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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XX教育關于開展中小學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月的活動的通知》通知,更好的學習領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緊緊圍繞“創建平安和諧校園”這一主題,xx中學開展了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月活動,引導青少年依法行使權利和義務,自覺預防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現將本次活動進行總結。
一.
學校宣傳
學校24小時滾動屏顯示宣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等宣傳標語。
二.開展專題宣傳教育及法制知識學習
通過這次學習,加深了教師對新《未成年保護法》的認識,大家一致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站在對民族興旺、國家昌盛負責的高度,突出了兒童利益優先化、最大化的特點,它的實施必定在全社會形成一個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關心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同時大家也清醒的認識到,作為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的小學教師,率先學法,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自覺改正一些過去慣用的教育學生的口語和行為,帶頭做法律的維護者顯得十分重要。老師們紛紛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學法、正確用法,做到依法執教、依法治教。
6月25日以來,經學校行政部門研究決定利用職工大會進行全校教師法制知識學習。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違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責任;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否則也將被予以懲處……校領導針對這些現象進行了認真解讀與闡述,要求每位教職員工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體現“未成年人優先保護”的理念,營造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希望大家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大隊部要發揮作用,積極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三.加大預防知識教育、預防溺水、防、防騙、防欺凌等教育。
5月以來xx中學進行系列主題教育,特別是6月份校園安全隱患大檢查大排查、安全八桂行、安全活動月等專題活動任務下,重點做好禁毒教育、預防溺水、預防、防拐防騙、防欺凌等專項專題教育,促使全體師生認識到愛護保護生命,特別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取得了積極成效。同時,xx中學加強控輟力度,確保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此外,xx中學對各班的特殊人群進行統計,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宣傳,對留守兒童、孤兒、隨工就讀、家庭困難兒童給予關懷愛護。通過活動,廣大學生也更清楚地了解應該怎樣正確地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受到傷害。
四.
《未成年人保護法》共七十二條,它于2007年6月1日制成,為我們未成年人明確了各項保護法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讓我們明確了如何預防和糾正我們的不良行為,如何預防犯罪。
青少年的成長,離不開家、學校和社會的影響。社會這個大家庭,形形的東西魚龍混雜,有的對我們身心大有益處,有的則對我們有害,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有是非觀念,必須讓我們有所判斷和選擇。《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為我們作出了指引,特別是在預防我們人生錯誤上作出了明示。我曾讀過一首詩"一片樹林里分出兩條路—而我選擇了人跡更少的一條,從此決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其實人的一生中有許多個十字路口,許多個選擇,有時只是因為年少的無知,年少的沖動走上一條不歸路,有時也只是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往往醒悟后,又追悔莫及。這都是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我們生存在這個社會,言行就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魯迅先生曾說過:"中國欲存爭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舉。"所以我們要與法律作朋友,與犯罪作斗爭,我們要知法、懂法、會用法,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為推動法治__城市建設,__市婦聯以堅持“兒童優先”原則為宗旨,以促進兒童發展為主題,以保障兒童權益為根本,在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方面扎實開展工作,著力創新家庭教育工作品牌,建立完善關愛留守兒童服務體系,推動實施《__市兒童發展規劃》,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愛兒童、支持兒童的良好氛圍,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我市婦聯系統推動未成年人工作調研情況如下:
(一)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步伐。建議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家長與社會應盡的責任。完善家長及親屬為主體的家庭監護體系,強化家長的法定監護責任,明確父母的監護主體責任,細化兒童不能脫離父母監護的具體規定,特別是規定年幼的兒童不能脫離父母的監管和照顧;若雙親都外出打工,應該將子女帶走,履行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確因經濟等實際困難無法帶在身邊而由親屬或其他監護人的留守兒童,要求外出務工人員定期聯系監護人和留守子女,了解和關心留守子女學習生活情況。對拒不履行監護和家庭教育的責任人的處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健全社會工作制度,完善社會工作者服務隊伍建設。明確對社會專職社工的認定和管理,推廣專業社工、志愿者、義工的關愛隊伍建設,保證專職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經費。對參加社會工作的義工、社工和志愿者給予在招錄公務員、工作(學業)考核、社會表彰等方面予以加分或激勵,確保社會工作者的積極性和長效性。
(三)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建設和機制建設,及時成立未成年保護委員會,進一步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切實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充分發揮政府主導,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作用。進一步拓展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切實提升廣大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維權意識,促進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提升,真正使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四)進一步加強家庭、社會保護。強化家庭教育。充分發揮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引導作用,引導父母切實履行好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成長環境。切實加大對留守兒童的關懷、關愛,通過各種形式彌補留守兒童家庭教育和親情關懷的缺失。注重社會保護。深入開展網吧專項整治,嚴厲查處“黑網吧”和網吧、游戲廳等娛樂場所非法經營行為。繼續加大社區、校園及校園周邊社會治安、食品安全、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嚴格督促各商業網點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出售煙酒警示標志,努力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學習環境。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加大公益性未成年人科教活動場所建設投入,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科教活動場所建設,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文化服務。加大圖書館、文化館、“農家書屋”等公益文化場所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工作,切實增強展覽陳列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促進青少年幸福健康成長;充分利用傳統節日和各種紀念日,組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廣場、社區、家庭、校園文化活動,活躍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陶冶未成年人情操。
知識與技能:
提高辨別是非能力及用法律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過程與方法:
本框內容是第六課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和歸宿,教師應結合學生的實際有針對性的進行講述,或者讓學生提出自己的疑問與問題,通過與學生一起討論,甚至辯論,共同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使學生充分認識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引導學生珍惜和運用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教學建議
重點、難點與疑點分析
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是本框的教學重點。因為它是第六課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和歸宿。對未成年人的各種保護只是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必要條件,而真正要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還需要未成年人自身的大力配合。
教法建議
本框從三個方面簡要闡述了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第一、要依法自律;第二、要正確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第三、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講“第一”時,教師可以直接引用法律原文,還可以綜合其他相關要求進行講授。接下來,教師在講后兩部分內容時,可以精選幾個案例或者由學生提出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煩惱或疑問,讓學生展開討論,進行自我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在此教師還可以組織一場辯論會或演講會。
教學設計示例
提問:前面三節課都介紹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哪些內容?
歸納:
--介紹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下面看一個案例:
投影:"14歲的北京少女馬某,在觀看流星雨的夜晚,被喪盡天良的狡猾歹徒兇殘地殺害了"。
討論一: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歸納:--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只是家庭、學校、社會及司法機關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長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侵權侵害,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接下來就來講:
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1、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必要性(板書)
討論二:題目--未成年的中學生怎樣做才能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要求:
(1)學生以行政小組為單位按題目進行討論;
(2)時間為15分鐘;
(3)每組推選一名學生代表本組將討論結果公布出來;
(4)其他組可以補充或發表不同意見。
討論過程(略)
最后由老師進行歸納總結,除了點明教材中的三個方面外,還要將學生討論的結果總結歸納進去。
2、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下課之前,教師布置關于"正確對待家長的正確教育"辯論會的工作。
教學手段:
1、教學時間和教學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插圖、小欄目、文字資料及教師自己、學生搜集到的資料、案例,解決本框教學的重點、難點。
2、可以利用投影片、實物投影、電視錄像及影視作品或圖片來幫助學生理解、掌握各知識點。
3、條件的地區,可以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多媒體及互聯網技術,開展多種方式的教學。
探究活動
題目:關于“正確對待家長的正確教育”的辯論會
(一)活動目標:
1、使學生從不同角度明確掌握教材中的知識點。
2、培養學生明辨是非、明確表達觀點及雄辯的能力。
3、提高學生搜集、組織資料及表達能力。
(二)教學步驟:
1、教師對辯論會的題目、要求做詳盡解釋。
2、學生自愿及老師建議相結合全班組成正方、反方兩大陣營。
3、由學生進行準備,教師進行相應的指導
4、組織辯論會。
5、進行最佳辯手、優秀參與獎及優勝獎等評比。
(三)對教師的建議
教師在組織學生的活動時,要針對本地特點及學生的特點來進行,不要只追求活動的數量表面上的熱鬧、轟動,最主要的是要使活動與教學緊密相連,活動在精而不在多。
(四)評價重點
1、學生的參與程度,準備情況;
【關鍵詞】未成年人;監護;監護制度;限制
一、研究現狀
近年來頻頻出現未成年人被虐待案件的報道,如南京兩兒童餓死家中案,淮安針刺女童案,廣州番禹7歲女童因饑餓被迫跳樓覓食案,廣州12歲女孩被母親虐待八年致死案件,等等。從這些令人震驚、憤怒的案件背后可窺探出我國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監護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國家公權力介入力度的不足等嚴重問題。
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方面,我國的立法、實踐情況與國外一些先進國家的立法、實踐情況有很大的不同。因為我國的傳統思想還是家庭本位,家庭是未成年人監護的主體中心,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主要歸結為家庭的內部事務,并認為這也主要是父母理所應當去承擔的責任。《民法通則》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監護的確定規則,主要是關于針對不同情形如何確定監護人的問題,并規定了兩種監護制度,即法定監護與指定監護。此外,除了這兩種監護,還存在另外一種監護方式及監護人確定規則。《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委托監護做了相關規定。規定了處于特殊情形下的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①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父、母的家庭管教不周全,沒有盡到應有的、適當的監護職責,尤其是除了父母以外的其他監護人的職責疏忽,許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實是處于弱保護狀態的。當權益遭受損害時,往往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人們普遍的觀念是這屬于家庭內部的私事。凸顯出的問題是,相關的保護組織機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很弱,發揮不到被期許的功能;而國家公權力對未成年監護的介入力度也很小,介入范圍也非常窄。關于未成年人監護權限制的問題,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了監護權的移轉問題,即指定監護制度。②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失職情況下,如果侵害了未成年人權益,并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這時候,是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但并沒有進一步規定,在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行政處罰之后,針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權益保護問題,該如何采取應對措施以便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監護應當如何進行。此外,《刑法》中規定了虐待罪、遺棄罪等。但這些法律規定都沒有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限制問題作出專門、詳細的規定。
許多先進國家都設立了監護權的限制制度,對監護權的限制情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如發生限制情形的預防,限制的條件,限制措施的采取,后續的繼續監護保護措施,限制狀態的評估,監護權的恢復,等等。其監護制度一般有四種:遺囑監護、法定監護、選定監護與委托監護。此外,國外還設立專門機構,如監護法院、監護法庭。《法國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方面較為成熟,規定了國家公權力干預機制,明確了國家監護職責。《德國民法典》規定監護法院的職責,《瑞士民法典》設立了社區監護制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兒童利益最大原則”。③
二、存在問題
(一)我國對親權與監護權并未加以區分
“親權”一次多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英美法系國家不稱親權,而稱為監護。在學術著作和文章中,對于親權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觀點。本文觀點贊成夏吟蘭教授對親權概念的界定: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對未成年人,人身上撫養管教和財產上保護管理的權利義務的總和。在大陸法系國家,親權與監護權的說法與規定是并行存在的。但是,親權與監護權有先后之分,當親權喪失或被剝奪的情形下,未成年無法得到親權的保護,這時候監護權會替代親權,也就是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的監督與保護,這兩種制度使區分并行的。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并沒有對親權作出規定,一律稱作監護權,因為監護的職責已經包含了親權的內容。
而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泛化了監護的概念,將監護與親權混為一談,強行合在一起。雖然規定父母是監護人,但在羅列法定監護人時并沒有將父母納入該序列。可以看出作為監護人的父母與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法律地位上有很大的區別,實際上,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依據是親權,而我國法律將親權與監護權混為一談,這也就混淆了父母依據親權的責任與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責任。此外,《婚姻法》第21、23條中規定,父母基于親權照顧、保護未成年人,但又規定了父、母對其的監護權,也是將父、母基于親權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與其他基于監護制度產生的監護人的權利義務不加以區分規定。這不利于未成年人得到更好地保護,也不利于其他法定監護人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明確。因為親權和法律規定的監護權的并不同,所以在發生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情形時,需要對監護人監護資格作出限制的條件也應作出區分。
(二)法院介入未成年人監護指定的滯后性,指定監護的情形存在局限性
司法往往是救濟的最后一種方式,而在未成年人監護問題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院的指定監護是有前置條件的。也就是當監護人對相關的單位、村委會(居委會)的指定監護有爭議,并到法院。另外,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法院的指定監護的條件和效果作出了相關規定。④ 由此可知,法院指定監護的條件范圍非常狹窄,法院內部也不存在專門的未成年人監護法庭,也更沒有類似于未成年人監護法院這樣的專門機構。實際生活中,當訴諸法院要求指定監護人時,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已經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
(三)單位監護的存在條件弱化,已不具備可操作性
我國在監護制度設置理念上依據的是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親疏程度,《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在特定情形下的權利與義務。在法定監護人范圍以外,具備同意其他人成為監護人的權利,即監護同意權;在監護人之間發生監護爭議時,有指定監護的權利;此外,在還沒有確定監護人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還應當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
在計劃經濟時代,單位對家庭的干涉范圍很寬,干涉力度也較大,其中之一便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也享有了一定的權利。而在如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已經不再具備承擔未成年人監護的實體上的資質,單位監護的存在條件正在逐步弱化。公司企業的主要目標是發展經濟,追求市場利潤,事業單位發展的是公共事務,追求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分工也經有了巨大的不同。并且實際中單位作為監護人也缺乏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的權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父母的所在單位不應當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也更不應當享有指定監護的權利。因此,當出現監護人監護資格被限制的情形,就需要有專門的監護保護機構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
(四)國家公權力介入未成年人監護的力度非常小,沒有一個完善的監護資格限制制度,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
實際中,關于未成年人的監護首選的是法定監護,然后是特定情形下的指定監護,在沒有法定監護人或喪失法定監護資格時,最后轉由社會組織、機構監護。比如在南京兩女童餓死家中案件中,父親因吸毒服刑,母親也因吸毒而對孩童不聞不問,而當地的居委會、民警雖多次幫助勸說,但并沒有使事情好轉,兩女童的境況也并沒有得到改善,居委會、民警也只是起到了幫助勸說的作用。實際中并沒有一個獨立的兒童救助機構,沒有一個完善的監護資格限制制度,也沒有完善的、銜接的配合該制度實施的輔助制度。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因為受到社會本位和福利國家思想的影響,這些國家逐漸的以公法,判例法和社會法等的形式規定了國家公權力干預監護。如《法國民法典》規定監護是公共性質的責任。這些國家除了在民法里面作出規定,相應的還有全面的輔助規則,量化指標,并設置了專門機構,這些機構根據有利于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選任監護人。并且監護人的范圍不僅僅是被監護人的親屬,還包括了親屬以外的自然人,符合特定要求的社會團體、機構組織。監護不僅僅也不可能是家庭私事,也是國家的社會性事務,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使得監護國家化、社會化。此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處于特定情形下的兒童應當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和協助。⑤
而我國的實際做法還遠達不到公約的一般化要求也與其他先進國家存在較大差距。我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過于依賴親屬的監護。同時,司法的介入與未成年人行政管理機構銜接性差,社會機構保護力度弱,嚴重缺乏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和預防機制。
三、研究未成年人監護權限制制度的必要性與意義
頻頻發生未成年人權益遭受侵害卻得不到及時的救濟的事件,兒童被虐待案件紛紛出現在媒體的報道中。南京江寧區兩女童被餓死在家的案件至今仍觸目驚心。父母在監護未成年人過程中出現的過錯并沒有得到及時的糾正,未成年人的權益得不到及時的救濟。因此,當達到特定情形,應當對監護權作出必要的限制。
雖然《民法通則》規定了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具備指定監護的權力,但訴至法院之前,從村委會、居委會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良好的預防機制、及時的舉報、接收機制和工作部門之間的有效的銜接機制,然而這在實際生活中是嚴重缺乏的。南京江寧區餓死女童案中,兩名女童直到餓死家中才被民警發現,如果有良好的預防機制、及時救助機制,悲劇也許就不會發生。
我國目前的監護制度存在較多的問題與漏洞。《民法通則》僅一條規定是關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問題。監護制度過于簡單,內容粗糙,遠不能滿足現實生活的需求,對親權和監護權也混為一談,沒有作出明晰的區分。從父母、其他監護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到鄉鎮派出所、社會救助機構、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等各個角色之間嚴重缺乏銜接性。未成年人的監護不僅僅是家庭內部的事情,而是應當具有社會公共性質的責任。
未成年人是否得到良好的監護,關系到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人格的健康發展,對其一生都會有重大的影響。南京江寧區女童餓死家中案,足以引起社會對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的關注,反思目前存在的問題,法律的漏洞,實踐操作的不足,審視監護的社會化,公權力的必要干預,構建未成年人監護權的限制制度,促使各個環節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環節之間的有效銜接,更好的,全面的保護未成年人。
四、構建未成年人監護權限制制度的內容
(一)區分親權與監護權,建立親權與監護權雙重制度
基于以上分析,親權與監護權有很大的不同,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督、保護依據的是親權,而其他監護人依據的是監護權,對這兩者作出區分,能夠更好的明確父母的責任、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二)完善未成年人權益損害預防機制
與未成年人生活比較密切相關的社區,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學習、活動相關的社區單位如學校,社會組織等,應當建立完善的預防機制。當出現未成年人被監護權益遭受侵害時,及時介入并向行政管理機構報告。并輔助行政管理機構對相關家庭進行家庭風險評估。
(三)未成年人行政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舉報制度與接收舉報制度
監護是具有社會公共性質的責任,行政機關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面應當承擔著重要的職責。通過完善的舉報與接收舉報制度,才能夠及時發現,并啟動緊急救助機制。
(四)確立監護權的限制制度
在父母等監護人嚴重違反監護職責時,行政機關在接受到相關人員、社會組織等的舉報后,通過法定的程序對監護權進行臨時干預,最終通過人民法院的裁判限制監護權,經過特定的程序,以裁定的方式重新指定監護人。
(五)逐步建立監護監督制度
如設置監護監督人,對監護人進行監督,也可設置監護法庭甚至逐步設置監護法院,在監護人設置、監護行使、尤其對監護權限制等方面行使監督,分配監護職責。同時,重點監督被限制了監護資格的監護人,經過特定時期的考察,決定是否可以取消對其的監護限制,是否有能力完全恢復監護資格。
五、結語
本文在厘清我國傳統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法律規定與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同時,為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監護權的限制制度,具有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應當在確立兒童最大利益的理念下,建立未成年人監護權限制制度,同時進一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權限制制度的配套實施機制,如未成年人權益損害的預防機制,家庭風險狀況評估機制,舉報制度與接收舉報制度,建立監護監督制度,逐步設立監護法庭等配套實施機制。通過未成年人監護權的限制制度,明確社會團體、組織、機構等在輔助監護方面的職責,進一步明確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給未成年人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使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最佳的保護。
注釋
① 參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
② 參見《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
③ 參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
④ 參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
⑤ 參見前引③第20條第1款.
參考文獻
[1] 李超,畢榮博.從未成年人保護看國家監護制度的構建[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4(4).
[2] 夏吟蘭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3] 楊立新.家事法[M].法律出版社,2013.
《揚子晚報》2014年7月7日報道:昨天上午10點多,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鐵心橋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3歲男孩小張的報警電話。原來小張的父母趁他不在家,看了他的QQ聊天內容,還刪除了很多聊天記錄和QQ好友。這讓小張非常憤怒,他詢問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可以保護自己的隱私。民警勸慰了這位情緒激動的男孩,小張也答應民警,不再和他父母生氣。
分析:
面對13歲小張的報警,相信不僅是接警的蘇警官在思考小張父母行為的合理性。作為法治社會的一份子,每一位父母都面臨著監護權與子女隱私權的矛盾。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提綱挈領地指明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了最主要的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而教育與保護離不開對未成年人的行為看護、心理探尋――然而父母看護和探尋的手段,往往可能觸碰到未成年人的隱私,從而帶來監護權與隱私權的沖突問題。
監護權與隱私權的沖突不是單純的誰重于誰,或者誰服務于誰的關系。
十多歲的未成年人往往情感豐富、羞恥心強烈,而當代社會的未成年人權利意識清晰,對隱私權也就尤為敏感。于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別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由此可知,對于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即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權了解他們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中的隱私。因而,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對父母為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而提出的獲悉其隱私的要求,應當予以配合,而父母對由此而獲悉的未成年人隱私,應當予以嚴格保密并合法使用,不可以濫用此權利而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但是面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已滿十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則無權開拆、查閱他們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如果擅自開拆、查閱,有可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明確了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相應罰則:“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結論:隱私權高于監護權,父母即使為了履行監護義務,也不能觸及子女隱私?答案并非如此,隱私權與監護權的矛盾天然存在,但只要是以保護和引導未成年人為目的,監護的方式方法是可以變通的。
應當看到,《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確認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同時,也賦予了父母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的義務。為了履行前述義務,在一些情況下父母需要通過觸碰未成年人的隱私來保護未成年人。比如在未成年人有沉迷網絡可能的情況下,父母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行蹤、經常訪問的網絡地址、在網絡上接觸到的觀點和人群等,以此來判斷該未成年人是否有沉迷網絡的危險。針對這種情況,法律的價值取舍傾向于監護權的行使,而最終目的還是在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從前述分析可見,結合“保護未成年人”這一目的,可以調和父母監護權與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矛盾――因為無論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還是監護權的設定,歸根結底都是從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發。
美國《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的各種個人數據、考試分數、所受獎懲等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有權了解。并且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學校不可向第三者透漏以上信息。”由此可見,即便是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相對發達的美國,在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方面也并不排斥未成年人監護人的介入;與此相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反而應當參與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刑罰措施
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缺陷
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體現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而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置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雖然規定不少,但這些規定之間缺乏有效的聯系,例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責任,但卻缺乏規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管理等的配套立法,以致家庭教育出現問題時得不到必要的矯治,學校教育出現偏差時也得不到及時的糾正,以至于社會力量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時職責不明,各自為陣。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又太過模糊,可操作性不強。
(二)刑罰措施以及非刑罰措施的缺陷
1. 刑罰措施的缺陷: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犯適用刑罰措施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達不到教育的目的,如執行拘役的場所可能是在看守所,而由于看守所收押任務重,不區別成年犯與未成年犯,導致未成年人犯容易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感染,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二是耽誤未成年人的學習與生活,影響未成年人的名譽。而對于未成年人犯適用有期徒刑也隨之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未成年人犯若長期在監所服刑,很容易形成穩定的犯罪人格,成年后會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成年本身其身體和適應社會的能力尚未完備,長期服刑可能會導致他們刑滿釋放后無法適應社會,從而帶來諸多的社會問題。因此,世界各國都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有期徒刑做了刑期以及其他條件的限制,而遺憾的是,我國卻沒有法律明確區分未成年人罪犯和成年罪犯的刑期幅度,這有待我們進一步明確及完善。
2.非刑罰措施的缺陷:我國非刑罰措施有七種: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責令父母或監護人嚴加管教、收容教養。非刑罰措施的種類太少,遠遠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另外,處罰的嚴厲程度存在斷層,等級性不明顯。如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和賠禮道歉這三種措施教育時間較短,其教育效果不好;賠償損失這項措施導致其責任轉嫁于其監護人身上,而未成年人沒有切膚之痛;責令父母嚴加管教這項措施由于沒有有效的社會監督,往往起不到任何效果。另外,我國不存在社區刑,而且對具體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沒有一個層次分明的規定,這確實是一種很大的缺失。
二、完善我國未成年犯罪刑事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針對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應當進一步出臺一部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規。具體而言,應當根據現有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特點以及基本原則,對現行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并補充完善。立法時,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要有針對性,嚴格執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注意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要具體,要具有可操作性。對于已經制定出的法律規定,可以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其具體化。同時在立法中,可以規定在認定未成年人犯罪構成上區別于成年人的不同標準,在刑種、刑度和刑罰制度方面也做出區別于成年罪犯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我們可以結合實際,出臺一部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構建一個包括非刑罰措施和刑罰措施在內的未成年人特別法律體系,真正實現未成年法律的系統化。
(二)刑罰措施以及非刑罰措施的完善
筆者認為,對于刑罰措施的完善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減少管制的刑期;第二,出臺具體的管制執行細則,對管制的組織形式、任務、工作人員的職責以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具體要求等做出明確的規定;第三,放寬未成年罪犯適用緩刑的范圍,可以考慮改變刑法的現行條件,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緩刑的條件單獨列出:對判處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第四,增設緩刑擔保制度,即法院判處未成年犯緩刑的同時,未成年犯的監護人須同時提交保證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再危害社會的具體舉措,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未成年罪犯認真履行其相關義務。
筆者認為,針對我國現行的非刑罰處理方式存在的問題,可以考慮建立以下幾個制度加以完善:
1.監管令。由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發出監管令,要求監護人監督未成年人嚴格執行監管令上面的要求,如不得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不得吸煙、酗酒,不得違背道德行為,不得進入網吧、夜總會、酒吧等不適合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有了很大提高,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現將2012年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市教育局成立了以黨委書記、局長 為組長,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為副組長,機關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2012年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實施方案》,指導全市教育系統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全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為全市預防青少年違法犯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二、加大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傳力度。市教育局統一要求,周密部署,組織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認真開展了學習宣傳活動。通過對“兩法”地深入學習,廣大師生既掌握了其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又解決了思想認識
問題。我們的具體做法是:一是制定規劃。在認真總結幾年來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基本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工作計劃。二是組織培訓。在教師培訓中。一方面積極組織系統地學習兩法內容;另一方面全面提高班主任法律意識,強化“兩法”的貫徹落實。學校給每位班主任教師購買了霍懋征《沒有教不好的學生》一書、定購了全國中小學德育工作主流媒體《德育報》,學校利用網絡下載文章供教師學習,以更新教育觀念,指導教育教學工作,更好的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堅持月培訓制度,針對班主任工作中的問題,進行科學指導,聘請專家對班主任進行了《如何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怎樣寫學生的個性化操行評
語》、《如何有效加強班級管理》等講座。三是搞好宣傳。為使“兩法”深入人心,學校采取了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了宣傳工作。通過組織學生上街發放宣傳單、懸掛過街橫幅、校園廣播、召開主題班會等宣傳形式,使“兩法”逐漸深入人心。
三、突出重點,實行了綜合治理。突出抓好了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實保護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有效地預防了未成年人犯罪。一是從學校教育入手,強化法制意識。課堂教育與課外教育相結合,法制教育與思想品德教育相結合,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組織學生收聽法制報告,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參觀監獄等教育形式,提高了學生的法律意識。二是從社會環境入手,治理校園周邊秩序。為鞏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保證未成年人有一個健康成長的學習環境,要求各級各類學校校領導堅持值班制度,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三是從父母影響入手,抓好家庭教育。家長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切實提高家長的責任意
識和法律意識,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環節。建立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學校每年集中舉辦家長培訓班,并把“兩法”作為培訓的重要內容,使家長明確監護職責和扶養義務,自覺地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適當的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四是從教育轉化入手,及時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我們根據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有計劃地開展了思想、道德、紀律教育,做好后進生的教育轉化工作,使之成為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有效途徑。
四、進一步完善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制度。為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在預防和減少青少年學生違法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市直各院校和縣(市)區部分學校設立了駐校警務室,配備了法治副校長,學校和公安部門有了經常性的聯系,確保學生身心安全,避免傷害事件發生。今年上半年,全市共聘任法制副校長865人,進行法
制講座、法制報告250多場次,受教育師生30多萬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