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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減排視角下的管理會計發展
當前我國政府嚴峻的減排任務和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的陸續建成,對高排放行業和企業的碳減排活動形成較大的影響。
傳統的資本預算和經營預算,未考慮企業的碳減排需求,亦不單獨反映碳減排收益和碳減排成本。而在低碳經濟下,基于管理減排的需求,企業的全面預算亟須整合經營目標和碳減排目標這雙重目標,引入減排收益和減排成本等新的預算項目,以規劃和控制企業的碳排放活動、碳減排活動和碳排放權交易活動。
在低碳經濟下,基于管理減排的要求,設計和推廣“企業碳預算”是一項關鍵性的管理工具創新和制度設計。區別于國家碳預算,企業碳預算是以企業碳減排目標下的預算年度碳排放需要總量為出發點,按照企業碳排放的構成和碳減排的環節,在企業內部合理規劃企業預算年度內碳排放量、碳減排量以及碳排放權交易量,進而衍生出碳排放子預算、碳減排子預算和碳排放權交易子預算等新形式的預算安排。其中,碳排放子預算用于規劃市場需求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排放過程的碳排放量;碳減排子預算規劃企業采取的減排活動實現的碳減排量以及相應的成本和收益;而碳排放權交易子預算則規劃企業的碳排放權交易量和相應的資金需求。而且,這三項新的預算安排可以通過碳減排涉及的經營性支出、資本性支出和現金流等接口,有機地嵌入傳統全面預算體系。
可見,企業碳預算的發展是針對性地反映企業碳減排目標下碳排放和碳減排的管理需求,并在管理減排視閾下積極規劃企業的碳排放和碳減排活動,核算碳減排成本和碳減排收益,是一項全新的管理工具和制度安排,并對企業的碳排放行為形成積極的引導和剛性的約束。因此,從拓展傳統預算工具,衍生出企業碳預算的編制、控制和執行結果評價,形成企業碳預算與傳統全面預算的有機整合,并驅動傳統預算系統在低碳經濟下實現轉型升級,從而將社會公眾對企業的環保要求、生態文明建設等社會責任植入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中,這將促成管理會計的發展。
當前,對于管理減排的關注,將使得企業績效考評衍生出新的關注點,如企業碳預算的執行情況,碳減排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碳減排的效率等。在傳統績效評價中嵌入碳排放和碳減排等低碳評價維度,這將拓展管理會計的傳統評價方法和評價指標體系。新的評價體系可以對企業碳預算所規劃的碳排放、碳減排和碳排放權交易等活動的績效進行效果性、經濟性和效率性的評價,并使績效評價指標的設計與碳預算實施的結果緊密地銜接。
可見,構建基于企業碳預算的碳排放和碳減排管理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可為企業及時地發現碳排放管理中的缺陷、針對性地控制碳減排過程,與碳排放監管的要求進行對接,提供有力的管理工具,也為管理會計拓展了新的功能模塊和社會服務領域。
在三個關鍵任務上著力
在低碳經濟背景下,立足于管理減排,管理會計的傳統職能被賦予新的使命,可以發揮其作為管理減排工具和制度的積極作用,服務于企業在低碳經濟下社會責任的履行和價值創造。然而,從發展進程來看,管理會計要在管理減排中積極作為,仍需要我們在以下三個關鍵任務上著力。
第一,適應低碳經濟環境。在管理會計的理論與方法體系中導入節能減排的管理需求和條件約束,以此拓展傳統的管理會計理論與方法。
明晰現在和將來的環境政策是很重要的,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和環境變化的法規和政策正在逐年增加。相關律法規的增多表明了我國對企業報告溫室氣體和減排的愿望。企業在進行長期經營計劃和資本投資時,面臨著各種問題的分析、實際操作的挑戰和許多的不確定性。然而,一般企業都會忽視與碳排放有關的風險和機遇。因此,企業必須自上而下地重視碳排放這個問題,企業可以通過發行碳影響報告書約束決策者,同時在進行資本預算時考慮到碳排放的因素。發行碳影響報告書對于企業決策者、業務經理和生產部門人員產生了很好的約束作用,使得企業自上而下地重視起碳排放引起的成本問題。同時通過碳影響報告書,企業的股東、投資者、利益相關者、客戶與監管機構能夠很好的了解企業的碳足跡,從而監督約束企業的行為。
(一)企業實行低碳、可持續發展戰略
我國的環境政策是影響碳密集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要因素。2011年3月,“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只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的11.4%。該約束性指標更清楚地表明了中國發展新能源的決心。為了推進企業實行低碳,淘汰落后產能,國務院頒布了《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加大對小煉鐵、小火電關停力度,由此可見碳排放的治理顯示出它重要的位置。同時,我國碳市場的法律法規有了較大進步。2012年11月9日《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已出臺并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部規范碳排放權交易的地方法規,使困擾我國碳排放交易有關主體、配額、交易方式、處罰等諸多問題得到了明確。同時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來促進企業實行低碳,包括獎勵和懲罰措施。“十一五”以后,我國在節能減排項目上投入了大量的專項撥款資金。如今,國家低碳技術創新專項資金最高可獲2000萬元扶持同時我國對再生資源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風力發電、垃圾發電和燃料乙醇等實行增值稅、消費稅的優惠政策。在處罰力度上,顯得略為單薄。例如在深圳,違反低碳生態精神,違背可持續發展的,最高罰款為20萬元。
(二)碳戰略管理現狀
(1)我國缺乏碳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
碳信息披露項目(CDP)是英國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旨在推動企業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在2011年CDP對全球企業進行的碳披露項目中,54%的被調查中國企業(100家樣本企業)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碳信息。500強報告中的10個“未回復大企業”中,光中國企業就有3家。事實上,負責CDP項目的人員與企業溝通的時候經常會遇到一些困難。如上市企業不明白什么是碳信息披露以及為何要進行碳披露。不僅如此,企業部門缺少碳戰略智能部門,導致無人填寫問卷。目前為止,我國并未出臺系統的有關碳披露的法律法規,導致與國外碳信息披露標準的脫軌。然而,隨著我國碳市場的興起,有關碳信息披露的政策必將影響到企業的生存發展,特別是一些碳密集型企業。
(2)企業內部缺乏碳法規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對新型的低碳經濟。
我國企業對與如何進行碳管理仍然停留在概念層面。在2011中國CDP報告中僅有15%(100家樣本企業)成立了專門應對溫室氣體的治理機構,16家企業披露了其溫室氣體的績效及激勵機制,23%的企業披露了應對溫室氣體變化風險的方法體系。然而,外界希望企業實行碳信息披露制度的情緒高漲,為了滿足政府和社會公眾當前和未來對于“溫室氣體排放及其影響”相關信息的需求,有必要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框架體系以及相應的信息披露平臺。
二、企業內部“自上而下”的碳影響報告書建立
(一)編制碳影響報告書的前提:編制溫室氣體清單
為了有效應對溫室氣體變化和碳市場的出現,企業必須通過持續、透明的操作過程去建立一個有登記制度和全面審查制度的溫室氣體清單,這個清單能夠幫助公司去測量其碳足跡。建立清單的第一步在于理解現有的溫室氣體會計準則。由于我國缺乏完善健全的碳會計體系,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和環境會計準則中有關溫室氣體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披露。通過此舉,可以確信企業的碳足跡計量和披露的標準是恰當的,也就是說確認計量溫室氣體排放的標準必須和相應的會計政策相吻合。由此,企業有關碳的披露報告是公允且準確的,能夠被公司管理層、股東和政府機構相信和理解,從而衡量企業是否遵守了國家的法律法規。關于如何建立溫室氣體會計標準,我國企業可以借鑒世界資源研究院(WRI)的“溫室氣體協議:企業計量和報告準則(企業標準)”。要想充分利用相關會計準則,必須對物理碳足跡和溫室氣體排放成本有深刻的了解。完成第一步以后,便可以開始企業碳影響報告書的建立。
(二)碳影響報告書編制要求
(1)碳影響報告書通過將碳信息轉換成財務信息幫助企業進行決策分析。
企業的碳影響報告書應當實質有效地反應碳資產和碳負債。這一體系將幫助企業決策者將物理碳排放信息轉化成財務上的信息。鑒于無論是GAAP還IFRIS都缺乏可指導的碳排放交易、碳匯、碳抵消等財稅準則,這里建立的企業碳影響報告書將有效地處理物理碳信息和財務信息之間的鴻溝。碳影響報告書能夠幫助企業決策者分析物理數據上的碳足跡并將其轉化為財務上的指標,從而分析碳排放對企業利潤的影響。關于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的碳報告體系,企業必須在一段時間內建立一個合理而透明的估價機制,從而評估出有關的碳資產和碳負債。然而,建立這樣的估價機制到目前來說是有很大困難的,主要在于沒有有關碳抵消信用額度和碳排放分配額的市場價格。以下是在建立碳影響報告書時遇到的一些會計計量上的問題。
(2)碳影響報告書中影響會計計量的因素。
主要包括:一是碳抵消的市場價格。碳抵消的價格是受地理因素、碳抵消標準和碳信用影響的。公司應當采用當前市場價格或者采用碳市場交易下明確標明的價格。然而,在用它情況下,企業必須采取較低的價格從而減少企業對利潤的操縱。這樣使得企業對碳信用的估價是準確公允的。二是碳的社會成本。碳的社會成本是指企業由于排放溫室氣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的潛在成本。通常是指企業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對社會環境造成破壞而形成的經濟上的代價,如罰款。目前在我國,企業由于碳排放污染的最高罰款相較于發達國家顯得較少,但由于我國將越來越重視循環低碳經濟,企業的社會成本必將增加。社會成本的估價在碳減排和碳排放市場無確定交易價格時顯得尤為重要,社會成本的計量將減少企業由于碳排放的不確定性和交易價格不穩定性而造成的財務風險。社會成本是確認計量企業較長時期內的成本,這將提高溫室氣體披露報告的質量和可信度,同時有助于企業進行相關的碳資本預算。三是溫室氣體的分類操作。溫室氣體來源的分類是很重要的,能夠確定什么樣的活動排放碳,排放出來的碳屬于哪個排放種類。確定溫室氣體的種類是為了根據公式計算出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排放種類可以被分為三類:一號直接排放源(化石燃料、交通燃料、加工等)、二號間接排放源(購買的電力、暖氣、冷氣等)與三號間接排放源(生產采購的原料、商務出差、雇員上下班等)。每個企業的性質不同則關注的重點排放種類也是不同的,例如電力企業應當關注一號直接排放源,而一個零售商應當注重三號間接排放源。通過分類計算并結合相關部門、法規和股東的因素,可以得出哪些部門或者業務的碳風險是較高的。四是能源成本。與確認計量有關的碳減排一樣重要的是能源資源成本。這樣使得低碳清潔項目在企業有了優先執行的機會,從而減少由于執行高碳項目而帶來的損失,使得企業減少資本預算并增強了競爭力。五是碳資產。碳資產=社會成本的減少+碳抵消+碳減排。六是碳負債。碳負債=社會成本的增加+碳排放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成本+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成本。七是碳定價機制。在碳資產方面,應當以貨幣計量每噸碳減排量帶來的經濟效益。在碳負債方面,以貨幣計量每噸碳排量帶來的損失。總之,碳影響報告書必須包括所有的碳活動,包括碳減排和購買碳排放量。碳資產與碳負債之差得出一個凈額,這個凈額為碳所有者權益,即為凈碳。凈碳是作為企業進行長期碳管理的目標和碳資本預算的標準,通過此舉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
三、溫室氣體排放的全面管理
(一)建立碳全面管理模型,將碳管理融入到企業資本預算決策中,分析與碳排放有關的機遇與風險
有關溫室氣體的政策和碳排放市場充滿危機的同時,也賦予了很多機遇。危機包括罰款和社會不良效應,機遇包括了成本的節約、商譽和罰款的避免。如企業能夠嚴格執行編制溫室氣體清單表,并通過編制碳影響報告書去了解碳排放對公司財務的影響和相關的碳資產和碳負債,那企業就能有效的管理和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風險和機遇。企業之所以要衡量與碳排放有關的風險、或有負債和機遇,是因為企業通過此舉能夠做出更為完善的決定,比如在對相關碳密集企業的合并與收購時進行的風險評估調查,從而確定在該能源產業的投資是否正確。由此可得,一個對碳足跡有著深刻理解的企業在未來是有很強的競爭力的。為了充分利用這一競爭優勢,企業應當保證對碳的決策分析是融入到企業決策的整個過程中的,即企業應當對碳排放進行全面的管理。企業建立的碳全面管理的模型,可以通過相關的財務管理工具和方法去分析和管理碳排放的成本、相關風險和機遇。
(二)將碳排放納入資本預算的指標、影響因素與具體的影響
(1)碳排放相關的現金流量和測量碳風險的指標。
有效的管理與碳排放有關的風險、或有負債和機遇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得出碳排放的現金流,從而將碳排放融入到資本預算的決策中去。資本預算是根據項目的正負的現金流量與項目的折現率算出投資項目的價值,從而判斷該項投資是否值得。凈現值、內部收益率、投資回報率、投資回收期、碳排放影子價格都將成為投資項目碳風險的財務指標。
(2)影響碳排放現金流量的因素。
碳足跡對項目現金流的影響有兩方面。首先,在進行一項新的投資時,必須了解這項投資的碳足跡對整個公司的影響。其次,在進行企業合并收購時,將溫室氣體成本的資本預算融入到被合并方現有資產和負債中,從而掌握一項投資的真正成本。
(3)目前溫室氣體成本對企業的影響大大被忽視了,然隨著社會進步,有關碳的成本將對企業造成重要影響。
不管是項目的投資還是企業間的合并,項目的資本預算都應當考慮為了遵守溫室氣體減排的相關法律法規,而產生的預計現金流量。比如,若潛在投資項目每單位生產量產生的溫室氣體超過了企業其他項類似的資產,那么潛在投資項目的資本預算應當包括為了碳減排而發生的成本。如果潛在投資項目每單位生產量產生的溫室氣體低于了企業其他項類似的資產,那么資本預算應當包含相關碳減排成本的節約。目前為止,溫室氣體成本對于資本預算的影響大大被忽視了。然而,隨著碳市場和相關法規的持續發展,有關碳的成本將對企業造成重要的影響。
(4)碳排放是影響市場份額的重要因素。
除了溫室氣體排放對現金流造成的影響外,如果一個企業的單位生產力產生的溫室氣體較多,會對其市場份額產生不良影響。這樣的企業從內部管理的角度,是缺乏效率的。相較于其他碳減排顯著的企業而言,碳排放量較高的企業缺乏競爭力。因此,企業應當將碳排放管理納入內部控制管理。比如,沃爾瑪成為了碳減排的楷模,沃爾瑪力爭在供應鏈上減少碳排放量帶來的成本。它認為污染代表著沒用被利用的資源,從而會給企業帶來成本。長期以往,高成本的供應鏈會因為競爭對手的低成本供應鏈而喪失客戶市場。面臨環境問題的企業也會因為遵守相關溫室氣體法規而帶來較高的成本。市場上也會發覺這些風險,從而對債務和股票有更高的收益要求,從而對企業造成更大成本負擔。
四、碳風險評估與全面管理模型應用
企業首先應當根據自己的性質建立建立一個高標準、登記制度的溫室氣體清單。其次,了解與溫室氣體減排有關的簽字優勢,從而建立一個自上而下得碳影響報告書,用來約束企業內部的每個人員。最后,將碳排放納入企業資本預算,實行全面管理制度,測量碳風險和財務評估。以下礦物燃料發電力企業進行模擬。
五、結論
一、我國試點碳市場納入門檻設定
我國試點碳市場納入門檻設定內容主要包括設定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基準年(年段)及其排放基準量等因素。我國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湖北和深圳7個試點碳市場設定的納入門檻情況如表1所示。各試點碳市場納入門檻設定具有以下特點:(1)試點碳市場主要采用“控排目標+歷史排放”的方法設定納入門檻,即各試點碳市場主要以所在地區的能源消費強度下降目標、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等為依據,并結合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歷史數據設定納入門檻,即納入門檻與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能源消費和排放情況等密切相關;另外,天津、湖北、廣東等碳市場還采用不同的模型和情景分析方法評估了本地區未來排放趨勢以及目標減排量,為科學設定納入門檻提供理論支撐和驗證;(2)試點碳市場納入門檻基準年(年段)不同,并且除北京碳市場以基準年段內的年均排放量為納入門檻外,其他試點碳市場均選擇基準年段內“任一年達標排放量”為納入門檻,表現出各碳市場對重點排放單位排放控排力度的差異;(3)試點碳市場納入門檻不同,深圳碳市場納入門檻最低,即3000 噸CO2當量/年及以上,湖北碳市場納入門檻為年綜合能耗在6萬噸標煤(相當于年排放量約為15萬噸CO2當量)及以上,是試點碳市場中最高的納入門檻;北京、深圳等地區第三產業在產業結構中占比較高,屬于經濟發達地區,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費在能源消費總量中占比較低,地區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總量相對較少,同時為了保證碳市場具有一定的排放總量,因此,北京、深圳碳市場的納入門檻較低。湖北省第二產業在產業結構中占比高,大型重化工業企業多,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較高,所以湖北碳市場的納入門檻較高;(4)各試點碳市場均納入了高排放產業企業,排放門檻不同直接導致碳市場覆蓋行業和企業不同,并且部分碳市場納入行業種類和企業數量隨著碳市場的發展不斷增加,表明政府采用碳市場控制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的決心和能力進一步增強,碳市場溫室氣體核算、報告和核查(MRV)能力進一步增強。
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對納入門檻的要求
為推動全國碳市場建設,201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頒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是全國碳市場設計和建設的指導性文件,明確了全國碳市場建設的總體思路和框架。管理辦法規定,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符合標準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并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認后向社會公布。經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適當增加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由此可見,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的管理體系及其責任和權利,以及納入門檻的設定程序;具體地說:(1)構建兩級管理體系設定和管理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即由國務院碳交易管理部門(即國家發改委)和省級碳交易管理部門(即省級發改委)負責設定和管理納入門檻;(2)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最終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并負責最終確認和公布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的;(3)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在設定納入門檻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所轄地區情況制定與本地區相適應的納入門檻,但該納入門檻必須需要經過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批準;這樣有助于緩解地方經濟發展和溫室氣體減排的矛盾,并使設定的納入門檻更加符合地方溫室氣體控排的實際情況,可操作性更強;(4)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納入門檻必須比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設定的納入門檻更嚴格;(5)全國碳市場的納入門檻設定程序主要有三步,第一步是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設定重點排放單位標準,第二步是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所轄地區情況和國家設定的重點排放單位標準提出轄區內的納入門檻,第三步是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最終批準和公布納入門檻和相關的重點排放單位。
三、歐盟碳市場納入門檻設定
歐盟碳市場(EU ET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過了三個階段的建設和發展,其納入門檻也在逐漸發生變化。在EU ETS啟動之初,就碳市場納入門檻而言,EU ETS規定裝機超過20 MW的燃燒設施(發電、制造業等),排放超過50噸CO2當量/天的石灰生產設施、排放超過20噸CO2當量/天的玻璃生產設施,以及排放超過20噸CO2當量/天的礦業生產設施均強制納入EU ETS。在EU ETS第一階段(2005―2007年),EU ETS納入的排放設施分布在發電,煉油、煉焦、鋼鐵,水泥、玻璃,陶瓷和造紙等行業。EU ETS計劃2012年納入航空行業,但由于全球航空組織等聯合抵制,航空業目前尚未納入EU ETS。在EU ETS第三階段(2013―2020年),EU ETS納入行業將增加石化、化工、合成氨、有色和冶煉等部門,并根據各行業的特點設定了以排放量或產量為基準的納入門檻[1],例如,產能為2.5噸/小時的生產粗鐵(粗鋼)的設施,產能為20噸/天的造紙設施等。另外,在EU ETS第一階段(2005―2007年)、第二階段(2008―2012年)只納入二氧化碳一種溫室氣體,第三階段(2013―2020年)開始EU ETS將納入全部溫室氣體。EU ETS已納入約5000家公司的11500個排放設施,覆蓋歐洲地區約50%的二氧化碳排放和43%的溫室氣體排放。從EU ETS設定的納入門檻可以看出:(1)不同行業企業可以采用不同的納入門檻;(2)隨著碳市場發展階段和成熟度不同納入門檻不同,從而覆蓋范圍也不同;(3)設定的納入門檻應使碳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占該地區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相當大的比例。另外,在設施排放情況缺失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能源消耗量、設施功率或者產能等實物量形式作為納入門檻。由此可見,EU ETS納入門檻的設置充分考慮了行業發展、減排目標、排放數據基礎和碳市場管控溫室氣體排放能力和要求等因素。
四、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設定原則
由于全國碳市場覆蓋地區和行業企業相對較多,加之各地區和各行業企業的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消費水平和結構、產業結構、排放情況、減排成本存在明顯差別,因此,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設定與單一試點地區碳市場納入門檻設定有所不同,結合上述對我國試點碳市場和EU ETS納入門檻的總結和分析,下面就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設定原則與要求進行討論。
(一)構建高效的MRV體系,夯實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基礎
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是設定碳市場納入門檻的基礎,是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的保障,因此,必須建立高效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MRV)體系,建立健全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庫,使得主管部門可以完整、準確、及時的掌握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為了構建高效的MRV體系,夯實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基礎,首先,應構建高效的MRV管理體系,明確各管理機構相應的職責和權利。二是加強支撐MRV體系的政策法體系建設,制定MRV體系建設規劃,依據建設規劃制定和出臺MRV管理辦法細則,建立和不斷完善MRV體系技術和規范標準,建立和完善MRV體系運行監督評估機制。三是既要加強政府對溫室氣體數據的監管,又要加強企業內部溫室氣體數據管理。政府機構應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核查及復核、執法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建立統一的排放數據直報電子信息化平臺,加強對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管理,加強對重點企業排放MRV工作的管理,推動溫室氣體排放核查市場化等;同時,企業也應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內部管理,制定合理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計劃,加強排放數據內部審核提高數據質量,建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檔案管理體系,適時披露溫室氣體排放和交易信息等。四是加強對MRV體系建設的資金投入,不斷加強政府、重點排放單位和第三方核查機構的能力建設。
(二)體現地區差異性和行業差異性
全國碳市場覆蓋地區和行業多且其經濟發展和排放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因此,設定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不能“一刀切”,應在保證完成各地區碳市場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發展需求,設定合理的納入門檻。例如,第三產業為主且經濟較發達的地區納入門檻可以較低,而第二產業為主且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納入門檻可以相對較高;同一行業在經濟發達地區的納入門檻可以較低,反之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納入門檻可以較高;高耗能企業納入門檻可以相對較低,而低耗能企業納入門檻可以相對較高。
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發展需求設定納入門檻時,還必須慎重考慮以下問題。一是如何合理劃分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例如,雖然北京市和人均GDP都超過1萬美元,但實際上兩者的經濟發展階段、產業結構、能源消費結構都有較大差距,因此,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的納入門檻可能并不適用于重點排放單位的納入門檻,由此可見,用人均GDP來劃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可能不適合設定碳市場納入門檻,必須探索適用于碳市場的劃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標準,該標準既能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又能反映地區環境因素。二是設定納入門檻時如何既能體現地區和行業差異性,又能保證配額同質化。制定納入門檻時要求體現地區和行業差異性主要是為了緩解減排與發展之間的矛盾,為了保證排放配額價格盡可能真實反映減排成本。但是,在考慮地區和行業的差異性時,不可避免地參入主觀因素。如果在設定納入門檻過程中過多參入主觀因素,可能使排放配額價值的分化,不利于碳市場合理發現排放配額價格。因此,全國碳市場主管部門在設定碳市場納入門檻時要加強監督和指導,掌控設定納入門檻差異性的尺度,保障設定納入門檻不發生大的偏差。三是在設定各地區、各行業納入門檻時選擇的基準年或基準年段必須一致,否則各地區、各行業的排放量和減排目標將不具有可比性,也可能會導致碳市場排放配額分配不公和排放配額價值發生分化,致使排放配額無法合理交易。
(三)設定動態可調的納入門檻
為了確保碳市場穩定運行,要使碳市場納入門檻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但是,隨著碳市場發展逐漸成熟,隨著碳市場MRV能力的增強,應該逐漸降低碳市場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的門檻。逐漸降低碳市場納入門檻有利于增加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有利于進一步擴大碳市場的覆蓋范圍和排放總量,并使得納入門檻與地區和行業的發展水平、排放水平逐漸相適應,有利于提高碳市場交易的活躍程度,有利于提高碳市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成效。
另外,降低碳市場納入門檻將使一批溫室氣體排放相對較小、行業分布廣、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和管理基礎薄弱的重點排放單位參與碳市場。因此,在通過逐步降低門檻逐步擴大碳市場覆蓋范圍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1)注意地區功能定位要求,綜合地區和行業在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能源消費結構和減排潛力方面的差異,考慮實施差異化政策的程度,保證設定納入門檻的公平性;(2)納入重點排放單位過多,可能會增加碳市場管理難度,必須進一步加強對碳市場的監管和技術支撐;(3)注意與配額分配方法相匹配,確保不使重點排放單位履約成本過多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必須在相對較長時期內(幾個履約期內)保證納入門檻的穩定性,以免頻繁變更納入門檻徒增重點排放單位負擔,影響碳交易政策的延續性和公信力,以至于減弱碳市場的減排成效。
(四)“自上而下”與“自底向上”結合設定納入門檻
“自上而下”是依據“政策―經濟―排放”類模型確定納入門檻,即根據全國碳市場覆蓋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減排目標、人口變化趨勢和能源消費及其結構變化等因素,建立排放總量模型,并預測未來排放情況以及跨區域碳市場的排放總量和相應的年度減排量,然后根據納入碳交易的行業發展和企業排放情況,確定全國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的納入門檻。“自底向上”是根據全國碳市場覆蓋地區企業的具體排放情況,并結合各地區的減排目標和經濟發展目標設定全國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的納入門檻。“自上而下”與“自底向上”相結合能更好地平衡經濟發展和減排的要求,最終確定較合理的全國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納入門檻。
總之,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要能保障碳市場的減排成效,并能反映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減排潛力。設定合理的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既要因地制宜,考慮地方和行業的差異性,考慮數據的準確性和可獲得性,又要使其與碳市場覆蓋范圍、排放總量和配額分配方法等碳市場要素相匹配。不斷探索合理設定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原則和方法,并通過不斷深化試點碳市場建設對其進行檢驗和修正,為全國碳市場納入門檻設計提供支撐。
參考文獻:
[1]The European Parliament
關鍵詞 碳排放權交易;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 F239.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8-0028-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05
氣候變化不僅屬于環境問題,目前也成為值得關注的市場問題。麥肯錫公司的報告《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本曲線》比較了有關溫室氣體的法規和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對公用事業的影響,并指出,相關法規會影響經營戰略中的一些關鍵因素,其中包括“生產狀況、成本結構、投資決策、各種不同資產的價值”[1-2]。企業管理者必須把氣候變化看作一種市場變化,并解決氣候變化所帶來的問題。而當前一種解決方案就是碳排放權交易。但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實施對原有傳統環境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問題和挑戰。一是傳統環境審計程序的設計沒有明確的導向;二是整個審計程序未充分考慮環境風險這一要素;三是現有審計程序不適宜開展相關審計。因此,需要對環境管理審計程序進行系統的研究,以指導碳排放權交易審計實踐[3]。對碳排放權交易風險研究的深入以及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在財務審計中的推廣為研究碳排放權交易審計程序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擬將風險管理的思想引入對碳排放權交易審計程序的研究中,以企業的碳排放權交易風險作為分析的起點,對風險導向碳排放權交易審計程序進行全面的探索。
1 碳排放權交易事項導致的風險識別
在商業活動的層面上,企業進行碳排放權交易可能面對的風險可分為兩大類:行業風險和經營風險。行業風險是指在特定行業中與經營相關的風險。企業選擇在哪個行業中經營非常關鍵。有的企業屬于低碳排放類型,有的企業則是屬于高碳排放類型,后者受到政府、公眾、媒體等各方的監督。經營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政治風險、操作風險、法律/合規性風險、項目風險、產品風險和聲譽風險等。管理層需要充分了解企業所面臨的碳減排交易風險。這其中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認識到潛在的障礙威脅。如果要發現企業風險識別過程中在實施碳排放權交易、應對有關氣候變化的法規及其所導致的市場變化方面的薄弱環節,從行業整體價值鏈的角度來分析溫室氣體的排放狀況和交易狀況是必不可少的。一些企業可能會發現,限制碳足跡和碳交易只會帶來輕微的影響;而另外一些企業可能會發現他們在這方面受到了嚴重的威脅。例如,經過風險識別,制鞋企業天木蘭公司(Timberland)發現,影響其碳足跡和碳交易的最大方面并非來自于原先設想的材料和最終產品的運輸,而是來源于原材料的生產。也就是說,對其碳足跡和碳交易的主要影響來自于制鞋過程之前。
碳排放交易風險識別中需要著重把握四個問題:
一是確定排放名單。世界資源研究所、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聯合制定的《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公司會計與報告標準》是測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通用標準。該議定書把排放分成三大類:直接排放、購買使用熱能、蒸汽或電力所產生的間接排放,以及從行業上下游排放源所產生的其他間接排放。
二是排放預算的方法和技巧。測算溫室氣體是一個繁瑣過程。可以根據現場監測確定實際碳排放量,也可以估算碳排放量。
三是管理信息系統。收集信息之后,就是信息的儲存和分析工作。許多企業都開發了新的信息系統來連續監測溫室氣體的排放。
四是碳足跡的注冊登記。為了使減排行動能夠獲取碳權額度(指標),必須通過各種機制來注冊登記企業的減排量,使之得到認可核準。
啟動風險識別程序的一種方法是,找出列明屬于企業層面的重要設施及經營單位的高層級的組織結構圖。每個重要的經營單位都可能在全球許多地方建立了設施,也可能開展了多種不同的業務。每個單獨的設施也會有其自己的部門和職能,其中一些部門相互之間是密切關聯的,而另外一些部門與企業投資幾無差別。應在整個企業范圍內實施風險識別程序以識別各獨立領域的所有風險。當然,這很困難,有時甚至是比較復雜的任務。而且,企業內處于不同級別的不同成員將從不同的角度考慮某些相同的風險。管理層一般會注意與經營相關的一組風險,但這些風險的水平不盡相同。但是,所有這些風險至少應被識別出來,并分別按照每一個經營單位及整個企業層面考慮這些風險。
2 碳排放權交易事項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
2009年11月26日,中國政府正式宣布到2020年將在2005年基礎上減少單位GDP碳排放40% ~ 45%,政府將把這一目標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統計、監測、考核辦法。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到2015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為了達到以上的減排目標,2011年10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了《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
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作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一項有效的政策管理工具,自誕生以來已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應用。然而,由于碳排放權交易的復雜性,國內外對于其會計處理尚未達成一致意見。企業在實務中的會計處理可謂五花八門,嚴重影響了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比性。這一現象的存在增加了碳排放權交易的信息成本,影響了碳排放權市場的效率。
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特征
通過對各試點地區碳交易制度設計的研究,本文總結出如下的三大特征:
其一,試點企業以在規定時間交付碳排放權的方式履約,企業持有的碳排放權可自由買賣。各試點地區都規定,納入試點范圍的企業每年通過在規定時間上繳與上一年度實際碳排放當量相當的配額來履行義務。企業出售其持有的碳排放權并不以其實際碳排放量低于持有配額為前提,即碳排放權可以實現“全流通”,而并不僅限于減排產生的“富余”部分。
其二,免費取得的碳排放權也可自由買賣。各試點地區目前在初始分配碳排放權時大部分采用無償的方式。企業免費取得的碳排放權與通過有償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具有同等地位,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
其三,參與主體多元化。除納入配額管理的試點企業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中還引入其他的市場參與者,包括以投資機構身份參與的未被納入配額管理的企業以及個人。同時,有的試點地區(如深圳)設立了“公益會員”制度,目的在于鼓勵負有責任感的公民和社會團體在降低自身碳排放的同時,購買碳排放配額并進行注銷以降低碳排放總量。
三、企業碳排放權交易會計政策研究
借鑒已開展碳排放交易系統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大部分認為碳排放權應確認為一項資產,但對于確認為何種資產莫衷一是,主要有存貨、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三種觀點。本文認為,由于碳排放權交易的特殊性,將其歸入現有的任何一種資產類別都無法準確反映其經濟實質,因此,建議將碳排放權單獨確認為一項新的資產項目。
通過前文的分析可知,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中,市場的參與者除負有定期交付碳排放權完成履約義務的試點企業外,還有投資機構和公益購買者這兩種參與主體。這三類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應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對碳排放權交易進行核算。
(一)負有履約義務的試點企業
1. 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已經在全國幾個試點地區啟動,負有履約義務的碳排放單位對碳排放權交易需要有一個逐漸認識的過程,試點初期一般會選用比較謹慎的交易策略,即在保證碳排放權滿足自身碳排放目標的前提下開展交易。在這一決策目標下,排放單位獲得的碳排放權主要用于滿足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需要,類似于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因此,本文主張設立新的資產科目“生產性碳排放權”以對該模式下的碳排放權資產進行確認,具體可參照現行會計準則中“存貨”的處理方法并加以適當調整。
2. 碳排放權的計量。
(1)初始計量。按照不同的碳排放權取得方式分別處理:
一是有償取得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排放單位通過一級市場或二級市場購入的生產性碳排放權應以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價款、交易手續費、相關稅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生產性碳排放權購買成本的費用作為其入賬價值。
二是無償取得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如前文所述,政府免費發放的碳排放權與排放單位有償取得的碳排放權在進行交易時沒有任何差別,因此該模式下排放單位獲得的無償碳排放權應予以會計確認。企業收到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時,應以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入賬成本。政府發放免費的碳排放權,其目的是換取排放單位加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并履行按時交付碳排放權的義務,而不是單純的無償贈予行為。因此,排放單位在將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確認為一項資產的同時,應確認一項負債而非收益。可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二級科目“應付碳排放權”對該負債進行反映。
三是合并分立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排放單位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生產性碳排放權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
(2)發出生產性碳排放權的計量。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確定計價方法,二是成本結轉。
發出生產性碳排放權成本的計量:在我國,由于碳排放權交易還處于試點階段,交易參與者對于碳排放權交易的經濟實質把握還十分有限。有鑒于此,本文認為在設計發出(耗用或銷售)生產性碳排放權成本的計價方法時因本著簡單易行的原則。本文認為,現階段排放單位在確定發出生產性碳排放權的成本時應選用先進先出法。先進先出法是以先購入的生產性碳排放權應先發出(耗用或銷售)這樣一種生產性碳排放權流轉假設為前提,對發出的生產性碳排放權進行計價。采用這種方法,先購入的生產性碳排放權在后購入生產性碳排放權成本之前轉出,據此確定發出生產性碳排放權和期末生產性碳排放權的成本。
生產性碳排放權成本的結轉:①排放單位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耗用有償取得的生產性碳排放權,運用先進先出法確定耗用生
產性碳排放權的成本后,按照受益對象分別記入相關成本費用科目。出售的生產性碳排放權,應將出售部分生產性碳排放權的成本予以結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相關經濟利益流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超過有效期的生產性碳排放權被無償收回的,應將無償收回部分的生產性碳排放權的成本予以結轉,計入營業外支出。有償收回的部分視同出售進行處理。對有關生產性碳排放權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在結轉生產性碳排放權成本的同時,還應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碳排放權計入的當期有關成本費用。②耗用無償取得的生產性碳排放權時(包括被無償回收),借記“其他應付款——應付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生產性碳排放權”科目。如將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出售(包括被有償回收),借記“其他應付款——應付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生產性碳排放權”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3)碳排放權的期末計量。資產負債表日,生產性碳排放權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當生產性碳排放權成本低于可變現凈值時,按生產性碳排放權成本計量;當生產性碳排放權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時,生產性碳排放權按可變現凈值計量,同時按照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差額計提生產性碳排放權減值準備,計提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資產負債表日,碳排放權交易參與者應當確定生產性碳排放權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生產性碳排放權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生產性碳排放權減值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生產性碳排放權的可變現凈值應根據生產性碳排放權的不同用途分別確定。①企業用于生產產品的生產性碳排放權,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已發生的其他成本和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②企業有富余的生產性碳排放權計劃用于出售的,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以該生產性碳排放權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生產性碳排放權的估計售價可參照交易所公布的交易價格(估計日的收盤價)確定。
3. 試點企業的履約。根據目前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制度設計,試點企業的履約時間一般在排放年度第二年的上半年,因此會產生企業履約與其產生排放不在同一個會計年度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監管機構確認的試點企業年排放量與企業自行核算報告的數量一致,則企業無須做出會計調整。如果兩者不一致,則企業應根據監管機構確認的實際年排放量做出相應調整。具體的調整方法,又應根據企業履約日與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的前后關系而區別處理。
如企業履約日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則該項事項應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進行處理。如監管機構確認的排放量大于企業自行核算的數量的,無論企業通過購買碳排放權補足差額或無法履約遭到處罰,都應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監管機構確認的排放量小于企業自行核算的數量的,則應借記“生產性碳排放權”(或相應沖減預計負債)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如企業履約日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后,則企業應將有關調整計入本會計年度。如監管機構確認的排放量大于企業自行核算的數量的,企業通過購買碳排放權補足差額,則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如無法履約而遭到處罰的,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監管機構確認的排放量小于企業自行核算的數量的,則應借記“生產性碳排放權”(或相應沖減預計負債)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以上有關事項,應同時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4. 碳排放負債的確認。由于試點企業獲得的碳排放權將先用于履行其排放義務,因此在碳排放權消耗完畢前企業并不會產生需要支付的現時碳排放義務。因此,本文認為碳排放負債的確認應采用差額法,即在試點企業的實際碳排放量超過其持有的碳排放權數量的情況下,按照預計的碳排放權缺口和碳排放權的市價確認一項預計負債(為方便核算,該預計負債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該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進行期末計量。
(二)無履約義務的投資機構
無履約義務的投資機構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是為了利用碳排放權市場價格的波動賺取差價。因此對于這類交易參與者持有的碳排放權,本文主張設立“交易性碳排放權”這一新的資產科目進行會計確認,并可參照會計準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并加以適當調整。應著重于碳排放權相關市場變量變化對其價值的影響,進而分析對交易參與者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無履約義務的投資機構取得碳排放權時,應以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交易性碳排放權購買成本的費用作為其入賬價值。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機構應以交易性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同時調整交易性碳排放權的賬面價值。處置該項碳排放權時,其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自愿減排的公益購買者
自愿減排的公益購買者沒有履約義務,但其通過購買與自身排放量相當的碳排放權進行注銷的方式抵消自身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同時,由于該部分碳排放權被注銷,導致整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的碳排放權數量下降,也間接地降低了其他有履約義務的排放者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根據以上特點,自愿減排的公益購買者購入的碳排放權不應確認為資產,而是在購入當期直接計入損益。本文認為可在“營業外支出”下設立新的二級科目“自愿減排支出”對此進行會計核算。
四、案例設計
(一)負有履約義務的試點企業
例1:A公司為某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企業,201X年發生以下業務:
1. 201X年1月1日,以無償方式獲得碳排放權1 000噸,當日碳排放權市價為10元/噸。
借:生產性碳排放權 10 000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碳排放權 10 000
2. 該公司201X年1月至10月,每個月產生100噸碳排放,全部由生產P產品產生。
借:其他應付款——應付碳排放權 1 000
貸:生產性碳排放權 1 000
3. 201X年6月30日,A公司預計全年碳排放為1 200噸,與公司分配所得碳排放權相比存在200噸缺口。當日碳排放權市價為9元/噸。
借:管理費用 1 800
貸:預計負債——應付碳排放權 1 800
4. 201X年9月30日,A公司通過交易所購買200噸碳排放權,當日碳排放權市價為11元/噸。此時公司持有的碳排放權與預計碳排放量相比不存在缺口。
借:生產性碳排放權 2 200
貸:銀行存款 2 200
借:預計負債——應付碳排放權 1 800
貸:管理費用 1 800
5. 201X年11 ~ 12月,A公司每月產生100
噸碳排放,全部由生產P產品產生。 借:生產成本——P產品 1 100
貸:生產性碳排放權 1 100
6. 假設201Y年3月31日(A公司201X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Y年4月30日),監管機構核定A公司201X年實際碳排放量為1 200噸。A公司當日提交了1 200噸碳排放權配額履約,對此A公司無須做會計處理。
假設201Y年3月31日(A公司201X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Y年4月30日),監管機構核定A公司201X年實際碳排放量為1 300噸。A公司于當日購買100噸碳排放權,并提交1 300噸碳排放權配額履約。當日碳排放權市價12元/噸。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 200
貸:銀行存款 1 200
假設上述調整事項發生在201Y年5月1日,則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1 200
貸:銀行存款 1 200
7. 如A公司未于201X年9月30日購買碳排放權,而在201Y年1月31日購買200噸碳排放權用于履約,當日碳排放權市價為10元/噸。
借:預計負債——應付碳排放權 2 000
貸:銀行存款 2 000
借:所得稅費用 45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50
(二)無履約義務的投資者
例2:B公司不屬于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企業,以投資為目的參與碳排放權交易。201X年發生以下業務:
1. 201X年2月1日,B公司通過交易所購買500噸碳排放權,當日碳排放權市價為10元/噸。
借:交易性碳排放權 5 000
? 貸:銀行存款 5 000
2. 201X年3月31日,碳排放權市價為12元/噸。
借:交易性碳排放權 1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 000
3. 201X年5月31日,碳排放權市價為9元/噸。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 500
貸:交易性碳排放權 1 500
4. 201X年6月22日,B公司將500噸碳排放權全部出售,當日售價為12元/噸。
借:銀行存款 6 000
貸:交易性碳排放權 4 500
投資收益 1 500
借:投資收益 5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0
(三)自愿減排的公益購買者
例3:C公司不屬于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企業,201X年7月1日,該公司從通過交易所購買300噸碳排放權進行注銷,當日碳排放權市價15元/噸。該公司201X年全年利潤總額為500萬元(假設C公司不存在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自愿減排支出 4 500
貸:銀行存款 4 500
C公司201X年度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60萬元(500×12%),因此C公司購買碳排放權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五、結論
1. 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中,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有三類:負有定期交付碳排放權完成履約義務的試點企業、投資機構和公益購買者。這三類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應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對碳排放權交易進行核算,同時也會產生不同的涉稅義務。
2. 對于負有履約義務的試點企業而言,其持有的碳排放權主要用于滿足自身的日常生產經營需求。因此,本文建議通過設立新的會計科目“生產性碳排放權”對碳排放權進行會計確認,并參照現有會計準則中“存貨”的處理方法并加以適當調整。
該類企業如收到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在將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確認為一項資產的同時,應對應確認一項負債。該類企業的實際碳排放量超過其持有的碳排放權數量時,應按照預計的碳排放權缺口和碳排放權的市價確認一項預計負債,且該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進行期末計量。
在企業實際履約時,如果監管機構確認的試點企業年排放量與企業自行核算報告的數量一致,則企業無須做出會計調整。如果兩者不一致,則企業應根據監管機構確認的實際年排放量做出相應調整。具體的調整方法,又應根據企業履約日與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的前后關系而區別處理。
關鍵詞:碳排放權 環境成本 會計確認 會計計量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來自于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區域內部各污染源用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人買入或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國際碳市場可分為配額交易市場和項目交易市場兩大類。配額交易市場交易的對象主要是政策制定者通過初始分配給企業的配額。項目交易市場交易的對象主要是通過實施項目削減溫室氣體而獲得的減排憑證。
一、對碳排放權確認與計量體系的構想
(一)碳排放權是否能夠確認。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基于市場是配置資源有效途徑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觀點。根據這種觀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成為緩解經濟外部性的有效途徑。顯然碳排放權已經成為一種商品。首先,商品是企業的一種資產,具有可定義性;其次,商品通常存在交易市場,即使是不完善的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也具有可計量性;第三,由于碳排放權的交易存在市場,具有相應的交易憑證,企業可以按照原始憑證對碳排放權進行可靠的計量;第四,碳排放權越來越成為眾多利益相關者所關注的信息,是有用的經濟信息,符合經濟信息的相關性。
(二)碳排放權應在何時進行確認。當企業要對碳排放權進行確認時,還要明確何時確認碳排放權。初次確認是指對輸入會計核算系統的原始經濟信息進行的確認。所以當企業產生碳排放權的交易或事項,即通過政府分配或企業購買取得碳排放權,只要企業取得相應的原始憑證,證明企業擁有并控制該碳排放權的時點,就是企業確認碳排放權的時點。通常當排放減量權證簽發后,溫室氣體碳排放權的價值即被承認,企業即可對碳排放權進行確認。
(三)碳排放權應確認為哪個會計要素。
1.政府補助。政府分配是指管理當局將核算好的排放權無償發給企業。企業對于通過政府分配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應確認為政府補助。會計準則定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將來也不需要償還,而是直接取得資產。政府為企業分配的碳排放權符合無償劃分,屬于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企業可以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取得收益。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其中碳排放權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2.無形資產。企業購買碳排放權是指按照一定的規則,企業通過競拍獲得碳排放權。企業對于通過購買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具有下列特征:(1)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并能為其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碳排放權的所有權雖然歸國家所有,但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規定:“鑒于溫室氣體減排量資源歸中國政府所有,而由具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歸開發企業所有”。因此,企業可以控制其取得的碳排放權,并通過出售、轉讓以及使用碳排放權帶來的其他社會效益而獲得經濟利益。(2)不具有實物形態。碳排放權所交易的不是一般的有形商品,而是一種量化的減排信用額度。(3)具有可辨認性。碳排放權能夠從企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夠單獨用于出售或者轉讓,而不需要同時處置在同一獲利活動中的其他資產。(4)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盡管世界上已經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我國也有了北京、天津等多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但是縱觀全球,99%的市場是強制碳市場,只有不到1%是自愿碳市場。我國沒有強制規定減排義務、碳交易還停留在自愿交易階段,規模較小,無法形成有效穩定的市場,在持有過程中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情況不確定,不屬于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因此屬于非貨幣性資產。
(四)碳排放權計量體系。鑒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處在不斷的發展與完善中,相應的交易機制不斷統一,碳排放權可以用貨幣計量。計量屬性選擇方面,碳排放權可以采用歷史成本、可變現凈值和公允價值這三種屬性。企業對從二級市場通過購買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可選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該碳排放權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比較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確認該資產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其中可回收金額是由該資產的可變現凈值與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二者孰高決定。當企業通過政府分配免費取得碳排放權時,由于歷史成本為零,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建議使用國際市場上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一)確認為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從理論上講,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資本法與收益法。我國政府補助準則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總額法,以便真實、完整地反映政府補助的相關信息。根據上文所述,碳排放權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這類補助應當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后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企業應在實際取得資產并辦妥相關受讓手續時按照其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為了避免財務報表產生誤導,對于不能合理確定價值的政府補助,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政府補助的性質、范圍和期限等內容。企業要對確認為政府補助的碳排放權提前進行處置,相當于處置企業的一項無形資產。
初始計量:企業應當在實際取得碳排放權的時候,按照其公允價值,確認為無形資產和遞延收益,即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后續計量:在相關壽命期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處置:具體處理類似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的處置。
(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在目前的CDM項目中,碳排放權以經核證的碳減排量的形式進行交易,國內通過CDM注冊并經過核證的企業可以在無形資產科目下設置“碳排放權”的二級明細科目,然后做下面的會計處理:
初始計量: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后續計量:碳排放作為一種特許使用權,是在生產過程中逐漸耗用的,所以應當采用產量法進行攤銷。對于碳排放權,其取得若源于合同性或法定權利,其使用壽命不超過合同性權利或者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以企業預計使用壽命和法定使用壽命孰短為標準確定使用壽命。若在合同到期時將碳排放權一次性出售給發達國家的企業,則收益不需要分攤到各個收益期,無需進行無形資產攤銷,但期末需要做減值測試,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處置:企業出售碳排放權時,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收益在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之間分配。取得價款與碳排放權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上交國家的部分計入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即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其中,對于氫氟碳化物和全氟碳化物類項目,國家收取轉讓碳排放權轉讓額的65%;氧化亞氮類項目,國家收取轉讓碳排放權轉讓額的30%;重點領域,包括以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為主的項目,和植樹造林等環境保護類項目,國家收取轉讓碳排放權轉讓額的2%。出售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已經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應上繳國家的比例計算,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或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三、對完善碳排放權確認與計量的建議
(一)完善碳排放權相關會計準則。完善碳排放權會計準則,可以保證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的穩定,從理論上對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行為進行系統的分析和研究,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法規,確保相應法律強制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同時避免碳排放政策與其他交叉環境政策的沖突,使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能夠在完善的市場環境下進行有序交易,進而為我國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談判中提供制度基礎。
(二)提升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會計人員過硬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知識是保障企業發展碳排放權交易的內在支撐,碳排放權交易會計理論以及碳會計理論都是當下非常前沿的會計理論,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規范。這就要求企業會計人員緊跟時代步伐,不斷提高在實務中的執業判斷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企業也應當加強認識,加大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為會計人員提供學習相關知識、掌握新知識、新趨勢的機會。
(三)改善會計教育模式。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計量核算存在特殊性,僅依靠借鑒國外已有模式和實務工作者的探索是遠遠不夠的,因此,產生了對碳排放權會計專業人才的特殊需求。為推動我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對專業儲備力量的培養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特別是碳排放權交易對環境學、經濟學、會計學等學科知識的交叉具有特殊要求,這就對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提出了新的挑戰。S
參考文獻:
關鍵詞:碳排放權 持有目的 資產分類 會計處理
一、不同持有目的下碳排放的會計確認
對于碳排放權確認為何種資產類別,我國學術界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1.認為碳排放權代表著一定的環境利益,可以在活躍市場上進行交易,主張將其歸類為金融資產;2.碳排放權類似于存貨的特點,符合會計研究公告(ARB)關于存貨的描述,應作為存貨進行確認;3.認為碳排放權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定義,應確認為無形資產。有關統計數據顯示,企業將碳排放配額資產列示為存貨、其他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比例分別為15%、20%和65%。還有學者認為應從碳交易市場發展的階段性來分別確認應歸類于何種資產(主要表現為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
以上各種觀點都有其合理之處,從企業財務狀況的層面上來說,不論確認為哪類資產,都不影響企業的資產總額,但是不同的資產分類涉及不同的后續計量,后續計量的不同會對企業各期的損益產生不同的影響。大量文獻顯示,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問題中,碳排放權對于不同的交易主體具有不同的交易目的和經濟特征,可以根據交易主體持有碳排放權不同的目的進行具體的分析:1.政府基于各企業經濟需求層面上規定排放限額,并且將排放配額按照一定的統籌規劃分配給企業,企業獲得排放權配額,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維持生產經營,在性質上屬于無形資產,初始取得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若企業主體實際的排放量超過了配額,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市場上購買,購買的排放權也屬于生產經營所必需,也應確認為無形資產。2.如果企業分配到的碳排放權尚有剩余,或企業由于各種原因不再需要該排放量,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或是出售該使用權,都具有不同的資產屬性。結轉至下年使用,其持有目的仍然是為了維持生產經營,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如果企業打算在碳交易市場將剩余的碳排放權出售,其持有的目的應歸類為近期出售,那么該剩余的排放權應確認為金融資產。3.如果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實際排放已經超過其所分發的配額,而且不足的配額還未購買時,應當將該不足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處理。4.如果碳排放權具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企業可自由買賣該排放權,且持有目的是為了近期內銷售,那么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作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政府年初對企業的碳排放量的無償配給以及企業營業狀態下所耗用的碳排放量超出了政府配給的額度,為了維持運轉,企業從碳交易市場中購買額外的碳排放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政府無償授予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及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故在“無形資產”科目下設“碳排放權”二級科目。企業為生產經營而從政府無償取得的排放配額,按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政府補助收入”科目。
2.后續計量及核算。按照每期實際的碳減排量作為費用進行攤銷,攤銷金額應直接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科目。同時對遞延收益進行分配,借記“遞延收益——政府補助收入”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排放權利得”科目。會計期末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準則處理,發生減值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科目。若有多余剩余碳排放權用于出售時,應將其從無形資產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會計確認。轉換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出售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對剩余的遞延收益進行分配,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外購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及核算。當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的碳排放量超出了其持有的碳排放權額度時,則需要從市場上購買配額。初始取得時,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后續計量及核算。按照每期實際的碳減排量作為費用進行攤銷,攤銷金額應直接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科目。會計期末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準則處理,發生減值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科目。若有剩余碳排放權,用于出售時,應將其從無形資產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會計確認,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投資收益”科目。出售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對剩余的遞延收益進行分配,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一)CDM項目產生的碳排放權會計處理問題
通常來說,碳排放權交易分為兩個階段:基于項目的交易及基于配額的交易。基于項目交易階段主要指的是CDM項目交易階段。CDM的核心內容是,發達國家出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發達國家通過從發展中國家購買“可核證的減排量(CERs)”,從而履行減排義務。核證減排量(即CERs),其可在碳交易一級市場進行交易,即原始碳排放權交易。鑒于我國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場剛剛起步,碳排放權交易類型主要是CDM項目,所以本文著重討論CDM項目下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按企業會計準則的定義,存貨的特點是有形的實物資產并且最終目的是為了出售。企業投資CDM項目是為獲得CERs而投資的,但與存貨不同的是CERs沒有實物形態,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企業的存貨。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的或可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目的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我國參與CDM項目的企業而言,企業通過CDM項目產生的CERs是為了出售以獲取利益,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目前的CERs實際上是賣到國際上的,而國際上又擁有較完善的碳交易市場,并且擁有較完善的碳排放權定價機制,公允價值也能夠可靠的獲得,所以筆者認為CDM項目下的碳排放權應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初始計量及核算。按照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該金融資產按照無償和有償取得分別核算。按無償部分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按有償取得部分的價款和相關交易費用合計數,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具體核算如下: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2.后續計量及核算。資產負債表日,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二者差額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科目。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時,做相反分錄。鑒于我國對CDM項目交易額征收的稅款稅率達到65%,因此應新設碳排放交易稅,借記“管理費用——碳排放交易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出售碳排放權時,結轉“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科目余額;同時將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積額、以前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部分轉入“投資收益”科目。
(二)活躍市場上自由交易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當碳排放權可以自由在碳排放權交易所進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價格形成機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從而獲取經濟利益,這時碳排放權更適合作為金融資產確認。在會計處理上可以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初始計量及核算。企業在活躍市場上購買的碳排放權,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初始確認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銀行存款”科目。
2.后續計量及核算。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碳交易市場當日價格指數或者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的價格指數進行計量,并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二者差額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科目。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時,做相反分錄。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為例,借記“銀行存款”、“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等科目。
四、總結
從長遠看,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不斷發展是大勢所趨,對碳排放權進行會計處理,應該根據不同會計主體的不同經濟性質,并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對其進行確認計量。由于碳排放權是一種新型環境資源,對其的管理方式促使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形成與發展,同時它的特殊性也給會計處理提出了爭議和新的挑戰。
本文研究具有不足之處,主要是關于計量方法的不足:公允價值的選擇有賴于成熟、完善的碳交易市場。問題是,一方面國內碳交易市場仍處在起步階段,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如果過早強調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計量,無論在市場參照、估價技術,還是在實際操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難;二是由于我國實施CDM項目還處于探索階段,碳交易市場只在試點,目前只能采取政府指導碳價、調控碳價的方式,而無法形成真正的市場價格,造成了定價機制的缺失,所以突出公允價值計量缺乏現實意義。Z
參考文獻:
關鍵詞:碳交易 碳審計 ISO14064標準 碳交易審計
一、引言
隨著國際社會上低碳經濟的不斷推行,碳交易也在不斷發展,隨之對企業碳排放量核查、鑒證業務的需求也愈發強烈。審計因其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及審計從業人員的良好專業背景,被認為是現代經濟管理的一種有效方式,可以在碳交易審計過程中發揮自身的鑒證技術優勢以及檢查資金和管理的專業優勢。因而,在企業低碳經濟和碳減排的要求下,碳審計這一新興概念應運而生。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國內外碳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對碳審計的新分支――碳交易審計投入了關注。碳交易審計是在碳審計與碳交易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的,碳交易審計的審計客體是參與到碳交易市場的企業,第三方審計機構運用審計方法、依據相關審計標準,對企業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獨立客觀的審計與鑒證,并發表審計意見。推行碳交易審計的意義在于響應了國務院“十三五”規劃對碳交易市場中的重點企業碳排放情況的核查要求,促進節能減排;能夠有效推動我國碳交易市場的進程,保證碳交易活動的有序進行;對于注冊會計師行業而言,能在此過程中充分發揮專業勝任能力和專業優勢,進一步拓展審計鑒證業務范圍。而保障碳交易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最關鍵的就是統一的碳審計標準的支持。而目前,我國碳交易審計標準還未統一,審計結果缺乏可比性。這有可能對構建全國范圍的碳交易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尤其是日后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加入到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競爭與交流中時,缺少與國際接軌、統一的碳交易審計標準的支撐,我國的碳交易產品將很難與其他國家的產品和交易平臺接軌。所以,研究碳交易審計這一課題,就務必結合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上公認的審計標準進行研究。ISO14064系列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為了環境管理標準化所制定的測量和控制溫室氣體(GHG)排放的指南,可用來服務于碳排放交易,指導碳交易審計的鑒證工作。 因此,本文是在分析ISO14064-3標準的基礎上對碳交易審計展開研究的。
二、碳交易審計及ISO14064系列標準
(一)碳交易審計
國外最早提出“碳審計”這一概念的是Jessie Francois,他于2003年提出碳審計是環境審計的一個分支,碳審計將成為環境審計中致力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關鍵第一步。Susie Moloney(2010)認為碳審計是審計主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運用審計方式與方法對有關地區、組織或個人在生產經營或生活過程中消耗含碳元素為主的自然資源,因碳排放所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審核、鑒證或第三方評論,并出具碳審計報告的一種經濟監督和經濟控制行為。
碳審計最初存在的形式是企業低碳審計(李兆東,2010),內容主要包括:低碳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審計、低碳財稅資金的審計監督、低碳行為和產品的審計認證(王愛華,2015)。經統計發現,國內的學者主要將碳審計產生的動因歸結為以下幾點:企業低碳生產經營的需要(陳小林,2012)、企業受托減排責任的催生(王帆,2013)、碳交易市場對碳審計鑒證業務的要求(李歐洋,2014)、企業碳信息披露需求的增強(危英,2015)。因產生的動因和需求不同,碳審計劃分為企業低碳審計和碳交易審計兩大類型。
近年來國際社會將碳交易市場作為應對碳排放問題最好的經濟手段之一,而碳交易市場發展的基礎是企業碳信息的量化與公開,這向碳交易審計的開展傳遞了信號。碳交易審計的對象是碳交易市場中企業的碳排放活動,記錄企業碳排放活動的依據是企業的碳排放報告。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審計制度能夠從第三方角度為碳交易過程和碳排放報告提供監督,能夠保證碳交易過程的公正與公允,維護碳交易參與者的利益,并為政府更好的構建碳交易市場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支持。在碳交易過程中,必須有碳交易審計的參與(見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碳交易審計主要從兩個角度參與到碳交易過程中。其一,當企業申請注冊進入到碳交易市場時,需要向政府報送階段性(3―5年)的已經審計的碳排放報告來申請初始配額。其二,企業在初始配額的范圍內進行碳排放,有剩余配額的企業可用來在碳排放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配額不足的可以從碳排放交易市場購買配額。當企業參與到碳交易市場的配額買賣時,需要憑借已經審計的碳排放報告來證明企業碳排放信息的真實性,以此保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碳交易審計是碳審計與碳交易市場結合的產物,是一種對碳交易等經濟活動的新型管制行為。因此,對參與到碳排放交易市場中的企業進行碳交易審計將成為市場趨勢和基本要求。
歐盟為了幫助其成員國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承諾,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啟動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ETS),采用總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并明確規定在碳交易過程中需要提交已經指定第三方審計的碳排放報告。
2009年英國環境審計委員會(EAC)提出了對諸如碳的收集與儲存、減少運輸排放、減少采伐森林造成的排放、碳交易市場、碳收支等低碳問題進行的全面審計《2008―2009年度工作情況報告》,成為全面碳審計的應用典范。
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地區的碳交易市場,將安永、普華永道、畢馬威等國際知名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納入認證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由注冊會計師對碳交易活動提供審計鑒證服務。
從2010年碳審計這一概念引入我國,到2013年碳交易試點的運行,再到“十三五”規劃中明確要求建立全國范圍的碳交易市場,我國碳交易審計實務一直處于積極探索階段。2009年年底,四川中熹會計師事務所在事務所內部成立了碳排放審計課題組,完成了國內首份碳排放審計報告的編制工作,也標志著國內的碳排放審計進入實務操作階段。2012年,中注協了《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2012版)》,明確提出碳交易審計的屬性為其他鑒證業務,指明注冊會計師需要利用專業知識對碳排放符合標準及影響進行專項審計,并要求其根據碳交易市場需求和政策變化大力開展碳交易審計。在碳交易市場層面,國內也在積極規范碳交易審計業務。以北京碳交易所為例,在規定的第一批北京碳交易所核查機構名單中,除眾多環境質量認證中心之外,中準會計師事務所赫然在列。在政府、社會以及行業等各方的強烈要求下,碳交易審計在我國正逐步興起,并將成為今后審計工作的重點之一。
目前,在我國啟動的七個碳交易試點市場運行的過程中,各試點盡管了各自的地方核查標準來指導碳交易審計工作,但由于各地區的碳交易審計標準未能統一,對碳交易過程中碳排放量的審查不規范,導致審計結果缺乏可比性,不利于構建國家層面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尤其是當我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加入到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競爭與交流中時,如果沒有與國際接軌、統一的碳交易審計標準支撐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我國的碳交易產品將很難走出國門,與其他國家的產品和碳交易平臺接軌。因此,推行碳交易審計工作的關鍵落到了審計核查標準的確定上面。
(二)ISO14064系列標準
2006年3月1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14064系列標準。該標準是由來自45個國家和175位專家以及商業、發展和環境組織共同努力來完成的。作為一個實用工具,它嚴格按照MRV(Measurable,Reportable,Verifiable)要求制定,使得政府和企業能夠測量和控制溫室氣體(GHG)的排放,并且可用來服務于碳減排量交易和碳交易審計。
ISO14064(2006版)系列標準主要包括以下3部分:ISO14064-1:組織層次上對溫室氣體排放、清除的量化與報告規范及指南;ISO14064-2:項目層次上對溫室氣體減排或清除增加的量化、檢測和報告的規范及指南;ISO14064-3:溫室氣體聲明審定與核查的規范及指南。
下頁圖2展示了三者之間的關系。
ISO14064系列標準的有助于幫助企業減少溫室氣體管理的風險,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營運成本,并樹立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形象。在碳交易過程中,可以協助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獨立查驗鑒證,建立可供認證的線索和標準,維護碳交易市場的穩定運行。值得一提的是該標準中ISO14064-3核查標準制定了具體環境目標與對應核查指標供企業參考,從而幫助組織實現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的統一。在碳交易市場中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是緊密關聯的。所以該核查標準以來,獲得了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青睞,已經成為了大部分碳交易市場公認的核查標準。
總之,ISO14064標準制定了企業和組織對碳排放進行監測、計算、報告和核查的國際標準。該系列標準可以有效地幫助企業和組織建立起碳交易管理體系,并有針對性地做出碳減排措施,為碳交易審計工作提供了規范的核查與鑒證標準,為構建碳交易市場提供了制度和物質保障。
三、 ISO14064標準與碳交易審計的比較與結合
碳交易審計的審計目標是通過碳審計確保被審計單位對于碳排放量的測算、計量和披露符合國際組織規定的準則或標準,具備必要的國際規范性、一致性和可比性,從而保障碳交易過程的合規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碳交易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整理核實碳排放報告的數據資料;二是按照相關核查準則完成實際碳排放量的計算;三是形成碳交易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核心內容是利用核查準則對實際碳排放量的重新計算并與企業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比較。因此,保障碳交易審計工作能否順利開展,最關鍵的就是準確合理地對碳排放量計量過程進行核查。這就需要考慮碳排放的規律和被審計企業的特點,結合具體的、統一的核查標準進行碳交易審計。
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14064-3標準成功地解決了這一難題。如何對參與到碳交易的企業進行碳排放量的核查,ISO14064系列標準的第三部分ISO14064-3制定了詳細的規范與指引。該部分標準規定了碳排放清單核查原則和要求,說明了核查過程及具體內容,如審定或核查的計劃、評價程序以及對組織或項目的碳排放報告評估等,第三方獨立機構可根據該標準對碳排放報告進行審定或核查。
將ISO14064-3標準與碳交易審計在內容、目的、方法、范圍等方面進行比較。具體比較見表1。
通過比較和梳理可以發現,ISO14064-3標準與碳交易審計業務結合程度很高。兩者在基本內容、對象范圍等方面都保持了一致,均是需要借助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的力量,針對參與到碳交易活動的企業產生的碳排放量進行核查與鑒證。而碳交易審計的目的是建立在明確ISO14064-3核查標準的基礎上的。對于碳交易審計的短板――審計計量方法方面,ISO14064-3標準運用了燃料守恒法及排放因子法,通過能量守恒定律及元素守恒定律可以推算出被審計單位在監控期g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以,在碳交易審計中,ISO14064-3核查標準最大程度地彌補了碳交易審計在審計標準方面的缺陷。我們可以借鑒ISO14064-3的方法及標準,對企業具體該提供哪些資料與信息、審計對象的范圍以及碳排放量的核算等方面進行充分規范,明確量化過程。
四、碳交易審計案例研究――以電力企業為例
電力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產業,承擔著提供穩定可靠電力保障的任務。我國電力行業的能源消耗主要是煤炭,無論是能源消耗還是氣體污染物排放,電力行業都占據重要地位,是我國節能減排的重要領域。隨著碳交易市場的逐步建立,電力行業必然成為重要的市場主體。
在對電力企業進行碳交易審計的過程中,需要借助ISO14064-3核查標準的內容,對其風險性較高的碳排放量的計量過程進行重點審計。所以,本部分將對電力企業碳排放源種類的確定、碳排放量的計量方法、企業需要提供的佐證資料及審計要求等內容展開討論,嘗試將ISO14064-3標準的量化方法學應用到碳交易審計中,采用傳統審計的風險導向理論做出分析,明確碳交易審計重點。
(一)溫室氣體排放源識別
燃煤電力企業典型的溫室氣體排放源包括鍋爐中煤炭的燃燒、鍋爐啟動階段燃料油的輔助燃燒以及外購電力。電力行業排放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等,其中以二氧化碳為主。電力企業的典型溫室氣體排放源如表2所示。
(二)碳交易審計中的量化方法學
按照電力企業碳排放源的類型,可以將碳排放的量化過程拆分為化石燃料燃燒過程和外購電力兩部分。運用到的量化方法包括能量守恒法及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法(指根據CO2排放的系數推算出某耗能過程產生CO2量的方法。比如發電過程, 發1度電涉及到的能耗折合的CO2量,就是發電過程的CO2 排放系數)。CO2化石燃料燃燒是燃煤、燃油和燃氣發電企業最主要的排放源。包括鍋爐啟動階段的輔助燃料和運行階段的燃料。
1.化石燃料。計算方法見式1:
EffCO2=(Qff×Cff-Qash×Cash-Qcinder×Ccinder)×44/12(1)
式1中:EffCO2表示檢測期內化石燃料燃燒過程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Qff:檢測期內煤的消耗量(t);Cff:檢測期內煤的含碳量(%);Qash:檢測期內燃燒后灰的產生量(t);Cash:檢測期內燃燒后灰的含碳量(%);Qcinder:檢測期內燃燒后渣的產生量(t);Ccinder:檢測期內燃燒后渣的含碳量(%);44/12:燃煤燃燒轉化成二氧化碳的排放因子系數(碳元素占CO2的比例)。
2.外購電力。Ee=EG×EFgrid (2)
式2中:Ee表示檢測期內企業外購電力而間接排放的二氧化碳(tCO2);EG:檢測期內企業從當地省級電網購入的電量(MW?h);EFgrid:檢測期內企業所在省級電網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 CO2/ (MW?h)]。
(三)對相關檢測參數的審計重點及要求
1.檢測期內化石燃料的消耗量(Qff)。審計人員應重點審查該數據是否通過企業定期校準的重量或體積檢測儀器測得或供應商提供,是否優先選取檢測期內的入爐值。對該數據的記錄頻次必須要重點關注,保證記錄頻次應與企業的管理要求和電力行業的常規要求一致。
2.檢測期內煤的含碳量(Cff,%)。審計人員應審查該數據是否由經過定期校準的分析儀器測得,應重點關注企業是否選擇使用檢測期內的加權平均值,加權平均值相較于算術平均值準確度更高,更符合標準。以及Cff的取值來源是否與Qff的取值來源一致。
3.檢測期間燃燒后灰的產生量(Qash,t)及渣的產生量(Qcinder,t)。審計人員應審查測得燃燒后灰和渣產生量的儀器是否經過定期校準。關注該數據的記錄頻次應與企業的管理要求和行業要求一致。當發現實際上的檢測頻次低于規定要求值時,項目組應首先要求企業說明原因,同時利用企業的能源平衡表、日常運行記錄和其他證據證明所檢測頻次降低階段產生量的合理性。
4.檢測期內燃燒后灰的含碳量(Cash,%)及渣的含碳量(Ccinder,%)。審計人員首先應審查企業是否經過定期校準的設備測得,如企業沒有測定,可以依據《飛灰和爐渣可燃物測定方法》測得的飛灰及渣中可燃物含量數據進行確定。審計項目組如發現含碳量部分數據缺失,首先應要求被審計單位說明原因,同時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可以采用通過離缺失期最近的同時段發電量或耗煤量推算出灰或渣的含碳量作為代替,詳細的替代過程需要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
5.檢測期內企業從當地區域電網購入的電量(EG,MW?h)。審計人員重點關注企業是否通過購入當地區域電網的電表獲取數據。當審計過程中,發現電量部分數據缺失,購入電量數據不完整時,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說明原因,同時提供電網公司的最終結算數據或者對賬單作為替代,替代過程需要詳細描述并記入審計工作底稿。
6.檢測期內企業所使用的省級電網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EFgrid,tCO2/ (MW?h)]。審計項目組查詢并判斷該數據是否來源于國家發改委的《中國區域及省級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省級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數字。審計項目組應在該審計過程中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采用記錄數據的時間與真實檢測期間是否保持了一致。
五、總結
綜上所述,審計人員在碳交易審計過程中,應依照ISO14064-3提供的審計標準與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理論,對以下三大方面進行重點審計:一是企業內部對于碳排放的量化方面,如量化方法的選擇是否正確,數據的量化是否合規,排放因子的選擇是否合理等;二是對排放數據的檢測方面,企業是否有完善且運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明確的數據和信息管理系統,是否保證檢測體系有效執行,企業是否根據檢測的數據進行計量與報告等;三是對排放量的計算過程及結果方面,檢測期間是否有可用的完整稻藎排放量的計算過程是否正確,計算過程是否可驗證并且重復計算。只有在統一碳交易審計標準的基礎上,完善對企業碳排放量的審查過程,才能保證碳交易審計的順利進行,從而推進碳交易在我國的進程,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Z
參考文獻:
[1]梁春.注冊會計師在低碳經濟管理中的作用[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1,(2).
[2]王愛國.國外的碳審計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審計研究,2012,(05).
【關鍵詞】 碳排放權; 總量交易機制; 分類核算
【中圖分類號】 F2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15-0054-03
一、研究背景
隨著全球變暖愈演愈烈,各國政府和相關組織都密切關注溫室氣體排放的問題,我國國家標準委員會于2015年11月19日了《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并對10個重點排放行業如鋼鐵、民航、發電、水泥等提出了具體的核算方法與報告要求。新標準不僅吸收了其他國家在制定核算標準方面的經驗,而且充分研究了國內碳交易試點的實際情況,讓涉及行業的碳排放核算有了一致口徑,是國家標準從零到有質的飛躍。2016年6月1日起,相關企業按統一的要求對排放的溫室氣體進行測量和報告。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二階段分析
苑澤明等(2013)指出目前國際上的交易機制有兩種:基線信用機制和總量交易機制[ 1 ]。基線信用機制中包括管理當局、排放企業和測算機構,在每個會計年度初期,管理當局為排放機構的排放量劃一個基準線,會計年度結束時由獨立的測算機構核定排放企業的排放量,并與期初的基準線比較,典型的是清潔發展機制(CDM)。總量交易機制中只包括管理當局和排放企業,在會計年度開始的時候,管理當局給排放企業發放一定數量的排放總額,在會計年度結束的時候,企業應當再將這部分排放量提交給管理當局。
目前可以將國內的相關交易分為兩個環節:一是CDM項目階段,二是基于總量交易機制下的交易階段。在CDM項目中,有些發達國家的減排量達不到基準線,可以將一部分減排量在我國完成,付出的成本就是一定的資金投入和減排方法的使用權。在參與項目之前,企業將項目交由國家發改委審批,再由聯合國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可在CDM項目注冊,會計年度末由測算機構測算減排量,取得認證的減排量就可以與發達國家交易。我國在出售時并不是直接與承擔減排任務的發達國家交易,而是由國際銀行等第三方完成,且這個階段我國國內沒有活躍的碳交易市場。
沈劍飛等(2015)認為我國正式進入碳排放權交易二階段的標志是被聯合國納入強制減排行列并且碳市場建立和碳交易普及[ 2 ]。雖然我國還未被納入強制減排的行列,但已經受到來自發達國家的減排壓力,且隨著我國七個省市碳排放交易試點的建立,碳交易市場已現雛形,一旦進入二階段,就要建立相應的交易體系。政府應首先根據往年的排放情況,為各企業設定當期的可排放總量,期末時超額排放主體可從市場中購買所需的排放權,超額減排主體可以將超額排放部分公開交易,也可以留作以后年度待用。此時碳市場已經全面建成,各排放主體都參與進來,這就需要國家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來規范將要形成的碳市場及各交易主體的行為[ 3 ]。
三、碳排放核算體系構建的理論基礎
對于碳排放權如何在會計上進行核算,國內外已經有了一定數量的研究和經驗。首先,在碳排放權的確認方面,將碳排放權確認為會計要素中的資產已經沒有爭議,有些學者認為碳排放權的不可視是由于“肉眼”的局限性,但它可以通過現代科學技術進行測量,應該確認為存貨,可是碳排放權的有效期限最長達五年,與存貨的流動性特征不符合;大多數學者贊同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或類比“交易性金融資產”。李晨晨(2012)認為由于我國暫時還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無法為碳排放權的買方賣方和投資者提供完備的金融交易服務,從而其流動性受到限制,所以暫時不能納入金融資產;劉美華(2011)將碳排放權歸類于企業污染物排放權,而排污權沒有物理形態,目前先列為無形資產,將來市場條件允許時,再另設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其次,在碳排放權的核算方面,很多學者對如何設置科目、如何編制分錄進行了研究。張薇等(2014)提出有必要從投資方與消費方兩個角度分別進行會計確認,以獲取碳產權為目的的消費方可設“環境資產――碳排放權”,以獲取碳財權為目的的開發方(碳匯生產者)和中間投資方(原本用于消費的碳排放權有剩余而轉為交易)可設“投資性環境資產――碳排放權”[ 4 ];沈劍飛(2015)則將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分為“CDM項目階段”和“后京都時代階段”,在“CDM項目階段”直接在無形資產下設明細科目“碳排放權”核算,在“后京都時代階段”根據持有意圖,為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而持有的計入“碳經營資產”,作交易用途的計入“碳金融資產”。
筆者認為不論是從會計主體的角度出發,還是從持有目的的角度出發來區分不同的碳排放權,其實并不矛盾,都是對其實質的深刻解讀,且隨著京津滬渝等七大碳交易試點的建成和運行,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加入到減排的隊伍中來,我國離2017年建成全國碳交易大市場的目標越來越近,在這個過程中,尤其要先從環境污染重、碳排放量大、減排任務艱巨的行業入手。工業是碳排放的行業巨頭,隨著《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的出臺,希望本文對生產經營用碳排放進行生產排放和日常排放的細分,能為會計準則的構建提供參考。
四、基于碳排放權交易二階段視角下的碳排放核算體系構建
(一)經營性持有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
在二階段下,企業為了生產而持有的碳排放權要設置“碳經營資產――碳排放權”進行核算,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列報,并在實際耗用時攤銷至相關的成本費用科目。
1.碳排放權的初始確認
獲得碳排放權的途徑一般有期初監管者免費分配和從市場購置兩種。對于期初的碳排放權,有“凈值法”和“總值法”兩種初始確認方法。“凈值法”是指對政府免費發放的不予確認,僅對購買的碳排放權按歷史成本確認,這種方法被國外學者指出會造成會計信息缺乏一致性的缺陷。因為不管是購買的配額還是免費發放的配額,都會產生排污的利益流入,而僅對外購的排污權確認,并不能反映企業排污的全部成本。因此,本文建議采用“總值法”對碳排放權進行初始確認,從公開市場上購置的碳排放權按實際支付的價款確認,而政府發放的排放額以公允價值計入遞延收益。
(1)取得外購的碳排放權
借:碳經營資產――碳排放權
貸:銀行存款
(2)取得政府發放的碳排放額
借:碳經營資產――碳排放權
貸:遞延收益
2.實際產生碳排放的分類
新標準要求企業劃分溫室氣體的核算邊界,包括燃料燃燒排放、過程排放、凈購入的電力與熱力產生的排放和特殊排放四大部分,并在所確定的核算邊界范圍內對各類溫室氣體源進行識別,對排放源部分舉例說明如表1。
在企業對溫室氣體來源進行核算分類后,會計上可以將碳排放分為生產排放和日常排放,設置明細科目進行分別核算。生產排放用于核算為了生產活動而產生的部分,包含:“燃料燃燒排放”中固定燃燒源的排放和用于貨物運輸的移動燃燒源的排放;“過程排放”;“凈購入的電力與熱力產生的排放”中用于生產的能源消耗產生的排放;“特殊排放”中用于生產活動的生物質燃料燃燒。日常排放則指維持企業日常運作而排放的溫室氣體,包括:“燃料燃燒排放”中企業人員出差往來產生的移動燃料源的排放;“凈購入的電力與熱力產生的排放”中用于日常使用大小電器能源消耗產生的排放;“特殊排放”中企業人員出差往來產生的生物質燃料燃燒的排放。根據具體的排放源實際產生的二氧化碳當量,轉入相應的成本費用。
(1)生產排放
借:生產成本等
貸:碳經營資產――生產排放
(2)日常排放
借:管理費用等
貸:碳經營資產――日常排放
3.政府分配額的攤銷核算
期初收到政府分配量時,已經確認了碳經營資產和遞延收益兩個科目,如上文所述碳經營資產已經按照實際產生的碳排放量的公允價值轉入了相應的成本費用科目,遞延收益也應在每月末平均確認為利得。
4.期末剩余排放權的會計核算
期末企業有剩余的碳排放權未使用時,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留到下期使用或者在市場上轉手。留到下期使用的部分根據“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進行減值測試并披露;如果擬出售,則持有意圖已經改變,不是為了生產經營而是為了近期出售而獲利,這時在會計上應按公允價值計量轉換為“碳金融資產”核算,并與原來的賬面價值比較,增加的部分計入利得,減少的部分計入損失。
(1)期末計提減值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碳經營資產減值準備
(2)轉換為交易性持有
借:碳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營業外支出(差額)
貸:碳經營資產――碳排放權
營業外收入(差額)
(二)交易性持有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
在二階段,碳排放權除了為生產經營持有外,還有一部分是在市場上銷售而獲利,這部分性質接近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因此設置“碳金融資產――成本”和“碳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進行初始確認和后續計量。
1.碳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
從取得時就意圖出售以賺取差價的碳排放權,購買獲得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入賬,發生的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的借方。如果是政府免費下發的,仍然先確認為遞延收益,月末再轉入利得。
借:碳金融資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
借: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等
2.碳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
每期末,應該對碳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重新測量,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碳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同時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碳金融資產出售的會計處理
將以交易為目的的碳排放權出售的時候,售價和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持有期間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余額在貸方為例)也轉入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等
貸:碳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差額)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三)兩種碳排放權的相互轉換
毛政珍(2015)從成本管理視角出發,認為兩種持有動機允許企業在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后按最優效益進行轉換。當購買新的碳排放權成本小于市場售價時,企業有動機將經營性持有轉換為交易性持有;反之,當交易性持有碳排放權的售價小于購買新的經營性持有碳排放權時,企業也有動機將現有的交易性持有碳排放權轉為自用。在前文的期末處理中對剩余的碳排放權改變持有意圖而出售就是將經營性持有轉換為交易性持有的一個特例,而將交易性持有轉換為經營性持有時,按轉換時的公允價值計入碳經營資產。
借:碳經營資產――碳排放權
營業外支出(差額)
貸:碳經營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
營業外收入(差額)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五、結論
隨著七個交易試點的成立,越來越多的排放主體加入到節能環保行列中來,我國進入碳排放權交易第二階段后,將建立類似于EU ETS的交易體制,相關會計核算體系的建立是必經之路。本文設想將企業的碳排放權按用途分為經營性持有和交易性持有,經營性持有部分計入無形資產而交易性持有部分作為金融資產,闡述了從初始確認到最終處置這一完整過程中的會計核算方法,對二階段下的會計核算體系建立有一定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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