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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負”越減越負現象司空見慣
國家法律法規雖然對學生的學習負擔做出相應規定:小學低年部不留家庭作業,中高年部在1小時以內,初中在1.5小時以內。但越減越負的現象司空見慣,且愈演愈烈。在校內早晚自習照上不誤,早6:30分到校,晚上8:00點離校。體、音、美、活動課和所謂的副科課時嚴重縮水,甚至不上。即便有中小學生在?;顒訒r間每天保證1小時的規定,也成了一紙空文。除沉重的課業負擔(家庭作業普遍在2小時以上)外,還有名目眾多的補習班、特長班、愛好班……即使是節假日也不例外。中小學生的睡眠休息嚴重不足,一般在6~7小時左右,致使中小學生的身體素質普遍下降。學生及家長苦不堪言,不堪重負,學生的身心受到嚴重的摧殘。
二、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時有發生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薄皩W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人學生?!比欢诰唧w執行時卻大相徑庭。學生被驅逐出課堂,停課反省,勸退,甚至開除等時有發生。剝奪了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將其不負責地推向社會。而家長則疏于管理,由于是未成年人,辨別是非能力差,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據統計,未成年人犯罪有50%以上是流失生。
三、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現象隨處可見
法律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辈糠纸處熢趫绦袝r是什么情況呢?“你真笨!”“你簡直是個廢物!”“你缺心眼!”“你腦袋讓驢踢了!”等成了極少部分教師的口頭禪。做錯題,錯“一”罰“十”,錯“一”罰“百”,甚至打手板。完不成學習任務不許回家吃飯,對違規違紀學生罰站、罰錢、罰勞動、非法搜身等成了部分教師“育人”的慣例。
四、侵犯學生的隱私權屢見不鮮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薄扒址肝闯赡耆穗[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倍糠掷蠋熕讲饘W生的信件,偷看學生的日記,電子郵件等現象時有發生,而且美其名曰“深入調查”,在學校醒目位置張榜公布成績,美其名曰“鞭策后進”,披露未成年學生的其他隱私,稱之為“減少優越感”,等等。
針對以上種種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們應當采取以下對策:
一是教育行政部門應改變現有評價學校的機制,由教學成績一把尺子改為多把尺子來衡量。學校評價教師也應把“德、能、勤、績、廉”五方面真正落到實處。加大“德、廉”評價權重,實行“德、廉”一票否決制。
媒體報道中的誤區
1.忽視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1989年國際《兒童權利公約》明確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第3條第1款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其實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我國立法中的體現。在實踐中,媒體往往將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棄之不顧,尤其在惡性的刑事案件中,一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公眾和媒體就舉戈相向、全民討伐,而不反思造成這一悲劇的深層根源,不利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重歸社會。
2.違法披露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信息?!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倍襟w的實際做法往往使上述條文形同虛設。某電視臺2010年8月17日播出的《初中女生回鄉讀書,一月后被控罪》報道,對15歲的犯罪嫌疑人沒有采用化名,并播放了長達十余分鐘該女生毆打被害人的視頻。報道播出后,該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受害人今后的發展道路將如何,讓人擔憂。
3.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薄盁o罪推定原則的意義在于防止過早地和無證據地把任何人當做罪犯,不允許根據未經充分檢驗的材料和違反既定證明程序而取得的信息,認定一個人有罪?!雹倜襟w在對案件進行報道時應當謹記這項原則,避免報道不當令讀者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以致“未審先判”。
以年初李雙江之子涉嫌案的報道為例,在李雙江之子被逮捕之后,《京華時報》將其手拿麥克風演唱的照片處理成戴著手銬被關進鐵窗的照片,刊登在封面。盡管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從程序上講,只要人民法院還沒有對其定罪判決,他就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這樣的報道形式對公眾造成先入為主的影響,存在一定的誤導效果。
4.缺乏人文關懷,錯誤引導輿論。相對于擁有強大話語權的新聞媒體,未成年人無疑是弱者。媒體應當注意措辭,不“美化”犯罪的未成年人,也不“妖魔化”他們,正確引導輿論,發揮這類新聞真正的價值。歷數媒體的報道,經常出現如《中學生緣何成為“摧花惡魔”?》、《早戀少年被判,12歲堅持相愛生下孩子》、《十四歲少年沉湎于黃色錄像,蹂躪鄰居家四歲》等嘩眾取寵的標題。這些有違社會風俗的報道,迎合極少數受眾的不健康口味,對社會的危害是巨大的。
媒體報道失范的原因
1.缺少對未成年人報道的監管和執行機構。2007年悉尼一個電臺主持人因在節目中透露了一起殺人案中某個少年犯的名字,結果被法庭判決有罪。2009年英國“13歲少年爸爸”的報道風靡全球,最后由英國最高法院出面干預禁止媒體繼續報道,才結束了這場風波。
在未成年人報道方面,各國都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多數國家采取了法院監督媒體的方式,成效明顯。相比之下,我國的法律規定具體而明確,但是不當行為仍時有發生,原因在于“雖有法可依,卻沒有賦予明確的機構來監管”。②
2.法律常識缺失,法治觀念淡薄。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但在新聞傳播活動中缺乏這種法律環境。在一些國家,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媒體審判被看作是輕視甚至藐視司法權威的舉動,甚至會受到藐視法庭罪的指控。而我國的一些媒體在強大的市場利益驅動下,往往無視這一重要原則,很少有媒體事后公開承認自己侵權。
3.片面追求“新聞利益第一”,不顧職業操守。傳媒行業競爭日益激烈,在“新聞利益第一”的思想指導下,有的媒體過分追求所謂“賣點”,制造爆炸性新聞,在追求最大發行利益的同時,忽視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的寬容與關愛,拋卻了職業操守。
規范媒體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建議
規范媒體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成立監管機構,對媒體違法報道及時制止??梢越梃b國外由法律機構監管媒體的經驗,賦予某個級別或類型的法院以這方面的監督職責,或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關注媒體的未成年人報道,以便及時對不當報道給予矯正和指導。
2.制定規章,細化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規定。實施監管的法律機構制定具體明確的規章。在規章中應著重做到以下兩點:第一,將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寫入基本原則。要求媒體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只選取有教育意義的案件,并對“不披露未成年人的資料”進行細化規定。第二,與時俱進,根據法律法規的修訂適時進行完善。例如,我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少年司法制度作了特別規定,第274條規定的不公開審理制度以及第275條規定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重要制度都應該在規章中有所體現。除了基本法的規定,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也各自出臺了相關規定,規章應把這些規定統一起來,給予媒體全面的指導。
3.健全媒體自律機制?!白月傻拿浇樽钭杂伞?,③媒體需要強調職業規范,健全自律機制。一方面,可借鑒國外媒體投訴委員會、報業評議會等類似行業自律組織的經驗,發揮我國記協的監督功能;另一方面,加強對記者職業道德的培訓,將職業道德內化為職業信念。
4.系統學習法律知識。新聞單位應定期通過講座、宣傳片、公開課等形式開展法律培訓,普及法治精神。同時,記者只有自覺對法律規范進行系統的學習,才能在報道時不犯常識性錯誤,做出真正有思辨、有深度的合法報道。
5.采取經濟手段進行處罰。侵權報道的產生,多數源于經濟利益。被侵權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往往無暇通過民事訴訟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可在制定相關規章的基礎上,結合經濟手段,對作出侵權報道的新聞出版機構給予經濟處罰。
結 語
新聞媒體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報道時,應該首先考慮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力求在滿足公眾知情權與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筆者認為,只有在成立監管機構、細化未成年人犯罪報道規定、健全媒體自律機制、提升法律素養、采取經濟處罰等方面多管齊下,新聞媒體才能逐步規范對這類題材的報道,從而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注釋:
①魏永征:《大眾傳播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②陳力丹:《我國傳媒未成年人報道的違法現象》[J],《新聞記者》,2009年第5期
關鍵詞 新媒體 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規制
作者簡介:蘇婉婷,燕山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訴訟法學。
公眾對當年鬧得沸沸揚揚,目前還記憶猶新的李天一案件的熟知是通過新聞媒體,媒體在整個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媒體報道案情時,也將李天一的出生年月、家庭狀況、學校班級、犯罪前科等等個人資料展現在世人面前,這對一個未成年人而言無疑會對他的身心健康引起重大影響。當人們在關注案件進程,指責李天一時,又有沒有想過李天一作為一個未成年人而應有的權利和應得到的保護呢,這一問題引發了我的思考。本文將先從新媒體和報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入手來探討這一問題。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隨著科技和網絡的發展,新媒體成為了新的媒體形式,并發展迅速的融入了我們的生活。說到新媒體,我們可能聯想到移動電視、網絡、數字電視、數字電影、觸摸媒體等。對于新媒體的定義,國內還沒有明確的界定。應從它的特點上入手,交互性,快速性,多樣性,時間性,技術性等方面入手。本文大致將新媒體界定為,建立在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和互聯網基礎之上的,能夠發揮傳播功能的媒介。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這里所說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指的是狹義的概念,指未成年人實施的觸犯刑法,危害社會并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界定為: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所實施的觸犯刑法,危害社會并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概念,我認為是指新聞媒體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所實施的觸犯刑法,危害社會并依法應受刑罰的行為及其相關情況的報道。
綜合上述概念,總結新媒體下報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建立在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和互聯網基礎之上的媒介,發揮傳播功能,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所實施的觸犯刑法,危害社會并依法應受刑罰的行為及其相關情況的報道。
二、新媒體下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規制的現狀和問題
(一)法律條文的疏漏
我國關于新媒體環境下的對報道未成年人犯罪并沒有專門性的立法,而是散見于各種法規和規章當中,并且法律效力位階較低,并且針對侵害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也缺乏相應的制裁措施,很多僅僅停留于理論層面,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困難。
未成年人保護法上,規定了應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報道不得披露能推斷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資料。這對于未成年人人身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沒有專門詳細的報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只是簡單的一句話,對于不能報道的內容,報道的時間和責任追究等都沒有規定。
民法上,只是規定了公民的隱私權應該得到保護,而對于報道犯罪案件對被害人的保護問題則沒有涉及。侵權責任法中,對網絡侵權規定的很模糊,對于侵犯什么樣的主體,什么樣的權利,應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都沒有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上,沒有對司法人員在保守職務秘密上面做出具體規定,司法人員大多是遵循著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來進行自我約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保障,更沒有制裁措施。著對于司法人員的職務秘密保守是不能提供法律保障的,對未成年被告人的保護是十分不利的。
網絡監管法上,我國的法條保護的是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同時也規定了網絡信息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而對于新聞報道侵害被害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規定則是空白,并且也沒有規定侵犯了公民權益之后應負的法律責任。
(二) 新制度產生對媒體報道的影響
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對報道未成年人犯罪產生了一定影響,如果報道不注意就會違反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規定。例如,新修訂的增加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其適用于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并且行為人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這就對媒體在報道這方面時有了一定的影響,如果媒體報道了在偵查階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經審查發現時符合附條件不起訴,那么媒體就需要對案件的結果進行解釋,并且對于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保護要求也更為嚴格。
再如,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處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免除刑罰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其犯罪記錄將封存,對未成年人累犯的,犯罪記錄不封存。并且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觀惡性程度較深的犯罪,也不封存。媒體在報道偵查階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并不知道是否符合前科消滅制度,同樣對媒體報道有了一定的限制影響。
三、對新媒體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一)在新媒體環境下媒體新聞報道出現新特點
媒體主體多樣化,傳播渠道多樣化,信息的及時性強,傳播行為更具主動性、交互性,個人評論色彩濃重,這些特點都是傳統媒體所不具有的。新媒體的出現使新聞的影響范圍和影響力有了質的飛躍,對控制新聞傳播范圍和速度有了新的更高難度的要求。
(二)新聞自由是一種相對權利
新聞自由是公民言論自由的延伸,但在行使新聞自由時,應當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濫用。我國《憲法》第51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三)未成年人應該得到保護
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其心理、生理等方面容易在受到外界不良影響而犯錯。這時我們要做的是對他們及時的教育、改正和挽救,而不是對他們無盡的批評和指責。新聞媒介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應為保護未成年人承擔社會責任。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時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報到時,應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特點,對報道的內容,時間和方式有一定的特殊限制。
四、具體法律規制
(一)加強對互聯網新聞主體的管理
互聯網、移動手機、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具有速度快、多樣性、傳播面廣等特點,在案件報道中的成為了新的力量。應加強對網上案件報道的規范和管理,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息時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不能未成年人的照片。規范網上案件報道的新聞來源,不得將博客、播客、微博、論壇等未證實的內容作為新聞進行報道、刊載。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制網絡媒體和公民有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
制定對違法主體的懲罰措施,若媒體了能體現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相應網站應立即刪除該信息;如果報道了虛假的信息,則相應網站應刪除錯誤新聞,并正確的新聞糾正錯誤,同時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屬公開道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于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應通過類推認定其觸犯侮辱、誹謗罪。如果犯罪主體是網絡媒體,則應由其負責人和新聞撰稿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犯罪主體為一般公民,則應由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二)完善在新聞發言人制度中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規定
在審判程序階段,由于審判公開制度,對一般案件的公布也就順理成章,在這里就不加以累述了。我們主要討論的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國實行的審判不公開制度,義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為其以后的身心成長提供保障。這也就決定了不能有關庭審過程的一切信息。對于審判結果的公布,也應該注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符合犯罪記錄封存的情況,如果符合自然不能公布任何信息。如果不符合,在公布結果時應注意,不能公布任何能辨識出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及其作案的具體細節,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明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報道的限制
由于符合這一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存在偵查階段,所以這個制度主要是對在偵查階段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有一定的限制。新聞方,無論是網絡媒體還是公民,在公布案件之前應該預先判斷該案件是否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情況,如果是則應不僅只報道案件大致情況,還要將案件的結果進行后續報道。同時也應注意,在報道案件時不能有任何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也不可過分詳細的描述和渲染犯罪經過和細節,以免引起較大的社會影響。
尊敬的趙局長及貴局基教科的同志們:
您們好!
我們孩子今年8月份就滿6周歲了,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父母必須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我多次來貴局基教科咨詢,工作人員XXX告訴我孩子就近入XXX學校的難度很大,故提出本申請。
一、 基本情況我們是本區XXX(單位)的正式職工,住XXXXX,與XXX小學小學的學區一墻之隔,學校離我們家屬院也不過是兩站之遙、離孩子爺爺奶奶居住地百米之遠,但我們孩子不能就近上這所學校,而被告知要到,離家較遠的學區小學東XXX小學。
為了驗證孩子學區的遠近,2008年4月23日,我們專程騎自行車奔赴該所小學。沿著南二環_>建工路_>萬壽南路_>幸福南路_>長鳴路等幾條必經的“大道”,終于找到了這所學校,共歷時42分鐘。一路上,歷經5個紅綠燈、13個岔路口、30余處工廠企事業單位大門商住小區和地下停車場(后附詳圖),學校周圍沒有一條可直達家、校的公交路線。孩子若在這所小學上學,家長必須一日8趟、少說也得化四個小時親自接送,而且中午飯后就得啟程。
就我們自身條件而言,父母年事已高(戶籍也在本區XXX派出所),承擔不了長距離接送孩子的重任。我們倆一天到晚忙忙碌碌,工作壓力非常之大,哪里有時間一天4個來回,往返8趟,花四五個鐘頭接送孩子?況且小學放學又不是很有規律,路上安全隱患又有這么多。實事求是地講,我們家屬院孩子從來就沒有一個在貴局指定學區__東XXX小學上過學。
二、關于孩子的學區通過調查走訪,我們也了解到孩子學區之所以劃歸東XXX小學,主要是:一是學區跟戶籍走。我們的戶籍多年來一直由本單位管理,后來由于職能調整的需要,將戶籍業務移交到XXX派出所。需要申明的是,當時單位與學校附近的道路尚未開通,一片荒蕪,來往還很不方便;二是臨近的沙__小學充當了學區內小學的角色。2006……年。前進城務工人口較少,我市沒有嚴禁跨區縣、跨學區上學和班額限制,單位孩子可在沙XX小學就近上學;三是單位進人少,家長通過戶口遷移回避學區問題。近十余年來,單位幾乎沒有新增人員,適齡兒童很少。家庭經濟狀況好的,子女直接擇校上學,差一點的將孩子戶口遷到直系親屬名下,回避了這一問題。因而學區問題長期無人提及。
三、孩子學區問題我們無法回避2007年5月,市教育局《關于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大班額”問題的通知》(市教基發200722號)下發后,明確規定,學校不得跨區縣、跨學區招生。沙XX小學雖然較近,但顯屬碑林區教育局且系拆遷對象。況且我們親屬戶籍均在XXX派出所,孩子戶口又無處可遷,學區成為我們實實在在真真切切的第一大難題。
四、學區也應與時俱進早在1987年,原國家教委就在《關于制定義務教育辦學條件標準、義務教育實施步驟和規劃統計指標問題的幾點意見》中規定,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應在3公里以內?,F在我們身處大城市,城鎮化進程推進20余年了,學區半徑內學校不少。而給我們孩子指定的學區小學仍然不至2-3個3公里,跑那么遠的路才能享受這個“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義務教育法》第2條),是不是有損孩子的合法權益?兒童是祖國的花朵和未來。孩子是我們的,更是國家和社會的?!段闯赡耆吮Wo法》第5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也明確規定:國家和政府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為此,我們懇請趙局長及基教科同志,體恤孩子的實際情況,依據法律政策,給孩子接受義務教育提供一個便利條件。
安排孩子到就近的XXX小學上學。這樣利于工作,方便生活,讓家長省心,孩子安心。
特提出本申請,望批準為盼! 附:學校方位圖 此致
敬禮
一、澳門《勞動關系法》的法律細化
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理論奠基人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寫道:“一切有權力的人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濫用權力的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他所講的權力指的是國家的強制力,這種力量以法律為載體,而法律則以國家的意志為轉移,要體現出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須遵循精細化的原則,這樣才不會導致授權不明,才能維護公眾的利益。內地一直以來的立法相對來說比較粗略,很多方面的條款,宣誓性的比較多,授權性的比較多,兜底性的比較多,而對相關權利義務精細的規定不足,同發達國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如何進行精細化的立法,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作為當年葡萄牙的殖民地,澳門長期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響,其立法的精細化程度比較高,這可以從《勞動關系法》的一些細節性規定中體現出來。該法第十三條規定了雇主必須以簿冊、數據卡或信息系統記錄有關雇員的數據,而記錄中需要載明的事項該法律就規定了九條。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了雇主同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則,該原則分成一般原則、例外情況和錄用條件三大方面,具體包括了十一項條目。而內地的相關法規中,僅僅只有《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雇主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以及不得安排其從事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總共只有三條,還不到澳門一部《勞動關系法》相關規定的三分之一。法律細化方面的差距還有許多,例如澳門《勞動關系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合理缺勤和不合理缺勤的具體情況,具體包括十二個條目,這就為雇主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劃定了準則,防止出現不合理的單位規章制度。第六十一條則載明了月薪、日薪和時薪的具體計算公式。這些都是內地勞動法律法規所未載明的。通過澳門《勞動關系法》與內地勞動法律法規的比較,可以看到澳門在勞動立法方面,精細程度要超過內地。同樣關于用工平等原則的條款,澳門《勞動關系法》規定,任何雇員或求職者均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尤其因國籍、社會出身、血統、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況、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所屬組織、文化程度或經濟狀況而得到優惠、受到損害、被剝奪任何權利或獲得豁免任何義務。而內地《勞動法》僅僅提到,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雖然兩部法律都提出了用工平等這一原則,但較之澳門的勞動法規,內地的法規相對過于簡略,使得在有些情況下,致使法律的適用出現無章可循的問題。
二、完善內地勞動法律法規的思路
截止2012年末,內地勞動就業人數達到7.6億,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無疑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工作的重中之重,作為調整勞資關系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其內容需要得到進一步地完善,以適應新時期發展的需要。澳門《勞動關系法》立法上的人文主義關懷和精細化,給內地勞動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立法注重人文關懷,為和諧社會增添光彩。勞動法律是調整勞資關系的法律,更是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法律,這就需要法律的制定要以人為本?,F階段內地勞動法律法規雖然在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方面越加充分完整,但其著眼點主要集中在經濟利益和人身安全的角度,缺乏人格和精神層面的全方位保護,例如,勞動者隱私權和勞動者人格尊嚴權的保護并未在勞動法律中體現。而現實生活中,侵犯勞動者隱私和人格尊嚴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沒有勞動法律上的具體規范,勞動者的隱私權、人格尊嚴權等精神層面的權益就不能得到切實可靠的保障,也就不能全面正確貫徹憲法中保護公民隱私權和人格尊嚴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在勞動法律法規的完善過程中,具有人文關懷的相關法條應當得到不斷補充。例如,借鑒澳門《勞動關系法》的規定,將保護員工個人隱私等方面的內容寫入法律。在這一點上,部分內地新制定的法律樹立了很好的榜樣,如新修訂的《老年法》強調了贍養人對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義務。
明確界定虛假廣告的四種情形
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廣告代言人也將因虛假違法廣告面臨最高相當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明星代言廣告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后,再次以法律條款明確和強調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責任,這也意味著,如果明星為自己未曾使用過的產品代言,將涉嫌違法。
虛假廣告最高處罰200萬
新《廣告法》對計算廣告費用的處罰倍數由原來最高5倍增加到最高10倍,有些情況下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最高處罰金額可達200萬元。除了繳納罰金,違法企業還可能面臨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被強制退出市場的處罰,而代言人代言虛假廣告也將承擔連帶責任。
新《廣告法》規定虛假廣告,或者違法藥品、醫療器械等廣告的,將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年內3次違法廣告的,將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10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款。
新《廣告法》還補充規定了民事責任,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廣告薦證者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依照有關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侵權責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藥廣告禁用代言人
新廣告法明文規定醫療、藥品廣告禁用代言人,目的是為了防止消費者跟風買藥,也是縮減“假醫假藥”廣告。新廣告法還明確規定醫藥廣告不得出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等字眼。
新《廣告法》對醫療、藥品廣告的新規定:
第十五條 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做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對保健食品廣告有了詳細規定
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工商機關受理老年人投訴保健品2.01萬件。從被投訴保健品細類看,36.2%的被投訴保健品屬于提高免疫能力類保健品;從投訴內容看,主要是虛假廣告宣傳和質量問題,共占投訴的38.3%。
新《廣告法》對保健食品廣告列出六細項: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5、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同時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新廣告法充實細化了廣告準則,這些修訂的內容必將凈化廣告市場,為監管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執法依據。
保健食品廣告禁止對未成年人。新《廣告法》第40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新廣告法第57條規定,如違反41條,即涉及向未成年人保健食品廣告,會有如下罰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件。
嚴格規范網上違法彈窗廣告
新廣告法規定,彈窗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將被罰款。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煙草廣告沒有任何空間
新《廣告法》中,新增規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大眾傳播媒介不能煙草廣告。
《廣告法》對煙草廣告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件:
(一)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禁止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代言廣告
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
案例一:
有這樣一所幼兒園,園領導為了幼兒小朋友的安全,出臺了一個違背國家法規的內部管理規定:無論春夏秋冬,所有園內小朋友,除了課間休息時間可以出教室外,其余時間均嚴禁出教室。就是在園吃中餐的,也要求吃完飯馬上進教室午休,不許在教室外面玩耍。孩子們在園十余個小時,能夠走出教室見陽光和呼吸新鮮空氣的時間少得可憐。在夏天還好,起碼孩子們午休時撲在課桌上睡覺不會受寒感冒??墒堑搅吮煅┑氐募竟?,在中午兩個多小時的時間里,孩子們睡在沒有空調和暖氣設備的教室里。——由于條件差,這些孩子都是撲在課桌上睡覺的。因此,每到寒冷的冬天,教室里常常是一片片的空位子,上課的學生寥寥無幾。這寥寥無幾的學生大多是那些離園較近,不在園吃中餐、午休的孩子。其他孩子都因感冒發燒上醫院治病去了。
思考:
這所幼兒園原以為如此這般就可以確保孩子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了。殊不知,這又從另一方面增添了新的不安全因素——學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影響。幼兒期是身體各臟器機能發育的黃金時期,而幼兒小朋友的“活動”,又恰恰是完成這一重要任務的載體。如果這個時期被耽擱了,將會影響兒童今后的身心健康,彌補起來十分困難。這所幼兒園領導的辦園行為既令人感到好笑,又令人感到好哭。這哪里是幼兒園,簡直就是監獄。這些幼兒小朋友似乎不是來獲得體智德美勞全面發展的,而是來自我摧殘身體的。人類已經進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高度發達的21世紀,竟然還存在如此愚昧和荒唐的辦學機構,真是不可思議!
案例二:
在某縣城的一所幼兒園里,一個夏日的中午,臨近午休結束的時候,有個班的一個小男孩提前醒了,迷迷糊糊地走下座位——由于幼兒園條件差,小朋友全都是撲在課桌上午休的?!皒x,你找死呀!”守班的班主任一聲霹靂般的呵斥,這位迷迷糊糊的小男孩被嚇得驚跳起來,接著班主任沖過去給了他狠狠的兩巴掌,小男孩臉上即刻印出幾個紅紅的手指印。這位小男孩開始是怔怔地站著,當他看到班主任那猙獰的面孔時,“哇”地大哭起來。這時全班小朋友都被班主任的吼叫聲和那位被打小男孩的哭聲驚醒了,驚恐而又疑惑地看著那位被打的小男孩?!翱奘裁纯蓿倏尬揖桶涯銖拇皯魜G出去!”班主任再次大聲怒吼。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樓下的一個守班的班主任聽到樓上班主任的吼叫和小朋友的哭聲后,也氣勢洶洶地沖上來,不分青紅皂白地朝著正傷心哭叫著的小男孩“啪啪”左右兩巴掌,邊打邊怒罵:“是你爺爺死了,還是你父母死了,哭得這樣傷心!我叫一、二、三,如果我叫完‘三’,你還在哭,我就割爛你的嘴巴......”她邊說邊從褲兜里掏出一把長長的、明晃晃的水果刀在這位小朋友的面前晃動著。這位可憐的小朋友被嚇得全身顫抖,被打得紅腫了的臉即刻變得蒼白,木木地站在那兒,不敢再出聲。
思考:
教師的天職是教書育人,為祖國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才。教師職業道德明確規定,教師要“尊重熱愛學生”、“學而不厭、誨人不倦”。愛生,是教師工作的靈魂。我國教育家夏丐尊說:“教育之沒有情感,沒有愛,如同池塘沒有水一樣。沒有水,就不成其為池塘,沒有愛就沒有教育?!笨墒恰鞍咐敝械膬晌唤處煹慕逃袨閷嵲诹钊烁械叫暮头艘乃迹∵@兩位教師大有“和尚打崽不心痛”之嫌。這類教師的職業道德和人性嚴重喪失,沒有將“仁愛”和“人性”融入從業思想和行為中去,沒有將學生當人看,更沒有將學生當自己的孩子來對待。試想,如果人家這樣對待你自己的親生孩子你會是怎樣的一種想法,你不氣憤嗎?教師是否尊重熱愛學生反映出教師是否熱愛教育事業和自己的本職工作。如果一個教師不熱愛教育事業和厭惡學生,那他一定是沒有工作熱情和耐心的;一定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腳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的;一定是無法履行本職工作、完成祖國和人民交給的神圣任務的。
幼兒期是品行和個性形成的關鍵期。由于幼兒小朋友受其經驗和閱歷的限制,及其特殊的年齡特征的影響,缺乏應有的是非判斷能力和自我意識,處于他律道德階段,很容易遭受外界環境和不良因素的影響。因此,上述兩位教師的過激行為,勢必影響幼兒小朋友健康人格和良好個性的形成,使這些小朋友染上粗暴和沖動的性格,對他們今后的發展不利。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墒乾F實中的不少幼兒教師大多這樣認為,幼兒小朋友身體柔弱、膽子小、不知道記仇和反抗、缺乏申訴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等,是最好處置和擺布的。因此,幼兒教師任意打罵、體罰幼兒就成了家常便飯。他(她)們殊不知,幼兒也是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他們既有自己獨特的情感和喜怒哀樂,也享有法律賦予他們的一切權利,如,享有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及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等。
1、日常學習不夠,理論水平、素質能力還不能適應形勢下新教育發展的需要。首先是理論學習不夠,《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及《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具體內容熟視無睹,其深刻內涵更是懶得去挖掘,其次是業務知識學習不夠。新形式下新的教育理論知識學習不夠,僅停留在學過、看過、聽過,鉆研不深不透,特別是在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上做得不到位。
2、宗旨觀念不夠牢固。我有時對待學生和自己的同事不能始終保持熱情的態度,尤其當手頭工作稍多,稍忙時,存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以至自己為學生服務、為同事服務的公仆意識淡化,沒切實做到為群眾所想,為群眾所急??傆X得自己是一個基層的普通黨員也干不了什么大事,沒有深刻理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至于為群眾服務意識的淡薄.“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實質表明堅持任何時候都要以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自己得失的衡量標準,而我卻忽略了群眾的想法,這是工作中缺乏耐心的根本原因?!耙磺袨榱巳罕姟笔且笪覀冋嬲龅饺娜鉃槿嗣穹眨贸霭俜种俚臒崆閷Υ恳粋€學生,每一位同事,做到樹立黨員一面旗的良好形象.
3、業務知識不夠鉆研。對待工作不夠主動、積極,只滿足于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在工作中遇到難題,不善于思考,動腦筋,常常等待領導的指示,說一步走一步。對業務知識的掌握不夠重視,缺乏一種敬業精神,認為自己已有的一些業務知識可以適應目前的工作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瑣、復雜的事情,會抱有可拖就拖的心態,今天不行,就等明天再說,對問題采取逃避的方法,認為“船到橋頭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尋找對策,而是等待辦法自己出現,雖然感到有潛在的壓力和緊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氣和刻苦鉆研、鍥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學習精神和態度。
4、平等公正對待學生,“關愛學生”是師德的靈魂。親其師,信其道。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我們必須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在新形勢下我們要關心愛護每一個學生,用我們的責任心、愛心、寬容心對待每一位學生,用我們的親情去感化每一位學生,絕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5、嚴于律己,以身作則,“為人師表”是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我們要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在各個方面率先垂范,做學生的榜樣,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影響學生。要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我們要用模范的言行去熏陶、感染學生,時時處處做學生的表率,為學生的良好思想品德的形成做出榜樣。
教師新義務教育法心得體會1: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教育必須有明確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決人的發展問題,喚起學生精神世界能動、自主的能力,培養學生成為社會所需的人才?!缎铝x務教育法》要求我們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教師必須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明白了自己的職責所在,也深感肩上擔子的沉重。身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須要做到全身心去愛自己的學生。喜歡學生,愛護學生,服務于學生,同時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職。師魂即師愛。但在實際工作中做到這一點,卻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師要對每位學生的發展負責,尊重他們的人格,在求知的過程中,幫助他們學會做人,學會學習,培養他們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這樣才可稱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今天,作為我們身為教育工作者,不能抱住過去的應試教育一套而不放,應該讓學生走進更廣闊領域學習,力求全面發展。正因為由于這樣的原因,導致了一些教育工作師德失范。分析得出:教師的觀念陳舊,尤其是教育理念的陳舊,只求學生智育的發展,不求全面培養,同時又缺乏心靈的溝通,這是其一,其二,教師在應試教育的框架下,缺少應有的心理品質,缺少愛心,急功近利;其三,缺乏素質教育的考核機制,導致教師在追求升學率中增加了壓力,總之,有什么樣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樣的師德表現。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必須具備高尚的道德品質和師德風范,那就得不斷地更新自己的學識,身為傳人之“道”,解學生之“惑”,教師必須具備廣博的知識,才能滿足學生的需求。知識時代,教師必須隨時代的發展,更新知識。
教師新義務教育法心得體會2:
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是在對我國依法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經驗總結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導和保障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制度與準則。法律將維護教育的公平公正、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一項重要指導思想,并重點對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障義務教育投入、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方面問題作出了規定。新法律著力建立和完善促進義務教育發展的各項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創新、有突破,為我國義務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真正以人為本,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這是我讀新《義務教育法》第一條到最后一條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義務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發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靶碌摹读x務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還有統一性和強制性。這三個基本支點,雖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為,但是對于教育工作者轉變觀念卻非常關鍵?!?/p>
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這些內容必然影響到校長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來源:文秘網 必須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責任。在實施新《義務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總之,新《義務教育法》要求我們在教育教學中要為學生創設主動參與的機會,提供主動發展的空間,引導學生主動參與,從而落實學生的主體地位,促進學生的主動發展,使學生的素質得到提高,成為一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孩子。
我們應該熟讀新的《義務教育法》,在不斷的理解和應用中,為學生們真正的發展和成長盡一份心,效一份力。
教師新義務教育法心得體會3:
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有人說教師是辛勤的園丁,也有人說教師是蠟燭,燃燒了自己而照亮了別人……
是啊,教師是神圣的,當我還是一名小學生的時候就對教師這個職業充滿向往。作為學生的時候學習《學生守則》,《行為規范》,現在已經成長為一名人民教師了,才知道教師也要學習《教師法》,《教育法》。
通過學習,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督處煼ā凡粌H幫助教師得到他們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它才能夠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