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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
財政部商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民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撥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商同級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安排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預決算審核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財力,積極參與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以及國發〔20*〕24號文件規定的來源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第七條土地出讓凈收益為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費用后的余額。
第八條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財政部制定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支持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商建設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第十二條收購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收購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價款等開支。
第十三條改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對已收購的舊有住房和騰空的公有住房進行維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新建廉租住房的開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支出。
第十五條發放租賃補貼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的租賃補貼支出。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批準后實施。
市縣財政部門要商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指導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合理測算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需求,并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情況,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市縣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兩項資金不足的,可以適當提高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縣財政通過本級預算以及上級補助(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以及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條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中涉及購建廉租住房的,必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
第十九條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批準后,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
第五章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和投資計劃,以及實施進度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廉租住房購建項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申請租賃補貼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經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公示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年度預算安排,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住房的租賃方。暫未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區,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租賃補貼資金,確保租賃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到戶。
第二十二條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合同和進度、購房合同以及年度預算,提出預算撥款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廉租住房建設單位或銷售廉租住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決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每年年度終了,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條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時,還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包括當年租賃補貼發放戶數、發放標準、發放金額,當年購建廉租住房套數、面積、位置、金額,當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戶數、面積、金額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門將市縣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報省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建設、發展改革、民政部門匯總本地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于次年2月28日前報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備案。具體報表格式詳見附表《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兵團)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進行跟蹤復核,確認其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對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不按照規定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八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一、指導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為目標,按照國家、省、市廉租住房相關政策規定,充分發揮政府在住房保障領域的社會職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逐步解決全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努力構建和諧*。
二、職責分工
區房地產管理處(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擔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區發改局、財政局、建設局、民政局、局、統計局、審計局、監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分局、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具體實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執行、培訓和業務指導;協調區各相關部門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務;廉租住房的房產核查、核準及資金發放;區廉租住房資金的測算和撥款申請;區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籌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發改局負責全區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協助做好項目的報批工作,并對項目建設實行跟蹤檢查。
(三)財政局負責按照市、區住房保障相關文件要求,向市財政局申請劃撥市級承擔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籌集應由區級承擔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建設局負責組織全區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負責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認定的具體審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六)局負責接待、事項協調督辦等工作。
(七)統計局負責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狀況、家庭收入的統計、分析工作。
(八)審計局負責對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和配租住房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九)監察局負責對全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協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請對象的收入情況。
(十一)*分局協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請對象的相關戶籍情況,維護廉租住房申請的正常秩序,及時掌握維穩工作動態,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確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進。
(十二)*國土資源分局協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設用地的優先落實工作。
(十三)*規劃分局協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設用地選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請受理,調查和核實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財產狀況、住房條件等;協助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區范圍內進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傳,做好轄區內住房保障政策實施的維穩工作。
三、申請對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含單位集體戶口)且同時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現承租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請租金減免。
具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含單位集體戶口)且同時符合《辦法》第六條和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如房源條件允許,可選擇申請實物配租住房或申請租金補貼;如房源不足,則按《辦法》第九條規定發給租金補貼。
四、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申請人家庭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3、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員需提供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鎮一級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資料:
(1)承租公房(包括單位自管房)的,應提供公房租賃合同或出具相關證明;如已參加房改購房還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房改售房審批表;
(2)自住私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或相關證明;
(3)拆遷戶應提供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協議附件;
(4)租住宗教產住房、軍產房、集體宿舍的,應提權單位證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應提權證和租房協議或合同;
(6)租住落實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請人提供相關依據,報房管部門核實并出具相關證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遷、*年1月1日前住房調換、私房落政、住房解困舊房騰退、公房改戶等原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戶口遷出地住房證明的,可由申請人出具具結書;
(8)申請家庭無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或《房屋租賃登記證》;
6、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的提供結婚證,單身的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原件和復印件;
7、其他家庭還應提供相關憑證或證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租金減免和實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登記。
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或持證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并提供有關材料。
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法定監護人要出具相關單位的有效證明(監護人為父母的除外)。
2、初審核查。
(1)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電子檔案報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屬工作站(以下稱房管所)。
經過初審或公示,對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街道辦事處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將相關材料退還。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受理家庭的電子檔案和清冊提供給轄區房管所。房管所應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對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的申請人,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登記匯總后連同申請人材料以書面形式返還至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送達至申請人,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的申請人,登記匯總后將申請人材料報送民政局。
(2)民政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連同審核后的電子檔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準登記。
經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核后,對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核準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公開登記結果并報市建委備案。
對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的申請人,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登記匯總后連同申請人材料以書面形式返還至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送達至申請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放、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
(一)租金補貼
經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準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憑中心的書面通知書到轄區房管所,簽訂《*市*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準后的次月起按協議約定發放租金補貼。
(二)實物配租
經核準后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順序,向享受實物配租住房的申請人開出《*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單》。申請人憑身份證、《*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單》到轄區房管所辦理租賃手續,簽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
(三)租金減免
現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請租金減免,經審核批準后享受租金減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經核準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條件又在*區內承租公房的,經本人申請從核準的次月起享受租金減免。
六、資金撥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據測算資金向區財政局申請預撥款(包括市財政專項資金),區財政局應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劃撥到位,半年結算一次。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際發生數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提供,經區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報送市建委審定。
租金減免所需資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核后撥付給房管處。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年度考核目標,由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對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關部門進行年度目標考核。各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落實目標考核責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統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公開、公平、有序地運行。
八、其他相關規定
(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認定以部隊出具的《殘疾軍人證》中記載的殘疾等級為準,主要勞動力是否重度殘疾的認定按殘聯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執行。
(二)《指導意見》中關于離婚戶的住房建筑面積計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將產權歸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須每年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填寫《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狀況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應會同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對廉租住房家庭填報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匯總,于次年的3月30日前報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備案。
(四)戶的認定、家庭人口計算、建筑面積計算、保障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受理時限、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認定等均依據《辦法》、《收入認定辦法》、《指導意見》等廉租住房相關文件規定。上述文件未作規定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五)本實施意見中未明確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會同民政局、局、屬地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共同討論會審,形成書面會審意見,報市建委備案后實施。
關鍵詞:上海廉租住房;制度發展;退出機制
中圖分類號:C931.7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0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5-04-02
隨著近幾年房價的不斷高起,廉租住房建設成為降房價保民生的一項重要措施,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對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從2000-2012年上海市政府的文件可以看出,上海市政府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較早,并且經過多年的發展與完善,上海市廉租住房規模、廉租房制度保障水平均居全國前列。上海廉租房體系運行機制已經較為成熟和有效,具體包括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候、配租、復核、退出等環節。其中,復核及退出機制的實施使得在廉租住房供給短缺的情況下,盡可能保障困難家庭的居住權利,提升廉租房體系的運行效率。但是,如果不能對各環節、各參與主體進行有效的監督,就容易出現造假、等不良現象。
目前上海采取年度復核方法對廉租住房住戶進行監督,但是由于還沒有建立起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住戶的隱性收入無法統計,主管部門也就無法真實掌握住戶的實際經濟狀況,給退出機制實施的有效性帶來質疑。
一、上海廉租住房退出制度現狀
2000年9月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城鎮廉租住房試行辦法》,明確了廉租住房的定義;確定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為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協調試點區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提出了廉租住房的資金多渠道籌措方針;指出了各區廉租辦配租住房房源的方式;制定了居民對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及其程序。10月分別在長寧區、閘北區試點,2001年12月在全市推開。由此拉開了上海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完善的序幕。
此后,2002年、2003年、2005年,尤其是2012年,市政府多個文件,對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補貼租金管理、申請審核條件及流程、復核管理等提出了方案。
目前上海廉租住房的退出工作是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2005年)》、《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復核管理試行辦法(2012年)》這三個文件指導下展開的。
在《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復核管理試行辦法(2012年)》規定中,廉租家庭的資格復核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復核時點與廉租家庭租金配租租賃補貼協議或者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的期限相銜接。廉租家庭在補貼協議或者租賃合同期滿后,愿意繼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在補貼協議或者租賃合同期滿前第四個月內,向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復核申報。廉租家庭在補貼協議或者租賃合同期間,可自愿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自提出書面申請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
辦法還規定,區(縣)或者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及時建立和完善廉租家庭檔案和工作檔案,包括廉租家庭戶籍、住房、收入財產等狀況的變更記錄、配租標準的變更記錄、資格復核的工作記錄、違規行為和處理記錄,并應當納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對于收入的核實,由街道(鎮、鄉)住房保障部門遞交市政府指定的收入核對機構進行核對。主要核對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過去收入的節余資產(包括家庭金融資產、房產、機動車等)和臨時的較大財產收入(如福利、體育彩票中獎等)。
在各區縣房屋保障中心公布的2011年統計數據中,只有盧灣區公布了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情況。
二、上海廉租住房退出制度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門的懲戒機制、監督機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上海市尚未制定專門的懲戒措施,對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全面。經濟狀況改善的廉租住戶們沒有懲戒壓力,采取手段故意拖延不退出保障范圍,增加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成本,影響效率。
對于主管部門,沒有明確的監督機制,各監督工作人員職責權屬不清晰,主動改進監督方式的動力不足,也沒有人員督促其主動獲取信息,走訪住戶等。
主管部門信息披露的力度也不夠,沒有規定督促其主動披露詳細信息。在各區縣房屋保障中心公布的2011年統計數據中,只有盧灣區公布了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情況。公眾也就無法從官方途徑獲取數據,從而對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機制設計不全面
退出機制的漏洞和模糊之處在于有些退出條件過于粗糙,寬泛,沒有涵蓋所有的退出情形,且不利于實踐操作。例如退出條件中沒有包括家庭資產限額;租金調整政策如何制定及操作也沒有提及;保障家庭的違規行為細化程度不夠,沒有考慮到行為的多樣性;沒有制定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理程序與實施舉措;對逾期仍拒絕騰退住房家庭如何處罰,采取何種措施強制遷出也未加以明確等等。[1]
(三)對廉租住戶收入、資產信息核實的難度大
主要由于廉租住戶就業不穩定,隱性收入信息難以獲取。工作人員無法由穩定來源獲取信息,了解住戶經濟情況,入戶拜訪也難以獲取真實信息。
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的不健全也是障礙之一,無法準確衡量住戶是否具有退出廉租住房的實力。不少家庭實際消費水平高,還有資本市場投資活動,給我們的判斷帶來難度。
2009年上海民政局成立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單位接受政府委托,開展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保障項目所涉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出具核對書面報告;開展相關審批機構提出的經濟狀況復核工作,出具復核書面報告,但是該系統受運行初期和地區性等局限,核對的范圍和準確性尚待提高。
(四)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拆遷安置房等保障住房之間轉換不暢,缺乏退出激勵效應
退出激勵是指推動因收入條件變好從而想改善居住條件的家庭自動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力量,這主要通過健全退出的配套措施來實現。目前上海市住房保障體系包括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以及拆遷安置房。相對普通商品房市場,對于保障住房的投入不足,供給遠遠滿足不了需求。
低收入者在收入獲得改善從而想改善住房條件的時候,本來應該可以選擇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限價房。然而低收入者發現一旦放棄廉租住房保障卻不能得到相應層次的住房的時候,多數低收入者會選擇繼續占據廉租住房保障,沒有退出的意愿。[2]
(五)“先租后售”退出方式缺少更細致規范
如果廉租房“先租后售”的資金流向后續廉租住房的建設中,“先租后售”退出方式就可以持續給廉租房帶來現金流滾動開發,支持廉租房持續供應,但如果資金轉投其他用途,就有可能導致政府提出的廉租房保障計劃半途而廢,起不到真正的市場保障作用。
三、完善上海廉租住房退出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
1、出臺廉租住房退出管理的法律法規細則。在《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復核管理試行辦法(2012年)》的基礎中,更加清晰地規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退出機制、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的職責等,將退出管理辦法進行細化,并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處理程序與實施細則,從而提高執行上的可操作性。
2、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對目前存在的一些騙租、違法占用廉租房等行為,應加大懲罰力度,例如沒收違法所得、重金罰款、永久性取消保障資格、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甚至監禁等,以高強度的懲罰措施大幅度地提高住戶的違法違規成本,從而有效地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3]
3、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程序等,讓公眾能夠方便獲取官方數據,對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督促相關工作人員積極主動做好監督工作。
(二)健全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建立個人信用評估系統
可學習借鑒相關經驗,建立起個人信用評估系統,使得對廉租住戶的審核非常簡單,廉租住戶在進行決策的過程中,會清楚地意識到選擇欺騙行為的后果,從而主動退出公屋。[4]
加大對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的建設力度,在各區縣設置分中心,更好的對居民經濟狀況數據進行挖掘,為政府決策公共政策提供客觀支持。
(三)制定有效的退出優惠政策措施
落實主動退出獎勵政策,鼓勵經濟條件改善住戶主動退出保障范圍。如對于主動退出的住戶一次性發放一筆資助獎金、降低首付比例、提供免息貸款等。對于不主動退出的住戶,由主管部門強制執行后不僅得不到優惠政策,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健全退出后續保障機制
應大力加強住房保障體系中各層次保障房的建設和投入,構建“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四層次的住房保障模式。一方面加大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力度,使盡可能多的廉租住戶在經濟條件好轉后能獲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機會;另一方面要增加租金低于市場水平但住房條件優于廉租房的公共租賃房的供應量,使廉租住戶在退出廉租房后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時能通過租住公租房來解決住房問題。退出后續保障機制的健全,不僅能有效保證廉租住戶退出后有房可住,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住戶的居住條件,以此提高廉租住戶自主退出的意愿。[4]
(五)監督“先租后售”回流資金的使用
政府部門應嚴格監督回流資金的使用,保證資金用于后續廉租住房的建設中,支持廉租住房的持續供應。
參考文獻:
[1] 何靈、郭士征.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機制:現狀、問題與對策——以上海市為例[J].華東經濟管理,2010,(02).
[2] 肖學良.廉租房保障進入與退出機制研究[D].武漢:華中師范大學,2011.
為切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居住是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問題直接關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環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各縣(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協調、合力推進,加強監督、狠抓落實,加快建立層次合理、形式多樣、標準適當的住房保障制度。以政府主導為重點,以滿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為目標,以廉租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持房價基本穩定和住房供應結構基本合理。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住房困難的家庭,縣(區)政府要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不斷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要求,2007年底,臨翔區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云縣、鳳慶、永德、鎮康、耿馬、滄源、雙江縣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力爭到2012年,使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形成較為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體系。
(二)采取多種方式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實物配租戶數原則上控制在應保障戶數的30%以內,主要解決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住房保障方式。
(三)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及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主要是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城市住房市場平均租金及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確定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四)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政府新建、配建、收購、騰退的公有住房和社會捐贈的住房等。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解決廉租住房房源,必須堅持經濟、實用的原則,并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1.政府新建。新建廉租住房原則上要在城市中心區域內,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相對集中建設,并根據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及套型建筑面積。
2.配套建設。配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配套建設的數量原則上控制在普通商品房項目住房套數的10%—15%,由政府與開發商協商采購〔具體辦法由各縣(區)確定〕,統一安排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并由小區物業統一管理。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管理或收購等相關事宜。今后,若不按此規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項目,規劃、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等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用地、建筑工程許可等相關事宜。
3.收購房屋及騰退公有住房。各縣(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房屋資源,一是對房改時已全產權過渡給職工的住房,在職工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按市場價重新收購;二是對房改時未過渡給職工的公有住房,可根據目前房屋的現狀及居住情況,由國資部門一次性收回。為便于今后的管理,無論是收購房屋還是騰退公有住房,原則上要集中收購或收回。
(五)多渠道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縣(區)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計劃,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l0%;四是在房地產開發稅收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設;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和補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機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嚴格廉租住房和租賃補貼申請、審核、公示、退出等管理,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低保住房困難家庭。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
(一)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標準。各縣(區)要嚴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設規劃,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制定落實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增加面向社會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戶型建筑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未享受過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國家或單位給予了補貼的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由各縣(區)確定,原則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內、住房面積按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以內確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一個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家庭成員資產收入和住房面積必須合并計算。
(三)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或承租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各縣(區)制定,并報省建設廳備案。嚴格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管理,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真正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及租金標準,由各縣(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審定。
(四)加強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要納入各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集資合作建房實施單位限定在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各縣(區)符合利用自有存量劃撥土地集資建房的單位,經報請所屬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縣(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審核后,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審核下達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指標。市級符合條件的企業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經報請所屬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審核下達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指標。
(五)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管理。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按照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應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并在產權人備注欄中填寫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姓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四、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加大住房公積金繳存力度,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其住房保障能力。大力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鼓勵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住房問題。要根據我市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職工收入狀況,適時調整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加大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
(一)切實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時,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條件下,優先落實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計劃,并實行計劃單列,年度供應計劃,原則上不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40%。
(二)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扶持力度。金融機構應加大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項目資本金等給予優惠,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則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三)抓緊做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發展和改革、建設等部門要及時辦理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審批和核準手續,嚴格建設標準,落實建設條件,加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施的稽查監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保證工程質量。
六、加強對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二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住房為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縣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住房困難的低保對象家庭。
第四條縣房地產管理局是全縣城鎮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門,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的指導管理工作。鎮房管所是鎮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負責所在區域城鎮廉租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財政、民政、發改(價格)、*、勞動保障、土地、規劃、稅務等部門和各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城鎮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縣城鎮常住居民戶籍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縣城鎮常住居民戶籍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三)具有由縣民政部門核發的繁昌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已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年以上。
對在縣級土地收儲,以及非經營性公益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符合上述條件的優先安排。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
(一)統籌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縣財政設立廉租住房資金專戶,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申請使用,用于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住房的籌集、維修、管理的支出。
第八條鎮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應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縣廉租住房管理及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資金預算。縣廉租住房管理及財政部門要對各鎮的預算予以審核,制定廉租住房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按一戶家庭(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實際居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積12平方米計算。對達不到標準的,可申請補齊。
第十條租賃住房補貼,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實物配租住房租金的差額計算。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由縣價格部門會同縣財政、廉租住房管理等有關部門定期核定公布。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計算確定。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財政部門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一條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應當與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協議,按月將租賃住房補貼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政府出資興建、購置的住房;
(二)改造的閑置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騰退的公有住房或自有住房;
(五)通過其他方式和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興建的廉租住房,在土地、規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規劃部門統一選址后,土地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建設中有關稅費的減免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給予優惠。
對政府購買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實物配租的住房,建筑面積一般應控制在:一室一廳30平方米以內;二室一廳45平方米以內;其他戶型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五條申請實物配租住房的,應當與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2年,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第十六條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戶籍證明、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明、現住房狀況證明向戶籍地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二)居民委員會在3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交鎮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進行復審。鎮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在7日內完成復審,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情況審查完畢;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將申請人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現居住地公示2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造冊,按住房困難程度、登記先后次序、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和現有的配租房源狀況,輪候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安排實物配租住房;
(四)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根據配租房源狀況,優先安排實物配租住房;
(五)申請人選擇租賃住房補貼的,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見后,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并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備案;
(六)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安排實物配租住房后30日內,應當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況、住房面積、住房位置等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承租住房,享受實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八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于每年底向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要會同縣民政等部門進行核實,建立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享受實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配租住房轉租、轉讓、空置、轉借他人或者將使用權上市交易;
(二)與其他住房進行調換;
(三)擅自加層、改建、擴建或者改變配租住房建筑結構、設施、設備;
(四)改變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條享受實物配租住房后,其原承租公房或自有私房的使用權原則上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統一調劑,充實廉租住房房源。
第二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輪候期內,若情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條件的,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二十二條申請實物配租住房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排的,應當重新輪候。
配租期內,因情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條件的,配租家庭應在3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取消其配租資格。對立即遷出有困難的,經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承諾期限內續租,租金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養護維修等工作,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鎮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應建立廉租住房報表制度,定期向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報送廉租住房情況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違反本規定的,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還實物配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情節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或不能按期騰退實物配租住房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盡職盡守;對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自主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標準收取租金。
一、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制度的重要意義
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及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化補貼制度是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住房供應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制度建設,切實解決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制度意義重大。
二、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籌措方式
(一)依據〔20**〕37號文、〔20**〕24號文的有關規定,從我市當年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扣除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征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業務費)提取10%作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主要來源。
(二)依據財綜〔20**〕25號文的有關規定,將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管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等費用后的凈余額作為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來源。
(三)本級財政及各區縣財政預算內外資金補充調劑。
(四)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五)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三、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的使用范圍
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范圍有:(一)用于我市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二)向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三)向我市低收入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四、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工作目標
2008年,縣城關區域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的城鎮低保家庭住房困難做到應保盡保,保障戶數要達到210戶。到2010年末,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障戶數不少于3000戶。
二、保障對象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關地區的城鎮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按照統計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固鎮縣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化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加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能力。要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保障戶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四、保障標準
1、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固鎮縣城關地區,每戶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
2、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每月補貼6元;
3、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對其他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
五、保障資金
1、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部分,由市劃撥縣政府建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與租金補貼;
2、土地出讓凈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3、縣級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4、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5、省級財政補助;
6、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和租金收入;
7、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
主要包括:政府新建和收購的住房;騰退的公有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劃撥供應土地,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應當考慮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七、工作機制
1、明確工作責任和機構。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能。縣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管理,省、市對縣政府作為年度目標考核內容。縣人民政府要成立組織,分管縣長任領導小組組長,落實住房保障政府主管部門和專門工作機構,明確保障主管部門和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縣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要報告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計劃的完成情況。
2、編制實施規劃和計劃。縣人民政府要開展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調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檔案,制定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關鍵詞]廉租]住房;喀什;保障性住房
[中圖分類號]F061.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2)02-0130-02
作者簡介:米熱妮薩•玉蘇甫,女,新疆財經大學2010級經濟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新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與中亞經貿合作。
一、問題的提出
住房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國民居住問題一般通過兩條路徑加以解決,一是市場供給,二是政府供給。廉租住房是政府住房供給的一種形式,當今各國政府都把住房保障作為公共政策的基本內容。住房保障具有民生性,公民應享有的基本居住權利以及政策和提供主體的公共性,使得廉租住房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目前,我國低收入家庭無力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住房問題,政府需要在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使低收入家庭也能獲得均等化的產品與服務,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穩定發展。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轉型期我國加大廉租住房供給以滿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喀什市在加快經濟轉變方式和優化經濟結構影響下,把握機遇,加快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建設,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制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制,加快了廉租房制度建設。但由于人均收入低,經濟發展落后,農村人口比重較大等原因,仍有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無法滿足,保障房尤其是廉租房有效供給嚴重不足,成為地方政府特別是普通民眾關心的問題。因此解決住房問題,讓有困難的家庭得到住房保障,穩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是政府首先要解決的突出問題。
二、喀什市廉租住房供給現狀及特點
(一)廉租住房供給與需求之間缺口較大
喀什市2007年建設廉租住房552套,面積27136.28平方米,套型面積49.2平方米,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2007—2009年,完成了7088套廉租住房建設,并已全部入住。截至2009年3月底全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共計24136戶,其中:低保住房困難戶18632戶,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5504戶,目前已有552戶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搬遷至新建成的廉租保障住房,尚有1.5萬多戶家庭等待入住保障性住房。
(二)資金缺口較嚴重
我國的廉租住房制度主要通過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的方式來解決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因此,該項制度的實施需要充足的資金。資金的缺乏是目前廉租房進展緩慢的關鍵因素。2007—2009年3月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專項審計調查結果顯示,喀什市廉租住房建設項目中2007年國補專項資金1085萬元,資金缺口2487萬元;2008年國補專項資金1730萬元,資金缺口2870萬元。其中從地方財政需要補一部分資金。但喀什市經濟發展落后,地方政府財政實力弱,無法實現差額部分的補助。
(三)供應對象收入難以統計,監管機制尚不完善
在目前喀什市低保制度運行中,主要依靠社區居委會對于本社區情況熟悉的優勢,由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委托居委會對申請人收入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往往缺乏公正、客觀性。而且由于歷史的原因和重視、投入不夠,我國各城市基本沒有建立住房、收入檔案,居民住房情況和收入信息不健全,許多“隱性”收入難以搞清,導致無法準確界定住房保障對象。另外,廉租住房實施辦法中,只有對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條件改善后有意隱瞞收入等情況的規定,而沒有對明知不符合申請條件卻造假申請的行為的處罰辦法。容易誘使部分家庭條件超過承租廉租住房標準的人鉆法律的空子。
(四)建設用地緊缺,危舊房拆遷等存在安全隱患
喀什市建設用地緊缺,住房建設過程中涉及大量的危舊房拆遷,大部分保障性廉租住房優先安置了拆遷戶和老城區危舊房改造的搬遷戶。喀什市老城區有居民62616戶,21.92萬人,有28片集中連片的危舊房片區,其核心區人口密度2.6萬人/平方公里,建筑密度達70%以上,安全隱患十分突出。
(五)缺乏應有的激勵和約束制度,地方政府供給廉租房動力不強
利益驅動以及制度上的缺失,使得地方政府建設廉租住房的動力不足。一方面,廉租住房建設需要出錢出地。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出土地比出資金更能觸動其利益。因為出資金只是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而出土地則相當于拿出100%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在各地政府財政收入中占據相當大的比例,目前,各地政府通過土地拍賣形式,讓出價最高者得到土地,這種看似公平的制度其實是在實現地方政府的利益最大化。而地價的大幅上升推動了房價更快上漲,對廉租房建設動力不足。另一方面,廉租住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供應量對房價有抑制作用(研究表明,廉租房供應每增加5%,房價會拉低3%~4%)。而房價下跌既會抑制地方政府的GDP增長,又會影響到官員政績。廉租住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政策,一直以來都缺少明確的硬性指標,更多的都是原則性規定,這使得廉租住房制度缺少足夠的剛性,也是地方政府參與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解決喀什市廉租住房供給不足的對策建議
(一)采取多元化的融資創新渠道,確保廉租住房建設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廉租住房建設作為調整住房結構的重要舉措,首先需要滿足其融資需求。從現實情況看,廉租住房的融資方式單一以及融資渠道不暢已成為我國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金融方面的瓶頸,需要根據廉租住房的運行特征,采取多元化的融資創新渠道來滿足其融資需求。
廉租住房的資金主要來自于政府的財政支持,如果沒有政府的支持,廉租房制度的建設難以為繼。政府應深入探索,真正走出一條符合中國特色的廉租房建設之路,加快廉租住房的建設步伐。
1.實行優惠政策吸引民間資金
根據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的經驗,政府公共住房建設逐步引入民營資本參與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有利于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通過有效的優惠政策吸引民間資金可以保障廉租住房建設的長效性和可持續發展。
2.住房保障稅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已有80多個,住宅保障稅是其中一種。我國的住宅保障稅可以面向城鎮在職居民,按照其工資收入水平實行累進稅率制,可以考慮向購買、居住別墅、高檔商品房的高收入群體征收特別住房保障稅。該項稅收專門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修繕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
(二)完善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統計與監管機制
完善收入統計與監管機制是我國住房分類供應體系有效運行的前提。現階段,在城鎮廉租住房資源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在準入制度上確定一個資格標準,建立科學的排序方式,并在廉租家庭不符合資格標準時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顯得尤為重要,既可最大程度提高住房資源的效用,又可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不公。廉租住房制度管理相關部門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以避免廉租住房消費的“搭便車現象”,確保有限的廉租住房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用。
(三)進一步加強公眾監督力度,保證廉租住房的質量
在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財政自的同時,也賦予當地居民監督政府、參與政府決策等權利。要實現公眾監督,需增加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透明度,將土地審批、資金到位、建設進度、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情況向社會公示,及時更新,以便于公眾全過程監督,從而確保廉租住房配置給有迫切住房需求的低收入家庭。同時,還要建立質量監控體系,保證廉租住房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四)制定相應法規制度,為廉租房工程實施提供有效保障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將住房保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程,同時,通過法規制度加以保障。成功推行廉租房制度的國家一般都有較為完善的法律保障。加強住房保障的立法工作,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資金投入、土地提供、金融支持、財稅優惠等方面的具體責任。以法律的形式約束地方政府廉租住房供給的質量和數量問題已勢在必行。
(五)完善官員政績考核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
把廉租住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指標化,納入官員政績考核機制中,作為獎勵或懲處干部的依據。廉租住房建設過去之所以未能務實發展,根源之一就在于干部考核機制建設滯后,可見,廉租住房作為一種福利性的住房政策,在實施推進過程中政府的作用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趙燕菁.廉租房建設與國家宏觀經濟[J].城市發展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