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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遼寧沈陽110161)
【摘要】重點圍繞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這一誠信建設制度,對比國內外環境信用發展現狀,深入分析我國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嘗試從公眾參與、指標體系和制度構建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議,以履行政府環保承諾,樹立政府環境信用。
關鍵詞 環境行為;信用評級;企業
TheOverviewofSettingEnvironmentalCreditEstimateSystem
LENGXue-fei
(LiaoningAcademyofEnvironmentalsciences,ShenyangLiaoning110161)
【Abstract】Basedontheoverviewoftheenvironmentalcreditdevelopmentathomeandabroad,thispaperfocusesonthesystemestablishmentoftheenterpriseenvironmentalbehaviorandanalysesthemainprobleminChina,givestheadviceonpublicparticipant,indexselectionandsystemestablishmentforthegovernmentmanagementoftheenvironmentalcredit.
【Keywords】Environmentalbehavior;Creditestimate;Enterprise
信用評級(CreditRating),又稱資信評級,一般說法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專門為社會其他主體提供企業、市場等方面的即時信息,為其決策提供信息參考,從而獲取一定報酬的社會行為。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隨著各種行政許可的取消,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將充分發揮“倒逼機制”成為現有環境管理制度的必要補充[1]。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是環保部門將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情況,以直觀明了的形式向社會有關主體共享公開的環境管理手段。而今我國正面臨環境管理制度缺陷和具體國情不匹配的兩難境地,如何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健全、地方保護主義依然嚴重的情況下,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增強企業的環境守法和社會責任意識,化解因污染問題引發的環境糾紛,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是調整政府環保管理者與管理對象(企業)之間關系的不可替代的手段[2]。
1國外環境信用制度發展現狀
西方歐美發達國家信用體系建設起步較早,在成熟發達的市場經濟制度推動下,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約束下的信用制度和環境經濟政策,環保部門和金融部門聯手,用財政、稅收、價格、信貸、投資、市場等經濟杠桿影響企業經營生產方式,來推動環境保護工作,這種“內在約束”性的行政手段既促進社會增強環保意識,也促使企業加大環保投入、改變粗放、簡單的生產方式。
自從1989年挪威的NORSKHYDRO公司了全球第一份環境報告,美國CERES投資集團發表并啟動了對地球環境負責的伯爾第斯原則以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標準至今已近20年,世界各國仍然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環境信用評價標準,2003年,國際主要商業銀行發起“赤道原則”。“伯爾第斯原則”和“赤道原則”成為國際投資業和銀行業提供投資和金融服務的操作指南,環境評價開始進入各國政府和金融機構的視野。
國外的企業環境績效的機構包括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可持續發展企業委員會、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德國準則協會、日本環境省、歐盟等機構,涉及的評價標準包括UNEP、WBCSD、GERES、EMAS、ISO、GRI等,涉及原料、能源、水、生物多樣性、廢氣污水和廢物、產品服務、法律、成本、運輸、環保投資共9大方面的17個核心指標和13個附加指標。其中,美國環保總局于2002年開展了國家環境績效跟蹤計劃,該項目的創新之處在于企業是自愿應用環境績效評價體系的,并在此基礎上對企業實施了激勵和開除機制[3];印尼環境影響管理局于1995年建立了“污染控制、評價和評級計劃”,該計劃是發展中國家首次建立的環境績效評價工作;2001年歐盟委員會開展了“工業環境績效測量項目”,這個項目涉及6個國家,包括英、德、意、比等,在多家工廠的生產數據基礎上建立了一套新的企業環境績效指標體系,分為物理指標、商業/管理指標、影響指標三大類。
日本企業高度重視環境管理體系建設,其內容包括組建環境對策部、將環境管理的優劣作為評價企業業績的主要指標、推行綠色采購、實施環境會計等。環境省1999年頒布的《有關環保全成本的把握及公開的指南》表明日本環境會計框架初步建立,該指南以環境成本與環境效益比較為主線,重點規劃環境會計中環境保全成本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日本政策優先指數(JEPIX)是評估企業整體環境績效的方法,它采用“相對于目標的差距”的原則,利用生態因子和單評分指數“環境影響點”來衡量環境影響,內容包括溫室氣體、臭氧消耗氣體有毒物質、光化學氧化劑、氮氧化物、飄塵、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氮、磷、開墾荒地和道路噪聲等12個方面。目前,日本超過50%的上市公司都環境會計報告,日本超大型企業環境報告的比重已局世界第一位,涉及行業包括煤氣業、建筑業、石油業、橡膠業、電力業等高染行業。
2國內環境信用制度發展現狀
2005年11月,原國家環保總局出臺《關于加快推進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工作的意見》,如何建立一套指標體系,對企業環境行為做出綜合、客觀、方便大眾理解的評價,并將評價結果綜合運用于環境管理和企業市場經濟活動中去進入實際操作層面。
2006年,廣東省率先頒布了《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辦法選擇了十二個環保指標作為評價標準,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級分為綠牌、黃牌和紅牌三檔,分別代表“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嚴管企業”,并采取“一票否決制”的評價方法,并對不同評級結果的企業采取不同的鼓勵或懲罰措施。隨后,國內許多省、市先后開展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各具特色實施辦法,對建立適應當前環保工作的環境信用評價制度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
2006年1月,《廣東省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2007年8月,《浙江省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實施方案(試行)》;2008年5月,《河北省重點監控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實施方案(試行)》;2009年7月,蘇、浙、滬《長江三角洲地區企業環境行為信息評價標準》(暫行);2010年9月,《廣東省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辦法》;2011年3月,《深圳市重點排污企業環保信用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4月,《重慶市企業環境保護行為信用等級評價暫行辦法(修訂)》;2011年9月,《沈陽市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9月,《江蘇省重點污染源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7月,《湖北省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試行)》;2013年12月,國家環保部會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旨在積極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并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辦法》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應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辦法》要求納入的企業包括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地方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監控企業;火電、鋼鐵等16類重污染行業內的企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內企業;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上一年度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的企業[6-8]。
3我國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3.1環境信用評價理念急需轉變
企業環境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5]。因此,環境信用評價應該是企業遵守國家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和約定的情況,以及為了社會整體福利的提高,規范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環境行為,努力降低生產過程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的傾向,體現企業履行對社會的承諾。目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的設計仍主要停留在企業的污染控制程度、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等環境行為,信用的真正涵義還沒有得到很好體現。
3.2信息公開及共享機制還不完善
實施信息公開化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保障,因而不具強制性。現有的參評工業企業的范圍主要為重點污染源企業及自愿參與的企業,而如果環境保護行為欠佳的重點源企業為照顧“臉面”而拒絕參評,環保部門則對其缺乏相應的法律制裁措施[4]。另外,由于目前企業環境信用的評價主體是環保主管部門,公眾參與環境信用的渠道主要是向環保部門投訴,環保部門再將公眾對企業環境行為的投訴作為評價指標內容。因此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全過程中,公眾及社會組織的直接參與度不夠。
3.3評價指標的設計仍需改進
整個環境信用評價體系的實施最先需要做的工作是設置評判企業環境保護信用的指標,原則上首先應當細化污染防治類、生態保護類、環境管理類、社會監督類的評級指標,做到科學性與實用性相結合。其次,要根據不同產業的不同特點把握指標設置的側重點,比如評價重污染行業要將指標權重向企業控制污染物排放行為傾斜,而高耗能行業就應該將指標權重向企業節能減排行為傾斜,這樣才能更加科學合理的評價企業環境信用。如何處理好指標選擇、權重確定和指標交叉關聯問題解決各行業指標設計共性與個性的矛盾是評價指標設定中的難題。
3.4評價成果社會化程度不高
評價成果應用的社會化是指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不僅作為環境部門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還要將企業環境信用的評價結果與政府其他部門、金融機構、媒體等組織的工作相互聯動,將環境信用融入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使其成為經濟生活的重要參考物之一。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對企業的環境威懾力,形成對企業環境行為激勵效應,從而提高企業的環境自律性。
4建議
4.1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化
一項新制度的試點和推廣,既要有完備的組織機構保障,還要有較為成熟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來規范具體操作。環境信用評價體系要想發揮最大化的作用,就必須依靠政府通過行政上的約束力和強制性來保證其權威性。政府可以通過兩種手段來達到保證結果的權威性目的:一種是政府直接公布評級結果,另一種則是通過授權、認可的方式確認企業環境信用評級的結果。
4.2環境信用信息公開化
信息公開的方式選擇要保證結果傳播的廣泛性,可以選擇有廣泛影響力的媒體評級結果,通過新聞、專題報道、專欄等具體形式將結果最廣泛地傳播出去,使公眾得到最多最有效的信息,提高公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企業的熱情。
4.3環境信用管理動態化
在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公布后,跟蹤企業和社會各界對評價結論的反應,監督存在問題的企業加強整改,促進企業提升環境守法意識。企業環境信用的動態管理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節能減排為原則,重點加強對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堅決限制對“兩高一資”產業的信貸投放,并輔以實行企業環境信用修復制度,支持企業更好發展。
4.4環境信用評級第三方化
加強環境信用第三方服務市場培育,推動政府部門在重點領域帶頭使用環境信用產品和服務,鼓勵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充分利用信用產品和服務防范信用風險。加快培育引進和規范發展一批專業環境信用服務機構,形成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環境信用服務市場體系。
4.5環境信用評級聯動化
通過綠色財政和綠色稅收來實現環境信用與財政、稅收部門的聯動;通過將企業綠色信用加入到綠色金融產品的設計中,促使企業在市場規律的作用下主動的做出有利于環境的行為,實現環境信用與金融部門的聯動;將環保信用結果在系統內共享,通過資金支持、環保行政許可、總量指標、督查頻次、監測頻次等支持鼓勵誠信企業,倒逼不良企業改善環境行為,實現環境信用在環保系統內外部聯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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