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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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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

        第1篇: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隨著社區責任投資日漸成為責任投資的一股主流力量,企業對社區發展的關注度也逐漸提升。來自社區的、對廢棄物處理問題的質疑甚至聲討,使企業壓力倍增。廢棄物的處理逐漸成為了企業關注的重要議題。

        企業仍需加強廢棄物循環利用

        目前,歐洲的廢棄物處理主要分為四大類,分別是廢棄物收集、回收、焚燒和處置服務。廢棄物收集服務包括混合廢棄物、單組分或特定廢棄物的收集。廢棄物回收服務包括直接分類、再利用、轉售,以及更先進的廢棄物回收處理過程。廢棄物焚燒服務包括有能量回收和沒有能量回收的所有類型廢棄物焚化服務,特別是涵蓋了工業廢棄物在水泥窯中的焚燒過程。廢棄物處置服務主要是針對最后堆填區的廢棄物,即已預處理的廢棄物和直接運送到堆填區的廢棄物。

        歐洲社會責任投資論壇(Eurosif)與法國《世界報》共同發起一項調查,希望了解在6個行業中領先的24家大公司如何解決廢棄物問題,因為這24家公司每年制造的廢棄物總量數額巨大。其中包括雀巢、聯合利華、達能、麥德龍、特速購、強生、飛利浦、諾基亞、大眾、雷諾等在內的6個行業的領先企業。

        通過此次調查發現,上述企業在廢棄物治理上都有所重視,并且在廢棄物記錄和治理上的投入逐年增加。但在廢棄物回收與循環利用上還有待加強。

        目前,歐洲已經嚴格規定廢棄物再生利用指標。到2020年,歐盟50%的城市生活垃圾和70%的建筑垃圾必須被回收利用,廢棄物填埋比例必須進一步降低。到2025年,填埋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包括廢紙板、玻璃、木料、塑料、紡織物和金屬等)將是非法的。

        歐洲廢棄物立法領先但存在爭議

        在廢棄物處理立法方面,歐洲無疑處于世界領先地位。關于廢棄物處理的相關法規早在1975年就已出臺,隨后還初步確立了分層次處理廢棄物的體系,有關廢棄物處理的規定也分門別類地予以細化:《危險排放物》(1991),《包裝》(1994),《焚化》(2000),《廢棄車輛》(2000),《電子廢件》(2003)。

        然而,以細化后的法規代替1975年設立的法規的想法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甚至引來生態學家和一些歐盟國家的不滿。因為這樣的細化并不能覆蓋所有廢棄物的范圍。這樣,一些企業便會“有空可鉆”,將法規中的“廢棄物”的定義狹隘化。

        當然,即使身處一個領域的企業,在廢棄物的處理辦法上也會大相徑庭。安永會計咨詢公司環境與可持續發展部負責人Eric Duvaud則認為,現階段企業在廢棄物的處理問題上仍然面臨一些認識上的困境,比如同樣的生產廢棄物在不用時期被給予的定義是不一樣的。隨著時代和科技的進步,一類生產廢棄物是否還應歸納到“廢棄物”的行列就值得商榷。這樣的矛盾導致了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那就是一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寫得不盡人意的企業反而能開展一些不錯的廢棄物整治措施,它們以最簡單的歸類方法卻能實事求是地認定自己所制造的廢棄物數量。

        對一個企業而言,從生產源頭就控制廢棄物的排放是最經濟、最有益的履責手段。Prorecyclage是一個獨立于“經濟預測與信息辦公室(BIPE)”的多行業協會,2004年報告,希望建立類似于地理區域化的組織,引導各地區各行業的企業進行“量化”生產,從而更好地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然而這樣的計劃又一次成為“空夢”。為了實現生產效率的最大化,大部分企業尤其是大企業依然運用無法“量化”的流水作業,例如雷諾車的生產線在規劃時至少可以投入使用10年,在這10年間,“量化”生產不可能得以實現。

        大型企業責任重大 中小企業不容忽視

        對于承擔廢棄物減排的責任,法國環境與能源署(Agence de l’environnement et de la maitrise de l’énergie)廢棄物管理部門負責人Marc Cheverry認為,大型企業應當在廢棄物減排及循環經濟發展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因為它們是經濟發展的旗幟,能夠為廢棄物減排和循環經濟的發展定下基調。

        對于這些大企業而言,已經有足夠多的理由促使它們采取措施減少廢棄物的排放,但這些措施的采取一開始并非企業自愿,促使他們邁開這一步的最初動力還是歐洲關于廢棄物處理相關法規的約束。

        最初,這些大企業將數量巨大的廢棄物直接傾倒或焚燒,后來關于倉儲和傾倒廢棄物的法規使這些大企業改變了以往的一貫做法。在歐洲,傾倒廢棄物的花費由5年前的10――20歐元每噸上漲到目前的60歐元每噸。而危險廢棄物的傾倒花費則由100歐元每噸上漲到1000歐元每噸。

        正是由于這樣,大企業們開始對廢棄物進行仔細地分類,對危險廢棄物的認定尤其小心。對于廢棄物焚燒,他們同樣報以謹慎而小心的態度,更樂于花高價采用過濾焚化爐裝置而非普通鍋爐。這些行為的改變不僅僅受限于政府的法規,現在則更多的與經濟利益相聯系從而自覺自愿地減少廢棄物排放,并進行廣泛的循環利用。

        除了來自外部的壓力。近年來企業對廢棄物問題逐漸重視還有一個內在原因,那就是國際原材料價格的暴漲。降低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成為企業自身追求利潤的一種途徑。另一方面,國際市場上可利用二級原材料的價格暴漲也使企業看到在廢棄物回收利用上的有利可圖。

        而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的廢棄物減排問題也不能忽視。據Marc Cheverry介紹,在法國,環境與能源署會優先對中小企業進行減排宣傳教育,還會幫助它們分析廢棄物排放相關數據,并對廢棄物減排提供意見與方案。針對一些重點企業,法國環境與能源署開展了一項“減少10%廢棄物”的活動,有50%的參與企業達到了這一目標,并且通過回收利用使這些企業增加了20%的營業利潤。

        循環利用市場廣闊 歐洲企業面臨挑戰

        上世界90年代,歐洲的廢棄物處理法規采取了更加廣泛的責任原則,即企業所需承擔的廢棄物不僅僅產生于生產過程,企業還需承擔產品使用周期結束后,由產品變成的廢棄物的處理。例如電池生產廠商需要定期將使用后的廢棄電池收集起來集中處理。這樣,一個產品的生產成本中自然就包含了廢棄物處理成本。

        根據這樣的流程,企業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體制。包括生態設計、減少物資流程、節能減排以及物資回收與循環利用。通常情況下,在物資的回收上,企業更加傾向于尋求外包合作。

        Marc Cheverry介紹說,法國環境與能源署接下來還將修訂與完善相關廢棄物處理法規,進一步增強法規力度,加大輻射范圍,但不會對重要政策進行調整。這樣的作法會進一步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因為企業需要加大廢棄物處理上的科技投入,但是長遠來看能夠進一步提升企業的競爭實力。

        根據法國一家研究機構的《世界廢棄物研究報告》顯示,挪威、瑞士和歐盟15個老成員國的城市廢棄物處理市場價值已經高達300億歐元,無害工業廢棄物處理市場價值達365億歐元。

        第2篇: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生活廢棄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市容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生活廢棄物的產生、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廢棄物行業管理部門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經濟、衛生、質量監督、園林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單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掃垃圾、公共場所垃圾、商業攤點垃圾、集貿市場垃圾、餐飲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

        第五條本市對生活廢棄物的治理,實行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逐步實行分類收集,推行生活廢棄物的綜合處置,促進生活廢棄物的循環再利用。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規劃、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本市生活廢棄物治理規劃。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生活廢棄物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統籌安排生活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新建擴建項目和舊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生活廢棄物治理規劃和相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廢棄物收集設施。

        第八條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廢棄物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生活廢棄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循環利用。

        第九條本市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進行投資經營,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對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置和再利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給予資金、技術、稅費、補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經營運作市場化、政府監管法制化。

        第十條產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標準和收費辦法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和宣傳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廢棄物治理常識的普及宣傳,增強公眾維護市容環境的責任和意識。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產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和堆放生活廢棄物。

        第十四條產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存放地點等事項。

        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申報的事項進行核準。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十六條收集、運輸生活廢棄物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調配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廢棄物收運至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

        第十七條運輸生活廢棄物的,應當使用全密閉運輸專用車輛,防止撒漏、滲漏。

        廢棄物運輸車輛應做到車容整潔、標志清晰、車體完整,并具備與所運輸廢棄物性質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

        第十八條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因故不能接納生活廢棄物,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轉移調配要求,將生活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其他轉運站、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進行轉運或處理生活廢棄物,應當符合環境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并接受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應當安裝除臭、降塵裝置,對生活廢棄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撿拾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申請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或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生活廢棄物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生活廢棄物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生活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收集工具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生活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車輛應當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有與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簽訂的處置協議;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八)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存放場所。

        第二十三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餐飲廢棄物處置廠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餐飲廢棄物處置廠和焚燒廠應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廢棄物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廢棄物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廢棄物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生活廢棄物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廢棄物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拆除或關閉生活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閑置、拆除或關閉的,必須經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和市環境保護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閑置、拆除或關閉生活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污染環境的方案;

        (五)擬閑置、拆除或關閉設施、場所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拆除或關閉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六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廢棄物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廢棄物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廢棄物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建設工程廢棄物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廢棄物是指城鎮范圍內的施工單位在各類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工程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用于消納、處置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場所進行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產生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對于作出批準決定的,頒發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證明。

        第三十一條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的,應當隨車攜帶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證明,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消納場所,不得丟棄、撒漏,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設工程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產生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建設工程廢棄物,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將所產生的建設工程廢棄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個人修繕、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設工程廢棄物,應當實行袋裝密閉收集,及時運送到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委托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有償代為運輸。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清運完畢。

        第三十四條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應當使用密閉車輛;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廢棄物交給未經核準從事運送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三十五條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的車輛駛出施工場地和消納場地前,應當沖洗車體,確保凈車出場。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中,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設工程廢棄物,不得擅自設置接納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場地。

        第四章餐飲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七條餐飲廢棄物是指食品生產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殘液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條餐飲廢棄物應當實行單獨收集,不得將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

        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設置符合規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飲廢棄物;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三十九條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自行收運其產生的餐飲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運條件,并向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自行處置其產生的餐飲廢棄物的,應當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置條件,并應經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四十一條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運、處置條件的,應當委托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餐飲廢棄物專業單位進行收運、處置,并按規定向受委托的專業單位支付收運、處置費用。

        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應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餐飲廢棄物的專業收運、處置單位。

        第四十二條餐飲廢棄物專業處置單位應當對餐飲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建立處理臺賬,每月向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上月處置的餐飲廢棄物來源、數量等情況,并接受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在餐飲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從事餐飲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中進行收運;

        (三)將餐飲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

        (四)將餐飲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置;

        (五)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六)將餐飲廢棄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元以上*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和堆放生活廢棄物的;

        (二)生活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其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存放地點等事項的;

        (三)將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的;

        (四)在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撿拾廢棄物的;

        (五)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未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廢棄物防范應急方案或未將其進行備案的;

        (六)將建設工程廢棄物交由未經核準的單位和個人運輸的;

        (七)運送建設工程廢棄物的車輛車體不潔,沿途丟棄、撒漏的;

        (八)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的;

        (九)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運條件擅自自行收運或未定期備案的;

        (十一)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置條件擅自自行處置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調配要求將生活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轉運站、處理廠(場)的;

        (二)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未安裝除臭、降塵裝置或未保證除臭、降塵裝置正常運行的;

        (三)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轉運、處置生活廢棄物未達到環境衛生標準的;

        (四)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五)未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的;

        (六)隨意丟棄、撒漏及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設工程廢棄物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和建設工程廢棄物排放處置行政許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閑置、拆除或關閉生活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第(一)、(三)項的,由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廢棄物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廢棄物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拖欠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實施。

        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廢棄物的,可以會同環保、工商、公安、交通、衛生、質監等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3篇: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關鍵詞:垃圾清理;管理策略;永續發展

        垃圾管理目標在于建立經濟、有效的廢棄物管理體制,而致力于資源循環利用,達到垃圾管理減量化、安定化、無害化、資源化之目標。目前垃圾管理以政府由上而下一條龍的主導模式為主,專業官僚的角色十分重要,其次是民意政治及社會輿論的影響,最后,經濟因素則扮演著長期左右環境政策的力量;通盤考慮政治、社會及經濟三元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整體社會力的熱烈參與,才是政府推展環境政策演進的動力。本文從政府效能、永續發展、技術能力及民眾期望等方面進行考慮,對垃圾清理的管理策略進行探討,著重清運與管理政策的明確性及兼顧環境負荷以達永續發展目標的廢棄物清理方式。

        一、垃圾清理的管理策略

        (一)政府管理政策明確透明

        政府所做的事務決策即是公共政策,環境管理的成敗,與政府的公共政策有絕對的關系,即公共政策是環境管理很重要的一環。環境管理是政府公共管制的一環,其主要目的是在環境保護的工作和問題能獲得控制、改善和解決。當私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解決的方法不是訴諸法律便是私下和解;但在面對公共環境問題時,政府的管制方式,即被視為理所當然的解決方式,此乃環保問題的特殊性所致。因此,環保管制的運作強調管制標準的設定,政府公共權力的介入,被管制者的遵守及違法行為的處罰。環境政策之實施具有其明確的目標和背景,是屬于管制性政策的一種,由政府機關來制定其制度和規定,并輔以強制性的方式要求民眾必須配合。因為這類政策是屬于零和賽局的政策,所以政策的執行常會導致利益的有得有失;從公共服務的角度為出發點的環境政策,是很難符合所有私人利益之滿足,故僅能以民意之多數人的利益來決定政策方向。在執行的措施上應首重預防,預防可包括垃圾減量及回收工作,即一般所稱污染量削減工作,以強效手段防止廢污量之產生,它異于傳統之管末處理,不僅可減少垃圾處理成本,同時可回收資源。其次,污染源管制工作對于垃圾管理也十分重要。管制措施包括計劃核準及登記許可制度,如新設企業之先行審查垃圾清理計劃書,垃圾清理機構需先取得許可才可接受委托等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之預審制度,事前考慮廢棄物之出路及如何減量等,避免事后無法清理、危害環境。另外,如垃圾之跨區域運輸等,亦須予以有效管制,采取事先核準許可及事后追蹤之措施。污染源管制最有效方法是在源頭減少廢棄物,使可藉原料替代、生產流程的修改、作業變更、廠務管理改善及廢棄物再使用及循環利用來達成。另外考慮垃圾交運與轉化的可行性。垃圾盡可能利用廠內或廠外設備,予以再使用或循環利用。

        (二)社會和諧永續發展

        隨著環境保護意識的提升,環境問題已由過去局部性、區域性的范圍逐漸擴展成全國乃至全球性問題,而環保的議題也由污染控制到污染預防,再擴及資源保育及社會和諧永續發展。目前經濟技術體系下,不論在資源采取、加工制造、產品流通、消費過程,甚至廢棄之后,皆未有效予以回收利用及有效處理,因而使得加諸于自然環境的污染量,已呈高負荷狀態,使得資源開采、產品制造、流通及消費等之物流,遠遠大于資源取用及產品消費后所產生垃圾的收集處理、資源化再生利用等,造成地下資源枯竭及全球環境危機,危及自然環境及人類社會之運作。追求社會和諧及永續發展已成為世界未來的潮流趨勢,先進國家都以資源有效利用做為國家環境政策的新方向與環保施政重點。近年來,由于環保觀念普及,尤其先進國家對綠色產品的需求增加,使得資源化產品的市場擴增,亦帶動資源化產業的蓬勃發展。

        日本在2000年公布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也是在高成長之廢棄物產量、低成長之廢棄物回收率、及最終處理場用地取得困難之壓力下,以及面對愈來愈多非法棄置廢棄物之情況下,不得不重新面對這些問題,從經濟型(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社會轉變成循環型社會,思考如何將物質在生產、流通、消費、廢棄之各個環節中,做到最大效率之再利用、再循環,進而減少資源無限制使用,減低環境負荷。我國也于2009年1月開始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了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政府要設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其實施意義在于,促進了開源、節流和環境保護三者的結合。如果能從整個社會層面來解決這些問題,相信效果會更大、結果會更理想。河川流域垃圾污染事件,垃圾處理廠抗爭,回收成效無法突破等等顯示出垃圾處理問題的嚴重性,同時凸顯源頭減量、回收、再利用的急迫性。各級政府、事業機構,企業甚至于每一人都應該在建立循環型社會工作中盡一份責任,依循減少資源的消耗,抑制廢棄物的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則,盡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制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制品成為廢棄物,并適當回收、循環利用制品及再生資源。垃圾處理應以往之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修正為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優先,焚化,熔融等處理為原則,并建立源頭減量機制,推動資源垃圾回收利用,以達垃圾減量、妥善處理等目標,朝向建立資源循環型體系,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最終達到零廢棄的目標。

        (三)清理技術與經營效率提升

        制定清理策略時除了首要考慮永續發展、環境影響以外,還應著重于提升清理技術能力及經營效率,以符合民眾期望。將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垃圾清理技術開發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計劃;研究開發一批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平臺性和共性技術、零排放技術、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術、生物催化技術、可回收利用生態材料和回收處理技術。建立和完善統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以扭轉一些地方和行業不惜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來換取GDP增長的錯誤做法。加大自主創新和示范工程建設的力度,開發共性和實用技術,形成完整清理技術支撐體系。

        (四)擴大民眾參與并加強教育

        隨著民眾的環境意識與生活質量提升之后,民眾并不太贊成犧牲環境質量以獲取政府適度的補償,反而比較愿意付出相對代價來改善環境質量,民眾的環境意識增強,促使政府應該制定對環境沖擊較少、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垃圾清理政策。民眾對生活質量的要求日益殷切及環保意識提升,應倡導民眾參與模式,政府應與民眾主動溝通并回饋民眾。在整個垃圾管理作業中,最直接的就是由民眾參與,即是倡導及教育并鼓勵民眾如何使垃圾分類系統臻至完整性,因為完整的垃圾分類收集,加上各類垃圾清除技術將可有效提高垃圾的減量及資源回收,進而有助于主管單位的廢棄物管理作業。分類收集之目的是為了便利處理而將性質相似之廢棄物分類集中,并按不同處理方法將其歸并至各種不同貯存容器,收集后清運至處理地點。在鼓勵民眾實際參與時,同時應倡導灌輸其了解所參與環保知識及政策的相關優點,以提高民眾對政策的認同度。

        二、小結

        垃圾清理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垃圾清理管理也備受關注,主要是垃圾產量大增、處理中心的缺乏及環保意識抬頭。因此政府的環境政策目標應明確,同時應與民眾取得密切溝通,加強教育倡導。通過對垃圾清理流程的有效管理,降低社會成本,加強技術創新,提高垃圾清理運營效率,實現社會和諧永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建新.遼寧沿海地區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良性互動模式研究 [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0.(1)

        [2]畢思勇,張龍軍.進一步推廣和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建議 [J].宏觀經濟研究.2009.(11)

        [3]張沁.“低碳”背景下中國污染治理及綠色經濟發展道路思考[J].價格理論與實踐.2009.(11)

        第4篇: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關鍵詞】循環經濟;靜脈產業;制度建設

        一、概述

        (一)概念的提出

        靜脈產業一詞最早由日本學者提出。日本清潔中心編著的《循環關鍵字》指出:“如果將一般的制造業等稱為動脈產業,處理、處置及循環利用從這些產業排放的廢棄物的產業相當于人體的靜脈,因此稱為靜脈產業”。靜脈產業涉及汽車及零部件、包裝材料、廢舊家電再生利用以及與廢棄物利用相關的回收、物流和技術研發等。從產業門類看,主要包括工業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電子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再制造產業。完整的靜脈產業鏈包括廢棄物收集運輸、中間處理、不可再生資源最終處置以及再生資源生產銷售四個環節。

        (二)靜脈產業與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是指為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在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按照生態規律的要求,規范政府、企業、居民的行為,通過循環利用的方式,來減少各種資源投入、減輕環境壓力,從而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的一種經濟運行模式。

        靜脈產業是循環經濟的主力軍,也是新的經濟增長點之一。在循環經濟系統中承擔廢棄物的收集、分類、運輸、分解以及資源化利用或掩埋處置的產業部門為靜脈產業。離開了靜脈產業,經濟系統將無法實現物質和能量的循環。建立循環經濟的過程正是對經濟結構中缺失的靜脈產業部門發展、完善的過程。

        二、國內外靜脈產業發展

        (一)國外典型國家靜脈產業實踐

        一般認為,循環經濟萌芽可追溯到上世紀60年代,以鮑爾丁提出的“宇宙飛船經濟理論”為早期代表;而循環經濟真正意義上的理論研究始于1990年D Pearce的著作《自然資源和環境經濟學》;到上世界90年代中期,循環經濟成為實踐性概念在西方發達國家興起。其中以德、日為代表的國家,對循環經濟的理解相當于“垃圾經濟”、“廢物經濟”,發展靜脈產業成為這些國家實踐循環經濟的主要手段。

        德國是最早發展靜脈產業的國家之一,廢棄物再制造與管理已成為其重要行業。據官方統計,德國再制造行業每年產值達410億歐元,所有生產行業的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比例平均達50%。德國的汽車再制造產業已達到相當高水平,廢舊汽車回收利用率超過85%,大眾汽車公司銷售的再制造發動機與新制造件的比例達9:1;寶馬公司已建立起全國性回收品經營連鎖網絡,發動機在再制造過程中僅有0.5%不可再生被填埋處理。

        靜脈產業在日本環境產業中占據重要位置。在政府的強制推行下,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目前已進入較為成熟的發展階段,從政府導向型發展模式轉變為由市場拉動、企業為真正實施主體的發展模式。據日本第二次循環型社會基本計劃估計,2010年全日本靜脈產業產值超過65萬億日元,從業人數超過150萬人。

        (二)靜脈產業的國內實踐

        靜脈產業在中國尚屬發展初期,各地發展水平參差不齊。近年來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靜脈產業發展較為迅速,青島、蘇州、上海、天津等城市開始建設靜脈產業工業園區,企業數量也逐年增長。

        青島新天地靜脈產業園是國內第一家靜脈產業類生態園區,由青島新天地投資公司興建,目前已形成以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廢舊家電及電子、廢舊汽車拆解、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以及污染土壤修復等板塊組成的生態產業鏈,收集處置范圍覆蓋山東半島。

        蘇州光大靜脈產業示范園區主要發展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工業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廢舊汽車拆解、廢舊蓄電池再生利用、市政污泥處置、農村固廢資源化利用、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態修復和逆向物流等產業。該園區的建設對江蘇省乃至整個華東地區靜脈產業的發展起到示范作用,特別是在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方面成為典范。

        三、我國靜脈產業的發展困境

        (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低,產業集約化發展程度低

        我國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及再生資源化總體水平不高,再生資源利用率僅相當于日德等先進國家的30%。大量電子廢棄物未得到有效回收利用,2006年我國報廢小型二次電池約35.6億只,總重要約9萬t,其回收率僅為2%。由于產業發展政策引導不到位,我國再生資源企業多為市場自發形成的民營企業,產業空間布局比較分散,大部分地區的再生資源企業未采取工業園區或產業園區的空間發展模式,企業規模偏小,產業處于小、亂、散的狀態。同時,產業內部的科技研發動力和投入不足,技術水平的落后導致產業國際競爭力較弱。而鄰國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起陸續制定了涉及35個品種、18個行業的廢棄物處理與再生利用指南,明確了再生資源利用目標、回收處理途徑、再生資源企業運營原則。

        (二)產業門類不齊全,產業鏈不完善

        我國廢舊物資回收業在政策的鼓勵下一直保持較快增長速度,到2012年全國規模以上廢舊物資回收業企業數達1136家,完成利潤總額超130億元。但再生資源產業發展相對滯后,垃圾資源化利用、廢棄機電產品再生利用等循環經濟產業鏈上的重要環節起步較晚,與日德相比差距明顯,日德靜脈產業發展重點已由再利用轉向減量與重復利用上。政策滯后是造成發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到2006年我國出臺《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HJ/T275-2006),靜脈產業才有了獨立的政策指導,而日德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已完成類似政策的制定工作。

        (三)產業管理有序性不足,產業規范化程度較低

        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完善,產業準入門檻較低,沒有建立資格認證體系,存在大量“只淘金、不治污”的小企業。對靜脈產業免稅、補貼等政策扶持力度不夠,許多企業沒有享受到更優惠的稅收政策。此外,我國尚未建立針對整個靜脈產業發展的法規體系,相應的分類指導方針也比較缺乏,給再生資源的分類、鑒別、利用和市場流通帶來困難。同時,對靜脈產業缺乏穩定的扶持政策,原生資源價格偏低,再生資源與之相比沒有價格優勢;大量產品未考慮生態設計,給回收利用帶來困難。

        四、中、德、日發展靜脈產業制度體系對比

        從法規體系看,我國對靜脈產業發展具有促進作用的法規體系還很不完善,《循環經濟法》等多部法律對發展循環經濟做出相關要求,但目前還沒有制定指導靜脈產業發展的專門性法規。而德、日已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德國形成法案、條例和指南三層次的法規體系。第一層次以《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等相關法案組成;第二層次以《包裝機包裝廢棄物管理條例》等相關條例組成;第三層次為相關指南,有《城市固體廢棄物管理技術指南》等。日本關于靜脈產業的立法以環境基本法為指導,《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為框架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為基本法,涵蓋各類再生資源專門法以及《綠色采購法》,形成了完善的產業發展全路徑保障體系。

        從產業政策看,我國已有《節能產品目錄》等有利于靜脈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但與日德政策體系相比,尚需大力完善。德國針對垃圾回收利用制定垃圾收費政策;針對包裝容器回收規定了押金返還制度;對使用環境有害材料和消耗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品加收生態稅。日本方面相關政策規定更為完善,為使用再生處理設備、資源回收系統的企業提供稅收優惠政策;對廢舊物資實行商品化收費;建立生態工業園區補償金制度;設立資源回收獎,鼓勵民眾參與。

        從戰略引導看,我國戰略制定落后于日德。我國在2013年初首部循環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明確到“十二五”末,我國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總產值達到1.8萬億元的發展目標。而德國在2002年已通過名為“德國遠景”的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明確了靜脈產業發展戰略。2003年日本制定《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計劃》,并適時在2008年與2013年對該計劃進行調整,指導靜脈產業的發展。

        五、我國發展靜脈產業的制度建議

        從我國靜脈產業的發展困境結合中、德、日三國制度建設情況看,靜脈產業的良性發展,首要任務是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明確靜脈產業發展重點與方向,保障靜脈產業的發展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有戰略引導。

        (一)建立法規體系

        從總體看,我國靜脈產業立法還處于萌芽狀態,法律規定過于籠統,需要進一步完善。

        1.1明確立法目的

        對于立法目的,學界尚存爭議。有部分學者認為應將“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作為循環經濟相關立法的唯一目的。但從實際看,建立循環經濟、發展靜脈產業不應該追求零排放的發展模式,在立法上應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發展實際情況,追求技術經濟可行性,平衡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時基于環保產業的特點,在權利義務劃分上,需合理劃分政府、企業與民眾的權利義務,實現責任分擔。因此,立法應以平衡發展,均衡各方利益,實現效益最大化為目的。

        1.2明確立法模式

        靜脈產業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領域的法律規范。德、日關于靜脈產業的立法均未采用法典式的立法方式。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日本法案—條例—指南式的立法模式較為適宜我國實際。采用基本法—單行法—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模式,以循環經濟法為基本法,制定根據不同產業門類特點的單行法,各地方針對自身發展需要,有針對性的頒布地方性法規。通過系統層級立法,保障相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同時注意不同層次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

        (二)完善產業政策

        現階段我國關于靜脈產業發展的配套扶持政策較少。但僅以現行政策看,就國家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免征增值稅這一項政策就已經對靜脈產業的發展起到極大促進作用。現階段主要任務應進一步營造有利于靜脈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建立產業良性發展機制。

        2.1結合投資體制改革,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對企業購置再生資源設備、進行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發給予適當明確的補助;對再生資源產品銷售給予稅收減免;對再生資源企業給予銀行信貸優惠政策;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

        2.2調整有利于促進靜脈產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

        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靜脈產業示范園,示范企業。對相關園區、企業按照再生利用成果給予污染控制補貼。加大對再生資源回收、技術研發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對企業新購置的再生資源設備,嘗試實行在一定額度內以投資抵免企業當年新增所得稅收入的政策;對靜脈產業企業嘗試實行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等。

        2.3有條件的地方嘗試建立廢棄物專項基金

        組成專家委員會,設定評價指標,對靜脈產業相關企業、項目、技術進行評估,按評估等級對企業、項目、技術采用直接投資、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多種財政手段進行補助。

        (三)明確發展戰略

        構建完整的靜脈產業發展制度體系,需要明確靜脈產業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戰略層面制定與靜脈產業發展相關的規劃,引導靜脈產業良性發展。

        3.1明確靜脈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各級政府需將大力發展靜脈產業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為靜脈產業的發展提供政策、資金與組織保障。

        第5篇: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關鍵詞]電子廢物;回收體系;延伸生產者責任;回收處理許可證;上海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8-0065-03

        [基金項目]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上海市電子廢棄物管理機制研究”(批準號:滬人[2005]105號;滬科[2005]171號);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聯合課題“長江三角洲地區電子廢棄物一體化管理研究”(批準號:2008SBF001)

        [作者簡介]鄒松濤,上海大學國際工商與管理學院07級產業經濟專業碩士生,研究方向為資源、環境經濟及政策。(上海 200444)

        一、上海市電子廢物的來源及特點

        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報廢產品或設備、報廢的半成品和下腳料,在產品或設備維修、翻新、再制造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品,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產品或設備。電子廢物涵蓋了生活、生產兩大領域,可回收物質包括電路板、金屬部件、塑料、玻璃等幾大類。

        上海市電子廢物的來源分為工業源和社會源。

        工業電子廢物多來自電子電氣設備制造企業,具有排放者相對集中、排放數量較大、排放量及頻率固定的特點。上海電子產品制造業工業總產值在全國名列第3,僅次于廣東和江蘇。其電子電器產品在全國所占的比例相對也大,微型計算機產量上海占26.9%,北京占8.0%;打印機產量上海占44.2%,北京占2.O%。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是上海的支柱產業,截至2007年底,全市主營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電子信息產品制造企業有1554家,當年信息產品制造業增加值占全市GDP的8.52%。其中,電子計算機制造總產值占信息產品制造業總產值的53.94%,集成電路制造業占7.12%,通訊設備制造業占9.02%。這些企業多集中在金橋、張江、閔行、漕河涇等工業園區內。

        上海市工業電子廢物的上述特點使得工業電子廢物的回收相對易行。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清潔生產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危險廢物防治辦法》等,上海的電子電器產品制造企業與專門的固廢處理企業簽訂了相應的回收處置合同,并由環保部門按照預防為主、集中控制、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上海惠普有限公司、上海理光傳真機有限公司、上海飛利浦電子元件有限公司等近200余家電子電器產品制造企業與上海新金橋工業廢棄物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回收處置合同,以達到工業電子廢物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來自社會源的電子廢物主要包括各種家電、電腦及附件、通訊產品、辦公設備等,具有排放者相對分散、單位排放量小、排放頻率低的特點。對這類電子廢物的回收處置以及再利用資源化建設,國內正在探索之中。2003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確定了浙江省、山東青島市為國家廢舊家電回收處理試點省、市,2007年9月國家環保總局頒布了《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08年8月國務院法制辦審理并原則通過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草案)》。

        筆者將“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或電子電氣設備”稱之為“生活電子廢物”,具體包括廢舊家電、影音設備、電腦、手機、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電話等。本文中主要針對上海市“四機一腦(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電腦)”的回收處置渠道與模式進行了實地調研。

        二、上海市電子廢物回收處置現狀

        通過對電子廢物的相關監管部門、舊貨市場(又稱二手市場、調劑市場)、電子電器零售商等的實地調研,了解到目前上海市生活電子廢物的回收渠道主要是“個體回收戶上門收購”,回收模式主要是“有償回收”。上海市現存的5種回收渠道,2種回收模式,并沒有引導生活電子廢物流向有環保資質、無害化處理能力的正規企業,而是經舊貨市場中轉最終流向“地下拆解工廠”、“家庭拆解小作坊”和欠發達地區(如下圖)。

        具體的,上海市電子廢物有5種回收渠道:個體回收戶上門收購、舊貨經營業主坐地回收、零售商“以舊換新”、通過社區廢品收購站回收、機關事業單位統一交投。2種回收模式:“無償交投”和“有償回收”。

        綜合上述上海市的生活電子廢物回收處置現狀,本文得出以下結論:

        (一)回收體系已自發產生

        這個體系是“生活電子廢物排放者到個體回收戶,再到舊貨經營業主,最后到處理處置企業”,但由于利益的驅動,上述體系并不流暢高效,大量的生活電子廢棄物流入“地下拆解工廠”和“家庭拆解小作坊”,而非流向正規企業,造成環境污染,資源浪費。

        (二)舊貨市場在回收渠道中占有至關重要的位置,但舊貨市場的規范仍處于無序空白狀態

        對舊貨交易(包括二手電器的鑒定,二手電器的來源、去向等)沒有真正的監管和監管者。舊貨市場是生活電子廢物的中轉站,通過舊貨市場生活電子廢物并沒有流入正規的處理企業,而是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廠”和“家庭拆解小作坊”。從事二手電器收購出售行業的“門檻”很低,只需由工商部門批準,并沒有相應的環保技術資質認定。2006年商務部通過了《舊貨品質鑒定通則》、《舊貨品質鑒定――舊家用電器》2個行業標準,但行業標準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且實施上主要通過中國舊貨協會來負責完成,在強制性方面存在很大問題,執行更是無從說起。

        (三)末端處置體系基本完備

        無論是固廢、危廢、工業廢物,還是一般廢物上海市均有完備成熟的處置技術及體系,但苦于“貨源(電子廢物)不足,生產能力閑置”。

        截至2003年,獲得《上海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就有74家,處理范圍幾乎覆蓋國家危險廢物目錄中的所有項目,其中5家具有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廢舊電子電器的能力,僅上海電子廢棄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一家的年處理量就為1萬噸。2007年7月全國最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裝置在滬建成投入運營,其焚燒爐的尾氣排放及處置已達歐盟標準。

        三、上海市電子廢物回收處置體系的構建

        (一)建立有償回收為主的多主體、多渠道、開放式回收體系

        首先,應實行“有償回收”。日本對于廢物排放實行“誰排放誰付費”原則,不但認為廢舊家電是無價值的,而且在廢棄時還要支付相關費用。歐洲也根本不存在回收廢舊家電的“流動大軍”和大量的二手家電交易市場。但在我國“廢舊家電是有價值的”已經是普遍共識,再加上城鄉消費水平的差異,各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均衡,使得二手家電的需求依然存在而且巨

        大。因此,“無償交投”、“付費排放”目前在我國都尚無實施的群眾基礎。而“有償回收”既符合中國的消費觀念,也利于回收處置體系建設的市場化運作。

        其次,應構建“多主體、多渠道、開放式”回收網絡。“多主體”是指由廢物排放者到最終無害化處理企業之間,存在多個回收主體。“多主體”不是人為設定的,而是符合市場需求自發形成的。“多主體”不但能滿足廢物排放者位置分散、數量眾多、排放量少、排放頻率相對低的特點,也能滿足處理企業大批大量運輸處理的要求,實現收集、運輸、處理的總成本最小化,具有規模經濟效益。

        “多渠道”是指從廢物排放者到最終無害化處理企業之間具有多種途徑。“多主體”的存在決定了回收網絡的“多渠道”,家庭可通過個體回收戶上門收購,也可到社區回收站,家電維修店有償交投,還可到零售商處“以舊換新”。生產商可通過售后服務網點回收,處理企業可通過專職的回收公司,或自建回收網點進行回收。上述多渠道視其經濟效益由各市場主體自發完成。

        “開放式”是指回收體系是依靠市場力量建立和運行的。政府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相應的職能部門行使引導、監管權力,而不是通過行政命令指定或建立各級回收者。引導生活電子廢物最終流向具環保資質、無害化處理能力正規企業的是價格杠桿而不是政府干預。

        (二)規范化管理舊貨市場

        1.實行廢舊電器回收、處理許可證制度。對廢舊電器的回收公司、舊貨經營業主和處理企業實行許可證制度,并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及登記。可設置廢舊電器收集許可證、處理許可證、收集處理綜合許可證3種。凡獲得收集許可證的企業只能進行廢舊電器的收集、運輸、倉儲,并保證將收集到的廢舊電器售給具有處理許可證和綜合許可證的企業,不得進行拆解、銷售活動。凡獲得廢舊電器處理許可證與綜合許可證的企業可對廢舊電器進行集中拆解、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并保證不可資源化部分的填埋與焚燒。凡獲得綜合許可證的企業可同時展開上述回收許可證、處理許可證涉及的全部業務。

        2.實行二手電器登記、標識制度。要嚴格區分廢電器與舊電器。廢電器嚴禁進入再流通,只能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舊電器電實行登記、標識制度。具備檢測維修能力,且維修后的電子電器產品能達到質監部門標準的廢舊電器回收、處理企業(包括舊貨經營業主、專職回收公司、綜合回收公司、處理企業),才有權使用“舊貨”、“再利用產品”的標識。收集到的舊電器經檢測維修貼上“再利用產品”標識后,才允許進入合法的舊貨市場。廢舊電器回收、處理企業定期向監管部門上報其檢測維修產品的數量、類型、去向;回收且銷售舊電器的舊貨經營業主定期向監管部門上報其銷售的舊電器的來源、類別、數量,并承擔售后服務責任。

        (三)推行“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

        “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v,EPR),其核心是“誰生產,誰負責”,即產品消費后回收、處理以及再利用責任從由政府承擔轉向由生產者承擔,將產品生產者的責任延伸到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特別是產品消費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階段。簡單講,就是產品生產者要負責消費后產品的回收、處理、再利用。目前,在日本和歐洲等國踐行的“延伸生產者責任”回收處理模式有以下3種:

        1.生產商獨立回收、處理。該模式是指生產商自建回收網絡、處理工廠,獨自負責其產品的收集、拆解、無害化、再利用。即生產商自行承擔消費后產品回收處理的實物責任和經濟責任。如惠普的“星球伙伴(Planet Partners)回收與再生計劃”形成了惠普產品的全球回收網絡。

        2.行業聯盟負責回收、處理。該模式是指行業中若干生產商自愿結成聯盟,由聯盟來承擔消費后產品回收處理的實物責任和經濟責任。這個聯盟被稱為“產品責任組織”(Product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PRO),PRO通常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按企業化模式運作,一般有商業協會組建,企業加盟。PRO可以自己組建電子廢物回收公司和處理工廠,也可以選擇已有的回收公司與處理工廠。生產商則可以選擇一個加盟費用比較低的PRO,由PRO來履行延伸生產者責任。比如,東芝、松下在日本北九州聯合建立的日本家電再利用公司,就是一個典型的產品責任組織。

        3.第三方回收、處理。該模式是指生產商將自己應履行的延伸生產者責任委托給第三方(回收公司或處理企業),由獨立的第三方來承擔消費后產品回收處理的實物責任和經濟責任。這個第三方企業被稱為“產品責任提供商(Product Responsibility Providers,PRP)”。比如,歐洲最成功的再循環企業之一――MIREC Recycling,原先是荷蘭飛利浦公司上世紀70年代建立的處理廢棄電子產品的附屬企業,至上世紀90年代,該企業從飛利浦公司獨立出來,目前已成為一個與30多家國際電氣品牌合作的專營電子廢棄物處理公司。

        依據上述3種模式,結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在上海市乃至長三角地區率先推行“第三方EPR制度”。第三方可以是專職回收公司,也可以是綜合回收公司(兼有回收、處理兩個職能),還可以是非營利性獨立的行業協會。具體這個“第三方”采用那種形式,由市場需求結合政府意愿視實際情況而定。

        國內家電行業已進入微利時代,行業平均利潤率只有5%,生產商自建回收、處理體系所帶來的高昂費用,潛在技術風險,使許多國內生產商望而卻步。在這種情況下,形成廢舊電器回收、處理行業聯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現階段承擔生產商EPR責任的“第三方”應是具有環保資質、無害化處理能力的處理企業。

        上海市工業基礎設施、城市配套設施建設完善,無論是處置固廢、危廢、工業廢物、一般廢物均有完備成熟的技術及體系,這為推廣“第三方EPR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同時,利用現有的處置體系,避免了重復建設,保證了集中統一處理。第三方回收公司或處理企業或行業協會憑借技術、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專業優勢,可實現回收處理集約化、效率化的規模經濟,生產商則可通過委托――關系鎖定延伸生產者責任成本,專注發展主營業務。

        參考文獻:

        [1]范澤云,朱萍.上海市電子廢棄物管理模式分析及對策[J].安徽農業科學,2008,(15).

        [2]趙立祥.日本的循環經濟與社會[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3]趙聰穎,楊婷婷.上海市電子廢棄物現狀評述與改善對策[J].中國科技信息,2008,(17).

        [4]李華友,馮東方.促進我國電子廢物循環利用的政策途徑[J].再生資源研究,2007,(2).

        第6篇: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 資源化 循環經濟 公眾參與

        目前,我國正處于一個快速的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階段,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由此帶來的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逐年增大,我國許多城市人均生活垃圾產生量已經超過了1kg/(人?d)這個標志性的水平線[1];而且城市生活垃圾成分的組成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發展趨勢。然而,我國許多城市的生活垃圾管理還處于強調垃圾的無害化處理以及提高清運率階段,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的迅猛增加以及為無害化處理需要付出的高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和處理處置費用,為城市環境管理帶來了巨大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壓力。

        一、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現狀

        (一)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產量及特點

        近10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大幅度增加。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人均生活垃圾年產生量為440kg,全國城市垃圾年產生量達1.5億t,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長,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t,約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圍城的困境。

        城市生活垃圾來源主要是道路清掃、保潔的垃圾,單位、居民區的生活垃圾,商業垃圾,部分工業垃圾和建筑、裝修垃圾。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特點主要是有機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利用價值增大。垃圾種類的多樣化,尤其是電子垃圾,如電視、電腦、手機、音響等產品日漸成為困擾我國環境的大問題。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法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主要采用填埋、焚燒和堆肥等方法,其中,最主要方式是填埋,占全部處理量的70%以上;其次是高溫堆肥,占20%以上,焚燒量甚微[2]。處理能力小,處理設施技術水平低,存在污染隱患多[3]。大多數城市還未將生活垃圾分類裝袋、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利用,依然以混合收集為主。部分中小城市垃圾仍然沿用直接傾倒和簡易填埋等原始方式處理,約有50%的城市生活垃圾直接向外界排放。

        (三)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政策

        從2007年7月1日起,由建設部新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同時,作為“中國環境宏觀戰略研究”的專題之一,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工業廢物在內的“固體廢物管理污染控制戰略研究”已經全面啟動。這些都為進一步規范垃圾處理行業發展奠定了基礎并提供了保障。

        2007年11月22日,國務院了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該規劃中明確指出:將推進工業固體廢物、廢舊家電處置與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的治理。不少有識人士已經看到了其間蘊藏的巨大商機,垃圾產業的投資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投資模式[4]。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必將推進垃圾處理行業的快速發展。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思考

        (一)通過立法強化垃圾管理

        20世紀90年代,我國出臺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針對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但是由于缺少相應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導致實際中很多做法與這些法律法規相背離,執法力度也不強,給依法管理帶來很大困難。

        (二)完善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

        2002年6月,經國務院同意,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產業化的通知》,之后2年內全國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或相關法規、政策;有118個城市實行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還有相當一部分城市將要開征垃圾處理費。

        (三)加強垃圾分類回收

        2004年4月,我國選定了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深圳、杭州、廈門、桂林8個城市進行垃圾分類回收的試點工作[5],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與國外一些國家相比差距很大。政府投入不足,宣傳力度不夠,人們對垃圾分類的好處認識不足,環保部門設備落后等綜合原因使得我國在垃圾分類回收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要加強垃圾分類回收,首先應加強垃圾分類回收的宣傳教育。通過廣泛開展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倡導工作,宣傳垃圾分類回收的重要意義,呼吁每個公民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回收工作。其次,應該將垃圾分類產生的經濟效益用于垃圾分類。

        (四)加大垃圾處理技術研究的力度

        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與資源化工作仍處于起步階段,管理體制日益暴露出缺陷與不足,并且缺乏一支專業的垃圾管理隊伍;因此,應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與資源化領域的科研工作,加大垃圾處理技術研究的力度,完善管理體制,建立一支從事垃圾處理技術研究的專業隊伍,形成對垃圾處理行業發展的科研支撐,為垃圾分類綜合利用提供技術保障,從而實現垃圾資源的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

        參考文獻:

        [1]方榮,姚玉萍,包國鋼. 固體廢棄物在生態建筑工程中的資源化利用[J].新型建筑材料,2011,(04): 107~108

        [2]徐志明,張紅,潘毅.浙江省燃煤電廠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現狀及對策[J].能源研究與利用,2010,(01) :146-147.

        [3]熊文強,楊光,李蜀慶,等.固體廢棄物資源化技術的發展態勢[J].重慶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8,18(3):110一116.

        第7篇: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論文摘要:發展循環經濟應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寫入憲法,當前應加快建立起一套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包括建立衡量循環經濟的標準、建立企業實施循環經濟的財政、稅收等激勵制度、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綠色保障制度體系、綠色技術支撐體系、廢棄物資源化產業體系。應借鑒發達國家實施循環經濟的政策、立法成果。

        1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1.1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必由之路。是保障資源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在我國全面實現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中。環境污染、資源危機、生態安全等是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瓶頸。依據國家環保總局的統計分析,我國萬元GDP能耗水平超過發達國家3一ll倍。每創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國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中國的能源利用率僅為美國的26,9%,日本的l1.5%。到2020年,要再實現GDP翻兩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慮,保障能源供給也有很大的困難。如果繼續按照傳統的發展模式來實現工業化,中國的資源需求量將接近世界其他國家資源消費量的總和。當前我國資源和環境的承載力已近極限,每年由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失超過1000億元,每年用于改善環境的經費高達2830億元。

        1.2發展循環經濟是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O的《貿易技術壁壘協定》和《衛生與植物檢疫協定》要求各締約國在制定國內法規時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加入WTO后,由于我國出口的部分產品的環境標準低,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遇到少數發達國家技術壁壘和反傾銷訴訟。這已影響我國外向型經濟發展。我國出口產品應當符合國際市場環境標準和市場準人、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等,否則,產品將可能會失去國際市場。

        2發達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立法借鑒

        自從2O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確立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來,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把發展循環型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看作是深化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循環經濟已經成為整個國際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和趨勢。以立法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是西方國家的重要舉措.為我國以立法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能提供相關啟示和借鑒。

        2.1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

        德國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德國的廢棄物處理法于1972年制定,但當時只是強調廢棄物排放后的末端處理。1986年德國制定《廢物管理法》,強調要通過節省資源的工藝技術和可循環的包裝系統。把避免廢物產生作為廢物管理的首要目標。1991年,德國首次按照資源~產品~資源的循環經濟理念,制定《包裝條例》,規定生產商和零售商對于用過的包裝,首先應避免其產生,其次要對其回收和利用。該《條例》將各類包裝物的回收規定為義務,設定了包裝物再生循環利用的目標。1992年。德國又通過了《限制廢車條例》,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回收廢舊車。1996年德國推出了新的《循環經濟與廢物法案》,提出將系統的資源閉路循環的循環經濟理念從包裝推廣到所有的生產部門,該法規定,每年總計產生超過20o0噸以上廢物的制造者,必須對避免、利用、消除這些廢物制定一個經濟方案,包括:需要利用和消除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和殘留物:說明已經采取和計劃采取的避免、利用和消除廢物的措施;說明何種廢物缺乏利用性而必須進行消除及其理由。

        德國法律明確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馬口鐵、鋁、紙板和塑料等包裝材料的回收率全部達80%。在德國的影響下,法國提出2003年應有85%的包裝廢棄物得到循環使用。荷蘭提出到2000年,廢棄物循環使用率達到60%。奧地利的法律要求對80%回收包裝材料必須再循環或再利用。丹麥要求2000年所有廢棄物50%必須進行再循環處理。

        2.2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

        日本是發達國家中循環經濟立法最全面并提出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國家。1991年制定了《關于促進利用再生資源的法律》,其目的是減少廢棄物,促進再生利用以及確保廢棄物適當處理。1997年又制定頒布了《容器包裝再利用法》,據此逐漸建立起了相互呼應的循環經濟法規。2000年是日本建設循環型經濟關鍵的一年。該年召開了“環保國會”,通過和修改了多項環保法規,包括《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機械再商品化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建筑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容器包裝循環法》、《綠色采購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學物質排出管理促進法》。

        上述法規對不同行業的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再生等作了具體規定。如《廢棄物處理法》第3條第2款中規定,“生產者應當努力對伴隨其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廢棄物加以再生利用,以減少廢物的排放量,同時,在產品的制造、加工、銷售過程中,應當考慮所制造、加工、銷售的產品、容器在變為廢棄物時,不會使它們的恰當處理變得困難。”《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從法制上確定了日本21世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的目標和根本原則,該法宣布要從過去那種“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經濟社會中脫胎換骨,轉變為21世紀的“最佳生產、最佳消費、最少廢棄”的后工業時代生產、生活方式、構建一個降低環境負荷并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循環型社會。日本是世界上率先以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國家。與德國先在有關具體領域實施循環經濟思想,然后建立系統整體的循環經濟法規不同,日本是先有總體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體領域進行推進的。

        2.3美國的循環經濟立法

        美國雖然于1976年通過了《資源保護回收法》,1990年通過了(1990年污染預防法》,提出用污染預防政策取代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但目前還沒有一部全國實行的循環經濟法規或再生利用法規不過自從2O世紀8O年代中期,俄勒岡、新澤西、羅德島等州先后制定促進資源再生循環法規以來,現在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資源再生循環法規。

        3循環經濟的價格障礙與政府財稅職能

        3.1企業實施循環經濟存在著價格障礙

        在我國礦業生產中.存在著礦藏資源價格過低和礦業生產支付的環境成本過低現象,而在原材料回收、加工、再生環節中卻要付出較高的環保成本,由此造成了原材料價格顯著偏低,而再生資源價格沒有優勢,另外,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再生成本高,規模效益差.以上原因導致在自由市場條件下循環經濟生產方式很難自發產生

        3.2政府需用財稅政策克服企業實施循環經濟的價格障礙

        政府推廣循環經濟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要運用各種財稅、經濟手段克服企業回收、利用再生資源的價格障礙.讓實施循環經濟的企業有利可圖.使企業自覺“循環起來”。

        4加快建立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發展循環經濟,需要法律、政策、制度的推進和保障;需要政府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需要企業、科學界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需要資金、技術的強力支撐。

        4.1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基本國策寫入憲法

        在我國《憲法》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應增加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條款,且在相關立法中應將推進循環經濟作為發展經濟、保護環境立法之理念。在此基礎上制定我國《促進經濟生態化發展法》、《資源綜合利用再生利用法》、《可再生能源法》,同時加快建立具體資源再生行業法規,技術規章等。循環經濟的發展必須以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推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應首先體現在綜合經濟部門制定的產業政策、財稅政策、投資政策、環保政策、產品回收政策等方面。當前,應加快建立起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核心的一整套促進、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在立法上,應將發展循環型經濟、建設循環型社會作為政府、企業、民眾的義務。

        4.2實施循環經濟要從根本上實行“四個轉變”

        一是由環保計劃管理型向環保市場經營型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制定標準、規則、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實施循環經濟的激勵和懲罰措施,而環境保護則要努力向社會化、產業化、專業化、企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

        二是由傳統的單向思維向新型的多向循環思維轉變:各類經濟建設項目,應綜合考慮資源消耗、污染治理、廢物利用、清潔生產等環節,應以循環經濟的理念為指導。實現減量——再用——循環的最大效益目標。三是由經濟運營型向綠色運營型的轉變:現代企業,不僅要為企業和國家創造財富,更要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成本。努力實施綠色產品戰略,這就需要牢固樹立綠色經營思想,包括如綠色管理、綠色開發、綠色生產過程、綠色技術保障體系。實現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四是實現傳統工業向生態工業的轉化:循環經濟下的工業體系主要有三個層次,即單個企業的清潔生產,企業間共生形態的生態工業園區以及產品消費后的資源再生回收。

        4.3建立衡量循環經濟的標準

        衡量工業部門是否實施循環經濟,應看它是否以“減量”和“循環”為主要手段。并通過資源利用上的減量和將主要廢棄物資源化,提高資源利用率,達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效果。應出臺具體的考核指標,作為對企業實施循環經濟的激勵、獎懲依據。

        4.4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綠色GNP由世界銀行在80年代提出,它較全面地體現了環境與經濟綜合核算的框架,已逐步成為衡量現展進程、替代傳統宏觀經濟核算指標的首選指標。目前,一些國家已采用了新的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在計算國民生產總值時,要扣除資源的消耗和環境污染破壞的損失。綠色GNP的計算如下:綠色GNP=GNP一(產品折113+自然資源損耗+環境污染損失)我國應加快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試點和總結,采用綠色GNP代替傳統GNP核算包括建立企業綠色會計制度、政府和企業綠色審計制度、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等。此外,應通過各種媒介建立資源、廢棄物循環利用的信息市場和信息平臺,發展資源循環利用的中介組織。

        4.5建立綠色保障制度體系

        一是綠色制度體系,包括綠色資源制度、綠色產權制度、綠色市場制度、綠色產業制度、綠色技術制度:二是綠色規范制度。包括綠色生產制度、綠色消費制度、綠色貿易制度、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回收制度等:三是綠色激勵制度,包括綠色財政制度、綠色金融制度、綠色稅收制度、綠色投資制度等。以上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轉都需要立法來規范和保障。

        4.6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企業使用其他企業的廢棄物。如工業廢渣、粉煤灰等,原來的產生者不僅不付費,還要向使用者收費,使綜合利用資源企業無利可圖。嚴重挫傷企業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資源的積極性:我國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稅收優惠有時落實不到企業頭上。政府必須以制度創新構建資源再利用和再生資源生產環節的盈利模式。使市場條件下循環型生產環節有利可圖,促成企業形成實施循環經濟的自發機制。對企業生產再生資源產品的,國家財政、稅收部門應積極研究制定和實施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提高再生資源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各地稅收征管部門要加快出臺并嚴格執行稅收減免政策,建立起促使企業自發實施循環經濟的激勵機制。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行政手段:如排污許可證、資源配額;第二,稅收手段,如污染稅、原料稅、資源稅、產品稅等,特別是應加快出臺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廢棄物的企業實施稅收減免的具體政策:第三,收費制度,如排污費、使用者費、環境補償費等:第四,財政制度,如治理污染的財政補貼、低息長期貸款、生態環境基金、綠色基金等;第五,加大資金投入:繼續提高政府對環保的投入比例,發揮其引導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GNP)的比例,發展中國家為0.5%~1%,發達國家為1%~2%,我國用于環境保護的比例為0.7%~0.8%。隨著循環經濟的提出和實行,此項投資應逐漸增加。應積極探索成立循環經濟發展基金灞動發展,專款專用。第六,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機遇,加強國際和區域間的合作,積極申請UNEP、UNDP等國際機構的資金和技術援助。

        4.7生產措施

        4.7.1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將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用于生產、產品和服務的整個過程,以增加生產效率和減少對人類及環境的危害。對生產.它要求節約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減少廢棄物的數量和毒性;對產品。從要求減少原材料到產品最終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響:對服務。要求將環境因素納入設計和所提供的服務中。當前.我國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研究并加緊出臺各產業部門推廣、評價清潔生產的衡量指標體系。

        4.7.2建設生態工業園。生態工業園區是循環經濟的重要發展形態之一.正在成為許多國家工業園區改造的方向.應成為我國第三代工業園區的主要發展形態。生態工業園區是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和工業生態學原理而建立的一種新型工業組織形態。生態工業園區的目標是盡量減少廢物,將園區內的一個工廠或企業產生的副產品用作另一個工廠的投入或原材料,通過廢物交換、循環利用,最終實現園區共生企業間或產業間的生態工業網絡和“零排放”。

        4.7.3建立綠色技術支撐體系。包括清潔生產技術、信息技術、能源綜合利用技術、回收和再循環技術、資源重復利用和替代技術、環境監測技術以及網絡運輸技術等等,盡可能把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少投入、高產出、低污染。

        4.7.4建立廢棄物資源化產業體系。廢棄物的循環利用有兩種方式:一是原級資源化,把廢棄物生成與原來相同的產品,如將廢紙生成再生紙,廢玻璃生成新玻璃,廢鋼鐵再生鋼鐵等。這種方式利用可以減少原生材料量的20%~9O%:二是次級資源化,即把廢棄物變成與原來不同的新產品.可減少原生材料量的25%。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再生資源回收總值已達到一年2500億美元.并且以每年l5%~2O%的速度增長。

        4.7.5確定發展循環經濟的優先領域。首先,應該在資源的開采、生產、廢棄等社會生產的主要環節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①在資源開采環節,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掠奪性開采:推進共生、伴生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開發低品位油氣資源和非常規油氣資源,提高礦產資源的開采和洗選回收利用率。②在產品生產環節。應著重推進冶金、石化、化工、電力、有色、建材、輕工(包括造紙、紡織印染、釀造等)等資源消耗重點行業的資源節約和清潔生產。③在廢物利用和處理環節,應加強對冶金、電力、石化、輕工、機械制造、建材建筑等行業的廢棄物回收利用.為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創造更好的環境:應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利用和廢棄物處理。其次.在城市建設中。應按照循環經濟的理念.合理規劃城市規模.在功能區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要考慮城市產業體系之間的銜接和環境容量的大小。有關城市要注意與資源型城市的產業轉型和老工業基地的改造相結合。再次.在農業生產中.應加強生態農業建設.積極調整農業生產布局和產品結構.發展綠色產業和無公害產品.積極提高土、肥、水、種、藥等投入要素的效率.推廣使用高效安全生物農藥,從源頭上消除餐桌污染。要為綜合利用秸稈、牲畜糞便等廢棄物創造條件。大力發展沼氣工程并使之成為農村能源的補充和替代。

        第8篇: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關鍵詞:危險廢物;環保管理部門;問題;環境監理

        中圖分類號:X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3)01-0077-02

        1 危險廢物及其危害

        危險廢物是指在運輸、儲存、操作、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重大威脅的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明確指出,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即被確認為危險廢物:其一,具有毒性、腐蝕性、反應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的廢物;其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能夠造成有害影響的廢物,如化學藥品廢棄物、醫療廢物、重金屬廢棄物等。

        由危險廢物的定義可知,危險廢物主要會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對于人體危害而言,是指當危險廢物排入到水體、大氣、土壤后,被人體直接吸收造成的健康傷害和生命安全威脅。因危險廢物的特性不同,其對人體造成的危害種類和程度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短期急性危害和長期慢性危害兩類。其中,短期急性危害是指通過人體吸入、攝入、皮膚吸收、眼睛接觸等引起的急性中毒事件,以及因危險廢物自身特性引起的爆炸、燃燒等危險事件。長期慢性危害是指慢性中毒、致畸、致殘、致癌、致突變等事件;對于環境危害而言,主要體現在危險廢物對環境污染方面,如侵占土地、破壞土壤中的生態平衡,影響自然環境碳循環,以及污染水體、惡化水質、破壞水中營養結構,致使出現抑制水生物生長、水藻叢生、湖泊沼澤化等問題。

        2 危險廢物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現行法規體系尚不完善

        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一些與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危險廢物的法規體系卻并不完善,尤其是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仍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目前,大多數法律責任都是以行政處罰為主,而卻少有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量化標準十分不明確。同時,對于運營機構的收費、資質和技術等級認定以及稅收等方面也尚無與之配套的政策法規。由此可見,我國的危險廢物管理遠遠沒有達到規范化、程序化、系統化的管理要求,這樣的管理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為此,加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2.2 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和技術落后

        由于受到經濟條件和技術水平等諸多方面的制約,使得我國在危險廢物的處理上落后于發達國家。目前,全國僅有幾個危險廢物處置場符合環境標準的要求,而在這為數不多的處置場中,因管理運行經驗的缺乏以及設計水平偏低,致使處理水平仍停留在原始的基礎上,對于危險廢物只能夠進行非常簡單的處置和處理,與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的要求差之甚遠。此外,在一些地方中小型鄉鎮企業當中,普遍存在危險廢物與生活廢物混合處理的現象,少數企業甚至將危險廢物混合在生活垃圾中倒掉,或是直接堆置在路旁和排入河溝當中。這種做法不僅會對周邊的地下水系及地表水造成污染,而且還會對土壤產生十分嚴重的危害。為此,解決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和處理技術方面的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

        2.3 企業對危險廢物管理的重視程度偏低

        由于一些危險廢物產生的企業或是單位對于這些危險廢物給生態環境造成的污染認識程度不足,加之有的企業或單位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感,使得隨意傾倒、焚燒的現象屢見不鮮。同時還有一些企業沒有在危險廢物收集和貯存的場所及設施上設置相應的標識,更有甚者違法將危險廢物混入到非危險廢物中進行收集和貯存,這種做法對環境造成了極大污染。此外,大部分企業在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和處理上都沒有制定相關的管理計劃,也沒有必要的應急處理預案和措施,不按法律規定向環保管理部門進行危險廢物產出量申報的企業和單位不勝枚舉。造成上述種種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環保意識的缺失,這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

        2.4 環保部門環境執法力度不足

        現階段,我國環保管理部門工作的側重點基本都放到對水資源和大氣環境污染的監管及治理上,而在環境執法方面的投入力度卻略顯不足。由于危險廢物產生的企業和單位非常之多,且分布范圍較廣,加之環境監管人員較少,從而形成了監管不到位的現象,由于環保部門監管力度不足,致使非法收集、利用、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屢禁不止,這給環境污染埋下了巨大的問題隱患。此外,環保部門的基層管理人員由于缺乏應有的專業知識以及對現行法律法規掌握的不全面,導致了日常工作中難以依法行政,對于一些違法行為的管理嚴重不到位,這樣一來難免會使危險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不斷加重。

        3 危險廢物管理引入環境監理的建議

        受環保部門人力、物力、時間等因素的限制,因此沒有足夠的能力對眾多產廢企業危險廢物運輸、收集、處置的全過程進行嚴格管理,加之產廢企業對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的意識薄弱,尚未掌握安全處置的技術和程序,從而導致危險廢物管理水平難以提高。為了有效解決這一難題,可針對危險廢物處置的關鍵環節引入第三方環境監理,通過環保部門和產廢企業的共同委托,使第三方技術咨詢單位全面監理危險廢物產生源、收集、運輸、利用、貯存和處置等環節。

        3.1 構建科學的環境技術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環境管理的職能仍處于原始的行政管理階段,距離技術管理這一層面相差甚遠,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與國外發達國家在環境管理理念的差距所導致的。為此,我國應當盡快引入環境監理機構,并建立健全科學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以此來將技術管理融入到環境監管當中,這樣有利于提高環境政策、法規以及標準實施的可操作性。對于管理技術而言,其應當主要為環境管理服務,并以技術指南和規范的形式,而技術指南和規范的制定則應由環境管理部門全權負責,環境監理機構具體負責落實實施。危險廢物控制管理技術規范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其二,處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如填埋處置、生物處置以及綜合利用等等;其三,鑒別技術規范。

        3.2 制定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標準

        由于危險廢物本身既具有污染性又具有潛在的資源特性,為此,在防范污染的同時,應當對其潛在的資源特性加以利用。通過對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不但能夠有效地減少處置量,而且還有助于資源的再生利用,這對于促進我國的循環經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而想要使危險廢物能夠獲得綜合利用,就必須制定與之相關的標準。該標準應當包含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用性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標準和特殊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標準。在對前者進行制定時,應充分考慮危險廢物的再利用方式,并針對不同的方式提出與之相關的污染控制要求和原則,如簡化管理要求、豁免管理要求等等;而對于后者的制定,則應當以危險廢物的種類為依據,若是具有較大的回收再利用價值,便可采用相應的處理方式對其中的元素和物質進行提取回收,以達到再利用的目的。

        3.3 明確危險廢物處置的環境監理內容

        環保部門應當明確環境監理的職能和內容,使產廢單位委托的第三方環境監理機構能夠對危險廢物的處置過程進行全面監理,確保環境監理的規范性、合理性、有效性。環境監理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是否依法獲取了經營許可證,開展的各項業務是否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規定范圍內;檢查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容器、收集場所、處置設施是否按照相關規定標準設置識別標志;檢查產廢企業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完備性,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貯存、處置措施等;了解企業是否向環保部門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種類、特性、危害、處置、流向等相關信息;查看產廢企業編制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查看產廢企業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標準;分配專業人員對危險廢物轉移處置的全過程實施監理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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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

        論文摘 要:文章論述了固體廢物的性質和危害,并詳實地介紹了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對策,針對固體廢物循環利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提出了可行性建議。

        一、關于固體廢物回收

        固體廢物通常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主要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按照固體廢物產生的原因,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四類:

        1.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是在工業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排入環境的各種廢渣、污泥、粉塵等。工業固體廢物如果沒有嚴格按環保標準要求安全處理處置,對土地資源、水資源會造成嚴重的污染。

        2.危險固體廢物。危險固體廢物特指有害廢物,具有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傳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產生于各種有危險廢物產物的生產企業。從危險廢物的特性看,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保護潛伏著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長死亡率增高;或使嚴重疾病的發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當時會給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時)或潛在危害等。

        3.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主要有:一是感染性廢物,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包括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垃圾等;二是病理性廢物,指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試驗動物尸體,包括手術中產生的廢棄人體組織、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4.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有機類,如瓜果皮、剩菜剩飯;無機類,如廢紙、飲料罐、廢金屬等;有害類,如廢電池、熒光燈管、過期藥品等。

        隨著經濟的發展,消費結構和消費水平的不斷提升,固體廢物的品種增多,數量不斷增大。若不重視固體廢物的回收處理利用,不僅浪費大量的寶貴資源,降低資源的利用效率,而且也會把有害物質帶入到生態系統中,當數量超過生態系統本身的自凈能力,會導致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事實上,固體廢物中有大量的可再生資源,回收處理后可成為新的資源重新進入生產過程,這不僅能夠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緩解資源對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而且還可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

        二、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中的循環經濟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

        現實中,人們非常重視發展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中的循環經濟,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仍然存在值得關注和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

        1.固體廢物回收市場秩序混亂:目前,回收行業已完全放開,大量流動人口加入到廢舊物品回收行業,回收市場呈現出無序化經營狀態;回收網點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利大搶收,利小少收,無利不收”;有些網點法制意識淡薄,打著收購廢品的招牌,非法收購被盜的公共設施和企業產品,助長了不法分子的違法行為,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

        2.資源回收率偏低:一些企業重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重建設項目,輕視廢物處理利用;一些無處置能力的企業,也未能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將所產生的工業廢物全部交由專業公司集中處置,或受利益驅使將企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轉移給沒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這很容易導致二次污染;廢物回收的利益驅使著一部分非法收購者也參與到危險廢物的回收活動中,將部分含有殘值的危險廢物拆解變賣或用以制假、造假外,余下危險廢物未經處理隨意丟棄,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同時,由于固體廢物的分類回收體系和分類回收機制尚未完善和建立,所以,很多可以循環利用的固體廢物沒有得到充分回收和利用,一些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資源的丟棄現象嚴重,資源的回收多為低級的材料回收,如,廢紙、廢玻璃、廢鋼鐵等。

        3.工藝技術亟待提高: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仍在減量化,固體廢物資源化產業發展缺乏規劃引導,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不夠。加之,固體廢物資源化具有技術難度大、社會效益好、經濟效益差等特點,因此,固體廢物資源化企業規模相對較小,處理處置設施小而全,導致了資金和人力資源的分散配置,產品成本較高,在回收市場不具有競爭優勢;現行固體廢物資源化工藝和技術、回收處理方式和能力不能很好適應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

        4.消費觀念有待改變:改變人們的消費觀念是推進循環經濟、固廢循環利用的重要環節,有什么樣的消費,就有什么樣的市場。人們在消費時,除了注重產品本身的性能外,還刻意追求產品外在的包裝,使企業為迎合消費者的需求過度包裝,增加了固體廢棄物的產生量。

        5.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前固體廢物處理和循環利用的現狀是,對城市和工業領域的固體廢物處理有所重視,從《環境保護法》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止法》再到2002年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甚至是目前正在起草的《循環經濟法》都將固體廢物立法的重點放在城市和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理和循環利用上。但還是不夠的。現實中固體廢物得不到有效的處理,循環利用程度低,法律的效力沒有保障,結果不但造成了環境的污染和大量可循環利用物質的浪費,而且嚴重威脅著居民的身心健康。

        當前固體廢物防治問題越來越突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越積越多,長期得不到有效處置,給周圍環境帶來了嚴重危害,許多省市的廢渣危害尤為突出,鄉鎮企業工業固廢處置更是薄弱環節,急需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對策措施。

        三、發展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中循環經濟之對策措施

        1.完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促進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政策、法律法規屬于循環經濟的立法范疇,循環經濟立法近年來在一些發達國家發展迅速。目前,德國、日本、美國、瑞典、挪威等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比較完備,日本頒布了《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等法律,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循環經濟立法的國家,1996年生效的《資源循環和廢物管理法》成為建設循環經濟的基本法。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說明,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首先,必須制定基本的或綜合性的循環經濟法律;其次,要結合實際需要制定專門的循環利用法律、法規;再次,要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充實與循環利用配套或促進循環利用發展的規定。由于我國具有自己的法律體系結構和環境立法傳統,因此,不能照搬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模式,只能結合我國的環境立法結構在有關層次上定向地借鑒和吸收一些具體的立法或法律制度。要著手制定綠色消費、資源循環利用、電器、建材、包裝物等行業在資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生產者責任制度,委托者付費制度,污染損害者賠償制度,宣傳教育與職業培訓制度,公眾參與和監督制度,環境信息建設制度,市場準入和市場運行管理制度,發展與培育中介組織制度,推廣循環產品標志與循環包裝標志制度,消除廢物再生利用的壟斷制度,包括稅費征收、可交易許可證、押金退款、綠色補貼、價格支持等在內的經濟刺激制度。制定充分利用廢物資源的經濟政策,在稅收和投資等環節對廢物回收采取經濟激勵措施。

        2.建設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體系。對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產業進行科學規劃,整頓規范固體廢物回收市場,盡快實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逐步提高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理率和資源化水平。扶持發展固體廢物資源化企業和產業,加快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和產業中心建設,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加強區域間固體廢物產出企業與固體廢物資源化企業合作,引導固體廢物資源化產業向集中化、專業化和現代化方向發展,降低固體廢物資源化成本。

        3.開發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技術。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發展需要以先進技術、關鍵技術作為支撐點。而固體廢物循環利用與傳統經濟活動的“資源消費產品廢物排放”開放型物質流動模式相對應,是“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閉環型物質流動模式。微觀層次上,要求企業縱向延長生產鏈條,從生產產品延伸到廢舊物品回收處理和再生,特別是對一些重點行業(如造紙、水泥、化工、建筑等),要先推廣一些簡單易行的技術措施,對重點企業要高起點地投資于循環經濟;同時拓寬橫向技術體系,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宏觀層次上,要求整個社會技術體系實現網絡化,發展高新技術環保產業,使資源實現跨產業循環利用,綜合對廢棄物進行產業化無害處理。要重視固體廢物資源化技術開發和創新,將其納入科技發展計劃。加大固體廢物資源化科技開發投資力度,從源頭上減少資源消耗和垃圾的產生。

        4.構建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的長效機制。借鑒發達國家固體廢物資源化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完善促進固體廢物資源化的扶持和鼓勵政策。不僅要重視資源的減量化,也要重視固體廢物的回收和資源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要爭取國家支持,對固體廢物回收處理企業及購買再生資源加工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稅收優惠,鼓勵企業、公眾多用再生物品。政府要加大對重大固體廢物資源化項目的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面的支持。構建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的長效機制,促進固體廢物資源化產業的發展。

        5.加強固體廢物資源化標準建設。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水平,推進固體廢物資源化產業發展,加強資源綜合利用,迫切要求制定和完善各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和廢物排放及污染控制標準。實行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研究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明確生產商、銷售商、回收和使用單位以及消費者對廢物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的法律義務。建立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強制淘汰制度,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大環境保護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種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增強人們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責任感,加快發展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利用中的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6.廣泛開展循環利用的宣傳教育引導綠色消費。在組織開展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一系列宣傳活動中,把推動循環利用發展作為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轉變觀念,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消費觀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責任意識,大力提倡流行色消費,引導消費者自覺選擇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把節能、節水、節材、節糧、垃圾分類回收、減少一次性產品使用等與發展循環經濟密切相關的活動逐步變為全體公民的自覺行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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