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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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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

        第1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基層 環境執法 難題 對策

        環境執法是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然而,當前縣鄉基層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使許多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一些環境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落實。

        1 基層環境執法工作的難題

        1.1消極執法、執法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嚴重存在一些地方的環境監察隊伍對群眾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熟視無睹、不聞不問,群眾意見很大,以至于越級上訪者有增無減。一些地方放松日常監管,依賴專項行動,經常性的工作靠突擊抓,工作陷入被動。

        1.2缺少技術規范

        依法行政講究的是科學執法、規范執法。然而,當前在現場執法過程中,對某一行為施行多種行政方式的屢見不鮮。如:建筑工地噪聲的超標排污費征收,有的縣只征收夜間的,有的縣白天、夜間都征收。

        1.3環境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權

        環境執法主體缺乏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如查封、凍結、扣押、沒收、劃撥、關閉等,這使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面對環境違法行為常感到束手無策。在我國,行政級別高,意味著權限大,行政資源豐富。由于有這樣的級別距離和權力限制,地方政府官員、環保執法人員跟他們連平等對話都做不到,更談不上監管執法了。

        1.4行政處罰不規范

        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處罰程序辦的問題。遇到上級領導打招呼、批條子時,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辦法。而行政處罰不經集體討論決定,行政復議不經復議小組核審,僅只少數領導說了算的情況,時有發生。另外,處罰委托程序不完善。

        1.5環境執法隊伍素質需進一步提高

        以情代法、以罰代法的現象較為普遍,吃拿卡要、隨意收費、包庇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甚至為企業通風報信、串通違法等問題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環境監察部門已經發生違風廉政建設的典型案件。

        2 原因剖析

        上述環境執法存在的問題是由諸多因素造成的,有人為因素、體制因素,還有法律法規不完備因素,歸納起來主要有:

        2.1環境法制觀念淡薄

        一些地方或單位領導環境法制觀念淡薄,為了本地區、本部門利益、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局部的眼前利益,認為環保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就是想收點錢,沒有什么用。另外,我國一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原則性規定得多,實際操作性差,有些法律法規還相互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環境執法。

        2.2地方保護主義和不當的行政干預

        目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縣市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經濟增長緩慢,人民生活比較貧窮。一些地方黨政領導為了顯政績、出成績,快速促進經濟發展,不顧國家產業政策,撇開環保部門上項目,這些被貫以重點保護的明星企業,往往都是排污大戶。

        2.3環保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執法手段滯后

        在地方上很多人認為環保部門是個好單位,進了大批非專業人員,相當一部分人根本不懂環保法律法規,有些人素質差,吃、拿、卡、要,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者形象。同時,因縣級環保部門大部分經費緊張,沒有必要的執法裝備,有的至今無交通工具,通信設施跟不上。另外,執法的基礎工作監測站建設不健全,制約了環境執法。

        2.4環境執法機制不健全,環境執法程序不完善

        環境執法本身既是執法過程,也是一個環保技術的應用過程,需要環境監測來判斷,環境監理來調查,環境法制來處理,環境稽查來執行。但在實際中,機構不健全,又沒有明確職責,沒有行政執法責任制,干錯了不追究,不干也不追究。環境執法制度不完善,執法程序不規范,該監測的不監測,現場勘察無記錄,造成環保執法無據可查。

        3 破解難題的對策

        3.1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環境執法隊伍

        一是要定期對環境執法人員進行環境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環境標準、環境政策、執法程序、工作準則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二是要加強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通過獎勤罰懶,揚優抑劣,對那些工作不負責任,行政不作為,弄虛作假,的執法人員,要建立處罰和退出機制。

        3.2加強環境執法力量,提高公眾參與度

        建立公眾參與環境監管的機制與制度,構建完善三元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執法機構的執法職能,公眾的外部監督,企業的內部監督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元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加強環境執法力量,提高公眾參與度。積極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逐步推進重點污染源企業年度環境報告書制度。實行企業年度環境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開環境違法重點案件的查處情況。

        3.3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國家應加強環境立法,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國家應逐步完善環境法制,強化執法手段,盡快修訂和完善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增強環境保護各項制度的可操作性。對環境法律法規中義務性條款均要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條款。完善確立既罰單位也罰個人的雙罰制度。賦予環保部門必要的強制執法手段。從法律上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主體的地位,賦予環保部門關停、查封、扣押、沒收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填補有些領域的法律空白,增強現有法律的可操作性。增加企業違法成本,提高企業守法收益。采取經濟激勵手段,對守法企業進行政策支持扶持。理順執法體系,加強環境稽查,建立剛性的環保警察制度,逐步建立中國的環保警察隊伍。

        3.4加強現場環境監管,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與權限,避免上下級之間職能交叉重疊或管理空白,杜絕遇事推諉或越俎代庖的情況出現。二要進一步提高現場檢查頻次、加強檢查深度,徹底解決排污單位故意閑置治污設施、超標排污等違法現象,使現場監察工作經常化和制度化,從而提高現場監督監察質量,為環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礎。三要改變以往環保部門單一檢查的方式,爭取人大、政協、政府的支持,聯合公安、工商、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小組,重點解決一些執法老大難的問題。

        參考文獻:

        第2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環保執法;法律路徑;管理途徑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中國經濟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功。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這不僅給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考驗著我們如何在保護資源的前提下快速、有效、健康的發展經濟。雖然環保工作越來越受到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視,環保執法的力量和力度也在不斷增強,但我國環境資源的保護仍舊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

        1. 環境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

        環保工作是否能有效進行,執法力是其關鍵。執法力不僅是執行能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級方針政策能夠貫徹落實的必要環節。雖然我國環境立法迅速發展,但環境問題仍舊日益凸顯,環境立法與環境政策在地方政府的執行過程中仍舊存在一些問題。

        1.1 環境執法疲軟

        環境執行疲軟首先表現為執法受阻。環保部門雖然有環境執法的職責和責任,但在日長環境執法中,經常會碰到被檢查方以廠里規定、地方政策規定等位借口拒絕檢查。由于缺乏相應的強制手段,許多檢查人員都被拒之門外或是錯過了最佳執法的有利時機、其次就是處罰、整頓執行未果。雖然環境執法人員對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并開出了處罰決定書或整頓通知書,但不少企業對于環保部門的處罰拒不執行,企業因違法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無法落實。最后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雖然我國環保法律政策不斷迅速發展,但是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發展本地經濟,使得這些法律政策在地方執行過程中走樣、變形,不能很好發揮其真正的作用。

        1.2 環保執法不規范

        在日常執法中,個別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存在環保執法程序不規范、不依法辦事的現象。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保持執法過程的靈活性,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執法過程中的主觀性、隨意性。執法程序的不規范容易造成執法的不規范,形成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侵犯或是包庇相對人的不法侵犯。

        1.3 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環保執法本應是政府執行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及工作部署的工作[1],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為了保護本地利益,對環境問題視而不見,甚至放任自流,不惜以犧牲全局和長期資源和環境利益來追求短期和局部利益[2],從而對環保部門的環境執法進行干擾,也使得個別污染企業有恃無恐,加大了環境執法困難。

        2. 環保執行不力的成因分析

        面對環保執行力疲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致表現為以下幾點:

        1)法律障礙,現有的環保法律法規原則性規定多,操作性差,部分法律、法規條文僅規定了違法行為而未規定法律責任,這使得環保部門在面對一些企業違法行為時往往難查處、難執行 [3]。

        2)環保部門執行資源短缺,行政執行能力能否有效執行,執行資源是否充足是其關鍵,充足的執行資源是其實現的重要保障,但在我國許多的環境執法基層中,經費保障、技術支持等物質資源的短缺和信息資源的不足現象嚴重,使得執法機構在開展執法工作時心有余而力不足。

        3)執法環境有待優化,對公眾參與的渠道、機制、方式等應進一步做出具體規定,豐富公眾參與的形式。公眾作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理應有權參與到環境保護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現階段我國公眾參與程度低、參與形式也非常有限。

        4)執行主體能力不足,執法力量薄弱,我國的環保較發達國家而言起步較晚,環保自身建設滯后的問題嚴重。

        5)環保執法的體制困境與執法中的利益博弈,執法部門之間協作、溝通渠道不暢與地方保護主義,也是導致環保事務執行不力的重要原因。

        3. 提升我國環保執行力的政策、法律和管理路徑

        環境生態問題不僅僅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且關系到我們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面對當前環保執法疲軟、環保執法不作為或亂作為的形勢,我們有必要從政策、法律和管理路徑方面來探討環保部門的執行力的提升路徑選擇,從而提升我國環保執法的力度和強度。

        3.1 提升我國環保執行力的政策路徑

        想要提升我國環保執行力的政策路徑,一方面需要發揮環境經濟政策的導向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利用環境經濟政策手段來引導和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必將對各方主體產生更大的激勵作用。具體可采取的經濟手段包括環境保護稅、低息貸款、環保撥款、環境標志、環保補助、押金、加速折舊等。通過政策的引導和相應的措施來降低相對人的環保成本,增強相對人的環境自我管理意愿,提高相對人的環境事務管理能力。另一方面,應建立環境治理成本分攤和經濟補償機制。環境污染本身的特點是影響范圍大、危害嚴重、治理難度大,在明確污染者的個體責任的同時,應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突出區域、地區間的社會責任,調整我國單一的經濟補償機制和補償水平。

        3.2 建立環境行政強制制度

        環境行政強制制度包括兩個方面:環境行政強制措施和環境行政強制執行。面對我國環保執法當前所面臨的執法受阻、處罰結果未果等問題,我國正在制定的《行政強制法》應確立環境行政強制制度,賦予環境行政主體行政強制權,改變執法手段軟弱無力的現狀。

        3.3 提升我國環保執行力的管理途徑

        通過優化組織架構、完善執行流程、優化執行資源、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建設環境管理績效考核與環保行政問責制和構建府際協作機制來全面提升我國環保執行力的管理途徑,使我國環保執行力不僅在政策、法律上有保障,還在管理上有依靠,從而真正改變當前環保執行力疲軟的形勢。

        3.4 加強政府及全社會對環境保護工作的認識

        加強宣傳、提高認識是解決環境政策執行力的關鍵,要從根本上轉變社會環境觀念,尤其是政府觀念的轉變尤為重要。要梳理正確的環境觀念,在社會發展中追求GDP增長的同時,更要兼顧環境和諧的促進。將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放在政府政績考核同等重要的地位。

        4.結語

        環境保護問題仍舊是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中不可忽視的問題之一,這不僅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環保執行力的有效保障,是確保解決環境保護問題的關鍵。環境保護執行力的提升,不僅需要政策、法律的保障,也需要管理的革新,更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與配合。

        參考文獻

        1. 陳厚龍:“基層環保執行力建設的探索與思考”,《改革與戰略》,2007 年第 4 期。

        2. 周叔蓮、劉戒驕:“怎樣解決我國工業發展的資源環境問題”,《 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年第4期。

        3.董學宇:“環保執行力的低效困境與改善路徑”,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3月。

        4. 徐珂:《政府執行力》,北京:新華出版社,2007年版。

        第3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環境行政法學行政執法研究

        國家環保總局在2007年首次動用“區域限批”政策來懲罰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即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這是環保部門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這一行政懲罰手段。從我國一系列對環境保護的行政手段來看,國家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執法的力度,使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有效執行。

        一、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是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力度是我國各項環保方針,政策貫徹實施的基礎。然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障礙,降低了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能力,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進程。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領域尚無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環經濟、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還沒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環境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上,也還存在著一定的規范空白①。有的環境保護的法律原則性要求多,程序性規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門之間扯皮等原因,立法時對相當一部分條款不得不做了模糊處理,這就導致制定出來的某些法律既無大錯,亦無大用。

        (二)環境行政執法管理主體中存在的問題

        1.環境行政執法存在多頭管理現象

        目前,我國在環境管理體制上存在著環境管理機構重復設置、環境管理職能交叉和矛盾等現象,且缺乏部門、區域有關環境行政主體的有效協調與連動機制,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還沒有完全解決環境執法部門“單打獨斗”而社會有關各方參與、支持環境保護工作不力等問題②,加之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乏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力度。

        2.公眾知情權實現乏力

        環境的共享性決定了公眾不能被割裂在環境執法活動之外。我國政府做了許多努力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如每年全國環境公報,每月各個重要河流的水質狀況匯總等等。但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圍及內容還遠遠不夠。公眾所需的環境信息個人要求政府和企業提供環境方面的相關資料,相當困難。目前,缺少公眾與政府部門的信息互動和相關的規定。

        3.“兩高一低”是環境執法的困境

        環保執法中的“兩高一低”是指環保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③。環保執法陷入了“排污—查處—罰款—繼續排污—繼續查處—繼續罰款—再繼續排污……”的怪圈中,執法不斷,罰款不斷,但排污不止,環保執法的真正目的難達。由此,奉行“破財消災”的環境破壞者,違法也違得“理直氣壯”;本應“理直氣壯”的律令、封條,執法也執得“氣短”,環境行政執法陷入困境。

        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探究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在環境行政管理領域,既存在環境行政執法難的問題,又存在環境行政執法水平不高等問題。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的不完善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的具體情況,不論是實體性法律規定還是程序性法律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為止在環境行政法主體、環境行政權及環境行政行為的有效規制、環境行政法律責任及其實現、環境行政糾紛的處理等重要的環境行政法制建設環節,其中程序性法律規定的稀缺表現的更為突出,不利于搞好環境行政工作。例如,現行立法對新的環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規定缺位。

        (二)環境行政管理主體不夠健全執法能力弱

        1.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缺乏協調

        目前我國將環境保護職能與資源管理職能分別配置給了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和資源管理部門,在實踐中環境保護部門在涉及資源開發與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上往往難以有效協調其與資源管理部門的關系,不能很好行使環境保護職權,而資源管理部門又會因為偏重資源的開發利用而輕視環境保護工作,甚至有的地方還為了謀求短期內的經濟增長而放任或者支持對資源的破壞性利用,從而引發了新的、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

        2.公眾參與機制實際落實存在瑕疵

        我國環境立法沒有規定公眾參與途徑、程序,沒有明確公眾的權利義務,使公眾無法參與。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而我國現行環保法律中也缺乏環境公益訴訟機制。全國民間的環保組織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國西部地區更是少得可憐,民眾參與環保組織意識不強。

        3.“兩高一低”原因具體分析

        “兩高一低”現象是由于在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中,對環保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懾違法者而出現的不合理現象。比如,對環境違法者一般只采取責令停工,并限期補辦手續。而我國法律只規定違法者在拒不補辦手續,拒不整改的情況下,才進行罰款。而環境污染罰款最高只有100萬元,一般在20萬元-5萬元之間、最低在1萬元以下。這樣的罰款數額對于那些實力雄厚的工程簡直毫發無傷,不能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還會縱容繼續實施破壞行為,產生惡性循環④。

        三、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解決對策以及建議

        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這需要我們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富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通過環境行政執法的優化保障我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一)完善我國環境行政立法體系及規定

        建立和完善有關的環境行政立法,對搞好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具有基礎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環境行政立法必須與時俱進調整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目的,并以環境可持續發展為中心重構現行的環境資源立法體系。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環境行政管理與市場運行機制的關系,在相關立法中正確定位環境行政權,實現環境行政權設定及其運作的適度化、科學化。最后,完善環境行政管理主體的組織建設、體制改革以及權力運行機制方面的立法,明確因本位利益驅動而弱化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領導的法律責任,完善環境治理指標考核制度,在環境行政立法中明確確定政府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職責,并建立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學化改革我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

        環境行政管理體制不良是影響環境行政執法的關鍵性因素之一。為了克服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職能分離、政出多門、協調困難等諸多制度性缺陷,必須改革現行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將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交由一個統一的行政部門來管理,或者在建立統一環境資源管理體制尚有困難的情況下,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環境保護領導、指導與協調機構,如中央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協調環境與資源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環境行政執法不作為、不嚴格依法作為甚至濫用環境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主體及其責任人員,應根據不同情節以及行為后果等規定具體明確的責任,以此來有效阻斷對環境行政執法的非權力干預,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眾利益為本位的公眾參與制度

        我國環境立法都以公民義務為本位,這種形式限制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阻礙了環境保護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注重保障行政機關權力而忽視公民利益的現象,對各級政府及其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企業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義務和權利,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權利和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應當確認和保障包括環保組織在內的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知情權、參與權以及通過司法等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擴大針對違反環境資源法的政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銷之訴,履行之訴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最大限度地運用政府和民眾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力量。

        第4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1.1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力量不足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大量新的環境污染源不斷產生,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務越來越繁重。但是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設備力量和人員力量卻明顯不能滿足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需求。與此同時,由于用以環境執法工作的資金不足,環境執法的裝備設施相對落后,導致環保部門很多時候沒辦法對環境污染進行有效的現場取證,致使一些有力的證據丟失,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環境執法力量薄弱,人員不足,現有的執法人員隊伍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環境行政執法任務,工作效率極為低下。

        1.2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環境保護的執法工作是一項科學且系統的工作,不僅涉及到環境保護和法律方面,也涉及到其他眾多領域。想要做好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管理人員要具備基本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能夠掌握與之相關的多門學科,能夠通過自主學習和研究不斷提升自身的總體素質。目前,基層性質單位執法部門的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依舊偏低,難以達到保證執法管理工作的要求。除此之外,有些管理人員自身的道德素質也偏低,在執法過程中容易受到利益的影響,執法不嚴,對于有些污染環境的現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嚴重破壞了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威嚴。

        1.3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權責不明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采用的是分層次分對象的多部門協調管理的模式,針對不同的對象,由不同的部門具體進行環境保護的管理。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對其所管轄區域內的環境問題進行管理,對于污染嚴重的問題有責任及時進行處理。針對一些覆蓋范圍較大的行業,如海洋、公安、土地、礦產、林業、農業和其他基礎工程等,要設立相關的部門專門管理其環境問題。但是由于涉及對象太多,相關部門在執法時往往弄不清楚自己管轄的對象,也不知道自己的執法權力有多大,使得執法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這種情況容易造成各部門權力分散,執法尺度不一,使得環境保護工作一片混亂。

        2、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完善的對策及措施

        2.1健全環境保護的執法機構

        想要健全環境保護的執法機構,首要的就是在各級政府特別是在鄉鎮一級人民政府中必須設置獨立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賦予其獨立的環境保護執法權,按照工作需要撥給足夠的執法經費。同時,建立一支專業的環境保護執法專業隊伍,采取個人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保證錄用的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禁得起考驗。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基本業務培訓,定期對其灌輸法律意識,推動執法隊伍的專業性和規范性。嚴厲打擊私下給企業污染問題“開綠燈“的行為,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形象。同時,要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和實際演練,切實提高他們在進行環境執法管理時的工作效率。除了對執法人員的要求外,相關部門還要配備好完整的環境監測儀器和分析設備,提高執法人員在監管時現場取證的能力,為環境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實物證據。

        2.2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

        要改善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就必須盡快修訂和完善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環保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對一些不合時宜或存在著嚴重缺陷的法律法規應及時地修改或廢除,對存在的環境法律盲點的要盡快加以立法,以填補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減少原則性規定,來增強環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對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以解決污染企業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現象。并賦予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如可以采取查封、凍結、扣押、沒收、責令停產等必要的強制措施。

        2.3處理好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權力關系

        首先要統一環境執法主體,明確政府各相關部門在各個環節中的環保職責和執法責任,把本應屬于環保主管部門而又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環境執法權盡量集中到環保主管部門。如果針對同一污染問題,出現多個部門進行管理導致執法權力分散時,各個部門之間應通力合作,在各自法律條文規定的范圍內各司其職,做好執法工作。

        2.4簡化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流程

        現行的環保法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權責不統一,且有限的行政處罰權也沒有必要的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導致執法力度不夠,且不能及時有效地達到最初處罰的目的,也不能更好地體現環境保護行政權的威懾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既費時又不經濟,也難以提高辦事效率,并有可能會對環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因此,為了樹立環保執法權威,嚴格環保執法,杜絕環保執法不作為現象,建議增加在環保執法過程中,必要時可采取行政強制手段等方面的條文或內容,真正賦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保一方環境安全的權力。

        3、結束語

        第5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動員會結束后,三項活動將按各自實施方案(意見)同時交叉進行,時間緊,任務重,必須抓突出問題,抓薄弱環節,抓重點,抓關鍵,以提高檢查實效。

        (一)突出檢點。對《條例》的檢查,要重點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及界線標志的設置情況;二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重大建設項目及污染排放情況;三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網箱養殖及旅游發展情況;四是飲用水保護區范圍內水質定期監測情況及相應的防止污染方案制定情況;五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補助、補償機制建立情況。對農村地區環保工作的執法檢查,重點檢查農村地區的小企業環保設施配置情況及環保投入情況;明令禁止的污染企業是否存在向農村轉移的現象;國家明令取締的“十五小土”以及小化工、小選廠、小冶煉等環境污染嚴重企業是否有死灰復燃的現象;排污不達標的企業的處理情況。對*電力集團等十個重點污染排放企業的跟蹤督查,要重點放在對無特殊因素、治理進度比較緩慢的企業以及不依法啟動治理排污工作的企業。總之,切實抓住那些帶有普遍性和傾向性、經過努力可以解決并影響全局的突出問題作為工作的突破口,抓住不放。

        (二)強化宣傳教育。一次檢查活動很難把執法中的所有問題都解決,但可以對干部群眾進行廣泛的法制宣傳教育,把學習宣傳環保法律法規貫穿于執法檢查的各個環節,不斷提高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意識,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環保法律意識,強化眾多企業經營者的遵法守法觀念。

        (三)務求整改到位。這次環保執法檢查必然涉及到環保違法案件的處理,各地、各部門對在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予以高度重視,并根據整改條件成熟狀況,認真組織整改,對整改條件成熟的,要做到馬上就改,對一時無法實施整改的,要制訂整改計劃,限期分步整改。對在市人大常委會檢查環節中發現以及人民群眾舉報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轉交市、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認真調查核實,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并在做出處理決定后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回復辦理結果。對《條例》的檢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監督法》的要求,在適當時機把整改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再做一次報告。

        三、加強領導,形成合力,保證執法檢查扎實進行

        一是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這次執法檢查任務重,要求高,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強,與廣大人民群眾和生產企業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并且在新聞媒體上執法檢查公告和電話,公開征集社會各界對檢查活動的意見和建議。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做好轄區內的執法檢查,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若干執法檢查組分赴有關縣(市)區進行抽查。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要端正態度,積極配合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制定工作方案,扎實做好自查自糾工作,特別是對污染向農村轉移問題,要逐個村莊拉網排查,把存在的問題徹底排查清楚。

        二是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督活動,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一是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直接參與到檢查的各個環節;二是人大代表主動對附近的監督項目參與檢查,發現情況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三是人大代表廣泛利用網絡、電話、直接接訪等途徑,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同時,各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做好跟蹤宣傳報道,既報道好的典型和經驗,又對違法行為公開曝光,鼓勵群眾參與到執法檢查活動中來。

        同志們,今年組織人大代表對環保工作開展執法大檢查,既是市人大常委會20*年的工作要點的安排,又是市委交由市人大常委會辦理的重要工作。希望各縣(市)區及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積極配合,按照這次會議的要求,精心組織、突出重點、抓好整改,把這次檢查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要充分認識這次環保執法檢查的重要性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黨和國家以及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20*年以來,市人民政府認真宣傳貫徹環保法律法規,不斷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環境質量得到了根本性的好轉。但我們應該看到隨著我市經濟總量的不斷增加,各類污染物產生量也在不斷增多,生態壓力進一步增大,環保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發展動向。如,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管理問題,污染企業向農村轉移、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以及污染治理難度進一步增大等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我們必須在下大力氣抓經濟建設的同時,進一步強化環保執法工作,努力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

        (一)要從關注民生的高度,認識到執法檢查的重要性。科學發展觀,核心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關愛人的生命、珍視人的健康,我們大力發展經濟的目的就是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如果經濟發展了,物質生活豐富了,而人喝的是受到污染的水、呼吸的是受到污染的空氣,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威脅,那么這種發展就沒什么意義。20*年,我市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為3*天,但優秀天數僅17天,空氣質量在全省18個市中排名倒數第二,城市大氣環境中的的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仍然超過國家二級標準,個別重點工業區域更是突出。另外,二氧化硫排放總量也未完成省定目標。*水庫是我市城市居民的飲用水水源地,也是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重要取水地,但從*水庫及上游伊河兩岸的環保現狀來看,礦產資源的不合理開發還沒有得到根本扼制,尾礦的處理還不到位,農藥、化肥、網箱養殖及有機物造成的污染依然存在,庫區旅游業帶來的污染同樣不可忽視,截至目前,庫區的二級保護區內還有6家賓館不能達標排放,還有部分旅游、房產項目待批、待建。再加上兩岸部分入河排污口未經審批、分布不合理,*、*縣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不到位、收水率低等問題,沿岸仍有不少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伊河。這些污染因素的存在,嚴重地威脅到了*水庫的水質。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傳統農業仍占主導地位,不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現象依然存在,規模化畜、禽業的發展,村鎮工業企業的發展都對農村的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此外,被明令取締的“十五小土企業”以及小化工、小選廠等污染環境嚴重的企業,在農村地區存在死灰復燃的跡象,農村環境存在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從以上情況看,處理不好城市、農村的環保工作,就會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更談不上以人為本。

        第6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環境問題日益凸顯,逐漸成為了經濟發展的瓶頸。為更好更快地加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避免這些問題對我國環境造成嚴重后果,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環境行政執法 問題 原因 措施

        一、引言

        目前,臭氧層破壞,物種瀕危等各種自然災害已嚴重危及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當這些環境污染問題觸動了老百姓生存的底線時,環境即爆發。環境行政執法工作還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了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使環境保護工作大打折扣。

        二、我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目前環境行政執法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但受經濟條件和各種因素的限制,依然存在不盡如意的問題。

        1、環境行政執法滯后。先污染,后治理。在環境污染第一時間或者空前狀態沒有得到及時的有效的防治,擴大了污染的范圍和加重了污染的程度。執法不能跟進環境的發展。

        2、行政執法密集于城市,鄉鎮執法力度弱。目前,環境污染逐漸轉向農村或者偏遠的山區。主要是因為城市執法監管力度大,鄉鎮環保機構的設置較少,偏遠的山區亦不利于有效地開展執法,執法力度弱。

        3、在公共地區的污染,行政相對人難以確定。因處于公共地段,人人享有環境權,且公共地段污染常見、主體流動性強。污染的出現并不能隨之產生準確的違法相對人。

        4、執法程序不規范甚至違法。在涉及因環境問題而查處的案件中,大部分執法人員不重視執法程序,輕視過程,片面強調處罰結果,簡化執法程序。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環境問題的產生是社會發展的產物,有其深刻的根源。

        1、法律、法規、規章矛盾沖突,不協調

        在已生效的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規與地方的法律法規之間,環境保護法與其他相關法律之間存在相互沖突的地方。由于立法上的沖突,實踐中在環境行政執法時常常讓人無所適從,法律的尊嚴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①

        2、法律法規滯后,且立法過于原則和粗略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新型的污染出現對應的新型的保護方法在法律中尚未得到體現。出現諸多法律真空地帶,如對有毒化學品及鄉鎮企業的環境管理等方面。而對生態和資源保護方面至今尚欠缺全面的法律規范體系加以調整。在行政執法的程序上,規定也較少,不全面細致。法律條文過于原則化、抽象化,在實踐中難以操作。

        3、執法主體權責不明、執法力度不足

        我國環境保護法實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總管和其他相關部門分管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有權行使環境管理權的部門眾多。在實踐中,具體部門該分管的內容沒有明確的界限等問題沒有確切的規定。執法職責范圍不明確,出現責任之時,各部門又相互推諉,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實效。

        我國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利受法律約束,不能像工商、稅務等部門那樣擁有查封、凍結、扣押、沒收等強制手段。沒有強大的法律授權,嚴重影響執法效果。

        4、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

        環境保護與地方保護是在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突出的一組矛盾,“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狀態同敵對、惡意、暴力和互相殘殺的狀態之間的區別那樣迥然不同。”②打著保護發展的雨傘保護污染,放縱環境違法行為,輕視環境污染的危害性,干擾環境行政執法。

        四、完善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的措施

        1、修訂法律,完善實體法和程序法

        立法應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思想,以治理為主的“末端控制”轉向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綜合控制”模式。發揮環境保護法的預防作用。

        填補事關國計民生的環境單行立法空白,對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予以重視,并加以規范。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應使環保工作中的公眾參與、環境糾紛處理、行政管理等制度化、程序化,切實保障社會公眾環境權利的實現和國家環境環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現階段已有的法律法規要具體到細節上,避免出現有法難依的局面,同時限制執法主體濫用自由裁量權。

        2、建立系統的環保鏈,實行獨立的環境監督

        建立一條統歸中央,分設到地方的環保部門鏈。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支持,上級部門負責任免執法人員,由法律給予獨立的監督權力,使其執法人員的配置不受地方行政領導任免,排除行政干擾和地方保護主義。③最大限度地統一執法主體。

        環保鏈條中,可設不同的職能部門,分管環保執法中遇到的具體問題以及相應的救濟。各個部門權責不一,但整條環保鏈條是可獨立的行使環境行政執法,并獨立的監督執法。

        3、加大執法力度,重視非政府性民間組織的作用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40條規定可知,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機關不具有環境行政執法的直接強制權。環境行政執法機關在遇到突發性的污染事故時,若一步步按照程序,通過人民法院做出強制措施,易耽誤最佳時機,不利于環境的保護,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賦予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必要的強制性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從而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

        我國環保民間組織起步晚、活動范圍窄,仍處于自發性環保組織階段,沒有有效的法律保障其充分的參與到環境保護監督,但其是環境資源保護、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活躍力量。應重視這一團體的作用。

        4、環境行政訴訟原告范圍應融入第三人

        我國對污染環境的行政行為提訟的原告范圍僅局限于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參與人,第三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第三人列入環境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將擴大環境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促進了公民訴訟制度的完善。

        注釋

        ①馬驥聰.環境保護學墓本問題.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②洛克.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6.

        ③武從斌.減少部門條塊分割,形成協助制度.行政與法,2003,(4).

        參考文獻

        [1]劉炳路.中國環保資金困局:執法成本高于違法成本.新京報,2005 03 06.

        [2]張澍.法治環境中行政執法的法理要求.社會科學戰線,2009.1.

        [3]蔡守秋.論當代環境法學的發展.法商研究.1998,3.

        第7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以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以提高環境執法效能為抓手,以解決損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開展畜禽污染整治,有效減輕面源污染;推進大氣污染治理;深入整治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問題,從源頭上遏制重金屬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進一步加大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監管力度,強化日常環境監管;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推進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為建設生態縣和推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環境保障。

        二、工作任務及要求

        (一)全面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繼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專項檢查。

        全面檢查各項綜合治理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粘土磚廠、工業園區內各企業是否組織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重點落實解決閩鑫鋼鐵有限公司落后產能淘汰問題;是否制定控制總量消費、發展清潔能源的具體措施;是否組織對上述各項任務完成編制切實可行的年度計劃和工作時間表。

        加大對重點工業企業的執法監管和查處力度。重點檢查南鷹電源有限公司、奧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等重點行業企業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達標排放情況,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情況。嚴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超標排放等違法問題,依法責令超標企業在整改期間采取停產、限產措施,對經過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加強對本年度開始執行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宣傳和實施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和監測工作力度,推動企業升級改造污染物處理設施,確保電池產業、環保型磚廠等企業按期執行新實施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確保污染物排放嚴格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工業園區主導,推進網格化管理,對建筑施工場地和道路運輸揚塵、餐飲服務業油煙等方面存在的環境問題做到主動發現、及時處理、有效解決。各相關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結合各自職能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進一步加大巡查和突擊檢查力度,嚴肅查處污染大氣環境的違法行為。

        (二)結合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專項整治,深入開展江流域重污染行業和紫陽石板材行業專項整治。

        在近年來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屬礦采選和冶煉、鉛蓄電池的基礎上,加大對位于江流域的監督檢查力度。繼續保持嚴打態勢,鞏固整治成效,對停產整治企業,要嚴格驗收標準,未經驗收不得擅自恢復生產;對在產企業,要加強對特征污染物的監測,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危險廢物轉移的監管;對在建企業,要加強日常巡查,達不到環評要求的不得批準其試生產。

        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應建而未建污染物處理設施、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停止生產;對私設暗管偷排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對利用滲井、滲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責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處罰。對拒不執行停產決定的企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報請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一律關停并處罰;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屢查屢犯、長期未解決的典型環境違法問題進行掛牌督辦,集中查處一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整頓一批嚴重污染的工業企業。嚴格執行《縣紫陽鄉石板材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石板材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督促重點行業企業內部建立特征污染物產生、排放臺賬和日常監測制度,定期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情況。規范危險廢物管理,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

        各鄉鎮要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充分認識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繼續把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作為政府重要工作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政府牽頭、各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廣泛動員,周密部署,有序推進各項工作順利開展。要在組織開展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對發現的問題制定全面的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的重點、目標、時限、責任人,做到責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點,強化督查督辦。

        要結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國務院關于化解過剩產能及淘汰落后產能文件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等5部門《關于促進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產業規范發展意見》(經國務院同意印發)、近年來環保專項行動排查整治情況、主要流域重點斷面水質監測情況等確定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要重點督查問題突出、污染較為集中的區域,及時發現薄弱環節,糾正存在的問題,指導鄉(鎮)和相關部門落實各項重點工作。圍繞工作重點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突出環境問題進行掛牌督辦。

        (三)創新工作機制,提升執法效能。

        要堅持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三個機制,實行明查與暗查、日常巡查與突擊檢查、晝查與夜查、工作日查與節假日查、晴天查與雨天查五個結合,并對重點污染源和問題突出企業實行駐廠監督。確保監督檢查到位、查處執行到位、整改落實到位,用全方位、全時段、全角度的執法檢查預防、打擊和震懾環境違法行為。

        (四)實行信息公開,引導公眾參與。

        要積極推進公眾參與和輿論監督,暢通投訴渠道,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環境違法行為,邀請群眾參與執法檢查,保障群眾的環境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加大對投訴舉報反映問題的查處和督辦力度,認真調查媒體、網絡以及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環境問題,及時公布查處和調解結果,積極回應媒體報道和社會關注。制訂宣傳計劃,確定宣傳重點,充分利用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做好環保專項行動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報道,主動公開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和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

        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完成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將動員部署情況和實施方案上報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階段(7月至9月)

        集中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落實情況以及重金屬排放企業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檢查,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業。

        (三)督查階段(10月)

        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于10月中旬組織對本縣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于10月底前組織對我縣環保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第8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前些天村邊合義渠的河水不知什么原因一夜之間變成了藍綠色。”河北省邢臺市廣宗縣田家莊村村民老尹說,近日陸續有人對河道內的污水進行投藥治理,河水顏色才逐漸恢復正常。

        經初步判定,河道內河水變藍為企業偷排污水所致。環保高壓之下,為何仍有企業頂風作案?

        河水一夜變藍

        “合義渠污染之前水比較清澈,河里還有魚。”55歲的老尹告訴本刊記者。 河北省邢臺市廣宗縣在對合義渠展開治理行動

        本刊記者從廣宗縣委、縣政府了解到,合義渠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興修水利時,廣宗縣合義村等周邊村莊開挖的一條水渠。前些年一直干涸,2016年當地水務部門修復這條水渠,通過南水北調工程協調引水,合義渠才有水。

        老尹所在的田家莊村距離合義渠僅50米遠。平時老尹經常去水渠周邊轉轉。“5月20日前后,路過合義渠時發現,河水一夜之間竟變成了藍綠色。”

        “當時感覺或許是哪家企業偷排污水導致,希望有關部門趕緊處理,別污染地下水。”老尹說。

        廣宗縣副縣長徐軍嶺介紹,相關部門一邊安排對污染河水開展治理,一邊安排對污染原因開展調查,并采取措施對河道內污染河水進行控制,防止污染蔓延。

        “前幾天開始看見縣里來人,并用竹筏往河里面投東西,連續投了有四五天,現在水顏色逐漸恢復正常。”老尹說。

        初步判定系偷排污水所致

        邢臺市環境保護局廣宗縣分局局長劉玉曉表示,合義渠污染河段為廣宗縣田家莊村至路家屯村河段,全長約1200米。現場排查并取樣檢測結果顯示,PH值、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總鋅、總磷全部超標。初步判定,河道內河水變藍為企業偷排污水所致。

        本刊記者從當地政府部門了解到,污染河段有3家涉水企業,3家企業均裝有污水處理設備,有可能是相關企業沒有啟用污水處理設備污水直排所致,也不排除其他企業向河渠傾倒污染物的可能。

        劉玉曉表示,已委托石家莊源生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河水污染情r進行勘察,制訂治理方案。5月29日開始對河道內污水進行治理工作,利用船只采取人工投藥的方式,分別對河水進行中和、絮凝以及污染物消除。目前,已經投放各類藥劑20余噸,河水有明顯改善。但治理過后的區域因底泥返溶,還有返渾現象。針對污染原因,廣宗縣公安部門已經立案,案件正在偵破中。

        一些企業仍頂風作案

        2017年4月,環保部從全國抽調5600名環境執法人員,對京津冀及周邊傳輸通道“2+26”城市開展為期一年的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從4月初督查組進駐到位,到5月17日,督查組共督查11674家企業(單位),發現7909家企業存在環境問題,約占檢查總數的67.75%。

        督查中也暴露出企業治污設施運行不正常,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問題。在問題企業中,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有724個。如督查組在河北省邯鄲市成安縣檢查發現,該縣友源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脫硫設施停運,企業產生的煙氣未經脫硫設施處理,全部從窯頂旁路排放。

        在環保高壓和中央環保督查之下,為何仍有企業頂風作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表示,企業環保治理成本較高,一些環保意識不到位的企業會想方設法降低成本。因此,企業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不排除設備原因,但更多的是人為因素導致的。

        基層干部表示,在中央和各地環保督查漸成常態背景下,政府和企業都有了壓力和危機,在環保理念上已有了大幅轉變,但確實仍有一些企業頂風非法排污、暴力抗法。

        4月17日,環境保護部第九督查組人員對邢臺市任縣雙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后卻被搶奪。一位被抽調參與本輪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的邢臺環境執法人員表示,參與這輪督查,發現很多問題還是實際存在的,環保壓力仍須傳導,一些問題以往不受重視、被忽視的,需要進一步重視和解決。

        該環境執法人員表示,希望通過督查,盡快全面落實屬地政府和各部門責任,形成全社會關注環保的氛圍,讓違法排污無處遁行。

        第9篇: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渤海灣溢油;海洋環境執法;海洋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09-0076-02

        2011年6月4日,山東半島北部渤海上發生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對渤海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也給周邊海產養殖等漁業經濟和漁民利益帶來重大損失。2012年4月27日,國家海洋局宣布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案和解結案。美國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康菲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共計支付16.83億元,用于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渤海環境保護。至此,經過農業部和國家海洋局的官方索賠,包括之前農業部與康菲公司及中海油行政調解后達成的13.5億元漁業賠償與資源修復在內,兩家公司總計為溢油事故支付了30.33億元人民幣的賠償和補償款[1]。然而,與墨西哥灣英國石油公司溢油事故的處理過程和結果相比,渤海灣溢油事件的進展卻顯得異常緩慢,獲賠數額也相當有限,暴露出我國海洋環境執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下面,筆者擬就我國海洋環境執法問題略陳一孔之見,以期拋磚引玉。

        一、事件回顧

        2011年6月4日,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公司報告,稱蓬萊19-3油田B平臺附近海面出現油膜。直到7月5日,國家海洋局才首次就渤海溢油事件召開新聞會,正式披露溢油事故事實。海洋局海洋環境司相關負責人認定康菲公司為事故責任方,對康菲公司罰款20萬元,此時,離事故發現已經過了一個多月。7月13日,國家海洋局才責令康菲公司立即停止兩個出事平臺的油氣生產作業,而溢油面積卻一直不斷地在擴大。7月28日,國家海洋局要求康菲公司“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責令其在8月31日前徹底封堵溢油點。但是,康菲公司沒有兌現“確保海上溢油不登陸、確保不影響環境敏感區”的承諾。8月31日,就在國家海洋局要求完成“兩個徹底”的截止日期這一天,康菲公司向國家海洋局提交報告,表示已經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完成了“兩個徹底”。然而,國家海洋局第二天即認定,康菲公司“兩個徹底”沒有完成,從而下達了蓬萊19-3油田全面停產的通知,責任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鉆井、停止油氣生產。

        自事故發生開始,渤海灣溢油事故已告一段落。其間,我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雖然對康菲公司下達過限期治理的決定,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徹底排查并切斷溢油源,徹底消除再次發生溢油的風險,甚至責令“三停”(停注、停鉆和停產),但終究不能使溢油問題得到徹底的解決。可以看出,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措施明顯“偏軟”,不能有效阻止溢油產生的二次污染。同時,依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只能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事故處理依此進行處罰,不僅不能對漁民漁業資源和國家海洋生態損害進行應有的賠償和補償,反而是對康菲公司的一種縱容。因此,我國海洋環境執法在這樣一起污染事故面前顯得十分的無力和無奈,這不得不引起我們對我國海洋環境執法問題進行深刻反思。

        二、我國海洋環境執法的概況及其缺陷

        (一)我國海洋環境執法的概況

        海洋環境執法是指相關的海洋環境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職權執行該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一種行政活動。根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2]。可以看出,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權,是按照區域和行業管理的原則劃分到環保、海洋、海事、漁政、軍隊5個部門共同行使的,按照“統一監督管理,分工分級負責”的原則構建成了我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系。

        (二)缺陷不足

        1.執法力量分散

        如前所述,目前至少有五個部門有相應的海洋環境執法權,再加上中央和地方的區分,執法體系顯得十分復雜。而且海洋、海事、漁政部門還建立了專門的執法隊伍,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海洋環境管理職權。由此,形成了多部門共同執法的格局,造成我國的海洋環境執法力量分散。而環保部門卻常常難以出海執法,更不能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因此,缺少統一的海洋環境執法,各個部門互不統屬、各自為政,容易造成重復建設,執法資源的浪費等情況,信息難以集中,誘發執法沖突,故而不能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如關于海洋環境監測站點的建設,《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海洋環境監測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并向國家環保部門提供數據,”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卻一直未向環保部門提供相關數據,國家環保部又開始建設自己的海洋監測站點,導致目前我國擁有兩套海洋環境監測網絡,而雙方監測數據常常不統一,重復建設造成了巨大浪費[3]。在渤海灣溢油事件中,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從一開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到環保部、漁政部等先后加入到污染事故處置當中,事故處理進展異常緩慢。由于各執法隊伍互不統屬,部門之間缺少協調和溝通,不僅造成重復執法,導致人力和物力的浪費,也使得海洋執法機關的執法效率低下、能力不強。

        2.執法依據過時

        我國海洋環境執法的主要依據是1982年頒布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第85條規定:“違法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目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條例中所規定的最重的處罰。該法于1999年第一次修訂,2013年進行了部分修改。但當時制定的處罰標準顯然已經十分落后于經濟發展了,且后續的修改也未能改變這一過低的處罰限額。20萬元的罰款,對于像康菲公司這樣的跨國石油公司來說太低,根本無任何威懾力可言。對比墨西哥灣溢油事件,由于奧巴馬政府的支持,英國石油公司對溢油事件損失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除了賠償墨西哥灣災民1億美元,并接受美國政府200億美元的處罰,同時,還專門成立了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對墨西哥灣溢油事件受害者進行賠償。所以,與英國石油公司賠付的400億美元相比,規定的20萬元罰款實在不值一提。故過低的處罰標準,造成污染損害責任者的違法成本太低,無法對污染損害責任者形成威懾,也是間接造成此次污染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3.執法權限過低

        根據依法行政原則,我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權限,應當由相關的法律嚴格授權。縱觀我國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授予海洋環境管理機關行政強制權。故我國海洋環境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只能局限于行政許可、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等常規手段,而不具備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所具有的凍結、查封、扣押、強制劃撥、沒收等強制執行手段,更無法像公安機關那樣可以對人身自由采取強制措施[4]。這是造成我國海洋環境執法權限過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從而限制了我國海洋環境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不利于我國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此次渤海灣溢油事故處理中,7月13日,國家海洋局即責令康菲公司停止出事平臺生產作業,并要求康菲公司完成“兩個徹底”,然而直到8月31日,康菲公司仍沒有完成,反而以各種謊言搪塞。國家海洋局因此才責令康菲公司“三停”。縱觀整個執法過程,海洋環境執法部門只是類比適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29條的限期治理和第39條規定的限期治理責任(包括罰款,停業和關閉三種處罰方式)。海洋環境執法機關的此種執法被戲稱為“口頭執法”,公眾普遍認為執法的措施“偏軟”,不能有效地防止污染的進一步擴大。因此,執法權限過低也是我國海洋環境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一個較大問題。

        三、完善我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建議

        渤海灣溢油事件暴露出我國海洋環境執法存在的巨大漏洞,因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執法刻不容緩。為了有效解決所存在的問題,更好地保護海洋環境,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權益,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統一海洋環境執法力量

        如前所述,我國現有的海洋環境執法力量較分散,總體上還比較弱,難以適應海洋環境執法的需要。如何解決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將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交由某個部門統籌管理,并組建相應的海洋環境執法隊伍。但環保、海洋、海事、漁政、軍隊5個部門中,除環保部外,其他部門都是一職多能,且在行業管理的模式下都有自己的歸屬行業,存在自己的部門利益。故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交由其四個中的任一部門負責都難免受到行業利益的影響,以致不利于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然而環保部又缺少一個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隊伍,不能有效地進行海洋環境執法。鑒于此,筆者建議可以在環保部下設專門的海洋環保局,將另外4個部門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權限全部移交海洋環保局行使,由該局全權負責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同時,加強海洋環境執法隊伍的建設,整合海監、海事以及漁政的海洋環境執法力量,建立一支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隊伍,全面負責我國的海洋環境執法工作,并交由海洋環保局直接領導。這樣就可以徹底根除我國海洋環境執法力量分散的問題,從而提高執法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大違法懲罰力度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罰款幅度為“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相對于污染損害責任者所造成的環境損害及其所獲得的巨大利益而言,這點懲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根本起不到懲戒的作用。筆者認為應當借鑒《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的經驗,在責令《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違法者限期治理期間,同時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治理措施無效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最高罰款額是一百萬,鑒于海洋污染的特殊性,可以將最高罰款數額提高到一百萬、兩百萬甚至幾千萬[5]。對于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將罰款額的最高額提高到損失數額的30%,并且不規定限額,甚至可以借鑒國外按照違法次數、違法時間來累計計算罰款的制度。此外,對于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甚至可以依據《刑法》第338條追究污染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改革海洋環境執法權限

        如前所述,我國海洋環境執法權限過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國海洋環境執法機關沒有被授予行政強制執法權。要解決此問題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設計:一是通過修改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形式授予我國海洋環境執法機關行政強制權,使其在處理違法行為以及收集違法證據時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強制執行手段。這是因為我國海域遼闊,且海上情況易受海上天氣、交通等因素的影響而復雜多變,加上船舶的流動性,有時候案件還涉外等等,導致難以收集和固定違法證據。因此,擴大海洋環境執法機關的執法權限,能保障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有利于提升其執法的效果;二是在我國海洋環保機關長期派駐公安海警人員,與我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隊伍開展聯合海洋環境執法,以便我國海洋環境執法機關在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時由海警提供協助[6]。比較而言,前種設計更為合理,便于節約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有利于高效、集約的海洋環境執法隊伍的建立。

        參考文獻:

        [1]徐沛宇,康菲和中海油合計為渤海溢油事故賠償30.33億[EB/OL].[2014-09-08]http://.cn/roll/201205

        02/020711962616.shtml.

        [2]王燦發,黃婧.康菲溢油事故:反思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機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1(12):39.

        [3]馬英杰,董瑩瑩.論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的不足與完善對策[J].海洋科學,2007(12):17.

        [4]王超鋒.我國海洋環境執法的問題及解決途徑[J].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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