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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wǎng) 精選范文 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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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

        第1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一、我國現(xiàn)行司法變更權的特點。

        1、適用范圍有限制?,F(xiàn)行法規(guī)定了司法變更權的只有三處:

        一是《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是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違法管理論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一種懲罰。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依據(jù)規(guī)定,可以對行政處罰明顯失卻公正的行政行為適用司法變更權,判決變更行政決定的具體內容。

        二是行政賠償案件中,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應給與相對人合法賠償。如果因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可以對不服賠償數(shù)額的訴訟請求,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判決變更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三是關于行政裁決爭議,學界有觀點認為因行政裁決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是變更判決適用的范疇,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guī)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筆者認為,行政裁決案件應納入司法變更權的適用范圍,但是僅僅依據(jù)此條法律規(guī)定,不足以認定。現(xiàn)行法涉及司法變更權的規(guī)定目前只有三處,由此可見,可以適用司法變更權的情形較少,其適用范圍及其狹窄。

        2、適用條件有限制。只有行政處罰明顯失卻了公正性,法院才能對行政決定予以判決變更。受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其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相稱,或者受處罰人所受的行政處罰與其他犯相同或相似違法行為的人所受的行政處罰相差懸殊。但是,“明顯不相稱”、“相差懸殊”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尺度,何謂“顯失公正”,沒有明確的標準,在行政案件中,必須賦予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才能予以判斷。

        3、可以選擇適用。法律明確規(guī)定,行政處罰明顯失卻公正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用變更判決,也可以不適用變更判決。法院有權選擇是否判決變更。在司法實踐中,基于選擇變更的法律規(guī)定,法院很少真正考慮實際情況再予以選擇,往往是要么統(tǒng)一判決變更,要么根本就不予適用。又由于顯失公正原本就是一個極其抽象的概念,判斷是否明顯失卻公正的標準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這種情況下,給與法院以選擇的權利雖然可能導致法院適用變更判決的隨意性,但是符合立法實際,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因為,實際案情可能非常復雜,有些情況下,法院并不比行政機關更清楚作出原行政決定的實際情形,也不比行政機關具有更加了解案情的優(yōu)勢,法院有可能因為變更判決而導致實際上的不公正。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選擇不適用變更判決,如此可以充分發(fā)揮行政權和司法權各自的優(yōu)勢。因此,在現(xiàn)有規(guī)定下,強化變更判決在適用上的可選擇性,突出變更判決的選擇性特點,可以避免司法權過分的干涉行政權。

        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1、沒有明確界定“顯失公正”的判斷標準?,F(xiàn)行行政訴訟法尚未對顯失公正作出直接而明確的界定,只是簡單指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可以判決變更”,何謂顯失公正,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有些學者認為顯失公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畸輕畸重、處罰不平等、責罰倒置、沒有可行性、反復無常等。這種看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它只圍繞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來相應設定顯失公正的內涵,而沒有從顯失公正本身來揭示其含義,這顯然不能全面而準確揭示“顯失公正”的真正內涵。此外,顯失公正是極其抽象的概念,以此作為界定行政處罰是否適用變更判決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2、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F(xiàn)行法不僅將變更判決的適用限定于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而且進一步限定于只有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才可以判決變更??膳袥Q變更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是具體的行政處罰,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理等都不能成為變更判決的對象。

        3、顯失公正與的界限不明。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目的、宗旨,并且極不合理。一般是故意為之,如故意考慮了法外因素或故意不考慮依法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明知自己負有義務,但故意延遲,反復無常同一情況不同處理等;顯失公正大多是過失所致。的直接后果一般是違法,顯失公正的后果一般是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不合法。法院對的行政行為行使的是撤銷權,而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行為行使的是變更權。

        4、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治安行政案件歷年來在所有的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但是法院最終以治安處罰顯失公正作出變更判決的案件卻不多。法律規(guī)定對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是否判決變更,由法院依據(jù)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實踐中,有些法官為了避免與被訴行政機關沖突并不適用變更判決。曾有記者采訪一位行政庭的法官對于顯失公正的治安處罰為何不直接加以變更時,該法官坦言:“某些治安處罰雖然確實顯失公正,但是并沒有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界限,再說行政訴訟法只是規(guī)定可以變更,對于這種情形,我們往往要么維持,要么責令原機關重新作出治安處罰”。

        針對現(xiàn)行司法變更權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究其原因,筆者以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2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行政處罰具有限制、剝奪相對人權利、利益的特性,是最嚴厲的一種損益行為。它幾乎每時每該都大量發(fā)生在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如果行使不當,極易損害社會和個人的利益。行政訴訟法將合法性審查作為一項特有原則確認之余,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作出可以司法變更的例外規(guī)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在行政訴訟法及爾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釋都未對其涵義作出說明,亦未對其表現(xiàn)作出列舉。筆者認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是指行政主體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作出的雖然在形式上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但在實際上與法律精神相違背,損害了社會或個人的利益,而表現(xiàn)出明顯的不公正的違法處罰。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有五種:(1)畸輕畸重。即行政處罰與相對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極不相稱。(2)同責不同罰。即對同樣責任的兩個相對人采取輕重不同的處罰方法或幅度。(3)過罰顛倒。即在同一案件中重者輕罰或輕者重罰。(4)沒有考慮被處罰者的實際承受能力。(5)反復無常。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處理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1)準確把握司法審查的“度”。如果僅是行政處罰輕一些或重一些的輕微不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干預,只有自由裁量行為非常不合理,過分地偏離了法律的內在要求,以至在實質上喪失了合法性,法院才能予以變更。(2)對行政機關所作的顯失公正的輕處罰能否判決變更為重處罰。(3)具有對立關系的雙方的行為均構成違法行為,但行政機關只對一方作出顯失公正的處罰,另一方不僅要求變更,同時也要求人民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也進行處罰的,人民法院能否變更原處罰決定,對另一方當事人直接給予處罰。(4)對行政機關所作的顯失公正的處罰,能否判決撤銷。(5)非訴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件中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能否適用司法變更。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該條確立了我國行政訴訟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即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不僅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而且確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審查程度,從法律上限定了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原則上不審查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行政訴訟法將合法性審查作為一項行政訴訟特有原則予以確認之余,又留下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變更這樣一個例外。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個“例外”的設置,適應了解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不合理”問題的特殊需要,同時也要求我們在處理行政案件中必須適用合法性審查之外的方法,并依照不同的審查結論制作出不同于合法性審查的法律后果的行政判決,即維持或變更的判決。本文謹對這個“例外”的基本涵義、審查方法及如何處理等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啟示。

        一、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基本涵義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概念是我國行政訴訟法首次提出的,但行政訴訟法本身及爾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釋都未對其涵義作出說明,亦未對其表現(xiàn)作出列舉。我國學理上的解釋不多,且不統(tǒng)一。各種語義詞典的解釋又把它局限于“明顯偏私”的涵義之中。但從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條文涵義分析,將“顯失公正”定義為“明顯的不適當、不合理,或許更接近事物的本質”。這一定義表明,“顯失公正”與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內在聯(lián)系。

        1.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與行政自由裁量權。

        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為行為時受法律法規(guī)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兩種。羈束行為是指某種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律、法規(guī)作出非常詳細、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按此規(guī)定實施的行為,一點都不能活動。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shù)蹁N機動車駕駛證”。自由裁量行為是指法律法規(guī)對某種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方式和程序未作規(guī)定或只規(guī)定一定范圍、種類和幅度,允許行政機關根據(jù)公益和立法目的自行斟酌,選擇適當?shù)拇胧┑男袨?。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guī)定的拘留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機關可以在此罰則幅度范圍內,根據(jù)具體情況自由裁量。羈束行為由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明確、詳細、具體,行為人實施該行為只能嚴格依法辦事,不存在自由選擇的幅度,因而只發(fā)生是否合法的問題,不會發(fā)生是否合理正當?shù)膯栴}。只有在自由裁量行為中,由于行為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作出行為選擇時,有責任考慮哪一種選擇更符合立法的意圖和法律目的,才會發(fā)生行使職權是否合理正當?shù)膯栴}。因此,“顯失公正”只能發(fā)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與合法性原則。

        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違反了社會公認的公平規(guī)則或公平觀念,它不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行政處罰輕一些或重一些的問題,其表現(xiàn)為:(1)違背規(guī)律或常識,沒有科學性;(2)不符合客觀情況,沒有可行性;(3)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為社會所接受,沒有合理性。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雖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背離了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實質上說,與行政訴訟中合法性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

        3.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與合理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都是行政法治原則的組成部分,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權力的存在、運用必須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從合法性原則的觀點看,在自由裁量范圍內的行為法律上均作肯定的評價,即使裁量有錯誤,也只能產(chǎn)生行政上的不適當而已,不能把該行為視為違法。合理性原則的產(chǎn)生源于自由裁量權的出現(xiàn),由于合法性原則無法限制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的行為,但隨著自由裁量權的擴大,此種權力的濫用已成為破壞法治的最大威脅。法是一種規(guī)范,而理是一種內在精神、原則。法以理為基礎,法與理在多數(shù)情況下是相重合的,但又不可能完全重合。這是因為,一方面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即使規(guī)定得再詳細、明確、具體,也難以將理完全反映出來;另一方面,法是由權威機關制定的,而權威機關的意志不一定是合理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從形式上存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并不違反合法性原則,但其實質內容,明顯不合理、不公正,違反了合理性原則,已從根本上喪失了合法性。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與行政濫用職權。

        行政濫用職權是指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但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目的和原則,并且不合理。它與“顯失公正”的關系是理論與實踐中的一個難點,由于它們均與行政自由裁量權相聯(lián)系,均涉及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審查,因此很難區(qū)分,就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而言,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l)在適用范圍上,“顯失公正”僅適用于行政處罰,而“濫用職權”則適用于一切具體行政行為;(2〉在判決結果上,“顯失公正”可以予以變更,而“濫用職權”只能予以撤銷。

        顯失公正與濫用職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或者說是對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的表述,都是不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以致達到了違法的程度,所不同的只是兩者觀察問題的角度,前者是從行為的客觀結果上推斷的,是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意識水準的人均可以發(fā)現(xiàn)的不公正;而后者是從權力行使者主觀方面來判斷的,是行政機關故意或過失地違背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而為的行為。行政濫用職權實際上是行政主體不正當行使權力而造成顯失公正之結果的行為。如果行政主體行為雖有不當,但尚未達到顯失公正之結果,那么便不屬濫用職權違法,而是行政不當。所以說顯失公正不是一種獨立的與其它行政違法相并列的行政違法,而是認定行政濫用職權違反合理性所必須達到的一種程度標準。按理說由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于濫用職權應判決撤銷。而濫用職權實質上就是不正當行使裁量權而造成顯失公正的違法行為,所以顯失公正的違法,亦應一律判決撤銷。但問題在于有的濫用職權行為不宜或無法撤銷,需要適用司法變更,同時又應考慮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工,禁止司法權代替行政權。所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又規(guī)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如果濫用職權的行為在結果上并不顯失公正,其對司法干預的價值便微乎其微。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認識,可以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含義作出以下概括: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是指行政主體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作出的雖然在形式上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但在實際上與法律精神相違背,損害了社會或個人的利益,而表現(xiàn)出明顯的不公正的違法處罰,它有以下幾層含義:

        (1)“顯失公正”只限于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或其他組織作出的顯失公正的處罰屬于超越職權的行為,行政處罰以外的行政行為也不構成行政訴訟法上的“顯失公正”;

        (2)“顯失公正”只發(fā)生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超越權限范圍就構成其他形式的違法;

        (3)“顯失公正”雖然在形式上合法,但違背了合理性原則,表現(xiàn)出明顯的不公正;

        (4)“顯失公正”是一種違法的行政行為,與法律精神相違背,損害了社會或個人的利益;

        (5)“顯失公正”是一種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司法審查并行使司法變更權。這與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原則并不矛盾,而是賦予法院不同司法控制手段的需要,是法律特設的,用以彌補合法性審查不足,且必須予以限制的審查權。

        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審查與處理

        (一)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審查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界定,法無明文規(guī)定,實踐中主要靠審判人員依照立法精神,參照政策要求自行把握,即依靠所謂的“司法自由裁量權”進行確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表現(xiàn)為處罰結果的明顯不合理,不公正,審查的重點應放在客觀結果上。從理論上看,比較一致的看法是“顯失公正”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l)畸輕畸重。即行政處罰與相對人應受處罰的違法事實嚴重背離,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極不相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就行政處罰本身而言,并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新的違法行為的出現(xiàn),防止、糾正侵犯權利的行為,保障人民權利和社會秩序。要達到法律的目的,必須做到違法行為人所受到的行政處罰與其過錯大小相一致,所有的違法者不論地位高低,只要違法情節(jié)相同的,一般都應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如果給予過錯很大的違法行為人很輕的行政處罰,就不能使其畏懼法律的威懾作用;如果對于過錯很小的違法行為人給予很重的行政處罰,就有可能使其對社會產(chǎn)生報復心理,亦不可能起到防止、糾正違法行為的作用。因此說行政處罰不相稱,是無法達到法律所求的目的,屬于一種不合理的表現(xiàn)形式。實踐中應在堅持排除離“適當”較近的稍輕或稍重一些情形的大前提下,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結合社會效果作出盡可能科學的結論。這也是一個法官如何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問題,是一個涉及法官素質的綜合判斷問題。

        (2)同責不同罰。即對同樣責任的兩個相對人采取輕重不同的處罰方法或幅度。我國憲法規(guī)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據(jù)這一原則,對每一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性質、情節(jié)相同的,應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盡管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對這種情況應該處以何種處罰,但對同樣責任者給予不同輕重的行政處罰,就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或公正原則,也是一種不合理的表現(xiàn)形式。

        (3)過罰顛倒。即在同一案件中重者輕罰或輕者重罰。在同一案件中,行政主體給予違法責任重者較輕的行政處罰;或給予違法責任輕者較重的行政處罰,這種情況往往僅從單方行政處罰來看,并無明顯的畸輕畸重,但這種處理相比較之下有失公正,因此,難以使被處罰者心服口服,甚至有可能使被處罰者產(chǎn)生逆反心理,公開與社會對抗,起不到糾正違法者的錯誤,防止以后類似違法行為再發(fā)生的作用,亦屬不合理的一種形式。

        (4)沒有考慮被處罰者的實際承受能力。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考慮到被處罰者的實際承受能力,不能使被處罰人無法生活。如果給予行政處罰人的行政處罰到其無法承擔的程度,不但其無法承擔行政處罰所規(guī)定的義務,使其無法生活下去,而且也難以使其認識錯誤,糾正錯誤,有可能導致其作出新的違法行為,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也屬于不合理的一種形式。

        (5)反復無常。是指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前后處理結果不一致,今天這樣處理,明天那樣處理。

        行政處罰的情況十分復雜,有些行政處罰雖然在表現(xiàn)上不夠成顯失公正,而是屬其它違法形式,但如果撤銷該處罰讓行政機關重新裁決,不僅影響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而且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可視為顯失公正而由法院直接判決變更。主要有:

        1、行政機關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而次要事實有誤而導致顯失公正。如李某無照駕駛,但并未闖紅燈,而交警部門卻誤認為其有闖紅燈的行為而從重處罰。

        2、法律、法規(guī)未規(guī)定認定情節(jié)輕重的具體標準,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并分別規(guī)定了相應的處罰幅度,行政機關認定情節(jié)有誤導致處罰顯失公正。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行政機關認定情節(jié)錯誤的,可以判決變更。

        (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處理

        (l)掌握司法審查的“度”

        為行政效率計,行政機關必須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自由裁量權又必須受到司法監(jiān)督。司法審查面臨的一個難題是,如何掌握司法干預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度”。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一規(guī)定沒有給合理性審查留有余地,也就是說,司法干預行政自由裁量的程度是有限的,只有自由裁量行為非常不合理,過份地偏離了法律的內在要求,以至在實質上喪失了合法性時,法院才能予以變更。如果僅是行政處罰輕一些或重一些的輕微不合理問題,法院一般不予干預。由于人的個性差異,認知能力的限制,客觀上難以認定一條絕對合理的標準,行政處罰輕一些或重一些的現(xiàn)象難以避免。如果法院一概予以干預,就侵犯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法院對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干預應持慎重的態(tài)度,把握住合法性審查這一原則,對偏輕偏重等程度較輕的不公正,依法只能判決維持,這反映了司法權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尊重。

        (2)對行政機關所作的顯失公正的輕處罰能否判決變更為重處罰?!帮@失公正是一個單獨的判決理由”,這一命題是無可非議了,但是判決變更的量如何把握,能否由輕變重,對此法無明文規(guī)定,但從行政訴訟法的首要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個角度來看,還是不應加重為宜。因為加重處罰有違于行政訴訟的宗旨,增加原告方在起訴時的顧慮,加重人民群眾“不敢告官”的心理障礙,背離多年來我們鼓勵行政相對人積極利用訴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進一步說,行政訴訟作為一種權利救濟來看,其對行政權的審查,主要目的在于發(fā)現(xiàn)和糾正有損于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如主動去變更加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既超出了設置司法審查和司法變更職能的目的,又徒增了行政相對人與法院的抵觸,易使廣大人民群眾喪失對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信賴。

        (3)具有對立關系的雙方的行為均構成違法行為,但行政機關只對一方作出顯失公正的處罰,另一方不僅要求變更,同時也要求人民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也進行處罰的,人民法院能否變更原處罰決定,對另一方當事人直接給予處罰。

        對于受處罰的人要求變更對自己的處罰,如果經(jīng)審查確認該處罰顯失公正的,應該予以司法變更,但對于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對另一方當事人也進行處罰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因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處罰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權屬于行政機關的權限,人民法院只能在行政機關處罰的基礎上進行變更,而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機關進行處罰,以司法權代替行政權,如果實施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處罰,則是對行政權的干涉,人民法院的行為是越權行為。

        (4)對行政機關所作的顯失公正的處罰,能否判決撤銷。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存在不同類型瑕疵的具體行政行為分別規(guī)定了不同的判決方式,已經(jīng)考慮了彼此之間的適應,即所謂“對癥下藥”。對“顯失公正”之所以適用變更判決而不規(guī)定可適用撤銷判決,主要是為了提高效率,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予以嚴格執(zhí)行。

        (5)非訴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件中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能否適用司法變更。所謂非訴行政執(zhí)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活動。由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不提起訴訟導致行政處罰生效,即使顯失公正,由于相對人失去救濟的機會,使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發(fā)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無法進行司法變更。在實踐中如果行政處罰嚴重不公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不準予執(zhí)行,不存在司法變更的適用。

        參考文獻資料

        1、江必新著《行政訴訟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2、馬原主編《中國行政訴訟法教程》,紅旗出版社1995年版。

        3、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4、龔祥瑞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第3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屬行政制裁范疇。行政處罰行為一種法律制裁,是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懲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對人今后不再犯同一違法行為。因為行政處罰本身所具有的強制力,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對相對人的聲譽、財產(chǎn)、行為甚至人身自由產(chǎn)生不利后果的特點,使得行政處罰嚴格依法設定、執(zhí)行、監(jiān)督與救濟,并遵守法定的行政處罰原則與適用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是行政處罰適用原則中重要的一項原則,定義在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為“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經(jīng)上行政罰款的行政處罰”。這一原則的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處罰機關濫用職權對相對人同一違法行為的同一事實理由處以兩次行政處罰,以獲得不當利益,同時也是為了保障處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對人法定權益不受違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與一定的法律任相互掛鉤,進而體現(xiàn)法律制度與行政管理的可預見性與穩(wěn)定性價值。在行政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對這一原則的理解不盡相同,有的不屬于“一事不再罰”的情形,有的存在重復處罰、多頭處罰的情形。因此,明確這一原則,即明確對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的行為不得再罰,既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理是為了體現(xiàn)公正。

        關鍵詞:行政行為 一事不再罰

        行罰處罰

        行政相對人

        一、關于“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本含義及其分析

        所謂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基于同樣的事實和理由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當前我國行政法學界關于這一原則具體含義在理解上有以下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違法的某一違法行為,不管有幾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同一行為規(guī)定了多少不同的處罰,違法人只能承擔一次法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一事不再罰系指同行政機關(含共同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只能實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即一事不再罰原則只禁止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如果同一行政機關遇有行為人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可以處罰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速法行為觸犯多種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可以給予不同的處罰;某一違法行為觸犯刑法而受刑罰并不排除違法者還應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對相對人的一個違法事實只作一次行政處罰,已經(jīng)作過行政處罰的,不應再實施行政處罰。一個違法事實分別觸犯了幾個行政法規(guī),構成了幾種違法名稱,可以分別有幾個行政機關來處罰,其中一個行政機關處罰了,別的行政機關不應該再處罰,即“先罰有效,后罰無效”。

        第四種觀點:對同一違法行為,一個機關已經(jīng)給予處罰的,其它機關不應再次給予相同的處罰,否則就違背了過罰相當?shù)脑瓌t。至于已經(jīng)給予其它種類的處罰,則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區(qū)別對待。

        對以上觀點的簡要分析。

        觀點一:將“一事不再罰”絕對化,在實際執(zhí)法過程中無法解決一種行為在違法行政法律規(guī)范同時又觸犯了刑律的情況。若按照這一解釋,某一行為在違反了行政法律規(guī)范同時又觸犯了刑律的,將“重罰吸收輕罰”規(guī)律加以運用,則其就不在追究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責任。這也與行政處罰法總則中的“一種法律不能代替另一種法律責任”原則相抵觸。觀點二:雖然沒有抵觸相應原則,但在實際中容易造成多頭處罰、多頭罰款的現(xiàn)象,那么,隨著我國法制的日益完善,行政法律規(guī)范數(shù)量的增多,同一行為被處罰的現(xiàn)象及次數(shù)將不斷增多,會造成行政相對人不堪重負,而且,不同行政機關的多頭處罰也會必然縮小市場主體的活動范圍,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健康、持續(xù)及穩(wěn)定發(fā)展。觀點三:考慮到“同一違法事實”“同一理由”的違反同一法律規(guī)范和實施處罰的主體,有其合理的之處,但其忽視而了不同行政機關可否基于同一事實,但不同理由(不同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予以分頭處罰的現(xiàn)象。觀點四:則沒有注意到違法當事人的一個行為可能違反多種行政法律規(guī)范,引起了多個違法事實的現(xiàn)象。

        綜上分析各家觀點,則學者們的爭論主要在以下三個問題:1.何謂“同一違法行為”,即對“一事”的認定;2.什么樣的情況下,對于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實施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3.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對于同一違法行為,可以由不同的行政主體實施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通過對這三個爭論點的進一步論述,不僅能夠明確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也能更清晰的了解這一原則的內涵所在。

        二、關于“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問題

        其一,關于行政違法行為與同一違法行為的認定。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從我國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單行法律、法規(guī)及行政規(guī)章對行政違法的規(guī)定看,對于行政違法的標準,在不同法律、法規(guī)及行政規(guī)章中規(guī)定極不一致。有的規(guī)定相對人在客觀上有違法行為即可以處罰;有的除違法行為外,其行為還必須達到一定程度才能進行處罰,有的規(guī)定除有違法行為外,相對人在行為時,主觀上還須有故意等。總之,單行法律、法規(guī)及行政規(guī)章對于什么是應當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而是需要按照規(guī)范這一違法行為的單行法律、法規(guī)及行政規(guī)章的具體規(guī)定,去判斷是否構成了違法行為。

        同一違法行為是指同一行為主體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實施的一次性行為。在這里,同一個違法行為即同一個違法事實,它既包括一個行為(或事實)違反一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即同一性質的一個違法行為),也包括一個行為違反幾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即不同性質的一個違法行為),而不包括多個違法行為。從法律后果上看,同一違法行為有四種形式:1.一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guī)范,由一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2.一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范,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實施處罰;3.一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guī)范,由一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4.一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guī)范,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前兩種情況稱之為純單項違法行為,后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同一多項違法行為。一事不再罰原則僅適用純單項違法行為,后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同一多項違法行為。一事不再罰原則僅適用純單項違法行為,不應適用于同一多項違法行為。純單項違法行為因其行為只觸犯某一法律規(guī)定,故只能受一次行政處罰,無論是單處還是并處。當前,對同一違法行為,數(shù)個行政機關分別處罰的情況較多,不利于依法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導致濫施處罰可能。正確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一般情況下,一個違法行為,則只能由一個行政機關處罰。

        一事不再罰原則并不適用于同一多項違法行為。即這一情況是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guī)范,由一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也就是規(guī)范競合。這種情況由于立法的統(tǒng)一性不夠造成的。隨著行政管理的科學化程度和立法質量的提高,這種現(xiàn)象應當避免。至于根據(jù)哪個法律規(guī)范,給予怎么樣的處罰,應該按以下規(guī)則辦理:

        1.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二者關系所反映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不同受罰行為構成要件之間邏輯對比關系。重法優(yōu)于輕法為例外,即當特別法在處罰上輕于普通法時,應適用普通法,這樣有利于實現(xiàn)行政處罰目地,體現(xiàn)違法行為與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2.新法優(yōu)于舊法。當行為所違反的兩個以上的法律規(guī)范屬于同一個效力等級,或者這些法律規(guī)范在規(guī)定受處罰行為構成上不存在屬種關系時,行政主體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新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另一種情況是對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guī)范,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如違反許可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人,一個行為往往觸犯數(shù)個法律規(guī)范,應由不同的主管部門分別處罰。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唯一限制是,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得同時進行罰款處罰。除此之外,可以進行其他的行政處罰。

        其二,違法行為是否受到行政處罰的認定?!耙皇虏辉倭P”原則適用根本在于某個違法行為是否受到行政處罰。最終如何認定,可區(qū)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該行為只能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處罰的,該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給予當事人兩次以上的處罰。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被查處是很清楚的。如果要排除曾被查處的可能,舉證責任在該行政機關;二是該行為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查處,那么甲機關是否給予了處罰?給予了何種處罰?乙機關則可能不知道。而一個違法行為是否受到過處罰,是當事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的有利證據(jù),若行政機關實施處罰階段進行了告知,違法行為人應及時進行陳述和申辯,并出具相關證據(jù)材料,如果當事人不就違法行為是否受到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或陳述和申辯的理由不能成立,應視為當事人的該違法行為未曾受到過行政處罰。這個問題如果在行政訴訟階段當事人提出的話,舉證責任應在當事人,而不在行政機關。

        其三,關于兩次處罰的理由和種類。產(chǎn)生一事再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罰都由各行政主體自身違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體在已經(jīng)對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前提下再次為某種目的違法作出第二次處罰。再如,一行政主體已對相對人的某一個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另一個行政主體基于錯誤的管轄再對該相對人作出處罰。這些出于行政主體自身違法引起的再罰直接違背處罰法定原則。純正的一事不再罰源于立法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條競合引起的一事再罰是相當?shù)湫偷男螒B(tài)。法條競合是指同一行政違法行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對法條的錯綜規(guī)定,出現(xiàn)數(shù)個法條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在其內容上具有從屬、交叉,甚至完全重疊的關系,而這些法條往往賦予同一、同類或不同的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情形。如婦女屢教不改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治安違反,又違反國務院教養(yǎng)的有關規(guī)定構成違法,對此,公安機關和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都有處罰權。所以行政權力的交疊,同一違法行為往往會因為不同的理由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處罰。即如前所述的同一多項違法行為,而這些情形則不應視為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我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罰種有7種,其中罰款是各行政執(zhí)法機關所公有的權力,也是在實踐中使用最多的,為了防止重復處罰和多頭罰款,一事不再罰原則在適用上僅限于罰款。該法所以對其他罰種不作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其他罰種不太可能在適用上出現(xiàn)重復,或即使出現(xiàn)重復也不太可能對當事人產(chǎn)生實際上的意義,如警告。

        三、關于一事不再罰原則的例外情形

        1.重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行政機關認為原行政處罰不當,撤銷了原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被上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據(jù)此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違反一事不再罰。

        2.行政處罰的并處。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了一個法規(guī)規(guī)定,該法規(guī)規(guī)定同時施國主體可以并處兩種處罰,如可以沒收并罰款,罰款并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這種并處亦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

        3.行政處罰的轉處(換罰或易科)。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中,規(guī)定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給予一種處罰后,處罰難以執(zhí)行,行政主體可以改施另一種形式的行政處罰,這種轉處的情況也不屬于一事不再罰的范疇。

        4.執(zhí)行罰與行政處罰的并處。執(zhí)行罰是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由主管行政主體采取連續(xù)罰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義務的一種強制手段。這時的罰款是一種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在于懲罰違法者,可以與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一并適用,而是這種罰款還可以連續(xù)多次適用,直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5.行政處罰中的專屬管轄。行政處罰中的有些處罰種類專屬于某特定行政主體,如吊銷企業(yè)執(zhí)照專屬于工商部門,行政拘留專屬于公安部門,則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在有關部門處理后,還需要作出專屬于特定行政主體的行政處罰種類的,則可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由享有專屬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再次處罰。

        6.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規(guī)范和其他法律規(guī)范的,由有權機關依據(jù)各自的法律規(guī)定實行多重性質不同的法律制裁,不受一事不再罰的限制。對此,筆者前文已作論述。

        7.多個不同的違法行為違反同一種行政法規(guī)范的,可以由行政主體分別裁決,合并執(zhí)行。每一種違法行為均應依法給予一次處罰,不適用一事不再罰。

        四、結語

        對相對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再罰,既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體現(xiàn)公平、公正。相對人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如果可以反復多次地進行行政處罰,即可以多次追究相對人的法律責任,對相對人是不公平的,法律制裁也缺乏嚴肅性和確定性。筆者認為,在《行政處罰法》立法過程中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動機是為了消除不同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的現(xiàn)象,而沒有考慮到這種重復處罰背后的不重復性、復雜性。所以理論上對一事不再罰的理解的不統(tǒng)一,實際執(zhí)法部門在實踐中也感到困惑,為了使行政處罰法的精神能在執(zhí)法實踐中得到真正徹底的貫徹,盡快統(tǒng)一關于這一原則的理解和認識,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資料:

        1 楊解君 肖澤晟 《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 羅豪才 《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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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祖謀 葛文珠 《試述一事不再罰原則》,《法學評論》,199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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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楊解君 《行政法學》,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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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楊解君 《秩序,權力與法律控制——行政處罰法研究》四川大學出版社,199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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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高文英 《從一起交通處罰案談“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公安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第4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我省經(jīng)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近年來,我們針對基層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的突出問題,在推進基層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主要抓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取得了初步成效。下面,我重點就這方面的工作和體會向各位領導和同志們做一匯報:

        一、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理解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重要意義

        一定的行政裁量權是行政執(zhí)法活動所必需的,但必須對行政裁量權予以規(guī)范。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可以防止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合法”外衣的保護下不作為或者亂作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的良好形象。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可以使行政執(zhí)法機構和人員根據(jù)實際情況,按方抓緊藥,對號入座,作出恰當合理的處罰,該重罰的不徇私,該輕罰的不加重,不該罰的不枉法,從而有序規(guī)范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規(guī)范裁量權,可以使行政處罰公平、公正、公開進行,有利于打造陽光、誠信、服務、廉潔的政府形象。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推行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對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提高行政執(zhí)法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二、確定方向,把握原則,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穩(wěn)步推進

        我們在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工作中,主要確立和堅持了七條原則:一是符合法律授權的原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行為只能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二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原則。行政處罰的目的在于通過行政處罰手段,提高公民自覺守法的意識,必須在這一指導原則下實施。三是符合行政處罰的法定條件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的時候,必須是對那些確實違反法律法規(guī)并造成危害同時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法人進行行政處罰。四是嚴守公正的原則。在進行行政處罰的時候必須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做到不偏不倚。五是嚴守法定期限的原則。行政處罰都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確保行政執(zhí)法效果。六是服務群眾的原則。在進行行政處罰時要注重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呼聲,接受群眾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七是公正廉潔、克己奉公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中,絕不能恣意行政,徇私枉法。

        三、計劃周密,步驟穩(wěn)妥,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深入展開

        一是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是在*省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的,由省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工作的調度、指導。經(jīng)過研究和調研,我省確立了兩步走的方案,即第一步先試點;第二步在試點成功后,由點及面,在全省范圍內推開。根據(jù)試點工作方案,我們在淄博市、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省地稅局和省公安廳等地方和部門先行試點。這些試點地方和部門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是認真梳理細化,確保規(guī)范合理。我們從試點單位開始,組織精干人員,對本部門、本系統(tǒng)實施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中帶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條款進行了梳理、細化。將細化后的處罰標準公布、匯編成冊,由本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隨身攜帶,在執(zhí)法過程中使用。同時,通過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了規(guī)范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化建設。以淄博市為例,市政府52個部門,共梳理法律84部,法規(guī)225部,規(guī)章429部;涉及帶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條款2231條,細化為7295條,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是加大力度,全面推開。在總結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試點工作成功經(jīng)驗的基礎上,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行政執(zhí)法機關中全面推行。為此,年10月份,我們在淄博召開了全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現(xiàn)場會議,進一步觀摩學習和推廣淄博市的先進做法和經(jīng)驗。會后,省政府法制辦提出了《關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意見》,由省政府進行了轉發(fā)執(zhí)行;根據(jù)省政府安排,省政府法制辦還多次召開會議,對全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了全面調度和部署,從而推動了這項工作的深入進行,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是努力提高行政執(zhí)法信息化水平。在有條件的單位、部門和系統(tǒng)率先使用電腦操作,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錄入電腦,減少了人為因素控制,目前,我省地稅系統(tǒng)已全面實施,其他部門也正在積極籌備運行。

        四、多管齊下,有效控制,保證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合法、合理、合情進行

        一是事前控制。主要是立法控制。盡量減少“模糊”條款,提高可操作性。同時通過對執(zhí)法依據(jù)的梳理,對不夠確定的標準、幅度范圍,進一步合理規(guī)范、細化。

        二是事中規(guī)范。通過設定嚴格、公正的程序,確立必要的制度規(guī)范,進行嚴格規(guī)范。

        三是事后救濟。通過備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方式,建立強有力的事后監(jiān)督機制。

        五、廣泛宣傳,加大培訓,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成效顯著

        一是提高了執(zhí)法工作水平和質量。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僅使廣大行政執(zhí)法人員澄清了以往對自由裁量權的模糊認識,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權限,使行政處罰有據(jù)可查、有章可循,實施行政處罰更加公平、公正。

        二是推動了廉政建設。通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執(zhí)法腐敗和以案謀私現(xiàn)象大大減少,有力地防止了違法亂紀行為的發(fā)生,進一步提升了政府良好形象。

        三是促進了和諧社會建設。通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現(xiàn)了執(zhí)法者與執(zhí)法對象的和諧,執(zhí)法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和諧,執(zhí)法權力與執(zhí)法責任的和諧,推進了行政執(zhí)法環(huán)境的和諧,進而推動了整個社會的和諧。

        第5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各地政府、行政機關均對行政指導進行了一定探索并越來越多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中實踐。檢驗檢疫部門也不例外,近年來。多年來已在檢驗檢疫監(jiān)管工作中,包括行政處罰工作中運用到行政指導工作方式,也得到很多行政相對人和上級政府部門的肯定。然而,作為新興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導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時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較為突出問題的一些基層執(zhí)法人員對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融合的正當性存有疑問,認為二者是相互沖突和對立的兩個范疇,從而制約了行政指導在日常監(jiān)管工作的運用和效能。由于行政處罰貫穿于行政立法、行政執(zhí)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各項制度之中,客觀上成了衡量我國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實踐尺度,也是檢驗檢疫部門考量行政執(zhí)法成效的重要指標之一。

        一、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的關系

        存在著諸多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屬于不一樣的行政法學范疇。

        指檢驗檢疫部門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檢驗檢疫行政指導。為適應監(jiān)管和服務的需要,適時靈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則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法,以謀求行政相對人同意,有效地實現(xiàn)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

        檢驗檢疫部門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檢驗檢疫行政處罰。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維護檢驗檢疫秩序,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guī)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一)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五個方面:

        1.實施依據(jù)不同。行政處罰,其適用的首要內涵即要求處罰的依據(jù)法定,即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明文規(guī)定,具體到檢驗檢疫部門主要是“四法五條例”。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行為的依據(jù)可分為規(guī)范性依據(jù)和非規(guī)范性依據(jù)。其中,規(guī)范性依據(jù)是指具有行政指導行為內容的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和政策規(guī)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13條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必須經(jīng)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以外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發(fā)現(xiàn)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殘損短缺,需要由商檢機構出證索賠的,應當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guī)范?!狈且?guī)范性依據(jù)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導行為內容的法律原則、客觀情況和行政相對人的需求等,如某檢驗檢疫部門根據(jù)企業(yè)需求上門指導實驗室建設。

        2.適用范圍不同。相較而言,檢驗檢疫行政指導適用范圍較寬。從對象上看,行政指導的對象包括與檢驗檢疫職能范圍相對應的所有行政相對人,而行政處罰僅指向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guī)應當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對人;從內容上看,行政指導的事項十分廣泛,基本上涵蓋了檢驗檢疫職能范圍內的所有事項,在違法行為發(fā)生前、發(fā)生后及處置后均可以有所作為,而行政處罰則僅限定在違法行為發(fā)生后懲治和糾錯方面。

        3.實施方式不同。檢驗檢疫行政指導的行為方式較為靈活多樣,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則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包括提示、警示、勸告、勸誡、獎勵、建議等,如現(xiàn)在很多檢驗檢疫部門采用的質量分析、行政建議、行政處罰回訪、單位座談、許可企業(yè)證書到期預警等等;行政處罰為依法設定,《行政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有七類,檢驗檢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

        4.實施程序不同。目前檢驗檢疫部門對于行政指導沒有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存在較大的靈活性,執(zhí)法人員可以因時、因地、因人、因事靈活運用。行政處罰程序則十分嚴格,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等,嚴格的行政處罰程序既將檢驗檢疫部門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證其能夠靈活有效地進行管理。

        5.實施保障不同。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要求相對人協(xié)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強制力為保障,雖然有時行政指導行為中指明行政相對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導行為,可能會產(chǎn)生某種具體的法律后果,但這僅是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的結果,并非表明該行政指導行為具有強制效力。如某檢驗檢疫部門向轄區(qū)內某商品注冊登記企業(yè)發(fā)出警示:“該企業(yè)的出口產(chǎn)品質量許可證將于三個月后到期,需及時準備換證復查材料并提前申請。”該企業(yè)未按照此行政指導的要求申請換證復查而導致許可證失效,此結果并非行政指導行為的強制效力。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則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制裁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加處罰款、將查封、扣押的財務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兩者之間的聯(lián)系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雖然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之間存在著如上諸多的差異,而深入分析兩者的價值取向和實踐意義可以得出,二者在價值層面和執(zhí)法實踐中均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lián)。

        1.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本身具有關聯(lián)性。《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這表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是法定原則。事實上,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本身就是一種警示教育,要做到標本兼治、達到行政處罰目的,必須使當事人不僅知道這樣做不行,還要知道為什么不行。要達至這一目標,我們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必須加強解釋、說理、答疑等基礎工作,近來江蘇檢驗檢疫系統(tǒng)正在全面推行的行政處罰“說理式辦案”即屬于此,而這恰是行政指導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的具體體現(xiàn)。所以說,行政指導和行政處罰本身具有高度的關聯(lián)性。

        2.兩者在實現(xiàn)檢驗檢疫行政管理目標上具有統(tǒng)一性。行政管理的最終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全體人民的合法利益。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的目標并非實施處罰,而是糾正違法行為、預防再次發(fā)生,維持良好的檢驗檢疫秩序。檢驗檢疫行政指導則是以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式,向相對人施加作用和影響,促使其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達到維護良好檢驗檢疫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見,兩者在實現(xiàn)檢驗檢疫行政管理目標上有著相類似的價值取向。

        3.兩者的結合運用有助于提高檢驗檢疫工作效能。雖然每年執(zhí)法力度不可謂不嚴,從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的效果來看。處罰企業(yè)不可謂不多,但違法行為數(shù)量卻未在實質上減少,一些偽造、使用假冒檢驗檢疫單證的嚴重違法行為仍然存在同時,檢驗檢疫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已有明顯的滯后性,使得行政處罰對于一些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并不能產(chǎn)生很好的糾錯作用。而引入行政指導,則可能進一步降低違法行為發(fā)生率,或及時糾正輕微違法行為,從而有效地避免檢驗檢疫監(jiān)管不到位或監(jiān)管效果不佳的情況。從檢驗檢疫執(zhí)法成本看,行政處罰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也設置了嚴格的程序,通常耗時較長、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較多,執(zhí)法成本相對較高。而行政指導相對于行政處罰,程序簡單、適用靈活,耗費的管理成本較低。因此,二者的結合運用,恰好能取長補短,有效減少行政管理成本。

        4.兩者均是全面建設法治質檢的題中之意。2011年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了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奮斗目標。2011年質檢總局法制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全面加強法治質檢建設。這就要求,檢驗檢疫部門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為,完善行政處罰機制,而如何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為、完善行政處罰機制,引入行政指導就是一個很好的途徑。同時,法治質檢又要求質檢工作要以法律法規(guī)為依托,各項工作都要有相應的程序,需要按照步驟、按照時限、按照要求嚴格執(zhí)行。而檢驗檢疫立法因多方面的局限,其滯后性、抽象性是難以避免的法律空白始終存在不可能完全滿足檢驗檢疫日常執(zhí)法的需求,難以提供詳盡、有效的法律依據(jù)。此時,如果以傳統(tǒng)的無法律即無行政”觀念來限制行政行為,將可能使一些職能的履行陷入癱瘓狀態(tài)。而行政指導由于更強調當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自治,以靈活多樣的手段、柔和的程序彌補了法律的僵化和滯后性,如果再將日?;男姓笇侄?,用規(guī)范、文件的形式加以確認和完善,便可以更好地實現(xiàn)法治質檢的內在要求。

        二、關于檢驗檢疫行政指導在行政處罰中的運用

        如前所述,將行政指導引入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在理論上有著可行性和科學性。從近年來部分檢驗檢疫部門的實踐來看,在檢驗檢疫工作中引入行政指導,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提高監(jiān)管效能,減少和避免監(jiān)管對象不配合的現(xiàn)象,并能促使監(jiān)管對象主動參與檢驗檢疫監(jiān)管工作,實現(xiàn)行政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服務地方經(jīng)濟發(fā)展,通過政策宣導、質量分析、行政建議等多種手段,幫助企業(yè)更好地應對危機;此外,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行政民主、行政法制、行政服務意識,構建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和諧關系,促進服務型檢驗檢疫建設。

        筆者認為,將行政指導引入檢驗檢疫行政處罰過程,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違法行為發(fā)生前。

        1.重點項目預警。檢驗檢疫部門通過與地方政府、地方外經(jīng)貿(mào)主管部門等加強聯(lián)系,主動了解大型進出口項目、新設企業(yè)進出口需求等,提供“送法上門”等服務,讓行政相對人第一時間了解檢驗檢疫法律法規(guī),從而在進出口環(huán)節(jié)規(guī)范操作。

        2.監(jiān)管過程預警。在委托進口的貿(mào)易中,實際的收、發(fā)貨人極有可能并不清楚檢驗檢疫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在無意中違法。這一現(xiàn)象在進口商品檢驗過程中經(jīng)常發(fā)生。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發(fā)現(xiàn)的有可能發(fā)生違法的苗頭性、傾向,及時通過提示、警示、通知等方式,控制違法事態(tài)的蔓延,及早糾正違法傾向,盡量避免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二)違法行為發(fā)生后。

        1.不予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睓z驗檢疫部門對已經(jīng)立案的輕微違法行為,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通過行政指導能達到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能夠預防再次發(fā)生的情況下,適當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這樣在能達到相同行政管理目標的同時,還更有利于緩和矛盾,促進和諧。

        2.說理式辦案。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對當事人說清事理、說透法理、說通情理,以提高當事人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guī)的認知,爭取當事人的配合,增進案件的透明度,促進案件的順利辦結。這可以說是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以行政指導確保個案公正性的有效途徑,能夠有效避免因執(zhí)法不公而造成行政執(zhí)法權威的落空。

        第6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一、金融行政處罰實體上嚴厲

            在金融行政處罰目的的指引下,金融行政處罰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其具體處罰規(guī)定與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相比要嚴格得多。

            第一,處罰權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边@就表明,認定某一行為是否違法,是否需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委托其它組織進行處罰。

            第二,處罰涉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shù)穆殑?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這就意味著,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一旦被開除,便永久喪失在金融機構任職的資格,一旦被撤職,則在一定期限內或者永久喪失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資格。

            第三,對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追究期限長?!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后,被發(fā)現(xiàn)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guī)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边@一規(guī)定就排除了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兩年時效在金融行政處罰領域的適用。金融行政處罰對追訴時效作了極大的延長,無論金融違法行為實施之后經(jīng)過了多長時間,只要一發(fā)現(xiàn),就會被依法追究責任,這就杜絕了違法行為人經(jīng)過追訴時效而逃避責任的企圖。

            第四,有關罰款的規(guī)定詳細而明確。在《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中一共有近30處關于罰款的規(guī)定,詳細列明了需要處以罰款的不同情形,并明確規(guī)定了罰款的額度。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則少有這樣詳細的規(guī)定。由于金融業(yè)的特殊性,金融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數(shù)額較其它領域要高。從《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guī)定看,罰款額最低為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的1倍,最高則可達到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的5倍。

            二、金融行政處罰程序上嚴謹

            與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相比較,金融行政處罰的程序規(guī)定更為嚴謹,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金融行政處罰的主管與管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程序規(guī)定》)作了嚴密的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即由中國人民銀行執(zhí)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律事務工作部門負責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與適當性,組織聽證。而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則往往不涉及主管機關內部的分工問題。

            在管轄方面,不僅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的管轄范圍作了明確規(guī)定,還對作出吊銷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責令停業(yè)整頓、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的處罰的管轄作了特別規(guī)定。

            第二,實行行政處罰委員會制度。依據(jù)《程序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主要執(zhí)法職能部門和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責是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決定;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金融行政處罰組織的構成、職責范圍等明確固定,這就為金融行政處罰的正確、順利適用提供了前提條件。

            第三,規(guī)定了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的相關程序。中國人民銀行執(zhí)法職能部門負責立案以及調查取證,調查終結,執(zhí)法職能部門寫出調查報告,并制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連同相關證據(jù)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務工作部門進行審核,并征求意見。經(jīng)審核,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將有關材料退回執(zhí)法職能部門,再由執(zhí)法職能部門報主管行長或行政處罰委員會批準。在《程序規(guī)定》中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權以及申請聽證權的程序也十分明確。這一系列嚴密的程序規(guī)定不僅保證實體行政處罰權的正確行使,同時也充分體現(xiàn)了金融行政處罰的維護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第四,在處罰的決定及監(jiān)督方面,也有著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一般的金融行政處罰由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審查決定,對于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則要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審查決定。金融監(jiān)管辦事處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還應報分行批準。金融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后,還應按《程序規(guī)定》所提供的格式制作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對于作出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吊銷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處罰決定的,還應在《金融時報》上予以公告,以使機關公眾和社會知曉。

            《程序規(guī)定》賦予行政處罰委員會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的監(jiān)督檢查權。賦予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對執(zhí)法職能部門的立案、調查、取證等工作的審核監(jiān)督權。這也是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所鮮見的。

        第7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關鍵詞] 公司 企業(yè)犯罪 法律責任 罰金 犯罪界定模式

        伴隨我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而產(chǎn)生、蔓延、泛濫的公司、企業(yè)犯罪,嚴重破壞我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和經(jīng)濟建設的成果,嚴重擾亂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為預防和打擊公司、企業(yè)犯罪,許多學者提出增設刑罰①。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三種:⑴限制或禁止公司、企業(yè)從事特定業(yè)務活動;⑵停業(yè)整頓;⑶刑事破產(chǎn)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所以要增設刑罰,學者們認為,一是滿足公司、企業(yè)法律責任體系科學性的需要。二是借鑒發(fā)達國家的立法模式。三是公司、企業(yè)刑種設置針對性不強導致不能有效地與這類犯罪作斗爭。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預防和打擊公司、企業(yè)犯罪需要增設刑罰,但也有學者認為不應將這些行政處罰手段直接引入刑罰種類,這會造成兩種不同性質的處罰在具體處罰方式上的競合。雖然肯定說有合理性的方面,但是筆者還是仍舊認可否定說的觀點。因為肯定說所持的論據(jù)并不成立,具體來說:

        一、公司、企業(yè)現(xiàn)有的法律責任體系缺陷是否存在

        肯定說認為,從刑罰與行政處罰的關系來說,作為行政處罰的措施有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于一個公司、企業(yè)來說,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顯然要重于罰金。然而,在我國的各種制裁措施的體系中,處罰較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作為行政處罰,而處罰較輕的罰金卻作為刑罰,這與刑罰所應具有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之特征背道而馳。筆者認為,現(xiàn)行公司、企業(yè)法律責任體系并不存在這一問題,罰金是公司、企業(yè)法律責任體系中最嚴厲的處遇措施。理由如下:

        1.以適用公司、企業(yè)犯罪的罰金制為思維的出發(fā)點。關于單位罰金刑的標準,除逃匯、騙購外匯兩種犯罪以外,無論對自然人規(guī)定何種形式的罰金,對犯罪單位都是規(guī)定無限額罰金,其規(guī)定方式是:“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即根據(jù)《刑法》第52條規(guī)定,“以犯罪情節(jié)為根據(jù)”確定罰金數(shù)額。不規(guī)定罰金數(shù)額的限額,而由法院根據(jù)公司、企業(yè)犯罪情節(jié),自由裁量罰金的數(shù)額。當公司、企業(yè)犯罪行為極其嚴重時,需要將其撤銷的,也可以通過無限額罰金來實現(xiàn)。因為無限額罰金能夠促使公司、企業(yè)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绕飘a(chǎn)因素地生成,而造成公司、企業(yè)破產(chǎn)。

        2.以公司、企業(yè)成立的準入門檻為視角。為了鼓勵各類經(jīng)濟實體積極參加經(jīng)濟活動,我國的公司企業(yè)法設置的公司企業(yè)準入門檻本就不高。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更是降低標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最低注冊資本只需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要求要嚴格些,發(fā)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shù)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雖也有一定的設立條件,但總體上條件不是非常嚴格。公司、企業(yè)破產(chǎn)后,成立新的公司、企業(yè)準入門檻并不高,刑事破產(chǎn)對公司、企業(yè)而言不能算是太嚴厲的懲罰。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公司、企業(yè)并不害怕破產(chǎn),反而利用破產(chǎn)手段達到逃債目的。況且,公司、企業(yè)成立的條件中,沒有股東資格的要求。刑事破產(chǎn)后,原公司、企業(yè)的股東又可以成為另一家公司、企業(yè)的股東。這樣一來,設置公司、企業(yè)犯罪為適用對象的刑事破產(chǎn)等刑罰沒有任何現(xiàn)實意義。更有甚者,有專為非法活動而成立空殼公司。

        3.以公司、企業(yè)的目的為視角。對自然人最大的威脅是喪失生命和自由,而對公司、企業(yè)最大的威脅是損失利潤,因為利潤的損失會直接打擊公司、企業(yè)存在的目的。營利是公司、企業(yè)的目的,罰金使得公司、企業(yè)目的無法實現(xiàn),而單獨適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至少可以保證已獲得的利潤。由此看來,罰金是公司、企業(yè)法律責任中最為嚴厲的處遇措施。

        二、借鑒外國立法模式的可能性

        之所以增設公司、企業(yè)刑罰,肯定說認為,法國與西班牙等發(fā)達國家刑法典中有停業(yè)整頓、限制從事業(yè)務活動與強制撤銷等刑罰,雖然各國的情況不一樣,法律規(guī)定也有差異,但可以從中找出共通性的東西,完全可以大膽借鑒國外的立法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國情,取其所長,棄其所短,為我所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時,借鑒發(fā)達國家的立法經(jīng)驗與模式是十分必要的,但法律移植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fā),必須對中國的歷史傳統(tǒng)、文化背景和風俗習慣等進行全面的考察和通盤的比較。分析比較各國的犯罪界定模式與決定各自犯罪界定模式的傳統(tǒng)文化后,筆者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我國不能借鑒這些發(fā)達國家的立法經(jīng)驗與立法模式。具體來說:

        綜觀世界各國刑事立法的規(guī)定,大致有兩種界定犯罪概念的基本模式,這就是單純的定性分析模式和復合性的定性加定量的分析模式。單純的定性分析模式是指立法者在規(guī)定犯罪概念時只是對行為性質進行考察,而不作任何量的分析,定量的問題交給司法去解決。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1條規(guī)定:“法律以違警罰所處罰之犯罪,稱違警罪;法律以懲治刑所處罰之犯罪,稱輕罪;法律以身體刑或名譽刑所處罰之犯罪,稱重罪。”定性加定量犯罪概念模式是指既對行為的性質進行考察,又對行為中所包含的數(shù)量進行評價,是否達到一定的數(shù)量對決定某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重要意義。如我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有學者所說,定性加定量分析模式,使得犯罪的范圍相當窄小,跟上述幾個主要國家相比,我國犯罪相當它們的重罪和一部分輕罪,違警罪不包括在內,甚至一些輕罪都不作為犯罪。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模式?jīng)Q定了在我國不能將上述國家被認為觸犯的違警罪與一部分輕罪的公司、企業(yè)交給司法機關適用刑罰,只能將其交給行政機關適用行政處罰。易言之,同樣的行為,在這些發(fā)達國家是犯罪行為,由于犯罪界定模式的不同,在我國是一般違法行為。對犯罪行為適用刑罰,對一般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最后,同樣的行為,處罰形式不一樣,內容相同。

        犯罪概念是由立法者規(guī)定,但是立法規(guī)定卻受到傳統(tǒng)文化的強烈影響。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是義務本位、“法即刑”等。反映在刑法上形成犯罪概念既有定性因素又有定量因素這一中國特色。與此相關的就是在中國違法與犯罪有明確界限,而上述國家這種界限往往并不明顯。在這些國家里,法律文化的一個基本特征是“權利本位”、“法即權利”。談到法,首先是想到權利。國家管理與社會生活盡可能多地依靠法律。一切用法律來衡量。并形成了法治主義的統(tǒng)治經(jīng)驗,導致其對付犯罪的獨特方式,表現(xiàn)在犯罪概念上就是只有定性因素,沒有定量因素。文化視界透視,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有定量因素是中華傳統(tǒng)治國經(jīng)驗之結晶,是刑法的文化品格之征顯。兩種不同模式的形成均有其各自的法律文化背景和社會基礎。正是在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會基礎形成的犯罪界定模式?jīng)Q定了不能借鑒外國的立法模式――將停業(yè)整頓、限制從事業(yè)務活動與強制撤銷等處遇措施刑罰化。

        三、不能有效地與公司、企業(yè)犯罪作斗爭的原因及對策

        之所以增設公司、企業(yè)刑罰,肯定說認為,不論何種公司、企業(yè)犯罪行為及其嚴重性程度,一律都只處以罰金。對公司、企業(yè)犯罪來說,雖然罰金是最方便、最有效的刑種,但是僅靠單一的罰金是不能有效地懲治和預防公司、企業(yè)犯罪。筆者認為,現(xiàn)有的公司、企業(yè)法律責任體系已經(jīng)十分完善,之所以會出現(xiàn)肯定說所認為的僅靠單一的罰金來懲治和預防公司、企業(yè)犯罪的問題,是因為公司、企業(yè)各種法律責任沒有很好的銜接。具體來說,是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的銜接問題。懲治和預防公司、企業(yè)犯罪應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責任,而不應只是使刑罰這一利器。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②與《刑法》第401條③,行政機關處理違法案件,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行政機關有義務將其移交司法機關。然而,司法機關在處理犯罪行為時,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但是,對即需要判處刑罰,又需要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法律沒有規(guī)定司法機關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如何履行與不履行時的法律責任。在實際生活中,同時觸犯行政法和刑法的情況大量存在,當同一案件既是行政違法案件又是行政犯罪案件時,原則上應先由司法機關按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即所謂的刑事優(yōu)先原則。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后,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保證行政機關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guī),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處理,但對移交司法機處理的犯罪分子沒有再追究行政責任的機制。由此看來,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在適用銜接環(huán)節(jié)上存在缺陷。這一缺陷使得針對公司、企業(yè)犯罪只適用單一的刑事責任。對公司、企業(yè)犯罪只適用單一的刑事責任自然不能有效地懲治和預防公司、企業(yè)犯罪。

        由此看來,為有效地懲治和預防公司、企業(yè)犯罪只要解決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在適用銜接環(huán)節(jié)上存在的問題。即對犯罪分子同時適用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這只能通過立法來實現(xiàn)。一、修改《行政處罰法》第18條第4項,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處理,同時保留對其適用行政處罰的權力。二、修改《刑法》第37條,對適用刑罰的犯罪分子,認為需要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向相關行政機關發(fā)出司法建議書。需要指出的是,從我國的具體情況出發(fā),對一般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同時適用行政處罰與刑罰。這也是許多學者所贊同的。

        某一處遇措施是否應為一種刑罰應從解析其本質入手。本質是事物的根本性質,是事物的內在規(guī)定性。一事物的根本性質對于該事物來說,是它自身的本質規(guī)定;對于他事物來說,則是該事物和他事物之間的本質區(qū)別。由此看來,如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處遇措施具備刑罰的本質就將其刑罰化,否則就不能將其納入到刑罰體系中來?!靶塘P以其懲罰的嚴厲性為其本質屬性”。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處遇措施刑罰化后,這些處遇措施既是行政處罰,又為刑罰。既是行政處罰,又為刑罰的這些處遇措施就不具備其作為刑罰的本質屬性。因為它們不再具備其嚴厲性的懲罰措施。既然不具備其作為刑罰的本質屬性,那么不應這些處遇措施刑罰化。否則,這些刑罰化處遇措施與非刑罰處遇措施在嚴厲性上沒有了界限。

        綜上所述,我們確實需要借鑒甚至引進外國的刑法理論學說。但我國更需要根據(jù)中國的刑事立法的特點與司法實踐需要,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對中國刑法特有的規(guī)定,中國司法實踐中面臨的特殊問題,要展開深入研究,形成自己的原創(chuàng)理論。思考犯罪的對策,我們不能總把眼光放在擴大刑罰上,而應當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民事制裁或通過新聞媒體進行社會制裁等手段。

        參考文獻:

        [1]游偉:刑事立法與司法適用――中國當代刑法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68

        [2]張軍姜偉郎勝等:刑法縱橫談?總則部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9

        第8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關鍵詞】:行政主體 行政相對人 行政自由裁量權 司法審查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在涵義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的日益發(fā)展,行政管理領域也日趨呈現(xiàn)復雜化和多變性的態(tài)勢,而立法行為卻由于其自身具有的概括性和穩(wěn)定性的特點,無法全面、精確地預測和規(guī)范所有的行政管理事項,這就導致了具有靈活性和多變性特點的行政管理活動同立法行為的概括性和穩(wěn)定性之間產(chǎn)生了矛盾,這種矛盾使得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難免有所束縛而無所適從。為了解決這種矛盾,賦予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是十分必要的,因為這樣可以便于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于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就在此情形之下應運而生了。可以說,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xiàn)代行政法發(fā)展的產(chǎn)物,并日益成為現(xiàn)代行政法的一個核心內容。當然,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還應當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和界定,這首先就涉及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內在涵義的理解。在我國,最初有學者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了如下定義,即“凡法律沒有詳細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斷采取適當?shù)姆椒ǖ?,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眥1}從該定義的表述可知,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欠缺明確法律規(guī)定作為依據(jù)的情形下而被賦予的能夠靈活處理行政管理事項的權限,因此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也是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一項行政措施。然而該定義是有一定問題的,主要是其中所謂的“法律沒有詳細規(guī)定”的表述較為籠統(tǒng),究竟是意指法律有所規(guī)定但規(guī)定得意思含糊的情形還是法律根本沒有作出規(guī)定的情形,這是應當加以明確的,因為這涉及到確定對行政主體賦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定依據(jù)的問題,同時也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得以適用的前提。另外,該定義所認為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斷采取適當?shù)姆椒ā币彩е谝?guī)定得過于寬泛,對于何為“自己的判斷”以及“適當?shù)姆椒ā苯K究缺乏明確的界定,或者說沒有一定標準加以限制,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當?shù)模驗槿绻勒沾硕x來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話,必然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權因適用標準過于寬泛而容易增加在實踐中被濫用的可能性。還有,此定義所確認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主體僅限于行政機關是否恰當也值得考慮。[1]針對上述定義所存在的問題,有學者進一步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應當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jù)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自行判斷行為的條件、自行選擇行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2}該觀點表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前提必須是經(jīng)過法律、法規(guī)的賦予,同時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式加以明確,相對前述定義所說的“采取適當?shù)姆椒ā边@樣模糊抽象的用語而言,該觀點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權在適用上更為嚴格規(guī)范,從而減少其任意性,因而較為可取。的確,盡管行政主體在處理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過程中遇到了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情形,也即對這些事項的處理沒有直接的法律規(guī)定作為依據(jù)可供憑借,此時行政主體卻不能以自身行使職能的需要為理由直接任意處理這些事項,正確的做法是行政主體應當努力尋求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的授權,并在授權法的授權范圍內才可對這些事項進行處理。否則,行政主體如果在沒有經(jīng)過相關授權法認可的情形下就徑行處理沒有法律規(guī)定作為依據(jù)的事項,就有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之嫌。關于這一點,德國行政法學者毛雷爾就作出了比較清晰的說明,其認為根據(jù)德意志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40條及其相應的規(guī)范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有義務)“根據(jù)授權目的行使裁量權,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裁量界限。”行政機關不遵守這些約束,其活動就是“有裁量瑕疵的”,因而構成違法。{3}另一方面,如果對某些行政管理事項的處理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作為依據(jù),但這些法律規(guī)定卻相當抽象和含混,影響了行政主體處理這些事項的實際操作性,那么就需要發(fā)揮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積極作用,但在此情形之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也并非是無所限制的,這意味著行政主體不得任意自主地決定如何處理行政管理事項而不受束縛,其前提也必須是得到授權法的認可。當然,授權法只是規(guī)定了行政主體在處理行政管理事項方面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則,在不違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具體處理相關事項的方式則可留有較大余地以便行政主體自由裁量,尤其是所需處理的事項在法律規(guī)定含混不清的情形下,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因其合理判斷、靈活選擇的優(yōu)點而可彌補上述缺陷,便于行政管理事項得到高效、順利地處理。假如授權法對所要處理的行政管理事項作出事無巨細的規(guī)定而不給行政主體留有任何可供自由裁量的空間,那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設定就會變得沒有意義。正如西方有學者所言:“用規(guī)則來約束行政裁量,機械適用的結果就會不知不覺地使行政裁量喪失其本性?!盵2]通過以上分析,筆者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在涵義不妨作出如下界定:即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經(jīng)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基于客觀實際情況并通過主觀的合理判斷,在不違背授權法所確立的范圍、幅度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無法律規(guī)定或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的行政管理事項進行自行決定和靈活處理的權力。筆者認為,如此界定是比較周延和詳盡的,也較為契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本質特征。

        在明確行政自由裁量權內在涵義的基礎上,筆者認為還需要深入考察行政自由裁量權之所以得以存在的必要性,如前所言,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基于平衡行政管理活動的靈活性、多變性和立法行為的概括性、穩(wěn)定性之間的矛盾而加以設定的。誠然,筆者進一步認為,由于法律規(guī)范往往是根據(jù)以往典型的社會現(xiàn)象而制定出來的,但是社會現(xiàn)象卻時常處于瞬息萬變之中,新的社會現(xiàn)象必然不同于原來的社會現(xiàn)象,社會現(xiàn)象的變化勢必帶來社會關系的復雜性,而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即使是制定得周密詳盡的法律規(guī)范也不可能完全窮盡規(guī)范的,社會關系的紛繁復雜也使得行政管理事項日益增多,且涉及面廣,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而法律規(guī)范在應對這些變化時,難免顯得有所滯后,況且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規(guī)范只能作出較為原則的規(guī)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而應由行政主體在此基礎上應付新出現(xiàn)的社會問題。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權就作為確保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充分發(fā)揮能動作用和彌補立法不足的重要方式而得以合理存在并不斷擴大。正如有學者所言:“法律容許自由裁量權的適度擴大,事實上是被廣泛作為解決現(xiàn)代法律與行政關系難題的權宜之計?!眥4}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權得以存在還基于行政管理活動的專業(yè)性和技術性要求的考慮。因為如上所言,現(xiàn)代社會中行政管理領域日益復雜化和多變性的態(tài)勢使得對行政管理事項的處理上專業(yè)性、技術性的程度大大增強,而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雖有集思廣益、行動謹慎的特點,但在某些具體事項的處理上,行政主體顯然具有立法機關所不具備的專業(yè)和技術優(yōu)勢,較之立法機關,行政主體的這種優(yōu)勢也決定了他們對行政管理活動的運行規(guī)律和內在特點更為了解和熟悉,實際操作起來也更加準確到位。因此,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應充分利用行政主體的這種優(yōu)勢,在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和范圍內積極發(fā)揮行政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是很有必要的,這必將有利于對復雜的行政管理活動作出科學合理的分工,從而提高行政效能,促進社會公正的實現(xiàn)。事實上,期待由立法機關制定出一部詳盡無遺、包羅萬象的法律規(guī)范來應對日益更新和紛繁復雜的行政管理活動是不切實際的,因為立法機關既無相關的專業(yè)技術知識亦無足夠的精力去加以完成。所以賦予行政主體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使行政管理活動在合理分工之下趨向于專業(yè)化和技術化的方向發(fā)展將不失為一個明智的選擇,或許這也正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得以存在并發(fā)展的更強有力的理由。

        二、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不利后果

        行政自由裁量權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然而,任何事物均有其兩面性,行政自由裁量權在便于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方面能夠發(fā)揮積極作用,這應當值得肯定。但同時必須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權如果在運行過程中缺乏合理控制,勢必導致被濫用的不利后果。換言之,行政自由裁量權中的“自由”切忌不可過度而沒有任何限制。一般而言,行政自由裁量權如果是合理、公正地得到運行,非但不會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能夠最充分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實現(xiàn),并使之與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權畢竟屬于權力的一種,由于任何權力都具有自我膨脹的天然屬性,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權亦概莫能外,其不受控制地任意擴張即為這種屬性的極端表現(xiàn),正如孟德斯鳩所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jīng)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況且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其他行政權力而言又具備了自身獨特的靈活性和多變性,這決定了它更具有被濫用的傾向性?!盀E用自由裁量權是不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稱謂?!眥6}可見,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最常見的表現(xiàn)就是它不能被合理公正地行使,這樣顯然就會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行政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如果欠缺合理性與公正性的考量,就有可能完全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或履行職能的便利而恣意為之,卻忽視甚至完全不考慮行政自由裁量權在如此運行之后的效果對行政相對人可能產(chǎn)生的負面影響。

        實踐中,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行欠缺合理性與公正性的表現(xiàn)可謂比比皆是,例如在行政處罰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奔幢仨氊瀼亍斑^罰相當”的原則。但是盡管有如此的立法規(guī)定,但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明顯違背“過罰相當”原則而造成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狀況恐怕不在少數(shù),所謂顯失公正,主要就是指行政處罰的幅度明顯不公,在“量”上的畸輕畸重,處罰手段和處罰目的之間的明顯不成比例?;蛘哒f,就個案中行政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性質、后果、手段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來看,行政處罰的力度明顯地超出了比例。{7}顯失公正地實施行政處罰無疑屬于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典型狀況,因為行政處罰作為行政執(zhí)法行為之一,其重要特征是允許行政主體自由裁量,但行政處罰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僅應該表現(xiàn)在不超出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標準和幅度作出處罰裁量,或者說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所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應當以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為尺度,不可過分偏離。然而,通觀我國目前與行政處罰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中的“自由”的程度大多都規(guī)定得相當寬泛,尤其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范圍和幅度細化不夠,自由裁量的最低起點和最高限點間的可自由選擇幅度太大,有的甚至無具體的標準可循,如《食品衛(wèi)生法》第37條第4款規(guī)定,“對違反本法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者,可處2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在這里,僅以“情節(jié)嚴重”作為處罰標準,對處以罰款的自由裁量幅度的規(guī)定是如此之寬,對“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及相應的罰款金額也未作進一步的量上的細化,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偏差在所難免。此外,還有些行政法規(guī)只規(guī)定了處罰的種類,卻無處罰的量的幅度。如《義務教育法》第15條第2款規(guī)定,“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yè)的組織或者個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yè)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有的甚至連處罰的種類都未規(guī)定,只規(guī)定了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如《義務教育法》第16條第4款規(guī)定:“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又如《檔案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有上款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并且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等??梢哉f,自由裁量幅度過寬必然給行政主體隨心所欲地實施行政處罰創(chuàng)造條件,其處罰結果也必定是顯失公正的,這也給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留下空隙。筆者認為,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的最直接受害者就是行政相對人,因為行政處罰是一種強制性質最突出的、能夠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這兩項基本權利的行政行為,由于法律設定行政主體是否實施行政處罰、實施多少幅度的行政處罰等存在巨大的范圍和空間,加上執(zhí)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以及執(zhí)法監(jiān)督缺失的情況,極易導致執(zhí)法人員濫施處罰或處罰不當?shù)暮蠊?,在此情形之下,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受到侵害是極其可能的,況且由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在形式上似乎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所以行政主體往往以此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正當理由,然而實際上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卻背離了法律的精神。相對于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而言,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由于有著形式合法的外衣,所以隱蔽性更強,實際危害性也更大,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侵害程度也更深。此外,行政主體作出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后還經(jīng)常會以形式合法作為理由對抗行政相對人的維權主張,而行政相對人也往往因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jù)證實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給他們帶來的實際侵害,這樣就給行政相對人尋求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增加了難度。

        除了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外,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導致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不利后果還經(jīng)常發(fā)生在行政主體濫用職權的場合,行政主體濫用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往往欠缺合理性,有時甚至是違法行為,因而也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根據(jù)我國學者的界定,所謂行政主體濫用職權主要是指行政主體濫用自由裁量權,具體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權限范圍內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自由裁量行為。{8}在我國,行政主體濫用職權通常表現(xiàn)在如下方面:一是動機不良,這是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或者偏離法律、法規(guī)的目的或原則,基于執(zhí)法者個人利益或團體利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作出不合理的行政行為;二是未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任意作出不合理的行政行為。這里所講的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常理因素;三是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作為處理問題的依據(jù),作出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四是反復無常,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無任何確定的標準,而是根據(jù)自己的情緒,出爾反爾,任意所為,使行政相對人無所適從。{9}行政主體濫用職權也是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一種常見表現(xiàn)形式,其危害性并不亞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當然,行政主體濫用職權與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在內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可以說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因為濫用職權的行為往往在結果上都是顯失公正的。但筆者在此還要對兩者簡要加以區(qū)分,首先在適用范圍上,顯失公正僅適用于行政處罰,而濫用職權則適用于一切行政行為。其次在判決結果上,顯失公正可以予以變更,濫用職權只能予以撤銷。但不論是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還是行政主體濫用職權抑或其他形式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都會造成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不利后果,并對行政法治構成嚴重威脅,進而會影響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F(xiàn)代行政法治的發(fā)展愈益要求重視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因為在一個社會中,人的基本權利與尊嚴是極其重要的,甚至可以說是整個國家的終極目的,是嚴格受到憲法保護的,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其本身就已蘊涵著對抗國家權力對于自由領域的不當侵害與限制的意味,也就是預設了國家權力行使的例外和權力有限的內在思想,因此,立法機關為了實現(xiàn)個案正義而賦予行政主體享有行政自治色彩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必須考慮在運用行政自由裁量中是否實現(xiàn)了個案正義,同時更應當充分關注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是否得到了妥善的保護。{7}(44-48)由是觀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以防止其濫用實有必要,且已勢在必行。

        三、司法審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有效途徑

        既然已經(jīng)充分肯定了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進行控制的必要性,那么以下就應當著重探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有效途徑。一般而言,其主要途徑可以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以及行政控制等。筆者認為,其中的司法控制尤其值得關注,因為相對于立法控制和行政控制而言,從司法控制的角度去解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問題,更能保證實體公正和正當程序的實現(xiàn),也更有利于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雖然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需要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多種控制方法“多管齊下”,但從長遠來看,司法控制無疑是最主要的控制方法。[3]就司法控制而言,司法審查將是其核心內容,因此,通過實踐也表明,司法審查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最有效途徑。

        現(xiàn)代行政法治的發(fā)展使得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控制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相應地,通過司法審查加強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亦已成為世界各國推行行政法治的首要之舉,須知,自由裁量并不是無限制的,當立法機關忽略授權所帶來的行政專斷和濫用權力問題時,司法機關應當負責解釋立法機關的立法意圖與立法精神,法院在這里的任務就是判斷行政主體是否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否違背授權法的立法意圖與立法精神,從而控制行政權力維護法治原則。{10}誠如西方學者所言:“議會不斷地授權公共當局以權力,而這些權力從表面上看似乎是絕對的和專斷的。但是,專斷權力和無拘束的自由裁量權乃是法院所拒絕支持的。它們編織了一個限制性原則的網(wǎng)狀結構,要求法定權力應合理、善意而且僅為正當目的行使,并與授權法精神及內容相一致?!眥11}具體而言,針對上述所言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特征,司法審查應主要圍繞如下幾方面進行。

        首先,審查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否有正當合法的法律依據(jù),這意味著要對決定授予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授權法本身進行審查。正如有學者指出,對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審查,如果僅僅是對裁量權的行使是否越權,裁量的過程是否遵守了正當程序的要求進行審查,還不足以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濫用,公民的權益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應當容許法院深入到對行政裁量決定本身進行干預,進行實質性審查。{7}(43)須知,立法機關對行政主體授予行政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一定的前提條件,具體言之,就是司法機關應該審查立法機關的授權法是否違背憲法和相關具體法律的規(guī)定,即是否有內容越權和程序越權的授權,因為立法機關授予行政主體能夠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項應當限于那些確屬依靠立法機關的專業(yè)技術知識無從應對而又有交給行政主體處理之必要的行政管理事項,簡言之,立法機關的授權法必須遵循一個必要性的原則,而那些專屬立法機關職責范疇內的事項是不能隨意授予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來加以處理的,否則立法機關就會被視為怠于行使自己的職責,且其所作出的授權法本身也會因內容越權而在合法性和正當性上有所缺失,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立法機關的授權法必須依據(jù)法定的程序作出,也即接受嚴格的程序性規(guī)范,否則授權法有可能因程序越權而違背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從而歸于無效。事實上,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立法機關違背必要性原則濫施授權和越權授權的狀況,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盲目擴大并最終歸于濫用,這種狀況的確不令人樂觀,試問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依據(jù)的授權法本身都欠缺合法性和正當性,那么如何還能保證行政自由裁量權在實際運行中的公正合理呢。因此,通過司法審查就要對上述狀況努力予以糾正,深入考察立法機關授予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事項是否確屬必要,從而保證授權法本身具備合法性與正當性。

        其次,審查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否符合立法機關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實質。西方學者曾言:“自由裁量權總是包含著誠實善意的原則,法律都有其目標,偏離這些目標如同欺詐和貪污一樣應當否定。”{12}這表明任何法律法規(guī)在授予行政主體行政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目的,行政主體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正確理解立法機關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實質,在被法律授權的范圍之內,針對具體情況,出于合理的正當動機,選擇最適當?shù)男袨榉绞竭_到最佳的行政管理效果。所以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正視這一點,切忌不能與此相違背,否則即構成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然而事實上,行政主體完全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驅動或是一時的興趣、欲望等原因,背離立法機關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實質,主觀臆斷,胡亂裁量,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不能被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不合理行使必然導致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侵害,而且其侵害程度較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不合法行使猶有過之,因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立法機關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授權行政主體進行選擇的自由,除非行政主體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其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都應屬于合法的范疇,不存在非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一說。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權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濫用是行政合法但不合理的濫用,因而具有更大的隱蔽性,正是如此,當行政相對人受到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不合理行使侵害時,似乎無法通過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因此筆者認為,基于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考慮,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不僅應包括合法性審查,更應包括合理性審查,從而改變行政自由裁量權不合理行使的局面。具體而言,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合理性司法審查可以遵循如下三方面原則:一是權利保護原則,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一則要有利于促進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實現(xiàn),二則要確保行政相對人負擔的最小化;二是平等適用法律原則,這要求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因人而異,厚此薄彼,先后出現(xiàn)的同類案件在處理上要遵循先例;三是比例原則,這要求在自由裁量的范圍內,行政主體的執(zhí)法手段或措施與執(zhí)法目的應當保持某種適當?shù)谋壤悦猱a(chǎn)生不合理的結果。{13}唯有此,行政自由裁量權才能在符合立法機關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實質之下合理化地行使。

        再次,審查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過程中是否出現(xiàn)濫用職權及顯失公正行政處罰的情形。其中,濫用職權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同不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雖有內容上的交叉,但濫用職權往往表現(xiàn)在行政主體在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或者偏離法律、法規(guī)的目的或原則,仍然故意為之的情形,所以濫用職權主觀惡意更深,實質上是屬于違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一種,因此對濫用職權的司法審查實際上應該是一種合法性審查。[4]而顯失公正行政處罰嚴格地講也是行政自由裁量權不合理行使的一種表現(xiàn),只是由于其通常出現(xiàn)于行政處罰領域,而在其他行政行為中似不多見,因此對其審查也帶有一定的特殊性。概括而言,筆者認為在對濫用職權進行司法審查方面,主要是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之規(guī)定,再結合行政主體濫用職權的特點,可以具體審查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是否出現(xiàn)下列情形:帶有惡意動機行使自由裁量權、行使自由裁量權過程中對事實定性發(fā)生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過程中沒有考慮與所處理事項相關因素、不符合公正法則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自由裁量權過程中對彈性法律用語任意作擴大或縮小解釋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權過程中故意拖延或不作為等。{14}當然,上述情形是否已經(jīng)窮盡行政主體濫用職權的情形尚待疑問,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出現(xiàn)了上述情形中的一種或幾種,人民法院就可以將之作為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而予以撤銷。另外,在對顯失公正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方面,筆者認為主要是涉及到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行政處罰的司法變更權的問題,就該問題而言,應當注意如下幾個方面:首先,由于顯失公正行政處罰主要侵害的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司法變更權的行使應以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為前提,這是因為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制約是通過行政相對人提起的行政訴訟請求而介入的,這種監(jiān)督制約具有被動性,理應遵循不告不理這一基本的司法原則。其次,司法變更權的行使不能把行政處罰一般的偏輕偏重當成顯失公正予以變更,因為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處罰幅度上。

        是否畸輕畸重,是人民法院實施司法變更權的基本衡量標準,如果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與被處罰的行政相對人的實際違法行為應受到的行政處罰不相稱,過于懸殊,或引起社會普遍感到不平與公憤,則屬顯失公正,法院可以依法行使變更權,如果行政處罰的不公正性未達到一定程度,只是在裁量幅度內偏輕偏重,則法院不能行使變更權,仍應判決維持,同時可以向行政主體提出司法建議,幫助行政主體注意改進和糾正。再次,司法變更權的行使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和幅度之內,這意味著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應當與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否則變更判決將是違法的。最后,司法變更權的行使不宜加重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這是最為重要的,因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包括處罰畸輕畸重兩種情形,其中對行政處罰畸輕的,法院是否可以判決加重呢。筆者認為不可以,因為刑訴法中存在“上訴不加刑”原則,這是針對犯罪行為的,而行政違法行為較之犯罪行為,在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都更輕,既然對犯罪行為都可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那么,對行政違法行為則更可遵循這一原則精神,即“變更不加重”,這樣做也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但是,如果是行政違法行為的受害人認為行政處罰畸輕而提起訴訟的,則另當別論,法院在判決時可不受“變更不加重”原則的限制,這是需要加以區(qū)分的。

        注釋:

        [1]嚴格地講,行政主體不僅僅指行政機關,還應當包括經(jīng)過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所以行政主體的外延應當寬于行政機關。當然,由于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所以許多論著中所言的行政機關其實就是指代行政主體。但筆者以為,更科學的提法還是采用行政主體的稱謂較為妥當。

        [2]Cf .D. J. Galligan,“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Policies Within Discretionary Power”(1976)Public Law 332.

        第9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范文

        一、自由裁量權在檔案行政處罰中的表現(xiàn)

        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jù)其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一是自主確定處罰的形式;二是自主確定處罰的幅度。行政處罰社會性、滲透性的特點決定了行政機關必須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只有這樣才能根據(jù)面臨的各種實際情況,發(fā)揮主動性和靈活性,選擇達到處罰目的的方式與幅度,因地制宜處理行政處罰中的各種問題。

        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據(jù)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權力。由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掌握著一定的處罰形式與處罰幅度,所以在此問題上有較大自由裁量權:

        第一,檔案法律法規(guī)中有些條文規(guī)定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處罰形式,如警告與罰款并存,這使檔案行政執(zhí)法部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選擇最終適合哪種處罰形式。

        第二,檔案法律法規(guī)只規(guī)定了模糊的標準,行政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采取具體措施。檔案行政處罰應用最多的形式為罰款,而罰款數(shù)額上限與下限之間相差很遠,如《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罰款數(shù)額,根據(jù)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shù)量,對單位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行政相對人違法應該取上限還是下限,這就是手持行政權柄者自由裁量的范圍了。同類違法行為,情節(jié)、危害都相似,如果一個罰1萬,另一個罰10萬,從表面上看是“依法處罰”,但對相對人而言卻有失公平。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在檔案行政處罰中不規(guī)范的原因

        第一,檔案行政執(zhí)法的對象復雜。檔案行政執(zhí)法的對象既有普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人,又有黨政機關和大型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相對于檔案行政執(zhí)法主體,普通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往往是弱勢群體,而各級黨政機關和大型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的許多單位無論是地位還是權勢,都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所不及的。在這些單位、部門面前,倒顯得檔案局這個行政執(zhí)法主體是弱勢部門了。因此有的檔案行政執(zhí)法部門在執(zhí)法時可能針對不同對象做出不同處罰決定。

        第二,部分檔案執(zhí)法人員素質偏低。在執(zhí)法中由于執(zhí)法人員個人業(yè)務水平、好惡的影響,不能公正客觀評價各種具體檔案行政違法行為的危害性,使自由裁量權在行使過程中出現(xiàn)有失規(guī)范現(xiàn)象。如行政處罰時為了避免行政爭議,重責輕罰、輕責免罰或協(xié)商處罰;行政執(zhí)法人員因疏忽、過于自信而導致行政自由裁量的目的與法定目的不一致等。

        第三,我國公民的救濟途徑不完善。在我國,公民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卻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首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復議機關如果變更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為被告?!?在我國95%的復議案件做出了維持決定,很大原因就是部分檔案復議機關擔心自己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而且雖然《行政復議法》賦予了公民申請復議的權利,但必須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才能啟動,制約了復議機關的監(jiān)督。其次,《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審查原則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法院即使審理也必須尊重行政機關裁量權存在的客觀性。因此對不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造成的危害后果就缺乏了司法救濟。

        三、檔案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范措施

        第一,加強檔案行政機關自控 。

        1、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檔案行政機關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上級機關經(jīng)審查,對違法或明顯失當?shù)奶幜P,可以責成處罰機關糾正或自行糾正。

        2、建立檔案行政處罰回訪制度。采取發(fā)放問卷、案件回放、詢問管理相對人等多種形式,對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綜合評議。受到檔案部門行政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渠道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其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

        3、匯編檔案行政執(zhí)法案例。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實踐中,對定性準確、量罰適當?shù)奶幜P案件予以匯編整理,以指導下級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彌補法律不明確、裁量權較寬可能造成的弊端。

        第二,提高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

        自由裁量行為是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和范圍內,根據(jù)自己意志進行斟酌、選擇而實施的行政行為。在某種意義上說,自由裁量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公務員素質的重要甚至是主要的標準,是行政主體整體行政水平的重要檢驗標尺。通過教育培訓,提高檔案執(zhí)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保證其政治上忠實于黨和人民,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廉潔清正,鐵面無私;業(yè)務上精干過硬,精通法律事務,掌握精湛的技能,善于執(zhí)法,敢于執(zhí)法,有較高的執(zhí)法水平。

        第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jiān)督。

        1、加強自由裁量的司法控制。行政訴訟是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法院對濫用自由裁量權行為可依法予以撤銷,對顯失公平的處罰可撤銷或改判。目前,應進一步明確對,行政處罰顯失公平認定的司法解釋。

        2、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是一種規(guī)范化的內部的監(jiān)督形式,相對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監(jiān)督范圍廣泛,監(jiān)督程序簡便。它不但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復議機關對自由裁量行為不僅可以給予全面的審查,而且可以直接行使變更權,糾正任何違法和不當行為。但目前要大力糾正檔案行政復議中存在的“官官相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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