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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月X日入律所實習至今已有兩月有余,感受頗多,著述為文,當作總結。
律師要有自己的思想,沒有思想的律師,永遠也不會成為一流的律師。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業運作的歸則,理解法官裁判風格,體會客戶真正需求。同時,思想上還要注意遵守執業操守,保護好律所和律師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這些復雜的關系,需要律師將具體的工作逐步提煉為工作的指導思想,并貫徹到工作中去。這樣,有了思想作為指導,律師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穩健的執業風格。
律師僅有思想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特別注重實務操作。
律師實務操作應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結合自身實習經歷,淺談兩個方面。
一、 案源
有人認為實習律師當務之急是學會案件實務基本操作,有沒有案源關系不大。實習時要盡快學會實務操作無可厚非,但對待案源的態度,本人不敢茍同。實習是為一年后執業作準備的,如果不從實習階段就開拓案源,那么等到執業以后再去開拓,就會像有的律師一樣,執業都一兩年了,還沒什么案子,沒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實自己細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師執業的第一步,沒有案子,還怎么做案子?所以說實習階段就開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開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 宣傳自己,讓客戶了解自己。把自己的個人情況放到律所網站上,制作個人網頁,參加網上法制評論等。
(二) 培養社會關系
1. 培養與公檢法司各機關的關系
(1)通過隨律師一起辦案認識各機關人員,了解他們,向他們虛心請教一些辦案問題,與他們進行良好的溝通,給他們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過自己單獨去辦律師交辦的案子,認識各機關人員。去辦案見面時要有禮有節,給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這樣第二次去就會記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認識了,以后要辦類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過親戚朋友認識公檢法司各機關人員,并保持良好關系。
2.培養與各企業的關系
(1)通過親朋好友認識企業管理人員,與他們溝通,保持聯絡,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礎。
(2)通過老鄉關系認識了解一批企業,為今后執業,進一步開拓案源和市場。
3.培養社會其他各行各業人員的社會關系,包括同事關系。
二、執業技巧
執業技巧應是多種多樣的,但兩個多月的實習讓我感受最深的,莫過于律師的收費標準、收費技巧和如何準備立案。
(一) 收費標準和收費技巧
每個律所都有自己的規定,但國家物價部門和律師協會又有些不同規定,這其中有些重合和交叉,這些怎么處理。這是一般情況。還有特殊情況的,比如疑難復雜案件怎么收費?到底可收多少費用要心里明白。實習一個月還沒搞明白,而且自己對此還沒予以足夠重視。用主任的話說“吃飯家伙還沒掌握好”。自從主任前幾天的一次談話,才使我醍醐灌頂。的確,自己連入行之門都搞不清楚,談何入行?一般案件按照收費標準計算,根據省律師協會文件確定的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在收費標準的1-5倍內收費。對一些個人當事人確實經濟有困難,也可在當事人提交申請減交后,經主任批準略收低些。
(二) 如何準備立案
1. 了解案情,傾聽當事人陳述,與當事人良好溝通,深刻理會當事人真正意圖,合理分析案情,告知當事人成功的可能性和注意事項,讓當事人心中有底又有信心,但不要打保票,把話說死了。
2. 寫律師法律文書
(1) 寫起訴狀
a、民事起訴狀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寫好起訴狀。這寫起訴狀需要先有個初稿,再細化修改,“文章是改出來的”,起訴狀也不例外,但一般改兩次就差不多了。文字上要言簡意賅,格式上符合文書要求。一般起訴狀文書不要超過兩張紙,因為不是每個法官都有這么耐心和細心的,所以力求意盡的前提下求簡。
b、刑事自訴狀
多看律所律師往年訴訟的典型文書,然后結合案情自己寫。
c、行政起訴狀
律所行政案較少,自己可看些法律文書方面的書。
(2) 辯護詞
要學寫辯護詞,就要看律師典型的刑事辯護詞,作為參考多學習,多請教,不懂就問。
(3) 詞
要多看詞,再結合律師交辦的案子自己寫,寫完后經律師看后有哪些不足,自己再改,體會一下自己為什么這些沒有注意。
3. 案件表。
依表順序裝訂,要記住。通過辦案多次裝訂來掌握,按當事人人數制作副本。
4. 去法院立案。
注意自己先算一算訴訟費 ,好自己先準備費用。
農村法律服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指專門針對農村地區的相關法律事務當事人,為滿足其法律事務需求或維護其合法權益而進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動。農村法律服務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首先,服務主體的涉農性;其次,服務對象的涉農性;再次,服務內容的涉農性;最后,服務目的的涉農性。
按服務內容的不同進行劃分,我國農村攝取法律服務的服務內容包括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援助服務和公證服務等。人民調解是一種特殊的農村法律服務,它是由人民群眾自發組織的一種靠自身力量化解矛盾的法律性組織,也是當前我國農村地區最為普遍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人民調解的主要構成部分包括真調解中心、管區調節站以及村調解委員會,不同的級別,管轄的范圍和內容各不相同。援助服務和公證服務在農村地區的發展較為落后,由于農村缺乏律師執業機構,因此基層法律服務不能完全代替律師服務,援助服務和公證服務的缺失一直是農村地區的一種普遍狀態。
二、律師擔任農村社區法律顧問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地區缺乏通過律師解決糾紛的意識
農村基層可以說是一個熟人社會,這導致大多數農村群眾在糾紛發生需要法律幫助時,不會首先考慮到找律師解決,而是更傾向于通過熟人關系介紹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是扎根于農村的專門服務于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者,既與糾紛當事人在生活在同一個地區,又是通過熟人介紹的自己的親朋好友,當事人對其的個人品質、工作能力和個人信用都會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把握,這樣的人情紐帶關系給當事人尤其是一些文化素質較低的當事人一種安全感。基于這些原因,大多數農村居民更傾向于找身邊的法律工作者解決糾紛而不是尋求律師的幫助。
2、農村地區律師執業環境差
律師不愿意下基層進入農村社區工作除經濟原因外,農村地區律師執業環境差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他們認為農村關系復雜、調查取證困難,自己的工作往往得不到理解與支持,因此,律師在心理上并不愿意到農村工作,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第一,即前文所說的農村社區熟人社會的性質使得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網十分復雜,律師調查取證時往往首先與這種數人關系難以從當事人身邊的熟人中取得有價值的信息;第二,近幾年農民工的大量流出導致農村地區人口流動性差,調查取證十分困難;第三,當需要對村委及鄉鎮政府調查取證時,很多村民由于不敢與政府抗衡,怕說錯話,往往敢怒不敢言。這些現象都嚴重阻礙了律師在農村地區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
3、不正當競爭影響法律服務市場的合理有序
目前,我國法律服務市場混亂,各種法律服務機構層出不窮,服務質量參差不齊,既有專業機構提供正常法律服務的市場競爭,又有未經司法機關許可直接掛牌成立的非正當法律服務中心,這就造成了法律服務市場缺乏秩序,各種法律服務部門形成了一種群雄割據的局面,造成了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比如,一些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標準不規范,使用不正當手段找關系、違規收費等,與律師事務所等合法機構形成不正當競爭。
三、拓展農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內容的對策
1、發展農村地區律師和律師機構
農村地區由于思想觀念落后和法律發展不成熟,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要通過不斷進行思想更正,不斷完善和發展農村地區律師及律師機構進行解決。首先要根據各農村地區不同的法律發展狀況及律師機構種類,實行不同的促進鄉鎮律師發展的政策。一方面,在經濟發展成熟,法律服務系統較為完善的農村地區,政府可以不進行宏觀調控,讓其自由發展;另一方面,在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國家要適當進行宏觀干預,通過國家的調控和組織引導農村地區律師在初期階段的良好發展。
2、加快農村立法建設,為律師服務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
要推動農村地區律師服務系統的健康有序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援助和支撐,各農村地區要根據本地區律師制度發展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家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制定出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適應本區實際情況的規范農村律師發展的規章制度,從而保證農村地區律師發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這樣有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保證律師在處理農村基層糾紛時,合法有效的化解矛盾,避免群眾沖突,因此,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要深入農村進行調查考證,確保所指定的法律能客觀地針對農村律師制度發展的實際情況。
3、規范農村地區律師機構的管理機制
要規范農村地區律師機構的管理機制就要從以下幾點做起:首先,實行行業自治,合理劃分律師機構的級別,由上級機構管理下級機構,由下級機構監督上級機構,從而實現避免復雜管理機制造成的混亂,也能更好的保證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性;其次,各律師機構都要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再次,國家應給予農村律師和城鎮律師同等的福利待遇,鼓勵律師之間進行業務交流,這樣才能促進鄉鎮律師服務機構更好更快發展。
一如我在實習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寫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適用,那么它將形同虛設”。而在我們特定的中國語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術性的障礙總是對律師的業務水準提出了空前的挑戰。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實施”,在當今的公民社會中,我國的私法卻又暗含著對公民社會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這也就在司法的實踐中造成了律師和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結果既是對案件的不同認知,由認知的不一所對當事人權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礙,這種障礙有時在我們制定法律時就已顯現,而顯現的障礙并不能導致相關利益主體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實踐去檢驗障礙就成為必然。
例如,在我們所的一起“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中,老太太和自己的養女簽訂了此協議,由養女負責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種事情,而在其死后由養女繼承自己的遺產,而老太太的親身女卻以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本身具有贍養權的人簽訂為由提起訴訟。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理論學說,遺贈撫養協議關系成立的相關主體應是本身沒有撫養權和贍養權的雙方,要是雙方本身具有撫養贍養關系就不必簽訂此協議。因為子女本身就對父母富有贍養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且這種義務的履行并沒有相對應的“對價”予以對等。而在此案中,雙方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既是屬于私法的范疇,且在法律上并沒有禁止此種協議,到底是認可這種協議還是按照理論學說不予認可即成為本案的焦點。我們傾向于認可此種協議,考慮的原因是:老太太與本身享有贍養自己的養女簽訂此協議,一是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種協議對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無弊,三是此協議的內容與形式都沒違反法律的規定。假設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沒有一個人愿意贍養,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細致周到的關懷,以此種協議去約束子女無疑是眾多選擇中最佳的。子女在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時老太太可單方面接觸協議,此種對于子女的約定約束是比法律的強制規定要好的多。當然我并不很是贊同將此種協議在社會推廣,因為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沒有所謂的“財產”,或是自己的財產與子女的并沒有明確的分割,二是讓老人以財產的繼承要求子女贍養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來。我們在向法官舉證說明時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闡述,并詳細說明了此種協議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則應是此案的最好見證。最后法官的判決是我們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們所應看到的。私法的原則體現并不是僅僅停留在書面上更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展現于現實社會。對于本案,本身并沒有太多涉及律師和法官認知上問題,我想在此闡述的是,對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釋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貫徹著什么樣的原則性。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踐行了,理論學說的意見是不予認可,而不予認可的學說又與私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兩種利益主體的“解釋”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釋,而我們到底以何種的理解和解釋原則才可避免法律適用的尷尬。作為律師,我想,首先的基本價值尺度應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理解和解釋,而不是僅僅站在自己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與當事人的意愿相違背時還應堅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世人說,律師僅僅是為當事人說話的,在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時律師可以通過自身對法律的狹義理解違背法律卻還是站在法律的原則下行事。而在我所經歷的種種律師辦案實踐中,試圖以我在學校中學到的理論和設想論證這種假設時卻顯得那般力不從心。中國的法治進程并沒——也更不是很如——我們想象或是他們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師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權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國家的律師與人口數相比,我們的律師數量還遠遠低于法治國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傾向于僅僅是以數量和西方法治國家相比,比這些更為深切的原由是我們的司法需要和他們不可相提并論。還因我們的司法本土資源和他們的制度基因有著天壤之別。世人那樣去說律師的價值是以他們固有或是以他們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實踐中親身接觸了律師的生存景況后卻是那般的思索萬千。
首先,在中國本土做律師,律師有時真的不是在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前去為當事人利益考慮,而考慮更多的卻是關系和人情,這是中國化法治進程有的現象。一個案件的雙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長,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個局的局長,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時候,這個案件即外化成了權利紛爭的舞臺,因為雙方都會通過關系說話。這時展現彼此理由的事實即被權利所替代,而律師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時也在想,他們到底是在為了什么而為當事人利益作保障。說按法律,這個案件本身就沒按法律辦,說按關系,這個案件里面還是要暗含著法律的陰影的,因為法官在判決時總要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鋪墊。很有意思的是,即使這個案件完全是個十足的法律錯案,在法官的判決中一般人也會認為這是個在法律上看來公正的判決,因為法官會在寫判決時經過特殊化的處理試圖為自己的法律錯案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支撐,而且這種法律法規的支撐在有些法律人看來也是正確的,因為法官是在適用現行的法律辦案。我們無力去說此種法律法規有問題。當然,這樣的案件總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們實習的過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說的是這樣的案件不是說少了我們就慶幸了,我們理應慶幸的是這樣的案件在中國絕跡而不是僅僅說減少了。關于關系案或人情案對司法正義或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自不言自明,而考慮到中國特定的語境,法治的追求目標總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標相去甚遠,連同律師的角色定位也遭詬病,我們就不得不思考,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理應以何種姿態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讓世人尊敬這個職業進而敬畏這個職業即成為一個值得探討和思索的話題。 [1]
其次,中國的律師隊伍普遍要比法官隊伍整體法律技能高。這樣高水準的律師在向低水準的法官闡釋法律時難免會出現彼此的理解差異,又因為法官的“權利文化”作怪,律師往往在這一“博弈”處于不利的地位。因為,進入律師這個行業它的門檻水準高,原先的法官人員聘用制度都是內部考核,而讓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晉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顯現的。而律師的行業準入度還是律師資格考試,而律師資格考試的試題難度和考核水平當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許多。我們也當然不能以偏蓋全的就說法官的水準低律師的水準高,而僅僅是說這個準入的尺度至少說明了他們的前期能力水準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資待遇由國家負擔,對于法官的社會保障要比律師好的多,某一職業的待遇和薪水好且還沒有對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種職業人員業務水準的上升幾率即會很少。律師是自謀生路,他們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們自己的業務水平,而且自己的業務水準總是和自己的生活水準相掛鉤,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業務水準不強他還一樣的可以過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為他處在這個被行政所壟斷的體系中可以享受到壟斷多帶來的利益。當律師和法官對于法律的理解和認知不一時,雖然律師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紛爭,但此種紛爭的結果有時在還沒有開始紛爭時就已注定。又因為律師和法官的之間一個是“權利文化”的替代者,一個僅僅是當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這兩替代者之間的利益紛爭往往在處于平衡時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這個外在因素的影響有時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這個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邊。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親身女)找到關系說服法院(在這個說服的體系中說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說服法官,除非這個法官故意和打招呼的領導鬧矛盾不予照辦),那么法官也可以將這個案件判決成,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本身享有贍養權的子女簽訂,所以此協議無效,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親身女的訴訟。從而在這個“權利文化”的對訣中,沒有權利身影的當事人天然的處于不利地位,既而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者,律師對于案件勝訴決定權的掌握并不是如他們當初向當事人承諾的那般堅定。有的律師總是在接到案件后向當事人承諾,此案一定贏,要是贏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師費。這樣的承諾于當事人看來是大有好處,而最后真正的結果當當事人不愿看到時,律師與當事人關于承諾的糾紛就此生起。我認為,在當事人向律師闡述案件事實時,總是僥幸的假想或是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而認為,案件是他方有錯,自己一點錯也沒有。而且當事人也總是傾向于只說自己對的地方,不說自己錯的地方,這樣建立起的事實當然的在律師看來是對自己的當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師僅僅是以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審理時,由對方所闡釋的另一種事實與自己掌握的自己當事人的事實不一時,由于本身對案件的了解不充分,敗訴的幾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當敗訴的結果已定局時原先的承諾在此即才成為導致律師與當事人糾紛生起的誘因。所以,我認為,在律師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當事人的陳述是正確的,也萬不可給當事人做打贏官司的承諾,由于案件單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時出現了以外情況,那么這樣的承諾就變成糾紛的誘因并進可能導致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官司發生。
最后,也是對我學業上有觸動并進可能指引我未來學業方向上的思考。伴隨著中國加入wto后的經濟全球化競爭。跨國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歐盟對中國大陸提起的反傾銷,美國對中國紡織品設置的特別限制措施。這樣的糾紛我們國家的企業在應訴時大多是聘請當事國的律師,因為在中國的本土沒有這樣既懂西方法律訴訟又懂中國特定環境的律師。本身西方的律師費要遠遠高于我們,中國的企業也想聘請大陸的律師,可需求的尷尬是本身自己國家的法律職業教育并沒有為此種的職業方向培養專門的人才。中國現今的法學教育一方面是學習法律之人過剩,一方面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緊缺,而法學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國學生選擇專業的盲目性共同導致了現今法律教育的落后性和法律學生就業的瓶頸障礙。我想,應該做和必須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職業規劃培養法律人才,而不是僅僅按某一特定模式給學生灌輸法律知識,讓學生記得了什么也許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應是讓他們以這樣的知識找準自己的職業方向并把職業方向的定位與社會的緊缺人才結合起來,我們社會需要的不是學習法學之人,而是學習法學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這樣的法學人才組成的律師隊伍才是未來中國法治進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調解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和特色,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對調解工作非常重視。本人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2年,深深體會到調解對于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性。充分運用調解方式能更好地解決矛盾,平息雙方當事人的紛爭,使雙方當事人都滿意,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我在審理民事案件中,非常注意運用調解方式,調解結案率較高。今年上半年,我成功調解了兩批共89件勞動爭議系列案,較好的平息了勞資雙方尖銳的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現將我個人的調解經驗總結如下,以供參考。
首先,要認真閱卷,明確爭議焦點,對案件的法律適用要心中有數。庭詢時注意觀察雙方當事人的態度,通過詢問和觀察,判斷雙方有無調解的意向和可能性,在此基礎上再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解。例如,我在今年2月份審理的64件梁蓮好等與廣州市森科隆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市珠江甘蔗化工總廠勞動爭議案,公司對一審判決非常不滿,認為一審判決的補償數額明顯高于仲裁裁決的數額,故上訴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我經過閱卷,發現一審判決確有不當之處,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到法院,勞動者對仲裁裁決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沒有提出異議,而一審判決的數額遠高于仲裁裁決的數額,即加重了方的責任。詢問時勞資雙方情緒激動,爭辯非常激烈。在詢問過程中,我注意到上訴人的人在辯論時提到愿意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則急于拿到經濟補償金,且上訴人提到珠江管理區的區長對本案非常重視,曾組織雙方調解。掌握了這些情況,我首先向勞動者的代表講明有關法律規定,強調調解能馬上領到經濟補償金,免除執行問題的好處,勞動者代表表示可回去與其他勞動者商量,初步同意按仲裁裁決的數額協商。庭詢后,我馬上與管理區的區長電話聯系,向其解釋了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指出調解結案對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希望區長利用行政主管的優勢,做通用人單位的工作。該區長對法院細致、耐心的工作態度表示感謝,愿意與用人單位的領導溝通,協助法院的審理。我又與用人單位領導直接電話聯系,告知其法院和區領導都很重視本案的處理,講明調解結案對用人單位的好處,希望單位考慮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的困難,考慮勞動者為單位作出的貢獻,退讓一步協商處理。在此同時,我多次做勞動者代表的工作,希望勞動者考慮企業的難處,在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退讓一步。經過耐心的解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于達成一致意見,在簽訂調解書的同時,勞動者領到了經濟補償金,雙方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再三向經辦人表示謝意。
其次,充分利用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作用,在處理群體訴訟案件中,可適當與上級部門聯系,取得上級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由上級部門庭外主持協商,這樣往往會取得較好的效果。我在今年3月份曾處理了25件第四針織廠的勞動爭議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市外經委曾來函法院,提出該批案件涉及面非常廣,判決結果會影響整個針織系統,希望法院慎重處理。經辦人向外經委領導指出了針織廠在轉制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之處,講明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外經委領導在了解案情后,同意做單位的工作,盡量協商解決。經辦人針對勞動者均為四、五十歲將到退休年齡的女工這一特點,耐心向她們解釋法律,也告知她們法院所作的調解工作,不厭其煩地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轉達雙方的調解方案,勞動者對經辦人的耐心工作很感激,相信法官在維護她們的合法權益,而用人單位在上級部門的指引下,同意協商,雙方各自作出讓步,終于調解結案,化解了勞資雙方的矛盾。
在調解過程中,還有一點非常重要,那就是法官的審判作風。我認為,在進行調解時,法官必須樹立公正、親切的形象,在調解時耐心、細致,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既解釋有關法律法規及判例,又講明人情、道德、倫理觀念。民事案件涉及家庭倫理,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民事案件光靠證據和法條是很難處理的,判決結果往往導致一方不滿,有的案件判決結果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客觀真實,有的當事人在人情、倫理觀念影響下,往往會作出讓步。我在3月份曾審理了一件兄妹間的借貸糾紛,妹妹哥哥,要求哥哥清還17萬元借款,哥哥則堅決否認借款。一審判決妹妹敗訴。兄妹間為金錢糾紛反目成仇,多年沒有來往,一見面就互相大罵,第一次庭詢時雙方矛盾激烈,甚至大打出手,經辦人多次進行制止,并通知保安到場。他們的母親到庭了,被兄妹的行為氣得老淚縱橫。我憑著多年的民事審判經驗,判斷出兄妹間肯定有隱情。第二次庭詢時,我分開做兩兄妹的工作,首先讓雙方平息怒火,不斷灌輸孝敬父母、骨肉之情等倫理道德,同時對雙方不顧親情互相謾罵的行為提出嚴厲批評,讓其感到法官既威嚴也有人情味,使當事人對法官的公正性感到信任。通過細致的工作,兄妹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在簽訂調解協議后,兄妹倆百感交集,姑嫂抱頭痛哭,非常感謝經辦人讓他們一家和好,當時的場面很感人,連律師也很感慨地說:“法官,真不敢相信你能將這樣的案件調解成功,如我不是律師,也會感動得流淚了”。這一案件的調解成功,使我感到作為人民法官的價值和自豪,感到了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總而言之,調解工作是對法官的考驗,不但需要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還要具備耐心、不厭其煩的態度,同時必須通過積累總結,掌握一定的技巧,給當事人以公正、親切的形象,取得當事人的充分信任,才能做好調解工作。
1.考察活動。每學期在校內或校外進行2-3次考察活動,可以到工廠、學校(實驗室)、野外,可以聽廠史、校史、科學發展史,可以采集標本,觀察自然生活(污水處理、大氣環境、風土人情等)。
2.介紹學習方法。請名人(可以是家長)、校友介紹使用或提倡的學習方法,也可以召開學習方法交流會、研討會。凡聽一次或交流一次均需寫自己的學習體會。
3.介紹國內外科技動態。可以請專家或老師向學生介紹國內和世界科技發展的現狀和一些激動人心的新發明、新創造、新工藝、新成就。也可以讓學生談談自己的小制作和小發明的過程。
4.寫學習病歷。學生考試出現了較大錯誤,便由同學自己寫一份學習病歷。包括疾病名稱、發病時間、發病原因、治療方法、治療療程。
5.寫個人法院審判程序。學生學習拖拉或馬虎,就請學生自己寫一審判程序:原告、被告、律師、法官都是自己一人。引導學生學會客觀地看待自己。
6.寫心理診斷書。學生犯的錯誤有較深的思想根源,便讓學生自己寫一份心理分析說明書,寫清楚事先、事中、事后心靈中新我舊我不同的斗爭過程。幫助學生學會自我調控能力。
7.智力訓練。為了強化學生的效率感,開展經常性的背短文比賽、書法比賽、繪畫比賽、音樂比賽、記憶競賽、猜謎競賽、成語接力競賽、論文答辯會、法庭辯論會、數理知識即時測驗比賽等。可以使學生的智力活動達到最佳狀態(這些比賽可以利用班會課作為總結、交流)。
以上5個類別要做24件事,必須得到師生的一致認同,并作出更具體的規定。計算一下,除輪流做和學校其他活動溶合在一起做的事情以外,每天需每位學生用自習或課外支付的時間只有寫觀察日記(15分鐘)統計“三閑”(2分鐘),將新知識連接到知識結構上(各種預復習約35分鐘),練字(10分鐘)4件事,加上各科布置適量的課外作業1.5小時,這樣,總計需要2個半小時左右。如果每天有一節自修課,加上中午再用50分鐘,回家只需1個小時就能完成。雙休日可以完成每周寫的讀后感或散文或小論文,以及每學期必做和不定期做的有關作業。一般只需要半天時間(特殊的除外),顯然學生是能承受得了的。
六、教育教學活動要點提示
(一)文科教學:重在拓展
1.請記住:貴在吸引,重在感染,效在出奇,妙在有新,旨在強化。
2.選用恰當的“鑰匙”,不斷擰緊學生思維的“發條”,啟發學生質疑、析疑、解疑、再質疑、再解疑。
3.鼓勵學生多問問題,并將其作為教育教學的主要目標。
4.和學生一起共同研究、共同探討、共同拓展。
5.少一點教師命題,多一點學生的自由發揮。
6.精心設計激發學生拓展知識、拓展想象的問題,引導學生在知識的廣度和深度上展開拓展的翅膀。
7.盡可能把教材內容活化為貼近學生、貼近生活實際的內容,引導學生用學到的知識與自己急切想弄懂的問題聯系起來,領悟做人做學問的真諦。
8.引導學生從個人需要上升為社會需要,而學生的社會需要心理的提升應是教育教學的重要任務。
(二)理科教學:重在探索
1.站在系統的高度把握知識,講清知識點形成的全過程。
2.著重向哲理升華。
3.使學生成為課堂真正主人。
4.習題不在多,但求精彩。提倡多練習:一題多解,多解歸一,多題歸一的習題,使學生有所總結、發現、創造。
5.指導學生學習優秀的學習方法,經過加工,成為符合自己實際的學習、思維方法。
6.進行問題研究,指導學生練習寫科學小論文。
7.理科課堂教學重點應是探索知識規律、探索知識學習方法、探索知識的深刻性。
8.力求讓每一位學生都有親自動手實驗的機會,必要時讓學生自主設計實驗內容,掌握實驗的全過程。
(三)活動教育教學力求:貼近學生、貼近生活
1.創造一種氣氛,把每個學生都作為一個人來看待,使他們受尊重,并作為活動小組的一員受重視。
2.使每個學生懂得自信并學會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看法。
3.允許學生異想天開,允許學生進行嘗試,只要可能,允許學生作較長期的嘗試。
4.對學生的新奇念頭和想象力給予稱贊和鼓勵。
5.營造學生展示其修改特長的自由環境,以激起學生更充分的探求,竭力避免引起學生害怕的壓力。
6.鼓勵學生相信科學,不迷信權威。
7.讓學生大膽設計、主持教育(班團隊會,新聞會、答辯會等)活動。
8.教師對學生的言行和要求要學會做到耐心傾聽、觀察和保持沉默(不急于表態),堅決杜絕體罰或變相體罰現象。和學生交往要和藹可親,切忌粗暴訓斥。
七、培養學生良好習慣提示要點(四步十九環)
(一)啟動求穩求實
1.讓學生討論為什么要養成良好習慣,而不能“心血來潮”。
2.學生每天要做的事,輪流做的事、每周要做的事,只要求做到,對于字數、速度、內容、表達方式不作任何要求。
3.對于自學要求(預復習等),要視學生個體實際情況而定,可降低知識臺階,只要能做到,就算是在原有基礎上有提高。
4.這一階段要絕對防止“原地不動”或“忽冷忽熱”。
(二)逐漸加快速度
1.開展“今天的自己要勝過昨天的自己”活動。在經過一兩個月左右的慢而不停的自學訓練后,學生的自主學習猶如每天無需思索就無意識地要洗臉、刷牙一樣,養成了習慣。這時才能研究速度問題,也可以提出一定的要求和規范。
2.加速期間,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這時,教師要表現出極大的耐心,傾聽并幫助學生分析,并設身處地地想學生的困難,調節學生的心理,從而把企圖拖拉的心理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鞏固習慣養成
1.培養學生自我調控能力。
(1)針對學生個人心理及學習失誤等障礙,由學生自己填寫“心理診斷書”或“學習病歷卡”。心理診斷書和學習病歷卡上醒目地寫上告誡的話:“請記住:擁有了健康的心理,就會創造出成功的人生”和“醫生相信:你會準確地找出病因,充滿信心,獲得成功”。
(2)針對犯有錯誤的同學,由學生自己填寫“個人法庭審判記錄”。原告、被告、律師、法官均由學生本人擔任。在“個人法庭審判記錄”上也醒目地寫上告誡的話:“法庭相信:你是誠實、有信、要做真人的學生。”
(3)定期更換座右銘。
(4)定期進行自我總結。
(5)每天統計“三閑”數字:“(閑話句數、閑事件數、閑思小時數”
2.學生間互控形成制度。
(1)定期評選出學習習慣、行為習慣最好最差的學生。在“班級日報”上公布。
(2)組成互幫互學小組,幫助自學能力和自控能力差的學生。
(3)形成正確的集體輿論。
3.發揮教師對學生的監控作用。
努力使學生每一小時都在預定的、有效的控制之內,即使旅游、娛樂也不單純是游玩、而是滲透德育和學習內容,如寫游記、感受、體驗、三言二語的“收獲”等。
(四)良好習慣形成
1.見到老師、長輩問好問安的習慣。
2.堅持每天鍛煉身體的習慣。
3.關心他人、互幫互學、共同提高的習慣。
4.敢于面對現實、表現得不卑不亢的習慣。
5.大膽提問題、大聲發表自己獨立見解的習慣。
6.別出心裁,事事都要親自動手做一做的習慣。
7.觀察、思考、評論社會熱點的習慣。
8.根據自己的能力、選擇學習內容和學習方法的習慣。
9.喜歡讀課外書籍和查找工具書、解答疑難的習慣。
【關鍵詞】訴訟誠信 民事訴訟 反訴 釋明權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公民民主意識和法律意識漸漸覺醒,為權利而斗爭的意識日益強化。部分由于形勢與體制原因,國家主要通過司法系統來解決民間糾紛,譬如大大降低訴訟費標準,擴充立案范圍,使公民更容易采取訴訟方式,通過法院來維護自身利益,這些都使越來越多的人更加注重訴訟權利。正如先哲所云擁有權力者無不濫用權力,擁有權利者亦難免有濫用權利的沖動,因此,濫用訴訟權利等問題大量涌現,訴訟攻防的技術性和勝負結果的重要性被強化,本應貫穿于訴訟中的道德性被削弱,由此訴訟誠信缺失問題凸顯出來。
訴訟誠信缺失的行為表現
有學者將訴訟誠信缺失的行為歸納為以下幾種:“1.提供虛假證據;2.訴訟突襲行為;3.非法利用訴訟程序,濫用法律賦予的程序性權利;4.將心思用到法官身上。采用各種非法手段取得法官的信任和好感。”①筆者認為: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程序的階段性,將訴訟誠信缺失的行為表現分為:訴因型誠信缺失、訴中型誠信缺失和訴后型誠信缺失三種類型。上述分類是針對當事人參與訴訟而言。如果一審主審法官或者獨任審判員出了問題,則訴訟不誠信會自然貫徹于前述三個類型或其中某個類型。
訴訟誠信缺失成因理論分析
訴訟誠信缺失不僅嚴重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會造成國家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損耗,影響司法公正,干擾正常的審判秩序。對訴訟誠信缺失行為的立法治理需要依靠學界和實務界對其成因與防治理論進行總結和深入研究。
公民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覺醒。公民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的覺醒對我國現代法治建設是一件好事,但現代法治意識畢竟引自西方文明國家,移植進入我國自然需要一個本土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難免出現現代西方法律意識與我國傳統人情意識的競合與沖突。
維權成為社會輿論中的榮耀與光環。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和公民法律意識以及權利意識的覺醒,維權已經成為社會輿論中的光環與榮耀,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成為民間時尚,這一時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輕率、假借維權名義的自我炒作型等濫用訴權的不誠信行為的滋生。
法律程序設置自身的缺陷。實現程序正義以保護和矯正實體正義是人類規則文明進化的產物,而法律程序的設置必然帶來法律程序被濫用的風險,這是由法律程序自身的缺陷所決定的。并且由此衍生出規避法律型、惡意傷害型、濫用該法定實體特權或者程序特權型等訴訟誠信缺失現象。
來自法官自身的問題。“有好法還必須有稱職的法官,法的預設性目標才能最終得以實現”②。筆者在十年執業律師工作中發現,法官的個人操守不力,是導致當事人從事訴訟不誠信行為的誘因。
訴訟誠信缺失的防治對策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誠信缺失的防治可以從程序性、利導性、道德性、信息對稱性和法官主審資格限制五個方面入手來設置法律對策。
程序性對策:程序性反訴制度的構建。原被告雙方在訴訟中,如果一方質疑對方濫用程序訴權,但尚未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則可以在訴訟中僅僅針對對方濫用程序訴權部分提起反訴,要求對于對方的訴訟誠信缺失行為給予制裁。是否準許,由合議庭當場合議決定或者由獨任審判員當場決定。這樣由于是否準許反訴的裁判權仍在代表國家的審判人員手中,由審判人員根據司法技術和工作經驗判斷出一方當事人出現不誠信訴訟行為時候,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要依據對方當事人申請,啟動對不誠信一方當事人的反訴。這就是程序性反訴制度,目的是解決濫用訴訟程序權利問題。
利導性對策:律師費擔保金作用的運用。相當部分的濫用訴權行為都是根據生效法律的立法漏洞打的球,其濫用訴權行為不可全部歸咎個人,采取過于嚴厲的制止手段可能會遭遇法律困境。因此,應當避開法院的主動依職權罰款,而采用依申請的程序制裁,并最終把程序制裁轉化成經濟利益制裁,即提高訴訟誠信缺乏的成本,目的是降低濫訴。目前最可行的程序經濟杠桿就是律師費的運用。訴訟中如果一方當事人質疑對方訴權濫用時,可以提起前述的程序性反訴,要求對于對方的訴訟誠信缺失行為給予制裁,制裁的內容就是訴訟誠信行為缺失一方需要支付質疑方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律師費。這時,律師費就具有了誠信擔保金的性質。當然,是否構成訴訟誠信缺失行為,要由法庭即時裁決。
道德性對策:宣誓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引入。很多西方國家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必須進行宣誓,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也可以借鑒這一作法。但宣誓制度源于先民對神的敬仰,而我國目前普遍持無神論,所以,當今中國,宣誓制度只能是一個輔法律制度,但很多時候也會產生不可或缺的作用,能夠一定程度上遏制訴訟誠信缺失現象。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引入宣誓制度,作為規制訴訟誠信缺失的道德性對策。
具體構想如下:訴訟中如果一方當事人質疑對方訴權濫用時,可以申請要求對方就所被質疑部分,向上天宣誓。該申請是否被準許,由法庭當庭即時決定。一旦決定,被質疑一方必須就所被質疑部分的真實性當庭宣誓。當然,公平起見,法庭一旦決定,雙方均必須就被質疑的部分當庭宣誓。
信息對稱性對策:法官釋明權的運用。信息不對稱是指在一個交易中,買者和賣者擁有不同信息的情形。訴訟中亦會存在大量信息不對稱現象。譬如,因為法官的被動辦案特性,法官只能了解一部分法律事實,造成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對于涉訴客觀事實部分信息了解的不對稱。因為當事人對于法律的了解很多時候差別極大,造成當事人之間對法律規定了解的信息不對稱。對法律規定了解的信息不對稱必然導致訴訟誠信缺失的發生。
筆者認為:因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了解明顯缺乏而導致的訴訟中信息不對稱,進而違反公平或者誘發訴訟誠信缺失的問題,可以通過強化法官釋明權的方法來解決。所謂釋明權又稱闡明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意見或提供的證據不正確、不清楚、不充分、不適當的情形下,依職權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啟示、提醒或要求當事人對其作出解釋、澄清或予以修正、補充的訴訟行為。法官的釋明權,起源于大陸法系國家,最初出現在德國的訴訟法中。釋明權在德國產生之初是法官的權利,以后逐步演變為法官對當事人所負的義務。現代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認為釋明權是法官的義務,在一定的情況下,法官未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就是違反了釋明義務③。
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幫助法律知識明顯欠缺的弱勢一方,避免其訴后出現上訪等,幾乎成為法官的政治任務,因此,及時有效行使法官釋明權,減弱訴訟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危害,從而遏制訴訟誠信缺失現象的發生,就顯得更為迫切和重要。
具體構想如下:訴訟中如果主審法官或者合議庭能夠合理懷疑訴訟一方有訴權濫用行為時,可以及時就該問題當庭向雙方釋明,并且提醒雙方當事人可以提起程序性反訴等應對措施,即運用法官釋明權即時解決因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明顯缺乏了解而導致的訴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法官主審資格限制性對策:以重審、改判率為標尺。如果法官的職業操守出了問題,則輕則無故拖延,重則枉法裁判,這些都會對當事人的訴訟不誠信起到鼓勵甚至推波助瀾的作用。
筆者認為,解決來自法官自身的問題,必須設立資格底限,即對法官的主審資格作出限制,并且在訴訟中應嚴厲執行立審分開、審執分開。若做不到立審分開、審執分開,那么審判權就會輕易異化成類似行政權。同時,筆者在律師執業中經與多名書記員交流后發現,擴大書記員案卷獨立性,能夠一定程度上促進法官的誠信行為。
具體構想如下:首先,實踐中各基層法院已經把每年一審審判員所審案子的調解率、發回重審率和改判率等,作為審判員的年底考核指標。因此,可以利用這些現成的考核指標設立主審或者獨任審判的資格底限。其次,擴大書記員的案卷獨立性,但凡法庭記錄,均由書記員承擔全責,主審法官不得在庭后隨意修改;但凡派出法庭的立案文書、執行文書,亦需書記員承擔全責,派出法庭的主審法官不得簽署。這是對于派出法庭的獨任法官簽署令狀的資格限制,也是以書記員的獨立性制約主審法官訴訟誠信的制度設計。
(作者為塔里木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注釋
①李迎波:“當事人訴訟誠信欠缺現象及補救機制研究”,《高等函授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8期。
關鍵詞:調解 鄉村法庭 民事審判
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調解有訴訟調解和非訴訟調解,他們在各自的領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一、鄉村法庭民事審判中調解現狀分析
調解在鄉村法庭被廣泛適用,既是化解糾紛的需要,也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必需。針對鄉村社會的現實及當事人對格式化法律的排斥性,鄉村法庭法官因勢利導,積極尋求調解方案,把當事人的糾紛和平化解掉。
筆者對所在法庭最近幾年的調解結案情況進行統計,發現最近三年,我們庭調解結案率基本保持在70%左右。在04、05、06三年,調解率曾高達百分之八九十。
筆者認真地對所在法庭調解案件情況進行梳理和總結,發現了如下規律:
第一、有經驗的法官調解率偏高,而新手尤其性格內向,做事一板一眼,交際圈較小的法官調解率相對來說偏低;
第二、調解中運用民俗習慣的較多,而運用法律的較少;
第三、雙方都有人的案件調解率偏高,沒人或只有一方有人的案件調解率偏低;
第四、當事人要面子,講義氣的調解率偏高,一意孤行,自以為是的調解率偏低。
第五、從當事人年齡及案件類型方面看,35歲以下的主要是離婚案件主體,35歲以上的主要為債務、侵權類等案件主體。在離婚案件中,年齡偏低,尤其無子女的,調解離婚率偏高,而年齡偏高的,不論是離婚案件,還是其它類案件,調解率都相對偏低。
等等,筆者總結的不甚全面,但鄉村法庭調解的基本規律基本如此。那么,為什么鄉村法庭的調解案件會出現以上規律且調解率如此之高呢?筆者將在下文詳細分析之。
二、鄉村法庭高調解率及調解規律的原因分析
法官辦案主要是解決糾紛,不是玩語言及法律文字游戲,僵硬地運用法律進行判決,易引起當事人的抵觸。同時,從政治角度考慮,調解結案也是基層法官首選.
首先,從法院的管理體制上講,我國法院管理適用的是行政管理體制,法官任免及職務升遷與工作成績緊密相關。工作成績如何衡定?“不出事”就是最大的成績。
其次,從法官個體上講,有經驗的法官更能準確捕捉住當事人的心理,為調解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礎,所以有經驗的法官調解率相對較高。有學者指出:“審判的過程是一個主觀判斷的過程。”美國大法官霍姆斯也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于經驗”。法官也像其他的許多人一樣在某種哲學的支配下,形成對生活的某種看法和理解,有諸多的理由進行平衡,這種平衡決定了他們最終要選擇什么。鄉村法官對鄉土氣息的耳濡目染,被鄉村社會基礎和傳統文化的熏陶,自然而言偏重于老百姓能接受的司法模式即調解來處理案件。
第三,從鄉村法庭的案件執行情況看,鄉村法庭實行的是自審自執制度。雖然從某種程度上講,判決比較公平,但從執行角度講,調解則更好執行,自動履行率也高。所以說,調解的促成便于當事人履行義務,避免執行難的窘況。
第四,從當事人方面看,
其一、鄉村社會依然是熟人社會,在人際關系中崇尚“和為貴”,這為鄉村法庭的調解創造了良好的現實基礎。雖然有學者指出:沿襲幾千年的以農為主的封閉式循環狀態正在改變,鄉土農村正從一個不流動的社會轉化為一個日益流動的社會.但以契約形式為依據的社會關系并未真正形成,封閉性的地緣關系也未隨著農村人口的外流和流動雜居而改變。目前農村,發生糾紛的依然以侵權、離婚、債務糾紛居多。在農村,面子很重要,而如果調解結案,當事人能在平等的條件下談判,即使和判決結果一樣或者更“吃虧”,他們也覺得不丟面子,因為他們認為那是協商的結果,人格得到了尊重,自然也不會傷和氣。
其二、目前,35歲以上的鄉村農民知識相對欠缺,文化水平不高,幾乎是法盲加文盲,所以法官無法用法言法語和他們交流。實踐中,法官們會積極引導當事人請律師,讓律師擔起橋梁的溝通作用。否則,法官就要大費口舌和精力了,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認為對他們的問題上心、負責任,即使調解不好,判決了,他們也無怨言,只認為是對方不講理,法官是沒辦法而為之。
其三、由于鄉村法庭當事人的知識水平和法律知識都很有限,所以,鄉村法庭調解以民俗習慣居多而依法較少,法律主要被當作一種威懾手段和調解策落。
另外,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通過血緣、地緣、朋友、同學等各種關系聯系起來的人際關系,也為鄉村法庭法官的調解提供了一個平臺,使得法官不得不調解(強制調解)或者調解成功的可能性增大。
日本學者棚瀨孝雄竭力倡導對審判制度的研究應當從制度分析轉向過程分析,他認為“分析的重點從制度轉向過程并不只是對研究審判以外的糾紛解決過程才有意義,它對于審判過程的研究也能發揮重要作用。因為通過審判而進行的糾紛解決也是具有不同利益和社會背景的當事人、律師以及法官之間的相互作用過程,是社會中無數相互過程的一種。??????但是,無論怎樣精心設計的審判制度,在其中總是廣泛存在著委諸于個人自由選擇的行為領域,而且從規范體系來看很可能屬于越軌的行為實際上也常常發生。所以,完全把視線集中在規范上而無視與審判過程發生關系的個人在實際上進行行為選擇的可能性,并不能真正究明以審判解決糾紛的機制”。
同時其對嚴格按照法律解決糾紛也頗有微詞,“由于其只關心權利義務的法定界限,往往排除了本來應該從糾紛的背景以及當事人的關系等糾紛整體出發尋找與具體情況相符合的恰當解決這一可能性,而且,由于強調權利的絕對的排他的屬性,所謂依法的判決常常導致當事人之間發生不必要的感情對立,引起當事人之間的長期不和。尤其是持續的長期關系發生的糾紛,或者在解決要求當事人一方長期持續地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這種依法解決更成問題。”總體來說,判決不適于解決長期性的、綜合性的、難舍難分性的社會關系所生之糾紛,而鄉村法庭面對的主要是這幾類糾紛。所以以設置對立面的判決方式來解決鄉村民眾之間的糾紛,遠非明智之舉。為消除“一場官司百世仇”,從將來關系的維系和發展考慮,鄉村民事審判以調解方式結案最好,即使判決,也要考慮鄉規民俗及未來發展,而不能僵硬地適用法條。
三、鄉村法庭調解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鄉村法庭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仍存在強制調解的現實。有的法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拿權力壓當事人:“你同意也得同意,不同意也得同意,就我說的,就這樣定了。”
第二、還存在蒙騙當事人的現象。即采用不說實話,不向當事人釋明法律,連哄帶騙,把當事人蒙騙撤訴,這也是調解的一種――變相調解。
第三,借調解之名,拖延時間直至案結。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贍養等比較棘手的糾紛案件中。贍養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家庭糾紛,剪不斷,理還亂,“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官更如此。
四、完善鄉村法庭調解的幾點思考
調解的優勢,大家有目共睹,在審判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何完善并能讓調解發揮更大的作用,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法官要深刻理解“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的內涵
在審判工作中,調解和判決是以兩種不同的方式處理案件;調解優先,就是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用調解方式處理;不論是調解還是判決,都必須立足于有效化解糾紛矛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司法實踐中,要科學把握適用調解或者判決方式處理案件的基礎和條件。各類案件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利益訴求不同,調解或判決的效果會有明顯不同,因此,法官要好好把握。
2、在調解中,法官要規范自己的言行,在真正平等、透明、依法的狀態下徹底化解糾紛,在法律框架內,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用道德和責任心去感化他們相互讓步,力求把問題解決。這樣才能達到徹底的“案結事了”的效果,也能提高法官形象和法律威嚴。
3、在調解中,法官要講效率,不能久調不決
質量和效率向來是一對矛盾共同體,講質量往往會忽視效率,講效率也往往沒質量。而法官在辦理案件時,一定要保障質量第一,效率第一,雙管齊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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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組織建設:
全縣28處鄉鎮、辦事處經過縣殘聯領導多方協調殘疾人基層組織已初步建立,已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各項規章制度已經建立,職責已經上墻、標牌也已懸掛,檔案已經標準化,各種人事制度已經健全。主要是一些細節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大家去摸索完善,在這里主要講一下村(社區)殘疾人基層組織建設。這也是大家今后工作的一個重點,希望大家根據《基層殘疾人組織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協助村(社區)建立起自己的殘疾人基層組織。根據要求:
每一個行政村(社區)都應當成立殘疾人協會,選舉產生
殘協主席、副主席、委員。
村(社區)殘協主席由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村殘協副主席、委員中要有優秀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友。
村(社區)殘協從殘協委員中選聘殘疾人委員作為專職委員協助村(社區)殘協主席開展工作。
村(社區)殘協各項規章制度齊全,職責上墻;全村(社區)殘疾人基礎數據準確,統計列表上墻;各項為殘疾人服務措施具體,服務項目上墻。村(社區)依托當地公共服務設施設立殘疾人之家,為本村(社區)殘疾人做好服務。
建立本村志愿者聯絡站,開展各種形式的愛殘助殘的幫扶活動。
村殘協組成人員和志愿者聯絡站的/!/志愿者人數、助殘方式等要定期報縣殘聯,以備年底考核。
二.工作:
認真處理好殘疾人的來信、來訪,是殘疾人工作者的一項經常性工作,認真處理他們反映的問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是每一個工作者的神圣職責。在處理來信來訪活動中我們要注意以下細節。
1.的原則:
(1)堅持依法原則。在接訪過程中嚴格遵守《條例》,嚴格按照法律政策,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禁止隨意開口子、輕易許諾。對過程中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做出處理,堅決維護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在現實中,一些殘疾人與社會接入的少、不能及時的了解政府關于殘疾人的優惠政策,靠一些道途聽說、小道消息去上訪,出現這種情況我們既要向他們講明政府的現有政策還要對他們批評教育,對一些無理取鬧者堅決依法處理。
(2)堅持原則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解決群眾利益訴求上,既注意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又注重合理運用政策的靈活性,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盡可能照顧群眾利益。要做到:對群眾的合理要求必須予以解決,決不允許推拖扯皮;對要求不合理但生活上確有困難的群眾;要想方設法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決不能坐視不理,袖手旁觀。
(3)。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基層殘疾人工作者要面對關于殘疾人的各種各樣的事情,千頭萬緒,處理起來也很令人頭疼,在這個時候只要我們拋開偏見、個人好惡,不以貌對事、不一個人情感去處理事情、拋開各種關系的干擾,以事情的本來面目來思考解決的辦法,答案很快就會出現在你的面前。許多情況下本來很好解決的事情就是我們考慮的太多,照顧的情感太多,使事情久拖不決,造成上訪人員越級上訪。
2.用語:
規范化的文明用語能拉近上訪人員的距離,使上訪人員感到親切,能平靜的向你反映問題、認真傾聽你的解釋。大家在以后的接訪中嚴禁使用“還沒上班,誰叫你來這么早!”,“墻上貼著呢,你不會自己看?”,“不是給你說了嗎?怎么還不清楚,以后不要再來了”、“不懂就別問”、“去去去,沒看正忙著嗎等用語。必須使用“歡迎、您好、請坐”“有什么不明白的,請再來”“不客氣、走好”等文明接待用語,讓來訪群眾感覺親切,。避免因接訪工作不規范,接訪人員方式方法簡單,語言粗暴使問題復雜化、擴大化。
3.接訪記錄:
對待廣大殘疾人反映的問題我們不能一聽了之,要把他們反映的問題詳細的記錄在案,在這些記錄中包括:上訪人員的人數、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電話、殘疾類別、所反映的問題、處理意見和經過,最后填上日期。這樣記錄的主要目的一是便于上級的檢查指導工作。二是便于總結經驗,三是方便解決問題,比如不能當場解決的問題或需要協調和需要向領導回報爭取支持的,這樣才能完整的說明事情的經過不至于遺忘。
4.突發事件的處理:
在現實中許多突發事情超出我們的想象和處理能力,出現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如何去解決呢?首先,我們要及時介入避免問題的擴大,并及時向領導匯,然后再協調矛盾的雙方、相關人員和有關單位。只要我們本著社會主義人道精神,靈活運用政策一定能化解矛盾,解決問題。
三.殘疾人維權:殘疾人維護合法權益必須依法 進行。由于殘疾人是弱勢群體,加上沿襲下不良習慣,往往不依靠組織、不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糾集幾個、幾十個殘疾人以違法的方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損害了廣大殘疾人隊伍的聲譽,我們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多宣傳,引導殘疾人依法維權,讓殘疾人知道只有尊重別人的合法權益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許多殘疾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去維護,我們要協助他們通過正當的途徑來解決。殘疾人適用法律上有許多優惠政策。下面的法律援助就是國家通過減免法律服務費用幫助殘疾人以司法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保障制度。
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國際通行的司法人權保障制度。是指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為經濟困難或特定案件當事人提供減、免法律服務費用的一項法律制度。縣殘聯協調有關單位與年在司法局成立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各鄉鎮(辦事處)也已成立殘疾人法律援助聯絡室,固定專門司法人員和律師來為殘疾人服務。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下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形式和程序。
1.法律援助對象
(1)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本人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這一條主要是在民法范圍內保護貧困殘疾人的合法權利。
(2)盲、聾、啞或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
2、法律援助的范圍
(1).刑事案件;
(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法律事項;
(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4).盲、聾、啞或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
(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6).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
(7).需要予以公證的與公民個人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
(8).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事項。
3、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2).刑事辯護和刑事;
(3).民事、行政訴訟;
(4).非訴訟法律事物;就是當事人委托律師在其職權范圍內處理不予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律師事務。如。法律培訓、代擬法律訴訟書、見證遺囑等
(5).公證證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4、法律援助程序
申請法律援助的殘疾人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同時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戶籍證明;
(2).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殘疾類別和殘疾標準:
作為一名殘疾人工作者不了解殘疾類別和殘疾標準是不行的。殘聯所管理的這部分殘疾人和軍殘、工傷殘在定殘、評殘上是有區別的,主要的區別在下面講各類殘疾人時給大家講一下。
我國關于殘疾人的定義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我國第二次殘疾人普查把殘疾人分為七個類別: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除多重殘疾外每類殘疾都有四個等級。在這里我給大家分別簡單介紹一下,希望有助于大家理解殘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殘疾人。
1.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這里要注意的是:
(1)必須是雙眼,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
(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達到的最好視力,或針孔視力。
(3)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許多人認為年齡大啦看不見或看不清不是視力殘疾,這是不對的,只要符合以上幾點就是視力殘疾。
2.聽力殘疾:是指人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這里需要注意的有兩點:
(1)是必須是雙耳發生聽力障礙,一個耳朵正常另一個無論障礙多大都不是聽力殘疾。
(2)老年性耳聾只要符合聽力殘疾的標準就是聽力殘疾,具體的標準需要醫生借助專業的設備來確定。
3.言語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必須是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
(2)幼兒由于個體不同在三歲以前不評此類殘疾。
(3)容易被忽視的是中風不語和口吃。
在這次換發殘疾人證中許多鄉鎮干部問半身不遂造成的不能說話是不是言語殘疾,重度口吃算殘疾人,在這里我告訴大家達到一定程度的中風不語是殘疾人;另外重度口吃是殘疾人,達到什么程度是重度口吃?只有語言清晰度超不過65%才是殘疾人。也就是說一百個字讓人聽不懂35個字以上的。
4。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在這里我給大家主要介紹最輕的幾種肢體殘疾。
(1)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2)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
(3)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4)脊柱強(僵)直;
(5)單側拇指全缺失或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5.智力殘疾,是指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傻。對于智商低到什么程度才算呢?這就需要專業的醫生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去測評。在這里我就不講啦。
6.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連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這里也是要求連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的,短暫的精神和情感障礙不是精神殘疾。(可以講解區分智力殘疾)
7.多重殘疾: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指出其殘疾的類別。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分級標準進行分級。
六.殘疾人證的辦理:
1所需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二代)、戶口簿、二寸近期免冠照片5張和相關病歷資料。
2辦證程序:
(1)申請:殘疾人本人,需持身份證、戶口簿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5張向縣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2)受理:縣殘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填寫申請表、評定表。
(3)殘疾評定:必須經縣級殘聯指定的醫院評定,填寫評定表,和殘疾等級。
(4)初審并有縣殘聯理事長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5)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6)市殘聯終審。
(7)打印殘疾人證。
(8)市殘聯加蓋鋼印。
(9)殘疾人證發放。
注:新辦證和換證所需資料相同、程序相同。
七.大概的殘疾人優惠政策了解。
八.各種上報表格的填寫。本股室有關的報表:
1月報表。
2優秀殘疾人、特長殘疾人的上報。
3基層組織建設村(社區)報表。
注:1是月報表必須有解決結果
關鍵詞:商業銀行;銀行敗訴;經濟案件
Abstract: The economic case against a direct impact on the operational effectiveness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and commercial banks that may affect the normal business operations, the impact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even the normal work order. As a result, losing o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case and seek to reduce or avoid losing the case of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resolve commercial banks operating in the legal risk, improve the operational effectiveness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will no doub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 at this stage of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against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cases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Bank lost; economic cases
造成商業銀行敗訴的原因是復雜的,可以分為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兩類。
(一)發生敗訴經濟案件的外部原因
1、立法存在缺陷。
近年來,我國金融法治建設取得較大成就,但亦存在不少問題和缺陷。這些缺陷和不足給商業銀行經濟訴訟案件帶來了消極影響,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
(1)立法中的空白漏洞。我國現行立法數量雖有很大增加,但仍存在不少粗疏和空白,許多問題無法可依,給商業銀行的經濟訴訟案件帶來了消極影響。如目前我國現行立法中對職務犯罪和個人犯罪的界限劃分不清,致使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將個人犯罪定性無限擴大化的現象,許多本與職務無絲毫關系的銀行工作人員的個人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為職務犯罪,進而使得商業銀行在此后與受害人的訴訟中敗訴并承擔責任,最終使受害人的損失轉嫁到銀行承擔。
(2)立法中的沖突。我國現行金融立法之間有一定的差異,不完全協調一致,甚至互相沖突,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尤為明顯。而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監管機關,其所制定的金融規章自然對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具有當然的約束力,在此情況下,便會出現商業銀行照章操作的前提下仍然要遭受敗訴的不正常現象。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結算辦法》,銀行在票據業務中只需對持票人的身份證件進行善意的形式審查即可;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票據解付過程中,銀行要對客戶身份證件負絕對的審查責任,否則銀行要敗訴并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由于我國現行身份證技術含量較低,容易偽造且難以識別,因此在目前技術條件下要求銀行對客戶身份證件承擔絕對的審查責任是不現實的,同時最高法院上述規定沒有考慮持票人自身的過錯(尤其是持票人未盡妥善保管票據義務的過錯)對損失的影響,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也給犯罪分子進行詐騙后,受損客戶向銀行轉嫁損失提供了可乘之機。
(3)立法不合理。由于涉及銀行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解釋、文件、通知等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而不同的國家機關在制定上述約束性文件時價值取向不同,甚至存在狹隘的部門保護主義傾向,而且多數約束性文件制定過程中缺乏透明、公開,沒有銀行的參與或雖有銀行的參與但對銀行的呼聲不予理睬,因此上述約束性文件難免對銀行的利益考慮較少或根本沒有予以考慮,導致商業銀行在適用上述約束性文件的訴訟中敗訴。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存單持有人幾乎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而銀行既要承擔關于存單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又要承擔關于存款關系真實性的舉證責任。但在存單糾紛案件的實踐中,銀行除內部帳務記載外很難找到其它證據,而銀行內部帳務記載的證據效力又受到嚴格限制。這也是商業銀行所有存單糾紛案件中,銀行幾乎全部敗訴的重要原因。
2、司法腐敗。現實司法環境不規范,地方保護主義、徇私枉法、行政對司法的干預等現象十分普遍,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加之與銀行訴訟的對方當事人多數會不惜血本,不計代價,拉攏腐蝕法官甚至給法官行賄,而銀行用來公關的費用常常受到各種制約甚至沒有正常的辦案費用,在此情況下導致部分本不該銀行敗訴的案件銀行敗訴。
3、法院片面強調保護弱者的錯誤傾向。民法上的弱者保護是指根據人所處的具體社會關系,對居于弱者地位的個人通過法律予以特殊或傾斜性的保護。民法上的弱者保護是建立在對弱者身份地位準確判定、弱者在行為中具有合法正當的動機、弱者切實履行應盡的業務的基礎上的。基于上述原因,在群體與個人的訴訟過程中,個人并非當然的弱者。然而在金融案件訴訟中,不少法官在審理案件尤其是涉及個人儲戶的案件時,常常存在較大的心理定勢,片面強調保護弱者的利益,忽視銀行的合法權益,無視對方當事人的過錯,違背了案件裁判者應具有的公正、中立立場,致使部分銀行不該敗訴的案件敗訴。
4、裁判依據的寬泛化以及裁判過程中的嚴格規則主義傾向。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僅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作為裁判依據,而且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土地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等諸多中央國家機關甚至地方行政機關的文件,甚至將有關領導的講話作為裁判依據并機械地嚴格適用,而上述文件、講話的透明度度不高,文件的下發范圍多限于本機關系統內,銀行常常無法及時知悉其內容,更談不上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辦理業務。裁判依據的寬泛化以及裁判過程中的嚴格規則主義傾向使得商業銀行部分不該敗訴的案件敗訴。
5、法官對銀行業務規章、業務操作不熟悉。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發展迅速,商業銀行業務操作日益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業務的規則要求變化較快而且規則前后差異較大,甚至前后截然相反。絕大多數法官沒有受過專門的金融專業教育,更缺少金融工作的實踐經驗,對銀行業務不熟悉尤其是對金融規章的內容及其發展變化不熟悉,為此導致在部分金融案件審判過程中,案件定性不準,實體裁判錯誤,將部分商業銀行不該敗訴的案件判決敗訴。在涉及商業銀行新業務的訴訟案件中,由于法官不懂銀行業務及相關國際慣例給商業銀行經濟案件裁判帶來的消極影響尤為突出。如在新興的電子化銀行業務中,私人密碼是銀行識別客戶身份的唯一途徑。鑒于密碼的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在涉及電子化銀行業務的糾紛中,理應適用本人行為原則。所謂本人行為原則,是指只要客觀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碼,如無免責事由,則視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碼從事了交易行為,本人對此交易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不懂得上述法律規則,而是機械地要求商業銀行承擔客戶密碼保管不善的舉證責任,而銀行在此情況下根本無法舉證,于是法院便判決銀行敗訴。
6、對違法犯罪分子打擊不力。由于對違法犯罪分子打擊不力,社會上不法分子常常利用銀行結算體制上的某些漏洞及當前司法制度的缺陷,利用匯票等結算工具進行詐騙,作案后犯罪分子逃匿,銀行常被動地被受害人告上法院并敗訴。
(二)發生敗訴經濟案件的內部原因
1、違規帳外經營及自辦公司帶來的后遺癥。部分商業銀行過去違規操作、帳外經營多,帳外資產質量極差,尤其是個別行自辦公司違軌經營情況十分嚴重。這些違軌經營并帳以后發生較多被訴案件,而這些被訴案件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難以明晰,同時大多案件案情復雜、涉及金額大、銀行多有明顯過錯,在訴訟中銀行比較被動,最終造成案件敗訴。
2、管理松弛,內控機制不健全或沒有認真落實。部分商業銀行為完成利潤、效益等業績考核指標,片面重視業務開拓,輕內部管理,內部管理松弛,內控機制不健全或不認真落實,有章不循,違章操作。上述現象在基層行表現尤其突出,如對重要部門、重要崗位的調崗換崗制度不落實,對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管理不嚴,被別有用心的人鉆了空子。因內部管理松弛、內控機制不健全或不落實發生的敗訴案件主要有存單糾紛案件和對外擔保案件。
此外,由于管理松弛,部分經辦人員法律意識淡薄,責任心不強,導致案件敗訴。主要表現為:(1)催收貸款不主動,造成喪失訴訟時效、錯過保證責任期間而敗訴。尤其是在因機構變動而重新進行業務劃轉、新舊信貸員交替過程中及企業地址變更等情況下貸款喪失訴訟時效、保證期間的更多。(2)由于信貸檔案管理不完善,造成一些信貸資料的失缺,當發生糾紛時,銀行因舉證不能而使相關事實不成立,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導致敗訴。
3、對法律事務工作重視不夠,嚴重制約了法律工作法律風險防范職能的發揮。
現在多數商業銀行均有一些專職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但在日常工作中法律人員多數時間和精力放在應付訴訟上,為訴訟事務就已經疲于奔命,法律事務工作無法做到要事前介入、積極防范和化解經營中的法律風險。而且商業銀行的基層單位(如分、支行等)是業務開拓的第一線,但在這些基層單位中法律部門不獨立,法律事務部門多數掛靠在其他業務部門,人員配備嚴重不足,法律工作的獨立性缺乏組織保障,嚴重影響了法律工作法律風險防范職能的發揮。同時法律工作在不少基層行處于重要而不被重視的尷尬境地,加之待遇低、工作任務重、發展機會少等原因,現有有限的法律工作人員又不斷流失,影響法律事務工作作用的充分發揮,制約了依法治行工作的有效開展。
4、員工法律學習的主動性不足,法律知識更新趕不上法律發展的步伐。當代中國法制發展迅速,法律更新速度快,法律對金融業務的規范要求越來越嚴格。但是不少員工尤其是基層員工法律學習的主動性不足,片面重視銀行內部規章、文件的學習而對法律學習重視不足,法律知識更新趕不上法律發展的步伐,而這些人員又處于業務操作的第一線,于是在業務操作中便習慣于以個人主觀經驗代替法律、以傳統操作代替法律、以主觀臆斷代替法律、以道聽途說代替法律、以他行操作代替法律,在銀行內部規章與法律不一致甚至發生沖突的情況下,仍機械地堅持按照銀行內部規章辦事,進而導致在以后的訴訟中銀行敗訴。
5、訴前論證不夠。詳盡的訴前論證是訴訟質量的重要保障。但一些案件中。部分銀行經濟訴訟意識不強,往往在訴訟實效屆滿時才倉促起訴,但由于未經認真的訴前論證,因訴訟對象、訴訟標的或者訴訟策略上的失當導致敗訴。
6、對銀行內部責任人處罰不力。對違法作案責任人的依法處罰,對威懾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遏制違法犯罪行為、減少敗訴案件具有很大的積極作用。然而由于出于家丑不可外揚、打碎了牙齒往肚里吞的心理或受裙帶關系影響等原因,很多本應向司法機關報案的案件沒有報案;或者以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代替法律制裁,進而使得不少本應得到法律制裁的違法犯罪分子沒有受到制裁,從而在客觀上縱容了違法犯罪分子。
7、用人不當,“能人”賣行。用人不當是造成經濟訴訟案件敗訴的重要原因。在用人問題上,部分銀行過去片面強調開拓型“能人”,而忽視德才兼備的原則,造成用人失當;用人過程中又缺乏監督,發現問題后又沒有及時處理,給有關責任人員可乘之機,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二、商業銀行防范或減少敗訴經濟案件的對策選擇
(一)依法治行,加強管理,維護各項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靠制度的剛性來保障銀行依法合規經營。
1、要依法合規經營,樹立全員法律意識。商業銀行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違法經營就是最大的金融風險”的觀念,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努力把金融法律、法規落到實處。要嚴格堅持分工負責、相互協助、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依法經營管理原則,堅決杜絕經營活動中的違規乃至違法行為,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2、要堅決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以制度的剛性來保障銀行經營活動的依法合規。現實中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行為屢禁不絕,造成了銀行巨大的經濟損失,其癥結就在于以往對規章制度執行不力,對違規違紀問題處理不嚴,致使各項制度失去其嚴肅性、權威性,起不到威懾作用,達不到規范員工行為的目的。今后必須轉變觀念,堅決按制度辦事,做到有章必依、違章必究、執行規章制度必嚴,要習慣運用制度的剛性來約束、遏制違章行為,要及時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處罰,進而有效地實現依法合規經營、杜絕敗訴案件的發生。
3、要強化對業務規范操作的監督、考核,嚴格規范業務操作行為。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日常業務操作規程的監督和考核,營造一個遵章守法的環境和氛圍,促進業務的規范操作。要教育廣大員工,特別是一線業務操作人員從維護銀行經營安全的高度認識規范業務操作的重要性,認清手續問題嚴肅的法律涵義,牢固樹立風險防范意識,消除那種認為操作上的手續問題是小事情、無關緊要的糊涂認識,制止操作人員在處理業務過程中不嚴格照章辦事,僅憑經驗、猜測、想當然去處理業務,甚至出于照顧關系、講人情的需要簡化業務手續的錯誤做法,從而有效挫敗別有用心的人以銀行業務操作手續上的瑕疵為借口轉嫁損失的圖謀,避免在此問題上引致糾紛和敗訴。
(二)妥善處理好業務發展中的若干關系。
發展是硬道理。但銀行在業務發展中要妥善處理好業務開拓、業務競爭與法律風險防范的關系、業務創新與法律風險防范的關系,領導審批與法律審查的關系,尊重領導、服從領導與尊重法律的關系,不能片面強調業務開拓、業務競爭、業務創新而忽視法律風險防范,也不能片面、無原則的強調尊重領導而不尊重法律,埋下風險隱患。從目前實踐來看,上述關系中,尤其要高度重視妥善處理業務創新與法律風險防范的關系。
銀行業務創新有利于更好地服務客戶,增強銀行競爭力,增加銀行獲利能力。但銀行的業務創新常常面臨法律上的滯后,創新后的業務操作中銀行和客戶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常常沒有明確規范,因此業務創新在法律上常常存在一定的風險。為防范業務創新中的法律風險,在新業務推出時要認真完善有關業務章程等合同性法律文件,通過上述合同性法律文件分散業務創新中的法律風險,尤其要重視業務創新中技術性指標要求與合同性法律文件的一致性。同時,根據業務創新實踐中的教訓,業務創新要避免片面強調業務創新中技術的成熟性、穩定性而忽視防范法律風險、忽視合同性法律文件擬訂和審查的傾向。
(三)強化法律事務工作。
各商業銀行領導應充分認識搞好法律事務工作對提高銀行依法合規經營、防范和化解銀行經營中的法律風險、維護銀行合法權益的現實意義,立足長遠,積極加強銀行自身法律事務機構建設和法律事務工作隊伍建設,為法律事務工作的開展提供人力和必要的物質支持,增強法律工作的獨立性,強化法律事務部門在銀行的經營中的重要作用,切實保障法律部門參與銀行的重大事務決策,業務拓展等活動,使法律部門真正發揮防火墻的作用。同時法律事務工作要切實轉變觀念,將工作重點從事后化解轉向事前防范,積極主動全方位介入銀行各項業務全過程,切實防范并化解經營風險,減少引發訴訟糾紛的各種因素。
(四)加強被訴案件管理。
1、各級行領導應高度重視被訴案件。目前少數商業銀行行領導認為,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增加了銀行的收入,對銀行的利潤有貢獻。而被訴案件多與歷史問題有關,不直接產生銀行利潤,因而僅重視存、貸款業務,而不重視被訴案件或重視不足。上述錯誤觀念亟待糾正。存、貸款業務使銀行收入增加,對銀行利潤的貢獻是積極貢獻。而敗訴案件的減少使銀行支出減少,對銀行的利潤亦是一種貢獻,只不過是一種消極貢獻。因此各級行領導應高度重視被訴案件,盡可能地給予被訴案件訴訟以支持,盡可能地減少敗訴案件。
2、強化訴前論證,建立訴前和解制度。訴前論證對于案件訴訟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但能充分集思廣益,還可以最廣泛地了解案情,理清答辯思路,為以后的訴訟奠定基礎。因此,要加強訴前論證。經過訴前論證后,對銀行業務操作確有瑕疵,甚至明顯違法,或根據法律規定銀行肯定不能免責,肯定要敗訴的案件,銀行宜主動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爭取進行訴前和解并進行支付,減少敗訴案件,避免無謂的浪費人力、物力、財力,同時減少支付訴訟費、保全費、申請執行費、逾期利息、罰息、遲延履行金甚至部分債務本金。
3、加強外聘律師管理與監控制度。對被訴的案件是否聘請律師、聘請律師的要求、律師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和支付條件、外聘律師工作的跟蹤監督與監控,銀行法律部門要嚴格統一管理,強化監控,不可因外聘律師而放松管理甚至放任自流,影響被訴案件的處理后果。
4、訴訟中加強與法院的溝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項基本法律原則。“以事實為依據”,雖然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但認定事實的法官是主觀的:“以法律為準繩”,而法律是有彈性的。因此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權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為避免自由裁量權對商業銀行訴訟案件的消極影響,在訴訟中要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尤其是法律規定比較模糊、彈性較大的案件。根據司法實踐,在溝通過程中,銀行要重視及時、準確地向法院提供相關金融規章、文件等材料,并清楚闡明其適用范圍及發展變化,以利于法院對案件進行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避免或減少敗訴案件。銀行領導要正視與法院的溝通與聯系的重要性,并在費用開支上給予必要支持,賦予必要的公關手段。
5、切實落實敗訴案件分析總結制度。要對敗訴案件進行總結,在失敗中積累經驗。從案件的應訴準備、證據搜集、訴訟、執行談判等方面進行全面總結。對敗訴案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于認定事實不清、判決失當的敗訴案件要堅決提起上訴或申訴,切實化解風險。對法院判決正確的敗訴案件,銀行不能支付完后就了事,也要進行認真的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并向有關基層行處、業務部門反饋,汲取教訓,避免再犯類似錯誤。
(五)建立被訴案件處理激勵機制。
1、建立敗訴案件改判獎勵制度。各銀行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敗訴案件生效判決改判獎勵制度,對案件敗訴判決生效后、款項支付前,通過努力獲得法院改判銀行免除支付義務的,給予獎勵。
2、建立敗訴案件履行減少獎勵制度。根據法院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敗訴案件判決,銀行要向申請執行人無條件支付債務本金、正常利息、罰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遲延履行金等。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通過銀行做工作上述款項是可以獲得部分減免的。但由于沒有敗訴案件履行減少獎勵制度,不少基層行面對法院的強制執行僅僅向上級行提出墊款報告,一報了之,而不去做債權人、執行法院的工作。因此建議各行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敗訴案件履行減少獎勵制度,對減少敗訴案件給付金額有貢獻的個人應按減少支付金額的一定比例給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