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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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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1篇: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一)積極推進“三項改革”。一是實施環衛作業市場化改革。采取招投標的辦法,將城區15條道路290多萬平方米清掃保潔工作推向市場,來自湖南、、深圳三家專業公司中標。同時,健全和實施考核、督辦、協調“三位一體”的考核督辦機制。另外,我們成立一家環衛清掃作業保潔公司,負責市高新區范圍內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的清掃保潔工作。日報報道了城區環衛作業市場化改革情況。二是實施路段管理標準化改革。結合不同道路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管理實際,一條路段制定一個標準、一張考核評分表,具體到每一個事件和每一個部件,組成10個路段綜合責任包保專班,每天以徒步或電動車代步的方式,巡查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快速發現、現場解決、妥善處理城市管理問題。投入500多萬元,建成數字城管系統,對接城管12319熱線,與天網工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網絡平臺互聯互通,城市管理效率大幅提高。三是實施市政維護體制機制的改革。通過學習借鑒外地成功經驗,制定市政設施維護以錢養事實施方案,適時按計劃展開。

        (二)重點抓好“三項管理”。積極落實市編委批復,成立了“城區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公室”、“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公室”,分別負責三個方面的專項管理工作。一是加停車收費管理。出臺《城區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在城區施劃停車泊位2000多個,與公安交警部門聯合,對亂停亂靠的現象進行處罰,使這一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另外,還在文化路、城站路等人流量大的主干道、大型商場設施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放點,規范了車輛停放,受到廣泛好評。二是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了,嚴格按照市政府頒布的《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和門店招牌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加強日常管理。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把好廣告審批的前置關口,做好批前、批中、批后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城區建筑工地圍擋的標準,對在三個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統一要求建標準圍墻,同時以標準的城管文化墻進行裝飾。三是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正在研究和制定《城區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理管理辦法》,并采取“五限”措施:限加蓋篷布密閉運輸;限指定的線路運輸;限指定的時間運輸(原則上建筑垃圾運輸時間控制在晚22:00至早6:00之間進行,白天禁止建筑垃圾運輸);限載運輸;限清掃保潔措施和人員配備,城區工地運輸車輛帶泥上路的現象得到根本扭轉。

        (三)持續開展“三大治理”。一是抓好沿街為市治理。提高管理標準,保持日常巡查,重點地段、重點時段落實專人值守,取締了商家占道宣傳和促銷活動,市容市貌、經營秩序有了明顯的改觀。二是抓好立面破舊治理。重點實施槐蔭大道、體育路的城市整理工程,主要任務包括立面改造、招牌規范、市政配套工程等。三是抓好垃圾圍城治理,健全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實施新(改)建公廁14座、垃圾中轉站12座。配置了一批小型電動保潔車和垃圾果皮箱。投資300萬元,對垃圾處理場實施改造,提升環保綜合處理能力。通過加強基礎性的項目建設,徹底解決垃圾圍城的問題。

        第2篇: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強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促進我縣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創造優美、清潔的城市環境,促進我縣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建成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理及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興建垃圾處理場對城區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垃圾中轉運輸、垃圾衛生填埋、滲瀝液處理、生產垃圾代運、建筑垃圾管理、工程渣土清掃、調劑處理等。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第五條城區主次干道、公共場所、公共綠地、廣場、公共水域、小街小巷、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環衛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農貿市場、物業小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醫院、學校等,各自負責其單位內部環境衛生和“門前五包”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第七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生活垃圾的清運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并加強對城區直管公廁的管理和保潔。

        第八條在城區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八條根據“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員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社會無業人員、低保對象、無業的殘疾人等適當減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未上幼兒園兒童、60歲以上老人、退離休人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繳清全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對7月30日以后仍不繳納的,將按有關規定加征滯納金。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大廳。對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產生垃圾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建立檔案,并逐步實行微機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下列機關征收:

        (一)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單位辦公垃圾處理費由縣財政局負責代征;

        (二)非財政撥款單位、垂直管理單位和上級派駐*辦事機構,職工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單位辦公垃圾處理費由單位代征代繳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社區代收;

        (四)營運車輛的垃圾處理費由交通部門代征;

        (五)新開發的建設工程,建筑垃圾處理費由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主動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繳納;

        (六)其余各單位、個體工商戶、飲食服務業、娛樂場所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各自主動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繳納。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行政性收費。待條件成熟,在無害化垃圾填埋場建好投入運行、逐步實行垃圾處理產業化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過渡到經營性收費。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垃圾場建設、還貸等費用。

        第十五條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出具縣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稅收入統一收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收費標準必須向社會公示,收費人員必須亮證收費、文明收費,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核的標準執行,做到應收盡收。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標準亂收費的,或收費不出具規定票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一、市容管理精細化。嚴格按照重點村鎮環境風貌整治和城市形象設計提升工作要求,整治市容環境,規范形象設計,打造亮點品牌,不斷提升市容精細化管理水平,為重大活動提供優質的市容保障,為爭創全國文明城市、聯合國人居獎城市奠定基礎。

        1、提升城市形象。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范戶外廣告管理,提升報刊亭檔次。2014年,市中心城區要完成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完善《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暫行辦法》,改造升級安東路、躍進路等5條路戶外廣告,規范設置高品位報刊亭。制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密閉改造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嚴格建筑垃圾運輸準入、處置核準,源頭治理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頑癥”。

        2、規范市容秩序。根據“禁止、控制、規范”要求,制訂專項市容整治方案,實行分層管理,著力解決非機動車亂停、攤點亂擺、垃圾亂倒等突出問題,推動市容管理長效化。依法履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和亂扔亂倒餐廚垃圾專項整治。積極參與“掃黃打非”、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中小學周邊環境整治、犬類管理等治理工作。

        3、依法控違拆違。堅持屬地管理,突出重點村鎮違建、項目區違建、主次干道兩側違建、黨員干部違建、頂風違建等五個重點,落實領導帶隊指導督查、部門協調聯動、違建案件集體審議、控違拆違宣傳教育、拆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制度,確保管轄區域內無新增違建,歷史遺留違建有序清理。

        4、推行網格管理。按照統籌協調、相對平衡的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量,劃分市容監管、清掃保潔網格,建立片區管理、定人定崗等制度,細化責任分工,實現市容環衛管理全覆蓋。推進城管信息化系統建設,制定城管GPS定位管理方案,對市容環衛管理作業行為及城管巡查執法、環衛作業車輛軌跡進行實時定位和視頻監控,及時掌握路況、車況和人員作為情況,提升市容環衛管理效能。

        二、環衛作業現代化。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實施意見》,加強環衛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5、加快環衛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升級生活垃圾收運設施,推廣使用新型環衛作業車輛、壓縮收運設備,確保中心城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50%以上。2014年,市中心城區要繼續組織實施生活垃圾轉運系統工程,新建2座、改造4座垃圾中轉站,新建旅游生態環保公廁5座(含2座星級公廁),建設環衛基地。制定《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2014年,祁門縣要完成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設施建設,市中心城區要實施市污泥、餐廚和糞便垃圾綜合處理工程,排污管道,建筑垃圾處置場等項目建設。

        6、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制定《市2014年度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考核評分辦法》,強化區縣無害化處理工作指導督查。各區縣及市生活垃圾處理中心要認真對照《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CJJ/T107-2005),加強生活垃圾處理場運行管理,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排放物定期監測制度,及時向社會公示主要監測數據和結果,確保全市城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100%,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0%以上。治理東關垃圾填埋場、歙縣老垃圾填埋場、黟縣艾峰老垃圾堆放場、休寧縣秀陽村長塢垃圾填埋場和區老垃圾填埋場等5個存量生活垃圾場,最大限度減少和避免對周邊環境不利影響。

        7、深化環衛事業改革發展。逐步建立完善管干分離的環衛行業管理體制機制,堅持市場準入制度、統一質量服務標準、統一價格收費,放開環衛作業市場,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道路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等環衛作業服務。細化完善道路清掃保潔、垃圾收運、公廁和中轉站管理等工作標準和操作規范,加強環衛作業督查,確保垃圾落地不超過15分鐘、清掃保潔達到“六無六凈”標準、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加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等相關政策宣傳力度,創新舉措,拓寬渠道,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率。2014年,區、黟縣要全面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8、保障環衛職工合法權益。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保障市環衛行業職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與環衛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規范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實現環衛合同制職工的月工資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10%,并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確保工資收入增幅不低于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的平均增幅;充分利用公廁、中轉站等管理房,引導鼓勵沿街單位、商業、銀行儲蓄網點免費為環衛職工提供休息場所,逐步改善環衛職工工作環境。

        三、依法行政制度化。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創新城管綜合執法體制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水平,構建法治和諧城管。

        9、創新體制機制。出臺《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推進城管相對集中處罰權向鄉鎮延伸,建立市、區、街道、社區“四級聯動”的城市管理責任體系,推進城管綜合執法重心下移,屬地管理。加強處罰權與管理權有效銜接,建立城管綜合執法信息通報、工作協調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10、創新執法模式。堅持“一區一品、一縣一策”,開展城管系統依法行政示范創建活動,培育工作亮點,推廣典型經驗、促進行業依法能力水平提升。繼續推行說理式執法、懇談式執法、首違不罰的執法模式,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一次性告知、全員辦案和行政處罰案件回訪制度,實現和諧執法。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完善政務公開目錄、行政職權目錄和權利運行流程,做好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探索實施網上辦案,健全城管信息公開機制。

        11、創新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解決等依法行政制度體系,修訂完善全市城管系統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法律文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統一執法程序。規范內部辦件銜接制度,完善戶外廣告并聯審批方案,壓縮審批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減少申報材料,力促行政許可提速增效。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法制機構審查、專家論證機制,完善行政許可首問負責和一次性辦結機制,實現重大決策事項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率100%。

        四、隊伍建設規范化。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創先爭優、作風整治長效機制,優化政治生態環境,強化隊伍執行力,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12、強化教育培訓管理。舉辦依法行政培訓班、案例剖析會、法律知識竟賽、案卷評查等活動,繼續推行法律法規“月學季考”,規范執法行為,全面提升城管隊伍依法管理城市水平。制定實施《市容環衛管理督查考評辦法》,切實提升管理效能。

        第4篇: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的建設,提高城市品位,增強服務保障能力,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和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關于轉發(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城區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區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等(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垃圾處理費是指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社會、企業共同負擔的原則。

        縣城區域內(含城中村)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學校、城區居民和城區暫住人口等都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縣物價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財政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和票據的管理工作;建設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垃圾處理費征收

        垃圾處理費由建設局環衛大隊收取。

        第五條:收費標準

        1.縣城居民每戶每月3元,暫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按在職人數(含臨時工),每人每月1.50元;社會福利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按教職工在冊人數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單位交納,企業在稅前列支。

        3.室內餐飲業,按餐桌實有數的50%交納,2—7人桌每桌每月4.00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4.大型商場、商城、購物中心、超市(含以場地、柜臺出租形式)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按實有從業人數每人每月2.00元交納,出租場地、柜臺的由出租方交納。

        5.三級甲等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按床位實有數8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其他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按床位實有數5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

        6.旅店業按床位實有數5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

        7.其他行業的室內門店,按營業面積交納,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各類市場(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飲攤點、經營性停車場),按攤位或市場內門店交納,攤位每個每月5.00元,由市場經營者統一交納。

        9.汽車客運站:中、小型客車(L≤9m)每車每月4.00元,大型客車(L>9m)每車每月8.00元,由各客運站代收代交。

        10.市內出租汽車每車每月1.00元,由各汽車出租公司(汽車服務中心)代收代交。

        11.工程建設單位或建筑企業的建筑垃圾處理費每立方米4.00元,由環衛部門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收性取。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單位執收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確定的專用票據,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額上交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收費用專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以及社會資本投入垃圾處理事業補貼等支出。其中40%用于垃圾收集、運輸,60%用于垃圾無害化處理。新晨

        第七條: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納入縣政府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同時納入建設局對城區市容管理考核范圍。

        第八條:對拒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縣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可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5篇: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一、臨街建筑物(商場、商店、餐館等)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進行其它經營活動。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二、禁止占用城區道路兩側、主干道十字路口、廣場城區入口、橋梁、街道公園及其它公共場地從事設置市場、攤點,占道洗車、廣告宣傳(亂張貼廣告標語、亂寫亂畫、亂懸掛物品)、經營或娛樂活動和堆物、作業、搭建設施等占道活動。如因公共設施需應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

        三、禁止從事食品經營、門窗加工、鐵藝制作等沿街店占道經營和店前亂搭蓋等行為。

        四、機動車輛在車行道要單側順向停放在劃定區域線內,在人行道上要規范停放在指定區域線內,不得亂停亂放。

        五、商家店鋪不得經營管制刀具、仿真槍等非法物品。

        六、商家店鋪要做到合法經營,符合衛生要求,不得無證無照經營。

        七、摩托車、人力三輪車等車輛不得占用城區道路從事營運活動。

        八、農(集)貿市場經營攤點要做到規范有序、清潔衛生、合法經營。

        九、車輛維修、洗車場(店)、車站及周邊管理有序,不得占道經營、亂停亂放、亂堆亂放和亂搭蓋遮陽網等占用城區道路和影響城區市容市貌美觀。

        十、禁止在城區內亂晾曬衣物、堆放廢棄物、放置小廣告、小燈箱等行為。

        十一、凡在城區內不得隨意隨地亂扔亂投放建筑、生活垃圾,嚴禁亂丟果皮紙屑等行為。

        十二、嚴禁建筑施工、飲食、娛樂場所、服務業等場所產生噪聲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生活。

        十三、嚴禁生產、生活污水隨意隨地排放,污染環境衛生。

        第6篇: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從事商業性屠宰活動必須在指定的屠宰場進行,禁止定點之外的商業性屠宰。

        第三條餐飲服務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門的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應以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為原則。餐飲服務業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或其他水體。違反本規定城鎮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禁止在城區內占用道路或公共用地進行露天燒烤以及其它排放污染物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禁止在居民區內興辦產生惡臭、異味的修理業、加工業、服務業等,并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在垃圾箱內點燃各類垃圾。違反本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發出超過功能區噪聲標準的音響設備招攬顧客。

        第七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和居民樓內開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所、機動車修配廠及其他噪聲超標的加工廠,已開辦的要依法限期治理或搬遷。違反本規定在城鎮使用音箱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高(中)考之前一個月內,各類建筑施工單位未經批準(特殊情況下確需連續作業的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并告知周圍居民)禁止在晚20時至次日6時施工作業。高(中)考試期間禁止一切夜間施工作業,考場附近所有施工單位必須全天停止施工作業。

        第九條凡承運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無論車籍在何地,不安裝使用密閉裝置的,不得在市區內通過。

        第十條嚴禁在城區主要街道兩側露天經營水泥、白灰和進行機動車輛檢修。違反本規定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等影響居民生活環境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強制清(拆)除,可并處200至5000元罰款。

        第7篇: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奮斗目標:完成學校、醫院、市場、加油站、電力、消防和垃圾中轉站等城市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完成地下管網普查及規劃;規劃一批城市標志性建筑和標準化住宅小區;著力塑造城市的空間環境和特色,充分利用城市山水資源,凸現城市個性,打造“魅力南充”;大力開發人力資源,提高規劃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開展對城市特色和可再生資源的專題研究;優化、完善各類規劃,完成23.83平方公里的控規編制,使城市建成區內的詳規覆蓋率達到100%。

        圍繞工作思路和總體奮斗目標,新的一年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加大城市規劃的編制力度。啟動市轄三區老城區、荊溪片區和龍門片區共23.83公里的控規編制,使城市建成區內的詳規覆蓋率達到100%。繼續開展城市地下管網普查及規劃,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商業網點規劃,專業市場規劃和社區服務中心規劃。

        2、進一步塑造城市特色。實施《嘉陵江城區段江段風貌概念規劃》,著力塑造城市的空間環境和特色,對沿江兩岸實施立體綠化,重點打造中壩、白塔等城市重要地段和重要節點,對城市重要干道兩側建筑,確定建筑特色,打造“一街一景”、“一片一貌”的城市景觀。編制城市主入口景觀規劃,對主入口的建筑、綠地、開敞空間、廣告等景觀要素進行科學規劃。

        3、進一步加大城市規劃宣傳力度。繼續提高廣大市民的參與意識,通過設立咨詢電話、開設市民論壇等形式,進一步加強規劃網站建設,加大市民的參與力度,使市民的意見和建議能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反映到規劃管理部門,并在制定城市規劃管理制度、編制詳規等方面得到具體體現。同時,積極宣傳報道城市規劃思路、舉措、成效,擴大城市規劃影響力。

        4、加快和完善城市功能建設。完成學校、醫院、市場、加油站和垃圾中轉站等城市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利用好城市廣告等空間資源,制定《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堅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提高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水平。

        5、建立健全詳規質量控制體系。一是確保經濟最優化。為保證編制出的詳規在技術上可行的前提下經濟上達到最節省,在詳規編制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對現場的踏勘和經濟技術上的分析,既嚴格執行強制性規范,又要使編制出的詳規更符合實際,更具有操作性。二是規范詳規的調整程序。必須對實施中與實際不符的詳規進行調整,但為了防止調整的隨意性,必須按程序進行報批。小陳老師工作室原創

        6、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一是完善制度,制定《南充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南充市市政工程管理辦法》、《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辦法》和《詳規質量控制體系》等規范性文件,并加大制度的落實力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繼續完善“三審查、四公示”制度,陽光審批。增強透明度,提高辦事效率。二是加強管理,要編制供地年度計劃,明確土地投放量,加強與國土部門的聯系,解決土地二級市場、現場高地、土地地籍確權面積與規劃用地面積上的沖突等問題。

        7、繼續強化規劃執法工作。完善《在建工程項目監督檢查責任公示欄》,完善行政許可配套制度建設和規范使用行政許可統一文書。嚴格按照行政許可要求規范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行為,依法行政。

        第8篇: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一、在主干道兩側及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未封閉陽臺、窗外、屋頂、平臺懸掛、晾曬、擺放有礙觀瞻的物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主干道兩側及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未封閉陽臺、窗外、屋頂、平臺懸掛、晾曬、擺放有礙觀瞻的物品的;”

        二、畜力車進入城區(城區的農村除外)或畜力車進入縣級市的城區未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畜力車不得進入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上述區域的農村除外);進入縣級市的城區,必須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亂倒糞便、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煙蒂、和包裝物等雜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2、《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3、《**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亂倒糞便、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煙蒂和包裝物等雜物的;”

        4、《**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九條“對在公共場所亂丟塑料包裝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責令清除,可以并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間)等破損失修、配套設施不全或者質量不達到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間)等破損失修、配套設施不全或者質量不達到規定標準的。”

        五、從事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污染、損壞路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一)從事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污染、損壞路面的;”

        六、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臨時性戶外廣告等設施或者雖經批準設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或者雖經批準設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利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及其附著設施和樹木設置廣告、宣傳欄牌以及橫幅、條幅、燈箱、招牌等。經批準設置的,應當符合市容觀瞻的要求,到期應當拆除。”

        3、《**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罰款;”

        4、《**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七、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等設施破損殘缺、不潔而不及時整改或者拆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等設施破損殘缺、不潔而不及時整改或者拆除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臨街畫廊、櫥窗、廣告欄、宣傳欄牌、招貼欄、閱報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匾、燈箱、雕塑等,應當與街景協調,保持整潔、牢固、美觀。破損殘缺、不潔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2、《**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五)設置的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定期更換版面、內容或更換未經審查批準的版面內容,或未標明設置單位名稱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八、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超量裝載或者封蓋不嚴造成撒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二)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超量裝載或者封蓋不嚴密造成撒漏的;”

        九、道路、廣場、護岸發生塌陷破損、隆起等,未及時修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五)道路、廣場、護岸發生塌陷破損、隆起等,未及時修復的。”

        十、建筑物、構筑物和臨街門面不整潔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物、構筑物和臨街門面不整潔的;”

        十一、臨街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遮陽帳篷不符合規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臨街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遮陽帳篷不符合規定的;”

        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刻畫、涂寫或者違反規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鑿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刻畫、涂寫的或者違反規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鑿的;”

        3、《**市禁止亂貼亂畫廣告規定》第六條“對違反本規定亂貼亂畫廣告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其清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4、《**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定》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定》第八條“單位應當保持其設置的門頭櫥窗整潔。禁止在門頭、櫥窗(含玻璃窗)上亂貼亂畫。”

        十三、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清掃保潔達不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清掃保潔達不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的;”

        十四、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不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不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的;”

        十五、施工場地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廁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施工場地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廁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十六、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一)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的;”

        十七、對帶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不單獨處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二)對帶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不單獨處置的;”

        十八、私設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三)私設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的。”

        十九、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設置集貿市場(包括早夜市)停車場或者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占用的范圍、時間或者期限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設置集貿市場(包括早夜市)停車場的或者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占用的范圍、時間或者期限的;”

        二十、臨街商店、機動車輛清洗和維修點及其他臨街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臨街商店、機動車輛清洗和維修點及其他臨街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十一、超出批準的施工場地范圍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出批準的施工場地范圍作業的;”

        二十二、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3、《**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十三、將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將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不按規定時間清運生活垃圾,清運生活垃圾達不到日產日清或清運垃圾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二)不按規定時間清運生活垃圾的,對責任單位每車次罰款一百元;清運生活垃圾達不到日產日清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清運垃圾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五、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述區域的農村外),除因教學、科研需要外,飼養雞、鴨、鵝、豬、牛、羊、兔等家禽、家畜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所飼養的家禽、家畜予以強制處置;”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述區域的農村外),除因教學、科研需要外,禁止飼養雞、鴨、鵝、豬、牛、羊、兔等家禽、家畜。”

        二十六、擅自處置、買賣、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四)擅自處置、買賣、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的,按每噸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二十七、井蓋、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設施丟失、破損、移位,責任單位未及時補齊、維修、復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五)井蓋、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設施丟失、破損、移位,責任單位未及時補齊、維修、復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占用綠地停放車輛、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六)占用綠地停放車輛、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三)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的;”

        二十九、破壞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七)破壞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三十、設置單位不定期保潔、維護修繕戶外廣告的,不及時更換被污染、破損、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設置單位不定期保潔、維護修繕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按遲延日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

        2、《**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二)設置單位不及時更換被污染、破壞、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處以200元罰款;”

        三十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清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并按遲延日每日處以200元罰款。”

        三十二、亂貼、亂設、亂掛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四)亂貼、亂設、亂掛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理,并按遲延日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十三、超出批準范圍設置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超出批準范圍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

        三十四、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戶外燈飾,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或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戶外燈飾的;

        (二)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

        三十五、未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處置計劃未經核準、超出核準范圍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未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2、《**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處置計劃未經核準、超出核準范圍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未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六、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補辦有關手續繼續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規定清運、超量裝載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建筑垃圾的,對責任單位每車次罰款一百元;超量裝載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出現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三十八、在非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2、《**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三)在非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清除,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一、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由前款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二、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四、養犬人攜犬出戶,在道路、廣場上未為犬佩戴免疫標志,未對犬束犬鏈,未由成年人牽領,未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分工,予以警告,責令養犬人到畜牧部門申領犬的免疫標志,對單位可并處200元罰款,對個人可并處50元罰款。”

        附:《**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安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售犬和違章攜犬等破壞市容的行為,查處養犬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為犬佩戴免疫標志,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

        四十五、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附:《**市養犬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六)及時清除犬糞。”

        四十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查驗灰線、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未按核準的施工圖進行建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尚可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3—10%罰款。”

        3、《**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4、《**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一)未經驗線開工的;

        (二)未按照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的;”

        5、《**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對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進行建設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6、《**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規劃管理部門可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理:

        (一)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施工的;

        (二)未經查驗灰線而開工的;

        (三)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或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的;”

        四十七、設計單位不按照城市規劃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規范進行建設工程設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對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設計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的權限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規劃設計資格;”

        附:《**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感規劃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規范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四十八、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立面、開門、開窗、開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二條“擅自改變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開設門、窗、洞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九、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物使用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改變使用性質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擅自改變臨時建筑使用性質或者轉讓、變相轉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七)改變臨時建筑使用性質或者轉讓、變相轉讓臨時建筑的。”

        五十一、不符合規定應當予以拆除而未拆除的

        處罰種類:沒收所建工程設施,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所建工程設施。”

        2、《**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五)按照規劃要求應當拆除永久性或者臨時建筑而不拆除的;”

        五十二、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件而將建筑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件而將建筑投入使用的;”

        五十三、未經批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四)未經批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十四、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文化體育活動場地、教育用地、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停車場(庫)用地改作他用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六)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文化體育活動場地、教育用地、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停車場(庫)用地改作他用的;”

        五十五、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在城市風貌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建筑物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并可按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十六、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填海造地、挖沙、取土、采石、圈占灘灣岬角、圍海攔壩、設置廢渣及垃圾堆場影響城市風貌保護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對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灘灣岬角、圍海攔壩、設置廢渣及垃圾堆場,影響城市風貌保護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違法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五十七、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對城市風貌保護點的建筑物進行維修的;臨時建筑出租、轉讓和改作他用的;新建的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低于建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處罰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違法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對城市風貌保護點的建筑進行維修的;

        (二)臨時建筑出租、轉讓和改作他用的;

        (三)新建的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低于建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

        五十八、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3、《**市城市雕塑設置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給予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限期拆除、重建的處理,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設置城市雕塑的;”

        五十九、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超出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范圍、規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帶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無規劃許可證或超出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范圍、規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吊銷規劃許可證。”

        六十、領取規劃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進行實際開發利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領取規劃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進行實際開發利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吊銷規劃許可證,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一、拒絕或阻撓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調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拒絕或阻撓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二、項目建成后,不報請進行規劃管理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條“項目建成后,不報請進行規劃管理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三、買賣、轉讓、涂改規劃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買賣、轉讓、涂改規劃許可證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規劃許可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四、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4、《**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供水水壓不達標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六十五、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4、《**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5、《**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三)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三千元罰款。”

        六十六、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六十七、供水企業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四)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六十八、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六十九、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七十、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2、《**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七十一、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七十二、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五)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七十三、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七十四、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二)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七十五、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三)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七十六、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四)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七十七、損壞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供水設施,損壞或擅自移動、涂改或覆蓋供水設施標志,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五)損壞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供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六)損壞或擅自移動、涂改或覆蓋供水設施標志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按照實際損失價值的一至三倍罰款;”

        3、《**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賠償損失,可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4、《**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五)損壞、侵占、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七十八、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收入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七)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收入,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七十九、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或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3、《**市城市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業按所啟用管徑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費外,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

        4、《**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停止供水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八)非消防啟用消火栓的;”

        八十、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八十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八十二、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八十三、對居民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一)對居民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八十四、用水統計制度不健全,不及時報送節約用水報表、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二)用水統計制度不健全,不及時報送節約用水報表、資料的;”

        八十五、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維護、更換計量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維護、更換計量器具的;”

        2、《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處罰款。”

        八十六、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四)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八十七、倒賣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倒賣城市公共供水的;”

        八十八、衛生沖刷(含洗車)、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六)衛生沖刷(含洗車)、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的;”

        八十九、設備冷卻水直接排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七)設備冷卻水直接排放的;”

        九十、無計劃指標用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九)無計劃指標用水的。”

        九十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九十二、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二)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九十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九十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九十五、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2、《**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用水單位,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改正或不補辦有關手續的,予以核減或取消用水計劃指標:

        (五)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竣工后未申報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十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建設項目設計供水量大小,依法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十七、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九十八、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九十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一百、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一百零一、停止或者降低壓力供應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二)項規定停止或者降低壓力供應燃氣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一百零二、向未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未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八條第(四)項“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一百零三、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四、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五、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六、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八條第(五)項“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一百零七、倒灌或者超過規定的允差范圍向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倒灌或者超過規定的允差范圍向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八、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即開工建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即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六條第二款“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百零九、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一百一十、燃氣工程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一百一十一、燃氣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百一十二、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三、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未經批準即實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條“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提前30日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百一十四、燃氣計量未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或未按規定定期校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計量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一百一十五、燃氣供應企業向未獲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一百一十六、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三)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七、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即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四)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即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八、銷售未標注氣源適配性合格標志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未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五)銷售未標注氣源適配性合格標志的燃氣燃燒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后方可銷售。”

        一百一十九、盜用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一百二十、將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施的接地導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百二十一、封閉、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封閉、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三條“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一百二十二、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三)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二十三、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三十九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一百二十四、加熱、摔砸、倒臥燃氣鋼瓶,改換鋼瓶檢驗標記或者瓶體漆色,私自拆修瓶閥附件,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加熱、摔砸、倒臥燃氣鋼瓶,改換鋼瓶檢驗標記或者瓶體漆色,私自拆修瓶閥附件,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一百二十五、在高層建筑、地下室儲存瓶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在高層建筑、地下室儲存瓶裝燃氣;”

        一百二十六、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一百二十七、禁止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栽種樹木,堆放物品,動用明火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占壓燃氣輸配管道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栽種樹木,堆放物品,動用明火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3、《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附: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4、《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二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百二十八、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嚴禁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一百二十九、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一百三十、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

        一百三十一、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年檢不合格,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二、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

        一百三十三、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一百三十四、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一百三十五、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三十七、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2、《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第(七)項“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一百三十八、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或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九、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過程項目施工安裝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一百四十、未經批準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準,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一百四十一、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獲得經營許可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獲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用事業生產經營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附:《**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獲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2、《**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即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的;”

        4、《**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即經營燃氣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一百四十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一百四十三、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一百四十四、擅自停業、歇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業、歇業的。”

        一百四十五、擅自停止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止供熱的;”

        一百四十六、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一百四十七、未按照規定建設城市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城市供熱設施的;”

        一百四十八、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一百四十九、擅自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三)擅自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一百五十、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一百五十一、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一百五十二、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一百五十三、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或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的;

        (三)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一百五十四、未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一百五十五、擅自擴大用熱范圍,改變用熱性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擅自擴大用熱范圍,改變用熱性質的;”

        一百五十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二)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的;”

        一百五十七、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的;”

        一百五十八、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的;”

        一百五十九、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一百六十、擅自恢復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六)擅自恢復供熱的。”

        一百六十一、超出污水排放手續規定事項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排水戶違反規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變排水性質的,城市建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視其情節及影響程度,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處以罰款、收繳、吊銷《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等處罰。”

        2、《**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污水排放手續規定事項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二、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已具備條件但未按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已具備條件但未按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四、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或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七)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行為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附: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2、《**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的;”

        一百六十五、向雨水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傾倒污水,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九)向雨水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傾倒污水的,罰款十元;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3、《**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的;”

        一百六十六、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

        一百六十七、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一百六十八、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一百六十九、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一百七十、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一百七十一、承擔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承擔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百七十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一百七十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一百七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一百七十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一百七十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一百七十七、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

        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一百七十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規定設置標志牌、安全防護設施或安全標志的,罰款一百元;”

        一百七十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的;”

        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附: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一百八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一百八十一、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一百八十二、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或雖經批準但超出批準范圍、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費標準的二至五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挖掘道路或擅自改變挖掘范圍的,按挖掘費標準的五倍罰款。”

        一百八十三十、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損壞路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三)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行為,損壞路面的,每平方米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二)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

        一百八十四、占用橋涵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四)占用橋涵;”

        一百八十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機動車輛,在橋梁上、隧道內停放機動車輛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機動車輛的,罰款二十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五)在橋梁上、隧道內停放機動車輛;”

        一百八十六、在橋涵的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種植農作物、搭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六)在橋涵的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種植農作物、搭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

        一百八十七、擅自將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七)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行為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二)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一百八十八、圈占排水設施用地;占壓、掩埋、堵塞或損壞排水設施、標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八)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四項行為的,罰款一千元到五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三)占壓、掩埋、堵塞或損壞排水設施、標志;

        (四)圈占排水設施用地;”

        一百八十九、向河道、排洪道內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質,在防洪設施及其兩側各五米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或進行其他妨礙排洪設施正常使用、養護維修的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對個人罰款五元至十元;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內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質。

        禁止在防洪設施及其兩側各五米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或進行其他妨礙排洪設施正常使用、養護維修的行為。”

        一百九十、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室內照明線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室內照明線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的,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一百九十一、擅自變更、移動市政工程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二)擅自變更、移動市政工程設施的,罰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一百九十二、市政養護單位未在挖掘道路的單位繳銷掘路執照后的下列時間內修復路面的:(一)橫向溝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內;(二)縱向溝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內。超過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順延一天。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市政養護單位應在挖掘道路的單位繳銷掘路執照后的下列時間內修復路面的:

        (一)橫向溝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內;

        (二)縱向溝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內。超過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順延一天。”

        一百九十三、對沉陷扭曲的溝沿石,臺階坡道及破損的人行道板和龜裂、坑洼的路面、橋面,未及時整修的;沉陷的路面,市政養護單位未自發現或接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修復的。冬季發生沉陷的瀝青路面,未采取臨時措施平墊,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復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沉陷扭曲的溝沿石,臺階坡道及破損的人行道板和龜裂、坑洼的路面、橋面,應及時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養護單位自發現或接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修復。冬季發生沉陷的瀝青路面,要采取臨時措施平墊,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復。”

        一百九十四、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路燈管理部門未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二日內修復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路燈管理部門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二日內檢修。”

        一百九十五、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九十六、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百九十七、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九十八、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一百九十九、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百、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百零一、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百零二、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百零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六、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七、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八、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一、城市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養護責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一)城市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養護責任的;”

        二百一十二、在城市綠地內放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挖沙、取土、采石、筑墳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二)在城市綠地內放牧的;

        (三)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的;

        (四)在城市綠地內挖沙、取土、采石、筑墳的。”

        二百一十三、有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行綠籬,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等損壞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一)、(二)、(三)項行為之一或在綠地內打鳥、捕獵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的處理,并可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樹木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八)項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行綠籬;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

        (三)拋撒、堆放、晾曬物品;

        (四)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放牧、打鳥、捕獵;

        (六)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

        (七)挖沙、取土、采石、筑墳;

        (八)焚燒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九)其他損壞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2、《**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九條“嚴禁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懸掛物品;

        (二)借樹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撐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或剝損樹皮;

        (四)在樹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性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動用明火或排放煙氣;

        (五)砍伐或擅自移植。”

        二百一十四、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盜伐樹木尚未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對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修剪的,處以賠償費二倍的罰款;

        (二)擅自移植的,處以賠償費三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的,責令其補植砍伐樹木五倍的樹木,并處以賠償費二至五倍的罰款;

        (四)盜伐樹木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其補植盜伐樹木十倍的樹木,并處以盜伐樹木價值三至十倍的罰款。”

        二百一十五、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未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未報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未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未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報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否則規劃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筑執照。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須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百一十六、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有關單位或個人未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園林、林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園林、林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二百一十七、古樹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養護單位或個人未報告,導致死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古樹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養護單位或個人未報告,導致死亡的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二百一十八、擅自處理已死亡古樹名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擅自處理已死亡古樹名木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二百一十九、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對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并從違法占用之日起至遷出日按所占用面積應繳綠地占用費的三倍處以罰款;其中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分別按第三十七條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百二十、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處以四千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燃放者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百二十一、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經營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露天燒烤經營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二百二十二、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皮革、垃圾、落葉等,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二)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皮革、垃圾、落葉等,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三、在城市建成區內向居民銷售原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三)向居民銷售原煤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四、在城市建成區內加熱、熔融瀝青不使用密閉裝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四)加熱、熔融瀝青不使用密閉裝置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五、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二十六、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二十七、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2、《**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了規定予以處罰: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搞噪音的方式招攬顧客,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附:《**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城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社會活動;

        (二)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三)體育場和海水浴場在開放試用期間。”

        第二十五條“店鋪、攤點、文娛活動場所及其他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在室外安裝和使用音響設備。其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對界外的影響,不得超過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二百二十八、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二百二十九、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早夜市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四)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的,予以取締,并對經營者處以20元至50元的罰款。”

        二百三十、無證商販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燒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擺攤設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燒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擺攤設點的無證商販,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并依法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二百三十一、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二)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二百三十二、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范圍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三)對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范圍經營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百三十三、無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四)無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違法所得,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六)不亮照(證)經營或不在指定地點攤位經營的,給予警告,可并處20元至100元罰款;”

        二百三十四、由于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攤位經營者非法占用市場外的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或非法為無證攤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提供條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六條“由于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攤位經營者非法占用市場外的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或非法為無證攤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提供條件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行政強制(共3項)

        一、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續建部分

        法律依據:

        1、《**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未經驗線開工建設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建設活動;拒不停止的,作出決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會同有關部門拆除其續建部分,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2、《**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須停止有關建設活動;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續建部分,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二、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未在城管監察部門通知的期限內改正或者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管監察部門組織整改或者拆除。”

        三、強制處置未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第9篇: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為重點,以提高城鎮居民文明程為目的,全民動員,全民參與,著力改變城鎮環境臟、亂、差狀況,打造一個文明、優美、舒適的城鎮人居環境。

        二、目標任務

        突出抓好城鎮交通秩序、規劃建設秩序、環境衛生秩序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有效解決車輛亂停亂靠、垃圾亂堆亂倒、攤點亂擺亂設、建筑亂搭亂建、廣告亂涂亂畫以及商戶門店出店經營等問題,進一步完善城鎮基礎設施,提高城鎮管理水平,逐步形成長效管理機制,為廣大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

        三、整治重點及職責分工

        ㈠交通管理。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牽頭、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和路政大隊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切實加強車輛管理。主要負責城鎮交通秩序管理,不斷完善城區交通標志和公共設施,加強對各類車輛在城區違法違規行為的巡查、教育和處罰。近期工作重點為:在城區主干道選擇適宜路段和適宜地點,劃定停車區域,設立交通標志,為小型機動車輛的集中停靠提供一定的場所;協調縣民宗局,在南北二路民宗局暫時閑置的征用土地上新建臨時停車場,落實專職管理人員,對城區貨車實行統一集中停放;重點整治客運站、橋河三岔路、東泰周邊農村客運市場,實行定點集中統一停放,規范經營秩序。同時打擊、整治無照經營車輛和人員;加強對工程車的監管,從重處罰其污染城區道路行為;聘請交通協管員,充實執法管理隊伍,強化交通巡查和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教育和處罰。在車輛管理上,重點加強三類車輛管理:一是加強小汽車管理。所有小汽車都必須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和城區交通管理辦法。二是加強正三輪載客車管理。嚴格控制其數量,嚴格規范其經營行為。三是加強大型客貨車管理。所有客運車輛只能在客運站及規定的停靠點停車載客;大型貨車必須按照交警部門規定的時段進入城區,并按照規定停放。

        ㈡市場管理。由縣工商局牽頭,縣住建局、鎮人民政府、縣衛生監督局協助。主要職責為:一是加強臨街經營門店管理。督促臨街門店按照獲準的經營場所從事經營和服務活動,嚴禁出店占道經營。突出抓好汽車修配、餐飲夜市和廢品收購等行業劃行規市、規范經營。對于汽車修配市場,近期要規范現有經營門店,劃定紅線,嚴禁占道經營,逐步實行劃行規市;在專業市場修建之前,由縣住建局劃定汽修經營區域,工商部門要將縣住建局許可作為審驗辦證的前置條件。對于餐飲夜市,由縣住建局牽頭,縣工商、衛生部門結合實際劃定餐飲禁止性區域,工商部門在審驗辦證時須經住建、衛生前置許可把關,逐步做到餐飲業到指定區域經營,夜宵攤點歸入指定市場。對于廢品收購,由縣住建局牽頭,縣公安局、縣工商局配合,規范到指定區域經營,逐步實行劃行規市,不得在公共區域經營,不得占道經營。二是加強流動商販和土特產自銷活動的管理。對于流動商販和土特產自銷活動,劃定相對集中和固定的場所,確保流動商販和自銷土特產農民的經營活動不影響交通、不污染環境。

        ㈢環衛管理。由鎮人民政府牽頭,縣城監大隊、環衛中心和大房坪、曹家坪、橋河社區居委會協助。加強公共區域(主要指街道、機關辦公區、居民區、花壇和河道)和非公共區域(主要指背街小巷、城郊接合部)的環境衛生管理,劃定責任區域,明確管理要求,研究管理辦法,實施分類管理。根據房屋、建筑物產權和出租、出售房屋劃分責任,按照“誰是產權單位,誰是出租單位,誰是出售單位,誰就是主管責任單位”辦法明確責任主體;無主管責任單位的區域,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管理。重點抓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負責完善城鎮區域內的垃圾屋、垃圾箱等基礎設施建設。二是加強城鎮街道的衛生保潔工作。街道要堅持全日保潔,做到無浮土、紙屑、塑料袋、污物、糞便等各類垃圾,路面干凈整潔;居民生活小區的垃圾做到及時清運。三是加強對公共場所不文明行為的監管,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破壞公共設施的不文明行為,要加強監督、教育和處罰。四是督辦落實沿街單位門前“三包”環境衛生責任制。

        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由縣住建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法院、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縣環保局和鎮人民政府協助,查處城區違規建房、違法占地、違章經營等各種違反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行為。主要職責是:科學合理編制城鎮規劃體系,并加強宣傳,提高居民規劃意識;加強城鎮建設管理,嚴格“一書兩證”和工程招投標制;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城鎮居民、經營業主意見,對城區主要街道進行合理區劃,科學界定其經營范圍,逐步實行劃行規市,形成專業街、特色街;加強城鎮道路、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鎮服務功能;加大城鎮監管和執法力度,對占道經營、亂搭亂建以及各種違章構筑物和臨時建筑,予以嚴格執法、堅決拆除。對于占道施工、污染道路、破壞環境和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嚴肅查處。

        ㈤廣告管理。由縣住建局牽頭,縣工商局、縣公安局、鎮人民政府協助。主要抓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清理撤除街道橫幅及標語,今后,除全縣統一組織的大型活動外,原則上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街道懸掛過街橫幅、張貼宣傳標語。確需懸掛過街橫幅、張貼宣傳標語的,須報經縣城建大隊批準,同時,要建立過街橫幅規范懸掛和定期清理回收制度。二是加強臨街戶外廣告管理。設置臨街廣告牌,必須以不影響鎮容鎮貌、不存在安全隱患、不含有低俗、不健康內容為基本原則,切實做到設計精細、制作精美、安裝規范。對于影響城鎮形象的臨街戶外廣告牌必須堅決清理拆除。三是加強對有聲廣告的管理。提醒、告知商家在經營活動中播放音樂、宣傳促銷使用擴音設備等方面,注意控制音量,防止噪音擾民。四是清除野廣告。城鎮主街道的野廣告由縣城建大隊負責清除,其他區域的野廣告由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和各社區居委會負責清除。

        ㈥河道管理。由縣住建局牽頭,縣水利水電局、鎮人民政府協助。主要抓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落實資金,聘用河道清理保潔人員,進行經常性清理,確保長期清潔。二是實施重點監控。由縣住建局牽頭,縣公安局協助,充分利用城區的監控設施,并在長期垃圾成堆的重點河段增設監控設施,加強監控和監督,對于向河道亂扔、傾倒垃圾等行為,及時予以曝光和處罰。三是加大處罰力度。由縣住建局牽頭,縣環保局、縣水利水電局協助,對私挖亂采沙石、破壞河貌,違法占用河道修建構筑物,河邊洗礦、污染河流,向河道傾倒垃圾的行為,嚴格教育,嚴肅查處;臨河機關單位的辦公樓、宿舍樓及出租門店前后河段長期垃圾成堆的,按照“誰管理、誰治理”的原則,由相關單位負責治理,加強管理。

        四、實施步驟

        綜合治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㈠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10月上旬至10月中旬)。主要工作任務為:成立領導機構,制定工作方案,采用多種形式,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宣傳動員,營造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的濃厚輿論氛圍,使所有城鎮居民都認識到開展這次活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㈡集中整治(2012年10月中旬至12月上旬)。主要工作任務為:明確工作職責,突出工作重點,開展綜合整治。承擔重點整治任務的相關部門,必須明確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制訂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和要求,扎扎實實抓好綜合整治工作。

        ㈢總結表彰階段(2012年12月中旬)。主要工作任務為:總結綜合治理活動取得的經驗,評選文明居民、文明單位、文明經營戶,舉辦表彰活動。

        ㈣建立長效機制階段(2012年12月下旬至年1月)。主要工作任務為:征求各有關單位、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的意見,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制定長效管理措施,推進鎮的城鎮環境治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五、工作措施

        ㈠加強宣傳,統一思想,全民動員。環境衛生綜合治理活動,事關千家萬戶,任務繁重艱巨。各相關單位和部門要切實站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改善城鎮人居環境的高度,積極行動起來,發動群眾,人人參與,確保綜合整治活動有序有效地開展。各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要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媒體、宣傳專欄、宣傳單等形式,廣泛宣傳涉及環境衛生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的處罰規定和處罰標準要詳細公示,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縣文明辦、縣愛衛辦、縣廣電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采取開辟專欄、設立曝光臺等多種形式,對綜合整治活動進行廣泛宣傳,加強輿論監督,確保各項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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