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經濟糾紛增多的原因及措施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我縣法院2004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 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系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占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為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二、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經濟政策原因。由于國家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對金融市場的整治力度,促使銀行等金融部門加強了收貸工作,對于已逾期仍未歸還或無法償還貸款的單位,只好訴諸法院,要求其歸還。
(二)金融部門方面的原因。一是貸前審查不嚴。許多金融部門特別是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放貸前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巨額貸款投放給生產經營不景氣或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同時有的銀行、信用社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對一些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延長還貸期限,從而導致一些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積重難返。二是貸后監督不力。一些銀行、信用社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后,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將貸款挪作它用,有的將名義上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用于揮霍或賭博等違法活動,致使貸款無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則鉆金融部門對貸款用途監督檢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頭貸款的方式來吃“貸款”,使得許多貸款難以收回。三是“三款”現象突出。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某些信貸人員利用職權發放“人情款、關系款、好處款”等現象較為突出,地方行政領導指定金融部門向某些嚴重虧損的企業貸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四是擔保流于形式。許多銀行、信用社的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執行擔保制度不夠嚴格,有的甚至視擔保為兒戲,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是否具有真實的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不加以嚴格審查,只要有人擔保,不論有無實際擔保能力,一般予以許可。
(三)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顧自身利益,法律意識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無力歸還到期貸款,而是只顧自身利益,想方設法“拖債”、“逃債”,造成“貸款容易還款難”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門的貸款難以收回形成糾紛。二是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于法律。三是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資不抵債。一些借款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況,虧損嚴重,根本沒有清償能力。
三、 防止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增多的對策:
(一)樹立全民誠信觀念,努力創建信用城市。誠實信用是安身立業之本,是一切經濟社會活動的基石,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現代文明的核心,我們要進一步加強信用東營建設,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樹立全民誠信觀念,不斷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遵紀守法意識,使政府成為群眾信賴滿意的政府,企業成為社會公認、放心的企業,個人成為“明理守信”的公民。
(二)強化金融部門內部管理,依法規范信貸活動。一要嚴格貸前審查,依法放貸。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前,要嚴格執行有關審批和審查制度,切實按照《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規范貸款行為,提高貸款質量,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貸能力和擔保人的實際擔保能力及主體資格要認真加以考察,以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按時收回;對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決不能盲目采取“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解決還貸問題。二要加強貸后監督,依法管貸。金融部門發放貸款后,對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當活動,以保證貸款的使用效益;三要杜絕“三款”現象,抵制行政干預。金融部門要切實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信貸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其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意識,從根本上杜絕“人情款、關系款、好處款”現象,對于信貸人員以貸謀私的,要依法予以懲處;同時還要堅決依法自覺抵制行政干預,對行政部門搞地方保護主義,只顧本地方、本部門一時利益,不顧貸款投向和安全性,利用行政命令形式干預金融部門放貸的應堅決予以抵制。四要增強法律意識,依法收貸。金融部門對于借款人貸款到期不還的,應盡早向法院起訴,積極依靠法律手段依法收貸。發生借款糾紛,只有及時訴諸法律,才能避免損失的擴大,同時也便于法院及時采取司法手段解決“收貸難”問題。
自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經濟已保持30年的高速發展, 社會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 伴隨著新老傳播媒介的融合發展, 人們的交流渠道不斷拓深,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愈加容易和頻繁。人們在享受現代化所帶來的便捷和發達的同時, 也不斷承受著社會消極因素的影響。在一個高度現代化和科技化的社會中, 任何個體的變化都有可能影響整體的發展與延續。基于對問題頻發的現代社會分析的基礎上, 德國著名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所著的《風險社會》一書中, 正式提出風險社會的概念, 并指出風險社會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有效的規避、減少或疏導現代社會所帶來的風險, 使其在公眾容忍的范圍內促進社會的現代化。與早期的危險相對, 風險是與現代化的威脅力量以及現代化引致的懷疑的全球化相關的一些后果。[1]因此, 現代社會的風險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風險的內生性。即風險是由人類的決策或行為引發, 并經社會的各種制度運行而產生的共同結果;二是風險的延展性。風險的影響范圍是全球性的, 且影響持續時間長;三是風險后果的嚴重性, 但發生的可能性低;四是風險防范措施的無力性。即現在風險計算方法和經濟補償方式都難以預防風險。[2]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客觀上要求每個人重新審視社會現代化進程, 尤其是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近些年, 隨著人們的就醫觀念和權利意識的轉變, 醫療改革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 加之社會、媒體輿論的推波助瀾, 我國醫療糾紛逐年遞增, 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這在客觀上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加以調整, 以期應對醫療風險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當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參照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第46條的規定, 分別為當事人協商、行政部門主導下的調解及提起民事訴訟。但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從傳統的國家中心主義主導向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轉變;從單一解決機制向多元化格局轉變。從一元向多元化方向轉變, 不僅需要醫療糾紛解決思維的轉變, 更需要醫療糾紛立法的及時調整。但需明確的是, 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一味否定傳統解決機制, 而是在不違背醫療糾紛解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 對傳統解決機制的完善和創新。多元化解決機制主張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從而使得當事人能夠靈活地調整程序, 表現為糾紛解決程序的多元并存。[3]但反觀我國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存在諸多與上述理念不相符的問題。因此, 如何有效地解決我國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出現的問題, 更好地化解和防范醫療風險, 緩和醫患關系, 成為擺在廣大衛生法學和醫學倫理學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議題。
二、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困境
《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這些解決方式在一定時間內為化解醫療糾紛和緩和醫患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些年我國醫療糾紛事件的增多和影響的擴大, 逐漸表明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已難以適應當前醫療糾紛的新情況和醫患關系的新發展。具體表現如下:
1. 當事人協商機制不規范。
當事人協商機制是指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并達成協議以解決爭端的方式,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私了。該方式方便快捷, 形式多樣且可操作性強, 對時間和空間的要求不高, 能快速降低醫療糾紛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 當事人協商已成為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據不完全統計, 我國當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有85%都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來解決的。但通過分析不難發現, 如此高的協商率并未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 (20142015) 》統計, 從2002年至2012年, 我國醫療糾紛案件在十年間增長了十倍。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單一且其他解決道路不通暢的情況下, 醫患雙方只有選擇協商這唯一方式;二是當前協商機制不規范, 并未能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具體而言, 協商機制的不規范主要表現為:一是協商范圍不明確。現實中醫療糾紛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 理論上協商機制僅僅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4]但一些醫療機構或個人為了逃避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 消除不利影響, 對患者許諾高額賠償以使其放棄對醫院或醫生責任的追究, 不僅間接地拔高了其他患者對賠償數額的不合理期待, 而且也有違法治精神。二是賠償數額未限制。由于當前法律對賠償數額沒有明確規定, 患者為爭取較大的賠償, 往往向醫院索要超出醫院賠償能力或接受范圍的賠償數額, 醫院為不擴大社會影響或息事寧人, 只能被迫讓步。三是協商地位、信息不對稱。在醫療糾紛協商關系中, 與掌握醫療信息和社會地位、資金占優的醫院相比, 缺乏法律和醫學專業知識的患者無疑是弱勢群體。
2. 行政調解道路不暢通。
所謂調解,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 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 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 促使他們互相諒解, 進行協商, 自愿達成協議, 消除糾紛的活動。[5]調解具有預防社會矛盾、緩和與控制社會沖突及節約醫療糾紛管理資源及成本的優勢, 但在現實中卻運用較少, 甚至有逐漸被邊緣化的趨勢。各中原因是因為調解并非直接分出對錯和黑白, 而只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讓步來化解或緩和矛盾, 沒有最終權威性, 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該機制在醫療糾紛調處過程中問題頻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介入的理由。依據《條例》第36、37條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只有在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當事人向其提供的書面的醫療事故爭議申請時, 才可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此種消極的調解態度顯然難以適應當前日趨增多的醫療糾紛事件。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角色的混同。在我國, 衛生行政部門既是衛生事業的管理者, 也是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 同時還在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居于第三方位置。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醫療糾紛時, 這種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行為, 致使患方很容易聯想到部門保護主義和行業本位主義, 從而對衛生部門的行政調解是否公正提出了質疑。[6]三是調解范圍過于狹窄。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僅僅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而對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行為并未作出結論, 但啟動衛生行政部門調查的程序就是醫療機構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 這前后矛盾明顯。同時, 按照醫療行為是否造成法定的醫療事故為標準, 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糾紛。[7]
3. 訴訟機制不健全。
訴訟作為國家向醫患雙方所提供的一種司法救濟方式, 是醫療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 也是社會和醫患雙方所公認的最權威的解決方式。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界定了醫療事故的概念, 取消了鑒定前置, 調整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者, 分配了醫療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事項。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大大降低了醫患雙方提起訴訟的門檻, 但在現實中卻遇冷。除了我國民眾怕訴心理的影響, 更多的是醫療糾紛訴訟機制還不健全, 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鑒定問題突出。法院作為一個術業有專攻的機構, 對法律之外的知識卻不甚了解。除了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案件是由司法部門鑒定之外, 因醫療事故所引發的醫療賠償案件則由各級醫學會鑒定, 但大部分醫療糾紛訴訟是由醫療事故所引起, 這種醫療領域的專業性特征使得法院不得不倚重專業機構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法官難以全面把握案件的審理。二是案件審理涉及眾多專業性問題, 需消耗當事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尤其是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復雜且時間冗長, 間接地造成案件審理時間過長, 訴訟效率低下。三是小額訴訟比例高, 司法資源浪費嚴重。現實中, 許多法院所承接的醫療糾紛案件標的額都較低, 但因當事人主觀期望過高或其他原因, 致使許多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及的標的額一般較大 (大于或等于一萬元) , 但明顯高于最終法院所認定的數額。這種做法既浪費了司法資源, 也使法院的訴訟負擔過重。
三、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出路
通過對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反思, 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一是良性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要以專業和高效為基礎;二是在此基礎上要以公正和權威為保證。具體到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上, 應以協商和調解作為醫療糾紛解決的基本方式, 同時引入以專業性著稱的醫事仲裁制度, 并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構筑最后一道救濟途徑。同時, 我們也可學習借鑒臺灣地區的醫療糾紛解決經驗。2000年臺灣地區衛生署出臺了《醫療糾紛處理法》 (草案) , 首次確定了調解強制, 仲裁任意的醫療糾紛處理基本原則, 規定了醫療糾紛案必須先行調解。[8]因此, 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在運用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基礎上也可適用該理念, 遵循重視協商, 強制調解, 鼓勵仲裁, 健全訴訟的理念。具體而言:
1. 重視協商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當事人協商在化解醫療糾紛時不僅能在形式和行為上有效化解糾紛, 而且也能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隔閡, 應予以鼓勵和提倡。但如前所述, 當事人協商機制還不規范, 成為制約其發揮最大功效之障礙。因此, 我們要及時填補這種規范性缺失, 需做好以下幾點:一是明確協商范圍。由于醫療糾紛存在著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競合的情形, 立法者應該明確協商機制的界限, 對協商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定。規定對屬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當事人之間不得協商;對當事人已經協商的事項, 因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應宣布其無法律效力。此種行為旨在杜絕醫療機構花錢消災和患者漫天要價等不良行為, 為當事人協商奠定良好的基礎。二是限定賠償數額。現實中醫患雙方往往對賠償數額爭論不已, 有違協商之初衷, 而且也為日后紛爭埋下隱患。同時, 醫療事業具有的高風險性會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不堪重負的狀態, 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9]因此, 法律必須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賠償的具體數額。對此, 我們可借鑒美國一些州相關法律規定, 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75年制定的《醫療損傷補償法案》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MICRA) 規定:其中醫療過失的一般損害賠償即非財產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萬美元。[10]該法最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限定賠償數額使醫療機構避免賠償高額費用和應對大量不公之糾紛。三是優化協商環境。在協商的過程中, 醫療機構要及時公開醫療信息, 讓患者對整個治療過程的信息有所了解和把握, 這樣既避免了患者漫天要價, 也讓醫療機構能從容、自信地面對醫療糾紛;同時衛生行政部門要優化協商環境, 加強對醫療糾紛的監管力度, 從而為當事人協商營造良好的氛圍。
2. 建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根據主持調解的主體或機構劃分, 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等形式。因此, 我們可從這幾種調解方式對多元化醫療糾紛調解機制進行探討。一是行政調解。目前看來,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是最主要的行政調解, 但也存在上述許多問題, 還需加大對行政調解的優化力度。首先, 立法者應修改《條例》第36、37條之規定, 簡化衛生行政部門介入醫療糾紛調解的條件, 增強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糾紛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確行政調解的程序, 讓衛生部門調解醫療糾紛有章可循。其次, 擴大行政調解范圍。立法者除了要把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列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范疇, 還需把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引發的非醫療事故糾紛納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中來。鑒于衛生行政部門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情況, 建議可成立相對公正和中立的機構, 吸納具備法律素養和醫學知識的人參與其中,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調解的公正, 增強公眾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信心。二是法院調解。所謂法院調解, 又稱訴訟調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 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地進行協商, 以達成協議, 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從學理上看, 法院調解可以分為法院附設調解和訴訟中調解, 但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院附設調解制度, 因而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中所說的法院調解主要是指訴訟中調解。鑒于當前法院調解率不高等情況, 我們尤其加強法院調解工作。首先, 把醫療糾紛調解作為訴訟前置程序。既可快速、平和解決醫療糾紛, 也可將適合非訴方式解決的案件分流出去, 以節約審判資源。其次, 應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在管理和監督模式上, 不應該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應該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由衛生行政機關給予必要的幫助。三是民間調解。所謂民間調解是指由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活動。當前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屬于群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于該機構屬于群眾自治組織, 可不受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可保持較好的中立地位, 但因醫療糾紛調解專業性顯著, 且該機構提供的調解服務一般都是免費, 從而導致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難以開展;二是營利性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天津模式。2004年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以下稱金必達公司) 正式成立, 并與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共同進行調解。金必達公司以收取患者獲得醫院賠償款的10%作為提供調解服務的報酬, 且在調解成功后, 如醫患雙方自愿, 還可到天津仲裁委進行仲裁。但由于金必達公司的利潤以醫院的賠償為基礎, 從而導致金必達必然會偏向于患者, 這無疑會引發醫院的質疑。總的說來, 這兩種民間調解方式各有利弊, 在維持民間機構專業水平的前提下, 如何保持中立態度、維持民間機構正常運作, 是我們需考慮的問題。
3. 創設醫事仲裁制度。
所謂醫事仲裁制度, 是指診療活動中發生民事爭議, 醫患雙方當事人提請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化方式, 相較于訴訟, 其具有專門化、效率化、保密性及程序的彈性等優勢, 容易切合和滿足個案的需求。當前, 在具體制度及程序建構上, 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一是選擇且終局性。即一旦發生醫療糾紛, 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申請仲裁, 也可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選擇仲裁, 那么仲裁就是終局性, 且在仲裁發生法律效力后, 當事人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前置性仲裁, 即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當事人如想提起訴訟, 必須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時, 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選擇何種醫事仲裁具體制度及程序, 學界爭論較大。筆者認為, 宜采用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前置性仲裁一定程度上能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 但如果適用不當, 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毀滅式打擊意味著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喪失。而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不僅有效克服了前置性仲裁模式的缺陷, 更重要的是通過賦予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讓當事人能爭取自身權益, 最終有利于醫療糾紛的化解。同時, 由于醫療糾紛中的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最終落腳點在于經濟賠償上, 從糾紛性質上看, 符合《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故建議立法者應該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利用現行的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即可。但考慮到醫療糾紛的特殊性, 在仲裁制度具體內容的制定上, 醫事仲裁也要突出其特殊性。具體如下:一是仲裁員的選擇。基于利用現有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的考慮, 且我國現行《仲裁法》對仲裁機構設定的相關限定, 故不能再增設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 但我們可在仲裁員的選擇上盡可能符合醫療糾紛仲裁的要求。由于醫學具有專業性和高風險性等特點, 因而在醫療糾紛仲裁員的選擇上, 除了要強調一般經濟糾紛仲裁員所應具備的條件外, 如公平、正派、中立等, 還應該具備醫療糾紛處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 故可吸收醫學專家、法律專家、醫院管理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學倫理學專家等專業人士擔任。二是仲裁程序。即使醫療糾紛以專業性強、復雜化著稱, 但仲裁機構對醫療糾紛與普通經濟糾紛的處理過程并無太大的不同, 只要依仲裁法所規定的一般性仲裁程序進行裁決即可。一般說來, 仲裁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是當事人申請。即發生醫療糾紛的醫患雙方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受理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其次是案件受理。即仲裁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如受理應通知被訴方, 并且仲裁機構應及時組成仲裁庭。再次是案件審理。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應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 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積極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若和解不成, 仲裁庭不應久調不決, 而是要及時作出裁決。最后是案件執行。即仲裁裁決在作出之日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由于當事人選擇了仲裁, 那么該裁決則是一裁終局性。醫患雙方日后如若就同一糾紛向仲裁委申請再次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予以拒絕。同時, 仲裁委是一個社會公益目的性很強且非營利性機構, 本不應向任何一方收取仲裁費用, 但考慮到仲裁委維持自身運轉之需要, 那么在仲裁費用的負擔上則堅持以醫療機構為主, 患者為輔的原則。三是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醫療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這主要基于營造公正、公平的訴訟環境和衡平醫患雙方舉證能力的考慮。因此, 在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也應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即對醫療機構來說, 它們不能證明自己無醫療過錯或者無因果關系就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4. 完善醫事法律法規, 健全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最后一道公力救濟途徑, 具有化解醫療矛盾, 緩和醫患關系的重要作用。因此, 人民法院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審理各種醫療糾紛案件, 以確保醫療糾紛在法院門前得到最終解決。但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訴訟機制仍存在諸多問題, 迫切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具體說來, 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就強調:因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賠償, 訴諸到法院的, 參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發的其他醫療糾紛賠償, 適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由于大部分醫療糾紛都因醫療事故引起, 實際上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在醫療糾紛審判中積極適用《條例》。因此, 為了有效地維護患者的利益, 實現司法公正, 法院應從立法科學性角度考慮, 優先適用《條例》之相關規定。同時, 《條例》作為一個已實施十三年的老法, 或多或少已較難適應當前醫療衛生事業和醫患關系的發展, 有些規定已嚴重落后于時展。因而立法機構應發揮先行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及時修改或完善該《條例》, 期以能更好滿足當前解決醫療糾紛之需要。二是訴訟時效。關于訴訟時效,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之規定, 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該包含兩個方面:首先, 患者知道自己被侵害了;其次, 患者知道自己被誰侵害了 (只有知道被侵害人才能去起訴) 。因而醫療糾紛訴訟時效還需把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納入其中。三是醫療過錯鑒定問題。我們應從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 建立一個司法行政部門主管, 且由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共同參與的醫療過錯鑒定機制。在該機制中, 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對各級醫學會進行資格審查, 進而組建一支由醫學會專家和司法鑒定專家構成的醫療鑒定專家隊伍, 嚴格遵循鑒定程序和規范鑒定內容來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參考文獻
[1][德]烏爾西里貝克.風險社會[M].何博聞譯.南京:譯林出版社, 2004:19.
[2]楊雪冬.風險社會理論述評[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05, (1) :87-90.
[3]梁平, 陳燾.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石、規范協調與多元導向[J].山東社會科學, 2014, (10) :124-131.
[4]張里安, 劉京.醫療領域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構建:理論與路徑選擇[J].蘭州學刊, 2013, (9) :143-149.
[5]江偉, 楊榮新.人民調解學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4.
[6]古津賢, 李博.醫療糾紛第三方解決機制研究[J].法學雜志, 2011, (S1) :376-380.
[7]柯陽友, 吳英旗.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2006, (6) :131-139.
[8]陳翰丹.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完善[J].醫學與哲學 (人文社會醫學版) , 2011, 32 (7) :69-71.
加入WTO后的中國,房地產中介市場這塊蛋糕的誘惑力越來越大,二手房、寫字樓和住宅租賃市場的預期利益至少還有十幾年的榮景,房地產中介服務仍然大有可為。筆者就以中介服務最為活躍的上海為例,2002年之前在上海,外資中介機構在國內主要從事的是中高檔物業,如以豪宅、休閑不動產、商業不動產等為主的租賃買賣業務,而本土傳統的中介機構則主要從事中低端的物業,如普通二手房、商品房……
今天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再是單一的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還有房地產經紀等活動,房地產中介企業也不再是單一為賣方(即一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地產開發商和二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屋產權人)服務,更多的要對消費者即購房者負責,充當著"中間人"這一角色。在這些專業的交易活動中必然產生專業類型的風險,因此參與房地產中介法律關系的各個主體需要對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風險加以了解并作出積極的預防措施。
二.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中介從法律角度解釋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的聯系主要是通過與房地產中介有關的合同。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常見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等。作為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購房者等合同主體其簽訂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過程中盡可能地避免風險,實現交易目的,獲得預期利益。
(一). 通過中介進行房屋買賣是目前房地產中介機構容易出現法律風險的一項業務,其中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有:
1. 來自交易主體方面的風險。
交易主體的風險一般指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的主體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說出賣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未獲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有效授權。
對于不同的房產所有人,其在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的動機各不相同,有的人想賣小房換大房,有的人想低價買高價賣,有的人則是由于出現法律糾紛或陷入債務危機,還有的人是由于婚姻變故或是家庭糾紛。例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將房屋出售;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部分產權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況在認定合同法律責任時一般認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買方委托中介機構選購房屋,是出于對中介機構專業人士的信任和信賴,因此,對于交易主體是否合法,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如果中介機構未盡審查義務,導致合同無效,給交易一方造成損失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 來自交易標的物的風險。
交易標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對房屋的有關情況予以調查,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中介機構應當告知該交易標的物不能進行轉讓:①交易標的物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遷范圍;②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依規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③房屋已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屬轉讓的;④交易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產中介機構明知該房屋存在上述情況而未盡告知義務,給合同一方(一般指買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賣方)刻意隱瞞制造虛假證明等而給房地產中介機構造成經濟損失的,則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來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續方面的風險。
房屋屬于不動產,其交易規則有別于一般動產。房屋產權及相關權利的發生、變更等均需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出賣人僅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并不意味著就此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法律后果。買賣雙方要交納相關稅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才會核發過戶并頒發產權證書。
但是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如果雙方對交房時間、付款期限等約定不明引發爭議,其中一方的權益必然受到損害。為保證交易目的的順利實現,房地產中介機構還應提示交易雙方對諸如交房時間、付款方式等條款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使房地產中介機構避免不必要風險和損失。
房地產中介機構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諸多的法律風險,關鍵是應當在交易前對交易房屋的產權等情況作一個徹底的了解,謹慎與委托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委托、獨家等關聯合同。同時為了避免給委托人造成損失,還應認真審查該房屋產權證明、有無權利限制等情況,如中介機構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房屋產權人或購房者因此遭受損失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 房地產評估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
1、過失引起的風險。
這一風險包括估價師未盡到義務、受客觀條件限制,對可能存在的事項未能如實披露等。
一般情況下,估價風險與主觀因素關聯較大,如因專業能力和工作態度導致產生風險。專業方面的風險如估價人員未能正確掌握房地產價值標準對估價的影響,使估價目的與估價方法、估價價值不匹配,或估價報告文字敘述不當,造成委托方誤解,或估價人員對評估參數及評估信息資料真實性的甄別、價格含義等缺乏正確的把握,而導致估價結果與事實相差懸殊,從而引發估價糾紛風險。
由工作態度引發的風險,主要表現有估價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估價報告質量低劣,或受自身執業能力限制,使估價結論發生較大偏差,在未明確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下,就盲目估價,導致估價不實。另外在對國家相關政策理解不夠充分的情況下,輕率確定經濟性貶值率或貶值額,以及估價人員與委托方有利害關系,使估價結論失去公允性,從而發生經濟糾紛的風險。
2、非過失風險,主要系客觀因素引發的風險。
包括估價師與他人惡意串通、明知對方有隱瞞行為仍出具虛假估價報價等。除估價人員本身原因外,由
客觀外界不確定因素引發的風險也比較多,通常情況下有,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未能真實告知評估人員,或有意拖延提供有關證件而造成評估不準確造成了經濟糾紛,例如隱瞞產權不明晰、產權證明文件不完整等情況,致使估價嚴重失實。同時,法律、經濟政策等方面不可預料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風險。另外,由于我國統計資料的存在不系統、不完全、嚴重滯后的問題,給估價操作帶來難度,易造成估價失實而引發爭議。委托方對估價報告使用不當,也容易產生風險,造成經濟糾紛。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其中專章對房屋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和機構、業務的管理予以了規定,對于其法律責任未有專門明確,只是強調了違反管理規定的一般罰則,即行政責任問題,對于刑事責任規定了"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泛的法律責任還包括民事法律責任,通常,合同責任既包括合同約定的責任,同時也包括法律規定的責任。其中,合同各方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違約方就應當按照約定向守約方承擔責任;對于沒有約定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責任。
中介機構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以及居間業務等方面的服務,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有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已有明確規定。
三.如何減少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風險,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一). 房地產中介機構自身應盡妥善謹慎的審查義務。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應盡的謹慎審查義務,前面已經陳述,此處不再贅述。
(二). 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轉移部分風險,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1、何謂行業責任險。
行業責任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業責任險是化解執業風險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發達國家,法律規定某些從事專業服務行業的專業人員必須購買行業責任險,即常說的強制保險。行業責任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誕生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1885年,在英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張行業責任保單——藥劑師過失責任保單,但由于種種原因,行業責任保險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一直難以得到眾人的重視,發展十分緩慢。而此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發達國家因行業過失引發的糾紛和訴訟案件日益增多,因此,行業責任保險開始逐漸引起大家的關注,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被極大地激發。目前,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行業責任保險已經涵蓋了醫生、護士、藥劑師、美容師、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建筑師、工程師、房地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等數十種不同的行業。可以說,行業責任保險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國已推行的有關行業責任險。
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水平也不高,據業內人士介紹,國外責任險業務占其財產險業務總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國責任保險業務量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少數險種上,行業責任保險所占比例雖然很少,但這一領域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時間國內各家保險公司顯然加快了行業責任保險的市場開拓和營銷,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氣推出了醫療責任險、律師責任險、建筑工程責任險等新的責任險種,并準備繼續推出校園(方)責任險、物業管理責任險等全國性的新險種。
行業責任保險的不斷發展不僅對合理規避行業責任風險、保障當事人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是造成行業責任保險迅速走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公眾對專業人士履行職責的期望值在不斷升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法律環境的進一步完善也給消費者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這使得行業責任引起的投訴和糾紛近年來呈快速上升勢頭。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那些原先不同程度帶有"行政色彩"的專業職業,如公證、會計、律師、醫生等都已經開始逐步走向市場化,它們成為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的法人機構,因此,一些過去由國家負擔的行業賠償責任將逐步由機構和個人自行承擔,這些都有效地激發了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此外,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會計、
公證、律師等行業成了社會上的熱門行業,和老百姓的關系也越來越緊密,但同時這些專業行業也面臨著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道德風險,如假證明、假報表、假材料等實在讓人防不勝防,因此,買份保險轉移一下風險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了。 3、房地產中介機構設立行業責任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國目前尚未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責任險,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對風險的防范作出約定外,如能積極利用社會保險手段來轉移部分風險,對于保障整個房地產中介市場經營活動的順利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對一個還沒有打開大門的發展中保險市場來說,差距代表著挑戰和機遇,也意味著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占據了這一市場的主動權,就有可能在這一業務領域大有作為。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誰先開辟新的險種,誰就可能占領先機,而且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市場規模正是推行這一行業責任險最有利的市場保障。
房地產中介機構參保行業責任險,從而使作為被保險人的房地產中介企業在承辦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因過失給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有了這種專業保險的保障,房地產中介機構無疑吃了一顆定心丸,在業務開展和企業規模發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顧之憂。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產生糾紛也會將風險轉移,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培育更加有競爭力的房地產中介市場,實現房地產中介行業加速整合,進入良性循環發展,從而實現房地產中介企業和保險企業的雙贏。如今,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走向進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場經濟乃是一種信用經濟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信譽立則企業興,信譽失則企業衰。誠信是社會形成過程中逐漸發展出的社會契約之一,也是社會得以健康發展的前提之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房地產信息的真實、準確,是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基本條件,不偏不倚如實地向客戶提供信息,既是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其專業水準的體現。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實、或作宣傳時故意夸大、掩飾租售房屋的優、缺點,必然會損害當事人權益的,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益于房地產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發揮誠信作為一種隱性資源的優勢。
但并不是說房地產中介機構投保了行業責任險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仍然屬于一種財險,對于造成損失產生賠償責任的責任人,保險公司仍有進一步索賠的權利。房地產中介機構仍然需要加強業務學習與交流,提高房地產評估師、經紀師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整體執業水平,健全中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4、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的應注意的免責條款。
【關鍵詞】水泥土混凝土路面;裂縫;防治措施
1.前言
水泥混凝土路面經常出現裂縫,有些路面還是使用高品質的商品混凝土之后出現了裂縫,不光外觀難看,甚至影響使用性能,不得不把混凝土板塊打掉重來,造成不必要的材料浪費和經濟損失,還會引發商品混凝土供應企業與施工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因此,本文試圖就混凝土路面常見的幾種裂縫進行分析、找出原因、設法防治。
2.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縫的成因分析
2.1橫向裂縫
橫向裂縫是指垂直于路面延伸方向的有規則的裂縫。其產生原因主要是水泥混凝土的收縮開裂以及切縫不及時等。收縮開裂是由于水泥混凝土失水干縮和冷縮而形成。失水干縮橫向裂縫是混凝土表層水分散失或體積收縮受到約束所產生的裂縫,一般發生在水泥混凝土水化、硬化的早期;冷縮裂縫是由于水泥混凝土冷縮產生拉應力而引起的路面板開裂。從擴散的速度來看,水泥的干縮速度比冷縮速度慢,其量能也遠遠小于冷縮。
2.2縱向裂縫
縱向裂縫是指與道路走向平行或者基本平行的裂縫。其產生原因主要是道路基體填料土質不均勻、含水量不均勻以及施工方法不當等,導致路基的不均勻沉降,從而使道路面板在自重和負載的作用下產生了縱向裂縫。公路路基施工規范規定,通常情況下不能被壓實到規定密實度和不能形成穩定填方的材料不能夠用于路基填筑。如沼澤土、泥炭、含有樹根、雜草和易腐朽物質的材料;液限指數大于50%,塑限指數大于25%的材料;有機質含量大于3%的材料;壓實含水量與最佳含水量之差大于2%的材料等等。但是,由于施工單位在路基填筑材料的選取、均化等方面控制不嚴,使用了不適宜的填筑材料,就容易在高填土自重和重載車的作用下,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將路面拉裂,出現道路縱向裂縫。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車流量不斷增加,重車及超重車日益增多,超載現象難以遏制。常規水泥混凝土路面結構在一般荷載作用下的應力范圍在0.2-0.65之間,對于重載作用下較薄的混凝土路面應力水平超過0.85,水泥混凝土路面剛度高,變形能力小,對荷載及變形非常敏感。因此,超載車輛是水泥混凝土路面產生短裂破壞的一個重要因素。
2.3交叉裂縫
交叉裂縫是指兩條或兩條以上相互交叉的裂縫。其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水泥性能不穩定、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自身強度不足、路基及路面基層的強度和水穩定性差等
3.施工預防措施
3.1 施工工藝控制
(1)根據機械性能準確掌握拌和時間,最長拌和時間不應超過最短拌和時間的3倍,振搗應均勻密實,避免漏振或超振。
(2)若集料溫度過高,應采用降溫措施后再配料拌和。采用灑水降溫時,應及時測定集料含水量,調整拌和用水,保證水灰比值不變。
(3)混凝土路面施工開盤前,要仔細檢查發電機、振動梁、運輸車輛等機具設備,確保其完好。現場中要有備用機具,嚴禁故障機具施工,并檢查施工運料道路是否暢通,確保施工的連續性。配料、拌和、運輸、攤鋪作業有序配合,對于氣候突變、停電、停料等情況,應提前做好準備工作,調整工序,暫停面板施工。重新鋪裝時應按施工縫處理接縫。
(4)重視混凝土面板養生,采用優質養護劑,或濕法養護,不要采用沒有覆蓋物僅灑水的養生方法。
(5)及時切縫,根據施工現場氣溫及水泥品種試驗確定最早切縫時間,一般應采用多臺切縫機同時作業,保證切縫及時。切縫深度為混凝土板厚的1/3~ 1/4,使剩余斷面部分能吸收由于高溫產生的內應力。有資料表明,軟切縫工藝可提前切縫時間,預防水泥混凝土路面斷板。
3.2 重視原材料的選用及配合比設計
3.2.1 水泥品種的選擇及集料級配控制
(1)不同品種的水泥干縮性有所不同。普通硅酸鹽水泥干縮性很小、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次之、礦渣水泥較大。因此,選用合適的水泥在一定程度上能減少干縮裂縫。
(2)集料級配控制。集料的主要技術性質包括顆粒級配及粗細程度、顆粒形態和表面特征、強度、堅固性、含泥量、泥塊含量、有害物質及堿集料反應等。在配制混凝土時,集料的顆粒級配和粗細程度這兩個因素應同時考慮。當集料的級配良好且顆粒較大,則使空隙及總表面積均較小,這樣的集料比較理想,不僅水泥用量較少,而且還可提高混凝土的密實性和強度。細集料宜采用細度模數2.5左右的中砂;粗集料選定連續級配碎石, 以增加混凝土的工作性。
3.2.2 保證混凝土強度、降低水泥用量
(1)水泥強度等級的選擇。水泥強度等級的選擇應與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相適應。當配制混凝土的水泥強度偏低,會使水泥用量過大,不經濟,而且澆注出來的混凝土干縮性較大,容易產生裂縫。
(2)水泥用量選擇。公路路面設計強度愈高,則水泥用量愈大,水泥劑量對干縮應變的影響較大,水泥用量超過一定比例,混合料的收縮性就增大,容易產生嚴重的干縮裂縫。當水泥劑量不變時,改善集料的級配可以顯著提高路面的強度。設計配合比時,通過水泥劑量分級和調整集料的級配,來保證路面的設計強度,降低水泥劑量。
3.2.3 合理設計、控制配合比
(1)合理設計配合比。在規范要求允許的條件下,試驗室配制多種不同的配合比,從經濟、工作性能、質量等方面綜合考慮擇優選用,并針對不同施工部位、不同評定方法予以適當調整,盡量避免凡是同一強度均使用一個配合比的做法。
(2)施工配合比的調整及施工中的控制。應注意以下問題:①操作者為方便施工,往往追求較大的坍落度,增加用水量,對水灰比缺少嚴格的控制,導致混凝土強度的降低,混凝土內氣孔較多,收縮較大,從而出現裂縫。②調整生產配合比時,應準確測量生產現場砂、石的實際含水量,部分試驗人員采用目測法或經驗法來估計砂、石的實際含水量,導致生產配合比不準確。③ 水泥、砂、石材料應準確計量,混凝土采用集中拌和。
3.3 施工時間的選擇
冬季溫度的溫差愈大,路面就愈容易產生溫縮裂縫,夏季高溫季節到來之前施工的路面不但強度高,而且可以減少由于氣溫降低而產生的收縮裂縫。建議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合理安排路面、底路面的施工時間,工期條件允許時最好選在夏季高溫季節到來之前。若在夏季高溫季節施工時,最好選在上午或夜間施工,加強覆蓋養生,北方地區避免在秋末組織路面施1。
3.4 施工控制混凝土坍落度
混凝土坍落度愈大,混凝土干縮愈厲害,因此路面混凝土在滿足施工工藝的條件下,盡量采用小坍落度,在配合比設計階段根據混凝土機械化程度,天氣、運距、地域等因素合理設計配合比的水灰比和坍落度,一般設計路面混凝土坍落度為1~2 cm,水灰比控制在0、37~0.39之間;在施工過程嚴格材料自動計量程序,并嚴格測定集料的含水量,調整施工配合比,作到采用最小的坍落度施工路面混凝土,減少路面出現裂縫。
[ABSTRACT] By investigating the present status of KOCEL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the paper analyzed the reasons of all kinds of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happened these years and gave measures to solve these issues, put forward suggestion for improving KOCEL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management, for prevention legal risks. It suggests to realize digital management for company legal affairs to make sure KOCEL to realize speedy development.
【關鍵詞】涉訴法律事務、數字化管理
[Key Words]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digital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G633.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社會法治大環境的變化以及企業社會形態的快速轉變,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逐漸成為企業發展的新課題之一。科技領域:世界經濟快速發展導致企業競爭的日益激烈,新科技、新知識的快速更迭更加突出知識產權對企業至關重要性,商業秘密成為企業立足激烈市場競爭的秘密武器;人力資源領域: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勞動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構建和諧社會的風潮,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更多的沖擊和挑戰,隨之而來的就是企業法律事務的不斷增多。共享集團在經過改制之后,企業成功渡過金融危機,已邁上了高速發展的行車道,在實踐工作中,公司高度重視企業法律工作,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組織機構設置,把依法治企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機結合起來,實現涉訴法律事務規范管理,保證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涉訴法律事務規范管理的重要意義
(一)預防法律風險,保證企業平穩有序發展
影響企業的健康發展的因素包括科學技術發展、人才隊伍建設、質量品質保障、風險控制等,任何一個因素的缺失或者落后都會導致企業發展停滯不前。風險控制是檢驗一個成熟企業健康發展的標準之一,其中法律風險控制是其中的重點,法律風險隱藏在企業運營的每一個環節,技術、人員、質量任何一環出現問題都可能產生相應法律問題,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是保證企業平穩有序發展的前提。實現公司涉訴法律事務的規范管理,將有效完善公司法律風險控制體系,實現公司法律資源的整合,穩定企業人員思想動態,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維護企業以及職工的利益,從源頭上控制涉訴法律案件的發生,保證企業平穩有序的發展。
(二)對外樹立企業良好形象,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感
企業擁有的資源優勢來自于國家所有企業組織的集合規模和優勢,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企業具有其他社會成員所無法比擬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調整的對象在于解決社會各種關系存在的矛盾,企業在生產運營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矛盾的激化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問題,從而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不利于社會良好形象的塑造。對于法律事務的規范管理,將有利于企業內部良好發展氛圍的營造,同時企業的良好外部形象也會得到樹立,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也會不斷的增強。
三、公司涉訴法律事務管理難度增大
(一)訴訟存在原告和被告與審判機關之間的關系。首先從企業角度出發,隨著共享集團公司的不斷壯大,子公司數量逐漸增多,目前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已達14家,公司的增加必然會導致人員以及其他的社會關系的增加,如企業實習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矛盾產生的概率也在提高,法律案件自然也會隨之增多。從集團公司改制至今,法律案件逐年增多(表一),其中涉訴案件類型也呈現多樣化: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勞動爭議糾紛、歷史遺留經濟糾紛等。
從勞動者或者相對方角度來講,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條款以及政策對于訴訟成本的不斷調整,訴訟成本由以前的按標的收取訴訟費改為勞動爭議案件零訴訟成本、一審勞動爭議訴訟成本10元,這樣必然會導致個體的訴訟隨意性提高,企業一次次的坐上被告席,訴訟成本自然也在不斷攀升。
審判機關理應是依法判案,但出于中國的國情考慮以及人為因素的干涉,審判機關在個案中會考慮種種原因而將企業作為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在很多人看來,個體勞動者是弱者,企業是強者,但是如今的現實卻是:企業與勞動者同樣成為弱者。
表一:2005年至2010年 共享集團涉訴法律案件增長圖
(二)企業法治環境不斷變化,在構建和諧社會要求以及法律本身所負有的特征大背景下,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導向性明顯,部分政策更加傾向于對于勞動者的保護,企業對于法規政策的理解和執行與司法機關存在的偏差為企業增加了一定的法律負擔。
(三)信息化加快促生新觀念,隨著時代信息化突飛猛進,網絡的普及,勞動者會從更多的渠道去維護自身權益,全民法制意識不斷提高。同時,80后90后成為新時期勞動者的主體,新主體的思想變化以及職業道德下降不斷沖擊著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城鎮化速度加快、人員流動性大、就業觀念轉變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導致企業法律成本不斷的增加。
(四)新事物的出現要求我們必須重新轉變認識,去理解適應后執行,如果學習和認識滯后就會對管理帶來了很大的挑戰。共享集團信息中心下設法律顧問室全面協調集團及各子公司法律事務的推進,各子公司人力資源專管員、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開展相關工作。雖然公司人員組織機構已比較成熟,但具體辦事人員人手不足、業務素質不高、法律關鍵節點認識不足、辦事方法不到位直接影響到法律事務的辦理效率和效果。在實踐工作中,具體辦案人員由于對于訴訟時效把握的不到位給后續工作開展帶來了很多的問題,類似的問題給法律事務規范管理也增加了難度。
(五)管理難度不斷的增大,導致公司涉訴法律事務不斷的增多,對公司正常生產運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1、具體辦案人員更多的時間負責應付各類訴訟,沒有足夠的時間創新管理完成工作,更多工作時間在疲于應付;2、管理不到位出現惡性循環,由于一起案件的敗訴引發更多的訴訟;3、公司人員離職率增高,員工思想狀態不穩定,影響正常工作開展;4、公司內外部環境遭到破壞,影響公司人才引進,市場拓展等,企業社會形象也無法得到提高。
四、公司涉訴法律規范管理采取措施
08年至今,公司通過教育培訓、規范工作流程、加強內外部溝通等方式對涉訴法律事務進行規范管理,集團及各子公司新增涉訴案件明顯下降,管理水平也有一定提高。
(一)教育培訓:首先,通過對共享企業文化的宣貫,使更多的員工認同集團公司價值觀念、經營理念、行為準則和企業精神。在培訓方面,公司每年定期組織各類法律培訓以及各類專業知識培訓,培訓人員從管理層到短期合同工,使得員工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在日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也形成了很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以及作業指導書,很好的規范了企業各類經營活動。同時,組織法律事務人員參加各類外部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具體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規范工作流程:通過在實踐工作中的不斷經驗總結和探索,形成了企業內部一套較為完善的規范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人員入職離職流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員工各類證明出具格式、工廠內部規范操作制度等,通過制度指導工作,逐步規范了涉訴法律事務辦理的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確保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關鍵詞:建筑工程;預結算;存在問題;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隨著企業間各個項目工程造價的激烈競爭,所有施工企業也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而竣工結算工作是控制工程造價的最后關卡,作為一個合格的造價人員要嚴格把關,將這項細致的工作做好做漂亮,將結算管理工作有效經營,合理管理,以獲得最大經營利潤,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一、預結算管理工作的特性
對建筑工程項目而言,預結算管理是指工程項目從開始招投標到施工環節,直至竣工結算為止將預結算工作融入到各個階段,貫徹始終,例如施工過中的變更,簽證等。預結算管理是一個全過程控制的多系統化的管理過程,多系統性就是各部門的相互配合,例如工程部、技術部、財務、材料等凡涉及結算成本的都應該參與進來。另外在施工過程中要及時掌握突發的對己方不利的變化,時刻關注變更簽證的操作過程,對某些不利的變化及時做出相應的否決對策,例如停水停電、設計單位或者甲方供應的設備材料原因造成工程返工、地下障礙物處理等。
二、工程預結算中存在的問題
1、合同制定中存在的問題
合同的問題主要涉及法律問題,在經濟社會中,合同能夠有效維護工程雙方的利益,有效緩和經濟糾紛。但是建筑工程中雙方在簽訂合同之時,往往不會嚴格的審核和查看合同內容,導致整個工程項目可能有時難以順利開展,這樣就導致施工計劃的破產。合同條款需要對包干范圍及調整方式等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很多工程的合同并沒有進行具體規定,最終不利于預結算工作的順利開展。
2、報價過程中存在高估現象
實際施工中,會出現預結算高估現象,這是施工單位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而故意為之,導致施工成本與實際花費相異。我國對預結算編制沒有嚴格科學的管理規定,使得施工單位內部工作出現不當時就會出現高估現象,即使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上報嚴格審查也無法防止內部出現差錯。一些小型項目施工完成之后,施工單位不及時上交結算,導致交款推遲。還有一些單位的思想觀念有偏差,在遞交結算前與施工單位簽訂了交付審計費這樣一個協議,但是高估報價將導致審計費用的增多,而具體實施過程中,有的單位如果審查不到位,將會對自身的經濟利益帶來巨大損失。
3、清單明細方面的問題
有些建設單位提供內容不清晰的招標清單,導致成本投入不明確,這樣后期工程造價就會顯得模糊而不確定。若是建設單位工程提供清晰的清單,那么雙方合作就會很愉快,不會出現什么差錯。但是對于一些重要項目,如果出現清單記錄不全或丟失,就得重新結算,準確結果的出現也會重新花費時間。比如,某市XX大廈施工過程中,由于清單中對混凝土梁和柱等項目特征描述存在不清楚的記錄,導致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多花費了 50 多萬,雖然這是一個框架結構的小項目,但是卻為整個項目施工成本帶來超支。
4、變更說明不明確
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著工程變更問題,但現實中很多工程變更在敘述時不嚴謹,被預算員查住,導致結算中出現爭吵。比如工程變更衛生間取消了面層的通知,但是建設單位不詳細說明,對定額中貼瓷磚沒有認真把握,定額說明貼瓷磚包括黏貼面層也包括面層下的抹底灰,但是施工單位是抹底灰的,這部分費用支出就會被重新計算,導致結算出現困難。
5、材料價格方面的問題
目前建筑業的普遍做法是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總價承包,當然包括所有圖紙內容,包括所有材料的價格都會在投標過程中被建設單位限定,材料價格的變動帶來的風險就需要由施工單位承擔。若是材料因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發生太大的價格變動,雖然雙方有過這方面的協議,但是在材料價格上也會產生分歧,這將直接影響到施工的整體進度,進而影響工程結算。
三、控制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有效性的策略
預結算項目的目的不僅要控制項目的投資基金,對其進行一個全面的項目管理和分配,還要依據科學合理的管理理論,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資金進行項目的建設,以實現更大的經濟效益。科學合理地進行預結算項目控制的相關策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預結算動態管理
在項目開始的時候,就要對施工方案進行科學合理的選擇,選擇最優化的設計;在工程項目的設計階段就要選擇一個科學合理的施工技術流程,調動設計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在施工階段,要對原材料、設備采購市場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同時還要做好現場管理和其他工作的協調,預防可能發生的事件,避免因為預結算工作的失誤出現不必要的索賠,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2、加強監督管理的力度
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是從經濟、技術、合同等多個方面采取相應措施,尤其是對項目出現的各種變更進行重點控制,做好現場簽證工作。通過原合同中的價格以及主要成本計算正常計量、計費程序,監督正常需要的費用情況,以防出現過度浪費使用的情況。
3、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進行建筑工程造價的預結算對于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具有相當大的作用,包括員工的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都會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首先,工作人員在進行預結算項目工作的時候,能夠保持嚴謹客觀的態度去認真工作;其次,進行預結算的工作人員都要有相當的專業知識,要熟悉預結算項目的圖紙、招標文件及其他資料,熟悉各種計算方法和原則;第三,想要做好預結算計算就必須進一步深入施工現場進行了解,隨時掌握現場發生的與預結算有關的事件,并做好現場施工的相關情況記錄;第四,能夠仔細認真核對圖紙指定材料的原產地及質量要求,深入理解材料的市場價格,能夠為工作單位選取更優質的材料,做好結算前的檢查和評價工作。
4、建立健全的預結算管理制度
預結算系統不能是剛性,不可改變的。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在適當的時候進行調整,把進行預結算制訂時的市場環境和內部因素出現的不可預見的變化考慮進去,這樣可以保證預結算目標更現實。也就是說必須做好預算的相關管理,并做好預結算的審計管理。
5、抓好合同管理,減少企業經濟損失
企業管理者要有強烈的合同意識以及法律保護意識,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必須對合同的文本進行認真地研究,并與建設單位進行談判,盡量爭取到最大的利益。在簽訂合同時,條款必須具體、明確和精確,字跡工整。
6、抓好工程竣工結算管理,促進資金回收
項目竣工驗收后15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其完整的工程圖紙、設計變更和現場工作量簽證、工程合同進行項目的結算材料的整理。整理完成后,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申請審核。在進行審核的過程中,應始終與技術、財務、物資等部門保持聯系,時刻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好充分的準備。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一個正確的態度,進行耐心細致的工作,并與業主和監理等部門協調好關系。如果因為結算雙方出現不一致,產生糾紛,盡量做好協調,注意方法和手段,很好地解決問題。如果實在不能協商解決,可以請當地的政府部門及某些工程造價管理咨詢單位進行工程造價結算的最終審核裁定。
結束語
我國工程造價相關理念引進比較晚,就目前預結算工作現狀來看依然存在一定問題,想要提升工作質量,就需要掌握預結算工作要點,并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積極尋找解決措施,進而可以不斷提升工程造價工作含金量。我們應該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并在工作過程中積累經驗,吸取他人成功經驗不斷武裝自己,進而可以進一步提升我國工程造價預結算工作質量。
參考文獻:
[1]張玲.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工作要點研究[J].價值工程,2011(32).
礙進行剖析,厘清相關交易主體間利益及內在關系,準確制定化解措施,進而有效尋求化解訂單農業發展矛盾之路。
一、訂單農業風險
訂單農業的興起,把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有效的聯結在一起,有利于拓寬農副產品的銷售渠道,增加農民的收入,促進了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降低了農業風險,促進效益農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然而,在我國訂單農業卻總是發展不起來,始終在低水平上徘徊,究其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訂單風險所致。
(一)價格風險是訂單農業的主要風險。價格是訂單的核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產品價格起伏波動是難免的.而價格又直接決定生產、經營者的經濟利益。訂單農業的簽約雙方所依據的只是當時的局部市場狀況,加之受自身決策能力的影響,因而訂單所確定的價格并不具有代表性,結果便會出現價格過低農戶缺乏種植積極性,過高企業經營風險太大,在訂單到期日,訂單的某一方就有可能因市場條件的變化而遭受損失。同時,企業和農戶的價格風險不會因為簽訂了訂單而消失或減弱,它只是在兩者之間轉移,也就是說,訂單農業并沒有從根本上回避價格風險。
(二)履約率低制約訂單農業的發展。農業訂單如不能兌現或履約率過低,不但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反而會進一步加劇農產品賣難的矛盾,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延緩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嚴重影響農民增收和農業發展。訂單農業涉及面廣,連接的農戶多,由于我國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市場意識薄弱,短期行為嚴重,買賣雙方在利益驅動下,往往會單方面放棄訂單。在推行訂單農業過程中,糧食流通企業與簽約的農戶在生產前按約定價格簽訂收購合同。農民將其價格風險轉移給了糧食流通企業,但作為訂單農業的主要組織者的企業仍然承擔著巨大的價格風險,這種風險主要來自于汀單價格是否合理,以及簽收后糧價的波動,僅僅依靠單一的現貨市場,糧食企業就只能被動地承受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巨大風險,這種風險極有可能轉化為企業的巨額虧損。因此,就某種意義上說,訂單農業并未讓巨大的市場風險消失,而只是風險主體轉移,這樣就會降低訂單農業的履約率。
二、訂單農業風險原因分析
(一)訂單農業方式本身的不足。農產品的訂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是一種現貨遠期合約,相對于現貨即期交易來說,它顯得更加方便靈活,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現貨交易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因素,使賣方取得相對穩定的銷售收入,買方獲得相對穩定的貨源,保持生產經營活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然而,這種遠期交易同樣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合約是簽約雙方私下協商的產物,本著“契約自由”的原則簽訂的,所以,即使是同一種商品的現貨遠期合約,由于買賣雙方的討價還價能力和雙方在市場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合約中的具體條款及條款的具體內容都不同,因此它的價格決定不能反映真實的市場供求,而且容易導致經濟糾紛,交易成本也相應增大。第二,遠期合約的履約僅以簽約雙方的信譽為擔保,現貨市場的復雜性和不透明性,導致了合約的不穩定性。第三,簽約雙方在簽約時所達成的價格協定不能徹底轉移價格風險,只是使價格風險在簽約雙方之間相互轉移,價格風險依然停留在流通領域之中。價格一經確定,就無法再變,使價格失去了本身所應有的隨時反映供求狀況變動的能力,降低了價格的靈活性。
(二)訂單農業標的的特殊性。無論從交易商品還是交易雙方來看,訂單農業的標的是農產品,它與工業產品不同,有其特殊性。首先,因為農產品生產周期長,其產品質量又受制于自然因素,而產品品質問題更是訂單履行的重要因素。其次,我國農業的生產經營方式是分散型的,市場化程度低,農戶的市場意識和法律意識差,信譽水平和質量觀念低下,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了短期利益,極易違約。
三、利用期貨市場轉移訂單農業價格風險
平都沒有充分信心的遠期交易者來說,選擇期貨交易作為一種避險策略是很有必要的。為此,我們需加強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提高政府服務職能,改善期貨市場內外環境。要使期貨市場對訂單農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出來.需要具備一定的內外部條件,一方面需要國家和相關部門重視對期貨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鼓勵相關企業、農民學習利用期貨市場。另一方面,政府要改變自己的職能,要為農產品市場參與者提供信息服務和法律服務,降低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成本。美國政府在這方面做得很成功。一方面,美國政府改革農業政策。在1996年前,美國政府對農業實行的也是保護政策,通過對休耕土地給予補貼,對農場主提供貸款,設立農產品保護價格等措施來保證農場主的利益。1996年,美國政府取消長達60多年歷史的農產品價格與收入支持政策,讓農民自擔風險,獨立決策,政府通過引導農民參與期貨與期權交易,化解和分擔農民的市場風險,增強農民的市場意識,督促農民根據期貨市場的價格信息合理調整農產品種植結構。另一方面,政府為農民支付權利提供低息貸款,結果是農民參加期貨市場的比例越來越高,美國政府就這樣巧妙地把補貼政策與期貨期權交易結合起來,將農業市場巨大的風險轉移到期貨市場之中,既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支出,又穩定了農業生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經驗,完善和利用期貨市場,推進訂單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益。
(二)培育農民合作社,發展壯大中介服務組織和經紀人隊伍。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除大的農場主資金實力雄厚、信息來源充足,可以直接參與期貨市場外,大多數農民都是通過合作社的形式間接參與期貨市場,合作社為農民利用期貨市場規避風險提供了便利條件。在我國由于人多地少的現狀,加之農民在知識、資金等方面的欠缺,直接參與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存在一定困難,但作為農業生產者,在今后農產品市場風險加大的背景下,他們對套期保值的需求是真實的,從中國國情看,中國的農民永遠不可能象美國農民那樣擁有大量的土地,可以直接進行套期保值。這就要求我們積極探索適合國情的套保方式,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根據本地的資源優勢和農業發展的特點,積極培育各種專業合作組織,成立農民合作社,由農民自己經營管理,合作社可以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市場信息和建議,指導農民調整種植結構,使農業生產和流通逐漸走上市場化的道路。當然,通過建立合作社引導農戶進入期貨市場,對于我國目前農村的實際情況來說,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對于農產品重點產區而言,如果生產相對集中,產量相對穩定,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三)增加農產品期貨品種,以拓寬期貨市場為訂單農業發展服務的空間。就我國目前期貨市場的發展水平看,還不具備有效回避農業經營風險的能力,這一點不僅表現在期貨市場交易品種有限,也表現在市場的流動性上,因此,我們應擴大期貨市場的規模,增加期貨市場的品種數目。首先,期貨市場的規模是市場功能發揮的基礎。如果規模過小,則不易發現真實的價格,也很難使套期保險者順利實現風險的轉移。建議我國適度放開投資者準入限制,培養一定數量的機構投資者,既有利于交易規模的擴大和市場流動性的增加,又有利于期貨市場的理性與穩定。其次,擴大期貨市場的品種數目。在期貨市場上,增加一個交易品種,也就增加了市場功能輻射的領域,也就為更多的企業提供了規避風險的機會。
四、建立保障訂單農業健康發展的完備機制
發展符合市場需要的優質農產品是農戶獲得訂單的前提條件,質量是訂單農業發展的生命,數量是訂單農業的基礎。所以發展訂單農業始終注重提高農產品質量和數量,要注重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和數量。要充分發揮當地的資源優勢,來調整耕作制度和優化品種結構,要因地制宜,調整農業生產區域布局。大力發展名特優新品種。在發展訂單農業中緊緊依靠科技提高農產品質量,通過加強種子工程建設,加快名特優新品種的引進和推廣;運用先進實用技術,從各個環節保證農產品的品質;通過科技培訓,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不斷增強農民的質量意識。高的科技含量和一定的規模產量,使農戶多贏得訂單。
訂單能否有效履行,是發展訂單農業的關鍵環節。只有訂單簽約雙方形成了責權利統一的制約機制,訂單才能有效履行。在發展訂單農業中,一方面把訂單農業納入法制化管理,維護訂單的嚴肅性,另一方面,積極探索建立各種互惠互利、相互制約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相對穩定的農產品購銷關系,為訂單的有效履行創造條件。同時還要運用政策法規規范訂單農業,搞好引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不斷完善訂單的簽訂和管理辦法,為當事人提供政策法規咨詢、合同糾紛處理等服務,切實保護當事人利益,防止毀約事件的發生。
同時建立必要的保障機制。一是建立各種風險基金,如生豬生產調節基金和實行農業保險,確保農業生產穩定,緩解自然與市場兩大風險。二是繼續加強對農業龍頭的支持和培育,尤其要大力發展加工企業和培育購銷大戶。在資金、信息、技術、服務等方面組予支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為發展效益農業多做實事。三是組建農業貸款擔保公司,由政府財政注入一定的啟動資金,有關農業企業認購一定比例的股份,按股份制運作,解決農業龍頭企業貸款難問題。四是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引導作用,為訂單農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如協調農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規范雙方的經濟行為;建立健全信息服務網絡,利用農業信息網、招商引資等,積極幫助農戶了解市場,開拓市場;與廠商、客戶建立廣泛的聯系,為農戶獲得訂單牽線搭橋等,促進訂單農業健康快速發展。
五、結論
關鍵詞:施工企業;作業層建設;實踐與思考
1目前施工企業作業層管理的現狀與分析
1.1作業層的構成
施工企業由于實際管理千差萬別,作業層管理的模式也存在很大差異。但總體分析,基本包括以下3種模式:
1.1.1整體分包模式
將某單位工程全費用分包給協作隊伍,經理部一般采取“提點”的形式對其進行管理,與對業主計價同步結算。這種模式下的作業層就是“協作隊伍”,這些隊伍的構成:①具備資質的勞務公司、建筑公司;②掛靠其他公司的“勞務公司”、“建筑公司”;③不具備任何資質的大“包工頭”隊伍。這些所謂的協作隊伍自帶部分施工設備,但基本上也都沒有自己的施工隊伍,他們攬到工程后大都是引入專業施工隊伍(“小包工頭”),對其實施工序工費承包。這種模式目前在各綜合工程公司占絕對主體地位,也是企業管理和法律風險最大的源頭。管理模式見圖1。
1.1.2分工序承包模式
將單位工程劃小承包單元,按工序分包給不同的專業施工隊伍,由經理部(工區)直接管理,一般采取工費承包模式(含二三項料)。這種模式下的作業層就是“施工班組”,這些施工班組的構成是:①小包工頭(是主體,一般自帶部分施工設備);②職工自組作業隊(有部分施工設備);③企業自有專業化作業隊。這種情況下由于是工費承包,施工隊伍的資質問題并不明顯,反而是勞動用工的風險較大。但是,這種模式由于企業管理資源限制,在綜合工程公司只能在部分重點、難點項目采用。當然,一些專業工程公司由于專業特點,也普遍采取這種模式,見圖2。
1.1.3自主施工管理模式
所有工程都由企業自有施工隊伍施工,經理部“直管”作業班組。這種模式下的作業層,有點類似過去工程隊的“簡化版”,施工設備基本全部是企業投資,“隊長”、“副隊長”、“書記”、關鍵管理人員、班組長、關鍵技術工種等崗位都是企業職工,只在簡單普通崗位引入一些民工補充勞動力,實際上比“架子隊”更進了一步。這種模式管理風險最小,項目對其實行內部承包管理,經濟關系也比較明晰。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比較適用于需要巨額投資組織施工的專業,見圖3。
1.2當前企業作業層的構成
從上述分析可見,當前施工企業作業層主要由以下主體構成,這些主體各有不同的特點和管理運作模式,在使用管理中也存在不同的難點、風險和適用場合。
1.2.1具備資質的勞務公司、建筑公司
這類公司或者本身就是正規的建筑企業,或者是一些具有比較超前管理理念和雄厚實力的“包工頭”順應行業發展的要求,主動向規范化、正規化方向發展,經過自己的努力取得相應的資質發展而來,因而一般比較注重信譽,注重與企業保持長期良好的合作關系。然而,這類公司盡管擁有自己的資質,但實際采用的“大包”方式,并不被當前的建筑市場所接受,它們也并不能夠完全承擔相應的市場責任,因此使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同時,這類公司目前在作業層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小,其積極作用也不夠明顯。
1.2.2掛靠其他公司的勞務公司、建筑公司
這類公司大多是企業原來的“包工頭”,為了應付各方面的要求不得已“掛靠”一些建筑公司,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而這些被“掛靠”的建筑公司,很多就是以“賣資質”為生的皮包公司,再加上是“掛靠”性質,其不合格的市場主體的性質其實并沒有改變。但是,這類隊伍一般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盡管也有不講信譽的害群之馬,但總體仍然比較注重維護與企業的良好合作關系。
1.2.3不具備任何資質的大“包工頭”隊伍
這類隊伍除了沒有資質外,其他的與“掛靠”其它公司的隊伍沒有太大的區別。這兩類隊伍其實也構成了“大包”隊伍的主體,由于其市場資格不合格,使用中的經濟風險、法律風險、勞動用工風險、管理風險都比較大,這也是制約我們企業經營管理的主要因素。
1.2.4“小包工頭”隊伍
這類隊伍相對實力較弱,一般承擔樁基、橋梁預制架設、隧道開挖、襯砌等專業化施工項目和小型橋涵、路基以及附屬工程的施工。企業對這類隊伍一般都是采用工費承包模式,控制能力較強,經濟和法律的風險較小。但是,此類隊伍魚龍混雜,有很多不具備實力的通過種種關系進入企業,這部分也是需要重點防范的對象。
1.2.5職工自組作業隊
在企業的引導和扶持下,企業的一些小能人率先下海,領頭承包工程,一部分人取得了成功,逐步發展起來。總體上看,此類隊伍和“小包工頭”隊伍相比,除了領頭人是職工,與企業有一些感情和制約因素外,其他的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1.2.6企業自有作業隊(架子隊)
在一些需要較大投入的專業化施工項目,企業根據管理的需要出資組建了一批小型的、專業化的施工隊伍,比如綜合公司的一些橋梁吊裝、混凝土拌和、路基施工隊伍,專業公司的鋪架、盾構施工隊伍等。這些隊伍管理人員和設備都屬于公司,性質相當于過去的工程隊,只是少量引進民工補充勞動力。此類施工隊伍管理穩定、戰斗力較強。
值得一提的是,在當前的作業層中,并沒有完全意義上的“架子隊”(也就是施工隊的“架子”由企業職工組成,勞動力全部或大部分使用民工的模式),我們可以理解為,“架子隊”是一個概念,它主要是指企業占絕對控制地位的施工隊伍,那么,分工序承包模式下的“生產管理工區”,以及企業出資組建的施工隊(包括混崗式的施工隊),都應該屬于“架子隊”范疇。
1.3作業層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施工企業作業層,除了極少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仍由企業員工承擔外,一線作業崗位基本上是由外部協作隊伍承擔。自有作業隊(架子隊),由于施工現場有經驗的施工員、工班長嚴重缺失,發展規模和速度受限。而由外部協作隊伍產生的問題已成為作業層管理的主要問題:
(1)企業管理難度加大,不可控因素增加,特別是外協隊伍的混亂狀態使得企業經營潛風險增長。
(2)企業人力資源不能得到充分的使用,內部職工息工待崗人數增加,這部分職工收入銳減,生活質量提高不大,使得企業不安定和不和諧因素增長。
(3)外協隊伍不擇手段地追求利潤最大化,施工作業時,偷工減料、違規作業的現象十分嚴重,不但工程質量無法保證,其結果還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市場聲譽與信譽評價。
(4)外協隊伍當發現自身的經濟目標無法達到時,便以種種方式和理由給企業制造麻煩,經濟糾紛日漸增多,干擾企業的正常施工經營。
1.4繼續使用外協隊伍的必要性
如果基于上述問題我們就得出否定外協隊伍的結論,那是錯誤的。首先應當明確,使用外協隊伍是市場經濟下施工企業發展的需要,是由項目法施工的特點和性質所決定的。它的根本必要性就在于:①施工企業擺脫了龐大的剛性作業層的沉重負擔;②靈活的組織結構適應了多變的施工項目;③提高了施工企業的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
通過上述對施工企業作業層現狀的分析,我們的結論是:外協隊伍是施工企業作業層的主體和發展方向;適當組建多種形式的自有隊伍和培養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是當前施工企業作業層建設的必要手段。為此,加強施工企業作業層建設必須以強化外協隊伍管理為主,抓自有隊伍培育為輔。
2加強對外協作隊伍規范化管理,增強企業對其的控制力
外協隊伍規范化管理的難題,不僅是內部管理方面的,更多的是國家政策不完善、分包市場及其主體發育不完善造成的。尤其尷尬的是,施工企業仍然不得不采用國家所明令禁止的“分包”模式,不得不使用主體不合格的“包工隊”。目前,在外部建筑市場的環境逐步規范的過程中,施工企業唯有通過加強外協隊伍規范化管理,盡量預防糾紛、降低風險。這方面需要進一步抓住以下關口:
2.1隊伍選擇關
對外協隊伍的信譽考核評價一定要落到實處,要給予表現優秀的隊伍以表彰獎勵,并在分活的時候優先考慮,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對于那種人品差、信譽差、無實力的老板,要讓他們在企業沒有容身之地。
2.2管理理念關
克服“以包代管,重包輕管”的弊端,提升項目管理水平。現場勞務管理普遍存在“以包代管,重包輕管”,及超范圍使用、違規使用勞務的行為,逐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是克服上述現象、實現規范化管理勞務和全面提升項目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同時,項目和外協隊伍的關系應該是合作伙伴,應該有一個雙向互動的良性合作,要樹立管理與服務并重的思想。
2.3合同管理關
堅持先簽合同再進場的原則,特殊情況下也要簽訂臨時協議方可進場施工;要將施工過程中不易分清責任的部分或者相互施工隊伍存在銜接的部分作出單獨說明,以作為合同附件。合同單價要進行詳細的測算,不能走“高開高走”和“低開低走”的老模式,最終簽訂的單價要讓其有利可圖;嘗試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的辦法,降低風險;施工過程中每月對合同外的項目,及時進行清理完善補充協議,工程結束完及時進行清算,簽訂退場協議,避免時間過長,一方面外協隊伍賬目資金不良,另一方面防止外協隊伍扯皮,產生糾紛。
2.4材料供應關
外協隊伍的主供材料,盡量采用經理部統一供應調撥,合同談判時確定材料的單價;對于外協隊伍自購的地材,由經理部統一招標確定供應商,簽訂統一單價,并對材料款代付,確保供應商的資金能夠及時回籠。周轉料的供應要與外協隊伍協商后由經理部統一加工,調撥給外協隊伍使用。
2.5設備管理關
外協隊伍進場的設備必須滿足施工要求,不能撥付工程款幫助外協隊伍購買設備,并對外協隊伍的設備進場后進行評估價值,完善簽字手續,建立臺賬管理。
2.6民工工資發放關
與外協隊伍合同中,需要明確對民工工資發放的相關條款,施工隊專人負責民工工資的管理,建立民工工資單,財務部每月按照工資單根據資金撥付情況經項目經理審批后到現場負責發放民工工資,并按照身份證核實每月民工的動態花名冊。
2.7技術服務關
不能因為測量放樣影響正常的施工,技術交底詳細,簡單可操作;每月結算及時全面,保證外協隊伍已完合格工程能夠及時結算、資金得到保證等。
2.8資金撥付關
要嚴格堅持計量跟著進度走,撥款跟著結算走的原則,通過合理的單價合同,及時完善補充協議、及時結算等措施,嚴格控制超付款;其他外協隊伍租賃費、自購二三項料費用盡量通過核實后采用轉賬的方式支付。
2.9外協隊伍成本控制關
要樹立外協隊伍的成本就是項目部的成本的理念,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對其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指出幫助其改正,杜絕浪費,積極幫助他們想辦法,降低成本。如果能做到以上9關嚴密控制,協作隊伍的規范化管理也就解決80%了。
3積極組建適合企業自身實際的“架子隊”
關鍵詞:工程管理 設計變更控制及方法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圖設計是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將項目從形象思維創意轉換到實際物質實體的技術指導文本。同時也是確定項目造價的具體依據,是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控制投資和經濟核算的基礎。
施工圖設計是系統、復雜并帶有創造性的群體勞動,由于項目開發的周期長、涉及面廣、可變因素多,建筑工程往往會面臨各種不同的地質條件與施工場地,因而在工程建設施工中常常會遇到需設計變更的情況,因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設計變更是不可避免的。設計變更作為施工圖設計的修正、補充和延續,是不斷完善和優化原有設計的有機過程,可以將其視為是科學理性深化的過程和對工程自然條件認識不斷深化,在設計文件中占有極其重要的位置。所以要求設計院一方面致力于提高設計質量,力求減少無謂的設計變更。另一方面又需要用設計變更來補充、完善設計從而使設計更趨于合理性,同時也利用設計變更來滿足不斷變化的市場和不同需求的客戶。因此,如何嚴格按照建筑工程的基本程序和建筑工程的特點處理好設計變更,從而避免工程成本、質量和工期受到負面的影響,是工程建設各方管理者必須高度重視及認真對待解決的問題。
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的概念一、設計變更的概念
工程項目設計變更是指對既有的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中的設計內容進行改變或調整。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往往會面臨各類突發因素,包括由于施工前期未能準確預測和判斷,或者考慮不周,以及受施工環境客觀條件限制的原因,結合具體規定的相關程序,改變和完善對工程范圍內的設計細節等內容。
二、首先分析設計變更產生的原因
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設計變更的原因有很多,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主要分為設計原因、外部條件原因、開發商及業主原因及其他幾種類型。
設計原因
設計原因即設計本身出現問題。進一步分析,因設計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也是多種多樣,主要有:
1)設計方案不合理;
2)設計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
3)設計遺漏、計算及繪圖錯誤;
4)各專業配合失誤;
其中,前兩項屬嚴重或較嚴重的設計質量問題。我們可以通過項目的前期論證、概念性方案論證、圖紙內審、請相關主管部門提前介入審核等方式進行預控。而設計遺漏,計算機繪圖錯誤,各專業配合失誤等設計錯誤,即所謂的“錯、漏、碰、缺”。則會集中表現在土建施工、設備安裝中,造成銜接不上或局部設計不合理。有時單從一個專業圖紙來看,似乎沒什么問題,一旦進入施工、安裝,就會出現各專業管線、地溝、基礎間的相互碰撞、打架或設備及管線安裝不上等情況。這是設計中常出現的問題,也是設計變更的重要內容,因此,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外部條件原因
因各種各樣的原因,有時項目在一些外部條件未具備落實的情況下就開始設計,如房屋具體使用功能未定、設備未定等等,也有如政府的政策法規、地方標準、規劃條件、自然條件等在開發過程中發生了變化等,這必然就會使設計需結合政策變化在過程中進行相應的調整,待后期條件完善及確定,會發生設計變更。
施工原因
施工原因引起的變更更是由施工方造成的,施工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施工方對圖紙理解不夠;
2)施工順序不合理;
3)由于施工能力等原因而造成施工方式的改變。
對于第一種情況,在尚未施工前做出的變更是對原設計進行解釋。對于第二及第三種情況,如已經施工既成事實,且返工比較困難,造價較大,做出的變更則是在允許的條件下對原設計的改動。
建設單位原因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及銷售周期長,市場及政策多變,開發商為滿足市場等需求,促進銷售,開發商勢必會提出一些合理的要求及積極的建議從而也會設計變更發生。
5)其他
地質條件環境造成及隨著技術的發展與工藝的進步,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的出現,為節約成本、加快工程進度,也許會發生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管理控制
重視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原因愈來愈復雜。由設計變更引發的諸如經濟糾紛、工程進度等問題逐漸增多。因此,開發商及設計院必須對設計變更需要加以重視,以便有效的控制設計變更。
把控設計質量
設計原因是引發設計變更的主要因素之一,設計質量與后期發生設計變更多少有極大的相關性。設計中出現的問題如不及時解決,拖到施工階段,就會施工期的設計變更過多,造成工程的窩、停、返工,致使工期延誤,甚而加大工程造價,增加開發商的建設成本。所以控制設計變更應該從項目前期策劃開始,準確的市場定位是概念性方案的設計基礎、是保證設計方案合理、防止后期進行重大方案變更的重要依據。而控制設計變更的重點應該在項目的各個設計階段,在設計階段把控好設計質量,就能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
控制設計質量的有效手段除了選擇一家信譽好的設計單位外,另外就是開發商的各部門也要對項目設計進行全過程的跟蹤和控制。首先要控制設計院的設計質量,除對設計院進行限額設計外,還應嘗試對設計院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設計變更量(設計自身原因)的控制,明確由于設計缺陷造成的變更在開發商的要求指標范圍內,高于變更要求指標應在設計招標階段及合同中予以明確罰則,從合同中約束設計單位對設計成果的把控;開發商在概念性方案、規劃方案、擴初設計、施工圖設計幾個階段進行預審預控,并從項目的使用功能、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等多方面進行統籌分析,在設計前期盡早提出合理化要求,盡量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因前期考慮不周,使建筑滿足不了使用要求等而出現后期的變更,在設計過程中,應積極配合設計師,提供給設計師所需要的各種參數,給設計師做好參考。設計基本完成時,組織相關人員對圖紙進行全面的審核,提出問題,盡量在正式施工圖紙出版前,將以后可能發生的變更提前在圖紙上進行修正。如果能做好上述的過程,今后的工程施工中一定能減少工程設計變更。
控制設計變更的基本方法
1)建立完善的審核制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設計(預)審核制度,項目方案確定后,重點審查施工圖,結合以往在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經驗教訓,制定出詳細的設計(預)審核流程,并明確審核內容、關鍵節點、注意事項及實施細則。
2)提高審核人員的專業水平
參與設計審核人員,平時應多注意積累知識,特別是工程部人員應多相互交流在實際施工管理中的心得和體會。應注意學習并充分理解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施工規范、施工驗收標準等,熟悉規范標準可以幫助對圖紙的理解,也可以發現圖紙中有可能出現的違規錯誤,以免在后期施工中發現。另外對建筑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應多加了解,它們代表著工程技術的進步,很多都能節省工程的造價和施工周期。
3)多部門多方面多角度審核
設計審核部門應包括研發部、工程部、銷售部、預算合同等部門,各部門審核設計的角度有所不同,有的涉及設計規范、有點涉及使用功能、有的從市場角度、有的從施工角度、有的從造價出發,各部門協調審核,可以多方面多角度提出相應的意見。設計審核應注意要求各專業審核人員不要局限于本專業的設計審核,專業間應相互交叉審核,這樣便于發現各專業間互相抵觸的問題。
4)加強設計修改審核及工程變更的程序管理
針對工程的確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首先必須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等進行溝通,同時執行經濟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論證。設計變更必須有充分的依據和合理性,嚴格按照管理審核程序進行相應的變更再實施。從管理制度上不允許個人行為隨意進行變更設計及確認。
5)注重經濟性與可行性
設計審核也應當注意施工的可行性,對施工工藝要求較高的工序,施工難度較大的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盡量考慮采取較簡單的做法加以代替;對材料及設備的使用審查時也可以提出意見,在滿足工程質量的情況下盡量采用質量合格而價格較低的材料和設備代替。
6)詳細了解項目所在地的地方規范和要求
根據以往工程的實際經驗,在各地區的地方要求也不盡一致,地方要求也很重要,事先應積極和當地各市政配套部門溝通。在項目建設中,應積極和當地市政部門協商,組織各部門參加的統一協調會,會上以書面形式記錄各市政部門提供的水、電、氣、熱等需要的設計參數,以及當地對工程建設材料、設備及施工的要求,然后把這些要求和數據轉達給相關設計院,在設計圖紙中具體體現,這樣就盡可能的避免了因不熟悉當地情況而出現后期的整改或最后工程驗收的不合格。
綜上所述,控制設計質量不僅能解決有效的項目施工期的問題,設計質量的控制還能控制工程造價,經測算,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占75%以上,由于在建筑工程的基本程序中,設計變更是不可避免的,本文在闡述工程項目設計變更主要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工程管理和控制設計變更的建議。只有重視并積極應對工程變更,并做好設計變更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地降低成本,保證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1]段偉列 談加強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J]建筑管理現代化,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