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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教育局以及履行行政職能的二級單位各科室公務員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對市教育局和二級單位公務員和工作人員行政效能監察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科室公務員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工作效率、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廉潔從政情況;
(二)各科室公務員和工作人員完成市、局及科室重點工作目標情況;
(三)機關和各單位科室及公務員、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情況;
(四)機關和各單位科室公務員、工作人員管理與隊伍建設情況。
第四條:機關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的工作要求為:
(一)機關和單位各科室應對依法從政、政務公開、工作效率、服務質量、服務態度、廉潔從政有明確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并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二)機關和單位各科室要按照局機關年度目標考核的有關要求,明確任務、責任,保質保量如期完成所承擔的工作;
(三)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科室,應嚴格按照政務和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四)機關和單位各科室要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和有關局機關工作人員管理的要求,加強對公務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促進科室及公務員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第五條: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監督機制。由局機關領導和有關科室組成呼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監察評估考核小組,對科室及公務員履行行政職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通過下列辦法實施對機關和單位各科室及公務員、工作人員進行監察:
(一)、在市教育局黨辦、行政辦公室和監察室設立機關作風、行政效能反饋電話(________、________);
(二)、實行基層單位、服務對象,對機關和單位科室及公務員、工作人員行政效能評議制度和意見反饋制度。每年年終由局黨辦、行政辦公室和監察室組織評議;
(三)建立監督檔案。主要包括評議情況、投訴情況及其他情況。
第六條:接投訴后,由市教育局監察室會同黨辦、行政辦等有關科室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對機關和單位各科室及公務員、工作人員行政效能的監督,以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行為規范為基本要求,以上級部門、基層單位、社會群眾評價為重要依據。
按照《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細則(試行)》,凡被投訴,經查實有以下情形之一或雖無投訴,但經認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有關科室責任,并按規定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一)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營私舞弊的;
(二)工作態度冷淡、生硬、蠻橫及擅離職守的;
(三)對基層單位、社會群眾提出的正當要求和意見置之不理,工作推倭、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
(四)辦事敷衍了事,不負責任及行為不文明,影響機關形象的;
(五)上級部門、基層單位、社會群眾認為工作態度不好和行政效能不高的;
(六)因工作失職,致使行政審批工作出現問題,造成影響的。
第八條:行政效能監察評估考核結果將作為對科室及公務員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為全面貫徹落實交通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交通“三個服務”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快交通行業管理法治化進程,根據年初交通法制工作安排,省廳決定在全省交通系統開展一次行政執法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主要內容
1、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建立、人員配備及活動開展情況等;
2、交通行政許可“一個窗口”對外制度的建立、實施、具體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3、執法隊伍清理整頓、執法人員大專學歷比例和法制培訓情況等;
4、文明執法主題活動開展、文明執法單位創建、執法便民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5、行政執法公示制、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行政執法監督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的落實情況等;
6、“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展、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的落實及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的開展情況等;
7、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方式、執法結果是否合法及行政復議、應訴情況等;
8、交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經驗、存在的問題以及明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主要工作思路和措施。
二、檢查的組織形式
檢查采取自查、交叉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各地要認真開展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礎上向省廳推薦2007年度交通法制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10月底-11月底,省廳將組織四個檢查組進行分片交叉檢查。檢查時將對各地擬推薦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重點抽查,檢查情況作為評先考核的重要依據。
具體分組情況:
第一組:組長單位:省交通廳,成員單位:武漢、荊門、孝感、潛江交通局(委);受檢單位:隨州、襄樊、十堰、林區交通局、高速公路管理單位。
第二組:組長單位:省公路局,成員單位:黃岡、黃石、鄂州、荊州、咸寧交通局;受檢單位:天門、仙桃、宜昌、恩施交通局。
第三組:組長單位:省運管局,成員單位:隨州、仙桃、十堰、宜昌交通局;受檢單位:黃岡、黃石、鄂州、荊州、荊門交通局。
第四組:組長單位:省港航局,成員單位:襄樊、天門、林區、恩施交通局;受檢單位:武漢、咸寧、孝感、潛江交通局(委)。
各組組長由組長單位分管領導擔任,參加檢查人員為各單位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組長單位要與成員單位和受檢單位在時間上搞好銜接和協調。各組檢查考核工作務請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檢查的主要方法
1、采取聽匯報、查案卷、看資料等形式,重點檢查各市州交通局(委)和擬推薦的法制工作先進單位的法制工作情況;
2、采取抽查、暗訪等形式,深入執法現場,檢查1-2個基層執法單位的現場執法情況;
3、采取隨機提問等方式,檢查3-5名執法人員對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應知應會情況,對擬推薦的先進個人要進行全面了解;
4、采取召開管理相對人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管理相對人對交通執法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座談會由受檢單位負責召集不同的管理對象參加,座談時受檢單位應予回避。座談情況作為考評參考;
5、采取百分制考核辦法,按照省廳統一制定的考核評分標準,逐項進行考核計分(具體檢查考核標準見附件)。
四、工作要求
1、各單位要加強對此次執法檢查工作的領導,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辦事機構,抓緊開展自查和資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先進單位和個人推薦上報的準備工作。各單位2007年交通法制工作總結以及執法檢查自查報告要于2007年12月15日前報省廳政策法規處,逾期未報視同放棄評先資格。
2、各檢查組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采取多種方式,掌握交通行政執法的第一手資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指出,并認真做好記錄,發現好的典型和經驗,要及時總結,務求檢查取得明顯成效。
關鍵詞: 高原牧區;裕固族膽石癥;流行病學;調查與健康教育
膽石癥是一種嚴重危害人類健康的常見病.可發生于膽囊、肝內膽管和膽總管,其患病率因種族、遺傳、地理、飲食等因素而異。本文就肅南縣高原牧區膽石癥流行病學調查與健康教育報告如下:
1 研究對象和法
1.1 對象
2008 年6~10 月肅南縣在職與離退休職工為調查對象,隨機抽查 4080 人。年齡20~80 歲,平均年齡45 歲,其中男3012 例,女1068 例,在職職工3702 例,離退休職工378 例,既往有膽石癥患者362 例。
1.2 方法
對所有研究對象行空腹腹部B超檢查,均符合膽石癥診斷標準[1]。將調查結果與全國膽石癥的結果相比較。
2 結果
4080 人共檢查出膽石癥患者591 人,占總數14.5%,單發結石356 例,多發結石135 例。臨床出現癥狀493 例,隱匿性結石94 例。其中男性311 例,占男性10.3%,20~40 歲66 例,占同組10.1%,40~60 歲229 例,占同組16.2%,60~80 歲152 例,占同組10.5%;女性280 例,占女性26.2%,20~40 歲74 例,占同組11.4%,40~60 歲180 例,占同組18.3%,60~80 歲26 例,占同組11.4%。膽石癥的患病率均明顯超過全國或本地區既往調查的結果。
3 討論
膽石癥的發生是環境和遺傳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一個多基因性疾病。油膩飲食、葷食習慣、偏食動物油、偏食動物內臟和不吃早餐均為膽石癥危險因素,研究發現.高原缺氧的情況下藏族酒精性肝硬化患者易并發膽石癥.據此推測.飲酒.特別是空腹飲酒.是并發膽石癥的高危因素,同時,飲食高脂質、高膽固醇、低維生素C的特點,也是使膽囊結石的發病率升高的重要因素。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位于甘肅省河西走廊中部,祁連山山麓一線,整個區域橫跨甘肅省河西五市。裕固族占全縣人口的絕大多數,境內大部分地區屬濕潤山地草原氣候,海拔2500~4500 米之間,年平均氣濕1~2 ℃之間,飲食結構不合理,蔬菜、水果攝入量少,牧民喜食肥牛、羊肉、酥油茶等,普遍為高脂飲食,動物脂肪攝入量多,喜飲烈性酒。楊曉等對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醫院1994 年2 月~1998 年8 月l15 例膽囊結石患者術后的病例進行回顧性分析[2]。發現膽石癥患者人數之比為漢:裕固:藏族為2.01:4:1.而當地三個民族結構比為1.84:1.61:1.裕固族發病率高于其他民族.存在著民族發病特性。綜上所述:中國肅南縣牧區因高原缺氧、高脂飲食、長期大量吸煙、中度以上飲酒是膽石癥患病率明顯增高的主要原因。改變生活習慣,多吃蔬菜,低脂飲食,少食動物內臟,勤吃早餐,少飲酒,合理運動,控制體重對減少膽石癥的發生有積極意義。
〔論文摘要〕教育督導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決策目標得以實現的不可或缺的控制行為,是行政監督在教育管理領域中的特殊表現。要取得教育督導的成功,就必須正確認識教育督導行為的基本特點,并在此基礎上處理好教育督導行為的分類關系和角色關系。
教育管理是確保教育目標的達成和教育質量的提高的基本實踐活動,它是一系列管理行為的組合。教育督導是教育督導組織及其人員對下級政府、下級教育行政機關和所屬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所進行的檢查、監督、評估及指導活動,使教育、教學、管理工作達到遵循教育規律,提高教育質量的目的。毫無疑問,教育督導是國家對教育工作實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科學的教育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決策目標得以實現的不可或缺的控制行為,是行政監督在教育管理領域中的特殊表現。因此,加強對教育督導行為的研究,對于提高教育督導行為的科學性,充分發揮教育督導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教育督導行為的基本特點
教育督導行為雖然也是一種教育行政行為,但是與教育行政決策、教育行政執行等管理行為相比,有許多顯著不同的特點。
(一)教育督導行政的指導性
教育督導行政屬指導性行政,而非指令性行政。它對被督導單位所需解決的問題,通過“督導報告”提出評估、指導與督辦意見和建議,而非直接行政處置。在教育督導的過程中,督導機構及督導人員只有檢查、監督、評估、指導的權力,而無行政處置的權力。所以,教育督導行為要寓“督”于“導”之中,使“督”與“導”相結合,以“導”為主。這就要求教育督導人員應具有較高的素質水平,在德、識、才、學、體等方面比較突出。只有這樣,才能勝任“指導角色”。
(二)教育督導范圍的廣泛性
教育督導是代表一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屬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它不同于其他教育行政職能機構檢查指導工作。其他教育行政職能機構只是就其主管的某一方面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可在檢查、指導的同時采取行政措施,工作范圍具有單一性。而教育督導則既可對政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督導,又可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督導;既可對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進行宏觀指導,又可對辦學思想、教育教學工作、教育設施設備以及領導班子、師資隊伍建設等具體問題進行微觀指導。督導工作范圍之廣泛是任何其他教育行政職能機構所無法相比的。這就要求督導人員應具有把握全局、綜合運籌和具體指導工作的才能。
(三)教育督導任務的綜合性
教育行政部門內的各職能機構,一般只擔負某一方面的職能,唯有辦公室和督導機構例外,是綜合性的行政職能部門。辦公室是行政領導的“內助”,教育督導機構則是行政領導的“外助”。教育督導機構既有檢查監督、考核評價、指導幫助下級政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屬學校工作的任務,又有向上級報告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規條例、計劃指令的執行情況,作出準確而有分析的“反饋”,做領導的“耳目”的任務。此外,還有為教育領導機關、有關行政職能部門進行科學決策當參謀、作咨詢的任務。教育督導機構是多功能的綜合性行政職能機構,這一特點要求教育督導人員應具有視察、評價、指導、反饋、參謀、咨詢等多方面的才能。
(四)教育督導作用的間接性
教育行政是“指令性行政”,它通過制定教育管理的強制性措施、行政決策命令等行政手段,直接指揮教育工作。而教育督導則屬“指導性行政”,它對教育工作所進行的視察、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督導行為,均非“行政指令”,都是通過科學的說理、論證,闡明正確的觀點與方法,甚至進行示范性指導,使督導者心悅誠服,自覺接受,化為行動,改進工作。它向行政首長提供的“督導報告”只是作為一種反饋咨詢意見,只有在被行政領導采納,成為行政決策的內容并實施之后,才能發揮直接的行政作用。所以,教育督導行為所產生的是一種間接行政作用,督導人員應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協調溝通的才能。
(五)教育督導行為的自主性
教育督導機構雖設置在教育行政部門內,但其工作具有相對獨立性。督導機構和督導人員在教育督導中比較超脫,不直接聽命于行政指令,也不直接處理行政事務,而是根據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獨立地進行視察調研,實事求是地進行評價、督辦。如果發現被督導單位在工作中出現偏差,可要求其予以改正。如果發現上級決策失誤,則可直言進諫,建議領導修正決策或追蹤決策,以保證教育目標有效達成。因此,教育督導人員應具有高度的原則精神和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
教育督導行為的以上基本特征,決定了在教育督導的實踐中,要取得教育督導的成功,推動教育的健康發展,就必須處理好教育督導行為的分類關系和角色關系。
二、教育督導行為的分類關系
(一)宏觀督導與微觀督導的關系
宏觀督導強調的是對下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教育工作的督導,微觀督導強調的是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進行的督導(也可直接稱學校督導)。微觀督導是宏觀督導的基礎,起著反映和印證宏觀督導的作用;宏觀督導是微觀督導的科學綜合,起著概括和指導微觀督導的作用。因此,在督導工作中應樹立宏觀指導微觀,微觀體現宏觀的思想,把宏觀督導與微觀督導有機地結合起來。但是,微觀督導不是宏觀督導的簡單體現,宏觀督導也不是微觀督導的簡單相加,它們各具有相對獨立的特點。在教育督導工作中,既要重視宏觀督導與微觀督導的有機統一,又要根據各自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二)定期督導與臨時督導的關系
定期督導是督導人員按計劃規定的期限所進行的督導,臨時督導是根據需要在督導計劃以外臨時進行的督導,多因主管部門或被督導單位工作需要而進行。定期督導是教育督導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要按照一定時期教育工作的需要,建立定期督導制度。教育督導機構可在一定年限內,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和學校工作完成一次全面督導,這就需要有計劃地、定期地開展督導工作。臨時督導也是教育督導制度建設不可缺少的部分,要根據教育發展的客觀變化和實際需要,及時確立臨時督導的內容,使之與定期督導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教育督導的作用。
(三)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的關系
綜合督導是指督導人員對被督導單位的多項或全部工作進行的督導,其內容廣泛,涉及面寬,指標具體、完整,時間較長,空間較廣。專項督導是就某一項工作開展的督導,此種督導項目單一,問題集中,便于掌握情況。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的內容,既有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但又不是簡單匯總和簡單分割的關系。由于教育工作的復雜性,綜合督導不應也不可能包括各項工作的所有內容,而應在宏觀上有重點地確立督導內容。專項督導也不是每一項教育工作都要督導,而是根據當年教育工作的重點或比較薄弱的環節確定專項督導的項目。在教育督導工作中,既要抓綜合督導,又要抓專項督導,并使這兩方面的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
(四)個人督導與組織督導的關系
個人督導一般是指督導人員只身前往被督導單位開展工作,多是為了掌握真實情況,事前不作通知,對各被督導單位進行的巡視、檢查或暗訪,這類督導掌握的信息一般較真實、客觀。組織督導是根據工作需要而將專、兼職督導人員組織起來進行的督導,這類督導一般規模較大,時間較長,地域較廣,常常需預先制定督導標準或指標體系,需要分組進行督導,再綜合情況,得出較可靠的結論。為提高教育督導的實效性,在教育督導的實踐中,應以組織督導為主,以個人督導為輔。
(五)全面督導與重點督導的關系
全面督導是對被督導單位各方面工作進行的督導,重點督導是根據不同時期的特殊情況而進行的督導。全面督導是綜合督導的基礎,因為只有通過全面督導才有可能對一個地區的工作概貌有一個整體認識,否則就容易產生片面性。但是,如果平均用力面面俱到地檢查、評估,不僅會影響效率,而且容易對事物的認識限于表層,難以抓住本質的、要害性的東西。在教育督導實踐中,有的督導部門在全面督導的基礎上,重點突出三個方面:一是把政府當前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務作為重點。例如,政府一直把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作為工作的首要重點,于是在督導每個地(市)、縣(市)時,督導部門都堅持把它作為重點內容去檢查。二是把本地全局性、傾向性的問題作為重點。例如,督導部門把部分地區德育工作不夠切實到位、片面追求升學率傾向較為突出的問題作為重點去檢查。三是把被督導地區存在的薄弱環節或典型經驗作為督導的重點。例如,督導部門發現某農村地區在學校管理上問題比較突出,于是在督導該地區時,就把它作為重點之一去檢查。這樣不拘泥于督導評估方案而結合實際情況,突出重點,下大氣力把重點問題查深查透,有利于增強督導評估的力度,能夠收到教育督導的實效。
三、教育督導行為的角色關系
(一)“督政”與“督學”的關系
督導工作包括“督政”和“督學”兩大方面。“督政”即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工作職責,依法行政;“督學”即對所屬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推動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從提出“督政”的時候起,“督政”就一直是教育督導工作的首要任務,無論是歷次專項督導檢查,還是“兩基”評估驗收,都主要是圍繞“督政”來進行的。根據《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不僅“兩基”主要是政府行為,而且“兩全”目標的落實,素質教育的實施,也首先要靠政府。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也首先是政府行為。因此,不僅在對執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中應以“督政”為主,在落實“兩全”的督導工作和其他教育督導工作中也要重視“督政”工作。但是,一個政府是否有效地發展了教育,還要具體地考察學校教育是否真正得到了發展,教育條件是否得到了改善,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是否得到了很好地建設,教育法規是否得到了貫徹落實等等。因此,“督政”不能代替“督學”,“督學”也不能代替“督政”,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達到教育督導的目的。
(二)主導與主體的關系
獲取高質量的督導結論固然重要,但取得督導對象對督導結論的認同也同樣不能忽視。因為督導的終極目的不在于形成結論,而在于用結論去影響督導對象,進而使督導對象自覺執行結論中的意見,認真改進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講,督導者是為督導對象服務的。因此,督導對象在督導過程中是處于主體地位的。有鑒于此,在督導過程中,既要充分發揮督導者自身的主導作用,又要充分尊重督導對象的主體地位,不能置他們于受審位置,而讓他們充分地參與督導活動,消除其在價值標準上的分歧和對督導的心理障礙,以促成督導雙方對督導結論的認同。
(三)督導機構與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
督導機構對下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可行使督導權,但對本級政府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具有督導權,而是在他們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在我國,教育督導部門一般是人大通過決議成立或政府批準成立,代表政府進行督導工作的機構,但其工作離不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支持和幫助。目前,我國各級教育督導機構一般都設在教育行政機構內,接受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首長的領導。在督導工作中,若發現有與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有關的問題時,應及時反饋,如實反映情況,積極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使問題得到解決。這樣做,不僅會引起領導部門對督導工作的重視,而且還會有力地促進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
(四)上下級督導機構之間的關系
就地方教育督導機構而言,由于各自管理范圍的不同,其督導職責、任務也不同,在教育督導的實踐中,它們之間應該是上級教育督導機構指導下級教育督導機構,下級教育督導機構對上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的關系。在信息的反饋處理方面,省級教育督導機構主要給國家教育督導機構提供情況,而地(市)、縣(市)教育督導機構主要是給同級政府提供意見和信息。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可給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下級教育督導機構以必要的指示,并要求他們必須執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有權向下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下級督導機構負責人調閱有關材料、召集下級督學會議、制止對學校所下的不合法規的指示,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撤換不稱職的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及督學,可以建議給優秀的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督學以獎勵。下級教育督導機構要經常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匯報本地區、本部門督導工作的情況,特別是及時反映本地區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反映下級政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教師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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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教育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教育行政部門有效實施教育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法。
第二條對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實施教育行政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糾正違反行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章實施機關與管轄
第四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實施處罰。
受委托組織應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處罰行為的后果承當法律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處罰,應當與受委托組織簽訂《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在《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中依法規定雙方實施處罰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教育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
對給予撤銷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處罰的案件,由批準該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設立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以下處罰案件:應當由其撤銷高等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案件;應當由其撤銷教師資格的案件;全國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處罰案件。
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處罰案件外,對其他各級各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處罰案件的管轄為:
(一)對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二)對中等學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省級或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三)對實施初級中等以下義務教育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幼兒園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縣、區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條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處罰案件提到本部門處理;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所管轄的處罰案件重大、復雜或超出本部門職權范圍,應當報請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第七條兩個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都具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處理更為合適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發現正在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還應由其他行政主管機關處罰的,應向有關行政機關通報情況、移送材料并協商意見;對構成犯罪的,應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處罰種類與主要違法情形
第九條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四)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五)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
(六)撤銷教師資格;
(七)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
(八)責令停止招生;
(九)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上述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條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防害幼兒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末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四條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學校退回招收的學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同時給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一)以虛報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考場舞弊行為的;
(三)破壞報名點、考場、評卷地點秩序,使考試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以其他方法影響、防礙考試工作人員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責任以及其他嚴重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第十五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六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并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經整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七條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十八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
(一)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遠喪失教師資格。
上述被剝奪教師資格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并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三年內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第四章處罰程序與執行
第二十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法定的條件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持有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確鑿證據和法定的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給予警告處罰的,可以適用簡單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但應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教育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制作《教育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筆錄》,填寫《教育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按規定格式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給予的處罰、時間、地點以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稱,由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后,當場付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外,對其他教育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應當給予教育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作出立案決定,進行調查。教育行期政部門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教育行政部門在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教育行政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條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當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七日內,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納。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提交《教育行政處罰調查處理意見書》,詳細陳述所查明的事實、應當作出的處理意見及其理由和依據并應附上全部證據材料。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認真審查調查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教育行政部門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
《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在作出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之一以及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除應當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外,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的罰款,標準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的,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的,具體標準由省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當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門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舉行聽證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八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提出《教育行政處罰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和有關證據呈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教育行政處罰聽證報告》進行認真審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作出決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有關罰款的收取、繳納及相關活動,適用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能機構查處教育行政違法案件需要給予處罰的,應當以其所屬的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依法對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對教育行政部門的其他職能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調查處理意見進行復核,并在其職范圍內具體負責組織聽證及其他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教育行政處罰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認真審查處理有關申訴和檢舉;發現教育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主動改正;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統計制度,每年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一次行政處罰處理報告
第五章附則
一、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服務能力現狀調查與分析
《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和服務職能問卷調查表》是以張林英的博士論文中“高等教育教學質量管理體系程序文件示例”[8]為基礎進行設計的。調查對象主要是教務處以及各教學單位(院、系)的行政管理人員。問卷由河南省7所不同層次高校的任課教師填寫。共發放問卷368份,收回323份,剔除無效問卷后,剩余有效問卷316份。通過專業統計軟件SPSS17.0對問卷進行處理和分析,保證了研究結果的科學性和可信度。課表是任課教師最基本但又很重要的工作任務和時間表,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有責任提前告知任課教師新學期的授課課程和時間,以保證教師有充足的備課時間。據調查,53.3%的教師只提前半個月接到新課表。而78.2%的老師認為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應該提前至少一個月告知新課表。另外,教材是教師在課堂上所講知識要點的載體和濃縮版,也是各學科教學大綱的具體體現。調查結果顯示,53.2%的老師提前一個月以上拿到了新教材。而事實上85.9%老師認為應該提前至少一個月的時間拿到新教材,才能做到高質量的備課,從根本上保證教學效果。
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人員肩負著各種與教學活動相關的期中檢查。據調查14.2%的老師反映教務處人員和院系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從來沒有聽過他們的課,37.0%的老師表示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曾聽過他們1次課。說明教育行政管理人員聽課次數嚴重不足,要擴大聽課范圍,以便及時解決教學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教育行政的管理和服務職能,為提升高等教育質量發揮積極作用。學生作業對有限的課堂時間起到很好的補充作用。相關研究普遍認為教師合理的反饋會給學生的學習帶來積極影響[9],但將近80%的老師反映教務處并沒有對他們批改學生作業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因此,為促進教師反饋給教學效果帶來更大的積極影響,教育行政管理人員要充分發揮服務職能,監督學生作業批改質量,加強和規范此方面管理工作。
另外,20.6%的老師認為教務處對教學進度的檢查次數太少,21.7%的老師認為教務處對教案的檢查力度不夠。為此,教務處要加大對教學進度和教案的抽查力度,增加教師抽查人數,認真嚴肅地完成教學進度和教案的抽查工作,切實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責,為保證教育質量把好關、站好崗。學生正常出勤聽課是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條件。
監管學生按時上課,了解學生的出勤率是教務處和各院系教育行政工作人員的重要任務。調查結果顯示:32.7%的老師認為教務處對每個班級學生出勤率的抽查力度不夠;28.3%的老師認為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并沒有對不出勤的學生進行積極監管;另外,65.2%認為教育行政管理人員采取的管制措施根本沒有明顯改善學生出勤率低的局面。這充分說明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在管理學生出勤率方面的工作急需加強,應從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不出勤學生的管束力度,徹底改善學生出勤率低的局面,為保證教學質量作出貢獻。每學期末,相關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對期末考試和畢業論文答辯的組織和安排總體上還是比較有序合理的,但21.3%的老師對此論述持否定態度。因此,教育行政管理人員要提前策劃期末考試和畢業論文答辯工作,要把此項工作形成制度化并進行精細分工化管理。另外,57.8%的老師表示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在收取教學工作總結和進行年度考核工作中,經常出現拖延情況,這對改進教學工作非常不利。因此,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應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嚴肅工作作風,對此工作制度化,及時公平公正地對教師進行學期和年度考核。這樣才能有利于形成“爭先創優”、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此外,63%的老師認為相關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并沒有每個學期末都對教學文件資料即時進行收存、建檔和保管。這種拖沓的工作作風不僅會對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嚴謹的工作態度產生不利影響,還會給老師和周圍的同事留下工作拖拉的不良印象。因此,相關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員一定要加強服務意識,及時地完成對教學文件資料的收存、建檔和保管工作。
本問卷還調查了任課教師對高校教務處和院、系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滿意度評價,只有1/4的老師對教務處的行政管理和服務表示比較滿意。說明高校教務處的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需要全面加強。與之相比,對各院、系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服務工作的滿意度評價總體上較好。說明教務處的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在某些方面相比教學院、系有些欠缺。
關鍵詞: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策劃
一、加強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策劃
職能的策劃與設計在組織設計中起著承上啟下的橋梁作用。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戰略任務和目標,“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結構的框架,即承當各項管理職能的各個管理層次、部門、職務和崗位。
1.加強計劃職能策劃,增強管理的預見性
計劃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職能,是各級教育行政管理者為有效地使用資源條件、把握發展方向所進行的預測未來、設立目標、決定政策、選擇方案的連續程序,是制定計劃的管理過程。具體而言,計劃職能策劃的步驟可以分為七個步驟:①估量機會;②建立目標;③確定計劃的前提;④確定抉擇的方案;⑤評價各種方案并擇優;⑥制定派生計劃及相應的預算;⑦計劃的執行。
2.加強組織職能策劃,注重管理的實效性
工業經濟中,教育行政組織結構從機械官僚制占統治地位到特別專案制日益普及的進程,其實就是組織的正式化程度不斷降低,等級的垂直分布不斷減少的過程,也即傳統的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逐步失去市場的過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組織結構有許多弊端:①過度集權化;②組織的中間管理層較多,人浮于事的現象嚴重;③無法根據工作所需靈活機動地調整組織的營運方向。要克服這些弊端,組織結構就應趨向扁平化。
隨著我國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為了影響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教育行政組織朝著高效的方向發展,扁平化的組織設計有利于這一目標的達成。①結構精簡,組織能輕松上陣。②決策權分散到員工手中,一方面增強了工作人員的主人翁意識,另一方面,工作人員能自主地根據服務對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組織提供的資源,提供個性化的服務,組織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員得以擺脫“金字塔”的重負,從工作中體會工作的意義,感受工作的樂趣,并由此激發無窮的創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進而營造出整個組織的創新氛圍,提高組織的競爭力。
3.加強控制職能策劃,降低管理的風險性
正如法約爾曾指出的:“在一個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中,控制就是核實所發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規定的計劃、所的指示以及所確立的原則,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計劃實施過程中的缺點和錯誤,以便加以糾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個人、每個行動上都起作用。”控制作為對計劃實施的監督和保證,貫穿在計劃執行的每個階段,每個部門,因此,實施控制職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職責。
雖然管理對象千差萬別,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個步驟。①確定控制標準;②衡量實際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糾正。
二、關于轉變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的幾個建議
1.堅持教育督導“督政”制度,轉變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導是指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對其所屬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我國教育督導的主要任務可以概括為兩條,一是“督政”,二是“督學”。“督政”是中國教育督導制度的顯著特征。教育督導作為一種教育行政監督手段,對下級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是教育督導本質和我國國情以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所決定的。
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習慣于命令和布置任務,淡化了監督和調控。在整個教育管理的運作中,“計劃”占據主導地位,“指揮”、“執行”環節得到了較充分的強化,而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現某些決策上的偏差和執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長了報喜不報憂、弄虛作假之風。開展“督政”,就是為了加強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教育行政行為的監督,以防止和糾正教育行政工作在決策、指揮、管理上出現的偏差和錯誤。同時,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許多權力下放到學校,學校辦學自擴大,對教育的管理必須從以指令性為主的領導模式轉變為以指導性為主的領導模式。實現這個轉變,必須在宏觀上加強管理,以強化反饋、監督功能為前提。建立教育督導“督政”制度是教育實行宏觀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督政”是彌補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傳統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門與同級政府的其他部門之間、與下級政府之間,不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也不是一種隸屬關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現“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過教育督導,代表本級政府行使對教育工作的監督職權,就可以與同級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與下級政府形成一種正常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從而建立起一種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強對政府相關部門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監督,督促政府相關部門的教育工作落實到位。2.促進教育行政職能的重心轉向提高教育質量
雖從靜態的角度看,幾乎所有現代國家都行使著較為相同的職能,但是從動態的角度看,由于各國社會和教育發展的時空差異,造成不同時期的國家和同一時期的不同國家之間教育行政職能的側重點不同,這也正是教育行政職能歷史性發展的重要表現。由于在那些現代化比較早的國家,教育的發展經歷了由數量到質量、由精英模式到大眾模式的過程,從數量上看,發達國家的義務教育年限在數十年前,普遍達到9年以上。如果從普及的角度來看,發展水平則更高。例如美、日和歐洲一些發達國家的高中就學率已達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現為教育質量)的提高就成為這些國家共同關心的首要問題,各國為此在政策上調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國自從1983年發表《國家處于危機之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的質量調查報告書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標的制定、教育標準的全國統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教育質量委員會、全國共同教育目標委員會的成立等改革無一不在強調:在21世紀,美國的教育政策要進行從機會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職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國家中,各級政府之間、國家與社會和個人之間的職能、權力(利)劃分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這種形式的職能劃分缺乏法律基礎,任何涉及中央與地方及其他部門之間的權責分工和變動都是以上級政府的單向命令或兩級政府之間的討價還價,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較為頻繁,這樣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權責混亂的后果。后者是說這種職能劃分有明確和系統的法律依據(包括法定的內容和程序),職能的變動也要以法律的變更為準繩,以使管理有法可依,這不僅可以避免各部門之間的權責混亂和管理的隨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職能作為國家職能的組成部分,它也帶有這種形式上的特征和區別。在西方發達國家,隨著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職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視,如美國、日本等不論是在相關的《憲法》、《教育法》中,還是在專門的《文部省設置法》中,都明確而嚴格地規定了國家的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及學校在教育事務中各自承擔的職能和擁有的權力。這對于教育的長期和穩定發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設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確規定文部省主管事務的范圍和權限,確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務的組織,文部省以振興與普及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學術及文化為己任,是一體化地處理上述事項及有關在宗教方面的國家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為完成前條規定的所轄事務,文部省擁有下列權限。但是,其權限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頒布的《全國教育事業第十個五年計劃》進一步明確了教育行政部門轉變政府職能、完善教育法律體系、全面實施依法治教的三項重要目標:轉變政府職能。今后政府主要運用立法、撥款、規劃、評估、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執法監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教育進行宏觀管理。政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創造教育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保證國家教育方針的貫徹落實,保證學校正確的辦學方向,規范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條件標準和辦學行為,保證教育的公正性和學生平等的受教育權,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加強教育宏觀決策的科學研究,提高教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決策和管理制度,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育行政管理隊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斷加強教育法規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體系。加強教育普法宣傳,加大教育行政執法力度。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加強督導檢查。
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育行政管理隊伍
教育部頒布的《全國教育事業第十一個五年計劃》進一步明確了教育行政部門轉變政府職能、完善教育法律體系、全面實施依法治教的三項重要目標:轉變政府職能。今后政府主要運用立法、撥款、規劃、評估、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執法監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教育進行宏觀管理。政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創造教育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保證國家教育方針的貫徹落實,保證學校正確的辦學方向,規范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條件標準和辦學行為,保證教育的公正性和學生平等的受教育權,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加強教育宏觀決策的科學研究,提高教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決策和管理制度,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育行政管理隊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斷加強教育法規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體系。加強教育普法宣傳,加大教育行政執法力度。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加強督導檢查。
三、結束語
轉變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的任務是艱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們應進一步加大學習、研究力度,力爭取得更大成果,不斷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從而使教育改革發展更好地服務于國民經濟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第二條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一)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條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八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實行食堂承包(托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四)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六)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七)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九)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九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六)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七)未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十一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二)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改進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三)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四)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十二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一、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能
從社會的制度安排看,職能主要是指社會主體的職責,即依據社會安排,應該完成的任務、實現的目標、產生的有用價值和社會效果。教育行政部門,作為一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其職能是政府職能在教育領域的具體化。
從宏觀角度看,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能是兩個方面,就是管理教育和發展教育。管理教育,就是要協調各種人、財、物和社會資源,以最有效的方式實現政府在教育領域的價值目標。發展教育,就是以各種資源投入和政策促進教育發展。
從中觀的角度看,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能有7個方面:一是構建教育體系;二是保障教育條件;三是提供教育服務;四是維護教育公平;五是制定教育規劃和標準;六是監管辦學行為;七是提高教育質量。
二、當前教育行政的一些弊端
從前面講到的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能看,涉及到教育的各個方面和要求,它對教育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教育的發展,對實現教育的價值目標都有或大或小的影響。就總體而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其一級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整個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工作存在的弊端,自然而然地會在教育行政部門有所表現,同時,加上教育的自身屬性和特點,以及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影響,教育行政管理中出現工作不適應、管理不科學的弊端就更是自然的了。從當前的背景分析,教育行政的主要弊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者的教育價值觀、發展觀、政績觀不夠明確。在許多中小學,我們看到以精煉和優美的語言陳述著學校的辦學目標、辦學宗旨、辦學使命、愿景、校訓、校風、學風和教風等,這正是學校教育價值觀、發展觀、政績觀的重要形式和載體。實施素質教育的主體在學校,一些部門包括教育部門在內,對廣大中小學的工作支持引導不夠,卻造成了一定的干擾影響,多年來基層屢有反映,甚至叫苦不迭。
二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價值取向還不夠明確。教育行政部門的處室或科室職責規定中缺少"愿景"、"使命"及價值準則層面上的概括和表述。對所承擔的某個類型或某個方面的教育工作應該擔負什么社會使命、向什么方面發展,判斷工作成效得失的價值標準等不明確或成為空白。對教育發展的評價體現了較強的經濟性和政治性,忽視了教育性。
三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實效性不夠突出。日常發文、開會、評估檢查較多,深入調研指導較少,行政管理缺乏法制化,管理活動經常是事務纏身,法律法規的執行不力,存在有要求而執行不到位,有檢查而無結果處置。行政管理運轉和流程不夠暢順,信息、咨詢、決策、執行、評估、控制環節不完整。
三、對推進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的幾點思考
1、推動職能轉變,實施管理創新
一是要確立正確的教育價值觀、發展觀和政績觀。教育價值觀是指對于"教育中什么有價值"和"什么教育有價值"的基本看法和判斷準則;教育發展觀則是對"什么是教育發展"、"教育如何發展"的基本看法和判斷準則;而教育政績觀則是關于"教育中什么是政績"、"如何實現教育政績"的基本看法和判斷準則。這"三觀"是內在統一的,規定了我們日常教育的行政行為的基本動力和準則,教育管理者應該對"我們究竟追求什么樣的教育"、"如何去實現這樣的教育"這些根本性的問題深入思考,作出回答。要把是否有利于擴大教育機會、是否有利于維護教育公平、是否有利于提升學校專業能力、是否有利于促進學生素質發展作為評價我們一切教育政策、教育行政管理行為和教育項目的根本準則,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公共利益,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機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培養更多更好的人才,為經濟社會提速發展奠好基。
二是調整政校關系,維護學校的專業性。
調整政校關系的一個基本標準是:讓政府和學校各自作自己最擅長的事情。確保學校的專業自,促進學校專業能力的提升。學校的專業能力,必須經過長期的專門訓練才能獲得。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專業化,個人和社會組織在社會分工中都有自己專門的職能,都專心于自己的職能,都有與此相應的專長。學校的專業能力歸根到底在于培養人上,在于系統的課程開發、教育教學和學生支持上,缺少這種能力,學校將不成為學校。因此,要促進教育更好地發展,就必須保護學校的專業性,讓學校能在自己的專業活動領域自主發展。這也是近年來世界各地興起校本管理運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2、加強宏觀指導,堅持統籌協調。
不同的行政方式,有許多種相對應的特點,如宏觀與微觀、直接與簡接、綜合與單一、激勵與約束、法治與人治、民主與集權、服務與管制、制度化與事務化等,要讓這些特點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在我們現行的教育行政管理中,必須進一步轉變行政方式,加強教育行政部門的宏觀指導,作好統籌協調工作。
第一要整合政務事項,規范行政流程。把學校從政府的繁雜事務中解放出來。加強制度建設,實施依法治教。用制度和法律的強制性與普適性避免行政活動的不確定性、隨意性、人治化現象,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行政事務,擴大有效的行政方式和流程,確保學校按自有的屬性和其承擔的職責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要選擇行政手段,強化有效方法。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開發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要克服手段單一、方法不多、執行不力的問題。同時要精簡文山會海、評比競賽,加強建章立制和指導服務,加大資源調配和制裁獎勵的力度,加強監督檢查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要堅持追蹤問效,建立責任。要不斷糾正教育政策和管理行為中大量投入資金,卻沒有明顯效果的現象。提高教育行政績效,建設負責任的教育行政,建立起有效的教育問責制度。問責制度的核心是績效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要科學確定教育政績評價指標和各種教育發展評價指標體系,依據指標來考核教育行政人員和學校工作人員,根據考核的結果實施獎懲。
3、堅持教育改革,推動教育創新。
一是教育改革應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為核心。教育質量的核心就是人的發展的質量。人的發展的質量體現在身體素質、道德品質、智力水平、審美趣味和職業能力等各個方面。一個現代的人,應該是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得到很好發展的和諧的人,應該是理智能力和情感能力都得到很好發展的和諧的人,應該是個性和群性都得到發展的和諧的人。也只有這樣的人,才會是最有創造性的人,才會是最能作出有益于社會的創造性貢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