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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村財務計劃制定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村財務計劃制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村財務計劃制定

        第1篇: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保護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財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四條村集體應當堅持民主管理、財務公開的原則,加強財務管理。

        第五條在村集體自愿的原則下,實行由村集體委托的“村帳鎮”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財政所承擔。村集體財務工作要接受市農業、財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村帳鎮”財務管理

        第七條“村帳鎮”財務管理辦法是現階段我市管理農村財務的主要形式,各鄉鎮、街道應把進一步完善“村帳鎮”財務管理制度作為今后管理村級財務工作的重要內容,鄉鎮(街道)財政所要切實履行好職責。

        第八條實行”村帳鎮”的鄉鎮、街道,村級只設一名報帳會計,鄉鎮(街道)財政所負責村級財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村級財務實行按月報帳、記帳,財務收支確實較少的村,可實行按季度報帳、記帳。

        第十條在不改變村級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前提下,村級所有收入資金由鄉鎮(街道)財政所統一管理,分村在農村信用聯社設立專戶。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財政所統一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做到一村一柜,分村建檔,分村設置“兩帳一簿”,即總帳、明細帳和資產登記簿。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村集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

        1、集體統一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一事一議”籌集資金;

        4、上級下撥轉移支付資金;

        5、土地補償費;

        6、投資收益收入;

        7、上級部門撥款;

        8、盤活集體資產收入;

        9、各種代收、借貸資金收入;

        10、其它收入。

        第十三條村集體各項收入,必須統一使用從鄉鎮(街道)財政所領取的收款憑證,不得隨意購買其它票據。

        第十四條村會計收取的各項收入現金,應及時繳入鄉鎮(街道)財政所統一設立的“村收入專戶”,不得隨意支出。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村集體各項支出必須遵守量入為出、勤儉節約、為民辦事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專款專用,大力壓縮非生產性開支。報刊費用不得超出省政府規定的限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村級集體經濟狀況制定管理費用和招待費用限額標準。

        第十六條村集體應及時清收各項應收款,逐步消化歷史形成的債務,堅決制止發生新的不良債務。

        第十七條村集體應當建立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級財務審批制度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堅持一支筆審批和在審批權限內審批,超出權限的要由村集體研究審批,重大支出事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后審批。

        第十八條村組干部報酬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民人均純收入和村級財力相適應,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報市農業、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村集體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憑證、帳簿和財務報表。

        第二十條資金收付的原始憑證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合法,并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批準人簽名,不得以白條或不規范憑證入帳,嚴禁無據付款。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會計人員應當經市以上財政部門業務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應逐步實行會計電算化,規范財會行為,提高會計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會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村集體會計人員的聘用和撤換,由村集體提出,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村集體會計人員。

        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的會計人員。

        第二十四條村集體會計人員職責:

        (一)執行國家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

        (二)編制財務計劃,承擔村集體資金收入和支出的日常工作。

        (三)真實、準確、及時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嚴格依照規定保管會計檔案。

        (四)定期向鄉鎮(街道)財政所報帳,做好村級財務結算工作,記好現金、存款日記帳、往來明細帳和有關備查帳目。

        (五)負責辦理財務公開事項。

        (六)履行財務監督職責,抵制侵犯村集體財產的行為,對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及時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

        第六章民主管理與財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要建立民主理財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7人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民主理財小組履行下列職能:

        (一)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制度和財務計劃;

        (二)審查各項財務收支,否定不合理開支;

        (三)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

        (四)監督財務公開工作;

        (五)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問題,對村民反映的財務問題、建議和意見及時予以反饋和解答。

        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內容為:

        (一)收入是否真實、完整;

        (二)支出是否真實、合理;

        (三)支出票據是否合法有效;

        (四)憑證要素是否齊全。

        第二十七條村集體財務的各項收支,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小組審查并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印章后,方可入帳。

        第二十八條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定期進行民主理財,并保存完整的活動記錄。

        第二十九條村集體要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支、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繳費用、一事一議籌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它財務事項。村民關心的財務收支熱點問題要專項公開。

        第三十條財務公開方式要以群眾看得懂、聽得明為原則,公開的形式以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或明白卡為主,輔以會議、廣播等多種公開形式。

        第三十一條財務公開做到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公開內容要及時、真實、完整,每次財務公開內容都要有存檔備案,重大事項隨時公開。

        第三十二條每次財務公開,村集體應廣泛聽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見,對村民提出的疑問、要求和合理化建議,要及時給予解釋、答復和采納。對多數村民不贊成的財務收支事項,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具體審計業務由鄉鎮(街道)財政所承擔,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財政所應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專(兼)職審計人員,財政所在履行法定審計職權時,不得向村集體收取審計費用。

        第三十五條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主要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其它專項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審查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營活動是否真實、合理、合法,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完整、準確、及時。

        第2篇: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1、村級收入必須列入年初預算,經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鎮村賬服務中心備案。

        2、村級收入主要包括:(1)經營收入;(2)發包及上交收入;(3)經批準的“一事一議”籌資;(4)“四荒地”、機動地、超標宅基地、非農業稅計稅面積、堰塘等資源和機電泵站及閑置固定資產拍賣、租賃、承包及有償使用收入;(5)集體統一經營收入;(6)轉移支付資金;(7)土地補償費;(8)上級部門撥付專款(救濟扶貧款、其它專項資金);(9)集體統一收取的誰受益誰負擔資金;(10)其它收入(清收歷年欠款、各種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級所有收入必須使用衢州市統一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及時繳存各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賬戶。對不及時繳存的村委會、村、村民小組,鎮財政所、村賬服務中心暫停劃拔各村工作經費及項目經費。

        4、發包收入款項一旦簽約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損失需減免的,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核準。

        5、嚴禁瞞報收入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支收入款項和白條抵庫。

        二、農村集體資源處置實行招標拍賣制度

        1、由村兩委成員、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等組成各村處置村級集體資產招標拍賣領導小組,對處置活動進行組織領導;

        2、招標拍賣前由各村委會會向鎮招投標中心提出申請,并由鎮招投標中心會同國資中心、審計、農經、物價、司法等部門對資產進行審計、評估、聽證;

        3、招標拍賣前必須提前半個月向社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方式、投標人須知、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合同條款等內容;

        4、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標人的申請,審查投標人資格,并將確定的投標人及資格審查情況向村民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5、鎮招投標中心適時召開招標拍賣會,各村必須至少派3名村民代表一同參加,鎮紀檢監察機關派員監督,招標拍賣結果上報鎮紀委備案。

        三、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管理的目的:通過對集體資源的管理,規范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的內容,使集體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源保值增值。

        2、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管理的范圍:村、組二級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廠房、倉庫、漁塘以及土地。

        3、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的對象: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發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租賃方)的權利和義務:集體資源屬于村、組集體所有的,分別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或出租。

        5、承包(租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民主協商,公平合理;(2)、每一承租戶承包(租賃費)超過萬元以上經本村村民代表3/2以上代表簽字同意;(3)、承包(租賃費)程序合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負責人“一支筆”審批制度,嚴禁越權審批或無人審批付款。

        2、嚴格審批權限:非生產性開支一次性元以下,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一次性至元的由合作社長、主任同時會簽批準;一次性元至元的由村兩委成員集體會簽批準,元以上的必須事先經村兩委及村務監督小組成員集體商量批準。

        3、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對已列入年度財務支出計劃和符合規定支出項目及標準的開支進行審批,零星且必需的開支在審批制度規定的限額內審批,對超計劃、超規定、超限額的開支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

        4、村集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的簽字,報經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審批后,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對合理合法的原始憑證,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核章,由會計人員審核入賬。

        5、原始憑證未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不得入賬。五、村級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內容

        ⑴財務計劃:①財務收支計劃;②固定資產購建計劃;③農業基本建設計劃;④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入計劃;⑤收益分配計劃。

        ⑵各項收入:①村提留、鄉統籌費;②發包及上交收入;③集體統一經營收入;④集資款;⑤土地補償費;⑥救濟扶貧款;⑦上級部門撥款;⑧其他收入。

        ⑶各項支出:①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②公益福利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③村組(社)干部工資及獎金;④招待費支出;⑤集體統一經營支出;⑥救濟扶貧專項支出;⑦上交鄉統籌費;⑧其他支出。

        ⑷各項財產:①現金及銀行存款;②產品物資;③固定資產;④對外投資;⑤其他財產。

        ⑸債權債務:①農戶往來;②內部單位往來;③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④銀行(信用社)貸款;⑤其他債權債務。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總額;②繳納稅金總額;③提取公積金數額;④提取公益金數額;⑤提取福利費數額;⑥投資分利數額;⑦其他分配。

        ⑺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2、財務公開的時間

        ⑴村集經濟組織應在年初時公布財務計劃,每月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未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⑵平時對于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3、財務公開的形式

        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民主所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4、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報賬結束后,鎮村賬中心要及時組織人員記賬結賬,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本月的現金(存款)余額與各村的現金(存款)日記賬核對無誤后,相互蓋章。然后通知各村根據“現金日記賬”填寫好“財務收支表”。

        ⑵鎮農經站要經常到各村監督公布上月的財務收支情況。財務公開日,村文書及民主理財小組長必須在場,由村會計現場做好財務公開記錄,民主理財組長根據理財記錄核對蓋章,鎮農經站審查蓋章后,由村文書將“財務收支表”張貼到財務公開欄內。

        六、村級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村級集體資產的有償使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合同。

        2、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鎮農經站鑒證、備案。

        4、所有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合同的變更、轉包、轉讓,必須經村委會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7、村委會換屆或合同保管人員變動,必須在天內辦理合同檔案移交手續。

        8、未經村委會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查閱、借閱合同原件。

        9、發生合同丟失、損毀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責任。

        七、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制度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農村集體資產的價值,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農村集體資產拍賣、轉讓;

        (二)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工作,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權限,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資產評估申請;

        (二)評定估算;驗證確認。

        第九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條提出申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準予資產評估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一條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二條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農村集體體經濟組織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相應處罰。

        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3、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管理方式創新

        九、農村集體資源登記制度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

        第3篇: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關鍵詞:財務公開;問題;策略

        中圖分類號:F25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1

        眾所周知,農村財務公開是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社會農村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財務公開工作也成為了廣大人民群眾和干部的熱點與核心。由于現階段我國農村財務公開體系還存在不少的問題,導致干部矛盾激化、農村群眾上訪等一系列問題頻繁出現。農村財務公開是實行民主監管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主要對完善農村財務公開制度提出了幾點有效措施。

        一、健全農村財務公開體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農村財務公開工作是一項政策性較強且涉及范圍較廣的一個問題,因此也是現階段農村干部群眾最為敏感的一個問題。財務公開工作不僅僅是一項經濟問題,更是一項政治問題,其工作的好壞將會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深化農村改革產生重要影響,其主要表現為三點;第一,是完善社會主義新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的必要。實行財務公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證群眾的根本利益、尊重群眾,使群眾的民利得到充分的體現。第二,是保障農村穩定發展局面,改善干部群眾關系的必要。眾所周知,農村財務問題是當前群眾議論的熱點問題,同時也是影響社會穩定、引發干部和群眾關系的關鍵。實施農村財務公開可以將財務活動明明白白的體現在群眾眼前,可以是人們的監督權得到充分的使用。第三,是提高農村經營和管理水平,提高財務管理效率的必要。實施農村財務公開有利于貫徹實行財務會計制度,使財務管理更加規范化和制度化,使人民群眾在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促進農村財務管控環境的協調與改善。

        二、現今農村財務公開存在的問題

        1.干部財務公開意識不強,財務公開透明度較低

        由于現今我國不少農村干部的思想認識不到位,沒有正確認識到財務公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為農村財務的公開與否是不重要的,所以對于財務的收支明細沒有公開。重大事項未公開,需要讓廣大群眾了解的事情也未公開,這是導致廣大群眾無法參與財務管理的重要因素,這也嚴重挫傷了干部緊抓財務公開的熱情和積極性。

        2.財務公開形式單一且程序不規范

        以往的財務公開一般是設置在人口較為秘籍且交通便捷的地方,通常是張貼紅紙或者是通過會計報表的形式來進行財務公開,這種方式較為單一。此外,由于許多村集體為了偷懶或是省事,財務公開沒有依照嚴格的程序來執行,或者是沒有經過專業會計人員和財務公開監督部門設和就公開,導致公開財務的可信度和質量較低,進而對農村財務公開工作產生不利影響。

        3.缺乏完善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現階段,農村財務公開還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缺乏有力的監督管理機制,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文化程度偏低,且對專業的財務法規不了解,導致民主監督力不從心。另一方面是村民的監督意識不強,且缺乏參政議政的觀念,有些人甚至認為政治僅僅是國家高層應當思考的問題,與自己本身無關,因此不愿意參與農村的財務管理。

        三、健全農村財務公開體系的幾點建議

        1.加強農村干部的財務公開意識,提高人民群眾參與財務管理的積極性

        要想全面貫徹農村財務公開,首先就要提高農村干部的財務公開意識,將深化與提高農村財務公開認識放在第一位,通過會議、板報以及廣播等各個形式來進行宣傳,讓給干部堅定進行財務公開的決心和信心,使其可以不斷完善財務公開與管理制度,是農村的財務工作得以規范化和制度化。其次還要加強宣傳和教育,讓廣大人民群眾意識到參與財務公開管理的重要性和意義,使其能夠積極的參與到財務公開工作當中,促使其民主監督意識與參政議政能力的全面提高。

        2.有效規范財務公開的內容

        除了相關政策和法律要求公開的事項之外,還必須要將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詳細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財務計劃。一般而言農村財務管理管理過程當中的財務計劃要包括農村財務收支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規劃、固定資產的購買、收益分配等。第二,收入與支出。財務收入主要有集體經營收入、土地補償費用、集體資產拍賣和租賃、上級撥款、各種代收費用等。支出則包括公益事業支出、招待費、干部薪酬與福利、生產建設、扶貧費用等。第三,債權債務。主要包括內部單位的往來、個人往來以及農戶往來、集體貸款等。第四,各項財產。主要包括現金、固定資產、銀行存款、對外投資等。第五,收益分配。主要包括收益總額、提取公積金、投資分利、提取福利費等。第六,其他設計事項,即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也要進行公開,同時還要依據我國當前以及未來的發展新狀況來及時拓寬財務公開的相關內容。

        3.豐富財務公開形式,采用多樣化途徑實現財務公開

        要想改變過往單一的財務公開形式,就要鼓勵創新,敢于接受新鮮事物。首先就要拓寬財務公開渠道,除了沿用召開會議、張貼紅紙以及印發到戶的形式之外,還可以建立手機短信平臺、電視、明白卡等多種形式來向群眾進行財務公開。其次,還可以結合現今的會計電算化來進行業務處理,使其成為農村推行財務公開的重要形式。最后,村干部還可以設立意見欄和意見箱,以便于獲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4.進一步完善農村財務公開的監督系統

        為進一步提高財務公開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全面提升農村財務公開質量,在進行財務公開的同時,村干部要將提高民主監督作為現階段推進農村財務公開的重要手段。因此,首先就要明確核心,即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推進民主理財。使村民自己選舉民主理財小組,由小組代表村民來參與財務活動的決策、制定財務計劃并參與監督。此外小組還要代表村民來對財務單據進行審核;收集廣大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是農村的財務監督可以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之上。

        參考文獻:

        第4篇: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一、建立健全村級財會崗位管理制度

        要按照有關法規和村級財會業務的需要,設置村級財會崗位,配備相應財會人員,建立健全村級財會崗位管理制度。要規范設帳,會計核算、填制憑證、登記帳簿、編制財務報表和會計報告等,必須符合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明確規定財會人員職責和權限,實行財會工作崗位責任制,加強對財會崗位的監督管理,規范財會人員行為。

        二、建立健全村級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

        村集體收支要納入帳內核算。年初,由村“兩委”研究制定預算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政府備案后執行,年終做出決算報告。對收入不納入帳內核算、擅自設置帳外帳、私設“小金庫”或違反有關財務列支規定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理,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建立健全村級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村級財務開支要嚴格審批權限,根據村經濟發展狀況合理確定村級開支審批限額。超過審批限額的,村級要提前寫出申請,報鄉鎮經管部門審核、鄉鎮政府審批。大項開支要按照村級重大事務決策的程序進行討論決定,并報鄉鎮政府審批。超過審批限額、未經審批的開支一律不予入帳。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要從嚴控制村級非生產性開支。村級原則上不能出現招待費,對必需的如招商引資、經營性等方面的招待費,由鄉鎮實行總量限額控制。嚴格控制村級交通通訊工具的配備,村集體一般不得配備非經營性小汽車、手機、尋呼機等。嚴格控制村級干部的工資支出。每個村莊享受固定補貼的干部職數,1000人口以下的一般不能超過3人,1000—2000人口的一般不能超過4人,2000人口以上的一般不能超過5人;其他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原則上控制在本村總人口的2‰之內。要堅持帳、款分管。出納員負責辦理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非出納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

        五、建立健全村集體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要加強對村級集體資產的管理,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集體資產的購建、出讓、抵押(包括新上工副業項目、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等),要按照村級重大事務決策的程序討論決定。集體固定資產出讓和承包經營,要合理確定出讓金、承包金和折舊費等指標,并認真做好合同的簽訂和兌現工作。要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做到專人保管,每年不少于兩次盤點,發現損壞、丟失、盤虧的,須及時查明原因后方可處理,確保帳實相符,并按規定登記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臺帳”。要加強村集體的債權債務管理,對各種經濟往來要全部納入帳內核算,區別不同情況及時組織清收、償還。村集體不得隨意舉債,確需借款的,必須按村級重大事務決策程序形成決議,并報經鄉鎮黨委政府備案后實施。

        六、建立健全村級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村級財務檔案包括各種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資料等。各村要安排專人負責對檔案進行管理,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保管和銷毀。對違反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的,由鄉鎮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嚴肅進行處理。

        七、建立健全村級民主理財制度

        村級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全體村民對村級財務實行民主理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民主理財小組行使職權。民主理財小組每月應對本期發生的經濟收支事項進行一次審核。理財活動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不準以個人意見或少數人意見阻止、干擾整個民主理財活動。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按規定實施理財的,經調查核實,鄉鎮經管部門和村民可建議村“兩委”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予以撤換。

        八、建立健全村級財務審計制度

        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由鄉鎮經管部門根據有關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規定,在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具體實施。對村“兩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要定期進行審計,離任或發現問題要及時審計。審計內容主要包括:(1)經濟發展和責任目標完成情況;(2)集體積累增加和使用情況;(3)集體資產有無流失和帳實是否相符;(4)有無貪占集體資產、挪用公款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5)財務收支活動和反映這些活動的有關會計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合法;(6)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要對農村干部和財會人員實行經濟責任終身追究制,任職期間財務收支虛假,有違法違紀、經濟犯罪行為的,不管在職或離任,都要按規定追究責任。

        九、建立健全村級財務鄉鎮代管制度

        要從實際出發,對不具備條件或不適宜單獨設立專職財務管理人員的村莊,實行村級財務鄉鎮代管制度,其帳簿、現金等由所在鄉鎮經管部門代行管理。要實行備用金制和預算審批制,鄉鎮經管部門按村莊業務量大小確定各村的備用金數額,嚴禁坐支。鄉鎮經管部門要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嚴格管理村莊財務,建立健全各種財會制度,嚴禁鄉鎮平調、挪用村集體資金。

        有條件的鄉鎮還可實行財務審接制,采取經管部門財務人員定村包片的辦法,定期到所負責的村,召集村“兩委”成員、村財務人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部分黨員代表和村民代表逐張單據進行審核,現場理財、接帳。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收支單據,由民主理財小組簽字蓋章后報銷入帳;不符合要求的收支單據不予報銷入帳。經審接的村級財務帳目,由經管部門負責,在規定時間到各村張榜公布。

        第5篇: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推行村會計委托制,是在保障村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托鄉鎮農經部門,建立村社會計記賬中心,統一執行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統一設置賬簿、統一代管各村財務專用章、統一使用票據、統一開設監管賬戶、統一檔案管理,進行記賬的一種財務管理形式。這種形式能有效加強會計監督職能,堵塞農村財務管理漏洞,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農村腐敗現象;加大村級財務公開力度,接受群眾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將村級財務活動情況定期、如實地進行公布,接受村民監督,財務公開應當及時,特別對村民關心的熱點問題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財務活動要專項公開,重點解釋。公開程序要嚴格,財務公開前應有民主理財小組參加,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賬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實。同時,對財務公開中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并做到每季度或半年公布1次財務收支情況,年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作用。

        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財小組;村民主理財小組必須由村民會議或農戶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其成員一般由5至7人組成,群眾代表數量要占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辦事公道、群眾信任、并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農村財會知識,不得由村社干部及其親屬提任。民主理財小組享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利,參與制定本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民主理財小組要有專門的議事規則,定期召開例會,充分履行職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有權直接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反映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狀況,總之,民主理財、民主監督不能流于形式,走過場,要切實擔負起責任;健全農村審計機構和職能,強化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政府出臺加強農村審計方面的文件,明確農村審計的機構以及審計范圍、任務、審計程序及職權、獎懲等,提高農村審計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促進農村審計落到實處;縣、鄉(鎮)兩級政府應盡快建立健全農村審計組織,審計干部任免制度和審計制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審計人員,對村級財務實行定期審計、專項重點審計和不定期抽樣審計相結合的審計制度,努力做到“民主評議,逐月定審,季度復審”,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建立和落實農村財務專項審計制度,規定凡納入委托管理的集體財務,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開發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等都要進行審計。如集體土地征用、上級劃撥、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使用、村內“一事一議”、村辦企業上繳、集體投資收益等資金的使用,都要加大其審計力度,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并對在審計中查出的侵占或挪用集體資產和資金的,要責令如數退賠。情節嚴重者,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給予相應處罰;提升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穩定會計隊伍。農村財務管理既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又是一項業務性極強的工作。因此,穩定財會人員隊伍,提高財會人員素質至關重要。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財會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各村財會人員要由鄉(鎮)經管站進行考察選配,一旦被確定之后,不經鄉鎮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調換和聘任財會人員;切實加強對財會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工作業務水平。縣財政局、各鄉鎮財政所通過分散或集中培訓等多種形式,堅持每年至少一次對村財鄉管的有關財會人員和村級報帳員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水平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責任追究。實行財務定期審查制度,建立了村級財務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積極推行會計電算化,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對于有條件的、規模較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盡快建立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內部信息管理系統,并借助計算機管理軟件使管理工作眼睛變亮,透明度增加,提高村級會計核算的水平和工作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立健全村社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村級財務檔案是村社經濟活動的歷史資料,是解決農村具體問題的最有效的原始憑據,農村財會人員要及時按要求整理好會計檔案,并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不得散失、毀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地方,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數據備份工作。要建立健全會計檔案室,購置必要的會計檔案柜,制定完善會封檔案制度,做到職責明確、專人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銷毀參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按規定銷毀會計檔案時,民主理財小組和鄉鎮農經部門應該共同派監銷。村會計及其他相關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做好會計檔案的交接工作。實行村賬鄉鎮的地方,村會計檔案原則上由鄉鎮農經部門統一保管。

        作者:王以法單位:茌平縣財政局

        第6篇: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關鍵詞:農村經濟;村級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30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1

        近年來,各地在加強村級財務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也存在著政策落實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嚴,管理方式不民主,監督檢查乏力等問題,必須認真加以解決。

        一、農村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財務制度執行不嚴。有些地方的村干部在思想上忽視財務工作的重要性,個別村干部工作獨斷專行,加之村級財務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造成財務制度執行不嚴,甚至形同虛設。有的村資金由村干部保管,自行管理,自行支配,坐收坐支,逃避監管;有的村非財務人員管理現金,村主要干部左手拿錢,右手拿條子,出現白條抵庫和庫存現金超額現象;有的村賬務處理不及時,會計收支不按期報結,收支交錯,對應關系不清,甚至長期滯留積壓,資金額度不明;有的村缺乏完善的村級現金日記賬,農戶與集體往來賬不健全,造成往來不清。

        2.民主管理不到位,監督檢查乏力。一是沒有充分發揮村民會議的作用,有些村重大財務支出項目不按照規定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民主決策,村委會操作不透明、不公開,從而引起村民不滿。二是沒有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有的村民主理財小組不按合法的選舉程序產生,有的村民主理財小組人員設置不足,甚至個別村出現村干部隨意撤換理財小組成員的現象,致使理財小組不能正確行使職能,不能按審批權限開展財務審批活動,對違規超標開支放任自流。三是財務公開質量不高,有的村表面的事項公開多,深層次的問題公開少;公開的內容不夠全面,事后公開多,事前、事中公開少。有的村公開欄簡陋粗糙,書寫潦草,村務公開資料未裝訂成冊,立卷歸檔。有的村未建立村務公開信息反饋制度,未聽取群眾反饋信息等。四是相關部門監督檢查乏力,村財鄉管沒有落到實處,執法部門力度不夠。各部門配合不協調,在處理違紀違法的案件中沒有按照原則辦事。

        3.村干部素質較低。一是有些村干部文化程度較低,民主意識不強,缺乏管理經驗,不能正確履行職責。二是一些村的財務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不懂農村會計業務,賬務處理不及時,程序手續不清楚,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處理,如何按程序辦理。農村會計隊伍不穩。每逢村黨支部、村委會換屆,財務人員也跟著換屆,出現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現象,致使部分財會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不堅持原則,存有“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工作上依附權勢,不能按照規定對農村財務實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1.從制度建設入手,規范村干部的行為。一是完善各項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如財務審批制度,現金管理制度,民主理財制度,財務公開制度等,讓村干部在具體工作中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同時,通過這些制度來規范村干部的行為,實現農村財務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二是規范村級財務工作,統一會計科目、會計憑證、賬簿、記賬方法、會計報表,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避免赤字預算,嚴禁無票據或白條收付款,各項資金嚴格按規定用途支出,違規收支不予入賬,做到賬款、賬實、賬證、賬賬、賬表五相符。三是制定農村財務核算工作流程。通過“村財鄉管民理”,對村級各項收支實行統一管理。對于村內一般性支出,需由經手人、村支書、村主任簽字,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再報鄉鎮經管中心審核合格后方予入賬。對于村內重大支出,必須召開村民會議研究決定,并向全體村民公示后方可辦理。這樣既規范了財務手續,嚴肅了財經紀律,又避免了村里的不合理開支,防止了個別村干部獨斷專行、暗箱操作,從源頭上預防了腐敗的滋生。

        2.從民主管理入手,提高村民參與管理的能力。一是要充分發揮村民會議的作用,凡關系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如村財務計劃、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村內大項工程的實施、村干部報酬等,都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讓村民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二是加強民主理財小組工作,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村民主理財小組由5-7人組成,由村民推選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威信較高,并具備一定財會知識的人員擔任。在每一項財務事項發生時,理財小組都要積極參與,提出意見和建議;在財務事項進行過程中,要切實履行職責,仔細監督財務事項的每一個步驟和環節;在財務事項完成后,認真進行檢查,并審核發生的票據。三是完善財務公開內容,確保村民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財務信息。要做到公開內容到位,凡是按財務管理規定和群眾要求公開的財務事項,都要及時、詳細地進行公開。對征地補償款、基建工程開支、公益事業項目支出等群眾關心的重大財務事項,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公開。同時還要注意公開的程序,村級財務公開表有鄉鎮經管中心統一編制,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方可公開。財務公開后,各村要將公開的材料及群眾反饋的意見整理歸檔。

        第7篇: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關鍵詞】集體財務;系統性;管理

        一、引言

        農村集體財務的系統性管理是指由農村上級主管部門、村干部、村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以及其他群眾共同參與的,旨在保證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合法規范,保障農村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農村集體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雖然有關部門就加強農村財務規范化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政策,各級經管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部分村莊財務管理中仍存在著家底不清、管理混亂等現象,造成矛盾糾紛多、干群關系不團結、集體財產流失等問題。經調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財務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部分村莊缺乏比較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有的村莊雖有一些所謂的規章制度,但這些制度并沒有發揮約束機能。如村干部素質低,不少村莊財務收支形式上村“兩委”成員都簽字審核,實際上常常是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一個人說了算,存在著極大的個人主觀隨意性,這客觀上給一些村干部侵占、挪用甚至貪污集體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集體資金管理不規范、收支混亂

        有的村干部收入不入賬,坐支現金;有的巧立名目,以工程款、交通費、考察費、工作補貼等名義亂支亂花;有的采取“虛報冒領、少花多報、重復報銷”等手法套取侵占集體資金;有的村莊白條抵庫數額很大,長年占用集體資金;個別村莊甚至存在工程款已列支但工程尚未動工的現象。

        (三)會計核算工作不扎實,存在賬賬、賬實不符等問題

        一些村莊會計經常變換,新任會計對業務不熟悉;部分村莊會計和出納崗位沒有分開設置,職責權限分工不清;有的村莊會計憑證和賬簿保管不善,損壞、丟失嚴重;有的村莊違反有關現金管理制度規定,現金與銀行存款總賬、代管款總賬沒有分開設置,有的村莊雖有現金日記賬但記賬不清,余額不真實;有的村莊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賬務管理的要求設置總賬、明細賬,不能及時記賬、對賬、結賬等,導致賬目漏記、賬實不符的問題突出。

        (四)民主理財活動走過場,村民民主管理意識淡薄

        有的村莊不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或者村莊雖建立了民主理財小組,但民主理財人員都是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的人,理財小組形同虛設,民主理財活動走形式,不能真正起到民主監督的作用;有的村莊民主理財人員素質低,掌握的財務知識少,不具備崗位勝任能力。

        (五)財務公開流于形式,公開內容不全面

        部分村莊財務公開不及時,不能做到定期財務公開,有的村甚至一年半載也難以公開一次;有的村莊財務雖然公開,但內容不規范、不全面,有的村只把收支余額進行公布,沒有逐筆逐項公開,更有甚者把一些重要的收支內容隱瞞不公開。

        三、農村集體財務系統性管理應采取的重點措施

        (一)完善規章制度,明晰職責權限

        1.依據法律法規,完善村級規章制度。村莊可依據財經法律法規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根據村莊實際情況建立規范、適用的村莊財務管理制度。常見的規章制度有貨幣資金管理制度、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債權債務清理辦法、民主理財制度、財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辦法等。

        2.明確分工,權責分明。村莊應當分別設置會計和出納崗位,賬款分管,互相監督。禁止村委會主任或村支部書記兼職會計或出納,直接經手現金收付等。村莊財務審批、執行、記錄,財物、檔案保管,財務監督應當由不同人員分崗擔任,明確各崗位的責任與義務。

        3.集體重要事務應當民主決策。按照事情的性質和涉及金額的大小,集體一些重要的事務在決定時要相適應地召開村“兩委”會議或黨員、村民代表會議甚至召開村民大會進行民主決議。

        (二)以現金收付為主線,加強財務日常管理

        1.嚴格現金管理。村莊應當按照現金管理規定收付、使用現金,村干部不能存在未經批準坐收坐支、白條抵庫、超限額留存現金以及超范圍使用現金等問題。

        2.加強收據管理。村莊發生的一切資金往來,都要使用上級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收據,收據使用連續編號,當期收入當期入賬。鄉鎮經管部門要建立村莊專用收據領用、銷號登記臺賬,監督村莊使用好專用收據。禁止村莊私開不合規收據或收款不入賬、入賬不及時等。

        3.村級賬務核算管理。村莊集體賬務處理可委托鄉鎮經管部門代為核算,村莊設報賬員定期向經管部門報賬。鄉鎮經管部門應保證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受益權不變,基本核算程序不變,監督管理機制不變。報賬前,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召開村莊理財會議,鄉鎮政府可派人參加理財會議;村莊收支原始憑證由村“兩委”成員簽字確認后,民主理財小組審核每張憑證的真實性、合理性,蓋章確認;鄉鎮經管部門代賬員按照財經法規規定審查收支憑證的合法性、完整性,審查相關簽字蓋章的真實性,重大事項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審議及報經鄉鎮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對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拒絕入賬;對當期的收入還應審查款項來源是否合法,同時核對收據存根,保證當期收入全部及時入賬;村報賬員每月與鄉鎮經管部門核對代管資金余額、現金日記賬與總賬現金余額等,保證賬實、賬賬相符。

        4.加強支出項目管理。對村莊日常辦公費實行限額管理,可以參考往年的必須支出制定限額;對村干部工資福利等,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民主審議通過后執行;對工程建設等大額公益性支出,村莊應有預算方案、合同、竣工決算方案、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和相應的民主審議程序記錄等。

        5.加強農村集體合同管理。村莊集體資產、資源發包、出租、轉讓,購置或處置重要農村集體資產以及村莊公益事業建設,較大金額的借貸等重大事項,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經民主審議程序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審核備案。村莊合同管理員應加強合同的日常管理,真實記錄每筆款項收付及本期未結清合同余額。

        6.財務預、決算管理。村莊每年年初應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確定一年中的日常收支計劃、公益建設項目及其他支出等,將預算指標落實到責任人;工程完工或年末應及時編制決算報告,查找預決算差異并分析原因,為新的預算編制提供依據和經驗。村莊公益事業建設等重大事項,應當事前立項,有預算報告并經民主審議通過,事中公開招標并簽訂書面合同,竣工后有決算報告及驗收監理報告等。

        7.加強村莊的資產、債務管理。村莊的債權債務、物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賬務記錄和實物保管人員應職位分離、責任明確;村莊應定期與債權債務對方當事人核對余額,做到賬實相符;制定清理計劃,減少各種不必要損失。

        8.加強村莊的檔案管理。村莊重要檔案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進行備份,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保管年限保存;一些特別重要的檔案應把備份報上級經管部門保管。村莊重要檔案不能私自存放,禁止村干部換屆遺失檔案、不交檔案。

        (三)強化監督檢查,保障管理的實效性

        1.強化理財小組監督職能。村莊要由村民代表推薦具有參政議事能力、熱心為群眾服務、工作認真負責、具備一定財務知識的群眾代表3-7人,組成村莊民主理財小組。對選舉產生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由上級主管部門頒發《民主理財證》,統一進行管理。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審核村莊集體收支,檢查財務收支合理性,監督財務計劃、預算的實施以及審查計劃、預算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監督“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村莊集體承包合同執行是否及時等。民主理財小組要及時登記《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情況記錄簿》,參加理財的人員要簽字確認,對理財結果負責。民主理財小組還應參加村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會議,參與項目審議,代表群眾發表意見。

        2.加強集體財務公開管理。村莊要每月定期逐筆公開上月實際發生的財務收支及民主理財小組審核意見,接受群眾監督。鄉鎮經管部門代賬員要核實財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并簽字確認,確保理財單據全部公開。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如村莊當期簽訂的重要合同、正在進行的公益性建設等,應當作為單項及時公開,聽取群眾意見。

        3.上級主管部門加強對村莊財務的指導和監督。鄉鎮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應經常對村干部進行財務知識培訓,并定期對村莊財務進行審計。審計內容一般包括:村莊財務管理制度運行的是否有效,是否按照審批權限辦理村莊事務,重要事務是否履行民主審議程序;財務收支是否合法合規,專項資金是否符合收付規定;債權債務是否按財務規定處理;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合法;資金、資產、資源是否安全完整并保值增值;村干部工資、村集體用工計算是否合理以及發放是否及時;村莊檔案是否完整等。鄉鎮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對村莊存在的財務問題要及時依法處理,保障農村集體財務管理運行的有效性。

        四、進行農村集體財務系統性管理的意義

        通過采取完善規章制度,明晰村干部職責權限,加強日常資金收付管理,強化上級部門和群眾監督力度等系列措施,鑄成一張由上級主管部門、村干部、民主理財小組及廣大群眾的縱向監督管理網,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規范性,保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安全完整。通過近幾年的實踐來看,采用這套管理方法,村干部的違法亂紀現象大大減少,干群關系更加融洽,村莊管理更加民主科學,農村集體資產實現了更好的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1]胡玄能,劉沛麗,黃銳.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解讀[J].新華出版社,2008,5.

        第8篇: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一、農村經濟組織會計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

        1、賬簿設置不規范,會計憑證使用和管理混亂。2005年1月1日實施的《農村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農村經濟組織要按規范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至今,很大一部分農村經濟組織賬簿不全,未按規定使用記賬憑證或記賬憑證填制不規范,相當數量的村級財務只有一本收支流水賬,設置“賬外賬”、“小金庫”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甚至未取得原始憑證而憑白條入賬。

        2、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在農村經濟組織中,有的是會計、出納由一人兼任;有的是村長或書記集行政、財務大權于一身,未設專職會計人員;有的雖設會計、出納崗位,但村長或書記“一支筆”說了算,基本上沒有民主監督制度和程序。這使得農村經濟組織財權失控,造成諸多弊端,也為社會的穩定理下了隱患。

        3、會計檔案管理混亂。農村財務在會計交接上斷檔,賬隨人換的現象非常普遍,會計人員只對任期內的檔案進行保管,因此造成會計檔案保管不善、損毀、丟失現象嚴重,為以后核實、查閱帶來相當大的困難。

        (二)財務監督機制不到位。按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的規定,對農村經濟組織的財務監督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農村集體外部業務主管部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二是來自農村集體內部的民主理財小組和群眾的監督。其中,業務主管部門對農村財務的監督主要以檢查工作或接受舉報、查證落實的形式實現,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也缺乏全面性和規范性。民主理財小組是以農村集體群眾選舉產生的成員代表為主、有關村干部共同參加的民主理財組織,它有權監督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承包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以及現金、銀行存款的使用情況等,是一種經常性的監督形式。但實踐中并未取得明顯成效,主要因為各村要么未按規定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要么小組成員是由村長或書記指定,而不是由村民選舉產生,民主理財小組也就只能是應付上級檢查的擺設。群眾監督主要是要求農村經濟組織按月或按季公布收支明細表及有關賬目,年終進行全面的財務檢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財務收支賬目,接受群眾的民主監督。就這一點而言,從形式上看,絕大多數村已經開始執行,但大都流于形式或缺乏透明度,所公布的事項或數據的真實性大打折扣。有的為了安撫群眾而設置兩套賬,有的為了應付上級檢查而隨意編造數據,對群眾的疑惑不做解釋,對群眾的意見也不予理睬。久而久之,群眾對了解和監督村財務就失去了興趣,村長或書記的財權必然膨脹,從而造成財務開支的隨意性和不合理性,浪費了有限的財力。

        (三)財務公開制度未真正落實。財務公開就是要把農村財務置于“陽光”之下、置于全體村民群眾的公開監督之下,真正起到拒腐防變的效果。關于村級財務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第五十三條都有明確的規定。農業部、監察部聯合的《農村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中更是對財務公開的時間、內容、形式及其信息的真實性等進行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并特別強調縣、鄉兩級應將執行該規定納入政府的工作目標,作為考核鄉村干部的重要依據,并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但從目前執行的情況和效果來看,正如上所述,由于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對實質內容的核查,尚未真正落到實處,因此沒有收到明顯的效果。

        二、造成農村經濟組織會計管理混亂的原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所面臨的問題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一些領導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重視不夠。面對市場經濟在農村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各級領導干部并沒有及時掌握農村財務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現象,依然用舊的思維方式、方法來對待工作,比如長期存在的三角債、陳欠款過多等問題,而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并沒有設立壞賬準備金,不能體現負債損失的實際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周轉。

        (二)管理手段落后。隨著市場經濟在農村的逐步發展壯大,農村經濟活動、業務活動的增加,使得發展的市場經濟與落后的會計手段發生嚴重沖突,尤其體現在經濟發達地區。大城市的城鄉接合部的農村,他們與城市經濟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基本上脫離了對土地的依賴、對農業的眷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業務主要針對企業事業單位。但有的地方管理手段還比較落后,基本延用著“一支筆、一本賬、一把算盤算全年”的管理方式,對財務分析的量化比較少,更談不上財務控制與財務計劃了。

        (三)財務人員素質比較低。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人員任免問題上,各地情況不盡相同,有的村會計只讀過幾年書;有的與村書記、村主任沾親帶故;有的只當老好人,沒有進行過系統的培訓就上崗,所以記錯賬、堆賬、漏賬、丟賬現象時有發生。

        (四) 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由于農村財務工作涉及到每個農民的自身利益,所以在工作中應當盡量向農民公布有關賬目,“給干部一個清白,還群眾一個明白”。但有的地方財政不公開,收支情況不向村民公布,村里沒有建立理財小組或議事會,每當年初收村提留鄉統籌時,就會出現抵觸情緒,工作難以開展,干群之間關系緊張。既影響了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又挫傷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三、強化監管的主要思路和舉措

        農村經濟組織會計存在的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會計工作的正常開展,給國家、集體和廣大農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挫傷了廣大干群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一致強烈要求整頓農村會計工作秩序,采取有效措施,強化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監管。面對農村財務會計工作基礎十分薄弱的狀況,當前的主要任務是:

        (一)規范農村會計基礎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要認真學習《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會計基礎工作的各項規定,提高對會計基礎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把規范農村會計基礎工作作為整治農村財務秩序、駕馭農村財務管理的第一步,應該認識到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是農村會計信息不實的根本原因。通過這一措施,解決會計工作中一些人為因素產生的問題,為今后管好農村集體財務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2、引入競爭機制,強化會計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提高會計隊伍整體素質。隨著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改革過去農村會計人員的任職方式,按照 “面向社會、公開考評、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異地任職”原則,公開招聘農村會計人員,對農村會計人員實行職業化管理,將農村會計人員的工資統一劃到鄉鎮財政或經管部門統一管理,其任免權交由鄉鎮行使,從而解除會計人員的后顧之憂,大膽的工作,自覺抵制腐敗現象的發生。也可以采取考試和民主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村任職的農村會計人員的選聘,選拔出合格的會計人員。通過這種方式可以使一部分回鄉的大中專畢業生充實到基層會計隊伍中,使農村會計隊伍逐步實現年輕化、知識化,為會計隊伍注入新鮮血液。這些年紀輕、懂專業、富有生機與活力的新任會計,經過各種培訓和上崗培訓后,工作責任感、壓力感、危機感會明顯增強,從而帶動老會計工作和學習的熱情,增強緊迫感,努力做好農村會計工作。

        3、健全制度,明確會計職責。建立健全措施嚴密、內容具體的系列管理制度是治理村級財務的著力點。各村要抓好制度建設,如建立收支預決算審批制度、取款和支出審批制度等。財會人員的設置和任免權應該歸屬全體村民,其他任何個人或單位都不得隨意調換;同時制定出相關的法律法規,使財會人員單獨承擔責任,增強責任意識。一旦責任歸屬明確,財會人員一般都不會以身試法,這就有利于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

        (二)建立健全農村經濟組織會計監管體系

        1、建立健全農村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農村會計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明確和規范農村各環節甚至各崗位的職責行為,保證農村經濟現代化的實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加強對農村會計工作的監督,強化內部控制,規范其會計行為和管理行為,把加強內部控制作為解決當前農村會計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和維護集體權益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做好事前預防。村級財務的重大事項,如基本建設規劃、財務預算、收益分配方案等由村民大會決議通過,被否決的項目一律不得付諸實施。對日常的財務收支項目,要為主管財務的領導設置授權限額,超過限額的項目要提請民主理財小組審議通過。這就大大限制了村級財務的隨意性和不合理性,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其次,加強事中控制。主要是針對村級財務預算、計劃以及財務收支的具體執行情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的經常性監督機制;在民主理財小組內設置會計和出納兩個崗位,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兼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對日常財務收支工作提出質疑、建議并進行檢查、監督;有權不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對認為是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應予以制止和糾正,經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提交民主理財小組審議決定。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出現虛假、不合法、不合理或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入賬或報銷等現象。最后,落實事后監督。對村級財務的事后監督主要是通過執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布財務收支賬表,接受群眾監督和民主評議的方式實現。

        2、加強制度審計。以前,針對農村的財務審計主要是錯弊審計,查證農村財務中存在的貪污、舞弊問題。這僅僅懲治了個別違法亂紀分子,而對農村財務運行本身存在的缺陷卻習以為常、不聞不問。由于根本的、體制性的問題沒有解決,勢必會造成農村財務的前清后亂、邊清邊亂。鑒于此,政府主管部門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審計的工作重點應從單純的財務審計向制度審計轉移,尤其是查證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

        考慮到在縣級區域范圍內統一開展審計工作難度較大,可在鄉鎮一級政府或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下,分鄉鎮組建專門的農村財會審計機構,負責對農村財務組織實施定期審計,主要是對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做出評價并加以指導,督促各村建立健全并切實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農村財務大檢查,加快農村財務的規范化進程。

        (三)完善財務公開制度

        第9篇:村財務計劃制定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鎮、村及村以下農村集體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辦的聯合經營單位,其它占有和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單位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的審核監督。

        第三條*市農業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審核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區、縣級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的審核工作。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和鎮農村集體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會計輔導站(以下簡稱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核工作。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的審核工作實行分級分工負責:

        (一)區、縣級市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鎮屬集體經濟組織的審核工作,也可授權鎮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二)鎮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負責村以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的審核工作。

        第六條區、縣級市、鎮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對管轄范圍的農村集體經濟單位,每兩年審核一次。受上級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和本級政府的委托或授權,可不定期進行專項審核。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審核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審核業務知識的培訓,由市農業委員會審核合格后發給上崗證書,憑證開展審核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負責人的任免,事前應征求上一級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核單位報送和提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核單位有關帳目、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參加被審核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四)對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正在進行的損害集體利益、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權制止。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對被審核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財務收支和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

        (三)利潤分配;

        (四)基本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

        (五)征用土地補償費的收支;

        (六)團體和個人捐贈的專款、物資的使用;

        (七)社村提留、鎮統籌費的預算、提取、管理和使用;

        (八)抵頂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繳交費用的使用;

        (九)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資金收支、效益、分配;

        (十)有關經濟組織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

        (十一)發現有侵占集體財產的行為;

        (十二)當地人民政府、上級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以及有關經濟單位交辦或委托的審核事項。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審核工作程序:

        (一)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根據上級的部署及本級政府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審核工作重點,編制審核項目計劃和制定工作方案:

        (二)確定審核事項后,應當通知被審核單位,被審核單位應當配合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根據審核項目的要求,通過審查憑證、帳簿、報表,查閱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

        (四)在審核過程中,應當主動聽取社員和民主理財組織的意見;

        (五)審核事項終結后的審核報告,應當征求被審核單位的意見,被審核單位應當在收到審核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六)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作出的審核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被審核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對交辦或委托的審核事項,審核后作出的審核報告,應當送回交辦或委托的單位審定;

        (七)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應當及時檢查審核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審核事項結束后,應及時整理資料,建立審核檔案,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作出的審核結論和處理決定,被審核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執行。審核結論和處理決定,被審核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執行。審核結論和處理決定涉及有關單位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第十二條被審核單位對審核結論和處理決定不服的,應在收到審核結論和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申請復審,上一級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結論和處理決定。需延長復審期限的,必須經上一級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級市農村集體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提供帳簿、憑證、會計報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核人員依法行使審核職權的;

        (三)拒不執行審核結論和處理決定的。

        第十四條對挪用、侵占、貪污集體經濟財物尚示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人,由區、縣級市、鎮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負責將財物追回給該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第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發現被審核單位有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有責任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并可接受委托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按《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審核工作人員、、、泄露秘密,給國家和被審核單位造成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上級農村集體經濟審核機構還應按其錯誤情節輕重,停止其審核工作半年至一年或吊銷審核上崗證。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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