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當前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社會轉型期;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
Abstract: The work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can not only play a role in many aspects of individual team construction, and can be matched with the other methods, enhancement effect, together play a role. This paper from the existing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problems, analysi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eam.
Key words: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eam;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中圖分類號:D412.62
一、思想政治教育對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重要作用
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是以行政執法人員為對象,用一定的政治觀點、思想觀念和道德規范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有目的地施加影響,使他們形成符合社會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的一種社會實踐活動。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錯綜復雜,更需要通過思想教育進行引導與調節。就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而言,運用的政治觀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既可以整合執法隊伍中的各種思想、觀點,消除執法人員錯誤的思想觀念,又能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到以理服人、以情動人、減少工作阻力的效果。
分析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問題,有助于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順利推進。因此,理性地把握和分析當前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是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
(一)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者存在的問題
在實現和諧執法的過程中,執法隊伍的教育和管理、執法隊員的價值觀念和精神面貌都在不斷發生著明顯的變化,面對出現的新情況,要求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者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F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方面,行政部門思想政治教育隊伍構成、教育者的知識背景和工作經驗不適應形勢發展要求;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給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帶來了新的挑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在思想觀念和文化知識的更新、新信息的接受等方面幾乎是同步的,同時執法人員長時間處在第一線,和社會的接觸要遠比在機關內或校門內的教育者更為密切。
(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身的問題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內容較空泛化、有效性不高。部分執法隊伍一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動,就是學習有關文件、宣讀報紙雜志,往往流于空泛,沒有將其與行政執法隊伍的具體工作實際和隊員的思想實際聯系起來。其次,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單一。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最普遍的形式往往是開會,開會的內容又空洞乏味、沒有吸引力,讓行政執法人員無法產生興趣。同時受執法工作性質和特點的影響,一線執法人員數量多而且比較分散,集中起來開展思想政治教育難度較大,隊員接受思想政治學習的時間難以得到保障,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了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開展。再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不夠多樣化。有的執法隊伍關起門來起來做思想政治教育,跟不上形勢發展要求,使得執法人員沒有積極性和主動性;有的執法隊伍搞滿堂灌、突擊教育,表面上好像是進行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動,而接受執法人員卻“食而不知其味”。
(三)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監督的問題
當前大多數執法隊伍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還沒有對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倡監督的規定,導致監督方式簡單、制約無力。一些執法隊伍的監督部門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監督過程中,習慣于對事的糾正、整改,對責任人則是“既往不咎、下不為例”。監督的不力造成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教育存在的各種問題無法徹底消除,更難以達到監督的實效。
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的對策與建議
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要以人為本、貼近實際,切實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時效性。
(一)大力提高職業道德水平
一個合格的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素質在其必須具備的職業素質中居于首位。提高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把道德教育與人生觀等教育相結合。二是把道德知識傳授和執法實踐活動相結合。三是把道德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依法行政是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準則,要結合“六五”普法教育的開展,把法制教育納入到執法人員的學習計劃,通過講座、短期培訓等形式,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
(二)拓寬思想政治教育渠道
加強和改善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除了主要的教育途徑外,還要積極探索新的渠道,要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針對執法人員因執法領域、方式不同而引起的心理問題,注重不同人員的個體差異,做好個性化心理疏導工作。一是要積極關注執法人員心理健康。二是要真情關愛執法人員。三是要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執法人員的實際困難相結合。
(三)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制
有權力的人往往容易濫用權力,要杜絕權力的膨脹和濫用,就要不斷健全完善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一是要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二是要加強行政機關自身內部的監督。三是要加強新聞媒體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 結語
綜上所述,思想政治工作是新時期執法隊伍建設的法寶,是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的主要手段。
本文在分析當前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對策建議,以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能力,達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孫志堅.關于行政執法隊伍素質問題的思考[J].政府法制,2008(23).
[2] 劉征.關于加強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工作的幾點思考[J].改革與開放,2012(20).
[3] 柳瑩. 淺析行政執法中的思想政治教育[J].農民致富之友,2011(17).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寶安可可”為你整理了這篇關于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調研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推進全面依法行政制度落實,有效提升全縣行政執法工作水平,我局到南昌市南昌生態環境局、南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行政執法單位就“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使用與管理情況、《南昌縣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工作任務分解表》各項工作落實情況、行政執法案卷分類留存等相關情況開展了調研。本次調研工作堅持問題導向,深入一線,通過聽取匯報、座談交流、查閱案卷、走訪執法單位等形式,以點帶面,對各部門和機構開展各類執法和監管、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等情況進行了解、梳理及分析。
一、當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1、行政執法立法和制度建設滯后,執法人員思想認識還不到位。
當前,正值改革過渡期間,部分執法部門法律法規尚未出臺或廢舊立新初始頒布,現有的法律法規運用過程中,使行政執法行為在法源上的局限性凸顯,導致了制度建設的部分缺失。部分單位行政執法工作尚處于初始階段,相關制度建設更是薄弱,一心等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出臺。從行政執法實踐活動看,一些機關和領導對依法行政重視還不夠,重建設輕管理的思想較大程度存在,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還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片面認識,使行政執法變成了單純的違法案件處理;有的甚至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人的主觀主導因素,致使有的管理部門將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都推給行政執法部門。部分執法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對理論學習不重視的思想普遍存在,不能適應當前行政執法的需要,對執法工作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控,這種思想認識上的不足,長此以往就會降低行政執法效率和執法力度。
2、行政執法程序和手續不夠規范,執法不嚴屢有發生。
在部分單位行政執法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程序違法的現象:行政執法行為個人化,有的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不主動告知執法對象享有的相關權利,部分執法監督人員對檢查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只是采用口頭方式,督促整改,并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相關法律文書,未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有的執法人員在整個過程中,沒有做到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沒有完整、客觀、真實的收集整理好相關證據,以罰代拘、以罰代停、以罰代改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適用簡易程序超過范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間順序有出入,先裁決后詢問,先處罰后取證的現象仍然存在;部分單位聽證會舉行不規范,沒有達到聽證會令執法對象受到教育得以守法的目的,對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認識不夠,行政執法治標不治本;有的執法隨意性大,法律法規運用不準確,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規違法行為與引用的法律條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條款,對群眾舉報的違規違法行為,有些執法機構和監督人員搪塞推諉,對于在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施工、使用、以及拒不整改等違規違法行為,存有一定程度的執法不嚴和處罰畸重等不合理情形。
3、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還不順暢,職責界定不夠清晰。
各部門、各單位之間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還不順暢,職責界定不夠清晰。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各類行政執法與基層脫節。部分單位直接接觸群眾業務的基層無相應的行政執法權限,從而使得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浮于半空,出現了“條條有權難辦事,塊塊管事沒有權”的現實尷尬。職責的不明晰,分工的不明確,致使行政監督執法工作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二是行政執法與日常監管脫節。部分單位管理事項實行管罰分離后,由于缺乏議事協調的牽頭機構,執法與其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又缺乏必要的溝通銜接和監督機制,容易導致一些諸如職責不清、關系不順、聯系不緊,監督不力等問題,致使執法與監管難以形成合力。
三是行政執法存在一定的多頭管理和職能交叉。一些日常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問題,由于多部門都有執法權限的現狀,導致各部門間難以界定各自權限從而發生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
二、加強和推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措施意見和建議
1、積極適應新形勢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完善執法管理機制。要抓住機構改革過渡期間,對現行的執法法規,包括地方性執法法規、規章以及執法規范、標準進行認真的清理。對新出臺、新規范的相關法律法規,要加快完善落實本單位的相關管理機制,對不符合新規則、新制度、不適應新形勢的管理機制要及時廢止。
2、切實抓好執法法律和執法業務培訓及業務考核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執法法律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能夠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關鍵是要看執法人員政治素養、業務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如何。為此,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建立業務培訓、考核制度,進一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定期組織各類培訓,使執法人員能熟練掌握常用的現行執法法律和法規;熟練制作和運用各種法律文書;同時,及時組織考核,從而全面提升整個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
關鍵詞:行政執法;問題;對策;研究
一、水行政執法背景及意義
為促進水務事業的健康發展,長沙市對水務管理體制作過一些積極探索,進行過一些改革實踐,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實現了城鄉水務管理一體化,由過去的九龍治水轉變為一龍治水,將原長沙市公用事業管理局、長沙市水利局的涉水職能進行整合,新組建成立了長沙市水務局,但就總體而言,水務管理體制改革尚未取得重大突破。隨著城市建設的日新月異和經濟的不斷發展,長沙作為擁有400多萬人口的大城市,應盡快建立一個科學有序、先進高效的水務管理新體制,營造出一個社會井然有序、市民安居樂業、人水和諧的城市環境。這是新時期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切實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課題,這也是本文主題研究總體背景所在。
長期以來,我們將執法看作是政府的權力和責任,水行政執法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關系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水務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推進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水方略。在實施依法治水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而要依法行政,行政執法則是關鍵性環節。
(二)有利于實現和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能。行政管理就是服務。從一定意義上講,行政管理是通過行政執法的具體途徑和強有力手段來保障實現的??梢哉f,沒有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就沒有了具體的措施和有效的手段,就不可能實現所謂的行政管理職能。因此,行政執法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
(三)有利于轉變執法理念,提高水務管理水平。我國目前的水務管理水平還不高,水務管理體制也有待完善,改革水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提高水務管理水平已是當務之急。因此,本文探討的水務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之道有助于破解執法難的現實問題,有利于轉變執法理念,提高水務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促進行政體制改革。2010年,長沙將長沙市公用事業執法監察隊與長沙市水政監察支隊的執法職能進行整合,是行政改革之初無法徹底轉變整體職能、理順體制的情況下,對現有執法職能的有限調整以及機構的適度整合。這種體制的適度整合在執行層面上涉及到政府職能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調整與不同層級之間的分配,對于政府職能轉變、行政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
(一)國內相關研究綜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和領域都已陸續出臺了不少法律、法規和規章,雖然尚未達到健全、完善的程度,但整體上已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我國的行政在整體上已初步實現了由“管理型”到“執法型”,由“人治型”到“法制型”的轉換,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轉化成了行政執法。為了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我國一些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一直在探討怎樣更好地提升我國行政執法水平,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對于提升我國的行政執法水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現在此作一簡要概述:
一是以姜明安教授為代表,系統研究了行政執法的理論體系。姜教授對我國行政執法的性質、地位、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及運作程序進行全方位的研究,構建了一個全方位的關于行政執法研究的初步的理論體系。他在《行政執法研究》一書中指出,行政執法沒有統一的概念,其基本含義應當從具體的場合出發加以確定。他認為,行政執法是使法從文本規定轉化為人們的實際行為規范,行政執法使權利從“應然”變成“實然”,行政執法秩序從靜態設計轉化成動態建構。同時,他還指出了行政執法的九大原則,并對行政執法中的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行政執法程序的基本制度、所涉及的基本問題,行政執法監督的概念與分類,行政執法監督的地位和作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做了探討。
二是以楊解君教授為代表,著重強調執法理念的重要性,并以新的執法“理念”為指導,對執法方式、執法制度的創新進行了系統研究。楊教授在《行政執法研究一理念引導與方式、制度創新》一書中指出,行政執法是一個獨立的學術概念,行政執法主體不單純是行政機關、授權組織,還包括行政相對人、行政第三人。行政執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行政執法還具有雙服務性,既服務于公共利益,又服務于私人利益。因此,他提出了行政執法的五種理念,即法治理念、民主理念、服務理念、契約理念、和諧理念。指出在新的理念下,對我國行政執法方式進行系統的完善和構建,建立與之相適宜的行政執法制度。
三是著重于研究行政執法的現實性問題,提出具體的執法方式和制度。徐景波與李勇、李衛明在論文中指出,目前我國行政執法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隨意變更行政執法行為,交叉執法、重復執法,違規增加和擴大罰款項目,執法環境差,不講程序、違規操作等方面。并從健全法規,理順執法關系,建立和健全執法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方面提出了建議;林依霖在論文中指出,“我國行政執法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執法依據落后,執法依據軟弱無力,執法體系存在條條矛盾和條塊矛盾,監督機制不完善,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并提出了幾點提升行政執法水平的建議。
四是以具體區域或具體行政執法部門為對象,研究某一區域或某一個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問題。李祝才、陳少平在論文中具體研究了我國環境執法領域中的現狀與對策;聶建農在論文中具體研究了福州市農業行政執法的體系建設及運作;段紅在論文中具體研究了檔案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二)國外相關研究綜述
從法學研究角度,發達國家由于市場經濟發展時間長,法治研究起步早,行政執法研究一直處于比較領先的位置。在眾多西方先進國家中,法國有著“行政法母國”的稱號,行政法成熟較早,已有大約 150 年的歷史,具有完備的理論和制度,為后來許多國家行政法的立法和實踐提供了珍貴的參考?;A理論方面,在狄驥和奧里烏的公共服務理論和制度理論基礎之上,行政法學界又進一步衍化出了諸多分支學說,法國行政法最早定義了行政法治原則:第一,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第二,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首先是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行政行為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次是目的合法。第三,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積極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
在國外,由于幾乎找不到專門的水行政執法部門,所以對水行政執法的研究少之又少,我們只能通過從城市管理的角度來尋找一些國外研究,早在19 世紀后半葉,德國學者瓦格納率先提出了“公共服務”的概念,從學者研究的結果來看,服務型政府在西方稱作是公共服務,20 世紀70年代,隨著新公共管理理論不斷完善,政府強調工作效率和社會服務,并提倡政府服務應向社會開放。政府的職能是服務,公共利益是目標而非副產品,在政府工作中要重視人的權益,并指出公民權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地位。一些學者研究了歐美等國的城市管理,他們認為,在歐美國家中,公共設施建設和運營都是地方政府職責,歐美地方政府通過委托、授權、承包、合同等形式,把公共服務職能轉移給非政府組織或個人,政府只負責監管。
三、研究方法和創新
行政執法問題關系到我國法制化的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隨著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行政執法越來越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焦點。尤其在水行政執法方面,相關方面的深入研究還不夠全面,實踐部分研究還不夠,理論缺乏系統性,當前一般局限于解釋法律規章制度和總結實踐經驗,缺乏從理論到實踐全面系統的分析,理論的優勢沒有得到全面釋放,研究成果也沒有更好地轉化到現實中。長沙市于2002年正式組建了長沙市水政監察支隊,2010年,長沙市人民政府在機構改革中,將原長沙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和長沙市水利局的涉水職能進行整合,組建了新的長沙市水務局,實現了長沙的水務一體化管理,涉水行政執法職能也進行了整合和調整,但目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仍處于探索階段,實踐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本文以長沙市的水行政執法實踐為例,通過相關研究,試圖為長沙走出水行政綜合執法困境提供解決思路,力求對長沙現行的水務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改革提供借鑒和參考,推動長沙的發展進程。同時,長沙作為現代大型省會中心城市,水務管理具有復雜性和綜合性,其水務管理經驗對于其他類似城市來說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執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8.
[2]楊解君.行政執法研究一理念引導與方式、制度創新(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9.
[3]徐景波,李勇.論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
[4]李衛明.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東方論壇,2005年第3期.
關鍵詞:杭州市政市容行政管理執法工作
隨著杭州市“構筑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目標的確定,城市管理執法體制也必須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與國際通行規范和慣例接軌,把城市建設管理領域進一步納入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運行的軌道,使城市管理效率得以進一步的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以切實保護。在經過大量的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杭州市于2001年9月正式開始了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試點,這是我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新開端。
實行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這一新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是我市積極探索大都市城市管理模式的重要步驟。實行管理與執法分離,不僅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精力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消除重復執法和執法空白,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而且有利于建立城市管理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相互監督的工作和約束機制。但是,從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的過程來看,管理與執法相分離后,新的體制所發揮的作用和效果,仍需要我們不斷的關注和總結。
一、正確認識(界定)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貫穿于城市管理的全過程,是城市管理的兩個重要方面,兩者的目標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與執法都必須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會經濟的快速持久發展,有利于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目標,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并切實發揮各自的作用,確保城市的健康發展,使杭州真正成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創業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管理與執法,首先要明確兩者的內涵與關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對城市的發展起主導和支配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制定有關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政策措施、行業標準;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進行各類社會經濟行為的行政許可審批、核準、備案;培育市場、規范市場,把好市場準入關并加強監管;為各類經濟主體提供服務。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據各行業的特性,為保證城市正常運轉,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疇中合法經營、安全消費、正?;顒?這種管理活動是城市發展過程中深層的、內在的要求。
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國家有關行業標準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結果等為依據,通過對社會各經濟主體的社會實踐活動行為的檢查,發現違法、違章行為并進行糾正和處罰,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經濟活動中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違法現象。對違法事件的發現以主動巡查、受理舉報和與管理部門聯合檢查為主要途徑。因此,行政執法所表現的通常是通過對城市表層的、顯見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糾正和處罰,使其符合管理部門對城市管理設定的標準,保證城市的正常運轉。
根據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不同性質,我們認為兩者雖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即: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處的環節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應服從、服務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針對的層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層次的內在的要求,行政執法是表層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執法講究執法的證據、執法的程序和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行政管理為使執法定性、裁量準確,在管理中應盡量明確詳細。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實行的行政管理與執法相分離的體制,其行政執法的形式是指相對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在我國城市管理領域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有公安、工商、稅務、市政、市容、規劃、綠化、環保等,這些部門對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維護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行政處罰實施過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減少一些弊端。為此,我市經國務院批準,相對集中了公安、工商、規劃、衛生、環保、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等7個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解決行政機關因職能交叉而出現的多頭處罰現象,從而加強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權,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規對某些行政管理領域明確規定的特定處罰權。
加深對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理論認識,有助于我們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體制時的一些模糊認識。我市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分離實踐已有半年,在我們的實踐中無論是一些領導還是許多管理于執法人員,不同程度地還存在著一些不正確的認識,突出的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為行政處罰權集中后行政執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這顯然違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初衷。市政府169號令明確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七個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這表明行政執法僅僅是行使行政處罰權,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認為集中行政處罰權僅僅是行使處罰的手續。使行政執法部門變成了處理違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的問題等。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這其實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工作。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在實際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為有了行政執法隊伍就可以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問題。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城市管理的主導因素,致使管理部門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統統推給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門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廣。因此正確認識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界定管理和執法的職責和關系,能夠促進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各部門之間分工協作,有計劃的開展工作,促進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協調機制
我市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時間不長,從實際效果看有積極的一面,也存在不少問題。要切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確保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之間的有效銜接機制,解決存在的問題。從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認識問題外,當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中存在以下問題。
1·管理與執法之間聯系溝通不夠,相互尊重配合不夠
管理部門有些行政審批的信息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到執法部門。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要求相對人補辦手續交納賠償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反饋到管理部門。存在“以罰代批”和“該罰不罰”現象。如違法占道、挖掘,違法運輸建筑渣土,執法部門實施了處罰后,未告知當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補辦審批手續,也未將處罰情況及時反饋給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造成執法和管理脫節;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應移交執法部門處罰的而不移送,以補收費用來了結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與執法人員之間還存在著不相互協作配合的情緒,有的部門對對方反映的情況敷衍了事,隨意應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執法內容不全面,多側重于面上的突擊,存在空白點
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目前行政執法尚有不少地方沒有介入。特別是不能及時消除非面上的違法現象,在燃氣、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業管理上的行政執法基本處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執法人員專業素質不夠,難以深入查處違法行為
對于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安全性較強的違法案件,由于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業務不熟,一方面難以查處,另一方面還會造成行政管理部門,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缺少管理部門的參與和監督,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確定處罰額度,執法人員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容易造成執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執法不嚴、不公、隨意執法。
4·技術手段落后造成執法不力
對一些技術性較強的違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和設備,執法部門缺少必要的鑒定手段,造成執法困難。如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因涉及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設備工藝的掌握較難,執法機構難以鑒定;再如各類地下管線結構與分布比較復雜,執法部門難以全面掌握,這就對地下管線上的違章確認增加了難度。
5·缺乏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
執法部門的以罰代管、管理部門發現違法事件不移交處罰,致使該補辦審批手續的不補辦,該受到處罰的不處罰的現象比較嚴重。對造成這些現象的人員尚沒有較為嚴密的監督和嚴格的制約機制。
上述問題的出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觀上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相分離的時間不長,許多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執法經驗尚不足,主觀上管理與執法分離后,存在著部門之間的推諉現象。但最主要的還是相互聯系與銜接不夠。因此做好管理與執法的協調和銜接,不僅有利于綜合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也有利于管理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
開展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后,我們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和協調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應該說還遠遠不夠。為此,今后在進一步密切管理與執法的工作上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城市管理與執法的綜合協調
隨著形勢的發展,觀念的深化,各類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特別是關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由一家或兩家職能部門來解決常常顯得“力不從心”。管理與執法分離后更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綜合協調機構。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協調小組。這個工作機構應盡快開展工作,重點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長期城市管理規劃和階段性工作重點,強化宏觀控制和協調職能;對涉及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熱點難點問題或全局性問題提出研究課題,并組織調研;對涉及政府多個主管部門的,意見難以統一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協調,一般性問題進行會議協調;對協調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會議紀要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對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出現瀆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2·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劃定執法界限,形成廉潔、規范、高效的行政執法新體制
雖說管理與執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難以分清相互的職責。但從各自的性質要求入手,兩者還是有明顯的程序性分工。對這些分工應盡可能詳盡的劃分職責范圍,防止出現新的執法交叉或真空現象。但是職責劃分界定總是無止境的,關鍵是管理和執法雙方要相互諒解、相互支持,從工作的角度出發,我們認為應該寧可交叉覆蓋,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確使用行政處罰程序,確保民主、公開、有效的執法
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除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外,還要正確適用決定程序,體現民主、公開、參與精神。要嚴格按執法程序執行,促進廉政建設,正確處理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現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
信息對稱和配合協作是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條件,目前許多管理和執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未能有效及時配合協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別重視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資項目集中辦事中心或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的信息傳輸渠道。(2)建立聯系單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需要對方配合銜接或告知對方的,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函告對方,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結果。(3)建立熱線電話。行政管理或行業管理部門在現場管理或執法時,如遇急需取證或鑒定的,可通過熱線電話通知對方。當場處理后做好現場記錄。(4)建立例會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例會及時解決管理與執法的不協調因素。
5·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應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執法部門以面上為主,管理部門以地下管線、設施結構及設施使用為重點,揚長補短,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特別是對疑難案件和技術性、隱蔽性專業性強的行業必須實行經常性的聯合執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確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四者之間的關系
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要加強自己設施的保護,定期巡查,發現違法案件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執法部門舉報。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實行“點對點”聯絡。正常情況下,行業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或在巡查中發現違法案件,應先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門,由行政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函告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如遇特殊情況,可直接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三、加強和改進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積極適應城市管理體制的變化
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相分離,使行政管理部門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強管理中去。特別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在我市的集中行政處罰權中占85%的處罰內容,其工作量更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應根據我市“構筑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加強法規宣傳和貫徹工作
針對城市管理發展的新趨勢,加強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的研究。近年來,先后頒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環衛法規、規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規體系。隨著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現有法規。規章的一些內容已不適應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斷加強宣傳,使廣大市民能夠了解有關法規內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
2·加大行業管理力度,強化事后的長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體制,根據市政府賦予機構改革后新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職責,按行業設置行政管理處室,加強對市政市容行業的行政審批、管理力度,規范行政行為。同時對局外行業管理機構實施改革,成立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三個監管中心,強化行業管理力度,強化審批后的長效管理。同時,要進一步修訂各項管理標準,使管理有據可依,規范管理工作;實行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市場并做好規范工作。
3·加強市政公用、市容環衛設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備一定的專業巡查人員。針對一些認定技術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或設備,行政執法部門難以認定的事項,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巡查力度,配備專業巡查人員,并通過專業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同時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證能力和可信度。另外,應充分發揮市政公用設施產權單位作用,產權單位應實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時將巡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如地下管線安全隔離間距內違章修建建(構)筑物、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巡查工作應以隱蔽性、專業性和結構性為重點,以地下管線、橋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橋)、泵站及閘門等為主。
4·建立和完善內外監督、舉報機制,加強監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外部監督上要增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并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征求對管理工作的意見,對群眾舉報的不當審批須及時糾正。內部監督上要明確專門機構,完善監督制度,嚴格遵照執行。對于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過夫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社會監督網絡,聘請義務監督員,對違法案件進行舉報,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當事人覺得罰不如批,從而自覺辦理審批手續。
5·繼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考核
找文章到文秘站網更多原創-
由于城管執法體制從誕生之日起本身存在的缺陷,在推進城管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各種矛盾和難題相繼出現,使這項工作陷入了困境。近段時間以來,學術界和實際工作者圍繞城管執法體制問題開展了熱烈討論,對體制改革的得失進行了深刻思考,努力把視域拓展到更深、更高的角度和層面,試圖創設出更加合理、科學的城管執法體制。在此,我們反思現行城管執法體制的利弊,提出新型城管執法體制的基本框架,與全國同行商榷,期待引起大家對體制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思考和爭鳴。
一、對城管執法體制的歷史回顧和評估
(一)關于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的歷史回顧
縱觀城管執法體制改革從提出到試點、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可以分為3個階段。
1、探索階段(1996年~20__年)。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薄缎姓幜P法》的這一規定,為城管執法體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國務院法制辦和各地法制部門進行了大量的實地調查和理論論證,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理論構架,統一了試點機構名稱,以及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內容等,奠定了城管執法體制的基礎。
2、實施階段(20__年~20__年)。工作重心由理論探討轉變為實踐運行,法制部門退居幕后,各地城市政府擔當了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的主力軍。各種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層出不窮,城管執法體制變革在一個廣闊的時代背景下迅猛展開。
3、困惑和反思階段(20__年以后)。經過幾年的實踐,城管執法體制理論上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各地城管執法機關面臨一些難以突破的理論障礙和實踐難題,體制改革的動力不足、體制創新的方法不多。20__年以來,城管執法體制變革出現了停滯甚至倒退的現象,引起全國一片反思之聲。大家從初期的興奮轉為困惑和焦慮,進而沉下來認真思考,經過認真審視和反思后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和新的觀點。困惑和反思是建立一種新的行政執法體制必然要經歷的階段。在反思和批評中,思路可能被打開和拓展,不足之處可能被克服。經過反思,城管執法體制的建立可能進入到更健康、更快捷發展的階段。
(二)當前城管執法體制的大致類型
1、獨立體。將建設、工商、公安等行業的行政處罰權全部或者部分剝離出來(簡稱7+1或7+X),跨行業配置給獨立組建的城管行政執法局(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其特點是行政許可權與行政處罰權分離,部門之間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相互約束。這種架構規范、穩固,具有很強的剛性,符合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趨勢。但是管罰分離,在現有的政府行政體系中很多關系難以理清,權責不一致,出現新的職責不明,易使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同時,如果不對管理部門進行相對集中的整編,在原有機構編制中出現新機構,可能造成新的機構膨脹和效率低下。
2、聯合體。對原有的城建監察或城管執法隊伍重新進行整頓,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要求設定行政處罰權,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隊伍,將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審批機關合并在一起,分別掛“城市管理局(城管辦)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執法局、總隊、大隊)牌子,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管理和執法模式。其優點是在統一體系中運行,管理與執法互補,可以整合力量;缺陷是相互之間沒有制約力,在制度上不能制止亂作為現象。
3、從屬體。城管行政執法局作為二級局從屬于一級局。這種體制的特點是城管行政執法局從屬于建設局(市政管理局、城管辦),由一級局副職兼任城管執法局局長,并以一級局的名義執法。這種構架是原來的城建監察體制的繼承與延續,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有效,但不符合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的精神。
(三)對城管執法體制的評估
1、是對行政執法體制的革命性顛覆。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是中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場革命,是對管罰合一的行政執法體制一次“切割式”的顛覆,其革命意義,絕不亞于政府減少事權、“有限政府”的改革所具有的意義。正因如此,如何分權、如何監督、如何制約便成為非常敏感的問題,分權和監督的界限、程度一直是相關部門爭論不休的焦點。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使很多部門對“竟敢動我的奶酪”的城管執法體制設置了重重障礙。在現有行政管理體制未徹底突破的條件下,城管執法體制的改革,打破性成分和建設性成分并存,打破已經開始,而重建卻困難重重。
2、是實施民主政治的有益嘗試。形成政府內部相互監督機制、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度,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個通則。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直接的、顯性層面的動因,是解決職權交叉、機構臃腫、隊伍重疊、多頭執法、效率低下等問題,理順行政執法關系,降低執法成本,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深層的、內在的動因,則是構建行政權相互監督制約、社會多元主體廣泛參與的民主體制。可以這么認為,開展城管執法體制改革,不單單是調整、解決城管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通過局部試點,探索建立現代、民主、高效的行政體制。各地實踐的進程顯示,當前建立城管執法體制的焦點在顯性層面上
,重點關注機構的建立、隊伍的精簡、減少多頭執法和執法擾民等問題,而忽視了監督的剛性和參與的民主化要求。
3、是對執法者執政能力的嚴峻考驗。建立城管執法體制所確定的一系列原則和方法,打破了過去沿襲的機制,提出了很多新的課題。要實現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的平穩進行,執法者必須具有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人本主義”的管理思路、出色的制度構建能力、超眾的組織協調能力等等。所以,城管執法體制是一塊“試金石”,考驗著執法者的素質和能力。
4、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進展。政府事權在一定范圍內初步實現了分離,外部監督有所加強;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領域的職責、機構,合并了行政執法隊伍,減少了多頭執法現象;執法隊伍進一步年輕化、規范化、專業化,隊伍形象較以前有所提升;初步轉變了執法理念,把治理違法、優化環境作為執法目的;大膽創新,初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執法機制,規范化、親民化、科技化、信息化、精細化水平得到提高。
二、當前城管執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地位不穩固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原則,中編辦關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且本質上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相互矛盾、抵觸的。由于沒有《組織法》的保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沒有制定與《行政處罰法》相配套的細化的城管執法相關法規、規定,城管執法體制的法律地位不確定、不穩固,隨時可能有被取消、與管理部門重新合并的趨勢。為此,浙江省由省法制辦牽頭,正在研究制定《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辦法》,以對這一體制從法律地位上進一步明確和確定,防止城管執法部門在機構變動中被撤銷或合并。
(二)管理體制不統一
1、執法機構名稱不統一。由于存在上面提到的三種不同的體制類型,執法機構的名稱五花八門。
2、歸口不統一。有的是政府組成部門,由政府直接管轄;有的歸口建設系統;有的只是某個部門的內設機構。歸口不統一,中央、省級無直接主管部門,導致編制、經費諸多方面的不統一。
3、建制不統一。有垂直管理,有分級管理;局、分局,總隊、支隊、大隊、中隊設置混亂。
4、人員編制不統一。國務院有關文件明確要求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公務員法》也設置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從法律上對執法人員身份作了明確規定。但各城市受行政編制限制,在理解上又有偏差,把一線執法隊員基本核定為事業編制。
5、著裝不統一。各城市爭相模仿公安部門,基本都設計制作了自己的執法制服和標識,混雜不一且與公安部門制服相似,帶來的直接后果是20__年國務院對制服問題的清理和整頓。
6、執法文書不統一。
(三)職能界定不清
1、審批權和處罰權劃斷后,檢查權和監管權的歸屬不清。審批部門的批后監管權有哪些、執行到什么程度、有何措施,處罰部門的檢查權屬于什么性質的權力、如何執行,對這些問題,沒有深入研究。
2、將部分行政處罰權劃分出去的標準不準確,人為地將相互關聯的一種違法行為細分,增加了執法層次,違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要求。如分拆環保和公安交通中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導致新的職責交叉。
(四)執法手段延伸不夠
由于政府規章和行政處罰各類的限制,執法中主要采用教育、糾正、警告、暫扣物品、罰款等處罰形式,缺乏必要的“殺手锏”,缺乏有效的后續手段。
(五)相互監督不到位
實施城管執法體制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加強執法部門與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約束。但事實上,執法部門無法律依據進行監督。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權是獨立行使的,目前的法律并沒有規定對審批有檢查權,主管部門的審批行為是否違法,只能由法院或政府監察部門界定,不在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范圍。在執法實踐中,為了不破壞與主管部門的良好關系、爭取主管部門的支持配合,執法部門對管理部門審批過的過當行為也認定是合法的。這種認定方式,對政府部門的違法行政行為起不到監督作用。
(六)創新動力不足
一方面,面臨理論的困惑,大家感到橫亙著難以逾越的制度鴻溝,同時,改革的前景不明朗,很多人抱著等一等、看一看的心態。另一方面,城管執法體制建立后,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并沒有迅速減少,查處違法行為的措施依然缺乏,執法環境依然沒有根本好轉,有些人覺得改與不改沒有本質區別,權力從左手換到右手,改變的只是形式。更有甚者,少數地方覺得老的體制用起來更加順手,干脆掉頭重走舊路,體制變革半途夭折。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正走在一個方向欠明的十字路口,面臨重重困境。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城管執法體制的構想
(一)建立科學、合理的城管執法體制的理論前提
1、遵循漸進式改良的理論邏輯。政府行政體制改革,是要調整、改變建國以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一整套政府自身運行的組織制度。這套組織制度經過長期的動作已經高度固化,內部的關聯度呈現網絡化格局,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改變的僅僅是其中的某一個環節,會引起其他環節一連串的不適應,進而導致整個運行過程的混亂、停滯、倒退。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理論對城管執法體制進行調整,是在大的行政體制未改變的前提下,對城市管理領域內的行政權進行重新配置,是一次局部環節的調整。如果忽視這次調整的前提條件,完全原來的體制結構,會出現法律、法規的空白,打亂原來的運行節奏。
對行政體制的任何激進的改革都應當慎重,對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建立的行政體制構架,要肯定原有體制中的合理成分,新的體制的建立應該是原有體制的邏輯延伸,而不是截然劃斷。任何推倒重來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據此,我們認為,在城管執法體制變革中,要慎提改革,多提改良和完善。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下建立起來的城管執法體制,應該是城建監察體制的進一步改良的完善,是在城建監察綜合4個方面處罰權基礎上的進一步擴大和深化,是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理論對城建系統行政處罰權配置的一次再細化、再調整。在這樣的邏輯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城管執法體制,既解決了牽頭部門的問題,又解決了執法主體法定的問題。
2、構建統一、開放的職能結構。在構架上,要能體現出城管執法體制的統一性和精簡性。在全國范圍內,要做到城管執法機構獨立、隊伍單一、服裝統一、人員編制精簡、執法有效。在價值取向上,應該體制出“強其所應強”的職能定位。處罰權是政府行政權力中維護公序良俗的有效“利器”,從國外城市管理的經驗來看,通常的做法是弱化審批許可權,讓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和市民最大程度地參與管理,同時強化監管和執法,對違法行為嚴管重罰。所以,城管執法應在現有的處罰權基礎上,增加強制措施和處罰種類,進一步強化懲戒力和威懾力。在對外關系上,城管執法體制的職能結構應該體現出開放性、自洽性的特點,能夠不斷與體制外的環境進行必要的物質、信息和能量交換;城管執法本身要具有內外聯系的功能,成為城市管理審批、監管、檢查等環節的中樞。
3、打破現有的思維模式。國務院按照《行政處罰法》提出的城管行政執法體制,本來就是一種構設,有大膽超越的地方,也有受到原有行政體制制約而顯得謹慎的一面。實踐表明這種模式需要調整和改進,我們不能囿于國務院的原則規定,而應對明顯不適合的部分大膽進行調整和革新。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與綜合執法制度本質上是矛盾的、不相容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劃斷歸并造成新的機構膨脹,把是否需要技術部門鑒定作為行政處罰權劃分的原則不科學、不可行等等,我們要根據實踐的具體情況,提出相應對策。
(二)構建城管執法體制的新形態
根據上述理論思辨和城管執法實際情況,我們提出城管執法體制的一種新形態。
1、建立中央、省、地級市、縣四級法制、編制保障支撐機制。一是中央、省、地級市、縣四級法制部門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主要負責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對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行政、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等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城管執法和相關部門管理過程中法律法規交叉和重疊之處進行厘清和裁決等。二是中央、省、地級市、縣編辦部門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握好城管執法隊伍的總編數和隊員的編制、身份等管理,抓好城管執法體制改革后的精簡隊伍、歸攏編制、善后安置等工作。
2、建立中央、省、地級市、縣四級垂直領導的城管執法機構。將城管執法部門納入建設系統,在建設部門設置城管行政執法總局,負責全國的城管執法工作;省級建設廳設置城管行政執法局;市、縣建立城管行政執法局,列入政府組成部門,但歸口建設系統。省級以下城管行政執法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實行垂直領導、分級管理。中央、省級城管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溝通、協調和法律、法規的把關,不從事具體的執法行為;市、縣級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具體的執法工作。
3、依據《行政處罰法》在特定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將建設系統的全部處罰權集中起來,同時將部分與城市管理相關的邊緣性的處罰權如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文化等部分行政處罰權集中起來,依據城管行政執法管轄權和處罰依據進行處罰。
4、貫徹管罰分離原則,城管執法機關獨立動作。各級城管執法機關必須貫徹管罰分離的原則,嚴格實行許可權和處罰權分離。市、縣級城管執法局必須是獨立的執法機關,不得成為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與其他部門的日常聯系溝通由城管執法局自行負責,涉及重大的、難以單獨解決的問題,由建設部門牽頭協調。
(三)新型城管執法體制的特點
1、延伸了城管執法的層次。一是把城管執法體制從較低層面延伸到較高層面,在中央和省級明確了城管執法的領導機關,確定了行業主管部門,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體制格局。二是改變了法律、法規不適應的現狀。中央、省級制定的法律、法規效力較高,市、縣制定的法律、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效力較低,實行城管執法體制,目前高位法基本沒有變更,調整后的低位法經常面臨與高位法相抵觸的情況,造成了執法工作的被動。在中央和省級建立城管執法機構,調整效力較高的法律、法規,有利于理順各級法律、法規的關系,解決法律、法規不適應的問題。
2、實現了城管執法的統一。把城管執法體制的設置由自下而上轉變為自上而下,城市政府各自為政轉變為中央和地方合力合拍,便于逐步落實城管執法體制“六個統一”,即統一機構設置、統一機構名稱、統一歸口管理、統一行政編制、統一著裝、統一執法文書。
開發區行政管理體制變革趨勢的研究
開發區治理現代化:理論基礎與中國探索
我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模式探究
我國新區管理模式的變遷與啟示
全面深化高新區體制機制改革芻議
高新區“鎮改街道”問題探究
開發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問題與對策
新時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問題分析
論當前開發區建設過程中的產城融合問題
網絡政治參與下政府回應機制的調適與優化
淄博高新區優化營商環境的調查與思考
開發區(高新區)服務業發展問題思考與分析
繼續推進和創新開發區管理體制問題研究
開發區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初探
解決執法不規范重在程序制度建設
我國行政程序統一立法必要性之管見
樹立正確行政程序觀念完善程序責任機制
行政程序立法進程的多源流分析
關于行政程序法治的幾個問題
樹立行政程序意識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的錯位及回歸
政府誠信與行政程序法
論行政程序中公眾參與權的保障
淺議行政執法程序制度之規范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研究
行政程序的評估體系研究
依法行政與宗教事務管理創新
依法治訪: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
慈善組織個人捐贈吸引力的實證研究
世界政治視野下的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
當前行政決策程序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民族鄉治理現代化:困境、關鍵領域與實現之道
面向復雜治理場域的兩種公共行政敘事及其整合
嚴格執行行政程序積極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業務外包與產業集群背景下的企業治理問題探討
規范集權與均衡分權: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
指導性案例: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司法探索
民間智庫融入公民社會:規范分類的邏輯進路
聯合國氣候合作機制分析——困境與對策
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再造開發區發展新優勢
國家級新區行政體制類型與運行機制比較研究
完善高新區體制機制推動高新區創新發展
經濟新區行政管理體制創新面臨的問題與破解對策
國家重點森林生態功能區生態移民政策體系研究
多委托視角下行政監察的組織困境及其消解
行政程序制度建設:緣由、價值追求及其實現
論文關鍵詞:雷電;行政處罰;違法所得
在防雷行政執法中,《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該法條將“沒收違法所得”這一行政處罰授權給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改變了氣象主管機構行政處罰權只有“警告”、“罰款”兩個種類的現狀,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執法手段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展和完善。但是,“違法所得”對于氣象行政執法人員來說是全新的概念,如何理解“違法所得”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如何操作“沒收違法所得”,有必要予以厘清。
一、違法所得概念
由于《行政處罰法》沒有對違法所得的內涵與外延作出直接界定,而目前我國其它法規、規章、執法解釋等也沒有解釋,當前把它作為先見概念;雖然有的對這一概念有所界定,但是概念不夠清晰,標準還不統一;有的雖予界定,但由于該法律規范本身的層級較低,不具有普適性。下面有幾種解釋:
一是從詞義上看。違法所得由“違法”與“所得”構成,是“違法”與“所得”的合成概念,即為違反法律而取得。因此,違法所得不應當包括成本和投入。
二是從目的性上看。沒收違法所得在于否定以違法的手段或方式取得財產,實現其剝奪違法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以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體現公平和正義。一般要求違法所得具有可沒收、追繳和退賠特征,對于非財產性的違法所得目前立法上沒有涉及,因其不具有可沒收、追繳或退賠等特征而不符合立法的目的性。
三是從統一性上看。違法所得屬于法律概念,不單是行政法的概念。在民法、刑法中關于違法所得一般稱“違法所得數額”,也就是獲利數額。基于法律的統一性,行政法應與民法、刑法等領域的違法所得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保持一致。
基于上述特性,認為防雷行政處罰中違法所得一般是指違法行為人(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和個人,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通過非法手段(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取得的扣除物化成本后的獲利數額,以及其他應以違法所得論處的財物,是一種比罰款相對程度重的行政處罰,在數額上應當高于應處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認定存在的問題及認定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認定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一個重要環節,采用什么原則認定違法所得、如何認定違法所得關系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能否受到應有的處罰,關系到法律能否實現懲處違法行為,關系到行政處罰能否順利進行并有效保護合法的作用。而現行行政處罰立法中,沒有對違法所得作出直接的界定,客觀上也給防雷行政執法留下太多的想象和理解空間,具體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界定不夠準確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將“違法所得數額”解釋為“銷售收入”,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形式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解釋為“獲利的數額”。由于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種類太多,同時違法的動機也不盡相同,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所得難以界定,使防雷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界定也不夠準確。
(二)界定標準不夠統一
由于對違法所得的內涵與外延認識模糊化,在防雷行政處罰中,有些理解: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行為人開展違法行為的非法經收入為違法所得界定標準;有些理解:在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后的獲利數額為違法所得界定標準,因讀者的不同而對違法所得界定的標準存在多種可能性。
(三)處置程序不夠規范
由于對防雷行政處罰違法所得所作的不同界定以及界定標準的模糊,導致在防雷行政執法實踐中依據同樣的法律對同樣的違法行為,出現不同的結果,容易產生執法困惑并導致執法不公,影響了防雷行政執法成效。
根據防雷行政處罰認定防雷違法所得實踐,筆者認為應堅持以違法行為人違法開展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經營收入扣除行為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物化成本,為違法所得這一原則。在具體執法過程中認定違法所得應按以下標準進行了認定:如果是超越資質許可范圍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服務的,違法所得應按提供服務的全部經營收入扣除該項服務所使用材料的進價進行核算;如果是無資質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服務,違法所得應按提供服務的全部經營收入進行核算;如果是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資質的,違法所得應按違法行為所產生經營收入進行核算;對于違法行為發生后,已上交的該項服務相關稅費應予扣除;違法所得涉及物品的,如果違法行為人已處分該物品,則應沒收相當于其轉讓該物品價值相等的貨款,如果違法行為人已使用該物品,造成該物品價值減損,則除應沒收該物品外還應追加沒收該物品減損之差額。
三、完善沒收違法所得法律制度建議
由于當前行政法規對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查處防雷違法行為時如何認定當事人的違法所得作出的規定具有原則性和模糊性,導致在防雷行政處罰過程中處理違法所得時自由裁量權較大,侵犯單位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的情況時有發生,違法所得的處理對于保護公民合法財產和公正執法具有重要意義,為在防雷行政處罰中更好地落實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措施,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受到應有的懲處,有必要完善防雷行政處罰中的沒收違法所得法律制度,具體建議如下:
(一)明確界定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對于第一類違法行為認定比較容易,第二類關于“弄虛作假”比較難以界定,因此應對“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裁量權予以細化,明確界定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違法行為。
(二)規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程序
沒收違法所得的調查取證程序、認定程序、執行程序要清楚、明了、規范,要對沒收違法所得的錢財、物品如何執行以及執行到位后如何上繳、處理、結案等予以明確,規范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程序,對于涉及三萬元以上較大數額的沒收違法所得等關系到相對人重大經濟利益的行政處罰,可以按《行政處罰法》要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必要時對該沒收違法所得處罰進行聽證。
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法治環境
abstract:revitalizing the old industrial base in northeast china is a systemized project that needs comprehensive scheduling and coordination with a powerful laworder ruling environment provided to guarantee and protect its success how to assess the legal state of the old industrial bases in northeast china? 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made in a certain city in northeast china, it was revealed tha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tolerable in respect to laworder ruling though the project is making remarkable headway, such as the arbitrary adminitration action/interests, weakened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low quality/efficiency of trial and inadequate judicial supervision a laworder ruling environment is therefore needed so urgently because of the near ubiquity of laworder ruling actions along with the rapid process of marketization which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revitalization to provide such an environment, the local legisla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with appropriate local decrees, regulations and rules issued timelymorever, it is necessary to require strictly all administrations to enforce the law and form a sound mechanism for judical affairs with all relevant officials/staff educated to abide by the law.
key words:northeast china; old industrial base; laworder ruling environment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
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業基地要加快市場化進程,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有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
首先,國有企業改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造關系密切。實踐表明,構造多元投資主體,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機制,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重要途徑。建立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這場偉大的制度創新,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區域經濟民營化的同時,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調節政企關系。在國有資產運營、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方面,要盡快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制止化公為私、逃避銀行債務等現象出現,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其次,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法律的制約。政府職能轉變是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和振興中的關鍵一環,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為此要切實解決政企不分,政府對經濟事務干預過多、過深,而公共服務又嚴重不足的狀況,把政府經濟工作的著力點轉到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和法規、規章等方面上來,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給投資者、創業者以穩定預期。政府應該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為優勢企業的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應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好《行政許可法》,完善重大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程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切實放開搞活企業,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切實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各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有的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發展,甚至妨礙經濟發展,妨礙振興,應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大力引進民營資本涉及諸多法律與制度問題。近年來,老工業基地各級黨委和政府不斷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很快,出現了總量和效益同步增長的可喜勢頭。但是與發達省份相比,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總量小、規模小、效益不高。事實表明,振興老工業基地商機無限,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發展空間很大;同時表明老工業基地的國企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域外民營企業資本的參與。事實上,國家作出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決策后,許多南方民營企業躍躍欲試,到東北考察咨詢,洽談投資,政府應予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制定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和市場競爭的激烈,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大型民營企業沒有形成較強的核心競爭力,經營管理水平普遍較低,企業融資困難,缺少復合型人才等等,制約著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而一些民營企業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不高,缺乏誠信,不正當競爭,勞資關系不協調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認真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的行為,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民營企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還應做到嚴格執法,遏止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四,健全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不同于工業化過程中普遍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與政策扶持。為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國家已經制定出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確保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針對老工業基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時,要切實把著重點放在促進人的發展方面,放在就業和有利于人們安居樂業上,強化對就業再就業工作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銜接配套起來,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體系。從促進社會發展、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增強消費動力出發,推動老工業基地改造。
第五,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與制度的完善。實行市場經濟以來,老工業基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難,誠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之一。某些領域出現的比較嚴重的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重新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倫理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當務之急。重新構建誠信倫理,就必須建立市場經濟的誠信機制,完善失信的懲治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獎勵機制。為此,應構建全國性的信用管理體系;制定專門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規。
綜上所述,振興老工業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種要素和條件,加強法治,實現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依法振興,是加快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基本條件之一。只有具備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業基地的順利振興。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保證穩定的經濟運行、經濟發展秩序。老工業基地振興中的經濟發展,可能有各種直接的影響因素,如經濟犯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犯罪影響振興;違背市場規則和法律,侵害市場主體的各種民事權益影響振興;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影響振興。解決這類問題有教育和管理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法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充分運用體現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響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各種違法犯罪因素的干擾。第二,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法治的經濟。市場的競爭,應是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環境下的競爭,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假如沒有公平和公正,情況將會如何?坑蒙拐騙,欺行霸市,市場何以存在和發展?若要實現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須加強法治。第三,創新有效運行的機制和科學進步的制度。一方面,機制和制度的建設包括了法律運行機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一般意義上的機制和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
二、 現實狀況要求加快法治
環境建設
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應當重點考察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與全國法治進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與老工業基地振興的要求相適應,主要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①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機關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嚴格執法,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服務群眾;③司法機關是否能準確、合法、及時、公正地適用法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化解矛盾,解決糾紛;④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公職人員是否能帶頭遵守法律,抑制特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廣大人民群眾是否能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進行法律監督,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⑥通過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實際調整,使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應有懲治,社會關系和諧,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
為此,筆者專門調查了東北某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關問題,本文僅就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狀況進行簡要評析,這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是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的。
1 行政執法的現狀分析
(1) 近年來該市行政執法的改進和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過程中,該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正努力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消除和減少各種“低級執法”現象。近年來,在為“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執法環境的形勢下,各級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和有益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中“同類權限”集中管轄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所謂“同類權限”集中管轄,是指將原來的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對某一行政事務均可行使管轄權的管理,歸口為一個部門管轄。其特點是:集中行使的處罰權范圍廣、項目多,執法重心下移;量化執法指標,執法行為程序化;機構精簡,執法效率提高。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執法機構多、處罰重復、職能交叉、多層多頭執法、執法隨意性大等弊端。從“同類權限”的集中管轄的特點可以看出,它能解決一些執法中的“頑疾”。
(2) 行政執法的問題和不足
由于歷史、人們思想觀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機關和部門在行使執法權力和職能的過程中,出現各式各樣的偏差、漏洞甚至違規違法行為。它不但背離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引發執法糾紛,而且還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傷害民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執法程序“隨意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均有規范的程序,但長期以來,一些基層機關的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胡亂執法、口頭執法、以言代法的行為和隨意處罰的情形比較常見。當前行政執法糾紛的另一個熱點是,超越法律授權行使所謂的執法權,或者無限擴大法定的權限,嚴重偏離法治精神。第二,執法行為“利益化”。盡管行政執法機關財政基本實現收支兩條線,極大地遏制了以法謀“錢”的行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單位實行按比例返還或超過基數返還的辦法,即上繳的越多返還的也越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收入仍然與個人獎金息息相關,因此仍存在過度執法、亂執法、亂罰款等現象。還表現出在一些公共服務性、沒有經濟利益領域的“不作為”方面的問題。
2 司法現狀的分析
(1) 近年來該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過程中,該市的各級司法部門正積極努力工作,圍繞“振興”的主題,把工作重點放在促進發展和振興上,努力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振興老工業基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具體表現為:執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審判監督中的責任體系形成;基層法院的基礎工作出現新局面。
(2) 司法實踐的不足和問題
一是審判質量和效率仍有較大差距,審判作風上的問題尤為突出。有的法院積案仍然較多,裁判錯誤、人為拖延、隱性超審限、消極不作為的問題仍明顯存在。出庭不準時,接待不守時,庭審不規范,精力不集中,對當事人語言粗魯,態度蠻橫,辦關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審判管理監督機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學的工作質量考評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門落實審判監督責任的規定不自覺、不認真、不敢負責任。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質量評價參數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為本、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仍需完善創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不注重對優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對部門和單位的消極落后現象乃至違法違紀人員不敢管。
四是基礎工作仍是影響法院整體水平和形象的主要問題。雖然多數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明顯的變化,但對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仍然意見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質裝備條件差,而是領導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較低,審判的質量和隊伍的廉潔文明程度比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務實、真抓實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 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重視和
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
法治環境的改善,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不僅相關國家機關、職能部門要負起責任,全社會都應積極介入。在法治環境建設中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可直接服務于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的雖直觀看來沒有直接作用,但間接作用仍不可忽視。
1 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 對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原則性較強,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才具備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應及時制定相配套的法規、規章。此項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適用。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及時出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 對于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中出現的特別的法律關系需地方立法調整的,應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果國家法律已有原則性規定,應以已有規定為基礎,適應老工業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如果尚無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則應以憲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為指導,制定出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3) 對于國家目前尚未立法, 現實又迫切需要強制性規范來調整的, 深化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新的法律關系, 應加以研究, 適時制定出新的法規、規章。 這種做法不僅有利于及時調整新的法律關系, 解決矛盾和沖突, 做到有章可循, 還有利于為國家的立法進行有益的探索, 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奠定基礎。 當然,此類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 應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 又要穩妥; 要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 要緊密結合地方實際,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2 努力建立執法、司法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的執法與司法機關的司法適應改革的要求,特別是為適應振興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應的成績,同時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這些問題得到切實的解決。當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機制上,應重視解決如下問題。
(1) 關于行政執法“隨意化”、執法行為“利益化”的解決機制。目前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屬“低級執法”行為,完全脫離了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狀態的形成既有客觀環境的因素,也有執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的特殊現象。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準確限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空間過小,將限制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空間偏大,將為隨意執法創造條件,適度的自由裁量空間的規范,應是努力追求的目標。當前的自由裁量權偏大仍是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法規規章自身的沖突、因利益驅使所作的利己解釋、長期形成的習慣影響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權思想。執法機關運用權力、行使權力,較易形成特權思想,傳統觀念的影響也較易為特權思想尋找到根據。因此經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員對已實施的法規、規章不嚴格落實,一些行政官員在不準公眾抽煙的場合隨意抽煙等。如果行政人員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執法程序上的“隨意化”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三,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當前針對行政行為常設的監督機構有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各級政府法制辦。由于職責分工和隸屬關系等原因,目前其監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應進一步加強這些監督機構的作用;還應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從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
(2) 關于執法、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職權問題。法律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對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標志,也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只有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才能使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實現,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觀的評價。但目前干擾因素較多,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干預,同級其他機關的干預,某一機關內部領導的干預、部門之間的干預、同志之間的干預等,都影響司法的獨立性。應當建立一種良性機制,排除干擾和不良影響。
(3) 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問題。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辦錯案的情況可能是由于各種原因,如主觀惡意的枉法裁判,因業務能力較低導致的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和對法律理解、適用的錯誤等。無論何種原因,出現錯誤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視具體情況承擔的程度有所不同罷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和減少錯案的發生,提高辦案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盡管有責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對錯案的抑制程度有限。應當建立更為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使司法人員謹慎從事,使他們認識到,如果出現錯誤,就將面對不利的后果,而不僅僅是扣發獎金了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司法人員的流動機制,多渠道選拔司法人員,不稱職的、出錯較多的,應及時調離,轉到其他崗位。
(4) 關于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問題。目前人們對超期羈押、超審限辦案的情況意見頗多。一方面,司法人員抱怨工作量大,無法按期辦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員在工作時間進行各種應酬,不在崗位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是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而解決此類問題,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機制的建設,解決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決法官超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當庭裁決的機制。即改變目前的開庭、休庭、擇期判決的狀況,由合議庭將多數案件庭審后當庭判決。其意義主要表現為:①當庭裁決明確了主審法官的責任,有利于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②當庭裁決方式有利于防止人為干擾,增強裁決的公正性;③當庭裁決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資源。
(5) 關于加大執行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難,是目前的一個普遍性問題。而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將形成惡性循環,影響法院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尊嚴。雖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在媒體上曝光、對當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顯。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仍需加強制度和機制的建設。
3 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
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任務,盡管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不能滿足于已有成就,面對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和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的實際,法治教育仍需加強。首先,在對教育對象的法律認知程度的評估上,應堅持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從總體上評價,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年增強,對法律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漸深化,對法律的應用趨于理性。同時,不同主體的法律意識是不同的,法治教育應因人施教,突出重點。其次,在教育內容上,既要對有些法律進行重復性教育,又要注意對新頒布的法律的宣傳教育。曾經進行過的教育,如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雖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點,但由于教育對象的不同,教育時間較久而導致有效性弱化等,對于有些教育對象,仍有繼續教育的必要。對于新頒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頒布的法律,應當有重點地選擇與教育對象和現實社會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
關鍵詞: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力度;行政處罰效力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一般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我國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的必要性
法律的完善需要時間,建國后我國陸續出臺許多行政法律法規,其中很多都涉及行政處罰問題,這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接受檢驗。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施行,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增長速度逐年遞增,個人以及各類企業的收入也隨著經濟的增長在增加,原來的各部門法在處罰力度上就顯得不適應環境的變化。因此提高行政處罰效力至關重要。
(一)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行政處罰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中不斷出現新的問題與矛盾,相應的法規制度就要隨之調整并做到處罰有力,使“黑網吧”等新的社會問題不再屢禁不止,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二)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然而現有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使得很多不法者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而損害其他公民的權益。如果不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有力打擊各類行政違法現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更嚴重的侵害。只有提高行政處罰的效力,“黑診所”、“黑加工點”等才能徹底滅絕,使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得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由于缺乏較高的行政處罰效力,再加上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又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時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因此,必須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行政管理任務的完成。
(四)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發揮政府職能
現代政府發揮著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管理以及社會服務四大職能。政府要想充分發揮好四大職能,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就更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嚴厲打擊各種行政違法現象,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保障良好社會環境的穩定。
二、當前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以來,在打擊行政違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行政處罰涉及領域眾多,如稅務、工商、衛生防疫以及交通等等,各部門又有不同的行政法規,在具體操作時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行政處罰力度不夠
行政處罰效力低,不能夠產生足夠的震懾力,使得不法之徒打擊不盡。比如,非法謀取的利潤與被執法人員抓到受到的懲處相差懸殊,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違法者就會選擇冒險,即使有許多被懲處,但相對無力的懲處力度使得違法現象杜之不絕。從下表中各法規常見問題的處罰標準可以看出相對疲軟的處罰力度:
這些法規最早的如《環境保護法》從1989年開始實施,其他的法規雖然進行過修改,也并不能完全保證與時俱進,因此,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我們一定要針對實際問題,提高行政處罰的效力。
(二)行政處罰實際操作水平不高這方面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的實際操作水平不高,行政執法行為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執法人員素質低下,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實際要求相去甚遠:一是部分執法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層執法機構人員表現更為突出。其中,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數,法律專業畢業的人員更少;二是執法隊伍的知識結構不合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經濟糾紛大量出現,要求執法人員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經濟、懂外語。而實際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經濟交往頻繁以及社會經濟關系日趨復雜,違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進和隱秘,要求執法人員有過硬的業務能力。而現在執法人員業務技能還有相當差距。使得一部分執法人員貪圖享樂,吃請受賄,為一些違法者逃脫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錢和人情的俘虜,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另外,有的執法人員在進行行政處罰時,不經相應領導批準,進行重大處罰時不經集體討論私自決定,或是對當事人調查了解不夠詳細就早下結論,或者有人執法犯法,利用職權,謀取私人利益,這些不規范的操作行為都嚴重影響了行政處罰效力。
除了執法人員自身的因素外,執法條件的局限性也使行政處罰效力受到了限制。有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不足,難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執法任務,雇用非公務員執法的情況比比皆是;有的執法機關經費緊缺,辦案經費不能保障,辦案很難及時到位;有的執法機關辦公條件落后,辦理業務沒有采用先進設備,難以適用辦案要求。這些都不利于提高執法效益。 (三)行政處罰責、權、利不明確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被依法授權或委托的組織。但現行的《行政處罰法》對現行執罰機關混亂的現狀并沒有從根本上予以改變,一些組織通過規章委托,變相取得了執罰權,這些執罰機關龐雜,在執罰過程中存在執法重疊或是執法漏洞的問題。據統計,我國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全部行政法規、規章都設立了行政處罰權,由此產生了數量龐雜的執罰部門,具體有公安、海關、工商、稅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煙草、醫藥、鹽業、農業、林政、交通、路政、漁政、海事、教育、民政、郵政、電信等等諸多部門,造成執罰隊伍過多過濫的局面。由于執罰隊伍龐雜,不可避免地造成職能交叉、重疊。對某些違法行為,由于執法風險大,利益小,導致執罰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對某些含金量高的違法行為,執罰部門又相互爭權,競相處罰。同時,由于執罰部門過多,某些部門執法人員數量又不足,使得執罰活動靠搞突擊執罰、聯合執法來完成執法任務,嚴重影響了執法效力。
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的措施
(一)提高處罰標準
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經歷了一定的過程,符合一定時期的經濟狀況和當時的社會環境。我們已經認識到,社會環境變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尤其是我國近來經濟增長速度始終持續保持較高水平,有關法律法規應隨著社會不斷出現的新問題而不斷地調整與完善。就行政處罰方面來講,在有的部門,甚至還沿用幾十年前的規定,這些規定對于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難以達到理想的處罰效果,操作性不強,有些根本無法再適用于當前狀況。因此,必須依據現實的狀況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給犯罪分子足夠的震懾力。
1.提高貨幣處罰標準
關于行政處罰,重要的一項就是罰款。許多法律法規中制定的罰金標準是以制定法律時的物價水平為參照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物價水平發生了顯著變化,但執法依據仍然是法律當時規定的標準,因此,違法者被罰沒的款項相對于其謀取的高額暴利來講微不足道。物價水平在發展變化,幣值也在變化發展,現在的幣值與制定法律時的幣值已經有了很大的差別,這種差別在實施處罰時應該被充分考慮到。
另外,如何界定違法所得在實際操作中也是重要的問題。如我國《食品衛生法》第11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40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所得界定的太少,相應的處罰就會較輕;如果無法界定違法所得,則只處以五百元或五百元以上罰款,對于目前的經濟水平來說,也根本達不到處罰目的,更不用說是實現事前遏制的效果了。
因此,貨幣處罰一定要提高處罰標準,使處罰達到相應的目的。例如,對于屢禁不止的亂張貼小廣告的問題,目前執法部門采取各種措施取締非法小廣告,但是抓到相關責任人只是處以少量的罰款或是處罰相關責任人清除違法張貼的小廣告,這樣收到的效果很不理想,使得小廣告問題一直無法根治。主要原因就是處罰力度不夠,不能給犯罪分子足夠的震懾力。目前,北京擬審議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草案,對于亂發小廣告最高處罰50萬。我們相信這樣的處罰力度會給犯罪分子足夠的震懾力,達到事前遏制的目的。
2.提高非貨幣處罰力度
除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之外,還可以采取其他的處罰方式。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等。這些處罰方式本來很有力度,但對違法者被處罰之后重操舊業,沒有對其經營進行更嚴格的限制。之所以有許多同類違法事件屢次出現,就是對違法者的懲處力度與限制力度不夠。在這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罰責較輕,沒有足夠的震懾力,給違法者多次利用同一手段犯罪的機會,而國外許多法律則較嚴格。例如,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五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恰恰忽視了制假售假行為本身的危害,對制假售假行為處罰較輕。這樣就使得許多不法者敢于踐踏法律的尊嚴,多次違法。
(二)豐富處罰手段和方式
很多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認為現有的行政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因此,我們應該對現有的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并增加一些新的處罰手段。對于行政處罰手段和方式,我們可以采取歸類和列舉并用的方法,將各種行政處罰手段類別化。例如,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等等,并采用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輔助措施加以補充。這樣通過多種處罰手段并用的方法來達到處罰目的。
(三)要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強思想教育:一是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執法隊伍的素質高低,執法水平的優劣,是關系到法律能否落實的關鍵環節,要采取多種手段和途徑,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保證在執法中,廉潔奉公,不徇私情,秉公辦案,做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專人負責,常抓不懈。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典型,以點帶面,全面提高。二是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和獎懲機制。這包括建立個人執法檔案,對嚴格執法、忠于職責、出色完成執法任務的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執法不嚴、執法犯法、徇私枉法者,進行嚴肅懲處,并將處理情況載入檔案,晉級增資、提拔重用等都要與之掛鉤。還要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從立案、偵查、審理到執行,都要實行專人負責制,出現錯案,一追到底,決不姑息,該獎則獎,該罰則罰;三是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要加強法律學科教育,非法律專業的執法人員也學習法律知識。適當提高執法人員的待遇,以吸引優秀大學生從事執法工作。要把住執法人員的入口關,同時定期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堅決調離執法機關。同時,制訂規章制度來約束與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要真正做到有效執法,提高執法效力。對于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也要嚴懲,這樣才能保證一支良好的執法隊伍。
(四)加強部門間溝通、合作
遇事不應該相互推諉,而應該相互配合,使執法效力得到有效保證,互相推諉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于執罰部門的權利和義務,應用制度加以規定,同時應將一些執行權力的實施返還給行政機關,減少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的數量,這樣不但能保證法院的超然地位,還可以使更多的行政執行順利實施,從而提高行政執法效力和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