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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大城管工作機制。認真做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各項籌備工作,定期召開市城管委會議,對城市管理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及時進行調度。
三、啟動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按建設部標準建設,并進一步拓展覆蓋區域和管理項目,以此為依托,建立高位監督、監管分離、標準統一、科學合理的城市管理考核體系。
四、積極探索占道經營治理長效機制。科學、合理制定路面管理標準;繼續與司法機關密切協作,依法查處固定門店出店經營,擬定流動攤點管理辦法,對沿街占道經營實行規范化治理;探索市容管理市場化運作機制,制定詳細實施方案,組織在市區部分道路進行市容管理市場化運作試點;扎實推進早餐攤點和夜市排檔整治提升工作,制定實施細則并強力推進。
五、開展違法建設整治。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加強市、區聯動,進一步完善違法建設防控體系,在調查摸底基礎上,適時開展違法建設集中拆除行動。
六、嚴格建筑垃圾監管。對建筑垃圾運輸公司開展經常性督察考核,規范建筑垃圾處置和建筑垃圾運輸公司管理,嚴查潑撒行為;加強工程施工現場和工地出入口市容環境、施工圍墻(圍擋)管理;啟動建筑垃圾和一般固體廢棄物處理場建設,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場。
七、繼續推進戶外廣告整治。編制完成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對存量戶外廣告分類處置,推開公共資源廣告位使用權公開出讓工作;啟動店招店牌整治改造工作,選擇3條道路進行試點,由設計單位實施對店招店牌進行改造,力爭元月底完成,適時全面推開,爭取明年完成城區主要道路改造工作;啟動城市道路路名牌規范設置工作,參照先進城市的樣式,在城市主次干道設置路名牌。
八、環衛管理提標擴面。完善市本級農村清潔工程,加強對城區周邊鄉鎮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情況的督察,督促建立長效機制;繼續推行環衛作業市場化改革,加強對中標作業公司的管理、考核、監督,將部分老舊小區清掃保潔納入市場化范圍,督促各區推行生活垃圾轉運、公廁管護和化糞池清淤市場化運作;編制完成城區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完善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原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治理工程項目建設和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建設。
九、開展城市管理四大專項整治行動。拆除長期性占道經營設施,清除城郊結合部垃圾,處罰亂扔垃圾行為,整治重型車輛超載潑撒。
十、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主動與相關部門對接、協調,出臺收費管理辦法,調整征收方式,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納入水費中代征,促進足額征收。
【關鍵詞】建筑垃圾;政府職能;再生利用;可持續發展
建筑垃圾大多為固體廢棄物,一般是指建筑施工過程中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等改造、擴建、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涂料、廢磚石、建筑用膠、瀝青、油漆等的凝結體。其主要來源在于建筑活動的三個環節:施工生產、使用維修、拆除報廢。
現階段,我國各地絕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經處理就被直接運往郊外采用露天堆放、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這樣既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又浪費了垃圾清運的費用,在清理、運輸、堆放的過程中遺撒和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二次環境污染。這樣既增加了建設成本又不符合資源再生利用,也是對資源的巨大浪費,同時建筑垃圾中難以降解的聚合物材料又含有大量有害元素,它又會對周邊居民的生活造成危害,也會對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快速發展的今天,城鎮中建筑垃圾的數量也在快速迅猛地增長,其危害也日益嚴重地困擾著各級地方政府。因此如何有效地處理和利用越來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經成為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和需要大力解決的重大社會問題之一。鑒于我國建筑垃圾的處理現狀,需要個人、企業、各級政府投入更多的熱情、精力、財力等,更需要政府著力解決好如下問題:
1 設立專門機構進行治理。
政府牽頭,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組織協調建筑垃圾怎么收集、由誰負責收集后回收利用。政府的管理機構應制定專門的地方法規,從政策上、稅收上支持和扶持企業的回收利用。建筑垃圾資源化不僅有著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還將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經權威部門測算,與實心粘土磚相比,同樣是生產1.5億塊標準磚,使用建筑垃圾制磚,可以減少取土24萬立方米,節約耕地180畝,可以消納建筑垃圾40多萬噸,節約建筑垃圾堆放占用土地160畝,兩項合計可節約土地340畝。此外在制磚過程中,還可以節約標準煤1.5萬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360噸。如此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這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廣和扶持。因此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起到檢查、督導和幫扶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利用建筑垃圾。成立專業管理機構治理建筑垃圾的目標是:通過選擇較高層次的管理目標,達到建筑垃圾處理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隨著資源、能源問題的日益嚴峻,國家及地方政府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利用重要性的認識提高,為實現建筑垃圾管理可持續發展,需采取的具體策略為:
1.1 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法規體系,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建筑垃圾管理體系。
1.2 要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建筑垃圾處理方面廣泛采用再生循環利用的處理方式。
1.3 促進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規、措施還不健全,政府在政策層面上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利用工作、制定什么樣的政策支持和促進建筑垃圾的利用、已有的政策怎樣落實。
1.4 建筑垃圾的利用不僅僅是個技術問題,要能真正有效的利用還涉及社會、經濟、環境問題,是個系統工程。既是系統工程就要有組織協調的問題。
2 深入調研,掌握第一手資料,根據不同情況,找出不同的解決辦法。
長期以來我國各地對建筑垃圾的管理缺乏針對性,而城市環衛部門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中對建筑垃圾的管理也無具體規定。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的現狀是:建筑垃圾增長迅速,近十年來,建筑垃圾產量的增長要遠遠高于城市人口的增長速度;城區土地資源貧乏;再生資源浪費巨大。可見,傳統的處理方法如露天堆放、填埋、焚燒等已不再適應建筑垃圾的迅猛增長,且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戰略。
各地方政府結合各自地區不同的情況,在國家大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各自解決建筑垃圾問題的執行細則,使建筑垃圾的產生、清運、利用等各個方面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在政府的引導下,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引起人們對于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足夠認識和重視,引導建筑垃圾消納處理的相關企業提高建筑垃圾的最大利用率。
根據《青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規定,青島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管、環保、建設、規劃、土地、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青島市政府出臺了“強制性”的建筑垃圾處理專項法規,把其作為建筑業主及拆除作業單位的義務。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由政府管理的職能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和幫扶。
根據河南省許昌市《許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許昌市城管局對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等做出來詳細規定,并參照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相應內容,對違法行為作了更加科學細致的分類。為改變建筑垃圾圍城這一狀況,實現建筑垃圾“五統一”,即統一證件、統一清運、統一收費、統一處置、統一管理。許昌市從實際出發,實行小范圍招投標建筑垃圾獨家經營處置權,把需要很大一筆資金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任務一分錢不花地招標給了專門的經營公司。中標單位在許昌市享有對建筑垃圾的獨家經營處置權,負責清運及無害化處理。該項目的實施是許昌市建筑垃圾處理史上的一次創新,開辟了河南省首家對建筑垃圾處理實施特許經營的先例。
3 加大科研投入,加快建設垃圾處理和利用的科研工作并同時加大推廣利用力度,轉化科研成果。
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資源化的基礎,沒有合適的技術保證,建筑垃圾資源利用化就無從談起。我國應抓緊立項開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深入研究與開發工作,國家及地方政府和建筑企業都應加大資金投入。研究開發自始至終貫穿的理念是以不破壞生態和大量消耗能源、資源為代價。
首先要采用最優化的建設方案,避免或盡量少地產生建筑垃圾,從源頭上進行治理。這就要加強城市規劃的長期性和權威性,嚴禁朝令夕改;從工程的設計、建筑材料的選用、提高工程質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等源頭上解決和減少施工過程中和后續建筑廢物的產生和排放數量。源頭控制是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的預防措施將其減量化,將事后控制轉變為事前、事中控制,從而以被動管理轉變上升為主動管理的地位。
其次要資源化就是要變廢為寶。處理的目的和目標應當是資源回收和減少最終處置量,按實際情況最大可能地進行回收利用。我國大陸地區才剛剛起步,回收利用率僅為5%左右,這實在是讓人汗顏,同時也說明了科研投入少、科研水平低等問題。
正所謂“世界上本沒有垃圾,只是資源放錯了地方”,昔日難以處理的廢物,有望大量變身用途廣泛的“寶貝”。 為了支持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業的從無到有、發展壯大,我國一些城市已經從政府層面制定了相應的法規、政策。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企業可獲得政府補助,并可在產品、稅收、土地、信貸、供水、供電等方面享受優惠,同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科研成果的轉化也日益成熟。如生產環保型磚塊,其生產成本僅為市場售價的二分之一,據測算,每5000平方米建筑成本可節省8萬元-10萬元;生產再生粗、細骨料,這種再生混凝土強度可達C30,砂漿強度可達M5以上;用于基礎處理,用建筑垃圾夯擴超短異型樁的施工技術,其單樁豎向承載力設計值可達500―700KN,經測算,該項技術較其它常用技術可節約基礎投資20%左右;利用建筑垃圾“堆山造景”,使其成為一個“山水相繞、移步換景”的市民游覽休閑的特色景觀。
4 政府職能部門應加強支持、管理和控制。
4.1 政府的支持
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建設、拆遷、運輸、施工、生產處理、產品應用等多個環節,不但涉及國土、環保、市政、建設、交通、發改委、工商、稅務等多個行政管理部門,還涉及衛生、防疫、公安等部門,沒有政府的統一管理,就無法協調這些部門的關系。沒有政府的支持任何企業或個人都無法完成這項工作。
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應按市場化模式進行,應在加大政府財政投入的基礎上,政府還要從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的方式以及所產生的費用,分揀、處理的場地,再生利用的設備、廠房,再生產品的使用等各個方面給予有效的支持。
4.2 政府的管理
各級政府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框架內,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規定或細則等,重視用法律手段加強對環境衛生的全面管理,完善建筑垃圾處理處置管理辦法,制定市場運作、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法規,用法律及規章制度規范相關運行單位的行為。
政府為確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項目的有效實施,可利用經濟杠桿多渠道籌措資金,積極探索和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多元投融資體制,通過市場運作,合理配置,充分發揮各方的投資收益。
制定促進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的政策。任何新產品都有一個市場接受的過程,因此在加強科學宣傳的同時,政府要有強制使用的相關政策,特別要求在政府出資的公用建筑中必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以起到導向作用。
建筑垃圾的資源化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政府的各個層面,只有加強歸口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合理組織協調,才能將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再生、利用全過程落到實處。尤其是要加大檢查監督的執法力度,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堅決杜絕建筑垃圾大量排放、隨意排放和低水平再生利用,使建筑垃圾資源化由行政強制逐漸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4.3 政府的控制
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過程中,政府要有統籌規劃和正確的政策引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業的發展應在市場競爭和政府宏觀指導下有序進行,一方面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另一方面在政府宏觀指導下以科學發展觀和循環經濟理論為指導,避免重復上馬,無序競爭。因此,建立健全行業管理機構,對不同地區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實效,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搞重復建設。避免企業同質化、爭資源、爭市場的惡性競爭,保障整個行業的合理、有序、良性、循環發展。政府要著重培育和扶持一批生產規模大、技術含量高、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
政府在大力發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同時,更應該加強對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的控制,制訂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標準、應用技術規程,明確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規范和要求,并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列入推薦使用的建筑材料目錄、政府綠色采購目錄,促進規模化使用。
5 結束語
對建筑垃圾的有效控制和資源化利用對于建筑業這一高耗能、高污染的行業而言至關重要。政府各職能部門及相關企業或個人通過采取相關的保障實施措施,對建筑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多級利用,方可高效率地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獲得更大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發展循環經濟,發展綠色經濟,以科技、環保造福社會,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最終實現“政府不投資、環境無污染、企業有效益、垃圾得利用”的多贏局面。
參考文獻
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及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組合制等形式約定計費方式。
包干制是指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組合制是指業主根據物業服務需要,分服務項目聘請管理企業并支付費用的管理模式和計費方式。
第七條 實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政府指導價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實行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和高檔住宅、別墅物業服務收費以及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買賣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時間終止時,應當通過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同類同一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重新約定。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酬金由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比例或數額。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管理企業所管物業支付的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所管物業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若一方對對方聘請的專業機構有異議的,應當雙方共同聘請同一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未辦產權證的,以物業買售合同中建筑面積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計收。除業主自愿外,不得預收。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教育、醫療衛生配套設施的物業服務收費,按低于該住宅物業和同期公布的廣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最高浮動上限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內的商業用途、辦公用途的物業,其收費標準可在該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浮,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商業、辦公用房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同類同一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按《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裝修管理服務費用和裝修保證金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并應以書面形式明確,不進行裝修的不得收取。
在業主裝修完畢后,經物業管理企業檢查驗收,沒有損壞公共部位、設備設施的,裝修保證金應自檢查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退還業主。除此以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占用超過3個月的押金、保證金。
裝修產生的垃圾余泥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處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處理的,清運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二十一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按不超過委托收取總額3%或按戶定額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在雙方的委托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供水單位對未實行一戶一表的住宅小區,在一戶一表改造過渡期實行躉售水價,具體水價在不超過政府定價的范圍內由供水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委托合同中約定。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走廊、樓梯、公共設施的公共水電費用和路燈用電費用以及電梯運行電費根據供電、供水企業制定的分攤辦法合理分攤,另行收取。經業主大會同意,公共水電費用可納入物業服務收費統一收取。
第二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從20xx年11月1日起執行。原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相關物業收費政策以及原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場、辦公樓有關物業收費標準批文和《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同時停止執行。為保證新舊政策順利銜接,原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住宅物業收費標準批文和《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從20xx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物業服務十大要則一、工作應自己創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謂工作,就是主動去做,而不能被動;
三、應致力于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會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難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難,獲得成功,才有進步;
五、抓住就不放,達不到目的,死不罷休;
六、主動把周圍的人調動起來,調動與被調動,長時間后便有天壤之別;
七、要有計劃,只要擁有計劃,就會有耐力、辦法、前途和希望;
八、要有信心,正因為沒有信心,你的工作才顯得沒有魅力、沒有韌勁和那樣松散;
(一)科學制定鄉鎮村莊規劃。加強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與實施,強化對農村居民點有序調整與優化的科學引導。依據鄉鎮村莊規劃依法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農民自建住房。改進規劃編制方法,尊重基層實踐,便于農民直接參與,成果直觀易懂。
(二)開展工程項目與村鎮規劃一體化推進試點。以村莊道路、垃圾、污水治理、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為切入點,推進規劃編制和實施,吸納和引導各類建設資金有序投入,探索村莊人居環境治理新機制。
(三)采取措施支持國家貧困縣編制村鎮規劃。
二、穩步推動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
(一)組織實施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程。編制農村危房改造擴大試點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出臺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實施要求。抓緊制定農村危房鑒定標準。
(二)調研總結貴州省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經驗,適時召開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會,總結推廣試點經驗與做法。
(三)推動少數民族地區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合有關部門編制七省區定居工程規劃,組織動員有關力量,加大管理與技術支持力度,加強監督檢查與工程質量監管。
(四)組織研究農村住房建設政策,推動農村住房制度完善和改革,鼓勵農民投資改善自身的居住條件,拉動農村消費,擴大農民就業。
(五)探索按照城鄉有別、依法自愿、同一平臺、預留接口的思路,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登記發證工作。
三、加強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等制度建設
(一)修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按照國務院2011年度一檔立法計劃要求,組織全國力量,根據《城鄉規劃法》和農村改革發展的新要求抓緊修訂。
(二)完善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制度。在有關研究課題基礎上制定《鎮、鄉、村莊規劃編制辦法》、《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實施細則》等部門規章。
(三)修訂農村規劃建設相關標準。
四、繼續做好災區農村恢復重建工作。指導災區農村編制災后恢復重建村鎮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鎮鄉村建設規劃),按規劃要求有序恢復重建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對汶川地震災區農民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對災區農民抗震住房建設的技術援助,推進災區農村建筑工匠技術培訓與管理。
五、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一)編制發行《村莊整治技術手冊》與《村莊整治技術規范圖解》,繼續推動縣域村莊整治聯系點示范活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圍繞打造環境優美、生態和諧的宜居宜業新城區的發展思路,充分發揮轄區街道、鄉、場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積極發揮社會力量,共同促進我區市容環衛水平的提高,為落實市容環衛長效管理機制奠定基礎。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使全區各主次干道、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實現路面整潔、墻體干凈、店招規范、垃圾日產日清,徹底清除垃圾死角和道路兩側菜地等。
三、整治范圍及內容
以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下發的市容督查通報整改地點、路段、內容為重點整治對象(具體路段見附表),同時對各街道排查的市容衛生死角進行整治(具體見各街道整治明細)。
四、組織機構
成立區市容環境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五、責任分工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園區、街道(鄉、場)負責轄區內市容環衛專項整治活動。區建設環保局對中心區域的市容環衛專項整治活動進行指導、督查。城西港區管理局對城西港區的市容環衛專項整治活動進行指導、督查。出口加工區和汽車工業園分別對各自園區的市容環衛進行專項整治。
六、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專項整治時間安排為4月15日至5月25日,分四個階段進行。
1、準備階段(4月15-25日)。成立整治機構,做好重點整治路段、任務的調查摸底,制定實施方案,召開動員會,明確重點、目標、責任人。4月14日前,街道、鄉、場將整治方案報區整治辦公室(區建設環保局市容市政管理科)。區整治辦公室在4月25日前制定全區市容環衛專項整治方案。
2、整治階段(4月25日至5月10日)。責任單位按責任分工和實施方案,落實整治內容。各園區、各街道(鄉、場)分別負責牽頭組織一次干部職工和市民參與的清除垃圾死角、清理“牛皮癬”的義務勞動;同時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及時報道整治成果。
3、整改與鞏固階段(5月10日至5月20日)。責任單位對市容環衛專項整治效果進行自查自糾,市、區市容督查組對整治情況進行復查,對督查組提出的問題,再進一步整改到位。
4、完善長效管理機制階段(5月10日至25日)。鞏固市容環衛整治成果,起草《經濟開發區市容環衛長效管理辦法》(討論稿),廣泛征求意見并經管委會同意后下發,各單位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認真組織落實。區建設環保局對中心區域各街道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各園區參照中心區域市容環衛長效管理辦法,結合園區特點,自行制定并落實市容環衛長效管理實施細則。
七、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園區、各街道(鄉、場)、執法三大隊務必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街道、鄉、場要把市容環衛管理工作擺在重要工作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調度,分管領導要全力以赴抓落實,各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服務于轄區的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合力,圓滿完成整治任務。
(二)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和“一區多園、各負其責”的原則,中心區域內除路燈、綠化由區建設環保局市容科負責外,其余均由轄區街道負責。對以往已明確由街道清掃保潔的范圍,由街辦負責進行整治;社區公共場所由街辦督促社區居委會進行整治;物業小區、駐區企事業單位管轄的范圍,由街辦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治;對未按指定地點亂倒的建筑渣土由駐區執法三大隊負責清理;對業主不明,或無法確認業主的地段或區域,由街辦負責進行整治,并負責落實長效管理,其整治費用經整治領導小組核定后給予補助。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城規劃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縣城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五條縣城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市容市貌標準。縣城主要街道兩側及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桿、樹木、路牌等設施上晾曬衣服、吊掛物品。
第六條縣城中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的設置,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其使用或管理者應當定期維修、油飾或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城區設置標語、橫幅和張貼宣傳品,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報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定點定位懸掛、張貼。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區街道或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嚴禁在縣城主要街道、橋梁、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建物或其他設施。
占用道路、人行道、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場所停放各種車輛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警察部門批準,各種車輛應在劃定的泊位和標線內按規定有序停放。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確因建設需要挖掘的,必須憑規劃部門的審查意見,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九條禁止將爐口、排油煙窗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經設置的應當改造;禁止將飲食殘羹剩水倒入街道、人行道、樹穴等。
第十條在城區設立從事廢舊收購經營場所和車輛清洗經營場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規定。
工商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的縣城規劃布點要求,注冊登記從事廢舊物品收購和車輛清洗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不得在縣城中心控制區域內注冊登記新的從事廢舊物品收購和車輛清洗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
城管、工商、環保等部門要加大對城區廢舊物品收購和車輛清洗經營場所的監管力度。
第十一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組織。
第三章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管理
第十二條凡在縣城規劃區內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1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辦理處置手續,簽訂消納、運輸合同和《運輸保潔責任書》,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向城市管理部門遞交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報告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消納處理方式;
(二)與消納處理單位和承運單位的合同;
(三)工程項目所需砂、礫、石等散裝建筑材料的數量;
(四)與城市管理部門簽訂的《運輸保潔責任書》。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據實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對不予核準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數量和場地處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須變更時間、數量和消納場地的,應提前3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處置變更申請,經批準后,重新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十六條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明確所需建筑垃圾的數量、種類和時間要求等,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安排和調運。
第十七條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區建筑工地的監督管理,縣城規劃區內工程施工場地必須做到:
(一)臨街應當設置圍擋,采取遮擋措施,根據需要設置不低于2米高的圍墻、圍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二)施工作業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揚塵措施;
(三)建筑物拆遷時,施工單位應采取灑水、設置密閉式防塵網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運輸車輛離場前應當沖洗車體,不得帶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3日內及時清除施工現場堆放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的處置收費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所收款項全額上交縣財政,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九條各類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體組織實行專業化密閉式運輸。
經營建筑垃圾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體組織,應當擁有專用密閉運輸設備和車輛,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資質。
第二十條凡承擔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或自行安排車輛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5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線路、時間、方案及運輸車輛的資料、數量,經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組織實施。
未經批準,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運作業。
第二十一條從事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二)按照標準進行密閉化改裝;
(三)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按時進行運輸資格審驗;
(四)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承運建筑垃圾或散裝建筑材料的運輸單位或者個體組織,應當在運輸前持承運合同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申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從事建筑垃圾或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的單位和個體組織,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擅自改變運輸線路和時間;
(二)承接無《建筑垃圾處置證》或未辦理流散體申請備案手續的運輸業務;
(三)運輸車輛超載行駛。
第二十四條運輸散裝貨物、液體、工程渣土、垃圾、糞便等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避免流散貨物泄漏、散落或飛揚;裝卸貨物后,應及時清理場地,以保持周圍場地的干凈整潔。
第二十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由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有計劃地進行建設與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損壞其設施。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規劃建設部門將城區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筑垃圾場地的設置應具有規劃建設部門的選址意見。
第二十七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地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條件;
(二)相應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齊全;
(三)場地的排水系統完善、合理;
(四)設置不低于2米高的實體圍欄,實行封閉式管理;
(五)完善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滅蚊蠅等設施,符合環境衛生要求;
(六)配備專人管理,制定場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車輛進入消納場地、回填施工場地和建筑施工工地,應當自覺接受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并按指定的區域傾卸。
第二十九條入場棄置的建筑垃圾應當分類堆放、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整潔。處置建筑垃圾應當采取回填夯基、填洼還耕、堆山造景、廢渣制磚等多種有效途徑,實現建筑垃圾的再生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建筑垃圾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險性廢棄物。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禁止將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內,或者棄置于河溝、街道空地、綠化帶及其它非指定地點。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縣城規劃要求,統一組織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區環境衛生設施應隨城市發展需要按標準配置并逐步更新,布局合理;鼓勵社會資本融資興建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三條縣城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應當規劃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納入工程竣工驗收范圍之中。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遷移的必須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然后按照先建后拆的要求進行。
第三十五條城區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城區主要出入口通道,由環衛專業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居住區由所屬居委會或委托物業公司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負責其內部區域和包干區(責任區)的衛生管理,愛衛辦負責每月組織一次全縣國衛生大掃除活動,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實行每月檢查通報制度。
第三十八條縣城集貿市場,由市場服務管理部門組織人員清掃、保潔,并負責垃圾清運、處理。
第三十九條街道綠化帶、花壇綠地內的垃圾以及修剪樹枝產生的垃圾,由綠化養護部門負責清理。
第四十條嚴格落實“門前三包”制度,主要街道兩旁固定店面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容器并放置在不影響公共衛生的地點,由環衛專業部門定時上門收集,不得將廢棄物傾(掃、倒)入人行道、街道或綠地等公用設施內;各種零攤點經營者應自備清掃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時清掃、收集其產生的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城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必須圈養,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第四十二條處理帶有病菌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工業廢渣,應當向衛生和環保部門報告登記,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實施無害化處理,按指定的線路、地點密封清運、填埋或者焚燒。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物,必須向環保部門報告登記,并在指定的地點處置,嚴禁混入其他垃圾內或者自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環衛專業單位統一負責城區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并按規定的標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四條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等廢棄物;
(二)亂倒糞便、垃圾和任意拋棄動物尸體;
(三)未經處理排放污水;
(四)隨地堆放、焚燒垃圾等廢棄物;
(五)其他污染城區公共場所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商店門前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貨物、箱筐等;經批準在街頭臨時增設的銷售網點應當設置護欄,設置垃圾容器,保持場地潔凈。集貿市場逐步推行蔬菜凈菜上市。
第四十六條垃圾收集運輸應當逐步實現容器化、密封化、機械化,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處置場地應當保持整潔,不得污染周圍環境;垃圾中轉站、各種垃圾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經常保持完好、潔凈,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第四十七條大力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實行一次性收集、一次性裝運,嚴禁將垃圾遺落街道。
第四十八條凡從事城區生活垃圾袋裝經營性收運服務的單位,應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從事經營性收運服務。
第四十九條個人、單位、經營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自行收集,裝入垃圾專用袋嚴密封裝,按規定投(運)送到指定的垃圾屋或收集點,由環衛專業部門統一負責清運;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自行負責袋裝收集,并運送至垃圾中轉站。
第五十條對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生活廢棄物,應按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投送到指定的收集點,由環衛部門組織專項收運,并按規定交納服務費。
第五十一條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將工業垃圾、建筑垃圾、特種垃圾等其他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五十二條不準扒揀垃圾容器內的垃圾,禁止隨意點火燃燒垃圾容器內的垃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
第五十四條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罰沒票據,所罰款項全部上交財政專戶。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建筑裝修 節能環保 可再生能源
節能減排,全民行動。
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了“節能減排”這一能源發展戰略。
節能減排有廣義和狹義定義之分,廣義而言,節能減排是指節約物質資源和能量資源,減少廢棄物和環境有害物(包括三廢和噪聲等)排放;狹義而言,節能減排是指節約能源和減少環境有害物排放。
為了加快發展現代能源產業,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努力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繼續為世界經濟發展和繁榮作出更大貢獻各行各業都在加強節能減排工作,其中建筑行業也是重中之重。
為了貫徹室內裝飾裝修行業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國節能環保裝飾裝修認證指導中心和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室內環境監測委員會對此作了深刻的解讀對建筑節能的必要性作了簡要分析,即就近利用可再生能源及對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同時提出建筑節能應包括建筑物本體節能建筑用能系統節能及行為節能,從而提出應對項目咨詢監理及能源管理節能改造大力扶持,指導建筑節能減排朝向更合理的方向發展根據我國國情,建筑裝飾節能減排重點應注意以下幾個環節:
1、建筑裝飾裝修的建造環境
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在建筑工程占有重要的比例,在一些高檔建筑設施建設中,裝飾裝修的費用已占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室內裝飾裝修行業也面臨著貫徹落實規范,創建節能型裝飾裝修工程問題不僅要切實降低建筑施工過程中的能耗,更重要的是努力確保每年新建的每一個項目確實都能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通過推廣一次性住宅裝修,逐步實現家庭裝修工廠化裝配化批量化,達到裝修工程的節能節材和環保要求眾所周知,二次裝修浪費嚴重,同時也會污染環境,另外房屋在二次裝修時,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噪音粉塵污水建筑垃圾等環境污染再加上部分居民在裝修時擅自破壞房屋主體結構,造成安全隱患;消費者裝修時費時費力,二次裝修存在諸多弊修質量無法保障等因素端因此必須把節能減排落實到每個裝修家庭和裝飾裝修工程。
2、建筑裝飾裝修節能的幾個環節通過科學管理和應用適用的先進技術,切實降低建筑物在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減排的法律制度和技術規范,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節能設計注意施工管理和材料產品選購等三個環節:⑴進行裝修的節能設計和建筑工程節能實施一樣,裝飾裝修的節能也要注意從設計開始注意在裝飾裝修設計時,就注意根據房屋本身的節能效果和業主的使用要求,進行節能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包括房屋的圍護結構設計節能節電節水材料和產品的設計等等;⑵推廣使用節能材料和產品在裝飾裝修工程中推廣使用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施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在建筑裝飾裝修時設計安裝節電節水型器具⑶施工管理環節一方面裝飾裝修的施工單位注意保護已有節能建筑的節能結構和設施,在裝修中不破壞另一方面,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施工,保證節能施工的節能效果另外,在施工中還要注意在裝修工程中節約材料,減少浪費。
3、 建筑裝飾裝修的節能施工及改造的幾個重點通過科學開發和有效推廣可再生能源的工藝技術和先進設備,盡量減少建筑對一次性能源的依賴有針對性地重點改造那些能耗高的部位,以大力提升既有建對建筑中的常規能源系統的優化利用在筑的節能性能滿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的基礎上,減少建筑對常規能源的需求量⑴墻體屋面地面門窗等節能工程方面。改造門窗和墻體的保溫性能,墻面有內保溫層,在裝修時不要破壞掉如果設計方案是將陽臺與居室打通,就要在陽臺的墻面頂面加裝保溫層。家住頂層的住戶,還可在做吊頂時,在紙面石膏板上放置保溫材料,以提高保溫隔熱性⑵采暖節能工程方面:①采暖系統的制式,應符合設計要求;②散熱設備閥門過濾器溫度計及儀表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不得隨意增減和更換;③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熱計量裝置水力平衡裝置以及熱力入口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并便于觀察操作和調試;積極穩妥的采用各種先進的設備技術措施,確保空調系統在最優化的狀態下運行,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結合當地實際條件,選擇優化的采暖空調系統方案利能源供應形式。⑶配電與照明方面: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①滿足建筑物的功能;②考慮實際經濟效益,不能因為節能而過高地消耗投資,增加運行費用,而是應該讓增加的部分投資,能在幾年或較短的時間內用節能減少下來的運行費用進行回收;③節省無謂消耗的能量同時在選用節能的新設備上,應具體了解其原理性能效果從技術上經濟上進行比較后,再選定節能設備,才能真正達到節能的目的在建筑規劃和單體設計中要充分考慮利用自然采光;合理設計照明點;采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設備;要設計相應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⑷水資源應用方面:在建筑設計中,努力提高水循環利用率和用水效率,減少污水排放量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水資源,減少建筑污水的排放量,實現建筑用水的良性循環;合理設計給排水系統通過給排水管道的合理設計,在日常使用和管理中防止跑冒滴漏,以降低資源的損耗節水的重點是廚房衛生間設備的選配與安裝,選用節水馬桶和節水洗浴器具,倡導低碳環保。在發達國家,建筑全過程的資源節約已經擴展到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提高居住舒適性等更廣泛領域,并向全世界推廣。
建筑裝飾行業是一個高消耗的服務性行業,裝修施工過程中的設備水平材料水平直接決定了一個工程的能源消耗和資源利用效率。當前諸如工程垃圾排放量大等行業運行狀態,離國家大力倡導節能減排裝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彌補這個差距,需要我們全行業所有從業者提高意識,在日常的工作,特別是材料采購現場管理主導技術等方面。在工程的設計面,我們進行變革,才能逐步走向符合低碳經濟要求和可持續發展要求的這樣一個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1 肖元真,王雁,等,實施節能減排的保障機制探析重慶文理學院學報 社會科學版(J.) ,2010,29 1 ∶92-97.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統一處罰標準,規范執法行為,保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臨沭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臨沭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因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事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污物、亂倒污水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電線桿、汽車站點等設施及樹木上亂貼、亂畫、亂寫、亂刻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在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擺設或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垃圾、糞便的,個人每次罰款5元至20元,單位每次罰款50元至200元。不按規定的地點傾倒垃圾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10元至500元罰款;
(六)貨運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元罰款;
(七)攤點的經營者不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八)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對產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不按規定進行專門處理的,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九)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臨街工地不設置圍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出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七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按每只禽20元、每頭畜50元處以罰款。
第八條未經有關部門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按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組織,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城市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0%的罰款。
第十七條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依據《山東省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所建工程設施。
第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建筑小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
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損壞或者拆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傳統建筑物、構筑物、街區,占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道路、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的,依據《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
對不服從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依據建設部《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擅自侵占游樂園綠地的,依據建設部《游樂園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開山、采石、建墳的;
(二)損壞文物古跡的;
(三)砍伐、損毀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樹木的;
(四)捕獵野生動物和采集珍貴野生植物或者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生長環境的;
(五)在主要景點設置商業廣告的;
(六)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物的;
(七)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火爆竹的。
第二十七條在風景名勝區內未領取風景名勝區建設選址審批書或者建設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的,依據《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可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屬不準建設的項目,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刻字立碑、設立雕塑的,依據《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從事商業、食宿、廣告、娛樂、專線運輸等經營活動的,依據《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第三十條在城市道路設計、施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的;
(二)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的;
(三)未對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及時修復、正位或補缺的;
(四)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二)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三)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四)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八)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五)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六)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擅自占用或者毀壞市政公用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地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獲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用事業生產經營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有關設施和防訊設施的,依據《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的;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的;
(四)傾倒燃氣鋼瓶殘液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
第四十一條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的;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的;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的;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的。
第四十二條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四十三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施工,違反下列規定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周邊應當設置高度1.8米以上的圍檔,不得高空拋撒建筑垃圾。對土堆、散料應當采取遮蓋或者灑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裝卸車不得凌空拋撒,車輛不得沾帶泥土駛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澆注量超出規定的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攪拌混凝土。采用現場攪拌的,必須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
(四)拆遷造成揚塵的,應當隨拆隨灑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應當實行封閉式作業。施工棄土、廢料必須及時清運。堆放施工棄土、散料的,應當采取灑水或者遮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四十四條在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在城區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非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城市市區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在城市市區內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十三條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蒼源河兩岸(城區內)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商販,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擅自改變指定的經營場所,隨意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蒼源河兩岸(城區內)等公共場所設點經營,不服從監督管理的,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城市道路上不按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禁止泊車的人行道上停放,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的規定,予以警告并責令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違反規定,在禁止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關于臨時停車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二)交叉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臨時停車的。
第五十八條非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在城市區內不按規定地點停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五十九條故意毀損、移動、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在城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害安全視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六十一條依法行使有關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章城區河道管理
第六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窯、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五)未經批準在城區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六)違反規定,圍墾城區河流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罰款;
(八)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九)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漁具,并處以罰款:
(一)在城區河道范圍內炸魚、毒魚的,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使用電力捕魚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使用禁用的漁具或使用不合格網具進行捕撈的,處以50元至1000元罰款;
(四)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非機動漁船處5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機動漁船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暫行規定所規定的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臨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count:2.0"align=left>第四十九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城市市區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在城市市區內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十三條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蒼源河兩岸(城區內)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商販,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擅自改變指定的經營場所,隨意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蒼源河兩岸(城區內)等公共場所設點經營,不服從監督管理的,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城市道路上不按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禁止泊車的人行道上停放,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的規定,予以警告并責令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違反規定,在禁止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關于臨時停車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二)交叉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臨時停車的。
第五十八條非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在城市區內不按規定地點停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五十九條故意毀損、移動、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在城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害安全視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六十一條依法行使有關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章城區河道管理
第六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窯、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五)未經批準在城區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六)違反規定,圍墾城區河流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罰款;
(八)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九)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漁具,并處以罰款:
(一)在城區河道范圍內炸魚、毒魚的,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使用電力捕魚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多元投入,完善設施夯實環衛工作硬件基礎
環衛設施是搞好環衛工作的基礎。瑞金作為革命老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起點低、不配套,加上近年來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規模迅速擴張,建設投入不足、環境質量不高的矛盾日益顯現。面對這種現狀,瑞金市政府為打造潔凈城市,首先搞好城市環衛設施建設規劃。根據全市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一次規劃,分步實施”的要求,對垃圾處理場、垃圾中轉站、主要街道公廁、垃圾箱等環衛設施進行合理布局。對城市房地產開發要求配套建設公共環衛設施,對新區開發預留環衛設施用地。同時,建立多元投入機制。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礎上,對城管資源進行市場化運作,為環衛設施建設籌集資金。去年對金龍、金沙、瑞明環島廣告牌位經營權成功進行拍賣,實現收益7萬元。同時,按照“誰建設、誰受益”原則,引進民間資金200萬元建設環衛設施。近年來多方籌資共改建和新建9座垃圾中轉站、水沖式公廁12座,旱式公廁7座,購置了3部環衛車輛,添置垃圾箱200多個。在建設環衛設施過程中,瑞金還特別注重塑造特色,精心設計公廁形象,把城市標志形象廣泛運用于垃圾桶、欄桿等設施,讓環衛設施既獨立成景,更與周圍環境和諧統一。
建章立制,深化改革著力構建長效管理機制
瑞金圍繞構建長效管理機制目標,從制度建設入手,下發了《瑞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標準》、《瑞金市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實施細則》、《渣土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實行上門收集垃圾和上街撿拾垃圾制度;加強了建筑工地管理,一律實行圍場作業,工地出入口設置沖洗臺和緩沖梗,硬化出入口;實行建材、渣土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制度,有效防止了車輛運輸建材、垃圾遺灑現象。同時,理順管理體制。由環衛局全面接管了老城區小街小巷、工業園區垃圾清運工作,改變了多頭管理、衛生死角多的狀況;組建建筑余土管理所和專項環境衛生管理小分隊,有效地解決了亂拉、亂運、亂倒建筑余土、廢土和垃圾的難題。瑞金還大膽對城區清掃保潔權進行市場化運作,實行公開招標,將城西開發區15.7萬平方米、紅都大道西延和龍珠路等路段的清掃保潔權轉讓給贛州市朗士杰保潔公司,每年節省資金23萬元,提高了作業質量。
規范管理,提升素質加強環衛隊伍建設
環衛工作是集苦、臟、累、臭于一身的服務性工作,瑞金市環衛工作部門立足自身實際,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隊伍建設。首先是加強宗旨意識教育。瑞金市全面加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積極倡導“臟了我一人,換來萬家潔”的良好風尚,開展衛生路段、“城市美容師”等各項評比活動,增強了環衛工人的責任感、榮譽感和愛崗敬業精神。其次是加強工作考評。通過建立職工檔案,實行動態考核,掛牌上崗,并采取每月定期檢查與隨機督查相結合,工作實績與民意測評相結合,堅持周督查、月匯總、年終考評制度,考評結果與獎懲、晉升和職工利益相掛鉤,采取考核公示的辦法進行綜合考評。一系列的制度建設有效地改變干部職工的工作作風,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推行人文關懷。加強隊伍建設,必須體現對環衛工作更多的支持和理解。瑞金市在財力十分有限的情況下,及時調整了清掃員的工資,為臨時環衛工人繳交了養老保險費,免費為環衛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去年暑季開始,我市還啟動了“送涼”工程,堅持每天二次送解暑涼茶下環衛一線,解決了環衛工人工作期間易渴、易中暑的問題,穩定了隊伍,調動了工作積極性。
營造氛圍,全民參與增強環衛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