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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建筑竣工驗收程序備案
根據建設部的[2000]142號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核驗制改革為備案制,即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通過辦理備案手續得到確認。但在實際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些現場工程師還不了解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不熟悉《暫行規定》及《暫行辦法》,不清楚各參建單位要做的工作和該完善的資料,因此,僅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1、竣工驗收階段的基本工作
1.1施工單位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施工單位編寫工程施工質量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項目經理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1.3監理單位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4勘察、設計單位編寫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并由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1.5建設單位組織完善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專項驗收。
1.6建設單位向工程各參建方和質監站發送竣工驗收通知書,明確竣工驗收時間。
1.7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參見單位分別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接受有關單位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8竣工驗收合格后,參建各方人員共同簽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
1.9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在15天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小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等部門的驗收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整理、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編寫工程竣工檢查報告,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項目總監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項目總監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3.2專項驗收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勘察機構進行項目的測繪,并按要求出具項目竣工地形圖、項目竣工地下管網圖、房屋竣工面積測量報告及實測圖、工程竣工驗線回單、以及電子文檔,填寫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申請表,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圖(建筑部分)、竣工工程部分實物照片等資料,到項目所在地規劃局辦理規劃驗收手續,規劃管理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2)建設工程綠化驗收:根據規劃要求的綠化率并按綠化施工圖施工完成后,邀請項目所在地市政綠化管理處工作人員查看現場,確認綠化種植滿足要求后出具單項專業驗收證明。
(3)公安消防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報送竣工驗收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項目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人員現場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辦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到項目所在地環保局提交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申請表、并附相關資料,環保管理人員現場查看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批復。試生產期滿后,建設單位再報項目生產環境保護申請表及有關檢測資料等,邀請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和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5)防雷驗收:向項目所在地氣象部門防雷中心提交竣工驗收申請書,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相關管理人員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防雷驗收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6)分戶驗收: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對房屋每戶的空間尺寸,結構外觀尺寸,門窗安裝質量,墻面、地面和頂棚面層質量,防水工程質量,給排水系統和電氣工程安裝質量,通風空調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填寫相關驗收資料,經質監站抽查合格后形成分戶驗收會議紀要。
(7)節能驗收:填寫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報項目所在地建委節能辦公室進行資料和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頒發相關建筑能效標識與證書。
(8)空氣質量檢測: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房屋內部房間進行檢測,其相關檢測指標合格后出具房屋空氣質量檢測報告。
(9)白蟻施工驗收:工程基礎開挖階段經有資質的白蟻防治機構對基礎進行白蟻防治施工后,出具白蟻施工驗收報告。
(10)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申請表,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目錄要求報送資料經檔案館相關人員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辦理建設工程檔案接受證明書。
3.3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各參見單位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工程竣工驗收成員單位及驗收小組人員名單。(1)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2)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3)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施工單位自評質量情況,監理、地勘、設計單位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4)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驗收結論。(5)質監站發表竣工驗收監督意見。(6)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各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章。
3.4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關鍵詞】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現狀;對策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我國建設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明確了政府與責任主體在工程建設中的權力與責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能使各方參建主體充分發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主導作用,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現狀
(一)驗收備案不及時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必須在15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否則將對建設單位處以高額罰款,而目前就我市按規定辦理的工程不足50%,造成原因主要是建設單位到規劃、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辦理驗審手續不能及時,而且還存在地方性的法規與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存在辦理時間上的矛盾現象,如工程結算備案工作等,影響了備案工作的及時性。
(二)備案工作認識不到位
有部分責任主體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認識不夠,忽視驗收備案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這些責任主體在簽署結論性文件的時候,沒有經過認真審查就隨意加蓋公章,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責任單位基本上不組織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檢查,對工程情況基本不了解。工程質量,百年大計,工程驗收備案是作為政府監管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關,是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一環,是關系老百姓生命財產的安全。
(三)人員意識淡薄,業務水平不高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但大部分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存在認識上的不足,對于備案工作不是很了解,都是交施工單位辦理,而施工單位經辦人員(資料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不重視備案資料的收集、管理,造成備案材料的缺失,或者存在業務水平低,收集整理的資料結論不符合規范、標準等現象。而作為市場化后的檢測機構,為片面追求利益,出具虛假報告,這些致使驗收備案一次性通過率較低,備案時間延長。
(四)部門缺少交流
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并不是一個部門就能完成的,他需要多個部門機構相互協作,共同完成。但在具體的工作中,部門與部門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配合,存在著各自為政的現象,使經辦人員在辦理過程中,出現部門與部門之間存在先后辦理的矛盾,這樣使得驗收備案工作無法有效的開展,甚至導致驗收備案工作不能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嚴重影響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重要性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使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模式發生了的轉變,使得工程從立項開工到竣工驗收備案的整個過程都能得到有效的監控,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對于建設工程質量情況的把控。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規范了各級政府對工程監管方式,實現了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宏觀監督、全程監督,使得各級政府對于建設工程的監督責任落到實處,避免了在建設施工中“亂指揮”的現象,充分發揮各責任主體的自主性。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把對于工程建設質量的驗收工作交給了工程的建設方,在保證其自主性的情況下,使得工程各責任主體能夠更好地履行質量責任,從而減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使得工程責任主體成為了安全質量問題的第一責任人,取消了以往的驗收模式,使得廣大消費者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的依據。
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對策
(一)改變思維模式,增強備案意識
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后,工程質量驗收由原來的驗收等級核定變為驗收備案的轉變,由原來以政府對工程質量的認定為主,改變為以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對工程質量評定為主的轉變,這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這就要求參加各責任主體充分認識到自身的權利和責任,認識到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確保質量安全所處的重要位置,而政府監管重點轉為監督抽查和對責任主體履職行為的監督,因此,各參建單位要改變以往的思維模式,增強驗收備案意識,認識自己的權利和責任,把工程驗收備案工作落到實處。
(二)備案人員專業化培訓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一項以業務為主的技術性工作,部分辦理人員對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工作不是很熟悉,因此,對驗收備案經辦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加大對新的規范、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這樣才可以能使辦理人員熟悉工作流程,規范所填寫的備案材料,以提高驗收備案工作的效率,增加驗收備案的一次性通過率。
(三)加強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整體工作,它不是單一部門的工作,需要多個部門的相互協調配合才可以完成。但由于這些部門的獨立性,使得信息交流很困難,影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及時性,因此,要建立一個以住建局為主,多部門相互配合的體系,以工作流程的形式,使申請備案的建設單位知曉,依照各自的責任,形成相互協助的模式,使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順利開展。
(四)加強驗收備案管理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已實施十五年,是國家的一項政策法規,但違法違規行為仍存在,尤其是未驗收備案,先投入使用的現象較為普遍,因此,防止這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一是要加大對建筑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嚴肅查處違規行為;二是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與企業資質審批相結合,嚴格審批條件;三是要建立誠信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入檔,制定相關制度,嚴格限制違規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通過這些手段,有利強化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確保建筑市場的良性發展。
(五)建設備案信息平臺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驗收備案信息平臺也在不斷完善。信息平臺不僅使得備案手續的辦理得以公開,也能使資料審核及整改的具體情況更為詳細透明。通過工程驗收備案數據的錄入,簡單便捷的對備案數據進行核對,使得工作效率得到較高的提升。
結語
要想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這需要各級政府及建設單位的共同努力,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強化備案管理水平,讓驗收備案工作在工程質量監管中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從而促進工程質量整體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1]竇紅艷.如何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15).
一、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要明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對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的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的日期。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那么,是不是建設工程只有經過法定的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實踐當中還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下視為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后,對建設工程已經合格的認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義務。應該視為工程驗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義務并不意味著免除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因為保修義務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發包人組織驗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發包人進行驗收和交付工程資料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形是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組織驗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以下稱《(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2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這里的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就是視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另外,根據《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18.3.6條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內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所以,建設工程可以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
通過以上分析,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一是因經過法定驗收程序驗收而合格;二是因發包人擅自使用被視為驗收合格;三是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由此三種情形可以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為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從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9天,或驗收后第15天為驗收合格之日。
二、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實際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的日期。實際竣工之日,法律沒有嚴格的定義,一般以當事人約定為準,比如:完工之日、竣工報告提交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完成之日等。
依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是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約定。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該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應該解釋為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為只有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才會產生爭議,才能依照法律規定。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聯系與區別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為由主張權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義務,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而實際竣工日期是解決工期的問題。兩者的功能不一樣,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樣。但是兩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關系在實踐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該條款一是約定工程視為驗收合格,二是約定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第29天,或從驗收后15天為工程驗收合格之日,不是實際竣工之日。
第二、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中的“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就是發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通過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簽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因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即是實際竣工日期。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發生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竣工驗收合格與實際竣工日期發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實際竣工之日先于驗收合格之日;(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以上的兩個“發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設工程視為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驗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
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3.1條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驗收合格是承包人向發包人辦理結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主張在驗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外存在質量問題,應不予支持,工程進入保修期。第三、是劃分工程風險的界限。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5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是認定承包人工期是否違約的依據;第二、是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起算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書:
關鍵詞: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分戶驗收;竣工驗收;監督
正 文: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平穩健康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鄉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工業廠房等新建工程此起彼伏,經久不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作為房屋工程質量驗收的最后一道關是否能把好,直接關系到房屋最終產權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作為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尤其是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期印發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通知(建質〔2013〕171號)(以下簡稱新規定),對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以下簡稱原規定)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新形式下,如何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對各地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都是正在或即將面對的問題。
對照新規定與原規定,在關于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中刪除了“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和“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的條款。也就是說今后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建設單位申報的工程竣工驗收時無須核查也不應核查申報的工程是否已取得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這是這次規定調整的一大亮點,也是一大進步,避免了常期因建設單位無法及時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而無法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的情況發生。也徹底解決了政府不同部門之間規定的沖突,重新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回歸到本位,規范了行政文件規定的規范性,避免了越權越位的情況發生。
新規定在關于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中增加了“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的條款。近幾年以來,通過政府監管,住宅工程質量穩中有升,但隨著老百姓對房屋質量的意識不斷提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加上因多方面原因一些住宅工程在房屋在交付過程中仍存在部分工程質量缺陷和有關單位處置不當,導致全國各地購房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上訪事件時有發生,并處于上升趨勢,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同時也給政府有關部門帶來一些負面影響。為有效遏制此類情況的發生,各地相繼出臺了關于住宅工程通病控制和分戶驗收的相關規范和管理辦法。2009年住建部還專門下發了《關于做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質[2009]291號),對分戶驗收內容、驗收依據、驗收程序、驗收的組織實施等作了具體規定。這次新規定關于住宅工程分戶驗收條款的添加,是住建部進一步響應社會需求,加強政府監管,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切實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認真研讀以后,我認為在今后如何繼續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大宣傳,正確領會和認真貫徹落實新規定。充分利用媒體和學習培訓等各種渠道,加強新規定的宣傳,通過利用日常監督工作的便利及時向有關單位宣貫,做到突出重點,明確要求,落實責任。作為新規定的傳播人和直接執行者,我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全體人員首先要提高認識,正確領會,詳細解讀,嚴格執行。以此次頒布的新規定為契機,進一步理順理清各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與工程質量驗收的關系,進一步明確和統一竣工驗收監督申報應提供的材料,避免出現一部分質量監督人員認為有關專業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收集越全越好的錯誤思想,避免出現把各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當作竣工驗收申報的必備材料和組織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避免出現同一地區各質量監督機構要求不統一的現象產生。改變過去過分依賴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通過證明文件的錯誤做法,真正擺正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做到不該做的事情絕不越雷池半步,應該審核的資料絕不放松要求,降低標準。受理工程竣工驗收監督申報時,在原有基礎上應重點加強對建設單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責令整改的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的核查。
二、進一步明確工程竣工驗收監督的范圍。長期以來,工程竣工驗收實際監督的范圍各地意見不一,有的認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除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外還有其他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在把關,認為各專業主管部門更專業,導致部分監督機構將由他們負責監督的驗收內容從工程竣工驗收的范圍內分離出去,不管不問或疏于監管,在這一點上,消防工程等尤為突出。依據新規定第五條中第㈠款等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驗收的范圍是房屋建筑各專業設計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內容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中的內容,所以上述內容都應該納入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范圍。
三、進一步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內容和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方主體行為。工程竣工驗收實質上就是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驗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驗收,依據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以下簡稱統一標準)的相關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包括對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的檢查驗收,而不是片面的對房屋建筑專業設計內容進行檢查驗收,這就必然要求除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有關單位各專業項目負責人參加驗收外,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各有關單位各專業人員也應參加驗收,驗收過程中對各自負責的部分進行檢查并最終匯總到項目負責人處。最終由各單位項目負責人發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并當場簽署有關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大部分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不清楚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什么樣的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及管理工程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項目注冊建筑師應擔任民用建筑的工程項目負責人,項目注冊結構工程師有資格做以結構為主的工業項目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另外有些質量監督機構存在要求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的做法存在,導致參加驗收的勘察單位相關人員在驗收的過程中無所事事。依據統一標準的相關規定,勘察單位雖然亦是責任主體,但已參加了地基驗收,故單位工程驗收時可以不參加。
四、切實履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的監督職責。目前,全國各地絕大部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竣工驗收監督的具體工作都是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來實施。長期以來,由于部分質量監督人員不能正確理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的所扮演的角色,過多地參與或干預了工程竣工驗收的過程,并且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過程中養成了一些不良習慣,甚至本末倒置,導致質量監督機構無形當中被當成驗收的主體,并且被誤認為是具有否定參建各方驗收意見和決定驗收最終能否通過或房屋質量是否合格的政府權威機構。最終導致被廣大人民群眾誤認為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都是由當地的質量監督機構親自驗收通過的,房屋質量不管出現什么問題都向質量監督機構問責,討要說法,政府與百姓之間如是產生了矛盾,嚴重損害了政府在人民群眾的良好形象。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過程監督,淡化竣工驗收監督抽查或抽測,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正確履行監督職責,從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方中真正脫離出來,讓他們積極發揮在驗收過程中的主動性,充分發表驗收意見,最終形成書面的結論性意見。質量監督機構只要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即可。
結 語
以上這些觀點是我從事房屋質量監督工作以來結合這次學習新規定之后的心得體會,希望對各地質量監督機構尤其是廣大奮斗在質量監督工作一線同仁們能提供一些參考,同時產生一些共鳴,為新規定實施后的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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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
[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建標〔2001〕15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兩年多時間了,它的及時出臺有效地減少社會上一些普遍存在的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合同的非法行為,但對上述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合同的非法行為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雙方的后續問題時,上述解釋卻與《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相互矛盾,使得在實踐操作上卻有難處多多,現筆者結合在承辦案件過程中的案例作以下探討。
一.前期“莫名敗訴”基本案情
上海A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因廠房翻修需要,經介紹委托吳江B鋼結構廠(以下簡稱B廠)制作安裝廠房屋頂鋼結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B廠向A公司出具了江蘇省建設廳頒發的鋼結構安裝兩級資質證書,合同約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決算金額。
但在B廠制作安裝鋼結構屋頂的過程中,A公司發現其施工質量有嚴重問題,遂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B廠返工,但B廠依就我行我素并“按約”完工,此時正好離中國人傳統的春節還有一個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老家有事便提前放假回老家去了。在之后B廠在確認A公司已無人后,卻突然通過郵局EMS向A公司送達了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A公司所在的經濟園區工作人員因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較熟便代收了下來,但因鄰近過年也沒打電話通知A公司也沒拆開看EMS,一直等春節正月十五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滬后才將EMS交出。
就在A公司拆看EMS認為無所謂的時候,法院的開庭傳票不會就到了:原來B廠已到法院,認為其承攬的工程竣工驗收已合格,工程決算金額已經A公司確認,要求支付工程款X萬元。A公司還是不以為然,認為B廠的安裝質量不合格不應支付工程款,但法院還是采信了的B廠所主張的合同約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決算金額,并支持了原告B廠的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以同樣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維持原判。A公司感到不公正,通過介紹找到本律師,詢問追究B廠法律責任的有效辦法。
二.后期“轉敗為勝”有效訴訟
(一)。前期法院判決的分析
1.事實依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
2.法律依據:合同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決算金額。
3.存在問題:事實上B廠的工程質量肯定是不合格,但法院生效判決卻已確認“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
(二)。前期調查
筆者接受委托后,從A公司提供的B廠資質證書著手,發現其有一定的瑕疵,于是轉門赴江蘇省建設廳調查確認資質證書的真實性,結論卻另人大吃一驚:B廠資質證書系偽造!后又馬上去調查B廠的工商檔案,發現其只有生產/銷售鋼結構的經營范圍!
(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互矛盾
1.《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即使確認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結合合同法相關規定,筆者給出了初步訴訟方案:通過依法申請法院確認雙方簽署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而達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
毋用質疑,從法的效力來講,《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后發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余款,連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上述規定明顯相互矛盾: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A公司只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處-支付全部工程款,而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B廠卻是分文未得。一個國家的法律,同樣的事實規定不同導致的結果卻是截然相反?那到底應該如何處理呢?
(四)。可行性訴訟方案的確認實施和法院判決
盡管從法的效力來講,《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由于中國法制建設的國情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判決所依據的主要法律依據明顯側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事實,筆者根據國情和結合司法實踐,合理避開了上述法律規定的相互矛盾,從委托人的最終目的(不付工程款給對方)出發,確認了以下訴訟方案:
1.依法申請法院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以確認其不合格;
2.依法判令被告B廠承擔經司法評估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不合格后返修費用;
法院根據A公司的申請委托相關機構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進行了質量司法鑒定,確認其質量不合格,結果被告B廠需承擔的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不合格后返修費用遠遠超過合同規定的總結算工程款,A公司可謂揚眉吐氣,達到了教訓B廠的目的,真是爭氣又爭財!
三.給雙方的合理建議
實踐中,根據筆者辦案經歷,除了如本案例中承包單位的上述惡意行為外,也有些發包單位為了減少建設費用,故意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更有甚者,利用對方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工程合同無效的事實來惡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市場的更加混亂無序和訴諍不斷,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筆者有以下合理建議:
一.如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后,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應保證施工質量,如實在不能保證但碰到發包方一定要求無資質施工的,可與發包方簽訂買賣合同(如只有生產和銷售許可而無施工資質的)和施工合同,這樣肯定能保證材料款的支付,避免因質量糾紛血本無歸!
2.應在合同中約定竣工驗收的“視為合格”條款或在工程完工后應及時要求發包方簽字蓋章確認合格。
3.返修后應立即請發包方予以合格確認以保證自己的工程款請求權。
二.如發包方有意或無意已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養成要求承包方出具相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并到發證機關核實的良好習慣。
2.發現質量問題馬上發書面通知并要求承包方確認以避免入合同約定竣工驗收的“視為合格”條款的圈套,并避免委托無施工資質單位進行修復。
3.如因施工資質承包人過錯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擔返修費用等損失并可要求減少支付工程款。
4.必須確保自己在無效合同中沒有過錯,否則,也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自己損失和對方損失的部分,如交付的中間工程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手續不齊全的,提供的設計或材料設備有問題的,有意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的等等。
關鍵詞:擅自使用;認定;法律后果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2
工程的竣工驗收作為施工工程的必經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此,國家通過規定嚴格的工程竣工驗收程序來約束發包方和承建方。如果工程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尤其對于發包方而言將產生極大的風險,一旦發生工程質量、工程款支付等爭議,就會產生較多糾紛,本文正是通過分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的行為,以求一個認定的標準,并依據法律法規對此行為的法律后果作全面解析,希翼引起廣泛關注,以求共同探討。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的認定
工程竣工驗收主要是對工程質量的檢驗,是由發包方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的具體規定,對整個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等進行的一系列檢查工作。而對于承建方來說,已經竣工的工程項目只有在經過驗收程序,且驗收合格后,才意味著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對于建設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為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進一步確立了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的備案制度,目的就是用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來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并以此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應該說竣工驗收工作無論對發包方還是承建方都十分重要。但是在現實中,發包方往往由于實際情況需要,如企業生產需要或者承辦重要活動等,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程序就急于使用已經竣工的工程,結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質量等諸多問題,此時再向承建方提出異議,往往因責任無法分清而發生許多法律糾紛。
那么,在具體分析責任承擔前,我們首先要認定:何謂“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即認定“擅自使用”的標準問題。
目前,對什么是“擅自使用”,沒有一個統一的司法解釋,導致對如何認定“擅自使用”行為存在諸多分歧。很多情況是:在發生糾紛時,承建方從自身利益考慮,常常把“擅自使用”理解為:發包方未經承建方同意而使用工程。反之,如果發包方使用工程獲得了承建方的同意,就不認為是“擅自使用”。其實這是對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的誤解。司法解釋中的“擅自使用”是針對《建筑法》第61條的規定,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發包方對工程進行使用的行為。
認定“擅自使用”行為的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使用”,哪類行為可以認定發包方在“使用”?對此,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建筑物被實際占有或控制即為使用;也有人認為:如果建設單位(發包方)按照建設工程的用途使用而又未經驗收的,應當認定為擅自使用;還有人認為:只要發包方對建設工程一經有占有等行為而又未驗收的就可認定為擅自使用。而個人認為,上述觀點都有失偏頗。如果說建筑物被實際占有或控制即為使用的話,那么假設發包方未占用建筑物,而僅僅是利用建筑物外部,比如利用屋面或者外墻懸掛橫幅,該行為是否就是擅自使用呢?是否就應由發包方承擔因擅自使用而導致的不利后果呢?還有,是否認為發包方按照建設工程的用途使用而未驗收就是擅自使用呢?假設:企業(發包方)建造職工宿舍,工程用途是住人,但在未驗收前企業將其中部分房間暫作堆放設備的倉庫,此時,發包方的這種并非按照建設工程用途的使用,是否就不能認定為擅自使用呢?此外,如果說發包方對工程一旦有占有等行為而又未驗收的就認定為擅自使用的話,那么,發包方在短時間內、偶爾的占用建筑物,是否就是擅自使用,而由其承擔不利的后果呢?顯然,上述觀點都存在不夠準確、全面和合理的地方。
我們說,“使用”一詞的文義解釋是指:使人或器物等為某種目的服務。可見,所謂“使用”的一般理解是為某種目的來利用物或人的使用價值。針對工程而言,它的“使用”,首先針對的就是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或者說是用途,但這里說的使用功能或者用途,個人認為不能理解為工程建造的實際、直接的用途,而應該按照建設工程(建筑物)的通常、一般用途來理解,比如建筑物通常用途之一是可以用來避風擋雨、可用來堆放物品等,因此發包方利用宿舍或者生產車間等堆放產品、利用辦公樓住人等,這就是使用。其當然包含直接利用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如:發包方在車間內進行設備安裝活動就是對廠房的使用。其次是要在一定時間、空間內的實際占用或控制。這就排除了發包方短時間或偶爾進入建筑物內的行為,以及對建筑物本身不具有實際意義的使用行為,如上文提到的利用外墻懸掛橫幅的行為等。最后,還要注意“使用”的范圍(數量),并不是說對其中部分建筑物的使用就認定是對整個工程的使用,只能對使用部分作使用認定,而不能一概而論。
只有當正確認定“擅自使用”的行為才能進一步討論因該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
二、因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而導致的法律后果
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可能存在質量瑕疵,影響工程使用功能并可能存在社會安全危險,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因此,承建方應對其承建的工程負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安全注意義務,我國相關法律也明確規定了承建方的保修和維修義務,但是如果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它的這一行為從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權利的民法角度講,可視為對承建方享有權利的放棄,隨之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推定發包方對使用部分的工程質量予以認可,且自使用時始,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而發包方此后就不能再要求承包方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發包方已接受工程并放棄了要求承建方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又因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安全注意義務,故由其承擔工程修復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我國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明確了上述情況質量責任具體處理原則,但是這僅僅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實踐中情況比較復雜,下面對法律后果作一詳細分析。
最為簡單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73條的規定,發包方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對單位(發包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最為嚴重的法律后果就是刑事責任。如果因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導致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為復雜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4條規定,首先,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轉移占有工程的日期就成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變化將直接導致發包方與承建方簽訂的合同中以竣工為支付條件的工程款給付時間的變化,進而可能涉及如逾期付款的問題、違約金的問題和其他賠償方面的問題。其次,在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方擅自使用,可視為其對建筑工程質量應當預見可能存在問題而因使用表示認可,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擔違約責任,直接的說,就是對工程存在的一般性質量問題,如滲水、裂縫等功能性質量問題和影響美感的觀感性質量問題等,發包方只能自己承擔責任。
在此需要特別強調三點:
1.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部分,由于《建筑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承建方應保證其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不出現質量問題,故該部位的質量缺陷并不因發包方的擅自使用而免除責任。因為主體工程不合格,其原因只可能是承建方施工不當造成,應由承建方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內承擔責任。這里說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應與工程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相符。
2.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因發包方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建方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則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由承建方承擔相應責任,而不能一律認為由發包方自行承擔。我國《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6條、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對此都可見一斑。
3.如果發包方僅僅使用了工程項目中部分,那么對于其他未使用部分不能以發包方擅自使用而一概免除承建方應該承擔的責任。
三、結束語
面對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作為建筑之鄉的我市,因建設工程而引發的糾紛不可避免,其中對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就擅自使用導致的糾紛是其中較普遍的一類,無論是對發包方還是承建方都影響重大。正因如此,本人希望能引起相關單位、行業的進一步關注,以求對此問題作進一步探討。
建筑工程的整體質量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竣工管理所影響的。本文從闡述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現存問題入手,對于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有效措施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作為一項系統性的管理工作存在著許多可以進行改進的方面。因此企業只有深刻的認識到現存的問題后,才能夠提出更加具有針對性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措施。
1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現存問題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現存問題有很多,以下從缺乏足夠通用技術、管理缺乏系統性、沒有按時進行備案、備案專業水平不足等方面出發,對于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現存問題進行了分析。
1.1缺乏足夠通用技術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缺乏足夠的通用技術。眾所周知不具有通用技術的備案管理無法滿足相應的理化指標要求。因此往往會對于生產和質量以及安全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其次,在管理過程中還有需要現場技術服務要求的材料物資類招標項目沒有通用技術的支持,而選擇采用綜合評估法往往無法獲得更加良好的效果。與此同時,商務標權重占和建筑安裝以及施工發包類存在的問題往往會影響到招標項目具體的內容和要求。因此只有足夠的通用技術才能夠促進管理整體水平的有效提升。
1.2管理缺乏系統性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表現出很強的無系統性。工資人員通過將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機構進行合理的設置才能夠讓管理質量得到保證。但是在這一過程中由于缺乏系統性的管理體系,往往會使得界定項目分類和對應的評標方法難以明確。其次,管理缺乏系統性還會使得不同的評分細則無法合理的通用,因此會使得評標辦法的制定變得不科學、不規范、不統一,最終無法為投標人提供公平、公正的競爭平臺。與此同時,缺乏系統性的管理體系還會使得工程質量和施工效率得不到提升,因此也無法獲得明顯的管理效益和經濟效益。
1.3沒有按時進行備案
沒有按時進行備案會導致管理效率的下降。沒有按時的進行備案會導致當前建筑工程竣工中出現更多的問題。其次不能及時備案還會導致后續的許多工作拖拖拉拉,在這一過程中不僅僅會給使用單位造成損害,并且在部分情況下還會造成工作的拖延。在部分情況下還存在著直到工程竣工驗收時相關手續仍未補辦齊全,這非常嚴重的影響到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進程的順利進行。與此同時,沒有按時進行備案還有部分原因是因為建設單位自身對這項工作不夠重視,并且認為備案工作可有可無,正是因為認識不到位才導致了很多人不理解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1.4備案專業水平不足
備案專業水平不足帶來的影響是基礎性的。備案專業水平不足主要體現在專業隊伍水平參差不齊上,這會極大程度的影響到備案工作的整體質量。其次,由于有些建設單位不夠重視或因對備案工作了解不夠,并且在某些時期內缺乏從事備案工作的專業人員,從而使得工程備案的一次性通過率較低。其次,備案專業水平不足還是因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部分建設單位備案意識淡薄,從而造成了較為嚴重的資料缺失,最終在很大程度上給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帶來了困難。
2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需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目前需參照的標準主要為《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卷共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在實踐工作中,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有效措施需要從多方面來著手,以下從做好部門間溝通工作、加強整體備案觀念、增強管理協調力度、明確備案規則制度等方面出發,對于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有效措施進行了分析。
2.1做好部門間溝通工作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第一步是做好部門間的溝通工作。企業在做好部門間溝通工作的過程中首先應當清醒的認識到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并不是某一個部門能單獨完成的事項,因此在這一過程中需要主管單位和建設單位卓有成效的互相協作才能夠實施并且完成。其次,企業在做好部門間溝通工作的過程中還應當避免出現問題就來回踢皮球的現象。與此同時,企業在做好部門間溝通工作的過程中還應當進一步的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對策,在這一過程中只要所有參與此項工作人員都能做到嚴格落實規章制度并且相互協調,就能夠讓各項工作做得更加完善。
2.2加強整體備案觀念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需要著眼于加強整體備案的觀念。企業在加強整體備案觀念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合理的加強對人員的思想教育,并且努力的增強其備案的觀念意識。其次,企業在加強整體備案觀念的過程中還應當對于所有參與此項工作的部門和機構及單位的人員都要進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的教育,從而能夠在此基礎上真正的使大家認識到備案工作的不可或缺性。與此同時,企業在加強整體備案觀念的過程中還應當努力的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最終能夠在次基礎上促進企業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得到更強的發揮。在實踐工作中,可以通過影視作品、宣傳手冊、座談會等形式進行宣傳,提升員工對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的認知水平,加強員工的質量觀念、責任意識與法律觀念,從而提升工作的有效性。
2.3增強管理協調力度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需要合理的增強管理協調力度。企業在增強管理協調力度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努力的加強合作協調并且理順工作關系。其次,企業在增強管理協調力度的過程中還應當避免影響到工程備案工作的及時性和準確性。與此同時,企業在增強管理協調力度的過程中還應當適當的依據以往經驗來建立起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規劃各個部門的協調溝通系統。在這一過程中企業應當不斷的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在一方面對于現有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并且努力的提高專業能力水平,然后于另一方面不斷吸收新的人員并且充實專業隊伍力量,最終才能夠促進管理效率的持續進步。
2.4明確備案規則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應當進一步的明確備案規則制度。企業在明確備案規則制度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加強事中管理并且提高備案效率。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項工程從開工到竣工的漫長過程中一旦稍有不慎就會發生漏辦、未辦現象,然后等到后期發現再補辦就比較困難。因此為了能夠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作為保障。其次,企業在明確備案規則制度的過程中還應當深刻的理解到在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中經常會出現一些人為因素干擾影響工作進程和信息的準確性,因此為了能夠有效的避免或減少其影響則應當努力的提高備案效率,最終才能夠在此基礎上使得我國的工程質量管理機制逐步與國際接軌。
2.5提高檔案利用效率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離不開對于檔案利用效率的加強。企業在提高檔案利用效率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努力的加強工程備案立卷歸檔整理,然后以此為基礎來提高檔案的利用率。其次,企業在提高檔案利用效率的過程中還應當著眼于提高竣工備案工作人員素質,最終可以促進工程整體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同步增強。此外,企業還應當積極采用信息化技術,建立資料信息平臺,推進資料共享,方便檔案資料的傳遞、查詢,利用先進科學技術提升管理效率與檔案利用效率。
3結束語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合理措施的有效支持。因此企業只有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直視并且找到引起問題的原因,才能夠促進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整體水平的有效提升。
作者:崔燁 單位: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店塔鎮神木北站神朔鐵路分公司綜合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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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見中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
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搣史料完整準確、科學保護、方便利用攠的原則,充分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推進城市化進程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本意見用于指導*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開發、利用等活動。
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按照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61號令),委托*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具體負責實施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規劃、房管、市政公用、電力、電信、郵政、熱力、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本意見,協同做好城市建設檔案特別是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
四、*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處(館)具體負責實施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全市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城建檔案管理方案、年度計劃、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市區城建檔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利用服務。受市城鄉建委的委托,以城鄉建委的名義實施城建檔案行政處罰;監督、指導全市城建檔案業務工作,組織城建檔案專業培訓。
(三)參加城市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審核和接收長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設竣工檔案。
(四)統一接收、管理全市地下管線檔案。開發城建檔案信息,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科研工作提供服務。
(五)逐步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城建檔案,廣泛收集、積累城市建設聲像檔案。
(六)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在杭的中央單位、部隊和省屬、市屬各主管機關的基建部門,負責本系統和本單位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各級各類開發區負責本區域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并按規定時間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包括鄉、鎮)城鄉建設檔案。
六、城建檔案實行統一管理,有條件地分期歸檔。按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城市建設檔案分類大綱》,下列范圍的檔案應當按時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1)城市基礎檔案:城市歷史沿革、經濟、人口、地名、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氣象、城市資源、地震、統計資料;
(2)城市規劃檔案:城市現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長遠規劃、近期規劃及規劃管理等;
(3)城市建筑管理檔案:房產(全民、集體、私人所有)檔案,地產(全民、集體所有)檔案,土地征用、建筑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與用地檔案;
(4)市政工程檔案:城市道路廣場、橋梁、隧道、涵洞、排水、河道、水庫、堤壩、駁岸、駁坎、泵站等;
(5)公用設施檔案(地上、地下工程檔案):給水、消防、防訊、供氣、供熱、供電、郵政、電信、路燈、公共交通、環衛設施、廣播電臺、電視臺等;
(6)園林名勝檔案:園林綠化、公園、古樹名木、名人故居、名勝古跡、紀念性建筑物等;
(7)民用建筑檔案: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商業、賓館(大型旅館)、飯店等公共建筑、高層住宅、黨政軍機關團體辦公樓和有特色的建筑物等;
(8)工業建筑檔案:大中型工廠、電站、庫棧等;
(9)交通運輸檔案:公路、鐵路、港口碼頭、車站、機場、貨棧等;
(10)人防軍事工程檔案:地下干道、地下工程和平戰結合工程;
(11)勘測檔案:各類地形圖、航測相片、大地測量成果、地形測量成果、管線測量、地質水文鉆探資料;
(12)環境保護檔案:污染普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評價、環境整治工程、白蟻防治;
(13)郊區村鎮規劃、建設的有關檔案;
(14)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科研檔案。
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土地、房產、規劃、環保、園林、勘察、設計、科研等)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可以自檔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單位保存5—10年,到期后必須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移交。
七、凡在本市進行的基本建設所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無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報送一套原始件檔案。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包括工程前期檔案、工程施工技術檔案、工程竣工檔案及建設過程中各環節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檔案。
建設工程項目前期管理中,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在審批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文件、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工程的依據性文件時,應采取正本和副本的方式。其中正本留建設單位,副本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八、建設單位對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城市地下管線)進行擴建、改建或較大規模的維修時,應當及時修改、補充原有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以保證檔案的完整、準確;因未及時修改、補充而造成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九、因體制、機構變遷而將建筑物、構筑物移交新單位管理時,必須同時移交工程檔案;停、緩建工程的檔案,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單位撤銷時,應將檔案移交上級機關或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保管。
十、重大城市改造建設項目、名人故居、古建筑等大修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通知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前往攝錄歷史原貌。
重大的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從方案論證、專家評估、招投標開始,各有關部門應通知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提前介入項目聲像檔案、信息資料的積累;有特殊情況由建設單位自行積累的,應事先與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聯系,并接受業務指導。聲像檔案應納入工程檔案,并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十一、歷年來應該歸檔而尚未歸檔的城建檔案,管理或使用單位應當收集或補測補繪,形成檔案后報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十二、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各個環節形成的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完整、準確,要求建設單位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建設單位在從事建設工程,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到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責任書》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統一印制)。
從事建設工程、裝修工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憑《責任書》辦理建設(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參加;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由市城建檔案館,按有關規定對工程前期、施工、竣工等檔案先行組織專項驗收,并出具《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建設單位在移交有關工程決算等檔案后,發給《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未取得《合格證》的項目,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工程竣工驗收6個月后,建設項目檔案未辦理移交的項目法人和直接責任人或違反前款規定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行政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不按規定要求移交工程竣工檔案的建設單位,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有權根據《責任書》的要求,限期整改補測補繪,并由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報請市城鄉建委,對直接責任是建設單位的,暫停其任何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對直接責任是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的,不予準入*市招投標市場。
(四)建設單位應當按《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案卷質量規定》和《*市城建檔案進館技術標準》,對工程竣工檔案進行組卷,并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1、工程竣工檔案可以分階段移交。工程前期檔案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間移交,工程施工技術檔案可以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移交,工程竣工檔案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完成移交。
2、竣工檔案可以一式多份,原件一套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3、竣工檔案必須系統完整、準確可靠,反映工程真實情況,做到字跡清楚、圖面整潔、紙質優良、規格統一,各種鑒證手續完備。重大、重點工程必須同時移交工程聲像檔案。
4、竣工圖一般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并經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搣竣工圖攠章。
5、凡在本市市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設工程,均須按本規定編制工程竣工檔案。
十三、建設單位應配備工程檔案管理人員并持城建檔案管理崗位資格證上崗。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若有變動時,應當同時辦理好工程檔案交接工作,防止檔案遺失。
十四、對于收集、整理、保管和管理城建檔案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建設單位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
十五、經開發后的城建檔案信息(包括地下管線信息),實行有償利用。價格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準,收取的費用列入專項資金,用于城建檔案信息開發工作。
十六、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保護、鑒定、保管、統計、保密、信息開發和提供利用等工作,逐步實現檔案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十七、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維護史實、保守機密,具備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并依法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十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一條現場準備。社區工作局牽頭負責處理用地范圍內所涉及的群眾矛盾,安排專人保障項目順利開工、如序進行;拆遷安置辦公室負責用地范圍內建筑物及地面附屬物(含墳墓、樹木、魚塘、農戶道路等)的拆除補償并清理到位;建設局負責用地范圍內的管線遷移、水系調整等,并組織平整土地。
第二條交組織。需要實行交管制的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編制交管制方案,經建設局確認后,報區公安交部門審批。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交管制方案配合公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圖紙交底。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施工圖紙交底。建設單位組織原有管線產權單位交底時,應明確要求管線產權單位提供詳細的書面交底資料并簽字蓋章。建設單位及時將交底資料提供給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四條監督組建施工項目部。合同簽訂前,承包人應將標函中明確的駐地項目部主要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等證書原件統一交由發包人代管,直至施工合同履約完成。項目部人員不得擅自更換,如確需更換,應報發包人批準。
第二章工程監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
第六條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第七條監理單位需按標函中擬定的監理組織委派總監及監理人員,在合同簽訂前,監理單位應將標函中明確的監理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等證書原件統一交由發包人代管直至合同履約完成。
第八條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持有監理上崗證,其中承擔現場監理任務的外聘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是國家或省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年齡不得大于60周歲。
總監理工程師一般可擔任兩個項目的總監,但必須在開發區內,如確需擔任第三個項目的總監,須得到建設單位及開發區分管領導的批準。監理機構的其他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上兼職。
監理機構人員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換。如確需更換,應報建設單位批準。
第九條監理機構人員必須堅守施工現場,根據監理細則采取巡視、旁站或平行檢驗等方式進行監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經常檢查監理機構人員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的情況,對于擅離職守或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的監理人員,建設單位可書面向監理單位提出換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約定,對監理單位進行經濟處罰。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定期考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記錄備案。
第十二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項目經理部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換。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科學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施工規范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監理機構審批后實施,同時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符合工程投標標函和合同要求。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由項目監理機構審批并報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設計調整。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按見證取樣的有關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必須有建設單位人員參加,進行現場取樣,并送經建設單位確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管理。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各項文明施工措施,積極參加安全文明工地考評。
施工區域內應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交標志標線,夜間設置警示燈及照明燈,保證車輛行人行。工程施工造成沿線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道和醒目的警示標志,確保行人安全。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正式施工前,應向管線單位核實各類管線位置,向施工操作人員進行詳細交底,落實保護措施和處置預案。在重要管線或管線復雜地段施工,應派專人負責管線保護,并知有關管線維護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施工中如遇意外情況,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一旦發生事故,應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搶修工作。
第十九條工程完工,施工單位應及時拆除工地圍護和其他臨時設施,并將場地及周邊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二十條工程范圍內的各種信、廣電、電力、供水、燃氣等管線施工,實行施工申報審批制,由規劃局審批、協調、管理。各施工單位應服從安排,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合同價款調整
第二十一條開發區工程建設實行設計、施工變更審批制度。
第二十二條因設計、施工變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設備更換的,應當按開發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財政性資金采購管理制度》中的規定執行。
1.對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占工程中標價的10%以下(不含10%),金額不超過5萬元(不含5萬元)且累計變更在預留金以內,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變更方案、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等詳細資料,建設單位會同監理單位等有關方面審核論證并提出意見,報建設單位分管領導批準。
2.對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占工程中標價的10%以上,或金額超過5萬元。但不突破投資概算的,必須經區招標中心、區審計局和開發區財政、紀檢等部門現場鑒證,并辦理相關手續。
3.對變更增加造價并超出原投資概算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審核后,由黨政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凡涉及工程量簽證,需要調整合同價的,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章工程驗收、移交、保修
第二十四條項目監理機構負責組織工程預驗收,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竣工報告;
(三)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四)有完整的過州區城建檔案館預驗收認可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六)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需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第二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驗收;
(三)竣工驗收的程序包括: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檢查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評價,形成經驗收組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驗收組成員由開發區分管領導以及建設單位、規劃局、建設局、財政分局、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寫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工程竣工驗收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維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內將竣工文件報送州區城建檔案館。
第三十條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質量保修期滿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出保修期滿確認申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確認。
第六章工程結算
第三十一條工程項目施工完畢,經監理機構組織預驗收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編制竣工結算,報監理機構審核。
第三十二條監理機構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符合要求的結算資料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并報送建設單位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對報送的結算資料組織內審,將核減的結算及時反饋給施工單位重新調整,最后將經過重新編制的竣工結算報送州區審計局完成最終審定。
第七章工程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工程建設資金實行概算申報、逐級審批、計劃安排、申報撥付、專款專用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工程建設實行概算申報制度。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批準后,即編制概算報建設局,建設局審核后報財政分局,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黨政辦公會議批準。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照計劃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使用項目資金。
第三十七條工程資金的撥付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一定的審批程序。承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并申請資金撥付,監理機構審核意見后報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組織財政、紀檢部門現場鑒證工程量完成情況,并完成審批程序后將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
工程資金撥付實行定期公開制度。財政分局每季度將工程資金撥付情況以表格的形式書面向黨政辦公會議報告。
第八章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八條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局、建設局和建設單位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1.建設咨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咨詢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2.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概算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3.勘測單位、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
4.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5.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6.施工單位項目部主要成員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的;
7.施工單位在所承接的工程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8.施工單位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設進度或未達工程建設質量的;
9.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整改不力的;
10.施工過程中由于主觀原因造成管線嚴重損壞,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11.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12.監理單位監理措施不力,而使工程質量和工期未按合同履行;
13.造價咨詢機構與施工單位串或咨詢成果出現嚴重錯誤的;
14.在招投標中串投標的;
15.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