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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明星 Coogan'Law 判例
一、概述
(一)未成年明星的范圍界定
紐約市明星助理協會給明星所下定義為:明星就是通過國內外大量主流媒體以及所獲的獎項和取得的成就而受到公眾關注的人。
在美國,未成年的年齡界限一般是十八歲。在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保護由《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專門保護。《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我國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明星不在本文探討范圍。
(二)存在問題介紹
未成年人由于其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簽署娛樂合同方面存在瑕疵;未成年人身體及智力處于發育階段,須保證其充足的休息及受教育的權利;設立監護制度,監護人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管及處分未成年明星的財產,但容易出現監護人私自濫用、處分未成年人財產的問題;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尚不健全,在混亂復雜的娛樂圈,其面對成名的浮躁、工作的壓力等各種問題的心理承受能力過低,其由明星向普通人生活的心理轉化需要引導等問題層出不窮。
二、加利福尼亞州的立法例
筆者將圍繞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如何規范未成年明星的契約能力、財產收益的處分、工作條件以及法院監督的程度方面展開討論。
(一)Coogan'Law和其他規范
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對未成年人作為表演者有諸多規定。為了保護未成年明星的權益,“初期法律教條”允許未成年明星對其簽訂的合同隨意撤銷。加利福尼亞的娛樂產業卻找到一種方式回避這種風險:“為反映剛剛興起的娛樂產業的壓力,1927年加利福尼亞的立法機關修改了法律以規范特別是涉及未成年藝人的契約。這項修正案阻止未成年人撤銷契約,如果該契約已經得到預先的法院確認”。法院的確認并不能保證該合同對于未成年人來說更加公平,“娛樂產業,而不是未成年人,是1927年修正案的勝利者……”該法規的問題是,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合同是否需要被確認,并沒有提供一種明確可行的標準,也沒有足夠能保護未成年明星利益的規定。
娛樂法發展的里程碑,在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發生在1939年Jackie Coogan的案例獲得全球性關注的時候。Jackie Coogan作為一個有名的童星,他的母親花光了他幾乎所有的收入。一及成年,他便將它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其在未成年時期的收入和損失。1939年制定的Coogan'Law賦予加利福尼亞法院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建立信托基金和監測它們的權利。
筆者認為,Coogan'Law也有其不足。首先,如果一份契約事先得到高等法院的確認,未成年明星撤銷合同的權利將會變成空談。其次,信托只能為那些在法庭干涉之前契約就得以實踐的未成年人建立,甚至,“建立信托基金的決定權被留給了法官,由此導致的結果是,許多涉及本該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合同甚而未被帶來在法院面前獲得確認”。
(二)判例法
華納兄弟電影公司與Brodel之間的糾紛是Coogan'Law調整下的第一個案例。原被告就此案件的爭議為是否“法院批準的協定可以剝奪Brodel的撤銷權…僅限于其成年之后,但是不能排除其在成年后的一段合理的時段內的撤銷權”。加利福尼亞的最高法院認為Brodel不能夠在其成年之后撤銷合同的選項部分。盡管Brodel的合同訂立于1942年,并且“1947年之前,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并沒有明確授權于最高法院,以便其可以確認賦予雇傭者延長未成年人就業期限的選擇權的契約”,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卻將1947年后的法律適用于該1942年由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這一法院確認的影響是,取消未成年人成年之后對契約選項部分的撤銷權,這實質上與未成年明星的利益是不相符合的。Warner Brothers的這一案例明確表明了法院更加重視電影制造者的商業利益,而不是未成年明星的權益。
同時期,華納兄弟、Loews與Elmes之間的案例糾紛進一步說明了法院對于電影制造者的偏心。這一案例涉及到一個十四歲童星的一年期契約和公司六個獨立連續就業選擇權。初審法院僅批準了這個一年期的主合同,而將選項留待出現個別問題時再予以批準。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扭轉了審判法院的這一判決,強調要堅持Brodel一案中形成的“法院可以批準附帶選項的契約”這一判例原則。這個童星被綁定在這個演藝合同上,他將不得不為此忍受七年,很明顯,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并沒有充分考慮這個十四歲的孩子的最大利益。
(三)Coogan Law2000年修正案
在加利福尼亞Coogan Law的規定下,未成年明星仍然沒有追索權來禁止父母拿走本該屬于他們的演藝收入,因為“童星們近95%的收入沒有得到1939年Coogan Law的保護”。
2000年1月,加利福尼亞參議員們一致通過參議院法案1162,作為對1939年Coogan Law的修正案。在處理童星財務問題上,這部新的法律導致了一系列積極的改變,這些改變表明了一個事實,那就是法律最終還是開始關注并適用于未成年明星生活的現實變化,并且,可以為其他州尋求保護未成年明星的方式提供借鑒。
(四)音樂經理人的例外
Coogan'Law2000年修正案在保護未成年明星權益方面是一個全新的開始,但是它仍然存在著一個問題,“這些法律不適用于兒童音樂劇演員的特定環境和義務”。因為代表童星的多是人而代表兒童音樂人的多為經理人,這就導致了最高法院也不能依據親屬法來確認未成年人與娛樂產業的合同。因為音樂領域的特殊性,導致這個例外不僅僅是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的問題。
綜上所述,加利福尼亞州關于未成年明星權利保護的法案隨時間推移,已經變的比較完善。其賦予未成年明星一定條件下對已簽訂契約的撤銷權;當未成年明星的父母不為孩子們的利益處分財產時,法律規定設立專門的監護機構,建立信托基金,為未成年明星保管屬于他們自己的財產;聯邦公平勞動標準法為未成年勞動力提供了一系列保護,也同樣適用于未成年明星休息權、受教育權的保護。加利福尼亞州也制定了適合本地區的條例,規定了包括工作時數、未成年受教育的程度、心理引導及保護方式等。但是,加利福尼亞州的這些法律同樣存在執行力不足的問題。同時,隨著社會發展,這些法律仍有一些需要進步的空間。譬如,它為未成年明星簽訂的契約提供一種司法確認,卻將這種確認的決定權交由各方自由裁量。為了真正保護未成年明星的權益,法律應該規定一種強制性確認,以便雇主和父母為自己的私利拒絕提起法院確認的時候,法院可以基于保護未成年明星最大利益的考慮主動進行確認。
三、我國立法現狀及完善
(一)我國立法現狀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我國設置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同時,我國很多部門法中都設有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條款,譬如筆者提到的《勞動法》中規范未成年人雇用的規則,除年齡界限之外,還規定了工作條件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憲法》、《義務教育法》都規定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及義務;《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都有相關條款規定未成年人簽訂合同的能力及效力。
但是,我國卻沒有一項類似于美國Coogan Law一樣的專門法律來保護未成年明星的權利,即便是零星的條款也不多見。這對于我國未成年明星的保護非常不利。
(二)立法完善
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定,既要防止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發生,救濟和恢復已經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因此,要做好保護未成年明星的工作,就必須充分認識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采取各種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的方法和手段去開展工作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綜上,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完善我國未成年明星的權益保護:
1.可以借鑒美國的模式,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范未成年明星的權益保護。將未成年明星行為能力、契約能力、財產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做細致的分析,規定可行的方式,譬如由法院為未成年明星所簽契約所作的司法確認,由法院基于未成年人利益建立信托基金并予以監督等等。當然,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事情,但我們需要朝著這個目標發展,向著正確的方向邁進。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撫養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也是子女應享有的權利。撫養是指父母撫育子女的成長,并為他們的生活、學習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可見,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教育義務。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家庭教育對子女的成長有很大的影響。父母子女間的親密關系,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雙方在法律上應盡的義務,也是社會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父母有義務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應當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輟學。那種對子女只撫養不教育,或者只顧眼前利益讓子女“棄學務農”、“棄學從商”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的,同時也是違反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和共同責任,而非一方的單方的義務和責任。即使夫妻離異,也不能免除該義務。我國的婚姻法從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出發,也規定了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和責任。如果父或母一方喪失撫養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喪失勞動或自理能力,可由另一方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和責任。因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引起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撫養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對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同時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扶助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父母撫養教育了子女,也為社會創造了財富,為民族培養了后代,他們理應得到社會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顧。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根據該規定,老年職工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領取退休金,沒有親屬供養的老人可以享受國家和集體提供的福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在我國發展的現階段,贍養老人還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還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這方面的作用。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一條的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會積極推動保護婦女權益法規政策的落實,注重從源頭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確保婦女發展與社會發展協調同步。為推動保護婦女權益法規政策的落實,做了大量深入細致、卓有成效的工作。針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婚姻家庭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形成調研報告,以加強婦女問題系列理論研究。積極提交提案議案建議,督促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法規政策的具體落實。
一是建設“四好”女職工,強化工會職責意識。加強婦女工作機構的思想、組織和制度建設。去年底,我會召開了__區各基層工會女職工委會主任(女工委員)工作會議,把“四好”女職工組織標準化建設作為工作重點。全區女職工工作圍繞大局,目標明確,使各項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有力地促進了婦女權益保護工作的落實。
二是把工會女職工組織建設和女職工權益維護專項集體合同建設“兩個全覆蓋”納入到“兩個普遍”工作同部署同開展。截止目前,我會已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協議61份,覆蓋全區女職工近萬人,有效維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是配合婦聯等相關部門,形成齊抓共管局面。我會建立了__區法律援助站工會工作站一個,從而改變了依靠婦聯單一維權的局面,提高了婦女維權工作的整體水平,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為優化維護婦女權益的社會輿論環境,我會做了大量的工作,把《婦女權益保障法》納入到“六六”普法規劃當中,營造出了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加大宣傳,正確引導,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輿論氛圍深入人心。堅持將法制宣傳教育作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基礎性工作來抓,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緊緊抓住“三八”、“六一”、 “12.4”法制宣傳日等有利時機,每年突出一個主題,深入農村、社區、家庭,廣泛宣傳《工會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婚姻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通過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資料、懸掛條幅、知識競賽,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擴大了宣傳教育覆蓋面。
全區女職工的衛生保健事業有了較快發展,健康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每年的“三八”節,我會針對全區女職工開展“兩癌”檢查,女職工免費體檢等活動。同時向廣大婦女職工普及了婦女保健知識,增強了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
我會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婦女勞動權益保障工作有待加強。私企女職工勞動強度大、勞動時間長、工資待遇偏低、生育保險不繳納等現象仍然存在。二是保障婦女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有待提高。在家庭生活中,由于受男尊女卑等封建殘余思想的影響,家庭暴力現象時有發生,而女性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三是下崗女職工再就業形勢仍然嚴峻。就業難是當前難以避免的社會問題。由于女職工下崗人數持續增加,低技術職位勞動力供大于求,加上社會保障體系不很完善,致使下崗女職工再就業十分困難。
下一步,我會將嚴格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創新思路,積極進取,扎實工作,切實維護好廣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構建和諧__,推動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1.強化宣傳,營造保護婦女兒童權益良好社會環境。大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通過宣傳教育,努力營造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濃厚氛圍,進一步增強全社會關愛婦女兒童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廣大婦女兒童的維權能力。
(一)、顧客丟失物品與網吧責任
顧客物品丟失是網吧日常管理中普遍遇到的問題,而一旦出現此種情況,網吧和顧客往往各執一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爭端自然難以化解。此種情形出現的頻繁性使得網吧往往疲于應付,也難以防范。那么從法律上而言,顧客丟失物品網吧到底負不負法律責任?負多大責任?以及負不負責任的法律依據到底是什么?筆者認為這些問題主要看我們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某些條文以及民法賠償原則如何理解。
一般的觀點是,消費者到網吧上網,網吧和消費者之間就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同時該消費合同以消費者充值成功為其成立的標志。既然消費合同成立,那么就要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所以,網吧要對顧客丟失物品負責,但根據民事訴訟法,舉證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那么顧客就應該承擔證明物品在網吧丟失的舉證責任。
上述觀點是否有問題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七條規定不能孤立地理解,要結合該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內容來理解。這個規定其實是特指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發生的與經營者或者商品制造者有關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才可以要求賠償。像電視機爆炸、化妝品失效導致毀容等等。如果是因為其他的原因比如消費者違規操作導致損害發生,再讓商家負責于理于法也說不過去。所以不能籠統地說顧客丟失物品就一定由網吧負責。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要考慮民法上賠償的原則:一是過錯,二是因果關系。因此,首先就要考慮網吧到底有沒有過錯,若有過錯,該過錯和顧客丟失物品這個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網吧對顧客有提示安全的義務,只要盡到此種義務,網吧對顧客丟失物品這一行為上就沒有過錯。如果沒有盡到此種義務,網吧還是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但一般不會是全責。其次要考慮因果關系。網吧的合同義務是提供上網服務,這和物品丟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網吧沒有盡到提示安全的義務和物品丟失之間也不是完全的因果關系。因此筆者認為關鍵之處就是網吧是否履行提示安全的義務,如果履行該義務,那網吧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履行該義務,網吧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應該是全責。至于一概而論,認為網吧對顧客物品丟失承擔法律責任的觀點,在實踐操作中仍然有問題。因為即便認為網吧承擔法律責任,顧客仍然要承擔證明其物品在網吧丟失的舉證責任,而事實上顧客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因為物品已經丟失,物證一般也隨之消失。證人證言一般由與顧客一同上網的朋友提供,其證據效力有限。
而且具體到個案中我們還要區分顧客的物品是在什么地點丟失的。手機、錢包之類的物品一般是在網吧內上網時丟失的,而自行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一般是在網吧門外丟失的。第一個問題見上述所論,第二個問題也往往使網吧倍受困惑,因為這種情況也時常發生。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比較少,因為自行車的價值一般比較小,為此訴訟得不償失。但網吧日常管理中還是會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在此簡單分析一下。如果網吧之外沒有圍墻或者院子,那就不屬于網吧可控制的范圍,網吧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若是網吧之外還有圍墻或者院子,網吧是應該履行一定的安全義務。這個和網吧內顧客丟失物品不一樣,因為相比較而言,自行車是在網吧的控制范圍內,而顧客隨身攜帶的物品主要是在顧客的控制范圍內。
實踐中還發生過這樣一個案子,就是某人在上網時把物品交給網吧服務人員保管,因為網吧人多管理又比較亂導致物品丟失,這種情況下網吧負不負責任雙方產生了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網吧服務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其后果由網吧負責:一種觀點認為保管物品不在網吧經營范圍內,保管行為是網管個人行為,網吧不負責任。筆者認為網吧服務人員代顧客保管物品的行為還是屬于職務行為,網吧是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服務人員確實是出于個人行為為顧客的物品進行保管,而非工作職務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由工作人員自行賠償。但若沒有證據只能推定是一種職務行為,由網吧負責,但網吧在做出賠償之后可以根據過錯程度向相關服務人員追償。
(二)、打架事件中網吧的責任范圍
2005年沈陽發生了一個案件,一個高一男孩在網吧上網時與他人發生爭執,結果被群毆致死,其母認為網吧不及時報警、容留未成年人上網,對其兒子的慘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于是將網吧及其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索賠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這是遼寧省首起狀告網吧的案件。網吧方面由律師出庭為其辯護。律師稱,慘劇并不是在網吧內發生的,網吧在毆打發生時也報了警,而且原告的死是加害人行兇造成的,網吧不該承擔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訴訟理由,法院認為,基于王某等人實施的是暴力性犯罪行為,已超出了被告所能控制或制止的范圍,且被告已采取了勸阻和報警等措施,故原告的該項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反映的這類事件是網吧日常管理中經常遇到的,只是打架的后果輕重有別。但一旦后果比較嚴重,網吧往往受到牽連,網吧經營者經常被這個問題困惑。到底網吧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網吧責任范圍的界限在哪?
對于這類問題,認定網吧承擔法律責任與否需要從兩個角度考慮:
一、網吧是否履行自己的義務。網吧作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單位有維持其秩序的義務,具體到打架事件上,網吧有制止的義務,若制止不成應該及時報警,由相關部門來處理,并有提供肇事者或者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的義務。而且,對于打架事件出現受傷的,應該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一般只要盡到這些義務網吧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打架事件發生的地點以及與網吧是否有聯系。有法律人士認為應該區分打架事件發生在網吧內還是網吧外。發生在網吧內的話,網吧有制止的義務;發生在網吧外的話,網吧則沒有義務,因為不在其控制范圍內。這種看法并不全面,筆者認為除了考慮打架事件發生的地方之外,還應該綜合考慮打架事件與網吧是否有一定的聯系。如果打架事件最初發生在網吧內,且這個事件處于持續過程中,只是中間由網吧內轉移到網吧門外,那么網吧同樣還有制止、報警甚至救助傷殘者的義務。
對于網吧而言,如何防范此類風險?筆者認為,在制止打架事件的同時最好報警。因為一旦出現糾紛,網吧經營業者需要證明自己盡到制止的義務才能免責。而在程序上,網吧經營者一般只能通過證人作證的方式來證明,很多情況下難以找到證人,而報警則會留下記錄。所以從日后訴訟的角度而言,最好在制止的同時進行報警,這樣會避免日后出現糾紛時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法律責任。
(三)、接納未成年人引發的糾紛中的責任辨析
1、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還以沈陽網吧第一案為例,原告認為按規定,網吧是 不允許容留未成年人上網的。“我兒子還沒成年,網吧讓他上網就不對。既然網吧讓兒子上網了,雙方實際上已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網吧有責任保證兒子的人身安全。”
被告認為:“網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網確實違法了規定,但網吧已經為此受到了處罰,交了1,5萬元的高額罰款。網吧沒有義務再向原告進行賠償。”
其實此處涉及的就是網吧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分問題。網吧承擔行政責任的前提是違反了行政法上的義務,而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網吧不能容留未成年人進入,這也是近年來網吧整頓的重點內容。而本案中被告網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網,這是明顯違法的行為,應該由當地文化行政部門進行處罰。
而原告以合同法為依據要求被告賠償則是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私法上的責任,
私法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具體而言,原告依據的是違約責任。那么這個責任是否成立就看網吧是否履行合同上的義務,網吧和顧客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保障顧客的人身安全是網吧的附屬義務。若未履行這個義務就應該承擔民事上的責任。但這個責任不同于行政責任,因此不能以網吧接納未成年人為由讓網吧承擔民事責任。
2、網吧責任與監護人的責任
2001年湖南曾經發生一起一歲幼兒狀告網吧老板的案子。案情如下:甲某因有事外出,將剛滿一歲的兒子丙某交與1 3歲的外甥乙某照看。乙某隨后將甲某的兒子帶到網吧內玩耍。乙某只顧與他人玩游戲,無人照看的丙某弄翻了桌上的熱水瓶,造成身體多部位嚴重燙傷。網吧一工作人員趕到現場,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后因丙某傷殘嚴重,甲某找到網吧老板進行交涉。交涉未果,甲某以其兒子丙某的名義將網吧老板告上法庭。原告認為,由于被告網吧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致熱水瓶倒后爆炸,將丙某嚴重燙傷。事后被告也未采取救護措施,也未將丙某送醫院救治。故要求網吧承擔賠償責任,索賠數額6萬。
被告辯稱,丙被開水燙傷系其自己扳倒熱水瓶所致,其法定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丙委托未成年人看管,是導致原告被燙傷的真正原因。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監護人應承擔85%賠償份額,被告應承擔15%的賠償份額。原告不服,進行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雙方的主次責任正確,但酌情由被告賠償的比例過低,應由被告賠償30%的經濟損失。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出,在網吧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問題時,除了考慮網吧的義務和責任,監護人的責任也需要考慮,這個案子無論一審還是二審,法院都認定監護人負主要責任。這在法律上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的只是承擔責任的比重。依此司法實踐,未成年人在網吧出現打架事件時監護人也是有監護不周的責任。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時,文化部門只處罰網吧的做法是否合理也是值得探討的。
一、知法懂法,提高自身素質
新課程改革以后,在思想品德教材中,涉及了很多法律知識,如教材中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有關保護隱私、保護受教育權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內容等。因此,要想搞好自己的教育教學,幫助學生了解和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思想品德教師就必須不斷地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充實自己的頭腦,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這些與教學有關的法律知識。只有用這些法律知識來武裝自己的頭腦,規范自己的言行,才能教育學生學法守法,行之有效地幫助學生提高了法律意識,從而也使我們自身的法律素質提高了。
二、以身作則,言傳身教
“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的工作不只是講授知識,只有用人格才能影響人格,只有用情感才能喚醒情感,教師的作用在于做出榜樣。如果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常有私自拆開學生信件、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等現象發生等,那又怎么去教育學生遵紀守法呢?這要求我們教師要加強師德修養,嚴于律己,依法施教,做守法的模范,以自己的正確言行引導學生,以自己的修為感染學生,努力讓自己成為學生心中的偶像,只有這樣,對青少年學生的成長教育才能潛移默化,水到渠成。
三、創設情境,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
作為一名思想品德教師,主要任務是將法制教育融入課堂教學活動中去,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如果單純地講解法律條文,用空洞的理論去說教,不能真正落實法制教育。因此,我們在課堂教學中要注重創設情景,讓學生通過思考、交流、體驗的過程來理解法律知識,提升法律意識,自覺規范自己的言行。
在講消費者權益一課時,我把學生分成四個小組,讓學生做了一次問卷調查,自己設計調查題目。每個小組調查得非常順利。回來之后,談了自己的感受。通過這次調查,學生深切地認識到了下面幾點:(1)在生活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后,有的忍氣吞聲、有的以牙還牙、還有的依法維權。(2)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現象時有發生。所以我們國家應加大執法力度,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都要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
四、利用班會課,滲透法制教育
我鎮共有困境未成年人27人,其中男性12人,女性15人,年齡最大的16歲,最小的5歲,殘疾人3人。導致困境的原因,一是父母死亡(離異或服刑),二是未成年人本人殘疾。
堅持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優先,強化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積極探索建??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監測預防、發現報告、風險評估、幫扶干預”聯動反應機制,構建覆蓋城鄉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網絡,推動建立“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督為保障、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形成“家庭、社會、政府”三位一體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保護對象由原來的流浪未成年人延伸至面臨生存困難、監護困境、成長障礙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因監護人服刑、重病重殘等原因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
2.缺乏有效關愛的留守流動未成年人;
3.因家庭貧困難以順利成長的未成年人;
4.身體遭遇重病重殘等特殊困難的未成年人。
保護范圍:摸清轄區以上四類未成年人基本情況,建立信息庫。
(一)打牢監測預防基礎。承擔信息收集等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事宜,對本區域內困境未成年人進行全面排查。根據原因確定困境未成年人類型,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村(社區)、學校的基本情況,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礎數據檔案。
(二)建立發現報告機制。建立多渠道發現機制,積極發動志愿者隊伍、村(社區)群眾等,對發現困境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主動向派出所和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等報告信息。
(三)開展分類幫扶干預。根據困境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及風險等級,實施分類幫扶。
1.對因監護人服刑、重病重殘等原因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由鎮民政辦牽頭落實孤兒保障政策。
2.對缺乏有效關愛的留守流動未成年人,由鎮婦聯、團委牽頭落實“留守兒童(學生)之家”總體規劃開展幫扶。
3.對身體遭遇重病重殘等特殊困難的未成年人,由鎮衛生院牽頭落實新農保幫扶政策,鎮民政辦負責落實城鄉醫療救助。
4.對失(輟)學兒童,由鎮中心小學牽頭,鎮民政辦、團委和婦聯協助,共同落實助學政策,幫扶實現義務教育。
5.對困境兒童,各相關單位結合“雙聯”行動,與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開展“一對一”的幫扶活動,并把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納入城鄉低保或及時落實臨時救助幫扶政策。
6.對問題兒童,屬于有心理疾病的問題兒童,由鎮民政辦開展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正。屬于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問題兒童,由派出所及司法所牽頭開展法制宣講進行幫扶教育。
7.對殘疾兒童,由鎮殘聯牽頭落實殘疾人保障政策,并開展幫扶。
鎮民政辦:負責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的開展,制定工作方案,填?????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信息匯總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納入低保等保障范圍。
中心小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督促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加大對困境未成年人落實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的力度,建立在校困境學生檔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幫扶。
派出所:協助做好安全防范、戶籍查詢、信息采集以及流浪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嚴厲打擊拐賣、拐騙未成年人和脅迫、誘騙、利用和組織未成年人乞討、違法犯罪活動。防止家庭暴力、打擊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行為。發現困境未成年人及時告知、引導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
鎮司法所: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做好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排查、建檔、幫扶工作,關愛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狀況。開展困境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鎮衛生院:醫療機構接到群眾撥打困境未成年人的急救電話后,及時安排醫護人員出診救治,同時
通知民政辦做好費用結算移交工作。鎮團委:負責將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納入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內容,動員組織青少年、社會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積極參與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開展教育矯治和結對幫扶活動。
鎮婦聯:將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積極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
鎮殘聯:為困境殘疾未成年人開展康復、教育和就業培訓援助,掌握殘疾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并納入扶殘助學項目。
(一)準備階段(2015年4月—2015年5月底)統計完善困境兒童基本情況表。
(二)啟動階段(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底)按照《__縣2015年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計劃》沐未保辦發〔2015〕2號文件相關要求,制定我鎮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分類幫扶方案。
(三)推進階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底)準備物資及資金,實施分類幫扶。
(一)加強組織領導。我鎮成立由鎮長任組長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組 長:__
[關鍵詞]國際私法 弱者 保護
[中圖分類號]D99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9-0021-02
一、國際私法對弱者利益保護的法理基礎
正義,是現代大多數法學家所公認的法律所追求的核心價值,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宗旨和目的要素。根據羅爾斯在《正義論》當中的觀點,正義有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之分,前者是關于通過制定什么樣的規則來實現社會資源的公正分配的問題,是法律創制的正義;后者則是關于怎樣去實施這些規則,以及當這些規則被違反時,應當怎樣處置的問題,是法律執行和適用的正義。
傳統的國際私法關注的是形式正義的實現,即沖突法正義,要求相同的案件要得到平等的對待,強調的是一種外在法則的普遍適用。然而,這種正義是以抽象的平等人格假設為前提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認識到的:法律正義就是凡為法律視為相同的人,都應當以法律所確定的方式去對待,由于忽略了現實社會中主體經濟地位和各種力量的差異,沖突法正義難以實現個案的公正。20世紀所展開的沖突法革命使人們逐漸認識到機械地法律適用,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追求的,現代國際私法認為不僅僅應當滿足形式上的公平正義,適用“最適當國家”的法,而且應當保證所適用的“最適當國家”的法同時也是“最適當的法”。現實社會的主體往往由于權力配置、組織關系以及所處地區等方面的原因有所差異。在國際私法中,由于權力配置、組織關系以及其他力量的不同產生了強者和弱者,弱者產生的方式具體包括:1.單純由于生理、家庭背景或其他個人因素而導致處于不利狀態,比如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婦女、兒童、未成年人、被撫養人、被監護人等;2.因為當事人的市場力量不平衡而導致經濟地位處于不利狀態,比如雇傭關系中的雇員;3.因為在知識、技術和信息等方面的不對等而處于弱勢一方,消費合同領域當中的消費者、保險合同當中的投保人以及侵權關系當中的受害者。[1]國際私法要求適宜于這些現實,加強對經濟秩序的維護和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最大程度地實現個案公正,超越較低層次的形式公平,實現實質的公平和正義。實現個案公正,是包括國際私法在內的所有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標,在國際私法中強調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正是符合了實質正義的要求,而且,基于“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慮”,同情弱者也是人類的天性之一。
二、我國國際私法保護弱者利益的立法現狀
(一)保護弱者利益在實體法中的體現
我國的國際私法研究起步較晚,但是,在立法上非常注重對弱者利益的維護。首先,我國憲法的一些基本原則規范體現了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48條和第49條明確規定了對婚姻家庭關系中婦女、兒童利益的保護。其次,我國還有一些以保護特定主體利益為標題的法律,比如《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歸僑僑眷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1條就明確指出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我國《婚姻法》還著重對非婚生子女的利益進行了保護,這類主體不僅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作為子女處于弱勢一方,而且比婚生子女地位更低,可謂弱者中的弱者,而該法的第25條對其作了很好的保護:“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另外,我國的其他的法律規范中還散見有體現對弱者利益直接或間接保護的條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6條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7條規定:“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第38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第39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可見,我國實體法在弱者利益保護發面已經取得了比較大的進步。
(二)保護弱者利益在沖突法中的體現
目前,我國的國際私法立法主要采用的是分散的立法方式,沖突規范分別散見于《民法通則》《海商法》《票據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中。與弱者利益保護有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主要有:《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0條規定:“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第126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另外,《收養法》第21條和《外國人在華收養登記辦法》第3條可以推出: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重疊適用中國法和其所在國的法律。這些分散的規定對于弱者利益的維護是比較單薄和蒼白的。
但是,2011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改變了我國國際私法對弱者保護的粗陋。
在該法的總則中規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第2條)和直接適用的法(第4條),最密切聯系原則和直接適用的法的規定都是對弱者利益進行保護的重要方式。
在該法的第三章婚姻家庭中,加入了許多“有利于”條款,更好地體現了對涉外婚姻家庭關系領域中弱者權益的維護,比如第25條規定:“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第29條規定:“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第30條規定:“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在該法的第六章債權中,在涉外合同領域和涉外侵權領域等比較好地體現了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比如第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第45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三、完善我國國際私法對弱者利益保護的建議
雖然《法律適用法》的頒布加強了國際私法對弱者利益的保護,使得實體法和沖突法在對弱者利益保護方面的力度趨于平衡,但是,我國國際私法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方面還是存有很多的不足,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一)確立弱者保護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的規則,是法律規則的基礎和本源,它具有覆蓋面廣,穩定性強和具有宏觀的指導性的特點。”[2]在立法上,《法律適用法》并沒有在總則中把對弱者的保護作為原則確立下來,而是在涉外婚姻家庭、涉外合同和涉外侵權等領域分散地進行規定;在理論上,有些學者提出了保護弱者利益原則應當成為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的理論,并為很多的學者所支持,比如,“李雙元教授就認為將保護弱者利益上升到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的地位,有利于從整體上指導國際私法各個領域的立法,有利于彌補保護弱者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司法人員在應用沖突規范時進行靈活執法,有利于以違反基本原則為由,排除沖突規范指定的但不利于保護弱者的法律適用。”[3]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不斷深入和擴大,弱者權益的保護已經成為國際私法立法所追求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理念,因此,需要從源頭上將保護弱者利益原則確立為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擴大弱者的保護范圍。
(二)將有利于弱者的法確定為系屬公式
在國際私法中,固定化、公式化的系屬,稱為系屬公式,主要的系屬公式有屬人法公式、行為地法公式、物之所在地法公式等等。應當充分發揮國際私法的特有的間接調整方法的作用,從沖突規范本身入手,改變傳統的管轄權選擇為結果選擇,將有利于弱者利益的法確定為系屬公式。適用有利于弱者的法,即有利原則的提出,是國際私法對弱者保護的人文關懷的重要體現,成為了保護弱者利益的重要的有效的工具,同時它也反映出國際私法從近代到現代的司法軌跡。
(三)在國際私法的具體制度中應當貫徹弱者利益保護原則
識別、反致、法律規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國法的查明等都是國際私法中的具體制度,這些制度的設計對國際私法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因此,在我國未來的國際私法立法中也應當充分注意在這些制度的具體設計中貫徹弱者利益保護原則。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為例,法院在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時,主要是基于兩點考慮:一是本國法律規范的強制性;二是外國法律規則的有害性,并沒有同保護弱者利益聯系起來,但是如果在制度設計上,把在特定情況下國際民商事關系中弱者一方的利益作為本國公共秩序的一部分確定下來,就可以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以公共秩序保留為由,排除適用外國法,轉而適用本國有利于弱者利益保護的實體法,從而維護社會公正。
【參考文獻】
[1]曲波.國際私法本體下弱者利益的保護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10.
劉兵大學畢業后留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巨大的競爭壓力,讓他做夢都想考回家鄉去。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每一次的結果都令他失望。年齡越來越大,男大當婚,年邁的父母催得急,劉兵不得不開始考慮自己的婚姻大事。
徐瑩出現在劉兵眼前時,他覺得這就是自己想要的姑娘。有了女友,劉兵的生活變得豐富多彩,考試的愿望慢慢淡了下來,他開始準備存錢,打算在這個繁華的城市里安個家。
不久,老家新一輪的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又開始了,在父母的要求下,劉兵報名參加了。或許是以前巨大的壓力影響了他的發揮,或許是愛情的滋潤激發了他的潛能,這一次,他竟然一路過關斬將――通過了。
劉兵被家鄉的事業單位錄取,分手的陰云就籠罩在了二人世界的上空。果然,上班兩個月后,劉兵打電話給徐瑩,以兩地分居為由提出了分手。
徐瑩思考良久,同意分手,但告訴劉兵,自己已經有了他的孩子。“那我給你1萬元錢,你把孩子打掉,從此我們兩不相干。”劉兵提議。一番痛苦的抉擇后,徐瑩答應了。
一段感情結束了,劉兵留下1萬元錢,無牽無掛地走了。然而,徐瑩卻有些不舍,最終沒有做人流。懷胎十月后,孩子珊珊降臨人間。
未婚媽媽撫養孩子的艱辛可想而知,徐瑩咬緊牙關苦苦支撐著。可是,珊珊的身體不好,經常生病,到醫院里折騰了幾次,就把她的一點點積蓄消耗殆盡。無奈之下,徐瑩想到了孩子的父親。
聽說徐瑩把孩子生下來了,劉兵感到很意外。得知徐瑩要他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劉兵拒絕了。“我們是有協議的,你違背協議生下了孩子,就不要來找我,我們之間已經兩不相干。”劉兵不吝嗇錢,可每月支付撫養費,從此就會與孩子“剪不斷,理還亂”。一個未婚爸爸,還怎么談女朋友?
為了孩子,徐瑩把劉兵告上了法庭,劉兵應當為珊珊的撫養費埋單嗎?
法院認為,劉兵和徐瑩未婚同居分手時,約定“做掉孩子,兩不相干”的口頭協議,違反了《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是無效的。孩子已經出生了,作為孩子生父的劉兵有承擔養育責任的義務。據此,法院支持了徐瑩的訴訟請求,判決劉兵每月承擔撫養費450元。
說法:
關鍵詞:思想品德課;滲透;法制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1
梁啟超先生曾經說過:"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強,則國強。"這句話告訴我們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正處在青春發育期的青少年來說,他們正處于長身體、長知識的黃金時期,對什么事情都具有很強的求知欲,于是,他們的叛逆心理也就相當嚴重,他們說話辦事往往都是不記后果的,當后果發生后,他們又后悔不已。對此,如果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等跟不上的話,他們就會走上違法亂紀的道路,如偷盜、搶劫、等犯罪行為都有可能發生。由此,國家在學科設置中就專門設了一門課,用來規范學生的言行舉止的,這就是"思想品德課"。特別是新課改以來,這門課的教學內容更加貼近學生的生活實際,更能夠對學生起到一個正面的引導作用。
教師的職責是教書育人,作為人民教師,應當把"育人"放在首位。作為思想品德教師更應該明白"育人"的道理,在教學別要注意,切記照本宣科,教條式的教學模式。要在教學中最大限度地發揮學科優勢,利用學科滲透,加強法制教育,幫助學生從小樹立法制意識,知道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結合自身實際,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課堂的時效性。
一、主動學法懂法,提高自身修養
要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作為教師,我們應當自主學習、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雖然在初中的思想品德教科書中穿插著很多的法律知識,如侵犯受教育權、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侵犯隱私權等方面的知識。作為人民教師,要抓好自己的教育教學工作,幫助學生了解更多更實用的法律知識,就必學得自主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如《憲法》、《民法》、《刑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環境保護法》以及相關的地方管理條例等這些與教育教學有關的法律知識。只有用這些法律知識先武裝好自己的頭腦,規范好自己的行為,才有可能教育好學生,使學生從小做起,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好學生。
二、自覺守法,言傳身教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雖然說教師的職責是教書育人,但作為教師,不只是會"教書",更重要的是"育人"。只有人格才能影響人格,只有情感才能喚醒情感。在教育教學中,身教勝于言教,換句話說,就是教師的巨大力量在于做出榜樣。正所謂有什么樣的老師教出什么樣的學生。如果作為教師,在校園內披衣散扣,牛話連篇,不按學校的要求完成教學任務等,那又如何去教育學生遵守校規校紀,文明做人呢?
因此,教師要時時處處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這就要求我們教師要加強自身的師德修養,嚴格要求自己。學法、懂法、守法,依法施教,嚴于律己,做守法的好榜樣,用自己的正確行為去引導學生,用自己的榜樣力量去感化學生,努力使自己成為更多學生心目中的偶像。只有這樣通過身教和言教相結合的教育方法,才能使更多的學生成為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也只有這樣,我們的教育才能不斷地結上豐碩的果實,獲得豐收的喜悅。
三、注重課堂體驗,落實法制教育
對于初中生來說,他們閱歷尚淺,涉世不深,了解的知識太少,面太窄,特別是法律知識的欠缺。由此,在教學中,教師只是一味地講解法律條文,進行空泛的理論說教,那么,法制教育就無法落到實處。在課堂教學中要注意結合身邊的實例,創設情境,讓學生自己去思考,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使學生在思考討論中體驗法律威嚴,從而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自覺地去規范自己的言行舉止。如我們在引導學生學習"我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這一課時,可以這樣創設情境:舉一個學生身邊輟學的學生的例子,讓大家來分析這個學生輟學的原因,然后再讓學生想想,他的什么權利受到了侵犯?假如是你,你應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這項權利?這樣的情境創設既可以為學生營造一個歡快愉悅的學習氣氛,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從而使課堂更加活躍,更見實效。
四、以小事為契機,滲透法制教育
思想品德教師不只是單純的科任教師,還是學校的重要德育工作者。也就是說我們不光要上好思想品德課,還要幫助學校搞好德育工作,共同管理好學生。要想讓中學生不犯錯誤或者是少犯錯誤,我們就得以預防為主,做到防微杜漸。正所謂"凡是預則立,不預則廢。"思想品德教師要善于抓住一些小事,以此為契機,適時地利用校刊,班刊等形式普及宣傳《憲法》、《民法》、《刑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的法律知識。利用課余時間讓學生收集整理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案例資料,使他們在收集的過程中分析、歸類、總結、得出結論,從而提升他們的法律素養。
針對學生之間,師生之間的一些小矛盾、小摩擦等芝麻小事,因時、因地制宜地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如學生上課遲到、早退、打瞌睡、搞小動作等這些小事,教師要及時地幫助學生分析這些事情的危害性,并結合學生實際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從而使學生認識到"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危害性,明白"從小偷針,長大偷金"的人生哲理。
五、開展課外活動,拓展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