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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范本
1 一般規定
1.0.l 評標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嚴謹的原則。
1.0.2 評標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進行。本辦法第4、 5、 6、 7、 8、 9款
規定了評標一般應考慮的內容和辦法。
1.0.3 本辦法的評標對象是指投標人擔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標文件、包括應
招標人和招標機構要求投標人提出的對原投標文件的正式書面澄清文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0.1 由招標機構商招標人組建評標小組。主機和主要輔機設備招標的評標小
組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確認,并接受其領導。
2.0.2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指定招標人和招標機構負責秤標的組織工作。
2.0.3 評標小組一般由項目法人、招標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及聘請的專家組成,
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專家一般不少于2/3。
評標小組可根據情況分商務組利和技術組。每個組設組長l一2人,負責召集及評標意
見的歸納整理工作。
2.0.4 受聘專家原則上應具有高級職稱且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技術專家應熟知
本專業有關設備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及發展狀況;經濟專家應熟知有關法律、法規,有實際
商務工作經驗。受聘專家由招標機構商招標人從電力設備評標專家庫中聘請。與投標
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小組。
2.0.5 招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為評標小組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開評標小組專家
的指導下,完成投標文件有關資料的匯總整理工作。
2.0.6 技術組和商務組應相對獨立工作,但技術組有義務向商務組提供其評標所必
須的資料,商務組也有義務與技術組核對投標人的技標范圍等內容。
3 評標程序
3.1 評標工作應在評標后進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 閱讀標書,整理資料
3.1.l.l 評標小組各分組分別閱讀示書整理資料,詳細列出主要技術數據、性能和
商務條款對照表及偏差表。
3.1.1.2 對投標文件中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不明確之處進行專門標注和記錄,整
理出需要投標人澄清的問題。
3.1.2 澄清
3.1.2.1根據情況,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開澄
清會的形式進行,經批準也可采取其它形式進行澄清。
3.1.2.2 澄清后應以有效的書面文件(有授權人簽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為投標
文件的有效補充材料。
3.1.2.3 澄清不得對原投標文件做實質性修改。
3.1.3 初步評價3.1.3.1如對投標人的資質沒有進行預審,首先要對投標人進行資格
審查排除不合格的廠商。
3.1.3.2 評標小組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檢查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做出廠實質性
的響應,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有無實質性偏差,以確定其是否為有效的投標文件。對于投
標文件與招標文件的主要技術和商務條款有實質性差異和/或背離或價格超出標底值規定
范圍(一般為+5%或-5%,以具體值可根據設備品種的情況而定)的投標人應予以排除。但進
入詳評階段的投標人一般不應少于兩家。各投標人投標價格均超過標底值5%時應按廢標
處理并重新招標。
3.1.4 詳細評價
對投標文件的詳細評價按兩條線進行,即技術詳評和商務詳評(見5款和6款)。
3.1.5 綜合評標
(見6款)
3.1.6 編寫評標報告
(見7款)
3.1.7 定標
(見8款)
3.2 對于某些大型及復雜設備的公開招標,可采用先開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和不含
報價的商務部分,經過對投標文件的澄清后,投標人報價,再開價格標。之后再按上述程
序進行評標。
4 技術評標
4.1 評標因素
評標內容應根據設備特點確定。一般為容量/能力(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經濟性能
(熱耗、電耗、效率)、供貨范圍(含備件)、可靠性、主要參數和重要性能招標、壽命
(包括易損件)、結構/配置特點(包括材料)、運行特性、檢修條件、服務、制造質量
和供貨業績多。
4.2 技術評分
4.2.1 評標因素中不能以金額合理計算的,一般采用打分的辦法。設備可靠性一般
按其近三年的情況考慮。可靠性評價時可參考電力部可靠性中心的有關數據制造質
量評價可參考電力部成套局每年編發的有關設備質量問題資料。以及電力部/國家電力公
司有關部門的資料。
4.2.2 根據各投標人的技術投標情況,選擇其主要內容作為評標因素。評標因素的
選取應從實際效果出發,但不宜過多。
4.2.3 根據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確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權重,技術評分采用百分制。
4.2.4 具體評標因素由招標機構提出,評標小組可根鋸工程實際情況對其進行
適當調整,并須經招標人確認,此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前完成。
4.2.5 技術評標的最終評分,取所有參加評分專象獨立打分的平均值。
4.3 經濟計算
4.3.1 凡可以金額合理計算的評標因素均應按其保證值計算成金額。投標人提出的
保證值,應有同類設備的實測數據證明,否則評標專家應分析其保證值的可信度。
4.3.2 按已確定的單位容量/能力的價值折算因能力差異而使投標價增加或減少的金
額。
4.3.3 經濟性能
4.3.3.1 按汽機熱耗、鍋爐效率及其它設備效率的差異折算投標價增加或減少的金
額。
4.3.3.2 根據電耗(廠用電率)的差異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補償裝機”折算
投標價增加或減少的份額。
4.3.4 對投標人的詳細供貨范圍和進口部套件進行確認,提交商務組。
4.3.5 當采用6.1.3.2和6.1.3.3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綜合評標時可將按52款的
方法計算的各投標人設備技術評分差值合理換算為金額。根據投標總價、技術復雜程度由
評標小組確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額。
5商務評標
5.0.1 投標人應校招標文件規定的幣種進行報價。若報價幣種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則對各投標人提供的不同幣種的報價按開標前一天國家公布的匯率(賣出價)折算為招標
文件規定的幣種報價。匯率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5.0.2 對各投標人的融資、付款方式和付款條件按現值法折算至同一基準。
5.0.3 以設備到達安裝現場為基準折算各投標人的運輸、倉儲、稅、保險費用。
5.0.4 調整各投標人的供貨范圍(包括備品備件)至同一基準。增加或減少的供貨
范圍的設備價格按本次招標其它投標人相應項目的最高報價或最新相同或類似設備合同價
格或估價折算,調整投標價格。
5.0.5 對各投標人的設計、技術服務、人員培訓費用等折算至同一標準。
5.0.6 根據各投標人報的價格增長指數調整交貨年度至同一基準。
5.0.7 按招標文件規定,計算其它需評價的商務費用。
5.0.8 以報價為基礎,計算出商務評價。
6 綜合評標
6.1 綜合排序
6.1.1 根據商務組和技術組的評標結果,由被指定負責組織評標的招標人和招標代
理機構人員組織技術組和商務組的組長等共同進行綜合評標,提出預中標人順序,聽取項
目招標領導小組。
6.1.2 進行綜合評標時應避免純技術或純經濟的傾向。
6.1.3 綜合排序原則
6.1.3.1 評標價格低且技術評價分高者優先;評標價格相同而技術評分不同時,技
術評分高者優先;評標價格不同而技術評分相同時,評標價格低者優先。
6.1.3.2 評標價格高且技術評分也高或評標價格低且技術評分也低時,排序可采用
下列方式:
當技術評分相近,評標價格相差較大時,評標價格低者優先;
當技術評分相關較大,評標價格相近時,技術評分高者優先;
價格“相近”和分數“相近”尺度由評標小組提交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確定,一般可控
制在評標價和技術評分的1%-2%范圍內。
6.1.3.3 對技術評分和評標價格,當有條件時也可以轉換成同一形式進行綜合排序。
6.1.3.4 當技術評分相近,價格也相近時,評標小組提出評標意見,報項目招標領
導小組決定。
6.1.3.5 對推薦的預中標人的資格應進行復審確認,并將復審確認結果寫入評標報
告。
7 編寫評標報告
7.0.1 評標小級負責編寫評標報告,內容包括評標過程,評標人員組成情況及簽字、
主要技術性能數據、分項報價及評標價格表、技術評分表、主要技術特點和推薦意貝及資
料審查情況等。
8 定標
8.0.1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按電力工業部電計[1997]23號文的規定定標或報批。
9.保密原則
9.0.1 參與評標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自律,
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9.0.2 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評標情況和評標結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9.0.3 評標小組成員不代表各自單位,沒有向各自單位匯報評標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9.0.4 在綜合評標前,商務組和技術組不應互通有關價格和技術評分的信息。
9.0.5 在評標期間,任何人不允許把投標文件及其匯總材料帶出評標指定地點,該
一、機構設置和主要職能
市招投標監管模式按照"管辦分離"原則,為"一局、一中心"模式。"一局"為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掛靠政務服務中心,賦予監管職能;"一中心"為市招投標中心,隸屬于市政務服務中心,賦予服務職能。
為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對原有招投標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于2007年3月成立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正縣級建制。內設業務科、督查科、綜合科。主要履行八個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能:
1、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國土資源交易、國有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制定建設工程招標、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制度、辦法。
3、審核建設工程招標、國土資源交易、國有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的范圍和方式,對此活動及有關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備案,對交易后合同的鑒定和履行結果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并對有關資料進行備案。
4、建立并管理各類評標專家庫,建立中介機構、供應商備選庫,建立建設工程招標、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參加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
5、受理有關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并按照規定調查處理招標投標交易活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6、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實行托管并對繳存情況實行監督管理。
7、對市招投標中心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市招投標中心為副處級建制,設督察室和建設項目招投標、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4個部。由市招管局進場對建設工程招投標項目實施監管。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有形市場交易管理制度;負責維護招投標中心的市場秩序,協助職能部門監督交易雙方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招投標活動提供見證服務并全過程進行市場監督。
2、負責收集、審核、各類招投標交易信息;負責為交易各方和各職能部門進場活動、監管提供場所和服務。
3、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受政府委托,對建設工程項目、國有土地、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組織招投標交易活動。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并管理各類評委專家庫,承擔專家庫專家的隨機抽取工作。
二、任務完成情況及主要做法
2012年1-6月份,市招管局(招標中心)共受理項目210個,工程造價257624萬元,公開招標項目178項,工程造價141442萬元,邀請招標項目32項,工程造價116182萬元,工程項目全部由建設工程招標機構完成。
近年來,市招管局堅持改革創新,積極推動招投標市場的規范運行。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制度建設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之初,堅持制度先行,為加強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投標行為,先后制定了全市統一的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和具體的實施細則,即《市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聯合市委組織部、市紀委監察局制定了招投標責任追究制辦法。市招管局結合當地招投標活動實際,研究制定了《市建設工程招投標運行程序》、《評標專家抽取管理規定》、《評標區管理制度》、《市招投標中心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代收代退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以制度規范招投標活動各個環節。
(二)業務環節方面。
1、資格審查。提倡一般工程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防止業主通過資格預審排斥潛在投標人現象發生。
2、投標保證金。采用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帳方式,并實行投標報價風險差額保證金制度,對于一些投資較大的項目,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以防止圍標、串標、掛靠和低價搶標等惡意競爭。
3、招標文件編制。為防止招標和評審過程中"量體裁衣"現象的發生,市招管局統一組織編寫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試卷式的暗標評審方式,規范招標文件條款設置和評標的公正性。
4、評標辦法。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針對目前標后監管較薄弱的情況,為防止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現象發生,根據招投標工作實際,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提倡投標人合理報價。對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著重評審,對投標人未給予合理解釋的,其投標作為廢標處理。
據初步統計,進入中心的工程建設項目,最低投標報價的投標人被淘汰率約占60%。
(三)行政監管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三年來,嚴抓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查處力度,堅持依法受理,依法處理。共受理各類投訴和領導交辦的爭議事項73起,件件投訴均得到有效的處理和合法回復。其中,查處串標案件2起,涉及投標企業10家,對規范招投標市場不正當競爭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四)業務開展方面。
1、深入開展調研,不斷完善招投標監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三年來,市招管局不斷學習借鑒先進地區加強招投標監管工作的經驗,先后就招投標交易履約、城市資金支出管理等方面開展調研,為市領導決策提供咨詢。
2、在招投標活動中積極牽頭推行"敞開城門大建設"。去年在合肥召開的大建設招投標項目推介會,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邀請我省50強施工企業參與投標,有效擴大了大建設的影響。
3、市縣級招投標工作聯動方面。針對目前市、縣級招投標監管機構無行業管理聯系的現狀,一是涉及招投標方面的文件,主動要求傳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要傳達到招投標監管機構,二是市招管局依托各行業協會,加強業務培訓、評比,不斷提高招投標各方主體的誠信意識,傳達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管思路,提高市招投標監管工作的整體水平。
三、當前招投標工作中值得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圍標、串標,掛靠問題仍然嚴重。
圍標、串標,掛靠投標一直是招投標活動中長期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缺乏明確的條款界定。發現圍標串標行為后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說明。
2、查實后處罰措施較輕,較低的違規成本和有限的查處手段難以徹底遏制圍標、串標,違法分包等現象的發生。
3、掛靠投標現象突出。為爭取較大工程項目中標,常常本地施工企業掛靠外地資質較高的施工企業參與投標,中標后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二)特殊專業評標專家較少。
市招管局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準的建設工程類評標專家人,但對于特殊專業如園林、綠化、消防、暖通等專業方面的專家極為缺乏。為解決評標過程中的這類問題,經常是市招管局到省招標辦抽取,不但來回接送,有時還因為某些原因專家不愿前往。極大降低了評標效率。
(三)實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難以鼓勵企業爭創優質工程。
由于目前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普遍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達到招標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標人即可中標,在這種標準下,用最少的資源完成項目要求即成為投標人的最大目標。但對于一些技術要求高的項目,特別是創優工程,施工單位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無形中會增加企業成本,即在投標中表現為工程造價的提升。但目前這種相對追求低價的評標辦法難以提供優質優價的投標空間,制約了投標企業爭創優質工程的積極性。
(四)投標人誠信信息相對缺乏。
一是市招管局只能根據投標人在本地的招投標活動的參與情況,查詢投標人本地的誠信信息,對投標人在外地的工程業績難以掌握。二是查詢途徑相對缺乏,僅僅是通過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市場監管網站進行查詢,并且這種信息查詢較為被動,往往是不投訴、不調查難以核實真實的投標人誠信信息。
四、工作意見和建議
根據以上調研情況,經總結市招投標監管工作,主要做了以下4個方面的突破:
1、針對目前市、縣招投標監管機構分別由各級政府設立,業務開展相對獨立的情況,報請市政府下文,市招管局對縣級招投標監管機構具有業務指導職能,以此增進業務聯系交流。
2、針對標后監管薄弱的情況,已報請市政府同意,由市招管局起草文件,落實標后監管責任。計劃由市監察局牽頭,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將各自監管責任落實到位。目前文件正在討論中。
3、主動聯系上級主管部門。市招管局自成立之初,就通過市建委聯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請求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精神在傳達建委的同時也一并傳達到市招管局,共同做好市招投標監管工作。
4、根據招投標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報請市政府賦予市招管局對于評標專家管理考核職能,可以更直接有效地監督評標專家的業務開展情況,規范評標行為,提高招標質量。
針對市招投標活動存在的主要問題,應重點采取以下措施:
(一)針對當前評標專家相對數量較少,評標過程中"專家不專"的現象,因采取以下措施:
1、多吸納特種專業的專家評委入庫,彌補某些項目缺少評審專家的現象。
2、目前省直及合肥市專家人數相對較多、專業相對較齊全。建議由省招標辦在合肥建立遠程評標場所,利用高科技手段解決專家因某些原因難以去評標的現象。
3、開展評標專家業務培訓,特別是招投標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專家評標質量。
(二)規范招標行為,多角度防范圍標、串標現象發生。
嚴格查處招標機構為招標人規避招標、肢解工程等違法違規行為出謀劃策行為;查處招標機構與投標人相互串通,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限制條款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查處招標機構擅自越權,對報名企業人為設置障礙,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同時要加強機構考核。針對部分招標機構簽訂合同不規范,檔案管理較為混亂等問題,制定、出臺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考核辦法,加強工程招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規范管理,對其資格條件、市場行為、執業質量狀況等進行定期檢查和量化考核,規范市場行為。
(三)完善評標辦法,鼓勵企業爭先創優。
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本意是為招標人選擇最好的合作伙伴,這個合作伙伴要向招標人提供價格最低,質量最好,速度最快的工程項目。《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09)103號)將鼓勵建筑企業創建優質工程寫入其中。因此我們要不斷完善評標辦法,采取正向激勵的措施提高投標人在科技進步和創優質工程這個方面的積極性,在評標辦法中將建筑企業獲得的魯班獎、黃山杯加分,采用高新科技在住宅產業化的做法等,應在評標辦法中予以體現,鼓勵建筑企業爭創優質工程。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進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建筑裝飾修、市政工程項目等建設工程(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裝飾工程亦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均應實行招標方式發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報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按規定直接發包。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可制定低于前款規定的招標規模起點額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設市場)內進行。招標人不得以要求投標人帶資、墊資作為招標條件。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種招標主管部門,其所屬招標管理機構受委托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依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調解建設工程招標糾紛,依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否決違法、違規的中標結果。
第八條: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屬民事行為,其活動過程及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招標
第九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工程項目隸屬關系分別按下列分工實行招標登記和分級監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登記和監督管理的范圍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包括其所屬部門的直屬單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區、青原區總投資額2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項目;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包括其省直部門的直屬單位)總造價400萬元以下或建筑總面積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投資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總造價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項目。
(二)縣(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登記和監督管理的范圍為: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包括其直屬單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投資建設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總造價400萬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項目。
前款未列舉的工程項目均實行屬地化管理。
本條所指總造價和建筑面積是指一個立項批文內各單位工程的造價或建筑面積總和,不得肢解計算。
第十條:建筑工程項目招標必須首先依法辦理招標登記手續,由招標人在批準立項后三十日內,持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許可證、資金落實情況證明等資料向招標管理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招標人在依法具體實施招標工作時應當首先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招標申請和申請進行招標資格審查并辦理有關備案。招標人按有關規定不具備資格條件的,必須依法委托招投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分管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招標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與監察部門一起對招標人制定的招標文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必須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刊、信息網絡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其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并實行公開報名,在公告的報名時間內,投標人持下列資料,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報名手續(招標人派員在交易中心接受報名,其它渠道報名一律無效):
(一)行政介紹信;
(二)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書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證書(須經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委派的項目經理證書;
(三)市外投標人注冊登記手續;
(四)招標人要求的其它資料。
由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資格審查標準對報名的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并將預審情況向招標管理機構備案,當投標人數量偏多時(5家以上),招標人應在招標管理機構的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采用下列程序產生決標人(決標人不得少于5家):
(一)從業主推薦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2個投標人(業主選擇的投標人不得少于5個,由業主出具推薦證明);
(二)從剩余的投標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選的投標人)再隨機抽取3個及以上投標人。
若某個程序缺額或不足則采用第二個程序產生;若所產生的投標人在資質復審中有不合格者,則按相應程序重新抽取產生。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招標登記;
(二)辦理招標申請辦理審查招標資格;
(三)編制招標文件;
(四)發出招標公告;
(五)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考察;
(六)舉行招標會議;
(七)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八)編制和審核標底;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舉行開標會議;
(十一)評標并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辦理備案手續;
(十三)簽訂承發包合同并辦理審簽和鑒證手續。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招標發包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辦理了工程項目計劃批文;
(二)招標人依法辦理了招標登記;
(三)辦妥建設工程用地手結續;
(四)辦妥建設工程規劃有關手續;
(五)施工現場已基本具備“三通一平”,能夠滿足施工需要;
(六)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七)建設資金已落實或部分落實。
資金已部分落實是指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擔保。
第十六條:招標人越級開發(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肢解發包等不正當行為的發包,以及不按本辦法第九條分級監督管理權限辦理手續的,招標管理機構不得辦理招標登記,不得納入工程招標程序。
第十七條:工程項目招標原則是應當設置標底,其標底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依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規范及定額進行編制,標底在開標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金(即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投標定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并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落選人交納的投標定金應當于定標結束之日起七天內退回;中標人交納的投標定金應當于簽訂合同時退回。
第三章投標
第十九條:進入我市參加投標的市外投標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辦理了注冊登記手續;
(二)其委派的項目經理必須是本單位的正式職工,且其項目經理必須是本單位的正式職工,且其項目經理資質等級必須是二級(含二級)以上;
(三)其委派的項目經理必須是上年度設區市市級及其以上的優秀項目經理。
第二十條: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并應簽訂合作承包合同,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該聯合體應當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并以資質等級低的一方參加投標。
聯合體投標中標的,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共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人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采用公開招標時投標人少于五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需要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變更和補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將變更、補充文件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并由招標人簽收。變更、補充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竟爭,不得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確認,市內投標人取消其委派項目經理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三年(三年內不得恢復),市外投標人三年內不準進入吉安市參加建設工程的招標活動。
(一)掛靠承接工程任務;
(二)非法轉包工程;
(三)違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舉行開標會議時,要在會上介紹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法和專家評委的抽取辦法(但不公布評委成員名單),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并由招標人和投標人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各投標人投標文件的有效性,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的其它主要內容,設置標底的工程項目應啟封和公開標底。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逾期送達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處無投標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編制的;
(四)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五)未提交項目經理證書的;
(六)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七)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單位公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定金的;
(九)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的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評標、定標要在招標管理機構和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場監督在嚴格保密情況下進行,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由投標人在開標前二十四小時內在分管招投標管理機構人員監督下從省級專家評委庫吉安分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縣(市)中、小型工程招標評標專家從自有招標機構內賄機抽取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七日內,向中標人了出項目中標通知書并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備案,同時還應將中標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標人。
未經簽署備案意見的中標通知書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確認,取消其中資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確定中標人:
(一)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進行投標的;
(二)中標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的;
(三)中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中標人委派的項目經理違反有關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的;
(五)市外投標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招標無效,招標人重新按規定組織招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越級開發發包的;
(二)招標人肢解發包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分級監督管理權限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規定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實施辦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等有關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法律、法規及我省現行有關規定為準。
第一條 為了推進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保護和促進建筑企業的正當競爭,達到縮短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辦、局、區、縣)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施工招標。特殊情況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準后,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條 凡持有本市營業執照的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和領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業管理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或者同意投標通知書的外省市建筑安裝企業,均可參加本市建設工程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五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負責施工招標投標日常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負責招標投標信息的;
(四)審核招標投標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五)核準建設單位的招標文件(不包括施工圖)及標底;
(六)調解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招投標辦負責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準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以及居住小區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建筑面積不滿3000平方米或者批準投資額不滿100萬元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屬市招投標辦管理的部分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市招投標辦可授權有能力管理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區、縣所轄范圍內建筑面積不滿1000平方米或者批準投資額不滿30萬元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按本辦法進行招標,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但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填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登記表并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四)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考察工程質量應當在本市內進行);
(六)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并收取投標保證金;
(七)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和招標文件答疑;
(八)開標和審查投標標書;
(九)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發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
(三)有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
第十二條 實施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經列入上級主管部門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拆遷工作基本完成,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的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和障礙物清除已經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三)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文件;
(四)建設資金、主要材料和設備協作配套條件已經落實;
(五)標底編制已經完成。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可采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標、單項工程施工招標、分部工程施工招標、專業工程施工招標等形式。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施工招標:
(一)公開招標: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施工招標信息后,投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向招標單位申請施工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后領取招標文件參加施工投標;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發出施工投標邀請書,邀請4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投標。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盡可能實行公開招標。具體范圍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進滬施工企業的概況和資質情況。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程招標項目的內容、建筑面積(包括各層的建筑面積)、發包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量清單(編制設計預算時用);
(四)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與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和材料差價計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應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結構的做法及要求、采用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七)標書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應當預繳的投標保證金及其他說明事項。
招標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名單。
市招投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后,應當在7天內審核完畢。
第十七條 施工招標文件發出至開標時間,一般工程為20天;大中型、特殊工程為45天。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八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咨詢公司或者專業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工程造價、施工工期和水泥、鋼材、木材的數量等。
接受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務。
第十九條 編制標底應當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為依據。標底價格及工期計算, 應當執行現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預算定額、上海市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上海市市政工程預算定額、建設部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和上海市有關規定。計算標底費率時,應當考慮招標工程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等因素,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業取費標準計算。
前款有關定額規定如有修改或者補充的,須按修改或者補充后的定額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標底造價應當控制在經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圍內。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編制的標底應當在報送招標文件的同時,連同批準的工程計劃任務書和擴初文件一并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最終合理標底。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標底價超出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時,應當書面通知招標單位暫停招標,待建設資金落實后方可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最終合理標底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封存,在開標時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標底,標底編制單位和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公司,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外省市建筑安裝企業還須出示施工許可證或者同意投標通知書);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的全員人數,平均技術等級,自有主要施工機械情況;
(五)近3年承建的工程及其質量情況說明;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建和擬開工程項目。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時,須繳納概算造價0.5‰到1‰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按核實的工程量填寫單價、單項造價、工程總價、鋼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四)施工組織措施和工程總進度;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及施工總工期;
(六)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標書應當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在規定日期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七條 投標標價及工期計算,可參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定額,結合不同所有制企業取費標準以及本企業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施工能力等情況自主確定。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當以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單為基礎,計算工程標價。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的,投標單位應當在開標前的答疑會上提出修改,經招標單位核準并以招標補充文件通知各投標單位及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標單位應當按核準后的工程量編制標書。
中標單位在合同簽訂后發現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的,可與招標單位協商變更合同(包括補充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差額由建設單位負責。因接受委托編制標底單位的責任造成工程量誤差的,應當向招標單位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費從收取的委托咨詢費中支付,最高不超過委托咨詢費總額。
投標標書的算術計算有誤,開標后不得更改投標標價。
中標后如需要更改設計,憑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文件,可以調整造價。但調整后的造價不得超出經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決標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 招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單位、設計單位等組成。施工招標開標會由評標小組組織召開,并當眾啟封標書,宣布各投標企業標書的主要內容,公布最終合理標底。
召開開標會議,招標單位應當通知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標單位和有關部門參加。
第三十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者內容不全的;
(三)未加蓋單位印章、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的原則須根據直接費造價、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現行取費標準浮動率、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評標、決標應當在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參加下進行。
評標辦法由評標小組在開標前確定。評標辦法一經確定,在評標時不得更改。
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可采取評分、投票或者其他約定的方式。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自開標至決標的時間,一般工程不超過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二條 投標的有效標價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在最終合理標底價的上3%與下6%之間,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最終合理標底價的上0%與下10%之間。
招標單位應當在上下限之間按評標辦法選擇中標單位。投標標價均超出有效標價時,招標單位可以組織議標,但中標標價不得超出經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特殊建設工程的投標價低于標底價下限,但有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切實可行的組織措施,能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可優先中標。
特殊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評標小組確定中標單位后2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價應當等于中標價。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由招標單位退還投標單位預繳的保證金,并付給300元至1000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在招標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因中標單位的責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繳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還可取消中標單位對該工程的承包權。因招標單位的責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標單位應當雙倍返還保證金,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仍屬中標單位。
當事人因前款規定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申請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在決標后,招標單位以中標標價的0?4‰,中標單位以中標標價的0.2‰,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分別向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在招標單位的項目管理費和中標單位的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招標投標管理費主要用于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須編制收支決算報表,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應當按市招投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未采用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提請規劃管理部門不發建筑執照,并可處以承發包合同價1%至3%的罰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招標單位或者編制標底單位泄露標底而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處責任單位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處分;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泄露標底而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處分;
(三)對用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單位, 尚未開工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已開工的,處中標單位中標價10%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投標單位在投標中惡意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對責任單位各處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取消其18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五)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者有隱瞞、虛報企業資質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其6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六)違反本辦法自行招標的,對招標單位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八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未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大修理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
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是指項目法人單位依據特定的程序,招請潛在的投標人員或公司依據招標文件要求參與競爭,并從中評選出符合要求的能夠全面完成工程建設項目的承建單位并與其達成協議的經濟法律活動。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應當是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下進行的有序活動。然而,在當前的招投標管理工作中存在較多的問題,阻礙了我國建筑行業的正常發展。
1.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
1.1法制宣傳力度不夠,缺乏監管
我國《招投標法》與2000年開始實施,以立法形式給建筑領域引入了競爭機制,并對建筑工程的招投標范圍、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動進行了規范。然而我國目前的招投標工作發展并不平衡,某些地區依然秉承著以權代法及以人代法的思想,致使建筑工程應招標的不進行招標或是明招暗定,到處都是條子工程、關系工程。甚至還有以審批工程為要挾,直接欽定設計施工隊伍的現象。這些問題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對法律宣傳的力度不夠,對招投標進行監察、仲裁的機構不健全,缺乏有效地監督力度,監督工作嚴重滯后。
1.2假招標問題
建筑工程才招投標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投標手續。然而部分建設單位卻私自違反規定,私下與意中施工單位確定承發包意向,并另找幾家施工單位來報名陪標,只是在表面上走一下形式。還有些建設單位甚至在內定承包對象之后,讓承包方自己找來“陪標”隊伍進行形式上的招投標,以應付相關的管理部門,招投標對于這些建設單位來說,就是其“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1.3資格審查問題
資格審查問題的主要表現是一些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帶有嚴重的傾向性。他們與自己的關系單位串通一氣,制定招標公告的條件時根據關系單位的具體情況,提出一些苛刻的、不符合常規的條件,將一些符合條件的潛在單位在資格預審過程中用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給予排除;同時,在制定評標方法時完全根據關系單位的情況來設定評定內容,甚至違反規定在評定內容中設定對關系單位加分的內容和分值,以確保關系單位在客觀上占有明顯優勢。
1.4盲目壓價的問題
目前建筑市場的施工任務相對來說比較匱乏,從客觀上為建設單位的壓價行為造成了有利的條件。部分建設單位通過詢價或采用最低價中標的辦法進行壓價,并不考慮該承包單位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的招標要求,而施工企業則為了獲取施工任務也競相降價以求獲得施工任務。這種片面壓價的不良傾向對于工程質量和招投標工作的聲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1.5評標專家素質參差不齊
我國招投標方面缺少優秀的評標專家,尤其是在庫容不足時,專家評委的準入門檻較低,導致專家評委的素質參差不齊,直接給評標質量帶來了影響。
2.加強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建議
2.1完善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監督
首先要加快法制建設及宣傳的步伐。建設工程招投標引入的是市場競爭機制,任何單位的招投標行為都必須在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下進行,其具體規范就是《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規、規章制度;其次要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懲戒防線,使人不敢違法。通過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最后還要注意加快晚上監管體制,加強監督。凡是涉及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部門都應當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對招投標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行為,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同時還應加大對招標活動中的編標、評標、定標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建立其完善的招投標人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標底保密措施,杜絕招標人泄露標底以及與投標人違規接觸。
2.2強化資格預審程序
資格預審的主要作用是為了對參與投標的法人或組織進行審查,對其是否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核實,同時還可以審查該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以及各投標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如發現有關聯關系的單位同時進行投標時,招標單位應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比如可只允許其中一家單位進行投標,或者在進行評標的過程中對于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的評標得分一律乘以一個小于1的系數為最終得分。通過對這種利益相關單位的限制,可以對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投標進行有效防止。
2.3采取無標底招標
我國多數建設工程都采用的是公開招標方式,評標標準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根據國際建筑業通行的準則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2.4完善評標專家管理制度
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隨著越來越多的建筑工程開始通過招投標來選擇合適的承建單位,對于評標專家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大大促進了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的發展。因此,應嚴格把握評標專家的入庫資格,保證評標專家的自身素質,為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打下堅實的基礎。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管理機構必須建立起完善的評標專家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依據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表現,在使用中進行調整、更新。
第一條 根據《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單位對建設工程事先公布條件和要求,投標單位參加競爭,招標單位按照規定程序選擇中標單位的行為。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擇優定標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授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受上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建設工程殊專業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接受省、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招標范圍、條件與方式
第七條 下列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資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工業建筑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集體企業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五)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工程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具備下列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投標: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招標單位應當委托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的招標機構招標。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本省的招標機構的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已經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三)初步設計、概算已經批準,招標范圍內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取得;
(五)滿足招標需要的有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已經編制完成;
(六)招標所需的其他條件已經具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必須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方式招標;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議標方式招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議標方式招標:
(一)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單位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費用與擬招標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專利權保護或受地域環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必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項目全過程招標、分階段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劃分成若干部分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二)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單位投標申請;
(四)對申請投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五)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七)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八)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
(九)組織評標,選定中標單位;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標書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在投標截止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10日內,由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應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小型建設工程不得少于15日,大中型建設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參加投標活動。
未在本省登記注冊的企業到本省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接受招標單位資格預審,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招標單位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應當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并按規定的日期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對投標書修改更正,應當在投標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定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編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四條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評標、定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召開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投標單位參加的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評標組織負責。評標組織由招標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
第二十九條 評標、定標的依據:
(一)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和質量有保證,承包造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設計。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好,勘察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報價合理,保證質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
(四)設備供應。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符合要求,投標單位信譽可靠,售后服務完善。
(五)建設監理。技術和經濟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監理要求,監理方法科學,措施可行,收費合理。
第三十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方案、質量、實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投標報價打分應當占綜合評價打分的40%?65%。
第三十一條 開標至定標的期限為:小型建設工程10日內,大中型建設工程3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后,應當在3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復核蓋章,在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
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日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日內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予以罰款:
(一)應當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未招標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應當公開或邀請招標而采取議標方式招標的,或議標未經批準的,對建設單位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和個人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單位和個人與招標單位和個人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其中標無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鼓勵施工企業開展競爭,保護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國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八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應按本辦法規定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軍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條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分別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的建設工程和全市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市重點工程以及受國家、省委托辦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或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投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按本辦法規定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登記招標項目,審查招標項目的條件;
(四)審查招標文件、審定標底;
(五)參與開標、評標和決標工作;
(六)辦理中標手續,指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參與建設工程的后評價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堅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則。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由公證部門公證,其他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在必要時,可以由公證部門公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事宜,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招標投標服務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招標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形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招標通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招標單位在報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選擇二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協商確定施工單位。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采取議標形式。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建設項目招標,也可按單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專業工程招標,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
第十條 實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概算,并列入當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完成建設工程的全部施工圖設計,或雖未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但能保證連續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圍內的拆遷和三通一平,或將拆遷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標范圍;
(五)已落實建設資金、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和協作配套條件;
(六)標底已經建設銀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辦公室辦理招標登記,填報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投標辦公室審查和審定;
(三)招標單位招標通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施工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報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確定投標施工企業的范圍;
(五)招標單位向投標施工企業發售招標文件和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施工企業勘察現場,解答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內容:
(一)建設工程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內容及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開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國家規定的工期定額計算)、承發包方式等;
(二)施工圖紙、設計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量清單;
(四)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預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價格計算方式;
(六)投標起止時間和開標、評標、決標的時間及地點;
(七)獎懲辦法;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開標日的招標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三十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須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并賠償由此給投標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五條 凡持有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本市和外地國營、集體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應在招標文件限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并同時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概況,包括企業興辦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數額、技術裝備情況、企業職工總數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數、平均技術等級;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質量和工期情況,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建和擬開工項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業除須提供前三項印列證件、資料外,還須提供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第十七條 投標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密封的標書。
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工程量清單,單項報價、工程總報價,主要材料數量和設備的清單;
(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保證措施;
(四)計劃開工、竣工時間,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工程總進度圖表,總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機械;
(六)為承擔的工程提供的優惠條件;
(七)招標文件中未載明的,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由甲方提供的條件。
第十八條 標書必須按規定編制,并加蓋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
第十九條 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四章 標底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建設銀行或其他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代編費。
凡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再接受投標施工企業的編制標書的委托。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應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及取費標準、材料預算價格的規定及補充規定編制,同時應考慮建設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項費用。
標底應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圍內。不得有意壓低或抬高標價。
第二十二條 標底須經建設銀行審查,并經招標投標辦公室審定后,方為有效。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嚴禁泄露。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施工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技術、管理水平,合理浮動標價。
第五章 評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實行集體評定方式。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招標投標辦公室、建設銀行以及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委員會(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必須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宣布投標施工企業的報價及其標書的主要內容。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書無效:
(一)標書未加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二)標書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處未加蓋企業印鑒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三)投標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標書未按規定編制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逾期報送的。
第二十六條 評標應根據投標施工企業提報的基本直接費、間接費及其他費用,以及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七條 自開標之日起至決標日的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七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的有效標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標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內。招標單位應在有效標價內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在所有投標施工企業的報價均高于有效標價時,如屬標底錯誤,應予更正;如標底無誤,招標單位可重新招標或從投標施工企業中擇優議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單位應在評標委員會(小組)正式確定中標單位后二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須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鑒證手續。
任何一方拒簽合同,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施工企業,由招標單位按該項工程中標價格的萬分之零點五(但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付給其編制標書補償費。編制標書補償費在招標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完畢,招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大中型建設工程竣工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與違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單位與投標施工企業發生爭議,由所在地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招標投標辦公室調解。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鄉建設委員會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而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招標投標的,不批準開工、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招標;擅自開工的,責令其停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泄露標底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三)投標施工企業互相串通作弊、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一年內不準其投標,并處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四)投標施工企業為承攬任務,自壓標價中標后無力承擔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過程中中斷施工的,或中標后向建設單位索取其他費用的,其中標資格無效;已經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五千元的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經濟損失。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并處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應制作處理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招標投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招標、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繳納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由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各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五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分別在招標單位的項目管理費和中標單位的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建筑面積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資額不足八十萬元的建設工程,可以參照本辦法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
關鍵詞: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
2010年是十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國第十二個五年計劃的規劃年。“加快建筑業發展”作為我縣十二五規劃中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隨著《富源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的出臺,“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措施變得更加明確而具體。建筑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產業關聯度高,就業容量大,經濟貢獻力強。加快發展建筑業,對統籌城鄉、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建設工程招投標作為建筑市場的核心,其管理的好壞勢必對整個建筑業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加強招投標的管理以培養和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建筑業環境,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和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建設工程質量關乎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建筑業市場發展的前提和重要基石,只有建設工程質量這個前提保證這個重要基石穩固了,才能有建筑業市場的發展,建筑業市場也才可能有更好更快的發展,進而也才能保證人民生活在安定的環境下。
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管主要是受政府職能部門的委托對本轄區建設工程的全過程及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它是一個全過程的動態監管,在這樣一個動態的監管過程中,就工程質量監管的角度對如何加強我縣工程招投標的管理提出以下建議。
1、加強自身的學習和建設,開拓創新、完善各項制度,為承發包雙方提供優質服務
招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擔負著“一手托兩家”的責任,評標定標的公正與否,直接影響著自身的形象和信譽。因此,必須加強政治業務學習,增強法紀觀念,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辦事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以優良的服務,科學的管理,建立良好的信譽。招投標管理部門和評標組織也必須接受社會的監督和法律的約束,對拘私舞弊,者,輕則調離現工作崗位,重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招投標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發展。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做到招投標管理的公平、公正、合理,才能為建設工程有效的擇優競標,為工程的順利建設和合格的工程質量打下基礎。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的穩步向前發展,迎來了建筑業市場的蓬勃發展,工程勘察、設計和監理也加入招投標的范疇,由此,招投標的工作內容也由單一的施工招投標變得復雜多元。工程勘察、設計和監理招標投標不同于施工招標,要針對勘察、設計和監理的特點,結合我縣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研究,加快建立與合理低價中標的評標辦法相配套的制度,積極推行電子招標、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以降低招標投標成本,提高招投標的公正性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通過方案比選,優化勘察、設計方案,注重服務,提高勘察、設計和監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水平提高。
2、堅持走統一開放、競標擇優的招投標管理路線
在招投標工作中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積極地為我縣建筑工程引進優秀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創造良好的建筑業環境。招標投標是分配社會資源的重要手段,通過招投標發揮競爭機制作用,將社會資源分配給管理好、技術強的企業,同時企業為了多中標、中好標,也必須加強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多年招投標競爭,磨練了一大批建筑業企業,培養鍛煉了一大批優秀的工程項目管理和技術人才,各類建筑業企業為適應招投標競爭的要求,不斷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追求技術創新,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促使了企業向科學化、現代化和國際通行模式轉變,招投標競爭機制促進了我縣建筑業企業整體水平的提高。這樣既確保了工程投資效益,保證了工程建設質量,降低程造價節約國家資金的同時有效利用了投資。
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開標、評標是招標程序中極為重要的環節。只有作出客觀、公正的評標,才能最終正確地選擇最優秀最合適的承包商,從而順利進入到工程實施階段。評標的原則包括:競爭優選;公正、公平、科學合理;質量好、信譽高、價格合理、工期適當、施工方案先進可行;反不正當競爭;規范與靈活性相結合。自2008年以來,我縣城市建筑容積率大幅上升,高層建筑物不斷增多;同時,為了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規劃修建城市公園中出現了奇秀的城市景觀建筑。高層建筑和景觀建筑的建設投資較大,同時在建筑型式設計上、建筑材料、結構施工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就為供求雙方在較大范圍內進行相互選擇創造了條件,為我縣建筑單位、業主與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在最佳點上結合提供了可能。本著招投標的基本出發點 “擇優選擇”,即選擇那些報價較低、工期較短、具有良好業績和管理水平的供給者,這樣既為我縣建筑投資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奠定了基礎,有了高水平的建設隊伍之后,也才能為我縣建設工程質量提供堅實有力的保障,同時為我縣的城市成品建筑物增強表現力,提升城市建筑的品位。
3、依法加強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力度
3.1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順利進行
招投標是業主負責制,招標辦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強化對招投標過程的監督。要加強對“招標文件的制定、投標資格審查、標底的保密、評標、定標”等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的監督,規范工程招標投標行為。建立對業主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要通過完善資格預審制度,研究科學合理的資格預審辦法,最大限度地減少業主利用資格預審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現象的發生。一是根據當前建筑市場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遏止腐敗現象的發生。在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中,對于工程造價較高的要有縣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共同參加監督,由于紀檢監察部門的介入,對一些違反招投標管理的現象得到了控制。二是邀請建筑市場有關管理部門參與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協同我們加強監督管理。同時還邀請公證機關派員參加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的現場公證,給招投標活動從法律的角度上予以保證。3.2杜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和不正之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招標投標活動只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平等、公平、誠實信用、擇優中標的原則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才能使參加招標投標的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證。但是,由于招標投標在我國興起的時間還不長,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的影響,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種違法現象和不正之風還較為嚴重,如各種假招標、人情標、內定標、弄虛作假、循私舞弊、行政干預等。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僅嚴重影響了招標投標的聲譽,窒息了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而且也往往給當事人,特別是守法的當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公證機關在招標投標公證中,堅持真實、合法的原則,對合法的行為給予支持,對不合法的行為予以制止,有效地阻止了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的發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3加強招標后的建筑業市場巡查和重點檢查制度。
加大建筑市場檢查力度,建立檢查制度,確保檢查無死角、無遺漏,覆蓋所有的工程項目和建設單位,只有通過對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保護招標投標雙方利益,才能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沿著正確道路向前發展。對無證,不辦理報建的工程,規避招標要依法辦事,決不姑息遷就,對違法、違規而又不服從行政部門管理的單位,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發揮司部門的作用,依法強制執行,從而確保法律、法規的嚴肅性。4、加強建筑業市場的動態監管,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形成閉合管理,嚴格市場準入、清除制度
在嚴把工程質量、安全關的同時把工程質量、安全同招標投標工作緊密掛鉤,形成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閉合管理,將中標合同履約情況納入誠信管理體系,如果中標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與投標時所作出的承諾不一致,將會直接影響該單位下一個工程投標,根據具體情況將給了取消一個季度投標資格或扣分的處罰。凡進入我縣建筑市場的投標單位,均設有誠信記錄。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在開標現場無理取鬧、惡意串標及圍標的投標單位,都不允許進入我縣建筑市場。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業務,對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隱患的,在給予公開通報的同時,采取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列入誠信“黑名單”,禁止5年以內在我縣的所有投標。同時,加強工程招標機構的監管和行業自律,積極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專家評標公正度評價工作,建立評標專家誠信檔案,進一步深化對評標專家和評標活動的管理,對專業技術水平低、職業道德素質差、不能勝任評標工作、違反評標紀律和回避、保密規定的專家,要堅決清出評標專家隊伍。
5、明確地位,拓展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作用
關鍵字:招投標;建筑工程;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 前言
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有效地優化了資源地配置,促成了優勝劣汰市場機制的形成,推動了我國建設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但違規行為從公開到隱蔽,程序上合法而實質上滲透著腐敗。使建筑市場處于非良性競爭狀態,導致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受到影響。
一 、我國工程招投標現狀分析
工作招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有效辦法。目前,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問題的焦點在政府投資工程上,特別是這些工程在招投標階段“暗箱操作”、“違規操作”,剝奪了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給一些腐敗分子提供了“尋租”沃土。
二、我國的工程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分析
1 招投標主管、監管單位管理監督乏力。 招標工作業務量大、專業性強,負有主管、監督責任的行政部門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職和缺位的問題。
2 投標人掛靠和非法分包現象嚴重。一些施工企業出錢購買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甚至盜用或借用他人證件參加投標,騙標。有的企業中標后,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使得一些資質淺無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安全問題埋下隱患。
3 陪標現象嚴重。一些部門濫用權利,將建設工程內定給某些施工單位中標,其他單位只是陪襯。或者是投標人之間進行串標,相互約定提高或壓低投標報價,而獲取中標資格,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
4 評標辦法不夠科學。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以至于有些單位,單純著重報價高低,且整個評分方法重定性評分,輕定量評分。另外,專家評標水平和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5 招標機構的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我國招標業務起步晚,招標市場發育尚不完善,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致使一些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誤區,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幫助業主選擇有傾向性的選擇中標單位的結果。其次對于機構的工作成果,還沒有一個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評價標準。
6 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監督部門作為招投標活動的監督主體并沒有以身作則,甚至參與評標成了評委,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使評標處于無監督狀態,給其他評委作手腳、暗箱操作提供了機會,無法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改進現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幾點思考
1建立綜合監管部門和執法主體。
成立一個統一、獨立、權威的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由多家單位和部門組成。并直屬國務院領導,由中央編辦配備干部,行使獨立的、綜合的監管職能。這樣才有利于加強對招投標行為的監管,規范招投標市場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招投標領域的腐敗問題。
1.1 強化招標投標備案制度,落實招標投標書面報告制度、招標結果公示制度、邀請招標批準制度。
1.2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標投標監管環節中全面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類似現在的IC卡,將市場主體的業績、不良行為等全部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將企業的信用情況納入工程招投標管理中,招標辦針對此和建設局建筑業管理科聯合下文出臺專門的文件。將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與評標直接連接起來,使違信用者無從立足,并通過設立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中違法違規行為,達到監管的目的。通過建設項目報建、建設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
2 加強學習提高法律意識。
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包括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標的思想,把招投標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覺守法、嚴格執法。
3 采取新的評標辦法,減少串標行為。
招標辦應根據工程類別的不同,對技術標和商務標設置不同的權重。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礎設施推行現場抽簽中標法:即投標人不用做技術、商務標,只要在評標專家委員會確定的優惠幅度范圍內,現場填寫報價費率即可。評標辦法也在開標時由投標代表現場抽簽決定。
4 加大違規處罰力度。
對于不進行招標、假招標或變應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的項目實行專項審查。 加大違規處罰力度提高招標過程的透明度,減少暗箱操作和加強監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個有效措施。紀檢、監察人員參加整個招標投標過程,對招標程序是否合法、評標專家是否按規定在專家庫中抽取、是否按規定評標辦法進行評標、評標是否公正,以及有無其他人員在其中干預等進行監督。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對有圍標行為的招標工程進行揭發,并保護和獎勵舉報者。
5 借助招投標中介機構的力量。
招投標機構以社會中介機構身份提供服務,發揮其技術力量強、專業分工細、經驗豐富的特點,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完全規范地進行建設工程全過程的招投標活動,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對各方負責,又可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
四、結語。
為了改進和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應杜絕“轉包”問題,采取新的評標辦法,減少串標行為,強化過程監督等措施,更好地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遏止腐敗,凈化建筑市場,促進建筑市場秩序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不斷提高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
參考文獻:
1 建設工程招投標計價模式研究 胡沿 武漢理工大學 200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