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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監理;安全生產;監理的安全責任
參建各方必須正確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近期全國各地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發,這些事故不但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而且在社會上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是指在工程建設生產過程中,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使勞動生產在保證勞動者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順利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關系社會的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安全責任。為了確保安全生產,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實行,正式提出了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應承擔的安全監理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責任。條例第14條明確了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的職責: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工程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條例第57條明確了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是建設工程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實施,是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中加強安全管理、控制重大傷亡事故的一種有效手段。參加各方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對安全生產投入進行控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現狀不容樂觀。近年來,我國對監理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中法律責任的追究導致許多優秀監理人員談虎色變。優秀監理人員無所適從,甚至流失。監理人員應如何有效開展安全監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掌控能力是現階段監理從業人員面臨的新課題。
3. 組建健全的安全組織機構,提高監理部安全生產預控力。
3.1. 組建健全的安全組織機構,總監對其項目監理部的安全工作負責。
3.2編制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細則,明確各監理人員在安全監理、文明施工中的人員配備、分工,責任。
3.3對安全安全危險源分析、預控
建筑施工業是一個事故多發的行業。建設工程的特點決定了施工生產的不安全隱患多存在于高空作業、交叉作業、垂直運輸、個體勞動保護以及使用電氣工具上,傷亡事故也多發生在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坍塌及拆除工程坍塌等方面。
針對安全生產的特點,監理部做好施工安全危險源的分析和預控。危險源分為存在施工活動場所及施工場所周圍區域。
3.3.1施工活動場所隱患源分析:
(1)腳手架(包括落地架,懸挑架、爬架等)、模板和支撐、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安裝與運行,人工挖孔樁(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結構工程或臨時建筑(工棚、圍墻等)失穩,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2)高度大于2 m的作業面(包括高空、洞口、臨邊作業),因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或無防護設施、人員未配系防護繩(帶)等造成人員踏空、滑倒、失穩等意外。
(3)焊接、金屬切割、沖擊鉆孔(鑿巖)等施工及各種施工電器設備的安全保護(如:漏電、絕緣、接地保護、一機一閘)不符合,造成人員觸電、局部火災等意外。
(4)工程材料、構件及設備的堆放與搬(吊)運等發生高空墜落、堆放散落、撞擊人員等意外。
(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淺巖基及隧道鑿進等爆破,因誤操作、防護不足等,發生人員傷亡、建筑及設施損壞等意外。
(6)人工挖孔樁(井)、隧道鑿進、室內涂料(油漆)及粘貼等因通風排氣不暢造成人員窒息或氣體中毒重大危險源。
(7)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臨時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護不到位,造成火災或人員中毒意外;工地飲食因衛生不符合,造成集體中毒或疾病。
3.3.2施工場所周圍地段隱患源:
(1)鄰街或居民聚集、居住區的工程深基坑、隧道、地鐵、豎井、大型管溝的施工,因為支護、頂撐等設施失穩,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場所破壞,往往引起地面、周邊建筑的坍塌、坍陷、爆炸與火災等意外。
(2)基坑開挖、人工挖孔樁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圍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勻沉降而傾斜、開裂,倒塌等意外。
(3)鄰街施工高層建筑或高度大于2 m的臨空(街)作業面,因無安全防護設施或不符合,造成外腳手架、滑模失穩等墜落物體(件)打擊人員等意外。
(4)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淺巖基及隧道鑿進等爆破,因設計方案、誤操作、防護不足等造成發生施工場所及周圍已有建筑及設施損壞、人員傷亡等意外。
3.1.3對安全危險源的預控
分析識別了工程項目的危險源后,即可對危險源進行安全風險評價,評價圍繞可能性和后果兩個方面綜合進行,一般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危險源的評價,讓每個監理人員充分參與,詳細了解一般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的分布范圍和存在時段,以便能針對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對危險源的預控,應按危險源的評價分級分別對待。一般危險源可督促施工單位按現有的安全控制措施,加強安全管理。對于重大危險源,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具體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控制措施,改善相應的計劃。其后進行控制措施計劃,其結果應形成書面記錄,一般可與危險源識別、評價結果合并列表記錄。在控制措施計劃實施前還應進行充分性評審,其主要內容是計劃的控制措施是否能使施工安全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或可容許的水平。是否會產生新的危險源、安全防范資金是否能夠保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4監理工程師控制安全生產的方法
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施工過程體現在一系列的現場施工作業和管理活動中,作業和管理活動的效果將直接影響到施工過程的施工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理著重體現在對作業和管理活動的控制上。為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工程師要對施工過程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控制,對整個施工過程要按事前、事中及事后進行控制,重點要突出事前和事中控制,這與安全生產方針所凸顯的“預防”相符合。同時要采取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合同措施等方法,加強對施工安全的控制。確保安全控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貫穿、覆蓋于整個工程項目。
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的控制主要體現在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所承擔的四大監理職責:審核查驗職責、安全檢查職責和督促整改職責、報告指責,即施工過程安全監理的方法和手段,具體闡述如下。
4.1審核技術文件、報告和報表
對技術文件、報告和報表的審核,是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審核內容:承包單位開工(復工)報告、工程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有關技術證明文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有關安全物資的檢驗報告、反映工序施工安全的圖表、有關安全設施和施工機械驗收核查資料、工程安全防護措施費等。通過審核,第一時間根本性地掌控安全生產。例如:在審核塔吊進場報驗時,能禁止不合格塔吊進場,為后續工程安全生產奠定了基礎。
4.2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1)現場安全檢查的內容。①監督、檢查在施工作業和管理過程中,施工人員、機械設備、材料、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操作以及施工環境條件等是否均處于良好的狀態,是否符合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若發現有問題及時糾偏和加以控制;②對于重要的和對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序、工程部位、作業活動,監理人員還應在現場對施工過程進行監控;③對安全記錄資料進行檢查,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
(2)現場安全檢查的類型有日常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檢查、季節性及節假日后安全檢查等。
(3)現場安全檢查的方式。①旁站。旁站是指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在施工階段,許多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隱患是由于現場施工或操作不當或不符合標準、規范、規程所致,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往往帶來安全事故的發生。一旦安全事故發生后,就會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通過監理人員有效的現場旁站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并及時解決問題,能有效地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定旁站的工程部位、工藝和作業活動,應根據每個建設工程的特點、重大危險源部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水平等決定。一般而言,高空作業、爆破作業、深基礎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等高危作業應進行旁站監控。②巡視。巡視是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及工序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巡視不限于某一部位及工藝過程,其檢查范圍是施工現場的所有生產安全狀況。③平行檢驗。平行檢驗是監理人員利用一定的檢查檢測手段,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和檢測的活動。平行檢驗在安全技術復核及復驗工作中采用較多,是監理人員對安全設施、施工機械等進行安全驗收核查,做出獨立判斷的重要依據之一.
4.3安全隱患的處理
監理人員應按下列規定對事故安全隱患處理:
(1)監理人員應區別“通病”、“頑癥”、首次出現、不可抗力等類型,要求施工單位修訂和完善安全整改措施。
(2)監理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隱患原因進行分析,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安全事故整改措施經監理人員確認后實施。
(3)監理人員對檢查發現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應立即向責任人當場指出,督促立即糾正。
(4)監理人員對事故安全整改措施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跟蹤檢查,保存檢查記錄。
(5)發現存在工程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4工地例會和安全專題會議
(1)工地例會是施工過程中參加建設工程各方溝通情況,解決分歧、形成共識、做出決定的主要渠道。通過工地例會,監理人員分析施工過程的安全狀況,指出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完成。
(2)針對某些專門安全問題,監理人員還應組織專題會議,集中解決較重大或普遍存在的安全問題。
4.5規定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4.5.1規定雙方必須遵守的安全監理工作程序,這也是監理人員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安全控制的必要手段。
4.6安全生產獎懲制
執行安全生產協議書中安全生產獎懲制,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促使施工生產順利進行。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責任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一、 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建設工程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應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做出了相應規定,用以保證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同時必須依法履行義務、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1.1 建設單位主要的安全責任
1.1.1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必須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依法對格參建單位履行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1.1.2 建設單位要針對工程的特點、位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計算安全生產費用,并在編制工程概算時列入專項資金。針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需要的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必須達到國家檢測的合格標準。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預,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1.1.3 建設單位必須制定建設工程安全實施方案、安全生產措施等有關資料, 并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及相關部門申報、備案。
1.2 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2.1 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范、規程進行勘察,對于勘察成果的真實、準確性負責,同時必須達到安全生產的要求。
1.2.2 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勘察作業,對于有地下管線的地區,要根據各部門提供的位置圖及會簽文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證各類管線的正常使用;確保作業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各類設施不受干擾和安全使用。
1.2.3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合理設計,從設計階段開始注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把住源頭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要根據規范、規程及強制性標準等規定,以充分考慮施工安全作業為前提, 將涉及安全生產隱患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應明確標注在設計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產指導意見。
1.3 監理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3.1 工程建設準備階段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及監理規劃編制完成“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并對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進行專項審查,有針對性的提出反饋意見或審查合格予以批準實施。
1.3.2 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的方法,對工程建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控制,及時查處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按照相關程序處理安全事故,并依據安全事故等級的處理程序及時報告。
1.3.3 工程監理單位及派出的項目監理部,必須嚴格要求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 規范、規程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安全監理活動,依據合同規定的范圍,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1.4 建設項目設備供應、工機具提供單位的安全責任
1.4.1 建設工程采購的機械設備和配件,必須選擇正規的企業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防范配備好各種設施和裝置。
1.4.2 建設工程租賃工程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時,必須驗明相關部門頒發的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同時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應明確租賃期限、維修責任、保養周期、配件供應、運輸責任及各項費用等。
1.5 施工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5.1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承攬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5.2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必須由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經安全培訓合格后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組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進行全面管理。
1.5.3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總承包單位負責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分包單位要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不服從管理出現安全生產事故, 分包單位承擔責任。
二、 建設工程主要的安全生產措施
2.1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等個參建單位提供完整、準確、真實的地下地上的有關資料。
2.2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達到合格的方可上崗操作,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3 施工單位必須以施工現場為單位設立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機構,按相關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
2.4 監理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特點、規模、結構類型,依據監理規劃,有針對性的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包括:安全監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術方案、措施等審批流程;安全事故發生時的應急預案;安全事故發生時的申報程序;按安全事故級別配合調查處理方案。
根據《關于開展落實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年工作實施方案》、《自治區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及關鍵崗位人員管理若干規定》、《關于進一步強化落實我區建筑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通知》、《關于加強全區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規定》和市安委會《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推進方案》要求,為進一步強化落實我市建筑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抓好建筑領域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可靠、安全受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按照建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活動要求,各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以及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均要按照法律賦予的安全生產職責,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落實執行。各企業必須制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年的相關文件,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自部署、親自帶隊組織開展本企業的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和落實隱患整改工作,并形成企業檢查工作通報,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工程動工破土作業前,要做好與供水、供氣、供電等企業的聯系配合工作,對作業面的地下管線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施工前按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采取安全措施組織施工。
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指導,按照企業“必須執行的規定、必須履行的職責、必須具備的安全條件、必須執行的行業標準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等要求,責成企業主動全面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改,實現由“政府抓安全”向“企業要安全”轉變。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對轄區建筑工程進行日常監管中,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制定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年實施方案和排查檢查文件,是否認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糾、是否落實隱患整改工作。對企業存在不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義務,發現一處處罰一處,對不履行建筑安全生產責任、降低安全生產作業條件和事故責任企業及負責人,依照法律規定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限制企業參加招投標活動,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注冊執業人員記載不良行為和停止執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清出建筑市場。
二、全力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提升年活動
為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意識,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全面提升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切實保障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市政府將2014年確定為市“建設工程質量提升年”,我局制定了《市2014年建設工程質量提升年活動實施方案》,要求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商混生產企業要進一步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各建設(開發)、監理、施工企業,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建設工程質量提升年的實施計劃,并開展認真徹底的自查自糾活動,深入細致地發現問題,邊查邊改,消除隱患。
各質量監督站在對轄區建筑工程進行日常質量監督中,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是否制定2014年建設工程質量提升年活動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活動情況,對檢查發現的質量問題是否邊查邊改,消除隱患。
三、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進一步強化對“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監理企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部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依法履行法律責任和崗位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管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以及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強化企業及人員對工程現場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的控制,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積極開展創建質量安全標準化工地活動
倡導各施工企業按標準化施工,爭創區市各級安全文明標化工地。2014年,政府投資重點項目、保障性住房、一類取費的工程項目和一級及其以上建筑總承包施工資質企業施工的工程項目,必須實施質量安全標準化工地管理,二級建筑總承包施工資質企業施工的工程項目,其標準化工地達標率不得低于企業在本市施工項目總數的80%,總體我市標準化工地達標率不得低于80%。重點推廣安全防護設施的定型化、標準化、工具化,塔吊監控設備和遠程監控系統等先進的安全防護措施。杜絕使用不合格安全網、不符合消防規定的臨設、不符合規定的起重機械,強化建筑工地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和企業崗位人員安全履職。通過標準化,提高企業管理能力和生產水平;通過標準化,減少各類質量安全隱患;通過標準化,提升建筑行業的整體水平。
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施工企業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主要內容,而建立施工安全管理體系必須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安全生產 ”是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安全工作的好與壞直接決定著施工企業的前途和命運。擁有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可以使國家和集體財產免受損失,職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也能給施工企業帶來非常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否則會給施工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一、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特點
1、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是一次性安全管理
因為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都具有單一性,因此其與其他產業如制造業的重復生產有著本質的區別,建設項目的一次性特征,對項目生產的知識和經驗的累積都有著較高的要求,而且本次安全管理的知識和經驗,無法或者說很難再應用到其他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中。
2、施工現場具有不確定性
建設項目施工過程往往是高空露天作業,很容易受到自然條件的影響,而且在工程項目中的生產地點也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工程項目需要不斷的變換場地,具有較大的流動性,而且生產周期很長,影響作業質量的可變性因素較多,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難度較大。
3、資金投入金額較大
建設項目往往都是以大量的資金投入作為基本前提,比如三峽工程,僅一天的工程投資就達到了3223 萬元,巨大的資本投入使得項目安全管理受到多方面條件的制約,一方面是對施工資源具有較大的約束,另一方面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也較大。同時也受到社會政治的影響。
二、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措施
1、建筑工程項目勘察設計階段安全管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項目勘察設計階段,建設單位務必要以書面形式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所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水、 電、 氣、 熱 、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及地質資料等相關事項簽定合同,這樣起到在建設工程項目過程中的制約作用。 具體要求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進度中應當提供建筑工程全面、 準確的地質測量和水文資料,并按照建筑安全標準進行設計,以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和作業人員的安全。
2、 建筑工程項目準備階段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項目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由具有一定資歷理論基礎和豐富工程項目經驗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同共參與,其中在承攬項目的技術和安全要求上具體載明;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的相關作業環境和建設工程項目相關安全措施,所需費用以專項費用來計提,不要列入建設工程項競價來算;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規范中,承包單位建設全程安全業績要納入評標標準;由相關建設工程項目安全專家來參與安全方面的評標工作。 制定合理工期,建設單位要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監督單位簽定合同。 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之前,應當向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其中包括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該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建筑工程項目單位在備一切相關建設工程項目材料中,不得購買或者強行要求建設施工單位購買、 提供、 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建筑材料、防護用品及機械設備;不得為施工單位指定上述產品的生產廠 、供應商 、生產經營單位為建筑工程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 、零配件、 建筑材料等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噪聲控制標準,并按照生產和安裝標準對其產品配齊有效的保險、 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同時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 規范;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產品的技術性能 、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 。這項工作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能,保質,安全上起重要作用。 要做到把材料全方位、 全過程的安全檢測,評測,驗收管理。 在建設工程項目的現場勘察、 設計到竣工驗收等一系列安全工作上有意識科學地進行策劃、 組織、 指揮協調 、監督控制和改進來發展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和項目部組織施工技術人員編制施工安全方案。 審批后的施工安全方案即是作為建設工程全程項目安全施工的依據。 施工安全單位,由材料部門根據項目部編制方案產品來采購和領用,如施工過程中發現超出安全的用料,材料管理人員必須立即查核,必須保證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用料方案標準來對材料使用,強化材料安全的嚴格性。 公司材料采購實施招投標,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材料由公司安編制審核通過的方案清單來對材料采購,來例于安全范圍的其它材料由項目部自行采購,采購時采用 “安全評測,總量訂貨,分批采購” 出現安全和積壓 、浪費、 材料的采購量和單價要有專門機構監控。 項目部應使用委托書約定所委托的采購材料的質量、 價格、 服務、 驗收辦法、 交貨時間,保證工程的進度而出現安全問題。
3、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項目監理單位要將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審查相關內容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監理范圍,具體要做到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安全、質量、工期和投資四項同步控制。建設工程項目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違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以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核心的分級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工程師,并向工程項目派駐項目安全工程師。項目安全工程師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有效運行和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人員、物資、經費等資源計劃,對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參與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糾正和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驗證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分階段向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申請安全審核。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針對下列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臨時用電工程;垂直運輸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同時,進入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和吊裝、提升機械設備應當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天氣條件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上級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4、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安全管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完成之后,施工單位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同時對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和整理,對項目竣工階段的各項指標進行安全評價,同時向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單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資料》,只有提供完備的項目竣工安全管理的相關資料,才能夠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給予客觀的評價,施工企業提供的安全管理相關的資料,也是評價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是否實現了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依據,同時也是工程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成果進行評價和考察的一個參考依據。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提交的安全管理資料應當確保其正確性和客觀性,該資料的完善程度和準確程度,直接體現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和管理的相關工作工作是否有效的執行,這其中應當包括:臺賬、報表、原始記錄等,并按有關規定去建立、收集和整理,確定種類、格式;確定安全部門或相關人員,收集、整理包括分包單位在內的各類安全管理資料,進行標識、編目和立卷,并裝訂成冊;安全記錄的貯存和保管,要有專人負責,貯存的環境應利于保存和檢索。
綜合上述,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安全生產永遠是第一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其施工質量的好壞,因此,需要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各個階段都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每一個環節都順利完成,以此確保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不受影響,使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凸顯,促進我國建筑業和建筑施工企業的迅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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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監理、安全、控制
隨著建筑行業體制改革的發展及深入,建設管理制度的全面推廣,參與建設工程的各參建單位都已經認識到: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僅是員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保障,也是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和發揮投資效益的基礎。為此,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頒布第393號令通過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并于2004年2月1 日起實施。隨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安全監理工作成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質量、進度、投資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目標控制體系,并在監理委托合同中以合同條款的形式予以明確。隨著安全監理的加入,擴大了監理的業務范圍,增加了監理單位的責、權和應履行的義務。
一、學習條例.充分認識安全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我國第一個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行政法規:
《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條例》第16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上述規定明確地表達了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責任,使監理工作在原來的“質量、進度、投資”三控制,“合同、信息”兩管理,組織協調的基礎上,增加了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這就要求監理人員不斷提高水平具備承擔安全監理責任的能力。
二、查找原因,確認安全事故的主要成因
施工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安全意識不強;操作人員行為不安全;技術不規范;生產環境不良;材料、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等。分析可知造成安全事故的關鍵是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解決相關因素后,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的概率將降低或者避免。
三、方案先行、預控為主,嚴把監理審核關
監理人員以“預防為主,安全第一”唯一原則,以熟知的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管理知識及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如:
1.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是否符合現行標準,抽查相關人員上崗證書及教育培訓記錄,抽查施工現場,審核施工單位資質與施工項目范圍是否相符;
2.檢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確保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督促施工單位控制分包單位的資質及人員資格,制定相應分包單位管理制度;
4.抽查施工單位對安全設施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的控制要求,抽查生產許可證及相關資料。
5.審核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方案”、監控項目安全技術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1)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危險源識別、評價,對重大危險源制訂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
(2)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結合項目的實際及危險源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應有針對性并切實可行,施工組織設計應經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核;
(3)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要求其具有針對性及可行性,要求針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的施工項目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應進行必要的計算及專家論證,要求施工單位對方案進行交底、檢查及驗收;
(4)抽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封閉并將書面交底記錄報監理單位備案;
6. 監控施工單位對現場的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及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
(1)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安裝、驗收、檢測、使用、保養維護等制度,購置設備應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租賃設備的應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并向監理單位備案;
(2)審核施工單位拆裝大型起重設備的專項方案,拆裝單位的資質及人員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驗收及交接并向監理單位備案,定期的檢測及維修應符合有關規定;
(3)審核施工單位對現場的平面布置及安全防護設施,檢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是否規范、有效;
(4)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檢查工作必須是全面的、連續性的,一旦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以監理工程師通知等形式書面向施工單位(抄送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落實整改工作,力求盡可能地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5)制止施工單位違章作業,必要時下達停工令。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它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信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它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安全;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 A
當前的建設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基礎較為的薄弱,相應的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機制與體系尚不健全;存在著部分地區的安全施工與經營管理意識不強,事故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的具體在投放資金比例并不充足,安全生產監理的隊伍與管理機構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紕漏,安全監理工作仍然亟待解決。因而,對待工程建設監理中的安全監理工作,仍然不可以大意,而要時刻保持謹慎、小心的工作態度,確保安全監理工作真正的落實到實處。
一、建設工程監理中的安全控制的重要性
1、減少項目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某住宅項目施工單位為了趕工期,在沒有經過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的同意下擅自澆搗了頂層混凝土樓板。之后,監理工程師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該批混凝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對工程的安全功能有著很嚴重的影響,于是要求施工單位拆除頂層混凝土樓板重新施工以確保工程質量。在此案例中,監理工程師主要依據工程質量事故實際資料、合同文件以及技術文件資料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使了自身權力,有效解除了工程安全隱患。由此可見,工程建設監理有利于減少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
2、提高工程經濟效益,規范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行為。工程建設監理安全監督進一步保證了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順利開展,有利于投資回收,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且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動態監督管理,有效規范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最大程度降低了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3、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促進施工行業健康發展。通過工程建設監理安全監督工作對工程進行三重監控,形成安全生產監管相配合的機制,提高了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在監督作用下促使施工單位改善作業條件,提高安全技術措施,間接地提高施工行業的整體安全生產水平,促進行業進一步健康發展。
4、安全監理是確保工程建設目標的重要保證。建設工程的三大目標是質量、進度和投資,如果沒有安全作保障,這三大目標是無法按照預期實現的。
二、建設工程監理中的安全控制措施
1、 健全監理內部安全管理預控工作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安全管理的方針與生產準則。監理要做好安全監理工作,首先是項目監理人員要從根本上樹立預防事故的信念,有序開展預防監管工作。盡可能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處理。進入施工現場后,總監與全體監理人員首先了解項目所處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技術環境與管理環境,綜合分析評價項目監理機構在本工程處的安全環境,確定本工程項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擬定安全管理方向,提出相關的管理要求,明確安全崗位的工作職責。其次在項目部內部,由總監組織編制含有安全內容的監理規劃,明確項目部安全控制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控制目標,以安全控制的主要工作環節及其流程等為安全控制總綱要,由安全監理與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規劃、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進一步編制不同分項工程的安全監理措施,由粗到細、由淺入深地完成不同階段的監理安全控制。
2、施工前的安全監理
(1)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有關的安全管理責任,協助其及時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2)請建設單位提供相關文件,調查了解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情況。
(3)通過建設單位要求勘察設計監理單位提供相關文件,了解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的環節的設計說明或指導意見以及工程所采用的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以及預防措施和建議。
(4)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檢查項目,由項目監理機構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書面向施工單位告知,由施工單位報檢,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檢查。凡有不符合要求的應開具限期整改書面通知,拒不整改的應向建設單位及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5)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篇)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技術措施)文件進行審查。
(6)對危險性較大工程或施工作業,項目監理機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執行專項開工報審制度,并要求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7)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監理規劃》時,應有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在施工開始前組織編制安全專項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由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編寫。
(8)總監理工程師在確定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分工時,應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出安排,確定安全管理工作的方式、原則、作法。
3、 核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
項目監理機構要嚴格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組織不到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的情況下不得同意動工;嚴把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方案 分部工程作業指導書以及重要作業施工方案的審查關.嚴禁實施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
(1)審查施組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時重點審查:安全組織機構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審查本項目工程施工應用的安全監督手段;審查安全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審核應急救援預案。
(2)審查專項施工方案時重點審查:基坑支護和土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腳手架搭拆方案;塔吊等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保養和拆卸方案;高處(高空)作業的安全防范措施;現場臨電方案和安全措施。
4、現場安全的監督與監測
(1)腳手架。腳手架是高空作業中必不可少的設施,腳手搭設不牢,不穩以及使用不當,都容易出現事故,因此腳手架是安全監理的重點之一。首先,腳手結構搭設前對所用材料都要認真挑選,不合格的不能使用,腳手架搭設要牢固、穩定,不僅要有足夠的堆料、操作、運輸使用面積,同時又能確保在各種天氣和規定荷載下,不變形、不傾斜、不搖晃,并且拆、裝方便。腳手架起用前,要經常檢查,嚴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載,上下層交叉作業時,要按規定設防護網,發現主桿沉陷、懸空,節點松動,歪斜變形等,要停止操作,認真加固好后使用,大風、大霧、大雨天應暫停使用。
(1)高空作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高空作業往往是在所難免的,而高空作業防護不當,往往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監理工作中,特別注意此環節中的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及懸空操作。
a)臨邊作業。建筑物的外墻、陽臺、窗臺等往往需臨邊施工,在臨邊作業時,要按安全規程設置可靠的防護欄、防護網并裝安全門。
b)洞口作業。對施工中預留的洞口,要按規定設置護欄,護欄上安裝明顯標志及通道門,洞口要加安全蓋,防止從洞口墜物傷人。
c)懸空作業。對懸空作業所用的防護設施,如吊籃、吊籠、平臺、繩索、塔架等均應認真核查,確保安全無誤,方準使用,且勿存有僥幸心理。
③施工機械及施工用電。施工機械及施工用電所引起的事故,也是近年來安全事故的一個主要因素, 因此要督促施工單位經常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保養、維修,使其處于良好狀態。對于其他一些中小型機械等,也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臨時施工用電要按規定安裝、接線,并做好保護接地,設專人管理,以避免觸電傷亡事故。
(4)落實防火責任制,設立消防組織人員,消防器材準備充分,不得挪用,制定明火使用審批制度,焊接作業要有人負責防護,以防火災事故發生。
5、安全隱患的處理
安全隱患的處理過程,必須由相應的工作流程來保證實施。具體如下:安全監理人員對于事故的安全整改措施的具體實施過程,進行效果評價,并保存相關的整改檢查記錄。安全監理人員對于正常的檢查過程中,所發現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行為,應該及時的向相關的責任人指出,并監督其進行整改。
在進行安全隱患的排查過程中,必須對于所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并切實監督相關的施工單位進行安全隱患的存在原因的分析與解決,制定出相應的預防和糾偏措施;待安全事故整改措施監理人員確定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工程實施計劃。監理人員應該慎重區分不可抗力、首次出現、“頑癥”、“通病”等類型,要求相應的施工單位予以完善和修訂,從而進一步提出更加有效的整改措施。
通過本文的分析可知,在當前的建設工程中,我們要明確安全監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積極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安全工作,使安全成為工程監理的重要職責之一,使安全監理工程成為保證工程建設整體安全的重要保障,從根本上提高建設工程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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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麗.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分析[J].企業研究,2011(18).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以《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為依據,以落實建設工程各方主體責任、治理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三違"行為為重點,以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為目標,突出重點,源頭治本,促進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
二、總體目標
通過深化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管法制、體制和機制建設;強化建設工程各方主體責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加強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改善建設項目安全投入保障條件,探索建立建筑行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建筑施工坍塌、墜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勢頭得到有效控制,實現建筑業事故死亡人數在*年的基礎上下降2%的目標。
三、深化專項整治的重點范圍、工作方式和職責分工
(一)深化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范圍
深化專項整治的重點范圍是:以預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鐵路工程建設、公路工程建設、水利工程建設和電力工程建設的坍塌、高處墜落事故為重點。坍塌事故包括深基坑坍塌、邊坡坍塌、腳手架坍塌、高寬棚架坍塌、塔吊使用和裝卸坍塌、隧道冒頂坍塌等;高處墜落包括臨邊、洞口墜落、腳手架墜落、工作臺墜落、吊籃、升降機墜落、懸索高空墜落等。其中: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以房屋建筑為主,重點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等村鎮建設工程,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
2.鐵路工程建設:以新建、改建鐵路為主,重點是西南地區地質條件復雜的鐵路工程建設,特別是長大隧道和高架橋梁工程項目,以及既有線路的重點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3.公路工程建設:以新建、改建高速公路為主,重點是山區地質條件復雜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特別是長大隧道和高架橋梁工程項目。以及農村公路建設中的橋梁、隧道、高邊坡等工程項目。
4.水利工程建設:以新建、在建水利工程為主,重點是小水電工程建設項目。
5.電力工程建設:包括列入國家、地方計劃內的火電、水電和核電建設項目。重點是大、中型水電建設工程,尤其是地質條件復雜的水電建設工程。
上述未涵蓋的內容,由有關部門及單位根據其施工特點進行細化。
(二)深化專項整治的工作方式和職責分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統一部署,國務院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級安全監管局,下同)支持、配合、指導和督促地方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包括中央建筑企業具體落實。條塊結合,各方聯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1.建設部: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中,以預防施工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
2.交通部:負責組織實施公路建設工程中,以高速公路長大隧道、高架橋梁為主,預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模板支架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
3.鐵道部:負責組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中,以長大隧道、高架橋梁和鐵路鋪架為主,預防坍塌、高處墜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
4.水利部: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中,以小水電工程為主,預防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
5.電監會:負責組織實施電力工程建設中,以預防坍塌(特別是高寬棚架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
6.中央建筑企業:結合所承擔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負責組織實施有針對性的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
7.各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支持、配合、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建筑企業實施的專項整治工作,落實專項整治的總體部署方案和有關具體實施意見,督促、檢查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積極推動和促進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工作進度安排
深化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總體上分四個階段進行:
部署階段: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4月中旬,國務院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中央建筑企業應根據本行業(或部門)和企業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特點,研究制定*年深化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部署有關工作。實施方案應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以及地方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也應制定相應的監督、指導實施方案。
實施階段:4月中旬~9月份,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建筑企業要將具體實施方案層層落實到本行業(或部門)、企業所有的建設工程,直至最基層單元--項目部(作業隊),并按要求開展隱患和"三違"行為自查及整改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積極支持、配合地方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掌握工作動態,加強檢查和指導。
檢查階段:10月~11月上旬,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中央建筑企業總部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工程組織開展督查和抽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適時組織聯合督查,發現存在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的,要責令認真整改,并嚴肅處理。
總結階段:11月上旬~12月份,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建筑企業對已開展的整治工作進行分析、研究,全面總結,形成階段性成果。
五、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依法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理順關系,明確職責,健全體系,落實責任。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通過專項整治消除監管盲區和死角。特別是要結合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探索建立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制,實施農村公路建設安全監管,加強政府對村鎮建設安全和農村公路建設安全的監督、指導和服務;要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完善安全監管體系,強化目標責任考核,嚴肅安全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安全監管績效。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公司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健全和落實以法定代表人為核心的責任體系,切實履行法定安全責任,逐步建立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長效機制。
(二)強化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推進源頭政策治本工作。通過專項整治要全面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基礎規范化管理,建立機構,配足人員,落實責任,特別是要加強村鎮建設安全監管機構和能力建設,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及工地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定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使用、管理等經濟政策的各項具體措施,并落實到建設、施工等責任主體上,確保安全生產投入到位。要完善應急機制,加強重大風險的防范,提高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強化安全技術管理,落實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制度。
(三)嚴格執法監管,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監管力度。通過深化專項整治,要進一步加大對建筑市場的安全管理和監控;要完善各項制度,強化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監管,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一律不得進入建筑市場參與任何建筑施工活動;對不符合或者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或暫扣、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要嚴格執法,對違法違規施工、習慣性違章和"三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
(四)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建筑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要加強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管理能力的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嚴格管理和施工作業、防范事故災難和應急處置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國務院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建筑企業應成立深化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領導小組要定期匯總情況,分析研究有關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推進工作有序開展。各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支持、配合、協調地方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專項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點,全力攻堅。國務院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建筑企業要依據本行業(企業)的特點,抓住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和細則,以點帶面,整體推進。同時,應將專項整治工作與本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既要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又要集中精力抓好專項整治工作,不能以日常工作代替專項整治。要在落實工作責任、難點攻堅上下功夫,真正把深化專項整治工作抓深、做實、做細,務求取得實效。
(三)強化監督,嚴格督查。為深化專項整治工作,確保工作進度和質量,國務院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建筑企業要適時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督導,及時發現問題,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在深化專項整治期間,及時對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與地方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建筑企業(屬地)的聯系,了解和掌握深化專項整治工作的動態情況,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對列入專項整治重點對象仍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要依法從重從嚴查處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
關鍵詞:安全管理制度;審查全面;檢查督促到位; 報告;安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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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把安全管理納入了監理范圍,將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法制化,所以監理單位就必須貫徹執行,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監理職責。如何搞好建設工程監理的安全管理?本文依據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淺顯地分析認為應做好如下六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1.1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責任制
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要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安全監理負責,并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責任。
1.2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管理機構,設置人員崗位職責,定期召開企業安全監理例會,溝通交流各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針對各項目的安全監理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1.3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并不定期地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學習,使每位監理人員透徹的掌握工程建設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嚴格按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監理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包括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依據《條例》的規定,結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包括有安全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建立監理的安全管理制度,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是基坑支護、降水工程,二是土方開挖工程,三是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四是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五是腳手架工程,六是拆除、爆破工程,七是其它包括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人工挖擴孔樁工程、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預應力工程、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3.審查全面
在施工準備階段做好如下五個方面的審查工作:
3.1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文的附件一規定)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專項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文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專項方案的審核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專業工程實行分包,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要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注: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文的附件二規定)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參加,專項方案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專項方案,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審核或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3.2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審查施工單位資質,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是否存在被依法暫停、吊銷、過期現象。
3.3審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項目經理應具有國家一級或貳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且取得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書。專職安全員應取得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C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書。
3.4審核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電工、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鍋爐作業、壓力容器、制冷、爆破、采掘作業、危險物品作業、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它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上崗證書方可上崗操作。
3.5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使用計劃。針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內容,施工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安全防護措施費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4.檢查督促到位
在施工實施階段做好六個方面的檢查督促工作
4.1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4.2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責令整改。
4.3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作業情況。
4.4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4.5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4.6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施工單位自查應以《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定期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給予評價。
5.正確行使工程暫停工指令,并及時報告
在施工階段,監理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以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6.建立監理安全資料檔案
監理單位應將施工過程的全部安全管理的技術文件、審核或審查記錄、巡視檢查記錄、與安全管理有關的《監理工程師聯系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會議記錄、工程暫停工令、報告記錄、備忘錄,分門別類立卷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