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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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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1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一、充分認識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成立以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在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程序、加大執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法制觀念不強,行政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的問題比較突出;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規范不夠準確等現象時有發生;由于執法不當所引發的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多。這些問題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部門的執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執法力度,影響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亂的實施。因此,迫切需要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法制觀念,嚴格規范行政執法,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法定職責,直接面向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尊嚴、政府的權威和自身的形象。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推進依法治安、實施重典治亂、實現安全發展的重要保證,是提升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執法機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從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實提高認識,把依法行政、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擺上本單位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要在認真總結安全生產法實施五年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研究當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出現的新特點、新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進一步促進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安。

        二、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內容

        (一)堅持職權法定,正確履行職責

        1.嚴格遵守職權法定的原則。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必須嚴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履行好法定職責,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2.嚴格遵守處罰法定的原則。凡是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3.嚴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則。要進一步規范和合理使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執法權的正當使用。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執法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二)嚴格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主體

        4.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權委托范圍之外的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不得從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委托執法的,必須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執法,并出具有關執法文書。

        5.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以“*”、“*”或者“聯合檢查組”等協調議事機構、非常設機構或者臨時機構的名義對外執法。嚴禁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執法。

        6.地方安全監管部門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對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進行事故調查,或者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必須有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的書面證明。

        7.安全監管監察執法人員必須持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在調查取證或者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并記錄在有關執法文書當中。

        (三)嚴格行政執法程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8.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步驟、方式、順序、期限進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記制度。除依照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經過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受理憑證。

        10.嚴格依法調查取證。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調取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相關證據,做到證據確鑿充分。僅有當事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不得定案。證據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要求。所有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證據使用。實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開列證據物品清單,并在法定期限內對登記保存的證據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11.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前,必須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告知要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對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事實及理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的,應由當事人簽字認可,并在有關執法文書中載明。對重大事項,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作出行政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決定的事項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12.嚴格實施查封扣押權。對確需查封或者扣押當事人財物的,必須出具書面的暫扣或者扣押憑證和清單,詳細載明暫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及相關特征,并依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13.完善執法文書送達程序。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送達行政執法文書。送達文書應由受送達人簽字或蓋章。非受送達人簽收的,應當提供受送達人的書面委托。受送達人拒不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郵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達。

        (四)規范使用行政執法文書,建立案卷評查制度

        14.正確使用行政執法文書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內容。要按照執法文書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實,全面、準確地填寫有關內容。對適用的法律依據,要載明法律依據的全稱,引用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

        15.行政執法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法律文書,禁止以通知、通報、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規范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除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當場不作出會影響執法工作的外,行政執法文書提倡使用打印式文書。執法文書應當統一編號、一案一制作,禁止鉛筆書寫的資料入卷,以保證案卷材料的嚴肅性和真實性。

        16.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裁決、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處理完畢的案件,應當將相對人的基本情況、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編目裝訂、立卷歸檔。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要會同本部門其他機構定期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評查中發現的問題,被評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應當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的內容。

        (五)嚴格執行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方法和備案流程,明確備案工作部門,做到有案必備、有備必查、有錯必糾。

        18.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五千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及暫扣、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市(地)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19.市(地)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實施一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及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省級安監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0.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十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及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省級煤監機構的相關行政處罰同時抄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三、加強監督,落實責任

        21.要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在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的同時,切實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樹立嚴格執法和科學執法相結合的執法理念。既要注重發揮查處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治標功能,又要注重發揮執法的引導、規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樹立責任執法的理念,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行政執法違法或者不當,必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2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明確執法責任,規范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執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職能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和下屬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

        第三條行政執法實行主要領導全面負責與執法人員具體負責相結合,執法保障與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過錯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四條行政執法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遵循“合法、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文書規范。

        第五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履行情況作為市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和下屬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年終工作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執法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

        第七條市安監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是本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市安監局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經費、技術和設備保障。

        第二章執法責任人及其職責

        第九條市安監局局長是本局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局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就市安監局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市人大、市政府負責,各副局長為本局行政執法的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負執法責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全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第十條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大隊)負責人是本科室(大隊)行政執法主要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長負責;各崗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的直接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科室(大隊)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十一條直接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具體責任人;共同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共同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審核任務的審核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審核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批準任務的領導是該行政行為的批準責任人。

        第十二條各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具體執行的法律法規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屬于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三章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三條市安監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全市各鄉鎮安監中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安監局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

        (二)負責安全生產信息編輯和;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協助組織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

        (三)承辦市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及責任書的考核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五)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行政、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與公務接待、后勤保障、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文件、重要會議報告的起草。

        (六)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七)承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的文書審核、法律審查、行政復議及應訴等工作。

        (八)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九)負責市安委辦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安委會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綜合安全監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和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承辦事故結案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除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行業外的事故應急救援。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組織、指導除危險化學品、礦山企業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礦山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及相關工作。負責重大、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安全設計預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五)負責全市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定點初審及監督管理工作。

        (六)監督相關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

        (七)組織及配合有關科室開展各項專項監察、專項整治。

        (八)指導、協調和監督交通、海事、教育、建筑、市政園林、質監、水利、電信、郵政、林業、旅游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礦山安全監察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貫徹金屬與非金屬、建材等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意見;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二)組織、指導礦山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監督檢查金屬與非金屬、建材等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四)參與調查和處理相關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組織、指導和協調礦山等相關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許可證發放的初審工作。

        (七)監督檢查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及礦長(廠長)、經理、安全員的安全資格和相關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貫徹危險化學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及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意見;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二)綜合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發放的前期審查和管理監督。

        (三)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并組織參與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后的危險化學品、設備等的處置方案備案審查。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專業生產企業的前期審查和定點。

        (六)負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和協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安全管理及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方面群眾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和查處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轉辦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中介機構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和事故隱患處理工作。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第十九條本執法責任制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范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第二十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本科室(大隊)的執法責任,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崗位及具體執法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責任范圍、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

        具有行政許可審批的科室要制定各項審核、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公開、公正、合法、廉潔,規范各項行政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執法科室(大隊)的行政執法活動及其制定的具體業務措施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二十二條各執法科室(大隊)必須履行職責,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

        (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

        (四)執法程序必須合法;

        (五)符合管轄和職權范圍;

        (六)處理結論合法、適當。

        第二十三條各執法科室(大隊)的行政執法一般以市安監局名義進行,市人大、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過程中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業務科室提供證據,辦公室具體承辦應訴工作。

        第五章規范性文件辦文制度

        第二十七條本責任制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規則、辦法、制度、實施細則和布告等。

        第二十八條凡以市安監局名義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在局領導的指導下,具體負責起草;

        (2)征求各有關科室(大隊)意見;

        (3)報分管該項執法任務的局領導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會審;

        (4)由局長簽發。

        第二十九條市安監局頒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六章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法制機構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堅持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普法監督與廉政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市安監局的執法第一負責人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實施監督;第二責任人對分管的主要執法責任人實施監督;主要執法責任人對直接責任人實施監督。同時,辦公室作為執法監督的相關部門,對各職能科室(大隊)的日常執法工作實施專項監督。

        第三十二條為提高執法水平和堵塞執法漏洞,對執法職能科室(大隊)的執法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輪崗一次。

        第三十三條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需要聽證的,由案審委組織聽證會并提出聽證報告。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對須送審的案件,提出書面意見,報案審委員集體審理,由案審委做出處罰決定(案件審理按《安全生產行政違法行為案件審理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建立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案件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后,必須將案件材料立卷送檔案室歸檔,以備監督。案卷立卷歸檔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經局長批準,不得借閱。

        行政處罰卷宗按如下順序裝訂:

        (一)卷宗封面;(二)卷宗材料目錄;(三)事故報告單;(四)立案審批表;(五)結案審批表;(六)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有延期的案件);(七)事故調查報告;(八)調查組成員名單;(九)行政處罰決定書;(十)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十一)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十二)整改指令書;(十三)復議決定書(經過復議的案件);(十四)聽證會通知書(經過聽證的案件);(十五)當事人的陳述、辯解意見;(十六)聽證會筆錄;(十七)聽證會報告;(十八)證據材料;(十九)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二十)其他材料;(二十一)卷宗封底。

        第三十五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每年應將負責貫徹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向執法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市安監局的執法工作接受市人大、市政府、上級行政機關和專門機關以及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并向市人大、市政府、溫州市安監局提交行政執法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章行政執法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條受局黨組委托,辦公室按年度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科室(大隊)崗位目標管理,并作為國家公務員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考核內容:

        (一)本責任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項規定的落實與執行情況;

        (二)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及結案率、準確率;

        (三)行政收費情況;

        (四)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維持率及行政賠償情況。

        第三十九條建立行政執法獎勵制度。根據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執法年度考核情況,在年終總結時,對在行政執法和落實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行政執法錯案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條錯案是指安監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的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案件。

        過錯是指安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違法,做出錯誤行政行為,并造成行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后果。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或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會產生某種違法損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產生的心理狀態。所謂過失系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違法損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后果產生的心理狀態。

        第四十一條錯案和過錯追究制度是指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對做出錯案的單位或人員,以及本級安監部門對所屬發生執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第四十二條錯案和過錯責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證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二)責任追究與加強行政執法相結合;

        (三)懲處和教育相結合。

        第四十三條錯案的認定:

        (一)經過行政訴訟,因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或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部分撤銷或判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二)經過行政復議,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或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限期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三)上級安監部門通過調閱執法案卷,受理當事人申請等途徑,審查認定為錯案。

        第四十四條過錯的認定:

        (一)在受理開辦審批、核發證照,辦理認證、年審等業務中,因不按辦事程序規定執行而出現差錯的;

        (二)在履行檢查和監督職責時,因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誤,超越或,采取行政措施適當,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現差錯的;

        (三)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違反《行政處罰法》有關實體或程序性規定進行取證、越權處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錯案責任承擔:

        (一)由于案件承辦人索賄、、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承辦人負責,單位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二)由于承辦人的領導索賄受賄、、利用職權命令、指使案件承辦人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主管領導負責,案件承辦人負連帶責任;但案件承辦人對領導的錯誤指令提出過異議或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連帶責任。

        (三)案件承辦人辦案正確,而主管領導予以否決的案件,由主管領導承擔錯案責任。

        (四)經集體和議研究、行政首長決定的案件,由單位或行政首長承擔錯案責任。

        第四十六條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執行審批、許可、發證等業務或履行檢查職責的承辦人員,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發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過錯責任。

        (二)在審批、許可、發證、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做出行政處罰(包括做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罰)等程序中發生過錯,由出錯環節的承辦人承擔過錯責任,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追究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范圍:

        (一)執法時沒有法定的依據;

        (二)野蠻粗暴執法,造成不良后果;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四)違反法定的執法程序;

        (五)越權行使執法職權;

        (六),,工作失職,在審批中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縱、包庇違法行為;

        (八)為個人或本單位謀取私利,以權代法,以罰款代替其他處罰;

        (九)其他應予以追究執法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免予追究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范圍: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明確造成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出現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造成依據出現錯誤的;

        (三)因事實認定或定案后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的事實或案件的性質發生變化的;

        (四)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或由于不可預見性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認定事實出現偏差的;

        (五)執法違法行為的情節輕微的;

        (六)對執法違法行為能自行糾正并采取補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其他不應追究執法錯案、過錯責任的情形。

        錯案和過錯的追究責任種類包括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責任的追究方式:

        1、責令檢討;

        2、通報批評;

        3、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4、取消晉升資格;

        5、暫停執法活動;

        6、給予行政處分或黨紀處分;

        7、離職培訓或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二)經濟責任的追究方式:

        1、扣發崗位津貼獲獎金、工資;

        2、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三)刑事責任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十條追究錯案或過錯責任,經局長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批準后,由局的法制紀檢部門立案調查,根據本規定予以認定,并提交市安監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在查清案情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局黨組審批后依據相關的責任追究程序做出行政、經濟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因錯案或過錯給安監行政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導致本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并已做出行政賠償的,應由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五十二條錯案或過錯責任人對錯案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錯案或過錯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三條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因市安監局規范性文件的不合法而引起錯案的,草擬人、審核人、會簽人、簽發人應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承辦人提出正確地糾正意見,上級責任人仍責成執行的,由上級責任人承擔責任。規范性文件引起的錯案認定,適從本制度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九章執法責任的評議和考核

        第五十四條執法責任的評議考核作為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負有執法責任的局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年度考核評議的同時,對履行執法責任的情況進行評議。由上一級執法責任人對具體執法責任人提出考評意見,作為對各崗位工作人員評優評先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依照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辦法的考核內容,在考核評議時,對執法責任人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面,結合其崗位執法依據進行評議和考核。具體包括:

        (一)對崗位執法依據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對崗位執法依據、執法職責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第3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建立健全領導和辦事機構,按時對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并按要求報送執法情況。我局成立了××縣建設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充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二)結合實際,穩步推進

        根據我局所開展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目錄,將法定執法職權職責的依據明確到法律規范的具體條款,并將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納入執法目錄,將執法責任職責落實、細化到具體領導和內設機構、執法人員。并以文件形式印發局屬各部門執行,在××縣建設局網站、××縣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建設局櫥窗內向全社會公開。我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德芳親自抓行政執法工作,對我局的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并將目標責任層層分解落實。

        (三)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合法。所有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依法使用執法證。未出現無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現象。

        (四)實行行政許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我局全年行政許可未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例,許可程序均合法,手續不完善。

        (五)強化隊伍建設。本年度末未出現1名執法人員違紀、領導違紀事件。

        (六)結合部門工作實際積極開展執法培訓。今年我局法制員參加了縣政府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同時派出執法人員參加了《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城鄉規劃法》、《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恢復重建技術培訓、物業管理培訓等。

        (七)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未出現內容、程序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八)規范執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門法的宣傳、培訓。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城鄉規劃法》、《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法的宣傳、培訓。

        (十)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今年行政執法工作中,未出現不作為和依法該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時限辦案辦事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的、越權執法或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未予以或未按時限予以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法律文書不符合規定的、重大行政行為未備案的十大行為。

        (十一)按時辦理人大建議、批評和意見,按時辦理人大交辦并要求反饋結果的重要案件,及時辦理市長、縣長熱線電話交辦的事項,及時組織和參與調處社會矛盾。

        二、存在問題

        1、執法力度還有待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

        2、群眾對執法不理解,抵觸情緒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強執法培訓,加大執法力度;

        第4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以確保實現事故起數、事故死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三個“零增長”,確保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從業人員十萬人事故死亡率、萬車死亡率“三率”穩步下降,確保不突破國務院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為總體目標,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推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增強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水平明顯提高,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查處和事故隱患整改力度切實加強,全民安全生產意識不斷增強。

        二、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以認真落實執行《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為主線,以強化安全生產執法為重點,增強安全監管的有效性,依法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三、活動重點內容

        執法活動既要全面開展,又要突出重點。今年我市執法活動要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管理、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船舶修造、“三合一”企業和市級重點隱患整改單位等高危行業的安全管理為重點。

        1、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管理的執法重點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實施、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員工全員上崗培訓等監督執法。

        2、對礦山企業的執法重點是:查禁露天礦山擴壺爆破、掏底崩落開采,限制并加快淘汰淺孔爆破;查處無序開采的小礦硐群;關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礦山。

        3、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執法重點是:查處非法、無證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監督執法從業單位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情況、特種設備設施檢測檢驗情況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是否為定點單位生產;監督執法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查處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行為。

        4、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執法重點是:查處非法、無證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監督執法煙花爆竹儲存場所和生產企業特種設備設施檢測檢驗情況;查處其他不違反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行為。

        5、對船舶修造企業的執法重點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用電安全管理、動火審批制度、油漆作業、高處作業、特種設備設施檢測檢驗等情況開展監督執法。

        6、對“三合一”企業的執法重點是: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建筑物內,安全通道、消防安全設施、用電安全管理、危險物品的使用存放等情況開展監督執法。

        7、對市級重點隱患整改單位的執法重點是:是否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對逾期未整改的單位,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申請市政府予以關閉。

        四、活動安排

        安全生產“執法年”活動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4月上旬)

        各鎮(街道)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制訂活動實施方案,召開動員大會進行部署安排。要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動員,使他們參與到“執法年”活動中來,自覺地對違法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自查自糾。同時,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4月中旬—11月)

        采取日常執法檢查和集中開展執法相結合、全面監管執法和專項執法相結合、執法監督和專項整治相結合的辦法,嚴厲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各鎮(街道)要制定監督執法計劃,分批、分期進行執法監督。對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三合一”等高危行業,要進行全覆蓋的監督執法。要在安全生產月期間集中進行執法活動。要對監督執法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階段:完善提高(12月)

        各鎮(街道)對本次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肯定成績,找出不足,提出今后強化執法工作措施。各鎮(街道)要在12月5日前向市安監局報送安全生產“執法年”活動工作總結。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隊伍建設,充實監管力量。各鎮(街道)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察隊伍建設,配足、配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安全生產監察中隊在編人員不得脫崗、混崗使用,確保安全生產監察中隊執法人員人力到位、精力到位。

        (二)強化執法培訓,提高監察能力。開展“執法年”活動,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是關鍵。各鎮(街道)要組織安監人員開展廣泛的法律知識學習、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活動,著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執法人員“三懂五會”,即“懂法律政策、懂執法程序、懂基本業務,會檢查、會調查、會用法、會執法、會基礎工作。

        (三)規范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一要加強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嚴格按照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實施對執法資格的管理,做到持證上崗、亮證執法;二要規范行為執法程序。對所有的案件,從立案審批、調查取證、案審委審議、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等各個環節,都嚴格執行行政處罰程序操作規范,切實做到程序合法;三要熟練掌握應用法律法規。使行政處罰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法律文書使用規范,處罰適當;四要嚴明執法,要做到公開執法、公平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

        (四)加強執法監督,確保執法必嚴。要通過不定期的檢查,及時糾正行政執法不規范行為,嚴格執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溫嶺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質量評分標準》開展行政執法評查活動,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執法案卷進行評比,著力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水平。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對失職、瀆職以及越權執法等行為,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執法宣傳,形成良好互動。要廣泛深入地開展執法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濃厚氛圍。要發揮各種宣傳媒體的作用,根據“執法年”活動階段性工作重點,開展有針對性地宣傳。對典型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例進行曝光。要加強各地執法工作交流,及時通報活動情況,指導活動開展。要開通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舉報,并及時進行查處。

        (六)實施委托執法,實現關口前移。依據《*省安全生產條例》所賦予的權限,開展執法委托具備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尤其是鎮(街道)安全監察中隊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權的試點工作,加強基層執法監管,實現安全生產監管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同時,市安監局將加強對各鎮(街道)安全生產監察中隊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保證監管質量。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安全生產“執法年”活動是今年全市安全生產的主題工作,也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長效監管措施,是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根本手段。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安監中隊具體落實。為加強領導,市安監局成立“安全生產執法年”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執法年”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活動的組織協調(見附件)。各地也應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5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采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并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案件調查終結后,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一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五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要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六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和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十二條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2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6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促進行政執法公正、廉潔、高效,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和中央、省、市加強作風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改進行政執法作風,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的重要舉措。為此我市下發了《市規范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對專項行動作出部署和要求,要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認識,認真組織學習領會文件精神,做好傳達貫徹。

        二、落實行動要求,加強組織領導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高低,關系到法律的尊嚴,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安監部門的形象和公信力,關系到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完成。各鎮(區)安監執法中隊、各科室、直屬單位要認真落實文件要求,把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專項行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并按文件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領導小組,制訂工作方案,明確辦事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切實抓好專項行動各項工作。

        為此,市安監局成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專項活動領導小組,局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長任組長,局各科室及監察大隊負責人為成員。

        局法規科牽頭組織協調和聯絡工作。

        三、明確目標任務,確定行動重點

        要對照文件中明確的規范重點和主要任務,結合全市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實際,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排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執法、缺乏監督制約、執法不公開、執法不文明、侵犯群眾利益等方面問題。一是排查現場檢查和調查取證。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主動出示證件、告知執法內容,依法制作現場檢查和處理文書,注明違法行為及認定依據;對證據的采集、固定、保存標準,證據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二是排查行政執法聽證過程。是否依法向社會公開聽證事項和申請時限,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代表意見的采納情況,是否以適當形式反饋,聽證結束后,是否形成聽證報告。三是排查自由裁量權使用。是否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專門審查;當事人對自由裁量結果有疑義的,是否予以解釋和說明;是否建立完善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確保大致相同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律一致。四是排查行政處罰過程。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在提請本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前,是否經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重大行政處罰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步備案;處罰執行完畢后,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結案并建立案卷臺賬。五是排查行政強制實施程序。是否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現場筆錄、履行審批手續并制作決定書;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后,是否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沒收、銷毀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決定。六是排查日常執法監察行為。是否存在工作方法簡單、態度粗暴等不文明現象和、瀆職侵權等違法違紀問題。對排查出的問題和不足要逐項采取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和整改時限。

        8月底之前完成自查自糾;9-11月組織開展互查督查;11-12月總結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并針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健全完善長效管理制度和機制。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全長效機制

        要針對排查出的問題,堅持集中整治與日常規范相結合,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一是進一步梳理執法依據。在原有基礎上,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新出臺的標準、政策進行分解,將關鍵條款與日常執法監察進行對應分類,確保執法監察有法可依,有據可查。二是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使用。細化自由裁量標準,推廣電子化應用機制,實行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三是推行陽光執法。完善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建立網上執法公示和告知制度,構建權責明晰、程序嚴密、運行公開、制約有效的陽光運行機制。四是健全執法監察制度。強化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導向,嚴格執行執法計劃的批準和備案程序;落實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職責,避免重復執法和監察缺位;健全部門聯合執法和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對“打非治違”工作實施的取締關閉、事故查處實行的問責措施等開展后續監察;完善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工作機制。五是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將處罰額度與執法機構經費、執法人員福利掛鉤。六是拓寬執法監督渠道。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建立盡職免責制度,嚴格查處違法執法行為。

        第7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積極落實省、市、區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安全生產年”、“責任落實年”活動為主線,在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機制,提升擋水平的基礎上,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強化部門協調聯動,提高執法準備效率,深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工作目標和要求

        區安監局、各鎮(街道)安監辦、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執法、敢干負責、敢抓敢管,通過實施跟蹤執法、跟蹤監管,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非法違法行為,要依法嚴懲,以儆效尤,進一步增強監管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努力實現執法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得到有效查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深化落實,安全生產形勢得到進一步好轉。

        三、工作任務

        (一)加強執法機構自身建設,重點解決執法人員、經費、裝備辦公條件不到位的問題,今年內務必落實執法人員全部到位,做到編制、人員、機構、工作經費“四到位”,努力確保執法機構的穩定性、工作相對獨立性和工作機制的完整性。

        (二)加強執法人員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定期學習制度,采取以會代訓、走出去請進來、案例分析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教材,切實提高執法人員自身素質和執法水平。

        (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4號)要求,根據監管的權限、執法人員數量、技術裝備、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有所側重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

        (四)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執法覆蓋率。重點抓好非煤礦山、危化品生產經營領域的安全執法工作,對近年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進行分類,作為今年的執法檢點對象。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證照不全、“三超”生產、“三違”現象。加大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查處力度。同時,對省局隱患舉報平臺轉發的和本部門受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應認真進行核實,及時回復舉報人,屬實的予以依法查處。

        (五)加強鎮(街道)委托執法的業務指導,督促鎮(街道)執法人員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加強鎮(街道)委托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正確行使委托職權。

        (六)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制度,積極引導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權益。對未按規定存儲風險抵押金也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高危企業,依法予以查處。

        (七)加強執法統計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省、區三級執法統計網絡,負責協調做好本地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加強對鎮(街道)執法統計的業務指導,定期開展執法分析。做到執法統計工作專人負責,各項執法統計數據準確、完整,并在規定時限內報送。

        第8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圍繞貫徹落實國發23號、省委88號和浙發47號文件,全面落實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積極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年度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考核指標以內;杜絕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遏制較大事故的發生,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已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率、到期復查率為100%;已查實違法行為的查處率、執行率為100%;案件復議和訴訟維持率達100%;群眾直接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的執法檢查率達100%,對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指令和到期未改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率達到100%。

        三、主要任務

        (一)綜合監管

        責任科室:企業安全監督管理科(綜合安全監督管理科)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及“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重點監督、指導、協調好道路交通、旅游、建設、電力等行業的安全監管和公眾聚集場所安全告知的普及。對杭州市屬以上企業全年至少檢查一次,對規模以上的一般工貿企業全年抽查5%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二)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監督檢查

        責任科室:企業安全監督管理科(綜合安全監督管理科)

        以礦山標準化建設為抓手,搞好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對地下礦山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對露天礦山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執法檢查的重點是:露天礦山是否自上而下分層分臺階開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技術;地下礦山是否建立和落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定期檢驗檢測管理、采空區管理和水患防治是否落實到位;機械通風系統和提升系統是否完善;指導和督促企業按規定建立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完善各類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執法重點是:監督執法煙花爆竹儲存場所和設備設施檢測檢驗情況,依法查處非法、無證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三)危險化學品、冶金企業監督檢查

        責任科室:企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生產單位、已登記備案使用單位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對經營單位除油漆店外每年至少檢查二次(油漆店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依法查處非法、無證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監督促從業單位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情況、設備設施檢測檢驗情況;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應急預案的可行性與演練情況;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及維護、保養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監測預警裝置的完好情況。組織對冶金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項目加強“三同時”監督管理。

        (四)舉報、違法案件查處

        責任科室:監察大隊。

        一、指導、監督、協調各鄉鎮(街道)安監中隊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二、依據鎮鄉、街道上報的行政處罰建議書對相關企業依法查處;

        三、對企業安全生產舉報案件依法進行核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全年辦理違法案件30起以上。

        (五)事故調查處理

        責任科室:監察大隊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從嚴追究責任。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按時結案率達到100%、執行率100%。

        (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責任科室:行政許可科

        堅持公開、便民、快捷的原則,切實抓好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類審批的規范化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許可、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審查條件,規范審查程序,限時辦結許可事項,把好建設項目設立安全條件認證、設立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的審查許可關。對所有進入審批服務中心的許可、非許可事項和上級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堅持標準,規范程序,在我局承諾的時限內辦結完畢。

        (七)安全生產信息報送和宣傳

        責任科室:辦公室局各科室、監察大隊

        創新形式、創新內容、創新手段,做好安全生產宣傳的正面輿論引導工作。圍繞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安全生產問題,向社會廣泛傳播和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知識;完善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促進信息公開、信息的規范化、制度化;做好安全生產重要會議、重大決策、重要活動的宣傳報道;加強與主流媒體的溝通合作,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為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提供精神動力和輿論支持,按要求做好監管執法的后勤保障。

        (八)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責任科室:辦公室、局各科室、監察大隊

        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督促企業對職工的安全培訓,強化弱勢群體的事故防范能力。加大安全生產宣傳,使安全知識進社區、進學校、進工地、進企業,營造上下關注、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的氛圍。監督檢查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培訓協調工作。2011年計劃培訓各類人員1000人次。

        四、執法要求

        切實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嚴肅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誰檢查、誰負責”原則,明確檢查標準、檢查內容、檢查形式以及檢點,認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建立完善相關工作臺賬,定期分析安全管控狀態,提高執法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工作質量。

        (一)日常監管與專項整治相結合。即要按本計劃要求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又要結合重大節假日、極端氣候和安全生產突出問題組織專項檢查和整治,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總體平穩;

        (二)依法監管與主動服務相結合。以預防性安全監督檢查為主要方式強化事先預防,通過安全監管執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促使企業及時整改和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產質態。對企業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采取“首查不罰”的監管方式,實行人性化監管,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包括到期未整改到位的)都要100%立案查處;對非法、違法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保持高壓態勢有效打擊,凡發現無證非法活動的,一律依法督促其停止生產、并及時通報當地政府予以取締。

        (三)聯合執法與落實責任相結合。突出重點,點面結合,探索多部門聯合執法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局屬各科室、大隊要有全局一盤棋意識加強配合協作,提高工作效能。要將工作任務分解到人,落實責任,量化考核,檢查人員對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應督促被檢查單位立即予以糾正或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并對整改的情況進行復查;要嚴格依法定程序辦案,規范自由裁量權和行使,杜絕辦人情案現象的發生;對涉及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的信息應予以保密。

        五、組織實施

        (一)監管執法工作由局長總負責,分管領導負責分管科室,各科室按照職責規定,全面落實監管執法計劃。

        第9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范文

        一、領導重視,機構健全

        該局對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視,堅持以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工作的原則和要求,以依法行政統籌全局工作,層層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年度與各科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督促嚴格落實,并嚴格考核,2009年為進一步推進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加大法制、誠信、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力度,促進全市煤炭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邁進,該局按照市法制辦的要求制定了《*市煤炭工業局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見》【*煤(2009)41號】,今年以來,局黨組以及局領導班子,對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長抓緊不懈,細致指導,有力地推動了該局依法行政工作。

        二、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

        (一)為規范行政執法工作,該局專門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行政目標管理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內部考評評議制度等有關制度。年初,該局將行政執法工作作為年度目標管理的重點,與煤礦安全執法大隊負責人簽訂執法目標管理責任書,對執法工作完成情況、執法責任落實情況作為衡量工作的重要考核內容。并由局法制科組織了法律知識考試,同時對局機關行政執法資格證進行上報。由于該局對執法工作高度重視,執法隊伍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法制意識、廉潔意識、責任意識”,使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始終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執法大隊開展工作以來,未出現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執法人員無一人因廉潔問題被舉報查處。

        (二)認真落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制度。為規范執法行政執法工作,該局按照市政府法制辦的有關要求,結合行業工作實際,專門對涉及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煤炭法》、《礦山安全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遏制重大事故的決定》(*政【20*】4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條款逐項進行詳細梳理,結合執法工作實際制定了數個處罰階次,以正式文件上報市政府法制辦,制定了《*市煤炭工業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和《*市煤炭工業局行政處罰自由栽量權執行基準》,在煤礦違法行為規劃為輕微、一般、嚴重等階次的基礎上,細化、量化相應罰款數額,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標準,并在日常執法過程中認真遵照執行,使該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規范在法律框架之內和合理幅度之內,保證了行政執法活動高效進行。此外,按照市政府法制辦要求,還制定了行政執法首查整改制度、行政執法目標管理制度等多項制度,并將使用率高的法律法規、自由裁量權執行基準及執法文書式樣匯編成書,使行政執法工作得到進一步完善和規范。

        (三)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按照市政府法制辦要求,市局組織了全體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和相關業務知識的考試并對行政執法證進行了審核、換發,同時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為進一步提升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不斷推進行政決策的法制化、科學化、民主化,進一步增強該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專門邀請了河南省能源發展局副處長孫耀霖、市政府法制辦科長洪志勛為八個縣(市、區)煤炭局主管法制、執法工作的副局長,執法隊隊長和執法業務骨干,市局有關科室人員,市煤礦安全執法大隊全體人員執法就行政執法業務知識和煤炭法律法規等問題進行了專項培訓。

        (四)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該局不斷完善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考核和民主評議考核、獎優罰劣、激勵約束等機制。對群眾舉報、新聞媒體曝光、上級交辦或其他部門轉辦,以及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執法行為,要嚴格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和《河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試行辦法》(*政(2007)1號文件)的規定,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力度。

        (五)煤炭法制建設不斷加強。以“五五普法”和《綱要》頒布5周年等法制宣傳活動為載體,采取出動宣傳車、懸掛橫幅、舉辦培訓班等形式,突出法制宣傳主題,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大力宣傳,共展出牌板60多塊,發放宣傳材料5000多份,營造了全局干部職工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六)積極探索服務煤礦企業新舉措。為進一步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該局不斷加強分類管理,為煤礦提供優質服務。一是堅持“一保一打”,保證對復工復產服務到位,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礦井,維護煤礦安全生產秩序。要加大復工復產工作力度,盡快納入正常管理。對市局批準的第一批復工復產礦井,要召開礦長會議進行大力支持和宣傳,由市煤炭協會牽頭,組織專家在驗收、設計、辦證等方面加大對復工復產礦井的指導服務力度,形成支持先進,控制中間,打擊落后的氛圍。二是“三個限制”:對省驗收組沒有定性的煤礦,要嚴格執行入井人數不超過5人的規定,只允許通風、排水;對技改沒完成的煤礦,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對三個月內采礦證即將到期的煤礦,嚴格控制工作頭面、入井人數和火工品供應,嚴防煤礦違法違規釀成事故。三是抓好“三個督促”。對“六證”齊全礦井,要督促在六月底前按程序進行復工復產,督促技改未完成礦井限期完成,督促技改已完成礦井限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后按程序復工復產。要加強“雨季三防”、監測監控管理等工作,確保查出的隱患整改落實到位。

        三、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1、由于工作開展時間短,隊員的業務知識、工作經驗、執法水*還存在一些不足,對有些法律法規條文掌握不夠準確,理解不透徹,運用不夠熟練,有待進一步提高。

        2、執法程序、文書制作不夠規范,有待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3、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落實備案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4、法制宣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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