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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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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

        第1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一、優秀企業公民的理念特征

        企業的發展存在外在環境和內部環境,其中內部環境狀況對于企業生存、競爭力的提升與長久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內部環境不僅包括辦公條件等硬件措施,更重要的是,管理層的思想道德水平、企業文化思想核心、企業經營理念、企業人才培養理念等軟條件。在當前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正是這些軟條件決定了企業的命運。

        進入21世紀,人們對企業的期望已經不僅僅是賺取利潤、解決就業和繳納稅收的經濟個體,人們更希望企業能有效地承擔起推動社會進步、關心環境和生態、維護市場秩序、扶助社會弱勢群體、參與社區發展、保障員工權益等一系列社會問題上的責任和義務。優秀企業公民要樹立正確的企業公民意識,要認識到社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現實和物質環境,企業的發展就必須以社會的可接受性為前提,從而在經營中達到企業與社會的雙贏。優秀的企業公民應該擁有崇高的社會價值觀,能夠合理、有效地調節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關系。一方面通過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要通過對社會提供優質服務、帶動物質財富的增長來實現企業的社會價值。

        優秀企業公民擁有優良的企業文化內涵,即企業公民意識。企業文化作為企業的精神內核,對企業生存和發展具有深層的影響力,它通過教育、保持和激勵作用,協調和控制員工的心理和行為,從而使企業目標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優秀企業公民的企業文化中最基礎性的內容是企業公民意識,它不僅體現在企業文化的各個方面中,在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得到體現。企業的社會公民價值取向決定了企業有良好的文化道德傾向,從而優秀企業公民在決策時,可以使企業利益和社會利益相一致。對于我國來說,企業歷史普遍不長,而企業文化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培育優秀企業文化的關鍵環節是企業領導者轉變企業發展思路和模式,建立企業文化發展戰略,在經營中堅持貫徹。

        優秀的企業公民能夠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以人為本既是企業管理的基本原理之一,又是優秀企業公民的應有之意。從企業的本質來說,企業經營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人的生活質量,實現人的成長。而企業的諸生產要素中,人是最具活力、最有創造性的生產要素。因此,堅持以人為本是企業實現有效管理,提高經營水平的必需。從社會范圍來看,企業是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在實現自己的經營目標過程中,積極保護和尊重其他相關者的利益,樹立以人為本的目標,是企業社會功能的本質要求,這也是優秀企業公民的基本特征之一。堅持以人為本的核心在于把道德、倫理等因素注入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之中,做到真正對人的關注,充分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優秀企業公民應該能夠在實際經營中做到對股東、員工、消費者、商業合作伙伴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負責,杜絕各種欺騙股東、消費者行為、商業來往中的不誠信行為和編造、隱瞞企業信息行為的發生。

        二、優秀企業公民的行為特征

        企業的行為是通過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企業內外部非生產活動中表現出來的,是企業價值觀最直接的體現。一個優秀的企業公民應該能夠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做到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并且能夠關注社會問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優秀企業公民應該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做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法律為企業的行為規范,企業要在法律規范下進行平等競爭,這是企業社會責任底線和硬性約束。同時,市場經濟要求企業誠實守信經營,以建立完善的社會商業信用體系作為企業競爭、經濟發展的軟約束力量。

        企業既是生產主體,又是有效利用資源和環境的主體,其行為貫穿了整個經濟領域,貫穿了社會再生產的全過程。一方面,企業是資源和能源消耗量最大的社會組織,因而也是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社會組織,企業的經營行為對全球環境質量的好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企業在各類社會組織中,擁有解決問題的重要技術力量和技術開發能力,因而有能力承擔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責任。其在環境保護方面所能夠起到的重大作用,是其他社會經濟主體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優秀的企業公民必須承擔其應有的環境保護責任,在實際的經營管理中應采取對環境負責的行為,最終實現企業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企業是社會經濟的基本細胞,企業的發展離不開社會所提供的各種條件,因此,企業應在其發展過程中關注公益事業,積極回報社會。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是優秀企業公民的一個重要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就是社會捐贈,以企業在經營中獲得的利潤回報社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使得更多的社會成員從企業發展中受益。企業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不僅可以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貢獻力量,而且可以改善企業形象,優化企業競爭環境。企業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過彰顯企業關注社會、熱心公益的良好形象:加強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幫助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工作和教育環境;參加社區建設,投資社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的社區環境;進行社會公益捐助,以救助災害、救濟貧困、向慈善機構捐款捐物等方式資助社會慈善事業。

        三、優秀企業公民的治理結構特征

        治理結構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也是一個企業權力分配最主要的制衡體制和機制??梢哉f公司法頒布的目的就是用來建立和規范這個體制和機制,也是公司決策科學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制度保障。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狀況直接影響著企業公民責任的履行,從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結構來看,企業公民責任的直接履行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因此,強化企業公民的責任實際上在于構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對公司管理者行為的進行有效規制。

        優秀企業公民擁有健全的董事會制度。健全的董事會制度能夠充分發揮董事會在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中的決策作用:一是制定滿足企業長期需要的發展戰略,指導企業的持續經營活動;二是建立適當的企業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框架,有效識別、衡量、監測、控制并及時處置企業面臨的各種風險;三是確定企業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審批重大投資;四是負責企業資本的管理,確保企業在測算、衡量資本與業務發展匹配狀況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業務發展計劃。在董事會成員組成上,健全的董事會不僅能夠吸收相關利益者代表入住企業董事,還能夠引入部分高素質的獨立董事,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健全的董事會制度能夠對企業董事會職能進行明確劃分,在行使公司治理、戰略決策、和監督激勵三項職能的同時還能制定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綱要和策略行使社會責任職能。

        優秀的企業公民擁有高素質的經理層。企業的日常經營是通過企業經理層來管理的,企業經理層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直接影響著企業的未來發展。高素質的經理層擁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在經營過程中能夠以企業的長遠發展為目標,并且他們具有良好的企業公民意識,能夠明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公民應盡的義務,并把這種思想落實到具體的經營和管理工作中。優秀的企業公民擁有有效的經理層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的企業經理層激勵不僅體現在對經理層的薪酬支付和股權配置的物質激勵上,還體現在包括對經理人員的聲譽和權利激勵的精神激勵方面。有效的約束機制不僅包括董事會和監事會對經理層的工作的有效監督還包括以職業道德為基礎的道德約束,其中道德約束是一個重要的自律約束。

        優秀的企業公民擁有完善的監事會。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專門行使監督權的監督機構,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監事會監督權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獨斷專行、保護股東投資權益和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措施。優秀企業公民的監事會在人員構成上既要包括維護小股東利益和企業員工利益的監事還應引入部分外部專業人士,以提高監督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在監事會作用發揮上可以保持監事會成員較高的監督獨立性。

        優秀企業公民擁有職工參與的公司治理模式。職工參與的治理模式是指作為企業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的職工,以勞動者的身份通過一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職工參與公司治理在企業法人治理領域體現了經濟民主思想,是公司社會責任理念在職工利益領域的表現,這可以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保護職工的利益產生積極的影響。

        四、優秀企業公民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

        企業是社會的一個主要部分,也是國家的公民之一,企業有權利也有責任,企業既擁有在市場中經營發展、公平競爭、追求利潤的權利也負有為建立一個和諧和穩定的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的責任。因此,企業公民是權利與責任的統一體,積極地承擔社會責任和有效的運用社會賦予的權利,是優秀企業公民的基本特征。

        企業公民應有的權利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權、經營管理權和公平競爭權。法人財產權是企業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所享有的,對基于投資而產生的財產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積累的全部財產進行獨立支配的民事權利。企業經營權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企業財產經營、投資和其他事項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權,通常是由非財產所有者享有和行使的權利,它除了具有對企業依法財產占有,使用權利外,還有企業法人財產的收益權、收益支配權以及法人財產處分權。公平競爭權是競爭者之間所進行的公開、平等、公正的競爭的權利。公平競爭可以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經營者不斷完善管理,向市場提供質優價廉的新產品,可以使社會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終為消費者和全社會帶來福利。

        每種權利中都內存有某種義務和責任,這也是每個社會成員主體身份的一部分,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不同組織和學者有不同的見解。對企業社會責任最具有影響力的解釋是卡羅爾的劃分,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包括經濟、法律、倫理和慈善責任四個部分。企業承擔的經濟責任包括企業要致力于減少成本、創造利潤、帶動社會經濟發展;企業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企業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企業承擔的倫理責任包括除了法律的規定之外,企業的行為必須遵守公平、正義、避免傷害等原則;企業承擔的慈善責任包括貢獻自身的資源以此改善生活質量。優秀的企業公民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承擔對員工的責任,對消費者的責任,對環境資源的責任,對社區的責任,對社會公益的責任以及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

        企業公民既有權利又有義務,兩者不是對立的而是一致、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是互動的關系。沒有社會責任的承擔,企業權利便會受到限制;失去對企業權利的尊重,便沒有了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優秀的企業公民一方面要樹立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的思想,矯正一種只強調企業社會責任而忽視企業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的態度,或是只關注企業公民權利而忽視其倫理向度的傾向;另一方面,要在社會充分給予企業權利空間的基礎上,不斷通過參與社會事物的實踐來改善企業行為對于社會的影響,實現企業對于公共福利的承諾。

        第2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一)法律地位之平等

        所謂法律地位之平等是指市場主體在經濟社會中的法律地位,這一法律地位決定了權利主體的財產能夠獲得怎樣的保護。平等的法律地位決定了物權法在保護財產時也充分地尊重平等性之一根本原則。同時,個人財產與集體財產和國家財產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要受到法律和政策公平對待,通過平等原則來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例如,物權法中規定,我國經濟的總體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合法地位。也就是說,市場中的主體都是平等的,作為公權力的政府也不例外。國外主體進入市場同樣需要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運行,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二)適用規則之平等

        所謂規則的平等性,是在制定物權有關法律規范時,要將平等原則貫徹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平等保護。市場經濟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要按照以相同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即所有人適應一個法律條文體系。這體現了物權法在同一性。無論什么社會主體,都需要遵守這一法律,都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從我國物權法的操作層面來看,我國物權法主要還是為了規范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的行為。我國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行為,在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對個人合法財產造成影響。因此,我們必須制定統一的法律體系,不能讓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二、平等保護原則的實施

        (一)規范公權力運行公權力

        處于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往往與個人權益產生沖突,因此我們必須明確的界定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制約公權力的運行,限制公權力濫用。政府在征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土地時要進行充分的公共利益說明,符合社會公眾利益才能實施該向政府行為。通過這種方式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避免公民合法財產受到侵害。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比較模糊,界定難度比較大。公共利益范圍寬泛,內容多樣,層次復雜,因此很難一一列出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形態,只能通過描述特征的方式來進行規定。通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觀察和總結,我們整理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首先,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如果付出社會代價較大,則是不合理的,不能通過征收征用的方式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其次,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社會廣泛收益性,這里不是社會特定群體的受益,而是普遍的受益。再次,具有公平的補償性。這種物權的轉移是一方失去而另一方獲得,因此必須是失去的一方獲得公平的補償。最后,公開的參與性。這是我們一切公權力運行的基本特點。與此同時,我們還必須制定合理的權限管理體系和權利運行程序。政府運用公權力剝奪公民合理物權的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和審批,一旦實施將給公民個人帶來極大的影響,形成嚴重的后果。因此,這一行為必須符合相應的程序,通過合法的程序來進行審批,以確保政府的征收征用行為能夠符合法律的規定,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提升。

        (二)制定補償機制

        合理的補償是物權法實施過程中的必要因素。這種補償包含對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土地補償費用、公民安置費用、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用以及相關公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等,這些補償都體現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另外,對個人和企業的房產征用也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償制度。我們必須設計合理的工作流程來促進這一工作,避免補償政策不落實、補償資金被挪用等問題的出現。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保護平等物權的基本要素,離開補償機制,物權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就無從談起。

        (三)構建平等保護模式

        第3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在憲法學界,對于平等權的內涵,不同的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有的學者認為平等權就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平等的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有的學者認為平等權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的社會生活)中,應該收到相同的對待,不能因為其他外在的差別(如性別、民族、種族、膚色等)而有所不同。我個人認為朱應平老師對平等權的界定較為全面合理,朱應平老師認為平等權是各種法律法規所規定和默認的,要求國家機關或強勢者遵循“同樣情況相同對待和不同情況差別對待”的原則,沒有適當的理由不得進行不同的對待,即使存在需要區別對待的情況,也要對這類情況進行舉證,證明其應該進行區別對待,不能無理由的施行不同的對待。這一概念不僅更全面的闡釋了平等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同時也強調了在注重平等的同時也應該承認合理差別,也就是說平等是相對的平等,而不是絕對平等,是一種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

        二、平等權的內容

        1.適用法律平等。關于憲法平等權的適用憲法學界一直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爭議。傳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只是停留在適用方面的平等,而沒有充分的考慮法律在實質上的平等。所有的公民都必須平等地遵守法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也必須在適用法律和執行法律時要嚴格,平等的對待每一個公民,而不能對公民進行區別對待。在我國,法律的平等權是狹義的平等,而不是廣義的平等。廣義的平等還應該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如果我國的平等僅僅是局限于狹義的平等,并不能真正的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平等權也只是一個虛設的權利而已,沒有起到它存在的必要和設立平等權的宗旨。要想真正的擁有平等權,除了要在適用上平等以外,還要實現其在立法上的平等等其他的實質上的平等。

        2.立法平等。在我國,由于受階級性觀點的影響,公民的平等權是指法律使用的平等,但在立法上并不要求平等,這種觀點卻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已經受到憲法學界的質疑。立法平等作為司法、執法平等的前提條件,法律只有保證在內容上平等了,才能保證在適用上的平等,如果法律在內容上就是不平等的,那其在適用上也只能是不平等的。我國要想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就必須對我國憲法平等權所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正。

        三、平等權的種類

        每一個國家的憲法平等權都必須經歷從形式上的平等到實質上平等的轉變過程。形式上的平等僅僅是指機會和條件的平等,并不能真正的保障公民行使權利的平等,因而實現實質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1.男女平等。由于歷史原因,女性常常受到歧視。隨著對平等權的深刻理解,各國憲法都對保護婦女的平等權作出了規定,提高女性的社會地位,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雖然有區別,但享有的權利是相同的,因此任何人都不得因某人的性別狀況而給予區別對待。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樣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撥婦女干部?!痹诖嘶A上我國還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來保護婦女的權利,同時也在《婚姻法》、《繼承法》、《刑事訴訟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對婦女的合法權益作出了特別規定,予以特殊保護。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點,男女平等除了上面所描述的平等以外還應該應包括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尤其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歧視和虐待婦女的現象,所以必須對婦女的權利給予特殊保護,以實現男女平等的實質平等。這也為我國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提供了現實的依據,提現了制定本法律的必要性。

        2.民族平等。我國憲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個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睂τ诿褡迤降仁且獙Ω髅褡逦幕?、傳統和風俗習慣進行保護,讓各民族自己處理自己本民族的事務,對他們進行充分的尊重。同時針對大漢民族主義和民族分裂要進行嚴肅的處理,以保證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統一。

        3.社會經濟平等。社會平等是指國家應該提供給每一個公民相等的機會和條件,相同情況應該相同對待,不同情況應該區別對待。由于每個人的自然、生理、社會等各方面都存在著差異,所以國家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合理的區別對待,甚至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特殊保護,以實現實質平等。我國的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因此經濟平等不能因為某一經濟主體不是公有制就對其進行歧視或者是區別對待,應該對所有的經濟主體賦予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對所有的經濟主體進行相同的保護,更好的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成為我過憲法平等權更好實現的一部分,與此同時也更應該實現經濟活動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合法權益??傊瑧椃ㄆ降葯嗍枪裣碛衅渌麢嗬那疤岷突A,在我國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歷史的影響,人們平等思想淡薄,遇到不平等的對待時得過且過,沒有維權意識,殊不知平等權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前提,沒有平等權也就談不上其他權利。我國的法律深受馬克思階級性思想的影響,認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僅僅是法律在適用上的平等,不包括在立法和內容上的平等,故我國關于憲法平等權的適用范圍的觀點應該予以修正。我國應該加快憲法司法化的進程,只有把憲法平等權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做到理論聯系實踐,真正體現憲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從而使得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更加健全。

        四、總結

        第4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關鍵詞:低保問題 社會保障 法治建設 權利 義務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步伐的加快,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越來越完美地結合。國家始終旨在通過完善社會保障體制,使更多的人在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得到滿足。但是由于體制的不完善,法律體系的不健全,相關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等原因,公民的權利仍未得到較好的維護,“社會保障”問題已成為備受關注的社會問題。

        案例:由于作假被推薦領取低保金人員發生內訌,有人舉報海口沖坡嶺熱帶作物場申報的72戶“低保戶”嚴重作假。海口美蘭區大致坡鎮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后發現:沖坡嶺熱帶作物場申報的72戶“低?!敝芯褂?1戶作假。由此,引發了我們關于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思考。

        一、公民受到侵犯的權利

        (一)社會保障權

        我國《憲法》規定:“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對社會成員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受災害、生活困難等情況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逼涞?4條第4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绷硗猓稇椃ā分羞€提到:“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币虼耍捅儆谏鐣U现胁豢扇鄙俚囊豁棥V挥挟數捅=鹉芗皶r地經正當途徑并且不為他人所攫取而完整地給予真正需要救濟的對象以維持其正常生活,才可以說他的社會保障權得到了保障。

        然而現實中,社會保障制度并未較好地惠及需求人群,低保審批制度不嚴肅不規范導致低保金被相關工作人員、機關不法收受,低保金額不足而導致受助者依然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諸類低保問題的出現都侵犯了公民的社會保障權。

        (二)生存權

        盡管我國《憲法》未明確提出“生存權”這一權利,但其中規定公民享有的社會保障權、勞動權等得以維持生計的權利。并且,一些國家通過解釋與憲法判例或制定法律甚至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廢止死刑或提出“生存權”以確認公民享有生存權。并且從倫理上講,我們也不得不承認人之為人必須享有生存權這一基本權利。

        在商品經濟社會,作為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金只有及時全額地被給予才能保證受助者能獲得基本生活資料與醫療衛生服務以維持生計,保障自身生存權。而低保問題的出現將直接威脅到需要救濟者的生存問題,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存權。

        (三)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一,生活資料的救濟。我國《憲法》第45條明確規定“獲得救濟的權利”。其中提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低保。低保問題中救濟金未按其設立初衷依規范程序給予應得者,導致公民“獲得救濟的權利”受到侵犯。這一點與前述社會保障權較為相似。

        第二,自身權利受到侵犯,公民有獲得救濟的權利,即請求權。這一點,在我國《憲法》第41條中以“公民的監督權”一詞出現。對自身原權利的救濟,在低保問題中,具體應表現為當其自身權利,如社會保障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國家機關表達其意見和意愿,以請求相關權利的救濟,要求獲得未取得的低保金并要求相應賠償。

        前文所舉事實中報道的“不僅弄虛作假領取的低保金沒有退回來,而且沒有一個責任人因此受到處理?!惫ぷ魅藛T首先失職不作為,相關部門也同樣地不作為,未依法履行保障公民權利的義務,侵犯了公民獲得救濟的權利。

        (四)財產權

        我國《憲法》提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并且我國憲法并不是把財產權規定在基本權利一章中,而是規定在總綱中,實際上就是把個人財產權問題當成了更為基礎的憲法規范。

        “公民的財產只要是不被法律禁止取得的或被依法剝奪的,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財產”。需救助者獲得的最低保障金無疑屬于合法財產,理應得到保護。即其法定所有人――真正需要救助的申請人(以區別作假者)所合法支配。然而,騙保事件當中的低保金被作假者攫取,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卻得不到救助,合法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支配,財產權受到侵犯。

        (五)平等權

        我國《憲法》中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憲法的該規定,通常理解為“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敝饕枷胧欠擅媲叭巳似降?,公民平等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

        騙保事件當中,首先,需救濟者無法與他人一樣享受豐足的生活資料、醫療衛生保障及各項服務;同時,還有多項權利如社會保障權、生存權等都受到侵犯,因而其平等權顯然受到了侵犯。

        當然,這里提到的生活資料不平等會有勞動力付出的不平等的原因,但這又會涉及到更多諸如自身能力、個體差異、機遇等的不平等問題。因此,低保問題本身就源于不平等的狀態,但又在力圖彌補這不平等的過程中由于受到人性種種思想的干擾而再次產生了不平等。

        以上所舉五項權利就涉及了三大基本人權中的平等權與財產權。另外,還有被侵犯的受教育權、自我發展權等權利尚未一一列舉。然低保問題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多項基本權利。有如此多的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必有權利相對人未依法履行的義務。

        二、相關人員及機關政府未履行的義務

        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道德?!?/p>

        低保事件當中相關人員將低保金占為己有,,違背憲法中“公序良俗”的原則,違反“尊重社會道德”的規定;不按法定規范程序對申請人進行審批;對現存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沒有依法履行義務。

        另外,相關人權,相關機關政府未相互監督,未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等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義務,但從法理與倫理角度來講,這些行為都是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

        三、將引起或深化的社會問題

        低保是國家為了解決部分市民生活困難問題,而給這些人提供的一個維持生活最低標準的福利性補助。其產生的原因就是部分群眾的生活資料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社會貧富差距較大。然而,騙保事件中低保金沒有被送到生活困難的群眾手中,反而落入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農場膠廠書記等人口袋中,貧者更貧富者更富,貧富差距愈來愈大。

        貧富差距的拉大會激發貧困者內心的自卑感、不平衡感、仇富感甚至是犯罪心理。社會的安定因此受到威脅,和諧社會的構建也受到阻礙,這又將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

        另外,低保問題中公民多項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機關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反映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折射出我國在建設法治社會過程中的不足。

        低保問題不得到解決將引起的社會問題是巨大的,因此我們必須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四、措施及意見

        (一)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及提升基本道德素質

        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能使公民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遵紀守法依法履行義務。有較高基本道德素質水平的公民能自覺得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秩序。從每一位公民自身做起,依法履行義務,相應的權利也就得到了維護。

        (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騙保事件的產生主要是由于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完善,低保審批制度不嚴肅不規范。因此必須構建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社會保障在制度上沒有漏洞,從而保障公民的權利。

        (三)進一步構建法治社會

        騙保事件中機關人員失職不作為,不能通過法律使公民依法履行義務,更不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與基本人權,反映了我國的法制體系不健全,體現了建設較完善法治社會的必要性。雖然這一點要走的路很漫長,但卻是必須的選擇。

        (四)大力發展經濟

        低保問題的出現歸根結底是由于社會經濟水平不高。國家通過大力發展經濟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甚至可以免除低保政策。因此,在經濟飛速發展但仍未達到較高水平的我國,大力發展經濟是解決一系列社會問題的途徑。

        參考文獻:

        [1]董和平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

        第5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關鍵詞:責任政府;官員問責制;政府改革。

        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個基本價值理念,“從最廣義上來看,政府責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務人員能夠積極地對社會民眾的需求做出回應,并采取積極的措施,公正、有效地實現民眾的需求和利益?!碑斍拔覈幱谌娼ㄔO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要求政府對社會各領域的管理負起更加重要的責任,而不是僅僅關注經濟增長和發展,更重要的是社會的公平發展,因此“只有權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才能夠同時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社會公平發展的目標。”在這樣的背景下,構建責任政府,對于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一、當前我國政府責任缺失的表現及其原因。

        當前我國政府在責任體制建設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即責任與權力出現了嚴重的分離,政府在實際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效率低下、相互推諉等多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和現象。政府責任的缺失主要表現為兩種形態:一是權力對責任的侵犯,如權錢交易、越權施政、濫用權力等腐敗現象。二是權力對責任的回避,如推諉、扯皮等現象。究其根源,導致我國政府責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受傳統等級文化的影響,行政人員的責任觀念尚未完全樹立。

        由于傳統文化和人治觀念的影響,政府行政人員習慣于高高在上,“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較為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公民行為的規則是以義務為本位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之間具有嚴重的不對等性,政府缺乏履行自身責任的內在動力,“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更多地停留為一種行政格言。行政人員自身缺乏責任感與服務意識,尚未完全樹立責任理念,因而責任政府的基本理念就難以落實到現實的行政活動中去。

        (二)政府自身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導致政府責任缺失。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社會管理的行為主體,既有其責任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而這些利益又可能與公共利益相背離,這些利益包括政府官員的私人利益和各級政府組織的小集體利益以及不同的壓力集團的利益等。由于這些非公共利益的存在,使政府在決策時可能背離公正的軌道,做出錯誤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決策。尤其是在市場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部分自律意識差的政府官員,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道德品質敗壞,腐敗現象日趨嚴重,敗壞了黨風、政風,嚴重影響了黨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損壞了政府形象。

        (三)公民政治參與熱情不高也是導致政府責任缺失的一個原因。

        公民積極的政治參與是對政府行為的關注和監督,對于政府形成責任觀念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支撐。由于目前我國政治生活中尚未建立起完備的公民參與途徑,對公民的知情權和話語權尊重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民參政議政的熱情,也限制了公民對政府權力的監督效力。因此,如何構建政府責任觀,建立政府責任的保障和實現機制是構建我國責任政府必須認真思考并加以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責任政府構建的方向。

        如何在現行的政治體制框架下建構責任政府模式,是我們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我國責任政府建設應該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建立一個廉潔高效的責任型政府,為我國經濟騰飛創造良好的環境。

        (一)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有限政府、服務政府。

        在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上,政府是服務于社會的工具,政府的權力來自于社會并受社會的監督和制約。這種關系規定了政府在政治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政府是一個權力有限的服務于社會的工作系統。建立責任政府首先必須明確政府在某個時期的基本任務,確立政府的工作重心,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適時轉化政府職能。

        (二)實行官員問責制,建立政府責任追究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也就是懲罰制度,“沒有懲罰的制度是無用的。只有運用懲罰,才能使個人的行為變得較可預見?!倍皢栘熤啤钡谋举|在于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體現了“責任政府”的原則,是責任政府的具體體現形式,其最終目的在于保證政府系統的正常運行,遏制權力腐敗以及保障公眾利益盡量不受損失或使損失最小化。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責任追究程序,加大行政責任的懲戒力度。

        第6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關鍵詞 異地高考 平等受教育權 高考移民 戶籍制度

        作者簡介:馬穎慧、周小琳,青島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一、平等受教育權

        (一)平等受教育權的涵義及歷史發展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權利。實現平等的受教育權已經成為當今教育改革的重點和目標,在當今已經受到了普遍的關注。廣義上講,受教育權既包含每個人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權利,也包含要求國家提供教育教育機會的請求權。從狹義上講,受教育權是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權它是一種積極的社會權利,是與福利國家的國家觀相對應的人權,為了保證每個人都能過上合理的生活,而要求國家采取形影的措施以保證該項權利的實現。

        從平等受教育權的發展來看,它已經發展為普遍意義上的人所享有的權利,是每個人為了人格的全面發展都應該享受的權利。最早把受教育權作為國家義務的憲法是德國的1919年魏瑪憲法。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則明確受教育權為每個人的基本人權。1966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不僅重申了受教育權,而且公約的第13條還對受教育權的內容作了全面的規定,這也是迄今為止關于受教育權內容最為詳盡和全面的敘述。二戰后,各成文憲法國家紛紛把受教育權寫入憲法,成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二)平等受教育權的意義

        1.平等的受教育權是實現其他權利平等的基礎。通過實現受教育權的平等可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水平,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地位,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2.它符合公民社會的契約精神,能夠充分體現公民作為國家主人的政治地位,是人民主權的體現。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處于當家作主的地位。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國家應當提供必要的教育資源和教育設施,以更好的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3.它符合人類尋求個人全面發展的價值追求。每個人都有追求自己理想的權利,實行異地高考,為他們個人的全面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為其個人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空間,人們通過教育以實現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一。

        二、異地高考符合平等受教育權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推行戶籍制度下的高考制度。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進城務工人員的增多,使該制度的弊端暴露無遺,嚴重影響我國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因此推行異地高考政策是必要的:

        (一)保障和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國家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的權利。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行使該權利,此外國家還應頒布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提供必要的教育資源配置來幫助公民實現基本權利。

        (二)順應時展潮流,符合進步精神

        實現平等受教育權是當代教育的主流思想,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將平等受教育權列入憲法之中。社會應盡其一切的可能來贊助公共理智的發展,并使各個公民都能享受教育。

        (三)符合我國現階段發展的要求,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化水平越來越高,社會貧富差距拉大,人口流動大,市場經濟繁榮的歷史時期,人們越來越注重社會公平和個人的發展。推行異地高考政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修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增強我國的國際競爭力。

        三、從平等受教育權的角度審視現行異地高考政策

        在21世紀初,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城鄉發展不均衡,各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距拉大,由此導致大量的落后地區的人口涌入經濟發達的地區務工,使得地區間流動人口增多。大多數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從小就跟隨父母進城。四部委的《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教育考試工作的意見》把制定隨遷子女的升學考試的具體政策的責任交由地方。各省份均通過設置“門檻”來限制外來考生在本地區參加高考都要求隨遷子女或其父母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在本地區參加高考,這與實現平等受教育權有一定的距離,并且異地高考方案的推行還是有難度的。

        (一)異地高考政策的推行難點

        異地高考是我國高考制度的一次改革,此次改革必然會受到其自身條件不足和現存高考制度的阻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高校招生制度是異地高考推行的內在阻力?,F行高校招生制度是以省份為單位進行錄取,各省份自主制定招生政策,劃定錄取分數線,不同的省份所指定的標準有較大的差異,尤其是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區的差異更是明顯。各省份都會向本地區考生傾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對外來考生采排斥的態度。同時,我國高校招生制度采用以高考成績作為唯一的標準,忽略了過程性評價的重要性。因此,僅靠高考成績作為評價標準的招生制度成為推行異地高考的內在阻力。

        (二)異地高考政策的出路

        異地高考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困難的,因此我們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有相應的對策來解決異地高考所出現的問題。一方面,要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盡管戶籍制度對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近幾年戶籍制度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問題,因此要改革戶籍制度以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我國的高考制度是按省份分配錄取名額,使得教育資源豐富地區的考生享有更多的機會進入名牌大學。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打破這種現狀,要按照各省份考生報考人數的比例來分配高校的錄取名額。同時,也要增強對考生學籍的要求而弱化對考生家長住所、工作等方面的限制。

        (三)從平等受教育權評價異地高考

        到目前為止,各省份均已經出臺了關于異地高考的政策,雖然各省的門檻有所不同,但都對現行的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都實行有條件的異地高考。實行異地高考政策既會產生積極的影響,但隨之也會帶來些許不利之處,但總體來說利大于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有利于推進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我國實行按省份分配招生,伴隨著異地高考政策的實施,大量的考生跟隨父母來到務工的地區接受教育并且參加高考,影響本地考生的高考錄取率,使得現行高校招生制度面臨巨大的挑戰與威脅。因此,為了促進教育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有必要改革現行的招生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教育制度。

        其次,有利于平等受教育權的實現。各省份所制定的異地高考政策雖然都設置了一定的條件,或許會讓一些對異地高考抱有很大希望的人們感到失望,但對于隨遷子女來說,異地高考卻是場及時雨,有利于公民享受公平的教育資源,實現平等的受教育權。

        最后,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現實中,實行異地高考有利于滿足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異地升學的訴求,便利隨遷子女就地高考,為我國戶籍制度改革,解決農村地區留守兒童的成長提供條件,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第7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關鍵詞:財產權 經濟自由 公私財產 權財產征收征用

        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典型的憲法基本權利之一便是經濟自由。所謂經濟自由,其實指的是各種經濟活動的自由,具體包括擇業自由、營利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以及財產權等有關自由權利。小林直樹指出,這些自由權被認為近代立憲體制的基本價值,并且構成了私法自治原則的基礎。日本的田中英夫教授曾指出:經濟活動自由的確保,可以說是形成了近代市民社會確立之基礎的東西,而構成其核心的,則是私有財產制度的保障。

            通常意義上對財產權的保護主要指的是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尤其在我國,對私有財產權一直次于公有財產,國家對兩者的保護呈現巨大的差異。

            一、我國憲法對公私財產權的保護之差異

            建國以來我國歷次憲法制定及修改關于公私財產權保護的規范調整,體現了我國對私有財產權日益重視的態度.可是,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相對于公有財產權來說仍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護的程度與公有財產權相比還是比較低的。

            2004年《憲法》第13條作了如下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公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條款仍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從現行憲法第12,13條規定看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沒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說明私有財產權沒有公有財產權那么神圣,而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也只是依照法律保護,缺少禁止性的規定,這樣的條款使得私有財產權難以抵抗公權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公私財產權的憲法地位不平等。私有財產權的憲法條文中,既沒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樣,也沒有禁止條款,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要明顯低于公有財產權,公有財產權優先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但是從的觀點來看,社會主義實行公有制,但絕不意味著社會主義排斥個人占有生產資料,相反只有直接占有生產資料的個人獲得發展,整個國家和社會才能獲得發展。這表明公私財產權并不存在誰優先于誰、誰的地位高于誰的問題。

           其次,各國憲法大多承認私人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并將其放在基本權利中加以規定,而我國憲法私人財產權保障條款則是放入社會經濟制度的規范體系之中。自由權、生命權和財產權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沒有財產權,公民的基本權利就不完整。把私有財產權排除在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外,就必然導致憲法基本權利體系的缺失,不利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應當把私有財產權納入公民基本權利體系,這樣才能給予公民基本權利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涉及私有財產權保障的征用征收制度之完善

        現代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制度,其規范的內容主要蘊含了三重結構,即:不可侵犯條款(或保障條款)、制約條款(或限制條款)、征用補償條款(或損失補償條款)。可見,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屬于一種特殊的“防御權”,即公民于國家公權力對其私有財產所實施的不當侵害時做出防御,并在實際侵害發生的場合下可獲得救濟的一種權利;

          政府的財產征收征用權構成對私有財產權最嚴厲的制約,而對征用權的憲法上的限制,反過來則是對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我國現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條款雖然包括了上述三重結構,但是仍存在以下兩個缺陷:一是,我國憲法缺乏對“公共利益”明確具體的確定。相關規定只涉及了“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公共利益”沒有用法律來詳細界定,缺乏操作性。二是,我國憲法中缺乏明確的公正的征用補償條款.憲法規定了可依法給予補償,但是對補償的原則和標準缺失一般性的規定。不合理的補償也是一種剝奪。實踐中對私有財產權救濟時就缺乏根本性的法律依據,補償是否公正、合理無從認定。

            所以,要保護私有財產權,首先就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所謂公共利益,一是必須要有公共性,而不是只針對少數特定的個人或單位,必須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二是必須要有必要性,而這種必要性必須是基于公眾利益或社會發展需要的必要性,不是基于少數特定的個人或單位需要所產生的必要性。應在立法上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規定.

            其次,補償立法進行標準細化.我國己制定并實施了《國家賠償法》,但賠償與補償畢竟是不同的概念,適用范圍也不同,當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公正補償缺乏具體可行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國可制定一部《國家補償法》或者相關行政法規以彌補憲法規定的不足,對公正補償的基本原則、補償的標準、補償的范圍以及損失大小的認定標準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之間維系動態的平衡。

        第8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限制 納稅意識 完善

        一、決定個人所得稅的影響因素

        不管是任何形式的稅種,想要能夠運行順暢和開征,以及保障其在稅制中的地位,都必須有良好的條件保駕護航,這點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尤為重要,甚至需要的條件更高。通常的情況下,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原因有以下三個:第一,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第二,國家目前的經濟體制;第三,國家在稅政方面的能力。個人所得稅的稅源主要取決于國家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這是影響稅源的最主要的客觀條件;個人所得稅存在于什么樣的制度空間取決于我國實行的經濟體制的狀態;而國家在稅政方面的能力則影響著個人所得稅的設計是否科學合理以及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選擇,對我國的稅收的工作效率和稅收目標的完成起著決定性作用。此外,個人所得稅的制度得以運行的決定性的環境因素則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以及個人所得稅的分配機制,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個人所得稅制度運行的“軟環境”,分配制度則是“硬環境”。

        二、個人所得稅的限制因素

        (一)不能依法治稅

        稅收行政從根本意義上來說,就是稅務機關遵從法律的規定對稅收進行組織收入,并不存在一些所謂的“稅收任務”或者“稅收計劃”,如果出現稅收收入不足的狀況,國家可以通過正當的手段,按照法定的流程對稅法進行修改完善,而不是在執行稅法的過程中制定所謂的“稅收任務”或者“稅收計劃”。但是在稅收工作中卻逐漸形成了任務大于法的不良風氣,稅收的任務直接影響到稅收人員的績效考核、晉升以及獎懲等,忽略了執法的重要性,這就與稅收的本質意義和要求背道而馳,違背了法制的尊嚴。

        (二)政府、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對政府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的稅法規定是不全面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就個人所得稅來說,政府有使納稅人了解納稅的各種事項和義務,因此,我國目前很少有公民對納稅的所有事項和義務是非常了解的,及時那些“大人物”也不是非常清楚納稅是怎么回事;二是,政府必須讓納稅人明白,他們所繳納的稅款都去了那,干了什么,要接受納稅人的監督,也就是讓納稅人明白納稅人有什么權利,即“知情權”和“監督權”。因此,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重要限制因素就是政府、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不健全。

        (三)制度約束不夠

        目前我國的代扣代繳制度軟弱無力,現行稅法中沒有明確不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負有哪些法律責任,這強化了其逃脫扣繳義務的動機。因而扣繳義務人自覺履行扣繳義務并不普遍,有些甚至幫助納稅人逃稅。至于個人自行申報制度,更是形同虛設,沒有幾個人能自覺申報所得,主動納稅。即使不交稅,一般也沒有人來稽查;即使查了一般也查不到;即使查到了,一般也沒有什么嚴厲措施,幾乎都能“擺平”。于是所謂自行申報實質上是稅務機關一廂情愿的事情。

        三、個人所得稅的完善措施

        (一)加大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的力度

        由于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銳制度無論是在社會、經濟還是政治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限制問題,基本上沒有什么創新,所以要求稅收機構必須將稅收的重點工作放在稅收征管方面,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無論是稅收政策的貫徹還是稅收改革的進行,都要有完善的稅收征管制度來作為保障。所以說,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關鍵部分就是將稅收的征管搞好,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去對稅收征管進行規劃和改革,要重點突破,但是一定要做好基礎,因此,在進行稅收征管過程中重點工作就是普遍推廣代扣所得稅源泉控制的有效方法,從而能夠在最大程度上預防稅款的流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該制度推行過程中需要所有的支付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來進行有效的配合,并且還要建立起一個制度,用來激勵和約束扣繳義務人,另外,還要加強打擊偷稅、漏稅人的力度,尤其是在那些偷稅額度較大的個人在他們補稅的同時還要加大罰款的力度,從而確保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能夠順利的進行。

        (二)完善服務內容,優化服務手段

        稅收機構要完善自己的服務內容,服務手段也要豐富,可以實施預約服務、提醒服務以及上門服務等服務方式,并且還要大大簡化辦稅的程序,使審批手續不在繁雜,還可以在申報方式上實施電話申報、網上申報以及郵寄申報等多元化的方式,還可以推廣使用電子結算和銀行卡結算等多種繳納稅款的方式。完善“網上稅務局”,使晚上辦稅的業務不斷得到拓展,從而實現無紙化辦稅方式,還要加大對個人所得稅計算軟件的開發力度,這樣可以使納稅人登陸網站免費進行下載,還要積極地推動納稅人準確記錄年度所得,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使申報人的自覺性和準確性得到提高。

        (三)加強納稅輔導宣傳,進一步提高公民納稅意識

        為了提高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稅收機構要加強對公民稅收的宣傳力度和輔導工作的力度,使公民們都能意識到納稅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還要加強對公民納稅程序的輔導,使他們都能明白納稅的優惠政策,另外還要將納稅的宣傳工作做到日?;⒊B化,從而貫徹在全年的工作過程中,在納稅輔導宣傳過程中可以借助多種渠道進行宣傳,比如:進入小區進行宣傳、開設專門的稅法宣傳課堂、開展稅法有獎知識競答、公交車宣傳、出租車宣傳以及電子郵件等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在最大程度上加大對稅法的宣傳和輔導力度,稅法的宣傳活動必須具有經常性,從而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使公民的納稅意識得到增強,為我國營造一個良好的依法治稅社會環境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結束語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數額也越來越大,但是也出現了很多限制因素,因此必須重視這些限制因素,進而完善納稅制度,確保在我國營造一個依法治稅、納稅的良好社會風氣。

        參考文獻:

        第9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

        [關鍵詞] 公民;政治;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 G6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61-1

        一、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現狀

        隨著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經濟、文化的發展和公民素質的提高,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質和量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主要表現在:公民的民主、平等和自覺意識逐漸增強;社會主人翁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公民政治參與的知識逐步增加;公民參與基層政治生活的程度明顯提高;公民政治參與的熱情在逐步提高;公民的政治敏感性在逐步增強;公民的政治參與行為和政治責任感在逐步增強等。

        二、我國公民政治參與存在的主要制約因素

        雖然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狀況有了很大改善,但在實踐中依然是不完善的,存在很多問題與阻礙。如果不能合理解決這些問題、提供更多的實踐創新,就會牽涉到民主政治制度基礎的穩定性。

        (一)公民政治參與的保障機制不健全。我國的基本社會制度為公民政治參與提供了可能,但具體的關于規劃參與行為、暢通參與渠道、保證參與實施的制度和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特別是公民政治參與的行政程序缺乏規范的、操作性強的規定。其次,公民參與公共管理活動缺乏制度保障,使公民對公共管理活動的滿腔熱情一次次淹沒,直到全部喪失。再次,政府提供的公民政治參與機制單一,只有傳統的選舉、、職代會、村民自治等,缺乏一種政府與公民互動的參與系統。雖然互聯網參與是一種較好的方式,但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仍未能受到足夠的關注和重視。

        (二)政務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制約公民的政治參與。完整的政務信息是實現公民有效政治參與的前提之一,然而在我國存在著大量的信息不公開,例如在選舉投票中對候選人的不知情使選民無法做出正確選擇。目前,阻礙政務公開的主要因素并不是經濟、技術條件,而是政務公開的義務主體――政府的主觀限制,各級政府不愿公開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不愿因信息的公開而改變現有工作流程。然而,政府信息化進程不能止步,解決政治參與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問題已成當務之急。隨著網絡的廣泛使用,這一問題正在逐步改進,但是仍然任重道遠。

        (三)公民政治參與期望過高與政治效能感低并存。所謂政治效能感,是指一個人是否相信政治變遷是可能的,相信自己的參與可以影響政治決策。當前我國政治民主化客觀上要求公民的政治參與不斷擴大,這使得一部分公民希望自己的利益要求表達之后,政府決策就能盡快實現,在政治參與過程中表現出期望值過高。一旦要求不能滿足,就認為自己不能影響政策的制定,對政府產生失望情緒,不愿再積極參與了。因此,我們應增強公民政治參與的參與度和透明度,對其參與給予積極回應,以提高公民政治參與效能。

        三、推進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構建合作、參與型政府治理框架

        為了克服我國公民在政治參與過程中的障礙和困境,政府應該積極從體制和制度上完善公民政治參與的途徑,為公民有效地政治參與提供支持。

        (一)提高公民政治參與的物質基礎,拓展參政渠道。社會經濟越發展、政治參與機制越健全,公民接受政治信息的能力就越強,實施政治參與行為的主動性就越大。伴隨著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造就了一批參與型公民,公民參與政治的量和質較以前都有很大程度的變化,但是,我國公民的政治參與畢竟還處于一種初級階段。要發展經濟、降低政治參與的成本,保證公民具備政治參與的物資基礎。同時,要拓展政治參與的渠道與形式,并根據現實需要進行制度創新,為我國公民的政治參與創造有利條件。

        (二)完善相關參與制度建設,拓寬公民政治參與的組織渠道。一是完善和規范社會公示制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公開是參與的前提,只有社會公眾真正具有了知情權,才能最終落實公共決策的參與權。二是完善和規范行政聽證會制度,保障社會公眾的話語權。三是完善和規范行政責任制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監督權。這些制度既是保證行政行為公正性和科學性的前提,又是保障和推進決策民主化的重要手段。

        (三)加強民間組織建設,逐步優化公民政治參與的外部環境。民間組織是公民社會的主體,它的發展壯大對于公民社會的培育、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乃至社會的和諧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應當努力加強民間組織的參與:完善民間組織的內部管理機制,強化其自治地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營造有利于民間組織參與決策的外部環境;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和法規,使非政府組織發展具備良好的法律保障;創建正當的程序,保障民間組織有效地參與政府決策。

        (四)培育具有主動參與精神的公民?,F代政府需要積極性的公民,因為如果要維持行政國家的地位,就要成為一個有活力的民主政治,而不是一個維持僵化管理的機器。因此,為了在民主行政中扮演一個角色,公民觀念必須重生。這種新公民觀念的重生需要我們塑造三方面的素質:一是具有成熟的思想與公民意識,具備主體意識和成熟的思想來為公共事務與決策作判斷,同時也能深刻認識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并采取積極參與的行動。二是具備實踐公民資格的能力與智慧。三是能夠承擔責任與義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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