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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行政復議案件的事實并不復雜,但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卻處于一種進退兩難的狀態,無論是作出維持、還是變更、撤銷等決定都存在值得推敲之處。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處罰人)作出有罪判決前,不能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由此可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必要條件(充分條件在下文論述)。這其中隱含兩個條件關系,其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其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處罰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必須以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確定有罪的必要條件。具體到本案,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確定嚴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前,公安機關不能對嚴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這主要是由該行政處罰的依附性決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表面上理解“依法追刑事責任”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二者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并列的,但因為均以“構成犯罪”為必要條件,必要條件的特征是無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否定前件則否定后件,行政責任必然地依附于刑事責任。
也許有人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與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涉嫌犯罪”這兩個概念等同起來,我們認為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在此不再贅述。
在辦案實踐中,有些民警堅持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依據是公安部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9條,該條是這樣規定的,“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已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標記吊銷,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移送案件之前”的涵義該規章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全文的結構分析,應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這條規定從立法技術上來看是值得商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自己無權最終確定的事實為依據對被處罰人進行處罰是明顯不適宜的。如果法院作無罪判決,那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將以什么為支撐?“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二、被處罰人的行政司法救濟權利是張“空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三種救濟途徑均為死胡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1款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不僅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必要條件,而且是充分條件。充分條件的特征是有之則必然,無之未必不然,否定后件則否定前件。換句話說,就是要想撤銷、變更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先要否定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對被處罰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進行重新評價,不是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能,只能由人民法院通過啟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來解決,而啟動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權能屬人民法院或經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行政復議機關是無權啟動該程序的。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判決呢?答案同樣是否定的。在行政程序中,人民法院是不能作出撤銷或者變更之判決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偵查交通肇事犯罪的公安機關往往與有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屬同一人民法院地域管轄。如本案中,偵查機關是A縣公安機關,具體部門即是A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而有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決定的是B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判交通肇事犯罪的是A縣人民法院,而受理不服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案件的是B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兩個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啟動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也不能對另一方已審結的刑事案件進行重新評價。即使是同一人民法院管轄,該法院又采取什么方法以行政訴訟程序去解決刑事訴訟程序問題呢?――只有另行啟動刑事審判監督程序。
被處罰人另一個尋求救濟的途徑是請求國家賠償。基于同樣的理由,必須啟動刑事審判監督程序。
一、從無意識影響到有意識運用
在“陳迎春案”中,雖然法官認定被告的收容審查“違反法定程序”,但是,事實上當時對收容審查執行程序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筆者認為,支撐法官認定的被告不向原告出示《收容審查通知書》等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可能只是樸素的程序正義觀念,即被告這種不履行最基本的手續或程序就執行收容審查的行為肯定是不對的,至于被告違反何種“法定程序”,則未明示。所以,我們可以斷定在該案中法官有關“在執行程序上也是違法的”的附言屬于對正當程序理念的無意識適用。這是因為在上個世紀90年代行政法尚不發達的大背景下,法官對正當程序缺乏基本的認知,更遑論依據正當程序原則作出判決了。事實上,即便是“田永案”,從承辦法官到《公報》編輯對正當程序都知之甚少,甚至是一無所知,更無從談起有意識適用了。但是,到了“張成銀案”,法官明確指出正當程序是作出撤銷判決的主要理由。[2]也就是說,法官對正當程序原則的適用已經演變為一種有意識的行為。雖然我們無法找到直接證據證實,發生“張成銀案”之后的“益民公司案”、“陸廷佐案”,承辦法官對正當程序原則的適用也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但是,在這兩件案件的判決書中,法官在說理時均直言“按照正當程序”或“基于正當程序原理”。至少說明法官對于正當程序原則的適用已經不再“遮遮掩掩”,而是直截了當地將其作為裁判的依據和理由。這就代表了一種立場和理念,“象征著法官正當程序意識和運用正當程序原則信心的增強,也折射出正當程序理念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已經取得初步卻比較廣泛的共識”。[3]在《行政程序法》出臺仍遙不可期的情況下,法官沒有一味等待立法,而是通過判決發展法律,在行政審判中直接適用正當程序原則。
二、裁判規則/制度的構建
關于行政程序正當的基本原則在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正當程序的基本原則應為程序法定、公正原則。[4]有人認為正當程序應當程序中立、程序公平、程序理性、程序經濟。[5]有人認為行政正當原則可具體導出避免偏私、行政參與和行政公開三項基本內容。[6]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用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勾勒了正當程序的大致“面貌”,如告知、申訴與辯解、說明理由等。這些零散的內容,不僅體現了正當程序原則的價值,而且不斷充實和發展了正當程序原則的內涵和外延,使這一原則更為完善而具體。[7]
1.告知與信息公開。依正當程序原則要求,當事人有權閱覽文書、有權獲悉與其利害相關的事實與決定。在“陳迎春案”,法官指出被告執行收容審查時,沒有出示相關法律文書,即未告知當事人決定的內容和依據。在“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案”中,法院重申了行政機關的告知利害關系人的義務,并認定市政府未送達行政文書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在“陸廷佐案”中,法院認為將評估報告送達利害當事人,便于當事人及時提出意見、申請復估是正當程序原則的應有之義,違反告知義務即構成對法定程序的違反,應予撤銷。至此,告知與信息公開在司法判決中被確定為正當程序原則的內容之一。
2.陳述、申辯及聽證。依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權。告知與信息公開旨在讓當事人及時了解和掌握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確保當事人能夠及時陳述和申辯。在“田永案”中,法官認為,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因而其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在“宋莉莉案”中,法官指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允許利害關系人“對爭議問題予以陳述和申辯,有失公正”,并據以作出撤銷判決。在“張成銀案”中,二審法院直接將“專門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作為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之一,固化為正當程序原則的內涵。需要強調的是聽證是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延伸,其核心在于“給予當事人就重要事實表示意見的機會”[8]。或者說是一種較為正式的“陳述與申辯”。雖然前述案例1至案例8未涉及“聽證”要求,但并不意味著其作為正當程序原則內涵的缺位。
3.說明理由。所謂說明理由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做出該行為的事實因素、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和公益等因素。”[9]在“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案”中,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市政府在行政決定中“未引出適用的具體條文”,屬于說理不充分,從而違反法定程序。在“中海雅園管委會案”中,法官一連用了三個“如”,通過假設和層層遞進的方式,論述了行政機關未履行說明理由義務,違反法定程序。
4.避免偏私。避免偏私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應當在參與者各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種利益或偏私的影響。”[10]在“益民公司案”中,法官認為被上訴人市計委在前一批文仍然有效的情況下,直接《招標方案》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筆者認為,在該案中,作為決策者的行政機關未基于公正的立場,不偏不倚地作出行政行為,違反了公正作為的義務。
如前所述,囿于《公報》案例選用標準高、涉及范圍小等限制,上述案例并未全面地反映正當程序原則的具體內涵。但是,由于《公報》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導性和“弱強制力”,因此,正當程序原則內涵借以固定下來。當然,現階段(至少今后一段時間內),正當程序原則的適用仍處于需要“張揚”和“推進”的階段,仍需堅持正當程序原則中“違反法定程序”的標準,即“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為‘法定程序’,在沒有‘法定程序’情形時,可引入正當程序之理論輔助判斷之。”同時,要考慮“是否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之因素。[11]
三、適用的方法
1.遵循前案——“典型案件”的指導作用。由于我國不是一個判例法國家,所以,我們不可能在裁判文書的字里行間尋找到法官對“先例”或“前案”的遵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作為典型案件的《公報》案例,對后續類似案件的審理不產生任何作用。最高法院通過《公報》的形式向各級法院、社會公布“典型案件”,反映了最高法院對某一法律問題的基本態度,對各級法院具有“參考和指導”作用。同時,法官也可以通過“認知確信典型案件所確立的一般規則最適合于本案的處理時所形成的一種遵從效力”[12]。在筆者看來,作為“典型案件”的《公報》案例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有事實上的拘束力,尤其是在審理一些疑難復雜、存在法律漏洞案件時,相類似的《公報》案例往往成為法官裁判的“依據”之一,或者說《公報》案例指導法官作出裁判。這種影響主要反映在法官對“典型案件”裁判理論的繼承與發揚。以正當程序為例,在“陳迎春案”中,法官只是含糊其詞指出“在執行程序上也是違法的”;“田永案”的判決明確表達這樣程序正義理念:對于行政主體而言,正當程序不只是一個道德約束,更是其法定義務。對這一義務的違反,即構成了行政行為的違法。由此,法官為行政機關設定了正當程序行為規則。該案對于正當程序原則發展的推動作用無疑是巨大的,在其影響下,王純明訴南方冶金學院不授予學士學位證書案[13]、王長斌訴武漢理工大學拒絕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案[14],因案情相似,法官作出了相似的判決。通過“平山縣勞動就業管理局案”、“宋莉莉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演繹、補充和完善,最終使正當程序原則在“張成銀案”中真正步入司法實踐,并為“益民公司案”、“陳廷佐案”所沿用。
2.類推適用——《行政處罰法》有關正當程序規定的類推價值。《行政處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將正當程序的內容進行了法律化。筆者認為,《行政處罰法》有關正當程序規定的價值并不限于在于行政處罰類案件的直接適用,還應當包括類推適用價值,即當法官遭遇法律漏洞,且該系爭案件與行政處罰正當程序規定具有類似性時,可以類推適用該規定以填補法律漏洞。類推適用主要有總體類推和個案類推兩個方面。所謂總體類推是指對多數典型案件的判決理由進行分析、歸納和總結,抽出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但是,總體類推通常只在極少數案件中予以運用。所謂個案類推,就是法官在判斷系爭案件與法定案型或者說類推對象具有類似性,且符合行政處罰法正當程序規范意旨的情況下,將該法律規范類推適用于系爭案件以填補法律漏洞。基于此,有人認為在“田永案”中,法院判決校方的退學處理程序違法,可以類推適用《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大可不必援用“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這一非行政法律原則作為裁判依據。[15]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在行政程序法未制定實施之前,《行政處罰法》有關正當程序的規定,完全可以類推適用于其他行政法領域以填補法律漏洞。這是因為類推適用并不局限于私法領域,建構于平等原則基礎上的類推適用同樣具有公法價值,進而可以在行政法上運用。[16]
注釋:
[1]雖然直接采用正當程序原則判決的案例很少,但是有的判決是附帶提及,有的判決是運用了正當程序的理念,有的判決是直接援引了行政處罰法有關正當程序的條款,均被本文作為研究正當程序的行政案例。具體參見附表。
[2]有關上述案件中法官對正當程序的認知與適用的情況,請參見何海波:《司法判決中的正當程序原則》,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1期。
[3]何海波:《司法判決中的正當程序原則》,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1期。
[4]胡建淼:《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0頁。
[5]王錫鋅:《程序的正義與正當程序――中國法治國家中的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學法學院1999屆博士畢業論文,第86頁。
[6]周佑勇:《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原則》。載《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
[7]這里只對直接或間接適用正當程序原則的《公報》案例進行分析、歸類,不包括直接援用《行政處罰法》有關正當程序規定的《公報》案例。
[8]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29頁。
[9]馬懷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頁。
[10]周佑勇:《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原則》。載《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
[11]章劍生:《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審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1985-2008)為例》,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2期。
[12]章劍生:《作為行政法上非正式法源的“典型案件”》,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13]江西省高級法院(2000)贛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
[14]郭嘉軒、詹國強:《“考試作弊”不給學位、法院認定此舉違法》,載edu.sina.com.cn/l/2002-05-03/23871.html/2010年7月20日訪問
關鍵詞:行政執法;執法理念;執法監督
近年來,我國相繼頒布修訂了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消防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形成了我國新的消防法律體系,為消防行政執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與此同時,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然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直接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消防行政執法工作,正面臨著新的挑戰。消防行政執法中暴露出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等問題也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和改進消防行政執法工作是切實推進消防工作規范化,實踐依法治火方略的重要內容,是消除隱患、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有效路徑。
一、當前消防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行政管理的實踐證明,行政執法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主要障礙。目前,消防行政執法工作還有許多漏洞和薄弱環節,消防行政執法不夠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消防行政執法和隊伍建設中還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1.消防行政執法中程序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行政執法程序是一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并加以實施的過程,是行政機關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用到具體人或事時應當遵守的步驟、方法和時限所構成的連續性過程。現代行政執法的一個特點是建立在法治和科學原則基礎上的程序性。行政執法與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制系統工程中兩項有著密切聯系的子工程,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執法的存在形式,沒有行政程序,行政執法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進行。由于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在消防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或缺失,或不規范,具體體現在①對行政處罰程序把握不準搞不清立案調查取證、權利告知、處罰呈批和下發處罰決定書的時間順序。②各地公安消防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處罰在前、審批在后,處罰在前、聽證在后,處罰在前、集體議案在后,集體議案在前、聽證在后,集體議案在前、調查取證在后,權利告知與行政處罰同時進行等執法程序方面的錯誤。③執法文書送達不規范,有的文書填寫不規范,沒注明送達人和所送文書的名稱與編號,有的送達回執上受送達人沒有簽收。④告知當事人申請復議及重新認定的單位錯誤,分不清行政處罰與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火災損失核定到底應向哪些單位申請復議或重新認定。
2.消防行政執法中調查取證不規范
證據是辦理案件的核心問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以下八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鑒定意見;檢測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消防行政執法要有事實依據,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要查明事實,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的核心環節。公安消防機構在辦案時,凡是與案情有關的地方都要認真檢查勘驗;與案情有關的物品和痕跡都要提取;與案情有關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調查和詢問。只有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證據,才能保證各項執法行為的準確性,這是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消防行政執法中出現調查取證規范缺失:①證據收集上存在片面性。消防行政處罰少數案件在證據收集上還存在證據不足、孤立、收集證據片面等問題,如僅有詢問筆錄,而缺乏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現場物證等證據輔證,證據之間沒有形成鎖鏈,不能相互映證。②物證提取不規范,使得證據缺少證明力。③傳喚不規范,傳喚違法嫌疑人時,沒有表明執法身份,出示傳喚證。④詢問筆錄制作不規范,有的詢問筆錄上僅一名辦案人簽名,有的甚至沒有辦案人簽名,還有的詢問筆錄沒有被詢問人簽名。⑤聽證不規范,有的沒按要求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有的沒告知當事人處罰的種類與幅度。
3.消防行政執法存在中斷情形
每一個具體領域的行政執法都是一個連續不斷的過程。譬如,對有關單位進行的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改正,并且要做到及時復查整改情況,針對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最后予以依法查處,消防行政執法就一直處于連續不斷的工作過程中然而有時消防行政執法也會出現執法中斷情形:①存在不按要求復查和立案的情形,例如,有的公安消防機構沒有按照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及時進行復查,有的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違法違章行為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立案查處②存在該處罰而未實施處罰的情形,或者本該對違反消防安全行為的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同時進行處罰的,僅僅追究單位或單位責任人一方的法律責任;③消防行政處罰執行不到位的情形也時有發生。
4.消防行政執法力度不夠,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突出
消防行政處罰是消防執法中大量運用的一種執法行為,消防行政處罰是指消防行政處罰主體對違反消防行政法律規范且應當承擔消防行政法律責任的消防行政相對人依法給予法律制裁的執法行為。它是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正確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對切實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和人民財產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執法人員沒有正確把握好處罰的力度,就會使處罰流于形式,達不到執法目的。如果執法人員在處罰時考慮過多,處罰力度不夠,那么對于重大火災隱患根本就沒有觸動作用,不能有效遏制消防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致使一些地區消防違法行為屢見不鮮,火災隱患大量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就會為該地區經濟發展埋下禍根,一旦發生火災,就會危及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影響社會的穩定。然而,目前在消防行政執法中會出現一些不盡人意之處:①一些新、改、擴建的工程由于沒有依法進行審核、驗收,沒有從源頭上把好關,導致在消防監督過程中形成新的火災隱患;②對一些消防違法行為由于沒有依據具體的違法事實、情節實施處罰,處罰量罰過輕沒有起到懲誡和教育的作用,火災隱患與違法行為也沒有得到有效糾正。
二、消防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原因
1.消防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政意識不強
部分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淡薄,對消防行政執法的嚴肅性、重要性認識不足,重執法實體,輕執法程序,沒有嚴格依法辦事,放縱了執法隨意行為。另一方面是少數相關領導依法行政意識不強,對消防監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沒有引起警覺,沒有采取整改措施。
2.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
有些公安消防機構還沒有制定嚴格的內部執法監督機制,有的雖已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沒有落到實處,對發現的一些執法過錯行為的處理失之過寬。此外,由于公安消防機構實行的是現役體制,干部到了一定年限就要轉業、復員,同時,崗位交流又相對頻繁,因此,監督執法人員流動性大,隊伍人員很不穩定,導致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缺乏連續性和長遠規劃。從法治角度看,制度上的原因是影響行政執法的根本因素。
3.消防行政執法隊伍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目前,我國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這是影響行政執法的重要因素。有的消防監督人員不熟悉消防技術標準、消防監督程序,法律知識缺乏,不能及時、準確發現火災隱患;有的不會制作法律文書,分不清法律條、款、項,分不清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有的缺乏火災事故調查的知識與技能,不會勘查火災事故現場。
三、加強和改進消防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路徑
從根本上解決消防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是一項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長期不懈的努力,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從多方面加強和改進消防行政執法。
1.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理念,嚴格消防行政執法程序
消防行政執法行為是行政執法觀念的外化,沒有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執法觀念作為指導,企望行政執法獲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程序理念被英美等西方國家奉為圭臬,并且這種根植于西方法律文化土壤中的程序觀念已深深地融入到立法、行政、司法體制及活動之中。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有力保障,“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隨著政府權力持續不斷地增長,只有實現程序公正,權力才可能變得讓人容忍。”確立重視程序的觀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行政執法的社會可接受程度。增加相對人對消防行政執法行為的認同感,更有利于保證辦案質量,建立起公正的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制度屏障,這無疑會促進執法效率的提高。
遵守程序是實現行政執法價值目標的重要保障。《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對消防行政執法程序工作做了明確規定,它包括表明身份、回避、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舉行聽證、時效等多項內容,它是限制隨意行政的前提,是保證相對人權利的關鍵,是公平與效率的平衡機制。消防機關必須嚴格執行法律程序,規范消防執法行為。
2.加強消防行政執法監督,健全消防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各級消防部門要加強對消防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堵塞各類漏洞,樹立消防行政執法在社會的良好形象,維護消防行政執法的威信。我國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系統。堅持消防執法民主化與公開化,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為主要內容的內部監督機制,組建行政執法監察機構,采取明察暗訪、設立舉報電話等多種形式強化監督,對違禁者、責任人嚴肅查處。加強執法檢查,及時研究、分析、糾正消防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使消防執法工作更趨完善。同時,要接受社會對消防執法主體的監督,實行公開執法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不僅可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通過對有關執法人員追究責任的形式來強化監督的力度,以制裁的強大威懾力使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行政、公正執法,而不敢或者迫于畏懼而不敢濫用自由裁量權。推行執法行為備案制度,對公安消防機構行使行政執法行為的歷史進行記錄,并進行嚴格的統計備案。其目的在于不僅可以對消防行政執法的個案進行監督,從公安消防機構內部對行政自由裁量的行為進行約束,同時還有利于公安消防機構的自我認識和自我評價。
3.提高消防行政執法主體的整體素質
關鍵詞:行政管理活動;行政權力
一、浙江大學是否為行政主體,處罰學生是否具有行政法意義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授權組織不同,它也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法律人為了更好研究、闡述行政法學,而創設的學理概念。這一學理概念的作用,是在實施行政管理、進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創設一個代表國家的法律行為主體。這樣就可以明顯的區分了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受委托組織的行政法律行為。解釋了行政主體在范圍上為什么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非政府組織。大學工程教材系列的《行政法》對于行政主體的解釋是“依法享有行政職權或負擔行政職責,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職權且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剖析這句話,行政主體首先要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我國的高校基本上都是公辦的,而公辦高校的目的,也即國家需要培養、管理社會主義人才。
行政主體第二個要求應為,該主體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高校在法律授權范圍,如依據第五十二條授權學校,可以開除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生。行政主體第三個要求應看該主體是否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這三個要求同時具備了,可以認定為行政主體。回到主題,浙江大學作為高校,由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創設,符合上述所講三個條件。就學校而論,在沒有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時候,單看只能是是法人,是具有公益性質的組織,是民事主體。但是,學校與學生不是一種簡單的民事關系。比如之前所說的那樣,學校可以被授權發學位,又如學生接受學校教育時要服從學校管理規定,學校和學生是一種不對等的關系部門規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情形下,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處罰。因此教育部規章并無權設定“行政處罰種類”,而該《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也說了只是“紀律處分”。浙江大學對努某某最新的處分為開除學籍,此前的是留校察看,這都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內部的處分。
二、學校行政處分的屬性以及努某背后的行政處分原理。
首先分清公行政和私行政。行政在語義上可以理解為“管理、執行事務”。而他們兩者的區別在于:公共行政主體原則上是國家及其代表機關機構,私行政是私法上的主體。公共行政在于追求和維護公共利益,后者則在于滿足私法主體的利益。
前面已經論述,對努某某的處罰,并不是行政法意義上處罰,而是一種基于內部管理的處分,可以理解為行政處分,但是是私行政框架下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公行政框架下的。行政處分在行政法學領域更多體現在公務員法的范疇,比如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就專門規定了處分的種類。基于公務員身份的特殊性(主要為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該內部行政行為,應當為公行政框架下的私行政,表現也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這樣的行政法規來指導這種行政行為,讓它這種行政處分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是基于公務員體制內內部管理,一方面又是行政法規的規范范圍。
在《浙大就學生開除學籍處分通報相關情況》的通知中,浙大提到:在專項工作組開展深入調查的同時,校紀委辦、監察處也對整個處分過程進行了監督和調查。經核查,處理過程符合規定程序,未發現違紀違規問題。換而言之,浙大認為此前給努某某留校察看的處分是符合規定程序的,未發現違紀違規的問題。浙大給予的解釋為“通過調查,發現努某某存在其他違反校紀的行為,綜合考慮決定開除學籍。”
一、當前我市城市管理現狀
近年來,在市委高度重視和政府的直接領導下,我市加快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了城市管理工作力度,通過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環保模范城市和園林城市、文明城市、生態示范市等工作,城市面貌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城市形象得到了整體提升。
1、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在經歷了由農村集鎮向城市聚變的過程中,我市確立“以人為本、疏堵結合、管教并舉”的理念,實施城市管理的“三個轉變”,即由單一管理向綜合管理轉變;由突擊整治活動向長效管理轉變;由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管理轉變。同時確立經營城市理念,按照產業化發展、企業化經營、社會化服務的方向,對一些養護維修作業逐步實行產業化經營,積極推進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為城市綜合管理工作打下基礎。
2、改革體制,理順關系。為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我市抓住機構改革契機,成立了城市管理局,明確了其管理方面的職責和任務,改變了過去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一個部門的模式,實現了建管分離,形成了城市新的管理格局,依法管理城市有了良好的開端。
3、建章立制,加強管理。在政策措施上研究制訂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城管局行政執法工作程序》等10個制度;在市容管理上建立了“四定”和“五有”制度:即定區域、定崗位、定責任和定考核制度,有人員負責、有三包方案、有獎懲辦法、有工作標志和有管理責任制度;在臨街容貌管理上,規定了“十要十不要”;在行政執法責任上,制定了責任追究制度;在檢查監督上,實行日監、月評和季度匯總制度。這些制度的實施,逐步規范了城市管理。
4、廣泛宣傳,擴大參與。加大了城市管理的宣傳工作,廣泛宣傳“美麗太倉是我家,建設管理靠大家”,并向社會實行“三公開”即公開政務、執法程序和投訴電話,擴大市民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上的知情權、參與權,積極引導群眾支持現代城市管理。
二、我市城市管理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不斷向城市集聚,城市管理體制、機制與現代化城市建設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明顯的差距。總體上,我市城市管理還處于滯后狀態,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諸如車輛亂停亂闖,廣告亂掛亂貼,違章建筑亂搭亂建的現象時有發生,車輛、工地、娛樂噪聲擾民,河道污染,小攤販、飲食店、大排檔,集市貿易等占路經營,公共設施被隨意毀壞,公共綠地和空地被侵占等等。這些現象,常常是抓一抓,好一陣,稍一放松就回潮,成為困擾我市城市管理的難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四個不到位”:
1、城市管理部門執法資格不到位。城市管理涉及公安、規劃建設、工商、環保、衛生、水利、交通等部門,只有各部門執法到位,才能形成城市管理強大合力。但目前來看,管理部門執法存在缺位、越位等問題,如負責城市日常養護管理的城市管理局,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且有處罰權的的僅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基礎設施管理三項。2002年,城市綠化管理又劃回規劃建設局;城管局查處部分違法建筑的行政行為,因沒有授權,缺乏執法主體資格,同時受管理權限限制,城管局無權對無證攤販、環境保護、小區管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停車管理、河道管理、集貿市場周遍的秩序管理實施行政處罰。
2、城市管理體制機制不到位。由于城市管理區域劃分不盡合理,導致城市管理條塊分割,造成有的地方無人管,有的地段多頭管。如204國道以西屬城廂鎮管理,太平路以東屬開發區管理,城區住宅小區屬規劃建設局管理,城管局負責老城區一塊。同時由于相關城市管理部門工作職能不同,缺乏有效協調,一方面造成有人無權管,有權無人管,管理交錯分散的問題。比如,處理城市違法建筑,執法主體在規劃建設局,但因機構合并無執法隊伍,而城管局有執法力量,卻沒有執法資格,造成行政執法盲點,使違章建筑回潮嚴重。僅洛陽路一段500米長的街上,近幾年就建了21戶違章搭建,群眾意見較大。另一方面,又造成一個部門批準,另一個部門糾正,職責交錯,職權不明的問題。如街道上出現亂擺水果攤點、居民區鋁合金加工場等大多數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使城市管理處于尷尬境地。
3、執法人員資格不到位。目前,我市城市監察執法隊伍是由原城建監察隊和市容監察隊合并而成,共有90名隊員。隊員中身份各種各樣,呈現“兩少一多”特點,即公務員偏少,僅2人,占2.2%;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偏少,僅9人,占10%;臨時合同制性質人員偏多,有56人,占62.23%,這部分人員中有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制觀念不夠強,在執法過程中,難以熟練運用行政處罰程序,暴力抗法行為時有發生,有的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有執法違法的現象,對此,群眾意見較大。
4、保障措施不到位。執法隊員工資缺口較大,且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執法所需的車輛少,裝備落后,部分經費需靠收費和罰款來解決,造成以罰代管,“抓抓放放”,靠罰款過日子的現象,影響了執法的公正,滋生了一些不正之風。同時執法隊員缺乏安全保障,經常受到圍攻、毆打和辱罵,影響了工作積極性和執法質量。
三、今后我市城市管理的目標與對策
黨的十六大提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繼續推進政府機構改革,科學規范部門職能,合理設置機構,優化人員結構,實現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切實解決層次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職責脫節等問題。”這一論述明確提出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要求,為政府管理機制、管理方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和省、市委《關于加快城市化進程的決定》,按照“兩個率先”的要求,圍繞“爭先進位、跨越發展”的目標,為了積極督辦市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快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議案,高效能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推進城市依法管理是很有必要的。重點是解決城市管理領域中存在的多頭執法、重復處罰、職責不清、執法擾民等問題,實現城市管理各類資源的優化組合,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從而建立科學的長效的城市管理機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因此,我們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重要意義,這項工作不僅是改善執法環境的需要,也是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城市管理現代化的需要。因此,要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本著“三個有利于”的原則,用改革的思路、發展的觀點,精心謀劃和推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要通過實施這項工作,把城市經營好、管理好,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營造起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各類經濟組織干事業、促發展的社會氛圍,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切實維護和實現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1、要從組織體制上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要把這項工作擺上突出位置,由市成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領導小組,負責對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工作。二是建立執法機構。建議成立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使城市管理的行政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同時選優配強領導班子。三是提高執法隊伍素質。行政執法人員是城市管理者,體現著城市的文明形象。在組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時,人員編制可按照城市人口萬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四是嚴格隊伍建設。要加強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教育和引導執法人員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奉獻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保證執法隊伍適應不斷變化的新情況,適應多方面的工作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2、要從法制建設上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
一是制定方案辦法。按照上級規定,實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主要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和市政等七個方面。市政府在抓緊出臺《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基礎上,要盡快出臺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二是確保職能到位。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不能就集中抓集中,更不能“新瓶裝老酒”。執法局要行使好相關集中執法權力,嚴格執法。原執法部門一定要退出相關執法范圍,把行政職能轉變到管理和服務上來。三是擴大執法區域。要堅持定點執法和流動執法相結合,下移執法重點,要把“兩區”、各鎮納入范圍,要把執法隊伍延伸到鄉鎮。四是明確發展方向。要按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努力做到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并朝著管理權、審批權同監督權、處罰權的適當分離方向發展。
3、要從方法創新上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城市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既要使城市整治有序,又要使群眾生活方便舒適,還要為經營者合法經營創造必要條件。因此我們需要統籌兼顧,注重方法創新。尤其對下崗生活困難人員、外來流動人員無證經營、占道設點這些執法管理中的難點問題,在管理方法上要正確處理“堵”與“疏”的關系,把著力點放在預防和服務上,而不是單純處罰。因此,要認真研究“疏堵結合”的管理方式,設置具備一定條件的經營場所,加強規范管理,為困難人群的就業尋找出路,使城市管理得到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4、要從監督機制上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
一是加強內部制度建設。要建立健全執法監督、考核機制和錯案追究機制等,引入競爭機制,探索干部“末位淘汰制”和“執法人員末位待崗制”,使每個執法人員既有就業機會和工作動力,又有危機和壓力,不斷提高執法水平。二是探索外部監督辦法。要加大行風建設及行風評議的力度,充分發揮黨紀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嚴格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分離。同時對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全程監督,從根本上保證行政執法的嚴肅、公正。三是建立市民溝通渠道。要堅持走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路子。要加大宣傳力度,在電視臺、電臺、報紙上開辟常年固定的城管專題欄目,將城市管理中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分類排隊,實現思想溝通,化解各種矛盾,提高市民的城管意識和文明素質,激發群眾參與城管工作的積極性,把政府的要求變成群眾的自覺行動。
【關 鍵 詞】行政程序/效率功能/時限
【 正 文 】
長期以來,法律多是從實體內容角度著眼于結果來規范行政行為。然而,由于行政權力不斷膨脹,單單側重于實體法的作法越來越不適應需要,于是行政程序法開始受到重視。行政程序法通過控制行政行為的過程來實現行政合理性,具體表現在其正義功能和效率功能上。正義和效率不可或缺,而效率是正義的必要條件,不講效率又是我國行政實效低下的癥結所在,因而強調效率功能對實現我國行政法治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功能
行政程序法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行政程序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及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從起始到終結的過程。從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看,行政程序表現為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及時限。行政程序具有科學性、正義性、合理性的特質,體現在行政程序法的一系列的具體制度上。行政程序法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設定了嚴格的規則。如行政公開,調查取證制度、告知制度、教示制度、回避制度等,使行政權力的行使被限定按法定的程序進行,防止和控制行政權的濫用,保護相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遭行政權力的威脅和侵害。行政程序法的正義功能是顯而易見的,但它的效率功能卻常被曲解。
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指行政程序法的實施能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這里所說的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不同于有些文章所說的“效率模式”,它不是指以提高行政效率作為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主要目標,更不是指先犧牲正義來提高效率。它在現有的正義——效率側重基礎上探求立法和執法中效率功能的最大化,舉例來說,強調效率功能并不是要把原先的二審終審改為一審終審,而是努力從立法上配置使每次審都以最小消耗來完成的制度,并使之實施。對效率功能,英國行政法學家韋德在其著作《行政法》中寫道:“行政官員往往把法律工作者發明的程序看成是效率的障礙,這是自然而然的。確實,自然正義規則限制了行政活動的自由,遵循這些規則須花費一定的時間與金錢。但如果減少了政府機器的摩擦;時間與金錢似乎用得其所。正因為它們主要是維持公正的原則,可消除苦怨,所以可以說自然正義原則促進了效率而不是阻礙效率。”這段話從行政程序“可以維持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和良好關系,減少行政機關之間的摩擦”,及時實現公正,從而減少相對人利益損失等方面說明了行政程序法具有效率功能。(注:轉引自孫笑俠《法律程序設計的若干法理》,《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4期。)
另外,行政程序法本身具備了提高行政效率的特質。行政程序來源于漫長的行政實踐歷史過程,是人們在實踐中對“同類或同樣的行為程序不斷選擇、改進”(注:諶中樂、王敏《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中外法學》1996年第6期。)的結果。人們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設計了不同的行政程序,對同類行政行為根據其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程度設計了繁簡程度不同的程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而其它的處罰則要適用“傳喚、訊問、取證、裁決”的程序。如果前類處罰也適用后面的程序,行政機關和相對人投入的資源和成本將大大增加,行政效率自然就不高了。因此,行政程序法設計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離制度意欲使行政資源浪費最小化。
行政程序法具有效率功能還因為它的高度規范性和權威性。行政程序法作為獨立于行政實體法之外的重要部門法,其本身凝結著正義要素(procedural jnstice),這導致程序合理性即行政權力若依嚴格正當程序行使,那么這個結論就被認為是合理的,非經法定程度不被否定,即“制度設置 原則”(rinciple of institutional settlement),這體現在行政行為的先定力上。因而行政程度法能使行政行為具有確定性、合法性和穩定性,一般一經作出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會被服從,這樣就維護了行政權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以時限規定為例分析制約效率功能發揮的因素
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由其具體制度來實現,其中時限制度最集中體現了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完成行政行為及相對人參與該行為的連續過程。這就必然涉及到行政行為完成的必要的時間限制。以行政許可程序為例,許可行為的各個階段都涉及時限規定。首先,相對人的申請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次,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許可申請。第三,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應當抓緊進行。我國《外資企業法》規定對于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是否批準。最后,許可結果必須及時告知當事人,不得拖延或不予答復。
時限制度直接結合了行政效率和相對人的利益,各國行政程序法一般都在原則規定之外設專門規定。《澳門行政程序法》“在非官僚原則及效率原則”指導下規定了行政機關有“快捷之義務”。該法第57條規定“行政機關應采取措施,使程序能迅速及時進行,因而,應拒絕作出及避免出現一切無關或拖延程序進行之情事,以及應命令與促成一切對程序之繼續進行及作出公正與適時之決定屬必需之情節。”同時在第四章專門規定了“期間與延期”。
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規中對時限規定也有所體現,但在立法上還是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效率功能的發揮。如行政處罰程序的期限僅存在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極少數行政法律規范中,而在《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范中沒有時限規定。有時雖有規定但各個規定之間相互沖突,造成實踐中難以執行的情況。《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前,對行政處罰沒有統一的規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行為各個階段作了相當多但又不盡一致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規定,各法規、規章中和《行政處罰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修改的內容僅限于行政處罰權的設定,相互沖突的時效規定仍各自有效。除此之外,不少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盡管有時限規定,但立法者經常回避違反此規定的法律責任或只是籠統地提及應“承擔責任”而不規定依據什么承擔何種責任。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公安機關違反6個月的規定應承擔責任”。至于責任形式等沒有具體規定,這種規定形同虛設。
公認地,立法完善至少應符合四條標準:一是出臺及時,包括及時出臺新法律法規和及時檢查和修訂原有法律法規。二是內容齊全。三是精神一致,實體法與程序法、同等級與不同等級法律法規和諧統一。四是有達到法律規定的預期目的具體制度,最主要的是責任制度,因為權利的實現比權利的宣告更重要。根據這些標準,目前有關時限的規定無疑是不完善的,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行政行為本身具有的復雜性,立法中缺乏預見性、超前性及法律條文簡約、內容籠統、適應性不強是產生時限規定空白點及相互沖突的主要原因。而不規定違反時限制度的法律責任的決定因素是偏向行政主體的立法思想,這樣,必然導致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及行政資源的浪費。所以,立法上的欠缺是制約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充分發揮的因素之一。
三、充分實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條件
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只有通過實現才具有實際意義,而要充分實現效率功能需要完備的外部條件及行政程序法自身在技術上不斷合理化。
(一)外部支持
提高效率的理論基礎如前所述是行政權膨脹,社會事務繁多而行政資源有限。“鑒于機關的財力總是有限,且通常不足以完成所有的法定職責,考慮行政程序的效率必不可免。”(注:蓋爾霍恩、利文《行政法與行政程序概要》(中譯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年版第4頁。)行政資源作為社會資源的一部分又決定了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實現有賴于其他法及其他機關對行政效率的支持。我國現行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養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這一規定是行政程序法效率原則的憲法依據及對實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最大支持。
提高行政效率的直接障礙是國家機關重復設置,職能重疊,利益競爭,責任推諉。實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基本條件就是各機關分工,統一高效協調運作,避免職能重疊,盡量減少管轄權沖突,從而保證行政權的行使暢通無阻。另外,行政人員素質和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充分發揮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還要求相對人對行政程序法的利 益認同和文化認同。行為是人們基于一定的心理觀念作出選擇的外在表現。心理觀念不同,就會有千差萬別的行為方式,效率功能實現的程度也就有差異。提高相對人對法的認同程度,需要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認同程度的提高,法實施所取得的社會實際效果會更大。
(二)行政程序法的合理化
行政程序法本身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到效率功能的實現,完善行政程序法是發揮其效率功能的內部條件,也是前提條件。在理想的情況下,具備如下特征的制度能以較小的人力、財力較快地實現管理目的:1、主體目標明確;2、行政過程步驟緊湊,簡化易行;3、相應制度合理相互配合。體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主要制度有:時限、、簡易程序,緊急處置,行政終局、復審不停止執行等等。
我國行政程序法確立“以公正為主,兼顧效率”的模式固然重要,但進行具體制度的構思和設計仍是迫在眉睫的任務。以上主要制度我國行政程序法律文件或多或少都有規定,問題是如何使它們更加合理。第三部分分析了時限制度的不足,針對時限制度立法上的種種欠缺,當務之急是及時建立詳盡的一致的時限制度。第二,明確違反時效的法律后果。合理的作法是:可以取得權利的,超過合理時間,相對人自然取得權利;可以導致義務消失的,超過合理期限,相對人義務自然消失。同時對取得的權利及消失的義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保留審查權。對行政主體方面,違么了時限規定的行政行為是缺乏行政程序合法性要件的,屬于步驟違法的情形之一,應當被變更、被撤銷或重新履行。
體現效率功能的制度也亟待完善。制度指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不履行或無法履行法定義務時,依法由他人代而為之,而該務及行政相對人權利。有關行政相對人的規定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賠償請求人轉移及《行政復議條例》中復議申請人轉移等等,最明確寫明的是《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對行政主體的見于《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的委托規定及《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發生的前提是事務的主體具有可替代性,而使順利進行的決定因素是人具有從事所職務的行為能力。
制度可以確保行政職權實施的連續性,適當分散行政主體的管理事務,減少行政失職,提高行政效率,制度還能使不具備豐富法律知識的行政相對人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制度尤其是行政主體的在我國行政程序立法和實踐中都不發達,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是行政水平總體很低,行政事務只能由專門的行政人員來管理,具有從事所職務的行為能力的機關或個人不多。另外行政機關冗員,某一行政人員因故缺席一般不會導致某一職務行為中斷,許多行政人員也認為自己所行使的職權是特權,拖延幾天也是無可厚非的。二、對相對人來說,因為法律工作者的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數相對人認為只有躬親才能放心。因此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多是被動產生,如相對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產生。
轉貼于 完善制度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疏散行政機關冗員,確立首長負責下的行政人員“個人責任制”,使行政人員偶然無法或不能行使職務的行為對其產生不利后果,同時引導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從訴訟到非訟擴展。二是行政程序法律法規必須明確規定的條件、形式、程序及責任等內容。
有待進一步合理化的制度還有不少,如聽證程序,應增加事后聽證的規定。如果行政處罰針對的事實屬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實施而來不及事先聽證,或者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不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失如罰款時,都可以由行政機關先作出并實施行政處罰,然后利益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在事后要求舉行正式聽證。
四、結語
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之一,也是改變我國行政實效低下、實現行政法治的利器。然而,效率功能受到諸如立法欠缺、行政觀念錯誤及行政能力不足等等因素的制約。為此,應以更積極的姿態去培育可能的外部支持力量,并不遺余力地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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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國慶編.行政管理學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一、中國行政司法制度建設的現狀
所謂行政司法制度的建設主要指行政程序法制化,就是國家通過立法,將一些重要的行政程序用立法的形式統一固定下來,作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等要素的總和,是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要素構成的行政行為的過程。實行行政程序法制化能切實保障行政效率和防止行政侵權,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參政權,促進行政民主化。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司法制度的建設進程逐步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尤其是近幾年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一大批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使行政程序無法可依的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復議條例》、《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而且,有些領域的行政程序制度已經相當完備。如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等。以行政處罰為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都作了統一、明確、具體的規定。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行政司法制度的改革價值取向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行政程序已不再被單純地看作保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工具,它的控權功能和保護公民權益的功能逐步被立法者所認識,如告知程序、回避程序、復審程序的建立,充分表明我國的行政司法制度建設正逐步向現代法治邁進。盡管我國的行政司法制度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行政司法制度建設的水平還相當低,行政司法制度還存在諸多問題。憲法和基本法律中缺少有關現代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的一般性規定,沒有相應的憲法原則和精神,致使我國行政立法現代化的程度低。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的影響下,行政立法的重要性長期以來有所忽略,許多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至今沒有建立起來,而已有的程序法規范通常又比較原則化,操作性不強,嚴重削弱了行政程序控制行政權和維護公民權的作用。在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執法部門對已有的程序規范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非常普遍,結果造成了我國行政執法混亂、無序的局面。再者,由于缺乏統一規劃,造成許多行政程序設置不科學,或已有的行政程序規范沒有及時修訂而失去了合理性。以上種種情況表明,現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已不能適應中國入世的需要,制定、修改現有的行政程序法規已是迫在眉睫。
二、中國入世后,Wl,O規則對中國行政司法制度的影響
行政程序涵蓋了Wl,0協定的最主要的部分,涉及了十幾個行政管理事項,包括了數十種行政行為。而WID規則對行政程序法影響最深遠的應該是行政司法制度的規定,WID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統一原則、公平原則和公開原則,這些原則大大豐富了我國行政司法制度的內容。
1.統一原則
行政程序統一原則可以說是Wn)協定中的非歧視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在行政程序法中的體現。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各成員國的締約一方保證締約國另一方的貿易主體在本國境內享受與本國貿易主體同等的待遇。主要有三方面的含義:一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的與貿易、貨物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行政性法律、法規、政策與決定措施的效力層級的問題;二是上述貿易、貨物、知識產權有關的行政性法律、法規、政策與決定措施的統一實施問題;三是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不統一與歧視性對待提供救濟途徑問題。這些規定對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提出了三方面具體的要求:(l)統一協調中央與地方各政府行使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特別是中央各部委與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章、決定與措施之間的效力層次以及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實行特殊的關稅、稅收和特殊管理制度的地區政府的行政規章、決定與措施之間的效力問題,即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要有權限條款、管轄權、職責及權限沖突條款。(2)需要明確行政行為的成立、有效與無效和可撤消的條件,并統一制定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如調查程序、執行程序、許可程序等。(3)需要規定監督、救濟與責任機制條款。這些要求是為目前我國行政法學者所忽視的。
[關鍵詞]城管;大城管模式;執法對策
一、城管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相對滯后的城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辦案程序,法律規范不統一,導致執法依據不明確、主體地位遭質疑
目前城管執法依據的行政法規都是各行政部門制定的單項法規。以北京為例。城管適用的行政法規有68部,其中只有市容、燃氣、節水、噪聲等少數幾部新修訂的法規,將行政處罰權明確授予給城管,其余各行政法規中的行政處罰權都沒授權給城管,城管的職能多是依據政府的指令行使行政執法權,嚴格地講,其執法地位和執法依據是不夠充分的。
(二)管理體制不順,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不到位、不順暢,導致城管執法受到阻力,甚至被迫執法中止
相關職能部門推諉扯皮,遇上問題不能及時或不出示執法需要的證據、證明。導致案件緩慢而止。聯動執法時,有些部門不能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沒有總負責人管理,不能形成合力。
(三)居民文明意識、法律意識不高。影響了城管執法社會效果,導致人性化執法與依法行政很難找到平衡點,且相互影響
城管自身宣傳的弱勢使得宣傳不到位,宣傳無重點,宣傳不持久、宣傳不實時和社會負面輿論的導向等因素讓城管執法在起步時就淹沒在不理解和抵抗中。同時,社會提出的和諧思想,被法律意識、文明意識淡薄的大多數群眾扭曲理解。根本不懂得和諧必須建立在法律的框架內。從而群眾只知道維護權利不履行義務,讓城管依法行政和人性化執法更加被動。
(四)城管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缺乏自我監督機制,城管執法公信力不足
1.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于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當然是可以處罰的。但如何罰?罰多少?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執法機構被賦予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權。
2.缺乏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城管執法中。執法謀私,將國家管理變成個人謀求私利的工具,這樣的問題時有發生。這種問題在實踐中有時表現為城管執法人員的不作為,有時表現為執法中的等現象。歸根結底是當前城管管理體制中缺乏完善的監督與制約機制,才使得執法人員個人利益與政府利益發生背離,才造成上述問題。
(五)城市配套設施落后、城市老舊小區改造、歷史遺留等客觀矛盾,影響城管執法可行性,城管效果在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
主城區的城管阿絡還未實現向區、鄉鎮延伸和覆蓋,各區、鄉鎮基本上都沒有專門的城管機構和隊伍,管理內容也僅僅以簡單的清掃保潔等工作為主。農村城鎮管理處于無序狀態、垃圾亂堆亂倒、以路為市、車輛亂停亂放,設施損毀頻繁等現象較普遍,嚴重影響了城鎮形象。
(六)公眾的抵制和不認同
合法的公共政策是人們對權威者地位的確認和對其命令的服從。由于城管許多不法行為多發生在眾目睽睽之下,致使城管的口碑和公眾形象惡化。其惡化的公眾形象直接損害執政黨和一級政府的公眾形象,弱化了城管領導集團的政績,降低了城管部門的利益交涉能力,并使從業人員喪失職業的榮譽感,自上至下陷入迷茫。普通民眾對城管心理上的抵制。
二、緩解城管執法效果不佳的幾點對策
(一)建立普通百姓能參與的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
1.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對執法該案件執法人員的不作為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建立城管執法舉報系統,一經核實即對相關執法人員予以處罰,同時對舉報人公示處理結果。
2.利用科技手段建立群眾巡查案件受理程度系統。此系統要保證可查詢性。明確案件每一個環節內容,所需時間,每一環節負責部門、負責人員的情況,并要時時更新。這樣案件一旦受到阻礙,是哪個環節、那個部門的問題,就一目了然了。然后再根據上一點提出的措施,加以制約,從而保障執法能夠順利進行。也就是用人民群眾來監督執法。這樣就能用社會中最龐大的群體來保證城管執法的有序和公正性。
3.加強輿論宣傳的正面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整合宣傳資源,擴展宣傳平臺,豐富宣傳形式,強化宣傳效果。增強全社會的公眾參與意識。通過開展“進學校、進單位、進工地、進商戶、進社區”等豐富多彩的社會宣傳活動。發動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并樹立城管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二)完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能提高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加強對執法和被執法者的約束和服務
1.加強處罰結果的可執行性。城管執法靠管理。管理靠威信,威信就要靠處罰,如果不能保證處罰的可執行性,那么所說的七分管。也就管不了什么了。特要建立一個可靠的手段來保證處罰的可行性,比如可以和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征信系統掛鉤,一旦沒有繳納罰款,就被記錄在征信系統中,從而影響以后的信譽。
2.建立城管環境保障領導出行的等級制度。城管要建立一個機制,就是什么情況應該保障出行,用什么樣的級別保障出行。保障成什么樣的市容市貌。堅決不能濫用市容保障。更不能保摩的離譜,要把環境治理工作常態化。不要領導一出行、一視察就把群眾搞得不知所措,對城管怨聲連連。
3.適當提高城管參與城市規劃的參與權。城管是城市市容環境的直接執法參與者,本身執行300多項法規條款,面對各種各樣的城市環境問題。面對各種各樣的底層人民群眾,而且往往底層的人民群眾話語權少。城管是一個傳達群眾話語權的傳聲器,所以城管比較了解基層百姓的需求和城市建設產生的基礎問題,適當提高城管參與城市規劃的參與權,有利于更好地把城市建設成為宜人、宜居的城市。
4.深入社區與群眾建立堅實的紐帶關系。依靠執法服務轉變城管執法形象,把城管執法為民服務的一面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來。
進社區。建立與群眾良好的基層關系。城管執法歸根結底是為人民服務,所以改善城管形象的關鍵所在就是為人民服務,而為人民服務的大眾群體恰恰是在社區。進社區,建立社區基礎信息臺賬。進社區,發動群眾中的積極分子參與城市管理。群眾參與城管城市管理是城管與群眾互動的非常重要和必要的途徑,是擴大城管執法、法規宣傳最有效、直接的途徑,是減少城管單方面對違法行為壓力的有效方法。
參考文獻:
關鍵詞:行政法;便民價值;聽證制度;社會知悉權
行政立法的日益詳備是我國當代立法的一項重要成就,行政立法的核心在于對行政法價值的正確認識。關于行政法的價值,已多有論述,其中公平、正義、社會平衡等幾種價值論述頗有代表性,但當我們就行政立法之民主初衷和行政立法在解決社會沖突、調整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關系上來考慮時,就不難認識到在行政法的諸種價值構成的體系中,便民價值應當是它的核心價值,可以說正確把握這一點就把握了行政法的價值的精髓。
一
行政法的便民價值,體現了現代行政立法的民主理念,所謂便民即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活動,都必須方便人民群眾,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體現《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也就是說,行政法的立法、執法的根本點應當是從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抑制或消除行政機關與公民和法人沖突關系中的違法行為而不是相反。它至少對行政活動有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活動必須高效。高效的行政行為體現在低成本、高產出。一方面要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抑制行政機關假公濟私、徇私枉法活動,迅速及時保護公民和法人的權益。同時行政機關又必須認真、依法打擊危害社會正常秩序的違法活動,如工商機關快速受理和解決受害個人和單位對假冒商品的投訴;也可以對違法者進行有力的打擊,如及時查處制假販假的違法行為。進而最大程度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當然也就體現了便民價值。第二,它強調行政活動必須合法。這個合法性主要表現在行為和程序上都是嚴格依法而成,不允許的任何明顯或者變相的違反。當某個公民或者法人成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其他當事人之時,其合法權益均應得到切實有效的維護,不應受到不法侵害。而不論這種侵害是來自國家機關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行政活動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當然它的便民性也就無從談起。第三,它注重行政行為必須公開。這一點在以往的著述中較少出現,因為至少從字面上便民和公開是不易聯系起來的兩個詞。但實際上,它們的關系是比較密切的。行政公開,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該在盡可能的范圍內,把有關資料、工作環節、機構設置、工作程序公開給有關的公民及法人。這樣,把一切行政行為都在最大程度上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這樣一種模式,對公眾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好處。其一,有關公民及法人通過行政公開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有那些權利和怎樣去獲得和保護這些權利。其二,從理論上講,至少能夠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狀況,要求它正確及時地履行職責,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這兩點可以確保行政相對人獲得足夠的便利,充分體現行政的便民價值。
二
行政法的便民價值對當今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尤為重要,中國古代文化中對職官法極為重視,歷代行政法典非常豐富,但都是自上而下的治官、治吏的傳統,缺少民主理論,官尊民卑,行政活動中的官僚主義、專制主義、神秘主義充斥于人民的思想之中。對人民而言,權大于法,根本無人權可信,而行政法的便民價值更無從談起。
建國以來,我國的行政體系在靜態和動態上經過了長期的發展,特別在改革開放時期得到了明顯進步。但如果和社會需要相比較,我們不能不遺憾地說,它仍然相當落后。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滯后程度還在不斷加深。行政法的便民價值遠遠沒有得到體現。
就便民價值所包含的合法原則來說,違法行政,踐踏人權的現象大量存在,特別是在落后及邊遠地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經常要么是缺乏行政知識,要么漠視行政法規范,因而憑習慣、經驗、權力辦事,而不是依法行政。在此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得不到任何便利,基本權利也受到無端損害。關于便民價值要求的高效性,官僚主義是最大的隱患所在。行政機關中人浮于事,辦事拖拉,效率低下,已是通病,而且還有愈演愈烈之勢。某位外商在某地投資,需蓋一百二十個圖章早已不是什么新聞而是司空見慣。毫無疑問,官僚主義也是對行政法便民價值的一個重大威脅。
關于行政公開的問題,平常人們對此并沒有太在意。但實際上情況也是相當嚴重。一個行政機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主動或是被動地向相對人公開其工作程序、法律依據等有關事項的,實在是屈指可數,而這些情況恰恰對相對人的切身利益有很大的利害關系。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情況下,他們有權獲悉這些資料,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
如何充分體現便民價值,更好地服務于全體公眾。筆者以為應該從三個方面加以重視。
1.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賦予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質疑,并與之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辯論,質證。這對于保證行政行為的公開性,并進一步體現行政的便民價值,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該制度在國外已經被長期應用,實踐證明它是行之有效的。我國的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這一制度,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明顯有一些缺陷存在,與行政公開有關的就是它的受案范圍過窄。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有異議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而不適用聽證程序。
為了最大限度地體現行政公開的原則,賦予當事人更多的便利,應擴大聽證程序的受案范圍。除法律規定的三類案件以外,只要是與當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而且他主動申請,就應屬于用聽證程序來處理的案件。
2.行政的社會知悉權和參與權
行政的社會知悉權是指社會公眾依法享有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了解和獲得有關資料的權利。
行政的社會參與權是社會公眾在允許的范圍內,廣泛參與國家行政決策的權利。有的國家規定了全民公決制度,使得一項重大行政決策通過與否,不再由行政機關決定,而是交由社會表決。這種制度即是反映了社會行政參與權的一種典型制度。在我國,全民公決制度已有萌芽。例如,某些省的物價部門,就曾經邀請社會代表,參加物價聽證會,討論某項物價變動方案,再進行全體投票,以決定該方案能否通過。以上兩種權利都是行政法的便民價值在中國的體現。它們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科學性、民主性,賦予廣大民眾更多的便利,以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3.強化立法上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