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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煙草;專賣法;制度;體制
一、對現行煙草專賣法的認識與理解
(一)專賣行政管理體制的統一性
對于煙草專賣的行政管理體制,我國在《煙草專賣法》的第四條做出了規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我國煙草專賣制度在行政關系上體現的是一種統一領導,垂直管理的行政管理體制。對煙草專賣機構實行的是以上級煙草專賣局(公司)為主,并與當地政府實行雙重領導的行政管理關系。由上級的煙草專賣局(公司)對煙草商業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國家煙草專賣機構的管理范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計劃管理煙葉生產、煙葉收購和調撥;(2)計劃管理卷煙以及雪前煙的生產;(3)統一管理煙草專賣制品的生產、運輸和銷售;(4)對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器械進行產、銷進行統一管理;(5)統一管理和發放各類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以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等。
(二)專賣經營管理體制的層級性
為了規范和管理煙草專賣品的經營活動,國家設立了中國煙草總公司來負責煙草經營活動。煙草總公司下設了中國銷售公司、中國煙葉公司、中國煙草投資管理公司、中國煙草國際有限公司、中國煙草機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機構,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別負責。而煙草專賣的行政管理體系則是以行政區域來劃分下設機構,在各省、各地(區)地、各縣(市)設立各級煙草專賣局,對所在區域的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三)煙草專賣管理體制的雙重性
我國現行煙草專賣制度實行的是各級煙草專賣局以及煙草公司“政企合一”的管理體制,其主要特點在于“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因此在這種管理體制下,煙草專賣局既是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又是經營卷煙產品的企業法人。肩負著企業經營以及行政執法的雙重職能。
二、新形勢下煙草專賣法的有效適用
(一)完善相關立法
從國家層面來看,煙草行業以《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實施條例》為核心,“三令”和“兩高”司法解釋為補充,構成了整個煙草專賣法律體系,從重慶地方角度出發,只是多了一部《重慶市煙草專賣實施條例》,該條例賦予了重慶地方煙草行政主管部門更大的權限,即把《煙草專賣法》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力授予給了煙草行政主管部門,從地方實際來考慮,這樣的授權確實讓假煙等案件的查處效率了不少,但國家《煙草專賣法》沒有明確授權地方可以將打假的權力設置給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這畢竟是一種立法沖突,依法行政的前提是適用的法律法規的正確性,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有沖突,那么發生沖突時,法院有權選擇上位法予以適用,這在不久的將來必然會帶來行政敗訴。如果需求中央上位法的修改,把打假的權限設置給煙草行政主管部門,難度非常大,且全國各個地區的行政處罰不一,其他地區有些打假售假的涉煙行政案件也要依法移交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全國不好統一,在這樣的情況下,重慶只有根據自身情況修改市人大常委制定的《重慶市煙草專賣實施條例》以保持跟《煙草專賣法》的一致性,從而在立法上保障依法行政依據的合法性。
(二)創新行政服務系統
在實踐中,零售客戶對于真煙和假煙的鑒定嚴重依賴煙草專賣局,鑒定效率非常低,如果能夠把真假煙的識別主體擴大到零售客戶、甚至到消費者層面,真假煙識別系統的推廣能夠幫助零售客戶和消費者不通過煙草專賣局就能迅速識別真假煙、自己判別該煙的真偽,在流通環節建立這樣的識別系統有利于市場凈化率的提高,零售戶在售賣卷煙的過程中先對卷煙進行識別出具識別價格小票,確認賣給消費者的卷煙為本地銷售的真品卷煙,而消費者如果拿煙回來退換,則可以進行二次識別,不是之前的卷煙,堅決不退換,這樣就可以保證零售客戶的利益不受損害,而消費者通過接受送禮等非買賣方式獲得的卷煙,為了確定其卷煙的真偽,也可以到就近的零售客戶點進行真假煙識別,確保其消費到的是真煙。該識別系統的推廣的實施難度主要在于有些零售客戶的零售店信息化程度低,有些零售客戶地處偏遠等,要想全面建立該識別系統需要較大的人力物力,在實施階段可以分步驟進行,首先在商業繁華地區的渝葉公司的直營店進行試點,做好宣傳后可以選擇城區超市、百貨、以及信息化程度發展較高的零售戶進行推廣,最后再普及到鄉鎮。完善該識別系統能夠提升重慶煙草對市場監管的水平,甚至還能對執法線索的收集有所幫助。
三、結語
綜上所述,煙草行業在國有企業中又非常特殊,其變革和發展的難度要高于其他行業,在這些改革措施中,需要兼顧到由于煙草的特殊性所帶來的權利義務在全社會范圍的分配問題,煙草行業在未來的發展必將因為新形勢不斷變革。
參考文獻:
【關鍵詞】煙草 專賣 證據
一、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行為的構成要件
煙草專賣違法行為一般由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客體要件構成。除個別違法行為外,一般的煙草專賣違法行為不管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都不影響其違法行為的認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是指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未到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行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才能構成。換言之,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不按規定渠道進貨違法行為。“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2、客觀要件。該違法行為的客觀要件是有不到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行為存在。在認定客觀要件時,應注意:一是把握“當地”的判斷基準點。“當地”應是指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所在地。二是把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的范圍。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是指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三是把握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行為表現形式。“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包括向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以外單位或者個人購入煙草制品的交易行為,如向外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向當地或外地零售單位或個人進貨、收購后轉賣等行為;還包括非交易行為,如寄售、代賣、受贈后轉賣等行為。
3、客體要件。該違法行為的客體是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經營管理制度。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違法行為的標的是真品煙草制品。
二、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案件的證據規格
專賣人員收集這一違法行為的證據,用以證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當事人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屬于適當的違法主體;二是查獲的違法卷煙屬于真品卷煙;三是違法卷煙處于已完成銷售、正在銷售或者待銷售狀態。這些證據主要包括主體方面與客觀方面的:
1、主體方面的證據。這一違法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要求當事人必須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收集主體證據時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合法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用于證明當事人屬于特殊主體,即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專賣執法人員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許可證的原件,復印件的應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或者通過其它方式予以確認。
(2)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證明。要注意區分個人違法和單位違法兩種不同情形:一是個人情況證據。采集下列證據之一即可: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駕駛證等;二是單位的情況證據。需要采集的證據有: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情況證明參照個人主體收集。同時,還要收集能夠證明直接責任人員的職務 、權限等方面的證據。
2、客觀方面的證據。這一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當事人實施了從當地煙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購進真品卷煙的行為。證明存在這一違法事實需要收集以下證據,形成相互印證、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條。
(1)勘驗筆錄。用以證明查獲違法卷煙時的現場情況以及違法卷煙的銷售狀態。需要詳細記載下列內容:勘驗的起止時間,查獲地點、案發現場情況,違法卷煙的品牌、數量、規格、外觀形態、經批準后采取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以及當事人是否再現場、是否有見證人在場,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的簽字確認情況等。
(2)視頻資料。用以證明查獲違法卷煙時的現場情況以及專賣人員依法開展檢查的全過程。形式表現為錄像和照片,內容包括:專賣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情況,對案發現場或者經營場所實施檢查的情況,先行登記保存違法卷煙的情況,卷煙外包裝形態、經營場所門面、零售許可證、卷煙噴碼等情況。
(3)當事人詢問筆錄。用以證明當事人實施了從當地煙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購進真品卷煙的行為。主要內容包括: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詢問其是否持有零售許可證,違法購進卷煙的餓渠道,違法購進卷煙的時間和數量,進貨總額,案發前已銷售卷煙的數量和金額,是否曾受過處罰等。
(4)證人證言。用以證明當事人實施了從當地煙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購進真品卷煙的行為。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違法購進卷煙的渠道、時間、數量、金額,案發前已銷售卷煙的數量和金額等。
(5)涉煙煙草制品。專賣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并送達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用以證明先行登記保存涉煙煙草制品的時間、地點、品種、規格、數量以及程序合法等情況。用以證明非法渠道購進卷煙的外部特征,主要為:沒有當時煙草公司的激光噴碼;其它煙草公司的激光噴碼;沒有任何激光噴碼或者噴碼被損壞;有當地煙草公司的激光噴碼,但噴碼中的許可證號碼與本店許可證號碼不一致。
(6)抽樣取證物品清單。要求專賣執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抽樣取證,抽樣后現場封存,并由當事人在抽樣清單上簽字確認,當事人不在場的要由兩名以上見證人簽字確認;抽樣過程要進行全程錄像,用以證明樣品抽自涉煙卷煙、當事人在場、程序合法等。
(7)鑒定結論。由省級煙草質量監測站或者其授權委托機構出具鑒別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為真品卷煙,用以證明涉案卷煙不屬于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參考文獻:
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
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法生產卷煙,是指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生產卷煙的行為。
第三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
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生產卷煙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并將非法生產的卷煙公開銷毀。
第四條
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
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
銷售的卷煙公開銷毀。
第五條
明知是非法生產卷煙或者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而為其提供設備、場所
、帳戶等便利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有關法律、法規
沒有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5000
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
門,可以依法對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七條
托運或者自運非法生產的卷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
運輸的卷煙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運輸的卷煙價值20%以上50%以
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是非法生產的卷煙而為其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運輸的卷煙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
罰款。
第八條
用于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的偽裝物或者運輸工具,經查獲后,當事人
逃避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接受
處理,公告期為3個月;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應當依法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前款規定的偽裝物屬于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煙草專賣行
政主管部門可于公告的同時,在偽裝物保質期內依法先行拍賣。
第九條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非法生產的卷煙或者銷售、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
,應當交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
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
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非法生產卷煙或者銷售、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的行為,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非法生產的卷煙,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其價值參照被假冒的正品卷
煙的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未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其價值參照違法行為發
生地該卷煙同期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第十四條對非法生產其他煙草制品和銷售、運輸非法生產的其他煙
草制品的查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銷售的卷煙應當加貼煙草專賣防偽標識,具體辦法按照《
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
第二章煙機專賣管理機械及職責
第三章國產煙機專賣管理
第四章進出口煙機專賣管理
第五章特定煙機部件的管理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煙草專用機械(以下簡稱煙機)的專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合法的煙機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產銷煙機的活動。
第三條煙機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并嚴格按國家煙草專賣局下達的生產計劃與領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簽訂合同,組織生產、經營。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煙機,是指國家煙草專賣局的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列的煙草專用機械。
第五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范圍內的煙機專賣管理工作,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省范圍內的煙機專賣管理工作。省級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置煙機專賣管理工作崗位。
第六條對領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要派駐駐廠員。駐廠員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駐廠員的派駐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省級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實施。
第七條各地查獲的違反煙草專賣法規的有關煙機類案件,應按《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逐級上報,并由省級煙草專賣局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視情況直接組織查處或授權省級煙草專賣局查處。
第八條對煙機類案件舉報的獎勵可參照卷煙案件獎勵辦法實施。省級煙草專賣應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中國煙草機械公司根據《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煙機制造,大修及零配件的生產經營業務。
第十條煙機生產、經營企業要接受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及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中國煙草機械公司每年應將煙機的生產、經營情況報送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和發展計劃、經濟運行部門;煙機生產企業應將本廠煙機生產、銷售情況每半年上報給所在省級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委托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對省內煙機生產企業、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的煙機購銷、轉讓、報廢、銷毀等環節進行年檢,并將年檢結果及時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
第十三條各省級煙草專賣局負責取締本省轄區內的非法煙機生產經營企業;加強對關停并轉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的煙機專賣管理,保證煙機不流入非法渠道;嚴格維護執行國家煙草專賣局對違法企業的處理決定;加強對所轄區內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的管理,以保證特定煙機部件不用于非法組裝煙機。
第十四條煙機生產企業必須在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煙機的生產銷售。
經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必須按規定申領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十五條對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研制煙機的企業,經中國煙草機械公司匯總后,報國家煙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列入年度科研計劃,方可研制生產;研制樣機的數量一般不得超過3臺(套);研制的產品在通過國家煙草專賣局認可的中介機構組織的技術鑒定并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正式生產和銷售。
第十六條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進行煙機的生產。
第十七條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必須在煙機機身上制作本企業的永久性標記,以便于煙機銷售后的專賣管理;要加強對企業技術職工和煙機圖紙、技術資料的管理,防止用于非法組裝和生產煙機。
第十八條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只能將煙機出售給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和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
第十九條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為技術改造購進煙機,必須將相應的淘汰設備清單經省級煙草專賣局上所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查,審查合格后,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計劃管理部門下達分配計劃。
第二十條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不得自行轉讓或出售煙機。需要轉讓或出售煙機的,要經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執行后由轉讓或出售方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關停并轉企業的煙機調撥,必須經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執行后調入方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持有煙草專賣征稅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可以從事本企業生產機型的煙機大修理業務,進行其他機型大修理的許可范圍,在許可證中明確或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核定。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不得從事煙機大修理業務。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不得到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進行煙機大修理。YJ14-23/22型卷接機組和3000型包裝機及其他生產能力在每分鐘3000支以下的卷接包設備,原則上不得出廠大修理。特殊情況,提出書面申請,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具體業務由中國煙草機械公司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煙草專賣局生產企業購買的煙機入廠三個月內,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完相應報廢設備的報廢手續,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煙草專賣局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將報廢的煙機予以銷毀,并現場聯合簽署銷毀證明;設備銷毀材料的復印件應及時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煙機,由國家煙草專賣局開具準運證。省內運輸憑省級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
第二十五條對于各級煙草專賣局查獲的有使用價值的煙機,必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后按有關規定銷售。
第二十六條經營煙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取得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機的進口,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進口計劃,由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對外談判、統一簽約,并安排有關煙草進出口公司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條煙機的出口由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按規定組織經營,并由出口企業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煙機中外合資企業的設立必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其生產和經營業務情況要定期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其生產和經營業務情況要定期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特定煙機部件是指卷接包機械中的煙機機身、后身和牌子箱等部件。特定煙機部件名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
第三十一條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要取得國家煙草專賣局的定點許可,并要將本企業所生產和銷售特定煙機部件的業務情況定期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和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的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煙機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不得從非定點的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購買特定煙機部件。
第三十三條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要在特定部件上制作企業的永久性標志;只能將特定部件銷售給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和使用該部件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
第三十四條對各地發生的違反煙草專賣法規的煙機類案件,不及時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或未報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擅自處理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將通報批評,并視情況對責任者予以行政處分;案件處理不當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將撤銷或改變其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對未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擅自生產煙機的,處以非法生產煙機總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并將其違法生產的煙機公開銷假。
未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研制煙機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向非法煙廠、制假窩點出售煙機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銷煙機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屬系統內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行政撤職處分,直接責任者開除公職;屬系統外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向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建議按照系統內企業處理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七條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擅自向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出售煙機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通報批評;產生嚴重后果的,視情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無準運證托運或者自運煙機的,處以違法運輸煙機總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所運輸的煙機。
第三十九條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從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機生產、經營企業購買煙機的,處以煙機總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屬系統內的,并暫停該企業技術改造一年。
第四十條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從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機生產、經營企業購進煙機的,處以其購銷總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并沒收所購設備。
第四十一條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或出售煙機的,處以所售煙機原價總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視情況暫停該企業技術改造一至兩年。
第四十二條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將煙機(含淘汰)直接銷售給制假窩點和非法煙廠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該企業技術改造兩年,并按所售煙機的生產能力永久性核減該廠及其所在省當年的卷煙生產計劃指標,并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行政撤職處分,直接責任人開除公職。對因違反行業管理規定,間接導致煙機流入到制假窩點和非法煙廠的,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并按所售煙機的生產能力一次性核減該廠和所在省當年的卷煙生產計劃指標。
第四十三條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煙機大修理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其業務,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四條逃避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備管理部門聯合監督,擅自銷毀報廢煙機的,對企業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該企業技術改造一年。
第四十五條拒絕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的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或經查證將特定煙機部件直接或間接用于非法組裝煙機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報經局領導批準取消其定點生產許可。
第四十六條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從非定點生產許可的特定部件生產廠購買特定煙機部件的,國家煙草專賣局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煙機企業采取欺騙手段或抗拒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的,屬系統內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屬系統外的,視情節暫停其煙機生產和經營業務一年。
第四十八條在制假窩點查獲的屬于煙機生產企業生產的設備,煙機生產企業不配合查清設備是如何流入制假窩點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有關規定,擅自進口煙機的,沒收所進口的煙機,并視情況暫停該企業技術改造一至兩年。對于煙機生產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出口煙機造成煙機出口倒流后果的,暫停其生產和經營業務一至兩年。
第五十條對未按國家煙草專賣局要求取締非法煙機生產企業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將進行通報批評,并可取消其生產經營承包評獎資格。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企業,需要做出行政處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由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執行;需要對企業進行暫停業務削減生產計劃指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由專賣監督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執行;涉及對責任人和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由紀檢、監察、人事和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報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二條在此之前的煙機專賣管理規定若與本辦法相抵觸,依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煙草;專賣制度;改革;理論
中圖分類號:F1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09-0075-02
自從我國建立煙草專賣制度以來,國家煙草專賣局于2003年相繼實施了工商分開、戰略重組、調整職能和理順產權的四大改革,這是一場不徹底的改革,因為它沒有觸動煙草專賣專營的壟斷根基。隨著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生效后,在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戰的大背景下,打破壟斷,是這個時代的必然趨勢。因此,煙草行業亟須推動新的一輪改革。
一、改變對我國煙草專賣制度的科學內涵的傳統認識
我國煙草專賣制度是針對煙草制品實行嚴格行政和法律管理的制度。有的學者把我國煙草專賣制度簡單理解為行政壟斷是片面的。我國目前煙草專賣制度是圍繞領導機制、管理機制、經營機制這樣一個模式構建出來的,實行 “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針對這一制度,學界爭論較大。從目前爭論的焦點來看,在“統一領導、垂直管理”的領導機制、管理機制方面,基本上沒有多少爭論,現在主要在“專賣專營”上爭論比較大。“專賣專營”是目前我國煙草專賣制度的基石,“統一領導、垂直管理”是為了保證“專賣專營”正常運行。學者普遍對“專賣專營”的合理性提出質疑,進而對我國煙草專賣制度合理性也產生了懷疑。
“專賣專營”的制度設計是缺乏科學依據的。具體有以下幾點:(1)“專賣專營”是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經營模式,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市場經濟的競爭性、效率性,公平性基本上被壓制和破壞了。實行“專賣專營”的預期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一項新制度設計是否合理,也要根據這個制度推行的效率和利益最大化標準來衡量。“專賣專營”成為我國“計劃經濟的最后一塊堡壘”[1]。由于“專賣專營”,煙草業形成了行業高度行政性壟斷經營,建立了封閉、壟斷、保護生產經營的秩序,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統一、有序、開放的市場競爭秩序形成了鮮明對比,直接阻礙全國統一開放大市場的形成,進而限制了中國煙草產業競爭力的提升。(2)筆者認為我國煙草專賣制度傳統上強調“專賣專營”,這是錯誤的,應該正確理解為法定國家專賣管理。所謂專賣管理,就是根據煙草商品的特殊性,采取有別于普通商品的一套國家監管模式。在國家頒布的《煙草專賣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對煙草制品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國家是唯一專賣主體,國家煙草專賣局代表中央政府履行職能,管理煙草行業內各下屬單位。《煙草專賣法》突出專賣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對主體的所有制資格并沒有特殊規定,但是為了有利于保證國家專賣管理,在煙草體制設計上把專賣管理與煙草國有獨資經營高度統一起來,禁止民營資本和外資進入煙草業生產和經營領域。在《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將煙草專賣解釋為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一個只是市場準入限制,一個卻是國有企業全行業壟斷經營。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 負責對所有煙草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和經營,所有有關煙草的生產經營活動,除了卷煙零售業務和部分輔料生產外,只能由煙草總公司及其下屬的各級各類行業內的公司經營,其他行業的企業、資本不能自由進入煙草行業。這種“政企合一”煙草體制弊端比較嚴重。政府既是煙草企業的所有者,行使所有權和經營權,又是企業監督管理者,煙草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行政利益左右著企業生產和經營,監管被虛化和企業化了,而企業的生產經營則行政化了,煙草企業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經營實體,更像是“一個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加工廠”[2]。從理論和實踐來看,把國家專賣管理理解為“專賣專營”有很大的局限性,必須要改革這種模式,建立一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煙草專賣新制度。
二、深刻理解我國實行煙草專賣制度的根本目的
為了更好地指導我國煙草業健康發展,需要搞清楚我國煙草專賣制度的目的是什么。筆者認為,我國煙草專賣制度的目的,不僅要嚴格控制煙草制品的生產,而且也要控制香煙的消費,在“雙控”中,逐步縮減我國煙草生產規模。這與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3條目標中明確指出:“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目標是提供一個由各締約方在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實施煙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煙草使用和接觸煙草煙霧持續大幅度下降,從而保護當代和后代免受煙草消費和接觸煙霧對健康、社會、環境和經濟造成的破壞性影響。”但是,從建立煙草專賣制度以來,推動我國煙草業發展的目的主要強調其經濟貢獻和財政貢獻,而不重視“控煙”,這導致我國煙草業發展跑偏了。
關鍵詞:新修訂 《煙草專賣法》 變化
一、緒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自1991年頒布以來,為煙草行業的穩健發展以及更好的踐行兩個“國家利益至上,消費者利益至上”的行業共同價值觀提供了堅實的保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煙草專賣法》也與時俱進,進行了多次修訂,其中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15年的4月24日。新修訂的《煙草專賣法》在許多條款上都發生了一些變化,刪減了一部分,增加了一部分,本文通過對新、舊《煙草專賣法》進行對比,對新修訂《煙草專賣法》進行解讀,分析新修訂《煙草專賣法》的主要變化進而闡述其修訂的重要意義。
二、新修訂《煙草專賣法》的主要變化
1、形式上的變化
兩個版本的《煙草專賣法》均分為8個章節,舊版的《煙草專賣法》共46條,新版的《煙草專賣法》為43條。舊版《煙草專賣法》中第九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在新版的《煙草專賣法》中不再存在,也就是說新版的《煙草專賣法》在舊版的基礎上刪減了三條加一款。《煙草專賣法》修訂以后,原來的法條進行了重新編號,全文也重新進行了編排,舊版《煙草專賣法》的第二十八條、三十條在新版中分別變成了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這是我國在立法實踐中常用的方式。
2、內容上的變化
從內容上看,新版《煙草專賣法》較舊版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變化,具體如下。
第一,收購價格方面內容的變化。在舊版《煙草專賣法》中,明確煙葉收購者與種植者在簽訂合同之前約定好煙葉種植面積,要求煙葉收購的價格依據主管部門指導意見執行,在新版的《煙草專賣法》中則明確指出,明確煙葉收購者與種植者在簽訂合同之前不僅要約定好種植面積,還要約定好收購的價格,相關條文的修正主要體現在新版《煙草專賣法》的第九條、第十條。
第二,煙草制品銷售方面內容的變化。在舊版的《煙草專賣法》中,第十七條要求煙草制品代表品的價格由國務院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非代表品、雪茄煙、煙絲價格的制定由省一級(包括自治區和直轄市)煙草專賣局制定并向省一級政府的物價部門備案。新版的《煙草專賣法》刪除了這一規定。
第三,特種煙草制品經營許可方面內容的變化。在舊版的《煙草專賣法》中,第二十九條要求煙草制品的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制品的營等都需要經過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開展。新版的《煙草專賣法》刪除了這一規定。
第四,關于法律責任方面內容的變化。舊版《煙草專賣法》的第三十條、三十一條分別規定:未經許可收購煙葉、運輸煙草制品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煙葉、煙草制品。新版的《煙草專賣法》對主管部門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違法運輸的煙草制品的價格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要求按照所在省上年煙葉、煙草制品均價的70%收購。舊版《煙草專賣法》中關于違法從事特種煙經營的處理辦法也被刪除。
三、新修訂《煙草專賣法》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煙草專賣法律體系的完善
法律總是在不斷修訂的過程中得到完善,社會在不斷發展,市場在不斷變動,法律也必須要做到與時俱進,通過不斷修訂以更好的起到引領、規范的作用。《煙草專賣法》的此次修訂,是對法律本身的完善,同時也完善了《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司法解釋等,這一系列的完善共同促進了煙草專賣法律體系的完善。
2、有利于保障煙農利益
新版《煙草專賣法》明確規定煙葉收購者與種植者在簽訂合同之前要約定好收購價格,收購時依據約定的價格收購,這樣的規定能切實保障煙農利益。第一,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收購,能夠避免收購時收購者惡意降低煙葉等級,將高等級煙劃分為低等級煙葉收購。第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收購能夠讓煙農避免承擔市場行情變動帶來的價格變化的風險,這一風險轉而又煙葉收購者承擔。
3、有利于煙草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煙草專賣法》是指導和保障煙草行業穩定健康發展的根本,此次《煙草專賣法》的修訂,從煙葉收購、煙葉制品銷售、特種煙草經營、法律責任等方面都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這些規定也必將會促進煙草企業規范化更加規范化的經營,促進煙草行政主管部門更加規范化的管理,這些共同促進了整個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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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煙草企業;外部法律風險;體系構成;風險防范
一、國際條約給煙草專賣局(公司)帶來的法律風險
國際條約對煙草專賣局(公司)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世界衛生組織于2003年通過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我國也是該《公約》的成員國。《公約》對控制煙草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和要求,要求各國應當以法律的形式禁止誤導性的煙草廣告或使用欺騙性詞語。《公約》還要求各國規定室內工作場所、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中應該采取避免人們被動吸煙的相關措施,并禁止或限制銷售免稅煙草。從該國際公約中可以看出,該《公約》對我國煙草業也有重要的影響,其關于打擊假煙制造和煙草走私、限制跨國煙草貿易等,對我國煙草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其提出的一系列禁止或限制煙草行業或煙草企業的行為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煙草業的發展,尤其是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本國相關法律,對煙草的廣告宣傳、對外銷售、出口以及國內公共場所限制等均作出了規定,給煙草專賣公司發展帶來了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政治法律環境給煙草專賣局(公司)帶來的法律風險
政治法律環境對煙草專賣局(公司)的法律風險具有重要影響。我國頒布了諸多限制和規范煙草行業和煙草企業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實施條例》、《廣告法》等等。我國煙草行業是受國家政策和法律影響與制約較大的產業之一。煙草企業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經常對現有的和不斷出臺的與煙草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研究,以明確政治法律環境發展給煙草企業的風險,適應新的法律環境。此外,我國相關部門對煙草行業和煙草企業也實行的是嚴格控制政策。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卷煙包裝標識的規定》,衛生部制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有關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控煙工作的意見》、《關于嚴格控制電影、電視劇中吸煙鏡頭的通知》、《關于2011年起全國醫療衛生系統全面禁煙的決定》等,這些規定均對煙草企業或相關部門提出了明確的限制或控制要求,煙草企業的義務范圍進一步擴大,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國控煙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這些政治法律環境的變化會給煙草企業帶來諸多的外部法律風險。
三、媒體宣傳給煙草專賣局(公司)帶來的法律風險
煙草專賣局(公司)利用新聞媒體進行廣告宣傳也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煙草廣告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廣告,我國對煙草企業利用媒體宣傳作出了極為嚴格的限制規定。我國《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禁止煙草企業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等傳播媒介在國家規定范圍內煙草的相關廣告,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相關媒體上煙草廣告,則必須經相關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從這些嚴格規定的內容來看,實質上是禁止了煙草專賣局(公司)利用媒體進行廣告宣傳,對煙草專賣局(公司)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在現代社會中,新聞媒體的力量日益強大,有“社會公器”,“第四種權力”之稱。媒體可以把企業形象宣傳得非常好,同樣也可以使企業聲譽一落千丈,媒體“殺傷力”之大,大到可以影響到立法、司法和執法中的各個領域。作為一個特殊性的行業,煙草企業時刻都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上,如何處理好與新聞媒介的關系,化解風險,也是煙草專賣局(公司)在發展時需要直面的問題。
四、行政執法的法律風險
給煙草專賣局(公司)帶來的法律風險由于煙草專賣局(公司)的特殊性,它不僅要擔負卷煙銷售的任務,同時還須肩負起行政執法的重任。在行政執法的兩端,一個是行政主體,另一個是行政相對人,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具有特殊性和不確定性,執法帶來的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大。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煙草專賣品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部門,煙草專賣局在行政執法中面臨諸多法律風險。專賣管理法部分規定與有關法律沖突,專賣管理法部分條文操作性不強。比如對于無證經營戶的查處、打擊,只能由工商部門執法;查處的對象不配合檢查取證、暴力抗法時,必須靠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如果工商、公安機關沒有在現場只能眼睜睜看著違法活動的發生。煙草專賣管理職能定位偏重于執法。由于政企合一的煙草體制,使工作人員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外部執法上,行業內部疏于管理。導致容易出現內部違法經營行為,使煙草企業出現新的法律風險。另外,一些地方在專賣人員的工作業績設置不合理的考核標準和指標,致使專賣人員出于利益考慮,執法趨利性較明顯。有些稽查人員為了完成局所下達任務,把大量的工作時間用在查扣卷煙上,對后續的調查取證、卷宗制作不重視,執法程序不夠規范,倘若被查人員,容易敗訴。專賣執法行為不夠規范。如多數執法人員在對業戶進行檢查時不主動出示相關的證件,沒有向被執法檢查對象說明來意;有些執法人員不按程序執法、文明執法,動不動用拳頭解決問題,粗暴執法。有些執法人員不注意個人形象,語言不文明、對經營戶態度蠻橫。對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抵住抵觸情緒和過激行為不進行耐心疏導,耐心說教,而是以牙還牙。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響到了我們專賣執法形象、效果以及執法活動的開展。同時,也使我們開展專賣執法活動的公正性受到了置疑。隨意執法現象突出。一些煙草專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的管理人員在開展專賣執法活動時,不按照法律要求的時限或者規定處理各類案件與違法活動,致使執法行為違背程序或者超期處理,容易造成該執法時不執法,不該執法時亂執法。對于違法經營行為,有些執法人員不按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要求執法,而是采取主觀隨意的辦法進行處罰。有人情的,少罰或不罰;沒人情的,重罰重處。這樣的做法,違背了煙草專賣管理宗旨與要求,勢必影響力法律的權威性,在群眾中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煙草專賣局(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尤其突出。
五、結語
法律風險是當前煙草專賣局(公司)面臨的四大類風險之一。隨著經濟全球化、社會化的不斷發展,煙草專賣局(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將面對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如何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化解這些風險,是煙草行業和煙草企業十分重要的課題。通過對煙草專賣局(公司)所面臨的法律風險環境進行分析,明確煙草企業的外部法律風險環境信息,為煙草專賣局(公司)準確把握自身的法律風險,并對法律風險進行評估和建立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也為煙草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活動得以順利實施提供必要的基礎和保障。
作者:李峰濤 單位:河南省煙草職工培訓中心培訓研發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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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4日,昆明市煙草專賣局接群眾舉報后,立即派出我局執法人員趕赴現場,在昆明市官渡區華夏云方旅社一樓一房間內,當場查獲當事人劉某某的84mm春城(全包裝)卷煙600條,價值:人民幣壹萬壹仟壹佰元(11100元)。當事人劉某某無法提供該批卷煙的任何合法、有效手續,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故我局對該批600條卷煙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并立案調查。2005年8月9日,當事人劉某某前來接受調查。經詢問,當事人劉某某承認該批卷煙是其在昆明市廣豐批發市場購買后,用車運至華夏云方旅社存放,并正在找車運往大理市祥云縣,但是還沒有運輸,就被查獲了。我局取得的證據有: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當事人詢問筆錄,3、大理市祥云縣煙草專賣局1200XX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副本》。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昆明市煙草專賣局于2005年9月26日,對當事人劉某某作出:處以600條卷煙總價值壹萬壹仟壹佰元(11100.00元)百分之四十即:肆仟肆佰肆拾元(4440.00元)的罰款。當事人在接到處罰的當日向我局口頭提出申辯,未果后,主動放棄陳述、申辯權,領取了處罰決定,在繳納了罰款后,提走了卷煙。
【復議情況簡介】
劉某某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于2005年9月28日向云南省煙草專賣局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復議。省復議委員會于2005年9月30日受理了該項復議。
其復議理由為:1、他(劉某某)的行為僅僅是購買了卷煙,后即被昆明市煙草專賣局查獲,其并未找運輸車輛或找委托承運人或自己運輸。其運輸行為沒有實施,不能定性為無證運輸,我局適用法律錯誤。2、2005年9月23日,其委托人到昆明市煙草專賣局拿到一份沒有告知日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以此說這是一個違反行政處罰程序的行為。3、2005年9月26日,其委托人到我局領取了一份落款日期為9月28日的處罰決定書,在領取一個多小時后,又被經辦人電話告知要其折回昆明市煙草專賣局,到達后又收回了該份處罰決定書,并重新打印了一份落款日期為9月26日處罰決定書給其委托人,顯然,這是執法不嚴肅的行為。
【復議結果】
2005年11月28日,經云南省煙草專賣局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作出了復議決定:昆明市煙草專賣局對劉某某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一案的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決定維持《昆明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昆煙處[2005]第134號)。
【案例評析】
劉某某因不服我局以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為由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后所進行的一系列“維權行動”,從2005年9月開始到2006年10月止,當事人進行了從復議到訴訟,再到上訴,歷時一年多。縱覽本案,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該案是我局從實施行政處罰以來,第一起由于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而使用了全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主要采取的法律救助途徑包括1、向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口頭提出申辯,未果后,主動放棄陳述、申辯;2、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罰而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3、不服復議結果而向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4、不服一審法院判決而向二審法院上訴,直至二審法院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二、該案在整個復議、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從本案的實體到程序都發現了諸多問題,提出了若干意見(雖然不一定都正確),當事人甚至于想從我局的辦案程序中找出漏洞從而整個案件。
這樣的情況提醒我們,在當前,我們要把堅持依法辦案,堅持在案件辦理中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等事項作為主要問題加以重視并著手加緊解決。另外,思想觀念也要轉變,不能再像以前辦理案件只重實體、輕程序,只重查、不重處。否則,一旦案件程序出錯,或者處理失當,那么整個案件將面臨敗訴的危險,而且還可能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那就是一個案件敗訴,可能就會引發類似案件的訴訟風潮。
三、在本案的審理中,當事人還對我局所采集的證據提出諸多質疑,甚至于想我局所作出處罰所依據的主要證據(即訊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在該案中,我們除了訊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可以支撐無證運輸的定性以外,缺少其它強有力的旁證可以支撐主證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雖然有一個當事人在祥云縣的《煙草專賣品零售許可證》可以基本推斷出當事人有運往祥云的意圖,但證據之間缺少關聯性、排他性和唯一性。在本案中,由于在查獲時,物品的狀態是靜止的,而現場執法人員只顧著把卷煙扣走,而沒有注意采集在現場可能存在的第一手證據(如相關的證人、車票、發票等),取證意識較薄弱。很多關鍵證據未取得,導致最終取證不完備。
由于農村所處地理位置、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等條件,決定了農村卷煙市場的現狀和特點。眾所周知,近些年景寧縣農村雖然得到很大發展,但在大部山區,農村經濟仍欠發達,僅僅是解決溫飽問題,農民的法制觀念還很淡薄。雖然國家頒布了《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縣煙草公司也開展了法制教育活動,但宣傳教育力度不夠,尤其在山區農村表現更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卷煙市場依法有序管理,一些地區農民抗法案件屢有發生。縱觀景寧縣當前農村卷煙市場專賣管理現狀,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交通不便,戰線長,管理難度大
**縣農村市場偏僻,交通不便,分布濫散。往往是一個村綿延十幾里,下鄉檢查查一戶得走十幾里山路。一些地方車輛無法到達,只能徒步檢查,給專賣管理工作造成很大難度。全縣2100戶零售戶,其中農村占1120戶,占總零售戶的53.3%左右。對全縣每個經銷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一月時間也檢查不完,全面檢查市場周期太長,造成專賣檢查困難大,管理難度大。影響了對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
(二)法制教育不到位,農民法制觀念淡薄
近些年,隨著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的普及,以及“二
五、三五”普法教育,使我國國民法制意識增強。但不可否認在山區農村還存在薄弱環節,加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頒布較晚,宣傳教育力度不夠。使山區農村農民對煙草專賣知之甚少。近些年,下鄉檢查查扣違法卷煙,有的違法經營者甚至煽動不明真象的群眾圍攻、歐打、哄搶查扣卷煙。對鬧事者批評教育時,一些老百姓竟說:“沒聽說賣幾盒煙也違法”。**年一年查處120起卷煙案件中,農村市場案件達75起,占查處案件62.5%。
(三)卷煙供應品牌不合理
近些年,隨著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整,一大批中小煙廠關閉轉產,而這些中小煙廠大部分生產中低檔卷煙。目前,卷煙工業都是以提高利潤為生產目的,低檔煙利潤少,一些煙廠干脆不生產,造成市場低檔煙緊張。而廣大農村,有著占全國煙民80%以上的消費者,吸食水平大部分在低檔卷煙。一方面急需低檔煙,而另一方面供方又缺貨,于是地下制假販假應運而生,且有大市場。這不但侵害了消費者利益,也使國家稅收蒙收巨大損失。
(四)制假販假分子將目標轉向農村大市場
經過努力,近些年煙草專賣法深入人心。在城鎮利用各種形式舉辦各種轟轟烈烈的打假活動,使販假分子膽顫心驚,無處藏身,失去生存的“土壤”。他們紛紛將目光盯住農村這個具有巨大潛力的大市場。同時因為山區農村信息閉塞,交通落后,農民法制意識淡薄,經濟條件差,缺乏真假卷煙鑒別能力,于是販假分子化整為零,利用摩托車及機動三輪車走村入戶,大肆販賣低檔煙。
一些地區農民明知是假煙,但圖便宜實惠而競相購買。不法分子輕易從農村消費者獲取較為豐富的利潤。另外,附近煙葉產區每年收購結束都有一些低次煙收不完,又為制假者提供源源不斷的貨源。近幾年,澠池縣查處的幾起販假、制假案件中,大多是販假分子用機動三輪進村入戶販賣,價格大都在每條7??8元左右。制假分子從農民家中收購低次煙葉每公斤0.2??0.3元,切絲機、香精、包裝盒應有盡有,制假設備應有盡有,這也是制假販假屢打不死的原因之一。
(五)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查處案件難度大
山區農村農民法律意識普遍淡薄,這種現象不僅是農民身上,而且一些鄉村干部身上也存在著。甚至一些村干部也參與制假販假并把它當作發家致富的一條捷徑,而津津樂道。有些販假分子在當地是一大家族,社會關系比較復雜,即使查到,若沒有當地公安部門配合,也很難查扣。
(六)《煙草專賣法》對假冒卷煙處罰太輕
《煙草專賣法》對查處假冒煙都是沒收和罰款處理,不能對交通工具作任何處理,處罰力度輕,不足以使販假分子傷元氣,反而使之產生“夏季丟秋季撈”的心理,制假販假更加瘋狂,更加猖獗,彌補損失。另一方面,上級機關每年組織專賣考核、檢查,大部分是停留城鎮,深入山區農村市場少,因而縣級專賣機關檢查也重點是在城鄉市場,而忽視山區市場。
二、景寧農村卷煙市場專賣管理存在問題的對策
針對目前農村卷煙市場專賣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筆者以為下步工作應采取以下對策:
(一)以誠信管理為契機,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山區農村卷煙市場管理工作。針對山區農村卷煙市場戰線長,零售戶分布濫散管理困難的特點,市場管理上結合當前誠信管理工作,推行組長聯片計酬的責任制。首先將山區農村零售戶按所在位置自然區域分成若干片,每片戶。在片內中心地帶,選找一名在當地有一定信譽、威信比較高誠信模范守法戶為組長,并根據片內各零售戶前三年卷煙銷售數量和遵紀守法情況,與組長簽定卷煙銷售專賣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并拿出該片零售戶每月銷售利潤總額的%作為獎金補貼組長,以轄區卷煙任務和市場管理為主要考核內容,專賣人員每月對組長考核一次,按考核成績及時兌現獎金。每月召開一次組長例會,及時通報各片區域銷售、市場管理情況、存在問題,便于我們及時準確掌握下邊真實情況,調整工作布局和工作重點,每半年對組長進行一次考評,評出先進組長,給予一定物質榮譽獎,以此調動組長工作積極性,使之成為沒穿制服的“專管員”,達到“歸我管理,為我服務”,成為牢牢鍥在煙草專賣陣地前沿的“千里眼”、“順風耳”。
(二)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山區農民法制意識。法制教育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需要全社會支持和關心,在我國山區農村更是一項長抓不懈的工作,需付出更多耐心細致的工作。要求我們專賣管理人員即是檢查員又是宣傳員,腳勤、嘴勤,在培養教育誠信商戶的同時積極引導教育廣大零售戶,利用各種形式走村入戶,以自然區域為單位,定期召開煙草專賣法學習班,印發各種宣傳材料,在城鄉市場刷印專賣法墻體廣告,每月召開一次至二次誠信等級商戶評比活動,評比出來先進模范給予一定的物質、榮譽獎,調動廣大零售戶遵紀守法積極性,充分發揮廣播、電視輿論工具作用,廣泛開展法制教育。隨著農村經濟迅速發展,有線電視已深入千家萬戶。在縣有線電視臺開辟《煙草專賣法》知識講座,并在通過《法在身邊》節目將近年來在本區查處案件中進行案例剖析,利用身邊人、事教育廣大零售戶自覺提高守法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防范意識。
(三)培養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吃苦耐勞的專賣隊伍,是新時代專賣工作的需要和保障。
近些年,上級領導十分重視專賣隊伍建設,在人員、經費、設施方面較以前大為提高,專賣隊伍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工作上取得巨大成績,這是有目共睹,但與卷煙市場管理任務和要求相比,景寧縣目前專賣執法隊伍無論是人力、物力還是設施配備等方面仍顯不足,控制市場能力不夠。在山區農村市場還存在薄弱環節,因此要求專賣人員在山區農市場每月最少檢查一次以上,組長檢查考核每月二次以上,要完成此項工作沒有一支素質過硬的專賣人員是不能勝任的。新形勢下,要加強專賣管理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確保執法隊伍的純潔性和依法行事的規范性。要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目標,按照高起點、高層次、高標準、高質量的要求,加強對專賣管理執法人員學習教育,使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努力適應新時期農村煙草專賣管理要求,提高執法水平,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專賣執法、嚴肅、廉潔、公正、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