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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環境、統計
環境統計簡介
環境泛指一般意義上的自然環境,是指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有關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天然的自然因素稱之為原生環境,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和人類建造的社區等稱之為次生環境,原生環境和次生環境共同構成了人類以外的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有關的周圍客觀要素的總合。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聯合國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就著手研究環境統計的方法,并出版了《環境統計資料編制綱要》。目前,應用最為廣泛的環境指標框架模型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的壓力―狀態―響應框架。其中:環境壓力指標是指對資源環境造成影響的人類活動、過程和行為方式,如溫室氣體排放量;環境狀態指標是指在壓力作用下的資源環境狀況,如污染物濃度、空氣污染指數;社會響應指標是指針對資源環境狀態變化所采取的政策選擇和其他社會活動,如環境政策、環保投入。這個環境指標框架已經成為各國確定環境指標的基礎。在我國,環境統計也在不斷地改革和完善。目前,初步建立了以反映工業污染及其防治為主體的環境統計指標體系,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國家環境統計制度。現行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工業污染及防治,下設五個系列指標,即工農業環保基本情況、“三廢”( 廢水、廢氣、廢物)排放、“三廢污染治理、廢水處理設施和污染事故;第二部分是自然保護,下設三個系列指標,即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農業生態試點;第三部分是環境管理,下設十個系列指標,即環境法規標準、征收排污費、“三同時”(污染控制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執行情況、限期治理、因環境因素關停并轉遷情況、目標責任制、環境科研、宣傳教育、工作和環保檔案;第四部分是環保自身建設情況。這套環保統計指標體系中未包括自然資源的內容。
環境統計是社會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是環境保護事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工作。在環境管理中要作出正確的決策,編制合乎實際的規劃和計劃,搞好科學分析預測,以進行有效的環境監督和檢查。必須掌握準確、豐富、靈通的環境統計信息。
環境統計的發展
從上個世紀50年代起,中國就有國土、氣象、礦產等方面的統計。1979年,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了對全國3500多個大中型企業的環境基本狀況調查。1980年,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與國家統計局聯合建立了環境保護統計制度,主要是針對工業企業的環境污染排放治理方面的統計,涉及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統計的內容較少。此后,國務院相關部門(如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衛生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林業局、中國氣象局、中國地震局等)的統計制度中也陸續添加了有關環境保護內容,并逐步納入國家統計范圍。各地方、各部門除執行國家的統計制度外,還搜集一些本身所需要的其它有關環境統計數據。
自1989年起,國家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開始編制和《國家環境狀況公報》。1995年6月15日,國家環保局頒布了《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這是環境的第一個法規性文件;之后不久制訂了《國家環境保護局局內環境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加強了局內各職能機構對環境統計工作的管理。1999年,國家環保總局重新修訂局內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目前環境統計調查的主要手段是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為了縮短統計資料的上報時間,提高數據質量,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都要定期召開環境統計會議(統計報表布置會和統計資料年審會)。
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十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和環境統計專業報表制度。“十五”環境統計報表擴大了環境統計調查范圍,改進了統計指標體系,調整了工業污染源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辦法,適當增加了對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統計調查頻次,提高了數據的質量和分析利用水平。“十五”環境統計專業報表制度增加了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情況、年度環保計劃完成情況、“兩控區”污染控制情況、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情況以及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情況等內容,其中指標有所刪改或增加,反映了“十五”期間環境管理的發展進步。
2003年12月10日,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03]356號文,對信息統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例如,修訂《環境統計管理辦法》,改革、完善統計指標和方法,開展“三表合一”試點工作(為統一企業污染源調查數據,國家環保總局決定將環境統計、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收費制度污染源調查合并進行)等。
環境統計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環境統計工作已經開展二十多年,取得了重大發展,但環境統計的改革與進展相對較慢,仍然面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1、數據動態更新不及時:新建項目沒有及時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中,導致統計數據不能真實反映區域污染物排放及變化情況。
2、環統分析報告質量不高:報告中對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狀況分析的不夠深入、缺乏對年度間數據變化的原因分析,沒能提煉出為管理所需要的有用信息,不能充分發揮環境統計為管理服務的作用。
3、數據準確性不高: 現行的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排污收費三套報表數據之間差異較大。統計數據是對全縣污染情況的統計,側重于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治理情況,應該與企業繳納排污費等承擔的責任關系不大,與排污申報的作用不盡相同,但企業顧慮較大,造成參加統計的積極性不高,或者在統計中虛報或瞞報,數據失真。
改進基層環境統計的建議
1、提高基層環境統計人員自身綜合素質,制定統計工作培訓計劃,堅持每年對從事環境統計的企業統計員實行不低于2次的集中業務學習, 要使基層環境統計人員對各類排污行業的工藝過程、產污環節及特點有所了解, 不斷提高統計工作人員業務水平。
2、要加強環境統計數據審核,嚴格審核環境統計數據來源,通過了解轄區內重點排污企業的行業特點、工藝特點,對企業的原輔料用量、產污環節、取得污染物種類與數量的同時,比照排污系數測算,統計數據測算數據,綜合判斷,最大限度獲取真實排污數據。
3、嚴格執行環境統計制度,加強往年統計數據的管理,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檔案。保持環境統計數據的連續性,防止統計數據異常波動,杜絕人為造成的重大失誤。
4、盡量將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排污收費三表合一,能真實反映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
5、做好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數據的銜接工作,客觀地反映經濟發展與環境形勢的變化,真正為環境管理和決策服務。
總之,環境統計工作的重點在于基層的基礎數據統計,數據質量直接關系到統計結果能不能更好的為決策部門服務,能不能更好地起到信息咨詢監督作用,為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基礎。
一、普查工作目標
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建立省與各地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提高全省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監測、監督和執法體系。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人民群眾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年度。(二)普查對象與范圍污染源普查對象為河南省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范圍:(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2)11個重污染行業(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電力燉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石油加工燉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服裝燉鞋燉帽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2.農業源。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農業源普查范圍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谷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范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及淡水養殖場。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范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2)產、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源。(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2)以城市(地區)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國家和省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對工業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對農業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省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省的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3.對生活源,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個階段進行。
1.準備階段(*年10月—*年12月):成立機構,落實經費,開展宣傳,進行組織動員;制訂普查方案和各類技術規范,編印普查表,開展普查培訓。
2.全面普查階段(*年1月—*年12月):對排污企業和單位進行清查,組織填報普查表,完成審核錄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檔案,省級進行審核驗收等。*年6月20日前,各省轄市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本地污染源普查數據匯總,報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年7月底前,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向國家上報。
3.總結階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數據庫,上報和普查數據,開發利用普查成果,總結驗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
(二)組織機構
省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經省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2.制訂和組織實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階段工作方案;
3.組織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培訓;
4.對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驗收;
5.向省普查領導小組提交普查報告,根據省普查領導小組決定普查數據。縣級以上政府要設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省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有關教育單位臨時聘用部分普查員。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分工協作。省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制訂有關技術規范,組織普查工作培訓,負責組織對污染源的監測,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省普查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協調落實相關事項。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配合辦好新聞會及有關宣傳活動;發展改革部門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建設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普查;農業和畜牧部門牽頭、環保部門配合負責農業源和養殖業污染源的普查;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商務部門配合做好商務系統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的普查;統計部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中小企業服務部門負責提供非公有制企業、民營企業的基本信息;省軍區后勤部負責按全省的統一要求組織軍隊、武警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四)培訓
省負責省轄市和縣級普查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和普查員骨干以及各省轄市普查培訓教師的培訓;省轄市、縣(市、區)分級負責其余普查人員的培訓;力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范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件的使用,數據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五)質量保證
省污染源普查機構根據國家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專門的普查數據質量控制文件,指導全省普查的質量控制工作。
全省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項技術規定,吸收相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參加,對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術規定進行評審和論證,確保污染源普查各項技術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省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
(六)宣傳動員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落實經費,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
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應當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有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五、普查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和各地財政共同負擔。各級政府均應將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省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術文件的制訂,普查表格編制與印刷、軟件及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宣傳與培訓,全省數據的匯總、加工與建檔,設備購置,檢查、驗收和表彰,對貧困縣給予適當補助等。
各地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用于:當地普查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總結、表彰等。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別列入各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六、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一、普查工作目標
(一)全面掌握我省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
(二)建立全省各級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建立省、州(市)、重點縣(市、區)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建立滇池流域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
(三)掌握我省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
(四)提高我省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監測、監督和執法體系。
(五)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20****年12月31日。
時期資料:20****年度。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省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其他建筑業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范圍:(1)11個重污染行業(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2)16個重點行業(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中規模以上企業;(3)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滇池流域內的工業污染源按上述重點污染源與一般污染源的劃分方法進行分類普查。
2.農業源
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源普查范圍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谷物和其他作物種植業(包括谷物、油料、豆類、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園藝作物種植業、茶果類和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范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養殖場。
滇池流域農村生活污染源普查針對流域范圍內所有行政村和抽樣農戶,主要開展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源調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主要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摩托車維護與保養業)、醫院行業的產業活動單位;(2)具有非社會化運營的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含大中專院校),包括機關、大型企事業單位相對集中居住區(家屬區)的供暖設施;(3)以州(市)級行政區劃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4)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5)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鎮區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的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6)滇池流域城鎮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范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
滇池流域主要普查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置)場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以城市(州、市)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國家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工業源
對工業源中占省、州(市)、縣(市、區)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同時采用現場監測、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比例按國家規定執行。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農業源
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省的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3.生活源
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采用現場監測、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個階段進行。
1.準備階段(20****年2—12月):成立省、州(市)、縣(市、區)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落實普查經費,開展宣傳動員;制定普查實施方案;開展重點污染源監測,對普查對象組織摸底調查;州(市)與縣(市、區)簽訂責任書(報省普查辦備案);開展省、州(市)、縣(市、區)三級培訓;發放普查表,組織部分地區開展普查表試填報演練。
2.全面普查階段(2008年1—7月):各縣(市、區)組織對排污單位和企業進行清查,填報普查表,開展數據收集、校核與錄入,建立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各州(市)和省污染源普查辦組織數據審核、驗收、匯總,建立重點污染源檔案與污染源信息數據庫。
3.總結階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上報普查成果;研究開發和利用普查成果;迎接國家驗收;表彰獎勵。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組織機構
****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經省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2.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階段工作方案;
3.組織指導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動員和培訓;
4.對各州(市)、縣(市、區)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驗收;
5.向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普查報告,根據省領導小組決定普查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行政區域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相應的普查工作機構,確定專人負責,按照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強化部門分工協作。
省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計劃,制定有關技術規范實施細則,組織普查工作培訓,組織污染源的監測,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
省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及各階段工作計劃,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配合辦好新聞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發展改革部門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經貿部門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建設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普查。
農業部門、環保部門負責農業源的普查。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的普查。
統計部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衛生部門配合做好醫院污染源普查。
國稅、地稅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普查對象的基本登記信息。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提供有集中供熱鍋爐的機關事業單位信息。
農墾部門配合做好本系統農場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省軍區和武警****省總隊按照總后勤部的統一部署,負責駐滇、武警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四)培訓
1.培訓對象
包括省、州(市)、縣(市、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骨干和普查培訓教師等。
2.培訓分工
省、州(市)、縣(市、區)分級負責普查人員的培訓。省級負責培訓省普查辦管理人員,州(市)、縣(市、區)普查辦負責人及骨干,省、州(市)普查培訓教師等。州(市)負責培訓州(市)、縣(市、區)普查辦管理人員和普查培訓教師,重點鄉鎮、街道辦事處普查負責人及技術骨干等。縣(市、區)負責培訓其余普查人員。力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
3.培訓內容
****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包括普查范圍、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組織及實施等內容),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件的使用,數據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4.普查人員的組成
普查人員原則上由專業公職人員擔任,也可臨時聘用部分工作人員。重點工業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農業源的普查人員可從環保、建設、農業、統計等部門抽調,一般工業污染源、生活源的普查人員可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教師、大中專畢業生中選聘。
(五)污染源監測
污染源監測工作包括重點污染源監測、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監測和抽樣監測。
1.重點污染源監測
嚴格按照《工業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技術規定》(普查辦〔20****〕1號)和《關于污染源普點源監測工作的補充通知》(普查辦〔20****〕5號)的相關要求進行。
2.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源監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20****〕37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監測技術規定》(普查辦〔20****〕1號)和《關于印發〈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監測有關問題的說明〉的通知》(普查辦〔20****〕4號)要求進行。
3.抽樣監測
主要是針對一般工業污染源、農業源、生活源的監測,按照國家規定的抽樣比例,進行分類抽樣監測。
(六)宣傳動員
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宣傳部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制定****省污染源普查宣傳方案,明確普查各階段的宣傳重點,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全省統一安排,結合實際,突出重點,采取經常性宣傳和重點宣傳相結合的方式,認真落實全省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各個階段的任務,為入戶普查登記做準備。
五、普查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省級經費主要用于:國控、省控重點工業及生活污染源監測,重點放射性污染源監測,省級技術培訓與宣傳動員,數據庫建設,全省普查數據的審核、匯總、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各州(市)、縣(市、區)經費用于:各地普查實施方案編制,宣傳動員,普查培訓,普查人員聘用,入戶登記,數據錄入、校核等。
各級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六、質量保證及考評驗收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控制手冊和相關規定,制定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實施辦法,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并采取現場檢查、資料審查、隨機抽樣監測等方式,加強對監測、培訓、登記工作的指導,審核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對各州(市)、縣(市、區)的污染源普查數據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省及各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
為確保普查任務的完成,各州(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要與縣(市、區)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簽訂責任書。對普查人員選調和培訓、污染源摸底調查、現場監測、普查表填報、普查數據審核匯總、處理和上報等重要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州(市)普查工作進行考評。
七、預期成果
(一)全省各級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
(二)省、州(市)、重點縣(市、區)污染源信息數據庫。
(三)滇池流域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季度結束后8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條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省、市(州、地)級人民政府(行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調查單位發表調查測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后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逐級審核、上報至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季報制度中的國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發表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農業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優先采用各地區的COD產生系數或實測數據并予以說明;沒有符合本地實際排放情況的系數,則統一采用國家推薦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八條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各市(州、地)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保護、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污染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
第九條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件)。
第十條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數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各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上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復核后,將核算結果通報各地。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附件: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按照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煙草制品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七個行業。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非農業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系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后于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各地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數據庫作為審核依據,數據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于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環境監察系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省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市(州、地)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在上年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于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為了準確核定我省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令第369號)、《國務院關于“**”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及《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黔府發〔2006〕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并為國家及省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采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有條件的地方可指定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參與工作。
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是國家和省監控的占全國和全省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污染負荷6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名單分別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每年動態調整。
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和市(州、地)級人民政府(行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中火力發電廠的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復監測。
第四條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放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排污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
對于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對于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對于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
第五條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此數據進行核定。
對于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污染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國控或省控污染源的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六條國控重點污染源必須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污單位和地方財政負責,驗收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數據監測由企(事)業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由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直接傳輸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七條省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承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采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核算。
地方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并組織跨市(州、地)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用于監測質量管理和統計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內污染源監測工作的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配備和充實相關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保證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和短期專業技術提高培訓、設備能力建設的購置補充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交通工具的供給、工作必須的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并予以落實,特別要切實保證直接為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費用,補助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方法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做好數據的整理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黔府發〔2006〕37號)以及省人民政府與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簽訂的《“**”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并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據五年削減目標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劃,每年12月底前將本轄區下一年度削減計劃報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備案。省人民政府每年與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簽訂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責任書,每年進行考核。
第五條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第六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和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有關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和當地政府(行署)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主要考核指標、指標定義及數據來源見附件。
第七條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本行政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
第八條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于每年3月底前將全省考核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在國家審核確認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后,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的,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目標的市(州、地)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應在1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
第九條考核結果在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建設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并結合全省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消省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脫硫機組在線監測年均脫硫率超過95%的火電企業,省有關部門應適當予以獎勵;對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的火電企業,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大處罰力度。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需報經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十二條主要電力企業二氧化硫總量減排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考核指標附件:
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考核指標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實現情況
指標定義:指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實際排放量與總量控制目標的百分比。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二、《責任書》任務分解工作
指標定義:根據《責任書》的要求,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將總量控制任務分解到縣級人民政府,污染物總量削減工程落實到具體項目和重點企業。
數據來源:以上級人民政府向下級人民政府總量分配文件和政府向企業分配為準。
三、總量目標考核制度
指標定義:根據《責任書》的要求,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總量控制和重點工程完成情況的考核制度并據此進行考核。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以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考核結果文件為準。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指標定義:建立本地區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臺賬,動態跟蹤本地區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數據、主要工程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等。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五、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發放情況
指標定義:根據《責任書》要求,完成對排污單位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發放。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六、信息上報
指標定義:按時上報總量控制任務和重點項目建設的年度執行情況。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建設部門。
七、重點脫硫項目按期開工率
指標定義:列入《責任書》的重點脫硫項目按期開工的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八、重點脫硫項目按期投運率
指標定義:列入《責任書》的重點脫硫項目按期投運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九、小火電機組按期關停率
指標定義: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停小火電機組名錄和核準新建項目要求關停的小火電機組中,按期關停的機組比例。
數據來源:發展改革部門、經貿部門。
十、新建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同步投運率
指標定義: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新(擴)建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同步投運的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一、火電廠和重點水污染企業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安裝率
指標定義:按規定安裝了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裝置的企業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二、火電廠和重點水污染企業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正常運行率
指標定義:企業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正常運行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的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三、鋼鐵、有色、化工和水泥等行業的二氧化硫排放達標率
指標定義:鋼鐵、有色、化工和水泥行業中實現二氧化硫排放穩定達標的企業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四、城市氣化率和沼氣增加率
指標定義:每年城市氣化率和沼氣的增加率。
數據來源:建設部門、農業部門。
十五、重點減排項目按期投運率
指標定義:各地重點減排項目按期投運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建設部門。
十六、跨界斷面水質目標綜合達標率
指標定義:跨界斷面水質達到《責任書》要求的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七、城鎮污水處理廠負荷率
指標定義: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實際日處理污水量與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總設計能力的比率。
對投運一年以上的項目進行考核,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COD指標一年內日均值有20次不達標的,該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量按零計算。
數據來源:建設部門、環保部門。
十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
指標定義:城鎮集中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城鎮日均污水量與城鎮日均排放總量的比例。
數據來源:建設部門。
十九、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情況
指標定義: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標準達到《責任書》規定標準的情況,以各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為依據。
數據來源:物價部門、建設部門。
二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或生產線關閉情況
指標定義:《責任書》中規定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水污染嚴重企業和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淘汰關停完成情況。
數據來源:經貿部門。
二十一、清潔生產審核率
【關鍵詞】環境統計;數據質量;監測
環境統計是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用數字反映并計量人類活動引起的環境變化和環境變化對人類影響的工作。是各級環保部門了解各地環境污染及治理情況的一個重要途徑。環境統計工作是由基層環保部門層層上報統計,基層統計數據的全面性、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有效性直接影響到環境統計的最終結果。
1.環境統計的重要性
1.1環境統計直接客觀的反映了當地的環境質量水平。環境統計從污染物類型(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和污染源類型(工業企業、生活和農業)詳細全面的概括了環境情況,定性定量的分析了環境質量狀況。
1.2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環境統計工作,充分掌握轄區內的環境質量狀況,了解當地的經濟結構形式,進行科學決策和管理,制定宏觀調控措施。環境統計數據質量太劣,不僅沒有使用價值,還可能誤導領導層的決策,整治環境力度出現偏差,歪曲了環境保護的工作方向。
2.基層環境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1基層環保部門存在的問題
2.1.1環境統計人員缺乏、統計工作量增加
縣級環保部門沒有固定的環境統計機構,大多數統計人員都是兼職的,不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環境統計工作中,且人員偏少,隊伍不穩定。“十二五”期間,環境統計增加了對農業源、生活源及機動車的統計。并將水泥、鋼鐵行業等重點行業進行了分離。工作更加細致,對統計人員的專業性要求也更加嚴格。
2.1.2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重視不夠
基層環保部門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普遍認識不足,在完成工作中或多或少有應付了事的態度。統計人員辛辛苦苦忙幾個月完成的統計資料,各級領導不從嚴把關,草草簽字了結,沒有把環境統計放在應有的位置。在硬件配置和資金投入方面不夠。環境統計人員參加省級以上環境統計知識培訓的機會少或者根本沒有機會參加。造成統計人員的業務能力提高不上去,統計工作還停留在簡單的匯總上報,對統計數據的分析能力欠缺。
2.1.3缺乏必要的技術保障
環境統計要運用大量的環境監測數據,而基層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監測設備、監測經費不足,環境監測站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頻次低,污染源在線監測不穩定,導致所報數據缺乏環境監測等必要的技術保障,采用物料衡算和排放系數進行核算的基礎數據和方法標準未能隨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及時更新。估算成分較多,真實性差。
2.1.4統計工作中受到人為干擾
各種考核干擾了環境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成考、創模、總量控制、減排等考核都與統計數據掛鉤,有的地方為了考核取得好名次,對企業申報的數據,進行人為的調整,同時準備了幾套數據應付各種考核。有的地方為了完成總量控制目標,根據總量控制計劃,給企業分配污染物排放量填報指標。甚至有一些已停產一年多的企業,還按上年度的排污量上報。
2.1.5缺乏可靠的質量保障體系
現行的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對企業報送的報表數據準確性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審核方法,統計數據質量不高。現行的環境統計軟件校驗程序不科學,校驗過程出現的有些邏輯錯誤不合理。比如有些企業有廢氣排放量但不一定有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校核的過程中就會出現錯誤提示。統計軟件校核程序不能分行業類別進行校核。
2.2企業存在的問題
2.2.1環境統計人員變動頻繁
大多數企業沒有專門的統計人員。統計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或借調人員。統計人員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而且環境統計人員不具備環境統計專業知識,統計業務素質低,企業統計人員調換頻繁,難以嚴格執行各項統計制度。
2.2.2企業上報不及時
部分企業不能按照環境統計管理規定的要求及時上報年報及統計分析報告,給基層環保部門的環境統計人員帶來大量的催收、反復統計更新工作的困難,又給統計工作及時性上報帶來了影響。
2.2.3部分企業的報表數據質量不合格
部分企業統計人員不理解報表的各項指標解釋,加上填報過程中不夠認真,導致數據出現錯誤;部分企業對報表指標填報不完整,數據不完整,就不可能反映研究對象的全貌和正確認識現象總體特征,最終也就難以對現象變化的規律性做出明確的判斷,甚至會得出錯誤的結論。如企業填報的材料,有煙塵的產生量和去除量,卻沒有粉煤灰的產生量,這明顯是錯誤的,因為煙塵的去除過程必然會有粉煤灰的產生。統計分析報告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引起大的波動的原因為進行分析或分析不透徹。
2.2.4存在弄虛作假現象
一些企業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對于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減排任務,不是采用清潔生產和積極治理的有效措施,而是采用虛報和瞞報手段,甚至針對不同的用途,用不同的數據敷衍環境統計人員,致使環境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受到影響。
2.2.5統計手段、方法還相對落后
目前許多企業統計工作仍處于手工狀態,還不能充分發揮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所作的統計分析也局限于事后分析,即對統計數據進行單純的講解說明;不能利用網絡技術實行信息共享等方式進行事前分析和預測。換句話說,“統計預測”這一職能根本沒有發揮作用,缺乏對信息的收集、綜合和系統化。統計計算方法每年改變,引起各年的統計數據相比出現大的波動。
3.對策措施
(1)基層環保部門從人員編制、科室配置、硬件配備、資金投入、業務培訓等各方面加強建設,培養一支政治立場堅定、思想作風好、業務素質強、善于分析、熱愛本職工作的環境統計隊伍。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真正提高統計工作地位和統計人員待遇。
(2)環境統計工作者應提高自身素質。環境統計人員要掌握環境監測和評價的相關知識,掌握統計法律及基本知識,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并應跟上時代及時進行知識儲備及更新。努力學習專業知識,鉆研業務,不斷提高環境統計業務素質和水平,杜絕因業務不熟悉而造成的數據質量問題。
(3)企業對環境統計工作應引起高度重視,配備專門的環境統計人員,盡量保持人員穩定性,如人員有變動,及時向環保部門上報,支持統計人員參加相關的業務培訓,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加大環保設施投入力度,真正的做好污染源達標排放和污染減排工作,力保提供的數據真實可靠。
(4)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保證源頭數據的準確性。地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今后應加強對在環境統計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一些單位虛報、瞞報環境統計數據行為進行嚴肅查處。有效遏制弄虛作假,保障統計數據的真實有效性。
【參考文獻】
[1]王健.云南省環境統計工作現狀及存在問題[J].環境科學導刊,2008(S1).
計劃要有科學性、嚴肅性。在計劃面前不斷的妥協,會讓人喪失信心和斗志,會形成松散的工作作風,會養成沒有責任感的不良品質。所以,重視計劃的人,一定是工作出色的人;一定是目標明確、有事有條理的人。讓計劃和管理來規范我們的工作,我們就是一道美麗的風景,因為計劃讓我們知道大海的方向。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鄉鎮統計工作計劃范文合集,供大家閱讀。
鄉鎮統計工作計劃范文一
一、著力打好科學統計、依法統計攻堅戰,實現應統盡統,客觀真實反映xx經濟社會發展實效。認真組織實施好農業、工業、建筑業、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房地產業、服務業、能源、投資等重點行業常規統計調查工作,以地區生產總值為核心,加強重要數據評估和質量管理,切實做到應統盡統;加強統計法制建設,進一步加大依法統計力度,為”應統盡統“、一套表”網上直報“工作服好務,提供法律保障。
二、圍繞城鄉一體化和建設現代山水田園城市,著力深化統計優質服務,全面提升統計服務能力和水平。重點圍繞”xx“規劃、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以及城鄉一體化、功能區建設等,做好經濟運行中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的跟蹤調查,組織開展專題分析,加強對月度、季度主要指標監測,做好統計預測預警分析,充分發揮統計參謀作用,為縣委、縣政府決策提供有力的統計支撐。
三、進一步深化統計改革,加強體制機制創新,提高適應發展的能力。切實履行統計管理職能,穩步推進大統計網絡建設,進一步規范部門統計,強化部門統計職能,健全部門統計網絡;結合xx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探索和建立城鄉統籌整縣推進、功能區以及”現代山水田園城市“統計監測體系。
四、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統計基層基礎工作,扎實推進”四大工程“建設,增強統計工作保障能力。規范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繼續加強鎮鄉(園區)、村(居委會)基層統計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扎實推進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企業一套表制度、數據采集處理系統建設、聯網直報系統建設。
五、扎實推進人普工作,認真做好常規調查。繼續緊緊圍繞上級人口普查工作的統一部署,扎扎實實地推進人口普查的各項后續工作;認真完成好省、市統計調查系統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專項調查任務。
六、切實加強統計干部隊伍建設。繼續加強干部隊伍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認真研究統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創新工作方式和方法;認真履行《統計法》賦予的職責,努力提高統計水平,制定、實施系統業務培訓計劃,提高業務素質;切實加強統計文化建設,以行政效能建設為中心,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加強干部作風建設。
鄉鎮統計工作計劃范文二
XX年,統計工作將緊密圍繞鎮黨委政府的需求,并按照上級統計部門的總體要求,嚴把統計質量關,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確保提供真實、準確的統計數據。在不斷提高創新意識、競爭意識和服務意識的同時,努力做到思路創新、制度創新、工作創新。我們重點將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進一步完善各項統計工作制度,嚴格考評程序
為了促使統計工作進一步向規范化、制度化轉變,我們要不斷完善相應的獎懲辦法,并落實責任制,確保統計報表的按時上報和統計數據的質量。一是落實責任到人。針對任務重與人手少的矛盾,我們堅持"一崗多責,一人多職"的工作模式,特別是從XX年開始,我們對各類各項報表要進行考核評比,通過細化任務、量化指標、強化措施、嚴格獎懲,把每項工作任務都落實到人到崗,確保每項工作都做到有人抓、見成效;二是不斷完善各項統計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好的工作效率要靠好的制度來支撐,所以要制定具體的崗位責任制度、培訓制度、工作業績評比制度、報表報送制度、村xx考核制度等;三是嚴格執行獎懲制度,今年我們將對各xx村的報表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從報表的及時程度、報表的數據質量等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年終評比出報表及時報表質量高的xx村給予經濟上的獎勵。
(二)規范統計基礎臺帳,努力夯實統計工作基礎
逐步建立起“農村牧區住戶基本情況臺帳”,重點保存好夏季普查臺帳、全國人口普查臺帳和農業普查臺帳,建立健全農調戶臺帳和個體工商戶臺帳,努力做好今年的經濟普查工作和全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這些基礎臺帳要同時建立在鎮和各xx村,以便鎮村兩級能及時、準確掌握農村牧區的基本情況。這些工作將充分顯現它的優越性,在一些專題調查和臨時性調查中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涉及到象母豬補貼和煤炭補貼這樣的惠農資金發放上起到決定性控制作用,而不會出現象現在這樣老百姓聞風而動,一哄而起,讓政府在對待這些事情上很被動,最終還不能真正體現黨委政府的意圖。同時還能給xx村一年的工作省一半力。
(三)加強統計培訓,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業務素質
做好統計工作,隊伍是關鍵。只有提高基層統計員業務素質,保證基層統計工作隊伍的相對穩定,才能保證基層統計工作的連續性和嚴密性,才能保證統計基礎源頭數據的質量,才能促進統計工作朝著“快、精、準”的目標不斷邁進。為此xx年我們將在鎮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對村xx29名統計員進行系統的業務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同時指導全體統計工作人員立足本職干好工作。
(四)以《統計法》為保障,努力營造和諧的統計環境
依法治統是我們做好一切統計工作的前提和保障。XX年我們緊緊圍繞提高統計數據質量這一中心環節,以《統計法》為保障,以服從和服務于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為目標,積極配合上級統計部門,切實加強統計法制建設,加大統計執法力度,充分發揮統計監督職能,要努力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統工作的順利開展。
總之,做好統計工作制度是保障,隊伍是關鍵,更與領導的支持與關懷密不可分。XX年我們除了要做好上述工作外,還要繼續做好各項常規性調查工作,部分法人單位、企業、個體戶統計證的辦理工作和驗證工作,以及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等。要進一步提高統計工作質量,提升統計影響,為xx鎮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鄉鎮統計工作計劃范文三
一、加強宣傳統計法規,增強企業依法統計的觀念。確保40余家企業按月按時完成一套表月報工作,按季度按時完成服務業抽樣、商業抽樣、工業、建筑業、事業等單位季報工作,保證數字真實、無誤。
二、根據區統計局的要求,完成好東江道、棉四一兩個社區月度勞動力抽樣調查工作以及就業需求調查工作。全面做好審查,并提高對統計法律、保密要求等的宣傳力度,增強群眾的配合度,切實完成好調查工作,確保每月及時準確上報數據。
三、根據區統計局的名冊,及時更新維護企業名錄庫,認真核實企業經營狀況,對新增的一套表單位要嚴格把關,真實反映區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存在的問題,為經濟普查工作做好服務。
四、迎接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做好全面準備,目前,名錄庫里有2600多家法人單位、400多家產業單位,單位多集中在東江道社區,需要和社區密切配合。前期摸查清底,全面核查企業狀態,后期開始統計相關數據。東江道社區需作為重點,要合理安排好相關工作,及時跟進工作進度。按照上級傳達的要求,完成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