四個階段提出工作目標。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全省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顯著提升,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取得明顯成效。
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方案》共提出10條任務、38款具體措施,每項工作都明確了牽頭和參與部門,便于貫徹落實。
《方案》要求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并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工作方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作為參與《方案》編制的主要專家,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肖榮波博士對該《方案》亮點進行了解讀。
明確目標:2020年污染土地安全利用率90%
記者對比發現,與國家“土十條”明確了3個階段的目標相比,廣東《方案》增加了2018年的工作目標――到2018年底,全省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投入運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查清,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
對此,肖榮波表示,廣東增加了2018年的短期目標,是因為廣東前期在大力實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積極開展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調查、污染土壤治理修復試點示范等方面已開展一系列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為了更好的延續現有“治土”工作,當前主要著力于補短板和強化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能力建設,以便于《方案》對各地近期工作進行指導和落實。
《方案》還對2020年、2030年的目聳迪置魅妨司嚀逯副輟5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韶關市提前一年完成。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肖榮波解釋,國家也把安全利用率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的一個核心指標。土壤污染治理是長期的過程,該指標強調的是污染土壤采取治理措施后,風險得到防控并能安全利用。例如輕度、中度污染耕地可以通過農藝調控、替代種植得以重新安全利用。根據環保部數據,全國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廣東這個比例會更高一些。所以根據實際,把全省2020和2030年的階段目標分別定在90%和95%。接下來國家和省里會就土壤的安全利用出臺一系列技術要求,以具體指導各地的土壤污染治理。
打好基礎: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
“治土”先要摸清現狀,才能有的放矢。對此《方案》把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查清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放在第一條,并要求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此前農業、環保等部門也對我國土壤污染狀況做過調查,但存在密度偏低、技術指標不統一等問題。”肖榮波說,《方案》對此提出了更詳細的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2019年底前,韶關及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完成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其他地區于2020年底前完成。
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
突出重點:有色金屬礦采選等12大行業作為監管重點
“由于不同地區的土壤、環境和社會經濟條件千差萬別,這就要求地方‘土十條’的編制要因地制宜,體現區域特色。”肖榮波表示。
例如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方面,《方案》結合廣東實際,確定了以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12大行業重點監管行業。
與國家“土十條”提出的八個重點監管行業相比,廣東的《方案》少了石油開采,根據地方產業及其污染特點,增加了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方案》對這些重點監管行業從土壤環境調查、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污染防治、加大執法力度等方面都做出了嚴格要求。
在區域目標和任務設定上,也體現了區域差異化要求,如《方案》針對韶關市涉重金屬行業集中、土壤污染突出的問題,提出了在韶關仁化、曲江等礦產資源開發集中區域實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建設土壤修復技術研發評估與工程示范基地,通過省市共建先行區創新土壤污染防治機制;針對珠三角地區工業發達、污染地塊密集等特點,提出了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部分城市開展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率先實施重點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
聯合監管:土壤環境要求納入城市規劃與供地管理
近年來,城市樓盤用地的土壤環境狀況亦屢屢引起輿論關注。在建設用地責任監管上,《方案》著重將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管責任落實上,進一步明晰細化,著重污染地塊再開發全過程環境監管。
“《方案》要求,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肖榮波指出,國土資源部門要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
城鄉規劃部門要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加強城鄉規劃的實施、審批管理和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監管。
同時,要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方案》提出污染土壤的全過程環境監管要求,實行“三備案,一公開”的土壤環境監管制度,即規定污染地塊進入用地程序前需要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進行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三個環節,相關報告或結果報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T備案,其中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先行試點:多元試點打造“治土”廣東樣板
“廣東將通過多元化試點示范,打造土壤污染防治廣東樣板。”肖榮波指出。按照國家要求,韶關市要建設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對此《方案》針對先行區方案編制、涉重金屬環境整治以及制度創新和能力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逐步改善先行區土壤環境質量。同時,將啟動建設粵北韶關土壤環境污染示范基地,開展修復技術研發、評估驗證與工程示范,摸索形成成熟的修復技術體系和科學合理的治理推廣模式,為全省乃至全國的土壤修復提供可借鑒的經驗。
關鍵詞: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立法體系;法律制度;啟示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土壤污染事件,如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鎘含量超標事件等頻繁發生[1],直接威脅著我國農產品品質與食品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乃至國家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已成為我國環境保護的重要工作之一。為應對當前中國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下降,土壤污染對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構成的威脅,以及土壤環境保護形勢嚴峻等問題,國家加強了綜合預防與治理重金屬污染土壤的工作。2011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復了我國首個“十二五”專項規劃――《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2]。根據該規劃的要求,到2015年,全國重點區域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量比2007年削減15%。在土壤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建設方面,2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指出,完善環境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加強法規體系建設,即“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3];2013年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號)中將“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等作為相關工作的保障措施之一[4]。因此,在這種時代背景之下,進一步深入開展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
與此相對,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已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其中,作為采取獨立立法模式代表性國家的德國,已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此外,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實質內容來看,德國在注重土壤自然功能保全,農業用地土壤肥力的保持和恢復,以及水土流失面積的控制等的同時,也加強構建了污染場地修復、可疑場地的調查、監測和控制等法律制度,為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立法經驗。有鑒于此,本文試圖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為中心,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進行系統研究,總結德國土壤保護立法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提供借鑒。
二、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
圍繞歐盟法規指令、德國聯邦立法、州立法,以及國家環境政策和經濟刺激計劃等,德國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政策體系。學者蓋伊等人在2009年的一項關于可持續農業和水土保持的項目研究中指出,德國當時有43項關于土壤保護的法律和政策。盡管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但與其他歐盟國家相比,該數量仍屬相當多之列[5]。具體而言,德國有關對土壤保護問題進行規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聯邦土壤保護法》、《土壤評價法》、《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等。此外,作為歐盟硝酸鹽指令(EU-Nitrates Directive COM 1991)在國家立法層面的體現①,德國于1996年1月26日制定了《肥料法》來規范農業生產中肥料的正確施用,土壤附加物質,栽培基質,以及根據良好農業規范原則(GAP)的植物救護,盡可能地提高肥料養分利用率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養分流失而造成的環境污染[6]。作為德國土壤保護領域較為普遍適用的激勵機制政策,德國實施了“農業環境計劃(AES)”[7]。
從總體上而言,德國已逐漸形成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肥料法》、《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一)歐盟法規和指令
歐共體于1972年頒布的《歐洲土壤》首次將土壤列為需要重點保護的環境要素。自歐盟成立以來,土壤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僅有九個歐盟成員國頒布了針對土壤保護(特別是土壤污染)的專門立法。有多項歐盟政策(如有關水、廢棄物、化學品、工業污染預防、自然保護、農藥、農業等政策)對土壤保護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制定此類政策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土壤保護,不能確保歐洲所有土壤得到相當程度的有效保護[8]。為了加強對歐洲土壤的保護,應對日益嚴重的土壤污染及退化問題,歐盟委員會于2006年9月22日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2007年11月由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了《土壤框架指令建議書》。2012年2月13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的實施報告》,較為詳細地匯報了該土壤主題戰略從2006年通過以來的實施情況和目前正在進行的活動。該報告指出,2004年全歐盟27個成員國投入資金約52億歐元,用于對土壤進行修復治理,其中德國占比重達21.6%,為所有成員國最高;而歐盟預計于2007-2013年間投入31億歐元作為工業場地和污染土地的修復費用,匈牙利、捷克和德國是獲得配額最多的國家,分別為4.75億、3.71億和3.32億歐元[9]。
在農業土壤保護方面,于2005年9月的《歐盟農村發展條例》鼓勵成員國采取特定行動保護土壤②。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可依照農業環境計劃為支持農業地區可持續發展的各類措施提供資金投入;各成員國可自由選擇農業環境計劃的適用層級。德國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制定農業環境計劃,將該計劃作為全國農村發展計劃的一部分,并允許各州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和指定具體措施[10]。
另外,依據歐盟2003年共同農業政策改革要求,德國于2004年頒布了《直接支付義務法案》。該法案包括環境、食品安全和動物福利標準等內容。具體而言,在土壤保護方面,要求保持“良好農業和生態環境”(GAEC),如果農民違反相關規定,則會減少其農場補貼,甚至須支付罰款。此外,根據《直接支付義務法案》第2條規定,為減少水土流失,在每年農地收獲后一定時期內,禁止40%的可耕地耕種;為保持土壤的有機質,須通過至少三種作物的輪耕輪作并進行年度土壤測試[11]。另外,該法在2011年修正案中強調了對土壤中有機物質的保存和土壤結構的保護[12]。
(二)全國性土壤保護立法
1.《聯邦土壤保護法》。
《聯邦土壤保護法》是一部旨在規范垃圾填埋場、工業場地等土壤污染問題的國家級正式法律規范,是德國唯一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單獨立法。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該法主要包括總則,原則與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農業土地利用和最終條款等5部分共26條。其中,第一部分是總則,主要就該法的立法目的、定義、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
第二部分是原則和義務,主要就預防原則,當事人修復被污染土地的義務,土壤物質參數值,風險評估和調查命令等進行了規定。根據預防原則,財產所有人、場地占有人和可能致土壤特性改變的行為人應當對其使用場地的行為或造成影響的行為負有防止土壤有害轉變發生的風險預防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識別及修復參數,該法第8條規定了啟動參數值、行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等三類,并明確規定在聯邦政府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之后,經聯邦參議院同意,應當就此頒布法定條例,明確各參數值③。
第三部分是有關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本部分就污染場地的識別,補救的調查和規劃,有關部門的監管及企業自我監控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具體而言,該法第11條規定“州法律可以關于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識別的規定”并將權利下放至各州。第13條規定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第4條的修復義務方進行必要的調查,并提交包括風險評估和補救調查的概要,預補救土地當前使用情況和未來使用計劃、對補救對象及相關必要的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自我監控措施,相關措施的實施計劃日程表等內容的修復計劃。此外,主管部門也可以要求第18條規定的專家作出修復調查和補救計劃。在計劃未制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制定,以及制定的計劃不符合要求等特定情況下,主管部門應當增補補救計劃。
第四部分是農業土地利用的規定。該部分僅設第17條明確規定良好農業規范,即要求州法律規定的農業主管機構應當傳達良好農業規范的有關適合場地方式利用土壤、保全或改良土壤結構、考慮土壤類型和土壤濕度、保存土壤自然結構要素、避免水土流失、輪耕輪作以保全土壤生物活性等理念原則,并詳細闡明良好農業規范的表現。
第五部分是最終條款,明確了本法前文所提到專家調查主體、聽證、州法律制定的授權等內容,以及歐共體決議的遵從,國防的特殊規定,費用的承擔,價值補償和有關罰款的規定④。
2.《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6、8、13條的規定,聯邦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該條例共14條,主要就可疑場地的調查和評估,土壤不利轉變和污染場地的補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轉變的預防,土壤不利轉變形成的風險預防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此外,立法者還制定了四項規定具體事項的實體性附件,以執行該條例內容。附件1規定了有關污染場地、可疑場地、土壤退化的調查過程中取樣、分析方法和質量保證的內容;附件2詳細規定了行動參數值、啟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以及允許的附加污染額度;附件3規定了補救調查和補救計劃的具體要求;附件4規定了在調查和評估因水土流失引起的土壤不利變化時的相關要求,運用水土流失預測模型,做好水土流失易發區的土壤保護預防工作[13]。
3.《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
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的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是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總綱領,它把資源閉路循環的思想推廣到生產部門,規定廢棄物處置的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優先順序。其中,該法涉及土壤環境保護的條文有第8條、第10條、第36條。即第8條是有關要求農用地土壤利用中物質循環及廢棄物管理的規定;第10條關于 “廢棄物處理應當不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表現為不使水體和土壤受到有害影響……”的規定,體現了廢棄物處理的基本原則;第36條關于“當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垃圾填埋場會引起土壤有害轉變,或對其他個人或公眾帶來危險時,則應當按照《聯邦土壤保護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對其進行污染土壤的識別、檢查、評估和修復”的規定,是對聯邦土壤保護法的具體落實⑤。
4.《土壤評價法》。
于2007年12月20日由德國聯邦議院通過的《土壤評價法》(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從稅收的角度創立一個對農業土地進行評價的統一基礎,建立一個土壤信息系統,以發揮保護土壤的作用。該法共分為總則、土地評價的特殊規定、程序性條款、評價委員會和最終條款等5個部分共20個條文。2012年2月23日頒布的《土壤評價實施條例》對該法進行了具體細化和補充⑥。
5.其他涉及土壤保護的規定。
在德國其他單行法中,也大量包含了對土壤保護的相關規定,對德國土壤保護專門立法規定進行補充。如:德國于1977年頒布的《肥料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為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特別是土壤腐殖質的保護;2009年1月9日聯邦議院通過了新《肥料法》,繼續強調保持土壤肥力的立法目的,同時對土壤環境進行保護和保全的條款幾乎貫穿全法,如第1條立法目的,第2(1)(6)(8)條對肥料、土壤調理劑、生長媒質等相關術語的規定,第3條適用范圍,第5條市場流通,第10條科學咨詢委員會等條款,都對土壤環境保護進行了規定⑦; 2009年德國《聯邦自然保護法》(2009年8月6日頒布,2010年3月1日生效,)第1條第3款規定,為了維護自然生態長久平衡……土壤應當在生態平衡條件下以實現其自身功能保全的方式加以保護……[14]此外,德國其他涉及到土壤保護的全國性法律主要還有: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空間規劃法》第二條關于空間規劃的基本原則的規定⑧、《垃圾處理法》、《聯邦大氣污染防治法》、《聯邦森林法》、《聯邦自然保護法》、《肥料法》、《化學品法》等⑨。
(三)州和地區土壤保護立法
為貫徹落實《聯邦土壤保護法》并對該法的內容進行進一步豐富和補充,德國各州分別制定了地區性土壤保護法,主要包括《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薩爾州土壤保護法》、《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圖林根土壤保護法》、《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以及《萊茵蘭-普法爾茲土壤保護法》等⑩。
三、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發展及其內容來看,筆者認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相關經驗值得我國在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時借鑒。
(一)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構建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對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制度進行系統規范, 有利于一國系統規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有效預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與體系來看,德國采取的《聯邦土壤保護法》獨立的立法模式,并輔之以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進行系統調整,對土壤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德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淵源來看,在歐盟相關法規、指令及政策的指導下,德國通過制定國內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以加強土壤保護,各州政府則又根據聯邦法制定州法律,以確保聯邦法和其他上位法在地方各州的適用,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德國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之中,《聯邦土壤保護法》對土壤保護發揮的積極功能尤為顯著。德國聯邦議院和德國農業協會等高度贊揚該法是處于土壤保護法律體系架構的最頂端,發揮統帥作用[15]。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基本法的《聯邦土壤保護法》,調整范圍比較全面廣泛,覆蓋到了工業污染場地的修復、垃圾填埋場地的治理、農業土地利用等基本內容,規定了預防原則、污染者負擔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協同合作原則等基本原則,在十多年的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歐洲其他國家,如比利時和英國,很多科學類出版物均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作為模版,以探求其立法的發展。
當然,該法有些條款如關于良好農業規范(GAP)條款的規定較為模糊,并未明確規定強制機制保證良好農業規范的實施,因此,該條款更像是參照而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從而被聯邦環境部稱為“無牙的老虎”[16]。
與此相對,我國目前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與土地生態安全相關的法規法律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這種現狀的顯著缺陷是,一方面國家因缺乏專門針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立法而影響政府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步伐;另一方面,我國這種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采取附屬于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模式,不僅導致我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因缺乏系統性而不利于系統規制有關土壤污染控制措施,而且還造成我國目前有關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主體林立、職責分散而不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從而出現了“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17]。有鑒于此,我國應盡快借鑒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經驗,著手制定中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系統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治理等相關制度進行規范,并以此為基礎,重點加強有關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關于保護土壤和防治污染土壤措施的相關立法,逐步構建中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二)加強配套性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的制定,推動《土壤環境保護法》的真正落實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21條關于各州需制定各州的土壤保護法律規范的規定,德國聯邦各州紛紛制定了各州的土壤保護法,為實現《聯邦土壤保護法》奠定了有力保障措施。如下薩克森州于1999年2月19日頒布與實施的《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就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計劃區域、污染場地索引、環境衛生咨詢部、土壤信息系統、土壤保護主管部門以及費用與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外,該州于2010年4月29日制定了《下薩克森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和主管部門條例》對州立法進行了補充。巴伐利亞州于1999年2月23日頒布實施的《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2011年4月14日修訂)就土壤有害轉變和污染場地的登記、監測、危險預防、土壤信息系統、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辦事處的職權與職責、資產負債表與財政管理、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此外,德國《專項基金條例》與《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條例》等對其進行了補充。薩爾州于2002年3月20日頒布實施《薩爾州土壤保護法》(2007年11月21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信息系統、特殊條款、數據保護和數據傳輸與費用、責任部門、監督和處罰等進行了規定。薩克森-安哈特州于2002年4月2日頒布實施《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就總則、特定土壤保護、土壤和污染場地信息和數據保護、賠償金、補償金、索賠請求、費用、主管部門、技術監督等進行了規定。不萊梅州于2002年8月27日頒布實施了《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就總則、土壤的保護、有關土壤質量和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賠償金和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圖林根州于2003年12月16日頒布實施的《圖林根土壤保護法》(2007年12月20日修訂)就立法目的、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專家和研究所、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關于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等進行了規定。柏林州于2004年6月24日頒布實施《柏林土壤保護法》主要就立法目的、相關部門義務、信息公示的義務、通行權、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主管部門采取的措施、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專家和檢查機構、處罰等進行了規定。巴登-符騰堡州于2004年12月14日頒布實施的《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2009年12月17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保護區、土壤信息、調查和監測、賠償金、費用、主管部門、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后該州《評估委員會條例》(2010年7月19日)對其作進一步補充。萊茵蘭-法爾茨州于2005年8月3日頒布實施《萊茵蘭-法爾茨土壤保護法》就總則、特定地區的土壤保護、土壤信息、數據保護、主管部門、處罰和最終條款進行了規定B11。從各州相關土壤保護法的內容來看,各州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對聯邦法的具體補充和細化,并就實施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此外,針對聯邦法規定的土壤保護制度,各州根據其州土壤保護法建立了更為完善的土壤質量信息系統與污染土地調查與監測制度,確保了土壤信息的公開、傳輸及各州在土壤保護方面的交流合作B12。
德國這種加強聯邦與州之間共同實現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的立法經驗有利于實施《聯邦土壤保護法》,最終實現土壤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目的。一方面,聯邦政府充分發揮其聯邦制國家優勢,在聯邦層面制定統一的專門性保護土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從總體上規范有關土壤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措施,為各州實施土壤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聯邦政府又通過將政府權力下放至各州,各州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制定符合各州具體實際情況的土壤保護法,最終形成全國土壤信息系統和配套制度,較好地保證了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在各州的實施。另外,德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LABO)、州環境部長會議(UMK)等機構,則保障了聯邦法律在全國的統一實施,也為各州土壤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交流平臺B13。
與德國的土壤保護制度相比,我國當前不僅缺乏全國性的專門規范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防治的專門立法,而且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如2006年3月浙江省頒布的《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規定對污染土壤要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環保局印發的《場地環境評價導則》(規范了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場地環境調查,評價的工作程序和技術方法),2007年5月重慶市頒布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2008年6月重慶市印發的《關于加強我市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嚴格執行污染場地的風險評估),2007年6月沈陽市環保局、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印發的《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對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進行了規定),2008年《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2008]48號),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南京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被污染土壤的處置和修復費用,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2010年上海市制定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對展覽會用地環境質量進行規定),2011年1月1日《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者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等相關規定,也僅僅是針對污染場地進行的相關規定,無法發揮全面保護土壤環境的積極作用。此外,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全國性土壤環境保護法律,也容易造成各地有關土壤保護與污染土壤整治的相關立法隨意性大,操作性不強等缺陷,無法滿足全國土壤保護大局需要[18]。有鑒于此,借鑒德國有關土壤保護立法的經驗,我國應在制定一部專門性《土壤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要求各省市結合其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配套的地方性規章以貫徹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并建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保證土壤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的統一實施,接受全社會廣大公眾的監督。
(三)確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法發揮土壤保護功能的保障,因此,在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中自始至終貫穿著一系列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19]。如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第9條和第13條明確規定了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主管部門在有充分懷疑表明土壤有害轉變或污染場地存在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污染行為人及繼承人就相關污染物的類型、擴散或總量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評估;該法第2條及第11條規定了污染場地識別和登記制度,并由各州土壤保護法對污染場地位置、類型、污染程度等內容進行詳細的補充;該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統計制度,主管部門應當監控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并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自我監測措施;該法第19條規定了土壤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聯邦政府設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各州政府在其轄區設立和運營土壤信息系統,將有關主體對特定區域土壤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及土地利用狀況調查數據收集并公布,以供政府決策參考及社會監督;該法第4條、第13條規定了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制度,明確了土壤修復的責任主體包括狀態責任人和行為責任人,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等,制定修復計劃[20]。這些制度的確立和各州立法的具體細化與落實,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對比德國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我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還存在土壤污染調查及監測方法不規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不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措施力度不夠、土壤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等諸多問題。有鑒于此,我國在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時,應在堅持“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和“分區、分類和分級原則”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區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應急預警制度、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制度、土壤環境保護補償、土壤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實現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之目的。
注釋:
① 除了硝酸鹽指令外,歐盟涉及到土壤環境保護的指令還有水框架指令(2000/60/EC),關于環境保護,尤其是污泥農用時保護土壤的86/278/EEC指令,關于廢物的75/442/EEC指令,關于廢物填埋的1999/31/EC指令,關于廢物焚燒的2000/76/EC指令,關于城鎮污水廠廢水處理的91/271/EEC指令等。參見胡必彬的《歐盟土壤生態環境現狀及保護戰略》一文,《北方環境》2004年第5期,第52-58頁。
② 《歐盟農村發展條例》是由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于2005年9月,參見歐盟官網關于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的簡介,網址: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general_framework/l60032_en.htm。
③ 根據該條規定,《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附件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即只有首先確定合理的土壤質量標準參數,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不同程度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的識別和登記,針對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大小,采取措施的程度、資金分配的多少。
④ 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參見德國環境部網站http:∥bmu.de/en/service/publications/downloads/details/artikel/federal-soil-protection-act-and-ordinance/[2013-1-17]。
⑤ 1994年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參見http:∥iset.ge/old/upload/German_Closed_Cycle_Act.pdf[2013-1-17]。
⑥ Germany: Soil Valuation Act。參見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http:∥/cgi-bin/faolex.exe?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query&table。
⑦ 1977年《肥料法》于1977年11月15日生效,2006年12月9日修訂,2009年1月9日被新《肥料法》(Fertilisation Act)廢止。http:∥/cgi-bin/faolex.exe?rec_id=068706&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link&table=result&lang=eng&format_name=@ERALL[2013-1-17]。
⑧ 德國《空間規劃法》第2條:大空間和跨地區的剩余空間結構應予以維持和發展。剩余空間對有效的土壤、水資源保持、動植物環境及氣候的功能應得到維持或恢復。
⑨ 參見楊楓編譯的《聯邦德國的土壤保護和土壤保護法》,http:∥/websnapshot?ie=utf8&type=bin&url。
⑩ 除了勃蘭登堡州,德國其他所有的州都頒布了自己的土壤保護法。參見Stephan Mitschang.Soi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U. International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2008,206。
B11 主要數據來源于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見網站http:∥/。
B12 早在1983年,德國一個政府間合作平臺就已經存在,即土壤保護信息資源特別工作小組。1991年,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成立,這是德國州環境部長會議的一個下屬委員會,小組成員包括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最高土壤保護機構,主要討論政策范圍、解決方案并且提出建議。LABO為各州進行土壤立法及土壤保護經驗交流提供一個平臺,它的主要任務即確保土壤保護法在全國的統一實施,并且為該法的修訂起草建議書。參見德國環境部編寫并的《德國聯邦政府土壤保護報告》,詳見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Soil Protection Report,2002(6):14。
B13 德國聯邦政府在環保部長會議下面設了一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組,工作組實行理事會/全體會議制度,下設3個委員會,分別負責法規制訂、預備性土壤污染調查以及歷史遺留污染調查。按照字母順序,由各州輪流擔任理事會會長,任期兩年。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告需要處理的議題,理事會對議題和當前重要問題開展討論并形成報告,環保部長會議對理事會報告進行審議和批準。參見《德國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一文,中國環境報2012-08-14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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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任務。我縣是典型的山區農業縣,山區生態環境脆弱,農村環境情況嚴峻,環境基礎設施嚴重滯后,農村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農村的環境監管能力十分薄弱。全縣各級要切實增強對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認識,把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統籌城鄉環境保護,統籌工業和農業污染防治,統籌點源和面源污染治理,發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做好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二、明確我縣農村環境保護的總體目標
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要以綜合整治為手段,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提升農村環境監管,提高農民環保意識,發展綠色農業,有效控制農村環境污染,農村環境質量特別是重點區域環境質量明顯好轉,基本解決農村“臟、亂、差”及農村飲水安全問題。
到年,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有所改善,農村地區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進展,生態示范創建活動深入開展,農村環境污染狀況基本清楚,農村環境監管能力得到加強,公眾環保意識普遍提高,農民生活與生產環境有所改善。村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15%;村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20%;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與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率提高10%以上。
到2020年,全縣農民飲水困難和飲水不安全的狀況徹底改變,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農村環境監管能力和公眾環保意識明顯提高,農村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村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50%;村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50%;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0%;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
三、全面建立農村地區環境保護工作機制
農村地區環境保護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很廣的系統工程,涉及農村地區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鄉鎮、各部門要積極創新農村地區環境管理措施,盡快建立“政府主導、農民主體、環保牽頭、部門協同、聯合推進”的工作機制,建立主要領導全面負責的目標責任制,將責任逐級落實到各村組,落實到各系統各單位,不斷強化農村地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措施。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強協作,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效率,形成支持參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合力,扎扎實實推進農村地區環境保護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督促落實農村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飲用水源污染治理、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綜合治理與修復等示范工程的建設。負責鄉鎮工業污染防治和鄉村企業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做好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認證和農村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等工作。
發展計劃部門負責制訂農村經濟發展的相關規劃及有關鼓勵政策,會同環保部門制訂農村環境保護建設規劃等。指導農村工業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企業技術改造;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推動農村工業企業走環境友好型企業的路子。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農村土地用途管理,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礦山的生態治理和修復。
建設部門負責制訂鎮村建設規劃,指導并組織農村生活污水、垃圾的處理及村容村貌的整治。
農業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產業發展,組織實施農村沼氣工程、鄉村清潔工程、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態農業的推廣示范;做好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及其他農產品基地的環境監測、評價及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推廣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推進農村生態建設工作,抓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生態防護林和“三化一片林”等工程。
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村水利工程、農田基本建設和農村供水、人畜飲水工程和水保生態工程。
衛生部門負責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的建設工作,指導鄉鎮醫療機構依法處置醫療垃圾。
交通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
財政部門負責積極支持農村地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各項工作,安排相關補助經費。
四、切實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
要把飲用水安全作為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首要任務。一是環保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建立集中飲用水水源地水源保護區,完善水源地環境保護工程建筑物,加強監測和監管,完善各類標示牌、界樁及警示標示,堅決依法取締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保護區。二是加強分散供水水源周邊環境保護和監測,及時掌握農村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防止水源污染事故的發生。三是各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單位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急預案,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四是加強農村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和監測,開展地下水水功能區劃制定保護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五是環保、衛生防疫、水利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農村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評估,掌握水質狀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達到衛生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質狀況。
五、嚴格控制農村工業及生活環境污染
(一)嚴格控制鄉村工業污染。制訂和完善村鎮環境保護規劃,按照環境功能區劃和工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原則合理規劃村鎮工業企業布局。依法加強對工業企業的污染控制,防止城市工業污染向農村轉移。一是村鎮二、三產業發展必須符合村鎮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二是新上項目應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制度,確保穩定達標排污。三是引導、鼓勵村鎮工業企業實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對合理開發和利用本地自然資源、工藝技術先進、市場前景較好的企業在環保專項資金使用上優先予以扶持。四是堅持有計劃開發和規范開采,堅決依法制止私采亂挖礦產資源行為。建立生態恢復責任制,對已造成生態破壞的礦區逐步采取生態修復措施,切實維護礦區農民的環境權益。五是實施各類工業園區、農業園區的生態保護與建設,進一步強化各類園區的環境保護措施。開展循環經濟示范,推行清潔生產,完善基礎設施,實現污染“零排放”。工業園區建設要推進同類企業、行業的集中,形成區域布局合理的產業發展集群;農業園區建設要以集約化、規模化、循環化為原則,從區域農業產業特色出發,基本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二)加大農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為目的,以治理農村“臟、亂、差”問題為抓手,按照先規劃、后建設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有步驟地開展環境綜合整治。
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全縣各鄉鎮應建立垃圾站,對生活垃圾實行定點存放、統一收集、定時清運,提倡資源化利用或集中處理。在經濟欠發達、交通不便利、人口不集中的鄉村可采取堆肥或就近簡易填埋;在經濟基礎相對較好、人口聚集密度較大的村莊要實行衛生填埋等無害化處理,或就近納入鄉鎮集中處置系統;縣城周邊及城郊結合部、寶平公路沿線地區,要充分依托現有的城鎮垃圾處理設施及便利的交通,逐步推廣村收集、鎮中轉、縣處理的垃圾處理模式。
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在人口相對集中的鄉鎮,要根據排放生活污水的水質與總量狀況,采用沉淀池處理或通過沼氣池凈化處理,縣城附近的鄉鎮可將鄉鎮生活污水并入附近的縣城污水處理系統;在人口密度較低、環境容量較高的廣大農村地區,可采用凈化沼氣池、小型人工濕地等方法進行分散處理;實行農村凈化沼氣池建設與改廁、改廚、改圈相結合,逐步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
推廣農村清潔能源。結合我縣畜牧業較為發達的實際,大力推廣生態養殖,發展農村沼氣,推廣“四位(沼氣池、畜禽舍、廁所、日光溫室)一體”等能源生態模式。結合“一池三改”(建沼氣,改廚、改廁、改欄圈)農村沼氣能源建設工程,資源化利用人畜糞便,大力推廣太陽能技術,最終實現家居溫暖清潔化,庭院經濟高效化,農業生產無害化。在秸稈資源較豐富的農村聚居區,推行秸稈機械化還田、秸稈氣化集中供熱或發電工程,積極扶持秸稈收購企業和綜合利用產業發展。
六、突出防治農村農業生產環境污染
(一)控制農業面源污染。農業部門要做好農業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和農村生活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產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掌握農業污染物排放規律和主要影響因子,掌握農業污染的動態變化趨勢,合理規劃農業生產布局,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從源頭上控制農業污染。指導農民科學施用化肥、農藥,減少農藥、化肥施用量。鼓勵農民使用農家肥、新型有機肥料及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作物病蟲害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勵農膜回收再利用;積極推廣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二)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主要要做好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對不能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進行集中治理,對分散式畜禽養殖采取建設養殖小區的措施,進行綜合治理。一是按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依法限期關閉、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二是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現有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進行限期治理。三是鼓勵建設生態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等措施,實現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三)積極防治農村土壤污染。立足實際,全面調查分析全縣土壤污染狀況,準確掌握土壤污染類型、分布、范圍、程度和污染物種類、來源等,分析污染成因,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壤污染狀況數據庫,制訂土壤污染防治對策,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做好土壤污染修復試點工作,搬遷企業必須做好廢棄廠區土壤修復工作,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污染超標耕地實行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用途。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積極推廣生態農業,加大對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食品生產基地的建設和環境監管力度。加強生產基地灌溉水源、農藥和化肥使用的監督管理。積極發展有機食品,建設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立生產基地土壤、水、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制度。
七、加強農村地區自然生態保護
以我縣細鱗鮭自然保護區為中心,借創建生態示范縣的契機,做好全縣農村生態保護工作。以保護和恢復生態系統功能為重點,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的農村生態環境。在適宜地區開展工程造林、義務植樹、流域治理等小治理;在造林綠化困難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脆弱區,結合林業重點工程,大面積、跨區域實施封山育林、育草和禁牧,促進生態功能的恢復。加強對礦產、水利、旅游等資源開發活動的監管,努力遏制新的人為生態破壞。加快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重視自然恢復,保護天然植被。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加快推進鄉村綠化、農田林網建設、四旁植樹和低效殘次林改造。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外來有害物種、轉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環境安全管理,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在農村的引進與推廣,保護農村地區生物多樣性。
八、大力開展創建和示范工程活動
以積極開展創建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綠色文明示范村活動為抓手,把創建工作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引導和推動一批生態環境良好、經濟實力較強的鎮、村率先達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帶動全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全面開展。不斷深化鞏固生態示范縣建設成果,到2020年,建設5個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設1個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創建成5個環境優美鄉鎮,28個生態示范村,省級綠色學校及綠色單位15個,市級綠色學校及綠色單位30個。
九、加強農村環境監管和監測能力建設
農村環境保護是公益性事業,全縣統籌逐年增加農村環境保護的財政預算,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并在各有關部門爭取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農村環境保護。在實行統一規劃的基礎上,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切實落實建設、水利、交通、供水、綠化、治污等各項工作任務,認真組織實施。重點支持飲用水源地保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和有機食品基地建設及生態示范創建活動的開展。逐步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縣級環保部門的工作重心要逐步實現由城區向農村轉移,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環境預警監控體系。重點加強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硬件設施、技術手段和人員隊伍建設。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明確分管環境保護的領導并逐步建立環保監察員制度,制訂村規民約,組織村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把環保工作職責落到實處。
市加大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力度,近年來。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鄉村建設,鄉村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鄉村環境形勢十分嚴峻,農業種植和水產、畜禽養殖面源污染十分嚴重,工業污染不斷向鄉村蔓延,城市淘汰“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向鄉村轉移,主要河流污染嚴重,鄉村飲水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生活污水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低,環保投入不足,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滯后,鄉村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不夠健全,環境監管能力薄弱等已成為危害農民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約鄉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統籌城鄉環境保護,把鄉村環境保護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搞好鄉村環境保護工作作為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需要,把鄉村環境保護工作的各項任務與措施落實到社會主義新鄉村建設中,作為鄉村與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鄉村環境保護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以改善鄉村環境質量為出發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按照生態學和生態經濟學原理,堅持以人為本,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的原則,加大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力度,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環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標:鄉村年。農業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廢物處理(資源化)率達到75%以上;湖泊、水庫圍網養殖進一步規范,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無圍網養殖及投肥養殖;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率提高10%以上;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30%以上,垃圾處理率達到60%以上;鄉村沼氣普及率達到35%以上;鄉村改水、改廁工作順利推進,鄉村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68%以上;鄉村危險廢棄物(包括醫療廢物、農藥包裝物等,下同)安全處置率達到70%以上;全市建設1-2處土壤污染綜合治理試點示范工程,建設100個鄉村清潔工程示范村;創建1個以上生態縣(市、區)每個縣(市、區)創建3個市級以上環境優美鄉鎮、8個市級以上生態村,創建2個省級以上環境優美鄉鎮、5個省級以上生態村;全市森林覆蓋率達到43%以上。鄉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鄉村生態環境的保護、恢復與建設取得較大進展,鄉村環境質量明顯好轉,鄉村環境監管能力得到加強,農民環保意識不斷提高。
三、著力解決鄉村環境突出問題
(一)切實保護好鄉村飲用水源地。各地要把保障飲水安全作為鄉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首要任務。努力提高鄉村地區自來水覆蓋率,確保飲用水安全衛生。各地要加快制定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科學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牌,明確保護目標和管理責任。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和監管,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各項開發活動,集中整治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和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周邊排污單位,依法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保護區。制定鄉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應急預案和重點排污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對鄉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及分散式供水水源的水質和衛生監測;加強鄉村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和監測。
(二)進一步加大鄉村工業污染監管力度。按照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淘汰污染嚴重和落后的生產項目、工藝和設備,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業由城市向鄉村轉移。科學規劃鄉村發展布局,推動鄉村工業向園區集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對鄉村工業企業的環境監管,嚴格執行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三)進一步加大鄉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要本著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制定鄉(鎮)村環境保護規劃。加快鄉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因地制宜開展鄉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各地要選擇有條件的區域優先建設一批鄉村生活污水處理示范工程,結合鄉村沼氣建設與改水、改廁、改廚、改圈,逐步提高生活污水處理率。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規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設施,積極推行生活垃圾“戶分類、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方式。繼續抓好“百鎮千村”示范工程和鄉村清潔工程建設。積極推進鄉村危險廢棄物的安全集中處置工作,加強危險廢棄物收集網絡建設,危險廢物要在專業場所集中處置。
(四)進一步加大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力度。各地要科學編制畜禽養殖發展規劃。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要限期搬遷、關閉或實現污染物零排放。現有、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加強現有畜禽養殖場的環境監管,對不能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實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大力推廣生態化養殖方式,鼓勵生態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建設,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等綜合利用方式,鄉村年,各地要建成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廢棄物治理與綜合利用示范工程3個以上,實現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加大對養殖水域水環境監測力度,進一步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規劃,科學、合理規劃水庫、湖泊、河流水產養殖的規模和數量,禁止在水庫、湖泊、河港內養殖珍珠,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圍網養殖,逐步減少湖泊、水庫圍網養殖面積,控制投肥養殖,對嚴重污染水體的水產養殖場所要進行全面清理、整頓,水環境敏感區域積極推行生態養殖方式。
(五)進一步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綜合采取技術、工程措施。制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規劃,把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農業面源污染監測網絡,全面提高監測能力。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著力提高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指導農民科學施用化肥、農藥,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農民使用有機肥料,開展病蟲草害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嚴禁在已不滿足水環境容量、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等水環境敏感的水域最高水位線外1公里范圍內從事種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強度大的農業活動。推廣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進農膜使用技術,減少農膜對土壤的危害。推行田間合理灌排,發展節水農業。加強秸稈綜合利用,推行秸稈沼氣、秸稈氣化等綜合利用技術,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調整種植業結構,推行清潔種植,高污染風險區優先種植需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
(六)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成果的基礎上。不定期對土壤進行監測。建立全市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建立預警機制,有效消減土壤污染事故的環境影響和損害。加強土壤監管,嚴格限制糧食主產區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針對不同類型的土壤污染,開展污染土壤修復和治理工作,重點抓好重金屬污染土壤及農藥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復。基本農田保護區、菜籃子”基地等與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密切相關的農產品生產地,創建一批土壤污染綜合治理示范工程。
(七)進一步加強鄉村自然生態保護工作。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并重。搞好環境功能分區,突出鄉村特色、地方特色,保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居,保護古樹名木。鄉村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山、水、田、林、路、草、房、廁、池、管線等,合理布局鄉村建設用地、住宅用地、農業用地和生態用地。結合社會主義新鄉村建設,加大鄉村河流、水庫、湖泊環境綜合整治力度,落實責任,努力恢復鄉村水系生態功能,提高水體自凈能力。重點抓好大別山等重點地區生態建設,開展示范地區水土流失治理,啟動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整治工程。合理開發礦產、水、旅游等資源,遏制新的人為破壞。開展外來有害入侵物種、病原微生物和轉基因生物的控制與監管,保護鄉村生物多樣性。
(八)積極發展農業循環。按照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原則。鼓勵建設戶用沼氣,采用一戶一池或多戶一池聯建的方式,將農戶糞便和畜禽廢物資源化。鼓勵規模化養殖場建設大中型沼氣工程,實施生態型、循環型的新型養殖模式。積極推廣太陽能、風能及秸稈氣化等項目。城郊村鎮應逐步納入城市能源供應體系規劃,提倡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推廣應用節能技術,大力進行節能設施的推廣與改造,改變目前鄉村生活用能方式和習慣。積極推進農田內循環、種養循環、生態鏈循環與“種、養、加”相結合的循環模式。大力構建循環經濟工業園區。
(九)積極開展生態示范創建活動。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優先在自然條件好,利于發展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的地區建設示范基地。積極開展生態市、生態縣(市、區)生態鄉(鎮、街道辦事處)生態村為重點的四級聯創”活動,把創建工作與鄉村經濟社會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引導和推動一批社會基礎較好、經濟實力較強、生態環境良好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率先達到社會主義新鄉村建設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建立健全鄉村環境保護工作長效機制
(一)建立健全鄉村環境保護管理機制。鄉村環境保護工作是一項綜合性、艱巨性、長期性的重要工作。要把鄉村環境保護作為社會主義新鄉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抓緊解決鄉村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和影響鄉村居民健康的重點問題。要逐步推行和完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年度和任期目標管理。制定鄉村環境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干部政績評定的依據之一。各級政府要迅速成立環境保護委員會,將鄉村環境保護納入中心工作,要建立“政府主導、農民主體、部門協同、聯合推進”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落實專班,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共同做好鄉村環境保護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鄉村環保工作目標和任務盡快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加快鄉村環境保護工作步伐。
1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鄉村環境保護工程建設規劃的審核、鄉村環境保護重大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審批工作。
2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制定全市村鎮建設整治規劃。整體推進村莊整治建設,落實、指導開展鄉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項目、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3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制訂全市鄉村環境保護規劃;負責鄉村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建立穩定達標制度;開展對規模化畜禽養殖業的環境監管;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鄉村生態示范創建活動。
4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組織指導生態農業、節水農業建設、農業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農業外來物種入侵生物防治;組織指導生態農業建設;指導鄉村“一建三改”建沼氣池、改廚、改廁、改圈)配合建設部門實施鄉村清潔工程。
5水產部門負責開展水產養殖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加強對水產養殖的監管,取締無證養殖和超環境容量水產養殖。組織實施生態養殖示范工程建設。
6畜牧部門負責開展畜禽養殖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組織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廢棄物治理與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設。
7規劃部門負責指導鄉村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灣環境規劃的編制工作。
8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落實鄉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積極探索鄉村環境保護投入增長機制。
9水利部門負責制定鄉村水資源保護規劃。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測與管理,負責鄉村飲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組織鄉村水系整治、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10衛生部門負責指導開展鄉村衛生工作。組織鄉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衛生學評價及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對鄉村改廁予以技術指導。
11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與建設。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建設,實施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和勘查治理工程。
12林業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建設、物種資源保護和安全管理、植樹造林。
(二)建立健全鄉村環保投入機制。鄉村環境保護是公益性事業。征收的排污費中用于鄉村環境保護的比例不得低于20%。相關部門的涉農資金中,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鄉村環境保護工作。要運用市場機制吸引各類社會資金參與鄉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引導農民籌工籌勞,參與鄉村環境綜合整治。
(三)加強鄉村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相關職能部門硬件設施、技術手段和人員隊伍建設。制定鄉村環境保護工作計劃,指導制定村規民約,組織村民參與鄉村環境保護,把鄉村環保工作職責落實到位。盡快建立、健全推廣鄉村環境保護服務體系,推廣鄉村環境保護實用技術。
摘要我國在工業化過程中,由于發展模式粗放并缺乏有效環境監管,導致工業污染場地數量多、潛在環境風險高,管理形勢十分嚴峻。相比于水、大氣污染防治而言,工業場地污染防治面臨著認識與能力不足、法規標準缺乏、責任難落實、資金無保障等諸多困境。本文針對當前我國工業場地污染防治存在的困境,在借鑒發達國家與地區污染場地管理的歷史經驗和我國部分地方省市實踐探索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基于“防新增、明已有、治突出、控長遠、凈開發”策略的綜合污染場地風險防控體系的路線圖構想,并設計提出具體實施且亟需開展的重點工作。
關鍵詞 工業場地;污染防治;土壤修復;風險防控
工業污染場地是指經過調查和風險評估后,確認污染危害超過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可接受風險水平的工業場地。工業污染場地主要是由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跑、冒、滴、漏”及三廢排放的長期累積、廢水廢液偷排、漏排、固體廢物的不規范堆存處置以及突發環境事故造成的。相對于大氣、水的污染防治而言,場地污染防治在我國是一新興領域,目前正處于起步階段,面臨法規、管理規則、責任、資金、技術等一系列問題,亟待開展頂層設計,系統地開展場地污染防一控一治工作,切實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我國工業場地污染現狀
廢棄工業場地數量巨大,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以及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及老工業區整體搬遷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實施,大量工業場地被廢棄或用于商業開發。據不完全統計,2001-2014年,全國有十多萬家企業關停或搬遷,遺留下大量重污染的搬遷企業場地,相當一部分屬于污染場地。2014年4月《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結果顯示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在調查的81塊工業廢棄地的775個土壤點位中,超標點位占34. 9%,主要污染物為鋅、汞、鉛、鉻、砷和多環芳烴。
工業污染場地環境危害突出,治理修復難度大
工業污染場地危害集中表現在危害人居安全、危害職業安全、污染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四個方面。工業污染場地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給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帶來嚴重危害,同時也影響了國家產業布局調整和城鎮化建設,已成社會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導火索。近年來陸續出現了關停搬遷企業場地再開發時施工工人中毒、蘭州自來水污染、關停搬遷企業原址新開發小區業主集中抗議等一系列危害公眾健康、飲用水安全及社會穩定性的事件。與此同時,一些污染物在土壤中不像在大氣和水體中那樣容易擴散和稀釋,很難自行消除,且具有累積性和不可逆性。若不及時采取風險防控或治理修復行動,隨著時間推移,存在場地污染范圍擴大、變深的風險,將對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構成威脅,未來的治理成本也將逐年增加。
我國工業污染場地管理面臨的困局
目前工業污染場地帶來的看不見或潛藏的風險已經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加強污染場地管理勢在必行。但是,我國工業污染場地環境管理處于起步階段,目前面臨諸多難題。
工作基礎薄弱
我國政府、企業和公眾對于污染場地問題的嚴重性、風險防范的緊迫性及任務的艱巨性普遍認識不足。現有環境管理制度及日常環境監管中對場地風險防范考慮不足,缺乏場地環境監管體系及相應的配套措施;企業缺乏場地主體責任意識,日常生產中缺乏場地污染防范措施,存在超標排放、偷排漏排、固體廢物堆存處置不規范等現象;公眾對場地危害認識不足,難以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我國污染場地還處于底數不清、狀況不明階段,管理部門對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類別、污染程度、擴散范圍、治理狀況、開發再利用情況等都缺乏了解,大體呈現開發一塊管一塊的被動應對狀態,工作基礎薄弱。耗時5年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限于財力只能對大尺度的士壤污染狀況有所反映,對于個案性很強的場地污染獲取的信息有限。
基本制度缺失
我國至今尚未有一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法規,場地管理相關規定文件多為意見、通知,且條文多為原則性、粗線條式的描述,法律強制力不夠。環境管理部門缺乏管理依據和管理手段,監管受限。
污染場地管理的基本制度缺乏上位法支撐,場地污染的責任判定體系未細化,責任追究缺乏操作性;污染場地底數不清,缺乏污染場地檔案備案及清單動態管理制度;缺乏可持續的資金籌集機制,無法保障場地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工作的開展。
監管不明,產業發展無序
在污染場地管理方面,監管主體、監管層級和各自監管責任不明確,污染場地流轉、再開發缺乏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地方污染場地再開發管理實踐中,環保、規劃或國土部門是污染場地監管主體的情況均存在,管理部門多元但缺乏有效的聯合監管機制;在管理層級上,省級、市級甚至縣級環保部門負責場地治理修復監管的情況也都存在,監管水平差異明顯。場地管理與環評、環保驗收等現有制度缺乏有效銜接,尚未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在場地修復行業管理方面,缺乏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資質和信用的管理,缺乏適用的技術、設備、藥劑,加之起步階段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的不健全,行業呈現大企業惡性競爭,小企業能力不足,從業者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的亂象,治理修復變身污染搬家工程,嚴重影響了環境修復戰略新興產業的健康發展。
技術支撐薄弱
20 14年7月起5項場地系列環保標準開始實施,調查、評估、監測和修復方案編制等過程有了原則性指導,仍然缺乏風險篩選值、修復驗收、修復環境監理、長期管理、修復技術篩選與評估等方面的標準、規范、導則等技術文件,污染場地技術標準還未形成體系,尚不足以支撐場地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實際工作的開展。
場地調查評估技術力量薄弱,行業從業人員經驗少,專業素質有待加強:缺乏技術、經濟可行、成熟的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現有科研成果與管理、應用脫節,治理修復設施和藥劑國產化率低,修復技術篩選體系未建立,缺乏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示范工程,現有的技術支撐難以滿足污染場地風險管控工作全面開展需求。
責任難落實,修復資金無保障
責任難以界定,尤其難以追溯歷史污染者,是污染場地風險管理工作所面臨的最大困境。現有的污染防治法規體系中,對于界定場地污染者尤其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場地污染者,污染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以及修復過程和結果的法律責任認定問題均無明確規定,再加上我國企業多經歷產權變更或改制重組,“誰污染,誰治理”在污染場地管理中很難落地。
污染場地的治理修復需要全面考慮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治理,耗資巨大。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尚不能保障污染場地修復工程的經費籌措,缺乏可持續的資金保障機制。對于一些高地價的城市,高昂的場地修復費用被消化在土地流轉的費用中,由地方政府、開發商和購房者共同埋單。對于低地價、歷史遺留的無主場地,這種方式將難以適用。
場地污染綜合防治的路線圖構建
場地污染防治總體思路設想
工業場地污染防治核心工作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從新建、在產和退出角度嚴防工業企業新增場地污染;二是保障污染場地再開發的環境安全;三是控制已有且暫不開發的污染場地環境風險,優先開展位于環境敏感區場地的污染阻隔和治理修復。
基于以上考慮,提出以下工業場地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總體設想(圖1):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出發點,以改善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目標,以產業轉型升級和優化城鎮布局為契機,堅持一個核心,用好兩個抓手,圍繞三條主線,強化四重保障,落實五項策略。即:以構建一個綜合的污染場地風險防控體系為核心,以落實責任體系和社會監督為兩個抓手,以在產場地、閑置場地和再開發場地環境管理為三條主線,以推進法規制度建設、創新市場機制、強化科技支撐、加大信息公開為四重保障,以“防新增、明已有、治突出、控長遠、凈開發”為策略,逐步實現工業企業場地污染狀況得到有效遏制,歷史遺留的高風險污染場地和環境敏感地區場地污染得到初步控制,新增城市建設用地環境安全得到切實保障,防一管一治統籌,扭轉我國場地污染被動應對的局面。
具體實施建議
加強場地污染防治工作需標本兼治,分輕重緩急推進。立足于“防新增、明已有、治突出、控長遠、凈開發”的基本策略,建議從以下五方面逐步推進工作,落實場地污染綜合防治體系。
一是建章立制,推進管理體系構建。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編制,實現法規政策和體制機制上的突破,加快責任界定及終身追究、資金籌集、場地流轉強制調查評估、多部門聯合監管、污染場地檔案、修復環境監理、第三方驗收、修復場地后期管理、場地信息備案及信息公開等基本制度建設,初步建立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框架體系和基本法規制度。
二是排查摸底,鎖定優先管控對象。篩選易造成場地污染的高風險行業類別,以其為重點排查對象,針對在產及擬搬遷企業場地和已關停、搬遷、破產企業場地,分類、分步開展場地環境污染狀況排查;形成潛在污染場地清單,構建污染場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基于場地環境風險初步評估建立污染場地優先管理名錄,對環境風險較大的場地集中資源優先采取風險防控措施。
三是著眼預防,加強在產企業監管。嚴格對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皮革制品、造紙、石油煤炭、化工醫藥、化纖橡塑、礦物制品、金屬制品、電力等高風險行業在產企業的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包含污染預防、事故應急和風險評估的場地污染預防預警體系。監督落實已有環保政策要求,排查環境風險源,加強在產企業監管,防范新增場地污染。
四是試點示范,促進行業能力建設。選擇有基礎、有意愿、有成效的地區,開展污染場地綜合管理試點工作和治理修復示范工程,建立相關體制機制、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提升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能力;開展污染場地調查評估、治理修復、修復監理、修復驗收等方面的培訓,提升從業單位及從業者專業素質,推動社會主導的行業規范化管理工作;提出有利于污染場地環境監管的相關金融、稅費、價格等經濟政策,促進技術標準體系的構建和國產化技術、設備、藥劑的研發推廣,推動場地修復行業發展。
五是重點啟動鉻渣、POPs及位于環境敏感區的場地風險防控工作。針對環境隱患大,影響群眾健康的歷史遺留鉻渣場地、POPs場地和位于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污染場地優先啟動風險管控工作。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從源頭減少鉻渣、POPs等環境隱患大場地的產生和加重;針對當前不同規劃用途、不同風險程度的場地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將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資金用于最迫切需要風險管理和修復的場地;土壤、地下水統籌考慮,開展治理修復示范工程,以試點先行引路,以點帶面整體推進環境隱患大的污染場地的風險防控工作;實施鉻渣、POPs等環境隱患大的場地治理修復后的后期風險管理,有效保障環境安全。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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