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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筆者所在的學校是一所民辦普通本科學校,自2005 年建校以來在財務制度上的選擇、具體的應用以及與相關的法律規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本文主要以我校應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為出發點,就其在民辦學校應用現狀進行歸納分析并加以探討,為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和實現良性循環提供參考。
關鍵詞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民辦高校
一、民辦高校財務制度的選擇
本文作者從民辦高校的定位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來看,認為民辦高校應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一觀點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適用范圍等方面得出的結論。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了民辦高校的辦學性質,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公益事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選擇,如由于地區間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異,導致一部分民辦高校選擇了《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如重慶民辦高校的學雜費收入列入政府預算管理,所以要求當地的民辦高校按《高校會計制度》核算,并將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本文作者更側重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一觀點,因為更符合民辦高校辦學特。
二、民非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的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1.民非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核算范圍的界定問題
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做為民辦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會計制度的規定:“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但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投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二者之間的相互矛盾,讓民辦高校在核算過程中很難取舍。
2.相關法律、法規支撐問題
(1)按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財稅〔2014〕13 號《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條件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投資人不得分配利潤,收取回報。
(2)《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第四十六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2)、(3 )條是國家鼓勵民辦學校辦學給予優惠政策,而(1)條從稅法又明確規定投資人的合理回報,使得民辦學校在遵循政策法規制度上存在尷尬的局面。政策法規上沒有明確指出民辦學校的收入是免稅收入。民辦教育促進法上規定可與公辦院校同等地位,但稅務觀點:認為民辦學校收入,沒有上交財政入庫,所以不能等同公辦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免稅收入。使得民辦學校在稅收問題上又起了紛爭。
3.會計報告信息不健全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65 條指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盡管制度沒有就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給出明確的文字表述,但不難看出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諸如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而在科目設置時,投資者投入與經營結果統一通過“凈資產”科目核算,通過報表很難直觀的區分投資人的投入和經營結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總結,以上是由點帶面的淺析《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體應用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民非企業在國家管控和內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個別單位成立后長期不登賬、賬務核算體系的設置與有關制度、規定不相符報表不完整、核算不規范等(收入掛往來科目不及時結轉收入,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確認收入)、現金余額過大且不及時盤點、大額現金結算頻繁,違反有關現金結算規定等等。
三、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發展前景
目前我國擁有民辦教育機構14.8 萬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辦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對其多樣性、復雜性,必然導致財務管理制度上的多樣性。這樣不利于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統一管理,法規政策方面上缺乏對非營利性、普惠性民辦學校的支撐。在國家大力提倡民辦學校的發展大背景下,我國在民辦教育財務制度管理方面也應加快改革進度,使民間投資者在大力投資辦學服務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同時,也能真正的民辦民享,做到民辦教育事業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
1.制定出獨立的、統一的民辦教育財務管理制度
民辦高校管理上是個綜合體,辦學上遵循普通高校的辦學特點,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還要兼顧民非企業的“非營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獨立的、統一的、便于管理的《民辦學校財務制度》。按行業區分民間非營利組織,制定出不同行業的具體的民非會計制度,例如“民辦學校財務制度”要充分體現“民辦”和“公益”的特點,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稅收法律、法規,使民非會計制度貫徹執行有法可依
民非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中,都沒有明文規定具體列舉免稅收入范圍,執行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與民非企業相應的管理法規相互矛盾。目前,在稅務與民非企業利益之間起沖突時,沒有法規可以參照,協調解決。所以,要想規范民非會計制度,首先要完善相應的法規,針對民非企業的特點,制定出免稅資格認定的細則,規范民非企業歸類的界定(例如營業稅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業),從而達到細化免稅收入的確認。
3.建立健全內部監控機制
首要是建立適合民辦高校發展的內控制度,進而規范財務基礎工作,加強從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財會人員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基本素能。同時,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檔案制度、財務報告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等,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檢查提供數據上的、制度上的支撐,為自身可持續、健康的發展、壯大提供了強大的內部環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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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益類 事業單位 NPO改革模式 適用探析
[作者簡介]馬杰,江蘇工業學院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江蘇常州213614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07-0016-04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根據事業單位不同的類型。探討不同的組織定位和管理模式的思路被普遍采用。以職能任務、經費來源等標準,事業單位分為行政類、公益類、經營類三種。行政類(回歸到政府部門)與經營類(轉制成企業)的改革方向十分明確,而對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模式的選擇,尚未形成可行方案。上世紀80年代,非營利組織(NPO)已在西方國家中被公認為是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其功能角色與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內涵和外延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近年來,一些學者主張以NPO作為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的主導模式和必由之路。但是,對改革初衷、非政府性以及NPO失靈等方面進行剖析,可知,“NPO”并不是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最佳模式。因此,有必要辨析和審視這一模式的適用問題。進而重新探索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模式。
一、“NPO”模式有悖改革的初衷
改革的核心動因在于傳統事業單位行政化。具有中國特色的事業單位多數“脫胎”于計劃體制,政府往往將其作為自己的附屬物,在資源利用和配置上對其統管統籌,形成了“政事一體化”運作模式。隨著市場體制的建立與完善,“政事一體化”的弊端日益凸現。第一,由于行政部門呈條塊分割的局面,事業單位對其主管部門對口服務,同類事業單位在不同系統內分別設置,在同一地區重復建設,造成了政府機構一定程度的惡性膨脹,致使財政負擔過重。據財政部統計表明,事業單位人員均以7%的速度增長,在全國3400多萬財政供養人員中,事業單位人員占70%,是行政機關的2.5倍。第二,相互博弈中,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之間呈現出“雙重俘獲”現象。事業單位被“俘獲”是指主管部門將事業單位作為鞏固和擴大既得利益的工具,其表現在:主管部門領導兼任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業單位作為“下屬部門”成為閑散人員的分流渠道;主管部門的偏好和利益要求決定了事業單位自主性、有效性。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俘獲”是以自身被“俘獲”為代價的,由于“聯姻”的密切關系,事業單位對主管部門的資金、權威等資源過度依賴,在其強烈的公關下,主管部門也被“俘獲”了。第三,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僵化,內部缺乏市場機制,難以高效發揮工藝類事業單位的社會服務職能。世界多數國家的經驗表明,服務性和競爭性的事務由政府辦大多數是低效率的。由于政事不分,事業單位隸屬于政府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業單位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結果事業單位成了政府部門的附屬物,缺乏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無疑,政事分開是公益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原則和探索新型運行機制的重點。所謂政事分開,是指徹底改變事業單位作為政府附屬物的狀態和以政代事的局面,將政府承擔的具體的技術性、服務性的社會職能剝離出來,同時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回歸到政府部門。改制后公益事業單位的性質應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和非營利(也非變相營利)的。然而,非營利組織與事業單位在產生背景、組織類型、資金來源、運作模式等方面存有差異,事業單位基本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西方非營利組織的特征。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NPO改革模式都違背了政事分開原則,有悖于事業單位改革的初衷。
理論上,根據NPO改革的構想,將公益類事業單位改建為非營利組織,只能是“非營利”的而不可能是“非政府”的。雖然在西方發達國家中“(非營利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是兩個通常交互使用的概念,但兩者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前者反映的是這些組織與市場(企業)之間的關系,強調的重點是“非營利性”;而后者反映的則是它們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其強調的重點是“非政府性”。由于“非營利性”是非營利組織首要宗旨,因此NPO改革模式的意義只能限定于將“非營利機構”的管理機制引入到公共事業領域,并非意味著公益類事業單位可被改建成典型意義的非營利組織。改制后公益類事業單位所承擔的仍然是國家授予的公共服務職能,使用的固定資產仍然屬于國有,事業發展所需資金也將主要由國家提供,這些方面與改制前相比并無根本變化。顯然,由事業單位改建而來的非營利組織,違背了事業單位改革的初衷,簡單地將它們與國外“NPO”相提并論并不適合。
實踐上,由于制度供給不足和資金來源匱乏兩大困境,導致我國近九成以上的NPO缺乏獨立性,即體制和資金來源的過度依賴性,這種情況致使公益類事業單位NPO改革模式缺乏可參考性。按照NPO研究的權威美國學者薩拉蒙提出的“結構―運作定義”所強調的NPO特征,即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我國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現階段中國大陸地區,與國際上NPO相類似的組織成為民間組織。民間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果用國際上NPO的標準來衡量這兩類組織,就會發現,滿足“組織性”的也許都不滿足“民間性”和“自治性”,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任何正式注冊的NPO組織都要有業務主管部門;而具有“民間性”和“自治性”的組織可能無法滿足“組織性”的要求,它們或是未經注冊,或是沒有法人資格。因此,以NPO作為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模式,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冒險性。
二、NPO模式難以獲取“非政府性”
NPO模式下,公益類事業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職能仍將是原職能的延續,所使用的固定資產性質上還是國有資產,事業發展的資金仍將受制于自主治理能力的不足而無法實現自籌,這一切將深深地打上“政府性”的烙印。公益類事業單位要想改革成非營利組織,“非政府性”的獲取是最大的難題?!胺钦浴钡墨@取既取決于政府的決心和力度,又取決于自身自治能力的提升。因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規定了事業單位的產權歸政府或國家所有,而且我國改革是政府自上而下“后發外生型”的,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能否從事業單位所應承擔的職能范疇中“退出”,有賴于政府部門對這次事改的決心和力度;同時公益類事業單位“非政府性”與經費自籌率、經營權的獨立性和產權的獨立性這三個變量成正相關,
而經費籌集、經營權及產權上獨立性的大小。取決于事業單位自身自治能力的提高。
事業單位自籌是相對于政府撥款而言,經費自籌率高則說明經濟獨立程度高,從而減少政府的影響力獲得更高的“非政府性”。根據霍布金斯非營利部門比較項目第二階段的成果,幾乎所有西方非營利組織都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要收入來源,這一比例已經超過了50%。與政府機構如此密切的關系很難證明非營利組織的行為不受政府干擾。按照薩拉蒙的說法,“它賦予非營利部門一種比它本來擁有的作用更加邊緣化的角色。這反映了非營利組織存在的一個悖論,即它必須在依賴政府支持的前提下保持獨立性,然而這在實踐過程中是很難實現的。我國事業單位改革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而非營利組織理論與實踐在我國的發展則起步于上世紀90年代,與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發展歷史相比,我國非營利組織尚處于幼年,實踐經驗不足,社會接受度有限,自主自治能力不足,這就決定了其融資能力的低水平,因而無法實現經費的自給,不得不依賴政府的資助。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在財政上過度依賴政府,這種依賴性勢必削弱非營利組織的“非政府性”。
關于經營權的問題。有一些學者根據國企改革的經驗做法,提出產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觀點。即政府引導式的委托模式。認為國家只掌握事業單位的產權,扮演出資人的角色,經營權歸事業單位所有,事業單位在國家的監督下自主經營。但公益類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在組織目標上存在本質的區別,在目前監督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非營利”的本質屬性以及公共責任要求和決定了政府對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的行政干預。此外,我國還沒有形成強大的公民社會力量,非營利組織還處于起步階段,沒有獨立的財務制度,傳統的法律又規定了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是它的監督主體,這些都將制約著產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所有者和管理者兩者關系的和諧性。因而,公益類事業單位在NPO模式下是難以獨立的。
既然用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方式獲得“非政府性”遭遇“破產”,有些學者又提出所謂的市場導向的替代模式,即直接將公益類事業單位的產權從政府手中買斷,替代政府不愿做或做不好的社會公益活動。這種“替代”模式,從理論上是一種我們所追求的理想狀態,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現實的角度,同樣不可避免地遭遇“寒流”。首先,國家或政府作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由于利益驅動的原因,將成為事業單位買斷產權的最大的阻力。其次,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民營經濟尚處于原始資本積累的階段,再加上公益類事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知道無利可圖,所以民間沒有能力也不愿來買斷產權從事“非營利”的公共服務。最后,公益類事業單位是準公共物品的重要提供者,是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關系穩定發展的大局,所以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和維護者,在民間力量較弱且非營利組織監督體系缺失的情況下,是絕不能允許隨意處置公益類事業單位的產權的。
三、“失靈”折射NPO不是最佳選擇
利益驅動、道德失控及腐敗侵染等因素的影響,非營利組織如同“市場失效”、“政府失靈”一樣。存在“失靈”的問題。非營利組織失靈(Non―profit Organization Failures),是指非營利部門偏離奉仕于社會公益或共益的宗旨,片面地以功利主義為取向的信念、行為給消費者、社會、生態所帶來的負效應。這種負效應和局限性,在西方國家也稱“志愿失靈”,表現以下幾方面:
一是慈善不足。志愿失靈最突出的表現就是非營利組織所需的開支與所能募集到的資源之間存在著巨大的缺口。就歷史趨勢而言,政府補貼在非營利組織預算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呈上升趨勢。在世界各國,志愿捐款通常只占非營利組織開支的很小一部分,非營利組織的資源動員能力是很微弱的。一方面,無論是提供服務的志愿者,還是捐款的志愿者都是“經濟人”。“經濟人”的假設認為。驅使經濟社會生活中所有成員進行一切活動的動機是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其行動的邏輯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志愿者在道德價值觀與個人利益的博弈中一旦失控。利益動機的驅動勢必使其對經濟利益、權力等更多的追逐,從而背離非營利組織的宗旨,造成“志愿性”失靈。另一方面,一些非營利組織的負責人憑借自己在信息不對稱關系中所占的優勢地位,用他們獲得的公共捐款謀取個人私利,由此引發的不信任感限制了非營利組織--通過社會捐款而獲得收入的能力。
二是活動狹隘。非營利組織的狹隘性是指組織所服務的只是特定對象的特定利益,而不是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非營利組織活動的受益對象往往是某些特定社會群體,如特定的種族、年齡層、性別等。而且由于經濟、政治和文化背景的差異性,各種不同社會群體在建立維護自身利益的組織方面的能力各不相同。其后果是某些群體可以享受到廣泛的服務。而另一些群體的利益遭到忽視。志愿活動的狹隘性還容易導致資源的浪費,如果各種社會群體都建立了自己專門的公益組織,但由于很多公益組織提供的服務難以形成規模效應,致使社會總體的服務成本加大、效率降低。可見,一方面很多社會群體沒有能力成立自己的公益組織,另一方面會造成有限資源的浪費,這不能不說是非營利組織的%重大缺陷。
三是公益私化。非營利組織應該以實現社會公益作為自己的最高價值觀,然而公益的私化直接扭曲了非營利組織的本質屬性一非營利性。美國的安達信事件、我國株洲市假藥“梅花K”事件、胡曼莉事件、以及青年教授王銘銘學術剽竊事件,這些事件都充分說明非營利組織中公益私化的問題。由于非營利組織是公益、慈善的化身,它擔負著人類最為神圣的事業,因此,非營利組織的任何違規行為不僅會直接影響到國計民生,而且會沉重打擊自身的社會公信力。非營利組織濫用公共資源的惡果甚至比其他機構濫用資源的后果更為嚴重。由于非營利組織內部自律機制和外部行政、立法監督機制的缺位,使非營利組織真正成為“社會財富的托管者”,給“想得到幫助的人最大的幫助”,仍是任重道遠的問題。 非營利組織存在嚴重失靈的現實情況下。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成非營利組織后,既不利于事業單位各種問題的解決也不利于構建“法人地位明確、主要職責清晰、治理機制健全、文化管理為主”的現代事業制度??梢?,“NPO”模式并不是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最佳選擇。
四、改革目標模式的新探索
很多進行比較研究的學者發現,我國事業單位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現象,很難用國外的非營利組織或者非政府組織理論來研究,雖然兩者在一定意義上有相近之處,但差別實在太大。中國事業單位的特殊性,不僅難倒了學者,而且也難倒了官員。
隨著“治理”新理念的導人和“小政府、大社會”管理體制的形成,我國社會組織已初步形成“三元結構”:政府、企業和公共事業組織。公共事業組織是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設立且擁
有獨立資產,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準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基本組織形式。嚴格地講。公共事業組織并不具備公共性,從服務的方式上,其所從事的“社會服務”更多地體現為服務者與社會公眾的“契約關系”,不以公共權力為基礎,不具有強制性,同時又廣泛地在教育、科技、衛生、文化等社會領域提供精神產品,因此公共事業組織具有一般意義上“廣泛的社會服務性”。這一特征說明公共事業組織與以公共權力為基礎、具有公共性和強制性的政府組織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國內學者普遍認同,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五大類型社會組織中,公共事業組織應當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包括派等政治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所包含的組織類型來講,國外的NPO或NGO的范疇應小于我國的公共事業組織。既然公益類事業單位屬于公共事業組織的范疇,所以沒有必要盲目地將其改制成所謂的“NPO”。
非營利性和非政府性是公共事業組織的本質特征。我國的相應法律規定了公共事業組織的非營利性,如《關于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試行辦法》(1983年)強調事業單位“不是以為國家積累資金為直接目的”的“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明確指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第4條第2款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笔艿缴鲜龇傻募s束,公共事業組織不僅排斥組織的“個人營利”,同時也排斥團體營利的行為。公共事業組織的非政府性往往以“非營利性”為前提條件,并非所有的非政府組織都是公共事業組織。公共事業組織“非政府性”意味著在體制上獨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此外,開創性和靈活性也是公共事業組織的重要特征?,F代西方社會的很多公共服務領域是由公共事業組織開創的,因為這種組織往往有能力發現新的社會需求,并能夠找到提供相關社會服務的較好途徑。公共事業組織規模較小、形式多樣、體制靈活,善于調整自己的工作方向和運作方式,具有很強的適應性,能夠較好地為公眾提供廣泛的社會服務。
由于公益類事業單位(改制后)與公共事業組織在性質上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因此,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應在公共事業組織體系及制度框架內進行,無疑,公共事業組織是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最佳模式。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職權越位、職責錯位和利益不清”致使公共事業組織“非政府性”并不十分明確,公共事業組織政事不分、發展不健康同樣是事業單位的癥結所在。另外,我國長期盛行的“官本位”哲學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初始制度”所造成的“路徑依賴”,加大了以“廣泛的社會服務”為使命的公共事業組織制度變遷的難度。因此,公益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應納入到公共事業組織改革體系之中進行,以現代公共事業組織理論為引導,加強政治、經濟、法制環境的建設,緊密結合國情,整體推進公共事業組織改革步伐,更加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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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內地;社會保障;第三部門;民間非營利組織
中圖分類號:G913.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3-0158-02
中國內地第三部門在參與社會保障領域中的貧困救濟、醫療救濟、殘疾人、孤兒照顧、災害援助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內地社會保障領域中規模較大、擁有一定影響力的第三部門實際上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色彩,缺乏自主性。
一、中國內地社會保障領域第三部門存在的問題
(一)資金獲取渠道太少
在我國,政府沒有向民間非營利組織資助的制度。對于政府體制外的民間組織沒有任何資金上的支持;并且作為傳統計劃體制的遺產,在慈善救援的領域還衍生出了壟斷格局,通過壟斷的方式排斥政府體制外的民間組織獲得社會支持。目前,所有慈善渠道都由具有政府背景的組織控制,一方面在缺乏競爭的情況下,降低了辦事效率;另一方面,使民間組織缺乏有效的資金來源渠道,抑制了此類民間組織的發育和成長。
(二)缺乏有效的治理機制
民間非營利組織治理結構是指在非營利組織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董事會(理事會)、執行機構、監事會的結構和功能,董事長與高層管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聘選、激勵與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對于非營利組織的治理結構,我國只是零星地散見于有關的法律法規中。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缺乏規范運作的大環境,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尤其是新興的組織很難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治理結構,從而導致其發展步伐緩慢[1] 。
(三)民間非政府組織人才的缺乏
民間非政府組織發展需要兩大基礎,一個是道德基礎,一個是專業基礎,其中人才是專業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而言,民間非政府組織職員包括三個部分,專職人員,兼職人員,志愿者;民間非政府健康發展需要以上三部分人員比例恰當,同時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具有相當的學歷和社會工作知識。根據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在1999年首次在全國范圍內對NGO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雖然近年來情況有所改觀,但我國目前民間非政府組織人才缺乏的現狀并沒有改變,一個是專職人員比例少,二個是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相應的專業訓練[2]。
(四)民間非政府組織相關法制不健全
民間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組織形態,存在和發展于一定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之中的,民間非政府組織需要國家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于民間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國民間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法制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改觀;然而,從整體而言,我國關于民間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制度還極不完善。
(五)財務制度不健全,支出不合理
透明的財務是民間非政府組織獲得社會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規范的財務制度、合理的經費支出結構對于民間非政府組織有序發展,實現組織目標是必備要素。財務不透明是目前我國民間非政府組織存在的突出問題,大部分具有一般規模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不作年度財務報告或者即使作年度財務報告,也無嚴格審計。此外,由于我國大部分民間組織規模較小,組織內部專業人士缺乏,沒有形成有效的內部治理機制,此類民間非政府組織對于社會捐款的接收、保管、支出都由一個或幾個主要負責人管理,且他們不對任何人負責,缺乏必要的監管和制約,容易導致社會捐款使用不合理,甚至流入少部分人的腰包,損害捐款者和民間組織的利益。
二、中國內地社會保障領域第三部門發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第三部門的發展缺乏一個有利的足夠寬松的制度環境。社會組織必然要受現行制度的約束,要遵循現行制度所設定的游戲規則和行為規范,符合現行制度的種種要求[3]。
第一,我國宏觀體制環境仍處于計劃經濟體制慣性之中。我國處于社會轉型的過渡時期,舊的體制對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社會本身也沒有充分發育成熟。
首先,是政府對社會保障領域服務的行政性壟斷。由于政府還沒有從傳統計劃體制思維下解放出來,部分社會保障服務的提供還存在行政性壟斷。目前所有慈善渠道都由具有政府背景的組織控制,即使這些渠道非常廉潔,在缺乏競爭的情況下,仍舊不能保證這是一種高效的渠道。
其次,市場經濟體制發育不成熟。雖然我國進行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社會經濟自擴大,社會財富總體數量增加,社會獲得了越來越多的“自由流動資源”,但是,我國還處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大量的資源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自由流動資源”數量相對國家掌握的要少,民間非政府組織可以籌集的社會資源相對貧乏,資源籌措的渠道非常狹窄。
再次,政府在社會管理、公共產品提供中,缺少對民間非政府組織的重視,缺乏對其支持。同時,由于民間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常常會牽涉到政府的利益,而為政府所敏感和疑慮。
第二,法制環境不完善。主要體現在:
首先,登記注冊限制過多。結社自由雖然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然而在現實中,政府壟斷著民間組織成立的決定權,公民并不真正能夠做到結社自由,國家主要通過設置了成立社團組織的“高門檻”來實現對社團組織的選擇。由于對資金、掛靠單位選擇的限制,使許多真正從民間自發形成的非營利組織未能在民政部登記獲得合法的身份。
其次,雙重管理體制控制過嚴。我國對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組織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申請登記、財務和人事管理、對外活動以及活動開展都由政府嚴格控制,政府通過雙重管理體制將組織的成立、管理、運行以至于最后解體都納入政府管理體系。
最后,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具體管理措施的立法遠遠滯后于其發展要求。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財務和稅務、收支管理、募捐與捐助政策、對志愿者及其活動的社會認可、對民間非政府組織的評價與監督體系等方面都沒有建立有效的規章制度。因此民間非政府組織的運作與活動缺乏規范性,既不利于政府對民間非政府組織的統一管理,也不利于社會建立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信任支持以及監督的責任與機制。
三、發展第三部門解決社會保障發展難題可行性分析
中國內地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形成,現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發展要有所突破,迫切需要第三部門的發展,制度內在變革的基本條件是存在的。中國內地社會保障領域第三部門發展的一般性條件已經具備,其為第三部門的發展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第一,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自擴大,社會財富總體數量增加,社會獲得了越來越多的“自由流動資源”,這為第三部門的發展提供了物質條件;同時,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社會私部門的形成,對社會自我管理和社會監督的需求不斷增高,必然催生第三部門的發展。
第二,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中國政府對社會的管理逐步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一定的利益群體和利益集團被允許存在,政府治理理念、政府職能等都發生了變革,為第三部門的發展奠定了寬松的政治環境。為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政府社會治理理念不斷發生變化,弱化某些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變革職能范疇,積極向“小政府大社會”轉變,政府把轉移出的職能交由社會部門來承接。
第三,改革開放也帶來了觀念的轉變,雖然公民文化的形成不會是一個短暫的過程。同時,改革開放,一批國際民間非營利組織登陸我國,展開扶貧、醫療救濟等社會服務;一些大的外國基金會也積極為內地第三部門的發展提供資金、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支持,為我國第三部門的發展提供了實踐經驗。
第四,國家不斷完善對第三部門管理和各項制度的建設。近年來,我國第三部門發展迅速,民間非營利組織短短十幾年增加了幾十倍,政府在不斷完善監管制度,適當地為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財政支持,修改和頒布關于第三部門的法律法規,為第三部門的發展提供各種支持,雖然這種支持遠遠不夠,但代表了政府的一種態度,即認可第三部門的重要性,政府是可以在短期內加大這種支持力度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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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體育管理學;體育非營利組織;評估模式;評估主體
中圖分類號:G80-0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7116(2009)12-0040-04
Assessmen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DU Zhi-juan1,MIAO Da-pei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Linyi Normal University,Linyi 276005,China;
2.Depo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 518000,China)
Abstract: By means of literature data acquisition and logical deduction and such, the authors probed into the assessmen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eoretically.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in China have just started to develop, so their management is not adequately standardized. In order to ensure the 5 characteristics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public welfare service functions they provide, a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onstraining mechanism is required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se organizations. Starting at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ssessmen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 assessment related researches done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oretically analyzed the modes, subjects and contents of assessmen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by referr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Through their study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ree feasible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 assessment modes based mainly on the administrative assessment of the government, assessment of third party organizations, and business departments in charge, whose corresponding subjects of assessment are respectively business departments in charge and media, subjects of assessment dedicatedly established for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every department involving with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The contents of assessment include 3 aspects, namely,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esource conditions, and organization’s job performance.
Key words: sports management;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mode of assessment;subject of assessment
針對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現狀,結合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對體育非營利組織提出的各項要求,探索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情的體育非營利組織可行的評估模式,以及相對應的評估主體和評估內容,以利于體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并且通過制度化的評估促進體育非營利組織責任、效率與社會公信度的提高,為國家制定相應的政策提供依據,以推動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健康、全面發展,從而推動我國全民健身事業乃至我國體育事業的整體發展。
1國內外非營利組織評估實踐與研究
1.1英美情況
目前,國際上對非營利組織的研究很多,涉及非營利組織的方方面面,包括組織管理、運營現狀、籌資機制、激勵機制的研究,以及監督機制、法律環境等的研究。通過文獻資料研究發現,國外對體育領域中非營利組織的評估并沒有專門的研究,而是按照類別來研究,根據國際非營利組織分類法(ICNPO),可以看到其中在第1組文化娛樂類的非營利組織中,體育非營利組織是主要類別①;目前國際學術界在評估方面的研究最多的是非營利組織的績效評估研究,不論政府、企業還是非營利組織都注重組織的績效。各國根據國情不同所建立的評估制度也不盡相同。如對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進行評估,在多元主義體系下(以美國為例)非營利組織依賴于它的自律、政府、獨立的第三方、同行互律和媒體等多種力量,共同構建非營利組織非營利性的評估體制,多個評估主體相互補充、達到完善。而在法團主義體系下(以英國為例)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評估主要依賴于政府對它的評估[1]。
美國對慈善機構的管理采取了“胡蘿卜加大棒”的政策,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特權,特別是稅收優惠,二是司法調查及相應的處罰。其主要形式是稅收優惠、賦予其他特權以及各級政府對慈善機構的直接和間接支持。因此,美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被稱為非管制模式。美國對慈善機構的監督主體呈多元化,稅務部門、司法部門以及第三方評估機構都是非營利組織的評估主體,前兩種監督主體都是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監管的反映。一般對非營利組織實施評估的機構除了組織內部的董事會之外,還有一種外部民間監督機構:美國現在已經有兩個這樣的機構,一是全國慈善組織信息中心(NCIB);另一個是設在提高營業水平促進會下的慈善活動咨詢服務中心(PAS)。美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內容包括登記注冊的管理、對非營利組織的財政優惠以及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規制[2]40-41。
在英國,實行以監督專員或慈善委員會為主的監督模式,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無疑具有主動性特點和行政規制的特征。因此,英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模式被稱為“行政監督模式”。英國有專門的監督機構――慈善委員會。慈善委員會履行多種職能:制定規則,推動慈善機構現代化;司法或準司法權力――注冊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能[3]。
1.2我國情況
非營利組織評估的實踐與研究在我國剛剛起步,從已有的文獻看,我國對非營利組織評估的多是注重它的績效評估研究,包括4個方面:一是對國外非營利組織評估研究某方面的介紹,如楊團等[4-5]對美國慈善機構行為準則的介紹和對美國非營利部門認證、監測有關條例與標準的資料翻譯等。二是對中國非營利組織評估理論的初步探討,如周志仁、陳慶云[2]對第三部門自律與他律問題的研究,楊團等[4]對中國非營利機構評價準則等問題的探討;三是對非營利機構的個案評估,如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對“幸福工程”評估[6],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對上海羅山會館評估[7]等;四是嘗試在對非營利組織實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系統、明確的評估框架,評估指標體系以及評估標準,以及公益組織評估的理論,宏觀的“APC評估”理論和微觀的“綜合績效評估”框架。
在現有的相關政府文件和具體的實踐中,有關非營利性體育組織評估方面的內容和規定包括:全國體育先進省市標準、全國體育先進縣標準、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標準等。其中全國體育先進縣標準包括9個方面:黨政領導重視、體育機構健全、群體活動普及、業訓成績顯著、競賽形成制度、注重技術推廣、建好場地設施、推進體育社會化、發展體育產業。而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標準是從組織領導、健身活動、骨干隊伍、場地設施和經費保證5個2級指標進行評選。另外,戴向明等[8]提出:把體育服務生產系統看成是由提供體育服務的部門構成,從該系統內部構成看,根據性質不同,可以分為非利性的和利性的部門,此處非利性的部門指的是不以利為目的,無償或低償為廣大群眾提供體育服務,包括政府和群眾體育社團。
2發展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評估的研究
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這里指的評估主要是外部評估),在借鑒國外的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實際情況,以其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組織性和民間性5大特征和為公眾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功能為主線而展開。評估所涉及到的是以下4個方面的內容:評估的模式、評估的主體、評估的對象,以及評估的內容。在本研究中已經明確評估的對象是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所以本研究主要對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模式、評估主體以及評估內容進行分析。
2.1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模式
嚴格地說,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對體育非營利組織評估的模式?,F行的做法主要是通過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對部分體育非營利組織進行監督管理。而那些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和大量未登記的體育非營利組織,則被置于監督管理體系之外。體育非營利組織不僅涉及到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它還涉及到許多其他部門。例如,作為民間組織他們為公眾提供體育公共服務的功能決定了組織會享受一定的稅制優惠,這必然要牽涉到稅務部門;體育非營利組織的年度報告需要進入審計,必然要牽涉到審計機關;一部分體育非營利組織要收取會員費或者服務性收費,而會費或者服務性收費的多少必然要涉及到當地的物價部門等。針對目前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監督管理的現狀,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模式有以下3種:
1)政府部門的行政評估。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政府是唯一具有法律權威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政府評估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體育非營利組織必須遵守政府頒布的相關法律,通過法律來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二是對體育非營利組織進行評估。對于體育非營利組織來說它的業務主管單位也就是政府權力的代表,如國家體育總局,各省、市級體育局以及地方體育行政部門都是政府機關,他們對體育非營利組織的監督和管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第三方評估機構②的評估。所謂第三方評估機構就是指除了政府和非營利組織自身之外的另一種專門的評估組織,是針對體育非營利組織專門建立起來的,熟悉體育非營利組織的各種業務的評估機構。它本身也是一種非營利組織,彌補了政府對體育非營利組織監督、評估的不足。這種評估方式比政府的評估更為有效,因為它的評估相對來說比較公平、客觀,同時能促進非營利組織更好地發展。
3)以業務主管部門為主的聯合評估。我國對民間組織的管理采取的是雙重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時管理。但是從目前的狀況來看,體育非營利組織不僅涉及這兩個部門,還涉及到稅務部門、物價部門等。以業務主管部門為主的聯合評估模式,根據評估的目的和體育非營利組織的類型選擇不同的聯合部門。這種評估模式的優勢在于解決了單一部門對體育非營利組織評估造成的評估內容不全面的問題。它的不足之處就是涉及的部門太多,進行一次評估既費時又費力。
2.2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主體
評估的主體即對體育非營利組織實施評估的機構。國際上存在主體多元化和專門機構兩種模式,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主體則由我國特殊國情和體育非營利組織的特性決定。一般來講,體育非營利組織評估的動力來自于外部和內部兩方面。所以體育非營利組織至少有兩種形式評估主體,一種是來自內部的評估主體;一種是來自外部的評估主體。內部的評估主體就是指組織的自身,它所進行的評估也就是我們前面所提到的自我評估;而外部評估的評估主體則會有很多種。
首先,從法律上看,1998年10月25日頒布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為社會團體的官方監督部門?;饡谋O督主體除了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之外,《基金會管理辦法》則規定基金會還應當受人民銀行的監督。其次,從評估模式上分析,不同模式的評估就會有不同的評估主體:
(1)政府部門的行政評估模式有兩種評估主體。第一種評估主體是業務主管部門;第二種評估主體是媒體,我國媒體與西方媒體有很大不同。西方的媒體是獨立于行政、司法、立法之外的第4種監督力量,而我國的媒體和輿論監督在很大程度上作為行政職能的延伸而出現。所以把它歸為政府評估模式中的一種評估主體。(2)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模式評估主體是專門為體育非營利組織建立的評估機構,它是中介組織或者行業協會,它與其它評估主體的差別在于評估的客觀公正性相對較高。(3)以業務主管部門為主的聯合評估模式的評估主體就是體育非營利組織所涉及的每一個部門,即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稅務部門、物價部門、審計部門、某些體育非營利組織的掛靠單位等。
2.3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內容
國外對非營利組織的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登記注冊制度、財政優惠制度、財務制度、投資規制以及對非營利組織“不公平競爭”的規制,這些內容是政府對非營利組織所提出的要求。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評估內容與國外的有所不同,評估內容的確定必須遵守3個原則:一是評估內容必須結合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對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要求;二是評估內容必須圍繞體育非營利組織的5大特性和它的功能來劃定;三是評估內容的選擇以存在的問題為主線。
參照國外非營利組織評估的經驗和以往對非營利組織評估內容的研究,提出了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內容,主要包括3個方面:組織機構與管理、組織的資源條件、組織的工作績效。組織機構與管理是指組織采用何種管理機構,體育非營利組織不同于政府和企業,所以它的管理機構也不同。組織的管理機構能體現出體育非營利組織的組織性、民間性及自治性。組織的資源條件是指能使組織運作的各種資源條件,包括人力資源(專、兼職管理人員,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以及志愿者),辦公場所和場地設施等條件以及運作資金的來源及使用情況。資源條件能體現出體育非營利組織的組織能力,組織的非營利性、志愿性、自治性及民間性。工作績效是指組織運作后所獲得的工作成果,其內容根據不同類型的體育非營利組織而不同,它能反映出非營利組織是否能嚴格履行其職責,樹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公信度以及組織的品牌等[9-11]。
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剛剛發展還存在許多問題,尤其是管理監督方面的問題,限制了它的發展,這就要求有全新的評估監督機制對其進行管理。從體育非營利組織的5大特性以及為公眾提供公益的功能來看,目前體育非營利組織評估有其重要性及必要性,結合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現狀提出了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模式、評估主體以及評估內容。我國體育非營利組織的評估模式有3種形式:政府的行政評估、第三方機構評估和以業務主管單位為主的聯合評估。評估主體主要有:現有法律規定的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政府的行政機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以及體育營利組織所能涉及到的各個部門。評估內容根據各種類型的體育非營利組織的業務范圍和評估的目的具體劃定,大體包括組織管理、資源條件以及工作績效3大方面。
本研究得到天津體育學院碩士學位論文研究資金贊助!
注釋:
① 1200體育(運動員津貼、培訓、身體檢查、體育服務、包括健康中心);1300其他娛樂和社交俱樂部(公共娛樂設施和提供給個人的娛樂服務的津貼,包括社區草場、國家俱樂部、男性和女性俱樂部、旅游俱樂部、休閑俱樂部。)
② 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說法是借鑒于鄧國勝老師編著的《非營利組織評估》(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一書中美國對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的評估制度中的一種,詳見該書86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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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遼寧;民辦高校;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1-0246-02
1 遼寧民辦高校發展現狀及面臨的主要問題
1.1 辦學條件落后、規模小
截至2007年5月,遼寧省共有民辦本科院校1所,民辦高職學院9所,共占全省78所高等院校的12.8%,而廣東有28所,占25.7%;山東24所,占23.3%;福建23所,占33.8 %。遼寧省民辦高校的整體規模還很小,截止到2007年5月遼寧省民辦高校在校生31712人,而全國有獨立設置的民辦高校278所,在校生133.8萬名,具有學歷教育的民辦高校在校生總人數達到280多萬人。陜西省共有17所民辦高校,其中萬人以上大學就達5所,目前遼寧省僅遼寧對外經貿學院在校生超過萬人,其他9所學院都低于5000人。相比之下,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無論在辦學條件上還是在規模上都已經遠遠落后。
1.2 發展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不配套,已有政策落實不夠
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規定了民辦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目前有些政策在我省還沒有得到完全落實,有些在執行中被設置了障礙。例如有些地方稅務部門把民辦高校當成私營企業,對沒有進行分配的辦學結余收所得稅;民辦高校在征地、校舍配套、用水、用電、供暖等方面的收費標準高于公辦高校,甚至按企業標準收費;金融機構為規避風險,使民辦學校無法享受同其他公辦學校一樣的銀行貸款政策,學生助學貸款政策在民辦學校也較難落實等等。
1.3 民辦高校正面臨日益嚴重的生源危機
國際上一般將18-22歲列為高教適齡,隨著遼寧人口結構的變化,高等教育適齡入學人口正呈逐年減少之勢。據有關統計資料預測,到2008年,遼寧高教適齡入學人口數將達到峰值335.9萬人,之后,適齡人口開始逐漸遞減,到2020年降到178.1 萬人。
隨著高校適齡人口的不斷減少,一些公辦高校也與民辦高校爭搶生源,公辦高校除了傳統的本??平逃猓陙磉€紛紛開辦網絡學院來吸引一些考分偏低的生源。與此同時,那些依托公立大學辦學、定位于本科層次的獨立學院,也吸納了相當一部分生源,我省目前有23所獨立學院,招生人數逐年擴大。這就使得我省民辦高校不僅要與同類型的民辦院校進行競爭,還要與公辦高校以及有公辦高校背景的獨立學院搶奪生源。民辦高校生源本來就少,這樣一來更是雪上加霜,招生越來越困難。
1.4 民辦高校資金來源渠道急需拓寬
我國民辦高校的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主要有學雜費、出資人、校辦產業、社會捐助和財政預算內撥款等項目。目前遼寧對民辦教育的政府資助尚未制度化和組織化,除少數政策優惠外,幾乎未能向民辦教育提供任何形式的政府資助。在遼寧這樣民營經濟尚不發達,社會投資教育的動力和能力都嚴重不足,銀行融資也比較困難的地區,現有的民辦高校經費來源比較單一,主要靠學雜費和出資人,走的是一條“以學養學”的道路,經費不足的現象普遍存在。資金缺口的存在給民辦高校的發展帶來許多不利影響,導致民辦高校的硬件設施建設上不了規模、上不了檔次,招募或聘請不到更多的高水平教師,教學質量難以提高等問題,阻礙著民辦高校的進一步壯大,甚至威脅到民辦高校的生存。
1.5 民辦高校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遼寧民辦高校普遍實行的管理體制是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制。民辦高校大都能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董事會及其相關的制度。但是由于各民辦高校在出資方式、產權性質以及其他各種影響因素上差異頗多,個別民辦高校采用的領導體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和欠缺。民辦高校的管理除了涉及董事會、校長等管理組織之外,還涉及教學管理、學生管理、財務管理、教師的聘用、考核、利益分配機制等諸多管理行為。目前,我省的一些民辦高校管理機構不健全,還存在產權不清,法人、產權等重大法律關系問題不明確,監督機制不健全,黨、團和工會、學生會等組織也不健全。
1.6 缺乏可持續發展的師資隊伍
2007年,全省民辦高校共有專職教師1976人,其中高級教師占28.69% ,研究生學位教師占30% ,生師比10.77∶1。10所學校中,大連東軟信息技術職業學院教師的學歷最高,研究生以上學歷者占到54.94 % ,高級職稱教師遼寧對外經貿學院最多,達到37.2%。但民辦高校在師資上由于不能享受與公立高校教師同等的待遇,這種狀況造成民辦學校教師職業認同感差,據有關調查顯示,民辦學校中有不低于84%的教師認為自己是雇員,在學校中缺乏主人公的責任感;也致使民辦高校教師流動頻繁,隊伍不穩定;民辦高校普遍存在“兩高一低”的現象,即青年教師多,退休教師、兼職教師多,而具有教學和管理經驗的中年教師十分短缺,尤其缺乏一流的教授和學科帶頭人,造成隊伍的斷層、職稱和學歷結構不合理,缺乏學術科研氣氛,不利于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1.7 部分民辦高校定位不清晰,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教學質量不高
由于起步較晚,辦學歷程較短,目前遼寧一部分民辦高校的目標定位并不是很清晰,很多民辦高校大力發展的是投資較少的文科教育,對于培養在工農業生產上實用的技能型人才的則很少。同時,一些民辦高校盲目比照公立高校或者辦得比較成功的其他民辦高校,造成了辦學類型、辦學模式甚至專業設置和教學內容的趨同,從而造成民辦高校中相當一部分專業,特別是低成本專業重復率偏高。目前,我省10所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專業設置經濟學、管理學、文學三個科類在校生所占比重達到91.7%,工學和法學兩科類在校生所占比重較小,僅為8.3%,其它科類的專業還沒有得到相應的發展。
我省民辦高校近幾年發展迅速,雖然已有一定優勢,但教育教學質量問題還未很好地解決。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相對較差;教學內容陳舊,不能及時反映現代科學技術和各學科發展的最新成果;很多學校教學手段落后,不能充分利用現代視聽工具和信息傳播工具進行教育和教學;重校舍等硬件建設、輕教學儀器設備投入的現象比較突出;有些學校生均事業性經費和生均公用經費遠低于全省高校平均水平,經費嚴重短缺,個別學校甚至連教師的工資都拖欠,根本沒有穩定的實驗實習場所,學生的職業訓練無法保證,更談不到學生創業和就業能力的培養。
2 遼寧民辦高校發展的對策建議
2.1 加強政府調控和引導,營造公平的法制、政策環境
省級政府行政部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明確民辦學校的法人地位,將民辦高校從籠統的“民辦非事業單位”中單列出來,突破民辦學校不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傳統觀念和政策障礙,重新確定非營利性民辦高校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法人類型,理順民辦高校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財務制度;對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學校給予非營利組織的政策優惠;在征地問題上,要做到民辦高校用地與公辦教育同等待遇;在稅收問題上,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依法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按出資人獲得回報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融資問題上,建議由地方政府和民辦高校共同建立融資風險基金,政府給予民辦高校一定的貼息補助或允許民辦高校用學費抵押貸款;建立民辦學校獎勵制度,對辦學質量高、聲譽好的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解決民辦高校教師的合理流動問題;將民辦高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定權交給學校;切實規范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準入與退出機制;等等。主動協調有關職能部門,爭取現有扶持政策得以全面落實,為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創造有利環境。
2.2 采取各種措施擴大生源,應對生源危機
生源是民辦高校安身立命之本。民辦高??梢岳妹襟w和輿論的力量,進行良好的品牌宣傳;積極到外省市,特別是人口較多,高等教育供給嚴重不足的一些內地省市去招生;開展多類型合作辦學,豐富民辦高校自身辦學的層次;加強就業工作力度,為學生創造更多的就業條件。
2.3 探索新的資金籌措方式,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民辦高校可以積極爭取鄉鎮企業家,港、澳、臺工商業者,國際商人及海外華僑的投資辦教育,同時也可通過股份制與企業合作、與國外聯合辦學等各種形式引進資金,也可運用資產租賃、資產轉讓、資產入股、整體改制等方式集資辦學,通過這些方法把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且有投資意愿的社會投資者聯合起來,發展遼寧的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另外,政府也應該對民辦高校給予一定的經濟支持和鼓勵,同時可以由政府出面,鼓勵企業個人捐資,在稅收上采取相應的免稅政策,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考慮開辦教育金融業務、發行教育債券或股票,創立教育銀行,為民辦高校吸取更多的發展資金。
2.4 加強對民辦高校的規范管理,落實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遼寧省民辦高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政府要嚴格新辦院校的審批程序,對專業設置要宏觀指導,嚴格控制;為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要依法建立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實行民辦高校年度檢查制度,定期民辦高校的辦學信息,保障學校的正常運作;要建立利于政府監督與社會資本進入的開放性制度;真正落實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為學校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專家治校,改變目前普遍存在著的家族化管理、缺乏權力制衡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管理粗放等狀況。
2.5 樹立人才強校觀念,打造合理的教師隊伍
隨著民辦高校競爭的不斷加劇,各高校在硬件設施方面的差距會逐漸縮小,而學生的擇校觀念日益成熟理智,專家型、研究型、專職化、穩定化的教師隊伍將會對學生構成強大的吸引力,成為學校加快發展的重要條件。民辦高校要努力建設一支數量適當、職稱結構合理、業務精良、來源渠道廣闊的教師隊伍,加強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力度,特別是要努力擁有自己的專業帶頭人、首席教授及一批“雙師型”的專業教師,形成學術梯隊,奠定民辦高校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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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來源:2014湖北省委決策支持工作重點課題,湖北非營利組織研究中心、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社會組織總會調研項目。
摘要:本文對湖北省社會組織活力不足的主要表現和影響社會組織活力的相關因素加以了分析。本文認為,公共政策扶持乏力、職業化培訓體系缺少、組織治理文化缺乏、政府重管理輕服務、法律法規供給不足等因素是造成湖北省社會組織活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要提高社會組織活力,應該從培育扶持、政府分權、法律保障等關鍵因素入手。
關鍵詞 : 湖北 社會組織 活力
從湖北省的社會組織發展趨勢來看,在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社會活動空間的不斷擴展的條件下,得到了逐步的發展,正在走向一個良性的、規范的、合理的發展軌道,但不可否認,活力不足依然是湖北省社會組織存在的突出問題。面對“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新命題,如何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社會組織改革發展進行部署,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提高社會組織能力,將其培育好、管理好,是新時期的一個新課題。
一、湖北省社會組織活力不足的制度分析
1.公共政策扶持乏力,缺乏市場培育機制
目前社會組織開展活動主要依據《社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三部《條例》規定內容過于籠統和寬泛,缺乏具體性和操作性,在執行過程中難以覆蓋到方方面面,且由于條例頒布之時的環境與目前社會組織發展的需要有顯著的差別,時滯性表現明顯,亟須盡快修訂完善。
2013年起,中央明確降低社會組織的登記門檻,提出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四類社會組織可以免掛靠主管單位直接登記管理,湖北省也已落實了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對于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也不斷的增加。技工院校是我國教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實用型人才的培養做出了重要的貢獻。本文從機電專業技工院校畢業生的評價模式研究出發,結合市場調研來討論其改革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 : 技工院校 機電專業 畢業生 評價模式
一、技工院校畢業生評價模式分析
評價模式對于技工院校專業設置以及學生的培養等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從教育教學的角度講,評價模式應該做到多元化,使得評價的目標、主體、內容等都具有多元化的特點,從而更好地發揮評價的作用。這種多元化評價體系的建立,首先要明確評價的目標,使其更好地發揮引導作用,讓學生更為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教學過程中,在參與實踐的過程中提升其專業技能,為其就業提供保障。此外,評價主體的多元化,使教師及用人單位等都能參與到學生評價中,用更為客觀的標準對學生的綜合素質做出評價,使其能夠形成正確的自我認識,從而獲得正確的信息和感知。最后,在評價時,要將學生多方面的素質均予以考慮。從學生的學習情況、實踐表現以及道德素質等方面,進行綜合的考核。在評價時,還要給予學生充分的尊重,考慮到其個體差異,以更好地激發其潛能。
從當前技工院校畢業生的評價模式看,因為機電行業管理等方面的不規范行為,使得學生在就業時遇到許多的問題。行業準入制度的不規范等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先上崗后培訓的現象在機電專業學生就業中是較多常見的現象。此外,一些用人單位對于學生的學歷等也有較高的要求,使得技校畢業生無法進入到相關的行業從事技術工作。技工院校的畢業上在社會上受到一定的歧視,被很多人認為綜合素質較低的勞動者。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畢業上就業的信心,也使得其在以后的工作中無法將其專業技能充分的應用,從而對其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二、技工院校畢業生評價模式的改革及市場研究——以機電專業為例
為了更好地促進學生就業,推動技工院校教育教學的改革。實踐中,我們針對畢業生的就業情況以及一些用工單位的人才需求等進行了調查研究。從調查的結果發現,機電專業在當前的勞動力市場中仍有較大的市場需求,但是真正掌握專業技術的人才還是優先的。并且不同的起因類型對于機電專業學生的技能要求也呈現出一定的差異,而從業人員技能及其素質對起因的產品及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對于技校畢業生的評價也應是多元化的。
在技工院校畢業生的評價模式,要充分考慮市場的需求。在教學的過程中,教師要注重教學內容的多元化,保證學生能夠有效學習專業知識的同時,也給予其實踐鍛煉的機會,使學生掌握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能。此外,對于機電專業學生的評價模式,應該結合市場的實際需求與學生的情況,在校企合作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保證學生的就業和發展。技工學校應積極采納行業標準作為學生評價的準則,對學生進行嚴格的要求,通過評價主體及其內容的多元化來增強學生的綜合技能,為其個人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以綜合評價的模式來引導學生的發展。這種評價模式下,將對學生的分析及其職業能力培養有機結合,能夠實現職業崗位為導向,不斷完善學校的教學和評價標準,使其能夠滿足職業化技術的要求。此外,注重技工院校教師的考核,推進課程體系設置的科學化、合理化,實現人才培養模式的科學性。以校企合作為契機,積極建立有效的評價考核體系,給技校畢業生以客觀的評價,給予其就業的信息,也為其以后的發展指明方向。在畢業生評價的過程中,還可以將企業引入到評價過程中,將機電專業學科、職業技能以及崗位需求等有機結合,實現技工院校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長遠性,推動技工院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改革,也為學生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通過這種評價模式的改革,使得學生能夠對自我形成更為客觀的認識,從而使其在就業中能夠堅定自己的選擇,并在工作的過程中提升技能和職業素養,更好的滿足工作的需求。
總之,技工院校畢業生的評價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我們要考慮學生的發展、學校的教學更要考慮市場的現實需求。從發展的角度出發,實現校企有機結合,為學生提供更多鍛煉機會的同時也給予學生客觀科學的評價,從而使得學生能夠獲得正面的客觀的評價。對畢業生進行評價時,不僅要關注學生的專業知識,還要注重學生的職業素養、思想道德品質以及人生觀、價值觀等,使其成為一個具備良好職業素養的技術人才,為其以后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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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社會組織實行直接登記管理。但是對于四類社會組織的界限目前還未有明確統一的共識,甚至對于社會組織的分類類別目前仍然處在調整過程中,從而導致社會工作在民政、司法、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系統以及社區服務、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崗位設置實踐中仍存在許多問題。
2.無職業化培訓體系,缺乏人才激勵機制
當前社會組織培訓課程開發管理、培訓認證、培訓績效管理等制度建設處于初始階段,培訓體系的規范化、標準化尚未形成。省內社會組織職業化培訓如發展的較為成熟的社工組織如武漢楚馨社會工作服務中心、華中師范大學的博雅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等往往是借鑒人社部門就業培訓或邀請高校相關專家學者做一些理論講座,針對性及實務操作性都較弱。而職業化培訓體系的缺失又導致了社會組織工作者職業使命、專業地位、工資薪酬水平較低。同時,當前社會組織人才激勵機制激勵效度低下,缺乏時效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片面強調精神,忽視物質激勵手段等也給社會組織人才隊伍的穩定高效與外部良好形象的樹立帶來不良影響。
3.組織缺乏治理文化,自我激發不夠
由于我國社會組織規模偏小,內部組織結構發育不完善,導致社會組織的行業組織體系的發展也較落后,難以擔當起行業治理的重任。因而社會組織治理文化的缺失是制約我國社會組織活力的又一主要因素。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社會組織治理文化缺失是政府對社會組織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導致政府不愿意將更多的財政資源投入到社會組織,而且還導致一些政府部門為社會組織的設立設置了較高門檻,甚至是歧視性的障礙;二是社會組織治理文化缺失也導致民眾對社會組織的信任度和支持度不高。近幾年,“郭美美事件”、“嫣然天使資金賬目造假”等引發的洶涌輿情使得信任危機在慈善行業蔓延,并波及到了社會、企業、個人的各種慈善項目、行為,以至于整個社會事業都遇到慈善寒冬。
4.政府重管理輕服務,行政控權明顯
“非政府性質”是社會組織的鮮明特征,然而,現在相當數量的社會組織是在各級政府機關領導的授意下成立的,并且由黨政領導及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社團會長、理事長等,其管理習慣和工作方法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使社會組織成了另一種行政組織的仿制品、代名詞,從而使社會組織機關化,社會組織成員官員化,社會組織本身的職能明顯萎縮。以上種種導致了社會組織對政府在組織人事、自身活動、經費來源上對政府有了依賴性。
同時,受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政府一元化管理的慣性力量影響,政府部門對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仍然心存疑慮,使得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態度為重管理輕服務,習慣性以簡單粗暴的行政命令指導社會組織業務的開展,行政控權明顯。
5.法律法規供給不足,缺乏協調互補
自建國以來,我國一直沒有一部完整的調整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而且現有法規以程序性規范為主、實體性規范不足,對社會組織的監管、處罰,尤其是對境外社會組織在華開展活動如何管理沒有法律或政策依據。法律法規上的支撐作用落后于現實需要,法律法規間缺乏協調互補。這就使得我國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依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就整體而言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
從湖北省具體情況來看,湖北省出臺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較為薄弱,主要是針對社會組織爭先創優、規范發展等方面的常規性管理,對社會組織的監管工作缺乏操作性強的法規依據,社會組織生存和發展缺乏必要的合法性支持。社會組織立法的缺失已經影響了湖北省文明城市建設的進一步深化,也與湖北省的經濟社會發展地位不相稱。
二、提升湖北省社會組織活力的對策思考
1.以培育為前提,孵化社會需求型社會組織
目前社會組織的創立與發展可謂是亂象叢生,創立者的主觀需求或者切身感受個人色彩濃厚。這一方面導致了社會組織機構泛散,事業開展程序性和連續性缺失,從而讓社會大眾心存疑慮得不到社會大眾的認可;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資源的重復配置、浪費,社會組織動員資源能力低下。這就要求我們做好頂層設計,統籌謀劃好社會組織的培育,在就業培訓、文化衛生、社區法律、養老服務等一些準公共服務領域,探索建立以政府采購、定向委托、種子基金等不同方式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機制,引導社會組織的創建與發展。
一是要結合行政體制改革,各級政府要逐步將微觀層面的事務職能、部分行業管理職能、城市社區的公共服務職能、農村生產技術服務職能、社會慈善和社會公益等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設置相關社工崗位。同時,制定監督管理承擔了政府職能的社會組織的具體規則,確保社會組織勝任職能并能夠承擔公眾的問責。二是要健全社會組織配套政策,包括社會組織的財務制度、人事管理、職稱評定、崗位培訓、社會保險等政策,解決社會組織及從業人員實際困難。三是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貫徹落實好湖北省《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重點培育、優先發展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學術性社團和城鄉社區社會組織。
2.以扶持為手段,多方位服務社會組織
從國際經驗看,在社會組織發育程度較高、作用比較明顯的國家,政府對社會組織采取主動積極的扶持態度,重點通過購買服務、委托職能、特殊撥款、稅收優惠等財政措施對社會組織進行扶持、引導和利用,實現政府與社會組織的良性互動。
盡管這些年從中央到地方陸續出臺了對社會組織的一些相關扶持政策,但總體而言,還沒有把社會組織納入一個相對獨立的行業體系來對待,在稅收優惠、財政資助、人事管理、社會保險、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以及參與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缺乏完善、具體的政策規定,社會組織的發展受到很大制約,有的甚至面臨著生存危機。這就要求貫徹落實好《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細化出臺湖北省相關指導意見,建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會組織的服務和財政資金支持社會組織的制度,通過合同立項、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對社會組織的資助機制,設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專項資金,分類制定社會組織財政補貼政策。通過購買服務、財政資助、稅收優惠、培育孵化等手段為社會組織輸血造血,解決好制約社會組織發展的資金和人才兩大瓶頸問題,多方位服務好社會組織的發展。
3.以能力建設為核心,打造社會組織能量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曾指出,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關鍵在四點:一是要提高自身服務社會、服務公眾的能力。這個能力要在不斷地承接政府職能的轉移過程當中才能夠逐漸地積累和培養起來。二是要加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的規范性,包括服務的程序、服務的結果和服務的公開、公示的辦法,服務群眾的細節上要個性化、專業化。三是要增強民主意識,民主決策。四是承擔公共服務的職能,并結合自身努力、群眾的監督和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支持。
4.以分權為邊界,實現協同合作各負其責
社會組織的發展包括政府引導發展和社會組織自身發展兩個方面。政府引導發展側重于完善政策、制定規則、維護秩序、轉移職能、資金扶持、開放資源、建立服務平臺等方面,社會組織自身發展主要在于健全內部治理,加強自律,創新方式,提高效率,改進服務,發揮作用等方面。二者間只有處理好分權立界問題,才能各司其職、各擔其責,形成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的良性互動關系,實現社會事業的協調發展。具體而言,政府向社會分權有三個基本目標:一是促成政府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型,進一步擴大社會組織發展空間;二是賦權于社會,進一步提高社會組織地位,凸現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中的作用;三是構造政府監管社會組織的制度結構,營造更加高效、公平的社會環境。
5.以法律為保障,提升社會組織公益責任
法規政策的滯后已經成為制約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發揮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應推動國家層面加快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適時制定出臺《社會組織法》,在法律中確立指導思想、管理原則、活動領域和范圍、活動準則、權利與義務等。在《社會組織法》出臺前,可先制定《行業協會法》、《慈善法》等單項法律法規,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實現政府對社會組織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轉變,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力度,完善社會組織退出機制,提升社會組織的公益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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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