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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對2007年《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進行了調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計338個稅目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將取消商品目錄及調整后2007年新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予以公布,并從4月1日起生效。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開始換證
自3月30日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系統功能列表中增加“換證打印”欄。該功能適用于2006年申領而未報關的、有效期超過2007年3月31日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換證。
依據商務部產業司《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跨年度使用時,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發證機構將根據原許可證有效期換發許可證。
換證時,企業應提供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正本),以及加蓋經營者公章的申請表;換發的新證備注欄內應注明原許可證號和“換證”字樣。此外,新證的有效期和原許可證有效期相同。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5月1日正式實施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商務部會同其他五部門于3月29日出臺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5月1日起,違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規定者可能被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者,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辦法》同時對再生資源生產企業和回收企業的各項權利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依據《辦法》,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辦法》還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4月26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聯合的《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下稱《目錄》)在2007年4月26日起正式實施。
該公告規定新增補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并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8年4月5日前執行完畢。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將不予延期,按內銷或海關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目錄》,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中新增補商品到期無法出口需申請內銷的,企業須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2006年第52號公告》規定,根據海關稅款繳款書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緩稅利息。
商務部出臺措施加強加工貿易管理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防止資源流失,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等六廳局《關于印發我省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商發[20*]265號文件)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內容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xx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軍隊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報廢汽車辦理依據1、《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國經貿經〔1997〕456號;2、《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
3、《江蘇省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擬訂)蘇計經市發〔1997〕1700號文印發;
4、《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xx〕1202號);
5、《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xx〕2號);
6、國家環保總局第33號聯合令《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
[關鍵詞]報廢汽車;回收;利用
中圖分類號:TK6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4-0316-01
一、報廢汽車的危害
1.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
由于報廢車輛本身已不符合道路行駛安全條件,被再次改裝進入路面行駛,車輛本身性能下降,安全系數大大降低。報廢車重新回流道路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非法拼裝”, 雖然國務院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管理作了明確規定,但目前報廢汽車被非法回收,拆解拼裝重新上路使用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因此造成大量交通事故。報廢汽車重新回流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極大。
2.對環境的污染
汽車是多種物質材料的集合體, 汽車報廢后會被大量遺棄或燒毀,嚴重污染大氣環境。金屬污染是報廢汽車的另一類污染物質,汽車除大量使用鋼、鐵、鋁外,還使用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PBBs)、多溴聯苯醚(PBDEs)、鎘等重金屬,這些重金屬或重金屬化合物的材料的環保化處理不當,會對土地、水資源和空氣造成嚴重污染。
二、我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現狀
我國廢舊車輛拆解回收現狀可歸納為:企業數量多,規模小,手段原始落后,效率低。材料耗損率高,廢鋼鐵回收率低;缺乏針對塑料、橡膠、有色金屬等分類回收技術,許多材料不能回收利用。管理混亂,國有主渠道受到嚴重沖擊,有大量報廢車、拼裝車及報廢總成重新流入社會,給社會造成危害。存在的主要問題:
1.沒有建立科學高效的回收再利用監督管理體系,在管理政策及方法上未能相互銜接,沒有形成封閉的再利用產業鏈;回收政策難以促進汽車用戶支持。
目前回收政策強調車主將報廢汽車交歸回收處理部門的義務,但在經濟上對用戶的補貼不足,導致用戶不愿將報廢車輛交回正規回收部門處理;汽車生產者沒有承擔報廢汽車產品回收再利用的義務,在產品設計、材料選用方面很少考慮回收利用的問題,也沒有利用技術和網絡優勢與回收拆解企業共同推動廢舊汽車零部件回收與再利用工作,而汽車經銷商由于政策所限,不具備報廢汽車回收職能。
2.對報廢汽車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專門的處理,特別是拆解過程中“三廢”的直接排放,給環境造成了危害。從資源和環境的角度來看,舊車回收存在著對環境的二次污染和資源的不合理利用。拆車技術和設備落后引起的直接后果是對資源的浪費。目前我國報廢汽車存在材料和零部件回收利用率低、回收種類少的問題,目前,報廢汽車上拆下的零部件、廢舊塑料中的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PBBs)、多溴聯苯醚(PBDEs)、鎘等重金屬成分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在我國已日趨嚴重,塑料零部件由于回收技術水平低,使得回收成本過高,所以很少回收,而座椅、儀表板基座等只能當作廢料填埋。
3.部分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出售“六大總成――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后橋、方向機、車架”獲利,并用報廢汽車零部件非法拼裝整車和銷售質量低劣的汽車產品,坑害消費者,危害交通安全;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存在法制化不健全、多頭管理、制度不完善、執法不嚴等問題;監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汽車產品信息管理系統,報廢汽車、拼裝車、再使用零部件質量等方面執法不到位,致使大量報廢汽車被非法渠道回收。一些地區出現了違反國家規定出售報廢汽車、利用報廢汽車“六大總成”拼裝汽車、非法從事報廢汽車舊件翻新等情況。
三、我國報廢汽車回收與利用的建議
1.進一步完善報廢汽車回收與利用的政策,規范車輛回收與再制造的產業行為
對非法組裝的車輛和當事人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懲罰,杜絕舊件非法流入社會。通過正規的拆車廠分解報廢汽車,對廢舊零部件進行規范的處理,建立規范的車輛回收與再制造的產業,研究廢舊汽車的快速拆解技術,各種零部件和油液的有效回收技術,便于汽車拆解與回收的設計技術等,以降低拆解成本,提高舊車回收利用率,減輕對環境的污染。研究報廢汽車零部件的回收與再利用再制造技術,使報廢的零部件能得到最大的利用,對資源起到最大的利用。
對于報廢汽車處理行業的進入,應該向整個社會敞開,制定相應的審批標準和管理規范,達到標準的企業都可以對報廢汽車進行有效的處理,比如要求和監管下列設施和設備:廢舊汽車專用倉儲(堆放、轉運)設施;高效拆卸工具、拆車設備;專門的拆車車間及流水線;廢舊總成及零件翻新重用生產線;廢鋼鐵回收生產線;鋁合金、鋅、銅回收工藝及裝備;廢舊塑料、廢舊橡膠、廢玻璃等非金屬材料回收的回收設備;廢油液回收生產線等等。
2.建議汽車制造廠參與回收與利用自己的報廢汽車
汽車生產企業通過可回收性技術開發、易拆解性技術開發、環保材料替代技術等直接參與,可以從源頭上提高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率水平。政府的作用主要應強調在政策上予以規范,用法律和經濟手段規范報廢汽車回收市場,而在具體的報廢汽車執行上應由企業來執行,整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市場也應由企業來主導,汽車行業能夠主動承擔起引領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義務,組織并發動了整個汽車產業鏈和回收利用行業開展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技術研究工作,確保了報廢汽車回收利用行業的良性循環,也只有市場化運作,整個市場才可能健康、公平、長久運行。
同時各大汽車制造公司技術力量雄厚,回收自己的舊車,一部分可滿足使用要求的舊零部件經檢測合格或經翻新可使用的直接作為配件利用,不可重用的零部件以材料形式回收。這樣,既節約了成本,延長了汽車的使用壽命,杜絕了報廢車的拼裝,又回收了資源。
3.對報廢汽車處理過程進行規范
報廢汽車及其零部件在拆解、粉碎、再利用等環節存在著對環境的污染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會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廢油液直接滲入土壤,都會對生態環境產生危害。因此,應對報廢汽車的處理過程用法律手段進行嚴格的規范,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
由于報廢汽車中超過85%以上的質量可以被回收利用(以金屬為主),具有回收價值,美國的報廢汽車回收以市場化為主,也證明走市場化道路是可行的。因此我國可以對報廢汽車回收走市場化的道路,這樣不僅有利于回收過程的透明化,而且可以利用經濟杠桿促進報廢汽車回收處理。
通過市場化化處理,報廢汽車絕大部分質量將會得到有效的再利用,剩余的不足15%的質量,主要是樹脂、橡膠等,只能作為廢物處理。這些物質的處理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我國報廢汽車處理的成敗。如果不能對這些物質進行恰當的處理,將嚴重污染環境。因此,對于這些不能回收的廢棄物,必須用法律規定嚴格的處理回收程序,確保不會被隨意丟棄。
4.開發新材料和新工藝,使車輛中用到的零部件能最有效的循環利用
開發新材料新工藝,使材料的使用減少污染,能低炭環保,能再生,使車輛中用到的零部件能最有效的循環利用。尤其是一些污染大難分解,在汽車上使用較多的非金屬材料
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和環境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舊汽車報廢更新的速度趨于加快,轎車的報廢更新量將會逐年增加。因此,要嚴格執行汽車報廢標準,努力擴大報廢汽車的回收。提高回收率和可用零配件的利用率。報廢汽車的回收與利用的研究是在汽車產品的設計、制造、使用、維修、報廢等各個環節都體現回收和利用的概念,從車輛的設計開始,就注重產品的回收性,使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廢能、廢液等做到全部回收,到報廢時再拆解回收,實現再利用的綜合技術。通過汽車回收與利用技術的研究,將有力地推動汽車工業的技術進步,充分利用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代應. 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的進化博弈分析. 西南交通大學學報,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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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2011年實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來,陸續制定了眾多配套措施,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管理體系。
尤其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執行,充分調動了處理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了行業快速發展,不僅使我國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問題上趕超歐洲、日本等發達地區,還對環境保護起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管理辦法》的實施也帶來了導致赤字、催生造假、回收產品結構失衡、企業成本增加等相關問題。
導致赤字產生,催生造假行為
《管理辦法》實施四年以來,有效遏制了非正規無序野蠻處理狀況,正規企業處理份額逐漸擴大,“四機一腦”流入正規拆解渠道的理論回收率從16.4%躍升至58.7%。
基金政策的實施,使得拆解處理量猛漲。但由于產品存在生命周期,生產和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增速慢于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增速,基金收繳金額不足以支付拆解補貼,導致在一定時期內基金產生赤字。
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截至2015年,應補基金赤字約20億元。
此外,《管理辦法》亦催生了一些企業的造假行為。
基金是國家用于對正規拆解企業資源無害化產生的高處理成本的補償,也是處理企業合理利潤的主要來源。但一部分處理企業為了獲取基金補貼,盲目追求規模擴大產能,通過提高回收價格,爭奪產品回收,致使市場產品回收價格畸高,較為嚴重地偏離了產品本身價值。
當補貼基金預期下發月份,企業認為具有較充足的資金,抬高價格便較為顯著,甚至有一部分回收企業在高回收價格的誘惑下,挖空心思、投機取巧、鋌而走險造假產品,使處理企業防不勝防。而且,畸高的回收價格致使行業利潤水平較低,不利于調動企業積極性。
產品結構失衡,企業成本增加
3年來,在具有補貼資質的企業拆解“四機一腦”產品中,盡管各品類產品結構逐步調整,電視機占比也從最初的90.9%,降至現在的不到八成,但電視機占拆解產品比例仍然較大,原因有幾方面:
一方面廢舊電視機量大;由于電視機技術創新,產品更新換代,消費結構改變導致電視機更新淘汰的數量和速度明顯超過其他幾個品種;另一方面電視機補貼相對較高,獲利空間較大,尤其是小尺寸電視機獲利空間更大,致使比例居高不下。
而房間空調器等產品,由于補貼標準相對處理成本較低,無法覆蓋企業的回收處理成本,導致企業回收處理積極性較低,回收量較小,難度較大。可以說,固定的基金補貼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并且,由于審核周期的過度漫長,導致廢舊電子產品回收企業成本大幅增加。
目前,基金補貼向生產者和進口商征收,由中央財政統一管理,各主管部門管理要求嚴格,審核程序較為復雜。基金的發放需經過企業所在的區縣、市、省三級環保部門嚴格審核并公示,同時國家還要進行抽查。
繁瑣的審核程序保證了資金的安全,避免了騙補的發生,但也影響了基金的發放速度,導致政策補貼從申報到資金發放的時間周期拉長,增加了處理企業墊付成本和企業應得基金的時間成本,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尤其對資金較少的中小企業影響較大,使這些企業運營資金變得更為緊張。
補貼標準動態調整益處多
為此,在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下,基金補貼標準應根據企業的成本和收益波動適時適度地動態調整,建立基金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以有效合理調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結構,使各品類處理產品均衡配置,化解單一基金標準帶來的行業產品結構不均衡的矛盾。
基金的動態調整可使產品嚴重偏離其價值的產品價格逐漸回歸理性,圍繞價值合理波動。當市場出現企業對某品類產品通過提價方式增加回收量導致回收價格畸高的時候,可采取降低該品類基金補貼標準的方式,減少企業獲利空間,防止回收價格偏離本身價值。
此外,基金動態調整機制可以遏制跨區域長距離回收,促進節能,還能促進處理企業優先回收拆解本區域或相關部門規劃區域內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實際上,適時適度地降低基金補貼標準可以有效遏制處理企業跨區域長距離回收,防止擾亂各地區環保規劃,減少跨區域長距離運輸對環境帶來的影響以及資源相對浪費的不經濟行為,有助于回收產業規模化發展,引導企業區域間合理發展布局。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五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
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論文摘要:分析增值稅的設計原則和增值稅“四小票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現有的增值稅征管與稽查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稅收管理的建議。遵循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已成為現階段國稅系統加強稅收管理的當務之急。
增值稅自1954年法國首創以來,因其良好的中性特點而被世界大多數國家采用。我國于1994年稅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稅以來亦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但同時不可否認的是,由于設計上和具體操作方法上的原因,使得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稅收管理上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我國稅收管理的良性運行。增值稅“四小票”通常指運輸票據、廢舊物資票據、農產品收購票據、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這四種增值稅抵扣憑證。遵循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已成為現階段國稅系統加強稅收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
一、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
1.收入穩定適度和充分彈性。從目前各國的稅務實踐來看,稅制結構的發展趨勢是一種現代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雙重稅制結構,增值稅以其優良的中性特性在各國的稅制結構中(除美、日等少數國家)具有重要的地位,通過增值稅取得的財政收入占一國政府收入總額的比例是相當高的,在我國甚至達3O%以上。及時、穩定地取得稅收收入并能根據經濟的發展自動按一定速度增加,對于實現我國政府職能具有重大的意義,這也是提高兩個比重和振興財政的根本要求。完善的增值稅在多環節廣泛征收,以經濟活動的增值額為征稅依據,與經濟增長的正相關程度相當高。
2.稅收成本最小化。西方稅收理論說明。納稅對納稅人來說是一件痛苦的事,會給其帶來負效用。這主要緣于三方面:第一是納稅減少了其收入水平;第二是為了準確納稅,納稅人需建立保存相關的稅務資料、進行稅務登記、接受稅務檢查;第三是緣于納稅人的不公平感,納稅與逃稅最終的博弈結果是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普遍下降,征管成本會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為減少征稅給納稅人帶來的負效用,在設計增值稅時應盡可能降低納稅人的執行成本和不公平待遇感。同時,對于執法者而言,增值稅的稅收成本最.’原則要求制度設計便于管理和征收。該原則是說好的稅制必須與政府的稅務行政能力相適應,必須有利于降低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
3.稅收中性和優惠從少。任何一種稅收制度的設計.從總的方面來說需考慮兩方面的因素——公平與效率,并力求在兩者之間達到一個最佳均衡點(以一定的社會福利函數為約束)0傳統稅收理論中,市場被認為可以自發地有效運行,稅收的中性要求稅收不要干預資源的配置,以免扭曲當事人的經濟行為。但現實卻是任何一種稅都會對當事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除非政府不征稅。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現代稅收理論更為適合的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在承認稅收會引起效率損失的前提下為取得一定收入謀求效率損失的最小化。
4.公平與國際慣例。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公平競爭,稅收是企業競爭的制度環境重要組成部分,盡力做到對不同經濟性質、不同產業、不同地區的企業給予公平稅收待遇,是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內在要求。隨著我國加入WI’O,聯合國wI’O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進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反傾銷等方面的規則,成為其戎員國就意味著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當。在增值稅方面存在一個向世貿規則靠攏并遵循國民待遇、非歧視等原則的問題,以盡量減少與他國的貿易糾紛和增進對外開放水平。
5.操作簡便和管理透明。稅制的操作簡便要求在稅率的設計上盡可能減少稅率的等級,征管制度規范。簡單、統一,便于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和減少納稅人的相機決策空間,有利于納稅人形成穩定而合理的稅負預期和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以優化自己的經濟行為,從而能從主觀上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和減少涉稅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增值稅“四小票”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防偽稅控系統全面開通,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票據管理更為嚴格,尤其是公安機關持續開展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票據犯罪專項行動,犯罪分子將作案目標轉向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牟利的其他票據,而同樣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四小票”則由于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許多漏洞而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虛開“四小票”犯罪案件迅速增多,虛開金額巨大,成為危害最大的涉稅犯罪。例如,從山東省國稅局歷時兩個月的“四小票”稅收專項檢查結果來看,增值稅“四小票”的使用稅收問題嚴重截至6月底,已檢查使用“四小票”企業1380戶,有問題戶269戶,查補稅款3416萬元,罰款669萬元,滯納金83萬元,合計4168萬元。廣西省近日破獲了一起案值5億多元的虛開增值稅票據、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票據案。該案涉及6省區58家企業,涉案人數眾多,金額巨大,是廣西歷史上破獲的最大一起稅案。
增值稅“四小票”的f變用.出現稅收問題主要在以下方面:
1.運輸票據、廢舊物資票據和農產品收購票據開票不規范較為突出,如只填寫金額、品名,不填數量、單價等;農產品收購票據投有收款人簽字,或是不填寫出售方詳細地址,票載內容與實物不符等;運輸票據將各類雜費與運費合并為運費開具,甚至將購進的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票據的貨物價款合并到運費中,造成受票企業擴大范圍抵扣稅款。
2.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偽造、變造情況較為嚴重。近期發現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票據案件,犯罪分子就是以假造的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抵扣憑證,抵扣虛開的銷項稅額。虛開增值稅專用票據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票據.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票據及偷稅犯罪突出,虛開“四小票”犯罪猖獗。這三類犯罪無論是案件立案數還是涉案總價值均占全部涉稅犯罪的95%以上。
3.開具、借用問題在運輸票據中較為突出,對外虛開問題主要集中在廢舊物資票據上。由于對使用廢舊物資票據企業的進項管不住,對銷項的管理難上加難,因此,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對外虛開問題比較嚴重。
三、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的建議
1.加強農產品票據的管理。一是嚴把農產品查驗抵扣關。具體做法是:一般納稅人在收購農產品時向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由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查驗,查看農產品收購對象是否屬合乎抵扣范圍,收購價格是否合理,數量是否真實,款項如何支付,票據開具是否真實合法等;經查驗符合規定的,查驗人員在收購憑證或取得的普通票據背面加蓋“農產品查驗專用章”,以此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依據。二是嚴把農產品票據檢查關。由于農產品加工生產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票據上具有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存在的問題不易發現等特點,一方面,對能取得票據但不按規定取得,或取得票據后不以此申報抵扣稅款的,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無論對購貨方或銷貨方,都要按“偷稅”或“未按規定取得票據”規定從嚴處罰;另一方面,對于虛開農產品收購票據的,嚴格按照新《刑法》虛開其他稅款抵扣憑證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達到處理一戶、震鼴一片的目的。三是嚴格貨物交易結算關。針對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大多以現金結算為主的實際情況,嚴格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一次性購進貨物價款在1000元以上的,嚴格銀行票據結算,改進貨款支付方式,改現金結算為轉賬結算,從源頭上遏制納稅人虛開、開具農產品收購票據的現象。
2.加強貨物運輸票據的管理。一是嚴格貨運單位和個人的資格認定。根據規定,從2003年l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支付運輸費用所取得的運費結算單證,無論是運輸單位自行開具的,還是運輸單位主管地稅局及省級地稅局委托的開具票據中介機構為運輸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都準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從制度上建立了對不法經營者利用貨物運輸票據偷逃營業稅騙抵增值稅的肪線。國稅部門應強化貨運票據的“信息傳遞、清單抵扣、網上比對””的票表比對分析,強化“人機結合”,開展納稅評估,全面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加強對貨物運輸票據的治理。首先,要規范貨運市場,對貨運業納稅人實行分類認定管理。其次,對合法經營、無偷逃稅款的納稅人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把一些非法的貨運企業和車輛排擠出市場,促使其到地稅部門開具票據,促使客戶轉向尋找開票便利的貨運企業辦理業務。三是加大貨運票據的宣傳力度。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已下發《關于使用公路、河內貨運業統一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們要結合文件要求,加強貨物運輸業票據宣傳,搞好國、地稅之間的部門協調配合,規范貨運票據開具行為,理順貨物運輸行業的稅收征管秩序。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and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of living waste. Based 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waste recycl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ste recovery and the measures that can be adopted, and provides appropriate reference for city's waste recycl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關鍵詞】廢品回收;可持續性;建議
【Keywords】waste recycling; sustainability; suggestion
【中圖分類號】TQ340.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4-0046-03
1 引言
目前我國針對廢品回收方面的政策比較少,但是為了能夠提高城市的環境以及可再生資源的利用,廢品回收逐漸引起了城市政府的重視。在廢品回收的模式上也逐漸形成規模化和制度化,其不僅整頓了廢品回收的市場,還能夠細致地將廢品進行分類處理,讓廢品發揮更多的利用價值。
2 廢品回收的概述
我國在近幾年發展的過程中,對廢品的回收進行改革,在廢品處理方面得到了飛速的發展,這讓廢品回收的工作得到了可持續性發展。有關數據顯示,我國現在每年的廢品中廢紙達到3600萬噸、鋼鐵金屬達到7900萬噸、塑料制品達到1100萬噸,這個數據還在逐年增加,這個數據也表明了現在人們的生活質量不斷在提升。在未來的幾年中,我國的廢品數量還會持續上升,而且種類也將以家電、汽車等機械設備為主,相應的紙張的廢品數量會有所減少。這是因為現代人們的生活品質在上升,人們的生活中很多紙張的用品都被電子產品所替代,而現在電子產品的更換周期非常短,導致在廢品回收的過程中,電子產品的數量在逐年增加。
3 廢品回收的模式
在城市發展的過程中,產生眾多的生活垃圾,這些垃圾和廢品在城市中有很多的回收方式,其中以個體方式進行回收是城市中非常常見的模式。在城市的各個位置都存在很多的廢品收回站,一般情況這種個體的回收站都由幾個人經營,對收回資金也是平等分配。這樣的回收模式,投資少、工具簡單、范圍有限、對收回的物品處理也比較簡單。
城市的廢品隨著人口的增多,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回收的方式也從單獨的個體回收變成了企業模式,很多城市都有可再生資源回收站,其有完整的管理體系,能夠對回收的物品進行妥善的保管,在運轉方面也非常簡單,而且可再生資源回收站能夠避免出現對周邊存放環境污染。而且大型的可再生資源回收站也會對城市中的小型個體回收站進行廢品的回收,這樣就能夠減少小型回收站因為廢品過多導致的堆積情況,也能夠避免個體回收站因為不了解廢品的處理導致的環境污染。
4 廢品回收的現狀
4.1 政府監督現狀
在針對廢品回收方面的監督和管理,一直是各大城市都在不斷努力的方向。但是還是收到城市經濟的現狀的影響,讓廢品回收管理一直都是在原地徘徊,不難看出政府再次做出了管理監督力度還不到位,導致很多地區都存在重發展、輕監督,而且在針對廢品回收方面也沒有加大力度,讓可能再生的廢品資源出現了浪費的情況。所以建議在日后的發展中,政府應該積極的發揮自身的作用,并加強對制度實施的監督和管理,以此達到對廢舊物品的回收監督。
4.2 市場結構現狀
在國內市場中,針對廢舊回收的行業還存在很多的不足,由于在社會中回收的舊物都存在很多的資源性制約,若是在回收的過程中出現了管理的混亂,就會導致資源的浪費。所以為了能夠讓市場利益最大化,在廢品回收的過程中應該進行科學的處理,以此強化市場的結構。對于廢品回收的企業來講,若是出現了積極性不高的情況,就會影響因企業的運轉,從而降低了對廢品回收的工作效率。而且若是在市場中廢品回收行業的空位出現缺失,也會直接影響市場的整體運行,更加會直接影響資源的整合。
4.3 處理工藝現狀
在廢品回收的過程中,主要的處理技術都是針對機械廢品、紙張廢品、電子廢品等再生資源。但是目前我國針對廢品處理工藝還存在不足的情況,技術的落后讓廢品再生資源出現了嚴重的浪費。我的廢舊物品處理技術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整體運行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多地方無法滿足現有的廢品處理。因為在技術處理的過程中,缺乏了實踐經驗,很多技術都是建立在理論基礎上,所以在未來的處理工藝發展的過程中,可以更加深層次地進行研究和探索[1]。
4.4 公民環保意識現狀
我國公民現在對環保的意識在逐漸加深,但是總體來說還是缺少相應的資源節約的意識,也缺少一定的環保意識。很多公民在生活中,都能夠對周邊的環境進行保護,但是還是缺少對廢舊物品的價值意識,只能夠看到廢品物品的表面價值,卻不能夠體會到更深層次的價值。這也是因為公民環保再生意識的薄弱造成的,所以在未來發展的過程中,建議對公民進行細致和廣泛的再生資源的宣傳,讓公民能夠從根本上了解廢品在回收之后能夠為社會帶來更多的利益和價值,從而也能夠讓城市經濟得到更好的發展。
5 廢品回收的可持續發展可采用的對策
5.1 改變觀念提高認識
想要改變針對廢品回收可持續發展的觀念需要從以下幾點進行:首先,針對應該加強對廢品回收資源的認識開始,并重新啟動啟用廢品資源。人們在利用地球上的資源的時候,很多都是不可再生的,而在生活中的廢品資源很多都是鋼鐵或塑料,還有就是電子產品。所以在回收方面有很大的空間,廢品回收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針對廢品的處理也直接影響到了千家萬戶的生活。再者,我國在各個城市中也擺放了垃圾分類處理的回收箱,雖然與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的距離,但是也有了很大的成效。而各大城市也對廢品回收的方式和形式進行了宣傳教育,我國在廢品回收處理方面形成了可持續發展的現狀。這樣的現狀也給人們帶來了健康的生活環境,讓人們更加意識到環保的重要性。
5.2 加強法制建設
我國在針對廢品回收處理方面有很多的相關文件,針對廢品回收再利用,也制定了更加詳細的文件和工作規范。在城市發展的過程中,廢品回收利用是能夠加快城市發展的重要途徑,也關系到城市的整體利益。所以在城市發展的過程中,一定要加強廢品回收的相關法制建設,也建議在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例如,德國在針對廢品收回可持續發展中建立了《包裝材料處理法》,以此約束國家的廢品回收處理問題。在發達國家的影響下,我國也在發展的過程中建立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在實行的過程中也逐漸形成了規模化,也讓我國各個城市的廢品回收再利用得到了健康的發展[2]。
5.3 加強行業監督
各個城市針對廢品回收的管理一直都很嚴謹,但是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因為城市中廢品回收站的數量過多,而且很多回收站都是個體經營,所以管理起來有很大的難度。建議針對廢品回收建立相應的網絡信息關系,鼓勵廢品回收企業加強自身的認知,并在工作的過程中提供自身環保意識,以資源再利用為持續發展的路線,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同時,在完善廢品回收行業監督管理體系的過程中,也應該注意個體回收的整體情況,因為在城市中回收廢品還是以個體為主,而很多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經常因為利益的關系,在廢品回收的時候沒有記錄來歷,導致廢品回收的時候出現了很多無法解決的問題,所以城市部門針對廢品回收企業和個人應該加強相應的引導,使廢品回收能夠達到可持續發展狀態。
5.4 注重技術人員創新技術
我國現在的科技已經是在飛快地發展中,所以針對廢品回收可再生資源的利用,對城市發展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也對城市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經濟市場中,很多產品的生命周期比較短,導致淘汰物品的數量急速上升,這樣就增加了廢品回收企業運行的難度,很多沒有及時回收的廢品既影響了周邊環境,還嚴重地污染了人們的生活。例如,以計算機為例,目前在10個家庭中,有8個家庭都配備了計算機,為了能夠快速地接收信息,計算機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了電視機的工作時間,讓計算機的生命周期縮短了很多。針對計算機機械的回收處理,需要專業人員從中配合,其可以將報廢的計算機進行拆卸,并對機箱中的主板或顯卡進行分類處理,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資源的浪費,而且利用創新的技術手段,還能夠進行無害化的處理。
5.5 重視再造技術提高廢品價值
在針對廢品物品進行分類之后,根據其價值的存在可以分為四中情況。第一種,沒有價值,進行無害處理;第二種,可以直接利用;第三種,部分零件已經不能夠繼續使用,但是其中的配件材料還能夠進行二次使用;第四種,零件經過維修處理能夠正常使用。這種形式就是再造技術,這是在廢品回收可持續發展路線中的重要發展領域,其通過高科技技術將再生的零件進行重新設計和組裝,或將廢舊的零件恢復到原來的尺寸和性能,使其再次進行到生活中。由此可見,再造技術能夠讓廢品提高其存在的價值,還能夠減少能源的損失,讓廢品可以循環使用,從而加大廢品的整體使用價值和存在的價值。
在我國再造技術還處于發展階段,很多技術還沒有成熟,主要的困難就是針對再生零件的尺寸還原和俗賈貧ǎ還有就是國家針對再生資源的使用還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很多市場沒有再生資源使用發展的空間。
廢品的回收與處理是我國在發展過程中一直都非常關注的問題,廢品回收的可持續發展不僅關系到環境的保護,還關系到社會的經濟價值。在廢品回收管理的過程中,建議加強對回收的監督管理,并完善相應的法制建設。重視技術人員的作用,并加大再造技術的使用和效率,以此提高廢品的使用價值,也能夠提高廢品回收的效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