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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資料:
隨機抽取于2010年7月在我院乙肝治療的40例感染性疾病患者,年齡分布為35~55歲。調查的40例患者均為感染性疾病患者,全身均無系統性疾病和藥物過敏史。患者需要進行采血、化驗等輔助檢查。現將40例感染性疾病患者隨機分為實驗組和對照組,實驗組人數20人,男11人、女9人,對照組人數20人,男10人、女10人。分組完全按照隨機分組的方法來進行分組,不考慮年齡、性別及疾病。顯示結果具有統計學意義。
2.納入和評價標準:
納入標準:年齡在35~55歲的感染性疾病患者;沒有免疫缺陷等疾病、智力正常、自然狀況一切正常;排除標準:存在感覺功能缺陷;先天性的疾病;高血壓等。
3.方法:
實驗組采用生物芯片技術對感染性疾病的患者進行檢測,對照組采用傳統檢測方法對患者進行檢測,即常規的ELISA檢測。兩組的用藥方法用量相同。對照組:傳統檢測法;實驗組:生物芯片技術檢測法,根據對感染性疾病病毒的敏感度進行評價。
4.效果評價標準:
觀察檢測感染患者病毒的靈敏度作為評估標準。5.統計學處理:采集到的數據采用SPSS15.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百分率(%)表示計數資料,定性資料的比較采用χ2檢驗,成組設計的t檢驗用于組間比較,當P<0.05時,可認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二、結果
數據顯示P值小于0.05,表示調查結果具有統計學意義,即表明生物芯片技術對感染性疾病的患者檢測效果優于傳統檢測法。
三、討論
感染性疾病主要是由病毒和細菌引起的。除了理解感染性疾病的發病機制之外,臨床上通過檢測病毒/細菌其相應的免疫標志物在人體中的存在,對病因診斷與治療意義重大,但傳統檢測的方法,如ELISA費用較高。由于生物芯片技術的引進,大大增強了對疾病的治療與檢測的效率。由乙肝病毒(HBV)、丙肝病(HCV)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是全世界主要的公共健康問題。生物芯片技術能夠同時檢測出不同的HCV抗體。與ELISA技術相比具有較高的敏感性和特異性;且易操作、低成本,非常適用于體外HCV抗體的檢測。Duan等用納金免疫擴增和銀染為基礎構建的蛋白芯片可以同時快速地檢測HBV和HCV的相應抗體HBsAb、HBeAb、HBcAb和HCVAb,而且不存在交叉反應,結果與ELISA檢測的結果無顯著差異。而且芯片技術引入光學生物傳感器技術,突破了常規ELISA技術所采用的底物顯色方法。Ivanov等首次應用IAsys+雙通道光學生物傳感芯片,記錄固定在生物傳感芯片上的抗HBs單抗與血清樣本中的HBsAg的相互作用,從而對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進行鑒別。與酶免疫技術對比,它具有靈敏度高、特異性好的特點。生物芯片的應用給臨床檢驗帶來了方便與快捷,人類基因組計劃是為了更好的認識自己進行的一項偉大影響力深奧的研究計劃,但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和困難,之后的基因組計劃、蛋白組計劃、疾病基因組計劃的都是為了這一目標而產生的。從以上研究結果可以看出,采用生物芯片檢測技術,檢測靈敏度要優于對照組采用的常規檢測手段,并且結果具有顯著性差異。
四、結語
關鍵詞:核安全文化 核技術應用 輻射屏蔽 放射性污染 輻射安全管理
一、前言
“核安全文化”是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在總結核事故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提出的一種超越國家、組織和員工傳統的保證核安全的共同價值觀和行為方式,是一種在核能與核技術領域必須存在的健康的安全文化[1]。
筆者作為核技術應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輻射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長期深入各核技術應用的醫療機構,直接接觸核技術應用的臨床醫學輻射工作場所和相關輻射工作人員。筆者在各核技術醫學應用項目的現場調查中發現,應用單位普遍存在著一個典型的誤區:重視設計的保守性和設備的可靠性,但忽視實際操作的規范性和安全管理。本文將通過總結在實際工作中遇到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分析其原因,并論述核安全文化在核技術醫學應用領域的重要性。
二、存在的問題
核技術應用是指核領域中不作為動力的應用技術,它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電離輻射與物質的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物理、化學及生物效應來進行應用研究與開發的技術,其種類繁多,應用領域十分廣闊。核技術在醫學上的應用就是核技術應用的一個重要領域。核技術醫學應用主要是指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應用于臨床疾病診斷或治療。
由于人們對輻射危害的認知及重視,以及核技術利用技術的日趨完善,再加上相關行政監管部門的嚴格把關,核技術應用單位在項目選址、工作場所布局、相關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上基本都能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特別是新建的項目,都具備良好的硬件設施,例如,建設了具有滿足技術標準要求的輻射屏蔽設施,配置了相應的輻射防護用品和輻射監測設備,這一些都為核技術應用項目的安全開展提供最基本的基礎條件。然而,這些硬件的配置只提供了項目安全開展的基礎條件,需要操作人員正確的使用才能發揮它們各自的功效,否則就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甚至導致嚴重的輻射事件或環境污染事故。
以下就核技術醫學應用項目實際開展中存在的幾個典型問題進行分析、討論。
1.X射線診斷項目的不嚴謹操作,造成對公眾的誤照射。
醫用X射線診斷裝置是利用人的肌體不同組織密度的差異,對X射線吸收能力也不同的特點,使用X射線裝置發射的X射線對身體內部組織、器官顯影進行顯影,從而達到診斷病情的目的。由于醫用X射線診斷裝置的X射線能量相對較低(最高管電壓一般不超過150kV),因此《關于射線裝置分類辦法的公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26號)將其歸為Ⅲ類射線裝置[2],對其射線機房的要求也相對較低,技術標準對于Ⅲ類射線裝置機房沒有設置安全聯鎖、防人誤入以及急停等安全措施的要求。而正是由于沒有這些安全措施的約束,所以在醫用X射線診斷裝置的使用過程,時常發生以下這兩種情況的誤照射:
(1)射線機房的防護門(特別是受檢者進出口)未關閉或關閉不嚴,操作者就已經實施X射線裝置運行,從機房泄露、散射到機房門口的X射線對周圍的公眾會造成不必要的輻射外照射。
(2)沒有通知陪護人員撤離射線機房或未為陪護人員穿戴相應的輻射防護用具就實施X射線診斷,對機房中的陪護人員造成相對較大劑量的輻射外照射。
2.忽視對核醫學科輻射工作場所的管理,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和公眾誤照射。
核醫學科核技術應用項目一般是將放射性核素及其標記化合物即放射性藥物引入機體,進行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其實踐過程中的輻射來源來自各種放射性藥物。
接受放射診斷或治療的患者在注射或服用了放射性藥物之后,自身在短時間內就成為了一個“輻射體”,向外產生射線外照射,其排泄物(汗水、口水、尿液和糞便等)也都因為帶有放射性核素而成為放射性污染物。對于引入放射性藥物的活度超過一定量或在引入放射性藥物后需要候診的患者,必須設置專用的場所作為這部分患者的臨時活動區域,例如PET或SPECT診斷項目中的注射后休息室和131I甲癌治療項目中的甲癌病房。這些臨時的專用場所(注射后休息室和甲癌病房)通過專業的設計和環評階段的技術論證,建成后足以屏蔽放射診療過程中產生的輻射照射,保證工作場所外環境的輻射水平以及對場所周圍活動人群的影響均能滿足相關的技術標準限值。
然而在項目開展的實際過程中,可能由于沒有對這些臨時的專用場所實施足夠的控制,造成的公眾誤入這些“臨時專用場所”而受到來自于注射或服用了放射性藥物的患者這些“輻射體”的輻射照射。筆者在輻射監測的實際工作中,就曾經在廣州市某三甲醫院的核醫學科發現過這種事例,當時一名公眾進入到PET注射后休息室內,與休息室內等待接受PET檢查的受檢者并肩而坐,在這一過程中,這名公眾受到了休息室內多名注射了放射性藥物的受檢者體內發射的γ射線外照射,而且還可能因直接接觸而受到了放射性污染。同時,也發現有個別注射了放射性藥物的受檢者在等候掃描期間隨意進出PET注射后休息室,甚至在醫學科外的醫院走道活動、休息,這樣這些受檢者不僅會對身邊近距離的其他公眾產生外照射輻射影響,如果其在“臨時專用場所”以外的環境吐痰、排汗,或者使用普通衛生間,都會造成環境的放射性污染。
三、問題的分析與討論
由此可見,保守的輻射屏蔽設計和到位的輻射防護硬件設施并不足以保證核技術醫學應用項目安全開展,為了實現安全開展的目的,除了具備良好的硬件設施這個基礎,還需要有嚴格的制度來規范人為的實施行為,以及保證制度能夠落實到位的約束力,于是,核安全文化的重要性就在此充分的體現出來。與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相比,核技術應用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以及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性只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在核技術應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審批、監管工作中,都將核技術應用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以及核安全文化工作作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進行評價和監管。
根據核安全文化的定義,核安全文化工作分為組織推進核安全文化建設以及提高員工核安全文化素養。
1.輻射安全管理機構
在核技術應用單位中貫切核安全文化,首要任務是建立輻射安全管理機構或明確專人負責核技術應用項目的輻射安全管理,通過輻射安全管理機構或專人實施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
所以在環境保護部2008第3號令《關于修改的決定》中明確規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3]。
2.輻射安全管理制度
核安全文化作為一種無形的文化特性,在核技術醫學應用單位則有形的放映在其核安全業績上,一個單位的核安全文化建設水平也會直觀的表現在其制定的操作規范、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方案等等。
在環境保護部2008第3號令中規定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應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制訂合理、可行的操作規程,輻射工作人員在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就能避免前面所述的一系列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輻射誤照射或環境污染問題。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和措施,就能夠在發生輻射事故時,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或避免二次事故的發生。
3.輻射工作人員培訓
核安全文化建設要求員工要不斷提升自身核安全文化素養,而核安全文化素養的提升除了通過自身的學習,也來自于外部的培訓和交流,核安全文化要求工作人員要有相互交流的工作習慣。通過學習和培訓,工作人員能夠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核安全文化素養,從而進一步在實際工作中形成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環境保護部2008第3號令規定了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環境保護部第18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同樣明確了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活動的操作人員以及輻射防護負責人進行輻射安全培訓[4]。
四、結論
綜上所述,核安全文化建設在核技術醫學應用項目上所反映出的輻射安全管理有著極其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核技術醫學應用項目的開展中,必須十分重視核安全文化的建設,建立輻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的各種相應的操作規程、輻射防護和安全管理制度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積極做好輻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提升輻射工作人員的核安全文化素養,從而實現防治輻射危害和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和人群健康,保證核技術醫學應用項目的長期良好開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國家核安全局業務培訓叢書《核安全綜合知識》.經濟管理出版社.2013
[2] 《關于射線裝置分類辦法的公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年 第26號)
[關鍵詞]民間;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珍貴的文化遺產,是各民族、種族、種群等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使用、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瀕臨失傳,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形式亟待法律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諸多問題尚處于理論探討階段,至今仍未出臺行政法規進行規制,使相關人的利益無從保護。所以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特征、主客體、權利內容等進行探討,為其法律保護奠定理論基礎。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
群眾集體1:3頭創作、口頭流傳,并不斷地集體修改、加工的文學,是民間文學[1]。民間藝術則是勞動人民直接創造的或廣泛流傳于民間的藝術。包括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工藝、民間美術等[2]。創作者的集體性或群眾性、藝術形式的繼承性和漸進性是兩者的鮮明特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群體中具有傳統技藝、反映該群體傳統特征的個人創作并被群體認可,由該群體世代相傳并不斷發展的體現該群體生活歷史、風俗習慣、環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學和藝術形式。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征
(一)主體的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往往表現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是一個或幾個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現象,它是該民族、種群、地域的某個個體或是群體集體創作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世代相傳,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民間藝術的基礎上不斷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創作構思。就某一歷史單元而言,它對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藝術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現代版權法的觀點來看,即是一種演繹、整理的過程。正是經過這種不斷的整理、演繹,而形成本歷史單元對前文化現象的繼承,即整個前文化現象的沉積。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明顯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該地域、民族、群體特有的精神風貌,它是該群體對外的象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毫無疑問地當屬產生這一藝術的群體。
(二)時間上的延續性
民間文學藝術是經世代相傳而逐步形成的,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對其繼承的基礎上,融入本代人的獨立意識,使其具有本歷史單元特有的文化風格,這是一種再創造的過程,而相對于后歷史單元而言,它便成為徹頭徹尾的前文化現象。所以在民間文學藝術發展的過程當中,其延續性表現的十分突出,這一藝術形式,是永遠難以終結的,除非將其拋棄。
(三)藝術成型的漸進性
民間文學藝術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須經過數代人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大量積累、總結,同時又與某一時代特有的制度、環境、氣候等密切相關,所以它的成型是漸進的、漫長的,從而藝術價值也是無與倫比的。
(四)法律保護的交叉性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護具有了多樣性,畢業論文僅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護,根本無法滿足其需要。
(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
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多種藝術形式,它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僅以一種藝術形式體現的口述、音樂、舞蹈、美術等作品,它包含了這些藝術表現形式。’
(六)具有濃厚的地域特色
民間文學藝術扎根于勞動人民之中,根源于勞動人民的生存空間、生活環境,當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滲透于民間藝術之中,脫離了這種地域環境,也就無所謂民間文學藝術,特有的地域風格培育了當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審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當他們把這種文化底蘊宣泄于藝術創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地域性。
(七)創作的隨意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創作群體往往在生產、生活中即興發揮,創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藝術,而是表達內心的感受,這就使得其藝術形式不拘一格。
(八)繼承之外的創新性
民間文學藝術“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經長期的傳述??不斷創新和進步??而且這種創新和進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客體、權利內容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國家、民族等群體、國家民族雙層主體等幾種觀點。
1.國家: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版權主體應為特定的個體,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類同于現代版權作者的身份去認定,因而不得以向國家“求救”。
此外,將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分為事實主體、法律主體。碩士論文“群體或民族??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4]“國家應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著作權主體。”[5]此種觀點實質上是確定國家作為權利主體。在法制社會中,對權利進行保護時,不會去考慮誰是法律上的主體、誰是事實上的主體。法律所要保護的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主體。所以這種事實與法律主體之分僅是理論上的劃分,在實踐中對于所謂的“事實主體”而言,并無多大利益。
2.群體(民族、種群、種族等):持此種觀點的學者,是從藝術原創性的角度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群體成員個體或集體創作、繼承、發展的產物,它蘊含著本群體的集體智慧和獨創性,是本群體生活和生產的反映,與國家或其他群體并無密切關系,因而它的權利主體無疑應為群體。
3.國家和群體兩個層面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原始主體也可相應地在獨立國家和民族地區兩個層面上進行區分。”[6]持此觀點的學者,基于四點考慮:①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一種集大成的文化現象,它的藝術價值、經濟價值非常之大,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壞性,這也就是近年來如此多的外國人前來觀摩、欣賞、采風的原因所在。國際文化交流的頻繁,國家站出來與群體同作為主體,可能會更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②群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單一權利主體,可能存在兩種傾向:一是保護意識淡薄:因為民間文學藝術在當地流傳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本沒有形成這是一種權利客體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種保護意識。二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文化利用和開發的程度不夠:國家作為另一主體。可能會促進其經濟、文化價值的發揮,以防形成壟斷。③“考慮到劃分公有領域的標準。也即民間文化在何種層面上應該受到保護,在何種層面上應當自由利用的問題。”[7]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弱勢文化與主流文化、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這是作者從文化交流的地位問題上所作的分析,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領域的問題,將在下文著重論述。④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國家僅為少數,而我國文化歷史悠久,有著璀璨的民間文學藝術寶庫,少數民族等群體面對來自國外的文化“掠奪”,自然顯得勢單力薄,這里似乎也凸現了國家作為主體的有益性。
4.國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弊端
(1)若國家作為權利主體,欲使用人向國家授權機關(學者多建議為文化部)申請使用,是行政許可,還是民事法律關系?如侵害人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權利人——國家向司法部門起訴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權利行使主體)屬于行政機關,那么這時的訴訟是什么性質?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2)如權利主體是國家,即所有權歸屬國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資源一樣,由國家壟斷所有。自然資源是自然界的恩賜,它具有有限性,國家出于整體利益出發,將其劃歸國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開發使用。但民間文學藝術可以說與國家這一抽象主體并無關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經過若干年的流傳、加工、發展、升華而形成的代表區域特色、文化、心理、習慣、風俗、宗教信仰的藝術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權絕不能從群體上升到國家。如果僅以“保護”、“發揚”為旗號,將其收歸國有,這便是一種文化霸權、財富掠奪。民間文學藝術雖受生存環境、自然環境的影響,但它更多的融入人類特有的思想內容,它的創造性,絕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與其媲美。
(3)如果權利主體是國家,那么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境人則是一種難以接受的突變,成為一種對原權利人(群體)權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權。而且此時既然權利主體是國家,權利屬性是公權,那么作為權利人的相對方使用人應是一視同仁的,都須經過批準,都須付費,否則法律將有失公平,然而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故土簡直不可思議。
基于以上原因,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應當僅為群體,問題是這個“群體”該如何認定?是一個民族地方、一個村、一個地區等?這里我們首先要研究民間文學藝術的生長環境,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濃郁的地方特色,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在民間跨區域流傳,也許不同民族、不同區域具有同一民間藝術表現形式,如果是這樣可源引“最密切聯系原則”,將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區域群體視為該民間文化的權利主體。學術界同意群體作為權利主體的學者,多認為該群體中的每一成員均可成為權利行使主體,但由于群體中的個體成員眾多,受自身觀念、意識等條件限制,難以較為妥當的行使權利。所以鑒于群體行使權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推選出德高望重的民間藝人組成非官方組織,由該組織作為行使主體行使權利。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民間文學藝術不外乎包含以下幾種藝術形式
1.口頭藝術形式:包括神話、傳說、民間故事、諺語、謎語等。由于這類藝術形式以口頭方式表達。與現代版權法保護的口述作品同屬語言形式,它的獨創性也體現在這種言語表達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類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對其給予版權法的保護。
2.聲音藝術形式:如民樂、民歌等民間文學藝術,這種藝術形式與版權法中的音樂作品并無多大差別,醫學論文都是聲音彼此之間的協調、劃分、結合以及對立矛盾的解決,聲音量的不同、時間的長短和節奏是該形式的內在根據[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樂作品的保護方式予以保護。
3.動作藝術形式:對于這種藝術形式,也有學者稱為形體表達或行為表達,如民間舞蹈、民間戲劇、民間曲藝等,均是通過連續的動作、表情、節奏等形體動作的組合來表達其藝術魅力,與現代版權法所規范的舞蹈作品、戲劇作品、以及曲藝作品極為相似,所以可以給予版權保護。
至于民間體育活動、民間游戲,如賽龍舟、朝鮮族的蕩秋千等,起初表現為勞動人民在生產之余的一種娛樂活動,但隨著不斷發展、總結,對其技術要求和精度越來越高,現代雜技中多有高難度的蕩秋千等藝術形式,所以我國著作權法給予保護的雜技作品有很多地方與民間體育活動相似,國內也有學者對雜技作品是否屬于民間文學藝術有所討論,因而從這點看出,民間體育活動可以以類似于雜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護。
4.造型藝術形式:如民間工藝、民間美術、民間雕塑、民間建筑以及民居、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這類民間文學藝術在外表甚至措詞上均與版權法中的美術、雕塑、建筑等藝術作品極其相似。現代版權法對這類作品僅僅保護其藝術造型、藝術圖案,即結構、形式,而其具體的制作工藝、技術手段等在所不問。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造型藝術形式可以與其類同保護。但這種藝術形式,畢竟有著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建筑等藝術作品。它往往從內至外都透露著極高的價值。它所表現的作為實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術構思、工藝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僅僅保護造型圖案的版權法自然無能為力,所以必須通過其他法律給予綜合保護。如民居、壁畫(如敦煌壁畫)等,除版權法保護其造型外,實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護。已有所規定:民間工藝如竹編、蠟染、木雕、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對于其精湛的藝術構思和高超的工藝技巧(現代版權法將此歸入屬于思想內容),可以予以專利、技術秘密的保護。
對于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一些民間樂器如苗族的六管蘆笙,其更類似于實用工藝品。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未將實用工藝品列入法條,但第二條、第七條將其納入保護范圍,世界已有國家承認實用藝術品既可享受工業設計和模型權的保護,也可享受著作權的保護,即雙重保護。所以民間樂器等民間藝術以類似兩者之間實用工藝品的方式加以保護會更為有利。
5.綜合藝術形式:如祭禮(如民間祭祀活動)、宗教儀式、節日慶典活動(如火把節、潑水節)、民間游藝活動等,這種藝術形式往往集言語、聲音、動作、藝術造型于一體,人們在這些活動中載歌載舞,這類富有民俗涵義的藝術形式,往往成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的代表、標志、象征。如果僅將其理解為習慣風俗不加以保護,實為對傳統文化遺產的一種輕視。鑒于目前尚無相關法律給予保護的情況,應就其各個部分分別予以類似口述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曲藝戲劇作品、美術作品等的法律保護。
通過以上幾種藝術形式的列舉,我們可以得出民間文學藝術大體包括三大類:即“傳統工藝”、“文學藝術”、“民風民俗”[9]。
此處存在一個問題即公有領域的問題,哪些藝術形式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認為諸如白蛇傳、花木蘭、牛郎織女等在我國廣為流傳,可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民間文學藝術形式可以視為進入公有領域,自由使用,但這類藝術形式相對于境外,則尚未進入公有領域,如被侵害,由國家作為主體進行保護,須強調的是:國家在這里充當主體,并非本文所指的權利主體,因為進入公有領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權歸屬國家,所以國家在此向境外侵權者主張權利,并無不妥。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
1.精神權利
署名權,此項權利對于權利主體至關重要,它有利于對創作者聲譽的提高,(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關民間文學表達形式時,必須指出它們的來源(不僅要指出作為居民團體的來源,如部落,還須指出作為地理位置的來源,如某國、某省);文化尊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對外往往代表著該民族等群體,對這種藝術形式的肆意濫用、破壞常會傷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賦予權利主體此項權利,以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受歪曲;修改權,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的群體應當享有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以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進步和發揚光大。
2.經濟權利:按現有多數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家的作法,保護到授予權利主體(只能是群體,不可能是個人)以“復制權”及“翻譯權”兩項,職稱論文以及與之相應的“傳播權”與“付酬權”,是沒有多大爭論的,爭論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編權”[10]由此可見,群體至少享有四項經濟權利,至于改編權,筆者認為有必要授予權利人。針對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改編,改編者利用改編作品獲得暴利,而原創人(群體)卻分文不得,實為不公平。
3.權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主體為類似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的民間團體,但對于精神權利的行使,一般由群體自己行使,無須代行,唯一存在問題的是當該類權利受到侵害時,則須由行使主體向司法機關請示救濟;對于經濟權利,自始至終由行使主體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護、開發、推廣、發揚本區域的傳統文化。
四、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體系
探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英語論文必然考慮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群體性和客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民間文學藝術到底保護什么?進而民間文學藝術應由哪些法律予以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需要保護的不僅是具有版權特征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需對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間文學藝術形式通過專利、技術秘密等加以全面保護。這就是為什么使用“表現形式”的措詞,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僅限制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上。
所以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應當根據其特殊性,給予綜合考慮,形成以版權法為主體,多種法律法規如專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濟的法律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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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文學 藝術表達 模式化表達 權利界定
深厚的文化底蘊,各民族迥異的生活環境、民族信仰、風俗習慣、審美情趣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之蘊育、流傳灌溉了肥沃的土壤。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奇葩,承載著道德教育、審美觀念傳播、民族信仰傳遞等功能。對之予以法律保護,是認同和尊重群體民族風格及民族文化的體現,既能增強群體之優秀文化主體意識,保持文化多樣性;又能滿足群體之精神需求,增強其文化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奠定構建和諧社會之基石。
一、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概念
國內外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之內涵界定的多樣性和術語使用的多樣化,使得對這一領域之研究,尚未達成實質性共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此類事物表述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和“傳統文化表達”,此表述已為各國所認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防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損害性行為的國內立法示范法條》給出的定義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由具有傳統藝術遺產特征的要素構成,并由某一國的居民團體(或反映該團體的傳統藝術取向的個人)創制并維系的產品。
UNESC01989年《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建議案》給出的定義為:“傳統的民間文化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人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它的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化、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藝術。”
筆者借鑒上述定義將其內涵界定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系指由某一民族或區域群體(或反映該群體傳統藝術取向的個人)所創作并維系,構成傳統文化遺產之組成部分,反映該民族或區域群體歷史淵源、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民族風格、文化傳統等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藝術性表達形式。包括:一是言語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詩歌、神話及謎語;二是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民間說唱音樂及器樂;三是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戲曲、宗教儀式及雜技藝術;四是有形表達形式,即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諸如民間剪紙、繪畫、雕刻、蠟染、刺繡等。有的學者認為保護對象不包括有形表達。筆者認為有形表達依附有形載體的特性不妨礙其成為受保護對象。有形表達保護的剪紙等“體裁”和前三類保護民間故事等“體裁”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有物質化的形式要求。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載體上,但可就相同主題,以人的動作、言語或藝術品為載體,傳達的模式化信息。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不同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藝衍生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民間世代相傳的,長期演變,沒有特定作者,通過民間流傳而逐漸形成的帶有鮮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會群體文學藝術特性的作品。
民間文藝衍生作品具有明確具體的作者,是在借鑒素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基礎上創作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勞動成果。包括:一是受民間文學藝術素材的啟發創作的具有原創性的作品;二是吸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質,進行藝術再創作形成的改編作品。這類作品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質進行創造性加工,又沒有失去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藝術精髓。如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原主題曲調的基礎上,運用現代音樂創作手法,進行旋律改編形成的作品《烏蘇里船歌》。三是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模式為內核創作的作品。此類作品在借用民間文學藝術主題、傳統表達風格或者民間文學藝術體裁(如剪紙、刺繡等)的基礎上,融入作者的豐富閱歷、審美情趣創作完成。如白秀娥利用剪紙體裁,根據“蛇”這一母題的基本造型和圖文樣式,創作的蛇年生肖郵票。
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特征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沿襲共同傳統文化的群體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表達,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創作主體的群體性。群體是生活在一起,具有共同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價值追求,沿襲共同傳統文化的人群集合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無論是群體無意識的創作,還是個人創作、反映群體價值取向、為群體認同吸收并發展的創作,都是群體的智慧結晶,其創作、流傳和保存,都鮮明地打上了群體智慧的烙印。
二是創作活動的傳承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具有永動性,促之發展的是群體固有的特質。創作是群體生產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各群體獨特的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民族信仰傳遞的天然工具。因此創作活動延續不斷。群體的特質促使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在流傳過程中保持“內核”的穩定性。“內核”的穩定性保障創作的傳承性。
三是流傳地域的相對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流傳深受流傳地域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的影響。對于疆域遼闊的多民族國家而言,民族文化的差異可能會導致某一群體的傳統文化不被其它群體認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從而帶有地域性色彩。然而,地域性不是絕對的,群體文化被其它群體認同后,就會產生跨地域的流傳,甚至在國家之間產生共鳴。比如,梁祝傳說從區域性傳說演化成全國性的文化遺產,如今流傳到國外。
四是保護期限的無限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伴隨著群體的日常生產生活,是群體傳統文化、精神信仰的外現,由此決定群體根據自然環境、政治制度、精神需求的變化,相應地改造加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這意味著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是一個只有“始”,而沒有“終”的流動過程,因此應無期限地保護。
五是保護內容的模式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特定信息的模式化表達,核心是具有傳統藝術特色的、特定的模式化信息,由眾多群體特質匯集在一起作為模式體現。模式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靈魂,體現為相似母題的組合或相似的表達形式,是群體價值取向、審美情趣的反映。言語表達體現為“口頭程式理論”,即個體依據程式化的主題、程式化的典型場景和程式化的句法來結構作品。個體以模式為輪廓,據其生活閱歷、豐富的想象力、語言表達能力及創作場景構建生動形象的作品。民間舞蹈大多有基本的表演模式,如長沙民間舞蹈《獅舞》的“拜五方”,《地花鼓》的“扯四角”,《龍舞》的“跑圓場”等。此外,有形表達依附的造型藝術品也傳遞著模式化信息。如楊柳青胖娃娃年畫主題中,手持蓮花、懷抱鯉魚、圓頭圓腦,體態豐腴的人物造型和白底粉面、花青的頭頂及水紋、紅色的鯉魚及蓮花,翠綠的荷葉等模式化的著色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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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內容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來源群體重視的是精神權利、文化認同感的滿足。盡管群體也關注經濟利益,但更注重文化能否受到尊重和認可,并得到持續發展。王鶴云女士稱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為“文化特性權”,包括文化歸屬權、公布權、文化尊嚴權、使用權、傳授權、傳播權、獲得報酬權七類。筆者認為權利內容包括標示來源權、公開權、文化尊嚴權、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傳授權。
標示來源權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傳播時的必然要求,是向外界表明創作群體身份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來源地的權利。其中須注意:標示方式的恰當性(即不能破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完整性和原始風貌)和來源地、來源群體的真實性。
公開權即有權決定是否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向群體之外的公眾公開的權利。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創作的延續性決定其不屬于公有領域。發達國家主張歸入公有領域是其無償竊取、進行商業化利用的托詞。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的使用,使之更多是在群體范圍內流傳。公開權針對僅僅在群體范圍內流傳和雖超出群體范圍、但尚未超出我國領域,尤其是具有神圣和神秘色彩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文化尊嚴權即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和內涵完整,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維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原生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通常是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使用,有時脫離背景的使用都會侵害群體的文化尊嚴權,毋寧說歪曲、濫用。非原生境使用產生侮辱民族信仰的情形,是群體抵制他人使用的主要原因。文化尊嚴權通過保障公眾領悟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之特質、民間傳統文化之博大精深,促使公眾認同、積極弘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專有使用權是群體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享有的固有權利。群體作為創作者、傳播者和保持者,作為私權主體,固然享有專有使用、拒絕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此處規定專有使用權,是為了與群體成員以營利為目的,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之外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須支付合理費用的情形相區分。
許可使用權,即允許群體之外的個人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并獲取報酬的權利。許可使用的方式包括復制、展覽、表演、攝制、改編和翻譯。以藝術創作為目的的使用,只要不侵害權利主體的其它權利,都是允許自由使用的。
傳授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決定將其掌握的技藝向誰傳授、通過什么方式傳授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不能與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法規、群體習慣相沖突。傳授權針對的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所涉及的技藝。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民族風格的體現,是國家傳統文化的優秀組成部分,因此應對權利主體設定禁止權的權利限制,即不享有轉讓權和放棄權。此外,還需借鑒《著作權法》的權利限制制度,構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
四、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歸屬
關鍵詞 民間文學 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
一、民間文學的藝術的定義
民族文學在受到了各界的關注,是民俗學最早研究的領域。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定義,指由具有傳統文化藝術特征的要素構成,并由某一國家或地區的一個群體或者某些個人創作并維系,反映該群體傳統文化藝術期望的全部文藝產品。WIPO和UNESCO《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法條》界定了四種最典型的民間文藝表達形式,包括:(1)言語表達,包括民間傳說、民間詩歌與謎語等;(2)音樂表達,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現的民間音樂;(3)動作表達,包括民間舞蹈、民間游戲及各種藝術形式的民間儀式;(4)有形表達,包括繪畫、雕刻、陶土藝術、瑪賽克、木刻、金屬制品、珠寶、框籃編、刺繡、紡織、制毯、裝束、樂器、建筑。
在各國的法律中,對于民間文學的定義都會有各種的差異,那么傳統文化遺產資源必須具備什么實質標準才能構成受法律保護的民間文學了?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應具備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
首先,傳統性和動態性。所謂傳統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傳統,經過世代傳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鮮明特點。傳統的民間文學世代相傳,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和傳承性。
其次,群體創作性和個人傳承性。民間文學既是屬于集體創作的成果,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也有可能是某個人完成民間文學藝術的,然后廣為傳唱,成為民間的藝術。
再次,載體的有形性和信息無形性。民間文學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無形的,當然最常見的是兩者的結合。兩者間的區分其實并不一定區分的那么明確,有形的載體是民間文學表達的載體,無形的是表現了民間文學的靈魂。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目前國際上各國以及各組織對于傳統民間文學的保護也給與的更多的關注,相關的法律也運用而生。
1、《伯爾尼公約》體系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是最早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的國際公約。其第15條第4款規定:“(1)對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詳,但卻有足夠理由推定該作者系本聯盟某成員國國民的情況。該成員國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當局,以便在各成員國中保護及行使作者的權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聯盟成員國。須以書面聲明將此事通知總干事,詳細開列被指定的主管當局的全部情況。總干事應將此聲明立即通知本聯盟所有其他成員國。”這是學界公認的世界上第一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性條約,但該條款僅保護已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那些還沒有被有形載體固定的表達則不在保護之列。因此,公約第15條之規定不能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全面足夠的保護。
2、區域性國際公約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為了對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間文學藝術賺錢,卻沒有給與任何報酬給發源國的不公平現象,一些不發達國家通過區域性國際條約的形式確立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比較突出是《班吉協定》和《阿拉伯著作權公約》。前者是一部全面保護工業產權和版權的地區性公約,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區域性國際條約。該協定附件7第46條規定受保護的客體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造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達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長會議通過。
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立法活動
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建立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一直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奮斗目標。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開了政府專家委員會,通過了《突尼斯示范法》,該法專門規定了“本國民間創作作品”。的保護條款,該條款是防止人們對民間文學創作的文化遺產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它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獲得通過。《示范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體系之外,而給予各國自己決定選擇適合本國實際的保護模式。在該法律中避免使用與著作權法有關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一詞。
三、結語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研究才剛剛起步,在借鑒國際先進保護模式的情況下,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獨特性,加強民間文學理論研究,以期在未來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體系中,形成以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主,以特別立法為輔的完善立法機制,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文學文化的傳承,更好地維持世界文化資源的多元性。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人類文明的瑰寶,具有無可比擬的文化、政治和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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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4日,“安順地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這個當選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糾紛案以敗訴告終。在“安順地戲”案中,主要爭議的焦點有:第一,“安順地戲”是否屬于我國法律所保護的“作品”。第二,“安順地戲”和作者的關系又是如何。第三,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是否主體資格適格。對于這些爭議的焦點,法院卻多采取了一種回避和矛盾的態度。
從“安順地戲”案中,我們不難發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傳統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諸多分歧,然二者卻采取相同的法律保護方式,這就使法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陷入了困境,而這種困境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弘揚和發展。
一、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法律保護困境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創作主體獨具群體性和不確定性
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對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作者”范圍是明確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如同其他私權一樣。
反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卻獨具群體性和不確定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少數民族或者一定范圍內地區的人經過傳承所創造出來的,因而其濃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這種傳承的過程無法由個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獨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傳的特定群體在不斷模仿的過程中再創造而得到發展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確定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進而很難確定其權利主體,即如“安順地戲”案中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很難認定。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獨具延續性和表現形式多樣性
我國《著作權法》當中的“作品”一經作者創作即可產生,其創作周期較短,作品形式明確。
相較之該種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經歷了一個產生、發展和興盛的過程,其創作而成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民間文學衍生作品不斷改造和更新,從而不斷地豐富,因而具有延續性。同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某個地區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創造出來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較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具有更為豐富的表現形式。根據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條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概括為:“有形的表達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間藝術片等;語言的表達形式,如諺語、傳說、詩詞等;活動的表達形式,如禮儀、舞蹈、雜技、技藝等;音樂表達形式,如民歌、民族樂器等。”可以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所以能夠流傳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續性和形式多樣性。然而,亦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種特性的存在,導致很難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種形態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中保護的對象,即產生了“安順地戲”作為一種思想劇是否具有權利客體資格的疑問。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別于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元素的合集。從我國立法來看,我國《著作權》所保護的更多的是民間文學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除了“安順地戲”案,也出現了不少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侵權的案件,例如《劉三姐》署名權糾紛案、白秀娥訴國家郵政局等等。這些案件的作者權益雖然得到了一定的保護,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該著作權的保護并非是針對民間文學作品本身,而是針對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雖然在內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繼承和發揚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在表達方式、表現內容等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該類案件的解決,并不能認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過度
我國《著作權法》最大限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該作品將構成侵權。在2007年國家版權局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第3條中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銷售權、展覽權、公開表演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攝制權;除另有規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者經編改、翻譯、匯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取得授權并支付報酬。”這一規定是出于對著作權人私益的包裝,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再發展和創作。我國的法律忽視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的延續性,只注重對著作權人的保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展。
二、國內外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現狀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國外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隨著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研究的不斷深入,不少國家和組織意識到其與《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差異,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始通過分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一般作品的特殊之處來擺脫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困境。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本版權法》,專門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條款,其中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劃歸到“其他形式”。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集政府專家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國內法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沒有使用著作權領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現形式”。1971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越來越多公約成員國關于維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的需要,在修訂文本中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無具體作者”處理。修訂本中第15條第四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了伯爾尼聯盟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屬于本公約成員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國際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和公約內容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對于我國的立法來說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我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最早出現在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上,該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保留了這一條款。隨后,國家版權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國家版權局在北京召開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工作會議,會議就國家版權局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進行了討論。由此可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保護已經納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國家版權局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8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與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相比具有明顯的區別: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代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保護辦法取代著作權保護辦法。這在一定程度預示著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將成為知識產權體系當中一個獨立的調整對象并通過特殊的法律予以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完善
鑒于上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出現了一定的困難,筆者建議,應當將其作為一個特殊的客體,針對其特點進行專門的規定,同時,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設立專門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同時,突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群體性、延續性和表現形式多樣性等特征。
第一,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應當承認其群體性的存在,不排斥“群體”作為權利主體。我國可以仿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的《示范條款》中的規定,在“主管部門”和“有關居民團體”二者中選擇,作為有權授權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
第二,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的界定一般都較為抽象,具有很大的彈性,然而這種界定缺乏其合理性。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認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針對性地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特殊保護,因而我們應該采取更加科學的定義方法。立法機關應盡可能采取列舉的方式,這不僅有利于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也可以防止出現法律遺漏。
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應不受限制。我國法律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對于一般的作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考慮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不可忽視的特殊性,對其保護期間的設置不該一概而論,筆者認為,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繼承和發展。
學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一直爭論不休,一直以來不管是以族群為主體的集體作者觀,還是以傳承人為主體的個人作者觀都沒有說服彼此,我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也一直處于擱淺狀態。本文受日耳曼民族關于所有權中總有制度的啟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應該是一種類似的總有,即以創作群體為團體,以傳承人為構成成員。
【關鍵詞】
總有;主體;民間文學藝術;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
一、引言
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是誰?對此學界一直難以達成共識。學界的爭鳴也造成了實踐界的無所適從,一些發達國家也因此不主張以知識產權或著作權方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在我國也因主體的難以確定使得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遲遲不能出臺。但不管以什么樣的方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確定其主體都是至關重要的。一般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之所以要保護是基于文化傳承和經濟利益二個方面的考量,因此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確定也必須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目的的實現。
二、我國學界當前對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認識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問題,國內學界大體存在二種觀點。一種觀點從“誰創作誰主張”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是創作、保有民間文學藝術的族群;另一種觀點認為導致目前民間文學藝術立法難的癥結就在于集體作者觀,因而主張放棄集體作者觀,將文學藝術作品視同普通的個人作品,因而賦予最新版本的傳承人以作者的身份。以上二種觀點各有其合理之處,但都有其局限性,任何一種都難以起到有效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作用。
以族群為主體,有利于從事民間文學藝術的表演、發現、記錄、整理、改編、研究、捐獻,對文化的多樣性的保護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都有積極的意義,但是族群人數的不確定性造成了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虛位”,這不利于經濟利益的實現,集體擁有民間文學藝術容易導致“人人都有實際上變成人人都沒有”,在利益分配上陷入僵局。
以最新版本的傳承人為主體,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靠的是傳承人的言傳身教、代代相傳,以傳承人為主體有利于經濟利益的快速實現,并且能很好的解決分配問題,但是這種觀點也存在種種不足,其將文學藝術作品視同普通的個人作品這一前提是否正確暫且不論,如何確定最新版本就是個難題,在烏蘇里船歌案中,《想情郎》是每個赫哲族人都能哼唱的調子,無法確定誰哼的調子是最新版本;在能確定最新版本的情況下,傳承人可以對“最新版本”進行保護收益,但是由于著作權采用思想表達的二分,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當確定最新版本時意味著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間文學藝術進入了公有領域,他人可以對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間文學藝術進隨意的改編、使用,這樣便不利于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母體的保護,從而使文化多樣性的保護和文化的傳承陷入僵局。
以上二種觀點都不利于對民間文學藝術主旨目的的實現。在此,本文借助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總有制度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進行討論,希望可以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有所幫助。
三、總有制度的介紹
總有起源于日耳曼民族。公元前2世紀左右,日耳曼民族在大遷徙后與羅馬帝國接壤,日耳曼民族受其鄰國商品經濟的影響,也為戰爭頻繁時代人口的日益膨脹但民族凝聚力不夠的張力所迫,原始的共同財產制度在日耳曼世界中悄然演變,以土地分配為例,學者梅因指出其分配過程有三個階段:氏族共有階段、血族團體共有階段、定期分配給個人生活的家庭階段,日耳曼民族的土地財產分配的歷史到此為止,沒有進一步像羅馬法中的由家庭財產制分離出個人所有權,并以之為模型建構國家所有權為典型的法人獨立財產權的進一步過程,從而停留在某種中間狀態上,總有即是對這一中間狀態的總結。
(一)總有的概念
所謂的總有,就是將所有權的內容,以團體內部之規定的,加以分割,其管理、處分等支配的權能屬于團體,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權能,則分屬于其構成成員;此等團體全體的權利,與其構成成員之個別的權利,為團體規約所綜合統一,所有權之完全內容始從而實現者也。因此共有并不像羅馬法中的法人單獨所有,也不是各個人的共有,更不是二者的結合,而是一種團體與構成成員間不即不離的關系,其外部輪廓為法人,內部仍為共同態。
(二)總有的特征
1、對外的單一性
所謂的對外單一性是指,總有的團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可以以其名義對外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因此,總有區別于共有,共有不能以團體的名義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也不同于現在的法人,法人力求將團體作為“個人”來看待,而總有是將團體作為“團體”來看待的。
2、對內的復多性
對內的復多性指的是,總有團體之獨立財產制之獨立性不足以形成真正的獨當一面,與成員財產相分離或與之保持高度法律上距離的法人財產。一個特別形象的例子是螞蟻結成蟻球過河,從遠處看就是一個蟻球在河中滾動趟過河水,近看則是一只只作為個體的螞蟻在努力的滾動,為了過河,螞蟻們結成蟻球,若蟻球趟過河水,則所有的螞蟻安全到達對岸,若螞蟻成員們放棄,則蟻球就會散開,此時每個成員也都沒有好處到不了對岸。
四、總有在民間文學藝術中的應用
(一)民間文學藝術中的總有關系
總有是團體和團體之構成成員之間的不即不離的關系。在民間文學藝術中我們認為,創作、保有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是總有之團體,其中創作、保有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如烏蘇里船歌案中的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的赫哲族;也可以是一個地區的人們,如白秀娥案中的陜西地區會剪紙的人們。總有之構成成員是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因為傳承人在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和再創作起著核心的作用,但不能對傳承人進行狹義的解釋,在本文中,傳承人指的是在該民族或該地區的人中對民間文學藝術知曉并可以單獨展示出來的人。
(二)團體和構成成員權能的界定
在總有中作為團體的創作主體的群體對民間文學藝術享有管理、處分的支配權能。團體有權規定各構成成員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使用、收益的管理、處分辦法,有權制定一般的團體規約(類似于業主大會制定的條例,僅對內部成員具有約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團體對于違背團體規約的方式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構成成員,可以依照規約請求其中止利用,賠償損失,必要時可以將其從團體中開除出去。對于構成成員之外的第三人侵害民間文學藝術時,團體可以請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構成成員也可以單獨請求為之。正如總有制度使得日耳曼財產的讓與幾乎是不可能的,民間文學藝術中的總有同樣會具有這樣的功能,它也會使得群體整體轉讓民間文學藝術變得非常困難,這正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宗旨之所在——鼓勵從事民間文學藝術的表演、發現、記錄、整理、改編、研究、捐獻,繼而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
在總有中作為構成成員的傳承人而言,享有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使用、收益等利用權能。我們必須認識到,擁有民間文學藝術的地區都位于經濟條件都相對落后的少數民族地區或交通相對不便利的山區,對這些地區的人們而言,或許經濟生活的改善遠比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更有意義,因此要鼓勵傳承人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利用,通過使用以及授權他人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使用,從而最大限度的激發民間文學藝術潛在的市場價值。除此之外,團體如果有越權行為以致妨害到構成成員的利益時,構成成員也可以以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三)總有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優勢
民間文學藝術主體之所以會存在爭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創作主體和傳承人在文化保護與利益如何協調的問題,創作主體作為法律主體在邏輯上沒有任何困難,但在實踐中,創作主體的難以確定導致了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虛位”;把傳承人作為法律主體,在實踐中操作方便,但又有竊取族群智慧結晶、破壞民間文藝母體之嫌。總有制度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作為團體的創作群體通過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管理、處分可以鼓勵從事民間文學藝術的表演、發現、記錄、整理、改編、研究、捐獻,繼而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作為構成成員的傳承人通過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使用、收益,可以最大限度的激發民間文學藝術潛在的市場價值。因此,本為認為,總有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主旨目的得以最好的實現。
五、總結
總有是一種構成成員與團體之間的一種不即不離的關系,但決非是二者的折中,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便是如此,是一種創作群體與傳承人之間的團體與構成成員的總有,這樣的主體,不僅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開發利用,也能使對民族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達致一種理想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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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得到越來越大的重視,擬就內涵、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辦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夠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相關制度的出臺有所裨益。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分析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我們發現作品的定義是要求“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這些要求顯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界定有很大的難度。
我們知道大部分知識都是一代一代傳下來的,但其不斷地發展和創新出新的知識。以民間文學藝術的歷史題材創造出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開的,具有確定的創作主體和特定的表達形式,但是這兩者之間有時重疊性比較大,界限模糊,難以區分。這是我們探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也是我們進一步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規制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
劉春田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由某社會群體(而非個人)創作的流傳于民間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的文學藝術形式[1]。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區域的社會群體集體創作,通過口傳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區域內世代流傳的、反映本地域的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群體特征、自然環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斷的為群體發展的文學藝術作品。列舉式規定可吸收和借鑒《示范法條》的典型表現形式,具體表述為:1)故事、詩歌、謎語、謠諺、傳說、寓言、神話以及其他口頭或書面民間文學作品;2)民歌、戲曲、器樂以及其他以音樂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3)舞蹈、游戲、民俗活動以及其他以活動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4)皮影、剪紙、繪畫、書法、服飾、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確定的權利主張主體
民間文學藝術體現的智力創造成果是一個群體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個體,它“最原始的創作者可能是某個人或某幾個人,但是隨著歷史的推移,它逐步變成了某一地區、某一民族整體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而不是任何特定的個體”[2],這會導致誰是真正的權利主張者的問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整個民族或地區的文化財富,“有些民族或群體認為屬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儀式是神圣的,不愿為外人所知,若隨意發表,不論其贏利與否都會嚴重損害該群體的精神利益”[3]。
(二)保護時間不易確定
現在各國是對于一定的知識產權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間文學藝術由于其自身價值形成的特殊性,簡單地規定一個期限非但不能給予保護,這樣會使相關的權利合法地被免費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時間上的續展性和主體的不確定性。我們知道民間文學藝術是世代相傳的,民間文學藝術所形成的價值是一個集體在漫長的時間跨度內形成的,每一歷史單元都是文化的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因此很難認定它的保護期的起始點和終結點。
(三)保護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間文學藝術就是一個民族的人創造出來并在發展中不斷完善的,它存在和發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廣泛性、開放性,民間文學藝術更多所體現的是其群體的文化特征,注重這種文化能否得到持續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認可,不被歪曲和隨便利用。另外,運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核心就在于經濟權利的確立、合理的商業利用及市場價值。民間文學藝術作為特定群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又無法行使專有權是令人遺憾的,特別是與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所提出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乃至于傳統知識和遺傳基因等傳統資源的初始意圖不同。 轉貼于
(四)新作品與原作品的差別性
第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集體性質,創作主體具有不特定性,但是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再創作的作品其權利主體是明確特定的,他們根據其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理解,經過改編整理,創作出的作品在表現形式上區別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體現出創作者的個性特征。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成于民間,具有長期性,而再創作作品是“作者在運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基礎上產生的,它的產生必須依賴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4],它們是源與流的關系。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經歷幾代人的發展完善過程中,不斷地注入新的內容,雖有創新,但還保留著原有風格特色,而再創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權法》保護,必須具備一定的獨創性。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根據其進行再創作的作品的區分把握也是需要解決處理的一個問題。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建議
(一)明確著作權的主體
針對主體不確定的問題,我們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設置例如××民族理事會、研究會、××地區會所等形式,來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區的民族文學藝術作品,從而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得以保護并發揚光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內容廣泛、博大精深,根據其內容、表達形式、體現的特色等可以明確屬于某個民族的傳統文化的,如某個民族特有的民間習俗、故事傳說,像屬于全體赫哲族群眾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該民族的理事會、研究會來代為行使整個民族對此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等權利,國家可以規定文化行政部門主管該項工作,各民族理事會可以將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遺產—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等經過整理,報經文化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二)明確改編者的權益
我們可以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勵改編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改編者和整理者對其改編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須注明來源出處,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門支付一定的許可使用費。任何人都不得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據為己有,也不得反對他人對其重新進行改編和整理。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進行再創作的個人或組織,應尊重產生該作品的民族或群體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給產生該作品的群體造成精神傷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經改編創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國人賣斷著作權。同時私人、集體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料和實物,堅決禁止出售或轉讓贈于給外國人。
(三)無期限保護
《著作權法》第2章第3節“權利的保護期”中規定了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這都有明確的期限。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它在歷史長河中不斷的經人們改進,再創作流傳數年,認定它的起始與終結不易,以至無法從事實上來確定它的最后一個創作者,來確定它的保護期限了。而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個民族、是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我們不能拋棄丟失它,更不能確定一個期限來保護它而其他時間任由他人任意踐踏它。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從事實上和民族感情上來說,它的保護期限都應該是無期限,無期限保護我們豐富多彩、寶貴的文化遺產。
(四)使用上采取許可使用和收費制度
讓文化行政部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它也可以將其部分權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會、研究會來許可,但是要向有關部門備案登記。另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收費。明確屬于某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使用費用由該民族理事會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國家文化行政部門,該許可使用費除支持理事會的基本運作外,主要用于宣傳和弘揚民族民間文化,組織專業人士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傳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還可以與地方政府等聯手搞項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讓游人身臨其境感受某個民族的民族風情等。
面對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這一公眾性課題,一方面,要利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在傳統知識和知識產權相結合方面作出應有的貢獻。另一方面,應積極地在知識產權制度以外,運用多種法律諸如文物保護、旅游管理等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數民族民俗文化、民間傳統文化資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項措施,更重要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僅是商業上的開發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與弘揚為直接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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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文學藝術修養對高職學生的重要意義
很多高職院校大學生認為自己的特長是實踐能力文學藝術無關緊要,可有可無。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說:“任何人的職責、使命、任務都是全面地發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如果缺乏基本的文學藝術修養,應該不是全面發展的人,更不符合現代社會對人才的要求,缺乏文學修養就缺乏審美情趣和能力,會直接影響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從價值角度來看,文學藝術修養可以引導人們去思考人生的目的、意義和價值,去追求人的完美,發展人性,完善人格,陶冶情操。較好的文學藝術修養對形成高職學生優秀的綜合素質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文學藝術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點綴,提高文學藝術修養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強文學藝術修養,有利于提高語言運用能力
語言是人們表達思想、交流和情感的工具。無論工作還是生活都離不開語言,而語言的運用能力體現一個人的基本素質和內涵。這種能力在人的生存和發展中有很重要的作用。閱讀和欣賞文藝作品是提高這一能力的有效途徑。文學作品中大量優美的詞匯,精巧的句式和表現方法,對容易使讀者產生心底的愉悅,容易引起讀者的興趣:通過對文學作品的閱讀和欣賞,可以學到作者運用語言文字表達觀點、思想和感情的技巧;可以增強語感,積累豐富的語言素材,并會對自己的談吐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可以學到謀篇布局、立意論證、表情達意的技法,較快提高運用語言的能力。高職學生如果具備較高的文學修養,不僅可以幫助自己在與人交往中把話講得明白、準確,而且還能把話講得生動、形象,從而實現與人溝通和交流的良好效果。
(二)加強文學藝術修養,有利于高職學生邏輯思維能力的提高
包含著深刻的哲理的文學作品,能提高學生的形象思維。對文學藝術的愛好,受文化藝術的熏陶,將直接影響著人們的審美意識向深層次發展,更有助于科學創造、發明才能的增長。愛因斯坦曾說過:“從藝術中獲得的想象力比知識更重要,因為知識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著世界上的一切,推動著進步,并且是知識進化的源泉。”科學與文學藝術的結合有利于調動和激發高職學生的創造潛能。文學藝術的形象思維對科學技術的邏輯思維的幫助,是一種潛移默化的熏陶,是一種潤物細無聲的滋潤。
(三)加強文學藝術修養,有利于提高思想道德素質
優秀的文學藝術作品是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有力武器。文藝作品提供給人們的總是具體的、活生生的形象,情感的活動會伴隨在文藝作品欣賞的過程。文學藝術形象給人留下的印象往往比抽象的道理更深刻,更令人難忘。文學藝術可以滋養高職學生的美好精神風貌、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偉大的人格。文學作品中描寫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無不打動著每一個炎黃子孫,文學家們為世人構筑的精神家園,是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學習。高職學生如果持續地吸取文學作品中的精神的養料,對于塑造他們的有價值的人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腹有詩書氣自華,文學藝術不但能夠使人增加文學修養進而醫治俗氣,而且還能使人多一點書卷氣,少一點市井氣。有文學修養的人,會有高雅的談吐、高尚的人格和情操、高雅的氣質和風度。這對于高職院校的學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他們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
(四)加強文學藝術修養,有利于提高審美能力
提高當代大學生的文學藝術修養,有助于提高他們的審美能力。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各個領域都更加注重人們對美的追求和感受。居里夫人說過,科學的探討研究,其本身就含著至美。事實也是如此,一切理論的創造和技術的發明都體現著美的規律。當今科學技術高度綜合化的趨勢,必然促使科學技術美得到進一步升華,也必然要求從業人員有更高的審美能力,工業設計處處體現著設計的美。因此,我們要特別注重對高職學生審美能力的培養,使他們在將來的專業實踐中能自覺按照美的要求去進行發明創造。這對于我們像我校這樣的建筑類學生尤甚。文學藝術是審美的重要內容,文學藝術素養的提高,必將大大提高他們對美的欣賞力、鑒別力。
二、加強高職大學生文學藝術修養的思路
(一)開設文學藝術課程
有人以課時緊張為由大幅削減甚至取消大學的文學藝術方面的課程,筆者認為這是一種短視的、功利主義的做法。三年制的高職學生更要開設 “文學經典鑒賞”課,可以以經典的文學作品鑒賞為主,選取古今中外最經典的文學作品,在課堂上進行介紹、鑒賞。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學生的文學鑒賞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文學經典將人類文明中的卓越的精神追求、崇高的思想情操用生動的方式傳達給學生。課程教學重點可以放在文藝作品的思想、精神與審美的開掘上,重在鑒賞,重在感受,重在精神與審美的傳達。文學課程也可以開成講座,制定規范的教學計劃,教學過程的掌握,可以有較強的自由性,教師可以根據需要與自己的學問特長進行自由設定,注重教學效果是最終目的。
(二)編寫科學適用的教材
筆者強調提高高職學生的文學藝術素養,并不是要把他們培養稱文學家、藝術家,而是要拓寬他們的知識面,提高他們的欣賞水平,從而陶冶情操,啟迪思維,開發智慧,完善智能結構,加強文理工滲透。因此要,高職學校應針對學生的思想狀況和知識結構特點,編寫出既能使他們受到教益,又能使他們深感興趣的人文素質類教材。
(三)充分發揮校園文化藝術活動的作用
高職院校應有組織、有計劃地舉辦各種人文類講座、藝術沙龍活動、人文藝術節,建設學生文藝社團等,從而吸引學生主動而廣泛地參與其中,努力營造生動而健康、優雅的人文氛圍。學院也可以定期舉辦文學、美術、戲劇、電影等講座,引領學生的欣賞傾向;也可以成立文藝社團、創辦刊物,開展書法、繪畫、藝術體操和歌詠比賽等多方面的活動;還可以利用廣播、校刊、專欄、黑板報等宣傳工具開展書評等。此外,學校應該搞一些有藝術氣息的雕塑,比如建造一些有詩情畫意的小橋、亭子、樓閣,有濃厚文學底蘊的校訓、標語口號、提示牌等等,處處制造一些文藝氣息和浪漫情懷,讓學生感覺到被包圍在濃濃的文學藝術氛圍之中,不知不覺地受到熏陶。
(四)引導學生在實踐中提高文學藝術修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