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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結算糾紛,防范對策
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較之于質量、安全等糾紛而言,最易出現而又最難解決的是結算糾紛。實踐中,許多結算糾紛常常曠日持久,最終受損的是施工方。有鑒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論述施工中易于出現的結算糾紛并討論相應的防范對策,以使施工企業能加強合同管理。
一、變更與索賠問題
實踐中,建設方不喜歡索賠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賠。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賠意識,要么將索賠置換成為工程變更。
但是,變更與索賠是兩回事。變更(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導致的是合同價款的調整,即,變更始終是在合同價款之內,它可能導致原合同價款增高,也可能導致其降低。而索賠則不完全是這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索賠的定義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按該定義,再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賠(費用索賠)是指在合同價款之外提出的經濟補償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實踐中,很少有施工方嚴格地履行該款,屆最后發生結算爭議時,該款可能對施工方的結算要求形成致命影響。
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變更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中國翻版,后者對變更涉及合同價款減少時應由建設方通知施工方有相應的規定,但前者沒有。這種程序公正的不對稱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國工程施工的實際,因為在我國,變更一般都涉及合同價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對施工方不自覺的行業傾斜(第29.1款已規定變更導致合同價款減少由建設方承擔)。但是,如果結算糾紛已經肇起,則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會導致一些(或全部)變更不能使合同價款有所增加,而建設方因無此款的限制,則隨時可要求因變更導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價款減少到原合同價款的水平。這顯然于施工方不利。
實踐中,施工方雖可能未嚴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進度報表中,肯定是羅列了變更工程價款的了。但是,這種羅列是否就是31.2款的報告,肯定會有所非議,另外,總會有一些變更會落在進度報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這些變更按31.2款的規定,會被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當變更工程的量較大時,施工方與建設方一般會對變更達成補充協議,如果補充協議沒有確定變更具體的價款,則爭議仍將存在,即,該補充協議可能只是約定了確定變更工程價款的方法,改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論,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務須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隊伍)應改變那種“我做了,就該拿錢”的簡單意識,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識,嚴格地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起變更和索賠。施工方如果認為這些嚴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實際,則應在簽約時在專用條款中加以改變。
二、合同價格對結算的影響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嚴格適用于單價合同(工程量單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23條的規定,可適用于: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實,無論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單價為基礎的。固定價格合同即可固定單價;可調價格合同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設方承擔的風險多一些,因而單價可調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臨調整的問題,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單價。建設部2003年推出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也是可與這三種合同調和的。
但是,在實踐中,將固定價格合同理解為固定總價合同的不鮮見。再加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合同價款定義為:“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因此,屆工程量增加較大,追加合同款較多時,建設方會很難接受一個固定總價合同被如此劇烈突破的事實,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間結算和最終結算就不太容易順利進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格的定義基本上是對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照搬,該定義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中,將合同價格定義為“指第14.1款規定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即,合同價格不是事先能確定的,需隨工程的進展經一套完整的程序確定。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的臨時性是有充分意識的,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關于合同文件解釋的順序不同的是,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定,專用條款中的另有約定的效力高于協議書。因此,如果專用條款已約定了確定合同價格的方法,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就只能是臨時的。
但是,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經常是建設方與施工方發生糾紛的契機。因為一般而言,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會偏低。-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設方為了規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合同鑒定時多收費用的考慮,也可能有規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規定變更導致合同價款減少由建設方承擔的考慮等。因此,施工方應善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于中間結算,因實踐中建設方不按約支付工程款是經常的事,施工方還應注意利息的問題。如果雙方未對利息做約定,屆糾紛發生時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規定解決。早期最高法院將利息等同于違約金,后來終有所區別。在即將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已確定該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該解釋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規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約定的是貸款利息),而實踐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難,因此,施工方宜于簽訂合同時在專用條款中對利息問題作出約定。
三、最終結算與優先受償權
實踐中,如果建設方認為結算價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決已經確定了最終價格,也會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因此,施工方宜將優先受償權與結算問題一并考慮。
施工方行使優先受償權有兩種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提起,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約定提起。但這里應注意兩點。
1、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提起的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六個月的時間太短,很容易被建設方以各種措施(比如延長竣工驗收時間)消化掉。
2、按即將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作出放棄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權的承諾有效”,因此,施工方來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優先受償權很可能被解釋為對其來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優先受償權的放棄。
有鑒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認真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竣工結算的規定。但是,實踐中經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款規定的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的情形,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問題,也可能是因為建設方拒絕接受竣工結算報告所致。在此情況下,施工方來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優先受償權將受到影響,因為建設方可以主張施工方本該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已超過了總的期限(28天+56天)。
應當說明的是,結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應來自當事人的確認。對此,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有明文規定:“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而施工方來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優先受償權亦應以具備法律效力的結算文件為前提,否則,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只能提起起訴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務須注意,當事人對結算文件的確認,可以依據:
1、法律規定的規則,即《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發包方在收到對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或者依據: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確認規則,在此即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款的規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計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第33.3款的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計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如依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確認規則,施工方還須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建設方如對結算文件有異議,可與施工方在約定期限內或28天內協商,協商不成,則應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28天內完成造價鑒定。該時間是很容易突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規定的56天的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擬同意協商,則應當注意同時協商將優先受償權的期限順延。
以上所述結算中易引起的糾紛,實是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注意、在合同管理中應該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應得利益的損失。
「參考文獻
1、《菲迪克合同條件下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監理》,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北京環境項目監理部,北京市工程咨詢公司編,中國計劃出版社1993年版。
【關鍵詞】工程項目;合同結算;監管;合同糾紛
一、建設工程合同結算的含義
一般來說,在工程驗收合格后的28天內,承包人要向發包人遞交工程決算報告,如果發包人沒有該要求的,承包人應該對該工程及相關資料承擔臨時保管的責任。工程竣工后,工程的驗收報告需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驗收報告必須完整,結算資料要詳細,另外這些事項的完成要在承包人認可工程驗收報告的28天內進行。在工程結算報告遞交給發包人認可的28天內,承包人不能進行正常的工程資料結算,或者工程結算價款不能及時交付的,要及時說明。
發包人在確認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資料后的28天內,應該支付工程竣工結算的工程項目款。承包人應該將竣工工程項目資料交給發包人的時間,是在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的項目款的14天之內。發包人不能以不正當的理由或者拒絕支付工程竣工的價款,如違約,在一個月后,發包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違約金。
二、如何加強建設工程結算的監管
1.提高合同雙方的法律意識
健全工程合同條文,嚴格遵從合同條款形式進行工程結算。
建設工程合同一經簽訂,就將合同雙方捆在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所有條文都跟合同的雙方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如果合同雙方對合同中的具體條款,尤其是對工程合同中的違約條件和責任未做具體審查,就貿然簽訂工程合同,這樣工程合同雙方的糾紛就將會不可避免了。在工程項目的施工期間可能會產生的一切風險都不要進行口頭的擔保,應該用明確具體地合同條款形式進行規定。在工程合同中應該有應對可能產生的問題的具體條文,以降低工程建設的風險。因此,在簽訂工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雙方應該對合同條文的嚴密程度和一些具體的條文進行嚴格的推敲和審查,盡量避免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產生糾紛,而終止了合作。提高合同雙方的法律意識,健全工程合同條文,嚴格遵從合同條款形式進行工程結算,以保障工程結算的有條不紊地進行。
2.選擇適合的工程價格合同形式
現如今,建設工程合同有三種形式:固定價格工程合同形式、可調價格工程合同形式、成本加酬金工程合同形式。固定價格合同要求工程的承包方必須承擔在工程建設施工期間發生的所有的風險,且也要為不能預測或無法想象的意外付出相應的代價,風險系數比較高,因而一般報價也較高,這種合同形式適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但是能夠精確計算,工程期比較短,技術含量不高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調價格工程合同分為總價可調工程合同和單價可調工程合同,該合同可以規定調整建設工程的價格范疇,這樣可以使工程建設期間出現的不可預料的風險得到合同雙方合理的分擔,其能適合應用的范圍也會比較廣泛;成本加酬金工程合同是承包方預付該建設工程項目的成本費用,并按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工程項目資金的一種合同形式。工程合同的形式選定后,在該工程項目結算審計時就應該嚴格遵從已經確定的工程合同價款形式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如,某橋梁工程,約定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為固定價格工程合同形式,但是由于工程的承包方缺乏經驗,沒能預測風險,在該工程建設期間市場上的各種施工材料大幅漲價導致該橋梁項目工程發生了嚴重的資金周轉困難,沒有能夠如期完成該橋梁工程。然而后來在竣工結算時,承包方又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企圖逃避誤工責任和試圖彌補在建材購買上超出款項。然而該橋梁承包工程合同選擇的是固定價格工程合同形式,所以該橋梁工程的承包方應當承擔合同責任。因此,在工程合同結算時必須嚴格遵從工程合同條文精神進行工程結算。
3.各級政府應該加大對建設工程合同結算的監管,盡量避免合同雙方發生糾紛
在我國,建設工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基本上都是通過項目工程合同條文確立的,對建設工程合同監管也是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項目管理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近年來,經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不斷探索和努力,對工程合同監管工作取得了十分優異的成績。對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而言,應該把建設工程合同結算監管的工作作為整頓改善和改革工程建設市場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使工程合同監管制度進行普及。2004年國家財政部和建設部共同了財建[2004]369號文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初步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結算的方法和方式。
4.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結算監管人才的培養,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為企業贏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要做好合同結算監管的工作,首先,就必須要求工程合同的監管人員具有高素質、高度的責任心,還要求監管人員能夠實事求是,公正監管。其次,監管人員還應該具備審核預算、工程標底等工作的能力。第三,監管人員要熟悉合同備案管理,建筑法規和工程招標和投標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能夠應對各種工作上變化。最后,在建筑公司中應該實行工程合同監管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同樣是增加建設工程合同結算監管效果的一項十分重要手段。建議在建設工程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崗位,專門管理工程的合同結算事宜,這樣就能在優化企業資源配置的基礎上,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強建設工程結算監管的意義
在我國,建設工程的投資結構主體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投資的主體出現了多元化的趨勢,政府投資比例逐步降低,個人出資、多人合資、中外合資以及外商獨資等投資主體的比例不斷增多。由于利益的驅使,投資主體增多必定造成投資市場的混亂,在工程建設中就會出現許多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情況,這必將帶給工程的安全和工程質量極大的問題。因此,要解決好這一問題就必須遵循建設工程合同條文的精神,加強建設工程結算監管。
建設工程的合同結算直接涉及到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關系工程投資方的投資效益和工程承包方的經濟效益。因此,加強工程合同結算的監管就顯得舉足輕重了。對于承包方而言,只有嚴格按照工程合同如數結清工程價款工程款,才能避免企業的經營風險,降低企業內部運營成本,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對投資方而言,按工程合同結清工程價款,才能控制投資的造價,進而贏得更大的投資效益;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而言,合同結算可以避免合同雙方的糾紛,保證的工程竣工接受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是承包方對建筑工程質量的保證。
因此,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結算監管是保障合同雙方利益的重要舉措,也是減少建設工程安全問題和避免合同糾紛的有效途徑,更是工程建設各方共同關心的大事。
四、結語
工程合同結算監管是項目工程建設的竣工后十分重要措施,同時也是搞好工程結算管理維護建設主體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所以合同的規范性與嚴密性有益于工程竣工結算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建設工程項目與其他工程不同,工程項目的結算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還可能會碰到各種出乎意料的問題,因此承包方和發包方都應該對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給予高度的重視,應該對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審查后才簽訂工程合同,盡量避免問題和糾紛的出現,使得工程合同的結算工作能夠按照工程項目的合同條文的規定順利地進行。
參考文獻:
[1] 王琰釗.明確合同備案意義 加強動態監督管理[A]. 責任與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屆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聯席會優秀論文集[C]. 2011
【關鍵詞】:暫估價、工程造價、工程量清單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逐步實現工程建設管理的精細化和市場化,充分引入市場競爭,發揮企業定額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效用,穩步提高工程建設的社會生產效率,推動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深入進行,規避工程建設各方計價過程出現的爭議,國家住建部出臺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根據住建部出臺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在我國當前開展的各類工程建設,特別是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在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時,建設項目各參建方都應特別注意對“暫估價”項目的管理。
一、關于暫估價的含義
所謂暫估價,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專業術語中的第2.0.19條對其作出明確解釋:暫估價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其與作為業主備用金及不可預見應急費用的“暫列金額”不同,暫估價是在招標階段即預見肯定要發生,只是因為標準不明確或者需要由專業承包人完成,暫時無法確定其價格或金額。
二、設置暫估價的作用
暫估價的提出對施工招標階段中一些無法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或專業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決辦法,可以平衡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之間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是作為工程實際造價的合同價格的調整和確定更加科學合理。
一般而言,為方便合同管理和計價,需要納入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中的暫估價最好只是材料費,以方便投標人組價;以“項”為計量單位給出的專業工程暫估價一般應是綜合暫估價,應當包括除規費、稅金以外的管理費、利潤等。
三、暫估價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目前對暫估價項目管理沒有明確的相關指導依據,暫估價在工程計價過程中常常引起諸多糾紛和爭議,目前在暫估價造價管理中常見的問題有:
(一)暫估價項目的定義不清楚。
由于發承包人對暫估價項目的定義及其所包含內容理解不同,導致在竣工結算時承發包雙方對暫估價項目定價的不一致而導致紛爭,造成項目竣工結算困難。
(二)沒有專門的文件來規范暫估價的使用
(1)采購監管不到位,定價不透明,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詢比價不充分,不能完全體現材料的準確市場價格;(2)暫估價占比較大,造成后期變更數量多、金額大,不僅影響了后期的現場施工管理和工程結算審計,而且大大增加了發包人的風險;
(三)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暫估價的采購定價程序及結算方式約定不明確
因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暫估價的采購定價程序及結算方式約定不明確導致:(1)施工過程中總承包方要么漠不關心材料暫估價采購和管理,由業主全權,要么在暫估價采購價格上附加過多的總承包服務費;(2)竣工結算時暫估價的調整存在爭議。
四、關于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對暫估價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減少暫估價項目的設置數量
在項目建設工程量清單的編制過程中,為了盡可能發揮招標投標的競爭和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應盡量縮小暫估價的范圍,對施工圖紙內對材料的規格型號表述明確的項目不必列入暫估價,避免因暫估價項目設置數量過多造成竣工結算時因材料價格變化導致項目投資總額變化,使得發包人投資總額超出預期投資規模。
(二)明確暫估價項目包含的內容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明確暫估價項目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如:材料價格是否包含采購保管費以及采購保管費費率究竟以多少為準均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避免后期竣工結算時因暫估價項目包含內容不清楚造成結算糾紛,明確暫估價項目的價款支付方式和結算價款調整辦法。
(三)明確暫估價項目的價格確定形式
對不需要通過對外招標的項目,須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材料的品牌、規格型號、材料價格,建設單位應成立暫估價材料采購領導小組,對材料價格做定期的調查研究,掌握材料價格變化趨勢及產品質量情況,避免因材料市場行情把握不清、材料質量掌握不到位導致所購材料以次充好。對需要通過招標確認的暫估價項目需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全程參與暫估價材料價格的確定過程。
五、結束語
在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對暫估價項目管理是比較關鍵和繁瑣的,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不管是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都要努力做好暫估價項目的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招標編制工程量清單時,要盡量減少暫估價項目的設置,當必需設置暫估價項目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時,要重視對暫估價項目管理的相關約定,必須對暫估價項目的管理辦法以及暫估價項目的竣工結算辦法做出詳細約定,避免工程管理過程中以及項目竣工結算時出現參建各方對暫估價項目的定義理解不清或因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經濟糾紛。
關鍵詞:房地產;項目;造價控制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2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房地產企業要做好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一定要注重投資決策設計階段、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簽訂階段、施工過程階段、竣工結算階段的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精細化管理,以全面提高業主的工程投資效益。
一、投資決策設計階段造價控制
1.投資決策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影響的重要性。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但決策階段對項目工程造價影響重大,特別是工程建設標準水平確定、建設地點選擇、工藝評選及設備選用等,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的高低。據有關資料統計,在項目建設各大階段中,投資決策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程度最高,達到80%-90%,決策階段項目決策內容是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直接影響決策階段之后的各個建設階段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是否科學、合理。設計階段是房地產項目成本控制的關鍵與重點,盡管設計費在建設工程全過程費用中比例不大,一般只占建設工程成本的2%-3%,但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可達75%以上。設計的優劣直接影響建設工程費用和建設工期長短,直接決定著投入人力物力的多少。因此,須對投資決策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進行研究和論證,認真選擇設計方案,積極推行限額設計,健全設計經濟責任制,對施工圖進行審核和優化,嚴格控制設計變更,作出較為準確的工程概預算,保證投資限額不突破。房地產企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設計部門,及時提供可靠的工程基礎資料,最大限度地控制建設工程項目造價。
2.努力提高設計圖紙質量。通過《規劃設計招標》,選擇資質、能力、口碑較好的設計單位,在設計過程中對設計進行審查跟蹤,及早發現設計錯誤、圖紙的錯漏碰缺、不明確不完善之處、設計不合理的地方,努力提高圖紙設計質量和深度。設計圖紙是咨詢單位計算招標工程量清單的直接依據,其質量好壞直接影響招標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準確性,從而對工程造價的控制產生重大的影響。實踐證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許多設計變更是由于圖紙設計存在的問題引起的,設計錯誤、圖紙的錯漏碰缺、不明確不完善等問題是甲乙雙方施工過程中產生扯皮、造成設計變更及簽證的根源,因此要努力提高設計水平,提高設計圖紙質量,把好圖紙設計質量關,為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以及工程招投標打好基礎。
二、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簽訂階段造價控制
1.選擇較優咨詢單位,跟蹤工程量清單編制。保證招標工程量清單準確性,減少工程量清單的錯漏項,是整個工程造價控制關鍵一步,它是保證工程順利施工、減少施工索賠及簽證的重要保證。目前許多房地產企業采用“雙標底控制”法,即委托兩家咨詢單位同時計算工程量,再組織進行工程量核對,這樣能及時發現工程量計算的正誤,對圖紙設計存在的問題,通過招標答疑環節以招標文件補充通知形式給予規定或明確,必要時由設計單位在截標前先行發出設計變更,以避免合同執行過程中造成損失;在工程量清單編制中對計算采取的方法給予必要明確說明,使施工過程中技術管理人員心中有數,減少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扯皮現象。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它確定建設工程項目成本工期和質量等目標,規定著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核心。工程合同周期長,工程價值量大,工程變更、干擾時間多,合同管理更是工程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實現經濟效益的關鍵。合同管理工作貫穿于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合同應在雙方誠實信用基礎上簽訂,兼顧雙方利益,公平合理,并依靠雙方真誠合作來實現合同管理目標。在市場經濟中,誠實信用原則需要用經濟、法律形式來給予保障。如銀行保函、保證金和擔保措施,以及違約責任賠償、索賠、直至仲裁、訴訟等。因此,在施工合同簽訂階段,要認真對待合同的簽訂,逐條推敲合同條款,必要時請律師配合,合同條款中語言要周密詳實,不能給予模棱兩可的解釋,否則可能給雙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合同條款中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一份質量好的施工合同,是工程順利施工的保證。
三、施工過程階段造價控制
1.先估價后變更,做好工程簽證工作。工程造價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全面掌握工程情況,對工程造價變化做到心中有數,在施工過程中應對設計變更先進行估價,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在確認本變更合理且不會引起概預算突破前提下,簽字確認后發施工單位執行,防止因意外變更引起投資增加,造成不必要經濟損失,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工程造價控制得到主動控制。對施工階段現場隱蔽工程、變更簽證要及時確認,嚴格核實,并規范簽證,避免在工程結算過程中,產生許多不規范、不完整的經濟簽證,杜絕事后給予隨意簽證的現象。
2.嚴格控制工程進度款撥付。在工程進度款撥付方面,往往會出現兩個極端:一是超付工程進度款,占用業主資金,降低投資效益,甚至有的工程進度款超過竣工結算款,施工單位不愿返還超付額,引起業主的經濟損失甚至壞賬損失;二是工程款支付不足或拖欠,影響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影響施工企業的效益,這兩個極端都會影響工程進度。工程進度拔款控制是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的重要內容,工程造價管理人員要嚴格控制工程進度拔款,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要深入現場一一核實,在確定了施工單位已完工程量后,根據確認的各項工程量進行造價核算,確定已完工程實際造價,據此作為撥付進度工程款的依據,這樣可有理有據地拒絕施工單位不合理要求,避免工程款超付情況發生。
3.加強制度與信息管理。根據項目成本控制要求,加強全過程的成本控制,企業必須制定一系列與之配套的管理制度與方法,如《規劃設計招標實施細則》、《工程邀請招標管理制度與辦法》、《圖紙自審和會審管理制度與辦法》、《設計變更管理制度與辦法》、《工程預結算管理制度》、《工程簽證管理辦法》、《工程進度款付款審核審批工作規定》等,使工程管理人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規范造價控制行為,提高造價控制水平。目前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投資控制信息管理方面仍然較為落后,存在動態成本管理的信息失真等問題:如變更簽證信息滯后,信息錄入缺陷等,應完善崗位設置,運用專用軟件工具解決;相關部門沒有積極參與造價控制管理,企業應完善公司考核的內容與方法,使工程造價控制成為全公司全員管理,使房地產企業項目投資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四、竣工結算階段造價控制
1.確保竣工結算資料齊全完整。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包括工程竣工圖、設計變更單、工程簽證單、各種材料合格證及單價等。工程竣工圖是工程竣工資料的綱領性總圖,一定要如實反映工程實況。設計變更單必須是由原設計單位下達的,且有設計人員簽名和設計單位印章。由建設單位現場人員發出的不影響工程結構、優化使用功能與造型觀感的小變動也屬于變更之列,但必須要有合同授權的建設單位甲方代表的簽字并征得設計人員認可及簽字方可生效。各種現場簽證包括施工簽證、隱蔽工程簽證,反映工程承包形式、工期及質量獎罰以及一些預算外用工用料或建設單位原因引起的返工費等。其中主體工程中的隱蔽工程及時簽證尤為重要,這種工程事后根本無法核對其工程量,所以必須在施工的同時,做好隱蔽驗收記錄,再請設計、監理、業主方等有關人員到現場驗收簽字,手續完整,工程量與竣工圖一致方可列入結算。工程簽證最好是在施工的同時計算實際金額,這樣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糾紛。對于主要建筑材料規格、質量與價格的簽證,因為設計圖紙對一些裝飾材料只能指定規格與品種,而不能指定生產廠家,目前市場上材料參差不齊,偽劣產品較多,就是同一種合格或優等品,不同的廠家和型號,價格差異也比較大,對一些高級裝飾材料,進貨前樣品必須征得業主同意,其價格必須經業主確認。另外,對于一些涉及工期較長的工程,材料價格漲跌幅度較大,需要分期分批進行確認或根據雙方合同中約定價差調整辦法進行處理。簽證是工程結算的計算依據,數據必須準確。
2.講究職業道德,做好竣工結算工作。工程竣工結算是工程造價控制的最后一關,做為造價管理人員要講究職業道德,嚴格把關,否則將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工程結算是一項細致具體的工作,計算時要認真細致、不少算多算、不漏算錯算、不高估冒算,不存僥幸心理。在編制工程結算時,不能依編制對象與自己親熟好壞而因人而異,要服從道理,不固執己見,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與自身信譽,做好工程結算去虛存實,保證工程量價準確合理,促使工程竣工結算順利完成。
總之,做好建設工程項目造價控制的實質就是運用技術、經濟、組織、合同及法律等手段,解決工程造價的實際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各個階段造價控制措施管理,實現對建設工程投資的全過程控制,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1]徐蓉,王旭峰,主編.工程造價管理[M].同濟大學出版社,2008,2.
Abstract:Since long, because the budget quota establishment cycle is excessively long, the fixed quantity level cannot prompt and the accurate reflection market price change as well as the valuation method reform lag, does not favor the owner reasonable definite building cost of projects, blind keeping quality of goods down in order to keep price down overestimates for the owner in the tender bid with the Construction in the settlement braves to calculate that or sent contracts both sides to settle accounts uses deception has left behind the space.
關鍵詞:工程造價 管理體制 改革
Key words: Building cost of projects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一、在開展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等各項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傳統的計價依據和計價方法不適應工程造價控制和招標投標競爭定價的需要。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以及相應編制辦法等,在為建設項目投資決策服務的投資估算指標和概算定額中,由于將許多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固化,由于不利于調整使用,且編制周期過長和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的落后,使得這些指標定額難以準確的反映工程造價實際變化,加上由于我國投資體制管理中存在著部門或地方經濟利益的驅使,建設單位不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律制定投資計劃,盲目決策上項目以及部分建設項目法人工程造價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相當多的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控制中出現估算超概算、概算超預算、結算超預算,即“三超”現象。
2.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中工程造價計價不規范。
長期以來,由于預算定額編制周期過長,定額水平不能及時和準確反映市場價格變動以及計價方法的改革滯后,不利于業主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給業主在招標投標中盲目的壓級壓價和施工單位在結算中高估冒算、或發承包雙方結算中弄虛作假留下了空間。這些問題雖然出現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但由此引發的工程合同糾紛,工程結算困難,在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缺乏必要的信用保證體系情況下,造成了大量建設單位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施工承包單位欠分包單位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現象。
3.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受行政管理分工的限制,致使工程造價管理的整體效力不高。工程造價管理涉及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招標投標、合同簽定等各方面,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現行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現狀是建設前期的造價管理屬于發展改革部門,工程實施階段的造價管理屬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除此還涉及財政、審計等部門。部門與部門之間,部門內部之間涉及工程造價的制度和措施缺乏有機的聯系和相互協調機制,工程造價的分割管理,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理體制,使工程造價管理的整體效力難以發揮。
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在加大改革工作力度的基礎上,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和對策:
1.按照市場形成工程造價的改革目標,推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量清單計價。為了滿足招標投標競爭定價和經評審合理低價中標的要求,2003年2月建設部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計價規范》),以此推動和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量清單計價工作。工程量清單計價即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招標人或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反映工程實際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單,提供給投標人,由投標人自主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后能夠反映工程的個別成本,便于施工企業自主參與競爭。《計價規范》根據建設工程造價多次計價和先計價后結算特點,使建設工程的標底和投標報價的編制符合工程造價計價的規律,并在工程實體費用、措施性費用、管理費和利潤計算方面規范化。
2.貫徹執行《計價規范》,規范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關鍵詞:電力建設 實施階段 投資 控制
0 引言
電力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是電力建設的決定性環節,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需要在較長時間內消耗大量的資源卻不直接產生投資效益。在施工階段,業主面對大量資金支出,往往特別關心,甚至直接參與投資控制工作。項目實施階段對投資影響程度雖然小,只占10%左右,但其絕對數額還是相當可觀的,因此加強電力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投資控制具有重大意義。
1 電力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造價控制現狀
電力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按照作業的先后順序可以簡單劃分為: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結算階段。
1.1 招投標階段投資控制現狀
招投標可以分為招標、投標兩個法律行為。招標是建設單位通過法定程序,吸引建設承包單位參與公開競爭,從中選擇條件優越者簽訂合同并完成建設任務的法律行為;投標是獲得參與資格的建設承包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遞交投標書,并爭取獲得承建合同的法律行為。招投標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引入充分競爭,形成由市場定價機制,使綜合實力強、市場口碑好、報價合理的單位能夠參與工程建設,不斷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1]。
招投標過程通過招標階段的要約邀請,投標階段的要約,中標通知書階段的承偌等一系列步驟完成,要約邀請階段招標文件的編制成為招投標工作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是招投標階段能夠順利進行的關鍵,招標文件中關于招標方式的決定,承建單位資質要求,合同類型選擇,工程量清單編制、編制報價要求,風險范圍劃分,價格調整辦法,合同主要條款,評標定標辦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事項等,是承建單位投標的依據,也是將來中標單位簽訂合同的依據,更是施工過程中投資控制的依據。因此,正確編制招標文件是招投標階段控制投資的關鍵,屬于項目投資的事前控制[2]。
1.2 施工階段投資控制的現狀
施工階段是形成建設工程實體、實現建設工程價值和使用價值的主要階段,設計所完成的建設工程只是階段產品,而且只是“紙上產品”,而不是實物產品,施工就是由設想的紙上產品變為實際的、可供使用的建設工程的物質生產活動。這個轉換過程就是資金不斷投入的過程,在建設過程實施的各個階段,施工階段是資金量投入最大的階段,建設工程的投資主要是在施工階段“花”出去的。
施工階段投資控制對于業主而言,就是嚴格合同管理的事情,通過前期招標投標階段,承擔建設任務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商、調試單位都已經確定,并分別簽訂了合同。剩余的事情就是在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合同,以合同作為實施階段的最高準繩,一切以合同說話。因此,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明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加強過程中合同管理是業主在施工階段控制投資的要點。
1.3 結算階段投資控制的現狀
結算工作貫穿建設項目實施過程始終,合同結算普遍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等三個階段,一般情況下建筑安裝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還要預留一定比例的質量保證金。結算階段投資控制主要是依據合同約定,根據雙方履約情況支付款項。對于設備材料結算,應重點注意設備材料到達現場驗收環節,檢查設備材料數量、質量、交貨范圍等是否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要求,部分設備材料可能要經過現場檢驗才能確認。對于建安合同結算,應重點關注所完成工程量、是否發生合同規定的調價事項,是否發生了索賠事項。
2 電力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投資控制存在的問題
2.1 招標文件編制有欠缺。主要表現在:設備材料等物資招標中,對某些關鍵參數進行限定,施工招標中,對施工單位的業績提出苛刻的要求,客觀上造成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只有有限的幾家,不利于引入競爭機制,降低報價;施工招標緊跟在初步設計之后進行,無法列出詳細工程量清單,清單中項目特征無法描述清楚,地基處理、室內照明、上下水只能以預留金形式記入投標報價,給承建單位采用投標策略留下機會,給施工過程中項目管理和投資控制帶來困難;招標文件采用無標底評標辦法,未能配套提供業主最高限價,客觀上給投標單位采用圍標、串標等非法手段抬高工程造價留下可乘之機,有的項目所有投標報價均高于批準概算。
2.2 對施工階段合同管理和施工現場管理重視程度不夠。主要表現在:合同簽訂過于簡單、不嚴謹,有的合同對于雙方權利義務劃分不清,或者權利義務不對等;執行合同不嚴格,對于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不嚴格執行,隨意以簽證或變更形式改變合同條款;變更手續不完備,缺乏各類簽字手續;現場簽證不規范,現場監理沒有很好地履行造價控制義務,隨意簽證、超范圍、超權限簽證。
【關鍵詞】工程結算;墊資;施工合同;陰陽合同;拖欠工程款
工程結算:全名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是指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工程結算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其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執行,非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參照執行。工程結算的依據: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或協議、清單報價、設計變更單、現場簽證和圖紙、工程索賠費用、各種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工程結算現行的計價依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2008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執行各省的定額。例如我省執行《河南省建筑和裝飾工程綜合基價2002》及《河南省安裝工程單位綜合基價200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圍以內的項目及簽證、變更等應采用同一種計價方式結算;合同范圍以外的簽證、變更等除另行簽訂合同外,應按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結算。
工程結算難從宏觀方面來說,有以下四個方面原因:
1.建設資金“先天不足”和施工單位墊資,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發包應當具備條件是具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在建設資金不落實,項目不合規的情況下,施工企業一旦承建,就會背上沉重的資金包袱。對于以上情況,一是要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管理力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組織招投標,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堅決取締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努力凈化建筑市場。二是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一種強制性的業主支付擔保制度。業主應提供支付擔保,只有提供了支付擔保的項目才能批準頒發施工許可證。三是在全行業建立工程擔保企業的自律組織,評價擔保企業的資信。
2.施工合同管理薄弱和嚴格把握合同條款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規范投資人和承包人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各種施工行為的重要法律文書,也是工程結算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合同對投資方和承包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解決工程結算難的根本出路是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把握合同條款,將可能預見的將來在工程結算中會出現的問題予以明確約定,盡可能嚴密,增強其可操作性。尤其是固定總價合同,材料價格應當重點規避。這就需要約定調價的主材范圍名稱、價格升降幅度,確定該幅度之內的條件方法;同時還要約定超過約定幅度的超過部分及其余材料的調價方法,不能簡單地概括為“依實結算。”
3.建議完善結算條款的同時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具體約定的事項
完工后,承包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提交竣工驗收通知和竣工結算文件,并要求發包人或總包人簽收上述文件。約定具體的結算結算標準和依據,以作為發生分歧時的處理依據。對有異議部分可進一步協商,協商不成,對有爭議部分工程可委托第三方審價。作為分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注意不要約定如下條款: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根據業主(實際)付款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在業主審計結束后再支付。
4.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就是建設單位為了繞過《建筑法》或《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法令,將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要求通過另一種見不得陽光的契約形式強加給施工企業的一種違法行為。解決陰陽合同的措施是通過規范房地產企業的開發建設行為,加強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增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守法意識,提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水平,深化建設體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場運行機制。具體如下:
建立工程履約擔保制度和推行履約報備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
建立工程履約擔保制度,有利于強化各方的風險意識,使各方對自己的市場行為造成的后果所負的責任更加清晰化、價值化、數量化。改變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狀況。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的行為,提高行業素質,有助于解決拖欠工程款之類的問題。將工程招投標活動與工程擔保結合起來一起管理,由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每一項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及工程施工過程的所有工程擔保。這樣既加強了工程招投標監管力度,也落實了工程擔保制度,將從根本上解決招標人、投標人的違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合同履約期間的執法檢查和跟蹤管理,辦理合同終止備案、合同解除備案、合同重大變更備案和合同履約基本情況備案,應加大執法力度進行跟蹤管理。
5.拖欠工程款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一是政府投資的項目,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搞形象工程,沒有錢硬上馬,叫施工企業墊資。第二種情況是盲目上馬,決策失誤。第三種是不按基建程序辦事,搞“三邊”工程。第四種就是惡意拖欠。第五是善意拖欠工程款。第六是工程款結算存在爭議造成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危害:影響建筑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和影響整個建筑市場,不能按照規范正常運行,并給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和影響社會的穩定。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兩個辦法:第一是解決歷史上的拖欠,凡是拖欠工程款的部門、單位、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在沒有還清拖欠工程款以前,一律不準開工新的項目,銀行也要配合凍結其所有款項,來保證還款;對于有錢的業主方要規定其還錢,沒有錢的要用固定資產和不動產來進行補償,用兩年、三年的時間來逐步清還完畢。第二要防止新的拖欠,就要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有關法規,并嚴格按法規執行;同時要建立工程保證擔保為主要內容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還要加強合同管理和質量管理,防止引起合同糾紛,造成新的拖欠。
6.結束語
以上為本人對工程結算難四大原因的淺薄認識,不妥之處,請同行多多指教。 [科]
【參考文獻】
[1]徐大圖,王雪青.工程建設投資控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
[2]《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修正,2005.1.14.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審查時間
1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500萬元-2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五)索賠價款結算
發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十五條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合同外的事項如實紀錄并履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第四章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后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后協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質的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竣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接受委托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及其結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訂具體辦法,并報財政部、建設部備案。
設計對于工程建設的工期、造價、質量起著決定性作用,在初步設計階段應對工程規模、結構形式、空間和平面布置等進行設計,形成概算,確定投資限額,詳細設計階段,應完成施工圖設計,并給出最終工程造價。在初步設計階段應合理確定設計限額,不能主觀臆斷。為了有效的進行投資控制和造價管理,一般應對不同方案進行比較,選擇最優方案進行,這樣可以使項目最大限度的滿足使用要求。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嚴格控制設計范圍、內容及投資額,以達到造價在批準控制額以內。為了使工程投資風險降到最低,應把設計變更控制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減少施工過程的設計變更。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審批程序,對于需要進行追加投資的,必須開專題會,并報有關部門負責人審批。
招投標階段控制
招投標制度是建設單位控制工程造價的有效手段,我國規定達到一定標準、規模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工程合同價分為三種形式:固定合同價、可調合同價、成本加酬金。招投標對于建設工程控制造價至關重要[3]。招投標過程中對于工程造價的控制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
現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把定價權交還給市場,在招投標過程中增加詢標環節,各投標單位對各自的報價合理性、低價的依據、質量保證等詳細說明。各投標單位綜合資金周轉、機械使用率、新技術新材料等因素進行報價。這樣可以有利于合理低價中標,把低于成本報價排除在外。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已經明確工程內容和工程量,而承擔量的風險;投標人綜合自身資金周轉、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機械使用率、勞動效率等因素確定投標價格,只承擔價的風險。成本是價格的底線,可以減少投標人報價的偶然性錯誤,工程量清單計價既規范了投標人行為,又可避免招標中弄虛作假。合理低價中標在滿足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使得工程投資更合理。
現今,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表面看上去按程序做,實際卻互相陪標、出賣標底、互相串標等。甚至有的編造假標書、提供假證、假資料,嚴重干擾我國工程建設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的進行。要體現招投標公平合理,科學的評標辦法是關鍵。目前,我國還缺乏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大部分工程仍然追求的是低價。工程量清單提高了招投標的透明度,消除了編制標底的弊端,使得招標工程真正做到了公開、公平、公正。
合理低價中標在國外比較成熟,我國在最近十幾年開始使用,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遇到許多問題,需要結合我國國情進行處理,建議措施有:1)改善政府職能,讓投標回歸市場;2)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市場;3)合理規避風險,建立擔保保險制度;4)建立設計賠償及保險制度,提高投標報價的精度;5)鼓勵投標產權多元化,產品標準化。
不平衡報價就是指施工企業在投標總價確定后,刻意調整部分項目的單價和數量,目的在工程中提出設計變更而獲得利益。不平衡報價會導致低價中標,高價結算。嚴重的時候會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針對不平衡報價招標單位應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充分準備招標前工作;2)評標時對商務標評審加強管理;3)在工程進行中嚴格變更程序。
實施階段控制
合理的施工組織是施工階段工程造價關鍵部分,為了合理確定工程造價,計價必須準確。造價員應對工程量清單、定額子目、造價計算程序熟練掌握。另外,造價員要經常到現場了解施工情況,掌握工程動態和價格動態,提高計價的準確性。
實施階段應注意的問題。1)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制度不完善,會造成工程造價失控,嚴重時會導致管理混亂,工程糾紛。2)索賠是施工中經常發生的現象,產生索賠的原因有:不可預見的自然和地質災害、建設單位不正當終止工程、工期延誤、通貨膨脹原材料價格波動、合同條款有歧義或錯誤等。3)工程款結算。現行的結算方式有:月結、分段結、竣工一次結。無論以何種方式結都應滿足質量合格。
應采取的措施。1)合同科學合理,嚴格工程預算。2)嚴格甲方提供設備、材料的管理。3)規范變更程序。
竣工結算控制
竣工結算是工程控制的最后一關,工程竣工結算是一項繁瑣而精細的工作,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較高的造價業務素質。需要對工程量、單價、費用進行結算。竣工結算的控制方法主要有:全面審核法、重點審核法、對比審核法、分組計算審核法、篩選法等等,在具體的建設工程項目中通過采用不同的方法使得結算更加準確細致,保證工資投資的價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