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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范文

        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范文

        1國外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管理

        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管理起步較早、政策、技術比較成熟。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是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x-tendedProducerResposibility,簡稱EPR),早在1988年,瑞典隆德大學(LundUniversity)環境經濟學家托馬斯(ThomasLindhquist)在給瑞典環境署提交的一份報告中首次提出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隨后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進一步深化了EPR制度,建立了適合自己國情的電子廢棄物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

        1.1歐盟及其成員國-德國

        早在1990年,歐盟各國對電子廢棄物就給予了高度關注,德國、荷蘭、瑞典、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國先后頒布實施了電子廢棄物管理法,具有重要實踐意義的當屬2003年,歐盟《廢棄電子電器設備指令》(DirectiveonWasteElectron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WEEE)和《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Directive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ElectronicEquipment,RoHS),其中,WEEE指令明確確定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PR),RoHS指令明確規定歐盟范圍內嚴禁生產和進口任何含有下列六類有害化學物質的電子電器產品:鉻、鉛、鎘、水銀、PBB、PBDE。這就要求生產企業在原材料的選擇采購時就需避免此類物質,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歐盟要求這兩項法令的內容必須融入各成員國的立法中,各成員國在WEEE和RoHS的指導原則下,紛紛制定了自己的電子廢棄物管理政策和組織架構。其中以德國最為成熟,德國電子廢棄物EPR體系屬于競爭模式。德國是歐洲電子廢棄物產生量最大的國家,其產生量占歐洲總量的1/3[3],同時也是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比較先進的國家。1998年,德國就通過了《關于防止電子產品廢物產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并且各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已制定了各種有關電器回收的法規,德國在強調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同時,更注重了消費者責任,制定了消費者經濟獎懲制度,德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冰箱時,必須支付40~50馬克的污染費,政府有義務免費為公眾建立電子廢棄物的收集物流系統,消費者利用這個系統將廢棄電子產品送到市政收集中心,同時可獲得5美元津貼,但若將電子垃圾丟進生活垃圾中,則將面臨罰款[4]。

        1.2美國

        美國的法律沒有強調生產者延伸責任原則,他們反對將EPR強加在生產商身上,認為那樣不符合“社會成本最優”的經濟學原則,而是希望從廢舊電子電器產品處理與利用的整個流程宏觀考慮,研究出各自責任明確的管理機制。1996年,美國可持續發展總統議會(PCSD)將EPR改為“延伸產品責任”:“延伸產品責任是一項新興的實踐,在延伸產品責任體系中,制造商、供應商、使用者以及產品處置者將共同承擔產品及其廢物對環境的影響責任。延伸產品責任的一個目標就是識別生產鏈條上那些最有能力改善產品環境影響的參與者。該責任主體視情況而定,或者是原材料的生產者,或者是最終用戶或者其他。”[5]

        1.3日本

        由于日本是一個少資源的島國,所以日本很早就提出了“環境立國”之路,并率先提出了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循環型社會的目標。日本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實施《家電循環利用法》,這部法律以電冰箱、電視機、空調和洗衣機四種電器為立法對象,規定了生產商、銷售商、消費者的責任。另外,日本出臺了大量的促進循環發展和資源再利用的法律法規,如《促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家用電器回收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等,在上述立法的基礎上,日本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效果明顯,2003年日本回收家電900余萬臺。資源回收利用率如空調為78%、電視為73%、電冰箱為59%、洗衣機為56%。在設計產品時考慮環保和回收方便,與1983年相比,電視機上的塑料種類由13種減到2種,零件數由39件減到15件,從而加快了回收的分解速度[6]。

        2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

        2.1現有法律體系

        相對于歐美等發達國家,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起步較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訂)第一次將固體廢物納入法制管理范疇,這部法律涉及的固體廢物范圍較廣,既包括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同時也包括電子廢棄物,這部法律體現了固體廢物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為以后的電子廢棄物管理奠定了基礎。2006年2月28日頒發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該辦法作為我國針對歐盟RoHS指令的重要貿易對稱性舉措,被稱為中國的RoHS指令,主要對電子電器產品生產階段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減量化控制。2007年5月1日《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06年5月17日公布)開始施行。該辦法對包括電子廢棄物在內的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活動進行規范。2008年2月1日《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07年9月7日頒布)開始實施。該辦法對電子廢棄物的產生、貯存、拆解、利用、處置等活動進行規范,以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2009年1月1日實施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提供了依據和保障,充實了電子廢棄物立法體系。為進一步規范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置,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該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重點規定了我國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和循環利用等制度。

        2.2發展方向

        我國的電子廢棄物管理起步晚,進度慢,雖然在立法層面上已經提出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清潔生產、資源循環利用、末端治理等一系列理論,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實踐時間短、缺乏經驗,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為進一步提高電子廢棄物管理的效果,必須從以下4個方面繼續深入,逐步完善管理體系:

        1)增強消費者自覺意識,提高公眾參與度到目前為止,我國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是以政府強制性管理為主。這雖然符合目前我國環境管理和電子廢棄物管理的實際,但是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涉及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生產、使用、回收、處理等多個方面,其復雜性決定了單靠政府的強制管理是很難實現管理目標的,還需要政府、生產者、消費者、電子廢棄物處理企業以及非政府組織等各方的共同合作,進行合作治理[7]。筆者認為可以采用兩個方面提高公眾參與度,一方面可以通過各種媒體加大宣傳力度,讓公眾充分認識到隨意丟棄、填埋、拆解電子廢棄物的危害,提高公眾自我素質,自愿回收廢舊電子電器。另一方面可以借鑒德國模式,由消費者支付分擔一部分回收處理費用,并制定激勵獎懲制度,特別是應該提高處罰力度,通過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公眾認識到自覺回收電子廢棄物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是必須執行的。

        2)建立健全回收網絡前面提到過提高公眾參與度,增強消費者自覺回收意識。不過再好的意識必須以健全的回收網絡做保障,沒有完善健全的回收網絡,即使消費者有意回收廢舊電子廢棄物,但苦于無處回收、也將隨意丟棄。目前我國的電子廢棄物回收網絡比較殘缺,筆者建議可以將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工作賦予環衛部門或居委、村委等網絡布局較全、覆蓋面較廣的部門執行。可以建立預約取貨等方法為消費者回收電子廢棄物提供便利。這樣的疏導方法既方便了消費者,又提高了電子廢棄物的回收率,保護了環境。

        3)建立電子廢棄物轉移聯單制度規范電子廢棄物流轉程序目前我國在危險固體廢物轉移處置過程中實行的五聯單制度(跨省七聯單),有效監控了危險固體廢物流轉處置的全過程,運用比較成功,可以借鑒用來監控電子廢棄物的流轉過程,通過聯單制度,全程掌控電子廢棄物的回收、運輸、處置等全過程,便于管理部門監管。

        4)引入競爭機制實行電子廢棄物處理產業化德國的電子廢棄物處理產業化和競爭機制是一個很好的典范,該模式既減輕了政府壓力又刺激了企業的積極性,有利于提高電子廢棄物管理體系的運作效率。我國應在行政許可政策的指導下,由生產商、社會、民間團體等主體建立廢棄物回收、運輸、處理企業,生產商以合同形式委托回收處理公司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代其履行收集、運輸和處理責任。處理商在產能允許的情況下,盡量爭取更多的電子垃圾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潤,因此形成相互競爭,競爭的結果是處理費用降低[8]。本政策的關鍵之處在于政府行政許可對處理企業數量和選址的控制,保障良性競爭。

        第2篇: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閉環供應鏈網絡;Nash均衡;變分不等式;投影收縮算法

        中圖分類號:F2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409(2013)06-0015-05

        1引言

        最近,廢棄(EOL)產品的回收管理問題引起了法律界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歐盟2002年制定的廢棄電子電器設備(WEEE)指令2002/96/EC規定2005年起歐盟各成員國必須實現平均每位居民每年4千克廢棄電子電器產品回收量的總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各成員國分別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境內生產銷售的電器電子產品須滿足一定的可回收率,根據產品類型,可回收率通常設置為按產品重量計的50%至80%之間。我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2012年7月1日起執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提出了四類主要電器的基金征繳和補貼的辦法和標準。

        上述法令的施行對商業行為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只有那些達到政府規定可回收率的產品才被準許投入市場。同時,這也鼓勵企業或者行業建立逆向物流作為傳統正向物流的補充,從而形成閉環供應鏈。鑒于上述法規的實行,本文亦考慮政府制定最低回收率、產品可再利用率和對制造商因未回收或充分利用廢舊產品實施處罰的政策。

        關于閉環供應鏈,學術界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Fleischmann等[1] 將閉環供應鏈中廢舊產品的回收渠道劃分為三種模式 : (1) 零售商回收; (2) 制造商回收; (3) 第三方回收。早期關于供應鏈的定價和協調模型的研究因涉及的決策者數量較少, 關系比較明確, 適合用Stackelberg決策理論進行分析,但當競爭加劇使得同等地位的決策者逐步增多, 以至形成供應鏈網絡時, 用Stackelberg博弈論進行討論就顯得困難和低效。近幾年來, 以Anna Nagurney [2,3]教授為首的超網絡研究中心運用變分不等式理論和均衡理論分析了供應鏈超網絡的均衡問題。變分不等式在刻畫復雜網絡各成員的競爭與合作交互關系方面以其獨特的優勢受到眾多學者的青睞。

        利用變分不等式進行逆向供應鏈或者閉環供應鏈網絡的研究亦取得顯著成果[4~10],其中涉及的回收模式多數是零售商和第三方回收,少量涉及制造商回收的研究僅為制造商直銷的兩層閉環供應鏈網絡,且面臨的需求多數是銷售價格的確定性單調減少函數。現實中制造商直接回收的例子并不少見。例如,施樂公司向顧客提供已墊付郵資的郵箱,方便顧客返還廢舊復印和打印墨盒,并且通過回收材料和產品的再制造為公司節約了40%~65%的生產成本。惠普對其生產的電腦和設備以及佳能對其生產的復印打印墨盒都采取直接回收的形式[11]。另外,現實中產品的需求有隨機性,且制造商通常通過零售商銷售產品,但針對制造商負責回收、零售商負責銷售且需求市場具有隨機性的研究未見報道。本文旨在利用變分不等式為工具,并結合政府環保政策對這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

        2模型基本假設和符號說明

        本文研究的閉環供應鏈網絡由三層構成。第一層是m個負責產品生產、回收和再制造的制造商;第二層是n個負責產品銷售的零售商;第三層是o個具有隨機需求的需求市場。其網絡結構如圖1所示, 其中結點表示網絡實體,實線表示產品的正向交易,虛線表示廢舊產品的逆向交易。

        模型的基本假設如下:

        (1) 每個制造商在進行新產品生產之前已具備回收和再制造的能力和機制,本文不考慮回收和再制造的設施建設和啟動成本;

        (2) 各制造商利用原材料和回收材料生產的產品完全無差異;

        (3) 同層網絡成員間相互競爭,異層網絡成員間相互合作,彼此間信息完全對稱;

        (4) 政府規定制造商生產的產品必須滿足一定的可再利用率,同時必須實現產品的最低回收率。制造商未回收再利用的廢棄產品將被運到填埋場掩埋,制造商必須為由此產生的費用負責。

        方程(5)指消費市場k的消費者與零售商j發生交易時,零售商j的索價加上與零售商的交易費用應不高于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方程(6)指當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大于零時消費者的購買量應恰好等于零售商的銷售量。方程(7)指消費者與制造商發生廢舊產品交易時制造商的收購價應不低于消費者返還廢舊產品的負效用。約束條件(8)指消費者返還廢舊產品數量不會超過從零售商處購買的新產品數量。

        表1的例(1)表明,當政府規定的產品可再利用率較低(β取0至03)時,對制造商的生產成本幾乎無影響,制造商的生產保持在原來均衡水平,回收再制造產品成本高,無利可圖,回收率接近為零。例(2)至例(4)表明,當可再利用率進一步提高(β>03),制造商利用原材料生產的成本上升,利潤下降,而利用回收材料生產成本相對減少,為了減緩利潤下跌趨勢,制造商增大廢舊產品回收和再制造量,使得產品供應量增加。零售商降低銷售價格擴大銷售量,獲得更多利潤。消費者以更低的價格購買到更多商品,消費者福利增加。

        例(2)與例(5)相比表明,政府無最低回收率規定時,制造商1充分利用其在原材料生產產品成本低的優勢,擴大利用原始材料生產產品的產量,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獲取更多的利潤,而制造商2則比制造商1回購更多的廢舊產品,這充分驗證了產品生產的比較優勢理論。政府無最低回收率規定時兩制造商的均衡回收率分別為α*1=02296和α*2=02602。例(5)中政府向制造商規定最低回收率α=025,高于例(2)中制造商1的回收率小于制造商2的回收率,制造商1為了達到政府要求擴大廢舊產品的回收量,減少利用原材料進行生產的產量,制造商2的行為則恰好與制造商1相反。當政府規定的最低回收率高于兩制造商在例(2)的均衡回收率時,兩制造商都增加廢舊產品的回收量減少原材料使用量,并且利用原材料的生產減少量大于再制造量,使得新產品產量減少,產品價格上升。此時,雖然政府規定的最低回收率得以實現,但是以減少消費者福利為代價。例(6)與例(7)中政府規定的最低回收率進一步提高時,上述趨勢加劇。

        政府制定政策往往從多角度考慮,權衡各方利益。一方面,為了實現節約資源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提高產品的回收率和可再利用率。另一方面,政府肩負繁榮經濟的任務,確保消費者得到更多更實惠的商品,企業實現更多的利潤。基于這些考慮,例(12)得到的結果令人較為滿意,這恰好與歐盟當前實行的廢舊電子電器法令相符,即政府首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產品投放市場前必須滿足的可再利用率(如算例中β=05),接著規定的最低回收率接近無懲罰機制和無最低回收率約束時所有制造商回收率的平均水平,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產品的可再利用率。

        5結論

        本文研究了制造商負責生產回收、零售商負責銷售且具有隨機需求的閉環供應鏈網絡均衡問題。利用變分不等式以及Lagrange對偶理論,分別刻畫了制造商、零售商以及消費者的最優行為,并建立了整個供應鏈網絡均衡模型。為了探討政府環境保護法令對閉環供應鏈網絡均衡的影響,結合數值算例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政府為了實現經濟的繁榮和可持續發展,首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產品投放市場前必須滿足的可再利用率,接著制定制造商的廢舊產品最低回收率,此回收率為接近無懲罰機制和無最低回收率約束下所有制造商回收率的平均水平,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產品的可再利用率。未來可進一步考慮多產品多周期以及模糊需求的閉環供應鏈網絡均衡問題。

        參考文獻:

        [1]Fleischmann M, et al. A Characterization of Logistics Networks for Product Recovery [J]. Journal o f Operations Management, 2003, 21(3): 259-279.

        [2]Nagurney A, Dong J, Zhang D. A Supply Chain Network Equilibrium Model [J].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E, 2002, 38 (5):281-303.

        [3]Dong J, Zhang D, Nagurney A. A Supply Chain Network Equilibrium Model with Random Demand [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004, 156 (1): 194–212.

        [4]Nagurney A,Cruz J,Dong J. Supply Chain Networks,Electronic Commerce,and Supply Side and Demand Side Risk[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5,164(2):120-42.

        [5]Hammond D, Beullens P. Closed-loop Supply Chain Network Equilibrium Under Legislation[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7, 183(2):895-908.

        [6]劉誠, 李偉, 瞿攀. 隨機需求條件下閉環供應鏈網絡均衡[J]. 系統工程, 2008, 26(8):11-16.

        [7]Guang-fen Yang , Zhi-ping Wangb, Xiao-qiang Li.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Closed-loop Supply Chain Network[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E, 2009, 45(1):16-28.

        [8]楊廣芬. 由零售商負責回收的閉環供應鏈超網絡優化[J]. 系統工程,2009, 27(6):42-47.

        [9]周若虹, 王志平. 電子商務下多商品流閉環供應鏈網絡均衡模型[J]. 2010, 36(3):42-46.

        [10]楊玉香, 周根貴. 隨機需求下閉環供應鏈網絡設施競爭選址模型研究[J]. 2011, 26(10):1553-1561.

        [11]Savaskan R Canan, Shantanu Bhattacharya, Luk N Van Wassenhove. Closed-Loop Supply Chain Models with Product Remanufacturing [J]. Management Science, 2004, 50(2): 239-252.

        [12]Nagurney A,Cruz J,Dong J. Supply Chain Networks,Electronic Commerce,and Supply Side and Demand Side Risk[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5,164(2):120-42.

        [13]He B S. A Class of Projection and Contraction Methods foe Monotone Variational Inequalities [J]. Applied Mathematics and Optimization, 1997, 35(1):69-76.

        [14]胡勁松,李增強,胡小根等.供應鏈網絡雙渠道均衡[J]. 信息與控制,2012,41(4):492-497.

        [15]Hammond D, Beullens P. Closed-loop Supply Chain Network Equilibrium under Legislation[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007, 183(2):895-908.

        第3篇: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城市礦產;法制建設;循環經濟

        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肯尼斯·波爾丁提出了“循環經濟”概念,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紛紛開始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進入21世紀后我國經濟發展不斷提升,人口、資源與環境現狀成為社會重要問題,循環意識逐步滲入到社會發展中的各方面。在此過程中政府、企業、居民成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三大主流力量,其中政府作為管理者,通過政策制定與監督執行起到了引導、規范與監督的作用。相比于世界先進國家而言,我國目前城市礦產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尚缺乏完善的立法體系:德國是世界上循環經濟最早實行的國家,也是城市礦產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之一;日本在循環經濟立法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其在有限的資源限制下達到了最高的利用率。建立健全城市礦產法律體系,對于我國今后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內城市礦產立法及政策發展狀況

        循環經濟立法有別于傳統的環境法,它遵循減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的行為原則。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逐步提出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其中有關城市礦產的政策大約經歷了三個階段。

        1.循環經濟體系建立初級階段:依附于循環經濟立法

        從2006年5月17日《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頒布起,我國城市礦產的回收經營開始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時期。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出臺為我國發展循環經濟、踐行科學發展觀提供了政策引導。以上兩部法律構成了循環經濟立法的基礎。在初級階段出臺的政策數量并不多,多數法律針對于廣義的循環經濟范疇,并未對城市礦產的發展作出指導性建議。它們為我國循環經濟規定了框架,也為城市礦產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循環經濟體系建立發展階段:脫離循環經濟立法概念

        為了促進城市礦產的發展,加強循環經濟的思想在社會各領域的滲透,國家進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10年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于開展“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建設的通知》,提出用5年時間,在全國建設30個“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將城市礦產發展提高到戰略性發展的高度。2011年頒布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提出了專門針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范,這也是我國首次將電子廢棄物再利用列入法律體系,從此我國開始了追趕發達國家立法進程的道路,在回收體系建設、回收處理基金的推行等方面作出了諸多努力。同年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意見》提出要加強回收體系的建設工作,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網絡完善、技術先進、分揀處理良好、管理規范的現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這一階段持續的時間很短,但就在這兩年中城市礦產脫離了原有的循環經濟立法,逐步從原來的附屬地位演變為單獨的體系。

        3.循環經濟體系建立完善階段:體系完善及效力深化

        2012年《“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中提出在“十二五”期間,將建成50個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城市礦產的回收活動。同年頒布的《“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將著力點置于高科技循環產業,提出循環經濟的重點發展方向和主要任務為加強科研力度,達到科技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目標。在2013年2月,國務院下發了我國首部國家級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專項規劃——《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該《計劃》提出了四項重點任務: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構建循環型農業體系、構建循環型服務業體系、推進社會層面循環經濟發展。

        以上三部政策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城市礦產的發展邁入新階段,對于城市礦產回收處理的政策引導已經擴大到體系建設及技術支持層面。相比于前一階段框架式的指導,這更有利于推動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產業的健康發展。

        綜合以上三個階段來看,我國城市礦產相關政策的出臺歷經了“依附”、“獨立”及“深化”的步驟,最終達到目前的發展狀況。在政策上予以重視,在實際操作中予以資金、技術支持,這是我國政府在推動城市礦產發展的主要傾向。根據我國“十二五”規劃,未來十年間我國城市礦產回收體系將迎來更多的機遇,未來政策的實施將落實到城市礦產發展的具體方面。

        二、國外循環經濟立法的發展狀況

        在城市礦產政策推行方面,德國與日本始終走在世界前列,其運行模式對我國有重要的啟示。相比而言,德國作為歐盟成員國之一,更具有西方國家的特點;日本作為亞洲發達國家的代表,在人口、資源緊迫程度等方面與我國所面臨的狀況更相近。綜合兩者的特點,不僅能夠比較東西方的發展差異,也能為我國城市礦產的政策推進提出全方位的建議。

        (一)德國政策推行情況

        德國城市礦產政策主要受到兩方面的影響:歐盟總體規劃及國內政策制定,后者在前者規定的范圍內對相關領域進行管理與調節。

        1.歐盟影響

        作為國家的聯合體,歐盟的作用強于一般意義上的合作組織,各成員國需在歐盟訂立的條款之下進行本國立法的修訂,同其他非歐盟國家有顯著差異。歐盟涉及循環經濟的相關法律包括歐盟基本立法和輔助立法,效力均高于德國法律法規的效力,當德國法律條款與歐盟相關的法律條款發生沖突時,優先適用歐盟法。其中基本法包括《單一歐洲法》與《歐洲共同體條約》,這兩部法律對循環經濟的實施進行了單獨的列示,提供了循環經濟發展的憲法性淵源。涉及循環經濟的輔助法有很多,如《歐盟循環經濟方面的基本法律》、《報廢機動車指令》、《歐盟回收廢棄電子電器設備垃圾指令》等一系列規范性條例與指令。輔助法中的條例對德國具有直接的適用效力,各循環經濟指令不直接適用于德國,德國根據指令性文件進行相應的立法。德國立法結構與歐盟立法的關系如圖1所示。

        2.德國國內政策推進

        在歐盟立法的范圍內,德國循環法律體系又分為法律、條例和指南三個層次。《德國基本法》是德國的憲法,在德國國內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州立法及市級以下的法律法規都要首先遵循基本法的立法要求。在符合歐盟立法的前提下,在國內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機制是德國成功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

        城市礦產作為循環經濟的內涵之一,其政策運行機制與循環經濟相仿,均受到三個層次政策的引導。由于德國法律體系建立時間較早,因而并未將城市礦產作為專有領域進行法律的制定,而是將其歸入廢棄物管理的類別中。1972年,德國頒布《廢棄物處理法》,在廢棄物處理的實踐道路上開啟了歷史先河。20世紀80年代,德國認識到垃圾末端處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并于1986年頒布了新的《廢棄物管理法》。90年代德國先后通過了《包裝條例》與《廢車限制條例》,通過對主要廢棄物進行專門化管理而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在主要領域的一系列實踐后,1994年德國政府開始制定《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并于1996年正式生效。這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國家法律中出現循環經濟概念,把廢棄物處理提高到發展循環經濟的思想高度。至此,德國廢棄物處理政策體系基本成熟。

        (二)日本政策推行情況

        20世紀日本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人口密集、能源缺乏、環境污染。日本工業發展面臨的挑戰始終存在,資源的極度緊缺使其被迫尋找成本較低且可持續的發展策略。為解決人口、資源和環境的矛盾,使經濟與社會能持續地發展下去,日本制訂了循環型社會的基本計劃。

        與德國類似,日本循環型社會的法律體系也采取了基本法統帥綜合法和專項法的體系模式。政策推行的基礎層面為基本法,即《推進循環型社會形成基本法》,該法以廣義的視角綜合概述了循環型社會的建設目標并力圖通過法律手段抑制產品成為廢棄物,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減輕環境壓力。政策的第二層面為綜合法,即《廢棄物處理法》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兩者分別從廢棄物處理體系建設及流程設計、產品設計的再生思想出發,從提高廢棄物處理效率及減緩產品報廢速度兩方面進行規定,二者間相互促進使得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更為顯著。政策的第三層面為根據各類產品性質制定的專項法,包括《容器與包裝物再生利用法》、《家電資源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等,這些更為具體的法律對回收行業起到直接的管理及監督作用,是整個法律的重點部分。由于第三層次法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執行專門的規定,更貼近行業的發展情況,能夠滿足不同類別回收物品的需求,很大程度上豐富和完善了日本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總體看來,基本法的立法對象最為廣泛,涵蓋了國家、各級地方政府、企業及國民的責任與義務;綜合法在基本法與專項法之間起到良好的銜接功能,為專項法的訂立明確了框架;專項法則深入落實基本法與綜合法的條例,為實現其共同的目標制定了規范。這三個層面的法律相互呼應,共同構筑了日本循環型社會的法律體系,見圖2。

        三、國內外政策對比分析及建議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制定的有關法律或多或少都涉及循環經濟的內容,但相比于德國、日本等國家,我國關于城市礦產的立法及政策還處于初級階段,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通過比對我國與德、日相關政策的差異,可歸納出以下幾點不足。

        第一,政策層次不健全,內容不完善。目前我國出臺的政策種類、層次單一,對于生產量日漸增多的廢舊家電、報廢汽車及建筑廢物等未制定相關條例。我國廢棄物的回收經營在2005年《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頒布后才開始進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時期,除此之外針對特定種類廢棄物處理的法律少之又少。法律條文大而不細,政策依據泛而不周,可以說循環經濟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有很多的空白等待填補。

        第二,立法效力層次偏低,缺乏權威性。目前除了已經出臺的《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外,我國對城市礦產的推動政策多數以“通知”、“意見”等形式出現,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意見》、《“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等,在執行力度上不具有法律所擁有的強制性與權威性,法律效力相比法律而言大大降低,對于現行的城市礦產回收利用體系中的不規范現象不具有遏制的權利,在執行力度上還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第三,城市礦產運用方向單一,效果不顯著。我國目前出臺的有關法律均針對廢棄物再利用,對延長產品使用壽命、減少廢棄物產生的技術未作出任何規定。這便忽略了社會生產的主觀能動性,沒有從“資源-廢物-資源”的源頭上進行廢棄物的減排。循環經濟的要義是在保證發展的前提下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其中減緩廢棄物的產生應該而且必須作為重要的一個環節被予以重視。

        第四,尚未重視民眾參與過程。居民是與政府、企業并列的國民部門,在政策制定與推行中起到重要作用。作為城市礦產回收的重要來源之一,居民的觀念決定了電子廢棄物產生的速度及能否流入正規處理渠道。目前發達國家已經啟動各階層民眾的環境教育,其中日本建立了“環境顧問等級制度”,德國則將環保內容直接或間接寫入中、小學教學大綱。只有政府與民眾兩方面共同促進城市礦產的發展,才能更好地實現目標。

        四、結語

        循環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路徑,城市礦產作為循環經濟分支的延伸,它的發展體現循環經濟保證發展、提高效率的目的。作為世界上最為龐大的經濟體,我國城市化進程帶來的問題復雜性也需要得到足夠的重視,在政策推行的道路上也有很多方面需要借鑒。因此,從發展歷史及國內外政策推行情況進行分析,探究我國城市礦產政策推行的不足與潛在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樸玉.日本家電廢棄物回收處理狀況分析[J].現代日本經濟,2012(01).

        [2]蔡守秋,蔡文燦.循環經濟立法研究——模式選擇與范圍限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4(06).

        [3]葉華.循環經濟國內外立法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05(03).

        [4]徐瑞娥.國外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做法[J].經濟研究參考,2007(66).

        [5]陶倫康.循環經濟立法理念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2007.

        [6]黃海峰,劉京輝等.德國循環經濟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7]趙立祥等.日本的循環型經濟與社會[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8]齊建國.中國循環經濟發展報告(2009-2010)[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第4篇: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防止資源流失,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等六廳局《關于印發我省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商發[20*]265號文件)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5篇: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6篇: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循環型社會;低碳經濟;物質流動指標;努力指數。

        構建循環型社會的理念已經深深的根植于日本個人、企業和社團的思想理念和行為方式之中。在上個世紀60年代,日本也曾面臨經濟高速增長,生態快速惡化的問題。基于規模生產和大量消費的日本傳統社會,每年產生4.7億噸廢棄物,碳生產排放和消費排放居高不下,城市為大量的廢棄物所包圍,最終使得環境保護成為空談,生態退化和氣候變化為日本社會發展敲響警鐘。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應對環境和氣候變化,從1967年的《公害對策基本法》、1972年的《自然環境保全法》、1993年的《環境基本法》到2000年的《循環型社會推進基本法》,實現了從公害對策管理向環境負荷管理的轉變。《循環型社會推進基本法》在日本構建循環型社會法律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除基本法之外還有兩部綜合性的法律《廢棄物處理法》、《再生資源促進法》以及《容器包裝品的分類回收及再商品化促進法》、《特定家用電器的再商品化促進法》、《建筑廢材再資源化法》等單項法。在基本法基礎上,日本政府先后提出構建循環型社會第一和第二基本計劃,明確發展循環型社會操作目標和政策措施,在較短時間內凝聚了社會共識,并取得一定效果。為了推動循環型社會建立,第一基本計劃中提出了物質流動指標(MaterialFlow Indicators)和努力指數(Effort Indices),并基于指標、指數的監測結果確定了具體實施目標。第二基本計劃考慮了資源減少、全球變暖等環境問題以及社會經濟形勢的新變化,吸取了國際組織、產業界的意見,以2015年為目標期,增加了部分反映環境和氣候變化新要求的指標,致力于構建物質循環型社會(Sound Material-Cycle Society)、低碳社會(Low Carbon Society),實現與自然和諧相處(Societyin Harmony with Nature)。

        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增長期,城鎮化速度保持了較高水平。“十一五”期間年均GDP增長率達到10.5%,1978-2000年城鎮化率年均增長約1.1857%,即每年城鎮約增加1574.6萬人。2008年底,中國城鎮化率水平已達到45.7%。按照2000年以來的速度,采用線性趨勢外推法,2029年中國城鎮化率會達到70%,在這一過程中,城鎮人口將增加3.3億人。由于城鄉資源能源消耗存在差異,僅城鎮化一項,給中國帶來巨大的資源能源和環境方面的壓力。按照2008年數據計算,每年1574.6萬人進入城市,全社會生活能耗會增加247.8萬tce,全社會生活用水量增加約6.49億立方米。在CO2排放量方面,按照世界能源署(IEA)測算,1990到2007年,中國CO2排放量增加了170.6%,2007年CO2排放量60.7億噸,約占全球CO2排放量的21%,位居世界第一。2008年我國城鎮生活垃圾高達1.47億噸,由于人多地少,全國范圍很多地方出現了垃圾圍城現象,各種社會矛盾也相伴而生。一些地方對循環經濟實施方法的理解有偏差,焚燒沒有經過正確分類的垃圾,對環境造成損害,引發社會公共事件。

        在此背景下,本文簡述日本構建循環型社會的特色指標和實施目標,并與中國相關指標、目標進行對比。對于中國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各地制定“十二五”發展規劃,實現從循環經濟向循環型社會的整體跨越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日本構建循環型社會的指標分析。

        日本《循環型社會推進基本法》將循環型社會定義為:通過減少自然資源的消費、防止或減少廢物產生,促進產品適當的循環利用,妥善處理不可循環利用的資源,最大程度減少環境負荷的社會。最大限度減少廢棄物的產生,一方面要防止原材料成為廢棄物,即要提高資源的生產率,另一方面要減少產品向廢棄物的轉化,主要通過盡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壽命來實現。循環利用包括再使用(reuse),再生利用(reclamation)和熱回收(heat recovery)。該基本法明確要求從技術和經濟性綜合權衡決定可循環資源的循環利用和處置,并要求政府制定《循環型社會推進基本計劃》,采取整體和系統性的政策、措施推動循環型社會的形成。

        在日本《循環型社會推進第二基本計劃》中,為了推動循環型社會形成,依據基本法中關于循環型社會的基本原則,分別設計了物質流動指標和努力指數,并明確了具體的實施目標。

        (一)物質流動指標及目標。

        與第一基本計劃相同,第二基本計劃采用資源生產率、循環利用率、最終處理量三個指標分別反映社會實物流動的三個方面,根據日本經濟結構變化和環境變化,補充了金屬礦物生產率、和CO2減排兩個指標,規定了2015年這五個指標的目標值,這些指標值均可以通過構建全社會物流圖計算獲得。

        1、資源的生產率=GDP/自然資源輸入。近年來,整體來說,日本資源生產率得到了提高。但也存在新的問題,隨著高技術產品為代表的新應用的需求增長,巖土資源輸入顯著下降了,原油和金屬資源的輸入量有所增加,由于這部分資源的開發利用缺乏約束,導致工業廢棄物數量上升。在第二計劃中,設定2015目標值達到42萬日元/噸,達到1990年的兩倍。

        2、循環利用率=循環利用量/(循環利用量+資源輸入量)。日本2015年目標為14%~15%,比1990年的8%提高約80%。

        3、廢棄物最終處理量。2004年就日本全國而言,最終處理場工業廢棄物的剩余處理容量僅能維持7.7年,在大城市區僅剩下3.4年。因而,廢棄物處理量成為一項關鍵指標,第二計劃設定2015年目標為0.23億噸,比1990年的1.1億噸下降了80%。

        4、金屬礦物資源的資源生產率。即在自然資源輸入中除去非金屬礦物計算出的資源生產率。

        設定的目標為77萬日元/噸,比2000年的59萬日元增加了30%。

        5、CO2減排目標。用以測度循環型社會和低碳社會整合發展的實現情況。廢棄物和化石燃料的溫室氣體減排,可以通過廢棄物轉換為原料燃料,廢棄物發電實現。2010年在廢棄物方面,預計實現二氧化碳減排780萬噸。

        除上述指標以外,第二基本計劃其他指標未設定實施目標,僅用于監測變化,識別所需要采取的行動。

         

         

         

         

        (二)努力指數及目標。

        構建循環型社會不僅僅需要科技、制度和策略的更新,更重要的是生產、消費觀念的轉型,需要全社會的努力。努力指數同樣分為兩大類,一是用于設定實施目標的部分,二是用于監測變化情況的指數。前者測度包括減少廢棄物數量、思想和行動改變、促進循環企業發展、實施個人循環利用法案四個方面。

        1、減少廢棄物數量。

        減少市政固體廢棄物數量。城市家庭和商業活動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是不同的。因而,該計劃有針對性的設定了三個努力指數。首先是,全社會(包括公眾和商業機構)每人每天垃圾排放數量,2015年比2000年下降10%;其次,為了評價公眾減少垃圾數量和參與分類收集的努力水平,設定2015年家庭每人每天垃圾排放數量(不含回收利用量)比2000年下降20%的目標;第三,對于商業活動排放的廢棄物總量,則要比2000年下降20%。減少工業廢棄物數量,2015年工業廢棄物最終處理量,比2000年的8900萬噸減少60%,比1990年減少80%。

        2、思想和行動的改變。

        通過調查問卷來測度構建SMC社會的思想和行為改變。該計劃的目標設定為:90%的回答者會選擇傾向于減少垃圾排放,重復利用現有產品和購買綠色產品,而且有50%會采取切實的行動。調查問卷的問項充分考慮到生活方式轉變,例如增加了互聯網使用、自行攜帶購物袋等方面的內容,在問卷調研中也利用網絡等媒介使得整個過程更為便利和有效。

        3、促進循環企業發展。

        促進綠色采購。設定目標為:50%的地方政府、上市企業(東京、大阪、名古屋證交所一板或二板市場上市企業),30%的非上市企業(非上市,而且雇員數500以上)在組織范圍內實施了綠色采購。提升企業環境管理水平,鼓勵開展ISO14001認證。拓展循環企業的市場規模。2015年循環型企業市場規模達到2000年的兩倍,循環企業雇員數也在考慮范圍內。

        4、持續實施針對個別項目或企業類型的循環利用法案和計劃。

        其他指數則用來獲取變動情況的量化信息,找到未來可能采取的政策方法。

        二、中日構建循環型社會的指標與實施目標比較。

        (一)指標設定的法律依據。

        中國沒有構建循環型社會的明確提法,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實現與環境和諧發展的主要指標和實現目標,散布于中國政府各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中。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2008年8月,中國政府了《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關于循環經濟的立法還體現在《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管理辦法》等政策性文件中。

        如前所述,日本推動循環型社會的法律體系,由一部基本法、兩部綜合法和六部單項法組成,除此之外由政府定期制定推動循環型社會的基本計劃。

        (二)物質流動指標。

        2007年6月,由國家發改委、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統計局聯合了《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利用現有的數據信息基礎,針對宏觀層面和工業園區分別編制。宏觀評價指標由資源產出指標、資源消耗指標、資源綜合利用指標、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指標和廢物處置降低指標五大部分構成。其中,資源產出率指標是指國內生產總值與一次資源消耗量之比,為了具有可比性,這里的GDP是以不變價計算。一次資源利用效益越高,該項指標比率越高;資源消耗率指標主要描述單位產品或創造單位GDP所消耗的資源,可反映減量化的實現情況;資源綜合利用指標主要反映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廢水、城市生活垃圾、農業秸稈等廢物的資源化利用程度;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指標,主要反映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狀況,體現了節約使用資源、循環利用資源的要求。廢物排放降低指標,主要描述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廢水最終排放量減少的程度。

        由上可知,中國的循環經濟指標關注重點在于循環性“經濟”而非循環型“社會”,循環型經濟的評價指標主要集中于工業領域,缺少對全社會的統計。在循環經濟評價指標中,尚未納入二氧化碳減排方面的指標。

        (三)評價體系。

        基于對循環型經濟的側重,中國重視對循環經濟最終成果的事后評價,尚未建立針對循環型社會主要相關群體: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個人參與循環型社會構建的努力程度的測度指數,缺少進行努力程度的過程控制。日本的循環型社會指標包括對結果的評價,也包括對過程中態度、努力程度的評價。

        (四)實施目標比較。

        在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中,首次提出資源產出率提高15%的目標,同時提出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農業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2%的目標。尚未納入循環利用率、最終處理量以及廢棄物排放中的二氧化碳排放等約束性目標。同時,中國未對個人、企業、地方政府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中的努力程度設定實施目標。

        三、對中國構建循環型社會的借鑒意義。

        (一)實現從發展循環經濟向構建循環型社會轉變。

        日本構建循環型社會基本計劃屬于《日本循環型社會推進基本法》規定的實現立法目標的重要手段,致力于整合發展循環經濟、構建低碳社會和與環境友好三個方面。其基本計劃每五年進行一次修訂,值得注意的是第二計劃增加了廢棄物處理方面的二氧化碳減排指標。

        中國在經濟高速發展中,面臨能源、資源不足,環境污染的嚴峻壓力,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已經不可持續。中國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在“十二五”規劃建議中,明確提出要實現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戰略新興產業。

        在經濟發展方面,更加重視經濟增長的質量。在這一發展階段,從關注“經濟”向更加關注“社會”,從發展循環型“經濟”向構建循環型“社會”是應有之義。

        (二)重視結果評價與過程評價相結合。

        日本構建循環型社會的指標體系對公民、社團、商業機構和地方政府在推動循環型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均給予重視,采用努力程度指標,反映各相關實體在構建循環型社會過程中的態度、努力程度。即不僅考慮結果,而且評價其努力過程。對于及時發現問題,調整政策措施,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具有較大的意義。通過定期修訂事后評價和過程評價指標和不斷付諸實踐,能夠形成明確的輿論導向和氛圍,提高社會公眾對循環型社會的認知度,增強相關群體在構建循環型社會中的責任感和參與度。

        日本過程評價中所采用的一些相對靈活的量化方法值得借鑒。例如,采用調研問卷測度利益相關實體對于構建循環型社會的態度。個人對于產品過度包裝的拒絕意向,自帶購物袋的比例等;對地方政府則用其為發展循環型社會制定的計劃數目來測度其積極程度。對企業來說,定量指標包括了購買綠色產品的比例和環境體系認證的數量。

         

         

         

         

        (三)建立完善單項法律法規。

        中國雖然在《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一些環境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推進循環經濟的內容,但是《循環經濟促進法》作為一部總綱性質的法律,條文不夠全面,尤其缺乏日本類似循環型社會基本計劃的實施文件和《容器包裝回收利用法》、《家用電器回收利用法》、《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法》等專門法律。

        (四)采取精細化管理方法。

        精細化管理不僅為日本企業家所擅長,其精髓滲透到日本社會的方方面面。在循環型社會構建方面,精細化管理既反映在計劃條文規定的細致入微,又表現在實際操作中的周到考慮方面。

        例如,在循環型社會基本計劃中,對商業機構、個人垃圾的減排量都有明確的量化規定,要求市民把垃圾區分開并放在設計好的位置。實際生活中,日本垃圾分類細致科學,垃圾分為可燃垃圾、金屬陶器及玻璃制品、可再利用資源類垃圾(塑料、紙制品等)、大型垃圾(如家電)四大類。垃圾不能擅自隨意處理,在日本已經深入人心。作為租房者會收到房東提供的介紹詳細垃圾分類回收時間、方法的手冊,每個家庭在丟棄生活垃圾前要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初步處理,例如,可再生的塑料瓶要清洗干凈、報刊雜志要用繩子捆扎,干電池等有害垃圾必須裝入不同垃圾袋與可再生垃圾分開等等。

        中國關于城市居民和商業活動的垃圾排放方面的指標,尚未納入到我國經濟社會的規劃目標中去。建城2010[63]號文已明確提出:“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促進生活垃圾處理的產業化發展”。應當把具體量化指標和實施指標納入到規劃中去。

        (五)完善循環型社會的數據統計。

        日本在構建循環型社會方面的統計比較完善,因而其實施目標中有較多量化指標。在日本統計年鑒第24章,針對可再生容器回收情況就進行了統計,統計項目涉及無色玻璃容器、紙制容器包裝、塑料包裝和容器等,分別統計了期望收集數量、實際收集數量,涉及的市政當局數和人口比例,年內再商品化量和再商品化率等項目。

        由于中國現有統計數據指標、統計調查方式限制,前述一些指標尚未納入到實施目標中。中國現有的統計系統、制度方法和調查渠道主要是反映經濟社會活動方面的,對資源和環境的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渠道相對不太健全。從3R原則來看,其基本思想就是資源的循環、高效和減量利用。建議在后續的循環經濟統計中考慮加入其他物質流動指標,把廢棄物處理中的二氧化碳排放納入統計調查范疇,并明確物質流動的調查統計組織方法,把循環利用率、最終處理量在內的物質流動目標納入循環經濟專項規劃中。

        [ 參 考 文 獻 ]

        [1] 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EB/OL],(2011-09-20)[2011-09-25]. stats.gov.cn/tjsj/ndsj/2011/indexch.htm[2] 新華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EB/OL] .(2011-03-16)[2011-08-01]. gov.cn/2011lh/content_1825838.htm[3] 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EB/OL].

        (2007-06-27)[2011-08-01]. hzs.ndrc.gov.cn/newfzxhjj/t20070814_153501.htm[4] 新華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EB/OL] .(2008-08-29)[2011-08-01]. gov.cn/flfg/2008-08/29/content_1084355.htm[5] government of Japan .Fundamental Plan for Establishing a SoundMaterial-Cycle Society[EB/OL]. (2008-03-16)[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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