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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商環境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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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商環境辦法

        第1篇:營商環境辦法范文

        關鍵詞:網絡商務 網絡交易平臺 網絡工商行政管理

        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9號,下稱《辦法》)是全面規范網上經營行為(又稱在線經營行為)的國家層面的規章。它旨在落實傳統法律在網絡經營環境下的適用和執行,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在嫁接和適用傳統法律方面。辦法將網絡經營者區分為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并將自然人列入經營者范疇,正式確立了網絡經營者名稱、范疇,并建立了一套規范網絡經營者的制度。在某種意義上,這樣的規制思路與現在各國對網絡商務規制的思路相吻合,即現行的法律和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規制手段仍然應當一視同仁地延伸到網絡環境,不因為經營活動通過網絡進行而放任不管,也不應給網絡經營者過重的負擔或更加嚴格的管制。

        不過,《辦法》對網絡服務經營者的規范與傳統法律對經營者規范存在差異。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它賦予網絡服務經營者,尤其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絡經營者較多的規范和監督其他經營者的責任。本文在《辦法》對平臺經營者規范基礎上,試圖對政府和平臺經營者在網絡經營活動規范和監督的職責作出分析和界定,以便今后在更高層次立法時,合理分配監管責任,更好地規范網絡經營行為,促進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網絡經營環境下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辦法》第二條將網絡經營者分為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這是合理的、科學的,解決了長期以來網絡經營主體的分類和名稱使用混亂問題。同時,該條將網絡服務經營者定位于“通過網絡提供有關經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據此,網絡服務經營者分為普通的網絡服務經營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下稱“平臺經營者”)。普通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利用網絡向用戶或公眾提供各種服務,包括利用網絡提供傳統服務的主體(如攜程網等),也包括利用網絡提供信息服務的主體(如在線視頻、專業數據服務等)。在這種情形下,網絡交易發生在網絡服務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網絡僅僅是經營者向用戶提供服務的工具。在這種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既是商品(服務)經營者,它在為用戶提供網絡通信服務的同時,也與用戶發生網絡商品或服務交易。呼臺經營者是利用網絡為用戶從事網絡交易而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平臺經營者營造了網絡環境下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通過交易平臺服務實現的平臺與平臺用戶之間的交易(即間接電子商務模式)。雖然平臺經營也落入網絡服務范疇,但是,它與普通的網絡服務有著很大區別。

        普通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服務本身構成網絡交易,該交易主體的一方是網絡服務經營者(即網站經營者),另一方是該網站上的用戶;交易內容多為網絡服務或(和)信息服務。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也存在網絡服務交易。但是這種服務交易目的是支持和服務于平臺上用戶與用戶之間的網絡交易。這使得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的交易關系變得更加復雜。這樣,在網絡平臺上發生兩種交易: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網絡服務交易:用戶與用戶之間的網絡交易。

        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的交易是服務交易,平臺向用戶提供商品展示、網絡合同締結、履行等相關的信息存儲、傳輸服務;平臺向用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許多交易平臺初期是免費的,逐漸走向收取基本的服務費或對特定服務收取費用)。盡管平臺是用戶從事網絡交易的前提或基礎,但平臺經營者并不介入用戶與用戶之間的交易之中,成為某一方的當事人。因此,平臺與用戶之間網絡服務關系與用戶與用戶之間網絡交易關系是相互獨立的,用戶之間的交易合同責任并不會也不應當牽連到平臺經營者。當然,如果平臺服務導致平臺用戶經營或交易損失的時候,該用戶是否可以尋求平臺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取決于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規定。

        平臺上的用戶通常分為兩種:一是經營者,二是消費者或購買者。根據《辦法》對網絡經營者的定義,平臺上的經營者,既可以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可以是網絡商品經營者。也就是說,網絡平臺上的用戶之間的交易關系,既可以是網絡商品買賣,也可以是網絡服務。同樣,根據《辦法》,平臺上的經營者既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平臺上的消費者(或購買者),則沒有限制。理論上講,平臺上的任何用戶都可以成為買方(消費者),其中包括純粹為個人消費的自然人。不管平臺的消費者一方為何主體,只要平臺上存在經營者,那么《辦法》對網絡經營者的行為規范和監督就自然延伸到平臺上的經營者。由于平臺上的經營者是網絡平臺的用戶,是網絡平臺的服務對象,而政府對經營者的規范和監督義務如何落實到平臺上的網絡經營者,就成為網絡環境下政府對商務活動監管的特有現象。顯然,《辦法》在這方面進行了大膽的嘗試。

        二、工商部門對網絡經營行為的管理職責

        市場準入、公平交易、消費維權、規范市場、廣告監管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本職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商標法》等屬于工商行政執法的主要法律依據。隨著互聯網在商務活動中的應用。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責也要移至網絡環境下,對網絡經營活動實施監管。依據國務院2008年的國家工商總局“三定方案”,工商總局增加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辦法》總結了全國多年來對網絡經營活動監管的經驗,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何監管網絡經營行為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辦法》打破現有屬地管轄格局,建立協同管轄制度。根據《辦法》,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第三十二條)。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管轄的依據是“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辦法確立了以網站經營者住所地作為管轄依據,其原理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要查處違法的經營行為,由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機關行使管轄權是最便捷和恰當的。當然,這樣的管轄規則對于自主經營型網站來講沒有問題,而一旦適用于交易平臺,那么網站(即)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上的經營者往往身處異地。這樣就可能導致平臺上的經營者違法行為由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管轄。為避免由

        此引發的管轄不便,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由此,就可以解決違法經營者為異地時,由網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管轄的不便。

        這反映了過去以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為主要特征的監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網絡經營的要求。為此,工商部門按照統一組織開發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建立全國一體、統分結合、功能齊全、上下聯動的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以方便網絡違法案件協同查處,營造一體的網絡監管體制。在這方面,福建省率先開發和推行了全省統一的互聯網商務監督管理系統,實現全省工商系統協同管理。

        其次,《辦法》明確了工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能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顯然,《辦法》充分肯定了工商機關可以將傳統職責延伸到網絡環境中。與此同時,為適應網絡環境的特殊性,《辦法》還賦予工商機關新的職責和行政處罰權。比如要求縣級以上工商機關建立網絡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第三十三條),在必要的時候提請通信管理部門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第三十四條),甚至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第三十五條)。

        在網絡經營行為監督方面,《辦法》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明確了平臺經營者的角色,賦予其維護交易平臺秩序的責任。首先表現為平臺對用戶的注冊管理并規定平臺的各種法定義務,然后是對其在平臺的經營行為某種程度的監督管理。這樣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創新性,但有必要檢視其合理性、可行性。

        三、平臺經營者的“管理”義務

        基于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是服務關系,用戶之間的交易通過平臺實現,平臺對平臺上的交易具有技術上的可控性,因此,《辦法》賦予平臺經營者對用戶及其經營行為的管理義務。這些管理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九個方面。

        (一)用戶注冊身份審查和驗證管理

        《辦法》要求對用戶注冊實行身份審查和驗證。依據第二十條,用戶身份審查分兩類:第一,對所有在網絡平臺上從事經營活動的用戶進行經營主體審查。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在平臺進行注冊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包括對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這里的“經營主體身份”審查,應當理解為審查其是否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第二,對未經工商登記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進行實名注冊和驗證其身份并核發真實合法的標記的義務。

        (二)對用戶行為的規范

        《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采取以下兩種制度,規范用戶的行為(包括經營行為):第一,強制要求平臺經營者采用用戶協議。《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顯然,該條是將簽署用戶協議作為平臺經營者的一項法定義務來規范的,并明確了協議要規范的內容。第二,《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履行建章立制義務。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的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章制度內容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

        (三)建立檢查監控制度

        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上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四)保證交易平臺運營安全義務

        《辦法》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這一義務旨在要求平臺確保技術安全和交易秩序,防止出現通信、信息泄露等不安全因素,影響交易開展。

        (五)交易記錄存管

        在交易平臺上,由用戶自主商品信息,而所有用戶的交易記錄均保存于平臺。為確保交易安全,《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時間”,并規定保存期不少于兩年(身份信息自用戶注銷起算,交易記錄自交易完成起算)。

        (六)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辦法》第二十七條并沒有強制要求網絡平臺經營者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只是鼓勵平臺經營者提供這項服務。鼓勵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七)保護知識產權

        《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八)建立消費保護機制

        《辦法》第二十六條還要求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九)配合工商執法

        平臺經營者不僅承擔一定的監督職責,而且還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的義務。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工商部門發現網絡交易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四、平臺經營者義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辦法》對平臺經營者義務的規范建立在行業自治和政府法治相互配合與協調,以實現網絡經營行為的規范和監督管理的理念基礎上,《辦法》在肯定工商部門對網絡經營行為監管職責的同時,充分肯定了行業自治的作用。第九條明確規定,“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絡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可以說,整個辦法既體現了工商機關的積極作為,努力規范網絡交易秩序,同時又注重發揮行業自律自治,共同營造公平、公正、有序市場環境的基本理念。筆者認為,這樣的“自治”和“法治”雙重規范和管理無疑是正確的,也是符合世界各國對網絡商務管理基本原則的。

        但是,筆者認為,《辦法》確立的諸多平臺經營者對用戶(包括經營者)的監督管理義務是否能夠實現、其效果如何還有待實踐檢驗,需要有充分實證研究進行評價。在足夠的實證數據形成之前,本文先從法理的角度,對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一些分析。

        (一)用戶身份審核、行為規范和監督

        在《辦法》頒布之前,網絡用戶的注冊規則均由網站經營者自行決定。在電子商務初期,用戶注冊相對寬松,基本上由用戶隨意填寫。這樣的注冊制度帶來的問題是,如果用戶故意欺詐或違約之后消失,就會給交易相對人追索帶來麻煩。即使平臺經營者不參與用戶之間的交易,平臺上欺詐行為難以追索現象增加也不利于吸引更多用戶參與網絡交易。于是,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站開始實行不同程度的實名注冊并利用一些方法驗證用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在網站經營者與用戶直接交易的情形下,這種身份驗證顯然是一種保護救濟措施。同時,網站也通過用戶協議、網站政策等,規定網站和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尤其達到對用戶行為規范和約束的目的。但是,不管怎么講。這些協議是因為用戶在注冊時點擊了同意而成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約。這種合約在網絡實踐中存在的普遍作用成為網絡交易行業自治的體現。而《辦法》將之推進了一步,使之作為平臺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筆者認為,上述第一至三項義務規范實質上賦予了平臺經營者對用戶注冊管理權、行為規范和監督權。因為《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審查“經營主體身份”,如果沒有工商登記但又注冊為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用戶,應當實行實名注冊和驗證其身份并核發真實合法的標記。顯然,任何人從事經營活動都應當服從法律,取得相應的資質,而是否符合這樣的資質是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辦法》賦予了平臺經營者審查義務。雖然,現在平臺經營者已經開始采取實名注冊和驗證身份,但是一旦將之轉化為法定義務時,就存在違反該義務導致交易相對人損失時平臺經營者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的問題。

        《辦法》規定平臺“應當”締結用戶協議、“應當”建立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應當”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這樣的規定實質上賦予了平臺經營者制定規則并執行規則的權力。平臺上的規則仍然是基于用戶同意,而平臺的監督監控,實質上也沒有任何強制執行力,而僅僅源自用戶的服從。平臺對用戶的某種制約力,只能表現在關閉賬戶對用戶的威脅,而且這也只有用戶對平臺構筑的市場具有依賴的時候才起作用。沒有政府或法院的認可和支持,這些自律規范必然缺乏執行力。

        (二)確保交易安全義務的效力

        《辦法》還規定了平臺的三項重要義務,即交易平臺運營安全義務、交易記錄存管義務、建立信用評價體系。這顯然是將商業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吸收到《辦法》中,將之規定為平臺的法定義務。

        網絡交易安全問題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作為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平臺經營者有義務確保運營安全,合理地保存交易記錄,以使網絡交易糾紛得到解決。筆者認為,《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均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十九條要求平臺經營者保護用戶交易記錄至少兩年,這一規定對于平臺上交易糾紛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在電子化環境下,用戶之間要依賴平臺上的電子記錄作為糾紛解決的依據,而兩年的規定也符合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的要求。

        但是,《辦法》第二十九條要求平臺經營者審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似乎超出了平臺經營者服務或權利的范疇。而且,平臺安全、記錄安全本質上是網絡安全、信息安全,而任何技術的安全均可能有例外。因而需要合理分配因意外事故或第三人攻擊的風險和責任。顯然,《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對此作出規定。在某種意義上,《辦法》的規定只有“提示性”,沒有對違反規定的責任規范。

        相對地,《辦法》第二十七條對“信用評價體系”的規定較符合《辦法》的地位。《辦法》只是鼓勵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盡管許多交易平臺都有信用評價體系,但這種信用評價來源于用戶自身,且其評價結果僅用于平臺,因而平臺上的信用評價不過是平臺為用戶提供的服務。如果強制推行的話,也存在不推行的法律后果及其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因此,采取“鼓勵”態度可能更符合《辦法》位階。

        (三)平臺何以擔當維權職責

        《辦法》還要求平臺積極采取措施保護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交易平臺網絡經營模式的法律關系逐步理清,平臺經營者為用戶交易提供服務,屬于網絡商品(服務)交易的第三方。在這種認知下,用戶在其平臺上的經營活動如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平臺經營者通常不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但是由于平臺為用戶交易提供信息服務和其他服務,這使得平臺有可能承擔幫助共同侵權責任。為此,許多交易平臺積極采取自力救濟措施,避免間接的侵權風險。這種救濟措施主要是設置權利人的投訴機制,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行為時。根據“通知移除”規則⑤,采取移除和屏蔽措施,既保護權利人,也保護平臺自身。《辦法》充分肯定這樣的措施,并將之上升為強制規定,在第二十四條兩處使用了“應當”,只是沒有也不可能規定不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

        第2篇:營商環境辦法范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sun-ny”為你整理了這篇2020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總結及2021年度工作計劃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2020年以來,靈武市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銀川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精神,在“放”字上抓突破,在“管”字上加力度,在“服”字上提效能,千方百計解痛點、疏堵點、攻難點,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助力企業復工復產作出了積極努力,企業和群眾辦事更加便捷,優化營商環境取得階段性成效。

        一、2020年工作總結

        (一)學習宣傳情況。

        為深入學習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安排在市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專題學習會和政府常務會上對《條例》《寧夏自治區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銀川市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試行)》《銀川市對標先進深化改革打造一流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進行了深入學習,并提出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意見建議。各鄉鎮(街道辦)、各部門及優化營商環境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將《條例》及相關政策文件納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干部日常學習內容,深入學習宣傳《條例》及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政策措施,迅速掀起了學習《條例》、宣傳《條例》、貫徹《條例》的熱潮。并在政府門戶網站、“美麗靈武”微信公眾號開設營商環境宣傳專欄,及時相關政策文件及解讀、惠企政策、動態信息等;制作宣傳海報200份、宣傳折頁3000份,在各類辦事大廳、服務大廳進行廣泛宣傳;在市級政務大廳設置營商環境(“六穩六保”)政策宣傳咨詢窗口,電子屏滾動播放營商環境宣傳標語口號,切實營造學法、用法、守法、護法的良好氛圍。

        (二)任務貫徹落實情況。

        1.強化組織保障,工作合力不斷增強。

        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明晰責任,對指揮部進行了優化調整,將9個專項行動組調整為7個;召開市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聽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匯報,印發《靈武市貫徹落實自治區、銀川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實施方案》(靈黨辦〔2020〕59號),確定了15個方面工作、46項具體措施;舉辦靈武市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業務培訓會,印制發放400本《優化營商環境材料匯編》;市政協開展關于“提高審批服務水平、優化營商環境”視察暨“政府開放日”活動;召開專題安排部署會議,組織相關單位順利完成了自治區2020年寧夏營商環境模擬評價和銀川市營商環境第三方評價。

        2.聚焦釋放活力,各個領域改革成效顯著。

        一是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電子證照入庫率達98%,企業設立全程電子化率達30.5%,企業開辦銀行代辦點投入試運行,一日辦結率達到95%以上,上半年新增市場主體2086戶,實現“一窗受理、集成審批、一日辦結”,企業開辦效率大幅提升。二是加速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設項目“一窗綜合受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下放鄉鎮就近受理,工藝簡單、環境影響小項目環評專家函審制,征占地面較小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施工許可辦理材料精簡至8項,政府投資項目最優審批時限壓縮至115個工作日、社會投資項目最優審批時限壓縮至75個工作日;環評、水保等“多評合一”事項調整至施工許可取得前辦理,水、電、氣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開工前辦理;制定《靈武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搭建“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臺;“靈武+園區”區域評部分評價事項已取得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或已通過專家評審會,并全面推廣運用評審結果。三是優化市政設施接入服務。企業用水報裝由原來的6個環節壓縮至3個環節,精簡環節50%,申請材料由7項壓縮至2項,精簡材料30%以上;燃氣報裝實現供氣企業全程代辦,無外線工程企業接入時間20個工作日壓縮至3個工作日,壓縮時限60%以上。四是不斷簡化財產登記流程。全面推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納稅窗口“一窗受理、并行服務”,新開辦企業一般登記時限壓縮至1個工作日,復雜登記時限壓縮至4個工作日,抵押登記時限壓縮至2個工作日,異議登記、注銷登記、查封登記實現即時辦結。五是推進納稅服務便利化。深入拓展“非接觸式”辦稅新模式,推行“發票免費郵寄服務”,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投入運營24小時自助辦稅服務廳;著力打造“藍精靈”納稅服務品牌,開展線上“納稅人學堂”和“稅務局長走進直播間”活動;率先在全區使用微信掃碼支付方式,省去納稅人攜帶現金、銀行卡等繁瑣流程;設置簡事快辦、繁事專辦窗口,平均縮減納稅人等待時間近20%;推行“稅務UKEY”,縮減開票成本;充分利用“銀稅互動”平臺,形成“銀稅抬轎”的工作合力,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截止目前,共計減免稅費2.27億元,自助辦稅服務廳“非接觸式”辦稅近8960筆,微信掃碼支付近5000筆,74戶(次)企業通過“銀稅互動”獲得納稅信用貸款4582.6萬元。六是持續降低獲得信貸難度和成本。優化金融服務環境,扶持實體經濟發展,成立靈武市中小微企業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浙江網商銀行簽訂普惠金融縣域合作協議,開展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宣傳月活動,簡化擔保流程,擔保費率降低到1%以內,羊絨、養殖企業擔保費由1.0%降低為0.8%,免除企業10%存單質押。1-9月,新增擔保貸款余額1819筆4.7億元,為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爭取貸款1.24億元,累計為轄區中小微企業投放貸款23.9億元。七是持續方便企業退出,依法強化合同執行。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納入簡易注銷適用范圍,累計辦理企業簡易注銷501戶;對3家企業進行了破產審查,推動無清償能力但仍有營業價值的“僵尸企業”實現破產重組;截止9月底,共受理合同類案件3639件,結案3046件,結案率83.7%。八是加強就業服務與勞動力市場監察。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各項任務,印發《靈武市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具體措施》,通過科技創新后補助、融資擔保及創業貸款、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方式,持續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累計發放各類補貼補助2366萬元,提供就業崗位12742個,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3654人;為企業減免各項社會保險費4263萬元,受益企業680家,受益涉及人次56775人;簡化創業貸款辦理流程,精簡手續,為申請人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已發放創業擔保貸款1679萬元,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息28.58萬元。加強勞動執法檢查力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對31個在建項目進行專項檢查,下發《勞動監察建議書》12份,辦理勞動合同招收備案10388人,解除備案2395人,對19家勞務派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年審,督促企業與勞動者依法履行勞動合同;印發《靈武市政府投資類新開工建設項目實施部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管理暫行辦法》,共追償農民工工資1100萬元,排查政府類投資項目及國有企業欠薪案件3件,社會類投資項目欠薪案件7件,提前完成“兩清零”目標。九是進一步增強政府采購公平性。實施“互聯網+政府采購”,運用統一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推行政府采購事項線上辦理,降低采購交易成本,政務采購信息全面公開。十是依法保障企業公平參與招標投標。深化招投標領域改革,全面實現電子化招投標,嚴格落實建筑工程領域招投標黑名單制度,公開透明開展招投標活動,公開招標率達100%。截止目前,招標投標公告238個(工程項目161個,采購項目77個),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共開標505個(工程項目303個,政府采購項目202個),開具無掛靠、無串標、無圍標承諾書1437件。精簡招投標行政辦事環節,按照“不見面、網上辦”原則,清理工程招投標備案事前事項,精簡規范流程,取消招標文件事前備案、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合同備案、投標報名審核等環節,推行“文件電子化、標書在線傳、保證金線上繳、開標不見面、專家在線評、交易結果網上查”的“不見面”交易模式,降低交易成本。截至目前,房建、市政實行電子標“不見面”開標共8個項目,2020年7月1日起,交通工程項目全部實行電子標。十一是不斷提升政務服務便利化水平。制定《靈武市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事項劃轉工作實施方案》,完成第二批8個部門36大項行政職權(事項)劃轉,“一枚印章管審批”擴大到16個部門253個事項,累計辦件30337件;全市梳理規范政務服務事項1467項,統一按照國務院“四級四同”標準部署上線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寧夏政務服務網),進廳事項1195項,基本實現“應進必進”;1133項事項實現“一網通辦”,100個高頻事項實現“馬上辦”,385項事項實現就近辦,524項事項實現“即來即辦”,1115項事項可不見面辦理,435項事項可“掌上辦”;認真開展“三減一提升”活動,完成24個部門340項事項精減,累計減少環節274個、申報材料482份、辦理時限1623個工作日,清理各類無謂證明112項;推行“出生一件事”等20個事項一件事一次辦,一窗綜合受理率提高到72.6%;提升“互聯網+政務服務”水平,設立無人警局、24小時自助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理率達到91.1%;推行“好差評”二維碼評價,企業群眾滿意度達99.5%;12345等便企熱線接轉受工單7247件,已辦結7085件,正在辦理162件,辦結率97.8%。十二是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制定《知識產權領域突出問題治理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2020年知識產權執法“鐵拳”行動實施方案》,辦理商標侵權案件3起,罰沒款2.53萬元;截止8月底,全市有效發明專利154件,萬人擁有量5.2件/萬人。十三是建立公正規范的市場監管體系。有效推進網上監管體系建設,同步建立完善審管協同機制,將審批事項辦理結果及時推送到監管部門,加強審批與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在餐飲、食品藥品、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等領域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監管,持續強化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公示行政許可信息7420條,行政處罰信息562條;加強重點領域企業信用監管,對3802戶納稅人、12家糧食儲備企業、41家環保重點企業、28家交通運輸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動態管理,通過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自然人1287人次,法人139人次,限制高消費1387人次,采取司法拘留10人,聯合懲戒失信企業22家,幫助18個失信主體完成信用修復。制定《靈武市清償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存在問題整改方案》,多方舉措、全力推進清償工作。2020年我市拖欠民營企業賬款金額1654.65萬元,清償率為100%。十四是加快建設包容普惠創新環境。出臺《靈武市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2020修訂)》《靈武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0修訂)》《靈武市柔性引進科技人才實施細則(試行)》《靈武市備案科技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等配套政策,設立50萬元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成立專家咨詢委員會,建成產業技術協同創新中心1家,目前已培育和引進科技服務機構17家,指導企業科學歸集研發費用入庫2.8億左右,推薦申報各類科技項目90余項,柔性引進各類人才100余人;推進基層文化陣地提檔升級,完成10個村級綜合文化服務中心、10個鄉村大舞臺改擴建工程,扎實推進“三館七站”免費開放,上半年共接待群眾13.2萬人次,其中24小時智慧書屋流通6千余人次。推進“互聯網+教育”,全市100%的班級使用觸控一體機或智慧黑板,建設在線互動課堂、教室70間,建成與教育廳互聯互動的縣區級平臺,5所學校被確定為“互聯網+教育”標桿校;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開展預約診療、雙向轉診、遠程醫療等服務,推進醫療保障公共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實現醫療保障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制定支持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27條措施,加大市場開放力度,強化項目落地服務,共請進來蒙牛集團、伊賽集團、正威國際集團等區外企業70批348人次,簽約招商引資框架協議項目15個,計劃總投資36.2億元。向300多家企業(個體工商戶)兌現產業政策獎補及重點工作考核獎勵資金10511.5688萬元。

        3.加強督查檢查,提升服務滿意度。

        由市營商辦、市委督查室和政府督查室組成聯合督查組,通過電話調查、隨機暗訪、聽取匯報等方式,對營商環境指揮部7個專項行動組、各成員單位《條例》及自治區、銀川市及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限期整改,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的進行通報批評、公開曝光。尤其是將窗口單位、行業服務部門作為督查檢點,促進規范服務、文明服務、優質服務,扎實推行“好差評”制度,切實提高營商環境服務滿意度。

        二、存在問題

        盡管我們積極做了一些工作,也付出了一些努力,但與自治區、銀川市和市委、政府打造更優營商環境的要求,與企業群眾的期盼相比還有不少問題和短板,主要表現在: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重視程度不平衡,協同推進合力不夠;二是簡政放權力度還不大,主動服務的主動性還不強;三是“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監管、聯合監管力度還不夠大,新型監管方式未常態化展開,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尚未形成,執法交叉、重復檢查問題依然存在;四是法治環境優化工作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大。

        第3篇:營商環境辦法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統一思想、強化認識,提升機關服務效能。在民政工作業務中,社會組織管理、養老救助服務等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企業、民生工作與全市經濟振興發展、社會穩定大局息息相關,局機關以此次優化營商環境為抓手,進一步提升各業務股室的水平和辦事效率。

        二是壓實責任、優化服務,打通政務服務“最后一公里”。加強民政政務公開和誠信建設,積極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開通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簡化審批程序,優化服務流程,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最大限度減少市場主體辦事流程,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實施“互聯網+養老”行動,用好“全國養老機構業務管理系統”、“省敬老院基本信息填報系統”和“省社會救助系統”。截至目前,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承諾提速率達到了89.74%,讓時限更短、效率更高、流程更優。

        三是推進“放管服”改革,促進民政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

        (一)提供養老政策咨詢服務。對征求或咨詢民辦養老機構建設事項的單位或個人,一次性告知相關標準、政策,對有意投資建設民辦養老機構的企業及個人幫助其聯系組織建筑、消防方面專家,上門服務并提出建議,同時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加快放開養老服務市場。

        (二)鼓勵發展養老產業。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養老產業,提高養老服務業社會化水平,加快老齡事業和養老服務發展,為廣大群眾和投資者提供優質養老服務。

        (三)加強養老護理人才培育。聯合天一學院共同舉辦為“2020年市養老護理人才培訓班”計劃為全市養老機構服務管理人員、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工作人員、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等200名學員培訓,目前正在學員報名中。

        (四)積極推進養老服務項目建設。及時跟進市仁愛醫院康養中心建設進度,目前仁愛醫院康養中心主體建設已完成,進入裝修環節,預計今年12月份全面完成。

        四、深入開展基層政權社區建設,確保各項改革任務圓滿完成。為促進民政營商環境優化,立足本職工作,認真開展了對村(社區)兩委調整人員的聯審工作,夯實基層基礎。繼續督促鎮(街道)開展村(社區)標識標牌散濫等問題整治,防止反彈,傾力打造清爽村居。村(社區)。“一室多牌”“滿門有牌”“滿院是宣傳欄”等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優化營商環境與解決民政工作相結合還存在短板,以實際行動助力營商環境優化發展力度還不夠。

        二是在提高政務服務質量和水平方面,沒能完全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行“非接觸式”服務還不夠。

        三、下一步打算

        (一)扎實推進養老服務事業。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積極推進開養老事業發展,完善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投資養老產業,對來開辦養老服務業的單位及個人,明確專人負責,公開辦事指南,精簡辦事流程,全力推進我市養老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認真抓好社會組織管理。堅持培育發展與監督管

        理并重的方針,大力培育發展社會組織,規范各項工作程序,堅持一手抓積極應到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努力構建社會組織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新格局。

        第4篇:營商環境辦法范文

        信息技術不斷發展,不僅改變著人類對信息處理、應用的能力,而且改變著人類社會活動的空間和方式。自各種電子信息手段應用于商務,人們開始用一個嶄新的詞匯“電子商務”來描述新的商務形態。電子商務即以網絡為通信方式和商務環境,以數字形式為信息記錄、存儲方式的商務形式。如果說電子商務在本世紀初還是少數網絡企業的事情,那么在今天,電子商務已經應用于所有的行業和企業,是企業的普遍生存形式。如果說在電子商務的初期,電子商務的形態不斷變化,引發的法律問題還不明朗,各國政府多采取觀望態度,或者采取放任行業探索、鼓勵發展政策,那么今天,已經沒有人再懷疑現行法律要不要適用于網絡環境,現行政府管制措施是否要適用到網絡環境。這是因為網絡商務屬于商事活動在網絡環境的延伸,現行有關商務(商事)的法律、管制措施等均自然地延伸適用到網絡環境,不因為商務手段而改變或限縮政府對商務的規制。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將現行法律規制適用到網絡環境,如何規制網絡商務。

        我國政府對于網絡商務應當采取的基本態度是:既不因為網絡手段新而放任不管,也不因為網絡應用于商務后出現了各種新問題而限制電子通信手段的應用;政府應當采取適當的規制方式和手段建構網絡商務的基本秩序,營造公平、有效和安全的網絡營業環境,使對網絡交易各方利益的保護不低于現實世界的保護水平。在規制政策方面,應當遵循世界各國對于網絡商務的法律調整基本原則,即充分肯定現行法律體系仍然適用于網絡空間,適用于網絡交易。能夠用傳統或現行法律調整的就不再立新法,只有傳統法律調整不了或需要新法調整時才制定新的法律。網絡交易是商事活動,應當受商事法律調整,傳統商事法律體系整體上仍然可以并應當適用于調整網絡交易。例如公司法、企業登記或商事登記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仍然可以適用于網絡經營。但這也并不是說現行法律規范和政府規制措施均可以直接搬到網絡上去,而是要針對網上交易的基本特點,設計符合網絡經濟發展的規制模式。因此,網絡交易管制必須結合網絡的特點,從網絡交易的實際需要出發確定交易規制的基本內容。

        事實上,網絡應用于商務活動也給電子商務或網絡交易規制提出了新挑戰、新問題。如何應對這些挑戰,才是電子商務法要研究的問題,是電子商務規制要解決的問題。

        二、網絡商務對政府規制的挑戰

        (一)網絡多重功能和屬性導致政府管理相互重疊、相互沖突

        網絡不僅是一種信息處理和傳輸工具。而且還具有向公眾信息的媒體功能。這種信息傳輸和溝通應用于商務,又成為商務活動本身。網絡既是通信媒體,又是商務本身,同時還是整個社會的信息基礎設施。如果一個企業從事信息、傳輸、存儲、即時溝通等信息網絡服務,那么將被納入我國電信增值服務范疇,受到電信管制和信息服務部門監管;網絡的信息處理和傳播功能導致它也被視為一種媒體,必然要接受傳統的新聞出版部門、廣播電視部門等監管。網絡的信息服務、媒體和商務三大功能往往相互交織和融合在一起,不容易區分清楚。比如,一個企業設立網站,宣傳企業及其產品、進行在線訂購和售后服務,是否也是信息服務,該網站是否也可以視為一種媒體呢?清晰區分這樣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我國政府對于網絡的管理或管制是根據網站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的行為性質開展的。比如,一個門戶網站既有新聞等資訊,也提供在線交易服務,還提供信息網絡服務,就可能受到新聞出版、商務、工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網絡商務具有聚集效應,現行各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均可以延伸并匯集于同一個網絡經營行為,這不免導致網絡商務管理權的沖突。在網絡環境下,如何協調各個部門不同的管理權,實現網絡商務政策和規則的統一,是今后要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些規范相互沖突、重疊,管制繁雜,就有可能束縛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有可能使許多管制流于形式。

        (二)網絡交易信息化、網絡化給政府監管帶來了一定困難

        如果說溝通、通信、記錄、證明等是任何商務活動的基本要素,那么網絡能使各種商務活動單一化為信息、傳遞、存儲、處理等信息活動,一切電子商務可以歸結為網絡中的信息行為。不僅行為信息化,而且主體也可以異于現實主體。網絡交易不僅是遠程交易,而且也是非面對面的交易,甚至是虛擬主體之間的交易。法律不承認虛假主體,法律對網絡商務規制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確保網絡經營主體的真實性,如何將網絡交易主體還原為真實的現實主體,讓特定人承擔責任;同時,法律上還要建立起將網絡上信息歸屬于特定人,并防止其否認其網絡行為的證據規則。顯然,這兩個方面我國還缺乏成熟的規則,這將給政府的網絡執法帶來困難。

        (三)網絡開放性和無境域性給政府的網絡管轄提出了挑戰

        互聯網具有開放性、技術性,人們不僅可以異地設立網站從事經營活動,而且也可以輕易地借助異域網站或交易平臺從事各種經營活動。這樣,網絡主體(網站經營者或用戶)行為地與對應的真實主體的住所地會出現不一致,網絡行為地與網絡行為結果地也可能不一致。這給以主體或行為地作為法律規制基礎的司法和行政執法均提出了挑戰,如何對在異域的行為人進行規制或執法是當前電子商務規制面臨的難題。

        因此,雖然我們承認現行法律可以延伸或適用于網絡環境,但是,網絡環境畢竟不同于傳統的現實環境,電子通信手段畢竟是一種技術存在,它給傳統法律適用、司法和行政管轄帶來了一系列的挑戰。上述第一個方面的挑戰實質上是各個政府部門如何分工協調將傳統的管理職責延伸到網絡商務的問題:而后兩個挑戰則使政府規制措施的實施面臨一定的困難。也就是說,即使各個政府部門尋找到協調規制網絡商務的原則、方法和正確措施,在主體認定、信息歸屬、證據認定、司法和行政管轄方面還沒有成熟規則的情形下,政府推行任何政策、規范、措施或制度的實施也會有一定的難度,必須考慮其實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文不可能對政府對網絡商務的規制作出全面分析,僅結合《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基于筆者長期對電子商務法律的研究,對工商行政管理延伸至網絡商務遇到的一些政策性問題進行一些分析。

        三、網絡商務規制: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思考

        (一)關于網絡商務主體準入

        利用電子通信手段從事商務活動本身并不需要獲得任何政府部門的許可,這是電子商務規范的基本出發點。在我國,任何人均可以合法地利用網絡開展經營活動。例如,任何人設立網站或在第三人的網站、交易平臺上從事經營活動,只要其遵守現行法律規定,比如進行營業登記、取得某種資質(如廣告經營許可證等),服從既有商事行為管制。現行法要求從事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行業需要取得許可,這只是現行

        商事準入制度和管制制度在網絡環境的延伸,不是只針對電子交易形式的特殊管制。

        但是,由于網站(網絡)還具有信息服務和媒體功能,有些電子商務活動本身與信息服務和媒體經營重合或聯系在一起,而我國在電信(信息服務)、媒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管制,這些管制均可適用于網站的網絡行為(網絡內容產業或網絡文化產業)。這些似乎也構成部分網絡商務的準入,但這仍然屬于特殊行業的準入制度,而不是電子商務的準入制度。只有從事具有電信基礎服務或增值服務內容的企業才需要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利用互聯網從事一般電子商務或在線貨物銷售并不屬于經營性信息服務,不需要納入信息服務的管制范疇。在這方面,辦法并沒有給從事網絡經營設置任何前置條件,表現出鼓勵和促進網絡在商務中應用和商業創新的政策傾向。

        (二)網絡經營的工商登記問題

        在我國。要取得經營主體或商事主體資格,必須經過工商登記。只有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記才能取得經營活動或營業活動的合法資質。既然網絡經營仍然是經營活動,因而只有登記后才能從事網絡經營是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辦法》也確立了所有從事網絡經營行為的主體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原則。這是網絡經營活動與離線經營活動一視同仁的結果。也就是說,對網絡經營主體的登記是一種基本法律要求。

        在法律上,自然人從事營業活動也必須進行登記,獲得個體營業執照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才能從事營業。但是,在網絡商務現實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利用網絡從事經營活動,而不進行工商登記。這不僅與營業登記原則相背,而且還存在稅收問題。于是對于自然人從事網絡商務要不要進行登記曾經有過熱烈的討論。《辦法》對自然人從事網絡經營活動,沒有強制要求登記,而是采取鼓勵登記原則。《辦法》第十條并沒有規定從事網絡經營行為的自然人必須登記,而只是要求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進行實名注冊,只有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才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則符合國家對經營活動管理的基本原則,也符合網絡商務活動現實。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零星、臨時或短期網絡交易的“個體經營者”,也可以不進行工商登記;對于網絡經營,我們沒有必要設置比現實更嚴格的標準。同樣在網絡交易中,也存在大量的自然人希望嘗試網絡交易,這種嘗試可能發展壯大,也可能半途而廢。由于網絡的便利性,國家應當鼓勵更多的人嘗試這樣便利的營業方式,以解決許多人的就業問題。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辦法,不僅僅體現了鼓勵網絡經濟的原則,而且也符合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的一貫政策。

        (三)網絡經營實名制

        在交易中,向交易相對人披露自己的真實身份是基本的商業規則。因此,在商事領域不存在匿名制、別名制,而且法律也不允許任何人以異于自己真實名字或名稱從事交易。既然網絡商務屬于商務,當然也應當奉行商事的基本規則,政府也有義務和責任將經營者或商事主體實名制貫徹到網絡商務中。在這方面,有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澄清:

        第一,營業主體是否允許匿名。在網絡商務實踐中,公司設立的網站名稱時常異于企業名稱,在網絡交易平臺上企業也可以自然人或用戶名注冊從事網絡交易。筆者認為,這樣的網絡實踐不符合商事主體真實原則。《辦法》似乎沒有完全禁止網絡經營者以異于自己的名稱設立網站、注冊為用戶,但規定了網絡經營者真實身份公示制度。依據《辦法》第十條,凡是利用網絡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這一要求的實質是,就像現實中企業在其經營場所展示或懸掛營業執照一樣,網絡經營者也應當在主頁上公示自己的營業登記信息。當然經營者自己公示的信息是否正確、可靠,主要取決于其是否誠實守信。另一種公示方式是設置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這種標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工商登記資料制作的電子認證標志,具有權威性。交易相對人點擊標志即可出現該經營者的電子營業執照,而且還可以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網絡服務監管平臺驗證該營業執照的真實性,確保了網絡經營者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北京、上海、浙江、江西等省市已經實踐這種網上電子營業執照驗證模式。可以說,這樣的方式基本解決了領取營業執照的網絡經營者的實名經營問題。

        第二,自然人從事網絡經營實名問題。對于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自然人,《辦法》將實名注冊作為所有自然人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強制性要求。可以說,這是《辦法》對自然人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確立的新規則、新制度。該制度也曾引起諸多爭議,筆者認為,這一規則是合理的、正確的。因為自然人從事在線交易。多以注冊用戶名(網名)從事銷售或提供服務,但在履行合同時或在違約尋求法律救濟時,交易一方必須找到相對方的真實身份。這樣就需要一種機制確保用戶名背后存在真實主體,以使交易者能夠找到承擔責任方,也就是說用戶注冊信息的真實程度關系著網絡行為的可追溯性或可歸責程度。顯然,我們不能完全信賴人們的自覺性,必須有一種機制確定網上經營者用戶的身份真實性。《辦法》所確立的實名注冊登記即是確保用戶信息真實性、確保交易安全的一種機制。

        這里的實名注冊并不影響人們以用戶名(匿名)從事網絡行為。實名注冊實際上指個人在成為網上經營者用戶時,應當提供真實的信息,而不是要求自然人用戶得用其真實的姓名從事網上經營活動。也就是說,在實行實名制下,自然人仍然可以使用有別于真實姓名的用戶名,仍然可以以用戶名名義從事交易,但是,用戶名下的注冊信息應當是真實的。這也就打消了那些認為實名注冊與自然人隱私權沖突的講法。即使存在沖突,也應當是自然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放棄的權利或作出的犧牲。筆者認為,《辦法》所規定的自然人經營主體在線注冊的實名制與隱私權并沒有任何沖突,恰恰相反,它在保護隱私權和保證在線交易安全之間找到了平衡點。

        應當承認的是,在網絡環境下個人隱私的保護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在實名注冊的情形下,如何防止真實注冊的個人信息不被平臺服務經營者不合理或者非法使用,如何確保存管于網絡平臺服務經營者的信息安全等,是網絡經營行為規制的重要問題。《辦法》在推行實名注冊的同時,也建立了相應的規則f參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等),但是,如何監督和實施仍然需要銜接性的規范。

        (四)工商行政管理與網絡商務自治:以交易平臺為例

        電子商務因其技術性、不斷發展性。行業自治和政府規制的“雙軌制”成為世界各國規范網絡經營行為的基本方式。現在電子商務行業自治最主要表現為網絡交易平臺上基于用戶協議開展的自治管理。例如,用戶信用評級、用戶協議、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等都屬于自治范疇。

        《辦法》明確了工商部門的職責和監管目標(第五條);同時表明工商部門鼓勵、支持網絡經營者實行行

        業自治、加強行業自律的態度(第九條),并在如何利用網絡平臺經營者自治、自律措施,實現網絡平臺上交易秩序的規范方面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范。可以說,《辦法》整體上體現了既要求工商機關積極作為,努力規范網絡交易秩序,同時又注重發揮行業自律自治,共同營造公平、公正、有序市場環境的基本理念。

        政府規制,即由政府制定規則(法律、規章等),并由政府監督和執行規則。顯然,政府規制是建立在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基礎上。相反,行業自治、企業自律,是建立在成員自覺遵守和服從的基礎上。當然,行業自治和自律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得到有效實施:其一,可以吸收為法律規范,上升為法律;其二,對于成熟的商業慣例、自律規范,司法和行政執法機構也可以參照適用或協助自治機構實施。但是,目前我國不僅行業自治不發達,而且政府、司法機構對行業自治規則的支持、適用也缺乏成熟的操作模式,導致我國行業自治步履艱難。為了鼓勵和推行網絡經營者自治,《辦法》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施加了許多管理義務。例如:要求平臺對其注冊用戶的管理義務,主要體現在注冊時的身份審查和驗證(第二十條)并核發真實身份標記;要求平臺經營者規范使用用戶協議。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調整(第二十一條);要求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章立制,如建立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并要求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且保證用戶完整地閱讀(第二十二條);要求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第二十三條);要求建立消費者保護機制(第二十六條),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第二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上的協議、規則都是由網絡交易平臺自行擬定的,效力仍然基于用戶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說是用戶自治。平臺只是基于用戶的同意履行某種“管理”職能。這種管理權不具有任何行政或司法性質,也不是依據任何司法機構的授權而進行,完全是一種自治權。實際上,平臺這種自治性管理能力也是有限的,平臺上的自治要得到有效的實施,最終仍依賴司法機構、行政機構的采納、協助執行。比如,由于沒有任何行政管理權力,網絡平臺對平臺上用戶的商品和服務信息進行監控,仍然限于自治管理范疇,而不可能超越用戶接受的程度,其對是否違法、違章的判斷也并非權威,平臺經營者的監督作用更多的是向工商部門報告,而不可能替代工商執法。在我國政府管理與行業自治相互配合渠道不暢、不完善的情形下,《辦法》中一些規則的實施可能會遇到障礙。

        (五)網絡商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問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一向注重促進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探索將現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延伸到網絡,以規范網絡經營行為,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辦法》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和目標(第五條),建立了相應的制度規范,充分體現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長期的探索。但是,網絡商務的跨區域性或無境域性,導致以地域為基礎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責劃分也產生了問題。

        《辦法》充分注意到網絡商務的特點,將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權直接賦予縣級(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三十二條);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管轄的依據是“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第三十六條)。《辦法》確立了以網站經營者住所地作為管轄依據,其原理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要查處違法的經營行為,由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行使管轄權是最便捷和恰當的。當然,這樣的管轄規則對于自主經營型網站來說沒有問題,而一旦適用于網絡交易平臺,那么網站(即)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上的經營者往往身處異地。這樣就可能導致平臺上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管轄。為了避免由此引發的管轄不便,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由此就可以解決當違法經營者為異地時,由網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不便。

        第5篇:營商環境辦法范文

        在醫藥保健品招商企業中,產品區域市場買斷制,是大多企業招商采用的主要形式。企業通過向經銷商收取一定的市場保證金,底價供貨,保證經銷商在一定的市場區域內合法經營,由經銷商全權企業在區域市場上進行產品營銷。這種松散式的經銷商合作體系,在推動企業市場發展的同時,給日后的經銷商管理、銷量的提升帶來很大的難題,企業營銷思想難以貫徹,政策難以落實、活動執行不到位等等,這些都嚴重地阻礙了企業市場的拓展和產品銷售的提升,面對不斷上升的銷售任務,面隊松散式的體系,作為市場管理者,該如何提升市場的整體銷量呢?

        在松散的體制下,要提升市場的整體銷量,必須從提升經銷商銷量入手。在長期從事經銷商及市場管理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影響經銷商市場銷售無外乎是以下三個因素:市場投入、策略方法、市場執行。其中,市場投入是經銷商信心的集中體現,策略方法是保證市場投入的正確方向,市場執行保證正確的投入獲得滿意銷售結果。這三方面內容,實際上就是企業經銷商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提升經銷商市場銷量的工作方向。由于經銷商與企業之間既是合作關系,又是博弈關系,所以在經銷商管理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胡蘿卜加大棒”的管理政策,經銷商與企業強弱地位不同,實施的側重點不同。在松散式的體制下,銷售的提升將更多地依賴“胡蘿卜”來實現,特定環境下的“大棒”作用也不能低估。現在,我們來圍繞經銷商銷售提升的三個要素,結合“胡蘿卜加大棒”的管理政策,看看如何提升市場銷量。

        一、 提高經銷商市場信心,加大市場投入

        要提升市場的銷售量,往往需要增加對市場的投入,而對醫藥保健品招商型企業來說,由于市場的投入資源的控制權掌握在經銷商手中,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經銷商增加對市場的投入。在實際的銷售管理工作中,當我們要求經銷商進行市場投入的時候,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按你們要求增加市場投入可以,但你們能保證投入后的銷量嗎?”,經銷商所言讓不無道理,在競爭激烈的醫藥保健品市場中,有誰能夠絕對保證市場投入達到預期產出呢,這個問題確實令企業和經銷商的管理者為難和頭痛,到底如何才能讓經銷商增加市場的投入呢?

        從經銷商的角度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影響經銷商市場投入也同樣存在三大因素,信心、方法和執行力,關于方法和執行力的問題,將在下文中分別論述。在實際的營銷過程中,影響和決定經銷商市場投入多與少,直接來源于經銷商對市場的信心,信心指數決定市場投入的指數,經銷商對市場的信心是多種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是建立在一定理性基礎上的感性認知。雖然我們不能直接決定經銷商的市場投入,但我們可以通過直接影響經銷商的市場信心從而增加其對市場的投入,從而提升市場銷量。現在,我們就從企業營銷的角度來看看如何提升經銷商對市場的信心。

        1、 誠信合作,樹立信任

        信任是合作的前提,沒有了彼此的信任,企業和經銷商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礎,市場投入、策略方法、執行都成了空中樓閣,無法有效實施。沒有信任,在合作上經銷商就沒有安全感,在市場的投入上就失去了信心,銷量的提升便無從談起。產品出現質量事故、市場竄貨不能及時遏制,供貨價格不斷變化,不斷更換區域經銷商等因素直接導致經銷商對企業信任的降低,面對這樣的企業環下,有哪個經銷商愿意進行長期的市場投入呢,因此,企業在與經銷商的合作過程中,必須樹立誠信合作的形象,保證經銷商在市場的經營過程中獲得“安全感、信任感“,只有具備了這樣的合作基礎,經銷商才具備了基本的市場投入信心,企業和經銷商才能在未來的市場上實現共同發展。短期的”坑、蒙、拐、騙”只能讓企業喪失未來的發展機會,讓經銷商喪失信心,企業注定會被市場所淘汰。

        2、 樣板市場,建立信心

        在醫藥保健品招商企業中,樣板市場可謂意義重大,眾多企業把樣板市場的打造作為企業招商的一個重要工具,樣板市場在企業的市場招商中功不可沒。然而在后續市場的經營方面,樣板市場的作用卻沒有受到企業高度重視,導致樣板市場的建立上缺少后續的資源投入,不能給其他市場的經銷商起到風向標的作用。其實,樣板市場在后續經營中的好壞,直接影響其他市場經銷商的經營信心,樣板市場的投入、策略及市場執行都是重要的參考指標,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他市場上的投入方向和策略,因此。作為醫藥保健品企業,一定要重視樣板市場的后續建設工作,通過樣板市場的影響來提高經銷商的市場信心,促進市場投入增加、銷售提升。

        3、 政策激勵,推動投入

        醫藥保健品經銷商與企業松散式的合作體系決定了對經銷商的管理,更多地需要采用正向激勵的辦法。利用政策激勵是推動經銷商進行市場投入最有效的辦法之一,如針對經銷商的市場促銷政策、銷售任務完成獎勵政策、經銷商考核管理政策等,都是建立經銷商市場投入信心的有力手段和措施,然而在具體的政策制定及執行的過程中,往往注重對經銷商銷售結果的考核,缺乏對市場投入的量化考核,導致在市場的投入上,經銷商并不能將市場投入落到實處,很多經銷商并不能享受到政策帶來的“實惠”,因此,在企業制定政策對經銷商進行激勵的同時,盡可能把市場的投入作為重要的參考指標,保證每個經銷商都能夠進行有效的市場投入,推動銷售的不斷提升。

        4、 營銷服務,及時周到

        對經銷商的營銷服務,在企業當中,可能沒有上述因素的重視度高,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營銷服務是否周到及時也直接影響到經銷商的經營心態,進而影響到經銷商的經營信心。經銷商好比戰場上的士兵一樣,如果陣地后方的糧草,槍支彈藥都無法正常供應,還怎么在前方作戰。這里所說的營銷服務,既包括有形的服務,還包括無形的市場服務,主要包括貨物及宣傳資料的發送,各類營銷指導思路、市場信息、方案的傳遞、市場疑難問題的及時處理等,對于這些問題,企業務必要給市場提供及時周到的服務,保證經銷商能夠安心在前方作戰,對于經銷商市場中遇到的經營難題和突發性事件,企業應該建立一只能征善戰的“救火隊”,及時幫助經銷商針對性的解決市場問題,處理突發事件,恢復經銷商的市場信心,投入新的市場戰斗中。

        二、 提供有效營銷策略和方法,增強經銷商市場信心

        要解決經銷商的市場投入問題,首先要找到好的策略和方法,沒有策略指導下的市場投入,是盲目的投入,很難獲得預期的銷售回報。工作中,我們常說“方向大于方法”,這在醫藥保健品具體的營銷工作中,卻往往是“方法決定著方向”。沒有好的方法,市場投入就會打水漂,直接帶來經銷商經營信心的喪失。因此,要增加經銷商對市場的投入,首先要找到好的策略和方法,策略方法決定了市場投入。

        由于中國市場的區域差別很大,導致每個地區競爭營銷環境不同,醫藥保健品的市場競爭更多地帶有區域化的特點,在統一運營思路的指導下,經銷商更強調市場運做的靈活性。企業理想的“標準化運營”無法在各個銷售區域全面推廣,營銷策略要具有區域上的針對性。因此,好的策略和方法一定是來源于特定的區域市場的,是適應于當地市場的。企業在選擇和管理經銷商的過程中,應該在市場總體經營思路的層面與經銷商達成高度統一,而不要在具體的操作方面要求經銷商完全按照“標準化”的運營手冊去操作,對于市場操作的策略和方法問題,企業的市場管理相關人員一定要深入市場實際,協助經銷商拿出好的策略和方法,幫助經銷商樹立投入的信心。

        1、 統一運營思路,確定競爭策略

        醫藥保健品的市場競爭帶有明顯的區域特點,不同的市場區域,有時的競爭環境可以天壤之別,幫助經銷商制定營銷策略和方法,首先要和經銷商實現在經營思路上的統一,其次,再研究當地市場的競爭環境,競爭品類及市場地位、產品自身優劣勢等因素,確定自身產品在未來市場上的競爭位置,制定出適合于市場環境和經銷商自身條件的競爭策略,如跟隨還是挑戰、是領導還是利基等。

        2、 制定廣告策略,落實媒體投放

        伴隨著醫藥保健品的日益同質化,醫藥保健品的市場的競爭更多地趨向于廣告的競爭。從市場投入的角度來看,醫藥保健品市場運營的投入,廣告投入往往遠遠大于產品的投入,在醫藥保健品的營銷風險中,廣告風險是最大的風險,因此,在制定市場的廣告策略時,要對當地的媒體進行充分調研和分析,要熟知競爭對手的廣告策略,明確消費者的產品認知和心理預期,在此基礎上,才能夠有效避免和減少廣告投入的風險,提高廣告投放的效果。

        3、 做好渠道規劃,優化銷售渠道

        銷售渠道的合理與否,也會給營銷工作和銷售工作帶來很大的影響,不同的產品、不同的競爭環境、不同的市場投入導致不同的渠道設置,如依靠強力廣告拉動來實現銷售的產品,相對于依靠傳統商業流通的產品來說渠道面窄,高價位的產品不需要密集式的鋪貨,目標人群分散的產品渠道設置只需要滿足消費者購買的便利性即可,跟隨性產品和領導性產品的渠道設置也不同,不同的營銷階段,對產品銷售渠道都有不同的市場要求, 因此,做好產品銷售渠道規劃,至觀重要,好的渠道規劃和設置,不但能夠有效減少市場投入的成本,而且能夠更好地促進產品的銷售。

        4、 實施終端策略,建立競爭優勢

        雖說醫藥保健品的市場競爭更多地是在廣告層面上進行競爭,但終端在銷售中的巨大作用確實不能忽視,銷售終端和廣告一樣,是銷售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伴隨著國家對醫藥保健品廣告的規范和整頓,終端的優勢作用得到逐漸凸現,企業和經銷商要將終端營銷上升到策略的高度來認識,通過實施終端策略,切切實實在終端上建立競爭優勢,杜絕跟隨性產品的渠道攔截,保證市場投入的每一分錢都落到實處,終端是實現產品銷售的最后一個環節,在這一環節上落空,市場的投資就要打水漂。

        5、 制定活動策略,推動銷售提升

        有效的市場活動是推動銷售的有力工具,好的市場活動不但在短期內起到很好的銷售效果,而且能夠極大的鼓舞和增強經銷商市場經營的信心,為后續營銷工作帶來良好的工作局面。在實施活動方案時,一定要把握好市場的環境,把握好火候,避免出現過猶不及的市場現象,幫助經銷商制定市場活動策略,要注意不同市場階段活動策略的差別,如啟動市場的活動可能更多地強調產品的試用率,成熟期的市場可能更關注患者的購買量和產品忠誠度。制定具體的活動方案,盡可能把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充分預計到位,保證經銷商能夠簡單有效的執行到位。

        三、 提高經銷商執行力,確保正確的投入獲得預期產出

        與招商企業相比較,經銷商的執行力相對是比較弱化的,經銷商自身的執行力問題,始終是制約其發展的一個主要瓶頸。在正確方向指引下的市場投入,如果不能通過有效的執行落地的話,想要達到預期的銷售目標幾乎是不可能的,沒有執行力,就沒有市場競爭力。經銷商要想在未來的市場中有一席之地,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市場執行能力。由于傳統行業環境的因素,醫藥保健品經銷商在市場的經營中,更多體現的是個人英雄主義,隨著醫藥保健品經營環境的變化,個人英雄主義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市場環境,個人的力量無法保證各項營銷措施的有效落實,強調團隊合作和執行力成為醫藥保健品新環境下營銷的必然要求要求,作為招商企業,必須幫助經銷商不斷提高市場執行能力,保證市場投入和策略執行落到實處,實現自身和經銷商的共同發展。

        1、 協助經銷商建立組織架構

        沒有相應的組織架構,執行就沒有組織上的保證,當然就無法保證執行。在傳統的醫藥保健品營銷環境下,一些醫藥保健品經銷商采用一些簡單、粗放的營銷辦法就取得很好的市場業績,這與當時的營銷環境有著必然的聯系,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這種簡單、粗放的辦法已經舉步為艱了,很難再創造出象過去那樣“輝煌”的業績,營銷走向精細和整合是新環境的必然要求,建立適應于市場的組織架構是保證市場執行力的必然要求。

        2、 完善運營流程和各項管理制度

        具備了保證執行的組織架構,還需要建立內部的工作的運營流程,以提高執行的效率,保證整個組織能夠進行高效運轉,同時形成組織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執行沿著正確的方向進行,在這些方面,經銷商傳統個人習慣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執行和管理障礙,但這只是執行中短暫的磨合,其改善的速度取決于經銷商的認識和觀念,作為經銷商的管理人員,一定要幫助經銷商建立執行上的觀念,不斷提高經銷商的執行力水平。

        3、 明確崗位職責,建立激勵政策體系

        執行,需要團隊成員共同進行保證,對于經銷商團隊中的每一個成員,必須給予一個明確的崗位和職責,保證組織成員之間分工清晰、崗位明確、權責對等,為每一位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發揮的空間和平臺。執行的工作,最終要分解到每個成員的身上,和企業與經銷商一樣,經銷商的員工,同樣需要政策激勵,企業的市場管理人員盡可能協助經銷商制定相關制度政策,最大程度調動經銷商組織的積極性,從而保證執行的水平和質量。

        實際上,提升經銷商執行力包含著更多的內容,上述內容只是為提高經銷商組織執行力提供了幾個明確的方向,是在假定經銷商自身沒有執行上的觀念和思想障礙,提高執行力上的方向。在具體的經銷商的管理工作中,由于經銷商與企業的合作關系,很少有企業能把提高經銷商執行力的工作做到這個深度,雖然如此,這些方向仍是眾多醫藥保健品企業營銷努力的方向,是提高提高經銷商執行力的有效途徑。

        四、 政策施壓,促使經銷商提升銷量

        在經銷商的管理過程當中,作為醫藥保健品招商企業,不能一味地采用正向的激勵方式激勵經銷商,否則會導致經銷商缺乏營銷上的壓力,動力不足的現象,企業也會因此常常感到付出很多,收效不多的現象。所以在經銷商的管理上,要善于借助市場機會和特定的市場環境,向經銷商實施“大棒”政策,給經銷商施加一定的市場壓力,促使經銷商采取措施,提升市場銷量。

        1、 銷售任務

        對于任何企業來說,都不同程度存在著銷售任務的壓力,在招商企業中,銷售任務的完成要更多地依賴經銷商的努力來進行,因此,醫藥保健品招商企業應將銷售任務在經銷商當中進行分解和落實,將銷售的壓力分解到每一個銷售區域,讓每一個經銷商切實承擔起銷售的工作重任。在銷售任務的分解制定中,要充分考慮到經銷商市場的實際情況,保證任務制定的客觀性和可實現性,任務要盡可能細化,細化到市場的每一個區域,細化到銷售的每個月,只有這樣,才能將銷售任務切實落到實處。在此基礎上,采用處罰與激勵相結合的措施,既讓經銷商保證一定的市場積極性,又保證經銷商承擔適度的任務壓力,促使其加大對市場的投入,順利實現銷售目標。

        2、 供貨價格

        對經銷商的供貨價格是一個敏感的話題,招商企業一般情況下很少在供貨價格進行調整,但這并不代表不能調整。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下,供貨價格的調整是企業管理市場的一個重要的殺手劍。不論價格上調,還是價格下調都將對市場產生重大的影響,從對經銷商施加壓力的角度來看,價格的調整更多的是提高價格,增加經銷商市場壓力。對于價格調整來說,在企業中并不是單獨存在的,往往和其他營銷因素相聯系,如銷售任務、市場區域調整,成本因素、市場支持因素等等,因此,在調整價格向經銷商施加壓力的同時,一定要弄清楚價格調整的目的和動機,防止調整幅度過大,挫傷經銷商的經營積極性。

        3、 物料配送

        物料配送,是招商企業對市場支持的一種常規手段,在大部分環境下,這些物料完全是免費配送的。在企業對經銷商的日常管理中,常常需要通過經銷商去開展一定的市場工作,如對特定產品的市場調研,有關信息資料的收集等,為了保證經銷商都能夠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安排,物料配送可以作為有效的市場工具,增加經銷商對任務安排的重視程度,保證企業各類市場工作的正常開展。

        4、 促銷支持

        促銷支持實際上是一種正向激勵經銷商的方法和工具,但是作為支持都是相對的,需要一定的市場條件,經銷商要贏得支持,就要獲得市場支持的條件。在促銷支持的設置方面,招商企業一定要充分考慮實施的條件,對經銷商提出相應的要求,并賦予一定的考核條件,使經銷商保持一定的壓力,并將這種壓力轉換為銷售的動力,經銷商只有在開展了一定的市場工作后,才能夠享受促銷支持,才能使區域市場獲得更大的銷售回報。

        5、 區域

        第6篇:營商環境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營商環境辦法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環保模范城復核驗收為契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集中整治、長效管理的原則,采取統一要求、分級負責,堵疏結合、以疏為主,集中監管、建管并舉、標本兼治的辦法,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手段,集中整治,規范管理,依法對不規范露天燒烤、大排檔占道經營、污染環境、噪音擾民等行為進行集中整治,為居民生產生活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

        二、目標任務

        加大執法力度,壓縮轄區內露天燒烤、大排檔經營空間;改造升級君泰燒烤城,籌建東方新世紀樂園燒烤城;引導不具備經營條件經營業戶,進入場地集中經營,確保轄區主次干道、學校、商場、居民小區周邊及休閑娛樂廣場附近整潔有序。

        三、職責分工

        由區政府食安辦牽頭,區公安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城管執法分局、工商分局、環保分局和各街區參與,具體責任分工如下:

        (一)工商分局

        1、負責對無營業執照的燒烤經營業戶,依法進行查處。

        2、對雖有證照,但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營業戶,暫扣其營業執照,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進入制定場地進行集中經營,對不服從管理不配合整治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對證照到期且未進入指定場地經營的,不予年審。

        4、派員參與全區集中整治行動,派駐人員參與燒烤城日常管理。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對燒烤經營業戶所進的原料、肉制品、調味品、餐具等進行檢驗監督,對使用不合格產品的,依法進行查處。

        2、負責對露天燒烤、大排檔等經營業戶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查處。

        3、加強燒烤、大排檔從業人員管理,確保從業人員相關證件齊全,對未辦理相關證件的依法予以處理。

        4、派員參與全區集中整治行動,派駐人員參與燒烤城日常管理。

        (三)環保分局

        1、負責對燒烤業戶環保能源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使用清潔能源而產生濃煙污染環境的業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負責對經營業戶煙塵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超標排放行為進行處罰。

        3、派員參與全區集中整治行動。

        (四)區城管執法分局

        1、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對占道經營或店外經營的經營業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成當事人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

        2、與街道協調,做好燒烤城的籌建工作,負責周邊燒烤經營業戶的遷入工作。

        3、派員參與全區集中整治行動,派駐人員參與燒烤城日常管理。

        (五)公安分局

        負責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對暴力抗法或阻礙履行職務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進行處理。

        (六)相關街辦

        組織力量參與本轄區內露天燒烤整治行動。

        (七)新世紀東方樂園燒烤城、君泰燒烤城

        1、組織專門力量負責燒烤城日常管理工作。

        2、為派駐人員提供辦公場所,并配合開展工商行政、食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3、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做好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等相關工作。

        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3月31日至4月15日)。區宣傳部門協調市級有關媒體對露天燒烤、大排檔等占道經營行為進行集中曝光,闡明占道經營的危害性,區城管執法、公安、藥監、工商管理等部門負責人,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并通過新聞媒體向轄區居民和經營業戶表明對這次清理整頓的態度和堅決做好這項工作的決心;區城管執法、藥監、工商管理分別組織一部宣傳車,按規定路線在轄區內進行巡回宣傳,并發放有關宣傳材料,向廣大經營業戶和市民宣傳有關政策、法規,講清取締露天燒烤、大排檔占道經營行為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為這次集中整治活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限期整改階段(4月15日至4月30日)。由區政府食安辦牽頭,組織區城管執法、公安、藥監、工商等部門執法人員組成聯合執法隊伍,佩戴統一袖標,統一行動,對市區內露天燒烤進行清理,引導無固定經營場所業戶進入指定場地集中經營。

        (三)集中整治階段(5月1日至5月20日)。由區政府食安辦牽頭,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對繼續從事露天燒烤的業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對經營露天燒烤業戶店內經營工具予以收繳,對店外經營、占道經營、流動攤點及隨意擺放的材料、物品、經營工具等全部予以收繳。所收繳物品一律不予返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四)鞏固提高階段(5月20日至6月20日)。區城管執法部門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對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進行重點監管,采取專人盯防,包片到人;對其他路段、區域,實行專人定時巡查。同時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管轄路段或區域內仍出現店外經營、占道經營現象,嚴肅追究執法人員的責任;食品藥品監督、工商、公安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認真開展工作,做到嚴格執法,嚴管嚴糾。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區露天燒烤、大排檔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食安辦,陳國璽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這次集中整治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組織成立聯合執法隊伍。此次集中整治活動采取聯合執法的形式,人員由城管執法、工商、公安、環保、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伍由80名執法人員(不含駕駛員)組成。其中,城管執法分局30人,工商分局20人,公安分局10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0人,環保分局10人。成員要統一行動,集中對轄區內違章露天燒烤、大排檔等占道經營展開拉網式清理整頓。在集中整治活動中,區新聞部門要派員進行現場跟蹤報道,對拒不整改、阻撓執法的違法業戶進行公開曝光。

        第8篇:營商環境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等)。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制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流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市場和經銷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食品的相關證照,其食品經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七條市場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協議準入制度。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明確食品經營的安全責任。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建立直供關系。

        (二)經銷商管理制度。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經營產品和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經銷商退出市場后,其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三)索證索票制度。市場應當對入市經營的食品實行索證索票,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四)購銷臺賬制度。市場應當建立或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對象、聯系方式、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記錄在案。

        發現在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并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禁止冒用、使用偽造的前款規定的認證標志。

        第九條市場現場制作食品、散裝食品及生鮮食品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鼓勵市場現場制作食品在消費者可視范圍內操作。

        市場生、熟食品應分區銷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制度,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場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流通行業中介組織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條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9篇:營商環境辦法范文

        今天,我們在這里隆重舉行xx工商分局、xx村委會共創守法經營消費安全示范村活動動員大會,主要任務是動員廣大黨員、團結廣大農民群眾,積極參與到共創活動中來,把共創活動開展成一個凝心聚力的群眾工程,開展成一個群眾支持的民心工程,進一步提高全村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意識,進一步推進全村改革發展穩定。

        一要提高思想認識。發展農村經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石。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公平、有序的市場經營環境。同時,農村消費安全與否事關農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消費安全環境是維護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和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沒有市場環境的和諧,就沒有農村的穩定。然而,隨著市場競爭的持續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農村市場主體面臨著許多問題。營造誠實守信、消費安全的市場環境是推動農村誠信建設,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具體舉措,也是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行動,對維護農村穩定,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xx工商分局和xx村委會開展共創守法經營消費安全示范村活動,不僅將會有力地支持全村的改革發展穩定,也必然會對進一步提升農村誠信建設水平、改善農民群眾的消費環境、拓寬市場主體的生存發展空間產生積極作用。

        二要加強組織協調。開展共創守法經營消費安全示范村活動,是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載體,是共同參與的群眾工程,需要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需要工商部門的積極支持,需要村委會的精心組織、需要農民群眾的廣泛參與,只有全面加強組織協調,盡快形成強大合力,才能產生理想的效果、達到預期的目的。xx工商分局和xx村委會作為活動開展的主體單位,要按照活動的實施方案,一個步驟、一個步驟地抓好落實。村委會要發揮監督作用,主動對轄區經營主體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引導經營戶依法經營。工商分局要定期與村委會聯合組織開展各類市場專項整治,規范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章行為,凈化市場秩序。xx鎮人大主席團要切實履行監督作用,組織人大代表采取多種形式,定期不定期的對共創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指導,使“守法經營、消費安全”創建成為共同的意愿和行動,確保共創活動取得實效。

        三要豐富活動載體。要將共創守法經營消費安全示范村活動開展的既轟轟烈烈、又扎扎實實,就必須選準載體、形成特色。要利用宣傳欄、黑板報、條幅等各種形式,廣泛宣傳開展共創活動的重要意義,增強農民群眾的參與意識;要扎實開展“示范戶”評選活動,擴大共創工作影響面,形成人人關心、人人有責、積極參與的局面;要組織村民小組組長、黨員及經營戶有針對性的開展法律法規培訓,進一步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經營者的自律意識;要認真組織村民進行學習,發放宣傳資料,將共創活動精神傳達到每個村民,培育辨是非、知榮恥的社會主義新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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