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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紀檢委軟環境辦公室: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全市項目工作暨招商引資、軟環境建設會議召開后,我院黨組高度重視,層層召開會議落實精神,結合法院實際,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努力為九臺的軟環境建設服務,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制定了為九臺市經濟發展服務的意見。
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創建良好的經濟發展軟環境我院在審判工作中圍繞為促進九臺經濟發展服務這一中心,堅持服務大局原則,堅持維護公平正義原則,堅持法制統一原則,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原則,制定了為九臺經濟發展服務若干意見如下:
(一)、依法運用法律職能,扶持民本經濟發展。
對已具發展規模的民營企業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引導。對民營企業在資源開發、土地開發、資本投入、高科技投入、入股、參股等領域發生的糾紛,要用足用好法律,政策、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執行。
妥善處理好民營企業對其員工提供社會保險和勞動保護方面的糾紛案件。
涉及民營企業案件,對前、訴訟中適用財產保全措施的,要對申請保全的條件,擔保主體資格,保全的標的范圍等嚴格審查、審批,決不重復查封、重復扣押。
對缺乏律師幫助,缺少調查取證能力的民營企業,有必要法院調查取證的,法院將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對涉及民營企業已審結生效案件的執行,要慎用查封帳戶、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對執行財產評估、作價、拍賣時,要嚴密程序,嚴格監督,防止硬性低拍財產而擴大折價損失。
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民營企業,要積極實施司法救助。
依法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支持弱勢群體走向市場艱苦奮斗,促進全民創業。
(二)、發揮法院審判職能,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服務,促進九臺經濟發展。
堅持依法保障資金融通,化解金融風險,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及時公正地審理與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深化改革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交易,借款等商事糾紛案件。
審理涉農合同糾紛案件時,以維護農村穩定,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加大對偽劣、假種子、農藥、化肥案件的審理力度,爭取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通過審理案件,嚴厲打擊和懲處假冒偽劣,坑蒙拐騙,欠帳賴帳、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引導市場經濟的參與者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從而形成平等、公平、公正競爭的環境,保障正常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不搞地方保擴主義,但要保護好我市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穩妥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推進企業改革,保障社會穩定。
對依法應受理的案件,保證按法律規定及時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堅決不予受理。
依法受理下列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
①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②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③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④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
⑤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⑥企業兼并合同糾紛;
⑦與企業改制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
依法、及時妥善審理企業改制后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改制行為,推進企業改革,保障社會穩定。
為配合工業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要通過審判集中解決困擾企業發展的債務鏈問題,盤活企業發展資金。
對案情重大,關系企業生存的案件,做到“三個優先”、“三個集中”,即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集中時間、集中人員、集中精力,努力做到通過審好案件,為企業發展注入生機和活力。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理好破產案件,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破產案件匯報制度,對涉及社會穩定,財產安全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市委、市人大,并與市政府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
(四)、加大法律服務力度,促進九臺經濟發展。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對辦案中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積極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幫助企業和單位負責人增強法律意識,完善企業管理,堵塞制度漏洞,減少和預防經濟糾紛的發生。
加強入世后的法律法規宣傳,宣講《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知識,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法律素質。
對外地投資企業,要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投資者同等對待,積極創建良好的投資法制環境。
二、向社會做出公開承諾。
為全面貫徹落實九臺市軟環境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改革開放和九臺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的步伐,法院要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在依法審理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作好執行工作的同時,加大法律服務的力度,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服務、調節、保障職能作用,為此,向社會各界承諾如下:
(一)、法院要緊緊圍繞九臺發展戰略,開展審判工作和法律服務。院長及庭長要親自深入企業,了解掌握涉及企業改制、破產等相關信息和法律需求,形成有針對性、實效性的服務措施。
(二)、法院要設立專項法律咨詢服務電話,對國企改制、破產、引資重組、民營企業發展等相關問題給予法律咨詢服務,對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問題立即給予答復,對復雜疑難問題保證在七日內給予答復。
(三)、凡涉及企業改制、破產、引資重組等相關案件要依法盡快審查,盡快立案,盡快審理盡快執行保證案件質量和效率,減輕涉訴企業訴累,保證做到依法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認真做好涉企案件的申訴來信來訪工作,做到有信必復,在三十日內回復,做到有訪必答,在十五日內答復。
(五)、加大執行工作力度,講究文明執行和執行方式方法,慎用強制執行措施。注重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六)、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樹立符合時代要求的法官形象。做到儀表端莊,掛牌上崗語言文明,耐心解答,優質服務;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法官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七條禁令”、“八個嚴禁”。
(七)、對違反上述承諾要求的,我院將按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紀律處分辦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追究。
××三、貫徹落實省法院“七條禁令”、“八個嚴禁”,切實加強我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隊伍建設。
為落實全省法院紀檢監察工作會議精神和九臺市軟環境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九臺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隊伍建設,我院于月日召開全體干警大會,就開展“司法公正樹形象”活動和省高法“七條禁令”、“八個嚴禁”進行深入貫徹落實。
我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以落實“七條禁令”、“八個嚴禁”為重要內容,以公正與效率和創建人民滿意模范法院活動為載體,強化四個措施,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取得新成效,確保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軟環境。一是強化領導的政治責任,切實承擔起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進一步落實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述職制度,嚴格落實“一崗雙責”;二是強化監督制約,形成保證權力正確行使的監督機制。加強對立審分立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強化對審理和執行過程的監督,認真開展案件評查工作,紀檢監察部門切實承擔起執行“七條禁令”、“八個嚴禁”的監督檢查職責;三是強化管理,切實解決審判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要強化流程管理,強化審判質量管理,強化行政管理,強化考評工作,全面開展卷宗歸檔大檢查和清理超審限工作;四是強化對執行權的制約,切實落實“八個嚴禁”。要對“八個嚴禁”的規定認真學習,深刻理解,貫徹執行,同時開展執行案件清查工作,并在執行人員中,以落實“七條禁令”、“八個嚴禁”為契機,進行一次教育整頓活動。
【關鍵詞】民刑交叉;公檢法聯動
一房多賣的案件買賣引起了多起民事訴訟,在法院進行了前后長達5年的訴訟。呂某夫妻范某夫妻簽訂了售房協議書,范某夫妻在支付房款后于2008年5月入住該房屋,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08年9月,呂某夫妻委托宋某與鄒某夫妻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將該房屋出讓給鄒某夫妻。2009年4月,鄒某夫妻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因三方對房屋產生爭議鄒某將呂某夫妻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因查明公安局在2009年4月已經立案受理范某夫妻報案的呂某詐騙案,呂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法院遂以本案需要以另一案件判決結果為依據,作出中止裁定,后三方進入協商階段,原告鄒某向法院申請撤訴。2010年鄒某以范某夫妻為被告要求其遷出房屋。法院認本案認定房屋所有權歸屬與呂某是否涉嫌犯罪具有直接關聯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0年7月,范某以呂某為被告,要求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某一房二賣,收取范某的購房款項后又將房屋過戶給他人,拒不返還范某的款項,其行為涉嫌詐騙,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再次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3年,公安機關最終認定呂某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的類型屬于民刑交叉事實競合型,刑事責任的認定對于呂某民事責任的承擔具有影響,這種情況下法院適用“先刑后民”原則處理是正確的。但是在審理過程中的民事案件中止或者終止之后,法院如何與公安部門進行對接,目前尚未有明文規定,當情國內形勢下,因法院與公安雖均歸由政法委統一協調的部門,但雙方并非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也非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可以說法院無法指揮公安工作,故法院欲將案件移送公安處理,公安對于案件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以何種方式進行審查,法院審理過程中的證據材料又如何移交,對于案件的原被告若構成刑事犯罪的是否需要在法院階段采取強制措施。種種情況均無法可依,形成了司法的空白區域。
處理此類問題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涉及刑事問題的,應慎重移送,認真研究其中的法律關系,犯罪構成,必要時除庭室內部討論外,還可以邀請刑事審判庭共同研究案例,如有可能請到該案可能移送至的公安部門一并探討,在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方能移送案件。不同于一般合同案件,如本案這樣的刑民交叉案件,加害人大多已經將非法獲利所得揮霍一空,必然使得被害人的權益無法全部得到救濟,如果政法部門再不謹慎處理,必然使得受害人的損失擴大,最終有可能引發、進京訪等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對于如何妥善解決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想法。
一、建立公檢法之間長效溝通機制
建立辦理案件“一盤棋”的工作理念,如人民法院對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事實和證據問題需要公安部門提供技術支持的,應固定專門的聯絡人員;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同相關公安部門溝通,確定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再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在對案件定性過程中存有法律疑問的,可邀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派員列席參加。
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內部加強人員流動制度,以彌補各業務部門之間“隔行如隔山”的困境。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之間加強人員流動制度,建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之間的刑事業務骨干掛職交流機制,使這些骨干全面掌握刑事偵查、審判工作,對于三個政法部門之間的工作流程有熟悉的了解。
建立定期公檢法溝通協調機制,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三長組織聯席會議,以共享信息平臺,交流工作經驗,進一步擴大共識為方法,努力提高案件辦理質量、辦案水平和辦案效率。
二、將刑民交叉案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系統化工作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進行編撰,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在處理日常工作的過程中,面對此類案件因涉及法律文件多,法律出臺時間跨度大又是跨部門法的法律規范,確有必要組織各領域法律專家集思廣益,將刑民交叉領域范圍內的法律規范予以總結歸納,并將規范化法律文件系統化,由官方或者非官方進行法律匯編工作,如有可能應由國家立法機關將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法律編撰。
三、司法能力的提升工作
新形勢下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確立其價值取向,應著力從四個方面入手:以強化司法權威和發揮司法功能為基本途徑,找準法院在社會糾紛解決功能中的價值定位;以轉變司法價值理念為動力,正確認識和評價ADR的價值;以強化法院對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保障促進機制為價值支點,不斷拓寬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渠道;以改革各種具體糾紛的解決機制為價值切入點,不斷完善適合構建和諧社會和當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訴訟作為解決糾紛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向來被視為最后的救濟手段。訴訟的最終救濟性決定了它必須適應各種糾紛或者至少是大部分糾紛解決的需要。但每一個司法判決都會消耗相應的資源,而實現社會正義的程度又非常有限。(1)為了加快和諧司法的步伐,更好地實現社會正義和法律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必須不斷探索并構建訴訟內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本文擬就構建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其價值取向與和諧司法、促進社會和諧有關問題作些探討。
一、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促進和諧司法和社會和諧的價值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相互協調的共同存在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要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所謂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如訴訟,并將其絕對化;主張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不排除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目的在于為人們提供多樣選擇的可能性,同時以另一種方式的特定價值為當事人提供選擇引導。人類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自古以來就是多元化的,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新的歷史時期,積極探索并建立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其價值取向,是形勢所需,意義重大。
(一)有利于緩解訴訟解決糾紛機制不堪重負的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利益格局不斷調整變化,社會矛盾日趨復雜,各種糾紛大量涌現,法院受理案件總量大幅度上升,審判壓力增大,而司法資源又非常有限。加之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無論從案件性質、類型、特征以及數量等方面,都出現前所未有的新特點。不僅在傳統的法律關系領域中出現一些新類型案件,如財產法律關系領域中的股東派生訴訟,網絡域名糾紛等;人身法律關系領域中的人格和身份權糾紛,如女性權、男性生育權等;一些具有憲法性質的權益糾紛,越來越多的單位內部糾紛也納入民事訴訟程序,成為法院審理的對象。并且,實踐中,由同一法律關系引起的競合性糾紛,也經常選擇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這就使法院陷入超負荷運行的狀態。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的不斷擴張,是近幾年來民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比較引人注目的現象。從訴訟權理論與切實保護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的擴大,有效地解決了公民“告狀難”問題,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然而,這并不必然導致當事人把任何一個民事糾紛都轉化為訴訟程序,因為法院裁判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不是唯一途徑。且當事人再將糾紛訴諸法院的同時,存在訴訟解決機制的矛盾,如:解決糾紛的成本高,解決糾紛的周期長,解決糾紛剛性化等,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相悖。
(二)有利于克服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弊端
和諧的價值基礎是當事人各方對訴訟的解決均滿意。與調解仲裁等以一定程度的合意為前提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相比,訴訟程序更多地依靠法官的權威判斷。以裁判的方式解決糾紛,是基于法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判斷分析,而且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排除了合意的因素的裁判,不可能達到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理想結果,有些案件即便是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亦不滿意。案件數量上升,裁判比例提高的同時,訴訟解決機制的弊端日益凸現:裁判案件的上訴率高,申訴上訪、再審現象已嚴重影響法院判決的既判力與權威性,直接影響社會和諧。
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涉法案件的嚴峻形勢,暴露了訴訟解決機制的種種弊端。盡管法院對某些案件審判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但大多數案件使用規則與程序是正確適當的,之所以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是因為糾紛解決方式過于集中,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期望值過高所導致社會矛盾復雜化的一個縮影。大量的案件訴諸法院,當事人無疑是希望法院盡可能迅速而又公正的處理這些案件;但法律所規定訴訟必經程序,庭審的復雜性,個案情況各異,以及法官整體素質所限等因素,案件在訴訟的流程線上不可能均做到暢通無阻,在客觀上決定法院不可能及時做到定紛止爭,也就不可能避免地導致訴訟拖延、經濟與精神上的嚴重耗費。
(三)有利于防止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偏向與濫用訴權
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社會處于轉型和高速發展時期,社會糾紛類型多樣化,復雜化,促進了法律規則與程序的健全和完善,訴訟由此成為糾紛解決的基本途徑。訴訟的增加總體上屬于社會發展中正常的和必然的現象;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依法治國進程的日益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步伐加快,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訴訟觀念也不斷增強,加上各種新類型的社會矛盾所導致訴訟范圍的擴大,人們在糾紛解決的過程中產生一種偏向,甚至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有的法院審理了“1元錢官司”后,又出現許多類似的“1元錢訴訟”。這種濫用訴權的背后,反映的是人們不和諧的心理,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不相契合。
(四)有利于維系傳承道德與傳統文化的價值,促進文化和諧
傳統道德和文化價值,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文化基礎。司法在基層的急速推進,在以國家的名義迅速破壞原有社會規則和秩序的同時,并沒有能夠提供一種適應民眾的需求,符合情理的糾紛解決機制,從而加劇了國家法與民間社會的矛盾。因為過多的訴訟會擴大加劇社會關系的對抗性和緊張,增加經濟生活和市場運行的成本,貶損自治協商、道德誠信、傳統習慣等一系列重要的價值和社會規則,使社會共同體的凝聚力衰退,家庭的溫情、鄰里的禮讓、交易過程的誠信、乃至社會的寬容和責任感,這些構建和諧的文化價值往往會在簡單的權利利益的對抗中逐漸貶值失落。采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有利于增強社會的凝聚力,維系傳承道德與傳統文化的價值,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特征與基本價值取向
當代,在司法的權威和社會功能繼續提高的同時,重視和積極發展各種非訴訟解決機制(ADR)已成為一種世界性的時代潮流。ADR概念源于美國,原來是指本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2)這一概念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或代替性、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也可根據實質意義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ADR既是一個理論與實務(實踐)緊密結合的領域,也是一種歷史和文化價值研究的課題,是構建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價值內容。(3)
(一)ADR的共同特征及其價值
當代國際比較法學家將ADR的共同特征及其價值概括為六個
要素: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簡易性和靈活性)。這主要是針對訴訟程序的復雜性和高成本及延遲等問題強調ADR的程序利益。2、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即無需機械適用實體法規定,在法律規定基本原則框架內,可以有較大的靈活適用和交易的空間。3、糾紛解決主體具有非職業化特征。無論是調解或仲裁,乃至簡易小額訴訟,專門法院的主持者都可以由非法律職業人士承擔,并可以由非律師,或完全由當事人本人進行,使糾紛解決脫離了職業法律家的壟斷,將專家優勢和常識思維引進糾紛解決過程。4、性質和形式的民間化或多樣化。ADR以民間性(社會性)為主,同時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5、糾紛解決者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屬于非權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的構造。在包括仲裁在內的ADR程序中,參與解決糾紛的中立第三人不是行使司法權的裁判者(法官),具有決定意義的是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合意。這是ADR被稱之為更徹底的新當事人主義的緣由所在。6、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的互利性與和平性(非對抗性)。這是當代世界對ADR價值最為認同的優勢。
(二)和諧——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價值取向
和諧是中國古代哲學的最高價值境界,也是當今社會最理想的價值追求,也是構建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最基本的價值取向。當代ADR的目的絕非取代司法和訴訟,但其發展與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謀而合,并成為司法改革與和諧司法的重要價值內容。這一改革潮流涌向和諧,其所預示的趨勢是:
第一、在法律框架下ADR的廣泛應用,為全面解決糾紛提供了更為便捷和適宜的渠道。實際上擴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圍,為和諧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ADR與訴訟的有機銜接,使法院的功能將進一步發生轉變,從糾紛解決更多的向規則的發現和確認、利益的平衡乃至決策的方向轉化,法院由此承擔起對ADR進行協調和監督指引的職能,促進社會和諧的渠道不斷拓寬;第三、司法對ADR的廣泛運用,導致了傳統的訴訟文化的某些轉變,將大大緩和訴訟的對抗性,使其更多的向和解性轉化,平和的解決糾紛的價值觀念更加受到推崇,從而使和諧司法的價值觀念不斷的深入人心;第四、ADR的理念將進一步促進糾紛解決程序中當事人本人的參與程序,并強調糾紛解決程序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使誠信友愛和程序保障的環節得以升華。第五、ADR的觀念和務實改變了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的傳統思維方式和技能,這將進一步促進司法觀念的變革和司法價值理念的更新。
(三)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法治和司法價值理念的深遠影響
當代世界ADR的實踐和發展,還將使人們對法治現代化的觀念、法治社會化的標準及其理念正在悄然變化。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將對法治理念,尤其是對司法價值理念產生深遠的影響:
其一“為權利而斗爭”、“訴訟率提高=權利意識提高”的公式受到質疑。即使是現代法治社會,相當多的糾紛并不能簡單的歸結為權利義務關系,而更多的是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在權利之間和利益之間的沖突中,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作出勝負,但為了平和利益、融洽關系,促進和諧,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協調,通過意思自治和處分權利達到雙贏。
其二,訴訟并不必然是以單一的國家權力及其價值觀為基準的法律規則之治,多元化的價值理念,多元化的行為模式以及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將會是現代法治更富有活力,使社會充滿生機。法治社會固然必須有司法權威,但這并不意味著必須由司法壟斷所有的糾紛解決。現代法治國家應能容納多種社會權力及其組織形式的存在。
其三,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規則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社會規范不僅同樣有其存在的正當性和空間,而且對法的“正當性”的探求必然要求法律與社會規范保持互動。“只有常常意識到‘或能找到比法律更好地的解決方式’的可能性,使法律相對化,我們才能在保有自身道德確信的同時來運用法律”。(4)
三、對新形勢下建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其價值取向的思考
建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促進和諧司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需要,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又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是通過一系列的具體制度和措施表現出來的完整統一的制度措施體系及其內在機理。筆者認為,當前應著力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以強化司法權威和發揮司法功能為基本途徑,找準法院在社會糾紛解決功能中的價值定位
我國仍處在法治現代化和社會轉型的進程中,確立司法權威,發揮司法功能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需要。盡管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尚未真正建立,但在糾紛多發、沖突復雜激烈、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審理難度較大的情況下,訴訟既是糾紛解決的主渠道,也是規則形成的一種機制,社會必然對其寄予厚望。國家需要通過法律的統一適用來統合社會,同時也期待法律能保障社會的穩定,以期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良好社會狀態。此外,通過具體的訴訟活動,還能進行廣泛深入的社會啟蒙,培養社會主體的現代法律意識。訴訟是使法治具體化、生活化、形象化的最佳方式,也是使社會法律化的最基本的途徑之一。
在我國民主法治進程中,法律和訴訟的作用還應進一步提高,公民的訴權和可司法范圍還應進一步擴大,訴訟數量增加,總體上屬于社會發展中的正常現象。確立司法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價值定位,必須分清提高司法權威與盲目的訴訟崇拜、公民積極的行使訴訟權利與濫用訴權、合理正當訴訟與惡意訴訟及輕浮訴訟的區別。我們應在在保障公民訴訟權利、擴大司法管轄范圍的同時,為社會主體開辟更為經濟、便捷與和平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同時限制惡意與無效的訴訟,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以轉變司法價值理念為動力,正確認識和評價ADR的價值
ADR理念不但與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謀而合,而且進一步促進法官行使職權方式和法院司法觀念的變革。在以往的實踐中,法院輕視甚至抵制非訴訟機制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幾種:1、對法治理想的機械理解,將司法與正義簡單等同,試圖實現國家法對社會的全面統治以及司法對糾紛解決的壟斷;2、對司法能力的盲目自信,對司法的局限性以及訴訟的弊端,壓力和糾紛解決效果缺乏清醒地認識;3、對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缺乏信任,包括其素質的正當性,合法性,糾紛解決能力、效力等;4、由于自身利益所系(如訴訟費),出于爭奪資源和權力擴張的動機,以各種借口壟斷糾紛處理。
為了更好的利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需要在實踐中提高其質量和能力,實事求是的評價其功能和價值,認識和改善其不足和弊端。例如,仲裁的成本高、復雜和高風險導致的低調解率;民間調解機構及其工作的良莠不齊;協商調解達成和解的困難以及反悔率高;勞動仲裁后增加,調解率降低等。此外,腐敗、職業道德自律差、法律不健全以及復雜的社會環境,也容易使之脫離監督的較大的風險和錯誤的成本。因此,當前需要特別注意公正與效率的結合,在強調法院對ADR重的同時,應保證對其處理結果的司法審查和監督,使當事人有機會獲得司法救濟。應當充分注意我國各地方在經濟社會發展上的不平衡,在實踐中不宜搞一刀切的政策。在制度和程序保障不健全的條件下,應慎重采用強制(即前置性)ADR,以避免在當事人不服時反復申訴、上告,導致糾紛的久拖不決,影響社會和諧。
構建和諧社會需要進一步轉變司法價值理念,重新整合配置糾紛解決與司法服務資源,通過相應的司法政策和具體措施,積極促進ADR的發展,在提高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素質和能力的同時,與之相配合,形成銜接與互動。這樣不僅有利于及時經濟有效地解決糾紛,也有利于分擔法院的壓力,使法院可以有更多的精力關注司法訴訟,提高審判質量,提高法官的素質和法院的權威。
(三)以強化法院對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保障促進機制為價值支點,不斷拓寬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渠道
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不僅應通過適用法律規則彰顯程序的公平正義,而且要以糾紛妥善解決為立足點,為當事人適用訴訟調解,自行和解,選擇仲裁等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便利制造條件,向當事人傳遞糾紛可以通過訴外解決機制公正解決的信息,充分發揮法院對非訴訟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功能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1、充分發揮訴訟調解作用、實現“判調結合”,以增強裁判的柔性。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訴訟調解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當事人息訴,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有利于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尤其是在當前涉法上訪案件處理難度加大的情況下,更應當注重訴訟調解對當事人的服判息訴,確保社會穩定和諧的促進作用,將一些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案件妥善解決訴訟過程中,防止矛盾在訴訟結束后向社會延伸。
2、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實現訴訟與人民調解資源整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從制度上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與效力,從訴訟的角度肯定人民調解活動的正當性,實現訴訟機制與人民調解機制的整合。在案件審理中,對于先前已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及時進行司法審查,依法確認協議的法律效力,督促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通過裁判的形式確認與維護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維護人民調解的權威,增強其公信度,確保基層的各類社會矛盾及時得到疏導化解,有利于促進經濟的持續發展,社會的穩定和諧。
與此同時,法院應結合審判實際,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建議,對于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交流,使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改進工作,提高調解質量,更好地服務社會穩定和諧與經濟發展。
3、加強對仲裁組織的溝通交流,進一步提高仲裁工作質量。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仲裁事業的發展,也加重了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的工作任務。法院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同時,應對社會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加強與仲裁組織的溝通與交流,就一些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或向仲裁組織提出改進意見,使其修改仲裁規則,不斷提高仲裁質量。與此同時,對仲裁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查,必須始終遵循適度監督、審查程序的原則,這對于維護仲裁組織的權威,從司法上引導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糾紛,保障仲裁在解決經濟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四)以改革各種具體糾紛的解決機制為價值切入點,不斷完善適合構建和諧社會和當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糾紛解決及其機制的形成,永遠是一個實踐先行的動態過程,應充分地鼓勵各種積極的實踐和嘗試。當前,重點可以進行如下的改革:
1、對勞動糾紛,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制定勞動仲裁程序,使現行的勞動仲裁程序制度化、規范化、合理化。規定只有當事人雙方都同意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才能適用仲裁的方式,并且一旦通過勞動仲裁作出裁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再向法院;只有仲裁中程序確有錯誤或者仲裁人員行為違法時,當事人才能向法院,請求法院對裁決的效力進行最終裁判。
2、對于消費者糾紛,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糾紛處理程序更加快捷。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仲裁程序,并賦予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另外,可以將消費者糾紛的處理作為人民法院調解制度解決糾紛的重要內容,使調解協議具有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3、對于醫療糾紛,針對醫療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缺乏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的問題,可以通過對現有醫療機構的改革和對保險制度的改革來解決。即將現有的醫療機構分為公益性的和盈利性的醫療機構;其中公益性的醫療機構的責任由國家承擔,而盈利性醫療機構的責任由該醫療機構自己承擔。對醫療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實行強制保險,通過社會分擔風險的方式來增加其責任承擔能力。與此同時,通過設立醫療糾紛仲裁程序來解決醫療糾紛,該仲裁程序實行一裁終局,并且在當事人對所形成的仲裁裁決有爭議向法院以后,該院只能對該仲裁裁決進行一審制的形式審查。
關鍵詞:刑事訴訟 法律監督 立案監督 偵查監督
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而刑事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其內容包括刑事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刑事審判監督。
一、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敢于監督意識不夠。首先表現在受傳統陳舊執法觀念的影響,擔心監督嚴了影響關系,怕得罪人而表現為重辦案輕監督、重配合輕制約,從而影響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其次表現為執法觀念仍需與時俱進,大局意識、服務意識仍需進一步加強,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與人民群眾的要求尚有差距。
二是善于監督的方法不多。在監督的方法上,有時還停留在坐堂審案的被動監督,缺乏運用多種手段實施主動跟蹤監督;在監督內容上,重視對實體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監督,忽視對程序上的執法行為、執法過程、執法效果的監督,因而時常導致執法質量不高、效果不佳的出現。
三是履行監督的法律手段不足。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最常用方式是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但如果被建議、被糾正機關或單位不接受、不執行,或者不反饋,則檢察機關沒有相應的法律手段來保證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被順利執行與落實,使監督的權威和效果失去保障。
二、刑事訴訟監督工作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針對監督意識上不夠要做到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法律監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科學發展觀的眼光結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現代法治意識,堅決糾正與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適應的陳舊執法觀念;增強保障人權意識,堅持以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強法律監督意識,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斷加強和改進法律監督工作,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2.要突出重點,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重點監督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突出問題。在刑事訴訟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違法插手經濟糾紛、不該立案而立案以及判決畸輕畸重等問題。從制約司法公正的重點環節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人手,適時開展專項監督活動,推動刑事訴訟監督工作深入開展。
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我們要繼續加強學習,增強隊伍整體素質。自覺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一方面,要通過強有力的教育引導措施,使全體干警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和公平公正意識,認真自覺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另一方面,要通過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練兵,努力提高檢察人員敢于監督、善于監督、規范監督,不斷提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二)在監督的方式上注重
1.對被監督的部門以各種形式有效拓展對其的監督渠道,例如通過與被監督部門召開座談會的形式,了解他們工作中的難點,這些難點往往就是他們讓容易犯錯的地方、害怕被監督的地方,只有讓這些地方暴露無遺,才能夠在監督時處于主動狀態,防范于未然。此外,監督落實后要有反饋,這樣才能積累經驗,各地檢察院也要互相交流,將其在主動監督上的方法相互比較,那樣在面對具體問題時才能夠做得更好,形成遇事能快速反應,在第一時間里就能做出有效判斷的思維模式。
2.保證案件質量是檢察監督的生命線,規范案件流程則是保證案件質量的關鍵。通過研究被監督部門的工作體制和機制,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夠對其程序上的執法行為、執法過程、執法效果的監督,確保執法目的達到理想的效果。
(三)多種渠道擴充監督的法律手段不足問題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報告
“一切違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運,就同一座直接橫斷河流的堤壩一樣,或者被立即沖垮和淹沒,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渦所侵蝕,并逐漸地潰滅。 ——[意]貝卡里亞” 如果要用一句話來總結兩個月來我在德州中級法院實習的收獲,這句話最恰當不過了。我很感謝這次實習機會,這是我平生第一次參加法律專業的實習。雖然我僅實習了兩個月,不可能學到太多的實戰經驗,但這些知識已很好的補充了平時課堂上所學不到的知識,使我的法學理論和實戰技巧得到一次很好的融合,作為初涉社會的青年,這次實習也讓我進一步感受了冷暖人生,社會百態。我是2007年3月1號到2007年4月28結束的,近兩個月的時間。我三月份在民事第一庭實習的,四月份在刑事第二庭實習的。 由于我在民事第一庭實習時感受最多,學到知識也最多,所以首先我要詳細談下在民事一庭實習的情況。初到民事第一庭的感覺就是繁瑣。據民一庭里的法官介紹,民事第一庭主要受理涉及:婚姻、繼承、財產分割、民事侵權、合同糾紛、民事權利的確認、變更、撤銷之訴等內容案件,這些案件雖然瑣碎,但是卻同民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民一庭主要受理民事二審案件(當然也受理一審案件),其案件受理數量眾多,每年近1500多件,在我實習的一個月里就受理了一百多件,這都是涉及標的額不大,案情簡單的案件,二審的案件大多是當事人不服基層法院的判決進行上訴的,因此民一庭的當事人多為農民。通過在民一庭的實習,我能從另一個角度知悉了民生、民情、民怨。 民事第一庭的法官是德州中院人數最多的一個庭,其有有許多優秀法官,有剛獲得“全國優秀法官”之稱的白光鋒副庭長,山東省“十大杰出女法官”的楊敏法官,德州中院調解能手崔書江法官。。。。。。跟這些優秀法官在一起,不用他們對我特別講授,通過觀察他們的一舉一動,也會使我的法律素養在潛移默化中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說實話,在實習中我的角色是介于法官與書記員之間,又干書記員的活同時也干法官的活。跟隨書記員我學到了從受理案件到接受送達回證一整套的法律運作程序,跟隨法官我學到了如何分析案情,書寫法律文書,以及開庭審理案件,進行民事調解的實戰技巧。 通過在民事一庭的實習,我發現法院在實際的判案中與課本抽象的理論和法條刻板的規定最大的不同,是法官多采用民事調解的方式予以結案,我在詢問多名當事人和法官后得知,鼓勵采用民事調解程序不是法官怕麻煩,不想寫判決書,而是這種方式才是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最佳方式。這可以有力避免判決成一紙空文的負面后果,雖然有時對于當事人一方會有失公平,但權益受損方真正得到了補償才是最重要的結果。正如托馬斯·福勒所說:“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 而且在今年4月1日后案件訴訟費大幅下降,在辦案經費縮小的情況下,如果一味采用判決,對法院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是一種極大的浪費和損耗。 我在民事一庭的實習中通過翻閱大量的案卷,親身參與一些案件的審理,我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是民事案件的規律性知識點: 一、離婚案件 1、主體:離婚年齡呈現低齡化趨勢,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出生的青年成為離婚訴訟主力,更細化的統計,多是孩子年齡在三歲之內的。提出離婚多是女方。農村青年又占了離婚主體中的主導地位。如(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42號 2、事由:(1)青年:城鎮青年離婚的原因多是一方有背叛行為,如有婚外戀。農村青年離婚的原因多為不了解對方,因為據統計,農村離婚青年多為父母包辦,沒有經過自由戀愛,兩人的感情基礎不牢固;還有個原因就是農村男青年多外出打工,常年居外地,二人感情淡薄。縱觀城市和農村青年共同離婚的原因就是:女方同婆婆,小姑子關系處理不善,多發生爭吵,女方忍受不了(2)中年:城市居民多是發生在富裕家庭,男方多為公司、個體老板以及公職人員,在外背著女方包養情人。農村中多為男方對女方及子女實施暴力。 3、爭議焦點:(1)子女撫養問題,特別是男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如果判決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的探視權以及撫養費的問題(2)財產分割問題,特別是農村中關于婚前“彩禮”“聘金”的歸屬問題,視為夫妻婚姻存續期共有財產還是男方婚前財產,如果把婚姻關系類比成契約關系,那么這部分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還是定金?如(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99號。 二、遺產繼承問題 這類案件主要發生在農村地區,爭議的焦點多集中在老人留下的幾間老房。爭議的事由確實由于村規民俗,主要表現為:“扛幡、摔盆、做孝子”。我在這里有必要解釋下,一是由于外地的人們不太熟悉,二是由于此類案件具有多發性、難判性、矛盾性等特點。 “扛幡、摔盆、做孝子”是指農村老人去世后,風俗就是不讓女性操辦出殯事宜,必須由男性操辦,誰操辦老人的財產則歸誰。如果老人沒有兒子,則讓女婿做孝子,但必須的改成女方家姓,享有繼承權。如果女婿不同意,則要委托家族長輩從院里(同支脈血緣親屬)選擇一名男子來操辦老人喪事,然后享有遺產所有權。此類案件的爭議恰恰也就體現在這個問題上,即這種方式取得老人的房屋是否合法合理?其女兒和該“孝子”同時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當如何認定? 我通過閱讀相關案卷,咨詢相關法官,親身參與判案流程,對于此類案件多作如下認定: 1、此類村規民俗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即“扛幡、摔盆、做孝子”的約定不被法院認可。2、此案件如果是老人生前贊同此種方式,則應當認定是附條件的遺產贈與合同關系,只要老人許可的人按約履行完自己的義務,即操辦完老人的喪事,其當然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3、此案件如果是在老人去世后,由家族的長輩經老人的女兒同意而采用的此種方式,老人生前并不知情,則應當認定為該行為是附條件的房屋贈與合同,即老人的女兒通過繼承權先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老人的女兒通過附條件的房屋贈與合同在其認同的人給老人操辦完喪事后,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該男性。如果老人的女兒事后反悔,應視其違約,但是如果老人有幾個女兒,只是其中一部分女兒同意該協議,則該男性只能獲得同意其行為的繼承人所應繼承的財物。4、此案中的家族長輩應視為是中間人,調解人,如果發生糾紛應視為直接人證。不能視其有處分老人遺產的權利。如,(2007)德民一終字第55號 三、農村土地糾紛 此類案件我認為應是全國范圍內的民事糾紛焦點,在學校組織的下鄉法律宣傳活動中,此類案件也是很典型、很突出、數量很多的。在民一庭實習期間我總結了此類案件多為: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 此糾紛多是由于村委會而引起的,主要表現在“一權二租,甚至多租”,即農民在換屆前的村委會默許下對該爭議土地長期(十年上)使用占有、使用、收益,并按時向村委會繳納提留、農業稅等費用。換屆后的村委會不認可原村委會與農民之間達成的口頭協議,村委會在未通知原使用人的的情況下,以高價格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租給他人使用,并與他人簽訂了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因此,新使用人與原使用人發生糾紛。對于此類案件,法院多采用保護原使用人的權利,是原協議有效,受法律保護。 2、相鄰關系糾紛 此類案件多為鄰里之間的矛盾,多表現為兩家爭奪墻頭的所有權,鄰居借蓋房機會侵占己方宅基地,鄰居蓋房侵犯自己的通風、采光權,鄰居的家畜對己方的種植的作物或飼養的家畜造成損害、己方院內種植的作物躍過墻頭在鄰居家結果,鄰居是為其所有等等。在我們眼里看似小事,再上訴雙方眼中確實他們的大事,處理不好會影響相鄰關系的穩定,甚至會造成更嚴重的后果。 3、地役權糾紛 此類案件的發生要么是供役地權利人不夠寬容,不給地役權人以必要的便利,如地役權人須經過供役地權利人的土地進行鋪設管道,用于澆水,而供役地權利人拒絕;要么是地役權人在享有供役地權利人所提供的地役權時給供役地權利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的損失。 綜上,對于民事案件解決的最佳的方式是進行調解,因為如果一味判決,一紙空文并不能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修復其關系,使之達到和諧狀態。并且此類瑣碎的爭議,所是由當事人為了“一口氣”而打官司,當事人并不在乎時間、財產由于訴訟造成的更大的損失,只有雙方當事人都“消氣”,才是最完美的結果。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對廣大農民普法的重要性,筆者認為應充分發揮村中人民調解員的作用,使矛盾化解在訴訟之前。 我接下來談下自己在刑事二庭的感受,剛到刑事二庭的感覺就是很清閑,輕松下來還有些不適應。刑事二庭主要受理經濟糾紛的案件,象搶劫、盜竊、貪污、受賄等侵犯財產的案件。在我實習的一個月里,我所接觸的案子不同于在民一庭那樣的寬泛,主要集中在搶劫與盜竊這兩個罪行上。因此從案子中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不是很多,但通過在實習中與法官交流,我發現了現存刑事訴訟法的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這些已于我國的現實狀況有很大脫節,影響了法官的公平、公正的審判過程。這些問題看來已是全國的普遍狀況,在刑事訴訟法修訂草稿中也能找到。主要有: 一、刑訊逼供問題 在實踐中,往往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會提出之所以會“自認其罪”,是由公安部門或檢察部門在偵查過程中所致,并要求法院認定其無效。可是該要求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好舉證而往往得不到法院采納,仍舊按公訴方所提供的證據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審判。我在實習中發現,往往判決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分子對會在法庭調查階段會翻供,認定偵查人員對自己實行刑訊逼供。這反映了我國現階段此問題解決的還不是很盡如人意,如果靠道德和紀律來約束辦案人員恐怕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之策,我認為應該從修改和完善刑事訴訟程序上下功夫。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偵查程序是刑事訴訟法里首個環節,往往是從這個環節開始的,偵查環節為后續的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環節幾乎定性,因為后續階段都是圍繞偵查階段所偵查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可是在現實中,往往收集證據的偵查人員并不出庭作證,也就是設了個前提,即對于偵查機關的偵查的結果在開庭前給默認和采納,開庭時對于這部分證據不再全面質證,只是走以下程序,只對被告方及辯護人所提證據進行必要審查。這同刑訊逼供問題屢禁不止有很大關系,因為只要偵查人員不出庭作證,接受被告、辯護人的質證,把偵查過程公布于陽光之下,那就可以認為公檢法達成了一種共識:不管偵查機關采用何種方式,只要破案就行,被告人的權利理應被剝奪。這同保護****的刑法理念格格不入,還殘留著刑罰為主的封建意識。 三、偵查權的監督問題 在實習中我了解到,刑事訴訟活動中我認為最不公開,最不透明,也就是對****的保護亟需改進的環節就是偵查環節。1、從權力平衡角度說,偵查階段在刑事偵查權時,實際上并不受制約,主要有自己說了算。雖說檢察院有檢察權這也是事后監督,其并未參與到具體的偵查活動中,這就造成了偵查機關權力過大,容易質變。2、從保護****角度來說,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訴訟模式為審控辯三方的模式,被告可以委托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階段為自己辯護,而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多被剝奪,律師不許參與審理過程,就連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被限制,就算會見也會有偵查人員在身旁,或者有攝像機進行全程監控,于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沒有律師的參與下,會自證其罪。最典型的是不論拘留所還是看守所還是監獄,多標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標語。這些多不能很好保護****。
在中級法院的兩個月很快過去了,說實話我還真沒有過足癮,民一、刑二的法官、書記員也有這種感覺,他們把我當成他們中的一分子,真到我要走使他們還舍不得,鼓勵我通過了司法考試就報考中級法院,做他們真正的同事。當我聽到這時感到很欣慰,自己實習沒有白來,這次實習不但給我一個理論聯系實踐的機會,使我學到很多課本所沒有的司法實戰技巧,而且我還認識了很多的法官、書記員朋友們。用營銷專業的屬于說:這就是人脈,能創造財富。
本℉文.內容
一、強化法律監督,促進沿江開發的社會和諧
(一)寬嚴相濟,努力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一方面,策應九江沿江開發加強企業密集、技術密集、資金密集等特點,依法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等經濟犯罪,做到執法想到穩定、辦案考慮發展,監督促進發展,積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著力維護沿江開發地區經濟社會秩序;另一方面,依法打擊暴力性犯罪、群體性犯罪等嚴重刑事犯罪,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對初犯、偶犯、過失犯且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慎重批捕和,依法開展不捕不訴和釋法說理工作,依法靈活運用法律政策,對涉企業和重大項目建設案件,慎用扣押、凍結等措施,適度從寬處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切實鞏固 “平安縣城”建設,維護沿江開發周邊區域和諧穩定。
(二)懲貪防腐,積極營造公正廉潔的政務環境。一是著力推進職務犯罪辦案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和信息化建設,對涉及沿江開發的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環保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的案件線索優先查處,做到快偵、快結、快捕、快訴,盡可能縮小案件的波及面,促進區域經濟的健康發展。二是大力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重點圍繞沿江開發周邊地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和重大項目建設,抓住公共資金使用、公共資源配置、公共項目實施等關鍵環節,通過個案預防,幫助發案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通過專項預防,主動對接區域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做好參與項目審批、招投標的監督,并提供法律咨詢及預防職務犯罪指導;通過系統預防,以法制講座、警示教育會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勤政廉政宣傳教育活動,構建策應沿江開發和重大項目建設“防火墻”。
(三)強化監督,依法營造公正司法的法治環境。加大對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和偵查、審判等各訴訟環節的監督力度。以辦案促監督,通過監督各類刑事案件,嚴格保障參與沿江開發建設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打造沿江開發周邊區域和配套工程投資安全;通過監督各類民商事案件,切實保障對參與沿江開發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打造誠信公平的開發環境;通過監督行政執法案件,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強沿江開發過程中國土、環保、城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過突出協作重點、明確協作范圍以及規范行政執法部門服務核心等,不斷強化檢察機關與行政主管部門在沿江開發中的監督、協作,完善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機制,以進一步有效提升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對沿江開發地區企業依法經營的干擾,打造公平競爭、依法有序的發展環境。
二、延伸監督觸角,強化沿江開發法治服務
(一)明確重點,深入開展社會矛盾排查化解。沿江開發開放帶來新的挑戰,社會風險因明顯上升,外來人口增多、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等多種原因引發的利益沖突增多,對檢察工作提出新的挑戰。武寧縣檢察院構建以“控告申訴等部門協作為平臺,檢察工作聯系點、檢察聯絡員、特約檢察員為紐帶”的法律監督網絡格局,結合執法辦案,加強對社會矛盾的分析和研判,特別是高度關注沿江開發中因征地拆遷、移民補償、環境污染、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涉農利益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在確保案件依法公正處理的基礎上,把執法辦案工作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活動,深入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學校舉辦法律咨詢、服務活動,堅持開展釋法說理和刑事和解等工作,引導和幫助當事人化解積怨,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認罪服法教育,使執法辦案的過程變成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過程。依法加快辦案速度,提高辦案效率,突出打擊效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始終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刑事檢察工作的重點,減少對抗因素,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二)加大力度,強化對生態保護的法律監督。加強對沿江開發周邊重點生態建設的保護,重點監督和保護沿江開發地區濕地公園和西海開發等項目的保護,依法打擊違法私自開發自然濕地、圍湖造田、筑堤圍垸、亂堵堰、亂排污等破壞濕地的行為,嚴厲打擊破坡開展的園區建設、城區建設、生態建設、社會建設和“一大四小”造林綠化工程建設的行為;立足我縣土地資源、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高效集約利用,切實開展對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礦以及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犯罪的專項防治活動。加強立案監督工作,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的發生。堅決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生態資源重大浪費和破壞的職務犯罪;對執法辦案中發現的污染生態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等問題,積極采取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督促等方式,督促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消除社會危害。積極與縣委、縣政府溝通協調,從懲治方式補救措施、規范程序以及細化操作流程等方面著手,探索開展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的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三)強化監督,依法服務國內資本和產業轉移。積極做好沿江開發經濟開放轉型和產業轉移對接工作,加強對國有資產和重大項目投資安全保障監督,將非法插手企業經濟糾紛、濫收保證金、濫用強制措施等違法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案件等列入市場監督熱點。繼續開展民事督促工作,有力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促進依法調節經濟關系,切實維護公平競爭、誠信有序的市場秩序。著力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追逃、追贓工作,最大限度挽回企業因犯罪遭受的經濟損失。
上訴人王承因與被上訴人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建緯都支行(以下簡稱A銀行緯都支行)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建市誠緯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東建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2010年8月10日,王承在A銀行緯都支行處申請開設個人賬戶并申請開通電話銀行。該賬戶的存款信息一欄標明:“存單折支取方式為留密”。同日王承領取中國A銀行銀聯儲蓄卡一張,A銀行緯都支行為王承名下的該賬戶開通了電話銀行渠道服務。2010年9月10日,王承在A銀行緯都支行處辦理了一筆8550元的匯款業務,2010年9月15日,該筆款項因賬號有誤被退回到王承的賬戶。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間,該賬戶存在9筆成功的無磁有密手機支付業務,總金額為8056.28元,交易類型為支付寶交易,商戶號均為1024××××支付寶。以上事實有中國A銀行個人開戶與銀行簽約服務申請表、銀行卡領卡簽收單、《中國A銀行××卡通領用協議》、《××卡通安全用卡須知》、中國A銀行東建市支行電子銀行服務簽約回執、中國A銀行個人匯款憑證、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單、長沙安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當事人庭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庭審中,王承提供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單一張,以證實其賬戶內的部分金額被分成若干筆支付至支付寶,其稱自己沒有開通網上銀行,也沒有支付寶賬號。對自己賬戶內發生的9筆無磁有密的手機支付業務,要求A銀行緯都支行返還總金額8056.28元。
A銀行緯都支行在一審中稱:2010年9月10日A銀行緯都支行為王承辦理匯款業務,9月15日因賬號有誤該款項被退回。A銀行緯都支行是按照業務流程進行操作的。王承所主張的損失數額,都有相應的消費記錄對應。A銀行緯都支行提交了長沙大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張(影印件),證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間,王承賬戶存在的9筆成功的無磁有密手機支付業務,都是通過銀行卡號、密碼進行交易,屬于正常的交易流程,符合銀行卡交易規則。此外,A銀行緯都支行提交了《中國A銀行××卡通領用協議》,內容為:“××卡通申領人(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A銀行東建分(支)行(以下簡稱乙方)雙方達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請××卡通簽訂如下協議:1、密碼由甲方設置為;2、憑密碼進行的交易,相應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不憑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甲方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3、甲方需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避免使用易被破譯的數字,并切勿將密碼透露給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A銀行緯都支行提供的長沙大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可以確認王承所持銀行卡內款項的丟失系通過“無磁有密手機支付業務”導致,但該支付業務需要通過受理系統獲取持卡人的銀行卡號、身份證號及銀行卡密碼,王承主張從未透露過自己的銀行卡號、密碼及其他個人信息,但亦未舉證證明A銀行緯都支行在辦理支付業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A銀行緯都支行是否通知王承款項到賬與本案王承賬戶資金丟失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據此,對于王承要求A銀行緯都支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爭議的焦點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A銀行緯都支行對于上訴人王承的賬戶內款項流失是否存在過錯
上訴人王承主張A銀行緯都支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應嚴格履行法律規定和存款合同的約定,有義務保管自己賬戶資金不受侵害。自己沒有泄露賬號及密碼,賬戶內的錢被銀行劃到支付寶。王承認為一種情況是銀行直接將錢劃走了,一種情況是銀行泄露了王承的賬號、密碼、身份信息。緯都支行對自己賬戶內的款項流失存在過錯。
A銀行緯都支行認為對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1日王承賬戶存在的9筆成功的無磁有密手機支付業務,銀行只是提供交易服務,只要輸入密碼正確就能進行交易,所有交易都是通過銀行卡號、密碼進行交易,屬于正常的交易流程,符合銀行卡交易規則。中國A銀行××卡通領用協議中規定:憑密碼進行的交易,相應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卡通申請人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卡通申請人承擔。王承現不能證實其受到損失,且即使其受到損失,A銀行緯都支行也沒有過錯,王承主張的損失與A銀行緯都支行無關。
一審法院認定: 王承未能提供證據證實A銀行緯都支行泄露了其身份信息與賬戶信息。王承賬戶內的8056.28元系通過銀聯快捷方式被劃入支付寶,且該交易均為憑密交易。中國A銀行××卡通領用協議和《××卡通安全用卡須知》中均約定的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卡通持卡人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供有力證據證明A銀行緯都支行對款項的流失是否存在過錯,因此難以判斷。但A銀行緯都支行是否存在過錯并非緯都支行免于責任承擔的依據。
A銀行緯都支行在匯款失敗后是否負有通知的義務
王承認為,作為金融服務機構,當客戶匯款被退回,A銀行緯都支行應該按照業務承諾及時通知自己,從而可避免因未能及時還貸而遭到罰息。A銀行緯都支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應嚴格履行法律規定和存款合同的約定,有義務保管王承賬戶資金不受侵害。
A銀行緯都支行否認自身具有通知義務,經王承多次交涉,A銀行緯都支行未能給出明確的解釋。
一審法院認為A銀行緯都支行是否通知王承匯款因賬戶有誤被退回,與王承賬戶內的錢款被劃走之間缺乏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從電子銀行交易的背景來看,銀行對匯款失敗后是否及如何通知事宜應該在有關協議或者章程中做出適當的規范,否則容易引發客戶的抗辯。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爭議
上訴人王承認為本案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上訴人還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的問題,儲戶的舉證責任在于證明自己與銀行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系,證明自己的存款數目,存折和取款卡沒有丟失,即已完成了舉證責任。”而一審法院還要將其他重要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這等于無限擴大儲戶的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完全敗訴的后果,并且現已發生了這樣的后果。這對自己極為不公平。
二審法院認為王承未舉證證明A銀行緯都支行在辦理支付業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從而使上訴人王承承擔不利的審判后果。很明顯二審法院將A銀行緯都支行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分派給了上訴人王承。
筆者認為,涉及銀行電子交易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宜簡單地歸于銀行,尤其是在當前信用環境比較復雜的背景中,個別客戶利用銀行卡密碼泄露的便利,惡意從銀行攫取非法利益。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天津市郵政局與焦長年存單糾紛一案的請示》所作的答復指出:“關于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的問題,焦長年主張自己在天津市郵政局下屬儲蓄所辦理的存款賬戶中的存款數額少了9045元,而其本人沒有在2000年5月13、14、15日連續3天于成都市使用取款卡取款9000元,天津市郵政局應當對其賬戶中存款數額減少9045元承擔賠償責任。其舉證責任在于,證明自己與天津市郵政局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系,證明自己的存款數目,存折和取款卡沒有丟失。焦長年提交了存折和取款卡,即已完成了舉證責任。根據證據學原理,只能要求主張事實發生或者存在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不能要求主張事實不存在或者沒有發生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因此不能要求焦長年舉證證明自己沒有異地取款行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客戶可以對其針對銀行的任何主張都可以不舉證,況且該答復沒有充分考慮存折和取款卡雖然沒有丟失,但是仍然可能發生儲戶將它們交給第三人并告知其密碼去取款,而后向銀行追償的問題。這種極端情況,銀行機構是難于舉證的,如果簡單地將舉證責任一概地歸于銀行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維護。
對銀行的啟示
綜合本案的審理和裁判的情況,銀行應注意以下事宜:
銀行電子銀行業務文件的健全非常必要。本案審理中銀行之所以獲得了主動的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業務有關協議明確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盡管這種規定在格式文本中可能遭到有關當事人或者有關機構的質疑,但是它畢竟明確了有關風險和責任的分配,有助于民事權責的確定性配置,往往可能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實際上本案中爭議事項之一“是否通知王承款項到賬”事宜,則源于有關交易文件未能明確銀行是否負有此義務,以致有關當事人為此要求銀行承擔有關過錯。
銀行應該積極舉證維護權利。《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時,因電子銀行系統存在安全隱患、金融機構內部違規操作和其他非客戶原因等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客戶有意泄露交易密碼,或者未按照服務協議盡到應盡的安全防范與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免于承擔相應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但該規定并未明確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發生該類經濟糾紛時,與普通客戶相比,銀行處于舉證的優勢地位,此時,銀行應該積極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各項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內部不存在違法操作,也可以提供證據證明損失是由于用戶自身原因造成從而免除銀行應當承擔的責任,維護自身權利。
盡管本判例支持銀行,但并不意味著本案的裁判思路能夠得到法院的普遍認可。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銀行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承擔的并非過錯責任,只有在該損失是由于客戶自身原因造成時,銀行才能免責。上訴人在本案中曾主張從未透露過自己的銀行卡號、密碼及其他個人信息,從實際操作上來講,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做過某事是有一定難度的,因此,本案中由被上訴人A銀行緯都支行舉證證明損失是由上訴人王承自身原因造成的比較合理。但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承沒有舉證證明A銀行緯都支行在辦理支付業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將舉證責任強行分配給王承,使上訴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是欠公平的。
執行案件“三清理”活動的工作報告
馬國偉劉金剛
為了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座談會確定的工作任務,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國法院開展“執行案件三清理”活動,以切實解決執行積案逐年增多、執行率逐年下降的問題。對此,我院從講政治、維護司法公正的高度,以確保社會穩定為前提,在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的同時,不斷規范執行秩序,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執行措施,積極開展工作,最大可能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取得了初步成果。為更好地接受人大的監督,現將我院前階段執行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前階段執行工作基本情況
⒈制度先行,規范運作。按照上級法院關于“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院積極組織干警學習、研究有關規定和文件,參照《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內部運行機制改革實施方案》和《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操作規程(試行)》,結合我院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于××年末制定了《勃利縣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實施細則》及項相應的規章、制度。今年,我們對這些規章、制度又進行了修改完善,使之在執行工作中更具操作、更具合理性。在執行新的執行機制同時,我們按照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今年又集中清理了未結執行案件、執行款物及執行案卷,制定了《勃利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集中清理未結案件、款物及案卷活動的方案》和“三項清理”工作推進表,并成立了以張濤副院長任組長、馬國偉局長任副組長的“三項清理”活動的領導機構,重點對實體未結的執行案件,進行了分類、梳理,以庭為單位,分片包干,集中會戰。另一方面,對重點案件,難點案件,報請市中級法院執行局申請提級、交叉、公告執行。
⒉充實力量,提高素質。院黨組充分考慮了執行隊伍的配備結構,本著審判和執行并重,加強執行隊伍建設的原則,對執行隊伍進行了充實和調整。目前,我院執行局在編干警人,內勤人,司機人,共人。設置了執行一庭和執行二庭。配置了三臺警用車輛,裝備了四套微機、兩套打印機和一部傳真機。使執行隊伍的人員結構和裝備基本達到了執行工作的要求。為了能勝任執行工作,我院在組織全院干警集中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同時,執行局還自行利用每周五下午,組織執行干警學習執行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討論個案的執行方案,以確保執行干警在工作中能夠準確地運用法律規定,合理地使用強制措施,依法開展執行活動。
⒊規范管理,嚴肅紀律。我院對申請執行的立案,規定由立案庭統一受理,實行微機管理。立案庭的接待人員在辦理申請執行立案時,向申請執行人送達、解釋《勃利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風險告知》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舉證須知》,填寫流程管理信息表,將案件移送執行局。由執行局的內勤對所移交來的案件進行登記,填制執行案件審批表,分別建立執行實施案卷和執行裁決案卷,執行程序“雙軌運行”模式開始。按著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和執行案件的轄區劃分,實施案卷分轉執行一庭或執行二庭,裁決案卷則分轉到執行二庭或執行一庭,由庭長簽批給承辦人。即同一個案件的實施權和裁決權分庭、分人行使。按著“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裁決案件的執行員和庭長,均有義務協助局長監督執行實施案件的進程;規范執行實施操作程序;審查執行實施案件的報結;債權憑證的發放和卷宗歸檔等工作。執行實施案件不再是承辦人一人說了算,而是在本庭庭長、同一案件裁決承辦庭和局長的監督之下執行。每一位執行員,即承辦實施案件,接受監督,又在承辦另一個庭的裁決案件,并對其實施案件進行監督。與此同時,在對案件采取強制措施方面,嚴格了審批把關制度和法律文書“簽批”制度,將執行工作管理逐步推向了規范化和制度化。
⒋調查分析,摸清底數。今年月份,我院執行局組織專人,在局長馬國偉的領導下,將今年月末以前的實體未執結的債權憑證案件、類重點案件,執行款物和案卷進行了清理。年以前執行局共受理案件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其余件執結、歸檔,執行款物均已結算,案卷無丟失;年度受案件,執結、歸檔件,未歸檔件,其中法定事由中止件、債權憑證件,執行款物均已結算,案卷無丟失;××年度受案件,執結、歸檔件,未歸檔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債權憑證件,執行款物均已結算,案卷無丟失;××年度受案件,執結、歸檔件,未歸檔件,其中債權憑證件,僅()勃法執字第號案件執行回款萬元,因為有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意見函,尚未支付申請執行人,案卷無丟失;××年截止十月份,受理案件件,結案件,含債權憑證件,未結件。在摸清了底數后,我們一方面進行梳理、分類,一方面組織干警集中會戰。對件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件涉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案件、件涉法訪案件,院長重點過問,主管院長總體抓,執行局長親自抓,層層負責。院黨組提出,執行積案不管因何種原因造成的,均不得隱瞞不報,否則,一經發現,嚴肅追究責任。全局干警積極行動。
經過我們的努力實踐,以執行權改革和“三清理”活動為重點的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執行權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的分權行使,改變了傳統運行模式中案件由個人決定、執行權力過度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的弊病。二是執行程序進一步規范。執行工作在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方面邁出重要步伐。從制度上預防和杜絕了隨意執行、違法執行的可能性,切產體現了執行活動的公開、公正、文明和高效。三是執行效率得到了明顯提高。年初以來,執行受案件(含上年舊存),執結年,執行率為,同比提高個百分點。四是執行隊伍整體素質得到了提高。執行法官能夠集中全力研究法律和適用法律,隊伍職業化建設得以推進。實行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后,調動了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形成了你追我趕的良好工作態勢。五是執行效果進一步增強。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了執行程序環節,執行工作得了越來越多的支持和關注。執行為民的各項措施受到了普遍歡迎和肯定。
二、目前法院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及遇到的困難
經過我們認真地研究分析,認為形成執行難的局面,從主觀方面來看,不排除執行人員隊伍中個別的同志業務水平尚不能完全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執行方式、執行藝術、適用法律和措施以及工作靈活性欠缺。這方面通過自身的努力能夠得到較好地解決。從客觀方面來看,由于受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執法環境不好,加之立法滯后,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簿等等,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因素。從我院執行局執行積案統計分析來看,年度案件實體結案率是%,債權憑證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實體結案率是%,債權憑證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實體結案率是%,債權憑證占受案%;××年截止月份(不含上年舊存案件)案件實體結案率%,債權憑證和未結案件占受案%其中:涉及鄉鎮政府、村委會的案件,機關、廠礦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逐年增多。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不了,成了一紙空文,演化成法院打白條子,失信于民,更嚴重的是法律喪失了尊嚴,給法院形象造成極大的損害。長此以往,人民群眾對法律不信任,對黨和政府不滿意,后果十分嚴重。
從我院實際執行工作中,我們認為造成執行難的客觀因素突出表現在:
(一)被被執行人屬于自然人的執行案件。
這類案件大多是民間借貸案件、損害賠償案件、離婚案件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⒈被執行人走死逃亡。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仲裁機關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執行人失蹤、逃匿的現象十分普遍。他們的的財產在肇事后,案件受理前被轉移、變藏、隱蔽、私分。在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失蹤、逃匿,有意逃避法院執行人員。即使被法院執行工作人員找到,處以行政拘留后,再次逃匿,法院無處可找。申請執行人情緒激烈,怨聲很高,甚至吵鬧、漫罵,上訪告狀,而法院又無法馬上解決,因此造成社會不穩定,這類案件在積案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是指被執行人故意使財產轉移合法化,以逃避法院的執行。例如××年我院刑事審判庭處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執行人宋連成以低債的形式,在事故后、訴訟前,將自有的平方米磚木結構的房屋過戶給了他的親家梁嚴獻,一段時間案件不能執結,申請執行人在法院吵鬧、漫罵,并到處上訪。××年市中級法院民事一庭改判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也是在事故后、訴訟前,被執行人與妻子辦理了離婚,并把私有房屋過戶給其姐姐低債,被執行人鄭子君也把自己的房屋過戶給了兒子鄭緒剛,規避執行。該案到我院申請立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致使高達萬余元的賠償款無處追償,受害者終日癱患于家中,妻子整日以淚洗面,家境非常凄涼,兒子還在上學,多次來院哭鬧、上訪。
⒊當事人鉆法律空子。盡管法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決的當事人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但當事人隱匿財產后,任憑法院予以拘留也有錢不給,法院又調查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造成無法執行。這種現象十分典型。
⒋仲裁機關的裁決過于草率,仲裁結果脫離實際。如我院執行局有這樣一個案件,一礦工井下作業因公受傷,仲裁機關審理后裁決該礦賠償礦工醫療等費用萬余元,由于礦方未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礦方意見經查亦合理合情,但執行的依據是仲裁裁決書,雙方爭議較大,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困難。
(二)被執行人是企、事業機關法人、鄉鎮政府、村委會的執行案件。
這類案件多為經濟糾紛案件。
⒈資金體外循環,不入帳戶。例如有一案件,被執行人是某電機廠,我院執行人員在該廠所在地銀行查詢其帳戶,均未查到資金。根據當事人舉證該廠資金雄厚,但法院查遍各銀行,均未查出帳戶存款。后經該廠內部人員暗中透露,該廠的幾個帳戶均設在哈爾濱市內。本地銀行帳戶只是該廠的空頭帳戶。他們利用資金體外循環達到抗拒法院執行的目的。
⒉法律意識淡簿,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的單位、個人不配合、不協助,暗地串通,庇護被執行單位。例如我院執行局派員在一銀行查詢某廠帳戶資金時,在執行人員對該銀行行長說明來意,要求行長在協助查詢通知書上簽批時,此行長卻借故將此信息透露其下屬,幾分鐘后,某廠帳戶的幾百萬元一掃而空。金融部門為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通風報信很普遍,他們也很自得
⒊被執行人單位領導有個別的是人大代表、黨政官員,特殊人物,再加上特殊身份,由于本位主義嚴重,考慮小集體利益,對待生效法律文書,采取消極蔑視態度,軟硬不吃,拒不執行。
⒋法律不完備,有關部門配合不夠,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如一交通肇事擔保案件,在交警隊擔保文書寫明只在交警隊有效,而案件到法院判決后移交執行時,保人卻不負責,當事人又逃走,致使案件執行不了,造成申請執行人上訪、鬧訪。
上述客觀因素只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的安排
為進一步很好地解決執行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確保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為我縣招商引資發展非國有經濟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借全國法院開展的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和執行案件“三項清理”活動的契機,我院將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⒈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行為民的理念。將親民、便民、為民貫穿于執行工作全過程。恤民情、體民意、解民憂,充分兼顧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選擇運用最恰當的執行方式方法,切實提高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力爭做到“三個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最大限度地降低權利實現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依法維護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⒉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把制度建設放在規范執行秩序、改變執行隊伍形象的高度認識,并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執行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建設執行指導制度、執行案件的查詢和說明制度,執行財產的中報審計制度,規范以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催辦和定期上報制度、執行救濟制度等。
⒊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運用多種手段采取超常措施,實施更加強有力的辦法解決“執行難”這一突出問題,集中警力,加大執行力度,利用輿論媒介公開曝光,采取提級、交叉執行,對被執行人施以強大壓力,促使其履行義務。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對于被執行人違反公告期限、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一經發現或舉報查實,依法予以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的刑事責任。在全縣范圍內向被執行人發出通告,限期執行,超過法定或指定期限拒不履行者,運用一切必要手段,依法強制執行。副局長、庭長分片包干,具體案件任務落實到承辦人。對執行積案按干警的工作能力,案件疑難程序,實行包干執行。及時總結分析典型經驗,以點帶面,促進執行。
⒋努力營造良好的執行環境。執行工作牽涉面廣,社會反映強,我院要積極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執行環境,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將協助配合執行工作做為依法、依法行政和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要求各有關單位、部門的負責人在增強法律意識、自覺遵法守法的同時,以協助、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為己任。對不協助、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給予必要的追究。調動起申請執行人主觀能動性,拓寬執行工作渠道,提高辦案效率,做到早受理,快結案。
⒌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的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加強教育培訓、業務交流和理論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人員的職業道德休養。一如既往地把抓好廉政建設作為重中之重。針對執行荼高難度、高風險、高誘惑的特點,從嚴教育、從嚴管事、從嚴監督,既要注意樹立先進典型,弘揚司法正氣,也要加強整體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嚴格執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和《關于嚴格執行<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