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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施工;監理;造價控制
中圖分類號:U415文獻標識碼: A
一、監理造價控制內容、依據
做好施工階段監理造價控制,首先要了解國家規范及委托監理合同賦予監理工程師的造價控制職責。
在北京市《建設工程監理規程》(DBJ01-41-2002)第7章工程造價控制中,賦予監理工程師三項職責:工程量計量;工程款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工程竣工結算審核。
在已經頒布即將于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賦予監理工程師如下工程造價控制職責:對已完工程進行計量,確定實際完成工程量;提出到期應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金額,簽署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簽認后報建設單位審批。
在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通用條款供業主選擇的條款有: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可見監理造價控制的內容在隨著社會分工的精細化,潛移默化的發生著變化,內容從全面的接入到非常清晰的界定,呈現在我們面前,就是三項工作:
1、負責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計量,審核批準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款申請(獨占計量權,兼有支付權);
2、負責審核簽署工程變更文件,并督促施工單位實施,完成驗收并計量(變更知情權);
3、負責工程的結算款的審核,提出監理審核意見(支付權)。
看來在工程建設各環節造價控制所涉及的造價咨詢范疇的工作,諸如工程量清單編制、工程量復核、工程量清單報價、清標、材料詢價審核等已經完全從監理造價控制職責中剝離出去,只剩下與工程技術和管理密切相關的必需的三項基本工作。
二、監理造價控制模式及分工:
明確了監理造價控制的基本工作后,如何更好的實施監理造價控制工作就是監理人員要面對的課題。下面以自身的工作經驗談談監理造價控制的模式和分工。傳統的做法上,在項目監理機構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派駐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在工程實施中全程駐場開展工程造價控制工作。這種模式雖然總監具有人員管理權,具有能直接向造價人員下達工作指令的優點,但受到人員成本、人員工作經驗、專業特長及工作量多少等因素的制約,傳統的造價控制模式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建設單位對造價控制的需要,從而不能適應工程監理工作需要。主要體現在工程實施過程各階段,造價人員工作量不均衡,甚至偏少,但工資成本高,工程項目安排兼職造價人員的情況比較普遍,這樣造成人員對每個項目都不熟悉,無法較好的完成項目造價控制工作。加之長期的現場工作,造價人員經歷的工程數量不足,工程經驗積累少,不利于造價人員業務提高和經驗積累。為了更好地解決好這些問題,越來越多的監理企業對監理項目造價控制工作進行了分解,即駐地監理工程師負責完成工程量的確認和計量。項目總監審批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變更審核及竣工結算款審核均交由公司造價團隊完成。逐步將工程監理業務板塊的造價控制工作分解到公司層面負責,形成公司后臺造價團隊支持現場造價控制的模式。這相當于監理項目部在造價咨詢方面工作絕大部分由公司造價職能部門承擔,在造價控制方面形成由直線制組織結構演變成職能制形式,實現了職能分工和優勢互補,控制了支付風險,比較專業、高效的完成工程造價控制工作。我司多年來就是采用“兩層次審核”的解決方案履行造價控制職能。
首先要求現場監理工程師在熟悉施工合同及圖紙技術上,掌握計量原則,按期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同時要求項目總監必須了解并掌握工程量清單及計價規范,熟悉施工單位投標商務文件,能將工程設計文件中“技術質量要求”與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描述”有機聯系起來思考工程造價問題。從而將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的申請審批工作直接下放給項目總監負責,公司僅建立臺賬備案。
其次對于工程變更文件的審核,包括工程量的計算及計價,在收集到支持性資料(施工合同、變更文件、價格確認單等)后,轉交公司造價部審核,充分利用公司人員、軟件、價格數據庫資源優勢,提出審核意見及成果。
其三對于竣工結算款審核,根據監理規范要求,由公司進行程序性審核后提出審核意見,轉項目總監批準。但是如果業主在監理合同中約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竣工結算的實質性審核,則需補充簽訂監理合同或協議,支付竣工結算審計酬金。
三、監理造價控制流程
工程量計量流程:施工單位按月申請工程量計量監理工程師在質量驗收合格基礎上計量簽署月完成工程量報表項目總監審核批準建立臺賬并報公司備案。
工程進度款支付流程:施工單位報送工程支付申請監理工程師根據投標商務文件審核量、價項目總監審核批準,報公司備案建立臺賬。
工程變更審核流程:項目總監簽署工程變更文件施工單位的工程變更計價文件報監理駐地監理按月報公司造價部審核公司造價部按期審核完成轉項目總監批準。
工程結算款審核流程:施工單位將工程結算文件報監理駐地監理轉公司造價部審核公司造價部程序性審核,提出審核意見轉項目總監批準報業主辦理。
工程變更及竣工結算款審核需收集的支持資料:工程施工圖紙、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工程洽商記錄、工程簽證等)、施工合同(專業承包合同、材料采購合同)、變更計價文件及電子版、蓋章的工程結算書及電子版、投標商務文件及電子版、工程竣工圖及電子版。
四、監理造價控制要點及案例
做好監理造價控制工作,不僅要求項目監理團隊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還需要具有較強的風險意識。
專業技能主要體現在:
⑴、熟悉委托監理合同及施工合同,通過合同了解業主委托的造價控制內容及與有關造價的條款,評價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對造價的影響。
⑵、對工程量清單及計價文件的熟悉,要看得懂、會使用投標商務文件,結合設計圖紙和商務文件內容范圍管理工程。
⑶、通過對造價規則的了解,在簽署工程變更文件時,掌握變更文件的描述深度,將主要的技術經濟參數以文字和附圖的形式提供給造價人員。
工程建設各階段和各項工作均有風險,造價控制亦然,不管是“造價確定”階段,還是“造價控制”階段。樹立工程造價控制風險觀念是監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可或缺能力。具體為:
⑴、業主在監理合同中的對造價控制的約定十分重要,業主是否約定由監理單位做造價控制?具體做到什么程度或深度?總監及監理人員要清晰的了解職責。
⑵、在承擔造價工作時,首先要界定是哪個階段工作?如果是“造價確定”,應還原到招投標階段,應歸屬監理造價咨詢范疇。如果是“造價控制”,應歸屬監理造價控制范圍。
⑶、工程款支付要有明確的依據和支持文件,養成支付必須有可靠依據的良好習慣,不僅要看總承包施工合同,還要核查專業分包文件。額外支付必須有業主的書面指令。
⑷、工程結算文件審核的深度必須明確,要界定上完整的、合規性審核?還是核量、認價性的實質性審核?
案例一:某項目業主使用初步設計圖紙進行招標,工程開工后施工圖紙到位,要求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同時對施工圖紙工程量進行計算比較。但是項目總監考慮與業主的關系,同意進行核量。造成監理造價控制工作重點嚴重偏離。此例其實已經超過了監理委托合同的約定。
案例二:某項目總承包合同價中的暫估價專業分包和暫估價材料,因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規定,總包單位未組織招標采購,經總包單位選擇的專業分包及材料供應商報價,通過業主要求監理單位進行報價審核。這就是典型的將招投標階段工作順延到施工階段的案例。解決的方向有兩個:一是通過市場競爭產生合同價;二是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對報價進行審核,提供參考合同價。合同價的確定上造價咨詢范圍工作。包含合同價概算才是監理造價控制的目標和工作對象。
論文關鍵詞:基建財務;內部審計
論文摘要:該文從提高醫院基建資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就基建項目內部會計控制審計與基建資金籌措與管理、成本核算、工程造價、收入核算、賬務處理這幾個方面進行了具體的審計設計,為醫院基建財務管理的內部審計提供了一個清晰的審計思路和方法。
醫院基建項目內部審計對于降低醫院成本,提高醫院的資金使用效益,規范基建程序,維護醫院利益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醫院大都采用外部審計來保證審計的效果,但是基于內部審計外包中的審計合謀風險和提高醫院管理水平角度來講,內部審計是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它可以通過全過程的參與基建項目,來評價和完善醫院的內部控制制度,從而搞好醫院建設,保證工程質量,節約投資,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的融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益審查和評價貫穿于建設項目的各個環節。下面主要從評價醫院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的具體內容來談如何作好基建項目財務管理的內部審計工作。
1.基建項目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審計
基建項目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醫院基建財務管理的一個主要方面,做好這項工作對于防范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差錯與舞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對基建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和評價,發現內部控制中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及時的加以糾正和完善。具體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1.1不相容職務的混崗現象。其不相容崗位主要包括: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的支付;竣工的決算與竣工的審計。
1.2重要業務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經辦人對于越權審批的工程項目業務,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1.3決策責任制度是否健全,獎懲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單位是否有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的相關人員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出具的評審意見;單位是否對工程項目實行集體決策制度,并有完整書面記錄。
1.4概預算編制的依據是否真實,是否按規定對概預算進行審核。
1.5工程款、材料設備款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1.6是否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實施決算審計。
2.基建項目財務管理內部審計
2.1審查建設資金的籌措與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2.1.1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包括審查資金的來源是否合規、完整、落實;審查籌資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檢查籌資數額的合理性、分析所籌資金的償還能力。
2.1.2在資金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審查資金是否按照建設計劃及時到位,是否與工程用款進度同步,有無超前融資閑置資金增加成本,有無產生缺口影響工程進展。第二審查資金的管理是否合規。查明有無轉移、侵占、挪用資金或造成資金流失,有無銀行開戶過多,造成資金管理分散。
2.1.3審查資金的撥付。第一,開工預付款的支付:1.憑證是否齊全。支付申請書,履約保函、開工預付款保函,以及經監理簽字的開工預付款支付證書;2.是否有工程部門的審核意見;3.財會人員對施工承包商申請支付的金額是否與招標文件核對,核定應付款金額,并報部門負責人簽署支付意見。在核定應支付金額時,若銀行保證金額與合同規定的支付金額不一致時,超過合同規定金額的,按合同規定金額支付,不足合同規定金額的,按照開工預付款保函金額支付。財會人員付款、入賬。第二,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進度款是指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向承包商逐筆支付的款項。由工程部門、會計部門及監理部門共同保障實施,層層把關。1.憑證是否齊全。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請,經監理部門審核的工程進度報表,包括申請支付理由、申請支付金額、工程進度報告等,同時要附上現場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2.醫院基建部門的審核意見;3.會計部門應根據技術負責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總價款、合同變更金額、累計已付款金額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規定等,核定本次應付進度款金額;4.單位負責人簽署支付意見,嚴格控制“超付”。第三,工程結算款支付:結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雙方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所確認的工程款,對已付工程款與結算款的差額部分,建設單位應予支付。支付時應審核:是否有醫院內部審計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對工程結算的審計報告,單位主管領導是否按審計結果核定的最后結算額。
2.2審查建設成本的核算與管理,加強控制管理,堵塞漏洞。
2.2.1審查建設總成本歸集與分配程序是否恰當與合規。查明成本核算范圍是否與批準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據與手續是否合規;查明有無混淆成本項目界限,混淆與其他項目的成本界限,混淆各部分分項工程成本界限,混淆資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無虛增和虛減投資完成額,有無擅自挪用預備費用,有無虛增支出,賬外設賬。如進行票據事前審計,將違規違紀問題消滅在萌狀態;加強材料管理審計;搞好設備耗費審計。
2.2.2審查建安投資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劃轉、價差結算與結算范圍調整是否合規與合理。
2.2.3審查設備投資中貨款及運雜費、采保費支付是否合規與合理、是否按設計要求。
2.2.4審查待攤投資與其他投資中建管費、培訓費、征遷費、設計費、大件運輸費等費用支出是否合規與合理。查明共同費用分攤是否合理、資本化時間與范圍是否恰當,有無將各項非稅收入掛賬支用、不沖減相應的建設成本。審查勘察、設計、監理、征遷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其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2.5審查其他財務收支及債權債務核算是否恰當、完整和合規。
審查流動債權是否真實和完整,有無隱瞞、轉移或者挪用資金,形成呆賬損失,對于大額或賬齡較長流動債權,要抽樣函證是否真實;審查流動債務是否真實完整,有無虛列債務,將資金掛賬直接支用,抽樣函證大額或賬齡超長流動債務是否真實。
2.2.6審查財務審批制度的執行情況。
2.3以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為重點,減少支出,避免浪費。
2.3.1審計工程量。工程量是編制預算、決算最基本的內容,也是整個建設項目取費的基礎。審計重點是注重設計要求,定期勘察現場,核對施工記錄,審核虛報重報多計問題。如單層木門油漆工程量計算應該為洞口面積,而有的施工單位按照木門正反兩面面積計算就錯了,工程量大了兩倍。所以實際勘察現場就顯得尤為重要。
2.3.2開展工程定額使用審計。主要是審核定額套用是否符合現行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的新工藝、新方法不斷涌現,與定額不相同做法的項目越來越多。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該重點審計施工單位有無高套定額或重套定額的現象,定額換算是否合理準確,補充定額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如有的該套用修繕定額的卻套用裝飾定額或新建定額,有的該套用某一部分項目工程單價的卻高套另一單價。
工程取費是否按照施工企業的性質,級別,建設項目的類別標準來確定。
2.3.3材料價格的審計,審計材料價格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際材料價格與預算定額發生價差進行調整。不僅應從資料、圖紙、賬目上進行審計,還應從施工現場、材料市場進行審核和調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2.4審查基建凈收入的清算。
審查基建凈收入是否合規、完整和真實,有無隱瞞或轉移收入,有無擴大其他基建開支范圍;審查各項基建凈收入留成、上繳、沖銷或核銷是否合規。
2.5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合規性。
2.5.1檢查“工程物資”科目,有無盲目采購的情況,有無違規多付的情況,是否按合同的規定扣除了質量保證期間的保證金,對于完工后的剩余工程物資的盤贏、盤虧、報廢、毀損等是否作了正確的財務處理。
第一條為了加快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依法的決策機制,切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20*]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財政預算資金和按規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設施;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設施;
(三)市本級政權基礎設施;
(四)民政、環保、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文體、衛生、廣電等社會事業和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城建、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提出的,申請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未進入項目儲備庫的,原則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五制”,即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質量責任終身制。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元,下同),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必須依法實行招標;50萬元以下的,也必須依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六條市發改部門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平衡、項目審批、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綜合驗收、協調監督等管理職能。
經委、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水務、科技、教育、文體、農業、衛生、安監、人防、林業等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審批管理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審批制。市發改部門在國家、省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它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由市發改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采用直接投資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應當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上述額度以下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與可研報告可以一并審批。
對政府重點工程,市發改部門應提高審批效率,科學簡化審批程序,以適應國家有關政策、融資、建設時限等要求。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在申報項目建議書批復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市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意見、銀行貸款意向及按照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發改部門審批。市發改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對于批準的項目,由市發改部門向申報單位出具批準文件;對于不予批準的項目,應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在向市發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時,需附市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評估報告、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含規劃設計土地利用條件)、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報告書》、銀行貸款承諾及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嚴格實行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項目單位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部門后,由市發改部門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中介評估機構應實行競爭擇優選定。
咨詢中介機構在項目單位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意見,發改部門應當在收到咨詢中介評估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并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工程概算、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工程施工費、監理費、必要的管理費、必要的設備購置費、必要的征地費、必要的拆遷補償費及不可預見費等。項目概算及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投資估算和建設規模。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投資估算的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市發改部門接到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初步設計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采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市政府及市發改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一律納入項目儲備庫。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儲備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檢查、評估、修正和調整,不斷優化項目結構,提高項目質量。
第三章項目投資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下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初步計劃、項目儲備情況等,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各部門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年度項目投資計劃的申報需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項目單位向市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及資金計劃建議數;
(二)市發改部門與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及資金建議數進行審核、綜合平衡,并征求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后,將項目及資金控制數反饋給項目申請單位;
(三)項目單位根據反饋的項目及資金控制數對原申請數進行調整,向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報送正式項目及資金申請計劃;
(四)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修改的項目及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后,正式下達年度投資項目計劃。同時抄送審計部門作為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的依據。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本市建設實際,需臨時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應經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按規定批準;
(三)項目管理單位已經選定或者項目法人已經組建;
(四)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投資已經基本落實;
(五)采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其資金申請報告已批準。
第十八條市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下達后,對經依法招標的項目,按照資金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對有單位自籌和融資資金的項目,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同比例撥付到位,否則,市財政部門應停止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財務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后結算。
貼息資金按照“先付后貼”和基準利率貼付的原則,由項目單位憑銀行的貸款和利息結算證明,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投資補助類項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財政部門按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撥付。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非人為因素等原因超出預算確需進行調整的,必須按程序報批。超預算10%以上的,由發改部門會同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超預算10%以內的,由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審批。
調整期間,市財政部門停止撥付進度款。
未經批準擅自增加投資的,市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帳管理。項目法人或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建設資金管理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財會人員,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招標建設。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本級政府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按有關規定逐步實行代建制,即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尚未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建設、監管、使用”分離的原則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在完成各專項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和備案后,報市發改部門或其委托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法律、法規,按月及時準確地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月報;做好建設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有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督促項目法人(業主)在30日內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并以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據。
納入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審計部門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決算和驗收手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發改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組織稽察特派員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查,并向市政府報告。對稽察中發現嚴重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預算、撥付使用等財務活動實施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合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參與投資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部門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級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
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基本完工后,及時向審計部門報送工程決算的有關資料,由審計部門安排審計。未經政府審計部門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
(二)違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
(三)違規撥付財政性建設資金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擅自改資金用途或者管理不嚴造成工程資金嚴重浪費和損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三十條咨詢評估和招標機構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咨詢評估、招標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3年內市發改部門不得聘請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和招標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投標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經竣工決算審核或審計辦理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一、工作目標及意義
為推動交通設施向農村延伸,進一步打通村與村、鎮與村之間的斷頭路、瓶頸路,優化、整合、提升村鎮道路網絡資源,改善農村道路通行條件,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加快城市化進程,增創農村環境新優勢,全面創新交通環境,使交通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職責制度及分工
(一)市交通局:負責統籌規劃、質量監督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市負擔部分資金的籌集、撥付、監管工作;
(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包括成立項目管理處、資金籌集、征地拆遷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工作;
(四)各鎮(街)財政分局:負責工程預算審核及項目資金監管工作。
三、建設標準
各項目須按國家二級公路以上標準設計建設,行車道不少于4車道,配套建設管線、照明、人行道、綠化、公交車港灣式停靠站等市政設施。
四、資金安排
(一)工程建安費:凡納入市村際道路聯網升級改造范圍的道路,由各鎮(街)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成熟一條,自行建設一條,市財政對各項目進行補助,不足部分由鎮(街)自籌解決。具體補助標準分公路及橋梁類別執行。
1.公路補助標準如下:
單位:萬元/公里
檔次(按東府〔2007〕21號文分檔)
鎮(街)
四車道及以上
2.橋梁補助標準:
新、擴建橋梁建設資金統一按以下標準補助:大橋2000元/平方米,中橋1500元/平方米,小橋1000元/平方米。橋梁改造若不涉及結構改造的(如加鋪瀝青路面等),按公路補助標準。
(二)征地拆遷費用全部由項目所屬鎮(街)負責。
五、規范建設流程
(一)分年安排計劃。各鎮(街)根據自身實際,務實制定每年的建設計劃(確保年內能完工),并于每年11月5日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報市交通局、財政局審定,符合條件的將被批準列入下一年度實施計劃。
(二)工程招標。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工作由各鎮(街)按市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三)施工圖審查及預算審核。為確保勘察設計質量,盡量避免設計不完善造成施工過程中的大量變更,控制工程造價,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各鎮(街)需按照《廣東省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規定》(暫行)組織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時應邀請市交通局參加),其中大橋、特大橋及復雜軟土地基處理路段的施工圖設計須報市交通局審查。最終完成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須在工程招標前報市交通局備案。
施工圖審查的相關費用參照國家標準執行;施工圖預算必須報財政部門審核,確定最高限價。
(四)質量監督。各鎮(街)項目管理處在項目開工前,應按基建程序向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申報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及檢測費用全部由項目所屬鎮(街)負責。
(五)交(竣)工驗收。工程完工后,由各鎮(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2004年第3號令)組織驗收。
六、工程用款撥付
(一)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實行招投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鎮(街)按中標價或采購價與施工單位、勞務(物料)供應商簽訂合同,作為辦理工程撥款的依據,并提供招投標的中標通知書、合同書、協議書等有關工程資料給相關鎮(街)財政分局備案。
(二)市財政補助的資金由市財政局按工程進度劃撥至相關鎮(街)財政分局。項目開工時市財政負擔部分款項撥付50%,其余款項待工程量完成50%后按進度撥付,當市財政負擔部分款項撥付至90%時,不再按進度付款,其余工程尾款待工程完工(交工驗收)后付清。有關鎮(街)要落實好配套資金。新晨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管理,嚴格執行省市人民檢察院和市水利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建設項目中開展專項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規定,規范工程計量、變更及價款結算,預防職務犯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制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商務文件、技術條款)、《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施工投標文件》、《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監理招標文件》、《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監理投標文件》和《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施工合同》、《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監理合同》、《省市人民檢察院和市水利局關于在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建設項目中開展專項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施意見》。
第三條凡在本工程施工的10個施工單位、5個監理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價款結算,是指對本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進度付款、完工結算、最終結清的活動。其中完工結算經施工、監理、業主單位審核后,提交審計部門審定,并以審計部門審計結論為主。
第五條本次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單價及價款控制
第六條工程施工階段是投資控制的重要階段,通過嚴格的計量程序,計價方法,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加強合同管理和索賠管理,結算審核和決算審計等方法和措施,控制工程投資。
第七條嚴格執行合同內包含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項目報價單價。合同外項目需要重新確定單價時,執行以下原則:
1、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
2、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類似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由承包商按照工程內容,選定適合的工程定額,參照投標文件中人工、材料、機械、取費標準,重新編制單價,經監理單位復核,上報業主單位審定。
第八條嚴格執行招標文件(商務文件)《合同條款》中計量與支付的規定。
第九條嚴格按照變更程序操作。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時,發包人有權與監理人、承包人進行合同價格調整。
第三章工程計量程序與方法
第十條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是作為投標報價時的估算工程量,不作為最終結算的工程量,用于結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及施工圖紙和國家有關計量規定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第十一條土方工程計量原則: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按有關規定或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測繪以及計量起始位置地形圖的測繪,并審核測繪成果,根據測繪成果和施工圖計算土方工程量。
1、要求開挖斷面必須符合施工圖設計,不能出現超挖和欠挖現象。
2、對工程因地質變化,需要變更設計時,必須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設計代表確定簽字后,報業主單位審定。
第十二條結構工程計量原則:按照設計施工圖紙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量。
第十三條工程計量前,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人計量人員的資格和計量儀器設備的精度情況,審定計量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條在接到承包人計量申請后,監理機構應審查計量項目、范圍、方式,審核承包人提交的計量所需的資料、工程計量已具備的條件,若發現問題,或不具有計量條件時,應督促承包人進行修改和調整,直至符合計量條件要求,方可同意進行計量。
第十五條監理機構應會同承包人共同進行工程計量;或監督承包人的計量過程,確認計量結果;或依據施工合同約定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甲方對監理確認的計量進行復核,或在監理計量過程中,甲方駐工地代表一同參加確認工程量。
第十七條在付款申請簽認前,監理機構應對支付工程量匯總成果進行詳細審查。
第十八條監理機構應對工程計量成果負責,必須重新進行復核、計量,進行必要的修正與調整。
第十九條當承包人完成了每個計價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機構必須要求承包人與其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總體量測,或按照施工圖紙重新計算工程量,核實該項目的最終計量工程量。
第二十條本工程各個項目的計量方法應按招標文件《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
(1)發包人收到監理人付款證書并審批后,在資金到位情況下,支付給承包方。若發包人資金暫時不到位,可推遲付款。承包人應繼續施工,不能拖延工期。
(2)工程進度付款的支付比例為進度款總額的70%。
(3)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進度款的25%。
(4)工程保修期滿后支付5%。
第二十二條合同未作約定的,發、承包雙方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三)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付款申請和審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只有計量結果被認可,監理機構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請。
2、承包人應按照規范表格式樣,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填報付款申請報表。
3、監理機構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請后,應在施工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審核。付款申請應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請表填寫符合規定,證明材料齊全。
2)申請付款項目、范圍、內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約定。
3)質量檢驗簽證齊備。
4)工程計量有效、準確。
5)付款單價及合價無誤。
4、因承包人申請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證書簽證延誤,由承包人承擔責任。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第二十四條工程進度款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價款按進度支付。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審核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請,同意后簽發工程價款支付證書。支付比例為進度款的70%。
2、工程價款支付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1)本次已完成并經監理機構簽認的工程項目應付金額。
2)經監理機構簽認的計日工的應付金額。
3)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他金額。
4)保留金扣留金額。
5)合同雙方爭議解決后的相關支付金額。
3、工程價款月支付屬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間支付,監理機構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對中間支付的金額進行修正和調整,并簽發付款證書。
第二十五條計日工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機構可指示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項的或緊急的工作內容。在指示下達后,監理機構應檢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實施,完成后確認其計日工工作量,并簽發有關付款證明。
2、監理機構在下達指示前應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將計日工支付隨工程價款月支付一同申請。
第二十六條保留金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人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5%作為保留金,直至扣留的總額達到合同條款規定的合同價格的5%時為止。
2、合同項目完工并簽發工程移交證書之后,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數額簽發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
2、當工程保修期滿之后,監理機構應簽發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證書。如果監理機構認為還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處理,報發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證書中扣留與處理工作所需費用相應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第二十七條完工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機構應及時審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證書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及支持性資料,簽發完工付款證書,報發包人批準。
2、審核內容包括:
1)到移交證書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累計完成的工程金額。
2)承包人認為還應得到的其他金額。
3)發包人認為還應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額。
第二十八條最終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機構應及時審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及結清單,簽發最終付款證書,報發包人批準。
2、審核內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和經監理機構批準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額。
2)承包人認為還應得到的其他金額。
3)發包人認為還應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額。
第五章工程變更管理
第二十九條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施工變更。
第三十條工程變更指令由業主單位或業主授權的監理機構審查、批準后發出。
第三十一條工程變更可以由業主單位、監理機構提出,也可以由設計單位或工程承建單位提出變更要求和建議,報經業主單位審查。
第三十二條工程變更的申報、聯系、要求、審查、批準、發出等過程與依據文件,均必須是有效的書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三條當認為原設計文件、技術條件或施工狀態已不適應工程現場與施工進展時:
1、業主單位可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關規定發出工程變更指令。
2、設計單位可依據業主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要求,或自行根據工程進展提出工程變更建議。
3、設計單位可依據有關法規或合同文件規定在責任與權限范圍內提出對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通知。
4、工程承建單位可依據業主單位或監理機構的指示,或根據施工進展自行提出對工程施工的變更建議。
第三十四條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增加、減少或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3、改變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第三十五條變更的申報要求及內容
1、工程承建單位向監理機構提交的施工變更建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變更的原因及依據。
2)變更的內容及范圍。
3)變更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引用單價、變更后合同價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項目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總額)。
4)變更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進度以及對合同控制進度目標和完工工期的影響)。
5)為監理機構與業主單位能對變更建議進行有效審查與批準所必須提交的圖紙與資料。
2、設計單位向業主單位提交的工程變更建議書內容要求,業主單位或勘察設計合同未另行規定的,參照上述1中的內容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監理機構在接受設計單位或工程承建單位的變更通知或變更建議后,對變更項目設計的可行性、可靠性進行技術審查;對工程量清單及經濟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施工進度計劃及對合同工期影響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監理機構提出本項工程變更的審查意見,連同工程變更建議書報送業主單位審查批準。
第三十八條計日工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提出,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采用計日工計量的任何一項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1)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2)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項目的材料種類和數量;
4)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工時;
第二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立項審批前必須實行集體班子決策制度,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多形式地向社會宣傳公示,廣泛傾聽意見,保障公眾對工程建設決策事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和監督權。體現民主,預防決策徇私,嚴禁個人單獨決策工程項目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決定。
第三條:鎮建設管理服務所(以下簡稱建管所)為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責任部門,應具體負責,嚴格規范制定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報批、工程預算、申請開工、招投標、簽訂工程合同、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決算等工作程序,并征求鎮紀檢監察部門意見,有關資料報送鎮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實行事前廉政監察。
第四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和材料采購,村、事業單位工程建設項目(標的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資產采購(單項采購在3萬元以上)均應依法納入鎮政府招投標管理。由鎮建管所負責申報和按招投標規定組織實施招投標工作,并向鎮紀檢監察部門報送有關招標文件、資料,由監督部門直接參與招投標活動。
第五條:嚴格合同制度。鎮建管所負責草擬的工程建設合同,必須包括廉政內容,明確保廉責任。招投標會上,鎮人大、紀檢監察部門與中標施工單位責任、項目法定人或責任人、監理單位、建管、質量、安全、財政、審計等責任部門應當場簽訂廉政合同,事后,由鎮建管所負責將招投標資料送鎮紀檢監察及有關部門備案,紀檢監察部門對工程(廉政合同)履行情況將隨機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鎮建管所是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管理的責任部門,對申請單位提出需工程項目設計變更、施工情況變化、工程增減的書面要求等,應負責健全工程聯系單制度,初審原因、范圍、條件和依據,并征求設計單位、監理公司的意見后交分管領導審批,對需要突破投資概算的調整或追加投資的建設項目,申請單位必須向鎮紀檢監察部門說明原委,經鎮集體班子討論決定后,按程序要求進行項目審批,上述所有書面資料由鎮建管所扎口報送鎮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條:鎮成立政府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人大、紀檢監察、建管、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鎮建設管理服務所(以下簡稱建管所),其主要職能:一是貫徹執行有關招投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鎮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二是制訂鎮招投標工作規則;三是負責招投標工作,受理和各類交易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咨詢服務和交易場所;四是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的準入資格進行審查、核驗;五是負責和協助交易項目合同的簽訂、履行;六是負責招投標資料的匯總、統計、分析和評估,建立招標人、投標人、中介機構、供應商等信息網絡。
第八條:鎮財政(審計)部門是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和審計部門,應對工程預決算、工程價款變動、工程資金的籌集和工程款支付條件及進度予以監督復核,科學合理編制資金安排計劃,按工程合同要求支付撥款,加大審計監督強度。有效監控資金流向,對建管所負責送審工程造價超過實際定價25%(含)以上的,必須記錄在案并抄送鎮紀檢監察部門備案。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鎮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加強對政府工程進展和質量、竣工驗收結算、資金調撥使用等方面進行隨機跟蹤監督,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立項監督,與有關部門重點檢查建設內容是否與批準的建設目標一致,資金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建成項目是否達到設計標準,以及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廉政)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四制”是否落實。
第十條:鎮建管所對施工單位的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高估冒算等行為應予以通報,禁止其參與鎮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和承包,并抄送鎮紀檢監察部門。鎮紀檢監察部門將按照《市建筑市場廉政準入規定(試行)》,視情節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評估結論負責,如有弄虛作假或者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責任人責任。
【關鍵詞】項目管理企業,工作
【 abstract 】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it is to point to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law, have the corresponding qualifications, the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project b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the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project on behalf of the organization to implement total course or several-stag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to the enterprises. This paper, shunde district, foshan city, guangdong nansha Bridges with too Australia connections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tegra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s main work instructions.
【 key words 】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work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工程項目管理概況
該工程投融資模式為BT模式,管理模式采用建設單位與項目管理單位共同管理的模式。我單位負責實施業主方的項目管理服務工作。
二、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
1、項目總體管理
組織項目管理目標策劃,確定項目管理目標;組織項目的組織形式策劃,確定項目管理組織形式;組織項目總體工作流程策劃,確定項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件流轉審批、歸檔制度等;按照項目總體進度計劃,跟蹤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體協調管理,并通過重點節點控制確保進度實施;控制影響項目實施的相關因素,按項目總體目標要求進行項目各項工作的調整、協調。
2、勘察設計管理
㈠ 初步設計階段
協助建設中心及設計單位協調與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關系;審查設計的技術、經濟性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文件及設計招標文件等要求;審查初步設計圖紙及說明書;監督地質勘查實施過程,并對合格的地質勘查資料進行確認。
㈡ 施工圖設計階段
核查設計是否已貫徹和滿足初步設計審查中提出的有關要求; 核查施工圖設計的深度能否滿足施工要求,并據此進行驗收和移交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圖設計的會審,糾正圖紙中的錯、漏;協助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專家評審和審批會議。
㈢ 施工階段
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并跟蹤會審中提出問題的修改和處理;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的問題及時協調設計解決;審查設計變更,報建設中心審批;協調設計院處理施工中出現較大問題,如出現質量問題,應協調設計進行必要的驗算并提出處理方案。
3、合同管理
策劃工程合同的體系及合同的銜接;建立工程合同訂立程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審核承包商、供貨商、服務商等提交的合同;協助建設中心簽定工程合同;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向建設中心提交合同履行情況意見;審查工程變更;建立合同及合同履行相關文件的資料檔案。
4、工程投資管理
協助業主組織審查工程概算、預算、決算;提出工程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以及資金支付計劃;造價管理制度、策略、支付審查制;進度支付的審核;設計變更的造價審核;審查工程量清單;對工程造價變更進行審核,提交審核意見交建設中心審定;對工程款支付統計匯總,并對造價變化進行分析;協助建設中心與承包單位達成結算;
5、工程招標管理
協助建設中心進行招標方案的策劃;協助組織編制招標文件,核查招標清單、招標圖紙工程量,復核圖紙細部工程量;協助組織辦理招標審批申請;組織招標工作;跟蹤招標單位的招標組織工作;組織招標過程管理;審查投標書及起草評標報告書。
6、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
配合建設中心考察生產廠家,組織進行建材、設備采購招標,對供貨投標方的標書進行評估;協助建設中心做好建材、設備采購合同的洽談、簽定;協調工程需要與供貨計劃;跟蹤管理進場材料、設備的驗收工作;建立設備采購檔案。
7、工程質量管理
按照規范以及本項目建設標準要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工程質量;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等手續;對單位工程進行劃分;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工程進行檢查和檢測,發現質量問題必須組織整改,書面向建設中心提供上月的工程質量報告;按照國家質量驗收規定的要求,負責組織工程質量驗收;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按規定組織各有關方面進行竣工驗收。
8、工程安全、環保管理
按照區政府和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申報等有關手續;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督促并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9、工程進度管理
審查和調整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計劃,包括總體計劃及主要節點計劃,分項分部計劃和年度月度計劃,報建設中心審定;定期組織召開工程協調會,及時分析、協調、平衡和調整工程進度,形成會議紀要;向建設中心、有關部門提供上月單位工程計劃完成情況報表、工程計劃報表和形象進度報表及建設動態;監督施工監理辦的工作,協調安排各施工單位、配套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施工銜接,組織有序的交叉施工。
10、工程費用管理
嚴格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協助建設中心擇優選定設計、施工和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施工安全,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協助建設中心做好開展材料設備招標工作,保證所采購的材料設備符合設計和有關質量標準的要求;
根據工程的節點要求,編制工程總用款計劃和實施過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計劃,報建設中心確認后,作為建設中心籌集資金的計劃依據;根據建設中心批準的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復核施工監理辦上報的施工單位當月完成經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月報和下月用款報表(應細分各單項工程,并盡可能以工程合同為依據),作為每月應撥付工程款項的依據和下月的用款計劃并備案;在相關方提供有關資料后,負責編制年、季、月的投資完成報表、財務用款計劃報表、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基層基準表等工作; 審核施工圖預算,為控制工程總投資提供充分和準確的依據;其他工程投資管理工作;項目工程造價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督促各單位報送工程結算書(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項目分列清楚),完成結算審核工作,報建設中心送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審核后,由建設中心在已批準的總結算書上簽字蓋章,作為本工程總結算的依據,辦理結算手續,建設中心按合同規定付清工程結算款余額。
11、信息管理
協助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等的起草、談判。負責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工程檔案的編制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各單位編制合格的竣工資料,并組織人員匯集成冊。及時提供檔案更新目錄供備案,并按有關檔案管理辦法實施管理。負責本項目所有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編,并負責通過檔案資料的竣工驗收。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通過總決算后,應將本工程經驗收備案合格的工程檔案資料移交給區檔案館,并送交一份給建設中心備案。負責建立建設信息流轉體系,每月編制建設信息動態。其他檔案管理工作。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簡稱“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規范監理行為,提高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規章,結合水土保持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在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導下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程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實行項目法人任責制或項目責任主體負責制,在項目批準立項時予以明確。
第四條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必須由水利部批準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對工程施工實行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在確定承建單位前,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應根據有關規定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七條實施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前,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應與監理單位簽訂書面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水土保持工程質量、投資、進度進行全面控制的條款。
監理單位應依據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第九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取費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理單位不得采取壓低監理費用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
第十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項目監理機構及設施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須向工程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理合同的實施。
項目監理機構的設置、組織形式和人員組成,應根據監理工作的內容、服務期限及工程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監理人員組成應滿足水土保持工程各專業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應于監理合同簽訂后十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組成及任命的總監理工程師,書面通知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應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提供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和生活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監理工作后移交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三章監理人員
第十四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聘用停息員。
第十五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人員須經過培訓、考試,取得相應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
第十六條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監理工程師擔任,由監理單位征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后任命。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征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并書面通知承建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是履行監理合同的總負責人,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工作。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宜擔任一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工作,需要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應經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根據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可指定監理工程師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和權力。
第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監理經驗并具備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擔任。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承建單位。
第十九條監理員應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員崗位證書》或《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培訓結業證書》的人員擔任,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第二十條信息員由經過項目監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協助監理人員工作。
第二十一條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具體職責按《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理實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機構實施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工程監理規劃。
(二)依據工程建設進度,按單項措施編制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三)按照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監理,按規定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提交監理月報和專題報告;
(四)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提交工程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有關規章、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建單位報送的項目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下列條件時,征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
(一)承建單位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員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項目的設計文件已經監理工程師核查。
(三)施工組織計劃經監理工程師簽認。
(四)年度投資計劃已落實。
(五)所需人工、材料、設備已落實。
(六)其他必備的開工條件已具備。
第二十五條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放線和圖班界線進行復驗和確認。
第二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建單位報送的擬進場的工程材料、籽種、苗木報審表及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有關規范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對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種、苗木等,監理工程師不予簽認,并通知承建單位不得將其運進場。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員對治溝骨干工程、淤地壩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隱蔽工程、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對造林、種草、坡改梯、小型的溝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進行巡視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監理工程師不予簽認,并提出處理意見,承建單位整改后,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條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中存在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下達工程暫停指令,要求承建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方可簽署復工通知。
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建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監理工程師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第三十條監理工程師應按有關規定對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群眾自籌資金到位和實際投勞情況核實統計,并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報告。
第三十一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單位統計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填報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二)監理工程師審核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對未經監理工程師質量驗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三)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報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三十二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建單位按施工合同填報竣工結算報表。
(二)監理工程師審核承建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報表。
(三)總監理工程師審定竣工結算報表,簽發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的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三十三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進度控制:
(一)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建單位編制的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
(二)監理工程師對進度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三)當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時,監理工程師應分析原因,提出相應的措施,責成有關方面改進或調整計劃。
(四)督促承建單位按調整計劃進行施工。
第三十四條對原設計有重大變更的,應由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報原批準機關同意;對不影響投資規模、建設地點和工程功能的工程變更,須經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的質量等級提出意見,監理工作報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驗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監理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一條為加強石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石莊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是指使用鎮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道路、橋梁、市政管網、公用廣場、公共設施、交通水利設施、污水處理、路燈綠化、居住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
第三條工程建設管理除應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的立項
第五條按照石莊鎮人民政府及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編制石莊鎮工程建設年度建議書,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項目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
(三)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等的初步設想;
(四)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
(五)項目的進度安排;
(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分析。
第六條工程項目年度建議書一般于上年度十二月份編制完成,由財政所牽頭會審后,上報政府批準,并列入年度預算。
第七條對零星工程、特殊急辦的新增項目,由條線主管領導牽頭評審后報黨政聯席會討論批準。概算總價在三萬元以下的急辦零星工程,在報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但必須于7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八條已經立項工程應包括實施完成該項目的所有內容,其附屬工程及臨時工程不再另行立項。需要報市相關部門審批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特大工程建設項目須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由建設服務中心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
第三章規劃設計與評審
第十條根據已經立項項目的建設內容,由建設服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確定項目的設計要點、技術參數、時間節點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進行項目的規劃設計。
第十一條勘測設計單位的選擇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特殊情況或時間緊迫下,經招投標管理工作組對設計單位的資質、信譽審核,采取跟標等方式比選商談,報主要領導批準后確定設計單位。
第十二條項目的設計應采用最優方案,對特大工程項目或技術含量高、影響外觀形象的項目應采用多方案比選的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根據不同類型和規模的工程項目,分別組織設計方案的評審。
1.對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規劃設計工作組組織,邀請主要領導參加,對設計方案進行綜合評審,對石莊鎮的整體形象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還要邀請市領導、市級相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參加評審,并形成書面的評審意見。
2.對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下,且無特殊技術要求的建設項目,由規劃設計工作組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邀請條線主管領導參加評審,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根據初步設計會審意見及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設計,一般工程設計應在2個星期內完成,重大項目或技術要求復雜項目可適當延長。
第四章工程預算及招標
第十五條設計方案確定后,由鎮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或中介機構按照相關定額和規定,編制工程預算,在鎮紀委指導監督下,編制標底,然后由鎮招標工作組按程序進行招標落實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一般工程預算在50萬元以上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50萬元以下工程,由鎮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按照市場詢價或指導信息編制預算,工程最高限價(標底)須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進入招標程序。
第十七條鎮招標工作組應根據工程造價,采用不同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1.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單座橋梁改造估算投資額在20萬以上、裝修工程估算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進入市級公開招標。
2.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不足50萬元的單項工程,可由鎮招標工作組組織公開招標。
3.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或工期要求特別緊的鎮政府急辦工程,經主要領導批準后,可采取議標、直接發包等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施工招標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招標文件中關于工程最高限價、評標方式、工程付款方式等主要內容必須報經鎮主要領導審核后方可正式對外。
第十九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由鎮招標管理工作組起草,經鎮主要領導、紀檢領導同時審閱修改定稿,在市級公開招標的必須報市招標投標辦公室備案后,公開招標。
第二十條競爭性談判(即議標)由招標管理工作組邀請相關領導和部門人員共同參加,到會人員均在工程招投標確認表上簽字備案,并作為工程檔案歸檔。
第二十一條直接發包的項目,必須履行直接發包批準手續,并報鎮紀檢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通過招商方式落實的投資(實施)主體,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招商辦法的主要精神,并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可不進入招標程序,但應該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章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通過招標確定的中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訂立合同,并報有關部門審查備案。
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應嚴格實行合同管理,由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負責合同的起草、收集、并統一編號,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合同實行會簽制,由紀檢、財政、招投標及相關責任人共同審閱會簽。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中標單位,原則上根據工程類別經紀檢、財政、招投標共同會簽后,由主要領導代表政府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議標確定的或直接發包的工程報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管領導簽署合同。
第二十六條各類合同文本必須報黨政辦公室、建設服務中心、財政所備案。
第二十七條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的訂立,原則上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應一式六份,其中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除給乙方壹份外,其余送建設服務中心、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備案。甲方的合同正本保存在工程財務檔案中。
第二十八條凡不簽訂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備案手續的工程,原則上不得開工建設,不得申報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條建設服務中心、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等相關部門應對合同乙方的嚴重違約行為提出批評警告,責令改正,并記入誠信檔案。新開項目支付第一筆工程款時,必須有分管領導、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現場代表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合同履約記錄情況及執行意見。
第六章項目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為工程施工過程中合同管理、質量、進度、安全、投資控制及協調的責任主體部門。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項目的監理單位必須進入招投標程序確定。不足公開招標標準的應采取競爭性談判(即議標)的方式,或根據同時期、同類型項目擇優選擇信譽好、價格低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經鎮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定標。
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應派員常駐工地,并經常監督、檢查監理機構人員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的情況。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第三十三條施工前設計圖紙技術交底,由建設服務中心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等實施主體參加。
第三十四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應當定期考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對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及時協調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應按見證取樣的有關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并送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指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在隱蔽工程、重要部位工程驗收階段,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建設服務中心、五大責任主體單位應聯合參加。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在招標范圍內原則上不允許發生現場簽證。對確需要認質認價的,由建設服務中心、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施工、監理、設計、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參加共同確定。
第三十七條如根據實際情況確需進行工程變更的,須按本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此類變更可由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提出。
第三十八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收到上述要求進行設計變更的材料后,對確實需要變更的,應書面報建設服務中心審查同意后,由建設服務中心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根據建設服務中心的書面通知辦理相應的設計變更手續。
第三十九條在項目實施工程中,凡涉及建設內容調整或設計變更,必須事先履行變更手續,同類變更數額在叁萬元以下的,應由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牽頭,建設服務中心和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審查確認后報分管領導批準。調整金額在叁萬元以上或超過合同總價的10%范圍時,必須在三家會審一致的基礎上報鎮主要領導批準經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簽訂及備案程序同原合同。
第四十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代表業主審查工程變更的落實情況,所有變更都必須手續齊全,未按上述規定程序批準的變更,或未獲得批準便先行施工的,竣工時不予驗收,結算時不予承認,同時對擅自變更的單位記不良記錄一次。
第七章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工程竣工后,由建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組成部門及人員包括:鎮分管領導、建設服務中心、財政所、紀檢部門及市級相關質量監督部門專業人員參加。
第四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竣工報告;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四)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實驗報告;
(六)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需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八)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單位提前一周向建設服務中心遞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服務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收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原則上十五天內組織驗收;
(三)竣工驗收的程序包括:
1.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檢查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必須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并通過驗收后方可簽署竣工驗收單。
第八章項目預審、終審和結算
第四十四條工程項目實施完畢,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編制竣工結算,報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進行結算預審;未竣工或未通過驗收的工程不得進入結算審價程序。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的竣工結算應按原合同及招標文件的要求,按照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原則進行編制。對預審核減率超過10%的結算書,將發回原單位重新編制,并酌情扣減施工單位工程款。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應在施工單位結算書送達的1個月內完成初審,特大項目可適當延長。在通過初審后,施工結算書將送至相關資質部門進行最終審核,終審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
第四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工程建設工程款的撥付應以終審結算價格為支付依據,由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編制工程付款支付計劃。
第九章工程的檔案、移交及管理
第四十七條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向鎮物業管理辦公室辦理移交手續。凡是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接管單位必須及時接收。涉及到需要增加運行、養護、管理等費用的,由接管單位向有關部門提出費用預算申請報告,但不影響接收工作的進行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八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應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竣工文件整理存檔,對工程設計圖、設計變更、竣工圖部分報建設服務中心備案存檔。
第四十九條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對拒不履行義務或不及時履行義務造成影響的,由鎮物業管理辦公室代為履行,所需經費及一定的罰款由物業管理辦公室開出扣款憑證從尾欠工程款中扣除。質量保修期滿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服務中心及接管部門提出保修期滿確認申請,建設服務中心組織驗收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