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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guī)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guī)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guī)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guī)范了我國建筑行業(yè)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guī)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fā)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guī)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判決發(fā)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fā)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fā)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fā)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fā)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來駁斥發(fā)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guī)定,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fā)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fā)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fā)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fā)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fā)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fā)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guī)已對此早有規(guī)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企業(yè)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逼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guī)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痹俅?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p>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guī)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fā)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jiān)理和質量監(jiān)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guī)定》(下稱《暫行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p>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guī)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guī)定》第8條還規(guī)定“備案機關發(fā)現(xiàn)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币虼私ㄔO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guī)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薄稌盒幸?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薄⒌?條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jiān)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fā)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fā)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fā)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guī)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xù)。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fā)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guī)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guī)定來認定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fā)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fā)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fā)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fā)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guī)定》及時向發(fā)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fā)包人依照《暫行規(guī)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fā)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fā)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fā)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fā)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fā)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15個工作日、發(fā)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昌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新疆昌吉831100)
摘要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程序審查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利于規(guī)范建筑工程方質量責任與義務,對全面提高工程質量產生了重要影響。
關鍵詞 建筑工程 工程竣工 竣工驗收 驗收備案 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程序審查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利于規(guī)范建筑工程方質量責任與義務,工程一旦出現(xiàn)質量問題,工程驗收備案資料將是事故原因分析的主要依據,對全面提高工程質量產生了重要影響。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需要各方面同心協(xié)力,齊抓共管。
一、當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存在的問題及難點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辦理不及時,存在未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有的單位工程交付使用后不按時備案,這不僅影響產權證的辦理,而且會給使用單位造成損害。有的建設單位不能及時到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辦理相關驗收手續(xù),造成了工作的拖延甚至有的直到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手續(xù)仍未補辦齊全,影響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進程。
2.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淡薄。群眾的工程質量意識淡薄,對住宅工程必需的交房條件(一證兩書)缺乏了解。
3.部門之間缺乏溝通配合,影響竣工備案工作落實。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不是某一個部門能單獨完成的事項,他需要主管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安全、質量監(jiān)督單位的互相協(xié)作實施完成。信息不能共享,缺乏必要的溝通,有了問題如同踢皮球,不按文件規(guī)定實施竣工備案,弄虛作假等,這些問題和現(xiàn)象嚴重影響備案工作的實施和質量的提高。
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有效措施
工程竣工驗收是工程項目竣工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檢測建筑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和施工驗收規(guī)范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了嚴把質量關,房屋建筑工程備案工作應從工程立項之日起就開始進行。
1.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備案意識。備案工作的全套資料必須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規(guī)劃、環(huán)保、消防等多個單位共同制作才能完成,。為改變工作開展初期多數建設單位備案意識淡薄的狀況,質監(jiān)站狠抓備案的宣傳工作,公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程序、制度和提交資料的詳細地點,開展建設工程咨詢活動,不斷擴大受教面,引起建設單位的重視,跟相關部門備案意識大大增強。
也就是說,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促使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加強了內部的質量管理,為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提供了可靠保證。
2.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部門是一個面向社會的服務窗口。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重要性,嚴格把關認真審查每一份備案資料,對不符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要求的工程,實行“問題一次性告知制度”,發(fā)給相關單位備案存在問題告知書,將存在的問題一一寫明,并詳細地告知辦理步驟,讓辦事單位對備案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對存在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
3.加強事中管理,提高備案效率。一項工程從開工到竣工歷時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備案資料產生于不同的施工階段和環(huán)節(jié),稍有不慎就會發(fā)生漏辦、未辦現(xiàn)象,等到后期發(fā)現(xiàn)再補辦就比較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我站在工程開工前要求建設單位按照備案提交的詳細清單準備資料,同時約定聯(lián)系方式,以便及時進行反饋交流。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質監(jiān)站定期進入施工現(xiàn)場,檢查備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做好準備,既防止了漏辦,又避免了重復勞動,使備案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
4.加強工程備案立卷歸檔整理,提高檔案的利用率??⒐を炇諅浒纲Y料是由多個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審定的資料,具有法律依據的作用,為今后的權屬確定、解決糾紛、事故分析等提供充分的依據。為此,相關機構要按照《工程檔案管理規(guī)范和標準》及時將備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輸入計算機管理不僅極大地方便了用戶,充分發(fā)揮備案工作的效用,還能體現(xiàn)這一工作的延伸價值,為城市建設提供更好的服務。
5.責任到人,并實施信息化管理。(1)竣工驗收備案有著特殊的法律意義,是法律文書,直接關系到建筑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責任,包括保修責任、保修時間、質量缺陷責任以及遺留問題處理等,同時還關系到房屋銷售與購房者之間的質量保證和保修時間?!督ㄖこ藤|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信息化方式可將整個建筑企業(yè)、整個建設項目管理的諸多環(huán)節(jié)、各工程項目組建信息網絡,在資料傳遞、查詢方面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并且可以推進資源共享,信息最大化利用。
6.加大執(zhí)法力度,開展全民監(jiān)督??梢哉f,竣工驗收備案證是一項工程可以合法使用的證明,但仍有工程在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情況下即投入使用。因此,應該讓群眾參與監(jiān)督,接受群眾的舉報,將問題工程、違規(guī)工程在網上曝光。
7.加強各部門聯(lián)動,合力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fā)展??⒐を炇諅浒腹芾聿块T,可以說是建筑工程整個流程的出口。一個工程直至竣工驗收備案辦理完畢,才可以說是整個建設過程的結束。因此,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與其他各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聯(lián)動機制尤為重要
8.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同時加強對新文件的學習,以更好地貫徹國家的新文件、新精神。(1)我國關于質量標準方面主要頒布的法律標準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建筑工程的資料與建筑工程質量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在施工過程中應該將施工日志、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設施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現(xiàn)場平面布置圖、質量交底記錄、設計交底記錄、圖紙會審記錄、施工測量記錄、施工物資資料、分部驗收記錄全部保存并和竣工驗收技術資料報送本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進行審查,工程單位認真做資料整理,具備驗收條驗才開始申請組織驗收。(2)政府對建筑工程的管理政策也在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現(xiàn)狀而在不斷地調整。因此,在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中,學習是永遠不變的信條。尤其要加強對新文件的學習,以更好地貫徹新文件、新精神,真正在備案工作中做到與時俱進。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成為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后,強化了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結果的監(jiān)督管理,使工程從立項到開工、從施工到竣工、從驗收到交付使用的全過程始終在質量監(jiān)督控制下,真正保證了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全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
乙方:廣州開發(fā)區(qū)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檔案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第90號令)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辦法》的規(guī)定,為加強廣州開發(fā)區(qū)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齊全,并按規(guī)定移交廣州開發(fā)區(qū)城建檔案館,以滿足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需要,甲乙雙方簽訂本責任書。
一、甲方責任:
1、領取《報建審核意見書》前,向廣州開發(fā)區(qū)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檔案館辦理登記手續(xù),簽訂責任書。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gb/t50328—XX)、《廣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檔案移交規(guī)定》和《廣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檔案移交規(guī)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乙方報送一套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原件。
3、在向乙方申請工程檔案驗收時,應已取得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的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二、乙方責任:
1、在接到甲方工程檔案驗收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
2、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在驗收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認可書》,該認可書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文件。
三、違約責任:
甲方如不能按時報送合格的本工程檔案,依據國務院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四、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訂之日起有效。建設工程檔案交接完畢,責任書責任終止。
張某于2000年7月向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預購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張某發(fā)現(xiàn)該房墻體有大面積裂縫,分戶墻不隔音,房頂漏水等問題,遂向房地產商提出了異議。房地產商向張某出示了區(qū)質檢站作出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及房屋所在轄區(qū)建設行政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其所建商品房質量合格。張某遂以在商品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區(qū)建設行政部門卻仍予以備案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決確認區(qū)建設行政部門的備案行為違法。
在處理原告的起訴時,受訴法院對于建設行政部門的驗收備案行為應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屬于行政訴訟調整范圍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備案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理由如下:第一,備案行為是房地產開發(fā)商向建設行政部門報告房屋建設情況以備查考的行為,只是對事物發(fā)展過程的客觀描述和記載行為,本身并沒有任何行政決定的效力;第二,備案行為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備考行為,不具有外部公示性,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訴訟調整外部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要求;第三,備案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只有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實際影響的行為,當事人才可提起行政訴訟。備案行為只是對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質檢部門的監(jiān)督報告進行登記、收訖的形式,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形成行政確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上影響的是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質檢部門的監(jiān)督報告,而這兩個報告是一種專業(yè)技術鑒定,在工程質量認定過程中,也只起到證據的作用,是否有效還要接受司法機關的評判。
另一種意見認為,備案行為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行政訴訟的調整范圍,法院完全可以對其實施司法審查。理由如下:第一,備案行為是建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備案行為是建設行政機關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對建設工程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的行政行為。第二,備案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備案即是向主管機關或有關職能部門等報告事由,以備查考。以此觀之,建設工程驗收備案就是特定的建設工程施工人(本案中的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向建設行政機關報告工程完成驗收情況,行政機關予以登記備案,以供行政機關檢查和監(jiān)督的行為,具備行政行為的個體性。第三,備案行為能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即建設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予以認定、確認的行政行為。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備案機關發(fā)現(xiàn)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边@就是說,在備案收訖后15日內,如果建設行政機關未作出“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行為,那就視為建設行政機關在事實上確認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宣告完成,工程質量合格。這一事實上的確認行為,無論對房地產開發(fā)者還是對購房者都會產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20xx年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分別對審查結論、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專業(yè)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zhí)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guī)以及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活動。
第六條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倡導創(chuàng)建優(yōu)質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戶滿意工程。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yè)務,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質量標準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監(jiān)理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并明確有關管理人員的質量責任。
依法實行強制監(jiān)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jiān)理單位負責工程監(jiān)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現(xiàn)場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jiān)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jiān)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施工圖審查機構,但是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向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供有關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簽發(fā)工程質量監(jiān)督通知書。
建設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時,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將竣工驗收方案和驗收日期書面報告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于驗收之日到場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的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確需單獨驗收的,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竣工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及時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⒐を炇請蟾鎽敯ǎ汗こ谈艣r,工程驗收意見,驗收單位簽章,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驗收的監(jiān)督意見等。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適當部位鑲嵌標識牌,標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名稱以及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備案號等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移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發(fā)現(xiàn)存在難以彌補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獲得其接收認可,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影響工程使用或者導致安全隱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改建,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說明書和工程質量保證書,并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供其查閱、復制。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guī)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質量管理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
(三)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資料真實、準確;
(四)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配套齊全。
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需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設計費用;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或者供應單位。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并負責解決施工過程中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參加各階段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是否按規(guī)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于審查合格書發(fā)放后5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將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施工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建筑制品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檢驗工作。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九條經檢驗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并及時通知監(jiān)理單位和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xiàn)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返修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發(fā)生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程序、時限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和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監(jiān)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jiān)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jiān)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jiān)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監(jiān)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jiān)理機構,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和監(jiān)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xiàn)場,按照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jiān)理。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jiān)理。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jiān)理人員對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進行抽查。對施工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的,工程監(jiān)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三十六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監(jiān)理單位應當拒絕執(zhí)行。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三十七條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出具真實、完整的監(jiān)理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后,監(jiān)理單位應當如實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六章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依法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禁止檢測機構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禁止檢測機構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
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
第三十九條檢測機構根據有關規(guī)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應當在委托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見證下,按照規(guī)定取樣。
第四十條檢測機構在檢測或者鑒定過程中,發(fā)現(xiàn)涉及結構安全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或者鑒定工作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出具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或者鑒定合同、原始記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等應當分別按照年度統(tǒng)一編號,不得涂改、抽撤。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定期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
保修和安全性鑒定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向建設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通過采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或者按照規(guī)定與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監(jiān)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有過錯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因發(fā)生超過設計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當造成建設工程損壞的,不屬于質量保修范圍。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單位(以下統(tǒng)稱保修單位)。保修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達現(xiàn)場查看,提出維修方案,經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進行維修;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保修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xiàn)場搶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維修方案有異議的,保修單位應當征得工程原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保修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維修或者同一質量缺陷經維修3次仍影響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同意后,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給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建設工程在使用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建設工程結構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危險構件,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五)建設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前款規(guī)定,拒不進行安全性鑒定,可能影響他人或者公眾安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委托檢測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鑒定結論作出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被鑒定為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異議,或者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對其檢測或者鑒定報告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設區(qū)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或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業(yè)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記錄和查詢系統(tǒng),記載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guī)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二)未按規(guī)定報告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監(jiān)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報告的;
(二)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拒絕執(zhí)行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的;
(二)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的;
(四)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報告檢測或者鑒定不合格事項的;
(七)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
(八)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活動的;
(二)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未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未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的;
(四)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東莞市石排鎮(zhèn)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石排建筑公司)。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強力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力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案情
1995年4月11日,上訴人強力公司與上訴人石排建筑公司原東莞市石排鎮(zhèn)建筑工程隊簽訂《工程承建合同》,約定由石排建筑公司承建強力公司的廠房、宿舍共5幢。同年12月21日,強力公司與石排建筑公司簽訂《東莞強力電子有限公司土建工程補充合同》。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工程項目。上述合同簽訂后,石排建筑公司依約完成了全部工程項目。受東莞市建設委員會質監(jiān)站的委托,1996年6月18日,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和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對該工程作了鑒定,認為該工程主體結構存在部分梁板鋼筋配筋不足、部分梁柱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等質量問題,必須加固補強。1996年10月5日,強力公司在土建進度表上確認由石排建筑公司承建的大部份工程于同年8月已交付使用。1996年12月25日,東莞市石排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組未經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就給該工程頒發(fā)了《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建驗證字第96-029-019號.1996年6月10日至1997年3月27日,強力公司與石排建筑公司進行了多次結算,強力公司已支付石排建筑公司工程款2100多萬元,尚欠700多萬元。1997年,石排建筑公司以強力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998年4月27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強力公司支付石排建筑公司工程款700多萬元及延期付款罰息。強力公司上訴。1998年11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8年12月3日之前,強力公司以該工程存在質量等問題向東莞市建設委員會投訴。1998年12月3日,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作出《關于東莞強力電子有限公司工程驗收問題的處理決定》,決定:1.對石排鎮(zhèn)監(jiān)督組未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簽發(fā)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建驗證字第96-029-019號予以廢止。2.由市建委組織有關技術部門對該工程重新進行技術鑒定,并根據鑒定報告制定補固加強措施,由石排鎮(zhèn)建筑工程公司或由建設單位另行選定施工單位按照鑒定報告進行加固補強施工。因質量問題所造成的加固補強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加固補強完成后,由市監(jiān)督站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重新簽發(f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3.工程結算必須在重新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并報市建委定額站審核。
石排建筑公司不服東莞市建設委員會的處理決定,向被上訴人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1999年4月21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東府復決19991號行政復議決定。復議決定認為,東莞強力電子有限公司在其廠房、宿舍工程竣工后,未組織有關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驗收就使用了該工程,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第十四條“未經驗評或驗評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規(guī)定。而石排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組未經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違法簽發(fā)了《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依法撤銷石排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組作出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是正確的,應予維持。強力公司的建筑工程未經驗收而于1996年8月全部交付使用,根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3目“工程未經驗收,發(fā)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產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fā)包方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該工程加固補強的責任應由發(fā)包方東莞強力電子有限公司承擔。東莞市建設委員會的第2項處理決定違背該條款的使用責任原則,應予變更。該工程已經有關技術鑒定部門鑒定,鑒定結論合法有效,無需重新鑒定。東莞市建設委員會的第2項處理決定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違背行政決定適當性原則,應予撤銷。東莞市建設委員會處理決定第3項“工程決算必須在重新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并報市建委定額站審核”沒有法律依據,應予撤銷。被上訴人東莞市人民政府依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四項的規(guī)定,決定:1.維持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決定的第1項決定;2.對東莞市建設委員會處理決定的第2項變更為建設單位即強力電子公司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和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的鑒定報告負責對該工程加固補強,加固補強完成后,由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組織有關單位驗收;3.撤銷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決定第3項的規(guī)定。
2000年1月18日,應上訴人強力公司的委托,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對上述建筑物提出了安全性咨詢報告及加固補強設計方案。強力公司據該設計方案對上述建筑物進行了加固補強。2000年5月31日,上述建筑物經東莞市石排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組竣工驗收合格,強力公司領取了建驗證字第2000-029-027號《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2001年4月20日,上訴人強力公司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撤銷東府復決(1999)1號行政復議決定第2項、第3項;2.維持東莞市建委處理決定第2項、第3項。
三、審判
原審法院認為,1.原告的起訴未超過起訴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的規(guī)定,被告作出本復議決定之后,未告知原告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原告自1999年6月4日知道本復議決定的內容,其起訴期限應自1999年6月4日起至2001年6月3日止,而原告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01年4月20日,原告的起訴未超過起訴期限。被告辯稱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原告訴稱被告沒有依法通知原告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也沒有將復議決定書送達原告,被告違反了行政復議公正、公開的原則,程序違法。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10月1日起才施行,而被告的復議決定是1999年4月作出的,適用的是《行政復議條例》,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復議機關批準,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庇纱丝梢?,法律并沒有要求復議機關必須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人想參加行政復議必須以其申請為基礎,而原告并不能證明其當時提出了申請。原告訴稱被告行政復議的程序違法,理由不足,不予支持。3.東莞市石排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組未經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就對涉案建筑工程頒發(fā)了建驗證字第96-029-019號《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東莞市石排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組頒發(fā)建驗證字第96-029-19號《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的程序違法,該《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依法予以撤銷。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關于東莞強力電子有限公司工程驗收問題的處理決定》的第一項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被告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19991號行政復議決定的第一項維持了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該項處理決定正確,依法予以維持。4.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工程結算糾紛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糾紛,應按雙方合同的約定處理。且第三人就該結算糾紛在東莞市建設委員會受理原告的投訴之前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受理了第三人的起訴并作出了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關于東莞強力電子有限公司工程驗收問題的處理決定》的第三項“工程結算必須在重新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并報市建委定額站審核”的決定程序違法,且實體處理也缺乏法律依據。被告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1999l號行政復議決定的第三項撤銷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該項處理決定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被告復議決定第二項處理決定包含三個內容:一是該工程加固補強應當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和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的鑒定報告指《東莞市石排鎮(zhèn)強力電子有限公司廠房及宿舍樓結構核算咨詢報告》以下簡稱《咨詢報告》進行;二是該工程加固補強的責任由原告承擔;三是該工程加固補強完成后,由原告按規(guī)定組織有關單位驗收。第一個內容,《咨詢報告》僅僅是鑒定該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屬于發(fā)現(xiàn)問題的報告,要進行加固補強施工,還必須查清該工程究竟是什么問題、問題嚴重的程度,因此,須對該工程進行重新鑒定,并設計加固補強施工方案。且事實上,原告已于2000年1月18日委托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對上述建筑物重新進行了鑒定,并設計了加固補強的方案;原告據該設計方案對上述建筑物進行了加固補強,后該建筑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被告決定該工程應當以《咨詢報告》為依據進行加固補強不當,應予撤銷;東莞市建設委員會決定對該工程重新進行技術鑒定,并根據鑒定報告制定補固加強措施的處理決定正確,應予維持。對于第三個內容,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和第十四條“……未經驗評或驗評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規(guī)定,該工程加固補強完成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驗收。被告與東莞市建設委員會的該處理決定的內容基本一致,均正確,應予維持。
復議決定第二項第二個內容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即該工程加固補強的責任由原告承擔的處理決定。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對該工程加固補強的質量責任屬于民事責任而非行政責任;被告在法庭上所出示的《廣東省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并未明確授予建設委員會對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民事糾紛享有行政裁決權;且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因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發(fā)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guī)定,被告作出該工程加固補強的責任由原告承擔的處理決定屬于超越職權,應依法予以撤銷。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相應決定中則對誰是責任方沒有作出裁決,即沒有對原告與第三人石排建筑公司之間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民事糾紛作出行政裁決。東莞市建設委員會的該相關處理決定符合《廣東省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三不按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規(guī)范、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四條規(guī)定者,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責令停工,對質量進行檢查,不符合質量的,予以返工;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反者承擔”及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東莞市建設委員會的該項處理決定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4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六條及《廣東省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 一、維持被告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19991號行政復議決定的第一項、第三項決定;二、撤銷被告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19991號行政復議決定的第二項決定;三、維持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關于東莞強力電子有限公司工程驗收問題的處理決定》的第2項決定;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石排建筑公司、上訴人強力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粵高法行終字第24號終審判決:一、維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東中法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第一、四項;二、撤銷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東中法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第二、三項;三、撤銷東莞市人民政府東府復決(1999)1號復議決定第2項決定中“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和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的鑒定報告”部分,維持該項決定的其余部分。
四、與本案判決有關的法律問題
1.對一審判決第一項即判決維持東府復決(1999)1號復議決定第一項、第三項決定,由于本案各方當事人均未對此提出上訴,二審經審查認為該項判決正確,所以予以維持。
2.對于一審判決第二項,即對復議決定第2項全部判決撤銷并不完全正確。
首先,關于東府復決(1999)1號復議決定第2項責令建設單位即上訴人強力公司負責對工程加固補強是否合法的的問題。根據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目規(guī)定:“工程未經驗收,發(fā)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產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fā)包方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以及《廣東省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案上訴人強力公司在該公司的建筑工程未經驗收且后經檢驗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于1996年8月大部分進行使用,根據上述法規(guī)規(guī)定,主管機關有權依法責令上訴人強力公司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被上訴人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1999)1號復議決定第2項即“對東莞市建設委員會處理決定的第2項變更為建設單位即強力電子公司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和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的鑒定報告負責對該工程加固補強,加固補強完成后,由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中責令建設單位即上訴人強力公司負責對該工程加固補強是正確合法的,一審判決在“本院認為”中予以維持是正確的,但該判決主文第二項卻判決撤銷該項復議決定不妥,二審判決予以糾正是正確的。
其次,關于東府復決(1999)1號復議決定第2項決定中規(guī)定由上訴人強力公司“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和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的鑒定報告” 對該工程加固補強是否合法的問題。上訴人強力公司應以何種標準對該公司的工程進行加固補強,以便通過驗收機構的確認并予以頒發(f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當由該工程的驗收機構決定。本案被上訴人東莞市人民政府并非該工程的驗收機構,但其在東府復決(1999)1號復議決定第2項決定中規(guī)定由上訴人強力公司“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和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的鑒定報告” 對該工程加固補強,這部分決定為該工程如何加固補強先行設定標準,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在“本院認為”中認定被上訴人東莞市人民政府在東府復決(1999)1號復議決定第2項決定中的“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和東莞市培宏建筑技術咨詢服務公司的鑒定報告”進行加固補強不當,應予以撤銷是正確的,二審判決給予了肯定。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xié)商一致,對____戶主梁建設在跑馬崗村建造的私有住房___簽定工程質量保證書.
第一條 工程質量承包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管理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條 質量保證條款明細: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供貨方保證所品符合法定的質量標準,并對產品質量負責,必要時向購貨方提供必要的質量資料,諸如產品檢驗報告書等相關資料。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證如下:
⒈ 保證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能達到合理使用年限;
圍繞“學、強、促”主題,我們組織開展了學先進港口企業(yè)的先進人物和身邊的先進,激勵員工立足本職,勤學業(yè)務、苦練技能,爭做知識型、技術型員工;通過強化素質,轉變工作作風,嚴肅工作紀律和作業(yè)紀律,自覺地把自我價值的實現(xiàn),融入到港口事業(yè)的發(fā)展中;通過解放思想大討論和主題教育活動,激發(fā)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為建設國際一流億噸強港和促進公司跨越發(fā)展而拼搏奉。通過勞動競賽、技術比武、崗位練兵,廣泛開展技術創(chuàng)新、技術攻關、合理化建議、修舊利廢、“個人身邊無浪費”、“節(jié)約年里話節(jié)約”等專題活動,堅持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強化全員節(jié)約意識、大局意識和能源危機意識,促進各項消耗性指標的全面下降和經營指標的完成。
⒉ 保證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間樓層和外墻面及洗手間等具防滲漏性能.
⒊ 保證整體樓層具有抗風防水抗震能力.
⒋ 保證樓層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⒌ 保證房屋各樓層建筑高度達到發(fā)包方要求;
⒍ 保證房屋建筑格局適用于甲方需求.
⒎ 其他項目保證條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保證;質量控制資料齊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驗資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質量均驗收合格;主要項目的抽查結果符合相關專業(yè)質量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質量驗收符合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證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質量保修責任
⒈ 如未達到上述要求,承包人應當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負責維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建,發(fā)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費用由承包方負責.
⒉ 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xiàn)場搶修.
⒊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guī)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當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門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 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縫、傾斜等因素,乙方負全部責任.
發(fā)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xié)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我們在進行內外墻抹灰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的工程質量事故,如是我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全部由我們自己承擔。
(不可抗力:指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特大自然災害.)
第四條 保修費用
工程所有的各種材料、構配件、設備、輔材等嚴格按規(guī)范的要求,使用前在用戶的監(jiān)督下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因建筑質量出現(xiàn)問題而造成的修建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其他
本工程已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進行了竣工驗收條件具備、驗收合格,并在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進行備案(江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清單附后)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其它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證書,由甲乙雙方在竣工前共同簽署,自簽訂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投訴 ,供貨方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 ,如確屬供貨方的責任,供貨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甲方: 乙方:
【關鍵詞】城建檔案;接收與收集;方法與措施
城建檔案的接收與收集,是城建檔案館、室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通過歸檔、移交、征集等手段,將城建檔案收集起來,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這是檔案館的基礎性工作,由于城建檔案是由許多單位,在城市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建設單位又有系統(tǒng)內外的區(qū)別,就造成了檔案資源的分散狀態(tài),為了維護城建檔案的齊全與完整,國家規(guī)定了“統(tǒng)一領導、集中管理的原則”,建立以城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區(qū)、縣為網站,各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檔案館(室)為基礎的網絡管理體系,把分散的城建檔案資源接收、收集起來,集中到檔案館統(tǒng)一管理。這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也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大事業(yè),其中的某一個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都會影響整個系統(tǒng)的協(xié)調運轉,特別是在城市經濟轉型時期,一些撤并、轉產的單位,更容易導致城建檔案的遺失。在“專業(yè)檔案實行統(tǒng)一管理”原則指導下,各建設單位都要建立相應的基層檔案管理機構(室或組),負責本單位城建檔案的搜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和向城建檔案館移交。這既然是一項系統(tǒng)性的工作,就必須確立一套統(tǒng)一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來規(guī)范系統(tǒng)工程的協(xié)調運轉。
1.城建檔案館的檔案收集
城建檔案館是依據國家城建檔案管理的法規(guī)、政策,把凡是屬于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所有立檔(包括即將撤消的)單位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全部接收進館統(tǒng)一管理。 城建檔案館收集工作措施主要有:
1.1宣傳行業(yè)法規(guī),提高各界人士的城建檔案意識,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的手段,多管齊下,理順、疏通各種接收渠道來收集檔案
鑒于城建檔案的形成特點是分布面廣、形成量大、種類多樣,又涉及到各行各業(yè),直接接收比較困難,往往須要依靠本系統(tǒng)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的行政和業(yè)務部門的配合,請他們在審批報建手續(xù)和竣工驗收時協(xié)助把關。例如,現(xiàn)在實行的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制度,就是在建設單位辦理審批時,就明確告知建設單位,工程檔案的歸檔要求;在竣工驗收時,檔案不符合標準,不完整,將不給予驗收簽證。如果行政手段不行時,有的時候甚至還要采用法律措施,或是經濟制裁手段,以確保檔案按照進館規(guī)定,完整、準確的移交、報送城建檔案館。
1.2發(fā)揮城建檔案管理網絡作用
城建檔案館要與有關部門廣泛建立信息聯(lián)系,采取多種形式搜集信息來源,發(fā)現(xiàn)城建檔案的形成,就主動進入超前控制。在網絡建設上,城建檔案館要樹立為基層檔案人員服務的思想,幫助解決工作上的實際困難,為他們提供法律性的援助,和技術上的幫助;激勵基層檔案人員的工作熱情和責任心,共同搞好檔案收集管理工作。
1.3深入基層單位進行業(yè)務指導,主動上門接收集檔案
城建檔案館要經常深入基層單位進行業(yè)務指導,幫助基層檔案人員收集、整理檔案,還要堅持參加工程竣工驗收,這樣即可以使檔案館做到超前部署,提前指導,又能及時查漏補缺,確保城建檔案能完整、準確地報送進館。
1.4向社會廣泛征集城建檔案資料,彌補檔案的不足
對散存在各機關、團體、單位及個人手中的有關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具有參考價值的城建檔案資料,應采取有償或無償的辦法,向社會廣泛地收集、公開征集,以調整館藏結構,豐富館藏。
1.5建立健全補報制度
當檔案已經接收進館,又發(fā)現(xiàn)檔案記錄的實物與檔案發(fā)生了變化,應要求原移交單位,或現(xiàn)行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補報所變更后的材料,確保檔案的真實性。
1.6提倡城建檔案工作創(chuàng)新
城建檔案館要不斷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強化檔案接收手段,把任務指標盡量地細化,要體現(xiàn)出具體標準尺度,目標職責明確,實行有獎有罰的激勵制度,激勵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
2.基層檔案室的收集
基層檔案室的收集工作,是復雜而細致的工作。因此,各建設單位的基層檔案管理機構(室或組),應建立健全各種規(guī)章制度,堅持常規(guī)的檔案工作秩序,把城建文件材料的歸檔、立卷工作納入檔案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根據城建活動程序,把檔案形成、積累、歸檔、整理、報送城建檔案館的整套操作規(guī)程都納入工作程序,制定具體的檔案歸檔范圍和時間限度,按制度接收城建文件材料。另外,還要通過各種方式,注重對零散的城建文件材料的收集,確保歸檔和報館的檔案齊全、完整。基層單位的城建檔案收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2.1基層檔案室的建檔工作要與工程建設實行“四納入”、“三同步”
具體說來就是:(1)納入技術管理。即工程一開始,就同步開展建檔工作。企業(yè)的科技工作管理,必須包括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內容,并建立與項目相適應的檔案資料管理人員,統(tǒng)一管理建設項目的文件材料; (2)納入建設工程進度管理,把工程建設與竣工資料的積累、整編、審定工作同步進行; (3)納入技術部門和技術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把工程技術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歸檔要求列入技術部門及人員的崗位責任制,確保在工程竣工驗收時,要提交一套完整的施工圖同步參與竣工驗收,待竣工驗收合格,便及時轉變成歸檔的城建檔案。如果檔案不齊全、不完整,檔案人員可拒絕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用印,或拒絕在檔案上簽字;財務方面可不予結算,不予報銷費用等; (4)納入工程計劃管理。城建檔案資料的形成是建設工程活動的記錄,基本程序與活動規(guī)律離不開計劃管理,檔案的收集要根據工程的進度,預測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及其歸檔內容,有計劃地、及時主動地做好檔案的收集工作。
2.2采取多重方式相結合的方法收集檔案
檔案人員要了解單位基建情況,主動與業(yè)務部門建立合作關系,對檔案管理較薄弱的部門,檔案人員要協(xié)助他們做好檔案的收集歸檔工作。檔案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日常的收集工作。還應深入工地現(xiàn)場,把檔案接收、督促歸檔、業(yè)務指導與現(xiàn)場收集相結合;隨時收集和集中收集相結合;內部收集和外部收集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運用到檔案的收集全過程中。對歸檔中遺漏、零散的材料,或因人員調動、移交,或因工程項目中斷,或因故變化產生的設計變更的材料,要及時組織補充歸檔。對周期較長的項目,應根據基建活動的特點,定期接收。
2.3增強檔案意識,端正服務方向,搞好檔案法規(guī)、政策的宣傳,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保證城建檔案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及管理制度落實,做好檔案歸檔材料收集的重要保障。
3.城建檔案的接收與收集工作
目前,城建檔案的接收與收集,主要是執(zhí)行國家建設部和省建設廳《建設工程檔案責任書》和《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制度,這是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來認定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是否齊全、完整、準確的法定憑證。檔案館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工程檔案質量標準,“對報送的工程檔案認真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頒發(f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另外還規(guī)定:“各級規(guī)劃、建筑管理部門在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xù)時,要嚴格把關。未按規(guī)定簽定《建設工程檔案責任書》的,不予發(fā)放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的,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審查手續(xù)”。檔案館在建設主管部門的全力配合配合下,,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的標準,遵循城建檔案的形成規(guī)律,從檔案資料的形成階段開始,就要加強檔案工作的業(yè)務指導,才能確保檔案的收集工作順利進行,達到歸檔的質量要求,真正實現(xiàn)檔案的分類、立卷、編目、整理、等一系列操作規(guī)程的標準化管理。
【關鍵詞】建設項目;工程管理;招標;現(xiàn)場管理
1 建設工程項目前期的工作
1.1 項目立項:
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申請政府立項報告。
1.2 建筑方案確定:
建設工程項目獲得單位正式立項后,應立即進行規(guī)劃設計單位的選擇工作。規(guī)劃設計單位的選擇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質優(yōu)價廉,高效實用的原則,可分別采取招標選擇和直接委托兩種方式。為使規(guī)劃設計工作順利進行,應及時收集、整理并提供有關項目的設計基礎資料,包括地形地貌、地質勘查報告、周邊環(huán)境狀況、整體規(guī)劃要求、功能及使用要求、投資規(guī)模及其他技術要求。
1.3 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及審查,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提交正式成果。
1.4 報建手續(xù)辦理:
在政府機關辦理施工圖審查、消防審批、規(guī)劃審批、招標、質檢、節(jié)能審批、辦證及繳費等相關手續(xù)。
2 建設工程招標
2.1 招標方式
招標方式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招標方式的選擇應遵守國家招標法規(guī)定同時適應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基礎上,主管部門本著有利于保證競爭的廣泛性,又有利于節(jié)約、省時并能保證招標質量的原則選擇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參與投標的單位不少于7家,邀請招標時,應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發(fā)出投票邀請書。
2.2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編制
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以及招標文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應要求投標單位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招標文件包括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單位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2.3 投標單位資質審查
投標單位資質審查包括:
2.3.1 投標單位投標合法性審查:是否為正式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具有獨立簽約的能力,是否處于正常經營狀態(tài)。
2.3.2 投標單位投標能力審查:了解投標單位的概況,審查投標單位與本工程類似的施工經驗,實地考察投標單位信譽、業(yè)績情況、設備情況及技術能力情況。
確定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向審查合格的投標單位發(fā)招標文件,并制作標底。標底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根據有關規(guī)定編制,標底必須嚴格保密。
2.4 開標、評標及定標
2.4.1 開標會議基本程序:介紹招、投標單位的與會人員。
說明開標會的主要程序、評標辦法及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由監(jiān)察人員檢查投標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參加開標會的投標單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時,須有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檢查結果應向與會人員宣布。
開標。當眾拆封并宣讀投標文件中投票報價、投標工期、質量等級及承諾情況等主要內容以及標底。開標時應有1人唱標,1人記標,1人作記錄,2人監(jiān)督唱標和記標。
評標。評標小組應由主管部門代表及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5人以上單數組成。
宣布中標單位。
2.4.2 起草中標公告,接受監(jiān)督。
2.4.3 實行量化評標法,得分最高的投標單位為中標單位。提倡合理低價中標。當所有投標單位的投標脫標時,主管部門應另行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定標底。若審定標底有誤,可重新編制標底,重新招標。若標底無誤,經學校招標領導小組批準,可轉為議標。
2.4.4 評標報告應在評標結束時完成,評標小組成員應簽字確認。
2.4.5 中標單位確定后,主管部門應及時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應與中標價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條款應與招標文件相一致。
3 建設項目現(xiàn)場管理
3.1 建設項目現(xiàn)場管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負責人參與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了解建設項目的總體情況,協(xié)助設計院和勘察院做好設計和勘察工作,保證施工圖設計的需要,控制設計變更,控制項目投資。
3.2 項目負責人協(xié)調各部門提前做好地下管網會簽、改造、保護及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的預留工作。
3.3 項目負責人參與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及分包單位的資質審查,完成監(jiān)理公司及監(jiān)理人員資質的審查,協(xié)助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監(jiān)理人員做好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4 項目負責人審查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各種施工方案、監(jiān)理大綱及監(jiān)理規(guī)劃,了解工程的各項施工計劃。
3.5 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組織設計交底,做好開工前的最后技術準備工作。
3.6 根據國家規(guī)范,將工程主要環(huán)節(jié)、關鍵部位、主要措施及與使用功能密切相關的水電設備作為重點管理內容,監(jiān)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質量。
3.7 做好建筑材料、設備的選型認價工作。監(jiān)督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做好現(xiàn)場材料及設備的到場驗收工作,嚴格控制工程材料、設備的質量。
3.8 做好工程變更、簽證的管理工作,務必明確變更的原因、類別。根據現(xiàn)場實際情況組織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單位召開工程專題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按時參加監(jiān)理例會。
3.9 監(jiān)督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針對建設項目的各項管理制度及強制性質量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抽查用于工程中的各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電元器件、設備等質量情況。
3.10 督促、檢查施工單位重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4 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
4.1 工程竣工驗收前,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完成消防、人防、防雷電、電氣、電梯等其他專項驗收。
4.2 工程達到驗收條件后,施工單位應先自行組織驗收,提交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資料報送監(jiān)理機構,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4.3 項目監(jiān)理機構對竣工資料及實物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后,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工程竣工移交申請報告。
4.4 建設單位收到竣工報驗單后,由項目負責人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jiān)理及使用單位等對工程進行竣工預驗收,首先檢查主要材料和設備及各種裝修材料、設備的合格證、復試報告,施工中各工序、分部工程驗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技術文件合格后,對工程裝修、設備運行等現(xiàn)場實際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看其是否符合設計及施工規(guī)范要求,使用功能是否滿足用戶需要,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復驗合格后,簽驗收意見。
4.5 項目負責人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勘察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工程驗收文件。
4.6 項目負責人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提交竣工圖及相關技術資料,簽訂工程資料移交書。項目負責人組織工程保修工作,及時回訪維修信息,監(jiān)督落實維修情況。
以上四個方面是對工程從立項到竣工全過程的管理,抓住這四個方面的管理,整個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就會有條不紊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