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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相關客運體制改革之后,已經實行車隊承包制,但是這就使得汽車維修工作沒有保障。有些把汽車保養場和車間直接拆開分散給各個部門。這樣不能保證車輛維修的質量,還會出現浪費現象。汽車保養工作一般都需要一個保養維修場地、配套的設備、專業的維修人員,才能夠保證維修工作的順利進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這種分散式的結果,使得汽車維修環境差,人員以及設備不足等情況。上面談到的這些問題都是當前客運汽車運輸技術管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如果相關人員不重視技術管理,就會使各項規章制度無法落實,工作質量和效率也會有所下降。
2加強技術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為了能夠保證客運汽車運輸技術管理正常運行,必須針對上述提出的問題,根據當前的發展形式,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進而保證車輛能夠更好地人們服務。
2.1健全各隊場技術管理部門,理順關系
能夠正常運轉離不開各個部門之間的和諧關系。但是客運技術管理系統中存在著各個關系不理順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技術管理部門應該改變互相依賴的思想,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系,在指導和安排工作事宜時應該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做好汽車運輸設備、技術、人員、工藝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各個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促進技術管理部門聯系。
2.2充實技術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技術管理并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而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都非常強的工作。但是當前客運技術管理部門的專業力量并不強,不斷充實和增強這種力量是當前十分重要的一項工作,應該按照我國交通部相關規定,根據自身不同的技術管理范圍,配置高技術人才,不斷健全各個技術崗位責任制。派專門管理人員對安全、質量、成本等方面負責,盡可能地做到每項工作都有專人負責,進而避免管理工作渙散的情況出現。
3改革技術管理制度,完善經濟承包責任制
隨著客運體制的改革和汽車技術的進步,原有的技術管理制度、規章急需補充和修定。具體做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3.1強化車輛、設備的技術管理,實行車輛技術管理指導的單項承包
在完善公司、隊(場)兩級承包責任制的過程中,突出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實行單項承包,要規定具體的承包指標和考核辦法。承包指標是:(1)車輛完好率;(2)二級維護計劃完成率;(3)二級維護項次合格率;(4)汽車大修項次臺飲率:(5)車輛平均技術等級;(6)百噸公里燃料消耗;(7)輪胎平均行駛里程;(8)大修和二級維護在場車日。以上八項指標根據車型分別制定考核指標,并分為二級承包。公司承包人為經理、技術副經理、技術科長,隊(場)承包人為隊(場)長、技術隊(場)長。獎罰指標要定好,考核辦法要嚴格。只有實行這個辦法,明確獎罰才能調動基層單位承包人和技術管理人員的積極性,才能推動技術管理工作,才能使車況有明顯好轉。
3.2嚴格技術管理制度,集中大修,保證修理質量
車輛大修、保養要集中到保養場進行。大修理基金的動用必須經技術科和財務科共同審批,車隊自己作大修不許使用大修基金。在此基礎上,技術科對保養場的大修車加強技術檢驗和質量監督,保修不合格的車輛不許出廠,并根據項次合格率進行獎罰。通過質量監督,保證車輛的修理質量,提高車輛技術狀況和完好率,為運輸生產提供可靠保證。
3.3加強基礎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1)通過技術培訓提高技術工人和技術管理干部的素質,為客運技術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奠定基礎。(2)嚴格車輛檢查制度。通過車輛檢查、及時消除故障隱患,提高車輛完好率,減少中途故障率。(3)技術科每季度檢查一次各車隊的技術檔案和臺帳、各種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原始記錄和車胎記錄等歸檔情況。(4)建立材料審批制度。根據用件金額多少由技術科、車隊隊長分別審批。(5)對典型的機件事故及時開現場會和事故分析會,提高司機和技術管理人員堅持車輛三檢制度和工作的責任自覺性。本文來自于《科技創新與應用》雜志。科技創新與應用雜志簡介詳見
4節約挖潛、修舊利廢,開展雙增雙節活動
關鍵詞:技術管理 運輸成本
中圖分類號:F407.4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市場的不斷開放,道路運輸的發展空間大大提高,但是有些道路運輸企業只注重車輛的更新,輕視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只注重眼前的營運收入,輕視運輸成本的核算;只注重新型車輛的使用,輕視車輛維修技術人員的培養;這些傳統的運輸組織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須從根本上加以改變,否則就會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
關鍵詞:車輛技術管理降本增效
1 車輛技術管理是降低運輸成本的重要途徑
在道路運輸企業運輸成本中,運行材料(燃油、材料、輪胎)的消耗占很大比重,在實行了費稅改革后,汽車運行消耗費用占汽車運輸成本40%左右,其中燃料費在運輸成本中約占25%~30%,材料的消耗費用占汽車運輸成本1%~3%,輪胎消耗約占10%~15%。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在降低燃潤料、輪胎等運輸材料費成本等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視。
(1)汽車的性能和汽車的使用是影響燃料消耗的兩大因素。汽車的技術狀況是節油的技術基礎,只有在良好的技術狀況下,才能充分發揮汽車的燃料經濟性。因此,在使用中應特別重視汽車技術狀況的檢查與調整,使其處于最佳狀態。
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是節約燃油的根本。無論是節能方針、政策的貫徹,還是節油技術、設備的改進和節油方法的落實,最終都要通過駕駛和改善管理工作來實現。
(2)合理使用材料,不僅可以降低材料本身的消耗,而且還可以提高機件的條件,減少摩擦和磨損,從而減少功率消耗,降低燃料消耗,延長機件使用壽命。
(3)輪胎的管理工作是汽車運輸企業技術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合理使用輪胎,提高輪胎的使用壽命,對降低運輸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保持輪胎良好的技術狀況對確保行車安全,降低行駛阻力,減少油耗也有較大的影響。運輸企業應配備專門的輪胎管理技術人員,負責輪胎的全面管理;建立輪胎技術記錄卡片,考核輪胎實際行駛里程和使用情況。
2 汽車維修技術管理工作不容忽視
我國交通部所頒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規定“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及“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
所謂“視情修理”就是根據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范圍和深度進行的修理。其目的在于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為此,運輸企業應積極創造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的條件。
在車輛維護和修理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維修標準,把好檢驗質量關,提高汽車的維修質量;同時,要不斷地提高維修人員的技術水平。維修質量好,車輛的技術狀況好,這樣不僅可以降低燃料的消耗,還可以減少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的維修時間,減少維修費用。
3 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
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不容忽視的工作,是道路運輸企業深化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徑,為此要做好以下幾項基礎工作。
一是建立激勵機制。車輛技術管理工作要嚴格而規范,實行一車一檔的定額管理標準臺帳,駕駛員行駛里程與用油指標掛鉤,燃油實行百公里油耗定額管理,輪胎按規定的里程使用,節超獎罰分明,公開透明。車輛定期維護保養,人為造成的機械事故按規定處罰。
二是健全各種臺帳,加強成本核算。車輛技術管理是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要真正做到擇優選配,適時更新和報廢必須建立在基礎資料的完善上。不但要按常規做好車輛技術檔案一車一檔,另外還可以建立綜合性的車輛技術狀況臺帳,及時反映各車及總成的維修情況、維護頻率,便于分析各車型、總成的使用壽命,合理編排車輛的各級維護計劃,做到既不提前維護而造成工時材料浪費,又不延誤維護使車輛帶病行駛,反而造成維修成本增加。
三是要重視車輛的一級維護。目前汽運企業對車輛的一級維護可有可無,對車輛的二級維護則普遍比較重視,這是因為運管部門抓得較緊。孰不知,一級維護是二級維護的補充,車輛在一個二級維護周期內運行,各機構連接件不可能不磨損,隨著行駛里程的增加,有些零部件可能會松脫,部位出現缺油和漏油,影響汽車的操縱安全,所以說,定期進行一級維護是必做的工作。
四是安全例檢不放松。車輛的例檢也是車輛各級維護的補充,是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車輛的各級維護之間的時間間隔里,車輛各安全部件的連接,像橫直拉桿球頭、傳動軸連接螺絲等會產生松動,如不及時進行檢查調整,將會引發交通事故。由此,整個安全例檢工作的重點應放在車輛進站及回場的檢查上,讓例檢人員有充足的時間對汽車的方向、制動、傳動、懸架、燈光信號等安全部件進行仔細檢查,這不但減輕例檢人員對車輛出站檢查的壓力,一旦發現會影響出車的問題,還可提前作好準備,及時調整車輛。
五是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實行成本控制。加強對節油的管理,收集和記錄汽車燃料消耗的原始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節油制度,并組織實施;同時把好維修配件品質關,建立完善的維修配件進出渠道和臺帳管理制度;對報修的車輛要求車輛檢驗員故障診斷準確,維修技術人員準確確定配件是否更換,汽車維修工準確排除故障,減少返工,節約維修過程用料等成本,將維修的各項成本費用控制指標和責任落實到車間、班組、人和車輛。
六是培養車輛技術人才。一種是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管理者;另一種是維修技術人才,既有豐富的汽車維修理論知識,對現代汽車結構和新技術有一定了解,又有很好的維修實踐經驗。這些人才是企業的寶貴財富,要加強培養、選拔,人盡其才,防止人才流失。同時注重后續人才的培養,通過開展勞動競賽、技術比武等活動,不斷提高專業維修技術人員的綜合技能。
七是提高駕駛員操作技術水平。開展各種培訓,提高駕駛員的節能意識,改變不良的操作習慣。推廣節油經驗,每個駕駛員都要養成正確使用和駕駛車輛的習慣,緩啟動、不踩急剎車,練就過硬的“腳下功夫”。做到“中速運行、減速提前、避免剎車、停車熄火”,每天都認真保養車輛,發現問題及時排除,確保車輛處在最佳的節能運行狀態。
降本增效,提高企業競爭力是道路運輸企業管理的永恒主題。實踐證明,車輛技術管理在降低運輸成本過程中尤為重要,只有提高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水平才是道路運輸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
參考文獻
以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按照抓安全保穩定,保穩定促發展的要求,根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法》和《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全面檢查和消除我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保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生產安全。
二、檢查對象
已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含非經營性,以下簡稱危運企業)、已辦理道路運輸證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運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
三、檢查方式
此次安全隱患專項排查采取企業自查自糾與交通部門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企業自查自糾
各企業按通知要求,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運車輛、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全面檢查,對自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明確責任,安排專人跟蹤落實,確保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二)轄區運管部門檢查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企業完成自查自糾后,各運管部門應對轄區內所有危運企業、危運車輛、危運從業人員等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
四、檢查目標
各危運企業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及所屬危運車輛和從業人員的排查率應達到100%,各運管部門對轄區內所有危運企業及其車輛和從業人員的排查率應達到100%,對所發現的危運企業、危運車輛及從業人員安全隱患排除率應達到100%。
五、檢查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企業自查自糾(*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危運企業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2005年9號令)、《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及《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標準》(GB13392)的要求,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所屬危運車輛、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隱患自查及整改。
1、危運企業對照《*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檢查記錄表》(附件1)的檢查內容和要求,對本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表中。
2、危運企業對照《*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檢查記錄表》(附件2)的檢查內容和要求,對所屬的危運車輛進行安全隱患檢查,重點檢查車輛技術及相關設備狀況、車輛安裝GPS或行車記錄儀、罐體檢驗和承運人責任險落實情況。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應立即停止運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表中。
3、危運企業對所屬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管理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檢查。并對以下五種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崗條件,無合法有效從業資格證件的;3年內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在1年內出現交通違法記分滿分的;有2次以上駕駛劇毒危險化學品或民用爆炸物品車輛超載或超速記錄的;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等。對具有上述五種情況之一的從業人員,企業應予以辭退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檢查記錄表》(附件3)。
4、各危運企業于*年12月20前,將上述3種《記錄表》報轄區運管部門。
(二)轄區運管部門檢查(*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運管部門在危運企業完成自查自糾并上報3種《記錄表》后,應立即組織對轄區內所有危運企業及危運車輛和從業人員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近兩年來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和未能按要求配合轄區運管部門實施安全監管的企業;同時對危運車輛安裝GPS或行車記錄儀、罐體檢驗和承運人責任險的落實情況進行復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報市交通局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應收繳《道路運輸證》暫停運營,待整改驗收合格后發還;對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并將檢查情況在上述3種《記錄表》上記錄并存檔。
(三)市交通局抽查(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
各轄區運管部門將檢查情況形成報告,同時填好《*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于*年12月31日前報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將根據各轄區上報情況組織進行抽查。對安全監管不到位,排查工作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將依法予以處理。
關鍵詞:車載;定位系統;GPS;效能
某汽運分公司在2013至2014年度加大車載衛星定位系統的設備、管理研發投入,加強與自動化分公司、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合作研發,在完成車載衛星定位系統(GPS)的基本功能――實時定位信息查詢、軌跡回放的基礎上,研發新功能:GPS與攝像頭配合,適時拍照并傳輸監控圖像,確保運輸貨物的保全;車輛行駛區域限速、超速報警并自動統計、超時停車報警、燃油監控及不規則形狀油箱的油料監控等等。初步解決了汽運行業車速監控、油料監控、運輸貨物保全的難點問題,為某汽運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勇攀高峰打下堅實基礎。車載衛星定位系統(GPS)在運輸企業管理中發揮效能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 車載衛星定位系統(GPS)為確保車輛運輸的貨物保全所發揮的作用
1.1 GPS與攝像頭的配合發揮監控作用,解決運輸煤過程中部分被盜竊的問題
為了減少運輸貨物(散裝物料――煤)途中被偷偷卸掉一部分并加水至原來重量的現象發生,我們與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作研發,在傳統的GPS的基礎上加裝攝像頭和震動傳感器、備用電池。利用車輛行駛中的震動觸發震動傳感器,震動傳感器的信號控制攝像頭拍照,GPS把攝像頭所拍攝的照片傳輸至GPS監控服務器上,通過網絡,就可以在GPS監控軟件上瀏覽照片,實時監控運輸貨物狀態。后期為降低GPS通訊卡流量進行升級改進,在GPS監控軟件上可以設置車速低于某個值(例如20km/h)開始啟動拍照并傳輸,停車后繼續拍照一定時間段(例如30分鐘)。此項功能主要用于運輸散裝物料,盜竊后不易發現與檢測,經過近2年的使用,監控效果良好,確保了汽車運輸散裝貨物的可控在控。
1.2 GPS監控軟件開發線路設置與偏離線路報警功能及發揮的作用
為進一步降低車輛運輸散裝貨物被盜竊的風險,我們又與自動化分公司合作研發GPS對車輛行駛路線的控制,首先對運輸的車輛規定運輸線路,避開可能引發盜竊的地點,然后對運輸車輛在GPS監控軟件上進行設置所規定行使的線路,如若有車輛偏離線路,監控系統會自動報警。監控員將安排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人到現場進行核實,對運輸人員及車輛進行檢查核實,這樣就逐漸形成了運輸人員不敢盜竊、不能盜竊的管理氛圍。
1.3 GPS監控軟件超時停車報警發揮作用
為進一步降低車輛運輸途中停車時的貨物保全風險,運輸公司聯合自動化分公司合作研發GPS對車輛停駛時間的控制,凡是車輛在運輸途中停駛超過一定時長(設定為15分鐘,避免車輛等紅綠燈,超限站檢查等正常情況誤報警)監控系統將自動報警,監控員將通知運輸單位到現場核實或電話詢問。不留給盜竊分子有盜竊物料的時間,迫使運輸人員明白時刻處于被監控狀態,對運輸途中的貨物保全再加一道保險。
1.4 GPS實施運輸貨物保全監控前后承運量對比
因廠區上下班人員流動較集中,廠區車輛運輸原料現場人流、車流混雜,車輛超速人工定點監控難度大,投入成本高且收效甚微,為確保車輛行駛安全,降低廠區交通事故發生,保護廠區職工上下班安全,運輸單位與自動化分公司、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聯合開發,在GPS監控系統上能夠設定車速(目前設定限速標準汽車為30km/h,裝載機、叉車等工程為20km/h),并且車輛超速的時候能夠報警,便于GPS監控人員及時發現車輛超速采取管控措施,并且可以自動統計某一個時間段超速的車輛。同時在車載衛星定位設備上安裝一個轉換喇叭,當車輛超速時能夠及時報警提醒駕駛員注意減速。實現只要車輛運行就可以實時監控車速,實現車速監控無盲區、無死角、全天候、不間斷監控,徹底解決車速監控困難的問題。
2.2 配合GPS監控的管理措施
某汽運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針對GPS對車速監控的有效控制,制定管理規定,對在廠區超速的車輛每超過規定限速標準1 Km/h考核10元,每天一匯總,每周一通報,每月一考核。通過實施近2年的時間,有效遏制了廠區車輛超速的現象,保護了廠區職工上下班的交通安全。
2.3 GPS實施車速監控前后的事故對比
某運輸分公司自2012年開始安裝GPS,2013年開始啟動限速、超速考核管理:事故起數明顯減少。
3 車載衛星定位系統(GPS)為降低車輛油料消耗發揮的作用
3.1 油料監控的研發
隨著汽車運輸企業逐漸步入微利運營時代的到來,車輛油料控制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如何進行有效的油料監控是個一直困擾行業的問題。某運輸公司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自動化分公司合作研發,首先在規則的長方體油箱上進行實驗,在燃油箱上安裝一根精確油位傳感儀,傳感儀把信號傳輸至GPS,GPS再把信號傳至服務器,通過監控系統把信號轉好為油量信息實時監控,從而解決了車輛燃油箱油量實現實時監控問題。
3.2 油料監控中的異常報警
在車輛燃油監控中僅僅做好油料信息實時監控是不夠的,因為實時監控并不能解決油料異常消耗的問題,隨后又合作開發針對每種車型單位時間內的最大油耗的設定與報警功能,只要車輛單位時間內的油耗超過標準,監控系統就會自動報警,監控員就可以及時聯系分公司管理人員去核實異常情況,能夠及時發現燃油盜竊,燃油管路系統故障導致燃油浪費等問題,有效的保護燃油,防止了燃油丟失和浪費。
3.3 研發油料監控不規則形狀油箱的新突破
對規則形狀燃油箱的車輛油料精確管控問題得到解決后,不規則形狀燃油箱(典型車型為裝載機)的油料監控難題擺在行業面前,運輸公司多次組織研討,最終在不規則形狀油箱安裝精確油位傳感儀后,再加裝一個油位修正儀,按照實際加油量進行標定寫入數據。經過多次實驗,GPS監控到的油量信息與實際燃油箱的油量相差甚微,隨后此類不規則形狀燃油箱車輛的監控問題得到了有效的監控。
3.4 油料監控與管理的成效
在GPS對車輛油料監控技術攻關成功后,我們及時制定管理制度,對于油料異常的實施異常油量每升10元的考核,對人為破環GPS及油料監控設備的每臺次考核2000元等等,并且安排專人監控,每周通報,每月考核。
某運輸公司自2014年安裝使用和管理實施后取得的成效見下表:
4 車載衛星定位系統(GPS)及管理取得的經濟效益
2014年新裝車載GPS設備 496臺、攝像頭11臺、油量傳感器131臺,人員投入4人(2名監控人員、1名管理人員、1名維修人員)全年投入約150萬元。在運輸貨物保全方面有效的保證了所承運貨物的安全,為運輸公司占領市場打下堅實基礎,2014年前10個月廠區同比增加運輸收入1740萬元,廠外汽運物流運輸在新增鐵路翻車機的情況下,仍保持188萬噸承運量;在安全駕駛降低車速方面2013至2014年較2011至2012年同比降低事故起數32起、降低事故損失 46萬元;在油料精確控制方面,有效的解決了不規則形狀燃油箱的油量檢測問題,填補行業空白,2014年1-10月份與去年同期相比降低消耗506萬元;同時GPS對車輛的有效監控,有效的杜絕了運輸市場的偷拉私運、盜賣燃油等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在職工隊伍中穩步形成良好的多勞多得的氛圍,端正了運輸市場風氣,弘揚了社會正氣。
關鍵詞:日本;道路運輸;管理體制;職能狀況
道路運輸市場開放以來,我國的道路運輸業得到了充足的發展,道路運輸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步顯現,如管理機構設置欠科學,行政管理效率低;運輸市場管理不科學,行政許可體制不健全;缺乏對運輸企業和行業的有效監管等。
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的道路運輸管理體制比較完善,管理方式也比較科學,本文通過對中國和日本兩國的道路運輸管理體制的對比,在分析兩國各自的特點基礎上,針對我國道路運輸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思路。
一、機構設置
在中央層次上,日本道路運輸的管理機構是國土交通省和其下屬的自動車交通局,在地方上是分布于全國各地的的管理機構是9個運輸局和52個陸運支局。
我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中央是交通運輸部和下屬的道路運輸司。在地方上,有各省的交通運輸廳和下屬的道路運輸局、地級市的交通局和縣市的交通局,各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名稱,人員編制和機構性質也不統一,比如,有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定位是行政機構,而有的縣則定位為事業單位。
由此可見,日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3級體系,我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4級體系。從數量上來說,我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模龐大,名稱和性質也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行政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二、權限劃分
在日本,自動車交通局是道路貨物運輸事業的中央級決策機構,而地方運輸局和陸運支局則是中央的派出機構,是日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執行機構。地方運輸局及陸運支局的行政長官由國土交通省人事部直接委任,并派駐全國各地的地方運輸局及陸運支局擔任職務,在地方代表國土交通省大臣行使職權,直接向國土交通省負責。
在我國,交通運輸部和道路運輸司是道路運輸事業的中央級決策機構,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全國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并對地方各級道路運輸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各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中央的政策和指示,負責本地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各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接受當地政府的領導,其人事和財政等安排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通過對比我們可以看出,日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實行中央垂直管理的,這種模式有利于提高運政管理執法的效率,精簡政府機構。我國采用的模式是條塊結合的管理模式,各地方管理機構既要接受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又要服從當地政府的領導,這種模式客觀上造成了機構膨脹和人員臃腫的問題。
三、管理職能比較
(一)行政許可管理
日本的道路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實行的是分類許可和分級管理的模式。日本對道路貨運進行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法》和《貨物運送利用事業法》。《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法》的調整對象是擁有自己的運輸車輛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適用范圍有一般道路貨物運輸事業、道路零擔貨物運輸事業、特定貨物道路運輸事業和小型汽車貨物運輸事業。《貨物運送利用事業法》的調整對象是不擁有營業性運輸車輛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中國也就是貨運業務。從事道路貨物的經營者要向國土交通廳提出申請,國土交通廳根據申請者提交的材料,依法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委托地方運輸局貨運輸支局做出許可、備案、注冊等決定。
我國對道路運輸經營行為沒有進行細致的分類,許可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配套規定,其中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許可決定。
我國的道路運輸許可體制存在著欠合理的地方,一是許可過于籠統,沒有對不同的道路運輸經營業務進行分類許可,二是許可機構行政等級較低,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許可。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位于道路運輸管理行政體系的最低層級,如果所有的道路貨運經營行為都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審批和許可,必然會受到其自身能力的限制。
(二)企業經營管理
日本國土交通大臣為了確保企業的正常經營,可以對企業的規章制度、運輸設施設備、業務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管。《貨物汽車運輸事業法》規定,道路運輸業實行運行管理者制度,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必須從獲得運行管理者資格證的人員中選定運行管理者,同時對運行管理者的資質做出了界定。《貨物汽車運輸事業法》要求運輸企業實行"點呼"制度,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的車輛在出車前、回場后,駕駛員都要到辦公室與公司的運行管理者見面,運輸管理員要面對面地向駕駛員詢問有關個人身體及車輛情況。
我國道條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在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方面,主要是要求經營者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同時對從業人員素質、車輛條件和經營業務等進行了規定。
由此可見,日本對道路運輸企業的管理更加切合實際,特別是運行者管理制度,對企業的安全運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也是道路運輸企業正常運營的基礎,在實踐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我國對道路運輸企業的管理制度大多是流于形式,或者在實踐中沒能夠很好地執行。
四、日本道路貨運管理體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一)推動我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改革。首先,考慮簡化機構層級,可以試點實行中央-省-設區的市的三級管理體制,在縣級單位設置派出機構,由上級運管機構直接管理,實行條塊管理與垂直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其次,推動運管機構的事業單位改革進程,將事業單位性質的運管機構逐步轉化為行政機構,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序列,機構規格建制和職能由當地政府根據中央交通部門的指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決定。
(二)完善我國的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制度。試點推行分級許可的管理模式,對于企業資質高和經營跨省業務的企業由省級道路運輸機構進行行政許可;對于經營省內跨市運輸業務的由地級市運管機構進行許可;經營地級市以內業務的,由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許可。其次,建立科學合理的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制度。在市場準入方面,提高準入門檻,可以對經營企業的管理人員數量、經營車輛數量、辦公地點、停車場、企業資金能力等進行限定。
(三)建立健全企業經營管理制度。要加強對運輸市場的規劃和指導,定期對運輸市場的運力狀況進行統計和公布。對企業的經營狀況、服務水平、運輸設備狀況和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管,確保企業的正常經營。探索更加實用和切合實際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規范,建立行業管理規范和標準,如日本的運行者管理制度,提高行業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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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時間,旅游交通安全事故頻發引起國務院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特別是4月13日,由*太原運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一旅游團,乘坐*福鑫旅游汽車服務公司租用的大轎車赴華東五市旅游途中,行至商亳高速公路虞城縣路段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截止14日20時,已經造成11人死亡、9人重傷、35人輕傷,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目前,正值春季旅游旺季,“五一”黃金周即將來臨,國家旅游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就有關要求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旅游汽車服務單位,必須站在為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負責的高度,做好安全生產和服務的每一項工作。各旅行社不得租用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核準的汽車公司車輛用于旅游接待服務;各旅游汽車服務單位,必須保證接待車輛安全運輸,不得帶故障上路,駕駛員不得疲勞駕駛和違規駕駛。
二、各級旅游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檢查和監督工作力度。沒有安全就沒有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五一”長假前,各旅游、安全監管部門要立即行動起來,會同公安、交通等部門對旅游運輸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運輸的規定,清除安全隱患,防范重特大的交通事故發生。
1、堅持將安全工作擺在公司發展的首要位置,結合旅行社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情況,,建立、補充、完善安全經營工作相關制度13項,公司、業務部門、一線導服工作人員三級安全責任。包括安全生產領導機構目標責任,安全經營工作的教育、培訓、檢查落實,導服人員帶團安全管理、旅游用車安全管理制度,投保保險操作流程,意外事件的救援和應急預案,在制度上將安全經營責任和義務層層分解具體落實。
2、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規范旅游合同簽訂,合法經營,嚴格杜絕非法低價游行為,要求下屬業務部門對旅游團隊所涉及的車輛、餐飲、酒店、參觀景點等進行資質報備和檢查,選擇有實力、信譽好、經營規范的公司作為合作單位,在合作協議中明確責任義務,合法、合理規避安全風險。
3、按照西安市旅游局關于旅游用車安全通知要求,我公司與西安安順達旅游客運服務中心簽訂《汽車運輸合同》,并與省內主要旅游汽車公司簽署了團隊用車協議,明確要求各業務部門對所用用車進行備案和抽檢,確保資質齊全,對保險到位。
4、落實對管理人員、領隊、導游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落實安全責任;要求導游、領隊認真履行對游客的安全提醒責任,與行程說明、文明出行、游客意見反饋等告知內容,確保每位游客知曉并確認,并以書面材料及時報備,作為對其業務考核標準。
5、公司各業務部門、門市部、分公司充分利用現有營銷管理平臺,采取海報宣傳、網絡、微信、電子出行通知單多種形式提醒游客安全出行,提高游客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自救能力;在辦公、營業場所嚴格規范電器設備和電源線纜的安裝設置,易燃物品的管理,定期在每周進行環境、衛生、防盜、消防等安全檢查。
6、公司參照從高標準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以最大限度轉移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邀請保險公司對所有業務部門進行案例分析、安全保險業務知識培訓,強化全員安全經營意識;購買個人意外險將作為確認游客參團簽訂合同的必要流程,所有業務部門推薦客人自行購買或者贈送每位游客個人意外險,不得遺漏。
7、分別建立了《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及措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并與近期和11.9消防日,分別進行了消防和和緊急事故演練。
1995年8月24日7時許,被告人張友駕駛本公司的川l-07105號樂山牌大客車,從沐川縣城載客14人(含駕駛員、售票員)駛往仁壽縣,途中又上乘客6人。當日12時許,當車行至國道213線1340公里加500米處(犍為縣境內的范家壩三洞橋),遇洪水猛漲,已將全長34.4米、寬6.7米的橋面淹沒近0.5米深。張友即停車等候,后見有兩輛東風牌大貨車順利通過,在未仔細查明水情的情況下,就冒險駕車過橋,致使車駛出橋外,墜入橋下8.5米深的洪水中,造成謝先明等11人溺水窒息死亡、左雪嬌等3人受輕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張友從河里爬上岸,搭乘一輛小型客車前往犍為縣交警大隊投案。在駛離出事地點約1公里處時,與迎面而來的犍為縣交警大隊前來處理事故的警車相遇,張友即向交警坦白交代了事故發生的經過。隨后,在犍為縣交警大隊的主持下,仁壽縣汽車運輸公司與11名死者的親屬和3名受傷者達成了賠償協議,共計賠償255413.95元。
「審判
犍為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制度,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行為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且屬情節特別惡劣。張友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于1995年12月4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張友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一、關于罪過被告人張友駕駛大型客車行至三洞橋時,見洪水已經淹沒橋面,即停車等候,說明他已經預見到如果駕車過橋可能發生車翻人亡的危害后果,因而采取停車措施防止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但當他看到有兩輛東風牌大貨車順利通過橋面時,認為自己也能夠安全通過,便啟動客車上橋。由于橋面只有6.7米寬,又無防護欄,且洪水已淹沒橋面約0.5米深,無法辯認路面,導致客車翻入洪水中,造成11人死亡、3人受輕傷的嚴重后果。
從張友的主觀方面來看,正如他在庭審中陳述的那樣:“當時應該清楚貨車與客車不一樣”。意思是說,貨車沒載人,可以冒翻車的風險;而客車載有乘客,不能象貨車那樣去冒險。正是由于張友輕信可以避免,才造成車翻人亡的嚴重后果。這種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在刑法理論上叫做過于自信的過失。張友的行為屬于過失犯罪。
張友作為已有十年駕齡的駕駛員,本應認真執行交通法規,但他在此次行車中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該《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車輛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張友駕車遇到漫水橋時,沒有察明水情便冒險通過,造成車翻人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犍為縣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認定他犯交通肇事罪是正確的。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