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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調節經濟的手段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調節經濟的手段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調節經濟的手段

        第1篇: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關鍵詞:宏觀調控 市場經濟 目標

        一、宏觀調控的內涵和意義

        在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一方面國家要把市場能夠解決的經濟問題交給市場去處理,包括供求關系、物價變化等,都需要通過市場來調節,以保證正常的市場運行;另一方面,由于市場自身的缺陷性,政府必須采取適當的手段加以干預,來彌補其缺陷和不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宏觀調控,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從根本目的上來說,國家宏觀調控是為了更好的滿足全社會人民的物質文化需要,以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從而保證了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的運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配不公、貧富差距過大的現象普遍存在,因此,國家應采取必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同時,保證收入分配的公正和平等。

        第二,從調控的社會經濟基礎來講,它不能取代市場機制的作用,而是在市場機制發揮良好作用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可以說,國家宏觀調控是在市場機制成為整個社會資源基本的配置作用的基礎上進行調控。壟斷的出現勢必會對市場機制有所影響,這就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壟斷行為進行處理,以保證市場機制的健康發展,保護公平競爭。

        第三,從調控的范圍來看,所有的社會經濟活動都被市場的經濟關系聯系起來,從而國家通過宏觀調控對市場運行的間接影響,以達到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控制。同時,將國家、集體以及個人的物質利益相協調,使局部利益和集體利益都得到了兼顧,將市場范圍內的經濟關系聯系起來,相互作用,協調各方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從調控的對象上看,國家的宏觀調控是通過對總需求、國民收入、物價水平等經濟變量的控制,通過一定的傳導機制,作用于市場機制,以對經濟總量的控制,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預期目標。

        第五,從調控的過程上來說,為達到預期目標的宏觀調控應該是一個連續不斷的作用過程,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宏觀調控具有動態性。

        二、宏觀調控的手段

        (一)行政手段

        這是依靠行政機構,通過下達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因為計劃手段、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當計劃、經濟手段的調節都無效時,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干預是我國目前普遍采用的調控手段,尤其當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失調或社會經濟某一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調節將能更迅速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經濟手段

        是指政府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主要通過出臺一些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進行調控。

        財政可以反映出國家、集體、企業、個人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我國的財政作用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第一是促進總量的平衡,通過稅收和國家預算,直接影響消費總量和投資總量,調整經濟發展的速度和結構,以保證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平衡;第二是針對不同的產業政策和地區發展情況來實行不同的稅率標準;第三是發揮財政稅收對國民財富進行再分配的職能。

        金融是由貨幣流通和信用兩部分組成,所以金融政策也包括兩個重點:一是貨幣政策,二是信貸政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于發展,金融、銀行在經濟穩定與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對銀行、金融的要求也越來越多:首先,隨著投資資金由政府撥款向銀行信貸的轉變,要求銀行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發揮間接融資的優勢;其次,要求銀行從根本上改變對企業實行管理監督的做法,更好的為活躍經濟創造條件;最后,要求銀行通過信貸計劃、金融政策、匯率利率等手段建立金融控制體系,加強宏觀金融調控的作用。

        (三)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除此之外,政府的宏觀調控應建立在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上,政府與市場之間應保持一種恰到好處的平衡狀態,在保證市場發揮作用的前提下進行有效的調控措施。所以,政府在運用和協調各種調控手段的同時應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制定的發展政策應與市場機制相銜接,在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上滿足其需要,在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同時,要講究科學、適度,以保證市場機制的基礎性調節作用為前提,簡介影響經濟行為,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預期目標。

        三、結語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是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政府針對宏觀經濟的波動運用各種手段和政策進行調節,以保證經濟的平穩運行。宏觀調控是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對市場資源配置的自由性、滯后性進行彌補。宏觀調控就像是“有形的手”,首先要明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所起到的作用,其根本還是要遵循客觀的市場經濟規律。而市場經濟則像是“無形的手”,只有將“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相結合,才能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與繁榮。

        參考文獻:

        [1]黃伯平.行政手段參與宏觀調控:實質、特征與原因[J].中國行政管理, 2011;10

        第2篇: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關鍵詞]經濟管理 國家調控 組織管理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管理在對經濟進行調節時通常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是宏觀調控,即以宏觀的視角對整個經濟體系和經濟活動進行調節。其次是從微觀的視角,將管理的方向轉向組成這個經濟體系的最小單位如企業、個體勞動人員。經濟管理不是單一的學科,它是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融合貫穿后又十分重視在現實中進行實踐和應用的綜合性應用學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變,經濟實力上升。國民經濟水平上升,人們的物質生活極大豐富。但在給予市場調節以高度自由的同時,我們不難發現,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還不是特別完善,經濟發展的因素復雜多樣,我們還需要進行有效的經濟調節。只有在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并輔以合理有效的經濟和管理才能使得我國的經濟發展更加健康完善。

        一、經濟管理的特點

        1.經濟管理體現出動態發展的特質

        經濟的發展是迅速的,一往無前的。因此經濟管理要對經濟的發展起到指導和保護的作用,就必須承認經濟發展的這一現狀和特點。并不斷發展自己的在經濟管理上的管理認識和管理手段。不斷追趕經濟發展的步伐。經濟管理這樣一種動態發展的特性也體現出經濟管理的一種缺陷,即滯后性。因為經濟管理主要解決的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因此,需要走入“先發展再管理”的這樣一個模式。因此,這種經濟發展與經濟管理之間不可磨滅的時間差就經濟管理中的永恒缺陷。

        2.經濟管理具有系統性的特質

        經濟管理中存在著諸多的管理要素。這些管理要素相互關聯彼此交叉影響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系統整體。系統性還指這個系統整體內外部的不可分割性。系統整體總是在動態中與外界保持緊密的聯系。因此影響經濟管理的主要因素分別來自于內部和外部。經濟管理應根據內外部的不斷變化適時地做出調整和變化,做到與時俱進。

        3.經濟管理的整體性特質

        經濟管理體現出動態發展和系統性的特征。二者其實并不是截然分離,互不干涉的。它們其實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經濟管理的動態性要求管理者要根據不斷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改進管理觀念,變化管理方式。使之不斷適應經濟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這一過程實質上是在不平衡的狀態下尋找平衡的過程。

        而經濟管理的系統性正體現出整體性要求著管理的平衡。因此,動態性與系統性的結合與統一正體現出由不平衡到平衡再到不平衡的無限循環與不斷提高。

        二、政府和組織在經濟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和組織在經濟管理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們經濟管理的方式和重點都各有側重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

        1.政府在經濟管理中所發揮的作用

        政府在經濟管理中的作用體現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上。宏觀調控就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通過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等方式對于社會經濟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進行一系列的引導和調整,使得經濟得以健康持續發展。為了更好地進行宏觀調控,國家和政府應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為宏觀調控提供更好的行政支持。使得國家能從總體的大方向上保持健康穩定的節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走上了市場經濟的道路,并進行適當的宏觀調控。在采取了一系列改進經濟管理模式的措施之后,我國在經濟管理方式上取得了重要突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這種進步體現在國家對經濟管理的決策方面。在經濟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原有的經濟模式很難在適應經濟的發展的新環境。也很難滿足經濟發展對于經濟管理模式的需求。因此,面對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國家應在經濟決策方面進行調整,解決經濟發展中的諸多問題。

        其次,政府應采取措施,在經濟調節中起作用。在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發揮著主要作用,但是市場經濟的本質決定了市場調節具有一定的缺陷。市場經濟的自由特點會導致經濟運行中不和諧或不協調的現象。因此,政府應在采取一些調節手段改善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和經濟發展各方面不協調的現象。

        最后,政府應在經濟發展的大方向上進行把握,注重引導。市場經濟的能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自我調節,但是這種調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政府應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和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對經濟發展進行適當引導,以此來把握經濟發展的全局。

        2.組織在整個經濟管理大局中所起到的作用

        如果說國家在經濟管理中所發揮的作用是進行宏觀調控,那么組織在經濟管理中所發揮的就是微觀的管理。宏觀調控能夠把握經濟發展的總體方向,掌握經濟發展的大局。但是,因為宏觀調控本身的特點就注定這種經濟管理方式在經濟細節方面的盲點。組織就在宏觀調控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組織通過對企業、經濟組織及個體勞動者的管理,使經濟管理滲透到經濟發展的各行各業。保持了經濟發展的良好勢頭,在經濟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三、結論

        改革開放后,經濟發展已成為不可阻擋的勢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穩定與快速并重,才是長久的方式。在此基礎上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這些都是我們經濟管理所要面對和切實解決的問題。因此,我國的經濟管理不但要從大方向上進行掌控,實行合理有效的空管調控。還需要從細節入手,對企業、經濟組織以及個體經營者進行正確引導。我們不但要立足于本國的經濟文化傳統,還應吸取西方成功的經濟管理經驗和模式。與時俱進、實事求是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市場經濟,摸索出適應中國經濟發展的經濟管理科學。

        參考文獻:

        [1]孫亞忠.我國政府經濟管理模式和職能轉變分析[J].青海社會科學,2001,(2).

        第3篇: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關鍵詞:政府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市場規律;政府作用

        中圖分類號:F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02-0051-05

        隨著經濟改革與發展的不斷深入,我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認識也在實踐中不斷深化。黨的十報告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是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從理論上做出的深刻總結,進一步明確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對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從計劃和市場轉向政府和市場

        上世紀80年代,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處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更多地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的階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處理好計劃與市場的關系。涉及的問題是在哪些領域應更多地運用計劃的方式,哪些領域應更多地讓市場來調節,以體現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一對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定位。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中提出的經濟體制改革總框架是“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體現了當時對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特征在理論上的總體認識。20多年前的這一認識,用今天的標準來衡量,當時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認識規律的。

        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過20多年的實踐,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認識隨著實踐的發展越來越深刻,對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不再局限于計劃和市場的關系,而是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其實,這一問題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也是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現代經濟發展具有以下兩大基本特征:一是生產力發展的高度社會化;二是經濟發展的高度市場化。生產力發展高度社會化決定發揮政府作用的客觀性和重要性,經濟發展高度市場化決定尊重市場規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現代市場經濟,生產力高度社會化和經濟高度市場化也是當前經濟發展的基本特征,這兩個特征同時并存,不是此消彼長的關系。生產力發展高度社會化是生產力發展規律的表現,經濟發展高度市場化是經濟發展規律的表現。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反映了對問題實質的把握,體現了對問題的不斷深化認識。

        市場和政府是調節現代經濟發展并保證其高效和協調運行的兩種力量。市場的力量是借助客觀經濟規律的作用,以“看不見的手”的形式,通過利益機制來調節各經濟主體的活動。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權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過行政、政策、經濟的手段來調節各經濟主體的活動。市場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蓋全社會的。國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場,市場引導的也不只是企業。事實上,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除了市場以外,也會直接作用于企業、個人,這種作用是覆蓋全社會的。市場引導除了作用于企業外,也會直接作用于個人和社會的各個方面,市場的作用也是覆蓋全社會的。在實踐中人們逐漸認識到,計劃和市場作為調節經濟活動的兩種手段,是相互替代的關系。經濟活動可以通過計劃的方式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實現,但運用計劃方式的時候是排斥市場的;同樣,運用市場方式的時候也是排斥計劃的。所謂把計劃調節與市場調節有機結合,實際上是指在有的領域經濟活動主要是通過計劃調節來實現,有的領域經濟活動主要是通過市場調節來實現,并不是指在同一個經濟活動中既運用計劃方式,又運用市場方式。因此,嚴格地說,計劃與市場的結合,只是從宏觀上可以在不同的領域運用不同的調節方式。計劃和市場都不能覆蓋全社會,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領域。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不同于計劃和市場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場不同于計劃和市場之間的相互替代關系。計劃和市場是兩種不同的調節機制或資源配置方式,這兩種調節機制對調節經濟活動是此消彼長的關系。政府和市場不是同一層面上的關系,政府是一個主體,本身不是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必須通過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計劃本身只是政府可以運用的一種手段。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并不排斥市場的調節,而是對市場調節后的調節,是對市場調節結果的再調節。

        其次,政府和市場的調節機制不同于計劃和市場的調節機制。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的結合實際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調節和市場調節的結合。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的實質是政府干預和市場調節的結合。政府調節從本質說不是一種行政命令,而是通過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來干預經濟活動,是一種政策調節和利益調節。

        最后,政府和市場不同于計劃和市場調節的地位和作用。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對整個經濟活動調節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確的,誰起基礎性作用,誰在經濟活動的調節中起主導作用并不明確,這就難以對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做出準確的定位。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對整個經濟活動調節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確的,即市場對經濟活動的調節起基礎性作用,政府調節不能取代市場調節的基礎地位。

        對經濟體制改革核心問題的認識從計劃和市場的關系轉向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標志著我們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現代經濟發展的實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實踐中,人們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計劃對經濟活動的影響日趨弱化,在政府層面對經濟活動產生中長期影響的是發展規劃,這種中長期規劃與原來的計劃相比已經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機制。政府的政策調節和運用各種經濟杠桿調節是與市場調節并行不悖的一種調節機制,它不排斥市場規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場機制來實現調節目標。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發揮的作用比計劃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場規律,明確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場規律是對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場規律。尊重市場規律關鍵是對政府的功能進行準確定位,政府不能無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認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決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場,政府必須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圍內。政府不取代市場,實際上就是尊重市場規律。

        尊重市場規律是因為市場規律能夠高效調節經濟運行,能夠使各經濟主體具有充分活力和發展動力,市場具有這樣的功能在于利益機制的作用。市場是各經濟主體彼此發生關系并從中獲得利益的載體,各經濟主體在市場上聚集,相互之間就會發生競爭,這種競爭關系一方面使各經濟主體之間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們面臨巨大的壓力,各經濟主體的經濟利益只能通過市場競爭來獲取。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優勢的經濟主體,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競爭力只能被市場所淘汰。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在微觀領域中使能夠生存下來的經濟主體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場規律就能夠實現微觀領域的高效率。

        現代經濟是高度市場化的經濟,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觀經濟活動市場化,不斷弱化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最終退出微觀經濟領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強調市場化是對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實踐的肯定,也是對經濟體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這種肯定和自信說明市場化改革不能走回頭路,因為我們對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相統一的理論充滿自信。在這一理論指導下,社會主義可以和市場經濟相結合,社會主義經濟活動遵循市場規律的要求,使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并不影響堅持社會主義經濟的性質。由市場機制調節經濟活動和進行資源配置,與所有制沒有關系,因為市場機制作用的對象是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而不是所有制。企業和經濟主體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心,會自發地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調節自己的活動。否則,就會受到市場規律的懲罰而在經濟利益上遭受損失。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非公有制企業,在市場經濟規律面前都是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條件與所有制沒有關系,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非公有制企業,只要是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都必須遵循市場規律的要求。以現代公司制為主流形式的企業,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經濟成分構成的不同不會影響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解決的問題,不是市場經濟和所有制的關系,而是經濟體制運行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關鍵在于政府明確自身的功能定位,從尊重市場規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擾市場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并為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是為市場經濟運行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市場規律在競爭中得到貫徹,市場機制的作用也同樣在競爭中才能實現。充分發揮競爭的作用,就必須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競爭是否平等是衡量競爭環境好壞的主要標準,現實中的競爭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競爭不能產生高效率。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競爭,營造一個平等競爭的環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經濟、不同的企業都能夠在平等的環境中競爭。政府營造了這樣的競爭環境,也就能夠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是為市場經濟運行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運行必須有規范,沒有規范的市場經濟只會影響效率,而規范是通過法治來構建的。市場規范就是規定市場中的各經濟主體能夠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須要承擔什么責任。帶有強制力的市場規范只有由政府來制定和實施,政府通過法治規范經濟主體的活動,從外部環境為市場經濟的規范運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時,政府還可以通過其他手段來規范市場經濟的活動。

        三是為市場經濟運行創造良好的道德環境。市場經濟是道德經濟、誠信經濟,市場經濟之所以要講道德、講誠信,是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信用關系,信用關系的建立和發展是以人們相互之間的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的基礎是雙方的誠信。誠信可以節約高昂的市場交易費用,提高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市場經濟活動中各經濟主體之間的誠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關系的發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道德和誠信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軟實力。政府要用多種方法和手段來懲治不講誠信的欺詐行為,培育良好的市場經濟發展的軟環境。

        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同樣存在著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在很長的時期里,以自由主義為主流的經濟學理論一貫主張政府不應該干預經濟,他們認為市場是一臺靈巧的機器,能夠自動、高效率地調節經濟活動,保持經濟協調發展。政府的職能只在于軍事、政治、外交等領域,政府不具有經濟職能,更多的是充當一個“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對經濟活動干預的結果只能是破壞市場規律,導致經濟的低效率。在這一理論指導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并沒有被認為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關系。但這種觀點很快被客觀現實所擊破。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發展產生的經濟危機證明市場并不能始終保持經濟的協調發展,周期性的經濟危機說明自由市場對經濟活動的調節是有缺陷的,而克服這種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預。西方經濟學理論上出現的一個重大轉折就是凱恩斯主義的政府干預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市場經濟運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場經濟的調節不可避免導致經濟危機的爆發,避免和解決經濟危機的有效方法是通過政府的各種措施進行反市場的干預和調節,政府調節和干預理論也隨之產生。但在這一理論的主導下,過多的政府干預又使經濟發展遇到通貨膨脹與經濟停滯的雙重困擾。人們面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又開始對政府干預的問題重新進行反省。這種情況說明,在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中,離不開政府和市場的兩種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客觀上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步擴大市場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堅定地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當市場成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場調節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會暴露出來,另一方面原來政府控制經濟活動的做法也不能繼續下去,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應具有哪些職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樣才能既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又能夠有效克服市場經濟運行固有的局限,就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就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有很大的共性,這一關系不會因為社會經濟制度的不同而改變。從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的進程看,實際上就是圍繞著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這一核心問題展開的。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的問題上,我們要研究的問題是政府怎樣做才是尊重市場規律。從總的原則講,在微觀經濟領域,政府不要干預市場經濟的活動,因為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主要由市場規律來調節,政府不要在微觀領域尋求作為,讓市場規律充分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這就使尊重市場規律有了良好的保證,或者說,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場規律的干擾源,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得到完善。

        三、發揮政府作用的重點是解決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

        在現代經濟中,發揮政府作用的重點是解決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作用要與市場作用錯位,這樣政府作用才不會與市場作用相互沖撞、干擾和抵消。對政府和市場作用范圍的基本劃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觀領域,市場主要作用在微觀領域,這一劃分的根本依據是現代經濟發展呈現的兩大趨勢。

        一是經濟發展在微觀上體現高度分散化,現代經濟發展由眾多的具有各自獨立利益的經濟主體的活動構成,它們之間的分工和協作、生產和經營都是個體行為,都是由每個經濟主體自己做出決策,這種分散決策的依據是市場的需求和變化。對于整個社會來說,由市場機制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成本最低,產生的社會矛盾最少,協調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最容易。現代經濟發展呈現的這一趨勢說明,市場經濟的形式是最合適的,市場機制調節具有高效率,任何一個組織、機構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場的這一功能,或者說不可能具有市場調節那樣的高效率,這是被各國經濟發展實踐證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國普遍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須尊重市場規律,保證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讓分散決策的事情由各經濟主體自己去做,把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讓給市場調節,使市場規律在調節分散化經濟活動中發揮其優勢和作用。

        二是經濟發展在宏觀上體現高度整體性。現代經濟發展中的各主體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相互之間結為一個整體。一方面,各經濟主體的發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觀環境,如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另一方面,需要為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如經濟發展必需的基礎設施。但這些問題的解決市場沒有能力,或不具有解決的優勢。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決好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不能解決或者通過市場解決需要付出巨大代價的事情。這些方面的問題需要運用一定的行政權力,在全社會范圍內解決。這些問題雖然不是純經濟問題,但與經濟發展有密切的聯系。從宏觀角度看,需要有一種市場以外的力量來解決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問題。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另一種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場經濟發展出現問題時才能發揮作用,而是在市場經濟整個發展過程中都需要發揮作用。其實,政府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認識到的問題,政府干預經濟的實踐也不是從現在才開始的,而是我們現在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更加深刻。市場規律調節經濟活動是有效率的,但市場調節又是有局限的。經濟發展中的整體性問題、宏觀領域社會性問題,由政府來解決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會效益,很多問題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決。必須充分發揮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現代經濟發展具有的整體性趨勢。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觀領域中解決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具體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制定經濟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過對經濟活動的政策調控來實現,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學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決好制定政策的出發點和指導思想。一項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對經濟發展一定會產生多方面的影響,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評價就會得出不同的判斷。所以,制定政策的出發點和指導思想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具體說,政策的制定必須站在全局的立場上,以有利于大多數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以實現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為指導。特別是一些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策,更應該遵循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這些政策也許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短期效果,但從長期看,將為整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一個具有充分活力的社會環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說了算,應該在更廣泛的范圍、更高的層次來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門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長期不變,也不能經常變動,要根據政策的不同類型,有的政策應該具有相對穩定性,有的政策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變化。政策越符合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要求,越能夠體現大多數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發揮就越充分。

        其次,實施發展戰略。科學的具有前瞻性的發展戰略對于一國經濟社會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政府通過制定發展戰略影響整個經濟社會發展是發揮政府作用的重要內容。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體現發展戰略的重要性,因為這是關系社會整體發展的問題,市場沒有能力制定發展戰略。實施發展戰略需要經濟發展的各領域和部門都要以發展戰略為導向,政府則要采取各種措施進行引導。如,通過完善技術創新體系、知識創新體系,加強社會公益技術研究,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搶占科技發展戰略制高點等。增強了發展戰略對經濟活動的影響作用,也就增強了政府的作用,這是微觀領域市場規律作用高效率與宏觀領域政府作用高效率的結合。從整個經濟運行的角度看,現代經濟發展在微觀領域的分散化,必然要求在宏觀領域加強整體性,才能使市場經濟發展在整體上具有高效率,政府在這方面的作用具有廣闊的空間。

        第4篇: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關鍵詞:國家干預;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利弊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4-0195-02

        一、問題的提出

        面對嚴重的霧霾天氣影響,世界各國政府紛紛采取了各式各樣的干預手段來應對污染。這使國家干預成為當今的一大熱門話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下面我們來看兩個例子:

        在3月15日,法國政府宣布,針對霧霾天氣,巴黎將實施機動車尾號單雙號限行措施,從而控制大氣污染。與此同時,巴黎政府鼓勵乘坐公交出行,推行公共交通免費政策。

        在中國,同樣是面對大氣污染問題,南京環保部門的“重污染日應急預案”提出,一方面,實施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另一方面,建筑工地嚴禁土方施工。

        公共交通工具的免費政策是一種引導性機制,它并不直接規定公民的行為模式,而是利用利益吸引來達到治理污染的目的,這是經濟手段的現實體現。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則不同,它是國家利用強制力,規定公民必須遵守規則,從而達到其目的,這是行政手段的實際運用。通過比較巴黎、南京兩地政府同樣面對霧霾天氣而采取的不同舉措,我們發現,巴黎政府所采取的是包括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綜合性治理措施,而南京市政府則采取單一的行政手段。那么,在國家干預的過程中,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究竟有著什么樣的關系呢?我們是否又應該有所側重和取舍呢?筆者認為,國家干預經濟應當盡可能地運用非權力手段,以柔性的宏觀調控為主,從而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維護國民經濟的平穩運行。

        二、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干預”的內涵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相對最能概括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全部作用的詞語當屬干預一詞,因為只有‘干預’一詞才能涵蓋調節、協調、調控、調制、管理以及縱橫統一等全部內容。”[1] “干預”一詞精辟囊括了國家調整社會經濟的手段,國家干預經濟可以是宏觀和微觀、指令性和指導性、剛性和柔性、公權和私權等多種形式。廣義上的法律體現了國家意志,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法律都是國家干預社會關系的手段。國家干預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就干預主體講,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干預、國家行政機關的干預、國家司法機關的干預以及國家授權“第三部門”所進行的干預。國家干預,主要是指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的干預,其干預的范圍又主要是指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1]。

        國家干預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政策杠桿和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對國民經濟各領域進行調整和規制的一種行為,是指政府將“有形之手”伸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中,表現為經濟干預(宏觀調控)和行政干預(直接管理)[2]。

        首先,經濟干預(宏觀調控),是指采取經濟手段,按照經濟規律特別是價值規律辦事,并盡可能地納入法制程序,如運用稅率、價格、利率等經濟杠桿調節經濟。經濟手段也分為剛性經濟干預和柔性經濟干預。

        第一,剛性經濟干預,是指國家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性地設定稅率、價格、利率,以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這樣的方法效率高,見效快,但因為政府可能會對市場做出錯誤的判斷,因而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民主的強化又必然要求政府減少干預。所以,由于行政色彩過于濃烈,剛性經濟干預并不是國家干預的最好選擇。

        第二,柔性經濟干預,是指國家為促使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符合國家既定的目標而實施的,具有引導性而非強制性的調整方法。柔性經濟干預并不要求市場主體必須遵守一定的規范,但采取利益誘導的方式使其接受,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廣泛應用于調節經濟活動中的行政指導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方法。

        其次,行政干預(直接管理),是指由于市場機制的滯后性,為保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良好的經濟環境,國家有必要采取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動用公權力管理經濟,以有效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如通過命令、禁止、撤銷、免除、確認、許可等強制性行政方法干預經濟生活。這種調整一般針對的是具體的個別的市場主體。這種干預手段是要求相對人必須服從的,屬于強制性調整。

        三、經濟干預與行政干預的區別

        經濟干預與行政干預被不少人相混淆,因為“經濟法中的大部分規范是要由國家各種行政機關來執行的”[3]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部分的法律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如計劃、財政、稅收、銀行、海關等部門既是行政機關,同時又是經濟法的執法機關,在調節國民經濟的活動中《中國人民銀行法》《審計法》《預算法》等,以經濟法和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態出現:具行政法和經濟法的雙重屬性,一些學者稱之為經濟行政法或行政經濟法。實際上,這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在法律依據上,這兩者所依據的法律部門不同,這也是兩者的根本區別所在。傳統法理學思想認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標準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所以,不同部門法的立足點和價值取向是不同的,其調整社會關系的角度也是不同的。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的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它從經濟的角度反映了國家因素如何對市場經濟秩序發生影響,目的是兼顧大局,平衡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之間的關系。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的法,行政權力的設置與制約是行政法的核心,主要憑借上下隸屬的行政體系,利用命令、服從的機制進行調整,從行政的角度規范行政機關如何領導和管理經濟建設。

        盡管經濟干預中也存在帶有強制力的剛性經濟干預,表面上與“行政干預”有著類似之處,即都要求市場服從國家的指令,但是兩者存在著根本的區別:第一,兩者的本質不同。剛性經濟干預本質上還是經濟干預,它是通過操縱經濟杠桿來調控市場的;而行政干預則是對市場主體的直接操作。第二,對象范圍不同。剛性經濟干預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它是針對抽象市場主體而言的,例如調整稅率,影響所有的市場主體;而行政干預則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的市場主體。第三,效率不同。剛性經濟干預具有間接性,它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見效較緩;而行政干預具有直接、迅速的特點。第四,風險不同。剛性經濟干預是在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有利于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具備較強的科學性;行政干預是國家憑借政權的力量,采取強制措施來實施的,因此存在較大的風險。

        其次,在表現形式上,經濟干預的行為除了對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市場進行規制時采取直接的權力手段外,大量地采用非權力手段,如指導、預測、規劃、鼓勵、契約等。而行政干預的實施主要是單一地使用強制手段,即根據行政法規的各種權力手段,如命令、禁止、許可、強制執行、處罰等。

        最后,在操作方法上,經濟干預對市場的調控是通過操作經濟杠桿來實現的,而行政干預是依靠純粹的國家強制力直接實現的。

        四、經濟干預與行政干預的利弊比較

        在理清了這一關系之后,我們就可以對兩者的利弊進行分析和比較了。我們還是回到文章開頭的那個案例。面對嚴重的霧霾天氣影響,國家通過一系列手段以調控經濟,從而達到治理霧霾的效果,這樣的行為無可非議。但是,其所采用的手段卻值得我們探討。巴黎政府設置“公交系統免費”的政策,實際是通過利益誘導的方式,引導民眾選擇以公交代替私家車的做法,從而實現對經濟的操縱。經濟手段與調整結果之間形成了一種自然、和諧的因果關系,沒有破壞市場秩序,充分尊重了市場規律。但是,“公交系統免費”的政策雖然尊重了市場,卻因為其調控機制的緩慢性而無法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需要經過較長的一段時間才能夠收到成效。

        “單雙號限行”政策則是直接管理的行政手段,是利用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對市場經濟進行行政干預。這種手段在本案例中,中國政府與巴黎政府都予以了采納。它的好處是效率高、可控性強,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侵犯了市場主體的自由,因而可能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在經濟法領域,行政干預固然必不可少,但決不能以此作為出發點,指導、調節整個經濟生活和經濟關系,否則會違背經濟規律、影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在舊體制下,我們國家過分強調國家意志,忽視了企業和個人等經濟主體地位及物質利益,致使行政權力高度膨脹,而私主體則成為行政的附庸。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我們需要深刻吸取歷史的教訓,千萬不要重蹈覆轍[4]。

        綜上所述,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各有利弊。優點是,前者側重于保護市場機制,后者側重于提高管理效率;缺點在于,前者見效緩慢,曠日持久,而后者則有可能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五、基于中國現有國情下的選擇

        我國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直到1992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開始逐步確立。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機制還不夠完善,國家正在努力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基于這樣的社會歷史條件,筆者認為,國家干預經濟應以經濟手段為主導方法,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國家干預經濟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杠桿和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對國民經濟各領域進行調整和規制的一種行為,經濟政策杠桿和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在國家干預中往往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中國經濟正飛速發展,效率固然重要,所以不得不使用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來調控經濟。但是,相比之下,經濟手段卻能通過調節經濟杠桿,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兼具科學性和安全性。在我國目前這種市場機制剛剛起步的階段,尊重市場規律、保護市場機制,無疑是最為重要的。

        參考文獻:

        [1] 李昌麒.論經濟法語境中的國家干預[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

        [2] 薛妮.經濟法調整方法研究[J].知識經濟,2012,(21).

        第5篇: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關鍵詞:政府采購;雙效性;分析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0-0026-02

        為強化社會的監督管理,許多國家都相繼制定和實施了政府采購制度,防止因在購買公共服務產品過程中出現的腐敗行為。政府采購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有效的支出管理制度,在各國財政及整個經濟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作為政府宏觀調控工具箱中最常用的工具之一,政府采購不僅可以提高財政支出效率,而且通過對采購品種、規模、供應商等因素的選擇,能夠有效實現優化資源配置,調節國內需求總量,優化經濟結構,發展民族經濟,從而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從一定意義上講,政府采購是以維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為出發點的。一方面,它是國家(政府)實現職能、運行行政權力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是用于調節經濟,維護國民經濟協調、穩定與發展的重要手段。這就是政府采購所具有的“雙效性”,這也是各國實施政府采購制度所要達到的預期。

        一、政府采購是政府實現其職能、運行行政權力的需要

        政府采購行為具有行政性和市場性。實施政府采購,并不僅僅是為了節約財政資金,更主要的是體現社會的公共要求,貫徹政府采購的政策意圖,為實現諸多社會經濟發展目標服務。政府采購的政策目標,應該與政府總體政策目標相一致,通過調節采購的數量和結構、調整采購對象等措施,實現調節經濟運行、促進國內經濟開放、保護民族產業、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一系列的政策目標。

        (一)政府消費行為的市場化有賴于建立起規范、統一的政府采購制度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的各級、各類政府部門都直接經營或密切聯系著一部分企業。諸如職工醫院、招待所、機關印刷廠、汽車隊甚至于副食品生產基地。政府部門的采購活動亦習慣于“自我配套”,傾向于由本系統的企業提供服務。這種作法有其便利之處,但其弊端亦顯而易見:重復建設,人員、設施的閑置,服務態度與產品質量的拙劣,如此等等。這些弊端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更顯突出。

        實行市場經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政企分開。即政府不再經營企業,亦不再過多地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這樣的結果便是政府所需物資不能再以“自我配套”,“自產自銷”的方式從后勤企業獲取,取而代之的是,政府作為采購主體直接進入市場,通過平等協商、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供應商,依據市場經濟的活動規則及國家的法律法規與經營者進行“博弈”,從而建立起政府機關與經營者之間真正的商業關系,實現政府消費行為市場化。

        (二)財政狀況的改善需要政府采購的有力配合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財政既要滿足公共部門的資金需求,還要承擔規模龐大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供求矛盾相當突出,但不可忽視的是不規范的財政支出制度所造成的巨大浪費。

        通過規范、統一的政府采購,才能將財政資金使用單位的消費活動納入法制軌道。一是對財政資金的預算進行嚴格的控制,在每一年度的采購金額納入財政預算并經人大批準以后不得隨意地追加或者減少,這有利于對支出總量進行源頭控制,硬化預算約束,從而解決突破項目預算的老問題。二是政府采購可以把采購范圍設定為廣闊的國內市場甚至國際市場,通過來自多方面的經營者自由而公平的競爭,使政府獲得價廉物美的物資與服務,“少花錢多辦事”,從而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三是雖然商品的市場價格是起伏不定的,但在政府采購過程中,供應商的報價卻是近似于市場價的。這是因為:政府采購規模龐大,采購行為具有連續性,供應商極其渴望進入并占領政府采購市場,其報價一般會低于市場價。政府可以利用這一點降低采購的成本,供應商也可實現“薄利多銷”,只要供應商的產品品質優良,采購者不刻意壓價,實現彼此的“雙贏”。

        (三)制度化的政府采購有助于廉政建設

        目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完善,于是一些不法供應商抓住傳統政府采購公款消費和分散采購、“暗箱”操作的“特色”,大肆采用“回扣”、請客送禮、變相賄賂等手段,爭搶主顧,損公肥私,不僅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更嚴重的是敗壞了政府形象,進而危及經濟秩序和政治穩定。

        政府的采購行為本身與腐敗并無必然的聯系,但是不規范,不健全的采購形式無疑會給腐敗的滋生營造溫床。完善政府采購制度,不僅有利于政府憑借其規模化的采購而降低機構運作成本,而且可以通過法律的約束,防止和懲治腐敗行為。一是公開招標。通過招投標法多年來的實踐與完善,我國的招投標制度已經步入了一個法制化的軌道。借助這一成熟的采購形式,使政府采購活動得以在公開、公正,透明的環境中進行,讓財政、審計、供應商、社會公眾得以參與其中并實施監督,將有助于防止幕后交易、錢權交易、暗箱操作等腐敗現象。二是科學、公正的標的評估。對標的評估的標準進行量化和細化,對評估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的認定等制度和程序的規范,使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標的評估就成了一個嚴謹、科學的環節,從而減少滋生腐敗的機率。

        二、政府采購是調節國民經濟,維護國民經濟協調、穩定、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調節國民經濟主要運用經濟政策、經濟法規、計劃指導和必要的行政管理等手段。政府采購作為財政分配領域的延伸,在調節國民經濟運行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是通過掌握政府采購的數量、品種、頻率來實現的,通過彈性的政府采購計劃,實現調節經濟總量平衡與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的政策目標。

        第6篇: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低碳經濟的概念

        低碳經濟,是指以低污染和低能耗為基本特征的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模式,在這種經濟模式下,經濟發展能夠與生態環境相平衡,通過技術創新、產業轉型等手段開發新能源、實現資源的高效可循環利用,從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低碳經濟有以下三個特性:第一,經濟性。低碳經濟追求的是以更加環保和高效的方式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而不是以犧牲經濟發展為代價治理環境問題。第二,創新性。低碳經濟的發展依靠的是技術的創新,通過對能源利用技術等的革新,提高生產效能,從而實現綠色發展。第三,可持續性。低碳經濟的根本目標在于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面可持續,既實現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又保障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

        財政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中國的經濟發展步伐放緩,在“新常態”的背景下,中國如何降低資源能耗、治理環境污染又保障經濟的長久健康發展、履行大國責任成為全球矚目的問題。

        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現實嚴峻。一方面,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困難重重。在“新常態”背景下,我國進一步強調經濟結構的轉型調整,但是,第二產業所占的比例依然很高,第三產業的發展速度雖快但貢獻率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另一方面,我國的能源結構調整進展緩慢。我國是以煤炭為能源結構主體的國家,且需求量巨大,而提高煤炭的利用率、降低其污染物排放的技術難度較大。同時,我國促進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力等資源的利用和推廣需要循序漸進,資金、技術、管理等配置很難一步到位。能源結構的調整從根本上講,需要實現技術的創新。而技術的突破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和高素質專業人才的長期鉆研,我國在技術創新的財政支持方面尚欠缺長期的投入機制。

        財政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四點:

        環境稅收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建立環境稅制,對能源消耗所造成的負外部性成本缺乏補償機制。現有的資源稅、增值稅、消費稅等稅種雖然針對資源利用進行了一定的稅收調節,但并未突出其補償能源消耗造成的負外部性成本功能,且標準遠低于發達國家,因此,其環保節能的作用較弱,利用稅收手段進行有效調節的目的難以實現。相較而言,英國、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環境稅收體系較為完善,不僅能夠利用稅收收入補償企業生產對環境造成的破壞,也能夠通過提高企業成本、利用稅收調節和引導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利用新能源和節能技術進行生產。

        財政支持投入不足且手段單一。一方面,通過我國公開的政府預算可以看到,財政支出用于資源和環境治理的金額較少,所占比例遠低于英美等發達國家。據測算,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資金缺口較大。另一方面,財政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手段單一。在目前我國采取的政策手段中,占最大比例的是財政支出和財政補貼手段,而其他財政稅收形式利用的較少,如間接稅收優惠、專項基金等手段都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我國碳交易市場尚不成熟。我國雖然是世界上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最多的國家,且市場份額居全球首位,但是,由于缺乏交易系統等建設,我國長期在世界碳交易市場上一直都處于低端位置。2017年,我國全面啟動碳交易市場,成為世界最大的碳交易市場。但是,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尚不成熟,和發達國家相比,不僅起步較晚,且相關的金融體系建設較為落后,對碳金融的認識也不夠深刻,交易平臺尚不成熟,交易價格不合理。這不利于我國進一步推進節能減排、促進技術革新、發展低碳經濟。此外,我國碳交易市場上的碳金融衍生品較為缺乏,金融體系發育不足,不利于多元化的投資。

        金融支持體系不完善。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并沒有形成完善的支持機制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對能源等領域的技術創新企業的貸款等支持體系尚不健全,缺乏綠色金融理念。金融機構需要建立間接融資等多方位的體系支持低碳企業開展研發創新,并加大支持力度,依靠金融創新服務于低碳產業和低碳技術。同時,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貸款資金的追蹤管理,從而保障企業資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

        財政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

        針對上文分析出的問題,本文對財政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提出以下四條政策建議:

        建立和健全環境稅收體系。在資源稅改革和環保稅推出的背景下,要加緊落實環境稅收體系的相關政策,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和引導作用,通過提高企業稅收成本的手段促進企業實現綠色技術創新和綠色發展轉型,突出環境稅種的環保節能的功能。同時,稅收收入作為負外部性成本的補償,應成立專項基金,用于環保技術的研發和生態恢復的投入。

        加大財政投入,豐富支持手段。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政府預算中用于資源和環境治理的比例,并整合專項資金、完善資金管理配套措施加大對節能環保技術的支持力度。同時,要豐富利用財政補貼、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并優化補貼等支持環節,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此外,對于企業引進技術和設備,也需要提供一定的稅收政策優惠,以便于企業充分利用各方面資源提高生產質量和綠色研發。

        完善碳交易市場,開發碳金融衍生品。一方面,我國需完善碳交易市場,在排放權交易中加強金融創新,并積極拓展綠色中間業務,開展風險投資基金等。另一方面,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開發各類碳金融衍生品,如碳基金、碳期權、碳期貨、碳信托基金等,豐富投資渠道,并完善相關機制降低投資風險,推動市場發育。此外,對于低碳企業上市融資,要加強政策支持,設立綠色通道,促進并鼓勵企業加大技術研發投入和綠色生產。

        建立綠色金融理念,健全金融支持體系。金融機構應樹立綠色金融的理念,積極建立銀行綠色信貸、間接融資、信用擔保融資、風險投資機制等支持體系,并完善相應的配套機制,完善環境評級標準和風險評估機制等,從而發揮金融的支持和引導作用。同時,要加強對貸款等資金的追蹤管理和監督,并通過融資政策引導企業開展能源審計,從而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

        第7篇: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關鍵詞: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

        一、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的涵義

        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是指經濟法要賦予政府依法干預、管理社會經濟運行的職權,強化其管理權威,同時依法限定政府實施經濟管理行為必須以保證市場運行的高效有序為目標,以保證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不被破壞為前提,以不超越法定職權范圍為根本,遵循通行的市場規則和法律規定的內容、程序,促進市場配置資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率。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原則的第一層涵義是,經濟法應當重視和強化政府在經濟發展中不可替代的職能作用,樹立政府干預和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權威。通過經濟立法賦予政府相當的管理權限,并通過經濟執法和司法活動切實保障和維護政府職權。

        當前,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以市場為導向的改革中,政府絕不是也不應是無所作為的,相反,市場經濟的健康、順利發展。對政府素質及其干預、管理經濟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當有所作為。而作為規范政府管理經濟的經濟法,亦應對政府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的職能行為予以調整和確認,通過經濟立法,使政府對經濟運行的調控和管理具有國家意志性。具體說,經濟法應賦予政府調整、平衡經濟總供求的職權,授權政府運用財政、貨幣和收入政策控制總需求的變動,實現總供求的平衡,以減輕市場機制內在產生的周期性波動;依法賦予政府調整經濟結構的職權,通過差別性貸款利率、差別性稅收與補貼等財稅方面的措施,重點扶持某些產業,以促進整體經濟結構的合理化:依法賦予政府調節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職權,通過稅收和轉移支付等手段,調節國民收入再分配過程,以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依法賦予政府監督、管理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職權,通過對企業進行必要的管制,影響企業決策,并約束和限制其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

        誠然,政府干預和管理社會經濟的職能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為實現政府經濟管理行為最優化的目標,政府管理經濟的職權亦應受到相應制約。即以法規制政府行為,使其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不損害市場調節效率。這是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原則的第二層涵義。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在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當中明確下列目標: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以保證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政府的經濟調控行為不得損害市場調節整體的自然性,政府行為必須以保障和促進市場競爭為其目的而不是相反,政府活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相應的程序,而不得越權行為或,尤其不得濫用權力非法干預企業經營,攫取企業利益。

        政府行為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能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真正發揮作用。作為經濟法。也僅限于對符合上述要求的政府干預才給予確認和保護。亞洲“四小龍”經濟的快速發展就是政府尊重市場規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適度有效調控的結果。總之,經濟法中的政府管理行為優化原則既注重依法維護政府對社會經濟運行的有效干預和管理,又強調控制和制約政府管理行為的內容、范圍和方式。這兩個方面彼此聯系又相互制約,是有機統一整體。片面地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都是不適當的,也是有害的。

        二、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原則的具體內容

        (一)經濟法應為政府經濟管理方式的轉變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是以直接微觀管理為特征的。實踐證明。這種無所不包的直接微觀管理體制只能窒息經濟發展的活力。既不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因此,在市場經濟新體制下。經濟法理應重構政府行為模式,以法確認和保障政府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宏觀調控方式,使企業從政府附屬物的地位中徹底分離和解放出來,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真正主體。為此,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微觀管理應逐步減弱,與微觀效益直接相關的政府管理行為應漸次放棄。政府的管理行為應重點指向宏觀經濟領域,如國民經濟總供求的平衡、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收人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政府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應注重運用經濟的、法律的手段實行間接控制。政府可通過直接反映經濟利益的財政、稅率、利率、價格等經濟杠桿,以市場為中介和紐帶,實現對企業行為的間接調控。這種經濟調控方式主要是誘導性的,即政府利用各市場主體的利益欲望和動機,在尊重市場規律和規則的前提下。運用經濟杠桿有意識地創設和改變各種利益關系,造成有利于或不利于企業的外部經濟環境和經濟條件,以此來激勵各市場主體自覺依照國家宏觀控制的需要行事。在這種利益誘導機制中,政府的宏觀經濟意志并不直接表現為對個別市場主體的指令,而是隱含于各種經濟參數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之中,因而較之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更靈活、更富有效率。同時,政府還可以對那些大量發生的、穩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經濟關系,通過制定經濟法規來進行規制,從而使政府的宏觀經濟意志獲得超經濟的國家強制力的效力,使市場主體在法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格局中實現政府的宏觀經濟意圖。當然,政府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活動的間接、宏觀調控。并不排除特定條件下運用行政手段對特定經濟關系的干預和調控。

        (二)經濟法要具體規定政府干預和管理經濟的法定次序和范圍以及越權干預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況下,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是基本的、首要的。對于絕大多數經濟關系而言,市場調節屬第一次調節。只有對一些重大經濟關系市場機制無法發揮其調節作用時,才應當啟動政府干預手段,以彌補市場的缺陷和不足。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對經濟的調控和干預屬二次調節。因此,經濟法必須明確規定政府干預經濟的次序、范圍和程度。市場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場合,就應交由市場調節,政府在這一領域只是配合國家法律的貫徹實施,并為確保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只有當市場機制不能帶來效益或不能使效益最優時,才需要政府干預。而這一領域的政府干預也不是無所不包的。仍有干預程度和范圍上的限制。市場失靈、缺損的程度和范圍就決定著政府干預的程度和范圍。一般來說,市場機制失效多涉及宏觀經濟領域,如經濟運行總量和結構平衡、內部經濟與外部不經濟矛盾的解決場合,在此范圍內,政府可以在市場機制之上運用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經濟杠桿間接影響,市場信號,平衡供求關系:借助直接投資擴大公共產品供給;在發生市場失靈場合,通過行政管制抑制和排除企業的壟斷與不正當競爭

        行為;在發生破壞資源和損害環境的場合,政府亦有權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規制。政府干預行為只有在上述范圍內,才是合理、有效的,而一旦超越這一范圍,就會落人無效的深淵,這時的政府干預和管理行為就是多余而有害的。對此,經濟法除應對政府干預的次序、范圍和程度予以明確界定外,還應該相應地對政府越權干預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確規定。以確保政府經濟管理行為最優化。

        第8篇: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 國家干預 市場調節干預失靈 法律規制

        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的調節機制因自身缺陷不可靠的情況下,國家干預從宏觀方面把握全局,促進經濟發展,相輔相成。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國家干預同屬上層建筑,是一種實在法的行為規范,本質就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一、關于國家干預

        1.歷史演變

        現代意義的國家干預是隨經濟理念的演變產生的,大致經歷了自由主義經濟理念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理念階段、自由主義、國家干預結合的經濟理念階段 。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本主義國家頒布了一系列體現干預經濟的法律來保障資本原始積累,隨后英國“反谷物法同盟”、“重農學派”提出了“經濟自由”和“自由放任”主義。18世紀末,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提出了“看得見的手”理論認為人是追求利益的利己經濟人,通過競爭和價格來實現生產要素配置,國家是“守夜人”。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后,生產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分工不斷深化,沖突層出不窮,20世紀30年代,凱恩斯發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基于市場機制的缺陷,提出市場經濟需要“有形之手”如制定政策、法律來彌補不足。由此,全面干預經濟理論被推上頂峰。20世紀70年代后,經濟衰退、失業增多、通貨膨脹嚴重,“經濟滯脹期”來臨,自由主義觀念重新抬頭,以供給學派、貨幣學派、新制度學派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成為主流經濟思潮,主張國家干預也非萬能,須注意兩者的結合問題。

        2.國家干預的含義

        國家干預,是指由國家機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總體決策、調控和指導的各種活動,包括介入、調節、協調、調控等內容,結合了指令性和指導性的調整方法,以政府干預、間接干預為主,既有法律手段,又有行政手段。國家干預同樣存在缺陷:缺位的干預不足、越位的干預過度。前者是指調控方法不適當,力度不足、手段較少造成的難以克服市場失靈的情況,常出現在經濟運行良好的情況下;后者指干預的范圍和手段超出了合理框架,抑制了市場機制運行,常出現在經濟狀況較為惡劣的情況下。國家干預要求“適度干預”,包括范圍適度和手段適度,同時需要價值規律、貨幣流通規律、社會再生產規律等共同作用。總之,我們在承認市場基礎性作用缺陷的同時,要清醒地認識到國家干預的問題做出調整,彌補并匡正干預失靈。

        二、關于經濟法

        1.經濟法產生的必要性

        薩繆爾森說:“市場經濟是一種精巧的機構,通過一系列的價格和市場,無意識地協調著人們的經濟活動。”誠然,市場功能優勢顯著,但同時又存在缺陷。

        市場失靈就是缺陷的直接后果。自發性、短期性、盲目性和滯后性使優化功能無法充分發揮,出現壟斷等混亂現象,主要表現有:市場的不完全、市場的不普遍、信息失靈、外部性問題、公共產品和存在經濟周期。治愈“失靈”需要完整可行的法律規制,經濟法的產生及時適應了需要。

        2.經濟法的含義

        現代經濟法是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形成完善的,其空前發展標志著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我國經濟法學理論界百家爭鳴,主要觀點有調節論、協調論、管理論以及國家干預論等,但均將經濟法本質定位在國家對經濟關系的干預上,并將平等當事人的合同關系排除在外。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指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不同于行政法的“國家本位”和民法的“個體本位”,以“社會本位”為指導思想,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

        三、經濟法與國家干預的關系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主要法律形式

        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手段并不單一,我國綜合運用了經濟、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種方式。經濟手段指由經濟利益驅動實現,還未上升為法律規定的,以計劃、稅收、利率、匯率、工資、價格、補貼、經濟懲罰等方式為代表的措施。行政手段是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命令、指令、決定等直接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的活動,但其使用易產生行政官員及行政機關隨意行為的弊端。法律手段就是用法律來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經濟活動。經濟法是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主要形式,它需要國家運用宏觀和微觀結合的干預手段來保障國家、社會、個人利益的協調統一,以“社會本位”為出發點,全面均衡推動市場有效運行;它具有公私法混合的性質,平衡了市場利益結構,又借國家權力限制私權,達到最優化形式;它還可以規范政府的宏觀和微觀的活動。

        2.經濟法也是干預“國家干預”的法

        國家干預克服了市場失靈的弊端,但它會產生無效干預,過度干預,除此外還有權力尋租、、政策滯后、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失靈現象。政府干預是國家干預的主要形式,政府自身是由作為人的成員組成,其機構及成員也具有經濟人的特性,做出的決策可能有損公益,所以在經濟法執行國家干預經濟職能的同時,還要干預“國家干預”,這與許多學者所提出的經濟立法“政府干預”與“干預政府”相一致,所以經濟法也是干預“國家干預”的法。

        四、經濟法對國家干預的法律規制

        為克制國家干預過程中的缺陷,經濟法應就干預的主體、范圍、時間、地域以及手段和責任做出規定。首先,應遵循干預有據、干預有度以及干預有效的原則,以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準,堅持適度干預原則,將干預功能最大限度發揮。其次,應對主體做出規定,以政府干預為主,但又不限于此,實踐中基于政府工作的龐雜性與具體性,應明確各級政府機關及職能部門的職權劃分和范圍。第三,明確范圍和責任。對象上應注意時機和范圍,不缺位也不越位,需要時才能“出手”。同時,要注重國家干預法律責任的規定,抑制國家越權、政府的現象,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并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訴訟程序系統相結合,構建適應現代市場機制的法律責任體系。第四,規范國家干預的手段方法。充分的運用立法手段,如對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行為、社會保障、環境資源的合理應用和保護進行規范,將多種手段完美結合。

        綜上所述,經濟法與國家干預聯系密切,須注重經濟法對國家干預的規制,有效結合“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的功能來適應日益復雜多變的經濟格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楊紫煊.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1).

        [2]常傳領,金純.試論政府干預及其法律規制.現代法學,2004,(12).

        [3]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干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經濟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第9篇:調節經濟的手段范文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資源的合理與有效配置通過政府制定的集中統一的計劃,這種資源配置方式決定了經濟決策權的高度集中,因為資源的配置者是政府,全社會統一的計劃只能由政府做出,而不是由千千萬萬個經濟主體分頭做出。我國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正是這樣的,在經濟管理上,政府不僅管宏觀,而且管微觀。在管理方式上主要不是經濟手段,而是靠行政命令。實際上,把全國視同為一個大工廠,眾多的企業不過是這個大工廠的車間。企業基本投人要素—人、財、物,企業的生產過程—供、產、銷,以及產品的價格,都由政府決定,國有企業實行國有國營,政企職能不分。由于不承認企業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集中統一的計劃,按照行政區劃、行政層次,采用行政命令加以實施。結果,企業成為政府機關的附屬品,喪失了活力。

        通過計劃配置資源,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和有效,需要兩個前提條件:第一,完全準確的經濟信息,沒有這個前提,計劃決策必然不符合客觀實際而失誤。第二,不同經濟主體,包括各級政府、企業、家庭和個人,在價值觀或利益的完全一致,以保證計劃決策的完全實現。這兩個前提條件是不可能具備的,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經濟信息舜息萬變,錯綜復雜,靠計劃經濟體制下,按照行政等級流動的縱向信息體系,不可能使經濟信息的傳遞與反饋迅速而淮確。不同經濟主體在利益上是多元的,具有不同的價值觀或經濟利益。因而集中統一的計劃目標不可能完全實現,用集中統一的計劃配置資源,也就不可能達到合理和有效。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的配置通過市場供求與價格的波動,資源配置者不是政府,而是市場上一個個經濟主體。這種資源配置方式下,經濟決策必然是分散的,資源配置決策由成千上萬個企業和家庭個人分頭做出。由于市場配置資源固有的缺陷和失靈,政府的職能在于彌補市場的缺陷和失靈,從宏觀上對經濟調控。由于經濟主體利益的多元化,政府主要運用財政、金融等經濟手段通過影響經濟主體的利益,加以實施,以實現資源合理與有效配置。因此,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與方式。

        要確定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首先要研究市場經濟固有的缺陷。政府瞥理經濟的職能在于彌補市場配置資源的缺陷和不足,凡是市場調節能夠解決的問題,就不需要政府干預,凡是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正是需要政府發揮作用的地方。

        市場經濟已實行過數百年。歷史實踐證明,市場配置資源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市場調節有其固有的缺陷,也有失靈的時候。

        第一,基于市場調節是由各個經濟主體根據市場信號進行的事后調節,因此,它不能確定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目標,也不能避免經濟增長過程中的波動,達到經濟的均衡需要較長的時間并伴隨資源的浪費,而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要求按照頂定的目標,穩定協調地增長。

        第二,市場調節不能解決某些宏觀經濟變量的確定和控制,如國家預算的收支總量、信貸收支總量、外匯收支總量等等,而這些宏觀經濟變量的調控,對經濟穩定增長具有決定意義。

        第三,市場調節不能解決收入分配的公平。在公平與效率的選擇中,市場調節注重效率而忽視公平。收人分配的公平和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

        第四,市場竟爭有產生壟斷的趨勢,而壟斷使價格在反映資源的相對稀缺上失真,從而妨礙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

        第五,市場調節不能有效提供社會必需的公共產品和勞務,也不能解決諸如環境污染、生態平衡等問題。

        上述種種問題均是市場配置資源所不能解決的向題,也正是需要政府加以干預和宏觀調控的地方。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主要是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等。

        統籌規劃、掌握政策,就是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計劃、方針政策,制定資源開發、技術進步和智力開發等方案,部署公共和基礎設施、以及短缺產業的發展。

        信息引導和組織協調,就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企業提供經濟信息,引導資源配置,通過組織協調,協調地區、部門、行業與企業間的經濟關系,搞好宏觀經濟的綜合平衡,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經濟穩定協調的發展。

        提供服務,就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匯集和傳播經濟信息,為企業發展提供多方面服務,創造良好的社會壞境。

        檢查監督,就是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照章納稅、交費,保證固有資產的完整和增殖,維護企業依法行使企業經營的自,反對壟斷,保護公平競爭。

        轉變政府的職能,不是要削弱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既有不該管而管,不該嚴而嚴,微觀管得過多過死的一面,也有該管而役有管,不該寬而寬,宏觀沒有管好的一面。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既有應當削弱的一面,也有應當加強的一面,以實現宏觀管住管好,微觀放開搞活的要求。

        我國經濟體制處在新舊體制交替時期,處在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在這種體制背景下,要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切實做到政企分開。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資源配置者的企業,應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主體,企業的基本投人要素和企業的再生產過程和生產經營決策應由企業自主決定。改革以來,企業自已有所擴大,但企業還遠遠沒有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對企業千預過多,國家法規已確定的企業權利往往為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截留。要轉變政府的職能,必須切實做到政企分開,凡是國家法令規定屬于企業的職權,各級政府均不應干預,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轉換《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經營機制條例》給予企業的各項權利。

        第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商品和生產要素在內的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只有建立完整的市場體系和形成完善的市場機制。各種市場信號才有可能成為反映資源相對稀缺程度的指示器,政府才有可能通過市場,運用經濟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才有可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市場體系遠遠沒有得到充分的發育,完善的市場機制也遠遠沒有形成。要改變資源的配置方式,要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就必須運用政府的力量,加快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的發育,建立各種市場法規,限制壟斷,保護公平競爭,使市場有序的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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